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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32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资本项目开放关系的探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资本项目开放关系的探讨
姓名:肖友德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金融学
指导教师:奉立诚
2002.9.1

l在中国与美国达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的市场准入协议的前后,有大量的专业与非专业文章谈到了金融服务市场和
资本市场开放的问题。有~种观点认为,中国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就意味着资
本市场的开放,并在金融服务市场开放与资本市场以及资本项目开放之间划
等号。对此,中国外经贸部首席谈判代表、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认为存在
一定的误区,并在一次演讲中作了如下解释。他指出:作为服务业,银行、
保险市场的开放并不意味着资本市场的开放,这是两码事。况且,从国际组
织分工来讲,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资本项目的开放与管理问题,“入世”谈
判根本就不谈开放资本项目问题。如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天要我们开放
资本项目,那时候才是真正地要开放资本项目。如果我国过早的开放资本市
场会带来灾难性的危机,但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涉及开放资本市场问题;丽这
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管辖的领域。这种解释似乎给人们一种金融服务市场
开放与资本市场开放毫无关联的感觉。
本文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实际上只要从资本市场和金融服务市
场的基本概念出发去考察运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不难得出两者即存在区别又彼此相互关
联的关系。对于资本市场这一概念来说.不同场合通常存在不同的诠释。但是一般认为
资本市场通常是指一年期以上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和,包括一年期以上的证
券市场和银行信贷市场。。所谓资金融通活动包括资金流、服务流和信息流以
及使这些活动得以实现的硬件和软件设施。另外,从市场构成来看,资本市
场也可以视作由服务机构、借贷双方和交易工具所组成。而金融服务市场应
该包括能够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消费者和金融服务产品本身构成的市场。
由此,可以看出金融服务市场应该包含资本市场,也就是说资本市场只是金
融服务市场的一部分。
资本的大量和快速移动,离不开金融服务贸易与资本项目这两方面措施
的作用。没有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资本项目开放带来的资金的流动是有限
的,因为没有很好的服务与之配合,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就不可
能有很好的统一。反之,没有资本项目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所带来的
服务贸易的增长将是有限的。这时资本项目的管制等于是一种贸易壁垒,因
为在金融服务中,从提供方式看,几乎所有的服务都涉及到资金的移动,特
别是资本项目下的资金转移,只是数量大小不同而已。由于资本管制导致的
贸易壁垒的存在,使得金融服务贸易带来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展示。而资
本的自由移动可以使全球经济获得由金融服务自由化带来的效率增加。同货
物贸易一样,各国会发现,进口某种金融服务比自己提供金融服务效率更高。
特别是许多需要通过经济规模和风险分散(如海事保险)来刨造经济效益的
批发类金融服务,通过进口获得,效率更高。
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包括二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对该市场中金融服务机
。李扬。王嗣刚主编,《资本市场导论》。第15.16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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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所提供服务的限制的取消,另~层含义是对提供服务时所需资金流动以及
货币兑换限制的解除,这就需要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开放和货币的自由兑
换。由于在一国之内不存在对本币流动的限制,因此一国资本市场的对内开
放与对外开放是不一样的。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即包括该市场中金融服务市
场的开放,也包括资本项目的开放。从表面上看,因为金融服务和资本项目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从理论上说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可以不开放资本项目。
但是,实践中金融服务市场中多数服务项目的开放均离不开资金的流动,否
则,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就是不完全和不彻底的。并且不利于金融服务业的
发展,甚至会发生我们所不愿看到的,通过经常项目逃避资本项目管制现象
的发生。1
全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世贸组织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及
资本项目管制现状,提出了在资本项目开放中存在以下问题:(1)对大型的
机构投资者的投机行为如何监管的问题。(2)对逃税行为的监管问题。(3)
经济生活美元化的问题。(4)银行信贷膨胀,不良贷款增加。(5)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汇率政策难以协调。
第二部分论述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放松资本项目管制之间的关系。
文章着重从wTO金融服务贸易承诺与资本流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说明有关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放松资本项目管制之间的关系。
第三部分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承诺、中国资本项目管制状况、中国金融
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放松资本项目管制之间的关系及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与放松资本项目管黝之间的政策互动四个方面论述了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承诺
与放松资本项目管制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战略目标:
(1)加强金融体系的能力。(2)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3)积极推进资本项
目的有序开放。(4)保证政策的配套。(5)谨慎使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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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与资本项目管制
一、WTO金融曩务贸易协议分析
(一)WTO金融服务贸易的含义及分类
金融服务是指一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质的服务。金
融服务与其它服务一样有四种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
何其它成员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是指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它成员的
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它成员
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4)自然人存在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
它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eneral Agreement Oil Trade in Services)的附
件中对金融服务包括的内容是这样规定的。,金融服务包括:(I)所有保险和
与保险有关的服务,(2)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其中保险和与
保险有关的服务包括以下(i)到(iv)的四类;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以
下(v)到(xvi)的十二类。
(i)直接保险(包括共同保险):
(A)人寿
(B)非人寿
(ii)再保险和再分保:
(iii)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iv)保险的辅助服务,如咨询,保险统计,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
(v)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需偿还基金:
(vi)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者信贷、抵押贷款,保理和商业交易的
融资;
(vii)金融租赁;
(viii)所有支付和货币交割服务,包括信用卡、收费卡和借方信用卡,
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
(ix)担保与承兑;
(x)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不管是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其他场所的
(A)货币市场票据(包括支票、账单、存单);
(B)外汇:
(c)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交易和期权:
(D)汇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掉期、远期利率协议;
(E)可转让票据;
(F)其他可转让票据和金融资产,包括金银。
(xj)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包括认购和募款代理(不管是公开还是私下)
和提供与该发行有关的服务;
(xii)货币经纪;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关贸总协定上诲研究中心编‘乌拉圭回台多边贸易谈判结果》
