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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32金融分业、混业研究与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选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金融分业、混业研究与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选择
姓名:王栩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金融学
指导教师:施丹
20041101
内容提要
长期以来,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体制的选择问题。‘直困扰
着各国的学者及金融监管当局。二十世纪全球的金融业经历了一系列
深刻的变化,许多国家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信托业等都经
历了由分业到混业再到分业,然后再回到混业经营的发展过程。从全
球范围内来看,目前所有的发达国家以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业
基本都已采取了混业经营体制,混业经营体制已成为了全球金融业发
展的趋势。而我国却是目前世界上少数的几个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的
国家之一,这使得我国的金融业在未来面对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
丁不利地位。本文正是根据上述情况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问题展
开研究的。
本文在介绍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概念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美
国、德国、英国等主要国家金融业经营体制不断变换的事实,并对此
作了综合分析,认为混业经营体制成为当今金融业主要经营体制的原
冈是:货币政策目标的转变、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金融监管体系的
日益完善以及全球化所带来的外在推动力。
随后本文从理沦上对分业经营体制和混业经营体制的优势与缺
陷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分业经营有益于银行体制的安全和稳定,而
混业经营则更注重效益。两种体制各有其自身的利弊和所要求的运行
条件,各国在选择金融经营体制时要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安排。
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现状的分析,认为
我闰日前的分业经营体制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和一定的合理性,但
是,随着国内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
我国分业经营体制面临很大的挑战,混业经营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的
必然趋势。考虑剑现实条件的制约,本文认为我国目前宜采取渐进方
式,创造混业经营的必要环境,完善法律体系,完善金融临管机制,
同时加快金融企业自身改革步伐,并建议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实
现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
t题词:金融业、分业经营、混业经营
Abstract
The scholars of all countries and authorities in financial
supervision have long been obsessed by the problem of whether
to separate banking from other financial industries or to
combine banking with other financial industries. It is well
known that in the 20“century a lot of profound changes took
place in the financial systems around the world.Banking
securities,insurance and trust industries in most countries
experienced the process of developing from separation to
combination,and separation again and back to combination again.
In the scope of the world economy ,we find that al l the
deve]oped countries and most developing countries have adopted
the pattern of combining banking with other financial
industries at present.As a result,combination has become a
major tendency of the global finance.However,China i s one
of the few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hat are currently applying
separation system in their finance field,thus leading to a
unfavorable position in the future competition against foreign
fi nancial industry.Based on the above-mentioned background,
the article provides an in—depth research in matter of the
combination system in our financial community
Based on the general concept of separation and combination
4
systems,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evolvement of financial
patterns appl ied in the United States,Germany,and the United
Kingdom.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uch evolvement,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changing objectire of currency policy,the
continuous appearance of financial innovation,the
improvement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as well as the
impact brought by globalization are the major reasons that have
contributed on the fact that combination systems has already
prevailed in current financial operation pattern.
Then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benefits and drawbacks of
separation and combination systems.It is believed that
separation could bring some benefits in terms of security and
stability of the entire banking operation.On the other hand,
combination tends to more focus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banking
system.From the analysis,we could see that both systems have
their respectiv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 as well aS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supporting their well operations
Therefore different countries should make a rational choice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in relation to their specific national
background
The article also reviews the development of operating
patterns in the history of China’s financial industry and
5
explores the historical reasons of the formation of separation
systems as well as its rational existence.However,separation
system i S facing a great chal lenge deriving from enhanced
domestiC economiC and financial reforms as well as a more
dynamic and complicated global economy.Such situation has made
combination system becoming the tendency of Chinese financial
industry in the future.the article also pointed out that in
consideration of current limitation,we should adopt a gradual
approach in terms of creating a feasible environment for
combination system,improving legislation system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function and meanwhile accelerating the speed of
reforms undertaken by those financial enterprises.It is
final ly suggested that the transformation process from
separation to combination can be fulfilled through the
involvement of those financial holding corporations.
Key words:financial industry,the separation of banking and
other financial industries.,the combination of banking and
other financial industries
6
第一章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制度演变
第一节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金融业概念的界定
金融业的初步形成是在十七世纪,金融业从物质生产部门中分离
出来。在金融业发展的初期,它还不是一个独立的产业,经过约两个
世纪的时间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金融业。到二十世纪初和二战后,
随着工商业的繁荣,金融活动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展,金融业得到了
突飞猛进的扩展,尤其是国际金融一体化及世界金融市场的形成,使
金融业走向成熟;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金融业已成为一个重要的、
独立的现代产业,在一国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不断上升;随后的金
融创新又极大地发展了金融业的概念,金融市场、金融制度、金融机
构、金融工具等金融要素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业正处在剧烈的
变动与转型期。
金融业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包含着不同的内
容。但作为一个产业,金融业可以界定为:金融业是由金融企业组成
的,以社会金融资源为利用对象,经过加工后能够为社会提供具有特
殊功能和规模的金融产品,并通过市场交换带来净收益的企业群体。

根据以上定义,本文中的金融业概念主要是指包括银行业、证券
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和其他金融行业在内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活
。金晓斌,《银行并购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动的总称。
二、分业经营概念的界定
分业经营,是金融机构的一种组织形式,一般而言,它是指商业
银行存贷款业务、证券经纪承销业务、保险业务等由不同的金融机构
经营,接受不同机构的监管,彼此之问业务不能交叉、管理不能混淆。
分业经营是一个历史性范畴,形成于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格
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为其形成标志,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表现为
不同的形态,包括不同的范围,但是凡是实行这一体制的国家一般都
