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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72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构建

广西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构建
姓名:李艳明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金融学
指导教师:黄绥彪
20080606
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构建
摘要
经过二十多年的持续发展,我国保险业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发展起点
上,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保险业的深刻变化,对保险监管形成了新
的挑战,使保险监管面临一个全新的、动态的、错综复杂的监管环境,客
观上要求我国保险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
管效率,加速国际接轨。
近年来,西方保险业发达国家逐步建立起以风险为基础的保险监管模
式,监管的有效性进一步提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监管的新成果,
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对我国保险监管模式进行调整和完善,是顺应国际
保险监管发展潮流,解决我国保险监管效率问题,增强保险监管有效性的
重要途径。
在全面总结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发展演进、分析我国现行保险监管模
式的效率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经验,引入“风险监管理
念",构建“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刀的思路。即构建偿付能力监管、
公司治理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刀风险监管体系。通过“三支柱"
风险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有效改进监管手段,逐步放松对保险机构具
体经营行为的严格管制,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监控,并引导
保险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加强自身风险管控,从而
实现从以业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从以实
TT
施严格的外部监管为主逐步转向通过外部监管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内部风险
管控转变,不断提升保险监管的有效性,维护保险市场的有效、公平、稳
定与安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并实现“以监管促发展”,推动保险业持续
健康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风险为本保险业监管体系体系构建
CoNSTRUCTING RISK.BASED REGULATIoN
SYSTEM oF INSURANCE INDUSTRY
ABSTRACT
ARer 20.Vear sustained development,China’s insurance indus臼了has been
on me new st硪ing point,entering a new sta寥of development.The prof_ound
ch锄ges taken place in the insurance indus时created new chalIenges on
insuraIlce regulation and make it facing a new,dyn枷c and conlplex regulatmg
environment.Objectively,it demands China’s insurance regulatlon d印ament to
fhrther improve regulating system, change monitonng method,enhance
regulating emciency and speed up to accord with intemational standards·
Recem Vears,the Westem countries wim deVeloped insurance industry have
gradually established risk-based insurance regulation system,whlch furtner
enhanced the e虢ctiveness of insur锄ce indus仃y regulatlon. So 1t ls VeW
important to leam舶m the eXperience of westem countlles锄d base on me
acmal situation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ⅨIt is also觚important step t0
conf01m to me developing trend of int哪ational inSurance regulatlon,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hina’s insurance regulation e衔ciency, and e1111aIlce the
ef!|、ectiveness of insurance re目_llation.
On me basis of comprehensive conclusion of China’s insurallce regulatlon
development and analysis of current insurance regulation model emcieIlcy,this
paper proposes a new minking method of bollrowing the intematlonal msur锄ce
rej珊lation experience,in廿oducing me‘啊sk-based regulation concept”and the
risk—based insurance regulation System cons帆ctlon. 1t wlll construct a
‘cthree-pillar’’risk regulation syste驰including the monitoring mechanlsm that
takes the solvency mar百ns supeⅣision as the key,co叩orate goVemance as tne
fIoundation,and market behavior supeⅣision as the guarantee.Through the
constmction and inlplememation of“衄ee.pillar'’nsk regulation systeHl'
IV
effectiVe improVement of the regulation methods,gradualloosing of the s仃ict
con廿.01 on specific operation acts of insurance institutions,strengmening of
regulation on insurance company solVency and risk monitoring,and also by
leading the insurance companies to s仃engthen co印orate govemance,to establish
intemal c彻trol system and tO strengmen management and contr01 of their O、Ⅳn
risks,it can achieve the shif;【矗om a business.based static control to a risk.based
dyIlamic regulation,仔om the strict extemal regulation to t11e intemal supen,ision
wim me guidance of extemal supeⅣision.Therefore, it will continuously
upgrade the effectiveness of insurallce regul撕on,maintain e航ctiveness,equi饥
stability and secu矗够of insurance market,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insulled,
realize“deVelopment throu曲regulation”,and promote the sustained锄d sound
devel叩ment of the insu啪ce i11dust】m
KEY WORDS: 尉sk-based; Insu啪ce indus仃y; Regulation system;
System constnJction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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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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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签名: .泗易年{7旯l o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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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掌同等掌力申请硕士掌位论文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构建
1.1.1选题背景
第一章导论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经过二十多年的持续发展,我国保险业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上,进入了一
个新的发展阶段。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以及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
给成长中的中国保险业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但同时也使保险风险日趋多样化和复杂
化,对保险监管形成新的挑战。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履行的是双重职能,既要考虑如何
促进保险行业发展,又要考虑如何维护保险市场稳定;既要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保
险业市场化程度不高、竞争不充分、保险需求不能有效满足的矛盾,又要面对保险市场
的全面开放、保险创新层出不穷,以及国际保险市场一体化、自由化和金融混业经营、
监管职能交叉带来的挑战。总之,我国保险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保险监管面临着一个
全新的、动态的、错综复杂的监管环境。本章主要通过对变化中的国内外保险监管环境
的分析和研究,为风险为本的保险监管体系的构建提供研究背景。
(一)我国保险监管面临全新的市场环境
自1979年中国保险业恢复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
展。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市
场体系建设为基础,以业务结构调整为主线,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努力实现速度、质量
和效益的协调发展,在坚持加快发展,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开创了保险业发展的新局面。
1.保险业务持续快速增长。
恢复保险业以来,我国保险业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
增长到2007年的7035.8亿元,年均增长近30%,保费规模28年间增长了1528倍,是
我国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资产规模也稳步扩大,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截
至2007年末,保险业总资产已达到2.9万亿元。从1980年到2007年,我国的保险深度
(即保险费收入占GDP的比重)由O.1%增长到了2.93%;保险密度(即人均保费)从O.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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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增长到了532.42元,保险业在经济社会中的渗透度不断提高。
2006年,我国保费收入世界排名第9位,比2000年上升了7位,平均每年上升l
位。目前,我国保险产品达万余种,种类不断丰富,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保险法律制度
不断健全,国家相关支持政策相继出台,市场运行环境不断优化。保险业呈现出发展速
度加快,行业整体经营效益良好,实力明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的良好发展
势头。
2.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
恢复保险业以来,我国保险经营主体快速增加,各类保险组织纷纷出现,一个多元
化的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形成并日趋完善。1980年至2007年的28年间,我国保险公司数
量由1家发展到110家。特别是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进一步促进了保险业的繁荣,
1996年到2007年的12年间,我国保险公司数量从10家猛增到了1lO家。截至2007
年末,我国共有保险公司110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lO家。从保险公司性质来看,共
有保险集团公司8家、产险公司42家、寿险公司54家、再保险公司6家;从保险公司
资本结构看,共有中资保险公司67家,外资保险公司43家。共有保险代理公司1755
家、保险经纪公司322家、保险公估公司254家,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4万多家。
保险从业人员达到250多万人。
1998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成立并逐步完成了派出机构的设置,目前,中国保监会共
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设置了36个派出机构,保险监管体系
逐步完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也相继成立。
目前,我国保险业已经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政策性公
司、专业性公司、中外合资(外资)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
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形成了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类保险中介机
构,以及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多元化的行业发展体系。
3.保险功能作用不断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在促进改革、保障经
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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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持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保险业充分发挥各项功能,积极参与经济建设,
较好地发挥了经济“助推器”的功能。一是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保险公司通过及时
进行保险赔付,在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和善后处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仅2007
年,保险业就支付赔款与给付2265.2亿元,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功能。二是支持金
融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保险业发挥资金融通功能,通过保险资金运用,成为资本市场
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有力地支持了商业银行改革,维护了资本市场的稳定方面。2007
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2.67万亿元。三是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保险业充分发挥
出口信用保险在鼓励出口和投资、推动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0卜2005
年,出口信用保险累计为约430亿美元出口提供了收汇风险保障,同时还为200多个企
业中长期外贸及投资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为企业提供了近120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便
利1,有力支持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在支持和谐社会建设和服务“三农"方面,保险业积极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努力拓
宽服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较好地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一是支
持和服务“三农”。保险业发挥商业保险在风险防范、资金管理和网络服务方面的优势,
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在农业防灾、减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参与农村医疗保险,提
高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效率;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服
务,减轻了政府的管理压力,控制了政府在这方面的管理成本,使被征地农民得到了持
续性的养老和生活保障。二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2007年末,我国长期寿险责任准备金
约1.8万亿元,成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为8亿多人次提供了商业健
康保险保障;保险总赔款与给付支出2265亿多元。三是辅助社会管理。保险业积极发
展责任保险,利用保险这一市场机制辅助社会管理,开发了公众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雇
主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校园责任保险等200多个责任保险产品,在缓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控水平的提高。
4.保险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
近年来,保险业的改革开放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国有保险公司完成了重组改制,
1出口信用保险有关数据来源卡中国出u信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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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先后在境内外成功上市,保险业在改革开放
道路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市场化经营理念明显增强,经营机制进一步转换。外资和
民营资本逐步进入保险业,保险企业股权结构趋于多元化。保险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取得
突破,资金运用向集中化管理、专业化运作、分散化投资方向迈进。行政审批制度和条
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保险业市场化、专业化和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保险业
努力巩固股份制改革成果,走集团化、多元化发展道路,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内
部管控不断加强,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我国保险监管面临严峻的挑战
“十五"期间,保险业坚持对外开放,认真履行入世承诺,平稳渡过了入世过渡期,
对外开放水平明显提高。入世后,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和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外资保险公
司的数量从入世前的18家公司增加到2007年的43家;2007年末的市场份额接近6%。
与此同时,保险监管部门顺应形势发展,加强和改进监管,积极扩大保险监管国际交流
与合作,2005底正式加入了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2006年成功举办了国际保险监督
官年会,国际影响不断扩大。然而,在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的同时,
也产生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风险,保险主体逐步增多、保险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日益加快,以及金融混业经营的出现等因素,使得保险风险也逐步升
级和扩大,给保险监管带来严峻的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挑战一: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对保险监管形成新的挑战。国家对经
济宏观调控从紧、资本市场波动性加大,汇率和利率的不稳定性增加,以及宏观经济金
融形势的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定价风险、投资风险,也给保险监
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此同时,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消费者保险
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保险业更加重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对保险监管也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
挑战二:保险行业自身发展给保险监管带来新的挑战。一是保险经营管理创新带来
的挑战。保险公司在加快发展的同时,不断探索经营机制转变和管理模式改革,新的经
营模式和管理方式使保险风险呈现出新的特点。目前,部分公司引入保险业发达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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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理念,将部分非核心业务外包,以集中精力经营核心业务、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如
我国第一家专业汽车保险公司一一天平汽车保险公司将其销售和理赔等非核心业务外
包,瑞泰人寿保险公司将其投资业务外包等。非核心业务外包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外包业
务的控制能力降低,从而引发新的风险。又如,部分公司实施高度的集中管理,如平安
集团实施全国后援业务集中管理,对保险监管目前实行的总部与派出机构分层级监管的
模式形成了新的挑战,有可能产生新的监管“盲点"。二是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带来的挑
战。保险产品和服务不断推陈出新,新的风险因素也随之增加,对保险监管制度和监管
手段形成巨大的挑战。例如,近年来,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产品
迅猛发展,由于我国保险市场不成熟,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包括保险监管部门都对
这些产品的风险缺乏充分的认识,也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持和控制手段,难以达到有效的
风险防范和监管,导致“投连风波”等事件的蔓延,对尚处于初级阶段的保险市场带来
了一次严重的信用危机。此外,近年来,我国保险业逐步引入了非传统的选择性风险转
移产品(Altemative Risk Tmsfer,√6蝴),作为传统保险产品的补充,舢玎产品实现了
保险产品和资本市场的融合,其功能也由传统保险产品的风险转移扩大到风险融资,从
而有效扩大了可承保范围、增加了承保能力、降低了财务风险,增加了企业价值,因而
发展异常迅速。但是一些触玎产品也有可能被用来粉饰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从而误
导了投保人。三是新信息技术的运用带来的挑战。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保险公司产品
服务的创新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营风险的不确定性。因此,如
何识别、评估和化解由于保险经营管理和产品服务等创新产生的新风险,需要保险监管
部门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技术和方法,以实现监管的有效性。
挑战三:保险业开放环境给保险监管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
