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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82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中的风险与防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中的风险与防范
姓名:毛爱群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金融学
指导教师:石玉川
2002.4.1
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中的风险与防范
。我国已经于二OO一年十二月顺利加入WTO,这意味着我国的对外经济的规模将
不断扩大,信用证作为国际货物买卖普遍采用的支付方式,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起着
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后期地中海沿岸国家,那时由于英国的产业
革命,使英国的工业迅速发展,因而急需开拓海外市场,发展对外贸易。但由于资本主
义国家各种矛盾不断激化,信用危机不断加深,进出口商人之间彼此互不信任,谁也不
愿意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交货或付款,使原来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不能
完全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因此,银行信用开始介入,出现了以单据为对象、以银
行信用为特征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因巧妙地将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
较好地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另外,信用证在为合同的当事人融通资金方面
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以上原因,使得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备受青睐,成为国际贸易
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方式。
由于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只凭表面上
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从法律的角度,只有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简称UCC)
第五篇对信用证作了专门的规定,而其它国家则没有专门的成文法。现在普遍使用的是
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它于1933年由国际商会制定,
目前修改已修改了六次,并被世界上170多个主要贸易国家的银行界和法律界所接受。
它是国际惯例,所有的信用证争端都沿引其规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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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州/
。7目茬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信用证业务不断增多,因而一些不法分子将犯罪目标直
接指向信用证。英国有位著名的法官说过:信用证是英国商人的最伟大的商业创造。但
正是这个伟大的商业创造.还派生出了国际上“含金量”极高的“生意”一一信用证诈
骗。早在八十年代初期,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就有了信用证业务。现在,随着对外开放,
对外贸易日益增多,由于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加快,各家银行都开办了国际
结算业务,因为人员新,有关规章制度还不完善,因此,利用信用证进行国际金融诈骗
和因内部管理失控造成的失误纠纷等案件不断发生,给企业和银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据统计,目前我国外贸出口未收帐款超过100亿美元,其中恶意欺诈的高达60%,我国
每年因信用证欺’诈造成银行垫款高达数十亿美元,因此,信用证虽是一种重要的融资途
径,但同时存在巨大的风险。如何防范这些风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作者从进口信用证项下授信融资业务风险,出口信用证项下授信融资业务风
险,以及如何对进出口信用证项下授信融资业务的管理和风险的防范三个方面进行论
述,以期引起银行界对信用证融资风险的足够重视,防患于未然,并加强和重视对信用
证项下授信融资业务的后期管理工作。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风险。
第一部分信用证作用简介
一、信用证的保证作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
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
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
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对卖方而言,L/C的最大好处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一一付款人,这就是银行,
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买卖合约,他可以要求对方按合同修
改信用证,如果对方拒绝修改,他就可以终止合约而不付运,另外再索赔。如果信用证
符合买卖合约,且没有特别难以达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该做的事情如找船
等,在最后一天的付运期之前把合约要求数量的某一品种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
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单(B/L),即可前往结汇。
卖方利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买家做生意。他不管这个买方认识不认
识,守不守信用,也不管这个买方所在的地方有无外汇管制及政治是否稳定,甚至不管
这个买方是否会马上倒闭等。反正他相信的是银行,用L/C去结汇,银行必须支付。
、对买方的好处则是货运出来后他才付钱。只要双方诚实地做生意,买方不会冒多大
风险。因为至少是卖方已经真把货付运了,拿到了已装船提单(B/L),而且其中的数量、
日期及表面状况与买卖合约是一致的。不像邮购的方式,买方付了款后,连个单证也拿
不到,买方也吃不准货到底邮寄出去与否。现在有了B/L,买方看到合约的所有条件都已
达到,他才经银行放钱。
由此可见,银行对进出口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的保证作用,具体归纳如下
1、对进口商而言,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
(1)进口商付款后就可以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2)通过信用证条款可以控制出口商按规定的时间装船并保证货物的数量、质量和
规格等要求;
(3)银行开证时,根据进口商资信情况可只交部分押金,亦可提供担保人,无须付
出全部货款,减少了资金占用,降低了经营风险。
2、对出口商而言,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
(1)只要提供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了保证,能有效规避进口商不
付款的风险:
(2)能规避进口国限制进口或限制外汇转移带来的风险,因为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图
家,丌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必须经贸易、外汇管制机构批准,出口商只要在信用证项卜出
口,其装货和收款不受进口国进口管制的影响,自然就能规避上述风险。
二、信用证的融资作用
买方可根据UC要求银行给予信贷资助。国际上的买卖动辄几百万
美元,而且费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钱出来做成买卖的话,即使是大公司也会造成
资金紧张,这样经常就靠银行贷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没有足够的实
’力做大的买卖,但与他相熟的银行往往会给予支持。买方开UC,只要买方买的
货价值在一定限额以内,就可以到相熟银行去开L/C,而不需要别的特别担保。
。银行通过UC这种做法,使买方不用钱或用很少的钱也可以去做较大的买卖
,如开400万美元的UC买这票货。如果等货到目的港买家才给钱,卖方往往不同
意,即使同意,买方也吃不消,拿,出400万美元的担保(保证货到卸港就付款)也不
是那么简单的,而400万美元的UC就反而会容易开到。总有一天买方还是要用40
0万美元去换回单证的,可那是几个月后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时间,其
问会产生很多第二买卖一一买方可以整票转或分批卖掉这票货,取得货款,自然
不愁换不回单证了。
在出口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因缺乏资金,往往到银行申请融资,用于生产或收
购货物及其它从属费用。出口授信融资业务主要包括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和
贴现。
对于出口商来说,接到一张上百万美元的大单,本来是一件好事,但一下予要拿出
这么多的资金去生产或收购客户所需产品,却是一件非常困难之事。若按以往的做法,
以实物去抵押,则不一定会有如此多的实物去抵押,并且,若同时接到一些其它的大
单,则更是难上加难。而信用证恰好解决了这一难题。由于信用证有银行作担保,只要
单据相符,单单相符,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因此,出口商可以将收到的信用证拿到
银行去申请融资,银行也愿意将款项贷给有信用证作保障的出口企业。
整个国际买卖利用L/C这个付款办法,可以减少很多费用,节省不少麻烦。很多买
卖都是通过几次电传就可达成,并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这样就减低了费用及时
阃。
综上所述,信用证的融资作用可以概括如下:
l、进口商申请开证,只交部分押金,从而减少了资金占用;
. 2、对开证行来说,代进口商开立信用证贷出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不必提供资金
且有相应的开证手续费收入;
3、对出口商而言,收到信用证后,可向出口地银行申请打包贷款,提交装运单据
t后,亦可做出口押汇可以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加速资金周转,有利业务进一步拓展;
4、对出口地银行来说,凭信用证或单据向出口商融通资金,既能收取利息,又可
获得各项服务费用。
信用证结算方式虽然解决了国际贸易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而且有融通资会
作用和保证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信用证结算方式能够完全排除买卖双方的所有风
险。出口商仍有可能遭到进口商不开证或不如期开证,或开证行倒闭的风险,进口商也
可能遭到出口商不交货或以坏货、假货、假单据进行诈骗的风险。开证行可能遭到进口
商倒闭或无理挑剔拒收单据的风险,出口银行同样可能遭到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的风
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只能说是一种较为完善的结算方式,它带给
进出口双方的保障也只是相对的、一定程度的,正如国际商会自己的看法:
“Documentary Credit offer both parties to transaction a degree of security”。
第二部分进口信用证项下授信融资业务风险
一、进口信用证项下授信融资业务简介
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尤其是大宗进口业务,进口商往往需要大笔流动资金作为保
证金开立信用证。这样,开证行对外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对内向进口商给予了资金
融通。进口融资业务主要有授信额度开证、进口押汇、信托收据。由于进口业务是一种
。政策性强、技术要求
高、风险性大的比较复杂的业务,因此,它蕴含了多种风险,诸如进口商品的风险,代
理进口的风险,海事欺诈和贸易欺诈的风险。
(一)授信额度开证
授信额度开证即银行对于资信良好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优惠,不必交足全额保证
金即可开出信用证。开证额度系指信贷部门或统一授信评审机构给客户核定的减免保证
金开证的最高限额。申请人取得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后,在额度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
可以要求银行免收或减收保证金循环开立信用证。
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分为普通开证额度、背对背信用证额度和一次性开证额度。
1、普通开证额度可循环使用,即用开证额度开立的信用证使用完毕、或在信用汪注
销、撤销、或在减额后,可相应自动恢复额度。同时,客户可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无限
次在额度内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
2、背对背(对开)信用证开证额度专用于根据出口来证由银行开立信用证的额度。
3、一次性开证额度是对于未取得银行普通开证额度的客户、非银行信贷客户办理单
笔丌证业务,或对于已在银行取得普通开证额度的客户、银行信贷客户办理某一特殊或
大额开证业务而设立的开证额度。一次性开证额度由银行核准后一次有效,不能循环使
用。
(二)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指信用证项下单到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
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
