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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02银行监管及其国际化

湖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银行监管及其国际化
姓名:崔佳颖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金融学
指导教师:姚小义
20020101
摘要
现代银行,特别是商业银行是各国金融体系中数量最多、分布最广的
金融企业。它以业务渗透面广、资本总额比重大和服务多样化等特点,
成为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中枢。由于现代银行业务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
个领域,银行本身又是一个高风险行业,一家银行出现危机,很容易在
整个银行业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风波,并可能导
致整个社会动荡。面对高破坏性的现代金融风险,国际金融界对强化商
业银行的监管,确保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定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首先介绍当前银行监管体制的概况,进而从
英、荚、目三个经济发达国家在监管体制、市场准入、风险控制和危机
处理上差异的比较等方面来论述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然后通过国际金
融风波与银行监管疏漏案例、国际银行监管的原则和标准、银行监管国
际化措施的展望三个方面来阐述银行监管的国际化是一种必然趋势。最
后通过分析我国在银行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来论述要侵我国银行业
的监管与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接轨,必须按照国际标准,规范化、科学化
地对银行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制,并为我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化进
程寻找可行的方法。
关键词:银行监管风险控制国际化监管模式指标体系
Abstract
Modern commercial banks occupy.the first place in all countries’
financial sy stems and they al SO become the Centrum of national economy,
due to thei r largest numbers,broadest distributing Since their busine s S
pervades tO every aspect of a society going with largest capitalization,and
banks are high ri sks indu stries、if one bank suffer s from risk,the ri sk may
spread t0 other banks and then cause the wbole financial risk Even thi S
will re suit in social turbulence Facing the highly devastating modern
financial ri sks,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ystem mU St strengthen the
supervi sion of commercial banks and ensHre the safety of banking system
Thi S thesi S inclUues fotit parts Firat,int roducing present banking
supervision system Second,contrasting supervi sion system,market
admittance、risk control and crisi S dispose in three typical developed
countries.the U S,the U K and Japan Then analyzing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lorm and important cases about banking supervision omission to
show that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banking supervision is the inevitable
and certain trend Finally,analyzing the defects in present Chinese banking
supervision,and di scussing the po ssible measures we should take in the
COHfSe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OUT banking sup ervi sion
Key Word s:Banking Supervision
Internatjonalization
Ri sk Management Index System
Supervi sion Mode
引言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开放,这对我国银行业
将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新的机遇。如何在新形势下构建我国银行监管体系,为
我国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和环境保证,是目前
我国银行监管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因而我们只有在透彻了解当今国际银行监管业
体制及各发达国家经验作法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的
银行监管体制作出正确的改革和调整。
本文旨在通过对现代银行监管体制基本情况作出分析,有重点地对美国、英
国、日本等有经济发达国家有特色的银行监管进行比较论述,进一步揭示出银行
监管国际化的必然趋势,进而结合我国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在当前的形
势下我国银行监管迈向国际化所应采取的措施,以借鉴于我国的银行监管业。
第一章银行监管体制的概况
自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世界经济、.金融经历了许多困难,银行体系更
加脆弱,竞争主体的结构性变化、传统业务界限的淡化、新技术的应用等等,促
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意识到必须采取新的政策、措施和方法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
构进行有敬的监管。与此同时,银行体系的国际化和银行业务的全球化也推动了
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了银行监管制度的改革完善和新型监管技
术和方法的广泛采用,从而使银行监管在各国经济、金融整体战略中所占的份量
日益增大,并且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密切关注。
1 1银行监管体制的市场背景
银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它经营的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特殊商品,而信用本身
又包含许多不确定因素,这就决定了经营该商品的银行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从
而也就决定了它自始至终要冒遭受损失的风险。由于只有在存款者不同时提取存
款的情况下银行才具有足够的清偿力,所以公众的信任便成为银行的生存基础。
一旦失去这种信任,存款者认为他们选择的银行风险太大,存在着不能按时全额
提回其存款本息的可能性时,就会尽快撤走其存放在该银行的所有资金。由于银
行存款的提取遵循“先来先服务”的原则,存款者就有成为取款队伍中的第一个
人的冲动。大家都争相到银行挤提存款,银行就会因此发生支付危机而破产。银
行业的高风险还在于,由于信用的连锁性如果一家银行由于某种原因而经营不善.
收不抵支,出现流动性困难,就会影响到其他存款人,影响到其他银行。也就是
说银行间支付的链条有可能会出现中断,从而引发普遍的金融危机。最常见的例
子由于信息的不列称性,大部分存款者不能够估计个别银行的财务状况,不能区
分高流动性或低流动性银行,往往会对所有银行失去基本的信任,这样便发生了
挤兑传染,一家银行发生了挤兑,使得其他银行的存款人也对自己所选择的银行
产生怀疑,从而造成普遍性的挤兑风潮。这样,在存款者的信心发生动摇的时候,
即使稳健经营的银行也会往往因为承受不住挤兑的冲击而破产倒闭,这就是人们
常说的存在。二金融体系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从根本上讲,银行风险的特征是由银行业的内在不稳定性所决定的。银行的
中介功能必然意味着它是一个财务杠杆,即负债与股权资本比率相对较高的行业。
银行的中介性质决定它能够用较少的本钱推动较大的事业,也决定了它只能“有
条件地”偿付债务。所谓条件,就是存款人不能集中起来同时提取存款,否则将
会使银行陷入凼境。这时银行就不得不出卖其资产,而资产的价值只在仔细评估
借款人的信用水下之后才能确定,这些资产并非随时都可以变现,这是需要一个
相当长的过程。H口使可以,也得打相当大的折扣之后,才能忍痛脱手。因此,由
于突然挤兑存款而导致的严重流动性压力会非常迅速转变成一场金融危机,由于
连锁反应,个别银行的问题可以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混乱,甚至崩溃。实力雄厚
的大银行也会陷入团境,有的虽然能勉强应付过去但也是元气大伤。至于那些弱
小的银行就更不用说了。以上只是一般的道理,在现实金融活动中,问题更加复
杂微妙,一个政治、经济事件,一笔冒险业务,一条小道消息都可能引发~场金
融风波。
更重要的是,由于银行业与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
系,所以其风险也可能向整个经济社会传染。如前所述,银行业是提供交易所需
的支付手段、吸收储蓄和引导投资的体系,在典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社会
对商品和劳务的支付、储蓄、借入、贷出和投资等活动就是在这一体系中进行的。
正因为如此,银行业对于整个经济社会也就具有牵~发而动全身的影响。这样,
当银行体系有某种风险或危机时,其涉及范围也就远不止于银行本身,而将是整
个经济社会。如美国80年代中后期发生的储蓄信贷协会危机,数以万计的储蓄信
贷机构面临倒闭边缘.政府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历时数年,以数于亿美元的代
价才险度难关。可见,银行风险的危害是其他行业风险所不能比的,一旦风险发
生,其发展势头迅猛,解决问题刻不容缓,是不能待以时目的,而且控制风险、
解决银行危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
总之,银行主要从事货币资金的运作,而货币在世界各国都是政府必须严格
控制的特殊商品;银行通过调剂资金余缺支撑经济发展,而国家肩负宏观经济调
控的职责,对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不得不问;银行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政府对存款
人利益不能袖手旁观;银行是一个导火索和债务链,很容易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
动荡。因此,在市场经济社会中。银行业毫无例外地要受到比一般工商业更为严
厉的监管,各国政府对金融业无不慎之又慎,所以长期以来市场经济国家对银行
通用“审慎监管”这个概念,发展各种银行监管的手段,通过中央银行等监管机
构对本国和外国银行实施规范监管。
1.2银行监管的基本目的和具体措施
1.2.1银行监管的基本目的
银行监管摄基本的目的在于保证银行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保护存款
人利益,推动经济发展。具体而言,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有效管理和控
制货币供给,为经济增长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第二,保证商业
银行的健全性和生存能力,以提高金融经济运行的内在稳定性;第三,保护存款
者利益,约束债务人行为,以维持正常的信用秩序:第四,改善金融体系中资金
流动的微观和宏观效率,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可以从各国的金融法规中看
出。
《美国联邦储备法》11l明确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是“建立美国境内更有效的
银行监管制度”。具体而言则有四个具体目标:维持公众对一个安全、完善和稳定
的银行系统的信一L、;为建立一个有效的和有竞争的银行系统服务;保护消费者:
允许银行体系适应经济的变化而变化。
《英国银行法》前言中指出“本法令用以管理经营存款业务的机构:授权英
格兰银行行使职权对接受存款的机构予以监管:对这些机构的存款人进一步予以
保护,对接受存款的广告要制定条款一~禁止使用欺骗性的经济手段接受存
款⋯⋯”
《日本国普通银行法》12]第一条阐明了监管是以“银行业务的公正为前提,
以维护信用确保存款人的权益,谋求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为银行业务的健全
而妥善的运营,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为目的。”
1.2.2银行监管的主体
银行监管的主体及其履行职责的法律基础,在每个围家都有其各自的特点。
按各国监管主体的法律性质.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一种是由中央银行监
管,如英国:另一利,是由财政部监管,如奥地利:还有一种是由相对独立的专门
机构监管,如法国的银行委员会。按监管主体的多少,又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
一种是独家监管,如澳大利亚;另~种是多家监管,如美国。当然,以上只是一
种简单的划分并不能完全表明各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内在特点,只不过是从一个侧
面反映了一些外部特征而已。事实上,一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制度是否科学、有效,
耍取决于监管当局的权力、监管的范围、方式和方法等诸多因素,而监管主体的
多少及法律特征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并且从世界范围看,也没有充分的证
1]李豪明英美银行监管制度比较与借鉴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l 098
封铃木淑夫日本的盘融制度.北京:中国盘融出版社.1987
据表明一国监管主体的法律特征与其监管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之间有本质的联系。
可以说银行监管主体是一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它既没有统一的模式,也不是一
成不变的。
1.2 3银行监管的措施和方式
1 2 3 l规范化与灵活性
从世界范围看,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南式,按照银行
所必须遵循的法规、比率的粗细和多寡,可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灵活性
的监管,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英国;另一种是规范化的监管,如欧洲
大陆各国、日本和美国。当然这只是一种大致的分类,并不能完全客观地概括出
各国银行监管方式的全部特征。
各国在监管方式上的差异,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对银行所持的态度、银行体
系的结构特征及其法律特点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例如,在那些银行数量有限,
或者主要分布在少数特定地域的国家里,很自然地就培育出了较为灵活的监管方
式。在这些国家,历史上根据银行高级经理层与监管当局之问达成的协议或契约
式的关系,就可以对银行的业务活动及其涉及的风险作出比较恰当的判断和评价。
同时,在这些国家中,监管机制是以非程式化的方式运行的,但监管当局与各家
银行,特别是一些大的银行之间的合作是相当有效的。
从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近年来的发展变化情况看,在那些过去一度以规范化
监管方式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为了适应金融环境的迅速变化,正在采取一些灵活
变通的方式:而在那些过去一度以灵活性监管方式著称的国家里,则很注重通过
建立健全金融法规,使本国的银行监管向规范化的方向迈进。目前,各国之间过
去在监管方式上所存在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尽管差异仍然存在,坦只是程度上
的,而不是本质上的。
总的来看,市场准八条件更加详细、具体、严格和常规监督检查频率不断增
大是总的发展趋势。许多国家都在努力将自己的银行监管建立在具体、完备的法
律基础之上。在这方面,最为引人注目的当属英国。英国对银行业的监管是颇具
特色的.但其经验却是接受了一次次的教训之后才得到的。近30年来,先是“次
级银行危机”导致了“1979年银行法”的出台,接着是“JMB事件”促成了“1987
年银行法”的诞生I⋯。1987年银行法进一步充实了英格兰银行的法律基础。但在
监管方式上,仍然保留了其固有的灵活性特点。银行法中对监督标准仅作了非常
原则的规定,这样,英格兰银行在决定何时及怎样对商业银行行使其干预权方面
就拥有样多的余地和自决权。
与英国不同,美国的改革重点则是试图改变其长期延续下来的、过于复杂具
体的监管法律体系,以便增加银行监管的灵活性。各监管机构几乎都一致赞同适
当取消一些过于烦琐的法定参数和比率,从而使监督官在处理某个或某些银行的
具体问题时,能够育更多的灵活性。
为了使监管方式更适应金融环境的变化,许多国家一方面建立健全法律规章,
使银行监管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另一方面不断加强监管机构的权力和主
动性,以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力求使银行监管拥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这
种在规范化原则基础上的灵活性监管体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实现方式。如
一些国家允许监督官在具体法律规定和标准付诸银行监管实践的时候,将“通常
情况”与“例外事项”区别对待;而另一些国家仅以立法形式确定监管的原则内
容,而不硬性规定各项具体的谨慎比率,从而使监督官可以视当时的金融环境和
具体监管对象的1i同,适时高速监督标准。此外,“道义劝说”作为依法监管的补
充手段,在许多国家也被广泛采用。
随着监管对象的增多和监管范围的扩大,要求监管当局必须采取区别对待的
原则。根据机构特点和业务性质多样化的现实,一些监管当局认识到对资本充足
性、流动性及其他谨慎指标的具体要求,要视特定的监管对象在业务活动中涉及
的具体风险性质和程度而有所区别。与此同时,在新的形势下,要求监管当局对
随时可能出现的新业务、新风险能够做出及时的反应,商业银行在传统业务领域
之外的活动更加频繁,新的风险类型随时可能出现,而要相应修正或补充现行的
金融法规则篱要经过一仑相当长的法律程序。在这期闯对粝型风险的控制和监督
就处在无法可依的状况。实践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劝说”的形式,对
有关银行施加影响,从而保证在法规个性或补充之前,监管实践上不至于出现真
空。
】2.3 2非现场监控与现场稽查
监管当局对银行日常业务营运的监管主要是通过非现场监控和现场稽查方式
实现的。所谓非现场监控,是指监管当局通过现代化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对商
