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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02论我国商业保险监管模式的转换

西南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商业保险监管模式的转换
姓名:欧莎莎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金融学
指导教师:兰虹
20050401
内容摘要
保险是高风险行业,同时由于社会性及市场失灵等原因使保
险监管成为必然。然而保险监管并不是万能的,它同任何管制行
为一样是有成本的。这就引发了保险监管的效益问蹶。监管程度
低时,监簿成本也低,僵市场约无序状态会降低像险市场的收益;
监管严格程度增强,监管成本也将上升,同时市场运作正常,保
险收益也就提高。但当监管过分严格时,保险收益又将下降。闯
此,箍管躲宽严程度对保险市场发震的影响是霪要的,只有选择
合适的监管模式才能最大程度地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而监管过
宽或过严,都不利于保险资源的最佳配置。我豳保险业经过半个
世纪醵发展,尤其近几年来,爨然保持了较快的发愁速度,取得
了辉煌的成就,但总体规模仍然较小,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
应,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虽然其中的原因是多
方瑟的,健我国现行的严格型监管模式遏制了保险枣场的生极襄
活力,使之裹足不前是一个重要原因。在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尚不
成熟,市场秩序混乱,保险公司的微观自律机制和保险行业组织
静自律协调枧铡等都处于初级除段时,严格型豹缳殓监管模式有
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规范
和培育保险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不正当竞争,促迸保险市场
的穗康发展。懂是隧着时阀的攥移,严格监管会:搀制毒场竞争辊
制和公司自我约束机制的发育形成,不利于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
的发展,目前我国保险业的严格监管模式已不是最佳选择。为探
讨交严格型鉴篱淘松散型监管转换酶必瑟性和可季亍性及如何才
能顺利实现监管模式的转换作者选择了这一目前较前沿和热点
的研究课题。
本文的标题是《论我匿商业保浚监管模式酶转换》,全文在
结构上分为五謦。第一章分析了保险监管的必臻性及其成本,第
二章分析了保险监管的两种模式及阔际上出现的放松保险管制
的趋势,溺时介绍了我国保险鉴管麓演交路径及现状,第三章分
析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模式转换的背景,第四章探索保险监管模式
转换的取向,第五章对要顺利实现保险监管模式的转换需配套的
环境进行了研究。
本文的主要内容及观点概述如下:
第一章首先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研究了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指出政府之所以要对保险业进行专门监管,主要是为了保证保险
行业安全和效率同时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接着从分析监管的成本
入手阐述了监管是必要的,但绝不是万能的,监管的宽严程度对
保险市场发展的影响是重要的,只有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才能使
保险市场的收益与成本差达到极大值,最大程度地促进保险市场
的发展,而监管过宽或过严,都不利于保险资源的最佳配置。
第二章首先根据各国或地区保险监管的宽严程度和侧重程
度的区别,将保险监管模式分为两类:松散监管和严格监管,并
对其特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评价。接着分析了各国保险监管模
式的发展趋势,指出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各国的保险监管模式
逐步由严格向宽松转化,实质上更加注重监管的有效性。其次通
过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历史发展及现状的介绍指出我国长期以来
的保险监管模式属于严格型监管模式。阐述了严格监管在我国保
险市场发展初期,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都不成熟的条件下,对解
决市场秩序混乱、经营管理粗放、损害公众利益等问题起到一定
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严格监管的缺陷也日益突出。一
是影响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为保险业的发展设置了较大的障
碍。二是在牺牲市场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并不能保证保险市场的
安全和真正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三是由于保险监管部门人力、物
力及监管水平的限制,不可能真正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
第三章阐述了由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的理论指导,并进
一步分析了我国保险业目前面临的现实环境。得出结论在经济全
球化的大背景下,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状况的内在要求下,审时度
势,降低保险监管的严格程度,逐步实现向松散监管的转变势在
必行。
第四章是全文的重点。对由严格型监管向松散型监管转换的
取向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首先提出要顺利实现保险蓝管模式
转换必须坚持蘸个原则:~是坚持审攮原煲l,进行渐进式改革,
切实防范风险;二是坚持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并存的原则,避免
过度放松监管。接着对保险监管部门如何放松保险费率管制、放
松市场准入鲍条件、放松对保险资金运用酶管制、摁监管重心转
移到偿付能力监管上来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思考。
第五章在第四章的基础上指出要顺利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
管为核心的松散监管模式上来,除了保险监管帮门要采取积极措
施外,还必须通过健全法制、完善内控、加强囱律等配套措施,
逐步创造良好的改革条件
本文在写{乍方法上,一是理论与实际穗结合。交于保险益管
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说,因此本文的重点放在运用保险监管理
论解决实际问题上,侧重于实际分析和实际运用。二是国内与阑
夕}相结合,本文在分析中借鉴了国外保险监管懿实际经验,并努
力将这些经验运用到我国保险监管中去。
关键词:保险监管脏管模式模式转换
Abstract
Insurance is an industry-with high risk.Because of the social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market ineffectively,insurance regulation becomes all essential trend.However,
insurance regulation is not omnipotent.As all other regulation actions,it has cost,
which brings out the performance issue of insurance regulation.When the extent of
regulation is IOW,the cost is also low,but the market disorder will decrease the
outcome ofthe market.On the other hand,when the extent ofregulation increases,the
cost also increases,and the market works well while increase the insurance
performance.However,if the regulation is too strict,the insurance performance will
again decrease.Therefore,the extent of regulation is extremely importa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market.Only when we select the proper regulation model,
we can develop the insurance market to the greatest extent.If the regulation is either
too strict or too wide,it will hamper the allocation of insurance resources.The
insurance industry in China has developed through half a century,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although it has maintained a high development speed and gained great success,
the overall scale is relatively too small,which is unsuitab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the
economy society.The functions of insurance have not amply embody its role.There
are many factors that Can explain this problem,one of which perhaps is that the
existing strict regulation system hampers the activeness of Chinese insurance market.
When the subject of the insurance system is not mature,the market is disorder,and
the micro—self discipline mechanism as well as the industry discit)line mechanism is in
the initial status,strict insurance regulation model is reasonable for protecting the
right of insurers,guaranteeing the fair competition environment,regulating the
insurance market,excluding improper competition to some extent and promp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market.However,strict regulation will hamper
the forming and development of competition mechanism,which will do harm to the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market and insurance regulation.Nowadays,it is not wise
to choose the strict regulation model in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The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topic is to discus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reversion from
strict regulation model to slag regulation model and to discuss how to conduct this
reversion
The title is“A Discussion On the Reversion of Business Insurance Regulation
model in China'’.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5 chapters.Chapter 1 analyzes the
necessity and cost of insurance regulation.Chapter 2 analyzes two models of
insurance regula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deregulation trend in the industry.And
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and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insurance regulation.
Chapter 3 analyzes the theory basis and background ofthe model reversion.Chapter 4
funher probes the trend of insurance regulation model reversion.Chapter 5 discusses
the environment guaranteeing the successful conducting of insurance regulation
model.
The main content ofthis paper is as following:
Chapter 1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of insurance
regulation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government specially regulates insurance industry
primarily to assure the security and efficiency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while insure
the interests of insurers.Then,the paper states that regulation is necessary but not
omnipotent from a cost—efficient view.The extent of regulation is importa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Only when we selected the proper regulation
model,Can we maximize the outcomes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nd promp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to the greatest extent.Either too strict or too
slag regulation will do harm to the best allocation ofthe insurance resources.
Chapter 2 divides the regulation into two classifications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ces among countries and districts:slag regulation and strict regulation,and
concisely analyzes and evaluates their characteristics.Then,the paper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trends of insurance regulation models in various countries,followed by
pointing out that because of the impact of economy globalization,the insurance
regulation model begins to go toward slag regulation,which pays more attention to
the effectiveness of regulation.Next,points out that China’S insurance regulation
model belongs to strict regulation model,by describing the history and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insuranee regulation model.The paper then depicts the positive role of
2
strict regulation under the condition when the insurance market initially develops in
China.However,we should notice that as the market develops,the shortcomings of
strict regulation model are shown.The first,it affects the functioning of insurance
market and sets barrier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The second?
while sacrificing the efficiency of the market,it cannot assure the security of the
insurance market and protect insurers’interests.The third,because of the restrictions
of the human resource,material resource and regulation level in the insurance
regulation departments,it is impossible to truly realize the effective regulation.
Chapter 3 discusses the theoretical guidance of the reversion from strict
regulation to slag regulation and further analyzes the reality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The conclusion in this chapter is that it is indispensable to reverse strict
regulation into slag regulation under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s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and the background ofeconomy globalization.
Chapter 4 is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in this paper.I provide my own opinion
and suggestions on the trend of the reversion from strict regulation to slag regulation.
The first and foremost,to successfully realize the reversion of insurance regulation
model,we must follow two principles:a.follow the cautious principle and conduct
reform step by step to avoid risk.b.follow the principle of conducting deregulation
and strengthening regulation at the same time to avoid excessive deregulation.Then,
the paper studies how to conduct deregulation on insurance rates,how to deregulate
the entrance requirements,and deregulate the using of insurance funds to pay more
attenfion to the regulation ofpaymentability.
Based upon Chapter 4,Chapter 5 points out that in order to move to payment
ability regulation smoothly,it is indispensable to improve the law system,develop
internal control,and strengthen the self-discipline system other than require the
insurance regulation departments to take actions.
This paper takes several research methodologies.The first is that it combines
theories and practices.Because insurance regulation is a subject which is extremely
practical,this paper is focused on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by using insurance
regulation theories.The second is that the paper combines the domestic situations and
3
foreign situations.In the analysis,this paper learns from experiences of foreign
insurance regulation practices and does efforts to put these experiences into China’S
insurance regulation.