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它是一种具有抵押性质的融资方式。
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客户无力按时对外付款时,可由开证银行先行代其付款,使客
户取得短期的资金融通。银行应客户要求在进口结算业务中给客户资金融通的业务活
·动,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须向银行出具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
让给银行,银行凭此将货权凭证交予客户,并代客户付款。
进口押汇业务具有下述特点:
1、专款专用,仅用于履行押汇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
2、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
3、进口押汇利率按银行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4、押汇百分比、押汇期限等由银行按实际情况决定。
5、进口押汇须逐笔申请,逐笔使用。
(三)信托收据
信托收据是客户将货物抵押给银行以获取银行提供短期融资的确认书,持有该收据
意味着银行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客户仅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其处理货物(包括加工、
转卖、存仓、代购保险、销售等),从而从银行获取短期融资的一项业务。
信托收据适用范围包括:
1、在银行享有授信额度的客户所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来单。
2、卖方以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的进口代收单据,但不适用于承兑交单进口代收单
据。
3、申办进口押汇。
信托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银行保管有关货物,同时保证:
1、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或处理。
2、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文件。
3、以银行名义进行货物加工并在加工后重新存仓。
4、安排出售货物,并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用销售收入归还全部银行垫款。
二、进口信用证项下授信融资业务风险
(一)进口商品的风险
一些进口商品由于是炒作商品,特殊商品或许可证商品,如果没有许可证文件或者
是假许可证文件,这样会出现商品不能顺利进口,而银行已经开立信用证的话,往往会
带来一定的风险甚至产生损失。另一个因素是进口商品价格下降,造成市场风险。或是
进口合同订得不当,不能充分保护进口商的利益。亦或委托人或代理商的违约,容易导
致银行资金风险的产生。如广东发展银行与欧洲某银行关于信用证项下货款诉讼保全的
纠纷案,至今损失近百万美元,并且伴随诸多负面影响,实在令人深思。基本案情如
下:
本案信用证项下的基础交易是广东省中旅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开证申请
人”)代理吉林省±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商”)通过香港某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出口代理商”)从阿根廷进口一批大豆。1996年4月,开证申请人向广东
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一笔金额为1100多万美元的90天远期信用
证,受益人为出口代理商。这样,一笔正常的进口业务及与其并行的信用证结算业务发
生了。
信用证开出一个多月后,开证行收到欧洲某银行分行(以下简称“议付行”)寄来
的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在核对单证相符后,开证行于当年7月以电传通知议付行,
承兑其信用证项下的有关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9月20日。议付行据此应受益人要求,
以无追索权条件贴现该汇票后全额支付了货款。至此业务进展依然顺利。
然而,8月中旬,开证行收到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城法
院”)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声称由于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大豆掺杂了国家严禁进品的
有毒有害植物籽粒,货物的最终使用人拒不付款并已提请诉讼保全,法院因此要求开证
行停止对外支付其已承兑的货款。
开证行接到止付令后,立即电传通知议付行因受法院止付令制约,届时将不能付
款。议付行则指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与其基础交易的合同是
完全分离的,丌证行的付款承诺不应受开证申请人的索赔或抗辩的影响,因此丌证行应
按时付款。开证行在该信用证到期前,多次与白城法院联系试图解决问题,但一直悬而
未决,信用证到期后仍无法对外付款。于是,由基础交易引发的贸易纠纷最终导致了幽
内外当事之间的信用证纠纷。
纠纷发生后,开证行与议付行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做了大景的工作。开证行于1996年
10月分别致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和中国人民银行,汇报了有关情况,希望通过各
’自的主管部门进行干预,使止付令得以撤销,以便能按国际惯例履行其支付承兑的义
务。此案移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吉林法院”)审理后,开证行又派国际业务
主管赴长春介绍业务的有关情况和相关的国际惯例。
议付行亦于1996年10月分别致函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国际商会,汇报了
有关情况,后者因此事出具了一封建议函,以国际惯例制定者的身份明确了开证行的付
款责任,建议其履行义务。议付行同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并通过其母国外贸部和财政
部长访华时向我国对口政府部门反映了有关情况。议付行的这些努力,客观上使这宗纠
纷案在国内外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1997年2月,吉林法院解冻了部分货款,但仍有一半多的货
款继续冻结。目前,法院在审理这宗贸易纠纷案时的难点在于取证不足,难以确定损失
余额。
此案的寨发原因的根源在于信用证项下的进口大豆质量纠纷。大豆的最终用户出具
了农业部和辽宁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证书,称大豆质量有问题,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
定和合同的规格要求。而据议付行的说法,当时大豆的国际市场大幅下挫,而且大豆在
装船离岸前,阿根廷商品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并未提及上述污点。由于合同中的
质量条款定明以“离岸质量”为准,议付行又请阿根廷商品质量检验局证实“离岸质
量”问题,得到了清洁确认。从双方的争议来看,这是一宗典型的进口商未看准商品的
国际市场行情,或因合同条款订得不足以保护其利益而反悔的案例。但是合同一旦订立
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市场经济的运行原理,盈亏须自负,风险须自担。因此,贸易纠
纷久拖不决,无论对国内当事企业的经济利益,还是对开证行的对外信誉都会产生较大
的消极影响。对于国内的当事企业来说,上千万美元的巨款拖欠不还,孳生的利息本身
就是有关企业的沉重负担,至今产生的利息和罚息将近百万美元。在这期间,企业还须
承担美元汇率变动的风险。对于开证行而舂‘,法院的止付令使其不能冒着风险对外支
付,这便影响了其与国外同业开展业务的信誉,尤其是议付行见索汇遥遥无期,向国际
商会、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申诉,又通过两国的政府部门协调,使开证行在国
内外的信誉均遭到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对国外议付行来说,其按正常程序垫付的货款,
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被长期占压,虽然最终可能会收到罚息作为损害赔偿,但在其
.债权收回之前,该行将不得不采取额外的资产负债管理和汇率风险管理等措施,从而也
影响了该行的正常运作。
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虽然仍未有最后的裁决,但其发生的原因和引发的后果却值得
深思。由于我国外贸管理体制仍处于不断的改革和调试之中,前几年在代理制为主的体
制下,一批货物从进口代理商到最终用户,中途可能需要经过多重环节,商定进口合同
条款时就不可能量体裁衣式地按最终用户的需求行事,因而进1:3合同不能很好地保护最
终用户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要求业务链上的有关企业尽量参与商务谈判,合同条
款订得尽可能周全。如果没有条件,则外贸代理企业与国内最终用户之间奠定合同时就
应做好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和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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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中,有关法院未按我国的法律及国际惯例行事,末将两个相互独立的纠纷分
别处理,其作法欠妥。因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9年6月12日发布了《全国沿海地区
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其有关信用证的规定为“在远期信用让情况
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己变成票据的无条件付款责
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同时,我们还须注意的是,此案中的受益人已以无追
索权条件贴现汇票取得全部货款,因此,法院的冻结并不构成对出口商的制约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院、银行及企业认真学习有关国际惯例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不
. 可能在一夜之间得到完善。但是,随着我国加入、vTO,我国的许多法律制度必须与国
际惯例接轨,否则会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一些国际惯例,如UCP500,虽然没有强制
性,但信用证是契约,受国家法律的管辖,一旦信用证中规定了遵守UCP500,当事人
就要受其约束,其履行国际惯例的义务就带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性。此外,许多国家,包
括我国的法律也规定,对一些涉外经济事务,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国
际商会制订的UCP500,在全球广泛运用,具有高度的权威性,许多国家的法院在审理
信用证方面的案子时,越来越多地考虑国际商会的意见和国际惯例中体现的精神。所
以,法院有关人员应加强一些专业知识的学习,与有关部门定期交流,以便早日获得相
关信息,理解日新月异的经济现象的涵义和特点,从而能够正确地审理和裁决有关案
件。同时还应尊重国际惯例,按国际惯例行事。
(二)海事欺诈和贸易欺诈的风险
若进、出口方做假单据欺骗银行,如伪造提单、保单及检验证等,到银行要求议付
单据,亦或进口商联合船公司欺诈,则会导致双方银行处于不利地位。如中国银行伦敦
分行遇到的一起单证诈骗案,便是典型的海事欺诈。案情如下:
1988年6月未,香港中行开出以伦敦C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
XXX万美元,购买冷轧钢片,自欧洲运至上海。限制伦敦中行议付,允许电汇索偿,但
受益人须在8月6日前开出2%金额的履约保函,信用证才能生效。
C公司收到信用证后,要求伦敦中行另开对背信用证至意大利。伦敦中行建议将香
港中行信用证经转意大利以节省手续及费用,但C公司人员称,他的客户不是生产者,
需再转让信用证向生产厂商进货。虽然伦敦中行感到反复转让不太妥当,但鉴于货运幽
、内于是同意开立了可转让的对背信用证,规定伦敦中行审单付款,并添加了“货装中国
船只”条款。信用证开出后,意大利商人多次要求该证由意大利银行保兑,并在意大利
付款,伦敦中行未予同意。不久,C公司告之:意大利商人将不再坚持保兑,亦不再使
’用伦敦中行信用证:货物装运后,意大利商人愿意将应准备的单据,诸如提单、保单、检
验证、产地证等派人送到伦敦,会同C公司提供汇票、发票、电抄等,以C公司名义交
单。香港中行根据信用证议付单据。C公司则指示银行将应得货款让渡予意商。几F1
后,意商果然将信用证退回我行注销。
这些错综复杂而又不合逻辑的事态发展引起了伦敦中行的注意:意大利商人最初一
再坚持信用证必须可转让的,且必须在意大利保兑并付款,这表明他们有转让及融资的
需要。而现在却来个大转变,不仅不坚持保兑,还放弃信用证,那么,他们的融资及进
货问题将如何解决?还有,意大利商人为什么要“舍近求远”?若其信用证在意大利议
付单据较之送单据到伦敦议付,收款更快、手续更简便、费用则更节省,为什么意商会
“避利而趋弊”?伦敦中行因此怀疑这笔交易有不可告人之处,所以意商有意避丌意大
利当地银行。于是伦敦中行抓紧对意商的资信调查,并了解货运情况。
8月5日,C公司告之货已备妥,将在意大利M港装西班牙籍A轮,伦敦中行便立即
通过多种渠道展开广泛的调查。8月9目起,陆续获得以下信息:
1、某海事机构告之:A轮不是西班牙籍,而是黎巴嫩籍:A轮是1968年制造的小
船,不适宜远航中国:M港是诈骗多发地:意商名称、地址与过去作过案的一家公司的名
称、地址相同:这笔业务的诈骗可能性很大。
2、某船舶机构告之:A轮在威尼斯卸货后,8月5日空载驶入M港,6目抵达,装载
集装箱货物,10日驶往贝鲁特。
3、某代理行关于意商的资信调查:该商与我行无账户关系,资信不详。该商未按
法律要求向当地商会登记,故无法查询其他情况。
综合研究上述信息,伦敦中行得出初步结论:这是在正常国际贸易幌子下的一笔单
证诈骗。8月11日,某机构派人在贝鲁特登上A轮,现场勘察,发现A轮果然没有装载冷
轧钢片。从而进一步证实了伦敦中行的判断。
8月9日,C公司开出履约保函,并交来副本单据要求预审,随后交来了全套正本单
据,提单同期竟是8月4 F1。根据“A轮6嗣抵M港”的情报,4曰已装船显然是假的。而
其它单证如检验证、产地证等自然也都是伪造的了。但全套单据表面上却是完全符合香
港中行信用证条款,只待香港中行信用证生效,即可电汇索偿。