第213页,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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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谢)资产管理,如现金或有价证券管理.各种形式的集体投资管理,
养老基金管理:监管;保管和信托服务:
(xiv)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服务,包括证券,衍生产品和其他可议付
票据:
(xv)金融信息的提供与交换。及金融数据处理和其他金融服务的提供
者的有关软件;
(xvi)就(v)项至(xv)项所列的所有活动进行的咨询,中介和其他辅
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和分析,投资和有价证券研究和咨询,收购建
议和公司结构调整和战路的建议。
(二)WTO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承诺情况分析
有关金融服务贸易领域中多边承诺自由化的努力始于乌拉圭回合。在
1993年底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尽管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没能达成包括市
场准入在内的~揽子协议,但还是就金融服务贸易领域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
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作为GATS的附件出现在乌拉圭回台的最后文件中。另
外,各成员方作出决定继续就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谈判。1995年,由于
美国对有关成员方的承诺不满,其它成员方达成了一项没有美国参加的过渡
性协议。直至1997年12月i2日才达成了一个最终协议。70个成员的56份
承诺作为GATS的第五议定书在1999年3月1目生效。人们习惯上称其为金
融服务贸易协议。它为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提供了多边框架。
对WTO服务贸易协议的研究表明,成员方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仅
次于旅游部门。这也就是说在服务贸易领域中,各成员方金融服务部门的开
放程度相对来说是较高的。
1,按不同国家分析:
总体来说,发达国家的承诺范围要大于其它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
最不达国家(如冈比亚、马拉维和莫桑比克)在所有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服务
部门都做出了承诺。特别是塞拉利昂对整个金融部门均作出了承诺,没有任
何例外。发展中国家更注重商业存在中的股权比例限制。
2,按不同部门分析:
‘几乎所有成员方均在金融服务的核心业务上作出了承诺,但是在诸如保
险中介和金融信息的提供和转移业务方面几乎没有承诺。只有大约一半的成
员在金融衍生交易上作出了承诺。市场准入方面几乎80%的限制都是针对银
行和其它金融服务部门的。
3,按不同服务提供方式分析
各成员方在商业存在方面的承诺多于其它三种服务提供方式的承诺。即
存在这样一种普遍趋向:成员国欢迎商业存在,而非跨境交付。60%以上的
措施都是针对商业存在的。跨境交悄和境外消费的具体限制措施很少,不是
完全禁止就是完全自由化。而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措臆主要表现在对商业实
体的法律形式方面的规定,其次是对股权比例的规定。
由于存在着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并且国民待遇也不是一项普遍原则,而
是与具体的承诺联系在一起,因此,从总体来说,服务贸易承诺低于货物贸
易。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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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与货物贸易或其它服务贸
易一样均会为贸易参加方带来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增长。贸易自由化带来的
竞争会使金融服务部门变得更有效率和更加稳定。贸易自由化还可以提高管
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带来知识和技术的转移,队及降低规模较小的金融市场
的系统风险。另外,一个开放的金融部门还可以使资源得到更好地配置。
2,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实际承诺对成员方和整个全球经济的影响
成员方银行服务的实际承诺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银行部门的发展水平不
存在强相关性。成员方保险服务的实际承诺与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相关性
(Sorsa.1997;Ying QiaB-,2000)。在商业存在这种金融服务提供方式上,竞
争的引入并不是很成功。大多数成员都通过股权和许可方面的规定来保护其
已有的地位。他们要求外方只能持有少数股,并且许可方面的规定随意性也
很大(Mattoo,1998;Ylag Qian,2000)。
造成承诺水平与实际发展水平或开放水平之间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谈判结
果并不完全受经济学原理的支配.它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商业利益集团讨价还
价实力的支配。结果使得成员方在发达的金融部门中作出的承诺很低,相反,
在不发达的金融服务方面却作出了很大的开放。这样做不符合比较利益原则,
并对成员方金融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也是不利的,甚至可能导致全球金融市
场的不稳定。因为这等于是说将自身脆弱的一面暴露在了风险中,将自身有
实力的一面保护起来,形成垄断。
二、赉本项目管制现状分析
(一)资本项目的含义及资本项目管制方式
1,资本项目的含义
IMF出版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规定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标准组成
部分由两大账户组成:经常账户和资本和金融账户。经常账户是指货物、服
务,收入和经常转移。资本和金融账户是指:(1)资本转移和收买/放弃非
生产、非金融资产,(2)金融资产和负债。资本和金融账户由资本账户和金
融账户两大部分组成。资本账户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资本转移和非生产、
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资本转移包括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转移,同固定
资产买进卖出联系在一起或以其为条件的资金转移以及债权人不索取任何回
报而取消的债务。资本转移有两个组成部分:(1)各级政府的转移.细分为
债务减免和其它内容,(2)其它转移,细分为移民的转移支付、债务减免和
其它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总体来说包括各种无形资产,
如注册的单位名称、租赁合同或其它可转让的合同和商誉。金融账户标准组
成部分的分类基于下面的几项原则:各个组成部分都是根据投资类型或功能
(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它投资和储备资产)来划分。直接投资反映一经
济体的居民单位(直接投资者)对另外一经济体的居民单位(直接投资企业)
的永久权益,它包括直接投资者和直接投资企业之间的所有交易。即:直接
投资包括两者之间开始的交易、以后的交易以及它们与公司型和非公司型的
附属企业之间的各项交易。直接交易(国外和在报告经济体)细分为股本资
本、再投资收益和其它资本(公司内部的交易)。证券投资包括股票和债券的
交易。债券的交易可细分为长期债券。(中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衍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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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工具(如期权),因为衍生金融工具也能产生金融债权和债务a其它投资包
括长短期的贸易信贷、贷款(包括利用基金组织的信贷、基金组织的贷款和
同金融租赁联系在一起的贷款)、货币和存款(可转让的和其它类型的,如:
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入股形式的存款和贷款以及在信贷合作社的股份等)、
以及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直接投资项下的交易排除在外)。储备资产包括~
经济体的货币当局认为可以用来满足国际收支和在某些情况下满足其它目的
各类资产的交易。
由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IMF对资本账户的定义与其前几版已有很大的
区别,这里的资本账户包含的范围很小。而一般理论上讨论的资本项目开放
中的资本项目主要指这里的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的重要交易项目。但我们仍习
惯称其为资本项目。
我国外汇管理局在其国际收支统计中对资本项目是这样定义的:资本项
目指资本的输出输入,所反映的是本国和外国之间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
变动。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资本项目按期限划分为长期资本往来和短期
资本往来。长期资本往来,指合同偿还期在一年或一年以上或未定偿还期的
资本往来。主要有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银
行借款、地方部门借款、延期付款、延期收款、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中应付客
商作价设备款、租赁和对外贷款等。短期资本往来是指即期付款或合同规定
的偿还期为一年以下的资本往来。主要有银行借款、地方部门借款、延期收
款、延期付款等项目。
2,资本项目管制方式
资本项目管制的主要方式是对资本项目下资本输入与输出实行严格的审
批制。管制的目的是通过控制资本输出或输入的数量来控制外债规模,减轻
资本流动对汇率、利率、金融部门以及整个经济的影响。实践中,资本项目
管制的有用性完全依赖于它们的有效性,也就是说依赖于它会不会被轻易地
逃避。
比照经常项目的自由兑换,很容易看出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基本要求就
是不对资本交易进行跨国界的限制或征收相应的税金或实行补贴。具体来说
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对收购海外资产所需外汇实行审批制度
或施加专门限制;对国外投资所需转移外汇的数量进行限制;对资本返还和
外债偿还汇出实行审批制度或限制:实行与资本交易有关的外汇购买或结售
汇方面的强制规定。这些做法不仅对资本转移实行限制,而且还构成了对与
资本项目有关的交易的限制。
归纳起来,从理论上说,一般有这样几种管制手段:外汇管制或数量限
制:复汇率或多重汇率:公开的或非公开的税收。实践上,多数国家对资本
项目实施外汇管制或数量限制,也有一些国家实施公开的或非公开的税收。
例如智利的无息储备要求以及马来西亚的征税措施。在IMF的《1997年外汇
安排和外汇限制年报》中,重新分类的外汇和资本管制多达142种。
(二)资本项目管制现状分析
许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的成员到二十世纪80年才开放其资本项目。法国1989年