市场全球化的浪潮中,放松管制和金融混业经营成了大势所趋,给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一是金融混业经营带来的挑战。在我国,虽然金融业目前仍然实行的是分业经
营、分业监管,但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日益突出,市场上频频出现的金融(保险)控股
集团公司实际就是混业经营的一种新的模式。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金融(保险)
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等情况有可能导致风险在保险集团内部快速传递,给保险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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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系统性的风险,甚至会造成整个保险集团陷入危机。如何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对金融
(保险)集团实施有效的监管,防止出现大的系统性风险和金融风险的相互传递,对保
险监管也是一个新的挑战。二是放松管制带来的挑战。金融自由化思潮直接推动了保险
行业放松管制。如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大幅度下调,由原来的5
亿元人民币下降到2亿元人民币,鼓励更多的保险经营主体进入市场;又如近年来保险
费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等。放松管制并非放任自流或弱化监管,而是对监管重点的调整,
放松对公司具体经营行为的监管,从而更加注重对保险风险的有效监管,这对保险监管
技术和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国际保险市场的变化带来的挑战。在开放的环境中,
保险业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市场变化的影响。近年来,跨国公司之间不断发生的收购兼
并已经影响到国内保险业的发展。虽然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之间尚未出现行业内大规模收
购兼并事件,但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及行业内公司间经营效益的分化,
也将逐步出现保险公司并购风潮。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要有超前的意识,做好相应的监管
制度准备,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四是保险业对外投资和利用国外资源对保险监
管形成新的挑战。目前,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三家公司已分别在香港或纽约
上市,一些公司也正考虑境外上市筹资事宜,部分公司还在海外拥有了营业机构或实现
了对外投资。我国曾因信息披露体系不完善和经营管理缺乏透明度而倍受国际保险市场
和资本市场诟病,因此,适应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规则和
信息披露制度,促进保险公司遵守国际规则与惯例,是保险监管部门面临的又一挑战。
1.1.2选题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需求的迅速扩大,发展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保险
业重中之重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曾经呼吁,“保险业的发展,耽误不得,更
失误不得"。如何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是保险监管部门关注的一个焦点
问题。吴定富主席在2005年维也纳国际保险监督官会议上提出了“加强和改善监管是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根本保障"的观点,并强调了“监管是手段,发展是目的,以监管促
发展,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的基本监管理念。因此,如何加强和改进监管,防范和化解
保险风险,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成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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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监管理论和实践需要重点解决的课题。国内外保险业发展环境的变化、以及国内保险
监管效率的不足客观上要求我国保险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监管效率进一步提高;保险
业对外开放的深入推进要求我国的保险监管实践不得不考虑国际保险市场环境,转变监
管模式,加速国际接轨。
近年来,西方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监管发生了一系列的新变化,逐步建立起以“风
险"为基础的保险监管模式,监管的有效性进一步提升。适应我国保险业全面开放和加
快发展,顺应国际监管发展潮流,构建完整的保险监管体系,解决我国保险监管效率低
下问题,增强保险监管的有效性是保险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年,中国保监会顺
应保险业发展的新趋势,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经验,提出了构建我国“保险监管三支柱"
理论和风险防范“五道防线”的全新保险监管思路和监管框架,并在监管实践中逐步推
行,但“风险监管体系’’的构建上仍不完善,还存在许多制度空白和监管手段的不足,
监管的有效性还不高。为此,作者通过对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大背景下的保险监管运行
模式的思考,提出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监管的新成果对我国保险监管模式进行调
整,构建“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的保险监管思路,以适应保险发展中的风险
变化,提升风险变化中保险监管的适应能力。
本课题在全面总结国内保险监管模式的发展演进、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经验的基础
上,贯彻“三支柱’’和“五道防线"的监管思路,提出了“风险监管理念",并设计了
“风险监管体系”,不仅是对保险监管理论的丰富,还具有较强的监管实际操作性,对
于有效整合保险监管流程、配置保险监管资源、保障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较强
的指导作用和实践意义。
1.2文献综述
1.2.1国际保险监管理论的发展回顾
国际上最初对保险监管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府保险监管行为必要性方面的研
究,体现的是对保险体系安全的关注;伴随着保险自由化理论的复兴,效率优先的原则
逐步在保险监管理论中体现;现代保险监管理论强调对保险系统的风险监管,同时,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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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越重视保险业自身的完善,体现了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理念。与保险监管相关的理论主
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市场失灵与公共利益理论
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在保险市场中,导致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保险的负外部性。保险的正外部性,是保险机构正常发挥保险职能,通过提高
保障范围和深度、投资规模及效率来服务于经济增长。反之,保险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
连锁反应将通过类似货币信用紧缩以及合约失信导致的交易成本放大破坏经济增长和
社会稳定的基础。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来进行补偿,
但是保险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一一个别保险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经济利益之间严重
的不对称使这种办法无效;科斯从交易成本角度说明外部性也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
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保险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
二是保险的公共产品特性。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保险体系对整个社会经济而言
是一种公共产品。作为公共产品,不可避免地就会出现“搭便车’’问题,即人们乐于享
受公共产品带来的好处,但缺乏有效的激励为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维护做出贡献,道德风
险潜伏在保险机构中,消费者也缺乏激励保险机构长期经营的动机。公共产品的这一特
性决定了它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对市场经济下的保险体系而言,政府主要通过保持保险
体系健康稳定的各种手段来维护这种公共产品。
三是保险市场自由竞争与稳定之间的悖论。保险机构不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
争原则,一方面是因为保险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得自由竞争最终将发展到高度的集中
和垄断,而保险业的高度集中垄断不仅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造成损失,在政治上也
将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因为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但竞争过度会导致整个
保险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金融经济体系的稳定。可见,对保险机构而言,自由
竞争并不必然导致效率的提高,相反,自由竞争和稳定之间存在明显的替代性。
四是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的体系中,由于
市场机制的作用过程是一种“自然秩序",因此自由竞争的经济运行过程具有确定性。
在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则表明,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是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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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重要原因之一。保险市场体系中
的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现象更加突出,导致即使主观上愿意稳健经营的保险机构也可能
随时因信息问题而陷入困境。然而,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往往使保险机构难以承
担,政府则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减少保险体系中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
以上自然垄断、不完全信息和外部性所造成的“市场失灵”等理论的出现和发展,
使得监管的“公共利益论’’应运而生。该理论认为监管是为了服务于公共利益,是为了
使人们从不公平和无效率的市场中解脱出来,监管的目标是寻求修正源于市场失效或某
些政治危机的资源误配,包括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引起的对消费者利益的重大损害,以
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进而对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机制或方法。它强调消费者利
益,当存在自然垄断或外部性时就不能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时政府应出面干预,
因而监管被看作是一种“挽救行为”,主要是为了消除或降低与市场失灵有关的成本。
监管者被认为是对公众利益需求做出反映,以修正市场实践的无效或不公平为目标的、
独立的、中立的仲裁人。监管的过程有助于通过消除垄断的滥用而产生的限制性贸易实
践,从而促进市场竞争。
保险市场可能失灵导致保险公司破产或偿付能力丧失从而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利
益,这一观点成为对保险业实施法定监管的重要理论基础。但监管实践又常常出现事与
愿违的情况,监管有时并不能实现公共利益的达成。一些实证研究表明部分监管常常不
能纠正某些市场失灵,因而监管被认为是失败的。总体来看,虽然公共利益论不够健全,
但对于保险监管,它还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
(二)监管政治论、追逐论与政府失灵
Meier在1988年出版的“The P01itical Economy ofRegulation:The CaSe ofIllsu啪ce"
一书中提出了监管的政治理论。他认为保险监管与其他行业监管类似,其实质是一项政
治活动。政治论将保险监管目标看作是多元化的、政治性的,而不单纯是拯救市场失灵。
监管追逐论(又称捕获理论)则指出,虽然监管的本意是要保护消费者,拯救市场
失灵,但政府监管往往无法达到这一目标,因为监管总是为被监管的行业所占据并为其
利益服务。追逐论的代表人物Marver Bemstein在1995年创立的监管机构生命周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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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提出,被监管者最初可能反对监管,但当他们对立法和行政过程逐渐熟悉时,就会对
监管当局施加影响,并借助监管当局的力量达到获取更高收入的目的。
被监管者的这种“寻租行为”,使得生产者剩余获得较消费者剩余更多的权重,造
成社会净福利损失从而降低社会效率。此外,一些监管者己经或希望与被监管的保险公
司站在同一立场上,因为他们已经或希望在从监管部门退职后被保险公司雇佣。因此,
正如市场失灵一样,政府失灵同样在所难免。
(三)自由主义理论与监管的稳定与效率
20世纪70年代复兴的自由主义理论对30年代之后的保险监管理论提出了挑战。20
世纪30年代保险监管理论的核心是保险体系的安全优先,而70年代复兴的保险自由化
理论则尊崇效率优先原则。当然,自由化理论的支持者也不赞同完全解除政府保险监管,
因此,保险监管理论开始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方面。
与以往保险监管理论不同的是,现代保险监管理论除了继续以市场不完全为出发点
研究保险监管问题之外,越来越重视保险业自身的完善。这些理论的出现和发展推动了
保险监管理论向监督保险活动和保险体系中的风险方向演变。鉴于风险和效益之间存在
的替代效应,保险监管理论的这种演变结果将既不同于效率优先的自由化理论,也不同
于安全稳定优先的保险监管理论,而是二者的某种平衡和融合。
1.2.2国内保险监管理论的发展回顾
我国保险监管的研究起步较晚,关于国内保险监管方面的研究大致可以归结为“两
次热潮"和“两次转移",即由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反映出来的保险监管研究的两次热
潮,以及伴随着保险监管思路、监管重心的转变而发生的监管理论研究方向的两次转移。
(一)两次热潮。
第一次是在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后所掀起的对“保险监管框架和保险监管制
度"的研究热潮。期间较早关于保险监管制度的专著有裴光博士的《中国保险业监管研
究》(1999),史纹青的《中国商业保险监督管理问题》(1999),袁卫、孟生旺翻译的比
利时专家让·勒梅尔的《欧美保险业监管》,申曙光博士的《保险监管》(2000),以及
孟昭亿的《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研究》(2002)等。此间,也出现了一批关于保险监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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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和监管模式的文章,代表性的有袁力的“我国保险监管思路初探"(1998)、彭雪梅的
“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2000)和孟龙的“关于新兴市场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国
际接轨问题”(2002)。这些初创性研究虽然没有深刻的理论分析,但提出了一些新的监
管理念和保险监管建设的基本思路,给出了保险监管研究的基本框架。这些监管理念和
监管建设思路的提出对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体系的设计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裴光博士
在1999年提出保险业务监管模式应从合规性监管模式转变为合规性与风险性相结合、
以风险监管为主的模式,这种监管理念与2000年3月中国保监会在《保险公司管理规
定》中明确的“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遵循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
的原则"、以及之后提出的“逐步探索向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方式过渡"的监
管思路基本一致,与目前业界探索的“风险基础"的保险监管理念也基本契合。
第二次保险监管理论研究的热潮发生在2003年之后,这次热潮将保险基础理论和
监管理论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关于保险阶段理论、保险发
展理论和保险监管理论的研究和论述引领了保险研究的新潮流。这次由保险监管部门主
导的保险理论研究思潮,带动了保险业界及学术界大批专家学者围绕保险基础理论和国
际保险监管新成果展开了研究。期间,中国保监会编著了《中韩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
(2003)、《国际保险监管研究》(2003)和《全球视野一一境外保险考察报告》(2006)
等专著,较为系统的介绍了国际上保险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经验,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在监管部门的带动下,保险学术界掀起了国际保险监管模式新趋势的研究新高潮,如林
宝清与旌建祥的“论西方保险监管模式变革与我国保险监管模式选择"(2005)、孟龙的
“论建立国际化保险监管框架”(2005)、李扬与陈文辉的《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一一
理念、规则及中国实践》(2006)。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利用不同的方法对保险监管理
论和模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如孙祁祥、郑伟从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保险监管思
路演进的经济学思考"(2004),祝向军拟写了“费率市场化条件下的保险监管问题研究”
(2004),从保险产品监管的角度提出了保险监管的重点;倪雄飞(2004)从法的价值
角度认为保险监管应实现效率、秩序、公平、安全等四方面价值;吴九红采用博弈论方
法的《中国保险监管研究》(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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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次转移
最初的保险监管研究主要集中在保险监管框架的研究,强调“市场行为监管”,随
着保险监管重点的初次转移,即由“市场行为监管”为主逐步转移到“市场行为和偿付
能力并重’’并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保险监管研究的重点也随之转移,
集中反映在对“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期间代表性的专著有粟芳的《中国非寿险保险
公司的偿付能力研究》(2002)和傅安平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2004)。
保险监管研究的第二次转移是以中国保监会参加2005年维也纳国际保险监督官会
议为标志。会上,吴定富主席提出了“三个支柱和五道防线’’的保险监管新思路,此后,
保险监管研究逐步从过去静态的偿付能力监管研究转向以风险为基础的保险监管研究。
1.3研究思路和论文框架
1.3.1研究思路和论文框架
本文研究是建立在“保险监管是必须的”的前提下,在监管促进“效率和公平融合"、
“监管是手段,发展是目标"的理论基础上,探讨如何通过保险监管保证保险市场效率
和公平的实现, 如何顺应市场变化选择运行模式,以及如何构建有效的监管模式问题。
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定位于对“确保保险业快速、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险监管
模式选择与构建’’的研究。
本文主要从“理论分析”和“系统设计"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其中,“理论分析"
通过对我国保险监管实践的总结和有效性研究,分析出传统监管模式由于监管效率方面
的欠缺而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进而根据国际保险监管新趋势和实践经验,结合近年来我
国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的保险监管的“三支柱和五道防线"等监管理论和实践,引入风险
监管理念,确立“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模式"选择,并运用现代风险管理理论解读风
险监管模式。“系统设计"则是根据现代风险管理方法和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设计我国
保险监管的基本流程和监管体系,以实现保险监管资源的整合和有效配置。
本文的框架结构如下:
第一章是导论,主要阐述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通过对变化中的国内外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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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的分析和对国内外保险监管理论发展的回顾,为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构建
提供研究背景。
第二章是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演进及有效性分析,通过对我国保险监管模式发展历
程的回顾,分析和研究我国保险监管的效率。
第三章是国际保险监管及其发展趋势,通过对国际保险监管模式的发展变革及风险
为本保险监管实践的介绍,总结出发达国家风险为本保险监管模式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几
点启示,为风险监管理念的引入奠定基础。
第四章是风险为本保险业监管模式的引入,主要论证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经验,在我
国引入风险为本保险业监管模式的必要性,并从理论上对这种监管模式进行解释。
第五章是我国风险为本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构建思路,从风险监管体系的构建目标、
构建原则、基本流程和监管体系等方面阐述我国风险为本保险监管体系的构建思路。
第六章是结论,主要对论文的主要观点进行系统地归纳和总结。
1.3.2研究方法和理论依据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和历史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通过保险
监管模式的历史演变说明新形势下对我国保险监管模式进行调整和重构的必要性,进而
通过国际比较提出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最优选择——风险监管模式,并就具体的风险监
管体系进行设计。
本文主要的理论依据主要是经济学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
1.4.1本文的主要观点
1.4本文的观点与创新
保险监管应当顺应保险市场的变化而变化。目前,中国保险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保险监管存在较多制度缺陷,效率较低,因此,根据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特点,借鉴国际
保险监管的新成果和新经验对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不仅有利于提高
保险监管的有效性,而且还能够实现“以监管促发展"。“风险为本的保险监管模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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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提升保险监管的有效性方面所具有的突出优势而逐步在保险业发达国际获得共识
并推广实施,这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重要的启示。树立风险监管理念,构
建“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对我国保险业进行动态风险监控,进而相机抉择采
取相应监管措施进行风险处置是我国保险监管的最优选择。
1.4.2本文的主要创新
本文主要有以下两点创新之处:
1、提出在保险监管中全面贯彻风险监管理念。
2、对“风险为本的保险监管体系”提出了具体构建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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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演进及有效性分析
