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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12政府监管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

西南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政府监管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
姓名:王守轩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金融学
指导教师:卓志;蔡春
19990501
论文摘要
本论文着眼于政府监管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政府对保险
业监管的核心和终极目标在于维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此目标的
达成赖于政府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出科学的评估。论文从政府对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和偿付能力边际评估两个层次上展开论述。
划分偿付能力的评估和偿付能力边际评估的必要性在于二者间的差异
性、各自的不完善性和内在联系性。论文的最后对构建我国政府监管
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作了一些探索性的思考。论文的主要
内容与观点如下:
1.一个完整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包括了三个层次和主体上的监
管,即保险公司自身对其经营风险的防范与监管,这是保险业监管体
系中微观层面的监管;二是保险同业公会对保险公司中观层面的监
管;三是政府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宏观层面的监管。.
2.在保险业监管的三个层面中,保险公司自身对其经营风险的
微观层面的防范与监管是整个监管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政府以法律、
法规为支撑的对保险公司宏观层面的监管是整个监管体系的关键和保
证;保险同业公会对保险公司中观层面的协调与自律是整个监管体系
的重要的补充和辅助。
3.在政府对保险公司的宏观监管中,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
管是整个监管的核心和终极目标。
4.偿付能力的监管既包括了政府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
力的监管,又包括了保险公司自身对其偿付能力的监管。二者有一致
的一面,也有相互矛盾和冲突的一面。总体上说,在一个成熟和完善
的市场上,二者一致的一面占了主角,这种相辅相成的作用是二者在
充足的博弈后作出的合作的结果。
5.政府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包括了定性和定量,日常
性和阶段性两个层次上的监管,即对保险公司狭义上、定性上的偿付
能力(SolvencY)的监管和对保险公司定量上的偿付能力边际
(Solvency Margin)的监管。定性意义上对一家公司偿付能力状态
认定的前提和基础是对该公司实际偿付能力边际的评估与认定。实际
偿付能力边际与法定偿付能力边际的不同关系,最终决定着对该公司
偿付能力状态的认定。
6.对偿付能力的日常监管与评价,主要是从静态角度,运用过
去的一些财务资料和经验,建立一套财务比率指标体系。通过对这些
财务比率指标的平时的各种财务检查,来验定这些比率处于何种区间
内,从而大致推定该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无论这些指标设计的多么
合理和科学,由于它的设计是基于过去的财务资料和经验,只能在某
种程度上起到早期预警的作用,而对该公司在当前业务规模下的实际
偿付能力边际却无从认知。
7.对偿付能力边际评估的考察,主要是从会计等式的视角,分
别考察了等式左边对资产的评估、负债的评估;等式右边对股东权益
构成内容的评估与认定,包括对风险资本的认定与总准备金的认定
等。无论是对资产的评估,负债的评估、还是对风险资本与总准备金
的评定,主要是面向未来,设定一定的不可接受的概率,运用精算技
术,由政府监管部门核定出保险公司需要保持的最低偿付能力边际一
法定偿付能力边际。监管部门通过对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边际和法
定偿付能力边际的比较而作出对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状态的评定。
8.在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评估中,还有一些非经济因素的影
响,如公司经营者本身的履历和经营理念等。对其影响的考察可以有
两种不同的方式,一者是把其视为非独立因素来考察其对其他独立因
索的影响;二是把其视为一个独立的因素而确定不同情形下的风险系
2
数。
9.产、寿险的差异性导致监管部门在制定法定偿付能力边际上
亦有所不同。因此,对其各自的个性考察不能忽视。对寿险来说,由
于保单期限较长,影响偿付能力边际的因素主要是资产价值的波动及
附加安全费用的影响。对于产险来说,由于保单期限较短,+影响偿付
能力边际的因素主要是赔付波动的影响。
10.构建我国独具特色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体系是一项系
统的工程,这应包括了事前的预警系统、事中的监管与评估实际操作
系统及事后的处理系统。我们只有在长期的实践中借鉴国际先进经
验,更重要的在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去不断地总结和探索。
Abstract
This di ssertation is designed to explain mainlY the
eva]uatjon of insurance companies solventY under the
governmental supervation.The core and final goa] of
governmental supervation on insurance companies rest on the
maintaining of insurance companies’soivency,which can be
reached with the scientific evaluation of the insurance
companies’solvency by the government.The dissertation develops
its diSCUSSion in two aspects:the government’s evaluation of
the insurance companies’solvency and its solvency margin.The
necessity of such evaluation by the government 1 ies on their
differences,incompleteness and inner connection.In the
end,thi 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exploring thoughts on the
buildup of the solvency evaluation system under the governmental
supervation.The main ideas of thi s dissertation go as follOWS:
1 A complete supervation system of insurance industry
includes three different levels of supervation:the self—
supervation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on its own operation risks,
the mi cro—leve]ed supervation in the wh01e system:the
second-leveled supervation by the association of the insurance
companies:the macro一1eveled supervation on insurance companies
by the government.
2 Among the three 1evels of insurance supervation,the
micro一1eveled supervation by the insurance company itself is the
basis and precondition in the whole supervation system;the
macro—supervation by the government’s laws and legislation is
the key and guarantY of the wh01e supervation system:the
middle一1eveled coordination and restriction by the asSOCiation
of the insurance companies is the important supplement and help
on the wh01e supervation system.
3 In the macro—supervation on insurance companies by the
government,the core and final goal of the whole supervation
system is the supervation on insurance companies’solvency.
4 The supervation of solvency includes the government’s
supervation and the insurance company’s self-supervation on its
solvency.There is both consistent and complicting in these two
kinds of supervation.On the whole,consistency in these
supervation dominate on a mature and complete markets,which is
the result of their eooperation after enough game—playing.
5 The supervation on insurance companies’solvency by the
government includes qualitatire and quantative,everyday—
performed and stages—performed supervation.In other words,it
is the supervation on insurance companies’qualitative solvency
and the supervation on insurance companies’quantative solvency
margin.The precondition and basis of the acknowledgement of a
company’s solvencY in qulitative terms i s the evaluation and
acknowledgement of its actual solvency margin.The differ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ctual solvency margin and the
statutory solvency margin will finally determine the
evalutation of the company’s solvency status.
6 The everyday supervation on insurance companies’solvency
and evaluation of the actual solvency margin was conducted
mainly by using the past finacial materials and experience and
2
making out some finacial ratio indi ces.By conducting the
everyday check on these ratio indices,the span withifl these
ratio indices lying will be determined,which can only be used
to predict the company’s solvency status as an early warning
system.while the actual s01vencY margin of the companY under
such busifiess scale remains unknown.
7 The study of the evalutatioff of the actual solvency margifl
is made in terms of the accounting equilibrium.It covers the
evaluation of the 1eft side named assets and liability ifl the
equilibrium,and the evaluation of the parts of the ownership
in the right side of the equilibrium,including the
acknowledgement of the risk capital and the overall reserve.When
the statutory solvency margin is set,the evaluation of the
assets,liability and the risk capital are all mainly conducted
with the knowledge of mathematic stati stic and the
actutary,facing the future and designing the unacceptable
probability level,to evaluate in dynamic terms.While the actual
solvency margin of a company is got by using the actual
materials.The final conclusion about a company’s solvency status
i s reached by comparing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actual
solvency margin and the stutatory solvency margin.In general
terms.the actual solvency margin should be above the statufory
solvency margin to meet the governmental requirements.
8 In the evaluation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s s01veflcy,there
are some nOB—economic factors involved,such as the background
about the general manager or hi s minds about operation.Their
study CaD be made ifl two ways:one i s to study the effects of these
3
factors as nOD—independent factors on the 0ther independent
factors:The other iS to take these factorS as an independent one
and to decide the different risk indices under different cases.