认为分业经营应该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的分离。在世界经济
大分工的产生过程中,现代金融业最早是在17世纪从其他产业中区
分出来的,但是最早经营银行业务的银行家很多都是从经营非金融业
务转移过来的。如14一16世纪意大利佛罗伦萨于托斯卡纳的美利奇银
行的创办人美利奇家族就是从皮货商转变过来的。这种情况随着技术
进步与全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而得到改变,社会分工日趋专业化,
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已经逐渐与工农业生产脱离,发展成为专职经营
货币、证券、保险、投资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兼营非金融业务的机构
越来越少。因此,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的分离实际在19世纪初就
已经实现,并且在其后的近两个世纪里一直被作为金融业经营与管理
的基本准则而得到遵守。但是,近年来,随着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出
现,银行业参股非金融企业的案例逐渐增多,产融结合的现象似乎正
在复苏。
第二、是金融部门内部业务的分离。一般而言,金融机构内部分
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信贷资金的不当运用,降低金融业的经营风险。
金融机构内部分业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银行与证券信托保
险的分业;二是短期融资业务与长期融资业务的分离;三是商业银行
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分离;四是政策性融资业务与商业性融资业务的分
离;其中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分立或者说是银行与证券业务的
分离是被人议论最多、最为研究者看重的方面。这是因为,在实际经
济运作过程中,分业经营正是因为这两种业务的过度混合导致金融危
机爆发才得以确立的,它们之间的分离是分业经营的根本所在。
三、混业经营概念的界定
混业经营是与分业经营对立的,是指存贷款、证券、保险、投资
等不同的金融业务可以由同~个金融机构经营。在这种模式下,各种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管理能力、投资经验以及人力资
本等的基本情况,自主地确定业务经营范围。在一般的意义上,实行
混业经营国家的银行又可称为全能银行。
实行混业经营最典型的国家是德国、瑞士、奥地利等欧洲大陆国
家,因此又称为“大陆银行模式"。混业经营的历史非常悠久,实际
在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确定分业经营之前,世界上绝大多
数国家实行的都是混业经营。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混业经营并不排
斥金融机构进行专业化经营的可能性,事实上采用混业经营的国家大
都拥有大量的从事专业化服务的金融机构,这与混业经营并不矛盾。
例如,从18世纪以来德国的银行就一直实行全能银行,其商业银行
可以从事存贷款、证券、保险以及租赁等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但德
国还存在大量的抵押银行、住宅储蓄银行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1980
年这些机构的总数达到879家。①
第二节西方国家混业经营的历史进程
一、美国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历史演化
美国是当今最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纵观美国金融发展史,美
国的金融业经营模式经历了一个从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的历史进程。
1.美国早期的混业经营
美国的间接金融发端于十八世纪早期。1781年美国大陆国会通
过法案,批准在宾西法尼亚州建立第一家商业银行,即美洲银行,标
志着美国现代商业银行的开端。早期的商业银行主要从事一些传统的
银行业务,如存款,对工商业的短期贷款、汇兑结算等。与此同时,
美国也产生了证券业,在美国被称作投资银行业,主要承销政府债券
和从事票据贴现业务。
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是美国投资银行业迅速发展的阶段,这
主要归因于美国商业银行在制度上受到较大的限制;一方面,“单一
银行制”使商业银行的业务长期限制于州境地内,与证券发行企业的
全国性经济活动不相适应;另一方面,美国商业银行的资金规模较小,
难以适应投资银行业务。随着这一时期美国工业化快速发展,直接融
资规模迅速扩大,承担证券市场中介职能的投资银行业获得了巨大发
。于洋,《德国银行体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
展。
在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以前,美国的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
银行业务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分业经营规定。商业银行除了从事传
统的银行业务外,~般都直接或通过附属机构间接从事投资银行业
务。投资银行在经营其证券业务的同时,为了扩大资金来源和扩展资
产业务,也涉足商业银行业务。总之,在30年代大危机以前,美国
金融业是混业经营。
2、1929—1933大危机之后的金融改革与分业经营
一战后,美国经济空前发展,资本市场蒸蒸日上,金融业的重心
逐步从问接金融转向直接金融企业。在良好收益的支持下,从证券市
场大量直接融资,同时,证券市场的良好回报诱发企业抽回银行存款,
将资金转入证券投资,“脱媒”④现象严重。相形之下,银行的存贷款
业务每况愈下、利润下降。于是,商业银行开始大规模涉足证券业务。
1929年10月,过度投机的美国股市泡沫破裂,经济进入大萧条
时期,在之后的两年半里,美国股市持续下跌,1932年的股市市值
仅剩下1929年危机前的10%。大萧条中美国有5700多家银行倒闭,
信用体系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和破坏@。国会的调查结论是:银行业和
证券在机构、资金和操作上的混同对1929年的股灾起了推波助澜的
作用,必须通过严明的金融与证券法制防止危机的再度出现。
基于这样的判断,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其
。“脱媒”是指资金的供给者通过一些新的机构或新的手段绕开商业银行这
个媒介体系,输送到需求单位,从而避免政府的金融管制。
。陈元主编《美国银行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中规范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关系的四项条款被合称为《格拉斯’斯蒂
格尔法》:第16条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特别是证券承销
和为本银行购买证券;第21条禁止投资银行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即吸
收存款,这两条都是为了避免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交叉;第
20条禁止商业银行同任何主要从事股票、债券、票据或其它有价证
券的发行、承销或分销的机构进行联营附属;第32条禁止商业银行
和投资银行的管理人员相互兼职。这些规定使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
机构、人员、业务范围上严格隔离开来。此后,美国又相继颁布了《1934
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等法律。这些
法律强化和完善了相应的规定,金融分业的制度框架逐步形成。。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实行,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
式的确立。在分业时代,美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大大减少,金融业
得到平稳的发展。
3、9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与混业经营
可以说,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历史也就是美国金融业规避管制,
逐步走向混业的历史。虽然《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法律上人为地
将银行业和证券业分离,但在利润动机机制驱使下,商业银行和投资
银行相互侵蚀对方领地的行为做法没有停止过。尤其是从70年代开
始,经济金融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加上信息和通讯的进步,金融自由
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美国商业银行经营环境恶化,美国监管当
。艾伦加特,《管制放松与重薪管制》,陈耐露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局从70年代起开始“灵活地”解释《格拉斯‘斯蒂格尔法》①,逐渐
放松对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限制。管制的放松又加速了美国金融
业混业的进程:(1)1977年5月,联储准许银行作为私人的证券代
理人开展业务;(2)1987年4月,联储批准银行通过银行控股公司
的证券子公司经营票据、抵押担保证券、消费者信用担保证券的承销、
分销及买卖业务;(3)1989年月1月,联储批准了花旗、大通等五
大银行控股公司申请,允许这些银行通过证券子公司,直接包销企业
债券和股票,使银行业务向全能化迈出了关键的一步;(4)1990年,
联储准许JP’摩根银行经销企业股票;(5)1991年,美国通过((1991
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允许商业银行持有相当于其自有资本
100%的普通股和优先股,表明长期以来限制商业银行与工商业相互渗
透的禁区己被突破;(6)1994年美国又通过《跨州银行法》,允许商
业银行可以充当保险和退休基金的经纪人,意味着对商业银行涉足保
险业的限制也被突破。
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案》,
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
业经营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新纪元。
二德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到目前为止,混业经营最典型、最成功是的是德国。其业务范围
。马洪霞、严红波、陈革《美国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14
有一般商业银行全部投资银行业务,对工商企业持股业务,金融租赁
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财产顾问与咨询业务、外汇业务、国际
银团贷款业务、旅游广‘告业务等10大类,可谓典型的金融百货公司。
在德国,按照银行从事的业务活动的范围,将商业银行分为三大
部分,即综合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银行性金融机构。综合银行对社
会大众的服务供给,又通过一系列的专业性银行和特殊信贷机构加以
补充。综合银行是由信贷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三部分组成。这
些银行除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等传统业务外,还从事证券
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如拥有企业股权,收购兼并、财务咨询、投资
房地产等。专业银行则是指从事存款、贷款或证券等某一方面业务的
银行,即它们所经营的业务范围比综合银行小且经营规模也较小。在
德国联邦银行的统计归类中,仅把抵押银行、邮政银行和具有特殊任
务的信贷机构归为专业银行。其他银行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投资公
司、住房储蓄银行、担保银行。
德国一直坚持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模式。德国金融集团的母公司是
以经营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通过收购与兼并活动发展壮
大起来的。该母公司既可以直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又可通过所
控股的金融机构从事专业化的金融业务。根据德国《银行业务法》。,
没有银行业务之间的界限划分,各种银行都可以全面经营存款、贷款、
贴现、信托、证券、投资、担保、保险、汇兑、财务代理、金融租赁
等金融业务,至于每一家银行具体选择经营何种业务则由其根据自身
。于洋,《德国银行体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优势、各种主客观条件及发展目标等自行考虑,国家对其不作过多干
预。同时,《银行业务法》将银行自营证券业的风险限定在较为安全
的范围内,商业银行~k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必须以现金缴纳,迫使商
业银行不得不持有相当数量的可变现证券,以免由于准备金不足而招
致中央银行严厉的惩罚。正是基于这种准备金的现金结算机制,加之
银行的自有资本率较高,所以德国不易发生银行连锁倒闭现象,这也
是在1933年经济危机后德国混业经营制度得以延续的主要原因。实
行类似德国这种全能银行制度的还有奥地利、荷兰、瑞士、卢森堡等
国。
三、英日等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化
历史上英国的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分野一直是很清楚的。但是与
其他国家不同,英国的分业经营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并不禁止商