我国保险监管从无到有,主要经历了“财政管保险”、“央行管保险"和“保监会管
保险”三个阶段,逐步建立健全了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监管框架体系,有利地促进了
保险业的发展,在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
作用。本章通过对我国保险监管模式发展历程的回顾,分析和研究我国保险监管的效率。
2.1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演进
回顾我国保险业监管历程,保险监管模式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2.1.1起步阶段(1985年.1995年)
我国的保险监管始于1985年。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经营和保险监管等作出了规定,并明
确“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起
步。随着1986年新疆建设兵团等保险公司的相继成立,保险主体逐步增多,保险业得
到了初步发展。但由于监管体制和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原因,这一时期的保险监管力量薄
弱,既谈不上专业监管,也无法律可依,保险市场监管主要呈现出“重审批轻监管"的
特点,侧重市场准入管理,而在保险公司经营行为和偿付能力方面基本没有形成监管制
度,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粗放,市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逐步显现。
2.1.2市场行为监管为主的阶段(1995年.1998年)
1995年6月《保险法》颁布,该法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作出了专门规
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订了《保险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等规章。期间,一批股份制保险公司、
外资保险分公司和中外合资公司相继成立,保险产品层出不穷、销售方式不断创新,保
险业务进入高速增长时期。与此同时,由于市场主体不成熟,经营不规范,非法设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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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机构、擅自开办保险业务、恶性竞争等保险市场问题日益突出。这一阶段保险监管的
主要特点是:监管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监管内容和手段逐步完善,主要以市场行为监管
为主,并开始探索偿付能力监管。
2.1.3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阶段(1998年.2005年)
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国务院决定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的原则,将保险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正式成立,履行对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
保监会成立后,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修改、补充、完善了保险法律法规,
如推动了《保险法》的修订,修订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规章,进一步健全了我国
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迈出实质性的步伐。保监会2001年出
台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之后进行了修订,并于2003年3
月颁布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明晰了偿付能力额度的
监管方法,调整了监管指标,完善了相关监管措施,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
力监管制度框架和指标体系。同时,要求各保险公司提交有关偿付能力情况报告,对偿
付能力不足或者监管指标严重超标的公司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
管开始进入实质性落实阶段,并且效果逐步显现。此外,保监会积极为保险公司创造良
好的外部环境,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积极培育市场主体,进一步扩大保险市场的
对外开放;并完成了保监会派出机构的建设,保险监管组织机构体系逐步完善。

这一阶段,保监会实施的是“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初步建立起了
相对较为完善的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保险监管体系。
2.1.4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步向“三支柱”保险监管过渡阶段(2005
年至今)
2005年,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出席维也纳国际保险监督官会议时提出中国构建
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监管,标志着“三支柱"保险
监管阶段的起步,保险监管逐步由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步向“三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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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过渡。此后,中国保险监管开始注重对保险风险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研究,2006
年1月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寿险公
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和《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公司治理监管
逐步受到重视,并逐步进入到实质性的操作阶段。这一阶段,保险监管理念出现重大变
化,监管内容逐步丰富,但是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建立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完整
的体系和规范的流程。各“支柱"监管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市场行为监管仍然耗费了主
要的监管资源,其它“支柱"监管模式还处于探索之中。
从上述我国保险监管的历史演变过程可以看出,为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
求,我国保险监管理念和监管重点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并体现出逐步放松市场行为
监管的思路。但是,目前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体制不够健全、市场
发育不够成熟、保险法制不够完善、保险公司自我约束能力离成熟市场还有一定的差距,
因而,目前保险业监管仍属于全面的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并逐步形成综合性的监管体
系。
2.2我国现行保险监管模式的效率分析
保险监管作为政府对保险业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征。保险
监管产品主要由政府提供,这种产品的消费不仅具有非竞争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在我
国,政府对保险业实行的是实体监管模式,即由专门的监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保险监管的需求方对保险监管的供给方没有选择余地,保险
监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的是较为全面的严格的监管模式,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同时,保
险监管又是一种经济行为,从多个方面影响着资源在保险业的配置。因此,按照经济学
的效率分析方法对保险监管这种经济行为进行效率分析,可以全面掌握保险监管的经济
属性,发现保险监管制度和监管实践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寻找监管改进的方向,更好地
为保险业的发展服务。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这个过程中,保险监管发
挥了重要的作用,保护了被保险人利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稳定,促进了保险业持续、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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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健康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保险监管是一种政府行为,其活动不可避免的会影响
到保险市场的自由竞争,从而影响保险业的运行效率。
2.2.1我国现行保险监管模式的积极效应
从我国保险监管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保险监管对保险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宏观效
应。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取得辉煌成就,既得益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与
我国保险监管政策效应密切相关。主要表现在:
1、保险监管促进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从1980年到2007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
入从4.6亿元发展到7035.8亿元。年均增长率近30%,显示出巨大发展潜力和强劲的发
展势头,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实
力也得到不断增强,至2007年末,我国保险总资产已经达到2.9万亿元,是2002年的
4.46倍。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在不断提升,我国的保险深度由1980年的O.1%
增长到2007年的2。93%,同期,保险密度由O.47元增长到532.42元,保险在经济社会
中的渗透率不断提高。
2、严格的保险监管制度保护了稚嫩的保险产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保险业
起步较晚,市场很不成熟,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保险行业组织的自律协调机
制作用发挥不充分,在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实施的全面严格的保险监管政策有效保护
了我国稚嫩的保险产业,加速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培育,促进了弱小的中国保险业的快速、
健康成长,为中国加入WTO后应对发达国家保险业的竞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
规范了保险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正当竞争,有效维护了保险市场秩序。
3、严格的保险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业处于发
展的初级阶段,保险市场、保险中介市场不成熟,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同时,公
众的保险知识十分有限,对保险的鉴别能力不强。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实行严格的保险
监管,有效避免了保险人和保险中介利用其强势地位获取过高的利益,更有利于保护被
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对保险条款费率的严格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就保护了被保险人
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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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我国现行保险监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一效率欠缺
在保险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都不成熟的环境下,严格监管对解决我国市场秩序混
乱、经营管理粗放、损害公众利益等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和
成熟,目前这种监管模式也暴露出其内在的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为监管效率欠缺,主
要体现在:
(1)未能有效地监控和防范行业风险。我国虽然明确了保险监管的“三支柱"模
式,并逐步由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向“三支柱"监管模式过渡,但在具体
监管实践中,“三支柱"监管模式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效率欠缺。
目前,风险监管仍停留在理念探讨和引入阶段,还未完全揉合进保险监管流程,没有产
生实质性的效果。市场行为监管仍然是主要的监管手段,占用了大量的监管资源,如每
年的现场检查就历时半年之久,加上日常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和机构准入监管,保险监管
部门至少有2/3的精力均耗费在此类工作上。监管部门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行政审
批、市场整顿方面,对具有风险监控和预警作用的偿付能力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则表现
出力不从心、无暇顾及,使偿付能力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成为保险监管体系的“短板",
影响了保险监管作用的发挥。目前,偿付能力监管则仍然处于制度体系的构建和监管实
践的初级发展阶段,风险监控的效果不是很突出。现行的偿付能力指标体系是建立在保
险公司一年一度的审计报告、精算报告和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基础上,信息严重滞后,
这种基于财务指标系统分析的偿付能力监管属于一种静态监管,只能对某一特定阶段的
财务报告进行分析,难以及时监测出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动态变化。目前,保险行业中
部分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利差损较大等问题依然突出,偿付能力监管结果引导分类监管
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而公司治理监管还处于摸索阶段,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流程还存在
许多空白,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的系统性风险问题仍时有发生,如新华人寿由于内
控失效、公司违规投资导致巨额经营风险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2)不能有效解决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技术手段较为落后,
虽然保险监管部门耗费了大量的监管资源进行市场行为监管,但是,在市场主体迅速增
加,市场竞争逐步升级的情况下,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监管模式和“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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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守’’式的现场检查方式无异于舍本求末。由于监管重点不突出,监管手段落后,导致
监管效果不明显,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和保险经营风险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化解。这种并非
针对保险风险,而是主要是针对具体保险经营行为从外部进行的严格监管模式,不仅不
能提高保险经营机构规范经营的自觉性,有效解决恶性竞争问题,反而加剧了保险经营
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博弈,有可能导致保险经营机构改变其正常的经营行为,有意去冒更
大的风险以谋取厚利,从而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保险市场形成
“一抓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抓,一抓又死”的恶性循环。目前,销售误
导、恶性竞争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一定范围还变得越来越严重,保险市场
诚信问题日益突出,不断出现诸如投连风波、理赔难等问题就是最好的例证。
(3)影响了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随着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
快,目前这种重市场行为监管、轻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监管的畸重畸轻的不协调的监管
体系逐步显现出了它的负面效应,不仅不能有效防范保险风险,还影响了保险市场的运
行效率。比如,对市场准入的严格限制在防止过度竞争和不规范竞争上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本向保险行业的顺畅流动,造成竞争的不充分,资源配置难
以达到最优,社会效率受到损失。又如,对公司条款费率的严格管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
了无序的价格竞争,但也使费率不能真实反映保险供求关系,不能发挥经济杠杆作用;
从某种角度来看,部分产品偏高的费率还导致了利润空间扩大,加剧了市场的恶性竞争;
此外,对条款费率的严格管制也不利于保险产品服务的创新,对行业发展产生抑制作用。
再如,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与渠道的严格限制,固然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保险公司
资金运用的安全,但却不利于保险公司建立多种盈利模式,提高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限
制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目前,这种由于监管制度导致的较高程度的垄断经营、
费率和投资等经营管制等被一些学者称之为“保险压制"的现象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业
的供给和需求水平、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的速度和规模,给保险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
的负面影响。
(4)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存在缺陷。如前所述,一方面,着重市场行为监管
所形成的严格保险管制导致了部分市场效率的损失,资源难以达到最优配置,由此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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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剩余减少,使投保人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严格的管制使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异变
小,难以靠经营创新来打造竞争优势,从而导致了高手续费、高返还等低层次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泛滥,中间环节费用畸高,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居高不下,不仅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而且直接影响了公司的偿付能力,最终损害的是保单持有人的
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模式对于我国保险市场上出现的不正当竞
争应当负一定的责任。
(5)导致较高的监管成本。随着保险主体的增多、保险规模的扩大,我国目前这
种重市场行为监管的模式需要大量的监管资源投入,将直接导致监管人员、机构等行政
成本大幅增加;同时,保险公司的监管费支出、以及为应付监管而必须设置的部门和人
员费用支出等执行成本不断上升;此外,如前所述,由于严格监管的“竞争抑制"和“创
新抑制”效应导致的市场效率和社会效率损失也加大了行业成本。较之国外松散型的、
以风险为本的保险监管模式,和对保险机构采取分类监管的做法,目前我国保险监管具
有较高的成本。
综上,本文认为,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监管也具有初级阶段的
特征。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在逐步形成和发展演变过程中保护了幼小的中国保险业,并促
进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壮大。但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目前这
种虽然初具“三支柱”雏形、但事实上仍然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的监管保险体系和模
式,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制度体系不成熟,监管措施不完善,保险监管成本较高等缺陷,
并不是最佳模式和最优选择,需要进行调整和改善,以切实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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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保险监管及其发展趋势
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在保险市场的推动下不断发展和演变。现阶段,西方保险发达国
家的保险监管表现出一些新的发展取向,集中表现为以“风险”为基础的保险监管模式
的确立。
3.1 国际保险监管模式的演进
3.1.1国际保险监管模式的基本情况
根据保险监管的宽严程度和侧重程度来区别,可以粗略地将保险监管模式分为两
类:松散监管与严格监管。
严格监管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方式,对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实行双重监管。在这种监
管方式下,所有保险活动,如市场准入、条款费率、业务活动及财务处理等均受到保险
监管部门的监管。采用这种监管模式的通常是发展中国家,但发达国家中的日本、德国
也采用此种严格监管模式。
松散监管一般只对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实施这种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保险
监管重点是偿付能力,围绕这个核心,一般都对财务指标作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并建立
起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评估体系,以及科学的报告制度;而对于市场准入条件、保险
条款费率、以及具体的承保和投资等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管较为宽松。英国、新加坡及我
国香港等属于这类松散监管的国家。
严格监管和松散监管模式各有利弊。一般来说,严格监管体现的是一种安全优先的
原则,这种模式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有利于规范和控制保险市场,是建立
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措施,也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一些保险
业欠发达国家由于民族保险业弱小、市场化程度不高,在保险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往往更
趋向于采用严格监管模式。但严格监管模式由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限制较多,抑制
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因而往往限制了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和创造力,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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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束缚了保险业的发展。与此不同,松散监管崇尚的是一种效率优先的原则,相比
之下,松散监管主要依靠健全的法制和市场机制来监管,给予了公司更大的自由度,更
能够发挥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但它对市场成熟度、法律
健全度、体制完善度的要求颇高,否则极易造成保险市场的无序和混乱,甚至导致公司