跏孙平英国的单一监管体制及其启示中国金融.2000.3:1 7-21
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连续的监控,随时掌握单个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的
运行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因素,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监管当局耍
根据各项监督指标,对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报表、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收集、
整理、分析,随时了解、掌握其业务经营状况和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
对~般性问题,要约见银行负责人进行磋商或质询,提出要求和建议。如发现比
较重大的疑点,则要进行现场稽查,弄清真相。80年代以来,新技术在金融领域
的广泛应用和推广,增强了银行业对各种经济条件变化的应变能力,同时也为监
管当局及时收集和处理大量监管信息,客观评价银行业务的经营状况提供了技术
便利。如在美国,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应用,为监管当局分析银行的业务数据,及
时发现“有问题区域”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供了极大便利。日本中央银行也建立
了专门的计算机非现场监控系统,对商业银行通过计算机报来的贷款记录及其他
业务资料进行分析。同样在其他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建立在高科技基础上的大现
场监控,在金融风险识别和防范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特别需要强调的是,
银行的业务报表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报送的及时性是监管当局进行有效非现场监
控的前提条件。为此,各国法律都规定监管当局有权向被监管对象索要财务报表
和有关业务资判,肘银行报送资料的程序、种类和时限等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完
善的社会外部审汁制度在保证银行财务报表、经营报告和其他业务资料可信度方
面有着重要意义,同时,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也对商业银行和外部审计师具有很
强的约束力,所以在(1耋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报表资料和会计数据的真实性
问题并不突出,这也是发达国家的非现场监控得以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反,在一些市场经济欠发达的这家,由于金融法规和外部审计制度不健全,银
行业务记录和财务报表不够规范,可信度较差,因此,相对来讲,非现场监控的
作用不是十分明显.但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步成熟,今后它在防范和控制金融风
险方面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
所谓现场稽查,就是监管当局派员进驻金融机构,对其业务经营情况实施全
面或专项的稽核检查。全面稽查是指对金融机构一定时期的业务活动、经营管理
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稽查、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一般情况
下,全面稽查是周期性的,因此池称之为常规稽核检查。专项稽查则具有很强的
针对性和灵活性。现场稽查有着非现场监控所不能替代的作用,通过现场稽查,
能够对具体的监管对象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资产负债状
况及其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比较深入细致的了解和掌握,能够发现一些
隐蔽性的问题,因为有一些问题仅从银行提供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是很难发
现的。
有效的外部审计对商业银行不稳妥的业务活动和不健全的内控机制无疑能起
到提醒、遏制的作用,因此许多国家都将外部审计作为监管当局对银行进行直接
现场稽查的重要补充手段。此外,近年来“自我约束”机制作为增强银行业安全
稳定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各银行的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对其
自身业务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以上只是一个总体情况,事实上,由于国情和历史4i同,各国实施银行监管
的具体方法往往多种多样,各具特色。
1,3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银行监管的内容可进行如下分类:一是按监管范畴可以划分为行政监管和业
务监管。前者是对银行的设立、撒并、升格、降格、更名、迁址、法人资格审查、
汪章牌照管理、业务范围界定、资本金年审等的监管:后者是对银行存贷款利率,
结算、信贷规模、资产负债比例、现金、信贷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帐户帐号开
立、银行业务咨询、存款储备金等的管理、监测和检查。二是按银行监管性质可
划分为台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前者是指银行的审批、信贷资金管理、中央银
行基础货币监管、结算纪律监管、帐户管理的监管、外汇外债监管、金融市场监
管、社会信用监控、金融创新规范化监管、章证牌照真实性检验等:后者是指监
管银行的资本机构的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风险性、经营效益性等。三
是就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或范围看,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范围监管、金
融风险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等方面。
1.3.1市场准入监管
准入监管指对瓤设商业银行(包括合并与增设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审批的
管制。这是~个关系到银行业能否健康发展、银行结构和规模是否适度、银行机
构是否具备设立资格、是否会给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影响的重要环节。各国对商业
银行实行监管都是从审批银行准入开始的。其作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保汪注册银行具有较好的品质。这种品质既有量的标准,也有质的标
准。量的标准主要是指最低资本要求,它是新进入老保汪在最低可行水平上能够
经营的证明。各国银行监管当局都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额。如,英格兰银
行规定“认可银行”至少要拥有500万英磅以上的资本额;德国规定开业银行的
最低资本额为600万马克;日本规定新设银行最低资本额为10亿日元【4 J。此外,
银行的人数、技术设备、设施要达到一定的量上标准,以及预计盈利不能低于一
定水平。质的标准包括对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的方式和计划,要有合理合法的组
织章程、内控制度和经营方针政策,且不与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相冲突,制定
出保障金融活动正常进行的适当措施。
其次,防止垄断.促进规模经济的实现。银行注册应考虑机构数量与社会发
展和资金供求晌适应问题。过少的银行和过于僵硬的准入会导致少数银行集团垄
断业务,不利于市场竞争,也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对银行资金的需要。而过多的银
行泛滥,则易形成不合理的恶性竞争,损害资金使用效果,减少银行利润,恶化
银行经营的竞争环境。因此,对银行注册要考虑开业银行对现存银行经营活动和
金融业的影响,即是否有利于银行竞争,符合效率与合理原则,是否有利于加强
银行服务,相互协助,以及未来银行业的发展变化等因素。
1.3 2业务范围监管
1 3 2 l合规性监管
所谓合规性监管就是通过稽核手段检查手段,对银行执行金融法规、制度、
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管,以规范银行经营行为,严肃金融纪律,维护金融秩序。下
表概览了一些国家对银行业务的限制。从各国的具体做法看,都经过了精心考虑
和设计,对其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信贷资金的分散、流失、彤成较大的经营风
险,维护存款者合法合理的权益。从表中也可以看出日本、美国实行的是分离型
金融制度,对银行介入证券业、房地产业或拥有企业大比例股权进行严格限制。
很多国家对此也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见下表1.1。
表1.1若干国家银行机构业务活动的限制【5
I国家证券业保险业房地产银行投资于证券业工业企业投资于银行
l比利时U U P L U
【加拿大U U U L L
法国U U U L L1
德国U U L L U
意大利U L P P L
日本L P P L L
荷兰U U U L L
瑞典U U P L Ll
瑞士U U ’U U L1
英国U U U L Ll
美国L P P L L
4I周道许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及其启示财经理论与实践,I 994,6:12—1 6
卸周林.李敏,刘振芳世界银行业监管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l 998
其中:U无限制:L有限制;P禁止:L1不禁止,但一股不做这类投资。
利率监管是合规性监管的重要内容。由于利率是资金的价格,是商业银行之
间进行不规范竞争的“有效手段”或筹码,也是为其带来收益的根本要素,故擅
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一直成为商业银行之间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顽症,
也是银行监管工作的一个难点和重点。合规性监管还包括对信贷业务、会计结算
业务、市场融资、外汇外债业务、其他表外业务等合规性实施监督管理,以防止
信贷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防止套汇、骗汇及违规经营;避免偿债高峰:防止拆
入资金搞长期贷款和投资:维护会计财务制度,把好“结算管理关”和“资金安
全关”。
1 3 2.2内部借贷监管
各国对商业银行发放“人情贷款”都有严格约束。美国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以
优惠条件向其董事和职员发放贷款,对职工贷款必须通过董事会批准。对贷款金
额有严格的规定,如对高级管理人员发放担保贷款的金融不能超过6万美元;发
放子女教育贷款的最高限额也只有2万美元。
1.3.3金融风险监管
所谓金融风险监管,即通过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来约束银行的
资产规模、结构和风险度,达到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统一。分散风
险既是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金融机掏的变化、金融
工具的不断创新、表外业务领域的逐步扩大以及企业改制的发展,孕育了新的金
融风险,各种风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也更加紧密和复杂。这些都给银行监管工作
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同时也说明了加强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从各国及目
前我国金融风险的实际情况看,金融风险监管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最低
实收资本金监管、资产负债比例监管、资产质量监管以及市场退出监管等等。
银行监管具体内容的国际比较将在第二章进行较为详细的论述。见表l 2为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尔委员会、欧洲联盟以及美国关于最低资本充足率、存
款准备金和贷款坏账准备金等方面的审核标准。
10
表1.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尔委员会、欧洲联盟及美国关于最低资本充
足率、存款准备金和贷款坏账准备金审核标准t6}
做法巴塞尔委员会欧洲联盟美国17】MAE建议
对新银行无建议最低资本为最低资本为最低资本为100
的最低资500万欧洲货200万美元万美元
本要求币单位,折合
600万美元
最低资本总资本与风险加强制性,是资与巴塞尔委员至少8%,风险
充足率权资产的比率至本至少应占风会标准相似; 较高时应更多
少应为8% 险加权资产的另外,杠杆率
8% 至少为4%
对单个借建议采用良好的对单个借款人联邦限制为总对单个借款人
款人的贷做法,不超过总采用不超过总资本的15%: 或个别关系借
款资本的25% 资本的25%, 州的规定为款人的要求为
对所有大型借12%一25% 不超过总资本
款人采用不超的25%
过总资本额的
8倍
对关系借无建议,但需特对关系单位不不提供优惠, 不提供优惠:对
款人的贷别注意超过其总资本每笔贷款不超关系借款人的
款的20% 过总资本的贷款应介于其
15%;对关系总资本的
人的贷款不超l 5%.25%,总数
过其资本总额不得超过资本
总额
流动性比建议对流动风险因国家不同而建立指导方针要求有必要的
庶进行衡量和管理不同并逐案评估指导方针和有
效的比率
外汇风险采用新的资本费因国家不同而建立指导方针在比率上或绝
用,推荐使用头不同;通常对并逐案评估对数额上均有
寸限额单个币种为必要作出限制
10%。1 5%,所
有币种为
20%.40%:要
求缴纳资本费

注:MAE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和汇兑事务部
161江躇霞银行监督管理与资本充足性管制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i 994
[71王晓明银行监管一美国的监管体制、内容及方法北京:红旗出版杜1999
第二章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
自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以来,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极为关
注,进行了不懈努力和实践,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并相应建立了各
自的监管体系,对商业银行进行了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由于政治、法律、民族
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以及金融体制、银行监管理论和方法的不同,世界
各国在银行监管要素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下面就一些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的全
过程进行比较。
2.1监管体制比较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素包括:监管机构、监管内容、监
管方法等。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建立了不同的商业银行监管的组织机构,并规定
了其职责工任务分工。一般来说,各国银行监管体制既有各自的渊源,又受各国
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和金融环境的影响,因而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监管特点。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呈现出不同特点,大体可分为三类。
2,1.1一元多头式
又称为“单轨多元”的监管模式,即全国的银行监管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没
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这反映
了国家权力集中的特性和权力制衡的需要。如日本、德国、法国对商业银行的监
管都属于此种模式。既分工又协作涵盖了其独特的监督内容和监管风格。日本的
商业银行必须接受大藏省(财政部)和日本银行(中央银行)的共同监管,但两
者的监管地位有所不同。大藏省是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对所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日本银行在行政上要接受大藏省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对部分金融机构有监管权,
配合大藏省完成监管任务。通常情况下,两家交替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一旦发
现重大问题,两家监管机构将通力合作。两家在监管内容上各有侧重点。
2.12二元多头式
亦称为“双轨多元”的监管模式,即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
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来行使监管的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的权力较大往往采
用这种组织机构,如美国和加拿大。在美国,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拥有对银行的监
管权。银行监管机构由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联邦
级银行监管机构及州政府银行监管部门组织。各金融监管部门相互分工,各负其
责,各有自己的管辖范围和重点。将其监管的组织体系和监管权限范围归纳起来
可用表2 1表示。
表2 1美国商业银行监管组织体系及监管内容和权限‘8J
监管结构监管内容监管权限
国民银行的立案注册与经停止被监管银行的业务:吊销其营业执
货币监理营监管照;撤消或停止银行高级负责人的职
总署务:对被监管的有问题银行置于被接管
或破产监护的地位。
联邦储备
州立会员银行j银行控股停止银行部分业务;撤消银行高级管理
公司;国外商业银行在美人员;处罚违法违规银行及有关管理人
银行
国的分支机构。员;取消会员银行资格。
联邦存款
州非会员银行实旅监管; 停止某些银行的存款保险、部分业务:
必要时也介入对其他参加撤消有问题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保险公司
保险的银行进行监管。资格;对被监管银行实施处罚。
对有问题的州注册银行实施各种制裁;
州政府银
州银行的立案注册和经营吊销不健康银行的营业执照;停止部分
行监管部

监管业务;撤消有问题银行的主要负责人任
职资格。
2.1.3集中单一式
即由一家金融机构集中进行监管,这一机构往往是各国和中央银行。这种监
管模式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都很普遍,但二者的形成机剖却有所不同。发
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经常实行此种模式是金融高度发达基础上一体化的结果,是与
其完善的市场体系,高度的经济水平和自身拥有较大独立性的中央银行相适应的。
如英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就采取集中单一式的监管模式。英国“1987年银行法”
从法律上正式赋予英格兰银行监管在英国境内的银行的权力。英格兰银行对商业
银行的监管,是由隶属英格兰银行的最高监管机构一一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
银行业监管局负责。