Key words:insurance regulation regulation model model reversion
4
丹U 舀
1995年,从西南财大保险系毕业后,我开始从事保险实际
工作。2001年7月,考入中豳保监会成都保监办工作,开始了
保险监管工《乍历程。十年来的保险王l乍和保险监管工{乍的经历使
我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监管的实效十分关心。我国保险业
经过半个世纪晌发展,尤其近几年来,虽然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
度,取得了辉煌终成就,但总体规搂仍然较小,与经济社会的发
展不相适应,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虽然其中的
原戳是多方面的,但我国现行的严格型保险监管模式遥制了保险
市场的生规和活力,使之裹足不前是一个重要原因。我国保险监
管的发展历史很短,远谈不上成熟。1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很多问
题需要探讨。如何转换保险蓝管模式、提高保险监管实效从丽促
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一直是我十分关注的
课题。它既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又具有填补保险监管理
论内容的必要性,是一个鞍为蓊沿的磅究谖题。我希望运耀我在
西南财大学习的理论知识荠结合自己在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
门工作的实践在这方面作一些思考和探索。
论文首先从理论和实践酶焦度研究了保除监警的必要性葶霾
监管的成本,阐述了监管是必要的,但绝不是万能的,从而引出
监管的宽严程度对保险市场发展的影响是重要的,只有选择合适
的婺管模式才憩最大程度地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接着分析了保
险监管的两种模式及国际上出现的放松保险管制的趋势,并介绍
了我国保险监管的演变路径及现状,得出结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
背熬下,在我豳保险业发展状况的内在要求下,审时度势,逐步
实现向松散监管的转变势在必行。最后对保险监管模式转换的取
向进行了探索,并对要顺利实飘傈险蓝管模式的转换需配套静环
境进行了研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
并完善保险监管理论,借以指导监管实践。
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
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q目引用的内容外,本论
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
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己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
学位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本学位论文成果归西南财经大学所有。
特此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欧莎莎
2005年4月20日
第一章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及其成本分析
第一节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提供保障。保
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
造福人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保险业自身控制不严和外部监
管不力,造成保险业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风险,为促进保险业
的持续、快速、健康、稳健发展,必须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
一、保险监管的理论依据
(一)保险的社会性
1、社会性特征会引发的严重后果
保险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人们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防范未来
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这些损失在时间和金额上都是不确定的。投保
人缴纳保险费的目的是为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
公司领取保险合同规定的损失补偿。如果保险公司由于财务困难不能
履行经济补偿职能,会使被保险人失去经济保障。其后果比一般企业
破产大得多:(1)由于涉及面广,保险公司的客户包括成千上万的企
业、个人。保险的经营状况不仅关系到保险业自身的利益,而且很大
程度上影响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一家保险公司破产会直接损害许
多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必然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2)保险
公司是经营诚信的企业,一家保险公司的破产可能会使公众对整个保
险业的稳定失去信心,从而引起退保风潮,导致其他保险公司的破产,
进一步导致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利益受损。.
2、保险业风险的不可避免性
保险业是以风险为经营对象的特殊行业,从本质上说就是一个高
风险的行业。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条款和费率的设计风险、投保人
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中介人风险、经营和管理的风险、投资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分保风险等。由于保险业是负债经营,当这些风险
变为不利的现实时,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使其缺乏足够的
资金来支付保险赔款和给付,严重时会导致保险企业破产。
所以,由于保险业是高风险行业,又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因此,
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是有效地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众
利益的需要。
(二)市场失灵和破坏性竞争
市场失灵理论是研究政府干预市场的一种经济学理论。市场失灵
理论认为,由于存在大量现实和潜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包括市场存在
垄断、市场信息获得成本过高、负外部效应、搭便车现象等,造成理
想状况的竞争性市场难以实现,将导致市场公平和效率的损失,因此
政府必须干预市场,纠正市场失灵,增进市场的公平和效率。保险市
场也存在上述市场失灵问题,现实的保险市场通常是垄断竞争型市场
(我国甚至是寡头垄断市场),公司之间的竞争并不完全平等,保险
公司财务状况和社会保险需求状况等信息透明度不高,因此保险市场
需要政府的监管,以最大程度地防止和消除市场失灵产生的不效率和
不公正问题。
此外,由于保险业经营的特点,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存
在牺牲客户未来利益以换取当前经营繁荣的倾向,出现的行为是导致
恶性或过度竞争和不合理的价格,而导致的结果是保险公司丧失偿付
能力并危及社会公众利益,或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保险
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在普通行业中,市场中的销售者和购买者都不能具有充分信息,
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保险业一个技术含量高、业务专业性强的
复杂产业,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的问题更为突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
同,保险产品定价和保险合同内容往往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投保
人、被保险人对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等重要事项的
了解十分有限,一般只能就接受合同或拒绝合同进行选择。因此,如
果缺乏外部监管,保险公司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透明度较低的
优势进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二、我国加强保险监管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需要保险监管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尤其是近十年我国保险业取得了显著的成
绩,但也必须看到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仍处于相对幼稚的阶段。首先,
保险行业内部尚未完全建立良性发展的机制。从竞争主体看,少数中
资公司缺乏长期经营理念、发展战略摇摆不定,或片面追求短期的市
场份额,或过分强调经济效益;从市场结构看,缺乏有效竞争,由于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竞争
实力不对等性,我国保险市场集中度依然过高,缺乏相对有效的市场
结构和市场机制;从自律组织看,各级保险行业协会都缺乏引导和协
调公司行为的专业水平和有效机制,加上我国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
善,保险监管尚未完全到位等,致使短期行为和恶性竞争的行业风气
得不到有效遏制,因此加强监管尤为重要。国家对保险业加强监管,
有利于规范保险活动,创造和维护平等的竞争环境,防止盲目竞争和
破坏性竞争,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发育、成熟。
(二)加强监管是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需要
经济一体化是20世纪后期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导趋势,2l世纪经
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必然促使金融市场一体化。保险是金融体系的
一部分,我国的保险市场也不可避免地要与世界保险市场融为一体。
“入世”以后,我国保险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迅速扩大,市场主体会
大量增加,保险业务会更加复杂,中国保险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这种挑战既是对保险企业竞争力的挑战,更是对保险监管的挑战,对
保险监管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这种形
势,我们亟需加强保险监管,使我国的保险业顺利与国际接轨。
第二节保险监管的成本分析
上述种种都为保险监管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但保险监管是不是万
能的呢?当然不是。它同任何管制行为一样是有成本的。
我们可以将监管引起的成本分为两大类2:~是监管的直接成本:
包括监管机构执行监管过程中所耗费的资源与被监管者遵守制度而
耗费的资源。前者是指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行为的过程中发生的费
用,如挽救有问题的保险公司所付费用、监管人员的工资、培训费、
差旅费、场租费、电脑购置和保养费、监管信息化费用以及信息宣传
费等等;后者是被监管的一方,在执行监管条例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如为按照规定保留记录而雇用专人、提供办公设施和材料等方面的费
用、聘请律师的费用等等。这类成本是可以计量的。二是监管政策对
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它是因为保险监管行为干扰了市场机制对资源的
自动配置作用,限制了充分竞争,导致有关经济行为主体改变其行为
方式所造成的间接效率损失。包括:I、保险监管的准人政策直接关
系到各类资本能否直接进入保险市场,保险业资本总量的大小又决定
了保险业的承保能力和供求关系。例如,当前我国对民营资本、国际
保险资本进入我国市场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保险
市场的资本结构、承保能力和供求关系。2、保险监管对保险公司经
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的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必须按照
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监管机关的特许。例如,我国原保险法规定财
产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意外险和健康险,而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财产保
险公司可以经营意外险和健康险;保监发[2003]120号文《关于保险
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宽了对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可
以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或者设立营销服务的方式在该省、自治区或
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这些是保险监管影响保险公司经营范
围和经营区域的最好例证。3、保险监管对保险产品可得性的影响。
保险产品的可得性是指投保人能够买到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及其购买
该产品的方便程度。通过对保险产品及其销售渠道的控制,监管者对
保险公司销售什么、以什么样的价格销售(有的国家,如英国,允许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市场和投保人的实际需求,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
而有的国家则实行严格管理制度,保险公司设计的条款费率必须经过
2张艳《台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途径研究》
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或备案后,方可使用。),通过怎么渠道销售(如是
直接销售还是通过代理商销售)等进行管制和施加影响,从而最终影
响到保险产品的可得性。4、保险监管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影响。
由于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和确定保险费率时均把资产的一定比
例的增值考虑在内。同时更由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在执行
时间上的不对称性,因此对于现代保险业来说,资金运用的成功与否
往往成为保险公司经营业绩好坏的关键,同时资金运用的成败也成为
影响保险业偿付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保险法和保险监管者对保险资
金的运用渠道、结构比例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监管政策的取舍对保
险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有着重要的影响。5、对保险公司
经营管理者的队伍结构的影响。保险监管者通过制定和执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对整个行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进行整体的调控,
同时也从一个方面影响了市场准入的难易程度。6、保险监管对保险
业内部竞争的影响。过细和保守的限制会使不同保险人具有类似的产
品及投资组合等,从而降低了创新作为保险人的一个重要竞争因素的
作用,迫使保险人只能将竞争的重点放在降低营业成本和提高服务质
量上。7、保险监管对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竞争的影响。保险
监管的总成本如果过高,将使得保险人承担过多的费用,使得它们在
与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8、过度的保险监管,
在缺乏对政策执行者的有效监督机制时,往往容易造成牟取私利等政
府寻租活动。因为保险监管机构掌握着干预保险市场的权利,市场竞
争者就会想方设法在保险监管机构中寻找自己的代言人,通过付出
“租金”,使保险监管机构采用有利于自己的干预手段。保险监管机
构在作出必要的干预之前,如不充分顾及各方利益,很容易导致“寻
租”决定干预。
因此,保险监管不仅要耗费直接资源成本,而且,通过制定和执
行保险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保险业市场准入、经营范围、保
险产品和保险经营者等诸多因素的控制,最终控制着保险业的市场结
构、经营管理、偿付能力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方式,从而影响保险
市场的运行模式和运行效率。当监管过于严厉时必然会阻碍保险业的
发展,使新市场开发困难、企业创新受到抑制和实行监管的资源过度
投入,使效益下降。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
对保险监管的成本分析必然引发保险监管的效益问题。没有监管
时,不存在监管成本,但不受任何监控的保险活动的潜在危险可能是
巨大的,将造成保险市场的无序和混乱最终导致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
力,损害广大公众利益。监管程度低时,监管成本也低,但市场的无
序状态会降低保险市场的收益;监管严格程度增强,监管成本也将上
升,同时市场运作正常,保险收益也就提高。但当监管过分严格时,
保险收益又将下降。可见,监管的宽严程度对保险市场发展的影响是