才取消资本项目管制。以日本为例,1964年,日本实现了经常项目下日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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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兑换。1980年,日本颁布了新的《外汇管理法》,涉及资本交易自由化,
后来又在1984年进行了部分修订,从而实现了资本项下的日元可兑换。这一
过程大致经历了20年。
在资本市场的开放中,日本政府采取的是逐步开放的政策,对于日元向
资本项下自由兑换体制的顺利过渡发挥了积极作用。另外,当时的国际经济
环境也较为有利,主要表现在国际资本市场和跨国流动压力较为有限,国际
金融商品的结构也比较单~等,这些特征为日本资本市场的开放提供了较为
宽松的条件和时间,
日本资本市场开放能顺利完成的第三个重要原因是该时期日本具备了较
为良好的宏观经济基本条件。这些条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常项目、特别是进出gl贸易长期保持顺差,并且外汇储备增长
较快。20年中日本的出口基本上均大于进口,贸易顺差规模扩大了118倍,
年平均增长28.5%,远远超过同期产出的增长速度。在这20年中受贸易顺差
持续扩大的影响。在大数的年份中.经常项目保持了盈余,只有6年曾出现
过小幅度的逆差。
第二,证券交易规模逐步扩大,资本市场较为发达。日本资本市场从60
年代中期到80年代前五年发展很快,在世界各国中日本的证券交易规模名列
前茅。用东京证券交易所的年度交易量(亿股)来衡量,1985年比1965年
扩大了2.5倍,交易额达3923.9亿美元,相当于其同期GDP的2.4倍多。在
纽约、伦敦等世界几大股市中排名第二,当时有1451家企业在该所上市。
第三,金融形势稳定,本币逐步走强。1964年~1984年期间,日本的银
行监督体系逐步得到了加强,货币供应量增长率始终控制在20%以下,有效
地抑制了因货币供应量过快增长可能引发的通货膨胀,同时保持了宏观经济
的稳定增长。本币对美元的汇率持续走强,1984年与1964年相比,升值幅
度达30.5%。汇率的走强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日本经济实力和产业国际竞争
力的提高以及金融形势的稳定。
从资本项目来看,短期资本在大多数年份表现为净流入,但是规模普遍
不大,最高时仅为8亿美元。虽然长期资本项目一直是净流出,由此造成了
资本项目收支的赤字。但是资本项目赤字基本上均未超过经常项目的顺差,
从而使日本的国际收支长年保持盈余,Pl,tV储备快速增加。1984年外汇储备
规模达到了252亿美元,比1964年增加了12.5倍。日本的对外支付能力有
了很大的提高。
第四,在通货膨胀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稳定的
增长。1964年到1984年的20年中,除去1974年由于石油危机的影响日本经
济出现了负增长外,其余年份都保持了较快的经济增长势头,在当时的西方
发达国家中属于最高水平。同期的通货膨胀率大多数年份控制在6%以下,
在世界各国中属于较低水平。
总之,通过对日本资本市场开放的分析可以看出,1964年至1984年是日
本战后经济形势最好的时期,宏观经济保持了稳定的发展,金融体系较为稳
定,对外偿付能力大大增强,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的能力也不断提高,
资本市场的发展也逐步成熟.为日本开放资本市场创造了基本条件。在此基
础上,日本政府采取的渐进式资本市场开放政策也为国内金融市场的改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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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争取了-时l司。
大多数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资本项目没有完全开放。墨西哥和韩
国加入OECD以后,资本项目的开放成为其发生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另外,
马来西亚为减轻资本大量流出带来的冲击所实施的外汇管制并没有出现有些
经济学家预测的现象:马来西亚经济会在3到6个月内崩溃瓦解a
对资本项目的开放,可以得到的教训是:资本项目的开放应该是渐进的,
同时还要与其它政策相协调。
(三)放松资本项目管制的经济影响
任何一项制度的安排都应该是在权衡其成本和收益的情况下做出的。下
面首先分析放松资本项目管制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
LudgerSchuknechto认为资本同货物和服务一样是可以交易的。因此,有
关货物和服务方面的贸易以及贸易政策分析同样也适用于资本移动。货物和
服务自由贸易对一国经济和福利的改善是最佳的选择,由此,资本的自由移
动也会带来一国经济和福利的改善。并且认为,如果不能立刻取消资本管制,
则资本管制工具的选择就变得很重要。选择与价格有关的、类似关税的做法
要优于数量方面的限制和审批,因为这样就不会发生“寻租”现象,也不会
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价格和创新相隔离。
另外,支持放松资本管制的主张还有这样一些:认为资本管制的放松,
可使资金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最佳配置,解决一国储蓄与投资不平衡的问题,
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认为资本管制的放松有利于资产组合的多样性等。
普遍的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应该开放其资本账户,因为经济的全球化及
金融的创新,使得维持资本管制所引致的成本越来越大,效率越来越低。
综上所述,开放比管制更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更有利于体现各
自的比较优势。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资本项目开放利大于弊只存在
于特定的条件下,非任何情况下都存在。发达国家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实
现其资本项目的开放的事实就很能说明问题。
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均表明资本项目开放需要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市
场化的利率和汇率、发达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以及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
的基本完成等,在金融市场以及相关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贸然开放
资本项目,必然导致曲折,甚至出现金融危机。
在资本项目开放中,对可能出现以下一些问题,必须加以认真对待。
(1)对大型的机构投资者的投机行为如何监管的问题。大量资金的流入
流出必然会给一国的经济带来严重的冲击。国际投机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将导
致股市暴涨和暴跌,股票市场出现动荡。在资本项目开放的条件下,由于资
本的快速流入和撤出几乎没有任何障碍,再加之一国证券市场规模本身的限
制,证券监管体系不完善,股票价格将会随着国际游资的流入和流出而出现
巨大起伏。证券市场全球一体化的加深会使其他国家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迅
速传递到国内证券市场,并引起股市的巨幅波动,从而导致股票市场价格走
势不能准确地反映~国基本的经济情况。
①Ludger Schuknccht,October,1998,’'A Simple Trade Policy Perspective on Capital Controls”
hRp://www.wt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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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逃税行为的监管问题。这方面除OECD成员国之间有相关的条约
外,其它国家间的国际合作很有限。资本项目的开放可能会使逃税更为便利。
(3)经济生活美元化的问题。金融美元化是指一国国民在其总资产中持
有相当大的外国货币计值的资产,并将其作为一种支付手段。这通常出现在
高通货膨胀期间,此时出于交易目的而持有本币的成本非常高。当以外国货
币计值的资产作为储藏手段使用时,产生资产替代。这种现象往往是由资产
组合来决定的,它反映出国内资产和国外资产相比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4)银行信贷膨胀,不良贷款增加。资本项目的开放,促使国外资本大
规模涌入。在原有国内银行信贷决策机制、风险评估和控制能力缺乏的情况
下,银行信贷业务的膨胀是很危险的。如果此时政府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银行
监管体系,银行会将其信贷用于投机性目的,例如将贷款直接投向房地产和
股票等具有高风险的领域。银行资金的大量流入,使利用这些部门的资产进
行的抵押贷款进一步膨胀,如此恶性循环,当泡沫破裂时,就会出现巨额的
不良贷款和银行危机。
(5)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难以协调。在资本完全自由流动条
件下,会绘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加难度。首先,如果实行固定汇
率,则货币政策难以发挥效力。以抑制通货膨胀目标为例,中央银行执行适
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提高利率,利率升高将吸引外资流入,本币受到升值压力,
而为了维持汇率,央行不得不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收购外币,投放本币,导致
货币供应量增加,利率下降。其次,如果实行浮动汇率制则使财政政策难以
发挥效力。仍以抑制通货膨胀为目标加以说明,实行从紧的财政政策,财政
支出减少或税收增加,总需求减少,利率下降,资本外流,汇率贬值。出口
增加,对国内产品的总需求扩大。总之,在资本完全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如
果采用固定的汇率制,则必须牺牲货币政策的灵活性,反之,如果采用浮动
汇率制,则必须牺牲财政政策的灵活性。
关于资本项目的开放,无论是发达国家和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积累了一定
经验。国内外经济学家在资本项目开放的条件和秩序安排等方面一直存在很
多争论,然而,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理论界对发展中国家资本项目开放
的意见渐趋谮滇。
从实践经验来看,放松资本项目管制对一国经济发展的利弊关键是看开
放资本项目后,该国是否发生了金融危机。如果发生,则认为放松资本项目
管制的政策是不成功的,是对该国经济不利的。否则就是成功的,是利大于
弊的。在70年代的智利和阿根廷金融改革中以及1994年的墨西哥比索危机
中,资本项目自由化的问题都起着显著作用。智利于1974年实行放开政策,
开始稳定经济,并于1976年允许外资银行介入,又于1980年向国内银行开
放资本项目。而当智利于1981年遭受严重的银行业危机,并重新实行银行国
有化、禁止国外贷款违约时.该国政府又恢复了对资本项目的管制,其中一
些管制至今仍然存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害怕继开放之后而发生的资本流动,
因为一旦资本流入变向为流出,就会使国内经济和金融形势发生动荡。最终
的结果便是政府不愿意将资本项目完全放开。
第二部分金融照务贸易自由化与放松资本项目管制之间的关系
一、金融服务贸易与麦本项目之问舱关系
从金融服务贸易和资本项目的基本概念来看,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