伦敦中行在获悉上述信息后,立即将详情通知香港中行。香港中行8月11 R电称:
履约保函未按要求开立,不能接受,信用证不再生效,单据无法议付。至此,诈骗阴谋
未能得逞,国家财产的安全得以保护。
由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有的出口商,实际上是国际诈骗犯,根本没有把货物
装船,伪造提单、发票、保险单等,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空子,单据表面上与
信用证一致,向议付行、开证行骗走货款。有的国际诈骗犯甚至是一套班子,一块是出
口公司牌子,一块是运输公司牌子,两者结合,毫不费力地伪造提单等单据。在上述案
例中,若不是伦敦中行谨慎行事,联想到我国过去从意大利购买钢材曾遭诈骗的教训,
及时对意商的资信及货运情况进行调查,我方银行及企业将遭受巨大损失。由此,我们
得出:进口最好不开可转让信用证,不接受非受益人作为装贷人的提单。因为可转让信
用证风险很大,不宜采用。虽然此案有惊无险,但我们不能怀有一丝侥幸心理。同时,
不接受第三者作为装货人的提单,以防止团伙性诈骗。现在我们进口开证列入了不接受
第三者作为装货人的提单是正确的,但往往因受益人要求,修改删除这个条款。这说肿j
我国进口大部分是通过中间商,同时也便利了诈骗犯以中间商面目出现作案。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严密运输制度,防止海事诈骗。海事诈骗在世界上已有多次发
生,如果不幸碰到,其损失是整船的出口货。只有严密运输制度,加强管理,克服种种
混乱现象,方能预防。必须警惕东洋暴力型的海盗活动以及智力型诈骗活动,或者两种
类型的刑事犯勾结。我国自己的航运业多多保驾护航,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三)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问题
信用证方面最突出的就是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问题。对于其危害,国内知名信用
证专家、光大银行副行长单建保先生讲过:客户将利用银行远期信用证套取资金挪做他
用,到期时如果无力偿还,将会导致银行巨额垫款,同时造成国家外汇的大量流失。如
我国发生的备受海内外关注的南德集团诈骗案件,原南德集团总裁牟其中从“大陆首
富”到“大陆首骗”,天壤之别的反差令人深思。
其案情基本如下:1995年至1996年间,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代理天滓经济
技术开发区南德集团向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申请开证。事后,据湖北省中行声称,湖北
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开证之时向其提交了一整套完整的开证手续和交通银行贵阳分
行出具的担保函。可他们在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开证、审
单、承兑之后,丌证申请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实际进口商南德集团,担保人
贵阳交行在付款期届临时,均未能付款。由此发生挚款15笔,金额为USD38,946,
938.18元。在这约一年的时间里,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作为南德集团的进出口业
务的代理,共向湖北省中行申请骗开了33份远期信用证,议付31份,总金额达7500万
美元。其主要用于偿还南德集团的债务及业务支出。经调查,与这31笔信用证对应的贸
易合同项下并没有真实的货物进口。其所谓合同实际上是没有任何实际进口货物的空白
合同。该合同对进口货物的数量、品名、价格都没有实质的规定,实际是为了骗取银行
丌出信用证而采取的~种让境外企业开虚假货单的方式。进口货物只是牟其中玩空手道
的道具,银行据以支付资金的重要凭证~一海运提单也是伪造的。湖北省中行因出现信
用证项下垫款,实际损失折合人民币2.9亿多元。其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德集团逃套国家外汇的行径终于浮出水面。
对于此类信用证,我们又称之为虚拟信用证。其特点如下:
1、交易金额巨大,远远超过企业本身经济实力
丌立会额巨大的虚拟信用证,是为其诈骗贷款服务的,因此,当银行遇到受益人持
巨额信用证申请打包贷款时,只要认真审查其资信,就不难识破骗局。对于那些资金
少、规模小、刚注册的公司尤其应多加小心。
2、条款难以执行或有其它漏洞
由于不存在实际的交易,信用证条款纯粹是诈骗分子凭空捏造,使之故意与实际的
交易条款有出入,往往是条款难以执行,或忽略了细节之处,粗枝大叶,轻描淡写,双
方均未规定自身利益的条款等。如南德集团的进口合同,对进口货物的数量、品名、价
格都没有实质的规定。这所有种种,审证人员均应引起高度重视。
3、信用证有伪造、涂改痕迹
诈骗分子为了降低成本,甚至不开立表面合法的信用证,而采取伪造、涂改等手
段。这种情况,只要审证人员认真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注意信用证是否表面清洁,便
会识破骗局。
4、信用证多为远期,且多为循环信用证
正如南德集团申请开立的便是循环的180天远期信用证,以新信用证的款项偿还旧
信用证的款项。在遇到此类信用证时,银行应引起注意,多加小心。
由上述的南德集团诈骗案件,曾有“中国大陆首富”之称的牟其中因犯外汇诈骗罪
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终审为牟其中的传奇人生划一L了一个句号。我们在吃惊之余,更应
引起反思。对于远期信用证融资的管理已势在必行。因为,其损害的远不仅仅是银行信
用与利益,更为重要的是还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是现代经济的“心
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就好比向“心脏”刺了一刀,轻则令银行蒙受损失,重
则酿成经济危机,祸及百姓。这起信用证诈骗还通过制造虚假事实,为外汇国际收支平
衡表提供虚假数据,影响外汇国际收支平衡的真实性,从而破坏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前
两年亚洲发生金融危机,导火线就是一些国家的外汇管理秩序遭受重创,痛定思痛,我
们更应当对信用证诈骗高度警觉。
一些法学界人士指出,由于信用证诈骗涉及的中间环节多,参与业务的境内外单位
或人员会通过非法途径得到一定的手续费,这种由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共同实施
的诈骗活动,在造成银行债权不能实现、银行呆坏帐成几何级数增长的同时,还常常与
贪污及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引发其他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其危害的社
会性比一般犯罪更深、更广。因此,我们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有效防止信用证诈
骗。
一方面,外汇管理局应尽快完善远期信用证监管的法规;另一方面,银行应吸取教
训,完善内部管理,制订切实有效的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管理办法,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核
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银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远期信用证管理:
第一.要完善信用证管理制度,特别是授权授信制度。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应建立
健全统一的授信制度,并根据各分支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来核定其分支机构
远期信用证的金额和对单一客户的最高限额。在建立授权制度时,应考虑相互制约、相
互监督的因素,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授权制度应与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套,对主要管理
人员的授权应结合其管理水平和道德素养,在授权的同时,应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严格开证申请,保证金要实行专户管理。特别是对开证人、受益人为同一法
人或子母公司关系,且开证频繁、境外受益人相对固定的,应采取谨慎的态度,严格审
核其真实性,并要求增加其开证保证金的比例。对企业不能付款的,严禁以“新证抵旧
证”的方式开出新的信用证,把实际垫款转为隐性垫款。
第三.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内部稽核
的力度,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实行轮岗制,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建立客户信息库,了解其主要经营的进口商品、交易方式、交易对象等。二
是对于物权凭证一一海运提单要重点审查。对于企业的合同及相关资料也要密切关注。
对进出口公司提交的所有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有关文件是否合法、有效进行严密审核,而
且还要实地考察其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从而有效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作为外汇管理局,则应完善对远期信用证业务监管的外汇管理法规,以法律法规来
规范银行信用证业务的经营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以防范利用信用证方式进
行融资诈骗:
第一,进一步加强信用证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完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跟踪管理机
制。对利用无贸易背景信用证在境外融资,并以非正常渠道在境外还款,不需办理核销
的,应尽快实现电脑化。对于开证金额大,付汇金额小的企业,无正当理由的,要严格
审核其贸易进口的真实性,对这些企业新开出的信用证应持谨慎的态度。
第二,尽快将90天以上至一年期的远期信用证纳入外汇统计监测系统,一年期以上的信
用证应严格按照资本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加强对信用证业务非现场监管。尽快完善对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监管办法,改进现
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监管报表,增加并细化有关的内容,报表的报送时问应缩短。
第四,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未付金额高、垫款比例
大、开证金额与进口贸易量不相适应的高风险地区和银行。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在全社会尽快普及金融知识,树立法制观念,筑起一道无形的
“防火墙”。就案发的社会背景。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一些地方干部发展经济愿望迫
切,但法制意识淡薄、金融知识匮乏,致使金融诈骗者有机可乘,通过获取种种批文,
大搞所谓“对外贸易”,真真假假.虚虚实实,不择手段聚敛不义之财。虽然我国对信
用证业务管理的法规已形成体系,但法规只是一道有形的“防火墙”,我们不能因此而
高枕无忧,而应在全社会尽快普及金融知识,树立法制观念,筑起一道无形的“防火
墙”。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外贸企业和银行职员,应加紧学习,提高自身的经济理论
素质和实践能力,以免置身骗局而惘然不知。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无形“防火墙”的
重要性将显得更加重要。
(四)进口押汇业务中有关抵押的法律风险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往往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多重担保,诸如出具信托收据
等,以保证资金安全。但并非所有担保齐全就意味着没有风险。曾有一个案例如下:
当事方:开证行一一A银行:开证申请人一一B公司:担保人一一C公司
A银行应B公司申请,凭C公司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开出信用证。C公司的金额为信用
证金额以及可能产生的利息和罚息,担保书中还约定:如被叙做进口押汇,若到期后被
保证人未能偿还本息,担保人承诺在收到银行的书面通知后14日内代为偿还押汇本息。
信用证开出后,受益人共分三次寄单,其中第一、二批单据B公司均以自有资金对
外付款,但收到第三批单据时,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遂向A银行申请进口押汇。为降低
押汇风险,A银行要求B公司向其开出一份贸易融资总抵押书,承诺将押汇项下的物权单
据、货物、货款、汇票、索赔款以及B公司将要存入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或其它财产抵
押经银行,以确保B公司及时归还押汇款。同时,B公司又向A银行出具了一份信托收
据,承认信用证项下货物为A银行所有,B公司只是作为受托人代为占有、管理和处分货
物,处分货物所得货款应交付A银行,以清偿信用项下的债务。在落实了上述担保措施
后,A银行为B公司办理了进口押汇,将货款付给国外受益人,同时将货权单据交给B公
司,由B公司提货并销售。
然而,B公司销货后,并未偿还A银行的押汇款。A银行在向B公司的担保人C公司
追讨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偿还押汇款及相应利息、罚息,
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令A银行备感意外,法院认为:B公司向A
银行申请押汇,押汇期满后未还清押汇款,应承担还款责任:C公司为B公司出具了担
保,原本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A银行把抵押物交给B公司处理,对抵押物失去了控
制,其行为是放弃物的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
‘于审理经济合同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保
证人就放弃抵押权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法院判定B公司应向A银行偿还押汇
款及相应的利息、罚息,但驳回了A银行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A银