9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1ife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the propertY insurance companies alSO 1cad t0 some di fference
in their statutory SOlvency margin.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make a respective study of these two kinds of statutory solvency
margin.As for property insurance companies,most ri sks affecting
solvency margin arise from the uncertainty of payments,while the
1ife insurance companies arise the fluctuation of assetS’market
valtle and other factors.
10 The construction of Chiha’S characteriStic evaluation and
acknowledgement system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S solvency iS
a systematic project.The system includes the early warning
system,the specfic supervation system in the process and the
afterwards dealing system.To fulfill thi S great task,it i S
necessary for as to learn from advanced experiences abroad in
the long~time practice.What iS more,we should adapt them to the
practical Situations in China for an ever—going exploration.
4
刖暑
卜一】选题思路’
(一)选题背景
(1)1997年4月24日,日本日产生命保险公司因不良资产扩大、
股票投资和资金运用失败而被迫宣布破产。同年7月开始的东南亚金
融危机是金融风险的又一次大曝光。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无不把金融
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作为一个主要的课题来研究。保险业一向被认为是
与广大公众的利益有着密切联系的经营补偿或给付的特殊行业,因而
许多国家都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的监管。
(2)1995年6月30日我国《保险法》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业
将逐步向法制化、正规化和现代化迈进。中国潜力巨大的保险市场,
已为世人所瞩目。中国保险业将分阶段、有步骤地对外开放,将逐步
形成一个由中方投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保险公司构成的多元化
保险市场。在面对良好机遇和广阔前景的同时,起步不久的我国保险
业承受着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和不断创新的双重压力,保险公司经营被
置于富有挑战和激烈竞争的保险市场之中。作为经营保险这个特殊行
业的我国保险公司无论在技术还是经验上对自身的经营风险防范的举
措捉襟见肘,因而加强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就更为重要。在政府对保
险业的监管活动中,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整个监管的核心和
终极目标。
(3)1998年11月i8日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保监会)在中国保险业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成立标志
着政府在对保险业监管的独立性上和监管力度上都将进一步加强。这
将对2l世纪的中国保险业迅猛和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4)目前,国内保险理论界对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还远远不够,
这种不够既表现在研究的广度上,又表现在研究的深度上。研究层次
也还停留在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定性分析上,如何通过数理技术使偿付
能力的监管量化的研究还为数不多;虽然对发达国家政府对保险业监
管的理论和技术上研究和借鉴颇多,但对国内外的差异性研究不多,
因而,在借鉴上多少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因此,选择这一课题,具有
时代性。
(二)选题出发点、主旨和研究意义
(1)选题出发点和主旨
一个完整的保险业监管系统应该是包括了以下三个层次的监管:
一是政府以法律、政策、制度为保证和支持的对保险业宏观上的监管
与防范:二是保险同业公会通过共同签定的同业公会条例对保险业中
观上的行业监管j’三是保险公司通过自身加强经营风险的防范与监督
对公司自身的微观监管。在这三个层次中,保险公司自身加强经营风
险的防范与监督是整个系统有效的基础。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树立既是
监管主体,同时又是被监管对象的观念。政府监管部门对保险业宏观
上的监管是整个系统安全的关键,而政府监管活动的效果如何,关键
不在于实施监管的主体由政府哪一个部门来承担,而在于监管的参与
力度与监管手段的选择上。保险同业公会中观上的对保险公司的行业
自律监管是整个系统有效实施的补充。毕竟,这种靠市场道德来维持
的监管活动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因而实施力度和执行效果上就会
受到限制。
偿付能力的监管作为政府宏观监管活动的核心和终极目标,不仅
涉及到定性意义上对一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价,还包括了定量角
度对一个傣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这就引入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边
际的概念。。考虑到监管活动的成本与效益原则及有限监管资源的合
理配置,定性意义上的评定侧重于日常的监管活动,而定量意义上的
评价因需投入大量的监管资源,故而侧重于阶段性的、年度性的。一
般年度末通过对一家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边际值与法定偿付能力边际
值的对比,从而对该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作出评价。定性意义上的评
价是基于定量对比所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的。因此,定量角度对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边际值的认定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定性评价结论的科学
与否。本文的出发点和主旨正是站在政府监管者的角度来探讨如何实
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边际值的科学评估,从而对被监管的保险公司
的偿付能力状态作出科学的评价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2)研究意义
“研究”这个词用在笔者这里有点大词小用。且不说国内理论界
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资料难以收集等困难,就是笔者
本身的学识和水平也不足以用研究这个词来评点,更谈何意义。但本
身对这个课题研究贡献的大小并不适用于课题研究本身对保险业发展
的意义。我国的保险业正如我国的整个经济一样尚处于发展阶段,市
场不但不成熟,也不完整。而刚刚发展和起步的保险公司本身对自己
经营风险的防范和监督不仅存在着技术和经验上的不足,就是这种自
身经营风险防范的意识也同样不是自觉的。转轨时期的双重压力给政
府监管部门的实际监管工作增加了更大的难度,政府如何使这种监管
工作高效是政府监管部门和理论界都应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本文讲,
如果说“研究意义”的话,也就权作抛砖罢!
(3)研究对象的范围界定
在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上,从产权角度分,存在着中资、中外合
资、外商独资等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为了研究问题的集中和方便,
本文所称的保险公司均指中资保险公司。而从公司的组织形式上包括
了《保险法》规定的两种组织形式。从公司分业经营的原则看,本文
着重于财产保险公司,但对于寿险公司及其二者的差异性亦作了分析
和比较。当然,这并不是说研究其他性质的保险公司不重要或对该研
究可以代替和推广至对其他性质的保险公司的研究,只是由于篇幅所
限,为研究问题的集中,特作出如上研究范围的界定。
[二】论文结构和主要内容
(一)论文结构
论文总体上包括了前言、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
部分、第五部分和结语七个部分的内容。论文的主体部分安排在中间
的五个部分中。在前言中,对选题思路、研究方法、和论文主要内容
等作了简单的介绍。在结语部分,对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作了一个
综述。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的写作意图在于通过对政府对保险业监管的属性分析这
一理论上的静态分析,引出政府对保险业监管的核心和终极目标在于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科学评估。第二部分则在对偿付能力和偿付能
力边际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了比较细微和深入的分析的基础上提
出了偿付能力状态的评价是建立在对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边际和法
定偿付能力边际的对比的基础上,并且分析了偿付能力评估和偿付能
力边际评估的差异及内在联系。这就转入了对偿付能力及其边际的实
际评估问题上来。
第三、四部分是从动态角度对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及边际的
评估操作上作一说明。以影响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边际值变化的因素
为线索,从偿付能力的评估和偿付能力边际的评估两个层次上展开来
论述。这两个部分构成了本文的重心。
第五部分对构建我国独具特色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边际评估体系
中的一些探索性的思考。
[三】研究方法和逻辑主线
(一)研究方法
本文在研究时采用了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
态考察相结合以及比较研究等方法。由于本文的立足点是站在政府监
管者的角度,这本身就带有了明显的价值取向。需要说明的实证分析
的研究方法在具体运用时有两种形式:一是采用经济计量方法,通过
对大量的经济统计数据的观察和分析,按照既定的理论前提进行加工
处理,得出相应的结论和观点:二是采用经验验证和逻辑推理方法,
对大量存在的经验事实进行分析和判断,得出相应的结论和观点。本
文主要以后一种实证分析方法为主,这基于资料收集的局限性。理论
上的静态分析和实务上的动态考察已在论文的主要内容部分作了说
明。由于我国的这一研究还不深入,而国外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赣管
及评估方面的研究已较为完善,因而,比较研究方法的采用也在所难
免。
(二)逻辑主线
在第二部分中,通过对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边际两个概念的内涵
和外延的分析,指出了政府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态评价的
科学性、准确性与否,取决于政府对该公司实际偿付能力边际的认定
与法定的偿付能力边际的比较关系判断。因而如何对保险公司的实际
偿付能力作出科学、准确的评估成了政府决策的关键和基石。围绕这
一主线,在各个部分分别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和阐述。
由于本人的学识和水平有限,加之国内对这方面研究的资料有
限,而国外的资料在收集时也面临着很大的难处。不用说不足,就是
错误的地方也可能存在很多,希望能得到广大专家和学者的批评指
『F f
一、政府对保险业监管的属性分析
1995年6月30 B,第八属全国A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西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是叛中国第一部僳险法.