见的。前者针对的是服务交易,而后者涉及的是资金方面的交易和转移。这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且由不同的国际组织主管。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
以后,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人们对金融市场的开放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对
此的争论也十分激烈,但在这场争论中明显存在两点不足。一是将金融服务
贸易自由化即视为资本的自由流动、资本项目的开放和资本市场的开放。二
是没有认识到不同种类的金融服务贸易对资本的自由流动、资本项目的开放
和资本市场的开放的影响是不同。换旬话说,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不是一定
必须使资本的自由流动,即资本项目的开放。反之亦然。这里强调它们之间
的区别,并不是想说它们之间不存在联系。本文认为无论是贸易政策还是与
资本项目有关政策的制订都不应忽视两者之间的区别,同时也不可忽视两者
之间的联系。
资本的大量和快速移动,离不开金融服务贸易与资本项目这两方面措施
的作用。没有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资本项目开放带来的资金的流动是有限
的,因为没有很好的服务与之配合,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就不可
能有很好的统一。反之,没有资本项目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所带来的
服务贸易的增长将是有限的。这时资本项目的管制等于是一种贸易壁垒,因
为在金融服务中,从提供方式看,几乎所有的服务都涉及到资金的移动,特
别是资本项目下的资金转移只是数量大小不同而已。由于资本管制导致的
贸易壁垒的存在,使得金融服务贸易带来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展示。而资
本的自由移动可以使全球经济获得由金融服务自由化带来的效率增加。同货
物贸易一样,各国会发现,进口某种金融服务比自己提供金融服务效率更高。
特别是许多需要通过经济规模和风险分散(如海事保险)来创造经济效益的
批发类金融服务,通过进口获得,效率更高。
下面本文将从WTO金融服务贸易承诺与资本流动之间的关系的分析中
进一步说明有关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放松资本项目管制之间的关系。
二、VrI'O金融服务贸易承诺与资本流动之闾的关系
首先来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和w1D
就资本的流动和金融服务贸易的如何规定的。
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一方来看,它对经常项目下货币自由兑换的规定
主要体现协定的第八条款上。第八条款的第二、三、四节规定,成员国未经
基金同意,’不得对区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不得施行歧视
性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制:应予购回其它成员国在经常项目下积存的本国货
币等。毫无疑义,取消经常项目下的支付限制会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影响
有关国家的外汇供求和国际收支均衡,甚至影响国内经济的增长和稳定。
GATS在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注解中,有关于不能对资本
12
流动实施限制的规定。GATS第十一条支付和转移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本
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在基金组织协议下的权利和
义务,包括使用符合协议条款的外汇措旌,前提是该成员对任何资本交易t
除非按第十二条规定或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不得实施与其有关该交
易的具体承诺不一致的限制。”另外,在第十六条市场准入,第一款中是这样
规定的“在第一条所确定的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个成员给予其
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明确
的规定、限制和条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GATS对本条款有这样的注解:“如
果一成员在第一条第2款(a)项所指的提供方式提供服务方面,作出了市场
准入承诺,而且如果资本的跨境流动是该服务本身的必要部分,则该成员在
这方面承诺允许这种资本的流动。如果~成员在第一条第2款(c)项所指的
提供方式提供服务方面,作出了市场准入承诺,则它在此承诺允许有关的资
本转移到其境内。”显然GATS中存在不允许成员方实燕与服务市场准入有关
的资本管制。
第十二条为保障收支平衡的限制,规定只有出现严重的收支平衡和对外
财政困难或威胁时,一成员可以对其所作的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包括与该
承诺有关交易的支付和转移,采取或维持限制。即GATS允许成员方在一定
条件下实施资本管制。
从IMF的规定中,可以看到,目前,对于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IMF并
没有给出约束性的规定。尽管IMF在1996年和1997年曾有过修改IMF协定
条款的设想,其主要内容是取消现有协定条款中有关成员国政府拥有控制资
本流入和流出本国自主权的规定,即将经常项目自由兑换的条款扩展到资本
账户中去。但是,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发生,使得有关各方在这方面的行
动渐趋谨慎和务实。从WTO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GATS中已涉及到了资本
项目的开放问题,只不过是以服务贸易自由化为基础提出的。从两个国际组
织的有关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两个组织均认为贸易与资金流动之间存在必
然的联系。但是它们之间的不同也充分体现在它们分别是由不同的国际组织
来协调和管理的。
下面以~笔银行贷款为例说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放开资本项目之间
的互动关系进行考察。具体情况见下表,贷款者可以是国内银行、国外银彳亍
或以商业存在形式建立的外国合资或独资银行。
表一与一笔银行贷款有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服务
资本的贷款只涉及国内资本贷款只涉及国外资本
移动
贷款
提供者
国内银行(I)不存在国际资本流动(2)存在国际资本流动
不存在国际金融服务不存在国际金融服务
13
l国外银行(3)不存在国际资本流动(4)存在国际资本流动
存在国际金融服务存在国际金融服务
(属于跨境交付) (属于跨境交付)
【以商业存在(5)不存在国际资本流动(6)存在国际资本流动
l形式建立的存在国际金融服务存在国际金融服务
I外国合资或f属于商业存在形式的对内直接投资) f属于商业存在形式的对内直
l独资银行接投资)
这里没有考虑本币、外币为欧洲货币的情况。也就是说本和外币的主要
来源地为其发行国货币,否则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但对大多数成员国来说,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来说,普遍的情况应如上表所列示的结果,
如果将上表与整个金融市场的政策联系在一起,会发现对货款这一项金
融服务而言:(1)表明一国的国际金融服务市场和资本项目均采取的是不开
放的政策:(2)表明一国的国际金融服务市场采取的是不开放的政策,而资
本项目采取的是开放的政策;(3)表明一国的国际金融服务市场采取的是开
放的政策,而资本项目采取的是不开放的政策;(4)表明一国的国际金融服
务市场和资本项目均采取的是开放的政策:(5)表明一国的国际金融服务市
场采取的是开放的政策,而资本项目采取的是不开放的政策,但允许外国企
业对内投资;而(6)表明一国的国际金融服务市场和资本项目均采取的是开
放的政策。
(3)与(5)的具体区别主要表现在金融服务方面,前者开放的是跨境
交付形式的金融服务,而后者开放的是商业存在形式的服务。(4)与(6)的
具体区别不仅表现在金融服务方面,前者开放的是跨境交付形式的金融服务,
后者开放的是商业存在形式的服务;还表明在资本项目上,前者允许国内机
构直接从国外银行借款,后者允许国内机构向外国在本国的银行融资。
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国外银行要能够提供本币贷款,本币应该是可以兑
换的,否则国外银行不可能持有本币,这项业务也就无法开展。另钋,以商
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本币贷款服务,必须允许该银行经营本币业务,否则这项
业务也就无法开展。表一同时说明了,即使金融服务种类相同(例如贷款),
不同的金融服务提供方式对资本移动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表二金融服务贸易中的跨境交付与资本流动的关系
金融服务① 证券投资其它投资
股权债务贸易贷款货币其它
证券证券信贷和存负债

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
直接保险(包括共同保险): ⅡI②
人寿和非人寿③
『再保险和再分保ⅡI
14
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保险的辅助服务:咨询,保
险统计,风险评估和理赔服

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不包
括保险)
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需偿还II
基金
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II II Ⅱ If
者信贷、抵押贷款,保理和
商业交易的融资
金融租赁II
所有支付和货币交割服务, ⅡI ⅡI ⅡI ⅡI ⅡI ⅡI
包括信用卡、收费卡和借方
信用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

担保与承兑ⅡI ⅡI IlI ⅡI 豇】ⅡI
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不管Ⅲ ⅡI In ⅡI ⅡI ⅡI
是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其
他场所的,货币市场票据(包
括支票、账单、存单); 外
汇: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期货交易和期权: 汇
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掉期、
远期利率协议:可转让票据:
其他可转让票据和金融资
产,包括金银。
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包括ⅡI ⅡI
认购和募款代理(不管是公
开还是私下)和提供与该发
行有关的服务;
货币经纪ⅡI III III Ⅱf IⅡ m
资产管理,如现金或有价证ⅡI III ⅡI m ⅡI III
券管理,各种形式的集体投
资管理,养老基金管理:监
管;保管和信托服务
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服ⅡI ⅡI ⅡI ⅡI Ⅱ1 Ⅱ】
务,包括证券,衍生产品和
其他可议付票据
金融信息的提供与交换,及
金融数据处理和其他金融服
务的提供者的有关软件
就(v)项至(xv)项所列的
所有活动进行的咨询。中介
和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
15
①金融服务的分类依据的是GATS金融附件.