行不服判决,上诉省高院,但省高院仍然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案的判决在国际结算领域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绝大多数银行认为A银行不仅通过
贸易融资总抵押书落实了货物的抵押权,通过保证合同落实了做主合同的受益权,通过
信托收据落实了货物的所有权,而且在办理进口押汇的同时又拥有了押汇项下的债权,
安全收回押汇资金似乎不成问题。况且,办理进口押汇后,将货权单据交给客户提货,
以便客户以处理货物的款项偿还押汇款是业务的通常做法,因此而丧失了保证合同的受
益权实在令银行大感意外。
但进一步分析,A银行与B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间还存在其他自相矛盾之处,一方
面,A银行要求B公司签订贸易融资总抵押书,将货物抵押给A银行:另一方面,又要求B
公司签发信托收据,承认货物归A银行所有(即要求B公司将货物所有权转让给A银
行)。但A银行混淆了所有权与抵押权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与所有权不可能由
同一主体同时享有。因为,抵押人只有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才有权利以抵押物设0‘抵
押,抵押权人在抵押期间是不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的。
进口押汇业务,其实质是一种融资,一种贷款,是押汇行通过对外付款的形式给进
口商提供的贷款。在押汇业务中,银行按照押汇协议和信托收据的约定,将信用证项下
的单据信托给进口商。单据独立于受托人(即进口商)的其他财产,除法律规定外不得
被强制执行,受托人发生解散、撤销和破产等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进门
商对单据进行销售、管理和处分,销售货物的受益权属于押汇行。如果货款不足以归还
押汇款项,则按照押汇合同和信托收据的约定,应由进口商用其他资金补足。
在此案中,法院对A银行具有货物所有权不予承认,当前国内银行界对信托收据概
念的认识、条款的掌握不尽相同,国内、国外对信抵收据的认识也有差距,所以,目前
国内法院对信托收据的法律意义尚无明确的认定。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从法律
的角度去审视银行界多年沿袭下来的国际结算业务操作,会有许多与不符之处。因此,
这就要求国际结算业务人员加强对国内法律规定的认识。尤其注重对90年代以来我国相
继颁布实施的《票据法》、《担保法》和《合同法》等。必须从实务及理论的角度去理
解一些概念,深入研究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主动调整多年沿袭下来的一些业务做法。
在此单业务中,A银行的正确做法是:在信托收据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最好
在开证申请书合同条款以及保证条款、贸易融资总抵押书条款中严格保障自己的权益,
不要同时出具信托收据。如果使用信托收据,可以选用保函的形式,也有的银行在叙作
进口押汇时,把担保提货和信托收据结合起来保障自身的利益。
第三部分出口信用证项下授信融资业务风险
一.出口信用证项下授信融资业务简介
在出口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因缺乏资会,往往到银行申请融资,用于生产或收购
货物及其它从属费用。出口授信融资业务主要包括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和贴
现。
(一)打包放款
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也叫装船前信贷,它是指银行对出口商在接受国外订
货到货物装运前这段所需流动资金的一种贷款。出口商凭收到的信用证正本作为还款凭
据和抵押品向银行申请的装船前融资。主要用于对生产和收购商品开支及其它附加费用
的资金融通。发货后,客户将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交银行议付,将所得款项归还银行
贷款。信用证本身实际上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信用保证。如果出口商没有很好地履行商
业合同,开证行就无法承诺付款义务,出口商也就无法用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偿还贷款银
行,因此,打包放款对贷款银行来说,风险较大。
打包放款业务具有如下的特点:
(1)专款专用,即仅用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购货用途,贷款余额一般是信
用证会额折人民币的60%.80%,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
(2)信用证正本留存于贷款银行,以确保在贷款银行交单;
(3)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打包放款的办理手续可以概括如下:
(1)客户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内外贸合同、贸易情况介绍等有关资料;
(2)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第三者担保;
(3)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打包放款)》;
(4)批准后,为确保专款专用,银行有权审核客户的用款情况;
(5)客户出口货物取得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应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收汇后及
时还贷。
(二)出口信用证押汇
出13信用证押汇(Negotiation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是卖方凭买方银行开具
的信用证将货物发运后,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并提交其往来银行要求议付
(Negotiation),即以出1:3单据为抵押,要求银行提供在途资金融通,这种资金融通方
式为押汇。对议付行来讲,这种融资风险相对较小,收款有保证。但如果出口商未能做
到单证相符,开证行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则出13商无法归还银行款项。
1、出口押汇的类型
(1)信用证单据的押汇
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上面所列的各种单据和信用证交给银行进行短期
借款,实际上就是用信用证的单据抵押给银行。
(2)远期信用证承兑的押汇
6
出口商的远期信用证业务,得到丌证银行承兑通知,出【j商利用远期信用证的承兑通
知,向银行申请短期借款。
(3)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用远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出口商拿到了一张远期银行汇票,这张
汇票已经被银行承兑了,但还没有到期,出口商可以拿着张汇票抵押给银行进行借款。
2、出口押汇业务的作用
4 客户出口交单后,凭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收汇有保障的单据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
客户能在国外收汇到达之前提前从银行得到垫款,加速资金周转。
3、出口押汇业务特点
(1)押汇/贴现系短期垫款,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贴现不超过360天。
(2)押汇/贴现系预扣利息后,将剩余款项给予客户,利息按融资会额×融资年利率
X押汇天数/360计算。
(3)押汇/贴现系银行保留追索权的垫款,不论何种原因,如无法从国外收汇,客户
应及时另筹资会归还垫款。但银行如作为保兑行、付款行或承兑行时不能行使追索权。
(三)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是指当正本货运单据未收到,而货物已到达时,客户可向银行申请丌市提
货担保保函,交给承运单位先予提货,待客户取得J下本单据后,再以正本单据换回原提
货担保保函。
1、提货担保的特点
(1)提货担保可使公司客户及时提货,避免压仓,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后到的单据有否有不符点,公司客户均不能
提出拒付/拒绝承兑。
(3)提货担保限于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商品进口,并需逐笔审核。
2、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手续
(1)客户须提供提货担保申请书及提货担保保函(样本)。
(2)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如发票、提单副本等。
(3)客户应提供担保措施或落实信用证备付款项。
(4)审核通过后,银行将提货担保保函交客户提货。
(5)客户拿到正本单据后,以单据正本换回银行提货担保保函返还银行。
(四)贴现
贴现是指融资银行有追索权地买入经开证行、承兑行承兑的信用证下远期票据并扣
减相应利息。
贴现的条件概括如下:
(1)银行不办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票据的贴现。
(2)对于政治局势不稳定、外汇管制严、对外付汇困难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以及
资信不好的银行所承兑的汇票不办理贴现。
(3)对于无贸易背景、用于投资目的的远期承兑票掘不予贴现。
二、出口信用证项下授信融资业务风险
(一)国家风险和开证行风险
如果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不稳,承担付款责任的开证行、保兑行、承兑
行、付款行所在地区存在政治风险,例如:来证地区政治局势紧张、动荡,发生战争、
骚乱:与美国发生严重政治、经济磨擦的国家和地区,如缅甸、古巴、利比亚、伊拉
克、伊朗、北朝鲜、叙利亚、苏丹、南斯拉夫等九个国家至今仍受到美国制裁。如果
与这些国家开展出口业务时,对出口商没有把握的话,若其受到美国制裁,受益人收汇
就有风险,从而导致放款银行的风险。
金融风险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最大的金融风险是经济危机,如亚洲金融风暴
期间,原本付款正常的韩国、泰国等地区纷纷出现大量的无理拒付,如:海南L企业的
信用证一案,便是一个证明。韩国C银行开给海南L企业信用证,购买河豚鱼皮,余额为
USD20,400,价格术语为CNF PUSAN.适逢亚洲会融风暴期间,C行四次恶意退单,H
行经过四个月的艰苦交涉,来回四个回合,/j取得成功,收回款项。可见金融风暴虽L
平息,我们仍不能掉以轻心,因为无理拒付是国际结算的永恒难题。
开证行本身的资信状况也非常重要。若开证行的资信状况不良,清偿能力不足,开
证行无理拒付,也会造成风险。开立大额信用证的银行或信用证下指定付款行、保兑行
等规模小,特别是一些不常见的地区性小银行,应注意受证金额是否与其规模相匹配。
对于作JxL恶劣、常常无理拒付挑剔单据的银行也应注意考核,谨慎办理押汇。
(二)受益人的风险
如果受益人的资信欠佳,履约行为可能存在缺陷,从而导致信用证业务发生问题。
另一方面,单据是否相符的终审权在开证行,如单据遭无理拒付而受益人又不能偿还银
行议付款项,则可能产生议付行有追索权但无从行使的结果,造成银行风险。另外,受
益人将货款挪用,逃避银行对货款使用权的监控,也会造成银行风险。或是受益人用伪
造的单据或假冒伪劣货物行骗丌证行,通知行及申请人,形成信用证诈骗。以下案例便
是一个证明。
1987年8月,应我国福建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申请,我国某银行开出了以英国某公司
为受益人,金额近2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于9月收到英国
某银行议付该证项下全套单据,寄单面函上未标明任何不符点。开证行经初审,单据表
面上也未发现不符点,随即将单据交开证申请人核查,仍未发现不符点。于是,丌证行
按信用证规定,将80%货款电付给香港通知行,该行将款解付给受益人。可是,付款二
十多天后,货物迟迟未到。经查,既无单据所称货船,又无供货单位。而且不少单据上
未列明地址、电话、电传,证实是一空头提单。这时,受益人已将全部骗款转移到国
外,开证人最终未能得到任何补偿,损失惨重。
(三)申请人诈骗的风险
申请人用伪造的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行骗通知行和受益人。这些诈骗分
子的真实身份,有的来自国内,有的来自国外,还有的是内外勾结。其主要手法是通过
伪造信用证,用无密押电开信用证或假印鉴信开信用证骗取受益人货物。如1988年6
月,中国银行某分行进出口结算处出口科收到来自美国纽约的电传信用证。经审
核,这是一张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丌证行是瑞士某银行,通过意大利罗马的一个财
团在纽约的机构转过来的,途径没有问题。然而经过仔细审查,发现以下疑点:
(1)在如此严肃而重要的信用证上竟没有检验电报真伪的密押
(2)保险条款中无险别的规定:
(3)无提单种类及起运地、目的地。
此时,进出口公司将货物准各齐全,只等信用证--N便如约发货。当接到通知行
的告知后,该公司将备好的货物停止起运,并设法与开证方交涉。7月,开证方又通过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给该分行转来一模一样的信用证。应该分行的要求,北京分行经核实
后,回函:“并未收到瑞士该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开证方企图要我们加押转你行,我们
并未答应。至此,骗局被彻底揭穿,进出口公司因银行工作人员的谨慎而避免了一大笔
损失。
申请人诈骗的欺骗性在于使出口商,即受益人及其开户银行相信其合法的开证申请
人身份,并利用我方进出口公司重合同,守信用,希望多出口产品,而且怕不履约会遭
受罚款的心理。因此,通知行应认真审证,发现疑点应及时通知受益人。
(四)申请人的失误引起的风险
某制造商签订了一项以安特卫普船边交货(FAS Antwerp)为价格条件提供重型机
械的巨额合同.由不可撤销保兑跟单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规定提供商业发票及买方签发
的已在安特卫普提货的证明。货物及时备妥装运,但到达安特卫普后买方却不提货,由
于卖方未收到买方的证明,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经过长达一年的交涉,卖方虽然
得到赔偿,但仍受到巨大损失。卖方与国际商会联系并对跟单信用证制度作为付款保证
提出异议。在签约前.卖方曾与他的通汇银行联系。得到如下答复:“跟单信用证对买
卖双方都是一种安全的支付工具。”
卖方根据上述要求作了安排,他取得了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已采取了一切必要
措施取得了充分的付款保证,但使他失望的是,实践上付款全无保障。因此,该公司向
国际商会提出质疑:信用证制度有缺陷吗?