破产,所以一般是保险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采用这一模式。
严格型保险监管模式可划分为立法主导型和行政主导型严格监管模式两种;而松散
型保险监管模式又可划分为市场主导型和立法主导型松散监管模式两种。
3.1.2国际保险监管模式的发展变革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自由主义的理论和思想在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破产的情
况下开始复兴。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潮流。世界范围内的商品、
服务、技术及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使各国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关系加强。在经济
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下,金融业也逐步趋于全球化和金融服务一体化。在这一背景下,
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进而引起各国保险监管理念
和监管模式的一些变化。总体上看,国际保险监管呈现出放松管制的趋势,并向侧重于
“以立法为保障,强化和完善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市场秩序的松散监管模式”的方向发展,
同时,顺应金融市场化、一体化的要求,更加注重统一监管。
日本保险监管采用的是一种行政主导型的严格监管。日本政府认为无约束的竞争是
不稳定的和具有破坏性的,因此,1996以前,日本对保险公司从批准设立开始,就一
直采取减少竞争的“保驾护航”做法,对保单格式、价格等具体的经营行为也实施严
格的行政管制。与英美等发达国家不同,在较强的行政管制下,日本保险市场虽然发达
但呈现出高度集中的状况,具有一定垄断性特征,全国仅有20余家非寿险公司和30多
家寿险公司。但是,严格监管对于市场的约束和限制越来越不利于日本保险市场的发展,
而且,严格的保险监管在牺牲市场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并不能完全保证市场的安全。1997
年日产生命破产案使得日本政府和大藏省(当时的日本保险监管机构)不得不重新审视
这种行政主导型严格保险监管模式的利弊,促使了1996年开始的日本“金融大改革”,
金融监管部门顺应现代金融业发展潮流,开始注重保险监管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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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下,促使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则进行自由竞争,优胜劣汰,保险监管模式趋于松散,
但法制化程度得到加强。目前,日本除《保险业法》外,还制定了《关于保险业管理的
法律》、《关于外国保险事业者的法律》、《关于损害保险费率测算团体的法律》以及《保
险契约法》等。
英国是市场主导型保险松散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英国的保险监管主要依靠市场约
束机制、行业自律机制来实现其监管目标。信息披露是其重要的手段,英国政府借助保
险信息披露的监管来矫J下消费者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英国政府认为充分公开披露保险公
司信息,可以帮助投保人正确选择保险公司以转嫁风险,进而减少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
济损失:同时还可以强化社会监督,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自律。基于此,英国每年均向社
会公开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监管报告,并及时、认真地分析研究,力争及早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问题,把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以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行业自律作为
政府监管的有力补充在英国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英国的劳合社理事会、保险推事局、
保险经纪人的自我管理组织等行业自律监管是英国保险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随
着英国的金融改革,英国如今也越来越强调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除《保险公司法》
外,英国还制定了《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经纪人法》、《保单持有人保护法》和《金
融服务法》等等一系列法律,以及完备的会计规范评估原则和详尽的报告制度等,逐步
由市场主导型松散监管模式转化为立法为导向的松散监管模式。
在各国保险立法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对保险市场效率和保险机构效益的重视使得放
松监管成为一种趋势。放松管制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进一步降低了交易成本,推动
了保险业的发展,但是,事实证明,单纯的放松管制并非保证市场效率的良策,风险的
有效管控是实现市场效率的基础。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
法案》,废止了限制银行、证券、保险业混业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而使
美国金融业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客观要求监管体系的更加集中统一
化。在保险方面,《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除对保险业经营提出一系列规范外,还强化
了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瑚ce CommissionerS NAIC)和全
国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协会的管理职能,在保留各州对保险业监管权利的基础上,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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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建立联邦一级的保险监管机构。同样,英国和日本的金融改革,也表明在法制化、
规范化条件下的统一监管,并不是单纯的放松监管。现代保险监管模式的发展正在寻求
一种基于立法主导型而又介于严格和松散之间的保险监管模式,即既注重保险安全、又
注重保险效率的一种更为科学有效的监管模式。
近来,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等国家,先后采取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
管方法。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保险核心原则》也强调风险管理在保险监管中的作
用。国际上保险监管发展的最新趋势是,西方发达国家纷纷着手建立并强化审慎性原则
基础上的风险监管制度,旨在构建一个健全的、有效的审慎监管体系。
3.2发达国家风险为本保险监管模式的实践
3.2.1英国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
在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体系形成以前,英国一直采用欧盟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体
系,并要求更高的偿付能力倍数。但这仍未克服欧盟偿付能力规定所具有的低水平的资
本金要求和缺乏风险敏感度的缺陷。2000年末,英国公平人寿保险社团有保证利率的
分红养老年金事件,以及之后独立保险公司的清算和两全险保单销售误导等一系列问题
的出现,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2001年11月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实施
了一场被称之为“特纳改革”的改革计划,在英国的保险监管体制中开始引入以风险为
基础的审慎监管,并从2004年底开始实行更为谨慎的实际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体系。
新监管体系引入了单项资本充足标准框架(hldividual Capital Adequacy staIldards,
ICAS),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需满足最低资本要求(Minim啪Capital Requi玎ement,
MCR)和增强资本要求(E11llanced C印ital Requiremellt,ECR);对于经营分红保险产
品的寿险公司还需满足分红保险资本要求(、斫th.profits insurallce capital coInponent,
WPICC)。新资本要求具有显著的风险敏感性,MCR和ECR涵盖了大多数保险公司面
临的主要风险问题,如保险风险,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ICAS为单个公
司提出的量体裁衣式的资本要求(MCR和ECR)是标准的资本金计算公式,计算公司
防范主要风险应持有的资本。由于一家公司持有的资本额应取决于其公司的业务结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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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可能会高于通过公式计算的资本额,ICAS则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FSA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其风险特点进行自我资本评估(砌ividual Capital
Assessment,ICA),以查看资本是否充足;公司在评估时需识别其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来
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和保险风险,当需要资本金来防范这
些风险时,公司应能计算出持有多少资本金合适。FSA要求保险公司的ICA必须具有
前瞻性,充分考虑公司的业务计划、战略和资金部署;必须基于公司的未来业务计划和
预测,而不是像MRC和ERC主要是基于历史数据来计算。根据公司的ICA和其他信
息,FSA也会对公司进行评估,并向公司出具单个资本指导(hldividual Capital
GuidaIlce),要求公司持有与其业务和风险规模相对应的资本金。
ICA还进一步强调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重要性,以及为开展ICA一家公司应使用适
当的流程与系统,且这些流程与系统应确保高管人员对ICA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当FSA
根据ICA的结果,审查公司是否持有足够的资本金时,高管人员对ICA流程的参与度
将是FSA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
总之,英国通过改革在市场主导型监管模式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保险公司面临的主
要风险,提出了具有风险敏感性的保险公司新资本要求,形成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
管体系,并且,英国的风险监管体系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动态性和前瞻性。
3.2.2美国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模型(ImC)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保险业受当时经济大幅波动影响,一些规模较大的保险公
司出现了破产的情况,保险业的偿付能力问题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保险监管当局因
未能及时有效地识别具有潜在风险的保险公司而备受指责。为应对新的形势,在九十年
代初期,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研究并提出专门用于监管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
的体系,即RBC体系。
RBC体系主要的特点是建立了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的标准化计算模型。以寿险公司的
I氇C体系为例,根据NAIC的规定,寿险业存在四种主要风险,即资产风险(C1),
定价风险(或承保风险,C2),利率风险(C3)和一般管理风险(C4)。详细的计算方
法如下(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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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寿险公司的RBC计算方法
(T11e Computation Method for RBC of the“fe IIlsu啪ce CompaIly)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全球视野一一境外保险考察报告》
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由下列公式计算:咫c=c4+√c22+(c1+c3)2
该公式体现了NAIC对不同风险类别之间关联性的假设。基本上,假设资产风险
(C1)与利率风险(C3)完全相关,而负债方的承保风险(C2)则与资产方的C1与
C3无相关性。一般管理风险(C4)则作为额外的风险附加。
RBC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明确了对应标准化的监管措施,这被认为是监管
方法论的一次飞跃。保险监管部门将以RBC方法计算出来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金
额与其调整后的总资本金(包括注册资本金,留存收益和其他认可资产)相对比,并计
算出二者比例,该比例将作为监管部门采取特定监管措施的基础。主要比例范围和相应
的监管措施如下(表3.2)。
表3.2 I疆C体系的监管措施
(RegIllation Me怕ds of RBC System)
监管措施名称%RBC 具体措施
无举措>lOO%
公司举措<100% 公司必须在45天内上报融资所需资本金的计划
监管举措<75% 公司必须实施监管部门提出的特定要求
授权控制50% 监管者有权将公司放丁其控制之F
强制举措35% 监管当局必须接管公司的控制权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Ⅸ全球视野一一境外保险考察报告》
多层次的RBC监管措施体系是专为早期报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而设计的,
监管者可采取及时有效的监管措施防止公司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而且,该体系也具有
比较灵活的特点,在监管者启用严厉的监管措施之前,保险公司有机会采取成本较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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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措施。
总之,RBC方法是一个标准化模型,该模型充分考虑了保险公司面临的来自资产负
债表中各类项目的主要风险,并根据数量方法计算风险额度,从而决定公司所需要的资
本金数额。这一方法可看作监管部门推动的简化企业风险管理模型,可以有效提高保险
业的财务安全。与英国模式相比,I氇C具有标准化公式和明确的监管措施,更为客观
和容易实施。但另一方面,该模式下保险公司自主调整其资本金的余地较小,不利于资
本金金额与公司的业务种类和组合相匹配;同时,监管机构实施判断的空间也相对较小。
3.2.3新加坡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保险监管模式
新加坡实行的是一体化的金融监管体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对银行、保险
和证券业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MAS下设的保险署负责新加坡保险监管。1997年新加坡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适应保险市场开放的要求,保险署确立了培育一个健全、富有竞
争力以及不断追求进步的保险市场监管目标,其中一个重要的监管目标就是实施审慎、
有效的监管法规和政策,促进保险机构稳健安全运行,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
新加坡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施偿付能力监管,随着保险市场外部环境和运行机
制的变化,保险风险逐步升级,原有的偿付能力监管方式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一是新加
坡保险机构类型众多,关联交易程度高,风险交叉传染可能性大,偿付能力监管对风险
“一刀切"做法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风险监管的要求。二是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市场环境
中,特别是在MAS对银行业已经实行风险资本管理方式的情况下,原有的偿付能力监管
方式已经不适应一体化的金融监管要求。三是对保险风险的评估不够全面,更多地关注
保险公司的负债风险,没有充分反映资产风险。四是对类型相同但风险控制水平不同的
保险机构,没有体现差别化的资本金要求,难以提高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的积
极性。为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MAS从2000年开始研究以风险为基础的保险监管方式
(msk.Based Approach,RBA),研究制定了风险资本管理(msk.BaSed Capital,RBC)
等新的监管方法和手段,逐步实现由传统偿付能力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保险监管方式
(RBA)的转变。RBA方式可以全面衡量不同类型、不同管理水平保险机构的资产和负
债风险,对风险的监控和评估更为及时、全面和具体;这种监管方式改变了对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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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过细的状况,重点监管公司高风险活动,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增强,监管资源配置的
有效性提高,为保险机构创造了一个更有效率和活力的市场环境。
3.2.4瑞士的新型保险监管模式
瑞士政府实施了保险监管新计划,在对现有保险监管体系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引入了
风险基础监管体系(risk-baSed supenrisory system),并采用与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
家的保险监管方式相似的风险基础方法(订sk-based approaCh),以加强保险公司的风险
管理与公司治理。新的保险监管方式不仅涉及保险产品与费率控制,而且包括偿付能力
与财务控制监管,强调公司治理。
在瑞士政府的新监管计划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内部财务控制,并强调如果公司高
层管理人员违反监管规则将承担更大的责任。为适应新的监管规则,保险公司有必要采
取更为复杂的手段进行风险管理,为此,瑞士利用其风险监管技术建立了大量复杂的风
险管理与内部风险模型(hltemal硒sk Models)。
瑞士新的保险监管体系与欧盟正在制订的偿付能力II(Solvency II)相似,旨在构建
能够更好地与保险公司风险相匹配的偿付能力。新体系要求保险公司任命一名负责精算
师,担任保险公司的“内部道德心"(hltemal Conscience),负责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
管理。该精算师必须关注保险公司的精算风险与其它风险,包括投资风险等;此外,瑞
士政府还要求保险公司增加信息披露与经营透明度。
3.2.5 I甜S保险核心原则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mational Association of hlsurance SupeⅣisor,队IS)成立
于1994年,是由各国(地区)保险监管机构组成的一个国际组织,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
内的成员约200个。队IS成立的目的主要是加强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建立国
际保险监管标准。1997年,认IS在研究各国保险监管规律、总结各国保险监管经验的基
础上,研究制定了一个各国可接受的监管原则框架——《保险核心原则》(ICPs),后
经2000年和2003年两次修订,形成了目前的8章和28个原则。其中,第六章“审慎标
准”明确了审慎监管规定,是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该章包括一个关于审慎规定的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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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风险评估和管理,以及五个专有监管领域的原则,包括保险活动、负债、投资、资本
充足和衍生产品。按照该规定的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保险公司
的财务状况稳定。
一是监管当局应制定涵盖保险公司面临的所有主要风险的审慎规定,要求保险公司
建立风险管理框架来有效地识别和管理风险。二是监管当局要求保险公司拥有有效工具
来分析评估承保风险,以使其获得足够的保费收入;监管当局也应制定有关规定,监控
和规范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和其他安排来控制承保风险的具体方式。三是监管当局应要
求保险公司评估和管理投资风险,以及与投资活动有关、并对技术准备金和资本金有影
响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四是监管当局应建立偿付能力监管
体系,以建立起早期预警机制,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资本充足要求是该体系
的核心部分,监管当局除应设立合理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还应制定充足的技术准备金
标准,并对使用衍生工具进行限制。总之,根据ICPs,一个健全的审慎监管体系应包括
标准制定和建立以资本充足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加强风险监管。
从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监管的演变发展来看,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背景
下,各国保险管制趋于放松,但更为注重监管的法制化和监管的一体化,风险监管逐步
成为保险监管的核心和重要手段,因此,构建以风险为本的保险监管体系成为保险监管
发展的一种必然。风险为本的保险监管体系重点关注保险机构的风险,通过督促公司建
立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的早期预警,按照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充足性
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不仅可以有效整合监管资源,也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重
要手段。
3.3发达国家风险为本保险监管模式的启示
从上述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模式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可以看到,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
融一体化进程,国际保险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保险业发达国家更加注
重风险基础的保险监管模式的建立和完善,以更好防范系统性的保险风险,提高保险监
管的有效性。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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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保险监管体系的建立是国际保险监管新趋势。这种模式既
是放松监管这种监管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建立市场主导型监管模
式这种监管趋势的具体体现。风险基础的监管体系充分考虑了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
险,基于保险风险建立起综合性的立体监管体系,并且其监管政策和监管要求具有风险
敏感性;该体系引入风险资本等新的监管方法和手段,建立风险资本要求标准化计算等
风险管理模型,计算出合适的资本金要求,以与其业务和风险规模相对应,确保风险监
管的动态性。风险基础的保险监管改变了原来对市场行为管理过细的状况,为保险机构
创造了一个更有效率和活力的市场环境;风险基础保险监管体系的建立能够有效地加强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效果,从而提高保险业的财务安全。
二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引导公司强化内部风险管控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重要途
径。通过外部监管引导、督促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内部风险管理框架,完善内
部控制流程与系统以有效地识别风险和管理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特点,进行自我评估,
可以实现内部风险的有效管控。同时,强调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重要性,强化高层管理