②表中空白处、标有1l和IlI的地方分别代表第一、二和三类型的金融服务.
③非人寿保险属I类型的金融服务.
表二表明,即使金融服务提供方式一样(例如,均为跨境交付),不同种
类的金融服务(例如,银行业务还是保险业务),对资本移动的影响也是不同
的。第一类(表二中用空白表示)金融服务的提供不需要资本移动,例如,
咨询和信息服务。因此,这类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无需资本项目的开放。
第二类(表二中用II表示)金融服务的提供必须伴有资本的移动,例如,贷
款。因此这类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基本上等同于资本项目的开放,因为此
时的资本移动已成为提供服务所必须的一部分。第三类(表二中用jJJ表示)
金融服务的提供虽然表面上可以与资本的移动分开,但是由于这些服务大多
涉及金融资产的交易,故金融服务的自由化,实际上无法离开资本项目的自
由化,例如,允许本国居民购买资产管理服务,但不允许居民从国外购买证
券。这样开放金融服务贸易,而限制资本移动的做法肯定会成为贸易壁垒。
通过商业存在提供金融服务,开始需要外方的直接投资。如果商业存在
是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出现,这些机构实际上是该东道国的居民。与这些机
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相关的资本移动会受到该国的资本管制。如果这种管制没
有违反国民待遇则不会被别国视为贸易歧视。尽管这可能会对整个贸易发展
产生阻碍,但是如果是出于谨慎措施的考虑则又是可取的。如果商业存在是
以分公司的方式出现的,则这些机构就不是东道国的居民。他们提供的服务
就如同跨境交付一样,其金融服务自由化与资本移动的关系与表二中分析的
一样。
由此,可以得到下面的结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资本移动之间的关
系取决于具体的金融服务种类和提供方式。在所有金融服务部门中,开放商
业存在需要开放直接投资,但不排除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实施资本管制。
在许多金融服务部门中,但不是所有的,跨境交付需要资本项目的开放。
众所周知,金融服务有四种提供方式:商业存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
和自然人存在。这里只分析了商业存在和跨境交付,因为它们是金融服务中
的两种最主要的提供方式。例如,在美国,1995年大约72%的银行、证券和
资产管理服务是属于商业存在性质的服务。在保险部门中,以商业存在形式
提供的服务贸易也高于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USITC,1997)。但
是在不同的国家中其重要性也是不同的。由于大多数成员缺乏通过商业存在
的金融服务贸易数据,在此使用外国银行资产占该成员银行资产的份额作为
一个指标来衡量服务贸易规模。在新西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新加坡的银行
部门,外国资产超过了75%。另外,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法国、阿
根廷、智利和马来西亚这一指标也很高,大于50%。在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
16
易中,交易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1995年十大进出口商的金融服务贸易
额占到了全球的大约70—90%,处于领先地位的出口方分别为美国、瑞典、英
国、比卢、意大利、法国和德国。处于领先地位的进口方分别为意大利、法
国、比卢、奥地利和美国。在保险部门中,德国、法国、英国、中国、意大
利、美国和瑞典出口额最多。德国、法国、美国、中国和日本进口额最多。
以商业存在形式进行的金融服务贸易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中处于重要地
位。其原因是大多数金融服务的提供实际上需要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
接近。另外,它可以使金融服务提供者降低信息和其它交易成本。再有就是
消费者可能愿意从熟悉的在国内的服务提供者那里购买金融服务,而不愿意
从不熟悉的身处国外的服务提供者那里购买金融服务。这种对国内金融服务
提供者的偏好,可能会因为国内政策丽增强。
发展中国家的承诺和相关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商业存在这种金融服务提供
方式上。这主要是出于这样几方面的考虑。首先,如上所述,除最初直接投
资时的资本流入外(这种投资不会马上转向流出),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所涉及
的资金移动部分被认为可在东道国内进行。其次,商业存在在引入竞争的同
时,可为东道国带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东道国为趋利避害限制外方的
股权。第三,出于监管和谨慎方面的考虑,商业存在相对于跨境交付来说要
易于管理;另外,东道国在商业存在方面对公司的法律形式做出了规定,大
多要以子公司的形式出现。这充分体现出发展中国家~方面希望获得金融服
务市场开放带来的利益,同时,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过快地开放金融服务市场。
过快地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将意味着更多和更快地开放资本项目以及需要更高
地监管水平,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短期内恐怕是难以应对的。
GATS在金融服务自由化中只要求有限的资本移动。对跨境交付的承诺等
于解除与此相关的资本流出和流入,因为这时资本的自由移动成为提供此类
服务所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对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如果该项服务
必须伴有资本移动,则成员国也必须开放与此相关的资本移动。由于各成员
国并没有开放所有的金融部门,且每~部门还与具体的金融服务提供形式有
关,因此资本项目的开放也是有限的。
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不等同于资本项目的开放。但必须认识到限制资本
项目的开放。某些合法的跨境交付提供的服务也就不会发生,如果有这方面
的需求,就会出现规避行为。商业存在形式的服务,也会因为资本移动的限
制而大打折扣,从而不利于外资的介入。期望通过商业存在带来的利益也就
不会出现。
因此,从纯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资本项目开放
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因为它们都是市场经济效率的基本要素,缺一不可。但
考虑到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资本项目的开放实际上都不是单纯的金融服务
贸易自由化和资本项目开放问题,而应该是与其它经济措施相配套进行的一
项系统工程,处理不好,其社会成本可能远远大于经济利益。因此,渐进的
和稳健的政策是最佳的选择。
以上的分析迸一步表明了金融服务贸易与资本项目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
系的关系。也就是说人们必须认识到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并不是一定意味
着资本项目的开放。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人们就会因为恐惧资本项目的开
17
放而阻止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从而使本国金融服务市场因为缺乏竞争、
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优良服务变得越来越落后。但是,同样重要的是如果认识
不到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我们所制订出来的政策也会出现偏差。
总体说来,鉴于金融服务交易涉及到国际资本交易,资本项目应该足够
开放,以便于金融服务交易能够顺利进行。资本管制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
直接从国外金融机构购买金融服务,这会对资本流动和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
产生消极影响。允许跨国金融服务而不希望影响资本流动也要付出很大的代
价,外汇管理的成本将是巨大的。所以,放开资本项目虽然看似离开放国际
金融服务贸易这个问题较远,但却是迟早要面对的。随着国外金融机构的介