【分析】本案例的问题是出在合同内容有缺陷,而不是信用证制度。
国际商会答复如下:不错,卖方由不可撤销的保兑跟单信用证得到最好的保护,根
据《统一惯例》第9条a及b款1的规定。这种信用证是开证行及保兑行的确定承诺。
同时,根据该条内容,付款的保证取决于受益人提交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的能
9
力,这也是很清楚的。此外,如果卖方同意接受的信用证规定要提供一份或数份要由买
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单据,则卖方就是在冒JxL险。例如下列单据是危险的:
一一买方签署的收货证明。
一一货运代理人代买方收到货物的证明。
一一由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
因此,国际商会再一次强调:
,一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让买卖双方自行商定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
一一信用证中出现的“危险”单据的规定大多出于买卖双方商业合同中支付条款的不精
确或不完整,结论是:
一一支付缺乏保证不是由跟单信用证制度而是由合同导致的。
国际商会《信用证申请人操作指南》(416a出版物)第14页以“哪些单据”为标题
介绍说:“申请人应确定拟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应是受益人能够并愿意提供的,并且
受益人能以规定格式和规定的细节来提供的单据。”“因此,卖方应尽早确定,无论如何
不能迟于收到信用证时,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的签发、细节或格式均不能被买方控
制。”
由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当事人的失误。也会造成信用证的风险。申请人
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对许多条款把好关,否则出口收汇出现问题时就很难处理。外贸
业务的从业人员一定要深入研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一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以及其《信用证申请人操作指南》,才能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申请人勾结开证行诈骗
申请人勾结开证行诈骗是诈骗分子以丌证申请人身份与丌证行相勾结,故意设置不
利于受益人的“陷阱”条款,行骗通知行和受益人,或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员相瓦勾
结,以假合同骗取开证行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诈骗。由于有开证行的参与,通知行
和受益人难以对诈骗分子的合法身份进行有效识别,以为有银行信用作保障,认为既然
对方身份合法,于是丧失了应有的警惕。诈骗分子恰恰就是利用了受益人急于创汇心
理,以及缺乏国际贸易经验的弱点,在信用证条款上作文章,开列各种对申请人一方有
利的软条款,使受益人蒙受巨大损失。如1992年,我国辽宁省某进出口公司收到由A国
转来的信用证,该证开证行和申请人分别为B国某银行和公司。信用证中含有一些对我
方公司风险较大,甚至无法执行的条款。但我方公司出口创汇心切,对信用证中的软条
款未给予应有的重视,贸然发货,结果导致近20万美元的直接损失。
(六)申请人和受益人联合骗汇的风险
在出口押汇业务中,虽然有出口单据作抵押,但也并非毫无风险。有些申请人和受
益人相互勾结,设下多重圈套,以大额信用证为诱饵,诈骗银行的押汇款。下面的发牛
的一个案例便是银行以UCP500为依据,不被大金额信用证以及受益人的一面之辞所迷
惑,合理、审慎地审核单据,从而避免了一起重大骗汇案件的发生,防止了国家巨额
#I'lL的流失。
2000年6月,A公司向B银行提交了由B银行所在地C银行通知的信用证和一套信用
证项下单据,陔信用证会额为USD604,500.00美元。经审核,B银行发现此证系由电传
开立,按惯例电开证应加具密押,密押经通知行核查相符,即可证明电开证的真实性。
此证注明没有密押,但加盖了C银行的通知章。根据UCP500的规定,C银行已将该证通
知A公司,即认同了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在此dU提下,B银行又对该证项下单据进行
了合理、审慎的审核。B银行发现单据有不符点。首先,信用证单据条款要求“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而A公司提供的是
Negotiable Fiata Bill of Lading, 简称FBL(运输行出具运输单据),即以FBL代替
刚L。其次,信用证要求提单以开证行为抬头,而A公司在FBL后做空白背书。B银行按
惯例向A公司提示不符点,并要A公司提交以开证行为抬头的B,L,撤换原来的FBL;二是
由B银行向开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待对方同意后再行寄单。
A公司表示货物已装船,无法再由船公司出具B/L,接受第二种方案。于是B银行
立即向开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并要求开证行尽快给予答复。在这之后的三天内,B银
行一直未收到开证行的回复。三天后,A公司向B银行提示由C银行通知的该证的修改
书,该修改书写明删除由申请人出具检验证这一不利于A公司的软条款,同时将单据条
款修改为B/L或FBL。A公司表示,此项修改已删除该信用证的软条款,并且B/L或FBL
二者具备其一即可,这已经表明申请人和开证行接受电提的不符点,已经达到了B银行
的要求,所以A公司要求办理出口押汇,且押汇金额为10万美元,远低于信用证金额。
B银行不但没有听信A公司的一面之辞,反而提出疑问:按照惯例,如果开证行接受上述
不符点,它应在电传中明确表示申请人接受上述不符点,不日将付款,并将这一内容以
电传方式通知B银行,而不是采用信用证修改的方式通知,更不应该将此修改发给C银
行。这些违反常规的做法引起了B银行的警惕,B银行哩持等待开证行的电传通知,在此
期|、日J,将单据留存,既不寄单,也不为A公司办理出口押汇。五天后,开证行开立电传
通知,声明申请人拒绝接受上述不符点,此StA公司已不见踪迹。这时,这起诈骗案真
相大白。事后据B银行调查,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并未如A公司所述已装船,而是留在A
公司所在国境内,并没有出口。
以上这个案例是~起以诈骗议付行押汇款为目的、境内外不法分子精心策划的骗汇
案件。不法分子的阴谋之所以没有得逞,主要是因为B银行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不片面
为追求扩大业务量而办理信用证项下的押汇。时刻保持警惕,坚持原则,对形势的发展
有清醒的认识。二是以统一惯例作为办理国际业务的依据。三是牢牢掌握国际惯例,在
信用证业务中始终占据主动地位,把握局势的发展。
(七)伪造信用证诈骗
’ 伪造信用证诈骗是诈骗分子使用虚拟或假借开证行,无密押或密押不全,涂改假冒
等手段,利用伪造的不具备信用证有效和必备条件的信用证诈骗通知行和受益人的诈骗
活动。这是一种较为拙劣的诈骗方式,诈骗分子运用各种方式,甚至是高科技手段,企
图使通知行和受益人相信该信用证的合法性,诱使受益人装船出货。
如:1992年4月,我国山东省某银行收到英国某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山东
省某进出口公司,开证行与山东该银行无代理关系。审证人员发现该证密押是借用加拿
大某银行的密押,引起警觉,于是一方面向加拿大该银行查询,请求其证实密押,同时
通知受益人不要装船出货。几乎与此同时,我方银行收到加拿大银行的密押确认电,
但此电无密押证实。又过几日,又收到加拿大该银行的密押确认电,仍无密押证实。与
此同时,受益人已将货物备妥,只待信用证确认后装船出运。连续两封无密押的确认电
并没有迷惑我方审证人员。银行方面在调查该笔交易签约背景的同时,又通过加拿大银
行在我国境内的办事处请求催促其协助调查,结果证实,该行并未丌出此笔信用证。受
益人因此避免了一次重大损失。
(八)软条款(Soft Clause)的风险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诈骗分子开立的,使其具有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信
用证,又被称作“陷阱”信用证。从表面上看,它是“合法”的“真”的信用证,具
有较大的迷惑性。它的~个最基本的特征是:单方面被申请人或开证行所控制,使得不
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信用证。
如:1991年7月,我国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出口建筑材料的合
同,合同总金额460万元。美方提出苛刻条件,要求我方必须先付美方30万元人民币的
履约保证金,之后才开立信用证,我方进出口公司出口创汇心切,为利润所诱,考虑不
周,按美方指定的账户付Y30万元履约保证会。8月,美方公司通过我方银行驻香港分
行开立了以香港某公司为申请人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
(1)以FOB计价;
(2)由开证申请人在口岸验货,出具质量检验证明书,并经开证行在此证明上签
字。
我方审证人员认为,上述条款对我方受益人极为不利,于是提醒受益人此信用证不
可靠。
99,我方公司将货物运抵口岸,通知美方公司派人检验和派船装货,但美方一再
拖延,致使信用证逾期。
我方公司无奈之下,要求银行协助调查。我方银行经多方查询证实,开证申请人背
景复杂,且声称与美方公司无任何联系。开立此信用证是受澳门某公司委托,具体贸易
细节不清楚。我方银行如梦初醒,通知受益人立即中止合同,向有关部门报告。受益人
直接损失达40多万元。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中,诈骗分子千方百计地在信用证
中设立陷阱条款,使其拥有单方面可随时撤销付款责任的权利。此类陷阱条款的共同特
点是权利的单向性,即申请人制约受益人,当申请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不利于受益
人时,受益人不能采取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此类条款往往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常常是
申请人与开证行相勾结,以巨额利润为诱饵,制造申请人和开证行资信很好的假相,利
用通知行和受益人缺乏国际贸易经验的弱点,使受益人怀有侥幸心理,进而上当受骗。
信用证业务中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十种
(1)暂不生效条款。诈骗分子在信用证中规定: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
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这样信用证是否有效完全
控制在开证行或申请人手中,受益人处于被动的地位。
(2)境外到期条款。指规定信用证有效地在开证行所在地的条款。这样,受益人的
交单期便缩短,要减去从议付行寄单到开证行的邮程。容易造成受益人无法保证在
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到开证行而形成不符点。
(3)受益人凭申请人提交的发货通知装运货物。或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船R期、
验货人等由丌证申请人通知。这些条款都是缓兵之汁,先用无实质性内容信用证稳
住受益人,在收到受益人的开证保证金后便拖延时间,不发指示,而实际上装运
期、有效期等就控制在申请人手中,对受益人明显不利。
(4)规定品质证书须由开证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的印鉴样相
符合。此条款的潜在危险在于当受益人将货物运抵港13,而申请人一方拒绝验货装
船,则受益人无计可施,处于被动地位。如果申请人系诈骗分子,则其会将日期拖
延到信用证过期,从中牟利。
(5)信用证必须遵守开证行所在国的法律。如果信用证在遵守国际惯例的同时,又
要遵守开证行所在国的法律,则受益人失去了国际惯例的保护,信用证则不是通常
意义上的适用UCP的信用证。
(6)在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声称在收到开证行的付款后,再向被转让人(第二