也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它的颁布,标志者我国保险业进入了依法管
理的瓿阶段,1999年ll窍18 B傈监会的或立.掀于}7却政府羁保
险业的监管的新篇章, ~
[一]政府对保险业监管介入的原因
有关政府缘何介入保险市场的原因和论述颇,多,这里面既有对保
险业监管一般性的论述,又有对保险业监管特殊性的分析。
(一)保险业监管的一般性。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着缺陷,没
有管理的竞争流弊甚多,而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和保证整个市场
的发展稳定有序有必要对市场进行一定的调节。概括起来,无非三点:
一是保险业向来有“社会稳定器”之称,为确保国家宏观经济的顺利
发展,国家必须扶植和监管保险业的发展,把保险业列入国家宏观经
济的轨道,确保保险业与国家宏观经济的同步协调发展。二是维护保
险市场的秩序的稳定,规范保险市场的行为,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
避免保险公司经营的失败。三是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
险业经营的数理基础在于大数法则的应用,即多数人以缴付保险费的
形式组成保险基金来获得意外情况下的经济保障。倘若保险人一旦经
营失败,广大的被保险人在经济保障上将蒙受重大损失,因为被保险
人不能象一般消费者那样在工业企业倒闭时可以无代价地转移消费。
政府的调节是一种第二层次的调节,它的调节手段、调节力度、调节
范围并不能由政府随意地决定而取决于市场能否进行调节及调节的效
果如何。保险市场作为整个市场的一个子市场,它同样不可能解决市
场中的一切问题,因而政府有必要通过监管等方式对保险市场进行调
节。
(二)保险业监管的特殊性分析。由于保险产品的特色与一般有
形商品不同,消费者个人无法鉴定产品的价值,并且必须先付费而后
享受服务,而事后从产品所获得的效用可能与消费者购买时的预期不
同。此外,保险契约所涉及到的相关知识,一般消费者无法了解;而
保险价格的计算,更非购买者所能讨价还价。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全发展,有必要依靠政府的介入规范。与一般产业
不同,保险业监管的特殊性突出地表现在:
(1)保险经营的未来性。由于支付价格与享受服务的时间差的
存在,保险人的补偿或给付承诺届时能否实现便成为被保险人关注的
焦点。而保险人承诺的实现赖于保险人充足的偿付能力,因为唯有偿
付能力的存在,保险交易才具有意义并且值得信赖。因而政府对保险
业监管的首要目标即是维持保险入的偿位能力的存在。凉毯袈专:繇
一,因为保险会计的复杂技术,一般消费者无法自行评估或监督保险
人的偿付能力,因此为保障公众利益,政府必须代替消费者监督保险
人的偿付能力:第二,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如同银行一般皆
受大量消费者之存款,因此对于存款人负有财务信托责任。由于保险
公司在某些方面与金融机构近似,如都是负债经营为主体,在设定的
条件满足时具有偿还义务。因此其偿付能力必须受劐严格的限制,以
稳定社会大众的信心。最后,意外危险所造成的损失相当严重,与普
通商品的损毁不同。倘若保险人无法实现其补偿职能,消费者可能因
意外损失而陷入经济困境,而一般产品制造商破产,仅是无法兑现产
品保证或是造成产品修理困难,消费者并不至于发生经济危机,因此
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较之一般厂商,必须特别受到政府的监督。
(2)保险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自由竞争的市场必须是买卖双
方对于产品都有充分的资讯,任何个人无法左右产品的价格,在此种
情况下,藉Eh市场供求发挥拉锯制衡的优点,以达成最佳的消费组合。
然而保险市场未能符合自由竞争的条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于产品
的知识并不对等,无法充分发挥拉锯制衡的优点,因此必须依赖政府
监管机关的介入,以弥补双方的不对等地位。此种不对等的地位,一
方面表现为保险契约的附和性,保险契约文字冗长且艰深,有时并包
含法律专业知识,~般大众无法了解其意义,消费者保险知识的不对
等构成了此种买卖资讯的不对称: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保险契约的以小
换大的射俸性,可能使保险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倘若被保险人未能秉
持诚信原则,确实告知与危险相关的重要事实而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
策,对于保险人而言并不合理。另外,道德危险和逆选择的存在同样
使保险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为求保险交易的公平合理,必须借助
于政府的监管介入。
(3)保险费率(价格)的预测性。自由竞争的市场上的价格是
由供需双方均衡而决定,但对于保险市场而言,却有许多特定条件的
限制,例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信息的不对称性,因而自由竞争并不必
然是最适合的定价模式。由于保险价格决定于成本发生之前,若干险
种往往需要三、五年以上的时间才得以完全确定损失成本,因此保险
产品的价格完全依赖于统计资料与预测技术。对于个别消费者而言,
几乎不可能拥有决定价格所需的资料与预测技术,于是保险价格多半
是由保险人所决定。倘若保险人联手抬价,消费中者将增加额外负担;
反之,若是保险人彼此杀价竞争,消费者虽然支出低廉保费,但是却
可能面临保险人无力偿付的危险,最终受害人一方仍然是被保险人一
方。而政府介入保险价格的监管,还有助于维持保险市场的交易秩序,
对于小型保险人的成长尤为重要。小型或新成立的保险人,由于业务
量较小,可能无法拥有充分的统计资料以预测损失,或是由于人力不
足缺乏专业技术人员,难以制定适当的价格水准,市场存在的是一种
“跟随型”或“领导型”价格格局。对于小型保险人而言,有时受到
大型保险人削价的压力,而此时政府的介入,对于小型保险人而言
无疑是一项重要的贡献。
[二]政府监管在保险业整个监管体系中的地位
一个良好的管理体系应该是一个封闭的管理体系;一个完善的监
管体系也只有在被监管对象的积极参与下才可行和有效。换句话说,
保险业的监管也只有在保险公司本身具有强烈的自我经营风险监管意
识下才简单和高效。作为保险业的监管体系,应是包括了以下三个层
面的有机综合体。
作为微观主体的保险公司对自身经营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构成了保
险业监管的微观层面的监管。这是整个监管体系的基础与前提。其基
础地位的重要性来源于保险公司本身在保险业监管体系中的双重身分
的特殊地位决定的。一方面,相对于政府和同业公会来说,保险公司
处于被监管的地位,而作为“经济人”的市场主体在谋求自身利益最
大化的过程中,面对政府和同业公会的监管,保险公司并不时时、事
事自愿接受的,它总是在可获得的利益与违背政府或同业公会的规定
所应承担的成本之间权衡而抉择,因而使政府或同业公会的监管面临
着挑战与困难。作为监管主体无论是政府还是同业公会,其监管效果
的关键在于采用的何种监管手段、方式及其达到的监管参与力度。这
种参与力度的界定既有定性方面的,又有定量方面的。但无论如何,
这种参与力度毕竟是“参与”而不是被监管对象自身的一种自觉行为。
自觉行为所引发的角色换位便是保险公司自身成为监管主体,同时自
身又是被监管对象。保险公司对自身经营风险的防范不仅保证了公司
本身的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也使政府和同业公会的监管易行和高效。
保险业监管体系的第二个层面在于保险同业公会的中观层面的监
管。同业公会作为中介性的社团组织,其监管的意义在于使市场主体
发挥横向间的相互监督,遵循市场的共同规则,以保证市场的有序发
展。这种自律性的同业公会的监管并不具有强制性,因而其执行很大
程度上靠同业主体的“市场道德”。国外保险业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
保险同业公会组织,而我国这方面刚刚起步,完善或完整统一的保险
同业公会组织还未建立。如果进一步思考,除了我国市场发育不成熟,
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下,我国的文化传统又给中介性质的同业公会的
地位的确立提供了多少经营哲学和文化底基还有待商榷。在我国的文
化传统下,人们更多地重视外部权力的强制性,而对无强制力作后盾
的自我规范却重视不够。
保险业监管体系的第三个层面是政府对保险业的宏观监管。应该
明确的是既然政府的监管是一种宏观上的监管,其宗旨在于保护保险
交易中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维护保险业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句话,在于创造一种环境,保证保险交易按交易规则的顺利进行。
而要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首先在于保证市场主体的稳定、持续存在。
从交易一方的被保险人来说,如果其正当合法利益得不到实现,其就
会退出交易,无论是交易规模的减小还是参与交易人员的减少都有背
于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的数理基础。而从交易另~方的保险人来讲,
其稳定、持续的存在要求其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因而保险监管的重点
与核心也就落在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监管上。另~方面,保险本身的
特性也要求保险人树立永续经营的观念,具有坚实的偿付能力。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做出如下的概括:在我国目前及今后一段时
间的保险业监管中,作为微观层面的保险公司自身经营风险的防范与
监管是保险业监管体系的前提和基础;而政府对保险业的宏观监管是
保险业有效监管的保证和关键;同业公会的中观监管层面将对保险业
的监管发挥重要的补充、辅助作用。
[三]政府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重点与难点分析