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或保险业务,主要是自律加道义劝说造就了
英国的专业银行结构。道义劝说的压力主要来自于英格兰银行,但是
英格兰银行在监管过程中一直实行弹性管理,根据每家银行不同的环
境来行使权利,因此,在英国的金融体制转变的过程中,竞争的作用
要比放松管制的作用大,放松管制只是起了催化剂的作用。随着金融
机构业务间的相互渗透,英国的金融体制更向全能银行制了。不同金
融机构间的传统分界线已经不存在了,清算银行在增加中期贷款的同
时,拓展了商人银行业务,如公司财务咨询、有价证券发行、投资基
金管理等。英国银行于1980年实行金融改革,宣告各类金融机构均
可以混业经营。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银行就成了人寿保险和私人养
老金零售市场的重要力量。一些非金融公司也开始提供单位信托,私
人股票计划和消费贷款。
日本也是实行分离型模式的典型国家。日本实行分业经营的标志
是1948年《证券交易法》的第65款∞。这部法律是美国占领军为日
本制定的,它是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翻版。该法的第65
款不仅禁止银行承销原始债券和股票的发行,而且禁止银行从事某些
证券的自营和经纪业务(但允许银行承销公债和购买投资型性证券)。
这样日本的证券交易法就把银行业和证券业分离开了。20世纪80年
代,为了满足扩张的需要,日本出台了《金融改革法》,准许不同行
业的金融机构以子公司方式实行跨行业兼营。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日本
金融业面临的问题,日本金融当局通过了全面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法
案。于1998年4月实施《金融体系改革~揽子法》,放宽对银行、证
券、保险业等行业的限制,允许金融业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旨
在通过重组、提高金融机构透明度和鼓励金融创新推动日本金融业竞
争力的提高。当前日本的金融企业也正在通过金融机构兼并和金融业
务的综合化的方式扩张。
除上述几个国家以外,其它发达国家如意大利、法国以及加拿大、
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在80年代中期到1992年,已基本完成这一过
渡。发展中国家如拉美的许多国家、韩国等也都放弃了分业经营体制。
经过60多年的发展,到1999年为止,世界上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几
。梁小明,《日本金融体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乎都已经逐步转变为混业经营体制。混业经营体制在世界各国重新确
立了主导地位。
第三节、金融混业经营的必然性分析
美、英、日等原来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到了20世纪70
年代中后期都相继放弃了原来的金融经营体制,并全部向金融混业经
营体制迈进,这种转变和这个时代发生的深刻的社会、经济变化是密
切相关的。
一、货币政策目标取向的转变
二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美、英两国经济上都采用凯恩斯主义
的“双膨胀”政策,实施低利率的货币政策和高政府支出的积极财政
政策,并主要以财政政策为主。由于实行“钉住”利率政策,这实际
上意味着央行放弃了对货币存量的控制。长期低利率政策导致信用扩
张,最终导致了20世纪50年代初的通货膨胀和经济危机。进入20
世纪70年代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出现了经济“滞胀”现象,使
凯恩斯主义束手无策。于是美、英两国都相继采纳了货币主义的理论
与政策观点,执行以稳定币值为货币政策目标,以控制货币供应量为
特征的货币政策。20世纪80年代后,两国都以供应学派的政策思想
为依据,实行高利率的紧缩货币政策,并辅之以宽松的财政政策来治
理通货膨胀,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此后,以间接调控为主的货币政策
逐步取代了直接调控为主的货币政策,货币供应量指标或者是货币供
应量增长指标成了中央银行的主要调控指标。在货币政策转变过程
中,两国也开始逐步实施金融自由化政策。
德国由于曾饱受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通货膨胀的创痛,所以二战后,
该国吸取了教训,以社会市场经济理论为基础,推行以稳定货币为核
心的反周期波动的货币政策。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的政策主张是:尽可
能地让市场力量来自行调节全国的经济活动,同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
由政府进行必要的干预。社会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货币的稳定是保证
经济正常运转、使市场机制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由于稳定货币的任
务不能依靠经济的自行运动来完成,因此必须由政府和中央银行来承
担。德国的这种政策取向决定了其微观金融的自由化,它在20世纪
60年代就取消了利率管制,并一直实行银行混业经营体制。由于德
国坚持执行稳定的货币政策,所以在稳定通货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
成绩,它的货币政策也渐为它国所取。
综上所述,美、英国都是在70年代后期为解决经济“滞胀”问题
而相继采用了以稳定币值为最终目标、以货币供就量为中间目标的货
币政策,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政府对经济金融的调控方式从直接调控为
主转换为间接调控为主。而要实现间接调控金融,就必须要实现货币
政策传导机制的顺畅,这就必须搞活微观金融,增加金融产品,使金
融市场能灵敏地对货币政策做出反映,从而使金融当局能通过短期利
率的变化或者其他手段的运用,通过资产组合调整效应、财富效应、
预期效应等引起人们投资、收入和消费的变化,并进而引起货币供应
最变化。而要以货币供应量为中间目标就必须牺牲利率指标,即必须
让利率实现更大范围的自由浮动。正是在这样一种政策取向下,20
世纪70年代中后期开始,各国都放松了金融管制,实施利率自由化,
从而形成了一场席卷全世纪的金融自由化的创新浪潮。价格自由化、
业务自由化、市场自由化和资本流动自由化使得金融行业壁垒进一步
解除,金融市场呈现出充分经营、公平竞争的趋势,混业经营得以在
自由化的前提下蓬勃发展。因而说,金融自由化是各国为解决经济“滞
胀”问题,实施以稳定币值为目标的货币政策的必然结果。
二、金融创新和金融产品多样化
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和金融管制的放松,具有比较成本优势
的金融创新管理模式和金融创新工具不断涌现出来,这些新的金融功
能载体一部分是直接取代旧的金融功能载体,一部分则是对旧的金融
功能载体功能的再细分,从而使得旧的金融功能载体的业务规模越来
越小。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直接融资市场的
运行成本也开始大大降低(如佣金自由化导致了交易成本的降低,电
子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信息传递方式和速率,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成本
等等),并逐渐低于间接融资市场的运行成本。这种转变,使得投资
者和融资者都愿意通过直接融资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出现存款“脱媒”
现象,使得商业银行业务规模不断缩小,市场占有率不断降低,如
1960年美国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其他存款机构、养老金和退休
基金、共同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政府资助机构与抵押资产库及其它
占金融市场的份额比例分别为34.2%、21.8%、17%、8.8%、2.6%、1.7%、
13.9%,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至1992年,上述比例演变为24%、
15%、0%、21.4%、10.4%、12.2%、8%。∞这种状况迫使商业银行为了
生存而向投资银行领域拓展业务(如财务顾问、管理咨询、折扣经纪
业务等)。当然,商业银行的一些基本功能如结算功能、支付功能是
不容易被投资银行替代的,它它仍具有生存基础。而且投资银行的一
些业务和创新也需要商业银行的合作,如需要商业银行在项目承销过
程中提供过桥贷款,需要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托管银行,需要商业银
行代管客户资金等。所以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密
切,两者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同时,随着竞争的加剧,金融
市场也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这就要求金融机构要转变经营理
念,即逐渐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转变。这种理念的转变就要求
金融机构要给客户提供低成本的全面服务,即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要
向多样化、全能化方向发展。正是这种转变导致了20世纪80年代后
金融机构问的一轮又一轮的兼并收购浪潮。可见,金融混业只是金融
结构变化的外在表象,其深层原因是市场分工深化导致的金融功能配
置格局的重构。
三、金融全球化的外在动力
20世纪70年代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出现了经济“滞胀”现
象,各国为了本国的经济利益,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各国的贸易
壁垒不断增多。为了避开这些贸易壁垒,直接投资和发达国家间相互
输出资本成了国际资本流动的新趋势、新特点。随着跨国直接投资的
增加,跨国公司发展非常迅速。跨国公司的发展,必然要求跨国银行
。陈元主编《美国银行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配合,因而各国银行也都相继渗透入他国的金融市场去竞争,这样随
着经济的一体化和全球化,金融也向一体化和全球化方向发展。在竞
争过程中,就自然出现了不同金融经营体制下的金融机构的竞争,即
全能型银行和分离型银行在某同一市场中竞争,而不再是相互隔离,
显然全能型银行具有比较成本优势。所以,一国为了让本国的金融机
构和金融市场具有竞争力,为了本国的金融安全,在金融市场对外开
放的大背景下,就不得不实行金融混业经营体制。
四、日渐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的稳定与安全对一国的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只有
在保证金融稳定与安全的前提下,一国才会考虑何种经营体制更有利
于提高金融的运行效率与降低金融的运行成本。而金融的不稳定性和
不安全性主要来自予高风险的资本市场,因此在资本市场发育不成
熟,风险防范体系和监管体制不完善,市场秩序混乱情况下,实施金
融混业经营就有可能导致信贷资金过多地流入股市,助长投机,从而
导致股市的剧烈波动,进而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1929年的金
融危机就是教训。美、英等国在经过1929年的金融危机洗礼后,一
方面加强了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另一方面,三
国的资本市场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也进入了成熟时期,市场主体的
自律性较强,也较理智,因而市场的稳定性有了较大的提高。这就为
金融混业经营准备了充分条件。
第二章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理论分析
金融活动中的经济主体追求的是流动、获利和避险,而这三个目
标往往是矛盾的,必须通过适当的组合管理技术,才能在一定程度上
得以兼顾,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就是两种体现了不同管理技术的基本
模式,它们具有各自的优势和缺陷,同时对市场环境的要求也各不相
同。
第一节分业经营的优势与缺陷
金融业分业经营,从其直接含义来说,是指划分金融业内各类金
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各在其范围内经营,各得其所。金融分业经营管
理的本质是通过金融管制,降低金融风险。
一、分业经营的优势
就实行过分业经营的国家而言,在分业经营制度全面实施以前,
其金融监管制度一般都不很完善,金融机构自我风险控制机制缺乏、
控制能力薄弱。银行、证券、保险互相兼业经营,大量银行信贷资金
及保险资金可以任意进入股市,从而使股市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因此,
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整顿金融秩序,是非常及时、正确和有效的。
上述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历史就是如此。而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
能有较快而稳定的发展,并能成功抵御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也与我
国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监管、提前主动化解金融风险分不开。
理论上讲,金融分业经营的优点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分业经营可以防范和降低金融风险。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商业
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是分开的,这样就能有效的防止商业银行将
资金投入证券交易,从而保障了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
首先,商业银行是一个资金存贷机构,储户前来存款的目的是要