重要的,只有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才能使保险市场的收益与成本差达
到极大值,最大程度地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而监管过宽或过严,都
不利于保险资源的最佳配置。
第二章国外保险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和我国保险
监管的演变
第一节国外保险监管的主要模式及比较
根据各国或地区保险监管的宽严程度和侧重程度的区别,可以粗
略地将保险监管模式分为两类:松散监管与严格监管。3
严格监管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方式,又称为实务监管,既对市场行
为和偿付能力实行双重监管。在这种监管方式下,所有保险活动的过
程都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全面监督管理,包括对市场准入、费率和条
款、业务活动以及财务监督等。这种监管模式常为发展中国家采用,
发达国家中日本、德国也采用严格监管模式。日本到现在为止仍然是
世界上监管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它的保险监管从保险公司的设立、
经营、组织变更、破产到保险公司的数目、保险费率、保险条款等方
面,都有非常严格的管制。德国保险监管一向推崇管制而排斥竞争,因
而注重申请的限制、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干预
及保险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但是随着欧洲统一进程的加快,德国的保
险监管也开始放松管制,引入竞争,如规定除特定类别保险外,其他费
率不受限制。
松散监管一般只对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其特点是以确
保公司偿付能力为核心,比较详尽地规定了财务指标,并建立完善的
会计核算制度和评估体系以及科学的报告制度,而对市场准入条件、
保险条款费率、业务活动等的监管较为宽松。英国、新加坡及我国香
港等属于松散监管的国家,其特点是政府不直接干预保险公司的承保
和投资,监管的重点是偿付能力,主张承保费率、承保条件等的自由
竞争。
上述两种监管模式之所以被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采用,是因为它们
3史纹青:《中国商业保险监督管理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第59页
7
各有其实行的条件和利弊。从理论上讲,严格监管是规范保险市场的
有效措施,有利于保护公众利益,因此一些发展中国家在保险业发展
的初期采用严格监管模式,但严格监管模式往往限制了保险公司的竞
争力和创造力,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保险业务的发展。相比之下松散
监管给予公司更大的自由度,更能够发挥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但它要求市场成熟、法律健全、体制完善,
否则易造成保险市场的无序和混乱,甚至导致公司破产,所以它多为
保险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采用。
两种监管模式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并且存在着逐步靠近的趋势。
一个国家是采用松散监管方式还是采用严格监管方式,要根据本国的
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以及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及保险监管水平的高
低决定。
第二节各国保险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
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各国的保险市场逐渐相互连接,区域性经
济体的出现也要求各成员国的经济管理制度趋于~致,保险监管模式
逐步由严格向宽松转化,实质上更加注重监管的有效性。具体而言有
三大趋势:
一、保险监管逐步放松
由于保险业广泛的社会性、技术要求的复杂性和商品交易的特殊
性,为了保护公众利益,从世界范围来看,1 5 0多年前,现代保险
监管模式诞生时便选择了严格的保险监管模式,并一直朝着正向强化
的方向发展。但从20世纪7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浪潮不可避免地
波及到了保险业,放松保险监管成为时代的呼唤。这种放松不仅表现
为保险市场准入条件、保险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以及保险资金投资领域
的放松,还表现在对保险企业兼并和上市的支持以及对金融混业经营
的推动上。
二、监管重心由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
无论是对保险业采取严格监管的国家,还是采取相对宽松式监管
的国家,其保险监管己开始由事前监管转向事后监管,由保险条款、费
率等市场行为的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的监管,这也表现为多数国家在逐
渐实现保险费率的自由化。监管重心转向偿付能力,实际上也是保险
监管放松的重要表现之一。以德国为例,1994年以前德国的保险业
实行全面的严格监管,如对于保险条款和费率,德国采取事先批准的
方式,然而1994年欧盟发布的第三号寿险及非寿险法令规定赋予保
险人和被保险人自由决定保险费率和承保条件的权利,德国的这种事
先批准显然必须废除,这使得德国不得不考虑将监管重心转移到偿付
能力上来。又如日本1996年实施的《新保险法》也将偿付能力监管
作为重点4。
三、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
. 这种监管趋势是与目前金融业的变化相适应的。当前,国际金融
市场资本流动更加频繁,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由原来的平行
发展变为相互渗透与融合,金融机构的业务相互交叉,更加多元化和综
合化,且不断向同质化方向发展。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保险市场、
资本市场以及货币市场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之间的互动效应也越来越
大,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解决混业经营所产生的问题,其中主
要是风险加大的问题,越来越多的金融监管当局改革金融监管体制,
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
第三节我国保险监管的演变及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得
到了长足的发展。保险监管也从无到有,逐步建立健全了法律法规、
组织机构、监管框架体系,有利地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在维护市场
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自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至今,保险监管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
几个阶段。5
4马卫华,《wr0与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5王毅,《中国人身保险监管报告》
一、我国保险监管的演变路径
(一)起步阶段(1985年.1995年)
我国的保险监管始于1985年。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僳
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笾称《条例》)。《条铡》是一部类似予慑
险业法的行政法规,它对保险企业的设立原则、经营活动以及保险监
管、法定再傈险鄱作了舰定,保险监管从此有了法髋依据。值受当时
历史条件所限,《蘩例》存在较大躲局限性。如确立了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的垄断地位,对保险经营活动规定较少,对违规行为也未制定罚
剿,许多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又如,《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除
管理瓿关是中垦人民银行”,但中潜入鼹银行内部只有金瑟管理司保
险信用合作处在管理各种基金会和信用社的问时履行保险管理的职
能,傺险监管力爨薄弱,既谈不上专业监管,也无法律可依。
1986年、1988年、1991年毅疆建设兵爨保险公司、乎安爨险公
间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相继成立,逐步打破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
营的格局。从1988年起,为了尽快培育发展保险市场,监管部门又
陆续在部分省市撼设了一我地方梭保险公司。从越,保险竞争在整个
保险业务领域初步展开,形成以人保为主,太平洋、平安、地方性寿
险公闭和外资公司多家并存,以完全垄断为主、寡头竞争为辅的市场
绪橡。这一时絮保险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毽镙险公司经鬻管理粗放,
市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逐步照现。
保险市场监管在此阶段整体上体现出“重审批轻监管”的特点,
在市场准入方瑟徽魄工作较多,瑟在保险公司经营行为彝偿付戆力方
面基本没有形成监管制度。
(二)市场行为监管为主阶段(1995年.1998年)
隧着保险遂务酶逐速发蔑,{聚险市场上存在蕊润题也逐步显现。
如重机构轻业务,重规模轻效益,恶性竞争以及其他部门、行业擅自
办理保险业务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速保险法制建设,用法律的
手段为保险逆静发展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琢壤。
t995年6月《保险法》颁布,该法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则和监督
管理制订专门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
制订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
管理规定》等规章。从1995年至1998年,我国保险监管主要以市场
行为监管为主,并开始探索偿付能力监管,逐渐进入较快发展阶段。
市场的发展促进了监管发展,在此期间,一批股份制保险公司、
外资保险分公司和中外合资公司相继成立,保险产品和销售方式不断
创新,保险业务进入高速增长时期。但由于市场主体尚不成熟,市场
竞争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如非法设立机构、擅自开办业务、
擅自降低费率或抬高手续费。针对市场经营行为,监管部门出台了一
系列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整顿,通过审批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审
批条款费率、规范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保险业务
经营活动等市场行为监管手段,加强了保险监管,对保护被保险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
了重要作用。除市场行为监管以外,监管部门还初步制定了较为简单
的偿付能力监管方法,并在人身保险的精算制度方面做了大量的基础
性工作,颁布了《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制定
了相应的精算规定和准备金评估报告制度。
总体来说,这一阶段保险监管的主要特点是:监管法律体系初步
形成,监管机构逐步壮大,监管内容和手段进一步完善,但以市场行
为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导致重机构监管,轻业务监管,对保险市场
存在各类违规行为采取的监管措施收效不明显。而且,尽管偿付能力
监管已写入法律法规,但监管实践中进展不大,人身保险业积累了一
定的利差损风险。
(三)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阶段(1998至今)
随着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保险司作为人民银行的一个内设部门,
在机构、人员和监管的独立性方面明显不足。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
险,国务院决定,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
将保险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
监会”)正式成立,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
法规统一豁督管理保险市场。保监会成立后,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
况,对保险嗌管制度和保险业的行为规范做了大量修改和补充,颁布
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并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
的监管模式,初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保险监管体系。一是监管法规逐
步健全完善。新《保险法》于200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为我
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监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对加强与改善保险监管、深化保险体制改革、推进保险市场化进程、
加快与国际保险业接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积极抓紧修改、
制定与新《保险法》相配套的法规,包括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等规章,进一步
健全完善了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偿付能力监管迈出实质性步
伐。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内控能力不断增强和市场秩序逐步
好转,保险监管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为此,保监会对
2001年《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于2003年3月颁布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
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方法,调整了监管
指标,完善了相关监管措施,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
管制度框架和指标体系。同时,要求各保险公司提交有关偿付能力情
况报告,偿付能力监管开始进入实质性落实阶段。在全面分析各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上,对偿付能力不足或者监管指标严重超标的公
司分别采取了监管谈话、提交解释报告等监管措施。随着偿付能力监
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效果开始
显现。三是积极为保险公司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进一步增加了保险
资金运用的渠道,同时在保险公司税收、代理人管理等方面,与税务、
工商等部门积极协商,取得一定进展。四是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在整
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股份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中
介机构,进一步扩大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五是完成了保监会派出机
构的铺设,保险监管组织机构体系的建设迈出重要一步。
二、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2000年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九十条提出:中国保监会对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遵循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原则。同
时从监管内容上看我国目前保险监管的模式基本属于严格监管模式。
我国新《保险法》尽管体现了逐步放松市场行为监管的思路,但仍属
对保险业实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包括保险市场准入、保险条款费率、
保险业务活动、准备金提取及投资等方面。例如:
(一)市场准入方面
市场准入通常包含以下内容:对准入条件的监管,包括资本金要
求、高管人员要求、业务规划、从业人员资格、再保安排等;对公司
组织形式的限制;对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对分支机构扩张的
限制等。我国保险市场的准入门槛较高。从资本金要求方面来看,《保
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二亿元,且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该项规定远
远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要求。例如,美国纽约州的有关法律规
定,寿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已缴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 0 0万美元。在英
国,股份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在l 0万英镑以上。而日本法律规定,