8i陈元美国银行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英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及监管权限,归纳起来,可用表2 2表示。
表2 2英国商业银行监管组织体系及监管权限【9I
『权力中心隶属机构监管权限
银行业监管委发表执行银行法情况的年度报告,汇报依据银行法
员会对银行监管的执行情况,包括:市场发展、政策发
展、业务监管和银行监管局的组织与人事
银评审与检主要讨论是否行使英格兰银行的权力,履行银行法
英行查委员会规定的给予、取消、限制、控制接受存款机构的授
格业权,并向执行董事提供讨论和推荐意见。
兰—— 监特别调查对英格兰银行怀疑商业银行有内部滥用职权、经营
银管小组管理不适当、经理人员失职等情况予以调查。
行局法律小组给英格兰银行行长、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监管局
等部门提供监管实施的法律指导和解释。
检查支队代表英格兰银行监管局对商业银行实施现场检查。
随时听命于监管局各部门及区域组的指令,对商业
银行实施全面或专项检查。
发展中国家采用集中单一这种监管模式,其原因则在于国内市场体系不完善,
金融制度结构比较简单,客观上需要政府通过中央银行统一干预监管以便与这种
状况相适应。因此,尽管发展中国家的银行监管也由中央银行进行,但体现的是
政府意志,而不具备中央银行独立的监管和决策权力。各国银行监管体系结构见
表2 3
表2 3各国金融监管体系结构一览表Ⅲ
体系结构一元多头式二元多头式集中单一式
典型国家日本美国英国
|荔出大藏省联邦储备体系英格兰银行
财政部货币管理局
央日本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地方州的银行监管局
监管权集中于中
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拥有
央级两个监管机对银行机构的监管权对银行的监管由中
模式特点(二元),每一级又有若央银行集中掌握和
构,“多头”分工干监管机构(多头),共进行。
协作,共同监管。
同履行监管职能。
中央政府拥有对
市场体系较为完善
和统一,经济发展
经济调控的较大国家实行分权、制衡与比较平衡,中央银
模式背景权力,是监管权
联邦原则。行有较高的独立力集中于中央的性,更容易履行监
社会经济基础。管职责。
9】大卫·T·卢埃林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金融参考:2000,6:l卜13
Ⅷ邹辉霞现代商业银行监管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杜.2000
2.2市场准入比较
对银行市场准入的控制是行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这个“通道”,就意味着可
以将那些有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金融机构拒之门
外。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当局都参与银行的审批过程,只是在参与的程
度和方式上,国与国之间还存在着差异。
2 2.1日本
任何想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都必须先从财政部领取营业执照。银行须以合股
公司的形式设立,对各商业银行规定的最低资本金数额是10亿口元,申请人必须
有很强的融资能力.以保证稳健和高效地开展金融业务,并要向财政部提供令人
信服的收益前景。经理层要具备从事金融业务所必须的知识和经验,必须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财政部在审批机构过程中,如果认为有必
要,可以强制性的增加一些要求和条件。
2.2.2美国
在美国,各类吸收存款机构由相应的监管部门审批。银行由货币监管总署或
各州的银行管理机构审批:储蓄和贷款协会由联邦国内贷款委员会审批:国民信
贷协会由国民信贷协会管理署审批。州政府和货币监管总署所规定的市场准八条
件基本一致。在对中请人进行审核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资本金来源及充足性,财
务状况(包括其发展前景),所推荐管理层成员的品行和能力(要求出具在其他银行
从业时的良好业绩证明),其业务活动能为社会提供便利.并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2.2 3英国
根据1 979年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吸收存款机构的设立均须事先得到英格兰银
行的批准,英格兰银行可以颁发两种营业执照:一种是“银行”,这类机构能提供
范围较广的金融服务,并且在金融界拥有较高的声誉和实力:另一种是“吸收存
款机构”,这类机构相对来看不具备“银行”的条件。1987年银行法取消了两级
执照制,统一为吸收存款机构。金融机构在获准营业之前必须达到银行法规定的
一些最低标准。银行法对外国银j亍在英国分支机构的实收资本没有具体规定,但
英格兰银行要取得该分支机构母国监管当局对其资本充足性的责任担保。此外,
要求银行管理和决策层的全体成员要有良好的信誉、职业技能、知识和经验,能
够很好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本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的银行审批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欧共体
关于银行业合作第一号指令的颁布与实施,为在成员国内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奠
定了基础。从发展趋势上看,各国在审批许可证过程中的行政随意性将大为减少。
此外,上述银行业务范围的界定是就总的监管政策和原则而言,在具体到某个银
行的具体业务范围的时候,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要视具体隋况而定。
2.3风险控制比较
分散风险既是银行的经营战略,也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经验表明,在经
济、金融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风险集中部有可能使一个营运正常
的银行步入困境。金融结构的变化、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表外业务领域的逐步
扩大,新的风险形式电应运而生,各种风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也更加紧密和复杂。
因此,如何对风险集中程度进行准确的估价和有效的控制,成为近年来倍受各国
关注的一个问题。同时,面对资本质量下降、表内表外业务风险的增加及国内外
市场竞争的压力,各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都己经开始着手防止银行资本
充足率的进一步下降。随着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技术的不断成熟,资本充足性的测
量方法也逐步完善。监管当局已经将注意力放在促使银行提高资奉水平上,为此,
各国都在努力改进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测量、评价和监督方法。
2.3.1日本
2 3 I l贷款集中
商业银行向任何单个客户提供的信用便利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20%(对长
期信贷和信托银行的规定限额是30%)。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贷款可以不受限制。
2 3 1 2国家风险
财政部和日本银行在对金融机构实施检查时,特别注重对国家风险的评价和
监督。常规监控是通过报送资料的形式进行的。各银行的国际贷款业务要接受财
政部的窗口指导,原则上对一个国家的长期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放款银行股本的
40%。
2 3 l 3外汇头寸
授权外汇银行在每个营业日结束时,其外汇净头寸(包括即期和远期外汇)
不得突破核准的限额。
16
2 3 l 4资本充足性
银行法中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没有规定具体的比率或指标,但大藏省要对银
行的资本充足住进行日常监控。“自有资本”是一个重要的监控项目,其主要成分
包括股东权益、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固定资产退废储备及其他专用储备。次级
债务不包括在自胄资本之内。1986年建立了一套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作为目标
比率,要求银行的白有资本到1990年达到资产总额的4%【I“。对那些有境外分支
机构的金融企业还规定了补充指标,即自有资本加70%的证券资本盈余要达到总
资产的6%左右.另外,对非居民债权的风险资产率也规定有专门的指导性指标,
从1986年9月开始,要求各银行每半年向大藏省报送一次有关资本充足性的资料。
2.3.2美国
2 3 2 1贷款集中
美国对银行向单个客户的贷款数与银行未动用资本和盈余之间的比例有明确
的法律规定。国民银行一次向单个客户提供的没有足价适销抵押品作保证的贷款
总数(包括展期贷款)不得超过银行末动用资本和盈余的1 5%。如果有足价适销
的抵押品作保,比例可放宽至25%。信贷集中是金融监管当局定朗检查的一项重
要内容。
2 3 2 2国家风险
对每个国家的贷款没有正式的规定,但监管当局要按统一的标准对国家风险
进行监控和评价。对单个外国客户贷款的规定与国内客户相同。
2 3 2 3外汇头寸
对银行的外币业务量没有特别的法律限制,但要通过即期和远期外汇头寸周
报和季报进行监控。
2 3 2.4资本充足性
从1981年开始,美联储为国民银行、州立成员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确定了晟
低资本标准。在资本测量上,对初级资本和总体资本作了区别。1986年,美联储
建议采用风险资产率的方法衡量银行的资本充足性‘121。将资产和某些表外项目分
为四类,并根据每类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权重。第一类资产一现金和准现金,
权重为零,包括短期相应财政债券及在联邦储备银行和外国中央银行的活期存款。
’1白钦先、郭罡荣各国金融体制比较北京:中图金融出版社,200
2I许健银行监管国际惯例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
第二类资产一货币市场风险资产,权重为30%,此类资产的违约风险极小或没有,
并且流动性程度较高,主要包括长期财政债券、在美国保管机构的短期债权、某
些货币市场工具等。第三类资产一中等风险资产,权重为60%,包括在美国保管
机构的长期债权.对工业国家政府和银行的债权及商业信用证。第四类资产~标
准风险资产,权重100%,指前三类中未包括的风险资产。
2 3 3英国
2 3 3 l贷款集中
1983年4月.英格兰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对单一客户或客户集团的贷款一般
不应超过银行资本基础的10%。198S年和1986年,英格兰银行叉采取了一系列
控制银行风险的措施,如规定对单一客户的贷款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基础的25%,
对其他银行和政府的贷款或有特殊情况经许可的可以例外,发放大额贷款要报英
格兰银行备案,超过一定数额或比例要事先向英格兰银行通报。
2.3 3 2国家风险
没有关于国家风险和正式规定的限制,不过,英格兰银行要根据统一的半年
度报表对银行的国家风险情况进行监控,并将其作为评价银行资本充足性和流动
性的~个重要参考因素。英格兰银行要求各家银行建立自己的国家风险评价和控
制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2 3 3 3外汇头寸
英格兰银行对所有在英国营业的银行的外汇头寸进行监控。按规定,任何币
种的交易头寸净敞口数均不得超过资本基础的10%【”I;各币种的净空头数之和不
得超过资本基础的1 5%。对于外国银行分支机构,英格兰银行要求其总部及母国
监管当局要对其外汇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
2 3.3.4资本充足性
英格兰银行通过监控银行的资本搭配率(资本与负债的比率)和风险资产率,
对其资本充足性进行评价。在资产风险率方面,根据三种风险类型.对不同的资
产规定不同的权重。三种风险类型是:信贷风险、投资风险和强制销售风险
(Forced—sale Risk)。现金在英格兰银行的存款余额等资产的风险权重为零。在常规
检查和磋商中,英格兰银行根据每个银行的具体情况,在与其管理层进行协商的
⋯Dale.R The regulation ofInternational Banking CoJbridge UK 1foodhead—Faul kner,t989
基础上,制定一个最低风险资产率(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该比率往往是针对
某一级情况类似的机构而确定的。英格兰银行要求每个机构部能正常地开展其业
务活动,以便使其风险资产率保持在规定的水准上。
2.4危机处理比较
政府金融政策的一个主要方面是维护公众信心和减少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的
不稳定因素,金融监管在这方面会起到重要作用,但即便是在最有效的金融监管
体制.F,也无法完全消除银行陷入困境的可能性。一旦出现较为严重的问题,银
行不借助于紧急救助,难关是很难渡过的,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育效的危机处
理制度,以便将银行破产倒闭的发生率降到最低限度,一些发达国家对此做了有
益的尝试。
2.4.1日本
日本银行通过信贷限额之内的逐日放款帮助各银行解决临时性的流动性困
难。具体方式可以是商业票据再贴现,也可以是以合格证券为抵押的贷款。在金
融体系受到威胁时,经大藏省批准,日本银行也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特殊期
限的贷款。
如果认为某家银行经营不好,财务状况相当差,丈藏省可以命令该行暂停部
分或全部业务,接管其财产,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
利益。如果某银行违反银行法和其他法规,或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大藏省可
以暂停其业务活动,撤销其经理层、审计人员乃至董事会成员的职务,或吊销其
业务经营执照。存款保险公司可以向那些有意收购或兼并危机银行的金融机构提
供资金帮助,如提供低利率贷款等。
2.4 2美国
根据联邦储备银行法,联邦储备银行可以向会员银行提供临时性抵押贷款。
除了一般短期调整贷款外,联储还可以向那些由于意外情况而陷入困难的银行提
供资金支持,
作为最后借款人,联邦储备银行有向具有偿付能力的银行提供暂时流动性支
持的职责。同时,联储也有一套处理有问题银行的机制,包括非正式的行政措施
和正式的强制行动。通常采用的方法是:责令现有股东注入资金,更换管理层;
争取向其他银行贷款:寻求其他银行合作。当银行临近破产的时候,联邦存款保
险公司则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1提供直接资金支持以维持银行继续营业:
2支持一个新成立或业已存在的机构收购破产银行的资产并承担其债务:3.如果
以上努力不成,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尝试把破产银行的投保存款转让给一个新成
立或业已存在的#【构;4作为最后手段,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对破产银行己投保
的存款进行理赔,
2.4.3英国
作为货币市场的管理者和货币政策的执行者,英格兰银行随时可以向英国金
融体系注入必要的资金,在特殊情况下,英格兰银行也可以考虑对正常融资渠道
受阻的银行提供特殊流动性支持。按银行法规定,对那些有迹象表明正在陷入困
境的金融机构,英格兰银行可以对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为保护存款人利益,英
格兰银行可以指派专员对“获准机构”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这种调
查可以延伸到该机构所在集团中的其他公司,最为严厉的措施是吊销吸收存款许
可证。英格兰银行可以直接吊销金融机构的吸收存款许可证,也可以重新颁布一
个有条件的营业执照,要求获准机构按英格兰银行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一般来
讲,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英格兰银行可以使用法律赋予它的一切权力。在下
列情况下,英格兰银行将请求法院对金融机构进行停业清理:l金融机构无力支
付到期负债;2资产价值低于负债数额。
第三章银行监管的国际化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它意味着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信息
跨国界传播、资源的跨国界配置。尤其是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扩大,各国政府
逐步放宽对资本跨国流动的限制和对货币自由兑换的管制,各国金融市场的联系
日益紧密,甘-现了银行业务的国际化。随着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增长,跨国公司在
国外投资迅速扩大,商业银行开始纷纷在国外设立分支行及附属机构,变成跨国
银行。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加强了跨国银行间的国际联合.电子计算机在金融领域
的普及应用,大大推动了银行业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同进促进了金融创
新在国际间迅速扩展。金融国际化和全球一体化在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提
高银行业效率的同时,由于国际金融机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金融市场之间的密
切联系和相互依赖,大大增加了金融风险跨国传递和金融危机国际蔓延的途径、
机会和速度,也使得当代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深远,
使得银行监管的国际化成为一种必然。
3 1国际金融风波与银行监管疏漏
9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业飞速发展,金融交易异常活跃,金融市场的建没目
臻完善,世界金融业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重大金融风
波频频发生,给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继墨西哥金融危机之后,巴
林银行事件、东南亚金融危机、日本银行倒闭风潮陆续爆发,这些事件的爆发引
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人们纷纷探寻其产生的原因,寻求防止类似风波再次发
生的措施。经过认真探讨,人们逐步达成共识:金融风波的产生主要是由于金融
监管工作的疏漏所造成的,为此,必须改善和强化金融监管,为世界金融业的发
展创造安全稳定的运营环境。
3.1 l墨西哥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失误
在1994年】2月中旬全面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中,墨西哥货币比索贬值
40%,证券市场净资金流出170多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下降40%,外债总额1995
年达到2000亿美元,使墨西哥经济遭到了巨大的破坏【14I。危机的最终根据是由
4I李建军九十年代三大国际金融危机比较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于墨西哥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金融监管工作上存在诸多失误。
首先,引发墨西哥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其金融监管制度疏漏,金融投机频繁。
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墨西哥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和推动本国金融市场国际化,在
金融监管制度尚未完善的条件下,过早地开放了本国的金融市场,为国际游资的
任意出入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总体上来看,正是由于盆融监管制度疏漏,使引进