前文中已述,保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而存在,则经营保险的公司
无疑就成为社会稳定的执行机构或重要因素了。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
实质就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使其偿付能力与其所承担的社
会经济责任相对应。因此,政府对保险业监管的首要目标和终极目标
在于维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公司的偿付能力
的丧失的呢?从这些原因中,我们可看出政府对保险业监管的内容、
重点与难点所在。请看下表:
表l美国1969—1990年财产保险人丧失偿付能力的主要原因
原因- 公司数目百分比(%)
定价不当而使赔款准备不足86 28
业务过度成长64 2l
欺诈行为30 10
资产高估30 10
业务重大变更26 9
再保险安捧失当21 7
巨灾损失17 6
其他28 9
总计302
4
100
y
Insuranee.1969—1990.”Best Review,Aug·1991,P‘21
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针对保险人的经营运作、从开业授权、营业
监督、以至结束清算,各阶段均有若干限制规定。具体分为业务监督
与财务滥督t。保险业务监督的范围广泛,包括了展业、承保、理赔、
核算的全过程。首先是保险产品本身的监督。目前多数国家均要求保
险人,无论是寿险或是财险,保单上市前必须送交主管机关审核并取
得核准,否则不准销售。其次是有关保单销售过程及保单的核保过程
的监管+。不得对于相同危险程度的客户,适用不同的评判标准,或施
以不公平的待遇;第三是承保能力的监督。为防止保险业务的数量过
度迅速,而财务支撑能力无法同时提高的危险,政府更直接限制保险
人的承保业务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净值的某一倍数。保险业务监督的一
大重心,是有关保险费率的监督。因为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消费者的
负担,丽同时又是保险人维持偿付能力的基础。因此,在费率的制定
上必须符合三项原则:(1)充分保障原则,事实上,由于定价不当而
6
使赔款准备不足而导致公司无偿付能力的占很大比例,但由于巨灾风
险的存在及保险损失成本的事先不确定性,充分保障的原则有时并不
易达成。一般而言,危险变动愈大而不易预测的险种,政府通常允许
较高的附加保费,以为额外危险准备金;(2)合理负担原则,这要求
净保费必须根据损失率的经验调整,同时对于附加保费的比例也有比
率限制,包括佣金率、管理费用率、以及利润率等,以使费率足以反
映损失成本,且顾及社会大众的消费能力;(.3)精算公平原则,要求
费率必须公平反应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也就是相同危险的被保险
人,必须适用相等的费率水准。精算公平与社会一般意义上的公平概
念并不一样,尤其社会常倾向同情弱势团体,而对于保险制度而言,
费率乃是反映危险程度,财富高低与危险程度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并
不需要适用较高或较低的费率。在费率的规范方式上,财险与寿险亦
有所不同,一般上寿险费率并未直接管制,而是采取间接规范的方式。
保险业监管的最重要目标,在于维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而偿付
能力在财务上得到较为完整的体现。政府对于保险人财务面的监管,
主要包括会计报表的规定、投资组合的限制、以及偿付能力的监督等
三个方面。保险公司必须依据法定会计原则(SAP)编制年度报表;而
监管单位对于年度资讯检查的重点,在于确保偿付能力要求符合,以
及肯定资产与负债的评价方式。保险会计的编制基础多采用清算基础
而不是持续经营假定,其目的在于采取保守的态度以保证公司的偿付
能力不致高估。由于投资收入往往是寿险公司给付的重要来源,因此
投资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保障的实现,因而政府对保险公
司财务监督的另一重要方面是有关资产投资组合的规定。其手段一是
规定可投资对象的范围界定,另外是要求分散投资组合,以避免所有
投资集中于某一类资产带来的风险累积。如果此种意义上的规定是一
种定性要求的,那么在定量分析上如何科学地评估保险人的投资资产
的价值,进而准确确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应是保险监管机关的一个
难题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政府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其边际的监管
廉膛公司通过事先髓质膨保俭费裙景窟采的基金,盾孝在秉栗镶
险葫阃内被保险入发生保硷责任范国内的事故或达翻约定期限时.保
险人疆行赔偿或绘l寸的责任,责任的存在要求保硷久具有足够的偿卡毒
锈力,扶政府监管的角发.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溢管是保险业监管的
核心和终极g标。
[一】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边际
“偿付能力”这个词用在不同的场合有着具体的不同的含义,有
时指偿付’能力,有时则指偿付能力边际。而实际上,这两个概念则是
各有其真体的涵义。因此,有必要对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边际这两个
概念作一下辨析。
(一)偿付能力的涵义
偿付能力,又称偿债能力,就保险公司讲,指保险公司的赔偿或
给付能力。它是从定性的角度表述保险公司的资产与负债之间的一种
关系,不同的资产与负债的关系使保险公司处于不同的偿付能力状
态。从资产负债表上看,广义上的保险公司的负债包括内部负债和外
部负债。前者具体指保险公司的股东权益,由资本金、总准备金(或
称自由准备金free-reserve)、未分配利润三项构成:后者主要指保
单负债昶二:_般负债。保单负债主要是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保费准备
金和赔款准备金两项,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即保险人对被保
险人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要在保险期间内,以保险事件的发生为
契机,以保险赌偿或给付的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一般负债则指除保
单负债外的与一般企业类似的应付帐款等,这部分在保险公司的外部
负债中占较小的比例。从政府监管视角上所指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与
上面的差异在于对资产概念的理解上。政府监管视角下的资产并不是
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概念,而是“认许资产”的概念。在保险投资开
放的国家,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多样,政府监管部门为了防止保险公
司的投资过度地依赖于某一形式而对在一具体资金运用形式上的比例
作出规定。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及其边际评定时,只承认规定比
例范围内的资产,即“认许资产”。股份公司和相互公司是保险公司
最主要的两种组织形式,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在偿付能力的内涵和要
求上是有所不同的。本文所讨论的对象限以股份公司。以下以股份公
司为例,莸们可得出下面的对应关系:
1.外部负债之和小于认许资产总额,即股东权益为一个正数,则
对应着保险公司有偿付能力;
2.外部负债之和大于认许资产总额,即股东权益为一个负数,则
对应着保险公司无偿付能力或丧失偿付能力(Insolvency)。
(二>偿付能力边际的涵义
那么,偿付能力边际又是一个什么概念呢?我们知道,保险责任
准备金的基础是保险期间的索赔期望或损失期望。如果保险期间的实
际索赔或实际损失总是与索赔期望或损失期望相等,那么保险公司只
要将总资产维持在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相等的规模上就足以偿付全部债
务了。然而,由于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实际索赔总是偏离索赔期望,
二者一致只能是偶然的巧合。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在总资产与由保险责
任准备金构成的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之间保持一个足够大的裕量,以应
付可能发生的实际索赔大于索赔期望时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这个裕量
称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边际。
偿付能力边际是从定量角度表述在任何一个指定时点保险公司偿
付能力状态的一个数量概念。从动态的角度说,如果用t表示时刻,
A(t)表示t时刻的认许资产,L(t)表示t时刻的外部负债,z
(t)表示t时刻的偿付能力边际,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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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A(t)一L(t)
保险公司在某段时间内具有偿付能力,可以表述为:在此段时间
的任何时刻t,保证公司的认许资产大于负债。即在此段时间内的任
何时刻t,有Z(t)≥0。
从静态的角度看,它与偿付能力的关系是在偿付能力边际范围
内,保险公司都是有偿付能力的;反之,则称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
或无偿付能力。其数量上对应于保险公司的内部负债,即构成股东权
益的资本金、总准备金、和未分配利润三项实际内容。由于总资产与