其国内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为3 0 0 0万日元。6同时,该项规定也远
远超出了我国对一般公司开业的资本金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股份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在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上,
我国《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的形式。而在国外,保险组织的形式较为灵活,主要有:股份有限保险
公司、啥作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个人保险组织等。
(二)条款费率方面
我国长期以来对保险费率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不但规定主要保
险条款和费率必须由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制定,而且规定各省市分公司
拟订新险种条款费率必须报请批准。个别险种还必须执行全国统一颁
布的条款和费率,不得浮动。我国新《保险法》第107条规定,关系
6马卫华《wT O与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P 2 0 8
l 3
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
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备
案。尽管较原《保险法》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
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监管机构备案的规定放松了许多,但基本仍属
于严格监管的范围。在英国,政府认为保险费率应当根据供求关系由
市场决定。1994年欧共体第三号法令废除了欧共体内部各国对保险
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
(三)资金运用方面
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以后,遵循安全性原则,我国的保
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
企业投资。投资渠道十分狭窄,完全属于严格监管方式。《保险法》
修改以后,尽管放松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企业的投资,并在其他资金运
用方面留下来一定的想象空间,但总体而言,其开放程度还未达到令
业界满意的地步。与西方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比,仍然显得十
分狭窄。比如英国对保险资金运用并没有特殊限制,美国、日本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放款、不动产、
保单放贷等业务。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保险监管模式基本属于严格的
监管模式。
第四节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模式的利弊
一、我国现行监管模式对保险业发展的积极影响
从前面我国保险监管发展的路径可以看出,我国严格的保险监管
模式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曾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稚嫩的中国保险业需要严格监管保驾护航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市场很不
成熟,我国保险公司的微观自律机制和保险行业组织的自律协调机制
等都处于初级阶段,全面严格的保险监管有利于规范和培育保险市
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不正当竞争,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监管模式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一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保险中介市场不成熟,信息不对称现象更
为严重;另一方面,公众的保险知识十分有限,对保险的鉴别能力不
强。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严格监管意义重大。例如,对保险条款费率
的严格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就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我国现行监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前所述,严格监管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初期,市场主体和市场
机制都不成熟的条件下,对解决市场秩序混乱、经营管理粗放、损害
公众利益等问题能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严格监管会抑
制市场竞争机制和公司自我约束机制的发育形成,不利于保险市场和
保险监管的发展。具体而言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
题:
(一)我国严格的保险监管影响了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为保险
业的发展设置了较大的障碍
比如,我国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形式与渠道的严格规定,固然可
以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安全,但它不符合国际惯例,
也不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制约了保险公司的生
存和发展;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尽管可以在防止过度竞争和不规范竞争
上起一定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使资本不能通畅流动,造成竞争的
不充分,使资源难以达到最优配置,社会效率受到损失;对条款费率
的管制虽然可以抑制无序的价格竞争,但也使费率不能反映真实的保
险供求关系,因此不能起到应有的经济杠杆作用,导致保险公司亏损
或赢利均不能自主调价,同时也使保险公司不关注产品的创新。至今
我国保险市场尚处于高度垄断、费率管制和与金融市场相分离的状
态,这种被一些学者表述为“保险压制”的现象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
需求水平、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规模,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二)严格的保险监管并不能真正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一方面如前所述,严格的保险管制是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的,
使资源难以达到最优配置,由此造成消费者剩余减少,使投保人利益
受损;另一方面,严格的管制使保险公司的差异变小,难以靠创新来
赢得客户,从而导致了高手续费、高返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出现,
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最终损害投保人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
现行的保险监管模式对于我国保险市场上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应当负
一定的责任。
(三)由于保险监管部门人力、物力及监管水平的限制,不可能
管住和做好所有的事情,不可能真正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
监管机构强调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步向偿付能
力监管过渡。但在实际工作中仍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占用了大量的
监管资源,而效果并不明显,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同时,监
管部门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行政审批、市场整顿方面,对更为重
要的偿付能力监管等问题反而力不从心,因此要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作
为。
(四)从日本的保险监管来看,严格的保险监管在牺牲市场运行
效率的同时,也并不能保证保险市场的安全
在1996以前,日本处于完全的严格保险监管的国家。全面监管
保险条款、费率及各项准备金的提存和资金的使用等等。除了一些特
别的保险业务外,保险市场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禁止保险市
场的价格竞争。可以说,对保险公司从批准设立开始,就一直采取减
少竞争的做法“保驾护航”。社会公众认为在这样的监管模式下的保
险公司不可能也不应该出现问题。而随着1997年日产生命的破产7,
使公众对大藏省(当时的日本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产生了怀疑,
认为大藏省应对日产生命的破产负责。这也促使从1996年起,日本
政府推行“金融大改革”,保险监管模式开始由严格监管向以偿付能
力监管为中心的松散监管转变,促使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则进行自由竞
争,优胜劣汰。一是参照美国保险监管采取的风险资本模式,制定了
7傅安平,《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国社会利学出版社,P105
16
偿付能力早期预警指标并自1997年会计年度起定期公布。二是要求
保险公司聘请国际知名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对外公布结果。三是
严格准备金提取标准。四是制定利差损指标、有价证券内含损益指标
和风险管理债权指标,并要求各保险公司自1997年会计年度起对外
进行公布。应该说在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方面,日本近几年作了大量
工作,有了很大进步,这里不一一列举。但是这些改革措施是在日本
保险业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时才实施的,有些为时过晚。而我国目前
的保险监管以严格监管为主,与日本金融大改革前的保险监管模式相
似。因此,我国保险监管应借鉴日本的教训,尽快向以偿付能力监管
为中心的松散监管模式过渡,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综上,我国保险监管目前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监管
模式逐步不适应形势的发展是根本原因。可以说现行的监管模式并不
是目前的最佳模式,我们需要审时度势,及时转变监管模式,逐步向
松散监管过渡。应当说,近几年我国的保险市场监管的严格程度已有
逐渐降低的趋势,但速度还不够。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世界
经济一体化和各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浪潮必将对我国的保险业产生巨
大的影响和冲击。保险市场正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现实,对我国的
保险业来说,首先是压力,但同时也是机遇。我国保险监管应以此为
契机,逐步降低保险监管的严格程度,逐渐过渡到松散监管模式,以
提高监管的完善程度,充分实现保险监管的效力,确保保险市场持续、
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章转换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背景分析
第一节保险监管模式转换的理论基础
一、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
20世纪60年代末,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滞胀现象,
人们对凯恩斯主义开始进行反思和批判。在此过程中,货币主义、供
给学派和理论预期学派逐渐合而为一,形成了新自由主义,主张市场
自由竞争,强烈反对政府干预,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新古典综合派的
统治地位。到20世纪80年代,新自由主义取代凯恩斯主义而盛行于
世,对各国政府的经济政策及各国经济界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世界
保险监管普遍呈放松监管的趋势就是新自由主义思想在保险业和保
险监管领域内的反映。
二、金融深化理论
1973年美国经济学教授罗纳德.麦金农出版了《经济发展中的贸
易与资本》一书,其同事爱德华.肖也于同年出版了《经济发展中的
金融深化》一书。8两人都以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金融问题作为研究对
象,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金融与经济进行了研究,系统地提出了金融
深化理论。他们首次指出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的症结在于金融抑制,
深刻分析了如何在发展中国家建立一个以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金融
体制,即实现金融深化,从而开创了金融深化理论的先河。金融深化
理论主要针对当时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抑制政策,如对利率和信贷
实行管制等提出批评,力主推行金融深化战略,以金融自由化为目标
放松或解除不必要的管制,开放金融市场,实现金融市场经营主体多
元化以及货币价格(利率)市场化,使利率真实反映市场上资金的供
求变化,由市场机制决定生产资金的供求变化和流向,刺激社会储蓄
总供给水平的提高,从而利于资本的筹集和流动,有效地解决资本的
8张艳,《会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途往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礼,P57
l 8
合理配置问题,提高投资收益,促进经济发展。简言之,金融深化理
论认为政府的金融管匍是导致羟济发展受到抑制的主要原因,应该放
松管铡,进行金融深健‘和金融自凑化的改革。这也是保险监管盘“严
格”向“煮松”过渡的直接理论指导。
第二节转换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背景分析
一、澄巽经济一体亿、金敲壹峦纯约影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爨经济出现一体化趋势,这是一个生产
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晟的过程。现今,世界经济一
体纯的肉濑已扩展爨金敲自由彳毛的阶段,金融自由纯是指80年代西
方国家普遮放松金融镣制后出现的金融体系捆金融市场充分经营、公
平竞争的趋势。金融自由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金融价格自由化,
取消存款利率限潮、敖开汇率,让金融价格重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业务经营是由化,允许各类金融枫槐交叉业务,公平竞争;市场准入
自由化,放开各类监管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的限制,完善金融市场的管
理和丰富金融市场的融资工具和技术。资本流动自由纯,允许外国资
本、外国金融机构更方便地进入本国市场,阉时也放宽本国资本和金
融监篱进入外国市场的限制。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
推动下,谦险市场也朝着全球优的方向前迸。在发展中霞家,表现为
烟快保险改革的步饯秘对外开放的速度;在发达国家,表现为放松监
管和鼓励本国保险业向世界各地渗透。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
放,西外的保险资源逐渐融入国内保险市场,使国内保险活动国际纯,
国内保险市场参与保险资源在全球性的滚动以及市场整合,最终将傻
中国保险业与世界保险业的发展命脉连接在一起。入世意味着我国加
入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行列,放宽保险监管是我国僳险业融入阂
际市场的必然选择。
二、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的影响
出于严格监篱模式是对保险的全面监管,因此比较适用于市场主
体较少、市场环境较为稳定的情况下。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将迅速增加。市场主体的增
加使监管部门不可能随时具体详查每一家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并为
其在市场竞争中“保驾护航”,因此,及时转变监管思路,转换监管
模式势在必行。
三、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为监管模式的转换创造了有利条件
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自身实力明显增强。通过
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保险公司的竞争意识和效益观念明显增强,经
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应对国际竞争的能力得到加强。保险法制体系
初步建立,保险监管不断加强和改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逐步提
高。此外,我们积累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保险业的宝贵经验,驾
驭市场的能力不断增强。这些都为我国监管模式的转换创造了有利条
件。.