人员违规责任,可以有效提高其风险管控和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三是实施分类监管,可有效节约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提高保险监管的针对性。
建立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类,采取
对应的监管措施,能够集中监管资源于关键的风险点,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防止公
司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和风险进一步扩大。同时分类监管措施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对类
型相同但风险控制水平不同的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不仅可以有效提高保险
机构加强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可以引导公司在经营状况恶化及监管者启用
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之前,采取成本较低的改进措施,以降低监管成本和保险经营成本。
综上,在我国保险业发展规模初具、保险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
基础上,为进一步改善我国保险业发展环境,提高保险监管的效率,有必要对保险监管
战略进行调整,引入风险监管的理念,构建风险为本的保险监管体系,以通过有效监管
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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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风险为本保险业监管模式的引入
国际保险监管理念和监管实践的发展变化显示,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模式已经成
为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本章主要论证我国引入风险为本保险业监管模式的必要性,并
从理论上对这种监管模式进行解释。
4.1 风险为本保险监管模式的引入
4.1.1风险监管理念的引入
保险监管的目的是防止和避免保险企业经营失败,维护市场稳定,保护保单持有人
的合法利益,促使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风险监管是从监管的目标出发,
着重于处置保险市场的整体风险,监管者运用监管技术和监管工具,动态、持续和系统
地对被监管对象的风险进行识别、监测和评估,在判断风险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结
果的基础上,采用分类监管措施进行预防、化解和处置,从而将损失概率或损失幅度控
制在可接受水平内的一种监管模式。风险监管的目标不在于实现保险业风险的最小化,
而是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可接受的水平之内,是在考虑风险的性质、类别,以及监管
措施有效性的同时,寻求保险市场安全稳定与效率之间的融合与均衡,以促进保险业的
长期稳定发展。
引入风险监管理念,是在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经验,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并在
充分考虑我国保险监管部门的双重定位和双重职能(保险行业监管和发展)的情况下提
出的保险监管新思路。这种监管理念不仅强调“市场的安全和稳定”,还强调“市场的
效率’’,即既要通过风险监管确保市场的安全稳定,又要通过风险监管促进保险市场效
率的提高,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顺应国际保险监管潮流,树立风险监管的理
念,在保险监管中以风险监管为指导思想和核心内容,“有所为,有所不为”,逐步放
松对具体保险经营行为的严格监管,代之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辅助保险监管,从而把有
限的监管资源集中于风险监管,重点关注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危机的风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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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通过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来促进保险机构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是探索提高保险监管
效率的有效途径。
4.1.2风险为本保险业监管体系的界定
虽然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我国的保险监管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仍未形成完整的监
管体系,相关监管技术与国际保险监管技术相比更是相去甚远。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经验,
在风险监管理念的指引下,构建风险为本保险监管体系是中国保险业的必然选择。风险
为本保险监管体系不同于传统的严格监管模式、松散监管模式或者介于二者之间的折中
监管模式,不是一种侧重局部的监管模式,不单纯以“市场行为”或者“偿付能力”监
管为核心,而是要构建一种结构化、系统化的,全方位的动态风险监管体系。风险监管
体系的构建,要考虑“安全与效率”、“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相结合,要使得保险监
管部门能够动态监控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变化,并相机采取监管措施,力求在保
险风险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基础上实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彻底改善目前我国保险监
管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急救型"监管现状,同时可以促进监管资源的有效配
置和利用。关于体系构建的思路,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2005年IAIS维也纳年会上作
了具体的阐述:“参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三支柱监管框架——即偿付能力监管、公
司治理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体系。努力构筑以公司内控
和治理结构监管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
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防范保险业风险的五道防线,促进中国保险
业稳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这种思路体现了现代保险监管模式的发展主流。
本文所倡导的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正是基于上述“三支柱’’监管框架理论的、
以审慎性监管为基础的、对保险风险进行动态监管的体系。
4.1.3实施风险为本保险业监管模式的必要性
国际保险监管经验对我国保险监管的改革与发展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在我国,保
险监管的发展虽然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但与发达国家百年发展史相比,依然显
得稚嫩和不成熟。二十多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经历了起步、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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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并转向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三
支柱”监管模式等几个主要阶段。保险监管对促进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
保险监管的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保险主体迅速增多,保险规模急剧扩大,保险创新
不断推陈,保险风险不断变化,传统的保险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已经不适应保险业发展
的要求,监管效率趋于降低,监管成本不断上升,因此保险监管应适时调整,以跟上保
险业发展的步伐。在我国保险监管中引入风险监管理念,实施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既是
国际保险监管发展新趋势的要求,也是保证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首先,实施
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模式有利于提高保险市场化程度。风险为本的保险监管减少了对
保险机构具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减少了政府对保险业的干预,适应我国逐步完善的市场
经济体系和对外开放格局,有利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增强市场活力,加速保险
业的市场化进程。其次,实施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风险为
本的保险监管,通过制定一系列“审慎监管规则"(Prudential Rules),引导和督促保
险机构遵守这些审慎规则,重点对影响保险机构和保险市场稳定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管理和控制,并通过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促进保险机构加强内部风险管理,这是
一个动态的风险监控过程,也是一个通过外因促进内因起作用的良性互动过程,不仅抓
住了监管的核心环节,也抓住了保险市场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源头上和根
本上加强了保险监管,因此,有利于提高保险监管效率、防范保险风险、解决市场秩序
混乱等问题。再次,实施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模式有利于优化监管资源配置、降低监
管成本。由于保险业发展较快,当前,我国保险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与监管任务繁重的矛
盾较为突出,秉持风险监管观念,实施适度、审慎的监管,重点关注监管对象和保险市
场风险,对监管对象区分风险的层级、性质,实行重点监管和差别监管,避免“眉毛胡
子一把抓",对风险较高的监管对象重点关注,并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以降低经营风
险;反之,对风险较低的监管对象则一般关注,减少监管干预,以达到监管资源的优化
配置,从而有效节约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此外,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积累,保险监
管基础也得到了夯实,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利用,监管技术水平的提升也为风险监管
模式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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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风险为本保险监管模式的理论基础
4.2.1宏观经济调控理论
根据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市场理论,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这只“看不
见的手"会自发地调节经济运行。但是,由于存在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政府的干预和
调节。
保险是一个对未来风险进行保障承诺的行业,有其独有的行业特点,但是由于其公
共物品的属性和破坏性竞争、外部效应、以及信息不完全性和非对称性等问题的存在,
使得保险市场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引起明显的经济低效或不公平现象,因而有
必要用政府“看得见的手"来弥补市场“看不见的手"的缺陷,对保险市场进行干预和
监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政府的宏观调控是为了
防止市场失灵,保证市场充分发挥作用,使社会资源配置和利用达到“帕累托最优";
但是政府宏观调控要尊重市场规律,要注意市场干预的“度与量",做到“有所为,有
所不为"。我国保险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挥市场机制配置保
险资源作用的同时,也客观上要求政府通过适度的监管来维持市场秩序,保证保险市场
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转轨时期,保险业则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化程度较
低,有效竞争不足。由于市场不成熟,管理水平低下,因此非理性竞争、违规经营等市
场问题比较突出,保险风险比较复杂,因而在保险市场加快开放的背景下,政府监管不
仅非常必要而且还必须加强。保险监管的作用不仅仅是调节和干预市场,更重要的是推
进保险业的市场化进程,努力营造一个宽松、有序的有效竞争环境,引导保险市场的健
康发展。通过监管政策引导保险公司利用比较优势和市场资源形成规模经济,促进有效
竞争,推动对外开放,并以适度超前的对外开放倒逼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形成国内国际
两个市场良性互动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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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现代风险管理理论
保险监管是一门复杂的管理学。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是保险业风险监测和处置,从
这个角度来看,保险监管实质上是一门风险管理的学科,因而,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和分
析范式就自然成为我国风险监管模式选择的重要理论依据。
(一)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风险管理专家约尼思和福德对风险管理作了最具现代意义的解释,他们认为,风险
管理是指为了建构风险和回应风险所采取的各类监控方法与过程的统称(黜sk
management means an measures imended t0 shape the deVel叩ment of and response to
risks.)。也就是说,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实际上是一种一体化的、连续的,把风险和机
遇都考虑进来的全方位的风险管理理念。在现代风险管理理论中, “风险识别、风险
衡量、风险评价,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并对可能效果进行评价,进
而最终做出相应决策选择的过程”,反映的是风险管理服务模式中处理风险的一种科学
方法。而风险管理服务模式的本质则反映为通过对风险管理主体一体化的、整体范围的
风险
连续使用结构化、系统化的管理方法,来创造、保护和增加风险管理主体收益,实
现其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因而,风险管理服务的最终目标也已经不仅仅在于通过风险控
制、风险处理,寻求最大的安全保障,而是着眼于实现风险利用与安全保障平衡基础之
上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根据现代风险管理的分析范式,其基本操作程序是: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评
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
所致损失的后果的管理过程。
(二)风险监管模式的风险管理解释
风险监管模式的最终目标就是由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保险功能的实现所
决定的保险业发展。也就是说,保险监管要在风险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基础上,保障保
险市场中的各方利益主体,特别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安全和利益,树立竞争性保
险市场中的公众信心,促进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与风险的共存和在风险中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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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体现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保险业的和谐发展。因此,风险监管模式主要履行监督
(Regulation)和管理(SupeⅣision)两项职能。其中,监督主要是指在制订和解释相关
法律与监管规定、发布监管指引、在合法范围内核准保险机构请求等方面的监管活动;
而管理则包括对于保险机构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估,运用监管权利及时干预以保护保
险市场中的各方利益主体,特别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安全和利益等方面的监管活动。
以加拿大金融监管局(0SFI)的监管实践为例,其风险监管模式的监管程序为:风
险评估、风险分析、制定监管计划、进行现场监管、整理文件、形成监管报告、进入新
的监管流程,与现代风险管理操作程序基本一致。通过上述以风险评估为核心的监管程
序,保险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选择相应的风险管理技术来处理可能的风险。一般情况,保
险监管部门使用“风险控制"手段处置风险,以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并且
财务稳定,减少保险公司破产概率或破产损害;在保险公司出现破产危机时,监管部门
则有可能使用保险保障基金,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破产救济。
保险监管部门主要采取控制型手段来处置保险风险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
希望通过促进、鼓励保险公司等被监管对象强化内部控制来降低其自身风险发生的概率
和损害程度。另一个考虑是加强过程监管,以根据综合风险评级实施风险预警,并采取
分类监管措施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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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我国风险为本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构建思路
参照国际上风险监管的基本框架,根据风险管理理论,本章将从风险监管体系的构
建目标、构建原则、基本流程和监管体系等方面进一步阐述我国风险为本保险监管体系
的构建思路。
5.1.1构建目标
5.1构建目标和原则
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经验,根据我国保险监管现状和保险业发展趋势,以风险监管理
念为指导,以保险风险的识别、评估、处置为主线,构建层次清晰、内容完善、适度超
前的保险监管体系,逐步实现对保险业风险的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和有效处置,并通过
有效的风险监管实现维护保险市场的效率、公平、稳定与安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
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目标。
5.1.2构建原则
根据上述风险监管体系的构建目标,我国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构建应该遵循
如下原则:
1、风险监管原则。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监管部门不可能知悉保险公司所有的信
息,因此,要达到监管的目的,在保险监管中应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树立风
险监管的理念,抓住核心环节,重点监管保险业风险及其变化趋势J下是这种辩证思维的
体现。在保险监管过程中终贯穿风险监管理念,围绕保险风险采取积极的措施实施事前、
事中的动态监管和事后的风险处置,才能确保监管的效果,保障保险业的健康运行。风
险监管是一个整体的、动态的、系统的过程,保险监管部门既要关注保险市场的整体风
险,也要重视保险市场中单个公司具体的风险状况;既要注重具体风险的预警防范,又
要着力于建立长效机制,构建完整的风险监管体系。通过风险监管促进保险机构树立风
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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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意识和合规意识,并采取积极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2、审慎监管原则。保险监管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监管政策和措施对保险业的发
展具有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积极的、正面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负面的。也就
是说,保险监管本身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在监管中应遵循审慎监管的原则,尊重市
场规律,依法监管,避免过度的行政干预;应采取审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不当给发展
中的保险业造成阻碍,制约保险业发展。
3、法人监管原则。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模式应重点对保险法人机构的整体风险
进行监管,同时应将对保险分支机构的风险评估按一定权重纳入法人机构的风险监管体
系。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不同,我国的保险公司采用的是“总一分公司制",保
险公司的总公司是法人机构,主要职责是经营管理;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分公司有部分的管理职能。由于保险机构实行一个法人体制,各
公司管理模式差异较大,集权程度不一,且保险分支机构众多,层级复杂,对每一家分
支机构开展系统性风险监管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和不必要的。但是由于保险总公司
和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均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授权经营),各方的利
益不完全一致,分、支公司的不当行为有可能影响到整个公司的风险状况,例如,某分
支机构的违规承保行为可能导致整个公司的偿付危机,因此,为提高风险监管的针对性
和有效性,应重点对法人机构进行风险监管,同时关注分支机构的经营风险。
4、协调监管原则。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综合化发展趋势,保险业发展也出现了新
的变化,保险公司经营多元化特征日益明显。保险集团的出现使保险综合经营的特征逐
步凸显;保险经营创新加速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融合,产生了新的保险风险和
监管盲区。这些新情况的出现客观上要求保险监管部门遵从协调监管原则,注重横向协
调和监管合作,加大金融监管资源的整合,既防止重复监管造成监管资源浪费,又防止
推诿责任形成监管真空,建立起核心监管部门和监管支持部门之间的和谐关系,利用“两
种资源"(保险监管资源和外部监管资源)和“两种手段’’(保险监管手段和社会监督
手段),不断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
5、监管一致性原则。不同监管人员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存在差异,为确保监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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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一致,要求监管部门遵循监管一致性原则,在风险监管中处理好监管部门内部的纵向
协调关系,监管部门和其派出机构之间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使风险监管目标一致,标
准一致,程序一致和监管措施一致,实现保险监管工作的透明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确
保风险监管效果一致。
5.2风险监管的基本流程设计
风险监管的基本流程适用于风险监管体系的各个部分以及对各个环节各个风险点
的监控和处置。根据国际风险监管的基本程序,结合我国实际,我国风险监管工作的基
本流程按下述思路设计。如图5.1所示。
图5.1风险监管基本流程
(The B勰ic Pfocedure of tIle黜sk-BaLsed Regulation)
风险监管的基本流程是:首先,多渠道收集整理被监管对象的信息资料,然后利用
风险监管技术对被监管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再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分类监管计划,对
被监管对象实施分类监管。其中,对于个别总体净风险评级较高的被监管对象制定现场
监管计划,通过现场监管进一步确认或者修J下其综合风险评级并形成风险监管报告、提
出监管处理意见、实施具体的监管措施进行风险处置。最后,对所有信息资料归档管理,
之后又进入一个新的监管周期,顺序完成新一轮的风险监管流程。风险监管各流程的具