入。随着本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高,要求对资本流动给予更多自由的压力
便会增加。
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开放资本项目的时间和程度实际上是由每个
成员国自己掌握的。此外,现行的GATS条款允许在发生严重收支失衡问题
时,可采取谨慎措施以维系金融系统的稳定,也可对服务贸易实行暂时管制。
所以在制订政策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这~点。
三、lrro金融取务贸易自由化与资本流动之间互动关系的政策含义
基于上述分析,可用图一来说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资本流动之间的
互动关系。
金融部门的能力
进明度和信息
法规和监管
基础设施和市场的控晨
风险蕾理
金融服务贸
易自由化
效率的提高
竞争
技术转让
赍本的台理流动
资本项目
开放
金融部门的稳定
图一、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开放资本项目的互动关系
随着信息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的全球化也已成为一种趋
18
势。各国经济政策的重心也多开始偏向于金融市场,特别是偏向于金融服务
贸易自由化和资本项目开放方面的政策。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金融服务
贸易自由化和资本项目开放是整个金融部门开放的两个重要部分,并且彼此
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因此,在金融部门开放的过程中,注意到金融服务贸
易政策对资本项目开放和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各国从金融服
务贸易中能否获得利益以及获利的多少取决于该国开放什么样的金融部门以
及开放什么样的提供方式。在开放的过程中,制订政策的出发点应该是引入
竞争而不是保护,应该是从整个国家经济去考虑而不是屈服于某些利益集团
的压力。
1998年。Masamichi Kono在对27个新兴市场经济体所做的GATS金融承
诺实证分析后,给出了这样的建议:在整个金融服务部门之间保持一种平衡
的自由化以及极少附加条件的商业存在的自由化会减少扭曲、资本流动的波
动以及金融体系危机的可能。
各国在制订其开放战略时,首先,不能将资本项目的开放和金融服务贸
易的自由化混为一谈,同时注意两者之间的联系。其次,金融体系比较弱的
成员可以将开放政策的重点放在构建其金融能力和提高服务效率方面。例如,
金融基础设施、法律和法规的建设、市场的培育和发展、监管措施的完善和
透明度等。与此相适应,在GATS承诺中可以考虑商业存在的形式,在跨境
交付方面选择无需资本流动的服务项目。第三,金融体系比较稳定、宏观经
济和法律框架比较理想的的成员可以进行服务部门比较全面的和涉及各种提
供方式的深层次的承诺,并通过资本项目的开放,使该成员的资本市场与国
际资本市场很好地整合。第四,对于那些希望建立自己的“民族银行业”或
保护自己的“幼稚银行业”的成员来说,如果不打算采用商业存在的形式开
放自己的金融服务市场,在该成员监管能力比较强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
跨境交付这种服务提供方式。但是,实践已经证明,被动的保护,不如主动
地、适当地引入竞争,特别不能有政府对经营活动的直接介入。第五,在金
融服务承诺中,可以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谨慎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
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限制,进入和退出市场的程序要求,资金要求,平衡比
例,会计和审计标准,披露要求,资产评估,分类方法、风险管理系统的评
估,某些投资方面的规定以及与保险有关的特殊规定。第六.一旦出现国际
收支困难和发生金融危机,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可实施GATs所允许的保
障措施。
总之,在金融市场自由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中,
首先要认识到金融部门在一国经济中的特殊性。其次,要考虑到金融服务贸
易自由化与资本项目开放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第三,要考虑到不同金融服
务部门和不同提高方式对资本项目开放的影响。第四,要考虑进行利率自由
化、放开信贷控制和银行坏账方面问题的改革。
19
第三鄣分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承诺
与放松赍本项目管制之间的关系
一、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承诺
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的一个重要协
议《中美双边市场准入协议》。表三列示了中国在《中美双边市场准入协议》
中金融服务部门的承诺。
中国的承诺归纳起来有这样几个特点:(1)从金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来
看,涉及商业存在的具体措施(包括承诺和限制)最多,其次是跨境交付。
对境外消费没有任何限制,自然人移动方面的限制也只限于水平承诺中已有
的限制。也就是说,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市场准入具体措施主要集中在
商业存在和跨境交付方面。跨境交付方面的限制措施很少,这些限制包括保
险服务中的国际海运、空运、运输保险以及再保险,银行服务中的信息咨询
以及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没有中国中介的)B股交易。在商业存在方面,
外国金融机构进入中国的股权比例、法律实体的形式、经营范围和地域限制
均存在。(2)承诺范围涉及所有的金融部门。另外,还有通过非金融机构的
汽车融资方面几乎无条件的承诺。(3)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不多,只在银行
和保险服务中各有一条。(4)无论是保险还是银行服务(除证券服务外),最
迟2005年,外国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建立形式、地域、经营范围和股权
限制将几乎不再存在。
表三中国在《中美双边市场准入协议》中金融服务部门的承诺
部I、1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附加
承诺
金融服务
A.所有保险和与保(1)·除国际海运,空运,和运(1)没有限制
险有关的服务输保险和再保险外均不受限制。(2)没有限制
(a)人寿,健康和(2)没有限制(3)外国保险机
退休金或养老金保(3) 构不得从事法律
险乱建立的方式: 规定的保险业务。
(b)非人寿在非人寿保险方面,中国允许外(4)除了在水平
(c)再保险国保险商建立分支机构或拥有百承诺中已有的限
(d)保险的辅助服分之五十一股权的合资企业;从制,没有限制。
务,不包括经纪服务2002年1月1日起,允许建立独
资企业。
一旦入世,中国允许外国人寿保
险商拥有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
与他们自己选择的合伙人建立合
资企业。
允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条僻
是与逐步取消的地域限制~致。
b.地域范围
一旦入世,中国允许外国人寿和
非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提
供服务;从2002年1月1日起。
允许在下列城市提供服务:北京、
成都、大连、重茨、深城、福悄、
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
和天津。
从2003年I爿1日起,不再有地
域限制。
c.经营范围
一旦入世,将允许国外非人寿保
险商提供“总保单”或大规模的
商业风险的保险,而无地域限制。
~旦入世,允许国外非人寿保险
商向企业在外国财产,相关的责
任和在国外投资公司的信用提供
傈险;最迟2004年,允许国外非
人寿保险商向国外和国内客户提
供全部的非人寿保险业务。
允许外国保险商向外国人和中国
公民提供个人(非集体)保险;
最迟:2004年,允许外国保险商向
外国人和中国人提供健康保险;
不迟于2005年,开始允许外国保
险商向外国人和中国人提供养老
保险。
一旦入世。允许作为分公司、合
资或独资的子公司的国外保险商
提供人寿和非入寿的再傈险业
务,而无地域或许可数量的限制。
d.许可:
一旦入世,许可不需要经济需求
测试或数量的限制。外国保险机
构作为投资者的申请资格要求是
己在一wTO成员国有三十年以
上的从业经历:在中国己连续两
年建有办事处;在申请的前一年
有50亿美元以上的资产.