四、放松监管是发展我国保险业的必然要求
吴定富主席根据我国保险业总体规模小、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低、
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等特征(2003年我国保险密度达到35美元,
比世界平均水平低近5个百分点;保险深度为3.33%,仅为世界平均
水平的7%左右。在欧洲,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为20%。而在
我国,这一比例仅为1%9),作出了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
的重要判断。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提出了当前保险业的主
要矛盾是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不相适
应。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保险业的首要任务是加快发展,尽快做大做
强。
在前面我们阐述了严格监管模式往往限制了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和创造力,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保险业务的发展,而松散监管更能够
发挥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史文青在《中
国商业保险监督管理问题》一书中也通过分析韩国的成功经验指出一
些发展中国家,为了扶持本国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也采用了松散监
管的方式,在注重偿付能力监管的前提下,放松对保险公司诸多方面
9吴定富主编《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报告(1979—2003),P17
20
的限制,使保险业得到迅速发展。因此,在当前我国保险业以加快发
展,做大做强为首要任务的环境下,监管的最终目的是发展,监管模
式应逐步转换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中心的松散监管上来。
综上,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状况的内在
要求下,逐步实现向松散监管的转变势在必行。
第四章转换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取向
第一节转换保险监管模式的原则
一、坚持审慎原则,进行渐进式改革,切实防范风险
在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中心的松散监管模式转换的过程中,会改
变原有的市场运行规则和预期,加大保险体系风险。例如:放松市场
准入管制后,市场主体增多,竞争将变得更加激烈和残酷,导致优胜
劣汰,会加剧市场的不稳定性;放松费率管制后,保险公司可能会由
于精算技术或人为原因而造成费率拟定的偏差,导致利润下降,严重
时影响偿付能力,破产倒闭;放松对资金运用的管制后,投资方式和
投资范围更广,保险公司将面临更大的投资决策失误风险;转变监管
模式也会给保险监管带来极大的风险,一是由于监管水平落后带来的
风险。在模式转变过程中,尤其是初期,由于监管手段、法律体系和
监管人员的素质尚不适应新的环境,会增加监管的困难,甚至出现监
管盲点。二是放松管制后,保险公司会加大创新力度。创新一方面会
给保险公司带来风险,另一方面由于监管处于被动状态,也会给监管
带来风险和难度。
此外,由于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市场还不规
范、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还不健全、现行保险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尤
其是保险法规不健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不完善;保险监管技术落后,
国民文化素质仍然较低,保险知识普遍缺乏,保险判断能力较差。在
这种条件下,放松管制的风险会更大。
因此,转换保险监管模式应采取渐进式改革,坚持审慎原则,逐
步放松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最终形成完善的松散
的保险监管模式,以实现保险监管的稳定性及效率,保证保险业的快
速稳健发展。
二、坚持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并存的原则,避免过度放松监篱
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换实际上是监管重心的转移。放松对部分
市场行为的管制,逐步把懿管重心转到加强偿付麓力的监管上来,并
不是一放了之,恧是有破煮立,有退有进。同时,我认戈以偿付能力
为中心的松散监管模式并不是只负责偿付能力的监管,对“市场失灵”
的方面都应该加强监管。因此,在监管模式转换过程中,在翎定监管
政策和措施之前,鉴管部fl应首先觋究哪些方亟、哪些阅题可以完全
由市场机制来解决,对于市场能办好的事情,就让市场去办,体现监
管部门对市场经济规刚的认同。监管部门实行管制或越俎代腐,反而
会搂害市场效率,这就是放松管制的意义所在。餐保险业毕竟是一个
具有社会性和信息不对称的行业,负债规模大、时间长(特别是寿险
企业),赔偿(给付)责任可能随时发生,如果任其自由竞争,则容
易导!致严蘧的负的外部性。所以,在放松对可以完全由市场枫制孵决
的那部分市场行为的监管的同时,分析哪些方面、哪些问题容易出现
市场缺陷缄失灵,需要加强监管是十分必要的。而不能肖舀崇拜市场
枫利鲍作用,拭煞保险监管憋应有地位和积极作鼷。否则容易导致过
度放松监篱,导致监篱空心化,滋生市场恶性竞争,导致“劣币驱逐
良币”,损害保险行监信誉,削弱行业竞争熊力。
第二节保险监管模式转换的进程和内容
一、逐步放松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
f一)对保险条款费率严格控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对保陵条款费率实行严格的益管制度,不但规定主
要保险条款积费率必须南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瑟且艇定各省市分
公司拟订新险种条款赞率必须报请批准。个别险种还必须执行全国统
一籁布的条款和费率,不得浮动。寿险产品定价必须采用中国生命表,
预定剥率不能超过2.5%。保险赞率管铡的熬由主要是为了防止破坏
性的费率大战导致保险人丧失偿付能力。应当说在我国保险公司精算
技术薄弱,内控能力不强的年代保险费率管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
使得保险公司在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下m还能够获得合理的利润,同时
解决了寿险在低利率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但是从酮前实践效果
看,敖松费率警铡势在必行:
第一,严格的保险条款赞率管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市场经
济认为在供需平衡点,市场的效率最高,因此要求价格豳供需关系决
定,随市场情澄波动。壹监繁部门制定黪费率由予不麓反映真实兹保
险供求关系,因此也不能起到应有的经济杠杆作用。导致保险公司亏
损或赢利均不能自主调价,同时也使保险公司不关注产品的创新。现
在我潜除了有限的几个关系国家安全静领域外,基本上都不再实行价
格管制。
第二,严格的保险条款赞率管制不利于僳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通
过控攒定徐因素魏定费率下限,搜得投保人支付了霆高静份格,不符
合保监会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宗旨。
筇三,严格的保险条款赞率管制导致定价过高,易引起保险市场
价格的恶憾竞争。各缳险公司往绽采取变通的傲法降低傈费,以此采
达到吸引客户的目的。高手续费、高返还、麓回扣屡禁不止。
第四,严格的保险条款费率管制不利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秩
序。价格管翻翘籍了价格枉辑,锭得高成本、低效率的竞争者得以生
存,不利于优秀的保险公司发展壮大。
篇五,保险溉管部门实际也难以胜任严格的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
任务。一是篮管部门耩算人才缺乏;二楚监替梳关往往不完全基各挨
失事件的历史数据;三是监篱部门没有足够的资源跟踪保险消费者需
求的变化和各项环境因素变化对风险表现形式的影响。此外经过审批
或备案后的费率g》镬存在侵害公众禚益或不正当竞争的滔题,基予窜
批和备案责任的考虑,监管郝门也难以{乍出责令保险公司及时予以纠
正的意见。
第六,2003年车险条款费率管理翻度改革在全国燕围态推开,
市场运行基本平稳。同年jl悫空意外险改革也逐步推进。这是一个良好
的开端。事实证明,通过改革,保险公司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注重产
晶开发和客户服务。僚险产黼种类逐步主魑翔,费率趋子含理,较好她
满足了社会需求。同时创造了保险业实现有效竞争的条件,有利于提
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增强保险公司的活力。尽管仍需事前审批,仍
属严格监管,但毕竟有所放松,是放松管制一个成功的初步尝试。
(二)放松保险条款费率管制的政策建议
l、放松保险条款费率管制要循序渐进
放松保险费率管制会使~些风险加大。如由于公司精算失误或盲
目竞争,使费率过低影响偿付能力导致市场混乱或公司从自身利益出
发,使费率过高或保险责任过窄,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因此放松
费率管制要受制于保险市场是否足够理性,保险公司的精算力量、内
控制度、经营理念是否相适应,以及监管水平的高低和保险法律法规
的完善与否。因此,放松保险费率管制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分阶段
逐步到位。
2、逐步放松费率管制
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深入研究。一是先放松对市场影响较小的险
种的条款、费率的管制,再逐步扩展到所有险种条款、费率管制。二
是在事先审批制实行一段时间,保险公司的技术水平得以提高、市场
规范和理性之后,再将事前审批改为备案,条件成熟时,再采用先使
用后上报的方式,最后再完全放松条款费率管制,使之自由化。
二、逐步放松对市场准入条件的管制
(一)放松市场准入监管,增加市场主体的意义
第一,保险监管的准人政策直接关系到各类资本能否直接进入保