体内容设计如下: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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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信息采集与核实
信息采集和信息核实是风险监管的基础环节,该环节的中心任务是全方位采集信
息,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校验与核实,确保风险监管信息的充足性、及时性、完整性
与可靠性,以支持下一环节的风险评估工作。按照持续风险监管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
应建立专门的信息管理制度,形成工作机制,定期采集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风险状
况的动态信息,并对信息数据进行校验核实。
目前,保险监管部门在风险监管中可利用的信息资源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各级保
险监管机构在监管活动中采集的信息,如监管部门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保险公司采
集的经营数据信息,非现场监管质询、现场检查和信访案件调查以及专项调研中发现的
综合信息等;二是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形成的信息,如内部审计报告、经营分析报
告(如业务、财务、投资分析报告)、专项分析报告(如产品、销售分析报告)、精算报
告、重大事项报告等;三是外部监管信息,如外部审计报告、独立评级机构的评估报告,
以及媒体的相关报道等。
5.2.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风险监管流程的核心环节。具体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较为复杂,限于
篇幅,本文不作详细介绍,这里仅简要介绍风险评估流程的设计。
在风险监管工作中,风险评估流程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一是资料整理和总体情况分析。通过前述信息的收集和核实,信息管理人员将有关
信息提交给风险分析专员,风险分析专员首先对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和总体情况分析,形
成被监管对象风险情况的初步判断,并确定风险分析重点,进入下一环节。
二是潜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质量评估。针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潜在
风险类别,根据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按照一定的风险评估方法,分别对保险公司法
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潜在风险水平和风险趋势进行分析评估。风险分析专员应分别根据
系列定量和定性指标对每一项指标的JxL险情况按“高’’、“中"、“低”水平进行评估,并
汇总得到总体潜在风险的等级和风险趋势。此外,风险分析专员还应根据评估指标体系
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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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监管对象风险管控各流程的有效性逐一进行评估,对应给出“良好”、“一般”、“欠
佳"的评价,并汇总得到总体风险管理等级评定。
三是风险矩阵分析。在得到潜在风险等级和风险管理等级评价,根据评价结构编制
风险矩阵,为下一步制定分类监管计划提供参考。
四是形成风险评估摘要。风险评估摘要(RAS)是风险监管工作的核心文件。风险
分析专员根据评估情况形成完整的风险评估摘要,全面反映被监管对象监测期间的运营
状况、财务状况、潜在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以及重大事项和上一监管周期发现问
题的缺陷整改情况等。
5.2.3风险处置一一分类监管
风险处置环节集中体现风险监管的效果,风险处置的重要手段是实施分类监管。风
险处置环节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一是制定和实施分类监管计划。保险风险监管部门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被监
管对象不同的风险特征和风险评级制定不同的监管手段,实施分类监管。分类监管措施
主要包括日常监管、有限度的监管措施、严格监管措施和严厉监管措施。如表5.1所示,
对综合风险评级“低"的被监管对象,一般无须采取特殊监管措施,主要进行日常监管;
对综合风险评级“中"的被监管对象,采取有限度的监管措施;对综合风险评级“高’’
的被监管对象,辅之于现场检查措施进一步确定其风险评级,并采取一定的干预经营措
施;对综合风险等级为“很高’’的被监管对象,监管部门在实施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
较为严格的监管干预措施,甚至实施暂时接管公司经营。
二是缮制风险监管报告、建议监管干预层级。在采取分类监管措施之后,监管人员
还需要根据监管实施情况对风险评估摘要中被监管对象的风险评级进行修正,并在此基
础上完成年度风险监管报告,提出被监管对象的监管干预层级建议,供监管决策参考。
三是举行审慎性会谈和三方联席会议。监管部门在作出监管决策之前,需与被监管
对象的高级管理层举行审慎性会谈。如有必要还应举行“保险监管、被监管对象、社会
监督机构(如外部审计)"在内的三方联席会议。
四是做出监管决定、公布监管公告。在审慎性会谈或三方联席会议之后,经上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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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批准,最终将形成监管干预决定,并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对风险监管报告相关内容
进行公告。
五是制定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保险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年度风险监管情况,制
定下一年度的风险监管计划。包括现场监管计划、监管干预执行情况,以及可能的风险
监管重点。
表5.1针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分类监管措施
(Cl邪sified Regulation Metllods矗泔the kgal Emny of hlsllrance C伽叩aIly)
综合风险评级分类监管措施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采取的具体监管措施
检查和评估法律法规要求的监管认可申请和要求
低日常监管日常风险监管
法定的检奄和常规性的现场监管
风险提示
就有关问题进行监管质询,并要求公司采取整改措施
对于缺陷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的进一步检杏
中有限度的监管要求公司提供经合格审计师事务审计的报告
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提高风险评估频率
扩大现场监管的范围、提高现场监管的频率
立即将问题通报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
增加信息报送的内容、提高风险评估频率
监管人员进驻公司进行检查
高严格的监管要求外部的或者独立的精算师对当时环境下的准备金的充
足性等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对公司采取限制业务、要求增加资本等措施
启动应急预案
频繁约见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
扩人业务限制范罔、要求公司进一步增加资本等
很高严厉的监管正式通报保险保障基金委员会
保持对资产的控制、做好短期内接管公司的准备
如果公司符合破产条件,进入破产程序
5.2.4信息归档和管理
在完成上述各步骤风险监管工作之后应将各阶段所形成的文件或者报告交由信息
管理人员归档和管理。保险监管部门应完善风险监管信息的管理,建立风险信息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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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和保密制度,并建立风险监管信息库,保存风险监管历史信息,为后续风险监管工
作提供参考和比较。
5.2.5风险监管频度与运行周期
为确保风险监管的时效性,风险监管工作应有一定的频度。考虑到监管工作强度和
风险评估的难度,以及分类监管效果反映滞后的特征,应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风险
监管频度和评估周期,以达到预定的监管效果并有效节约监管资源。建议实施“一简一
全”两级风险监管周期制度,即简单的基础风险指标监测和预警与全面风险评估两个层
级。每季度对保险公司基础风险指标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并对异动指标进行跟踪
分析,但不作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每年进行~次全面的风险评估,全面分析评估公司
风险状况和风险管控效果,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及时化解风险。特殊情况则应加大风
险监管频度。
5.3风险为本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构建
为适应保险市场国际化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新形势,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应
逐步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和体系。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构建,应与国际保险监管发展
方向一致,但在借鉴国际保险监管成功经验的同时,要注意保险市场的适应性,符合我
国保险业发展实际;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构建,并不是对原有监管模式的全盘否定,而
是在保留原有监管优势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优化
市场行为监管,以提高监管的效果;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构建,应始终贯穿风险监管的
理念,按照“三个层次”,即构建和满足有效监管的前提、制定监管政策和标准、实施
监管措施,通过构建风险为本的“三支柱"保险业监管体系,即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公
司治理监管体系和市场行为监管体系,督促保险人实施审慎经营规则,通过有效监管从
而达到“维护一个有效、公平、安全和稳定的保险市场,以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实现“以监管促发展”、推动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监管目标。
风险为本的“三支柱”保险业监管体系是一个有机结合体,较全面地涵盖了现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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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偿付能力监管是风险监管的核心,完善的治理结构、内控管理和风
险管理体系是顺利实施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手段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市场行为监管则
是维护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三者互为补充,
共同作用,构筑成一个完整的保险风险监管体系。通过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实施,逐步实
现从以业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从以实施严格的外部监
管为主逐步转向主要通过外部监管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内部风险管控转变;从结果性的事
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连续监管转变。
风险为本的保险监管体系基本框架如图5.2所示:
翊熬瓠劂酝
‰ 刺黼么
偿釜譬力l 藜市场行为公司治理》
§
监管监管}
『獬灞瑟⋯ 一瑟
黔+彬’

图5.2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框架图
(Tlle№蚰e Dia弘啦ofⅡle鼬sk—Based Regulation System of h塔urance hld惦时)
5.3.1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承担到期债务和未来责任的财务支付能力,它体现的是保险公
司对所承担风险的赔偿或给付能力。偿付能力的监管,是通过动态跟踪保险公司的财务
状况,从而实现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预警和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公
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和较好的财务状况,以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
稳定、持续发展。
(一)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我国保险监管在从注重市场行为监管到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再到目
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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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出的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监管理念与实践演变过程
中,逐步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偿付能力监管相关的制度:
一是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静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通过《保险法》、《保险公司
管理规定》、《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以及对前述规定修订后形
成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立,构建了较为完整的静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明确了
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初步建立起了偿付能力风险评估体系,完善了偿付能力额度
监管制度,制定了财产险业务和人寿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计算方式和实际偿付能力
的计算方法,并且分别给出了两类不同业务的监管指标。此外,还明晰了偿付能力的监
管措施,对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险公司,要求其采取有效措
施,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要求公司增加资本、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
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转让保险业务、停止开展新业务直至依法接管等监管措施。
二是初步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投资监管制度。对投资种类、可投资比例和条件进行
了明确规定,并逐步拓宽了资金运用渠道;对资产安全性保障措施和风险控制手段作了
明确规定,要求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应遵循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
划和投资指引、健全投资风险管控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是初步完善了保险公司负债监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准备金提取要求、计算
方法和破产处置方法,详细规定了认可负债的估值方法。
四是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险公司解散和退出市场监管规定。规定了在处理保险公
司偿付能力不足或解散保险公司时,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措施,如保单转让、保户
优先受偿和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进行救济等。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中国保险业发展和资本市场实际状况的偿付能
力监管模式,但偿付能力监管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偿付能力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一方面,现行的偿付能力风险评估体系对保
险公司的个体风险揭示不足,对偿付能力风险的评估不够全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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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关注的主要是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对一些同样对保险公司偿
付能力有着重要影响的风险,如投资风险、信用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等较少关注,
监管指标数量有限,不能全面反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而且,现行的偿付能力额
度监管所使用的风险权重是固定的,忽略了风险构成及风险管理水平对偿付能力的动态
影响。另一方面,监管指标和计算方法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采用财务
比率为主的量化指标,采取固定比率法计算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没有考虑非量化或半
量化的指标,计算方法也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因素,缺乏科学的、标准化
的分析手段对风险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评估,虽然在偿付能力分析报告中也有对特定公
司未来偿付能力变化趋势的预测,但主要依靠分析人员的个人经验和判断,在考虑的变
量数量、预测的时间长短、结论的可靠性方面与以复杂数学模型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
监管还有很大差距。此外,现行偿付能力的评估缺乏动态性和前瞻性。我国保险公司实
际偿付能力额度的确定依据是某一固定时点的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数量;偿付能力监管
指标也主要依据过去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数据,对未来经营的可能变化
没有涉及,这种静态的偿付能力监管不足以科学评估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偿付能力风险,
缺乏动态性和前瞻性。由此可见,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仍然停留在静态的事后监管阶段。
二是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没有针对保险集团
和保险分支机构分别制定监管措施,不能有效监控因集团内部风险传递而导致的系统性
风险和偿付能力不足;对风险源头,即分支机构经营不当导致的偿付能力风险缺乏监管
措施。此外,保险监管机构在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分工与合作机制。现行保
险法律法规对保监会派出机构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要求不明确,导致派出机构对偿付能
力监管存在认识偏差和监管工作的滞后,降低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性。
三是负债、投资等监管方法和手段不够完善。由于长期以来的粗放经营,我国保险
行业的数据积累不多,各项准备金提取的数据精算基础不稳固。因此,国内保险公司准
备金计算长期以来处于比较粗放的水平,提取方法不够科学,与国外长期形成的基于数
理统计模型的准备金提取方法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对保险资金流动性监管不够完善,
缺乏完整的指标体系对公司因可能的大额支付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进行监控;没有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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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产品方面的监管规定等。
(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构建的设想
有效的保险监管应当是外部监管与内部管理的有机结合。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应当包括保险监管部门的外部偿付能力监管和对保险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的监管,
二者有机结合构成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确保偿付能力充
足的内因,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则是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的强制力。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
力管理是保险监管部门外部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本文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正是基于这
种理念构建的。
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应由三方面内容构成:一是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包括保险
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谨慎评估标准、风险资本评估标准和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等;以及
运用这些标准对负债、资产的质量、流动性和价值、资产和负债的匹配进行评估的方法。
二是偿付能力真实性的检查方法,包括财务报告、精算报告制度、偿付能力报告、监管
部门的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制度。三是偿付能力不足时的处理方法,指监管部门根据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而采取的整顿、接管、清算等监管措施。
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包括两部分内容,即保险监管部门的偿付能力监管(外部监管)
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监管(内部管理监管)(见表5.2)。保险监管部门的偿付
能力监管应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偿付能力标准和监管制度的制定;二是偿付能力报
告的审核和分析;三是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四是对保险公司的财务
分析和财务检查。而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的监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
司偿付能力管理活动的监管,包括对公司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
理等活动和内部偿付能力管理运行机制等内容的监管;二是对公司偿付能力评估与报告
活动的监管。此外,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应该包括对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内的整
个保险公司的监管;保险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偿付能力监管中也应扮演重要的角色,
其开展的非现场财务分析和现场财务监管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体系
中,保险公司、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有不同的作用,共同构建成一个职责明确、统一
协调、以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为内因、以监管部门监管为外力的完整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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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nle hls啪nce SolV饥cy Regulation System)
监管分类监管项目监管内容
研究制定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体系,对资
产和负债的谨慎评估标准、风险资本评估
偿付能力标准和监管制度的制定
标准和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等作出规

外部监管