的外资在资金结构和投资方向上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影响了墨西哥经济和金融的
健康发展。墨西哥经济在90年代一直保持年均8%的增长水半,可是国内储蓄仅
为15%,存在着资金缺口,因此墨西哥政府急于引进外资来弥补资金不足,从而
放松了对外资引进工作的金融监管,使许多套利资金涌入国内,外资的资金期限
和使用结构失去平衡,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同时,墨西哥政府不仅疏忽了外
资结构的监管,也放松了对外资方向的监管工作。从1 994年下半年开始,由于金
融监管制度的疏漏,流入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投机性资本剧增,往往占当年引
进外资的50%以上,而制造业仅为23%,社会生产能力下降,经济结构严重失调,
金融投机活动频繁。此次墨西哥金融危机中,短时问内投机性资金达】70多亿美
元,使墨西哥政府无法应付,加剧了危机的程度。。
其次,引发墨西哥金融危机的原因是由于其开放动作过猛,货币市场管理失
误。墨西哥过早地和美国、加拿大实行贸易自由化,但其综合国力与上述两国悬
殊,市场成熟度不够,农业落后,无优势支柱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结果造成大量
外商对墨西哥倾销,农业和中小企业受到严重冲击,国内经济形势恶化,贸易逆
差剧增,外汇储备匮乏,比索贬值不可避免。国外投资者短期内撒资离境,使比
索汇率短时期内急剧下跌40%,墨西哥货币市场体系崩溃,金融危机全面爆发。
再次,进出品失调,贸易逆差增加。墨西哥在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后,放松
了对进出口贸易的管制,导致进口增长迅速,贸易逆差加大。1994年贸易逆差达
280亿美元,相当于其国内生产总值的8%.10%。贸易逆差的加大,导致墨西哥外
汇储备严重不足.使其经济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为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埋
下了隐患。
3.1.2巴林银行倒闭风波与金融监管疏漏
巴林银行是英国一家有着两百多年历史的银行,在国内上享有盛誉,曾一度
成为世界第六大银行,为英国在国际金融业的地位作出重大贡献。然而,1995年
2月27目,巴林银行突然宣布倒闭。巴林银行倒闭影响极大,该行拥有的3000
储户20多亿美元的资产受到影响,巴林银行自身亏损1 5亿美元,英磅对马克的
比价跌至最低点:l英磅兑2 03030马克11”。
经过详细的调查和分析,人们认为导致巴林银行倒闭是金融监管工作的严重
失误或疏漏所造成的。权力过于集中为巴林银行倒闭风波的当事人里森逃避金融
监管提供了机会。里森是巴林银行驻新加坡分行期货交易负责人,他利用自身的
便利条件和巴林银行监管部门的疏漏,未经许可就从事270亿美元的风险交易,
从而使巴林银行遭受到1 5亿美元的损失。巴林银行监管部门的失误还在于发现问
题不能果断处理,在1994年审查到里森使用巴林期货公司账户进行交易损失8000
万美元的情况后,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加强对里森交易彳丁为的监管。结果不久就爆
发了这场严重的事件。同时这场危机也在于对金融衍生商品认识及管理不足。巴
林银行没有对此项业务的不可预测性和强大破坏性产生足够的重视,未能采取有
效监管措施,使里森全权从事此项业务,可见其遭遇厄运是不可避免的。
此外,这次危机也暴露了英国中央对金融机构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应对措施。
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固然是自身管理部门的失误,但作为英国中央银行的英格兰银
行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纠正这一失误,也是导致巴林银行倒闭的另一个重要原
因,这说明英格兰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存在疏漏。尽管英格兰银行努力给予巴
林银行极大救援仍未能挽救其全新的命运。随着现代社会金融创新速度加快.电
子化程度提高带来的交易速度等种种客观因素的存在和发展,金融机构风险增大,
这就给在中央银行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时抱佛脚的工作方法有时
可能会产生更大的影响或导致事件的扩大。
3.1.3日本、东南亚国家的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教训
日本经济被称为“金融经济”,由此可见金融业在日本经济中占有极重要的地
位。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到1994年,日本金融业一直保持蓬勃发展的态势。然而,
从1995年开始,日本金融陷入危机局面,其中较有影响的金融危机事件有:大和
银行巨额亏损事件、北海拓殖银行停业事件、日本山~证券停业事件等,严重地
损害了日本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为日本银行业在海外从事经营带来种
种不利影响。除了上述影响较大的金融机构危机事件外,从1995年至今,日本金
融机构倒闭事件也连续不断。
此次席卷日本的金融机构倒陶风潮使国民对国家经济丧失信心。经过调查研
究,日本学术界和金融界对其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达成共识:首先,传统的日本
金融体制未能及时调整,这是发生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这种金融体制使从
业者缺乏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显然违背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原则.从而也使日
本金融业普遍忽}见金融监管工作,导致金融机构在高风险的条件下运行。其次,
金融监管废弛,“泡沫经济”产生的不良债权使日本金融业步入绝境。由于大量不
良债权的存在,日本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大为下降,恰值此时东南亚金融危机爆
发,许多投资于该地区的日本银行和企业资产遭受重大损失,这新的沉重打击终
使日本金融机构无法应付,日本金融危机全面爆发。第三,日本商业银行监管部
门形同虚设,违规操作盛行。屡次爆发的银行违规操作而引发的金融危机.来重
影响目标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应引起日本金融从业者对金融监管工作
的重视。
自1997年7月开始到1998年初,东南亚国家爆发了区域性金融危机,其波
及范围之大和影响程度之深出人意料。东南亚各国的货币由于此:欠金融危机普遍
大幅贬值。东南亚各国经济也严重受挫,经济增长率下降。经过这场危机的打击
后,东南亚地区整体经济增长率由年初估计的7 3%左右锐降到4 5%.5 7%之间。
产生如此严重的区域性金融危机说明东南亚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消极因
素,这些因素与外部扣+击力量相结合最终导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
究其内在因素,我们可以明显注意到,正是由于金融监管工作颇多失误或疏
漏,最终导致了这场危机的爆发。首先,引发危机的根源在于东南亚国家金融监
管乏力,经济发展畸型。以此次金融危机中遭受打击最严重、问题暴露最明显的
泰国为例,可以充分证明之。经济结构失衡缘于投资结构的失衡。泰国金融监管
当局在长期经济发展过程中未能强化自身的监管职能,金融监管乏力,致使国内
许多金融机构忽视风险,将大量的信贷资金投向股市和房地产业,而其他社会生
产部门的运营资金相对缺乏,经济呈畸型发展的状况。进入90年代,泰国“房地
产泡沫”破裂,经济持续衰退,房地产价格大幅回落,许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
款无法收回,信贷资产质量严重恶化。泰国经济受到重大打击,金融业的运营举
步维艰,这是此次东南亚金融危机重要的导火索。其次,金融市场自由化过早,
金融监管制度不健全也是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泰国在90年代加快金融自由
化步伐,在东南亚国家中率先打开国门,向外国开放自己的金融市场。出于大量
引进外资的目的,泰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外资监管一直持消极的态度,金融监管制
度迟迟没加以完善,客观上纵容外国资金在泰国金融市场上随意操作,使国内资
本市场上资金流动很不正常,当此次金融危机爆发时,这部分资金快速逃离,给
泰国的金融危机带来更沉重的打击。再次,正当东南亚各国经济步入困境,金融
业危机四伏之时,国际“游资”乘虚而入,对东南亚各国货币进行狙击。特别是
泰国,忽视自己经济中存在问题、综合国力下降的国情,盲目开放国内金融市场,
放松金融监管,为“游资”随意进出开绿灯。于是国际“游资”猛烈冲击这些国
家的金融市场,成为此次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的直接诱因。
3.2国际银行监管的原则和标准
不断加深的国际金融一体化,使得银行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
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
架之中。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相互适应和相互支持,否则必将造成隔阂甚至冲
突,直接威胁到世界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自本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巴
塞尔委员会的努力推动,在国际银行监管领域达成了许多共识。这些共识主要是
通过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或指导性文件得以体现,其中跨国银行监管、资本
充足性标准和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是三个最主要的方面,这些标准和原则对改
善全球金融市场监管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3.2 1关于跨国银行监管
1975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关于银行海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即所谓
“巴塞尔协议”,这是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一个历史性文件,也是国际监管合作的
一块最重要的基石。巴塞尔协议强调,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督。东
道国有责任监督在其境内的外国银行:监管当局之间应加强合作,东道国有母国
当局要互通消息.并代为检查对方的海外机构;以东道国为主监督外国银行分行
的流动性和外国银行附属机构的清偿能力:以母国监管当局为主监督外国分行的
清偿能力和外国银行附属机构的流动性。尽管该协议标志着国际监管合作向前迈
进了很大一步,但在推行过程中,它本身的一些缺点也逐步明显起来。为此1983
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发表了指导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对银行海外机构进行
监管的原则,即所谓“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取代了1975
年协议,并详细阐述了其中部分条款。协议强调,以银行海外机构的充分监管不
仅需要对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责任合理的划分,更需要两者之间密切接
触和合作。对银行国际化经营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是母国和东道国当局之间的有
效合作。对银行海外机构的监管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所有的外国银行都不应逃
避监管;二是这种监管应当是充分的。按照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银行海外机构
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偿付能力、流动性和外汇交易头寸。关于偿付能力,母国和
东道国当局对银行海外机构偿付能力监管的责任划分取决于被监管机构的类型。
对于分行,其偿付能力与母行的整体偿付能力是分不开的。因此,尽管东道国当
局对外国银行分行的财务状况负有一般的管理责任,但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是
母国当局的责任。关于流动性,与偿付能力的监管~样,母国和东道国当局对银
行海外机构流动性监管的责任划分也取决于所监管的机构类型。东道国当局有责
任对境内外国银行机构的流动性进行监管,母国当局有责任对整个银行集团的流
动性进行监管。对于分行,流动性监管主要是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责任。关于外汇
交易和头寸的朐管是母国和东道国当局的共同责任。尤为重要的足,母行对集团
外总敝口应有现场控制,母国当局必须对这些控制系统进行管理。东道国当局应
了解母国当局对海外机构进行监管的程度和范围。从而更好地对其辖内外国机构
的外汇敞口进行管理。以上三个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有所重叠。例如,流动性和偿
付能力两者可以相互转化,在对银行外汇交易头寸进行监管时也必须考虑前两个
问题。
90年代初发生的“BCCI”事件,一度引起世界震惊,如何对国际性银行及
其跨国分支机构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管受到格外关注,对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92
年6月发布了“关于对国际性银行及其跨国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其中包括:所
有国际银行集团和国际银行都必须接受一个有能力进行综合监管的母国当局的监
管:跨国银行机构的设立必须征得母国双方监管当局的同意;母国监管当局有权
获得银行或银行集团跨国营业机构的信息;如果东道国当局认为某项最低标准未
能满足其要求,可以附加更严格的限制(包括禁止营业机构的设立)。这些最低标
准由各监管当局根据其与它国监管当局的关系加以应用。如果某监管当局未能满
足其中一个或更多最低标准,那么它必须积极努力,尽快提高监管能力,以达到
最低标准的要求。
3 2 2关于资本充足性监管
3.2 2 1针对信用风险的资本充足·眭要求
为了统一对国际性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标准,抑制跨国银行之间的不公平
竞争,巴塞尔委员会经过数年的努力以及反复的咨询和修订工作,于1988年正式
公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测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该报告成为目前在世界
范围内影响面最广的一项国际性银行监管原则和标准。报告中有关国际性银行的
一般资本构成和资本充足性的测量方法和原则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银行资
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股本和公开储备,这个最重要的资本成份对各国银行来说
是唯一相同的成份,并且在公开发表的账目中可以完全反映出来,它是资本充足
比率的基础,与银行的竞争能力关系极大。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
要求银行资本基础中至少有50%是由构成核心资本的股本及从税钱保留利润中提
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颧。附属
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和带有债务性的资本工具和长期次
级债务组成。为了较准确地计算以风险加权的资本比率,须将商誉和对从事银行
业务和金融活动的附属机构的投资从资本基础中扣除。委员会还采用了以风险资
产权重评估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方法,在较公平的基础上,对结构可能有所不同的
银行体系进行国际问的比较,使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风险衡量更加容易。【ll】为了
保证所有国际银行能有一个坚实基础的资本比率,根据磋商和对架构的初步测试,
委员会确定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目标标准比率为85,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
4%。应当指出,资本充足比率虽然重要,但它只是在评估银行实力时必须考虑的
诸多因素之~。此外还应强调,这里确定的是国际性银行最低资本标准,各国的
监管机构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自行作出安排,确立较岛标准的资本。
3 2 2 2针对市场风险的资本充足性要求
1995年12月l 1日,巴塞尔委员会批准了1988年资本协议的市场风险修正
案,即“资本充足性协议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确定了针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
控制的定量指标,增加了对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是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督委员会
根据国际金融业的1i断发展在资本充足性监管方面的一个新举措。按照补充协议
的要求,在计算资本充足性时,应将银行的资产负债分为一般银行项目和交易项
目。对一般银行项目的资本要求仍然按照1988年巴塞尔报告所规定的风险权重进
行计算;对交易项目的风险测定采用两种方法,即标准测定法和风险价值法。具
体计算方法是将交易分成债务性工具、股权工具、外汇和商品交易等四种组合,
对每种交易组合的市场风险进行量化,进而推算出相应的资本要求。四种交易组
合的风险资本之和,就是一家银行应付市场风险所需的全部资本。
“补充协议”的主要特点是:(1)根据市场风险大小区分各类资产,确定不
同的风险权数,从而鼓励银行持有风险较低的资本。(2)模型具有可操作性,各
商业银行只需根据交易记录代入相关数值就要从模型中得到结果。同时,在衡量
某一类风险的模型中,还根据银行的不同情况给出了不同的方法。(3)其指导思
想是灵活性和严格性的统一。规定银行有权选择使用标准模型方法或内部模型方
法来衡量市场风险,计算资本金要求;规定各国监管当局有权决定是否采用交易
头寸限制以及决定是否允许本国商业银行采用第三层资本金作为防范市场风险的
部分资本金:同时.对内部模型的监测实行严格的标准。“补充协议”对各类衍生
工具的风险衡量提供了标准模型,体现了对衍生工具交易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加
强各国监管机构对跨国银行业务,尤其是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进行管理的国际合
作。
3.2.3关于金融衍生工具监管
作为金融刨新的一部分,j;汀生工具产生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它具有转
移或降低市场风险的功能,衍生工具的功能是提供对冲和套期保直的工具,或提
供套利机构,近年来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投机。但是,它在转移风险的同时也带来
新的风险,其复杂程度令人难以准确分析和把握。巴塞尔银行委员会于1994年7
月公布了“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的指导方针”,其主导思想是通过强化内部控
制,防范和控制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管理和操作各种风险。
“指导方针”强调金融机构无论是作为衍生产品的自营商,还是经纪人,均
应满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要有完善的风险管理程度、严密的内控
机构和严格的内部稽孩制度,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落到实处。除强调机构内部