(4)除了在水平承诺中已有的限
制,没有限制。
B.韫行和其他金融(1)除以下各项外没有限制: (】)没有限制
臌务(不包括保险) 佥融信息的提供与交换,及金融(2)没有艘制
21
【银行服务如下t 数据处理和其他金融服务的提供【(3)除了针对席对金融
l(a)接受公众存款者的有关软件: l币交易的地域职租赁雕
和其他需偿还基金; 就(a)项至(k)项所列的所有制和客户限制外务,允
(b)所有类型的贷活动进行的咨询,中介和其他辅(列示在市场推许外国
款,包括消费者信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和入一栏中),外国金融和
贷、抵押贷款,保理分析,投资和有价证券研究和咨金融机构可与外赁公司
和商业交易的融资; 询,收购建议和公司结构调整和国投资企业,非中与国内
(c)金融租赁: 战略韵建议公司同
(d)所有支付和货(2)没有限制时提供
币交割服务,包括信(3)A.地域范围有业务往来,无需金融租
用卡、收费卡和借方一旦入世,外汇兑换交易没有地赁服
信用卡,旅行支票和域限制:当地货币交易按以下规否则没有限制。务。
银行汇票定逐步解除地域限制.一旦入世, (4)除了在水平
(e)担保与承兑; 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2001 承诺中已有的限
年1月i日,广州,青岛,南京制,没有限制。
和武汉:2002年1月1日,济南,
福州,成都.和重庆:2003年1
月1日,昆明,珠海,北京和厦
门:2004年1月1日.汕头,宁
波,沈阳,和西安;2005年】月
1日。取消地域限制。
B.客户:一旦入世,允许外国金
融机构在中国提供外汇交易服
务,而无客户限制。
对人民币业务来说,从2002年】
月1日起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中
国企业提供;从2005年1月1日
起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
客户提供;在中国一地得到许可
经营该项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可
向其它开放此项交易的地区中的
客户提供此项业务。
c.许可:对中国金融服务部门的
管理标准只能是出于谨慎的目的
(即不能有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
数量的限制)。最迟2005年1月1
日起t取消现有的一切非谨慎的
有关外国金融机构所有权、经营
和法律形式方面的限制措施,其
中包括内部分支机构和许可。
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
构在中国建立外国银行的子银行
或外国金融公司:在提出申请的I
前一年,有大于100亿美元的资{
产。
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I 陶在中国建立外国银行分行:在l j
隧出申请的前一年,有大于200{
亿美元的资产。
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朝
构在中国建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串
外合资金融公司:在提出申请臼宅
前一年,有大于t00亿美元的资
产。
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
的资格如下:申请前,在中国已
开业三年,己连续两年盈利,否
则不能经营该项业务。
(4)除了在水平承诺中已有的限
制,没有限制。
通过非金融机构的
汽车融资(1)没有限制
(】)除以下各项外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金融信息的提供与交换,及金融(3)没有限制
数据处理和其他金融服务的提供(4)除了在水平
者的有关软件: 承诺中已有的限
就(a)项至(k)项所列的所有制,没有限制。
活动进行的咨询,中介和其他辅
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和
分析,投资和有价证券研究和咨
询,收购建议和公司结构调整和
战略的建议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了在水平承诺中已有的限
制,没有限制。
证券服务
(1)没有隈制
(1)除以下各项则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没有中(3)没有限制
国中介的)B股交易。(4)除了在水平
(2)没有限制承诺中已有的限
(3)a.除以下各项则没有限制: 制,没有限制。
一旦入世,外国证券机构在中国
的代表处将成为所有中国股票交
易所中的特别会员。
最迟2003年1月j日起,允许外
国证券机构建立股权不超过49%
的合资公司,从事(没有中国中
介)A股的承销以及承销和交易B
暖和H殷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
一旦入世,外方股权可为33%的
台资企业可通过基金管理业务经
掌国内证券。最迟2003年1月1
日起,外国股权可达49%
,.对中国金融服务部门的管理标
准只能是出于谨慎的目的(即不
能有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的
限制)。
(4)除了在水平承诺中已有的限
制,没有限制。
其它金融服务如下t
(k)金融信息的提
(1)没有限制
(1)没有限制
供与转移,及金融数(2)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
据处理和其他金融
(3)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服务的提供者的有对中国金融服务部门的管理标准(4)除了在水平
关软件;
只能是出于谨慎的目的(即不能承诺中已有的限
(1)就(a)项至(k) 有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的限制,没有限制。
项所列的所有活动
制)。允许建立外国分支机构。
进行的咨询,中介和
(4)除了在水平承诺中已有的限
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制,没有限制。
务,包括信用查询和
分析,投资和有价证
券研究和咨询,收购
建议和公司结构调
整和战略的建议
+服务提供方式:(I)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存在
资料来源:US-ChinaBusinessCouncilCopy ofUS·ChinaBilateralMarketAccessAgreementasReleased时
USTR oil March 14,2000t PP.43·52
二、中田赉本项目管制现状
中国已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同时仍保持着较为严格的资本项
目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对资本项目是这样定义的:资本
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
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的
第十九条到第二十六条中的内容是有关资本项目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第
十九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
内。第二十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
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
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
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第二十二条,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
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
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第二十五条,国家对外债实
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
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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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
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
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I-j_E指定银行。
中国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取消经常项目汇兑限制的
同时,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逐步创造条件,有序地推进人民币在资本项
目下可兑换。在上述总原则下,目前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还进行严格管理
并执行三个共同原则:一是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需调
回境内;二是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均应在
银行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三
是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
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
现阶段,中国资本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对外借债、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和
对境外直接投资。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对外债和对外担保的管理
中国对外债实行计划管理,中资机构借用外债需纳入国家计委制定的利
用外资计划,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实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的国有商业银行以
外的其他中资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金融条件进行逐笔审批。全国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总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在总规模内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别给有关省市金融机构或企业下达余额控制指标。有短贷指标的机构
可以在余额范围内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并且可以在余
额范围内周转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批准。所有的境内机构(包括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后,均需及时到外汇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
所有外债的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除外)。
对外发债(包括对外发行的外币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换债券、大额可
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除财政部外,境内机构对外发
债的资格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每两年评审一次,报国务院批
准。具备了该资格的机构发债,经国家计委审核并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后报
国务院审批。经批准的发债的市场选择、入市时机等有关发债条件报国家外
汇管理局审批。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夕t-?E
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其短贷指标。己上市的外资股公司对外发行可转换债券,
不实行资格审批制,在年度发行规模内,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办
理。
对外担保属或有债务,其管理比照外债管理,仅限于经批准有权经营对
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
金融企业法人可以提供。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具担保。境内机构出
具对外担保需经外汇管理局逐笔审批。对外担保也必须向外汇管理局登记,
履行对外担保义务时需经外汇管理局核准。
2、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
为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支活动
采取比较灵活的管理办法:(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资本金可以开立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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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保留#btE,结汇需经外寸[局批准:(2)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向境内外
银行借款,自借自还,事先不需报批,事后则须向外汇局登记,但中长期对
外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3)外商投资
企业中外国投资者依法停业后分得的外汇资金,经批准后可以从其外汇账户
中汇出或者到银行兑付;(4)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
登记和年检制度;(5)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利润进行再投资,享受外
汇投资待遇。
3、对境外投资的管理
中国对资本输出进行严格管理。目前,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及其授权部