对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进
(监管部门的
偿付能力报告的审核和分析行审核(可借助中介机构),对行业及各
偿付能力监管)
公司偿付能力情况进行分析
偿付能力结果的监管处置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对总、分公司财务分析和检查,以评价公
保险公司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
司偿付能力监管基础的可靠性
内部管理监管
对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活动的监管
公司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
(对保险公司内部资本管理和内部偿付能力管理运行机制
偿付能力管理的对公司偿付能力评估与报告活动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流程、趋势的预测和
监管) 的监管评价;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
(三)完善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议
1、探索建立风险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目前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是一种静态的监管体系,缺乏对风险变化趋势的分析和评估,评估的结果具有滞后性。
为提高监管的效果,监管部门应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方法的前瞻性研究,吸收国外关于偿
付能力监管方面的最新理念,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经验,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发
展情况,探索采用风险基础资本法,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
监管体系,利用动态财务分析技术或现金流量分析技术,进行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以提
高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避免监管真空。目前,国内保险集团化发展趋势日趋
明显,为加强对保险集团的监管,防范集团内部因风险传递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建议尽
快出台关于集团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有关规定。此外,偿付能力监管还应关注
风险的源头和基础,建议尽快出台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关于分公司运营的有关监管规
定,加强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和上下联动,充分发挥派出机构在偿付能力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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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基础性作用,利用派出机构的监管优势从源头上监控和化解偿付能力风险。
3、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负债监管方法,加强对准备金的监管。一方面,要加强保险
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管,保证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另一方面,要加强
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有效评价保险公司准备金的充足性,并在准备金的监管中充分
考虑再保险的风险因素。此外,在保险公司管理水平提高、数据基础稳固后,应逐步要
求保险公司进行压力测试。
4、不断创新投资监管手段。随着国内保险业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新型投资产品
的出现,保险风险出现新的变化,对偿付能力监管形成新的挑战,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
创新的力度,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探索。一是进一步细化资产负债匹配监管规定,明确
进行压力测试的各种情景假设,增加保险公司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强制性要求,通过非
现场监管手段强化财务风险的管控。二是完善流动性监管规定。为提高流动性监管的有
效性,应根据产、寿险公司的特点,分别研究制定一整套具体的监管指标体系,以应对
可能出现的大额支付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三是细化资本充足要求,相关规定充分考虑
保险公司的规模、复杂程度及经营的风险。四是尽快出台衍生产品方面的监管规定。作
为一种风险规避手段,尤其是巨灾风险衍生产品、投资工具衍生产品,保险公司在经营
风险分散和投资风险方面都有巨大的需求。随着保险市场的深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
未来国内衍生产品的丰富及保险公司参与国际市场衍生工具的增加是一个趋势,因此要
及时研究并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应对相应的行业经营风险对偿付能力造成的影响。
5.3.2公司治理监管体系的构建
公司治理监管是通过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督来引导、督促保险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实现内部风险的有效管控。从世界保险监管的实践来看,公
司治理结构监管是保险监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保险监管不断深化的结果,是一
种更高形态、更深程度的、治本性的监管。
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市场化进程,促进保险市场尽快走向成熟有着
非同寻常的意义。保险监管是从保险企业外部的角度对保险企业的风险进行防范和控
制,从效果上来讲具有间接性和滞后性。防范保险业风险的根本在于保险公司自身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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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自身风险的能力。因此,加强公司治理监管,督促公司建
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将风险管理贯穿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形成一套职责分明、平衡
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是有效防范和控制保险经营风险,减少经
营损失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监管制度
由于监管理念落后,我国公司治理监管起步较晚,相关的监管要求内容分散在《公
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较为集中的制度是1999年8
月出台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和2004年1月颁布的《关于规范保
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这些制度和规定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提出了
明确的规范要求,构成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基本的制度框架。
在治理结构监管方面:一是要求保险公司遵循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标准;二是明确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点,规定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明确董事会应对公
司内控、风险、合规等事项负最终责任;强化了主要股东的义务;规范了管理层的运作
机制,强化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等关键岗位职责;三是对公司股权变更、关联交易、
业务转移、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四是对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手段给予
了明确,要求公司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内控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合规报告,监管
部门可以采取资格管理培训、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沟通机制进行监管。
在内部控制监管方面:一是相继出台了内控建设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如1999年8
月出台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二是初步建立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和监管制度体系,2006年1月中国保监会借鉴国际经验,出台了《寿险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监管进入了实质性的推动阶
段,通过相应监管措施的配合,有效推动了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提升内控水平:三
是对保险投资活动提出内控监管要求,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设立投资决策部门和
风险控制部门,建立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
风险管理监管方面:一是出台了保险产品条款费率监管制度;二是构建起了比较完
备的保险投资风险监管制度体系,2004年4月,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广西大掌同等掌力申请硕士掌位论文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构建
控制指引(试行)》,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防范提出了明确对指导意见;三是初步建
立了寿险公司风险评估体系,中国保监会通过制定和实施《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
有效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和监管效率。
尽管如此,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和监管手段尚未形成
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董事等高管人员义务与责任方面的制度不够完善。公司治理相关规定中规定了
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对股东利益保护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救济,但对董事和高管人员侵害
公司利益,或公司因董事等高管人员管理不当而破产时,对董事等高管人员应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提供救济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保护。
二是内控和风险监管制度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保险内控和风险监管相关制度没
有涵盖非寿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对这类公司的内控管理尚存监管空白;对公司外包职能
也没有相应控制要求和规定;此外,相关制度对保险公司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够完善,仅
在《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有规定,各公司执行效果不一,未能有效确保保险公司通过
再保险转移风险。
(二)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体系构建的设想
公司治理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
的监管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是基础,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是公司
治理监管的重要内容。具体体系和监管内容如下(表5.3):
表5-3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体系
(The Co币orate GoVe加aI】ce Supen,ision SyStem of hlsurance CoInpanies)
监管分类监管项目监管内容
保险公司治
强化股东义务、董事会建设、管理层运作、关
理结构监管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业务转移等内容的监

保险公司内内部控制评价
对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和控制活动的充分性、合
部控制监管
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进行评价
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监管处置评估结果作为风险评估的依据
保险公司风保险公司风险评估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异动预警与风险评估
险管理监管风险评估结果的监管处置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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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同等掌力申请硕士掌位论文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构建
(三)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监管体系的建议
l、完善保险公司董事等高管人员等义务与责任制度。董事会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的核心,加强董事会建设,完善董事职责是构建有效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完善董
事职责,除明确董事职权外,还要完善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制度,这是防范董事懈怠其职
责的最后防线。因此,建议完善我国董事责任制度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对因董事等
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或管理不当造成公司破产的,要实行对被保险人的保护,以强化
董事等高管人员等责任与义务。
2、进一步强化管理层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责任。公司管理层对于内控建设和风险管
理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控水平。抓住了管理层对内控和风险
管理的责任,就抓住了公司内控建设的“牛鼻子"。因此,应进一步研究建立管理层责
任追究制度,让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设、效果和改进负起
责任,以促进他们真正重视内部控制。
3、制定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监管制度。目前,企业风险管理正成为国际风险管
理的一种潮流和趋势,自2004年开始,国际上许多公司开始引入企业风险管理理念来
构建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监管部门应充分借鉴这一管理理念,树立保险公司全面风险
管理理念,尽快研究出台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监管制度,制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
引》,引导公司完善风险管控制度。
4、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监管体系,完善对非寿险公司和保险集团的监管规定。
目前,我国针对寿险公司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监管制度体系,
并通过近两年的监管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非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尚存
监管空白,尚无系统的监管规定,应尽快加以完善。此外,还应建立对保险集团公司的
内控和风险管理监管制度。保险集团或金融集团的影响会显著改变集团中保险公司的风
险状况、财务状况、经营层的角色和作用以及其经营策略。因此在对集团中保险公司监
管的同时,还要考察集团及集团中的其他公司,以评价保险公司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5、关注保险公司外包职能的控制,加强保险公司业务转移方面的监管。随着保险
经营专业化程度的加深,部分公司趋向于把精算、销售、理赔等职能外包出去,以集中
广西大掌同等掌力申请硕士掌位论文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构建
资源、控制成本。但外包有可能导致风险失控,因此,监管制度中应要求保险公司对外
包职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并明确相应的职责,相应的监管制度中也应对保险公司外包职能
的控制提出要求。此外,还应加强公司业务转移方面的监管。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只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的业务转移进行
了规定,对其他类别公司的业务转移行为未作规定,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考虑,
应当对其进行规范并加以监管。
6、关注风险转移监管。目前,国内关于风险转移的监管规定有《再保险业务管理
规定》,但部分公司在执行中却大打折扣,尽管按规定办理了再保险,但实质上却没有
有效完成风险转移,自留风险巨大,影响了经营的稳定性。因此,完善风险转移监管规
定,切实发挥再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是保险监管制度建设中又一个需重点关注的内容。
5.3.3市场行为监管体系的构建
市场行为监管是针对保险公司具体经营行为的监管,目的是在保险交易活动中有效
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建立消费者信心,并维护公平、有序的保险市场秩序。保险市
场行为监管强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保险市场、进
行市场竞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反竞争行为,也不得利用自己在保险市场上的强势
地位欺压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来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
中介的具体经营行为,对其违反有关法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以及扰乱保险市场秩序、阻碍保险市场发展的行为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以支持保险公司
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恢复被破坏的保险市场秩序,并对消费者予以相应的保护和救济,
促进保险业持续发展。此外,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为保险业创造一种良好的市场
环境,也是保险监管机关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现行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体系
市场行为监管作为我国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在稳定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
保险人利益、防范行业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我国的保险监管实践来看,在保
险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市场行为监管都是我国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保险监管
机关不断更新观念,完善制度,改进流程,突出重点,加强监管,市场监管取得了较大
S4
广西大掌同等掌力申请硕士掌位论文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i体系构建
的成绩,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总结出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监管经验。
在市场行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方面,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监管基础不断夯实。
保险业恢复以来,保险监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规章制度,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公司管理规定》、《财
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关于购买人身保险新
型产品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等,明确了监管重点和原则,制定了经营规范和监管标准。
一是建立了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市场准入行为进行规范;二
是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经营规则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保险监管
规程,编写了现场检查手册等;三是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险消费者保护的规定,就公平
对待保险消费者、防止误导和欺诈,保险信息公开透明、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建立良好
的理赔机制、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等内容作了较为详尽的规范。
在具体的市场行为监管方面,保险监管部门通过不断地实践和总结,监管技术和手
段日臻成熟。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加大保险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力度,根据现场检查规程,
定期开展现场检查;针对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对车险、短期意外险、万能保
险、团体寿险、银行代理、以及统计数据质量和资金运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并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处理,有效规范了保险市场秩序。
尽管如此,我国保险市场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市场行为监管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
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管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行为还不够规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护制度不够完善,误导消费、“理赔难"、以及部分领域非理性竞争
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二是监管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化程度不高,监管部门对部分
条款费率等一些具体的经营行为管得过死;而且,未实施分类监管,监管资源在监管对
象之间的配比失衡,对部分保险机构关注不够,因此监管理念有待进一步调整,监管方
法有待进一步创新;
三是预防性监管和持续性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主要
广西大掌同等掌力申请硕士掌位论文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构建
侧重事后的检查和处理,注重经营结果的合规性监管,而对事前的预防性监管和事中经
营过程的合规性监管关注不够,监管力量投入不足,造成个别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屡查屡
犯、屡禁不止;
四是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协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保险现场监管缺乏计划性,
缺乏非现场监管线索的引导,基本属于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救火’’式的事
后监督;非现场监管制度不完善,没有通过现场监管核实风险问题,风险监管的有效性
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没有有机结合起来,监管的系统性不强;
五是未形成行业统一的反保险欺诈工作机制,现有《保险法》、《刑法》等法律中关
于防治保险欺诈等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可操作性较差。