控制系统的重要性外.“指导方针”还专门就衍生工具的各种风险管理方式进行了
原则阐述,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指导方
针”在某种程度f=是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双方妥协的产物。它在监管方式上依赖机
构的内部控制系统.强调自律性约束,同时也提供了一种现实而富于弹性的方法。
但仅仅如此还不够,风险管理还应包括宏观层面衍生产品交易机掏、政府监管部
门对交易者的监管,以及国际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市场风险领域迄今的发展表明
挑战依然存在。
3.2 4关于利率风险监管
从】997年底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资本要求将把银行业务的利率风险包
括进去,并且正式发布了《利率风险管理原则》,强调银行对其所有业务应有充分
的利率风险管理原则,以便监管当局在评估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时加以考虑,希
望能为各国的利率风险审慎监管提供一个有用的框架。
3 2 4 1稳健的利率风险管理政策
利率风险是指银行的财务状况暴露在利率的不利变化之中。过高的利率风险
可以对银行的收益和资本造成很大的威胁。所以一个能将利率风险控制在审慎的
水平上的有效利率管理程序对于银行的安全和稳健至关重要。主要的利率风险形
式包括重新定价风险、收益曲线风险、基本风险和选择性风险。评估一家银行利
率风险暴露的两种力法是收益法和经济价值法。收益法主要侧重于利率变动对银
行近期收益的影响:而经济价值法主要侧重于银行的净现金流量的价值。收益法
和经济价值法体现了将来利率的变动如何影响银行的财务状况。稳健的利率风险
管理包括管理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所运用的四个要素: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
适当监督;充分的风险管理政策和规章;适当的风险衡量、监督和控制:全面的
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审计。和其他风险因素~样,利率风险也应在合并报表基础上,
把子公司的利率风险暴露全面包括进去。同时,金融机构应该充分认识到子公司
之间的现金流动的法律界定和可能产生的障碍,并按此调整他们的风险管理政策。
3 2 4 2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利率风险的监督
银行应明确指定负责利率风险的人员或委员会,并保证在利率风险管理程序
的重要环节上有职责分工,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银行应有明确的风险衡量、
监督和控制职能,这些职能的实施部门和业务部门完全独立,并且直接向董事会
和高级管理层报告风险暴露情况。大的或业务更为复杂的银行应该有一个专门的
独立部门负责银行利率风险衡量、监督和控制的设计与管理。负责衡量、监督和
控制利率风险的个人应该对银行所面临的利率风险有充分的了解。
3 2 4 3充分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明确制定银行的利率风险政策和程序,并使其与银行的业务往质和复杂程度
相一致是很重要的。这些政策应适用于业务并表的情况,也适用于个别子公司的
情况,特别是子公司是不同的法律实体和子公司之间进行现金流动可能会产生障
碍。银行应有限制和控制利率风险的明确政策和程序,应明确新产品和业务的内
在风险,并确保这些新产品和新业务在使用和发生之前受到充分的程序管理和控
制。董事会或其指定的委员会事先应审批重大的抵补或风险管理计划。在引入一
项新的金融产品、抵补或准备持仓时,管理部门应该确保有完善的操作程序和风
险控制体系。董事会或其指定的委员会也应在业务实旌之前审批主要的抵补或风
险管理计划。
3 2.4 4利率风险的衡量、监督和控制
银行有一套利率风险衡量体系是很重要的,该体系应能捕捉所有重要的利率
风险,能按与其业务范围相称的方法评估利率风险变动的效果。风险管理者和银
行管理部门应清楚了解该体系的假定条件。银行必须制定和执行与其内部政策~
致的业务限额和其他管理政策,以使其风险控制在一定水平之内。银行利率风险
管理的目标是将利率风险保持在可以控制的参数范围内。银行的限额应该与其衡
量利率风险的整体方法相一致。银行应该衡量他们对在不利的市场条件下产生损
失的敏感性,包括主要假定条件不起作用的情况。并在制定和审查他们的政策和
利率风险限额时考虑这些结果。压力测评应能指示在什么情况下银行的策略或头
寸变得十分跪弱,并对其进行适当调整。银行必须有充分的信息体系来衡量、监
督、控制和报告利率风险暴露。必须向银行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岳和个别的业务
部门经理定期提供报告。
3.2.5内部控制体系
银行必须对利率风险管理程序有一套充分的内部控制体系。要对内部控制体
系的有效性进行定期的独立审查和评价,必要时可以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或
完善。这些审查的结果应报送相关的监管当局。为了保证达到利率风险管理目标,
金融机构应重视有关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审批程序、风险暴露限额和协调审查
等制度。对利率风险衡量体系的审查应该包括对假定、参数和所用方法的审查a
如果衡量体系包括了一个或多个子公司,应确保子公司的衡量体系完整有效,并
在主要方面相互~致。当银行的日常审计工作是由内部审计师来完成时,应由外
部审计师定期对其风险衡量、监督和控制职能进行审查。
3.3银行监管国际化措施的展望
面对国际经济环境和金融风险的挑战,工业国家的银j亍监管当局和巴塞尔委
员会等国际银行监管组织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监管措施,它们的努力
总体上是成功的。然而,一些缺陷和不足目前已经明显暴露出来,其中非常重要
的一个问题就是银行监管的实质合作往往被局限在十国集团、欧洲联盟等发达的
工业国家。而事实上,在9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已经成为国
际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这此国家净资本流入的增长趋势强劲,使工业国家的
投资者不得不考虑其中的风险因素。同样.主要工业国家的银行在~些新兴市场
国家银行的净资产正在迅速增长,例如在1990年至1995年期间,对泰国的净贷
款从50亿美元上升到680亿美元【I“,对韩国的净贷款从140亿美元增加到440
叫刘宇飞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北京:经济科学出皈杜,1999
亿美元。另外,从某些新兴市场国家股票市场资本规模的提高及其净国际储备的
增长可以看出,这些国家金融业的规模及其在全球所占份额正在空前扩大。而且
在十国集团和联盟范围之外的新加坡和香港已经成为全球屈指可数的国际银行和
外汇交易中心,有关国家的监管者和市场参与者们都预感到一系列新的挑战。因
此,在加强对国际银行体系审慎监管的过程中,应把越来越具有体系性影响的新
兴国家纳入进来,这一点已被广泛认同。进一步扩大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范围的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国际金融全球一体化的现实状况下,任何一个国家的银行
业出现问题和风险,都会直接或间接对有关国家乃至整个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和
运作效率造成影响。而且对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日益广泛和迫切的需求还基于这样
一种共识,即一个健全、稳定和高效率的国际金融体系应当、也能够对所有国家
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包括那些尚未全面纳入国际金融体系的国家。
3.3.1扩大银行监管国际合作范围
国际社会之所以必须把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的要求推广到具有体系性影响的
新兴市场国家,主要出自两方面的原因。首先,这些国家的金融危机将会波及其
经济运作,并对贸易和金融伙伴国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正如1995年墨西哥危机
所显示的那样。多数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货币市场仍然发挥着
中心作用,银行体系是绝大部分国内储蓄和大部分跨境资本流动的中介。银行在
发展中国家经济中的这种突出重要同时也意味着在经济出现动荡时银行体系往往
首当其冲,而且十分脆弱。其次,新兴市场国家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客观
上要求其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质量和银行业控制自身风险的能力必须达到或接近
国际水平,只有这样,所有国家才能按照基本一致的条件、原则和标准进行国际
金融交流与合作。也就是说,金融国际化范围的不断扩大,客观上要求银行监管
国际合作范围也要相应扩大,同时,银行监管的国际化又反过来将进一步推动和
促进金融国际化。
目前.十国集团对国际银行活动的监管采用的是多边合作的解决方法,成员
国之间一般要执行共同的最低标准,母国和东道国在监管责任方面通常都有明确
的分工。另外,在达成共识过程中所进行的相互了解和沟通对改进各国的审慎监
管质量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巴塞尔委员会这方面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实践
证明,面对国际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现实,单靠局限于某一国家或某些国家的
方法,难以有效地对全球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进行监管。同时,也担心各金融机
构会利用监管制度的差异进行“套利”,各金融监管当局会为了扩大在国际金融服
务业的市场份额而进行不正当竞争。金融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将交易转移到本
国监管当局的视野之外,因此监管当局不可忽视这样一个事实,作为某一国家或
某些国家金融体系安全机制而业已存在的审慎约束政策和监管措施在某种程度上
是可以被逃避的。
与此同时,扩大国际银行监管合作范围的现实基础业已形成,从近年来的国
际金融监管实践来看,巴塞尔委员会的一些协议,也被一些非十国集团成员的国
家接受并实施。另一方面,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本身的一些特征往往也
增加了在这些国家、地区推行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标准的难度。此外,一些国内
外银行越来越倾向于将一些批发业务的经营地点从新兴市场国家转移到离岸中
心,并通过金融衍生业务和离岸交易改变其风险头寸,因此监管当局总是难以全
面、完整、准确地了解所辖银行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
目前,在国际论坛上,人们普遍支持扩大对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范围,拓宽
监管合作领域,把一些新兴市场国家也包括进来。但同时也认为,这方面的努力
结果不应导致与现有国际监管框架的不一致,也不应由此产生新的不同层次的要
求和限制。
首先,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合作应建立在母国控制的基础上,而不应依靠凌驾
于国家之上的法律安排。事实证明,在监管领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很
难通过监管当局的协商产生,而且即使产生了,这种条件在执行过程中也往往缺
乏弹性,不能随国际金融环境的变迁而及时修正。相反,以“巴塞尔方式”通过
调研、协商、自愿承诺和适时调整而形成的监管原则、标准或建议是务实的,也
是可行的。
其次,国际银行监管框架应涵盖所有那些其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积极
拓展业务的国家。在金融机构可以轻易地将其业务转移到离岸中心的现实情况下,
如果监管框架的覆盖面不广,跨国银行就可以利用不同管辖区之间监管制度、标
准或政策方面的差异进行“监管套利”活动,国家之间也会为占领国际金融市场
的更大份额而开展无序竞争。从趋势上看,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不仅在国别
和数量上会进一步增多,而且在类型和构成上也将更为复杂。为此也很有必要建
立一个成型而灵活的机制,对现有的监管框架安排进行扩展,使之能有效地适用
于更多的国家和更多的金融机构。
再次,经验已经表明,国际银行监管合作应集中关注的几个最主要方面是:
监管活跃的国际金融机构的最低标准、母国和东道国在监督国了银行机构经营方
面的责任划分和各国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尽管有一些例外,但主要工作国家
的监管当局普遍认为,最低审慎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要求有关国家监管当局
具备在全球并表基础上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的能力,以避免对国内或外国银
行业务监督方面的疏漏;2.法定资本标准,包括市场风险管理的标准:3.国际
公认的贷款分类和准备金撮方法;4.风险头寸的限额(包括集团内风险头寸):5.监
管当局具有足够的权力,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获得有关金融信息,当金融机构
违反法定要求时,限制其行为或停止其经营。虽然监管当局和市场参与者都以积
极的眼光看待最低标准的制定与颁布,但多数人认为,这些标准成功与否主要取
决于实施的广度和力度。
如果在扩展现有国际金融市场多边监管框架适用范围没有进展,为了适应国
际银行监管的现实需要,一些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就会在现有框架之外,进一步
寻求和推动区域性性的监管安排。如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就提出了成立“亚洲国际
清算银行”的建议,不过目前各种区域性监管组织大多属于“论坛”性,合作的
主要目标是在本区域内促进监管信息交流和在金融市场动荡或发生危机事件时采
取协调行动。但从更长远一些看,区域性监管安排本身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在世界金融市场上从事全球性而不是区域性的经营。正因为
如此,欧洲联盟在制定对欧盟银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审慎要求时大量参照了巴塞
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规定。同时也应当看到区域性监管合作亦功不可没,如欧洲
和亚洲的区域性监管努力为制定和推行具有更普遍意义的标准和原则提供了可资
借鉴的经验,同时也是对全球性金融监管合作的有益补充。
3.3.2推行更具普遍性的监管原则
尽管银行监管的具体内容因不同国家而异,但是银行系统毫无例外地在保持
各国经济稳定方面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各国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要素几乎是完全
一致的,即保护存款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持市场稳定、促进银行体系的竞
争活力和运作效率等等。各国在共同的原则下有效开展银行峪管的基础和可行性
在于此,其重要意义也在于此。
如上所述,虽然巴塞尔委员会的各项监管原则起初是针对十国集团的成员国,
但事实上其他许多国家也已经或开始遵守,因此,使得委员会有可能以业已出台
的各项监管原则为基础,从全球'的角度出发,制定出能涵盖监管领域的各个主要
方面,适应于所有国家的、旨在维护全球银行体系安全稳定的基本监管原则。1996
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了一项“共同实现全球经济持续增长”的宣言,其中
强调可通过强化审慎监管及协调措施,促进银行系统的稳健性,随后一些国际组
织相继加强了银行监管方面的工作。在此背景之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开始
了~项新的、具有跨世纪意义的工作——研究制度一套具有全球性普遍意义的银
行监管指导原则。为此,从1996年底开始,连续召开了几次特别会议,由委员会
十国集团成员与新兴市场国家及主要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共同研讨如何确定这些原
则。在前期讨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内容有监管制度和基础设施、新建银行的审
批、需要特批各项具体业务、银行的监管手段、审慎监管原则的制定与实施、银
行的报告规定、有问题银行的处理、存款保险、对海外机构的监管、对外资机构
的监管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规定。
3 3 2 1关于监管制度和基础设施
在一些国家.监管工作归中央银行负责,而在另一些国家则由独立的监管部
门负责,虽然还有一些国家采用了混合的体系,重要的是不沦是哪个部门负责监
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要具备必要的法律权力和独立性,这就影响着监
管者必须有权从银行索取信息,并进行现场稽查,以便对银行的经营状况作出评
价。必须有权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旋,其中包括在必要时吊销银行的经营执照。否
则,无论银行监管系统的设计多么合理,也不能称之为有效的监管。监管部门必
须有能力在不受外界压力或影响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如果监管部门独立于政府各
部门,那么效果会更好,应当在法律上保护监管者,明确其可以不对执行公务时
因采取的监管行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个人责任。
银行监管的重要使命还要求监管机构必须拥有一批训练有素且忠于职守的监
管人员,必须有充足的财力以保证监管工作能正常运转。
3.3 2.2关于新银行的审批程序和结构控制
银行的性质和业务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界定,“银行”一词的使用应有所控制。
银行监管应该建立在对存款机构的审批体系上,监管当局应当拥有识别监管对象
并控制银行系统市场准入的手段。审批程序至少应包括:银行的所有机结构,董
事和管理层和资格,经营规划和内部控制,预期财务状况等。涉及跨国银行时,
还必须事先下得母国监管当局的同意。明确的审批标准非常重要,它不仅是银行
进入市场的条件,也是撤销现存不合格机构的依据。更重要的是有明确的标准还
可以减少审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干预。审批机构必须有权拒绝批准不具备条件的
申请者进入银行业。
监管当局应当对银行业务活动范围有控制能力,必须有权对银行向其他方面
边转让大量股份或控制权、开展重大收购与投资等活动进行审查,防止因结构变
化给银行带来过度风险,或者不利于实旖有效监管。
3 3 2 3关于持续监管的手段和要求
银行监管系统应当具备对监管对象实施现场稽查和非现场监控的有效手段,
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联系,对监管对象的经营情况要有全面的
了解。银行必须向监管当局提供全面真实的会计记录,监管当局应当具备在统一
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银行数据及报告的能力,并且能够通过现场稽查或
外部审计对银行提供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
监管当局必须通过规定最低标准,从资本充足性、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
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对银行进行审慎监管。银行必须按照监
管当局的要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监控,并保持充分
的风险准备金。建立与其业务性质与规模相适应的内控机制和内部稽核制度,内