获得安全和稳定的利息回报(否则他尽可去投资股票或债券),或者
仅是为了交易或价值转移上的方便,因此,如果商业银行将储户的存
款用于风险很大的证券投资,那就违背了储户利益。
其次,商业银行在进行高风险、高收益的证券投资时,一旦得手,
高额的收益便可被银行所有者或经理阶层占为已有(因为存款利息是
固定的),倘若投资失败,面临破产,那么损失则由存款保险公司或
储户承担。由此可见,商业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收益与风险是不对称
的,这种不对称性必然促使商业银行大胆冒险,从而影响金融业的稳
定。
最后,商业银行拥有庞大的资金,但它与投资基金不同,商业银
行为了满足客户提现和本身业务经营对现金的需要,特别重视资金的
流动性,因此它一般不会在证券市场中大量进行中长期投资,而是更
注重短期收益和证券的流动性,这种投资上的短期性和因此产生的商
业银行在市场中的频繁进出,很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从而
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并损害小额投资者的利益。
2、分业经营能促使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专业化和提高效率。分业
经营促成了金融行业的专业化分工,各金融企业可以利用有限的资
源,各司其职,拓展自己的业务,使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更加专业化,
使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提高了效率。
3、分业经营有益于保障证券市场的公正和合理。商业银行与工商
企业的关系相当密切,它不仅可以作为帐户行了解企业的资金收付状
况,而且还可以通过贷款信用评估,掌握企业内部财务、经营、管理
等多方面的情况。因此可以比较方便地获得外界难以了解的内幕信
息,并可以在这种信息影响证券市场之前抢先反映。这就使得混业经
营容易造成内幕交易,而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则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
况。
二、分业经营的弊端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虽有上述一些优势,但在经济进一步发展、对
金融业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其弊端也日益显现。
分业经营最主要缺点是它限制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
动,从而制约了它们的发展壮大,影响和削弱了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
力。从国外近几十年的实践看,分业经营存在如下一些金融风险:一
是银行业内部竞争的结果可能是存款吸收成本加大,存贷利差缩小,
经营成本增大,风险性贷款比重加大。二是证券业内部竞争的结果是
佣金收入下降,承销行为泛滥,风险亦增大。
其实,对间接融资威胁最大的是直接融资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
不断上升,资金“脱媒”的趋势难以逆转。银行业与证券业竞争的结
果是知名度高、收益稳定的大企业通过证券市场筹资而避开银行,求
助于银行的常是些不太好的企业,使得银行贷款风险度提高。如果不
让银行自主介入证券业,反而会使银行业持续陷入“问题贷款”的困
境。
由此可见,分业经营对于银行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商业银
行虽然通过分业经营避免了风险,换取了短期内金融业的稳定;另一
方面也使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大发展的时候,没有充分的手段来获取
丰厚的利润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牺牲了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发
展。
第二节混业经营的优势与缺陷
混业经营制度的特征是,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如间接融资
与直接融资业务、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业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
之间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
一、混业经营的优势
八十年代中期,利率互换、货币互换、金融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
程产品相继产生,金融产品革新日渐进入活跃阶段,最终导致了商业
银行和投资银行在创新业务领域内,既相互竞争又相互提供服务。客
户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业务发展的变化,使金融市场上出现了满足客
户需求、满足市场发展及防范风险要求的金融产品,表现在金融业的
经营方式上,即是混业经营的发展与规范。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有如F优势:
l、混业经营具有范围经济的优势
金融业范围经济主要研究组织的生产经营范围与经济效益的关
系,通常用来描述“(经济单位)利用单一经营主体内的生产和销售
过程来生产或销售多种产品而产生的经济”①换句话说,范围经济是
指由于经济组织的生产或经验范围的扩张导致平均成本变动的状
况。范围经济的产生源于金融服务生产和金融服务消费两个方面。
与规模经济@效应相比,范围经济效应对混业经营金融机构效率
的提高更为重要。金融混业经营是基于“客户中心主义”营销理念,
试图通过提供多样化产品和服务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要,增加对顾
客吸引力。而金融分业经营是基于“产品中心主义”的营销理念,
试图通过集中大批量生产和销售一种或几种产品(服务)来确立专
业化分工优势,以增强竞争力。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能从范围经济
中获益,原因在于:
① 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以将管理客户关系的固定成本(包括
人力和物力等费用)分摊到更广泛的产品上。
② 销售和市场运作方面成本的节约。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以
利用自身的分支机构和已有的销售渠道来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
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其它金融机构附加产品。在金融产品销售
体系等固定成本固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同时推出几种金融产晶
(如利用现有网络销售保险、证券等金融产品)来获得潜在的范
围经济。
①钱德勒,《企业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圆规模经济:指单一产品产量增加所产生的平均成本下降的结果。
③ 利用现有的声誉、品牌价值以及管理经验等无形资产。由于
声誉溢出效应的存在,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以将在提供一种服
务时获得的声誉扩展到其它需要声誉支持的业务中去∞,其好处在
于在这一过程中几乎是不花费任何成本的。
④ 金融服务消费的范围经济效应。客户可以根据需要在同~家
金融机构开展存贷款、证券发行与交易、基金买卖甚至包括房地
产等方面的业务,即所谓“一站式服务”。银行保有客户的各种账
户,对客户的财产状况有~个全面的了解,因而可以为客户设计
和提供最佳融资渠道和投资建议,并提供深层次的财务项目和其
他金融服务。
2、混业经营可以降低风险。首先,多角化经营使经营风险分散降
低是经济学和管理学中尽人皆知的常识。银行介入证券是有利于银行
的多样化经营,一种业务的收益下降,可以用另一种业务的收益来弥
补,保障利润的稳定性,降低总的经营风险。其次,从银行角度来看,
它能比较全面地了解顾客的财务状况,可以对客户适时提供各种信用
和服务,从而降低贷款的呆帐率和投资银行承销业务的风险,使开展
证券业务时能控制潜在的风险因素,促进商业银行为企业产前产后一
条龙服务,稳定银行客户。从客户的角度来看,全能银行可提供各种
金融服务,可以帮他选择最佳的投资机会。
3、混业体制有利于市场竞争。允许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和自身两方
面的条件自己决定是否进入或退出金融业的某一领域,使得金融业的
④叶辅靖,《全能银行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竞争变得十分激烈,这种竞争对金融业效率的提高非常有利。在分业
体制下,虽然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投资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也有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竞争。但由于金
融市场的人为分割,一些有足够实力同时开展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
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只能从事其中之一,被禁止从事另一种,造成了资
源浪费,也限制了竞争。
二、混业经营的缺陷
混业经营的缺点在于其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制带来很大风险,而
且混业使大银行可能垄断金融业的各个方面,使中小证券商在竞争中
倒闭而减少,这不利于竞争,并有损效率。
商业银行作为“全能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制
带来很大风险:
l、商业银行对企业具有相当大的控制权,使企业依附于银行,易
形成金融垄断。在全能银行制度下的商业银行权力太大和对经济影响
太深,极易用对国民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证券作抵押去获取其他银
行的贷款,从而增加了商业银行问信用危机的可能性。
2、商业银行参与证券承销业务,必须考虑商业银行承销股票或债券
的资金来源,如果用储蓄资金参与承销证券业务,一旦遇到各类实发
风险,都将断裂银行信用链;信贷资金,尤其是同业拆借资金作为短
期资金,是绝不允许进行长期投资的,否则将大大降低银行资产流动
性,增加收益不稳定性。
3、商业银行参与证券、期货自营,很容易将自营与代理业务在
操作过程中“调包”,剥夺客户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假如自营资金来
源于客户的储蓄存款,一旦自营失误,造成金融风波,将导致信用性
经济大危机的产生。
此外,商业银行既是信贷的放款人,又是债券市场的自营商和代
理商,资金的实际流向易被隐瞒,多重利益驱支容易使中央银行货币
政策实施不力;商业银行参与企业配送新股业务,为了利益容易操纵
作弊并与企业股东产生磨擦;银行信贷资金挪用炒股等行为的资金回
收无法控制,给个人和小集团谋取私利创造了机会,是市场混乱、违
规操作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极大地败坏了金融行业的风气。
由这样的分析可以发现,造成危害的关键,并不是商业银行从事
投资银行(主要是证券业)业务,而是商业银行利用其从事证券业务
的机会进行的信贷资金、同业拆借资金转移投机。因此实行这一体制
就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节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进一步思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分业经营有益于银行体制
的安全和稳定,而混业经营则更注重效益。当然这只是笼统而言,具
体选择何种体制,何种模式,既是安全和效益之间的取舍,更由各国
所处的制度环境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决定。
第一、金融发展水平,尤其是金融市场发达的程度,与金融业的
分业与混业经营密切相关。一般说来,无论长期性还是短期性资金都
有流动性要求和归还的要求,股票虽没有偿还性,但可以转让。短期
性资金的流动性要求则更是显而易见。在发达的金融市场的环境下,
长短期资金间的转化更为方便、容易。因此,对金融分业的要求可以
放宽些,乃至允许适当的混业经营。而在经济与金融不发达的环境下,
分业经营似乎更易管理与规范。
第二、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金融机构作为~个企业,自然
会追求盈利,具有向盈利较高的金融业务开拓、渗透的内在动力。这
正是在有分业经营规定的情况下,有些金融机构常通过金融创新进入
另一类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并且逐渐得到管理当局默认或许可的原
因。这说明,如果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高,能够掌握和运用长短
期资金转化机制,保证资金稳定运转,则对金融分业要求也可以放宽
松些。
第三、一个开放的国家必然要与国际接轨,遵循国际惯例。在大
多数国家国际金融市场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的环境下,一个
开放的、发展的金融体系,也应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
从国际情况看,有的国家过去实行较严格的分业经营,有的国家
则没有严格的分业限制。各国都是依据本身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政府调控能力以及当时的金融形势进行考虑的。但是,即使在实行严
格分业限制的国家,我们也可看到,金融企业往往通过业务创新乃至
兼并逐步渗透到自己经营范围之外的领域。目前,在国际范围内正呈
现综合化经营的趋势。从金融企业角度看,其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
提高以及高度竞争形势下逐利的要求,驱使其突破分业限,Bh从政府
角度看,在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浪潮下,分业限制已难以发挥作用,
反而可能限制金融企业在竞争中求发展。因此,政府应转向采取市场
化的手段进行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可见金融分业、混业问题不是一