外部负债(保险责任准备金)总是不断变化的,受之影响的数量概念
上的偿付能力边际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而,偿付能力边际在不同的
规模情形下,存在着三个不同层次的概念。
(1)最低偿付能力边际(Millimum S01vency Margin,简写为
M.S.M)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在理论上应当
保持的偿付能力边际。是运用数理科学求得的偿付能力边际理论值,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险公司的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内在联系。因而,
对于政府监管部门制定法定偿付能力边际具有指导意义。理论上的最
低偿付能力边际的计算方法大体有三类: (1)比率的方法; (2)风
险理论的方法; 【3)综合的方法。三种方法考虑问题的角度有所不
同。比率的方法是在给定的不能偿付概率(通常不大于0.006)条件
下,研究赔付额、已赚保费、费用等对偿付能力边际的关系。风险理
论的方法则是考虑索赔波动对偿付能力边际的影响。综合的方法既考
虑负债的影响,。.又考虑资产的影响。
(2)法定偿傅能力边际(Statutory Solvency Margirl,简写为
s.S.M)是政府监管机关依据立法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保持的偿付能力
边际,与最低偿付能力边际存在着密切睽系,是在参照理论上的最低
偿付能力边际值,同时经过经验权衡,由主管机关选定的。各国对保
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边际的要求不尽相同,计算方法也各异。一般法定
偿付能力边际值要大于最低偿付能力边际值。
(3)实际偿付能力边际(Actual Solvency Margin,简写为A.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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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保险公司实际保持的偿付能力边际。实际偿付能力边际不得小于
法定偿付能力边际,否则,政府主管机关就要进行干预,要求保险公
司增资或增加总准备金,使A.S.M达到s.s.M的水平。A.S.M达到s.S.M
的水平,仅仅表明该保险公司具备了法律要求的偿付能力边际,但是
否处于最优状态则要另作分析。首先,s.s.M对整个保险行业来说的,
一般是合理的,但对个别保险公司讲,要在满足s.s.M的基础上,根
据自身承担风险责任的特点,测算适合自己的A.S.M。其次,适度的
偿付能力边际的规模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权衡后的选择,安全与效率
的矛盾同样制约着实际偿付能力边际的算定。单纯从财务安全的角度
考虑,可以选择较高的A.s.M。但这样会带来两个不利的结果:其~
是在营业规模和赢利规模不变的条件下,资本的增加意味着投资报酬
率的下降,进而降低公司的竞争力。其二,在投资报酬率下降的条件
下,增资本身也会发生困难。总之,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边际保
持在什么水平上最优,是一个要由公司根据自己的发展战略、经营状
况和经验进行选择的问题,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请参看下表:
表2 1990年欧洲20个国家的245家保险公司(财险)A.S.M分布表
A.S.M(%) 公司数(个) 频数(%)
<10 3 L 2
11—20 29 11.9
21-30 42 17.2
3卜40 4l 16.7
4l一50 36 14.7
5l一60 25 10.2
61-70 19 7.8
71—80 10 4.0
81—90 10 4.0
9l一100 4 1.6
>100 26 10.6
合计245 100
注:i.A.S.M=股东权益/净已赚保费
2.资料来源:EUROPEAN INSURANCE YEAR BOOK 1991
[二]政府对偿付能力和偿付畿力边际的监管剖析
<-->政府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
政府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边际的主要监管内容包括:
(1)关于偿付能力的控制。其中包括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总汗
备金及未分配盈余的规定。目纣{
(2)关于偿付能力边际额的规定。对偿付能力边际最直接有效≮
的管理就是规定法定最低偿付能力边际,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
能力边际在法定最低偿付能力边际之上。其规定的实现还赖于相关地
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最大自留额和整个公司的最大自留额的规定,以保
证整个公司的总承保金额小于或等于总承保能力。
(3)对保险资金的控制。对保险公司资金控制的目的在于掌握
公司一部分实有资金,确保及时履行保单责任以及限制保险公司的资
金投向,确保保险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
(4)在财务会计上的规定主要指资产和负债认定在财务会计上
的相应规定、财务检查制度及财务会计报表的相应处理要求等。
(5)在其他方面的规定如不同险种的偿付能力边际的差异及监
管人力资源的需求。
在偿付能力监管的两个层次中,第一个层次是从定性角度来说,
也就是对偿付能力的正常监管。在正常经营下,保险公司厘定适当、’
公平、合理的保险率,自留与其净资产一致的保费风险,并提足各项‘
准各金,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保险公司就能处于有偿付能力的状态。
而从监管的具体内容上看,主要体现在对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的经营
规则的监管,如保险费率、承保能力、各项准备金、投资范围等的监
管。第二个层次的监管是从定量角度来说,也就是对偿付能力边际(或
称偿i,/能力额度)的监管。正如前面所述,实际索赔或损失期望与预
期索赔或损失期望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为保证偿付能力的稳定性,
保险公司必须保持一个裕量,这也就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边际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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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具体表现在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保持的法定偿付能
力边际(S.S.M)。如果一家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边际(A.S.M)小于
珐定偿付能力边际,政府就要进行干预。
{各国的国情不同。因此,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上也不尽
目。一种形式是只从定性角度通过对保险公司经营各环节的监管来
;定保险公司只要遵照了这些规定,保险公司就是或就应该是有偿付
能力的:另外一种形式只是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保持的法定偿付能力边
际,如果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边际保持在法定偿付能力边际或其
上,则认为保险公司是有偿付能力的。其根据在于保险公司只要在法
律和道德范围内以负责的态度经营,政府就不应干预(freedom
responsibility)。还有一种形式是既从定性角度通过对保险经营各
环节的监管来保证偿付能力的实现,又从定量角度通过法定偿付能力
边际的规定来保证被监管保险公司处于有偿付能力的状态。但如果作
进一步分析的话,三种形式实际上并没有实质性差异。因为保险经营
的各环节处理如果不当,如保险费率定的不合适、保险准备金不充足、
保险投资不合乎法律规定,那么实际偿付能力边际就必然的会受到影
响,实际偿付能力边际就可能不符合法定偿付能力边际的要求,偿付
能力的状态也就难以保证,这同样间接地对偿付能力边际作了规定。
反之,通过对偿付能力边际的具体规定而不对保险经营的各环节作直
接规定,也同样会影响保险经营的具体操作,因为偿付能力边际的保
证是由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而实现的。由此可得出:三种不
同形式的监管只在于采用的是直接控制,还是间接控制而已,实质上
并没有差别,这种实质上的一致性是由偿付能力与偿付能力边际本身
的内在必然联系决定的。·
<二>保险业不同监管模式下的偿付能力与偿付能力边际
保险业通常被认为是对其它行业和公众利益有密切关系的经营补
偿或给付的特殊行业,因此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对保险业加以严密的管
理和监督。各国的国情不同,监管的松紧程度也不尽一致。
英国代表了一种比较宽松的监督风格。英国保险业监管在政府监
管与行业监管方面向来偏重于行业监管。所主张的“责任自由原则”
一freedom responsibility强调只要公司以负责的态度经营,贸工部
就不予干涉。因而,在对偿付能力监管上,属于上述的第二种形式,
只对公司的偿付能力边际作
出规定,并不对经营的各个具体环节都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
保险费率等,主要是监督它们的行为和经营成果。公司必须以特定的
方式向政府提供有关的情况,根据这些情况提供的信息,贸工部能对
公司的偿付能力作出评价。没有满足偿付能力边际法定要求的只能导
致更严厉的监督。但如果实际偿付能力边际超过了保证基金,一般只
需提供一个恢复公司偿付能力边际的计划即可。如公司的偿付能力边
际恶化到保证基金以下时,就必须立即采取行动。贸工部会采取它认