受益人)付款。若开证行拒付则转让行没有付款责任。这种条款对第二受益人安全
收汇是完全没有保障的。
(7)须通过进口国国家海关检验放行后,开证行方能付款。这样,是否付款就控制
在进口海关手上,一旦进口商不付款或拖延付款,出口商由于对进口国海关的有关
规定和法规知识缺乏了解,很难通过法律程序获得赔偿。
(8)进口商收到货物的收据。即出口商在丧失物权的前提下索要货款,这样,"让
行也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开证行付款后,进口商可能不急于赎单付款。受益人也要
严格审查单据,做到无任何失误。否则,若开证行拒付而又丧失货权,就会处于被
动状态。
(9)规定相互矛盾的条款。诈骗分子设置自相矛盾的信用证条款,使受益人处于两
难境地:执行其中一条便违背了另一条规定,结果自然是无法执行信用证的规定。
而诈骗分子在骗取了履约保证金或受益人货物后,反而指责受益人违约。受益人因
此会蒙受损失并很难得到赔偿。
(10)信用证规定以另一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为付款条件。如国际商会出版物ICC5351
号案(A信用证的付款以B信用证为前提),信用证只有在货物再出口得到货款后再付
款。

软条款的特点使之成为不法分子欺诈的有效工具之一。但是,许多正常的贸易因为
产品和行业习惯,软条款往往在所难免,比如服装和食品、矿产品等,因此,不能把所
有的软条款都往欺诈上靠。另一方面,尽管软条款在正常的贸易中屡见不鲜,但其危险
性是不容置疑的。银行对于软条款的信用证办理融资,必须十分谨慎。国际商会银行委
员会对软条款本身及开立软条款信用证的银行也持否定态度。劝诫出口商不要接受软条
款信用证。如在上述ICC5351号案中,国际商会指出:
+这个案例晓明没有仔细研究信用证的词句,没有认识到它的做法的含义(This was the
case where the WOrding of the credit had not been fully studied and its implications
realised):
。这类信用证没有提供保障,决不应开立(Such a letter of credit provided no security and
should never have been issued);
+受益人使用了该证,就应该对货物和货款的损失负全责(By using such a credit the
beneficiary was fully responsibte如r the loss硝9coals and money);
’银行没有义务通知此类信用iE(Advising this type of credit was not a service to the
banking industry).
法律方面的探讨
从ICC5351号案国际商会对软条款本身、开证受益人、通知行四方的评论中可以看
出,国际商会是不鼓励软条款的,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软条款改变了信用证的不
可撤销性。但国际商会为什么不明文禁止软条款呢?国际商会511号出版物解释第5条的
修改原因时说:“工作组一致同意统一惯例不能试图解决一切与跟单信用证业务有关的
问题。工作组尤其支持国际商会出版物中的主张,即如果一桩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所提
交的单据有关的诈骗案已经被揭露或得到证实,统一惯例就不应该试图规定银行应采取
的态度。”所以,信用证的欺诈和救济在信用证据UCP500开出时,将面临统一惯例没
有规定的困境。作者认为,首先,信用证本身是一种契约,根据“契约自由原则”
(Freedom of Contract).作为合同条款之一的软条款,在信用证中存在是合法的。
如果国际惯例对信用证条款干涉过多,反而会制约信用证这一结算方式的广泛使用。其
次,申请人开出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只是发出一项要约,而受益人对软条款没有提出异
议,继而装运、交单,这就是接受了要约,即作出承诺,意味着信用证这项合同的有效
成立。如果出口商不接受软条款,就应该及时要求,否则只能后果自负。国际惯例在这
点上与法律一致。但是,所有的软条款判例几乎都是受益人吃亏。因此,作为通知行,
虽然依据UCP500第7条和第1 2条2,没有提醒受益人软条款的义务,但若通知行能站在
受益人的角度去审证,提醒受益人有关软条款,则不失为企业提供超值服务、树立银行
形象的一个途径。
(九)关于偿付条款的隐性风险
1、形同虚设的偿付行
’ 有些银行虽然知道开证行不是很好,但考虑到信用证中有偿付行,认为可以在寄单
时索汇,不会太大的收汇风险,于是办理了押汇。其实,有偿付行并不意味着收汇就一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第7条,第12条
定有保障。有些颇有用心的开证行为了让出口商接受其信用证,议付行索汇时,偿付行
会以没有授权而拒付:或者,开证行故意不以电讯、快递等快捷的方式而是用挂号信给
偿付行授权,造成出口方银行的索汇电函先到而授权未到,这时也会出现索汇落空。
这两种情况下,出口方银行只能转向丌证行索要授权或要求其直接付款,而开证行已
经收到单据,有可能因贸易背景等原因挑剔拒付。因此,对于那些资信、作风不盘了的银
行,要提高警惕,若要办理押汇,应在交单前提前向偿付行落实开证行的授权,避免办
理提汇后索汇落空。
2、索汇路线迂回
以美元结算的信用证,偿付行应定在美国,而一些银行却把偿付行选在美国之外。
如同本的丌证行,有时规定偿付行在其香港的分行.如果信用证规定起息F1较长,如7
个工作只,这样会出现类似问题:丌证行收到单据,可以在偿付行付款前挑剔单据并通
知偿付行止付。
(-I-)、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
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是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不存在或货物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情
况下,以伪造的单据诱使开证行以形式上的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的信用证诈骗。此类
诈骗利用了信用证方式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特点,用伪造的方式,欺骗开证行,通知
行和开证申请人。银行凭单付款,不对货物负责的工作原则,是使得此类诈骗得手的一
个重要因素。另一个重要因素则是犯罪分子将有关单据伪造得天衣无缝,以达到蒙混过
关。其手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伪造全套单据。另一种则是
诈骗分子利用某些单据的填制特点,有意采取隐蔽手法填制不符合惯例的单据,制造麻
烦,以达到诈骗目的。如津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精心策划的伪造提单议付一案,便值得
我们深思。基本案情如下:
1998年3月19日,A银行应汕特鸿源发展公司要求,向香港广东省银行开出了以滓
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用于进口药品,金额为44.8万美
元。4月13日,A银行收到香港广东省银行寄来的一套议付单据。经初次审单确认不存在
不符点以后,A银行立即通知汕特鸿源发展公司前来办理付款赎单手续。经过几天的紧
张筹措,汕特鸿源发展公司于4月20日上午全部资金到位,准备办理购汇手续。然而,
到了当天下午,情况突变,汕特鸿源发展公司告知A银行,根据提单中所提供的提单号
码、船名及装船日期,他们在汕头各码头均找不到该艘船只,后来致电该提单签发人
“香港万顺船务有限公司”,才得知该船务公司从未签发过该份提单,该套单据可能完
全是津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己伪造的。汕特鸿源发展公司开始怀疑这是一起蓄谋诈骗
案,准备向有关部门报案,并请求A银行给予大力协助,暂时不予付款。A银行接此通知
后,极度关注并迅速采取行动,一方面要求汕特鸿源发展公司尽快与律环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取得联系,弄清事情的原委:另一方面再次认真审单,希望找出不符点暂时拒付,以
便有充足的时间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过仔细审核,除发现提单上的签名似乎是刻意模
仿之外,其他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看来受益人深谙国际惯例,有意将整套议付单据
做得非常漂亮,使开证申请人和开证银行无法提出拒付理由。根据《统一惯例》,银行
在收到单据后七个工作同的时问必须决定是否接受单据,A银行处于被动的地位。经过
。紧急商议,A银行决定做好两手准备:一方面采取主动,请香港船务公司以书面形式确
认该提单真实与否,然后直接与香港广东省银行交涉,共同协商解决此事:另一方面,由
汕特鸿源发展马上向有关部门报案,如果诈骗罪名成立,则应立即申请司法部门向A银
行下达止付令。
4月21日下午,A银行终于收到香港万顺船务公司传真的书面证明,确认该提单纯
属伪造。获得这一重要证据之后,A银行立即致电香港广东省银行,要求协助解决此
事。虽然该行已对该套单做了全额押汇,但仍表示将尽力说服受益人主动提出退回全套
单据。4月22上午,A银行终于收到香港广东省银行的电报,告知受益人同意退回全套单
据。这一天,讵好是A银行收到单据的第七个工作R。
很显然,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伪造提单议付案。津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资金紧
张,便铤而走险,在未有实际货物装运的情况下,伪造单据提前交单,取得押汇,该公
司利用了鸿源公司与他们的贸易关系,策划了此次事件,对各方当事人均造成极大的危
害。对于鸿源公司来说.虽然由于A银行采取果断措旅而避免了损失,但因合同未能如
期履行,不能及时进口货物而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对于开证行而言,一旦凭假单据
予以付款,不仅有损形象,而且潜在资余风险,发现问题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对其信誉
将有很大的影响。
现在,假单据议付情况时有发生,并有增多的趋势。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结算银行
只管单据不管货物的特点,以及国际惯例规定银行合理工作R的时间约束,把单据伪造
得天衣无缝,表面完全相符,蓄意诈骗,银行因此变得被动。上述伪造提单事件的圆满
解决,既维护了银行的对外形象,又避免了客户的巨额损失。我们因此可以看出,遇到
此类情况,银行业务人员一定要动作迅速,反应敏捷,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与此同时,银行人员还应增强责任心,加强国际惯例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另一方
面,开证企业在开出信用证之前,应多渠道了解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尽量把资信风险
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四部分对进出口信用证项下授信
融资业务的管理和风险的防范
一、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的风险分析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本身的缺陷
作为一种融资活动,信用证方式本身并不足以消除欺骗行为的所有成因,也不是防
止经济贸易活动中各种欺诈行为的唯一手段。信用证诈骗中的各种欺诈行为都是围绕着
信用证方式的某些特征展丌的。如:
(1)信用证是凭单据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就应无
条件付款,它是一种银行信用,而非买方的信用。在信用证付款的情况下。银行处于第
一付款人的地位,以开证行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
(2)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
面形式的认证,即使信用证指明可援引该合同的有关活动,银行也不受其约束。开证行和
参与信用证的其它银行只受信用证约束。
(二)、信用证当事人关系的复杂性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当事人关系复杂是诱发信用证诈骗的重要原因。卖方与买方作为