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境内机构向主管部门提出境外投资的立项申请
前,必须经外汇局审查,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机关。外汇
局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境内投资者的资格审查;(2)对
境外投资的外汇风险审查;(3)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境外投资
企业依法宣告停业或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将清盘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
目录、财产估价等资料报外汇局备案,并将中方应得外汇资产在清算结束后
30天内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擅自挪用或存放境外。
中国目前的资本项目管理政策为:(1)控制外债规模。我国对举借外债
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增长需求、国际收支状况和国内
吸收能力等确定适度的外债规模增长速度。将对外融资分为指令性计划管理
和指导性计划管理。纳入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融资行为有:国际金融组织和政
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境外债券发行,融资租赁(不含飞机融资租赁),海
外机构在华存款,延期付款,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等。列入指导性计划管理
的融资行为包括飞机融资租赁,可转换债券,项目融资,债务结构调整等。
(2)维持适当的外债结构。关于外债期限结构,我国参照国际上对短期外债
惯用的比例指标,确定了我国短期外债占整个外债不高于20%的标准。通过
对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控制短期外债比例和规模。同时要求短期外债资
金不得长期占用,以保证对外还款的流动性。
对债务人的管理,我国实行严格的对外筹资主体审查。主要原则是:鼓
励在外信誉好、效益好、筹资能力强的机构进入国际市场。主要目的是,提
高我国整体外债支持能力,维护国家对外信誉。1995年之前,我国对外筹资
主体主要是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是对外融资的主渠道。之后,开始逐步
允许少数大型国有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这些企业在核定的指标内自行对外借
款。从实践效果看,这种管理方式对控制外债风险是行之有效的。
加强对外债的汇率和利率风险管理。境内机构借用还的货币要相统一。
鼓励债务人对现有外债进行套期保值,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但限制进行投
机活动。
资本项目结售汇管理分为结汇和售汇两个方面。关于结汇管理,1996年
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1998年国家计委、
经贸委、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主要原则为:(1)需要结汇的利用外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结
汇资金分年度计划,立项审批机构在审批可行性报告时。核对项目的结汇额
度:(2)建立资本项目结汇备案登记手续,对于不进行备案登记的项目,不
予以结汇;(3)加大人民币投放力度,减少基础实施对外资的过度依赖。
关于售汇的主要管理原则是:(1)对外投资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事
先经过有关部门批准,鼓励用自有#t-}_F或设备对外投资;(2)对外偿还到期
债务本息,应优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如果自有外汇资金不足,经核准后可
以购汇偿还合法外债。债务人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外汇局报各本年度购
汇还债计划。
总之,中国的资本项目管制属于直接的、行政的管制。通过完全的禁止、
明显的数量限制、或批准程序来限制资本交易和/或与之相关的资金支付和转
移。按照管制项目的多少排序,在IFM的182个成员中,中国属严格管制的
国家,排在第8位。目前,中国资本项目管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对跨
境资本交易本身进行管制,主要由国家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如人民银行、证
监会、外经贸部负责实施。如金融机构对外借款必须有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授
予的借款主体资格和国家计委给予的借款指标。二是对跨境资本交易涉及的
汇兑进行管制,即对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汇入和汇出以及外汇与人民币的兑换
进行管制,主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实施。如限制购汇提前还贷,限制中
资企业国际商业贷款结汇等。
人民币经常项目实现可兑换。为我国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打下良好的
基础。国内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资本项目管制愈来愈困难,同时工作
量大大增加。为维持外汇体制改革成果和进一步支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资本项目开放将会产生重要作用。
三、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放松资本项目管制之间的关系
从中国对美国金融企业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表中可以看到,美国银
行可以在五年内享受完全市场准入,二年后即可向中国企业经营人民币业务,
五年后可向居民经营人民币业务。这虽然并不等于立即实现资本项目下的人
民币自由兑换或开放资本市场,但是五年后继续维持资本项目下的人民币不
可自由兑换政策从技术上讲就很困难了。伦敦《金融时报》2000年7月11
日报道了戴相龙在北京的一次内部讲话,称中国将创造条件,争取五年时间
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本文认为这实际上正说明了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
开放与中国资本项目的开放必须互为条件的一种政策影响。
中国既然“入世”就要履行其承诺。上述分析已经表明,无论是在跨境
交付方式下还是在商业存在方式下提供的服务有许多是与资本项目下资金的
流动分不开的。由于中国在跨境交付方面不存在什么限制,有关商业存在方
面的限制大多也会在2005年之前分阶段逐步取消,所以必然会首先带来与这
些金融服务相关的资本流动管制的解除。但由于中国初期承诺较低,中国在
金融服务方面的资本流动限制不可能立即解除,以及中国金融企业本身实力
方面的局限,在“入世”之初不太可能有大的资本移动。金融服务贸易能否
快速发展取决于资本项目以及有关外汇管制的解除。因为按GATS的规定,
如果资本的移动成为该项服务的必需,则等同于承诺了该项资本移动,所以,
随着2005年的日益临近,中国的资本项目管制逐渐放松是一种必然趋势。与
其被动适应,不如主动调整,否则资本项目的管制成本会大大增加。
总之,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会给中国资本项目管制带来这样一些影
GDP0tJ实际增长率短期到期债务/
(gS.99的平均数减95.96的平均数)银行贷款/GDP经常项目/GDP总债务/储备储备
印度尼西亚-17.5
马来西亚·12.2
泰国.11.5
韩国.11.0
新加坡.7.7
中国香港.7,2
菲律宾.4.9
中国.2.7
中国台湾-1.2
707.0
147.3
240.7
307.6
●●

410.9
162.0
25.6
资料来源:JohnG.FemaldandOliverD.Babson,‘'WhyHasChinaSurvivedtheAsianCrisis
So Well?What Risks Remain?”,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International Finance Discussion Papers,Number 633,February 1999
(2)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如果产权不清,产权制度不完善,就会出现
国有股在股票市场不能自由流动的现象,使得中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比菲律宾
和泰国都小的多。银行贷款占到了GDP的92。7%,其中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
资产占到了整个银行资产的90%。而这些银行的地位及坏账正是产权不清,
政府过多的介入造成的。无论是资本项目开放还是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实
质上就是要完善市场机制,以使中国的市场同世界各国的市场对接,使市场
机制在更大的空间中发挥效率。如果不进行产权改革,则资本项目开放和金
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的前提条件无论花费多长时间去建立都不可能具备。如
果没有产权的改革。不仅无法真正地实现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资本项目
下的人民币自由兑换,即使实行了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资本项目下的人
民币自由兑换,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效率,相反还可能发生危机。另外,产权
不清和政府的干预将会带来新的坏账,在这种情况下开放资本项目和实施金
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是十分危险的。因此,中国要分享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
化和资本项目开放带来的好处,就必须完善产权制度,为金融市场的开放创
造制度前提。
(3)积极推进资本项目的有序开放。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已
涉及资本项目下资金的流动,这就要求也应该有序地推进资本项目的开放。
中国“入世”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国外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它们带来的不
仅是先进的技术,还有极强的竞争实力。在这场竞争中,中国金融机构能否
不败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能否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实体。
同时,国家外汇管理中的超国民待遇的行政管理措施必须进行适时的调整,
以便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例如,在外债管理方面,外资银行的境外
借款不纳入外债管理,也不需要借款指标,丽中资银行境外借款必须纳入外
债管理并且需要借款指标;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纳入国家计划管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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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事前批准,而中资企业借用外债必须经过事前批准和登记。
我国资本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的推进策略应当是:先放宽对资本
流入的管制,再放宽对资本流出的管制;先放宽对长期资本流入的管制,再
放宽对短期资本流入的管制:先放开对直接投资的管制,荐放开对间接投资
的管制;先放开对银行贷款的管制,再放开对证券投资的管制;先放开对境
外筹资的管制,再放开对非居民到境内筹资的管制。在外汇管理的对象上,
先放宽对金融机构的管制,再放宽对居民的管制;先放开对外汇指定银行的
管制,再放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制。在时间步骤上的策略是:较容易做
到的可在经常项目下完全可兑换后尽早放宽,比如解除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
国民待遇相关的外汇平衡的限制,但对效果尚难把握的宜先试行,待取得经
验后再推广,如国内居民购买外币证券和A股市场的放开;较难做到的,则
宜放在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平衡、外汇资金充裕时再行放宽,如境内企
业单位的境外投资就应当在一段时间里保持适当管制。
(4)保证政策的配套。中国成功“入世“。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资本
项目的开放已经驶入快车道。有条不紊地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旄已成为当务之
急。可喜的是国家在这方面已经开始行动。例如,目前国家出台的利率自由
化措施就是与资本项目和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密不分的措施。目前放开的
主要是外币贷款利率。实际上,早在2000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戴相龙就针对利率全面市场化向外界公布了开放的时间表:预计三年。改革
的顺序是为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或三方面同时进
行。另外,与此相关的汇率方面的配套措施也会有新的举措出台。
(5)谨慎使用保障措施。GATS第十二条规定只有出现严重的国际收支
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威胁时,一成员可以对其所作的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
包括与该承诺有关交易的支付和转移,采取或维持限制。这也就是说GATS
允许成员方在一定条件下实施资本管制。尽管一旦发生危机,可以将保障措
旆作为应急措旌。但同时也要认识到贸易和金融管制只能是短期的权宜之计,
决不是长期战略;只能是改革的辅助措施,而不是促进发展的万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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