为对于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所必须的措施,如取消公司的经营权。
这突出表现在1981年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对有关的技术细节
的规定。如各类业务的偿付保证金、保证基金、最低限度的偿付能力
边际的计算方法,资产、负债的估值方法等。资产估值时的一个重要
规定是对某些特定资产,如公司股票在计入总资产时要受到限制。也
就是说,监管部门承认的是认许资产,一家保险公司如对某类特定资
产的投资超过了规定的限制时,超过部分不能用作偿付能力边际的计
算。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公司的偿付能力边际过分依赖于某一特定资
产。1981年的管理条例还对长期性业务的利率作了规定,以防止公司
仅仅依靠假设的较高投资预期收益来维持其偿付能力边际。反之,如
果公司的偿付能力良好,那么,对它的行为,诸如保险费率的高低、
对技术准备金以及投资等就不会加以限制,对承保的危险也不会有干
预。一句话,如果公司以负责的态度经营业务并提供必要的情况,贸
工部一般不会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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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保险业的监管代表了一种与英国截然不同的风格。它突出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广泛的监督管理范围,二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
的双重管理体制。在偿付能力的管理上,它明显属于上述的第三种形
式,既对保险经营的各环节,如保险费率、承保能力、准备金、投资
范围等有着细致严格的规定,同时又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边际有着
明确的规定。就其监管范围来讲,包括了对公司的检查、不同业务的
费率的规定、准备金的管制、投资的管理、保单格式的管理等等。而
在对偿付能力的管理上,它同样有着较完善的系统,包括事前的预警
系统,事中的偿付能力边际的规定,事后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的挽
救和处理等。事前的保险管制系统(Insurance Regu]atory
Information System)对财产责任险定有11个指标,对寿险、健康
险定有12个指标。该系统可通过计算机对各保险公司指定的指标进
行分析。如果某公司的指标分析偏离了平均标准,保险监理官就要严
加监督。在美国对偿付能力边际的规定上,寿险和财产险是分设的。
就对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事后处理看,一般说,当保险监理官发现某一
公司经营状况不妙时,他总会想法设法对公司进行挽救,主要是将公
司的大多数业务进行分保,或者让实力雄厚的公司将其兼并,以避免
破产的出现。当某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实在没有挽救可能时,各
州保险部就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并由保险监理官向地方法院申请占
领该公司或勒令其停业。
我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基本上属于第三种形式,既有对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正常监管,又有对保险公司法定偿付能力边际的
规定上。突出地表现在《保险法》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定:一、规定保
险费率的监管。《保险法》第i06条规定,保险业主要险种的基本保
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订。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
险费率,应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明确了我国将实行较为严格的费率
管理制度,以保证保险市场费率的适当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二、规
定了准备金的提存。《保险法》第93条、第94条、第95条分别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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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公积金的提取方法,以确
保公司提存合理的资金应付承担的风险。三、规定了公司自留保费,
必须与其净资产相一致以使其总承保金额控制在总承保能力范围之
内。四、规定了保俭保障基金的提存。基金提存的数额一般为当年自
留保费的一定比例:当积累到某一数量后,可以不再提取。五、规定
了最低偿付能力边际。《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
负债后的差额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数额,此数额通常与其自
留的保费成一定的比例,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
额。
【三】政府监管下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其边际的评估与认定
在资本市场对保险业开放的国家,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是
整个资金市场的重要供给者,而保险投资的范围随各国法律管制的不
同涉及到现金、有价证券、股票不动产、抵押贷款等。保险公司偿付
能力评估上的保守性体现在保险会计上的资产是“认许资产”,其通
常是变现容易或价值较高的资产。即便是“认许资产”,在市场上同
样会面临着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系统风险
等等。市场价格的波动性使得公司投资的资产价值的不稳定性。比如
说在第一季度公司投资资产的净值是50亿元,而在第二季度由于市
场整体价值的下滑,公司投资的资产净值可能被重新评估为42亿元。
因而在确定公司的净资产进而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时便有很大的波
动,而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总希望公司的偿付能力在一定时期内应稳
定在一个充足的水平上。因而政府监管部门建立起对保险公司偿付能
力及其边际的科学评估体系对其监管目标的实现十分必要。
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边际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保险公司的资产与
负债之间的关系。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评估也
相应地包括了两个层次的评估:一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状态测
定,这应该列入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去,如平时的财务检查制度、偿付
能力测定的早期预警系统都属于这个层次的评估;二是对保险公司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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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能力边际值的定量认定。考虑成本与效益原则,以使有限的监管资
源配置合理,这个层次上的评估不是经常性的,如~年评估一次。结
合我国实际,偿付能力监管的最佳效果自然是二者都采用而不可以一
个层次替代另一个层次。
偿付能力边际的规模的确定同样受制于来自资产与负债两个方面
的影响。对一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态作出的最终评价基于对该公司
的实际偿付能力边际与认定的法定偿付能力边际的比较。这就涉及到
了对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边际评估问题。决策的科学性来源于认定
信息的科学性,因而,对偿付能力边际值的评估的科学与否或接决定
了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态的评价及随之的应策的科学与
否。不仅如此,监管的有效性取决于信息的充分性。从保险公司的角
度,对自身信息的充分自觉的向监管部门披露或许存在一定勘难度,
这当然就增加了保险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而从监管部门讲,将偿付
能力边际值评估的相关信息充分的向保险公司披露则不存在困难,从
而使保险公司清醒认识到哪些资产与负债的自身臆定与监管部门的法
律要求不一致而作出自觉的调整。如英国1981年《保险公司管理条
例》在资产估值时的一个重要规定是对某些特定资产,如公司股票在
计入总资产时要受到限制。也就是说,监管部门承认的是认许资产
(Admitted Assets),一家保险公司如对某类特定资产的投资超过
了规定的限制时,超过部分不能算作偿付能力边际。这一规定旨在防
止公司的偿付能力过分依赖于某一特定资产。美国精算学会的估价及
相关问题委员会(Society of hctuaries’s Committeeon ValuatiOil and
Related problems)把寿险经营的风险分为四类:1)c1类,资产风
险,这是由于寿险公司的借款不能按时还款或投资资产的价值下降而
产生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汇率风险等:2)
c2类,定价风险,源于与诸如投资收入、抵押、费用、。销售和退保
等项目相关的未来经营结果的不确定性。3)C3类风险,资产与负