贸易合同的当事人,也同时都是信用证的当事人,无论开具何种信用证,原则上都要在
贸易合同中规定好。因此,为确保交易准确无误地进行,卖方须先对买方主动而清楚地
提出要求开立何种信用证,并提出开证条件。买方根据卖方提出的要求委托自己的代理
银行开立信用证,通常将这一买方叫作开证申请人。买方因开出信用证而具有信用。应
买方的申请而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被称作丌证行。卖方接受信用证,被称作受益人。丌证
申请人、开证银行和受益人这三方是最基本的信用证当事人。此外,开证行通知开立信
用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通知受益人,一种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银行进行通
知。用电报通知则必须经过银行,进行通知的银行称为通知行。加上通知行,当事人共
四个。卖方根据此信用证准备装货,基本装完后,便根据信用证的规定经买方或开证行
丌出汇票,并附上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连同信用证一起委托通知行或其它代理行贴
现此汇票。贴现此汇票的银行称为汇票贴现行或议付行。只要信用证没有特别指定议付
行,那就不一定与通知行为同一银行,卖方的任何一家代理行都可以贴现。汇票的接受
人或承付人有时是开证行,有时是买方本身。此外,开证行有时指定其特定的代理行作
为接受人或承付人。这种银行称为承兑行或代付行。信用证的通知行受开证行的委托,
对根据信用证开出的汇票表示负有承付或贴现的责任时,便将此银行称为保兑行。这为
诈骗活动提供了较大的回旋余地。
(三)、当事人的失误或违约
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当事人的经验不足,或是一时疏忽,在签订合同时考虑不
周,因而造成在收到货物时货不对版,如前面所举的广东省中旅企业集团公司代理占林
省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一案,在合同中规定以“离岸质量”为准,而货到时又声称进口
物品含有国家严禁的有害物质,出具的却是我国农业部的检验证书,使得一场官司打到
如今仍未结案。若企业在订合同时便考虑到了质量检验的问题,列明以我国的检验结果
为准,则可以避免这场官司。此案的另一可能则是企业未看准商品的国际市场行情,在
商品进口后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下挫。进口商因此采取一些事后补救措施。不论此
案是当事人失误还是违约,对开证行的对外声誉及企业本身的经济利益均造成了较大的
不良影响。
(四)、信用证交易从业人员有的素质适应不了国际业务的需要
. 信用证交易涉及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运转、国际经济法、外语等多方面知
识,以及实践经验,因此对有关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很高。并且要有很高的责任心
,在业务处理时须非常仔细,不能有半点疏忽。若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信用证交易带来
风险。信用证交易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国际性和时效性,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
度,爿能保证该项业务的正常进行。但是,由于一些银行新开办此项业务,有关的舰章
制度没有相应地跟上,有些重要环节如开证、审单、议付、审证、索汇等基本上无章可
循,随意性大,很难避免错误的发生。对于与信用证相关的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账务
处理等方面检查监督制度不够落实,出现信用证纠纷,打包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另外,
有些银行为了争揽业务,放松了对信用证交易的管理,因而也加大了信用证交易的风
险。
(五)、企业缺乏警惕性和风险意识不足
国内不少企业主观上缺乏警惕性和防范风险的意识不足,有的甚至为了完成业务指
标,轻信贸易伙伴的资信,不进行资信调查。不倾听银行的参考意见。盲目签订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也有些进出口企业凭想当然处理信用证交易。一些出口商对货物本身的质
量不够重视,引起贸易纠纷,影响议付行索汇,因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的风险防范
我国的商业银行大多数是从80年代才开始做国际业务的。而建立在信用体系发育较
低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中国金融业,必然经历“成长的烦恼”。《信用证》一书的作者杨
良宜先生曾说过:信用证的作用是在有“信用”的大前提卜给予的保障,在法制和基本信
用制度尚未建立的社会,要正确地适用先进的信用结算方式是很难的。我国是一个信用
制度不够发达的国家。我们面对无可选择的国际和国内的两个不同的金融环境,怎样把
幄其中的尺度做到融入和防范的统一是一个当务之急。信用证业务是一项政策性强、技
术要求高、风险相对其它结算产品大的国际业务,我们应从银行、企业、外管局、加强
国际合作及海事法院等几个方面着手,防范进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授信融资业务的风险。
(一)、银行方面:第一、国内银行之间应加强横向联系。目前商业银行为取得竞争优
势,各家机构自成体系,互不联网,相互之间的信息难以及时沟通和反馈。各大银行各
自为战,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容易给诈骗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这种封闭的竞争被国外
称为粗放型的竞争方式,难以支撑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在南德集团案件中,若当时
银行间设立了银行保函核查系统,那么保函的不确定状况就会大大得到改观,同时也为
同后责任的归属划定了界线。我国各会融机构之间应加强横向联系,建立健全畅通、安
全的金融信息网络。
第二、应将信用证作为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进行监管,建立本币和外币统一的
授信制度,并将信用证的会计处理全部并入表内处理。由于信用证的开立是一种或有负
债,对银行资产负债的影响也是一种或有影响,因此不少银行历来把信用证的丌证、撤
证的会计处理作为表外科目进行,而且处理的是信用证付款、收取手续费等业务。但针
对目前不少融资信用证无需对外付款,商业银行开证的结果往往是提供了银行信用而无
需动用银行的资会。于是商业银行要么进行滚动式丌证,丌证金额越来越大,要么到付
款期时由境外提出撤证,由于信用证的丌证、撤证的会计处理在表外科目,加上有的商
业银行对表外科目不重视,甚至连表外科目都不记帐,严重的帐外经营。将信用证的表
外科目纳入表内管理,一方面体现出商业银行对资产负债科学的管理,另一方面可以有
效制止帐外经营和超规模开证的行为,有利于强化自身的管理。
第三、各商业银行应实行严格的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对本、外币业务进行授权管理
,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执行开证授权审批和管理制度。要注意严
格审查开证申请人和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设立符合国际贸易融资食
业特点的客户标准。评级时应更多地根据客户办理业务时的信用记录,而不是财务报表
反映的经营业绩来选择客户。银行对长期稳定、信誉良好的客户实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最高风险额,避免多头授信,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几家企业。对新客户和有违规记录
的客户申请开证业务,应严格保证金制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按规定的比例收
取保证金,保证金不足部分的资金比照发放外汇贷款的做法,将其纳入信贷管理及风险
防范体系。对抵押担保开证签订的合同、协议、抵押书等文本和企业抵押资金的真实性
、开证申请手续和开证条款是否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及国家政策、国际惯例,切实保
障丌证银行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并要加大催收、清理信用证挚款的工作力度。
第四、依据不同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建立不同的产品标准。不同种类的国际
贸易融资业务提供的担保、质押或抵押品不同,银行的业务风险因此也不一样。银行应
该根据业务特点的不同分别制订不同的业务新产品标准和对企业的额度标准。成立信用
审批中心和贸易融资业务中心。集中银行内部有限的信贷业务专家以评估客户的信用,
集中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人才资源来具体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与结算业务。
第五、建立信用证项下垫款呆坏帐核销渠道,开辟银行外汇不良资产消化的途径。
开证申请人和担保人由于破产、关闭等原因无法偿还银行垫款,开证行应依法处理抵押
物,并允许开证行将抵押物拍卖变现后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冲抵信用证项下垫款。
如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足弥补银行垫款且不足部分确为损失的,在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后,可在“营业外支出一一非常损失”中列支。
。第六、对于打包贷款:1.银行应认真审查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情况,所在国的政
治、经济风险状况和信用证条款。对于限制议付或软条款信用证,除非修改后竹合要
求,否则不予打包贷款。还应认真核查是否在外汇管理部门颁布的对外付汇企业名求
内,及企业出口的商品是否在国家施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范围内,对范围之外且无出口
许可证的出口项目,不予办理此项业务。2.对于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属性,应当注意对
易腐烂变质,不易保存的商品出口业务不予打包。3.原则上用于叙作打包贷款的信用证
必须是由本行通知,且信用证正本必须存在本行,企业必须在本行办理交单议付。4.如
遇有关信用证条款的修改,结算部门应及时与信贷部门进行沟通并相应修改贷款合同。
第七、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信贷、会计、结算等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
其责,经办、复核分开操作,超额度的业务必须经过有相应权限的部门按照各自审批权
限层层把关。在信用证业务各个环节,通过严格的操作程序、完善的监督机制来防范和
降低国际结算业务的风险。银行内部专设稽核部门,控制信用证结算风险。建立独立的
、有权威的内部稽核监督机制,并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控制,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基层行受理开证申请,审理客户资信、落实保证金
或实行统一授信、审核贸易真实性,上级行负责集中开证,控制信用证条款风险。银行
对一定标准以下的小企业不得开立信用证,规定二级分行以下不准开立远期信用证,限
定一、二级分行开证金额权限等。上下级行之间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制约、协调
一致,确保各项业务经营及相关活动处于随时可监督、可检查状态,共同防范信用证业
务的风险。
’ 第八、其次,提高外汇稽核人员的素质,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外汇业务的稽核水平。