险市场,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保险市场的资本结构、承保能力和供求关
系。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力是
不可估量的,有很多潜在的保险需求没有得到实现,如何把潜在的保
险需求变为现实的保费收入,提高保险的有效供给是重要的途径之
一。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一是主体数量偏少。截至2003年底,全国
共有保险公司6l家,尽管比以前有较大增加,但保险公司的数量仍
然偏少,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目前美国有5000多家保险公
司,英国有800多家保险公司,香港有200多家保险公司。二是市场
集中度偏高。2003年最大的三家产、寿险公司的业务分别占到产险
市场份额的92%羊H寿险市场的86%。市场份额集中度较高,再加上主
体数量偏少,市场竞争还不够充分,使资源难以达劐最优酝置,社会效
率受到损失。
第二,增加保险市场主体,均衡市场结构是规范市场风险的有效
手段之一。在一个寡头垄瑟瑟市璐中,一家太公司蹬褒闫题,就会对
市场造成巨大冲击,形成系统性风险。同时,这种垄断限制了市场竞
争,窒息了保险公司发展的活力,因为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会受到政
府薛保护。一量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纯,或者保险市场对努秀敖引入
竞争机制时,以前受保护的保险公司容易在竞争中失败,并被市场所
淘汰。而在~个竞争相对充分的市场中,个别公司的风险一般不会弓f
发整个市场酶风险。瓣眩竞争也能激发公司鹃截遗力和活力。因戴,
通过增加市场主体,扩大竞争,是防范市场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放松市场准入监管的建议
l。放松臻险市场准入应把握好“度”
尽管放松市场准入监管,增加市场主体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
目前总体上看我国社会保险意识还不强,现有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
平还不高,盎羹采短襄凑遘多壹盘增加市场主体,霹l}塞会导致不裁范竞争
和过度竞争。尤其是一些资本金不足或管理不完善的新保险公司为了
占据市场,常常以低于保险市场平均水平的保险费率进行竞争。这种
恶性竞争辩保险遭酶发震和保险市场的完善无疑楚十分有害酶。强
时,这种较差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也会花费保险监管部门过多的精
力和时间去处理陷入困境的保险公司。因此放松市场准入必须坚持审
慎蘸受|j,循序渐进。一
2.逐步放松市场准入监管
首先放松对分支机构扩张的限制,可以在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诲可盼请沉下,交审撬裁为备案铜,充分发挥企监鸯主教,发挥市场
机制的作用。其次对外开放的同时也要对内开放,允许内资尤其是民
营资本进入保险业,适时批设中资保险公司以及民营资本控股的保险
公司。豢翩、支持保险公司之阀豁并购、重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视
制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可以放松保险机构组织形式的监瞥。
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翱和城乡差别瞄前都比较大,因此保险需求的
层次不霹,客戏上要求保险堡织形式多元化以邋应保险曩求的多元
化。同时,我国“入世”后,要遵循国际规则,应允许不同组织形式
的僳险机构进入我国。因此,我们应适时放松对傺险机构组织形式的
龌割。在条件成熟后,可以逶度放松资本金要求。妇对予专业他僚险
公司,在设立条件上可以与综合类保险公司区别对待,避免出现目前
市场上“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
三、逐步放松辩保险瓷金运用的管裁
保险资金运用是捃保险公司在经蕾过程中,将积聚的闲登资金合
理运用,使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一)放宽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意义
l、敖宽保险资金运用是增加保险公司偿付龛塞力约需要
放宽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可以得到高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
效益,使傈险资金增值,有稠于化解利差损;利用保险瓷金适用能及
时谖整资产结构,保_|委资产与负债的匹配,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放宽保险资金运用跫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的需要
放宽保险资金运用能为产品宅Ⅱ新创造条件,能开发疆多适应市场
纛求的毅产品,有剥予产晶的销攥:能利用獒金运用的收菱弥补承保
业务的亏损,增大保险公司降低费率的空间,提高保险公司竞争力。
3、目前我阋保险业放宽资金运用的意义
改革开放2e多年来,浅国傺险业以平均每年30%魄速度发展,
预计今后一个较长时期仍会维持高增长。随着保险业的迅猛发展,
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和保险资金运用的低收益率之间的矛盾目益突
出。2001歪2003年,保险资金运鼹余额分男#为3702,79、5799。25、
和8738.54亿元。其投资结构如下表:川
”王小平,《加强资金运用的:{{i管》
占比
保险资金运用
2001笠2002芷2003年
银行存款52.40% 52.07% 52.06%
国债21.6l% 18.64% 16.10%
证券投资基金5.50% 5.40% 5。23%
金硅债券4138% 6。96% 9.48%
其他16.05% 16.93% 17.13%
合计100% 100% 100%
在为数不多的投资渠道中,银行存款的比例过大,占据了资金运
用的半壁江山,国债和闭业拆借占比不大,证券投资基金、金融、企
业债券比例受低。这样的投资结构不可能起到保险资金资源的优化配
霞作用,难于达到保险资产与负债相互匹配的要求,也难于得到令人
满意的收益。由于银行大幅调低了大额协议存款利率,中、长期债券
利率也持续走低,因此使银行存款程在债券市场上获雩导的收益直接受
损,加上我国股票市场不规范,不成熟,长期低迷,加大了保险资金
投资风险。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收益不尽人意,2001年的收益率
为4,3%,2002年3.14%,2003年2。89%”。这不仅达不到像险公司的
投资预期,增加了保险风险,而且使保险公司经营压力很大,从而制
约保险业的发展。~是银行存款和买卖政府债券两种投资粲道的投资
风险已经有了相当的积累;二是90年代初裳至中期,我鬣保险业处
于高速发展时期,很多寿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扩大市场份额,纷纷
推出高预定利率险种。但1996年以来银行利率7次下调,已使高预
定利率风险暴露无遗,剥差损问题已经成为保险业的一大赡题,是影
响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三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的加
剧,经营成本大幅度上升,承保利润明显下降,有些财产险业务经营
已难以为继:四是我国去年已经加入世贸缓织,辩垦保险公司已经进
入了中国保险市场,他们通过降低承保利润提高投资利润这把利器吸
引j7国内广大的被保险人,国内保险公司处境越来越困难。内忧外患,
国内保险业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要求通过投资使
保险资金增值的建议越来越迫切。
(二)放宽保险资金运用的建议
l、逐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我国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根据这一
规定,国务院陆续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购买
AA以上的企业债券、参加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和通过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
和投资银行次级债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但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从事
放款业务、票据贴现、直接购买企业债券、房地产等不动产投资、租
赁业务等等,尚未见具体规定出台。这与西方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渠
道相比,仍然显得十分狭窄。保险发源较早、较发达的国家的保险资
金投资几乎覆盖所有的投融资领域,一方面有利于不同保险公司根据
茸身的特点选择不同的资金运用方式,另一方面也能促使保险公司将
盈利性大、流动性强或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组合,从
而稳定公司经营。相比之下,我国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限制较严,
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见下表)因此,监管部门应积极研究,按照
放松管制的原则,减少对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限制,在尽可能大的程
度上按市场原则进行配置。在保障资金安全性的基础上,兼顾收益性,
争取适当放宽资金投资渠道,包括逐步扩大保险公司贷款业务,特别
是保单抵押贷款业务、住房抵押贷款、消费信贷业务等;进一步放宽
购买企业债券的限制;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水、电、交通、通讯、能源
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在时机成熟时允许投资不动产行业
和金融衍生产品等。
部分国家(地区)保险资金运用法规一览表
国家(地区) 资金运用方式
美国(纽约州) 债券、股票、抵押贷款或保单抵押贷款、不动
产、海外投资
英国无具体规定
日本有价证券、不动产、黄金债券、银行存款、信
贷、信托、金融期货、期权、利息货币互换、
外汇预约交易、外汇期货
德国国内外债券、股票、抵押贷款、消费信贷、不
动产
韩国有价证券、股票、房地产、贷款及票据贴现、
存款、信托
中国台湾存款、股票、不动产、贷款、国外投资、专项
资金运用和公共投资.