债匹配风险。这种风险由于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而产生,这时公司
不得以低价卖出一些资产或贷款而缓解现金短缺,这种情况也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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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账面投资价值远超过账面总负债的情形下;4)C4类,其他风险,
它常被认为是超出了保险人预测和管理能力的风险,但不代表真实的
风险,包括税法或法规变化以及产品过时而产生的风险。偿付能力边
际值的评估撮终落脚于对偿付能力边际的影响因素的评估,这包括了
对公司资产的评估与认定、对公司负债的评估与认定、对其他因素如
逆选择等的评估与认定等。我国保险业的投资尚未放开,但放开的这
一趋势却是不容怀疑的,因此如何建立一套理性、科学的评估方法,
无论对保险公司本身的稳健经营还是对于保险业监管部门都无疑具有
重要的意义。笔者以为,借鉴国外的成功思路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具
体操作上,我们应考虑我国整个市场的发育完善程度、保险市场的发
育与完善程度、公司的不同组织形式及不同的财会体系的差异性而确
立一种适合我国保险业自身的发育特色的保险投资资产与保险人的评
估制度。
【四】偿付能力评估与偿付能力边际评估的差异及内在联系
偿付能力评估与偿付能力边际评估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偿付能力的
评估主要是借助于过去的一些经营资料和经验,主要运用一些财务会
计的方法(如各种财务比率),来推测和估算在目前的经营状态下,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此种评估在某种程度上是从静态的角度实
现的。而法定偿付能力边际的预定主要是从动态的角度,借助于精算
技术,通过预定政府监管部门可接受的概率区间,在不同的经营规模
和状态下,保险公司应该保持的最低偿付能力边际。但这并不是说二
者是没有联系的,偿付能力评估和偿付能力边际评估的内在联系性表
现在在一个充分扩展了的经营区间上,上一阶段制定的偿付能力边际
会成为本阶段在制定偿付能力评估比率时的重要原始数据和参照,而
本阶段偿付能力比率指标制定上存在的偏差会影响下一介经营区间上
法定偿付能力边际的概率设定,进而影响到下一区间上的法定偿付能
力边际值的预定。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与认定
对保险业进行的管理实质i就是对其偿付能力的管理,使其偿付
能力与其所承担的社会与经济责任能相对应。诚然,一家保脸公司所
承担的社会与经济责任与其偿付能力是不能简单地用一个数学等号来
表示的,但这绝不是说保脸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无法或没有必要加以测
定的,恰恰相反,这正说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测定是一项只能在长
期实践中积累并逐步调整使之趋于准确的艰巨工作。
[一]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
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一)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边际(ASM)的绝对数额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强弱体现为偿付能力边际的大小,它与偿付
能力成正比。偿付能力边际值越大,保险公司应付超常损失的能力就
越强,即偿付能力越强:反之亦反是。
(二)承保风险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边际的相对数额
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分,要同保险公司的业务量相联
系。如果两家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边际数额相等,不能说明两家
公司的偿付能力是相同的。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有偿付能力边际2
千万元,而甲公司的自留保费收入为5千万元,乙公司的自留保费收
入为7千万元,则甲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要比乙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
强。因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边际值不能全面反映偿付能力的大小,
要考虑偿付能力边际的相对数额。
(三)赖以建立保险赔偿基金的损失概率或死亡率利率计算的准
确性和可靠性
损失概率是计算保费、建立保险基金的基础。损失概率的准确性
和可靠程度越高,即偏差越小,发生超常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小,超常
损失的赔偿与给付额就越小,对偿付能力边际的要求相对就低。反之
亦反是。
损失概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可用财务稳定系数K表示,K越大,
可靠程度越低,财务稳定性越差。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是指保险公
司承保的业务发生的实际赔款支出超出或不超过收入净保费的可靠程
度。财务稳定性包含两层含义:纯保费和赔款支出之间的对等关系;
总准备金和突发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所需赔款之间的对等关系。损失
概率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制约着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状况,从而对保
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边际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反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
力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财务稳定程度的大小,法定偿付能力边际
(SSM)是保险公司财务稳定状况的临界水平。偿付能力边际越大,
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越好。
(四)影响保脸公司的偿付能力的政治、经济、经营等风险因素
(1),。政治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化。尤
其是国家对保险业政策的变化。如保险公司总体税负的变化、保险资
金运用限制范围的变化等。
(2)经济风险包括保险公司间的竞争,经营周期的变化,投资
收益,通货膨胀和市场利息的变化。利率风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
投资收益率的高低,。如果实际的收益率小于预期的最低收益率,即保
险公司经营中预定的利息率偏低,使保险基金不能按预定的利息率积
累增值,就会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通胀因素不仅可以使实际投资收
益率降低誓俪且可以引起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化,使偿付能力边际发生
变化。另外,通胀还直接影响赔款支出和经营管理费用的变化,而且
从长期分析的结果可以说明,通胀影响投资收益和保费收入的水平,
进而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边际。
(3)经营风险中最主要的是承保风险,一方面表现为由于超过
自身的实际承保能力而带来的经营风险。在美国,一般规定,总体承
保额不能超过调整后的股东基金的3倍以防止财务支撑能力不能同步
上升:我国《保险法》规定总体承保额不能超过资本金加总准备金的
4倍,细化后还规定了单个危险单位的承保限制。另一方面,承保风
险具体存在于保险经营的承保环节中,保险标的及所处环境的变化和
经济状况的变化都会造成灾害事故发生损失分布的泼动,即预期估计
的赔款额与实际赔款额之间的差异。承保质量的好坏,也会影响保险
标的损失发生率预测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引起损失赔款的泼动。
除了上述的风险之外,仍有大量的其他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
力构成威胁,包括如何使用合理的会计制度分析公司财务的实际状况
以及它的变化趋势,风险的选择,其他相关决定的制度,再保险经营
的成败,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另外,不合理的监管制度也是对保险
公司的一种潜在风险因素。
(五)从保险经营者本身素质的非经济因素考察
偿付能力的管理包括政府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和
保险公司自身对其偿付能力管理两个方面。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在对一
家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时,不能不考虑该公司自身对其偿付能力管理
的态度和水平。如果该公司本身对其偿付能力管理的态度较为严肃且
管理水平较高而卓有成效,那么,监管部门在对该公司偿付能力评估
时这无疑是一个积极有利的因素,因而在对其他一些风险系数的确定
上可能定的较一般为低。公司自身对其偿付能力的管理如何一方面取
决于公司经营者自身的态度;另一方面取决于经营者自身的管理水
平。从具体操作上可有两种方式;一是该因素不作为一个独立的元素
加进整个考察体系中但却会间接地影响其他因素的风险系数确定:二
是该元素作为一个独立的因素引入到整个考察体系并根据不同的情形
确定其合理的风险系数。换句话说,监管部门在对~家公司的偿付能