部稽核部门要有充分的独立性,必须能够独立地向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负责,不
受经营管理部门的牵制。
3 3 2 4关于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理和存款保护
当通过非现场监控或现场稽查发现个别银行出现问题、没有达到最低审慎要
求或当存款人的利益受到威胁时,监管当局必须能够及时采取行动予以纠正。在
银行不再具有生存能力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积极参与促成健康机构对其进行并
购,当所有努力都失败后,为了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监管当局必须
有能力断然关闭有问题机构。
尽管有监管人员的努力,但是在一个活跃的市场经济中会不断可避免地发生
银行倒闭,此时可能因存款人损失其全部或部分资金而导致信心危机。许多国家
使用存款保险措施制度来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这些通常由政府、中央银行或
银行业协会来组织。存款保护为许多银行的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安全网,由此可增
加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并使金融体系更加稳定。存款保险对一个国家的银行体系的
整体健全具有重要意义,监管机构应当与政府部门合作,促成存款保险制度的建
立并运作良好。
3 3 2 5关于母国与东道国当局之间的监管合作
首先涉及到的是对国内银行海外机构的监管。监管当局必须实施全球性综合
并表监管,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对银行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活动进行充分的监
测,包括对其外国分行、附属机构和合资机构。母国银行监管的一个主要责任就
是保证母行有效地监控其海外机构,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
综合并表监管的一个关键要素是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和其他有关监管者建立联系并
交流信息。母国监管当局还必须对东道国监管当局能否对本国银行的当地业务实
施充足的监管作出判断。在认定东道国的监管不充分刊,母国监管当局必须加强
对本国银行跨国机构的监管力度,并可劝告母行中止在该国继续经营或要求关闭
该海外机构。
其次是刑外国银行从事当地业务的监管措施。外国银行的进入使当地银行业
市场的复杂程度增大并加剧了竞争。监管当局必须像对待国内机}勾一样,以同样
高的标准要求外国银行。因此外国银行的经营就必须与国内银行一样,遵守同样
的发照、审慎监管和报告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鉴于东道国当局只能监管外国银
行业务中有限有一部分,因此必须确认母国监管当局对该银行的国内及海外业务
实施了综合并表监管,同时东道国监管当局必须与有关外国监管}几构交流外国银
行在当地的信息。此外,在遵守东道国法律的前提下,出于正常监管的目的,应
准许母国监管当局到东道国对其银行机构进行现场稽查。
此外,在今后一个时期,反洗钱和反诈骗也将是国际金融监管所必须正视的
一个领域。银行业监管当局必须尽力保证所管辖的银行确实具有关于反对洗钱和
反诈骗的具体措施。因此监管当局有责任督促银行遵守职业道德并建立相应的严
密的制度。
以上只是原则应视为最低标准,各国应另外制定其他一些符合本国市场总体
情况的具体要求,从而加强上述原则的有效性。总体上讲,银行监管是一个动态
函数,因此无论足监管当局,还是国际监管组织都必须准备不断捡讨和修订其监
管原则及政策。
3.3 3建立国际性银行救助系统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关于国际性最后借款人方面的实质性组织和具体安
排。1975年的巴塞尔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个协议中就没有涉及这个问题,1983
年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则明确宣称它本身“不解决作为各国中央银行任务的最后
借款人方面的问题”。然而,事实上在1974年赫斯塔特银行倒闭案发生之后,十
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们的确就对欧洲市场给予流动性帮助的可能性进行讨论。
尽管认为建立对欧洲市场的临时流动性储备是可行的,该储备在必要时将被动用。
然而实际上并没有付诸实施,因为即使在十国集团内部也一直存在很大分歧。一
些国家不打算向本国银行的外国附属机构提供支持。也不愿意作为最后借款人向
其控制之外的机构提供支持。
关于国际最后借款人总是的建议很多,概括起来有两种,一是强调母国原则,
其要点是按照1983年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中确定的母国责任原则,外国母行的分
行和附属机构在遇到流动性需求的情况时必须首先找他们的母行,同时母行来找
他们自己国家的中央银行。这实际上是用母行作为注入流动性的一个导管,在适
当的环境下向本国银行的外国附属机构提供支持。二是建立相应的国际机构,这
方面的建议很多,主要有建立国际存款保险公司、国际最后借款人、非官方国际
安全网和国际银行同业支持系统等等。
3 3 3 1国际存款保险公司
建立一个国际性的存款保险公司,为跨国银行外国分支机构吸收的存款提供
保险,因为这些存款,至少是那些非当地币种的存款,~般都不受东道国存款保
险体系的保护。除了资金和会员体制等基本问题以外,这一计划的主要困难还在
于,存款保险的参加国将会被要求保护那些接受着各种迥然不同的监管标准的众
多银行的大量存款。倡议者提出,这个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方法是授权国际存款
保险公司在外国银行机构设置等有关方面强制推行统一的国际监管标准,同时针
对不同的风险种类确定一系列相应保险档次。不过,由于目前还能够把母行与其
分支机构之间的风险联系割断,所以这一问题还不能完全解决。
3 3 3.2国际最后借款人
建立一个超国家的最后借款人组织,这个国际性的最后借款人组织由世界主
要的中央银行做后盾。然而这种设想或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和建立国际存
款保险公司几乎完全相同的各种困难。总之,在各国现行金融监管实践千差万别
的情况下,还没有哪家中央银行愿意为那些在其监管视野之外的银行的活动提供
保险和支持。
3 3 3 3非官方国际安全网
由各国际性银行参股组成一个非官方的安全网,以互惠方式及时提供流动性
帮助。这个计划是否可行,关键在两方面,如果大范围实旌,债权银行必然会冒
相当大的风险,它们无法确信借款机构的偿付能力:如果小范围实施,结果可能
会是不愉快的,因为必然会有大量的银行被排斥在“魔圈”之外。另外一个问题
是,可以设想,在金融机构接受各国不同的监管标准的情况下,和中央银行一样,
各商业银行也将不愿意进入j个无底洞式的组织。
3 3 3 4国际银行同业支持系统
由各国中央银行鼓励和促成一个国际性银行同业支持网络,通过每年征收费
用的方式,筹集资金,作为最后借人发挥作用,保证在各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相互
信贷支持。费用将以每家银行朱保险的存款数量减去从其他各银行获得的全部担
保支持的数额为基础进行具体计算,保费的数额要定得相对高一些,以确保不会
把得到的同业支持资金转用于偿还其同业负债的大部分。这个建议的实施也面临
一系列的困难。如果无条件的支持在任意长的时间内都有效的话,一旦在支持期
间潜在借款人的状况恶化,纳入支持网络的银行风险会在丧失偿付能力等问题上
卷入纠纷;而如果这种支持每隔一定时间循环一次,那么其所提供的保护自然要
相应地受到限制。无论如何,这个计划只有在假设所有主要国家都参与的情况下。
才具有可行性,因为这涉及到各国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问题。不仅如此,同这样
一个国际协议相配套,要求在最后借款人责任方面也必须相应地一致起来。
第四章中国银行监管模式的选择
4.1我国银行监管中现存的主要问题
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
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已成为西方主要资本主义政府、金融管理当局
的共识。就我国来说,当前的金融格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
建立和健全,金融业务的多样化,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分工己经逐步淡化,
业务交叉与相互竞争己成为规定。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
策性银行和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新型金融体制形成,强化金融监管已成为实现金
融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金融监管历史、完善的监管制度相
比,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还比较落后,问题也很多,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4.1.1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现代金融监管是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不是简单的违章检查。不但要求有配套
的监管法规,还要求具备与银行监管相适应的经济法规,如破产法、合同法、私
有财产法、信贷法;不但要求有法律保护,还要有综合、完善的会计、审计制度。
目前,我国己颁布的公司法、消法、破产法、合同法等还不完善,缺乏对私有财
产和不良信贷的立法。现行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相比还有差距,审计、会计事务所
等中间监督机构很不规范,金融机构内部自行会计制度缺乏法律监督。
4.1.2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均已颁布,
但至今关于银行监管的组织体系、监管的具体手段、具体问题如何解决仍缺乏明
确、配套的法规可供遵循,如缺少:《金融机构登记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稽核检
查条例》、《金融风险安全比例管理条例》、《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管理规定》以
及各种金融机构的专门管理条例:《合作银行管理条例》、《金融信托管理条例》、
《投资基金公司管理条例》。
4.1-3缺乏量化的银行监管体系
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经过多年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日益走向标准化和程序化,
其监管的指标体系己从表内业务拓到表外业务(主指结算、外汇交易等),从单纯
的资产负债监管发展到全方位、多层次的持续性监管。目前,我国的监管指标体
系极不健全,如基层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如何考核、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如何处
理等问题都无明确的指标和法律规定可以供参照,导致许多基础银行自定比例、
滥定指标、虚报数字,使监管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4.1.4银行监管受行政干预过多
由于金融业高额利润的吸引、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央行的监管措施到了
地方得不到落实,地方政府只为本地区发展考虑,置全金融系统利益不顾,直接
干涉银行的信贷、投资业务,盲目利用资金,不按金融规律办事。而银行由于受
传统体制和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关系”的影响,往往身不由己,导致重复投
资、建设,大量不良资产无法收回。
4 1.5缺少大监管的理念和思想
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循的《巴塞尔协议》和最近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
则》,已使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曰益向大监管的方向转变。金融大监管强调的是金
融监管当局、金融监管对象、社会监管力量的综合监管。90年代以来发生的个体
和整体金融风险向金融监管当局展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再具体、单一的金融监管
都是有漏洞的,金融风险无所不在,防不胜防。因此,完善的金融监管强调的应
是:1.监管客体的内部控制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主要防线,
监管当局应高度重视监管客体内控机制的健全和完善。2.社会审计、法律、舆论
的监督是金管必不可少的辅助体系。在我国,监管的观念尚处在萌芽状态,金融
监管仍是被动的、单一的金融监管当局一家的事,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不完善,
内部审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应付外部监督。社会审计、法律、舆论体系也十分
薄弱,无法形成有力的监管重拳。3.由于我国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不完善、行政干预过多的情况下,金融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该倒闭、破产的金
融机构受特殊保护而不能按市场规律被淘汰,需要资金支持的地区却得不到足够
资金的支持。金融业极易形成垄断,僵化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只会降低金融工作效
率,反过来又不利于金融业的监管。
4.2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
4.2.1健全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
分工合理、相互协作的监’管组织体系是有效实施金融监管的前提条件。为了
克服分业监管体制上的弊端,应尽快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管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对各金融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力度及规范性进行
监督,对监管不力的金融行业监管机构及其违规、失职人员进行处理;检查各地
金融监管工作是否受到行政干预,并根据检查情况向国务院提出建设性意见,保
持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对各金融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或现场稽核,加大金融监管力
度,及时预警金融风险,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
整顿、重组或清算:起草国家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各种
规章制度。为了使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更好地发挥作用,中央银行、证监会、保
监会等监管机构必须定期向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递交本行业的各种统计报表和监
管报告,把这一制度作为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实施监督与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此外,要加强各金融行业协会的建设。各金融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督促本行
业金融机构进行自律性管理,使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在本行业得到贯彻
执行,提高本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本行业的稳定发展;代表会员的共同利
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就目前情况而占,各金融行业
协会应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自律性管理,完善内控机制。
4.2.2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以《巾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主体,《贷款通则》、《外
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等业务规章制
度为补充,构筑层次分明、互相衔接、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充实金融监
管的法律基础,为金融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当前的重点是抓紧制定《金
融监管法》、《存款保险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提高其可操作性。
其次,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根据《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的资本充
足率应达到8%以上。但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要求的寥寥无
几。而且资产质量不高、经济效益低下的状况至今尚未得到根本改善,金融风险
的隐患严重。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持金融业的正常运行,促进
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为了使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切实起到保持金融业正常运行的积极作用,我
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包括:(1j存款保险机构。应建立一个全国性的集中统一、
垂直领导的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分支机构按经济区
划设置;f2)存款保险对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所有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必
须参加存款保险,具体资格由存款保险公司根据全国的金融机构资本结构、资产
质量、盈利水平、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报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批准;
(3)存款保险范围。包括保险的存款种类、不受保护的存款种类、赔付限额、赔付
比率等;(4)存款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及其存入中央银行和用于证券投资的比例。
保险基金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国家财政部拨付的资本金:二是投保的金融机构
按规定交付的保费;三是投保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按规定交付的保费。其中,一定
比例的保险基金必须存入中央银行,剩余部分可用于同业拆借和证券投资:f5)
统计报告制度。投保的金融机构必须按规定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接受相关的检
查;(6)信息披露制度。即把投保金融机构的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7)
取消存款保险资格的规定。
4.23完善我国银行监管的指标体系
设置和完善一套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可以全面系统地反映金融监管的内容.