中国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资料来源:《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P126)
2、对可运用保险资金的来源可以加以区分,不必一律限制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只就保险公司的负债即投保人所交的保费在
运用时进行范围限制,而对保险公司自有资本的投资却没有限制。
3、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不意味着不限制范围,全方位地
放开
应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结合保险业经营风险的特
殊性,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借鉴国外
的成功经验,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的领域和范围。放开保险投资渠
道要循序渐进,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成熟一点放开一点,避免以往
那种一放就乱,~抓就死的状况出现。注意防范保险风险,防止因投
资不当而造成的保险公司无力偿付赔款和给付,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
益。这就要求保险资金的投资在一些领域、行业和类型上有所限制,
如《保险法》规定的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等。除此之外,对流
动性差、风险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质押贷款应予禁止,同时还应禁
止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投机性投资。
四、逐步建立l奠偿付能力监管为中心的松散监管模式,掇高监管实效
松散益管的特点就是放松市场行为签管,两叛确保公司偿付能力
为核心。肉松散浆管过渡,藏要逐步把监管羹心转移到偿付能力监镎
上莱。
偿付能力益管可分为两个层次疆:一是正常层次的蕊管。邸在正
霞年度里无巨灾发生时,对保险费率是否适当、公平、合理,资本金
是否充足,各项准备金提取是否准确、资金运用的形式、限额是否符
合要求等进行煎管,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j二是嫠付麓力
额度的监镣。在非正常年度,保险公司可熊发生巨额支付,使实际赔
偿或给付超出预定额度。此外,投资收益偏离预期目标、定价和准锯
金的精算假设与实际经历产生偏差等,都会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貔
力。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能够保证其实际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经常保
持法定的最低限额,以应付可能产生偏差的风险。这里的以偿付能力
监管为中心的松散益管模式实际上是指弱纯芷常屡次的箍管,加强对
偿付嚣毫力额度的监管。.
(一)实施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予确保保险渡的安全,傈障保险消费者最根本的稍益。
实施偿付能力监管,可以让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本金,满足偿付熊
力监管要求,尽摄降低保险公司因为偿付能力不足而招致破产或倒闭
的可能性,保证保险消费者在风险事效发生时获得保险合同的承诺的
经济赔付。
篇二,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保险公司经蔼管理创新,
提高监管效率。实施偿付能力监瞽,在建立完善内控制度,满足偿付
能力监管要求之居,缳险公司的经营叁由度≤}常广泛,有利于中国保
险业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提升。
第三、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监管问题。目前,我阉
探险泰场中还存在着一些违法透援雩亍为,毙如误导宣传、低价竞争、
”博安’r《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托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4
3i
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违规投资等等。这些违规行为难以通过有限的
监管力量运用市场行为监管手段一’查禁。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
题,保险公司必须主动管束好自己的业务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严格
执行偿付能力监管可以让保险公司切实感到风险的压力,迫使保险公
司在追求保费的同时平衡风险、利润和规模的关系,进而主动加强内
部的管理,自觉杜绝市场违规。
第四,实施偿付能力监管,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与监管正在
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有利于贯彻WTO
的精神和要求,确保中资保险企业与外资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
(二)完善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措施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近几年监管部
门也在大量借鉴国外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和技术,在偿付能力监管方
面虽然出台了不少规章制度,取得了进展,但由于落实不够,偿付能
力监管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仍然存在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完
善。
根据经验,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体制通常具备以下四项要素:一
是审慎的资产负债评估制度,二是最低偿付能力计算标准j三是以财
务、业务真实性和事后监督为目标的现场监管制度,四是以动态趋势
分析和风险预警为目标的非现场监管制度,但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仅
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还有很多数据积累、统计分析的基础性
工作有待开展和落实。
l、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研究
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庞大的工程,牵涉到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
资本,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资本管理、再保安排等方方面面,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时间很短,要完善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需要坚实
的理论技术储备。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跟踪研究国外比较成
熟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掌握国外各种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要义,在
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总结过去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经验,建设更
加精细科学并适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实现偿付能力监管
的有效性。
2、加强对基础数据的管理,保证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性
保险公司的财务和业务数据是进行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如果数
据溪篷不可靠,筷至虚假不褰,那么偿{寸能力监管将成为数字游戏。
目前,我国部分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
的电脑信息系统还不发达,特别是公司内部关于数据管理的责任箭庭
不够链全,客褒上存在若基懿数据可靠性稷~致性较差懿瑷象。一些
公司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等弄虚作假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监
管机关应该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保证基础数据质量。首先是加强监督
莘器检瓷,特别是各越酶保险监督滠出枫橡要掬大对保险公司分支枫构
和基层机构的检查工作,核实上报数据的真实性,一旦发现违规造假,
严肃逝处保险公司,增加保险公司忽视数据质量的违规成本,促使保
险公趣主动提高好数据质量。其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完善数据管瑗
的内控制度,用制度保证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另外,保险监管机构要
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师事务所等中介咨询机构,加强对保险
公司上摄数据和报告懿事计和接查,跨盎数据欺诈。最后,监篱规关
和保险公司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监管信息系统,以此减少数据失
真的可能性,同时提高数据统计和交流的效率,提离偿付能力监管的
蔟量。
3、尝试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就是由精算师预测未来经营环境的可能变化,
焉多稃假设反映动态环凌并评{吉费任准餐金,进西计算爨偿付缝力搬
标,最后考虑在最坏情况下偻付能力是否足够。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也
是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采用的偿付能力监管制
度b。强前,我黧豹偿付畿力的评佶方法是静态的。没有考虑到未来
刹率、死亡率、费用等可能的变化。这样在评估时刻点对未来风险和
偿付能力的评估和未来资产负债变化带来的实际的偿付能力可能有
沈较大韵蓑异。同时,我国保险市场发麓{鑫诀,僳陵经营环境交仡也
很快,保险公司潍以用固定的未来预期参数猴确评{田!f偿付能力额度。
所以,我们应研究和探索启动适合我国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充
分估计了未来环境变化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可以更加稳妥的
评估和监管保险公司,防止出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4、健全保险市场逶毫枫铡
市场退出是指将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清除出保险市场。其
目的主要是通过优胜劣汰,使保险市场主体得到优化。事实上,没有
任何一种鉴管模式能保证在任何祷况下,所有保险公司都能其裔偿付
能力和较好的财务状况。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又缺乏补救
能力时,必须让其退出市场,否则,该公司会对市场产生不可小视的
负面影响,簸终可能损害整个保险照和广大被僳险入剽益。霾此,蘸
管机构应尽快健全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促进我国保险企业加强风险管
理,提高经营效益,实现优质保陵企业的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5、完善偿付麓力滥管处灌赘l度,秘立益管酶严肃惶和权戤往
羁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处理机制还不够成熟。摄然《保险公司偿
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也专门规定了偿付能力额度和监
管指标静管理措施,在偿付能力籁度{氐于法定标漆器亨采激增翻资本
金、责令转让保睑业务等措施。不过总体而言,这龄监管处理制度还
比较笼统,在实践中操作性还不强,落实时力度不够。对偿付能力充
足与不足的公司,在篮管上没有区潮对待。这样益管视关难以窃实的
化鳃偿付能力风险,也难以警示保险公司根据偿付能力进行燕约经
营。影响了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所以,监管机关需要进一步细化
预警处理桶度,徽到各项处溪猪施的预警窟动指标清楚、处理程序骥
了、处理效果可见,荠理顺各种预警处理制度之间的关系和衔接,使
各项措施切实可行。同时,监管机关设计预警处理制度时还要考虑到
我国戮实存在的部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暂时不足这~历史阔题,妥善
处理。最后,监簿枫关爱严掺执行各项预警处理制度,有效督促和强
制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状况。
五、加强我国保险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益管入才缭构,适应我国
缣险麓管模式的转换
裹素覆的鉴管人才是撅剩实现监警模式转换熬摄本保障。一方
面,随着保险监管模式从全面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对保险监
管人员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保险监管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自己
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应尽快充实监管队伍,增设机构
增设人员。加大对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力度,包括增加财务分析、精算、
信息技术、法律、宏观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优化监管人才结
构。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我国保险监管模式转换的迫切需要。
第五章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环境
要顺利过渡至Ⅱ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松散监管模式上来,除了
保险监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外,还必须通过健全法制、完善内控、
加强自律等配套措施,逐步创造良好的改革条件。
一、完善法律体系,坚持依法监管
松散监管的基础是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只有在法制健全、执行严
谨的前提下,保险市场才会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其在整个市场
经济中的作用。只有在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下,保险业才会真正充分
体现其符合经济运行规律的保险供求关系、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并
使其有效发挥调节保险市场的作用。因此要顺利实现监管模式的转
变,首要任务就是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以提供监管的依据,有效地加
强国家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由于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历史较短,我国保险法制基础相对比较薄
弱,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影响了国内保