成不变的,有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其中有一点是很明显的,即随着
金融业本身发展及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混业经营的推动力日
益强化。
第三章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现状分析
一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要受其特定的环境、
条件所限制,必须从各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并且随着金融环境的
变化而相应变化。从我国金融业历史和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到,就中国
这样一个金融业发展初期的国家来讲,目前理性选择应是分业经营,
但从长远看,为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使其与国际接轨,
我国金融业应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
第一节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业的经营状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前。在当时的中国,计划的色彩过
于浓厚,中国的金融体制一直是大财政小银行,主要由国家财政来分
配社会的资源。银行的职能是按照国家计划发放各种贷款。中国的保
险基本是公对公之间由国家法律来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
统天下。中国的债券仅限于国家公债,是政府以摊派的形式分到企业
头上。银行、保险和证券三业互不干扰。
二、第二阶段是在改革初期。∞这时的资源分配格局逐渐向为大
银行小财政转变,银行业在经济的发展中承担了更多的分配资源的职
能,但仍仅限于各种贷款。为了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1980年国务
院下达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特别指出:“银行要试办
各种信托业务”,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
的通知》,自上而下推动中国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发展。各家银行陆续
以全资或参股的形式开办了大量的金融信托机构。八十年代末,国家
开创了证券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上海市的几家银行先后设立了证
券部,之后,各家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都成立了证券兼营机构。1990
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和199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后,出现了
独立于银行的专营证券商。在中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的过程中,银行
在资金、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上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商业银
行参与证券业务的形式是建立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部,从事的主要业务是企业证券的发行、代理买卖和自营。
三、第三阶段是改革更加深入时期。随着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发表,
中国的经济改革的步子迈得更大了,各地纷纷放松各项政策限制,经
济活跃起来。但是,各种盲目上项目的情况也发生了,企业固定资产
投资规模急速膨胀,社会上也出现了房地产热。同时伴随着“一夜暴
富”神话的传播,社会上出现股票投资热。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体系
也出现了严重的资金运用问题,即相当一部分银行通过其全资或参股
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将信贷资金和同业拆借资金挪用,投放
到证券市场甚至房地产市场。这产生了很大的负效应:l。增大了银行
的经营风险。同业拆借资金作为短期资金被用来做长期资金使用,大
国宋逢明,《关于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制度的再思考》,《金融研究》2000
年1期
33
大降低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增加了收益的不稳定性。2.助长了投
机行为和泡沫经济。大量的银行资金流入较小的市场进行投机,加剧
了市场被操纵的可能和不正常的波动。3.助长了混乱和不正当行为。
银行信贷资金挪用炒股的资金回收无法控制,给个人和小团体谋取私
利创造了机会,败坏了金融行业的风气。4.增大了金融监管和宏观调
控的难度。资金的实际流向被隐瞒,增加了中央银行施行货币政策、
控制货币流通量的难度。
从1993年起,政府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分业经营和分业管
理的规定最早见于1993年11月14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
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决
定》中明确指出:“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1993年12月25
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分业经营”作出了进一步
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对保
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并
要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其资本额中扣除;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
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要适当发展各类专业
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
分业经营”。法律的出台虽然滞后于政策规定,但更加完备而具有约
束力。1995年5月10日通过并于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
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
业投资”。《商业银行法》所指的商业银行是包括外资银行在内的银行
体系的全部成员,并且该法律适用于所有办理存贷款、结算的信用合
作社和办理邮政储蓄、汇款的企业。中国正式实施分业经营和分业管
理的金融体制
第二节我国分业经营面临的问题
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金融业的发
展也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国内经济金融体制的改革发展和国际经济环
境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情
况、新问题,使分业经营模式面临着挑战。
在现行体制下,只能是在分业经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下,来做一
些相关行业互相之问的服务,不能突破这个框框,否则就违规了。因
此有时银行想为客户提供比较全面的服务,由于遇到这样一些障碍,
这种新产品就不容易推出。在当今世界金融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
和⋯体化发展趋势的格局下,完全割裂资本与货币两个市场,只会束
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窒息我国年轻的保险业和证券业,不利于国有
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积极培育和健康发
展。
一、来自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挑战。
我国的保险业发展相当缓慢,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在目前的管
理模式下,保险公司只能将钱存入银行或用来购买国债。在近两年银
行连续降息,国债利率不断下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利息收入无法
满足其理赔和业务支出的需要,许多保险公司也出现了亏损趋势。为
此,有关方面近期也采取了若干措施,如允许保险资金进入同业拆借
市场、允许保险资金在一定条件下投资基金市场等等。可见,在新的
形势。『i_:^,保险业与银行业一样,存在着混业经营的内在要求。证券类
金融机构在分业管理和缺少必要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的情况下,在
股市低迷时,许多证券营业部因交易清淡其经纪性收入尚不足以抵补
其房租及各项开支;若行情高涨,一些证券公司又常常违规挪用客户
保证金以提高其自营业务能力。分业经营已造成各类金融机构事实上
“分割经营、孤立经营”的局面,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
券商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迫切需要寻求资金雄厚的银行的支持和合
作,以维持生存或保持优势。
二、来自银行业的挑战
1、商业银行由于只能在狭小的存贷款领域、主要面对国有企业从
事基本的存、贷款业务活动,国有企业又普遍效益较低,致使商业
银行或是放款使不良资产比率持续上升,或是为安全起见少发放贷
款,致使存差过大、资金浪费、业务收入无法抵补业务支出,出现
大面积亏损,而且由于存贷款利率的不断降低以及存贷利率差的逐
步缩小,其存贷款利润在萎缩,开拓其他业务的要求十分紧迫。但
由于我国目前分业管理的限制,绝大多数金融企业特别是商业银行
仍被锁定在投资银行业务之外,而投资银行业务又常常是获利最高
的经营项目。因此,从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目标来考虑,“分业经营,
分业管理”受到挑战。
2、信息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交易成本、信息成本显著下降使商业
银行业务自由化、一体化和电子化浪潮蓬勃兴起。金融创新活动则
使得银行业的收益构成增加了新的内容,向分业提出挑战。例如,
银行代收券商客户资料,即券商客户(股民)通过银行传递资料到
愿意开户的券商,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均无须到券商
处(销户除外),可以通过券商的委托电话或券商的网上交易等远程
交易方式进行操作。客户银行帐户上的资金和股票保证金帐户上的
资金可以互转。股民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一网点就可开户买
卖股票,股民的储存帐户既是证券保证金帐户,股民从开户、买卖、
存取款、查询、销户均无须到券商处,而是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电
话银行)或银行的网上交易等远程交易方式直接进行操作。
3、行业间资金流动的壁垒开始打破,资本、资产的跨业转换的成
本逐渐降低。2000年2月,人行、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
票质押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
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这意味着股权投资资本和业
务经营资本的跨行业流动壁垒以及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壁垒已
开始打破。混业经营所要求的相应的市场体系基础正形成。2004
年6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为商业银行发
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军证券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直接控股金魏企业的大公司已经出现。
目前我国的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像中信、光大、平保等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
融企业的公司,也存在不被人关注的通过各种形式控股证券、保险、
城市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事实上混合化经营的大型金融集
团已经出现。2002年12月,中信控股公司成立,成为中国第一家金
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公司将中信集团旗下的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中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中信
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等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平安保
险集团也做起了中国的花旗之梦,通过控股平安人寿保险、平安财产
保险、平安信托,而平安信托又以61%的股权控制了平安证券的控股
公司模式,全面涉及到了几乎所有的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除了这些
金融机构设立控股公司之外,另一些工商企业也在积极构建金融控股
公司经营模式,德隆集团、海尔集团、东方集团等通过股权投资,直
接或间接成为部分金融企业的股东,控制了包括证券、银行、信托、
基金等金融行业,不仅促进了中国产融的结合,而且还初步搭建了一
个较为完整的金融控股公司平台.