准确地把握指标反映的界限范围,实现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商业银行监管指标的
指标体系是根据商业银行经营活动规律、风险形成的内在机制来设置的,它体现
着监管的实质及商、lk银行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数量关系。同时,监管指标的设置要
体现重点监管与全面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要有一个合理的监管指标的数量标准和
级次,来反映商业银行金融活动的内在联系和质的规定性。指标体系还应反映金
融监管的确认过程,即市场准入的监管、经营过程的监管及市场退出和危机救助
的监管等。这样使商业银行监管指标体系的设置与银行监管工作的过程相一致,
既增强了监管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又增强了金融监管活动的规范性。商业
银行的监管指标体系大体可分为五类¨7】:
4:3 1经营管理状况指标
这类指标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控而设计的。主要包括
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反映银行的支付能力)和各种风险管理指标。
1.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风险资总额×100%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要的资本是抵御各种风险的最直接、最基本的手段,
也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最大约束。以往我们不注意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要
求,事实上.没有基本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是不可
能实现的,中央银彳了对商业银行的f司接管理也无法实现。
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面临两个难题:~是我国银行的资本
7I王华庆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
42
充足率较低,二是各种创新业务需要科学地纳入风险资产的计量之中。但我们不
能因面临困难就忽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要求,可以规定在2-3年的时间内各
商业银行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2.流动性和清偿力指标
流动比率=当月(当年)可运用的流动资产/当月(当年)到期的负债×100%
这一比率不要求保持在100%,可根据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金融工具、
金融市场的发达情况进行调整,目前我国可暂定在85%.115%的范围,随着我国
银行管理能力的提高和金融市场的发达,可以扩大到80%.t20%。
清偿能力比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100%
其国际标准值≥5%。该指标意义在于说明银行的资本实务是否雄厚,风险
度有多大,能否应付负债的突然变化对资金的提取需要。
3.对信贷风险、市场风险及利率风险的指标
(1) 对信贷风险的管理
对单一集团的贷款比率=对单一集团的贷款总额/资本总额x 100%
贷款方式比率=当期抵押、担保贷款余额/当期各项贷款余额×100%
这些指标从不同的方面对信贷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2) 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的管理指标
敞口头jr约束率=敞口头寸/资产总额×100%
当利率、资产价格、负债价格发生变化时,由于敞口头寸的存在,有可能给
银行造成损失,为把这类风险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必须将敞口头寸约束率控制在
一定范围内。当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市场发展平稳时,其比率可控制在
30%.50%以内。
4 2 3 2商业银行管理能力指标
商业银行管理能力是控制商业银行风险的重要力量,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
容。我们可以制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来反映商业银行的管理能力。
1.内控制度建设是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的基础,没有内控制度建设,就不
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金融监管是商业银行对风险进行控制,而不是监管机
关直接对风险进行控制,可以说。,内控制度建设是实现间接性金融监管的前提之
一内控制度建设可以设置以下三个指标:
(1) 责权清晰度=责权分工清晰的工作面,各项工作面×100%
若达到100%,表明责权分工清晰,数值越低,表明责权分工不够明确。可以规
43
定高于80%为合格。
(2) 履行职责权限到位率=实行履行职责权限/制度规定职责权限X 100%
凡是没能履行应尽职责权限或超越职责权限,都视为履行职责权限不到位。
以各项工作的权重和个数,加权计算这项比率。以100%为最优,可以规定低于
80%为不合格。
(3)关键岗位双人有效控制率=实际实行双人有效控制岗位数/应实行双人有效控
制岗位数X j00%
此项指标应达到100%,百则,视为不合格。
2.决策能力指标
(1)对重大宏观经济信息的灵敏度=对重大宏观经济信息的实际反映行为/对重大
宏观信息的理性反映行为×100%
这项指标应为100%,否则,视为不合格。
(2)决策失误率=各种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同期利润X 100%
若此』lj{指标达到20%,可视为不合格。
3.遵守法规能力指标
(1)违法案件增减率=本期发案数/上期发案数X 100%
此项指标的标准值为0,超过1 00%,说明遵纪守法能力下降。
(2)违纪违规案占有率=本期本单位违纪违规案件数/本期、本地区、本系统违纪
案件数X100%
此项指标的标准值为0,其值越低越好。
4 2 3 3商业银行的发展指标
商业银行的发展指标主要考察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发展能力,可以设置以下
指标:
1.成本结构指标,分析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所占的比重,以及它们的内部构成,
从而判断出成本开支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利于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
2.创新业务收入比率=创新业务收入/同期银行业务总收入×100%
这一比率不仅与银行的创新活动有关,而且与创新业务的商品性有关。随着
银行创新业务商品性的提高,这L比率基本可以反映银行的创新状况。这一比率
越高,银行的竞争力越强。
3.资本利润率=同期利润/资本X 100%
资本利润率越高,银行的竞争力、发展力越强。
4.高中级职称占有率=获高中级职称职工人数/职工总人数×100%
此项指标的标准值是100%。这项指标的含义是分别选择一定数量的企业法人
和相应的居民作为调查样本进行问卷调查,以样本数中对各银行的最优、良好、
一般,不好的户数占整体样本的比重分N$7分。80%一90%为良好,70%一80%为一
般,70%以下为不好。该项指标意义在于说明各家银行在本区域内金融形象的定
位水准,以此督促各家银行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4 2 3.4银行经营环境指标
这类指标主要反映银行经营的环境是否稳定,只有稳定的经营环境才有利于
银行的风险控制。这类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增长速度变动率、利率变动率、通货
膨胀率、各行业利润的变动率等。这类指标是对银行业实施监管时应参考的重要
指标。以上五类指标都可以再确定出不同的级次。例如,我们可以把资本充足率
分为5个等级:(1)≥10%(资本状况良好银行);c2)8%。10%(资本充足银行):
(3)6%.8%(资本不足银行)i t4)2%.6%(资本严重不足银行):(5)三2%(资
本致命缺银行)。这些不同级次的划分,进~步明确了监管标准,有利于实现金融
监管规范化|】Sl。
4.2.4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首先,住强化一级法人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决策组织机构,完善决策程序。
金融机构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防范经营风
险,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至关重要。必须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程
序以及必要的咨询、顾问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制约,防止独断专行。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逐级授权制度,增强整体控制能
力.防止系统失控。
其次,加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运用科学的管理体系和
管理手段,对所经营的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有效控制与调节,使之总量均衡,结
构优化,从而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之间的协调,达到自我约束、自我发
展的稳健经营目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不仅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同时也
是一种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资本充足性、流
动性比率、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管理,切实提高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真正
实现稳健经营的目标。
再次,要强化内控机制。大量的事实证明,我国金融机构很多违法违规事件
都是在薄弱的内部机制背景下产生的。有效的内部机制不仅是金融机构加强内部
刖陈建华中国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45
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而且也是金融机构稳踺发展的基本前提。当前,
我国的金融机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不『旦要设立专门的内部稽核
部门,配备与自身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内部稽核人员,而且要赋予相应的权力。
内部稽核部门应直接对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其分支机构实行垂
直领导,人员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由上一级
单位参照当地标准划拨,从组织上保证内部稽核的独立性。
4.2 5加强高素质监管队伍的建设
一方面要立足于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另一方面要积极从外部引进。从金融业的非监管部门选拔~大批政治素质好、熟
悉监管对象业务、知识结构合理的人才。充实到银行监管队伍中去。条件成熟时,
对银行监管从业人员应实行严格的上岗资格考试制度,通过优存劣汰,杜绝“滥
竽充数”现象,逐渐建立一支能够适应银行监管要求的人员队伍。
4.3我国银行监管国际化之举措
当前国际金融一体化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对开放的步伐也在逐渐加快和加
大,尤其是我国金融管理当局把加强银行业监管提上了日益重要的议事日程,中
国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化无疑成为当前金融领域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我国也应按
照国际标准,规范化、科学化地对银行业的经营行为避行监督和管制,以使我国
银行业的监管与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接轨,从而更有效地控制银行业的风险,提高
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推动我国金融国际化进程。
4.3,1我国银行监管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中国银行监管走向国际化是由当前世界经济、金融形势和我国金融改革实际
所共同决定的。
4 3 11全球金融一体化需要国际化的银行业监管
全球金融一体化指由于通讯技术的发展,新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各国银行
业务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一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紧密联系、相互补充。
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备国在国内开展银行业务的同时,还致力于发展海
外分支机构和吸引外资银行,形成了银行机构“走出去”与“请进来”的局面,
推动了全球银行一体化的发展。中国作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不可避
免地加入到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当中。外资银行的不断涌入和我国海外银行的
迅速发展,促进了我国银行业的成长与壮大,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银行业监管国
际化的新课题。当前,外资银行凭借经营和技术优势及其享有的优惠政策,已经
给国内银行业带来一定压力与冲击。随着我国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外资银行
的业务限制会逐步减少,经营范围会不断扩大。因此,有必要按照国际惯例对其
业务活动实施严恪与规范的监管。如果监管不力,外资银行会抢占大量国内银行
业务,挤占国内银行利润,给我国银行带来过大压力:同时,部分外资银行可能
会利用监管的漏洞搞非法活动,损害我国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我国在海外设立
的分支机构也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实施监管.并注意把我国对其的监管与东道国的
监管统一协调起来。否则,其业务活动将受到所在国的歧视或限制,不利于在海
外壮大资产、获取利润、提高国际竞争力,也不利于海外银行在经营运作中出现
险情时,及时有效地减少风险、弥补损失。
4 3 1 2纳入世界经贸合作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国际化的银行业监管
在“发展与合作”成为世界经贸主题的今天,中国经历了长达13年的漫长的
谈判过程,终于如愿以偿加入了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国际经贸合作
大体系。根据该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核心原则,我国应开放银行业。
可以预见,银行业开放后,国内金融与国外金融将从分离趋向融合,国外银行将
获得国民待遇,与我国银行在平等条件下开展业务。我国银行一方面要努力巩固
已有的市场地位,一方面将积极向国际市场拓展。由于市场条件和人们预期心理
变幻莫测,银行业将面临更大的潜在风险。面对着更加激烈的竞争和日益增加的
风险,如果我国不向国际惯例与标准靠拢,对国内银行仍以传统方式进行监管,
则旧的监管方式会不适应于新业务的发展,我国银行的经营运作与抵御风险能力
将逊于国外银行。加入了世界经贸合作大体系,我国有必要参照国际惯例进行监
管。对于银行业活动来说,主要应遵循《巴塞尔协议》。该协议作为西方发达国家
近百年银行业监管史中提炼出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国际业务
的各国银行。我国实行该协议,一方面,有利于争取平等待遇和优惠政策,顺利
在海外开展业务:另一方面,推动我国银行在稽核、会计、统计、清算等方面采
用国际标准,与国外银行业在同一水平和基础上以统一标准衡量其竞争。
4 3.1.3规避和防范近年来金融工具创新所产生的国际风险需要国际化的银行业监


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工具创新层出不穷。新金融工具的出现提
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了银行业的发展.但它在很大程度上把银行活动
风险从一国之内传到国与国之间,给国际金融监管提出挑战。值得一提的是,90
年代新兴金融衍生产品发展迅猛,己知的衍生工具已达1200多种,如股票期权、
股指期货等。不仅由于其杠杆效应加大了交易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而且场外衍生
工具事后可能被当局宣布无效还存在着法律风险。许多国家由于缺乏有效的内外
监管,尤其是涉及国际风险的交易缺乏统一标准的衡量与管理,导致其在衍生业
务中损失惨重。1995年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国橙县交易失利、巴林银行倒闭、大
和银行因巨额亏损而被迫撤出美国领土等都与衍生业务监管不力密切相关。回顾
我国金融市场,上海国债期市3 27风波及我国在金融衍生工具上操作失误也说明
了我国对新金融工具监管的薄弱性。
可见,随着新金融工具的迅速发展,相应的法制和监管出现真空,而传统的
监管制度和手段不足以有效地控制金融创新风险。因此,在构建新银行业监管体
系时,必须充分考虑金融创新这一领域。一方面,参照国际上现行的监管金融创
新产品的科学标准和操作方法,对新金融工具进行规范监管;另一方面,积极参
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双边、多边合作,必要时实施联合监管,从而与各国一道,
回避和减少金融工具创新所带来的国际风险,保护银行业稳健经营。
4.3.2加入WTO对我国银行监管的挑战
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
说,“中美就中国加入WTO问题达成协议,金融业的开放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经过一个阶段以后,外国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在地域和客户范围上会没有限制,
肘其实行国民待遇,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它们实行审慎监管。这样就为中国银
行业的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机遇是可以更好地吸收外国银行先进的管理方式;
挑战是,在客户竞争、人才竞争尤其是银行机制的竞争上,对中国银行业带来压
力。”金融机构将从分业竞争转向同业竞争,这对于长期处于保护,尚处于金融经
济起步阶段的中国金融界来说,的确面临着生存及发展危机。
4.3 2 1对于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来讲,随着加入了WTO监管工作的难度及工作
量将会增加
因为加入WTO,资本项目下的自由流动是一个先决条件,金融自由化是一个
基本发展方向,这对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是一个严峻挑战。中国需要一大批熟悉
外经、国际财务、国外金融法规、国际金融业务并富有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然
而中国的金融业发展与国外相比有较大的差距,金融创新能力与西方发达国家不
可同日而语,金融衍生品市场远未建立起来,这对培养具有金融全球化、自由化