险业的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
200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虽然对原《保险法》进
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推出了“适度监管”的理念,赋予了保险
公司更多的经营自由度并拓宽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渠道,但很多条
款还未得到进一步细化,在有些方面还无法有效指导实务工作的展
开。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对保险市场出现的许多问题,缺乏有
力的法律武器加以规范,在监管实践中常常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找不到
处罚依据以及对同一违法行为出现不同处罚结果的情形,直接导致了
保险监管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同时,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
环境的变化,《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
需要。在未来的时间里,保险市场会进一步开放,市场主体会大量增
加,保险业务会更加复杂,对保险监管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趋势,适应放松监管的要
求,确立保险市场新的竞争规则与市场秩序,同时建立风险防范和化
解机制,需要我们广泛学习和借鉴国外保险法制建设酌成熟经验,修
改和完善我国豹保险法德法规,为放松监管奠定坚实骢基础。
二、加快保险公司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宪蔷法人治理结构,
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体制机制落后,是导致保险市场秩序混乱的
根本原因。一是体翻性障碍。保险公司尤其国有铩险公司产权不明断,
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责权利等激励约束机制缺位,致使非理性和机
会主义动机严重。二是经营管理机制存在问题,致使管理粗放、内控
执行不严;分支率凡褐短期行为较强、持续发展意谈淡薄。西诧,必须
按照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懿良好的要求,逐步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保险企业,这样才能使保
险益管从严格走蠢宽松有一个坚实静藻磴。一是躐圈国有保险公司段
份制改革的成果,继续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将改擎不断弓l向深入。二
是抓住完藩公司治理结构这个关键,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引导保险公
罨建立麓范高效的内部运行祝铡,形成权力枫梅、决策棍构、蓝督机
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缀机制。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加强董事教
育,避免短期行为。三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内控机制,提高风
险攘匍麓力与资产运营质登。建立责任追究铡度,强纯裔管人员静领
导责任,强化{鬈险公司对分支机构和代理人的管掇责任,强化关键业
务岗位的篱理责任,使内控制度切实发挥作用,确保运营安全。
三、完善资本市场和投资环境
保险公蠢的投资很大穗度上依藏予投资市场鹃发育程度,债券市
场、股票市场、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工具的不成熟和不完善将严重影
响保险公闭选择各种投资工具,参与投资市场的运作。保险投资业务
的健康发震需要一个比较完善的瓷本市场和投资环境。中国资本市场
初步形成,但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其运行缺乏公开性、公平性、公正
性,投机性很强。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中国资本市场,变短期的投机
性市场为长期的投资性市场,从雨为手石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建立
稳健的投资环境创造条件。一要加快培育债券市场,丰富中长期债券
品种。债券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也是保险公司资金的主要出路之
一,但目前我国除国债外,企业债和金融债的市场很不活跃。应根据
保险资金期限长的特点适当增加中长期债券品种,特别是应考虑向寿
险公司发行与寿险保单责任期相匹配的特种国债。二要规范发展股票
市场。当前我国股票市场虽然经过了11年的快速发展,但是法规建
设仍不完善,市场规则尚未得到有效遵守,市场管理和交易缺乏透明
度,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问题时有发生,加之有时政府行
为的误导,使得市场发展很不稳定,整个市场很不规范。这些都对保
险公司资金进入股市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并影响公司对市场的基本预
期和盈利性的判断。因此有关入市、退市、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税
收、佣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必须进一步规范与完善,以利于股市能
在公平、公开、公正的条件下健康发展。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于经济金融领域,是指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依照法
律规定,将与其经营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对金
融机构和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是一项特殊而重要的制度安排:从
投资者角度看,合理、完善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经营情
况,促进市场信息的公平占有;从经营者角度看,企业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制度,则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具体对保
险公司而言,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主要是:第一,建立完善的信息
披露制度是改变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树立诚信形象、赢得客户信任
的重要途径。。第二,有助于保险公司加大风险意识,增强风险管控能
力,形成自律与他律的有效平衡。第三,对监管部门来说,完善的信
息披露可以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监管效率,同时通过信息
披露,尽可能地消除信息不对称,让投保人更多地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样既提高市场效率,又减少了监管部门替代被保险人承担自己选择
错误的责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这方面,日本保险市场的前车之
鉴值得我们认真总结。,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日本相继有7家
寿险公司一家产险公司倒闭”,弓1起该圈保险市场的极大震动,使曰
本保险业的信誉一落千丈导致社会公众对傈险消费的信心不足,使醺
本政府期望通过划激淤费来刺激经济复苏的努力达不到预期的效累,
影响了整个日本经济复苏的进程。导致这一情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保险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1996
年前,基本保险公司熬资产、财务状况是不对外公开的。因此社会公
众对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了解,在第一家破产公闭日产生命已经经
营困难时,还继续向其投傈盛至1997年4月被正式宣布破产。舀产
生鑫皴产盾,引起公众极大不满,认为当时的保险燕管机关大藏省将
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对外公开,是偏向于保护保险公司而损害了公
众和益。因此从1998年起,舀本保险公司的主要信息指标开始商矫
公毒。对我爱保险监来说,隧本在这方褥的教训毒}鬻值蛰我们吸取秘
借鉴。尤其在放松管制的情况下,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尤为重要。
完善倍息披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产品信息披露和公司经
营状况信怠披露。嚣砉蓍,我馨在产爨信息披露方恧已经徽了~些工{乍,
但还需进一步加强,主要是要防止误导。在公司经篱状况信息披露方
面,’受到大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和财务真实性较差两个因素的制约,一
壹比较滨重。但楚,随着公援上市、市场开放、监管放松步伐的趣快,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迫在眉睫。
完善信息披褥制度还应建立中国保险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并定期
囊公众披露评级结果。信用评级熬核心功链是降低保险市场中的信息
不对称,提高保险交易各方的福利,尤其是对提高保险监管效率有很
大的帮助。茨国就是在保险监管中引入自发形成的信用评级的约束M,
壶那些在长期中褥到市场认霹酶信震评级极梅摄据保险公司鼹经蘩
和财务能力进行评级,既为消费者选择购买保险提供咨询,又促使保险
公司熙为稳健地运行,所以它们也成为羹要的监督力量。新西兰的保
险益簪视擒正式要求赝有保险公司必须每年提供经过燕管枫橡认可
的世界知名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评级结果。就保险监管而言,信用
3搏安警《毒陵公霹嫠辑能力蓝管》,中嚣社会辞擎离舨社,P105
4裴光,《中国保险业腑管研究》
39
评级机构的1作部分帮助了监管部门更全面地了解保险公司的经鬻
状况,等予是协勘溢薷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了一次系统体检,有弱于
篮管簿f1对藻睑公司进行有针对性鲍现壤捻雀彝菲褒场检查。
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保险行业协会,鼹指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保险行业自律性社团组
织。潜外成熟酌保险市场往往十分重褫发箨行监崮蓓静作焉。以葵鬻
为倒,荚鬓保险彳亍盐鲍一大特点是致府燕譬与爨险行业实行崮我管邂
相结合,二者各有侧煎但总的来说英国监管更偏重于行业自律。英国
的行盈自律组纸十分健全,有傈除人协会、海险缀织协会、英国保险
经纪人注蜡委爨会、保险摧事舄以及个体撮险赞载£受务公司等,它们
分别在自融的组织范围内发挥着相当大的自我管理、自我约荣作用。
这种自律监管与协调,既可避免国家篮管祝稗的强制干颈,降低盗管成
本,又霹镬整令市场保持塞好麴竞争环缝。舆钵磷言,行监鸯薄弱薰
要意义主鼹是:第一,保险行业自律制度是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职隧
翡必要补充。随着傈陵市溺程度的提高,蓝静梳鞫与被监督者、管铺
与被管制懿矛簧强盏突塞,单靠竣嘉整督管毽已经滞后予市场经济发
展需要,糯要行业自律作补充。行业同业竞争、嗣业协作、行业进入
制度和行业职业道德等都可以交给行业自律组织去实藏。这样一来既
霹减轻敌麝费整罄誊壤鳇逶力,又可以减少保险公司与竣寒黪;串突辩
摩擦,增强保险公司执行保险政策规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第二,建
立谦险行娃自律制度有利予维护保险市场秋序和提高保险进懿宣鸯
剥懿。过度竞争鞫缺乏公平鳇行韭保护,会譬蘩保险竞争混乱移效箍
下降的局顺。在市场竞争中,一媸保险公司不择手段低赞率,高手续
费、高返还,不仅影响自己的偿付能力,而且扰乱了整个保险市场熊
秩痔。这些潺题仅靠僳陵鉴餐营理罄门是警毽不过来的。囊惑行业餐
律来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一旦发生冲突和摩擦,
由自律组织去协调可以遏制恶性竞争,克服无效内耗与i卒突,提高保
险鼗熬羟慧效暴。第三,诚信髂祭鲢建设雾要行鼗捺会发挥独特豹作
用。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滞后,已经严重影响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即存在着保险人不诚信的问题、也存在着保险中介机
构不诚信的问题,还存在着被保险人不诚信的问题。保险行业协会可
以利用自身与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等各方联
系密切,信息来源充分、地位中立的特点,在推动保险业的诚信建设
方面发挥作用。
因此,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至关重要。尤其在保险监管
部门转变监管模式,由严格监管逐步向松散监管过渡时期,更要充分
发挥保险行业的自律作用,逐步放松市场行为监管,会改变原有的市
场运行规则和预期,加大保险体系风险,更需要保险行业协会发挥自
律作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我国保险行业协会产生较晚,本
身地位比较弱小,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全国性的保险自律组织体系。这
对我国监管模式的转变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必须加快行业
协会的建设,在条件成熟时,将一部分市场行为监管的职能如对保险
条款费率的监管、对手续费、佣金的监管等分离给行业协会负责。减
轻保监会的监管压力,使其能集中精力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为我国保
险监管模式的转换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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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吴定富同志在中国保监会系统若干会议上的讲话
后记
保险监管在我国刚刚起步,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很多问题需要探
讨。如何转换监管模式、提高监管实效从而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
速、健康、协调发展一直是我十分关注的课题。我希望运用我在西南
财大学习的理论知识并结合自己在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工作的
实践在这方面作~些思考和探索。但由于受自身学识所限,资料和时
间的缺乏和限制,文中难免存在错误和不当之处,恳望专家和同行批
评指正。
本文的完成,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教师兰虹副教授。她在论文的
选题、结构安排和反复修改等方面给予了我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兰
教授严谨的治学精神、深厚的理论功底使我受益匪浅。
本文的完成也离不开西南财大保险学院的领导和教师们,感谢他
们在我求学期间授予我知识并给予我思想上的启迪。同时也感谢我许
多领导和同事们在我的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的关心与帮助,尤其是黄
先贵局长和杨立旺处长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对我的论文提出了宝贵的
修改意见,魏培元处长和盛枫同志给我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资料。
最后,我还特别感谢我的家人,没有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我不可
能在怀孕及抚育小儿期间按时完成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