由上述可以看出,我国通过设立控股公司来实现金融业务多样化
的局面已经打开。尽管每家子公司的业务是单一的,符合国家的规定,
但由于一个集团下面由多个子公司,可以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各个子
公司在资金、信息、人力等各个方面可以相互协调,以达到优化资源
配置的目的。
第三节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一、混业经营的可畿性
21世纪初,经过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历程,我国的金融业已存
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可能性。就经济形势来说,随着我国
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金融环境的逐渐改善,在对金融的分业经
营提出挑战的同时,向混业经营体制过渡的初始条件正在迅速形成。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已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经济
的市场化程度大幅度提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I)国有企业转机
建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作为微观经济基础的企业、金融
机构、居民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和竞争意识大大增强;(2)政府的
宏观调控越来越依赖于经济杠杆、法律等市场化手段,行政手段的使
用已大大减少;(3)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初步形成,特别是金融
市场的建设有了重大突破,全国性的股票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已经建立并迅速壮大。
2、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已初步建立。以金融监管组织系统为
主导,金融机构自律监管系统、行业自律监管系统、社会舆论监督系
统相配合的多层次金融监管体系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完善金融隘
管的手段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
架马车”构成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核心。银行同业协会、证券同
业协会作为金融业自律监管的主体,在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和矫正金
融行为,有效沟通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促进金融同
业的协同运作和共同繁荣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金融机构在内
部设立稽核、审计和监察机构,以国家的经济、金融法规和政策为基
础,发挥自我约束、自我监督、防微杜渐的基础性监管作用。通过建
立和完善社会举报制度和查处程序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的充分利用所形成的强大的社会监督
力量,督促各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和规范行事。
3、金融机构的自律性和外在约束机制明显强化。各金融机构对
内控制度的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一级法人,授权经营”管理体制
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在金融机构中居支
配地位的商业银行普遍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审贷分离”、“贷款
第一责任人制”等风险控制措施,各级银行的经营风险意识大大增强,
经营行为日趋规范和理性。《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
《保险法》的相继出台,已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形成了有力的法制
约束。国务院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驻董事会制度的实施,对健全金
融机构监督机制,加强金融内部管理,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此外,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一体化的发展,我国在经营策略上
也有新调整,在一些领域上突破了分业经营界线,为混业经营创造了
条件。1998年以来,监管当局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要由商业银行进行
管理,1999年来,人民银行已允许证券资金、保险资金进入银行同
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特别是2000
年2月,人民银行又正式颁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
行借款。2003年12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银
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及《商业银行法修
正案草案》三部法规,被广泛认为为混业经营预留了发展空间。这些
制度上的变化虽然都不是直接从推动银行业向证券业渗透的角度出
现的,但实际上为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打开了通道,向混业经营迈
出了前进的步伐。
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1、加入WTO的客观需求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外资金融机构的
大规模进入会带来激烈的竞争。即使刚“入世”的5年间,尽管国外
金融机构和证券、保险机构几乎是单一资本、单⋯业务范围,名义上
以同一“国民待遇”开展竞争,而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
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内各子公司业务互补、资本扩展余地大、资金调
度空间大、各种专业人才集聚,以及由此带来成本的节约和集团以某
阶段整体利益出发,某子公司可提高成本开展竞争,产生许多综合优
势,这对于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
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而言,国内机构肯定处于
竞争的劣势。
同时,我国的分业经营容易引起服务贸易的磨擦,从而在一定程
度上抵消加入WTO后国外金融市场对我国开放所带来的好处。这种情
况在美国就曾出现过。实际上,美国之所以取消分业经营,一个重要
的原因就是《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为美国同其他国家的贸易磨擦提
供了口实。许多国家并不阻止美国的投资银行进入他们的资本市场,
然而,它们的银行在美国得到了“国民待遇”,被拒之于证券业务之
外。这样就招致了许多服务贸易磨擦。中国JJn,,k WTO后,这种磨擦恐
怕也难以幸免。以银行为例,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大多在其母国是可
以经营信托、证券和保险业务的。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将面临两难选
择:如果它们在华享受“国民待遇”——不能从事证券、保险和信托
业务,那么,按照对等互惠原则,我国银行在它们的国家也不能从事
这些相应的业务,不能经营那些业务,就不能与其他国家的银行在该
国公平竞争,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势必被严重削弱。如果允许外国
银行在中国经营证券、保险和信托,那么对在国内的我国银行是不公
平的。外国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就享受了“超国民待遇”,这也必将影
响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向混业经营转
换。至于各个金融机构是选择专业化还是多元化经营,那是微观金融
机构的事情。
2、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
①、实行混业经营有利于中国银行业应对来自国际方面的压力,
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人为制造的市场准入的差别逐步消除,大批外资
银行将陆续进入中国市场,其对中国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
也将是明显的。虽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的机构也必须遵守分业规
定,但它们的母公司却具有综合优势。尽管我国银行业加快了改革步
伐,但由于先天不足,又受分业的限制,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将处
于弱势,一些高端客户尤其是那些具有一定国际竞争优势的企业极可
能会流失,流到资金实力、管理、设各服务均一流的外资金融机构中
去。面对这种情况,就要求我们不仅要进一步强化银行自身实力,更
要改善银行经营的外部环境,放宽分业限制。而且,我们知道,由于
金融自由化发展,单一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己无法独自承担新颖多
样的金融商品的承销,也难以满足企业和居民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因
此,当前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要做好在一定时期内逐步放宽分业
限制、使金融企业熟悉综合化经营运作、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准备。
②、混业经营是我国稳定银行业制度、增强银行业机制的灵活性
的需要。从业务经营看,实行混业经营使银行内部形成了一种损益互
补机制,即银行业某一领域金融业务的亏损可由其他金融业务的盈利
来弥补。这种内部补偿作用不仅使银行利润收入稳定,而且使银行业
的系统风险得以分散和减少。另外,混业经营不仅使资产风险分化,
而且资产更加富有流动性,更容易实现金融机构的整体稳定性。同时,
当金融环境发生变化时,银行业能根据自身经营发展战略和市场环境
变化的需要,随时调整经营方针和业务拓展重点,具有很强的应变能
力。
③、混业经营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降低服务成本、增强盈利水平。
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特殊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宗旨,故在混业经
营背景下,它可能向全能银行迈进,形成“超市式”金融服务。此时
它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并利用宽松的经济环境,
广泛开展各种金融业务,从而为其收益的稳定增长提供有利条件,以
获得较高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且将经营成本控制到最低状态,实
现收益最大化。
3、发展资本市场要求实行混业经营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已基本形成,股票和债券市
场都具备了~定的规模。但从总体上说,企业的筹资结构并未发生根
本的改变,仍以闻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的比重较低。而且,由于投
资工具有限,也未对银行的储蓄存款造成大规模的分流效应。因此,
和国外同行相比,来自资本市场对银行的竞争并不明显。但是,资本
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运
作,而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是离不开业务精通、技术高超的投资银行
的。目前我国的投资银行尚处于起步阶段,业务主要限于一级市场的
承销、二级市场的自营和经纪业务,对于一些被西方投资银行器重的
兼并、重组、项目融资业务涉足较少,已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
其原因一是起步较晚,成长期较短;二是狭窄的筹资渠道限制了其发
展。我国的分业经营比美国更为严格,《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并未禁
止商业银行向投资银行提供贷款,投资银行的资金的相当一部分是来
自商业银行的贷款。而我国从商业银行直接得到投资的渠道被分业的
规定所限制,证券公司的一些正常经营行为,如配股包销、债券承销
及兑付、正常自营等,所需大量的资金远远超过了证券公司的自有资
金,带来了隐藏的高风险(如挪用客户保证金)。直到1999年11月人
民银行才正式批准7家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而银行间拆借市场主要以短期融资为主,难以满足证券公司二级
市场业务和投资银行项目运作的要求。从长期来看,混业经营有利于
对资金的有效配置。
4、不断增长的客户需求
不断增长的客户需求需要我国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内
在的~种融合,从而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随着我国经济持续
快速的发展,任何客户的资金越来越需要一个总体的服务解决方案,
以配置自己的资产,从而可在多种风险收益组合中获得与其偏好和资
金数量相匹配的资产组合。这就需要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资产组合
的数量的增加,金融衍生工具快速发展。特别是金融信息呈现爆炸性
增长,投资者更需要中介性的资产组合服务,而不仅仅是单一的品种
解决方案。从公司来看,企业在谋求成本相对低的资金,需要融资渠
道的多样化,而跨国公司更需要全球化的全面金融服务支持。
第四章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前景展望
金融自由化改革能够带来巨大收益,但改革本身也有很大的代价,
为此,改革需要时间、政治意愿和金融资源的投入,改革的速度、条
件、过渡时期的管理等都对改革的成功十分重要。混业经营是中国金
融业的最终发展方向,但基于现实的客观条件,具体的实施应本着实
事求是的精神,根据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来制定。
第一节实行金融混业的障碍
鉴于我国目前混业条件尚不成熟,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现阶段选
择分业经营是十分必要的,金融混业存在许多客观障碍因素。
一、金融领域自身存在诸多问题