(二)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体系构建的设想
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市场准入
和经营规则;二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三是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根据上述定义,
其监管体系构建思路如下(表5.4):
表5.4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体系
(The hlsl啪nce Market Supervision System)
监管分类监管项目监管内容
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准入退出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
公司经营活动中应遵循的产品规范、销
市场准入和经营规则
经营规范售规范和经营流程规范,以及执行情况
监管
合规性检查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合规性检查
信息公开透明信息披露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检查
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
保险消费者保护措施是否完善,保险公
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司是否公平对待保险消费者
公司是否有完善的理赔程序;是否建立
理赔机制
了纠纷解决机制
反保险欺诈机制的建立和行业反保险欺诈协作机制的建立和运
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
运行作
(三)完善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体系的建议
l、进一步改进保险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一是建立统一的保险承保、理赔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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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掌同等掌力申请硕士掌位论文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构建
务标准,通过标准建设形成倒逼机制,促使保险公司注重保险服务,加强消费者保护;
二是逐步放松条款费率、机构准入等具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快保
险市场化进程;三是提高监管的协调性,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加强现场监管与非现场
监管的互动,完善现场检查制度,增强现场检查的计划性,提高现场检查的有效性。
2、建立反保险欺诈制度,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一是积极推动反保险欺诈法
制建设。监管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反保险欺诈立法,制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法律,
使防治和惩罚保险欺诈犯罪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与此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应当推动行
业内的反欺诈制度建设,提高保险业对保险欺诈的认识,对保险欺诈、监管机构的角色、
保险欺诈的识别、内控制度、数据库和信息共享等反保险欺诈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规定,
通过保险行业内部的反欺诈实践不断积累经验。二是建立高效的反保险欺诈信息平台。
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发挥主导作用,组织行业各保险机构建立全行业的保险理赔数
据库,建立保险欺诈黑名单制度,实现反保险欺诈信息资源的共享,共同防范保险欺诈
对保险行业造成的损失。
5.3.4配套的基础性建设工作
为加强风险为本保险监管体系的运行效果,监管机构应采取积极的、前瞻性的行动,
重视保险监管的基础性建设,建立起配套的监管制度、科学选择监管手段,以确保监管
的有效性。
(一)建立和完善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和行业综合评级制度
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信息披露也是保险监管
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关于保险信息披露的要求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性规范,除上
市保险公司需按照证券法每年披露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以外,其
余保险公司并无法定义务披露上述信息;而且现有信息披露的规定对信息披露的范围、
标准没有明确,从而导致信息的可获得性、全面性和有用性不足。特别是保险消费者和
社会公众没有有效的渠道获得保险公司较为完整、真实的信息,导致保险消费者无法据
此对保险公司及其业务作出全面和客观的交易判断,大大增加了保险消费的盲目性。因
此,从营造公平、公正的保险交易环境,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以及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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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掌同等掌力申请硕士掌位论文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构建
的角度来看,应尽快制定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保险公司的总
体状况、信用等级等各方面内容,还应结合市场发展状况,适当增加一些量化了的风险
信息,以帮助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进行正确的判断和选择。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信
息披露评价机制和监控机制,对信息披露的效果及时评估,增加透明度。通过信息披露
这种市场化的“软约束"手段,促使公司高度重视消费者保护,主动提高规范经营的意
识,自觉依法合规经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应建立保险行业综
合评级制度,聘请国内外知名评估机构从经营状况、内控、风险、信用等各个方面对保
险公司进行综合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实现以保险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和市
场力量共同约束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大监管目标。
(二)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手段的结合运用
监管部门通过监管制度安排可以及时获得各种影响保险市场发展的信息,从而提高
监管的针对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两个重要手段。
非现场监管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在采集、分析处理保险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检查、
评估保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异动预警和分类监管的过程。非现场监管的重点是信息分
析、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是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手段。目前,保险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复杂程度逐步加剧,受现有监管人员、监管成本等监管资
源的约束,充分发挥非现场保险监管手段的风险预警监测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现场检查则是监管部门通过实地检查核实公司具体经营管理情况来验证或获取可
靠数据信息,并具此实施具体监管行为的过程。现场监管的重点是核实数据信息的真实
性和经营行为的规范性,以确保风险监管基础的可靠性。通过对内控制度建设和内控执
行情况以及具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可确保公司经营的数据流、信息流运行
过程的真实完整和可靠。
在实施具体的监管过程中,要合理选择监管手段,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
非现场监管是现场检查的基础,可以及时监测和发现风险隐患和公司违规线索,对现场
检查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现场监管则可以弥补非现场监管的不足,获取非现场监管
不易取得的信息,发现非现场监管不易发现的问题,验证非现场监管结论的准确性,同
广西大掌同等掌力申请硕士掌位论文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构建
时为非现场监管提供监控的方向。目前,非现场监管还不能脱离现场监管而存在,更不
能作为替代现场监管的主要方式,认真克服和预防非现场监管的局限性和制约因素,实
现非现场与现场监管并重的“良性循坏",将是提高保险监管有效性的必由之路。
(三)加强信息技术的运用和数据信息的积累
风险为本的保险监管过程中对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是建立在庞大的
数据基础之上的,因此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数据采集系统和处理分析系统,完善数据信
息,同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信息技术和经济理论建立起科学的风险计量分析
模型,是提升监管技术和水平、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途径。
(四)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和使用规则
尽管保险监管部门设计了较为严格、合理的运行规则,但是风险基础的保险监管并
不能够保证保险公司零破产风险,更不可能承担保险公司的破产成本。在保险公司遭受
解散或退市风险的时候,如何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制度设计中
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关键性制度,是一种保
险业风险处理的应急机制,是保障破产后保单持有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保险保障基金制
度的建立可以起到完善退出机制,健全保险市场的作用。2005年,我国《保险保障基金
管理办法》正是开始实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趋于完善。2007年5月底,我国首次动用
超过16亿元的保险保障基金来处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股东问题,解决了该公司的股
东风险。如何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和使用规则,合理运用好保障基金化解行业
危机,发挥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重要防线的作用,依然是监管部门所
要认真考虑和研究的问题。
(五)培养专业人才,优化监管队伍。风险监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既
有扎实的金融保险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风险监管水平的有效提
高亟需解决监管人员素质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推行“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对不同
职级的监管人员赋予不同的监管职权,以确保保险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保险监管
质量。另一方面,应通过对监管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其对监测指标异动情况的敏感
性,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风险隐患,并提出有效监管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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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掌同等掌力申请硕士掌位论文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构建
第六章结论
经过二十多年的持续发展,我国保险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保险监管面临着一个全
新的、动态的、错综复杂的监管环境。如何面对新的挑战,调整监管策略,完善监管体
系,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是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解决的一个课题,也是本文探讨并力求解决
的课题。
通过对我国保险监管效率的分析,并研究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经验,本文得出如下结
论:
第一,我国保险业和保险监管发展的历程证明,我国严格的保险监管模式对保险业
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宏观效应,促进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护了稚嫩的保险产业,也
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但随着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发展,这种严格的监管
模式也暴露出在监管效率方面的欠缺,并且不能有效地监控和防范行业风险,已经不适
应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因此不是最佳模式和最优选择,在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方面有
着改善和提升的空间。
第二,保险监管新模式的构建,需遵循“顺应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并符合中国
保险业发展实际”的原则。通过考察国际保险监管发展新趋势和新成果,可知西方保险
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取向,集中表现为风险基础的保险监管模式的
确立,这给了我们以重要的启示。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经验,本文提出了“构建风险为本
保险业监管体系”的保险监管发展思路。
第三,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并不是对传统保险监管模式的否定,而是对传统
保险监管模式的一种“扬弃",是在继承传统保险监管模式的有效的监管手段的基础上,
根据监管重点转移的需要,引入风险监管理念,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对保险监管体系的重
构,力求建立一个系统性的、全面的风险监管体系,以提高监管资源的配置效率,应对
复杂多变的保险监管环境。
第四,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是在风险监管理念的引导下,根据国际保险监管
经验构建的“三支柱"保险业监管体系,该体系由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公司治理监管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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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和市场行为监管体系三个体系构成,三个体系互为补充,共同作用,构筑成一个完整
的保险风险监管体系。通过有效监管促进保险人实施审慎经营规则,从而达到“维护一
个有效、公平、安全和稳定的保险市场,以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并实现“以监管
促发展"的目标,推动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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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l】scoot E.Hariington、Gregory R.Nichaus.风险管理与保险[M].清华人学出版社.中译本,
2001年版
【2】(挪威)卡尔·H·博尔奇.保险经济学[M].商务印j8馆,1999
【3】孙蓉、彭雪梅、胡秋明.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战略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4】李扬、陈文辉.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一一理念、规则及中国实践瞰].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5】魏迎宁.现场检查[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6】陈文辉.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手册[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7】陈文辉、梁涛、方力.人身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8】中国保监会国际部.全球视野一一境外保险考察报告[R],2006.8
【9】中国保监会.国际保险监管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6
【10】裴光.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1l】傅安平.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12】孟龙.保险监管国际规则述要[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6
【13】孟龙.金融监管国际化[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2
【14】孟龙.关于新兴市场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国际接轨问题[J].中国金融,2002.9
【15】孟龙.论建立国际化保险监管框架[J].保险研究,2005.3
【16】潘文波.提高非现场监管有效性的对策思考[N].金融时报,2005.4.18
【17】张t日=展.略论风险为本监管模式[N].金融时报,2005.5.27
【18】彭玉镏.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保险,200l-7
【19】卓志.保险监管的政治经济理论及其启示[J].金融研究,2001.5
【20】段昆.美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及其借鉴[J].中国软科学,2003.3
【21】刘f:伍、吴竞择.国际金融监管前沿问题[M].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2】刘宇飞.国际保险监管的新发展[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3】谢伏瞻、魏加宁.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24】何小伟.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探析[J].保险研究,2008.3 ’
【25】粟芳.中国非寿险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研究[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6】谢志刚专访.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保险监管[J].中国商业保险,2008.1
【27】黄为、钟春平.偿付能力监管法规的国际比较[J].当代财经,2000.9
【28】陈信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会计框架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9】刘钧.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J].保险研究,2004.2
【30】孙蓉、胡秋明、邓静.金融综合经营背景下的保险业风险管理战略[J].中国商业保险,2006.1
【3l】史忠良、郭旭红.入世过渡期结束后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完善[J].江两财经人学学报,
2007.1
【32】廖凡.我国金融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与协调机制[N].证券市场导报,2006.11.22
【33】于志军.欧盟金融监管的新发展[J].国际金融研究,2003.7
【34】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2007) [S].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62
广西大学同等掌力申请硕士掌位论文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构建
【35】马永伟.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36】马明哲.中国保险市场研究[M].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
【37】中国保监会办公室.海外考察报告汇编[R],2005
【38】陈文辉.2003中国人身保险发展报告[R].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9】徐福君、朴明根.中日韩三国保险制度比较研究[M].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2
【40】谢平、蔡浩仪等.金融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研究[J],2003.1
【41】聂尚君.论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在保险领域的应用[J].保险研究,2005.5
【42】刘茂山.保险经济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43】刘茂山.保险学原理[M].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
【44】刘茂山.国际保险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45】江生忠.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03[R].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
【46】让·勒梅尔.欧美保险业监管[M].经济科学出版社.中译本,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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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掌同等掌力申请硕士掌位论文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构建
致谢
回首在职攻读学位的日子,感慨万千。两年光阴,凝聚了几多求学深造的艰辛和几
多学有所成的欢乐,所有的这一切都将在我的记忆中定格、永恒。
值此论文搁笔之际,首先我要感谢广西大学商学院给了我学习深造的机会,让我在
金融学辉煌的殿堂中接受新知识的洗礼。
我更要感谢我的导师黄绥彪教授,在我两年多来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日子里,他给
予了我悉心的指导和细心的照顾。黄老师为学治学严谨、为师耐心教诲、为人淡泊宁静,
不仅传授给了我专业的知识、治学的方法,更重要的是传授给了我为人处世的道理。对
我的硕士学位课题,黄老师从选题方向、提纲拟定、论文结构和分析方法等方面,给了
大量的指导。没有他的指导和鼓励,我的论文很难顺利完成。能师从这样一位优秀的导
师,是我一生莫大的荣幸。
也感谢我的老师岳桂宁,在我两年的在职学习中给予了悉心指导和生活上无微不至
的关怀。岳老师为人豁达,治学严谨,师从他让我受益非浅。唐金成老师在我的论文写
作、文章发表中也给予了许多指导,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帮助过我的老师,这里就不一
一列名了,在此一并感谢。
感激之情难于言表,师恩难忘永记心间。
最后,还要感谢金坚强先生、袁序成先生、文德旺先生和余利民先生多年来对我的
悉心指导,感谢汤志江先生给予我的指导和帮助。
广西大学同等掌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风险为本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构建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1】金坚强、李艳明.关于广西农业保险体系建设的探索[J].广西金融研究,2005.10
【2】李艳明.论健全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非现场保险监管体系[J].广西金融研究,2006.6
【3】李艳明、吴传明.广西保险市场形势分析与预测[M].2005年,“西蓝皮书一广西经济发展报告.
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1
【4】金坚强、文德旺、江裕棠、李艳明等.2004—2010年广西保险业发展规划[M].广西民族出版
社,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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