监管能力的人才来说无疑是不利的。随着外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的增加,中国
经济规模将不断扩大,再加之资本项目下的自由流动逐渐放开,资本项目下的监
管将变得更重要,以防范由于短期资本外逃而形成的市场风险。
4 3 2 2对于中国的金融业主体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加入WTO对其自身也是
一个严峻考验
因为历史原因,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着资本充足率较低及不良资
产负债较多的问题。对于国有银行资产充足充较低的问题,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
行发行了2700亿元人民币特别债券用于补充国有独资银行的资本金,然而其资产
资本率与国外大型商业银行相比,差距还是明显的‘”】。至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
不良资产问题,据金融专家们估算,目前中国的银行界的不良资产高达几千亿,
而中国银行界每年利润不过几十亿,就算不发生新的危机,也得花上几十年消化。
相比之下,跨国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则轻装上阵,明显处于竞争优势。运对我国商
业银行风险监管造成很大压力。
4 3 2 3加入WTO,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冲击,给银行监管带来了
新的难度
尽管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中国的商业银行已经积累了不少经营经验和资本,
但如今加入WTO毕竟要迎接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和冲击。这种竞争和冲击主要
有以下几点:
1.在保证不发生支付危机的临界状态以下,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只有提高
营运效益才能不断补足核心资本,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但在外资银行大量进
入后,中资银行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诸如优良客户流失的问题,若他们不能发挥自
身的优势,提高服务质量,保持相当的业务份额,就会面临由业务萎缩导致的财
务风险。
2.中国四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体制性弊病十分严重,人浮于事,结构设置
重复,非生利资产比重过高。服务质量低下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外资银行大量进入中国,现有四大银行的机构规模会被迫压缩,银行就业人
员的下岗现象也会普遍化。
3.从近些年的情况看,金融透明度日益降低,而造假数字、虚报情况的现象
在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尤为严重,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中,各种矛盾较容
易掩盖,但在外资银行的业务份额达到一定比例且会计、报告、统计等制度同国
‘91倪俊等最新商业银行管理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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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相统一后,四大银行若再不提高透明度强化内部制约监管机制,就可能积聚系
统性金融风险。
4.加入WTO后,中资银行将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人才流失。中国四大
国有独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个人收入方面的·巨大差距将导致许多优秀业务骨干
“跳槽”,而人才的流失又将恶化中资银行的相对竞争地位。
5.中国金融实务界近几年正在推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这是和
世界性金融改革趋势相悖逆的一项措施。按照货币当局的初衷,分业经营分业管
理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但自1998年以来的金融状况却显示:对国有商业银行来
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际上把它们的业务范围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在
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基本服务对象的条件下,这些银行的风险实际更加
集中和扩大了。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它们的业务
投向决不会象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那样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这种事实上
的不平等将使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效益状况进一步恶化。
4 3 3面对WTO我国银行监管国际化之举措
面对加入了WTO,我国银行监管应如何审时度势、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正
如戴相龙行长指出的那样,当前要集中力量解决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资
产质量等方面的问题;要根据WTO的承诺,继续抓紧清理、完善金融法规;要
加快实现金融监管标准的国际化,提高金融监管水平;要进一步完善以间接调控
为主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水平,为我国金融业的
改革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要继续执行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有管理的浮
动汇率制度,稳步推进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可兑换进程。为实现中国银行监管的
国际化,建i义具体采取如下举措。
4 3 3 1健全法规建设为银行监管的国际化提供依据
我国现存的法规建设以“五法一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颁布
为标志,迈上新的台阶。但同时法律建设还存在着许多漏洞和问题,亟待改进与
完善。1.法规缺乏科学化管理,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的监管法规多停留在定性规
定上,如对境外分行的流动性、呆账准备计提和报表管理方面均无明确量化规定,
不利于规范管理。2.配套法律尚不完善。当前,类似央行金融监管条例、外汇管
理法、银行稽核法等配套法规尚未出台或未提出实质性内容。法规环境不完善,
阻碍了银行监管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为了使法规真正发挥指导监管工作的作用,
使中国的监管法规与国际惯例相接轨,必须在现有法规建设基础上进一步改革:
I.金融立法应适当超前。金融法规适当超前制定可发挥法律的规范导向性作
用,减少探索中的不确定性。银行业监管法规的适当超前制定,有利于改变我国
银行业先比赛、后有规则的混乱局面,增加金融管理当局监管的主动性。同时,
应当注意,立法超前并不是指法律一经超前制定,不得变更,而是指结合银行业
务实践,尤其在我国银行业逐步与国际银行业接轨的过程中,制定动态化的法律,
并允许以后修改或调整,使法规更好地指导监管实践。2001年2月9日和2月14
日,中国人民银行分别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
行行政复议办法》,规范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
行使职责,保护了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金融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同年6月8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监管指南(试
行)》全面总结人民银行的监管经验,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惯例和方法,并对人民银
行的金融监管框架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编制的。对强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工作
的系统性、连续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2.颁布“五法一决定”的细则,增强法规可操作性。遵循《巴塞尔协议》等
国际惯例,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区分监管对象,对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做出相应规定,建立监管的一整套指标体系,使监管在操作
上有所依据。
4.3 3 2面向国际银行监管原则和实践靠拢,坚持有效统一监管
随着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加快以及我国“入世”的实现,我国金融业的进
一步开放已是大势所趋。因此,建立和完善适应金融开放条件下的银行监管制度,
向国际银行监管原则和实践靠拢,是保障我国银行业安全的关键。金融开放意味
着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开拓海外金融业务。尽管我国已做过富有成效的尝试并积
累了一定经验,但距国际银行业务监管原则要求的水准尚有差距。我国应参照《银
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来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加大国际银行业务监管力度。
1.加强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统一监管。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仍然缺乏经验,
监管力度不够。随着“入世”的到来,对外资银行的持续引入及对我国经济、金
融渗透的日渐深入,强化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势在必行。(1)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
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及平等互惠政策。在实行以国民待遇为主,辅以对等互惠基本
政策的基础上,以外资银行监管原则应与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总体战略保持
一致。可通过立法途径确定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权利和监管范围,或与外资银行母
国监管当局签定双边协议,明确两国就监管范围和监管项目的职责分工,体现对
等互惠原则。在具体的监管实施上,要采用与内资银行一致的监管尺度,实行统
一的监管制度。包括制定报表制度、监管档案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现场检查制
度等。2001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了《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
引》。《指引》依据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跨境监管的基本原
则及各国通行做法,对规范境外机构的经营行为、提高国际竞争力有着积极的作
用。(2)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台作。外资银行的引进为我国金融发展
引入了竞争机制,但也带来了更多的隐患和更大的潜在风险。在我国外资银行日
渐增多的情况下,仅依靠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难以达到预期的监管目标,因此应
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合作,构筑有效统~的监管网络。在制度有关外
资银行监管法规条例时.应考虑与母国监管机构分享信息和监管合作等因素,消
除与国际监管合作要求相冲突的法律联,为实现有效统一监管营造良好的法律环
境。在对申请在华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的审批过程中,应就申请银行的综合
情况向母国监管机构进行详细、全面的征询的调查,确保外资银行引进的质量。
对外资银行的经营行为要进行整体综合评估,同时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围监管当局
的联系与信息交换,如要求母国监管者提供有关驻华银行总部及分支机构的整体
财务、经营管理、海外业务状况等信息资料,以得到母国监管者的协助,从而实
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统一监管。
2.加大对我国海外银行业务的监管力度。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产业整体实
力的增强,我国银行纷纷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入跨国经营行列。但不可回避
的是银行跨国发展所面l临的巨大风险。海外银行经营的风险隐患不仅会造成银行
经济损失,而且会殃及我国金融产业的声誉。因此应借鉴《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
原则》关于跨国银行业监管原则,对我国海外银行业务实施有效监管。(1)加强
与东道国监管机构的合作【2⋯。在遵循国民待遇和平等互惠原则基础上,应与东道
监管当局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经常交换信息,在东道国监管不力时,我国金融机
构应予以积极配合,必要时可通过现场检查、外部审计等入境协助东道国加大监
管力度。(2)严格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制度。监管机构必须对申请在海外设
立的银行机构进行全面评估,确认其具备经营海外业务的条件及应对各种突发事
件和控制化解风险的能力。与此同时,应对东道国的金融、经济、法律、政治状
m1许伟(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特点与启示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8
况进行详尽了觯,充分估计各种不利因素和潜在风险,确保我国银行海外机构能
在一个相对良好的经营环境中平衡运营。(3)建立健全海外银行监管制度。应根
据《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国海外监管实践,借鉴国外
经验,完善我国境外银行制度。包括富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基本监管制度等。
(4)加强对海外分支机构总行的监管。对总行监管的目的是使总行始终有效地管
理和控制所属海外机构的运营,包括对境外机构风险隐患的分析评估,以使总行
能及时协同分支机构对发现的风险隐患予以化解。
4 3 3 3积极参与国标监管合作
随着银行业国际化与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金融市场上可预测性减小,不
稳定性增大,在这种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下,单靠~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
已变得力不从心。加强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建立全体性监管体系的呼声与日俱
增。特别是1995年国际金融市场风波频起以来,各国和各种国际金融机构纷纷采
取监管新举措。如:美国加强了对外国银行分行交易程度和内部风险管理系统的
审查;香港金管局去年推出衍生工具的营运守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加大国
际监管力度等等。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趋势与新气象肩示我们:应该把我国银行
业监管的改革与世界各国及国际监管组织的改革与发展协调起来。加入WTO,我
国还应在下述方面对银行监管做出改进:
1.树立积极开放的姿态。我国应加快金融、贸易等经济领域的改革,创造条
件。同时主动配合世界贸易组织开展工作,如商业银行风险监管试点、人员交流
等。
2.积极培养和选拔高水平专业化监管队伍。目前,一是有必要加强对现有监
管人员的专业培训.采取到国外监管当局进修或商业银行跟班操作等形式对监管
人员进行现代国际监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二是选拔一批熟悉业务和法律,掌握
国际金融英语、统计、外汇会计、计算机等知识与技能的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中
来。
3.加快电子信息网络与监管软件系统的建设。我国目前在信息电子网络方面
还比较落后,现场稽核完全是手工操作,耗时长、效率低。因此,应尽快建立电
子计算机等现代信息系统,重点开发符合国际惯例的银行业监管软件,建立监控
指标自动化处理系统,强化信息反馈,提高统一监管的科学性与快速性,也便于
其他国家信息系统进行联网、交流,为开展联合监督提供支持。
总之,在架构适应市场经济的新银行业监管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对上述方面
予以充分重视、从而使我这银行业监管在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
合作等方面逐步和国际银行业监管靠拢,保障我国银行业稳健有序运行,推动我
国银行业国际化的进程。
结论
我国加入WTO,对我国银行业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挑
战。这一挑战尤其针对着我国的银行监管业。传统的银行监管存在很多弊端,无
法适应新形势的挑战,改革和调整已迫在眉睫。因而我们要在充分了解世界银行
监管惯例和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作法的前提下,量体裁衣,找出适合我国银行监
管体系和措施,更早实现我国银行监管国际化,并以此来保障我国银行业稳健有
序运行,推动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进程。作者通过查阅大量相关文献资料,以及
本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总结,提出了世界银行业监管趋势展望以及在国际化进
程中我国银行监管所应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其可行性仍有待进一步证实。同时随
着我国银行监管国际化改革已经拉开帷幕,这一课题也越来越引起政府及监管当
局的重视,不断有新政策出台,使我国银行监管不断完善和发展。
最后不能不提的是,由于我的学识水平和能力有限,加之时f司仓促,内容疏
忽、观点偏颇、文辞欠妥之处均可能出现在文中,恳请各位专家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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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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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佳颖《推行银联卡会带来什么影响》中国保险报2002,l(926)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