1、西方商业银行在按照现在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其法人治理
结构的基础之上,建立健全了先进的业务运行模式,这突出体现在糖
良的内部组织设计、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独立的审计制度、以及复
杂的外部监管制度。我国现有金融制度不完善,实行混业经营可能引
发较大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不能对银行经营
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更重要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不
健全,在资金运用上存在风险与收益不对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不良姿产率远没达到安全底线,其以国家信用为存在的基础,信贷资
金在股票市场上的亏损最终由国家承担大部分,这样,银行只追求盈
利最大化而忽视证券市场的巨大风险,使信贷资金的风险加大。
2、上市公司制度不完善,使证券市场和混业经营内生巨大风险。国
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过于集中,不能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因为
国有股东本身产权主体不清,没有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权责形式化,出现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领导合谋现象,
分散的大众股东及其资源被少数人控制并滥用,用手投票机制不能发
挥作用。同时流通股比例较小,大量法人股、国家股未能上市流通,
通过证券市场兼并收购上市公司的机制也有限,不能形成对经营者的
改进压力。多数情况下,经营者会随意侵吞国有资产,同时对外发布
虚盈实亏信息,与证券公司合谋操纵股价,直至企业不能维持。
3、欠缺系统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从1993年至今实行的是严格
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在整个经济背景完全放开的情况下,如果在金
融领域盲目的采取金融混业,又没有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支持,
必然不可避免产生更大的金融危机。美国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出现
的银行大倒闭现象无疑就是一个前车之鉴。
二、监管体系的不合理和不协调
建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长期身兼数任,既承担央行职能——代
理财政金库、发行货币、制定实行货币政策并维护金融稳定,又承担
银行监管职责,此外还一度充当商业银行的角色。1984年1月中国
工商银行成立,人民银行得以从商业银行角色脱身;1995年《人民
银行法》颁布,人民银行才真正在法律上具备中央银行的地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
责。从此,对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监管和处罚
等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划归银监会管理,人民银行则专事三项工作:
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提供清算
服务。从这一刻起,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作为金融监管的“三驾
马车”将并驾齐驱,而中国人民银行多年来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
一身的“大一统”时代也宣告结束。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按照
目前的方案,金融工委的职能也转到银监会的话,就有可能出现两个
新的问题,首先,银监会既要按照一般规则监管各类商业银行,又要
承担国有商业银行出资人的职能,那么,如何在监管中公平地对待国
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就会成为新的问题。
此外,多个监管主体之间需要建立程序性协调机制,也就是将如何协
调确定为一种制度。现在的程序性制度仍是基于原来的定期磋商制
度,还没有从制度上建立起金融突发事件如一个金融机构发生挤兑时
的协调程序,这就大大降低了金融监管能力。
银监会成立后,按照上述瓶的职能分工,则人民银行不仅应该是
专事宏观调控的中央银行,而且也应该成为在三家金融类监管机构
(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上的“超级监管机构”。这是因为,
为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不仅应对银监会及银
行类金融机构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也应同时对证监会和证券类金融
机构,以及保监会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但在此次
《银监法》起草及《人行法》修改中,这一问题并未得到清晰表述。
如此,则此次对三部银行法的起草和修改,仅为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划
清职责,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依然只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转
圈,无法到达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而时至今日,证券类、保险
类金融机构已发展成为上万亿元资产规模的产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样关乎国家稳定和经济发展。如果对如此庞大的两个金融体系,人
民银行不仅不能直接监管,且无任何市场调节措施,很难设想其如何
完成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之任务。
关于这一点,国际上已有一整套成熟经验可资借鉴。。英国早于
1844年通过《英格兰银行条例》,英格兰银行由此成为英国中央银行,
它具备现代银行学对中央银行设定的三大职能:即中央银行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和发行的银行。1986年、1987年和2000年,英国又在英
格兰银行之外设立综合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此后,苏格兰银
行只管货币政策,金融服务局则负责综合性监管。与此同时,英国财
政部、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局签订谅解备忘录,建立三方共同维护
金融稳定的合作框架。三方代表还建立了协调机构一一常务委员会,
每月定期开会,讨论与金融稳定有关的重大问题。采用这种在央行之
外设立监管机构的国家,除了英国,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丹麦、
。王国言,《全球金融混业现象与中国金融体制结构的选择》,《国际经济评论》
2001.01
48
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墨西哥、比利时和瑞士等国。
美国从实施分业经营到放松金融管制经历了50年,到最终颁布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又将近20年①。可见美国立法和决策当局对
金融混业体制是极其谨慎的;不仅如此,新法规还以立法的形式要求
财政部和美联储对一些尚无确切解决方案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定期向
国会提交报告。这些问题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重新从事金融业
务带来的风险问题,对大型金融机构破产引发问题的防范,存款保险
在防止和消除大型金融机构太大而不能倒闭的作用等等。这一奇特的
立法形式实际的反映了美国立法当局对混业经营体制可能带来风险
的疑虑。相比之下,此次我国起草《银监法》、修订《人行法》和《商
行法》后,在维护整体金融稳定方面依然缺乏法律保障,金融监管也
依然处于严格的分业监管格局。如此格局之下,三大类金融监管机构
无法信息共享,央行在制定和执行宏观货币政策时势必广受掣肘。
第二节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主要措旌
一,建立比较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
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法律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
十分重要的地位。“立法先行”是保证金融体制改革在法律框架下稳
健推进的根本前提。从美国的发展历程来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在生效后几十年中,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有关证券等法律,使美国证券
市场的法律框架逐渐趋于完善,证券业务的风险逐步降低,为90年
①黄敏,杜要思,《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代走向混业经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国自1995以来,已经建立了
初步的金融业法律框架,包括《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
《证券法》等,但和发达国家相比,特别是与建立完善的金融混业经
营环境相比,还远远不够。还应尽快研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
律体系内涵。重点是: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制定金融机构市
场退出的法律制度;适应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联合、兼并及重组的需
要,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定规范存款保险公司或基金的法律规定,
确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及运作原则。为提高中国金融业,特别
是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应从扩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完善法人
治理结构、利率市场化等方面研究修改涉外金融法律、法规。通过立
法的方式允许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包括制定相应法律政策鼓励金融机
构从事跨行业投资、经营和购并等,为金融混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
部环境。
二,建立综合性的监管体系。
建议在目前初具规模的分业监管体系的基础上,银监会、证监会
和保监会应当对混业经营实施联合监管,有鉴于此,在央行货币政策
委员会下设或单设由各类金融监管机构参加的金融协调机构,已是当
务之急。惟有彼此沟通,实现信息共享,才能确保央行制定和执行正
确的货币政策,维护整体金融稳定。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
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除
此之外,央行应当充当“超级监管”的角色,对银监会、证监会和保
监会进行有效监督。
三,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经历几十年历史的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
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美国最主要的
存款保险机构,为所有联邦注册的银行和大部分州注册的银行的存款
人提供存款保险,一些外资银行在美分行的存款也被保险。由于竞争
的压力以及各州不愿意给未投保银行签发特许权,使得几乎每家银行
都有必要取得FDIC的会员资格。从美国实践经验来看,存款保险制
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有效维护了公众对银行体
系的信心,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美国的经验教训无疑可以为我们
提供一些启示。目前我国进行金融混业的主要力量仍然是商业银行,
如果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模式转向混业经营模式。风险的加剧使银行
的破产无法避免。为了更有效的保障金融安全,维护中小储户的利益,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系统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四,进一步深化金融体系的产权改革。
可通过金融机构股份化和上市融资等方式,提高市场力量在配置
金融资源方面的比例。其中,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产权改
革将为国内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而根据国际经
验,在分业经营体制转混业经营模式的金融混业最佳方式是采取金融
控股公司的混业模式。按照现代银行制度对国有四大商业银行进行综
合改革,以建立国控股份制商业银行,前提是明确商业银行是经营货
币的金融企业,以经营市场化目标为核心,根据公司制改造的要求,
从国有多元合资公司形式入手,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
构。要发挥银监会和银行内部监事会的作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继续撤并低效、重复设置的机构,裁减人员,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在
此基础上,创造条件,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造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在符合条件后,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其在国内外股票市场
上市。
五,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应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由外部
监督和公司内部控制相结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内部机
制不健全、风险测量工作落后、资产损失率高、抗风险能力弱化”是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亟需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我国现代商