在信用证业务的经营过程中,应与客户多沟通,从客户资信调查入手,进一步了解其贸
易真实性。对外贸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应严格审核其真实性,对大额进口开证,不但要
审核代理人的资信情况,还应将审核延伸至委托方,做到充分了解客户的每笔交易,脱
范丌证人的行为。同时,注意防范银行职工的道德JxL险。信用证骗汇案件中,一半以上
的案件是由于开证银行人员缺少敬业精神、不负责任,甚至是内外勾结形成的。要结合
当前在金融系统中开展的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加强对银行职工的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的
教育,提商银行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在银行内部建立起一道防范信用证风险的牢固防
线。
第九、加强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研究。认真学习研究国际法律及惯例。我国从计划经
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在一夜之
间得到完善。同时,法律界、银行惯例和行业实务三者之间的相互影响越来越明显。银
行必须认真研究现有的法律法规,积极争取立法部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另一
方面,必须认真研究现有的法律法规,分析国际惯例与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之间的问
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在银行内部建立产品化的业务操作程序,以经过仔细研
究的合同文本凭证格式等规避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另外,认真研究幽际惯例,
直NUCP500,虽然国际惯例没有强制性,但信用证是契约,受国家法律的管辖,一旦信
用证中规定了遵守UCP500,当事人就要受其约束,其履行国际惯例的义务就带有了法
律上的强制性。此外,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法律也规定,对一些涉外经济事务,法律
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国际商会制订的UCP500,在全球广泛运用,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许多国家的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方面的案子时,越来越多地考虑国际商会的
意见和国际惯例中体现的精神。
(二)、国际合作及海事法院方面:鉴于国际贸易诈骗的危害性及其特点,有关国际
组织如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海事局等与各国之间应通力协作,不断研究对策,开展
防诈骗宣传,加强有关立法,健全有关研究和协调机构,改革国际贸易方式,堵塞漏
洞,在提高商人和承运人自防能力的同时,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国际贸易诈骗活
动,把国际贸易诈骗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维护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安全,促进世界
经济的发展。在我国,为适应对外开放和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我国已于1984年9
月被国际刑警组织接纳成为正式成员。同年11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在北京{}.
式成立。至成立以来,其成绩卓著,先后发各种通缉报上万份。办理和协办了许多重大
诈骗案。如利用锦鲤鱼贩毒案,中国农业银行衡水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
等。今后,我们还应更加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效打击各类诈骗案件。除了充分利用国际
刑事警察组织的作用,我们还应充分利用我国海事法院的作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有效防范、打击信用证诈骗:
1.扣破“刑事附带民事”的观念,积极受理国际贸易诈骗案件,充分行使我国的
司法管辖权,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诈骗者构成犯罪的,应实行刑事和侵
权纠纷分丌审理。
2充分运用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在诈骗者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应正确及时地对
其名下的财产实施扣押、冻结、查封、包括船舶、货物、船舶备件、冻结其在银行
的款项,查封其在中国营业处的财产等,以便在判决后进行清偿。
3.通过办案,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他们吸取教训,改进工作.提高他
们的防欺意识,防忠于未然。运用典型案例,积极开展有关的法制宣传。向有关部
门揭露诈骗者的欺骗手段,使人们认清国际贸易诈骗的严重危害和防止国际贸易诈
骗的重要性,引起各有关部门的注意,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4.办案中发现构成国际贸易诈骗的人,要交给有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那些因玩忽职守而上当受骗,使国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人,也要建议有关司法
部门依法惩处。
企业本身应注意以下几点
I.注意对贸易伙伴的资信调查。对外商的资信调查是确定一笔对外贸易的日口提。
国外有专门负责调查资信的公司,因此,这方面的工作还可通过这些公司调查。其
次,还可以通过国内驻外金融机构和我国国内专业银行在国外代理行开展这方面的
工作。另外,对合同以及有关银行信用证的支付条款严格把关。了解客户过去的历
史和当地对他的看法,对资信欠佳的老客户和资信不详的新客户,对“皮包商”和一
些打着“爱国华侨”等招牌行骗的骗子,要多加小心,切勿与其签订合同。
2.认真签订合同。合同对买卖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条款的合理、明确和具
体是顺利开展业务的保证。因此,责任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进口合同尽可能
以FOB成交,由我方订舱装货。出口则应订立CIF条款。
3.交易路线清晰明了。凡大宗商品的大额交易,应注意尽可能拉直交易路线,尽
量不要通过中间商人,必须提防国际不法商人以“低价”或“特殊优惠”、“回扣”等诱
惑。减少中间环节,因中间环节既增加风险,又提高成本。同时,不能过分相信履
约保证金的作用,因它既不代表外商的实力,也不能防止诈骗。
4.要保证装运的货物是合同所订购的货物,而且在货物已装船的情况下,必须要
求一些独立的和有声望的检验公司签发装船证书,实施装船预检、监造或监装。对
重要的进13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应指定由中国商检,中检公司或由中国商
检委托的国外公证部门(如同内瓦通用公证行)等对商品实施装船前检验以及监装
。这些都是防止信用证诈骗的有效办法。
5.严格审查来证。信用证是以合同为基础开立的,如果来证中,外方加入了与合
同有出入的条款,应对照合同、往束函电,对信用证条款、单据种类、货物价格条
款、运输方式、装船期以及付款方式要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对方修改信
用证,尽量按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不同意接受跟单托收和赊账支付方式付款。
6若我方为出口商,则要对出口情况保密,应防止船运公司出具多的提单,提防
投机者伪造提单。
7.若我方为进口商,应争取由一家一流的国际银行丌具履约保证书。当出现出口
商违约时,可以根据担保条款对保证银行提出索赔。且在货物装船以后,立即要求
出VI商传真所有单据,特别是提单。所有单据中以审核提单为最重量。因为它不仅
是物权凭证,代表整船货物的价值,而且若提单被核实是假的,其它单据便都是假
的。若发现提单上有疑点,便应顺藤摸瓜,提出质疑。如疑点较多,可通过伦敦国
际海事局查证真实与否,一般情况下三天内便能收到答复。可以将提单传真给国际
海事局,说明船名、货物名称、目的港、提单日期、船公司等。这种方法最简单而
又行之有效。
f--)、外汇管理局方面:除对送核报关单进行认真查验外,对核销率低的企业可以采
取划分等级,按逾期未核销比例的高低来进行处理或处罚。或以采取:公丌曝光,
列入审查名单、停止其在所有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等方式方法与经济处罚并行
,这要比单靠经济处罚效果更好;建立外汇局与银行之问的信息沟通渠道,最好是
计算机联网。加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传递。定期向商业银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利用商业银行的异常报告或其它反馈信息强化进1:3付汇核销工作的监管。定期或不
定期对进口付汇核销单的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尽量避免无核销单付汇或瞒报、漏报
核销单情况的发生,有效地提高外汇局对付汇企业的监控能力并督促企业按时核销
,避免国家外汇的流失。信用证的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应本着“谁办理业务,谁负责
核销”的原则。外汇管理局应从具体的柜台业务中走出来,将信用证的经营风险交
给商业银行,让其自担风险,利于外汇局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
除此之外,还应加强外汇管理局、海关、税务等部门与银行间的信息沟通,尽快实
现联网,做到数据资源共享。外汇管理部门应建立进口付汇核销考核机制,制定科学的
量化指标,同时应加大处罚力度,打击逃、骗汇的不法企业。外汇管理、海关、税务应
及时将企业进口付汇考核结果、报关、完税等信息发送至银行,为银行信用证业务控制
或降低风险提供参考。各部门也可以通过银行反馈的信息及时掌握相关企业进口丌证、
付汇余额及垫付信息,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完善监管。
结束语
随着对外贸易的持续增长,信用证已成为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通过进出
口信用证项下的授信融资业务,越来越多的企业从银行获得所需资会,蓬蓬勃勃地丌展
对外业务。但信用证这个英国商人最伟大的创造,也并非是能提供完全保障。它蕴含着
巨大的风险,若不加以注意,小则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大则影响国家的金融秩序,
影响我国银行的国际声誉。
本文作者从进口信用证项下授信融资业务风险、出口信用证项下授信融资业务风险
以及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通过大量的案例,从多方位、多角度、多侧面解剖
了信用证授信融资业务的风险。以期引起相关人士如外贸从业人员、银行国际结算人
员、外管局人士等的高度重视,从而有效避免诈骗、违约亦或当事人失误等带束的风
险。在文章的末尾,作者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风险防范建议,从商业银行、企业本身、
外管局及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设想,希望能为信用证项下的风险防范尽上
自己微薄之力,为理论界更深入的研究作出自己的贡献。
在文章结束之际,想借此机会向所有帮助作者完成此篇论文的人士表示真诚的感
谢。尤其要感谢作者的指导老师石t,)ll教授。从论文的选题、资料的收集、撰写直到修
改,都凝聚着石教授的心血。在此作者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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