业银行制度还未真正确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根本性问题仍待进
一步解决,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所需的法律体系以及市场调控制度也
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反观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经
验,我们可以看到,国外银行一般都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组建股份
制商业银行,它们运作规范,具有完善的产权制度以及有效的激励机
制和约束机制,特别是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些体制优势使得
国外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借
鉴的。
第三节金融企业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模式选择
一、混业经营模式选择
如前所述,世界范围内较成熟的金融混业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德
国模式、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三者的区别在于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
机构的组织形式不同,模式不同,与之相关的实旌条件、监管重心、
监管体制也存在差异。德、英模式由于在组织机构、财务和人员.【:没
有或没有完全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分开,因而在监管上采用综合
监管体制,而且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金融机构经营的规范程度均
有较高的要求。美国模式虽然同样需要成熟的金融体系作为制度实施
的基础,但相对而言其初始制度“门槛”并不是很高,特别该模式采
取“母公司混业,子公司相对分业”的组织结构,为尚不具备全面实
施混业经营条件的国家探寻从分业迈向混业的路径留下TN度改进
的空间。
1、全能银行模式,即德国模式。
其具体做法是,全面放开阻碍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业务交叉的金融限
制,允许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金融业务,鼓励开发交叉型的金融产
品,促进金融业务多样化。商业银行设立投资银行部、信托部等业
务部门直接从事非银行金融服务从而实现混业经营,通过这一过程
形成的综合性银行称作全能银行,它打破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
间的传统界限,使金融机构能提供最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资本市
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不动产市场、保险市场及其它资产、衍
生工具交易的服务。该模式的特点在于:能一步到位地实现由分业
向混业的过渡,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客观需求制定多元
化发展战略,从而增强金融服务业的研究,创新多功能的金融产品,
设计最优的产品服务组合;业务多样化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
成本,分散机构内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该模式的环境条件要
求较为严格,要求市场主体和监管当局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
监管效率,否则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
2、母银行模式,即英日模式。
其做法主要是允许金融机构投资组建新的公司,作为控股公司的
银行只获准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但可控股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子公
司,从事其它金融行业的业务。在该模式中商业银行的行为方式有
所异化,日本金融业改革中也运用了这种模式。该模式的特点在于:
运行机制迥异的金融业务如银行、证券、保险等由不同的法人主体分
别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风险传递的可能性,既有利于金融机构
的内部控制,也便于监管当局的有效监控。在一个金融集团内部可以
实行分业管理制度,监管当局可以获得一定的缓冲时间逐步实现监管
体系和制度向综合化的转变。这一模式须关注的问题是:对市场主体
的风险意识和内控制度仍有较高的要求,否则易导致金融机构的盲目
投资,增加市场风险;组建新的专业经营公司提供系统的新业务要有
巨大的资金投入、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和全新的管理经验,并非所有金
融机构均能承担;新公司与控股公司的母子关系可能使新业务要从属
于母公司业务的利益要求,难以得到独立全面的发展。
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美国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

★ + ★ ★
l 铡亍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他公司
其主要做法是:允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
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跨行业共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相同业务的合
并。控殷公司本身不直接从事业务经营,以控制和管理为目的,各金
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
公司为中心,并以控股公司的方式间接进行业务渗透,这是金融混业
的高级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不是金融垄断组织,它是实行多元化金融
服务的创新组织形式,也是银行业实行股份化经营的有效途径。这一
模式的特点在于: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资本的调度和不同期限综合发展
计划的制定,调整集团在各个金融行业中利益分配,形成最大的竞争
力;子公司之间可以签定合作协议,实现客户网络、信息、营销能力
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进而降低整体经营
成本,加快金融创新;各金融行业既自成专业化发展体系,彼此之问
没有利益从属关系,又能互相协作、凝聚竞争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
专业化与多样化的有效统一;通过频繁的并购,金融集团的规模更容
易摆脱单个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的局限,向超大型发展。
二、我国实现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
对比德、英、美本国模式,选择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作为借
鉴对象,并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加以改进,显然比较适合我国实现
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逐步过渡的需要Ⅲ。因为:
1、从我国金融业自然发展的需求来看,当前的分业管理制度在
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监管能力的提高和行业发展成熟。但金融创新、
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又使我国金融业受到强大的冲击,必
须以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去满足需求和赢得竞争。因此选择过渡性经营
模式的关键就在于尽可能妥善地解决我国监管能力与发展需求之问
的矛盾。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在此前提下比较三种过渡
模式,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更具有可行性,更符合我国金融改革所
遵循的“渐进原则”。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等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
回王巍,《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初探》,《国际金融研究》2003.11
作的混业经营的局面,便于我国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
管理体系执行对各自行业的监管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在管理实
践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径,为综合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累
经验。
2、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与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有良
好的溶合性,有利于减少制度变迁过程中新旧体制的磨擦,降低制度
变迁成本。
3、近年来的金融体制改革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金融业
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金融监
管效率低、市场分割严重、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到位
等现状都提醒我们,金融混业经营是发展方向,但在制定转变模式过
程中必须考虑现有条件的不成熟,应选择不激化矛盾并能在过渡进程
中逐步解决矛盾的模式。金融控股集团模式通过市场选择由兼并重组
实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进金融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体制转
变,抑制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冲动,同时集团对子公司也具备更高的
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因此该模式不仅能适应经营主体的现状,而且
有助于推动其市场化进程。
第四节我国混业经营的阶段性发展建议
在金融体系开放过程中有许多经验教训,目前人们普遍形成的形
成这样的共识:改革应该有一定步骤程序,首先应该进行宏观经济调
整,然后是交易自由化,接下来就要重组金融市场。即使发达国家的
57
金融开放和自由化改革都经历了长短一i一的过渡时期,如美国的金融
分业维持了60年,其金融自由化改革从1975年算起到《金融现代化
服务法案》生效历经了近30年左右时间,更不用说像中国这样金融
基础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因此,我国以金融混业经营为导向的自
由化改革必须采取“渐进过渡”的方式。如果立即抛弃当前的金融分
业管制结构,推行全面的、激进的自由化改革,可能会使中国陷入金
融混乱之中。按照渐进过渡的要求,以“三步走”的方式实现混业经
营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第一步,维持金融分业经营总体格局,最大限度利用现有的法律
和政策。在避免“一刀切”的原则下,通过在分业经营格局下进行“个
案处理”和“特批处理”方式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按照目前的
政策和法律框架,可在以下几方面灵活操作。我国现有政策和法律允
许中资境外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可
以按照当地法律开展多元化金融业务。如工商银行在香港已收购了东
距证券,中国国际信托公司收购了嘉华银行;此外,对银行与境外投
资银行组建合资公司在政策上也有灵活性,如几年前中国建设银行就
与摩根斯坦利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
第二步,边规范边放松管制,对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
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或混业业务优先考虑。在这个
阶段,以下几个方面的分业监管可以适度放开:1、信托业的业务范
围过于狭窄,限制过多,可以考虑放松管制。信托业可逐步进入证券
市场、资产管理领域和共同基金领域等。2、银行和保险的业务交叉
可以适度放开,尤其是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参与保险索赔清算、保单
质押贷款等。3、对保险资金的入市范围可以扩大,金额限额可以提
高。4、商业银行成立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品种的设置可以
扩大到偏股型、偏债型或指数型等。
第三步,最终过渡到近似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美国的金融体制
结构的变化经历了“混业一分业一混业”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继承和
保留了原先金融分业制的一些好做法,在金融集团内部建立风险“防
火墙”。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经验,建立风险“防火墙”型的业务交叉
模式。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集团)的形式实现金融混业经营,同
时在控股公司(集团)内部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仍旧维持分业经营格
局。不过,鉴于我国当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和监管方
式等还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在第三阶段,应根据形势需要,对原法
律框架作较大的调整,建立起符合国家惯例和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
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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