力评估时,对该公司经营者这两个方面因素的评估与考察无疑应包括
在内。如英国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考察时,对经营者本身的考察
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二]国际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测定的常用比率指标
对保险业进行的管理实质上就是对其偿付能力的管理,使其偿付
能力与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能相对应。诚然,一家保险公司所承担的
社会责任与其偿付能力是不能简单地用一个数学等号来表示的,但这
绝不是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无法或没有必要加以测定的,恰恰相
反,这正说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测定是~项只能在长期实践中积累
并逐步调整使之趋于准确的艰巨工作。而且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和各
类型的保险公司间的差异,我们只可能根据按保险原理建立的各个保
险公司所具有的共性来设计一些基本上可以代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
测定方式,并结合不同的条件加以运用和改善。目前国际上对保险公
司偿付能力测定的指标中,以下六个是比较广泛地被采用的(以美国
为例,比例大小依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不同):
(一)净保费/调整后的股东基金<2-3.3 这里的股东基金不仅
指股本,而且包括了历年的盈余积累以及除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外
的各项保险准备金。所调整后的股东基金就是根据资产增值和未付股
本等原因造成的股东基金不确实因素加以调整之后的股东基金。简单
地说,保费的增加,必须同公司的资本和总准备金之和挂钩,保险公
司不能做无本买卖。

这个比率的作用是衡量一家公司在资本的基础上所承担总风险的
能力。比值越大,股东基金的丽临风险就越大,反之亦反是。但是保
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既不可能也无必要等于其所签发保单的保险金额的
总和。因为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只不过是二种可以用概率表示的责任,
而不是必然的、整体的责任。由大数法则可进一步推定,保险公司承
担的风险与其股东基金之比,可以随着资本额和股东基金的增加而有
所提高。事实上,一些保险管理部门就依据净保费的多少划分几个档
次来要求这个比值。如美国的Insurance Sol vency International
就按净保费(百万美元)划分了六个档次。如下表:
表3
I净保费不超过1.5 1.5—3.5 3.5—7.5 7.5一15 15—35 35以上
I比值<2 <2.2 <2.5 <2.8 <3 <3.3
我们以比值3(即股东基金为净保费的三分之一)来说明上表并
假定保险费率的构成中纯费率占三分之二来进行分析,那么在净保费
为3时股东基金应该为1,其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扣除费用
前的公司财力)合计为4,即是纯费率的两倍,或者说公司的财力差
不多可以应付两个平均损失率了,这样的偿付能力基本上是稳妥的。
但保险经营者看重的不只经营的稳定性,事实上,他们都希望比值大
一点才好。因此保险监管机关就应该较多地强调经营的稳定性,以保
障社会的安定。
这个比率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反映出公司的偿付能力,当公司发
生一些重大的变化,例如保险费率的较大调整或频繁的调整都会导致
调整比值的必要。所以,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期运用这个比率去测
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都应有不同的比值,但运用该比率去测定保险
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不可不用的。
(二)本期净保费/上期净保费<1+O.25或>1_O.25也就是
(本期净保费一上期净保费)/上期净保费<l 0.25l
从偿付能力的角度看,净保费的数量应该受股东基金的约束。即
使在相同的费率和相同的赔付率下,净保费的增加也并非无限制的越
多越好,如果股东基金的变化与净保费的变化不相呼应,就会增大上
述的第一个比率的比值,表明偿付能力有了变化。在净保费的增加超
过了股东基金的增加且超过的部分为25%,就会使原来适应的偿付
能力减弱了25%,甚至成为不适应的偿付能力。反之,也可能由于
净保费的增长率为一25%,而形成偿付能力“过剩”(相对于适应的
偿付能力来说),这两种情况都是精明的经营者所不愿出现的。事实
上,一些新的保险公司在建立初期往往只注意争取更多的业务而忽略
了其股东基金的偿付能力,如果这个公司不能及时增加其股东基金,
那实质上就使公司陷入一个可能随时出现的危机中。除非一个保险公
司兼并了其他的公司或者经营险种有了较大的变化(大量赔付率低的
险种代替了赔付率高的险种)或者发行了较多的股票,否则保险管理
部门就要检查或制止这个比值超过25%的保险公司的经营了。
(三)自留保费/毛保费>O.5或者自留保费率>50%
表面上看保费自留率只反映保险公司在扣除分保分出业务后实际
上直接承担的风险的比率。其实,保费自留率还反映出保险公司对分
保及转分保的依赖程度。如果自留率过低,保险业务对分保的依赖过
大,则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如赔付率过高),分保公司不能继续给
予支持,就会使该公司的业务大受抑制或者远远超过其偿付能力而增
加净保费。如保费自留率仅10%的公司,在分出业务受阻的情况下
就只有两种选择:要保持原有的偿付能力就不接受新业务:要接受新
业务就要大大提高第一个比率的比值,冒着数倍与其偿付能力的风险
孤注一掷。因此,监管部门把比值定在50%的水平上,以期保证分
出业务完伞受阻后其偿付能力仍保持原标准的一半,但不能单纯地为
保证这个比率而随意保持自留保费,而必须同时保持第一个比率的比
值,两个比率结合来检查该公司的偿付能力才行。但是,如果分保关
系是在一个集团的内,部,或者多数分保关系是在集团内建立的,那么
保险公司的分保关系是十分牢固的,其自留率受到分保的影响就不会
太大,这个比率的比值就可定在较低的水平上。
(四)保险准备金/流动资产额<1
这里的“流动资产额”是指保险公司所持有的外单位(非所辖的
下属单位)的股票、债券、现金以及再保险净存款;而“保险准备金”
则包括除了直接或主要承保人身业务以外的各种险种的保费准备金、
赔款准备金(含理赔费用)。这个比率考核保险公司对大量的现金赔
款所能作出的反映程度。保险事故的偶然性、突发性、流动性,可能
在一夜之间耍求保险公司提供巨额赔款,如果保险公司仅仅从理论上
或帐面上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而不能很快地把这些偿付能力转化为
现金赔款,那么它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就难以及时兑现,严格地说就是
无法起到保险公司的应有作用了。要求这个比率的比值小于1就是可
以及时转化为现金的流动资产额大于(至少等于)保险准备金,因此
这个比率也被称为保险公司对其保险责任流动性的适应度,或称为现
金偿付力比率。英国Lloyd’s对偿付能力的要求就直接称为对现金偿
付能力的要求。
(五)两年承保盈余累计/投资收益>-0.25
这个比值为负数的比率是针对目前国际上大量保险公司承保盈余
为负数的情况而设计的,这里的投资概念包括一切资金的运用。这个
比率的比值大于一O.25就要求两年承保亏损的累计额占投资收益的比
重不超过25%或者说投资收益在弥补了两年累计的承保亏损之后还
有75%的剩余,保证公司的继续经营。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没有
一定的盈余就无法保持资本的实际价值。因此不能认为只要投资盈余
可以抵偿承保亏损公司就能继续经营下去。从偿付能力来说,若比值
接近一l,则在通胀的条件下原有的股东基金所代表的偿付能力已经
削弱了。这个比率的分子用两年承保盈余(亏损)的累计’数卷零示,
目的在于避免过分强调了一个年度的承保结果,以至不能反映出其经
营趋势以及其偶然性。把两个连接的年度的承保结果合并起来,使他
们互相调剂就比较明显地反映出经营结果的趋势了。
(六) (保险准备金+股东基金)/净保费>1.5
由于各国和地区的税制和保险公司管理办法的不同,有的偏重于
保险准备金的提取,有的偏重于股东基金(含盈余)的提取。所以,
单用其中一项去和净保费相比,就容易出现偏差,不能准确地反映出
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两者相加后,实际上分子含有两倍的保险
准备金。该比率和第一个比率结合起来,就能鉴定出是准备金不足,
还是资本金不足,或二者都不足。如假定净保费为600万美元,调整
后的股东基金(含保险准备金)为480万,由第一个比率的比值为1.25
时,偿付能力是合格的,但看不出保险准备金是否足够。结合该比率
可以看出三种情形:a)若股东基金中保险准备金为400万,该比率
为1.467<1.5,不合格:b)若股东基金中保险准备金为420万,该
比率为1.5,基本合格;C)股东基金中保险准备金为450万,该比
率为1.55,完全合格。以上三种结果表明,准备金的不同提取方式,
对偿付能力的影响是不同的。
[三】建立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比率指标体系的思考
保险业发达国家的技术和经验无疑值得我们的监管部门借鉴,但
其间的差异也不可不见。这种差异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组织
形式上的差异,我圜在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上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和
股份公司,但在公司的具体规定上还不完全一致,如对股东权益经济
内涵上的区别。二是在财务会计体系上的不同,因而在借用国外的这
些比率指标时,其分子和分母的内容上也未必完全一致,而忽视这些
差异带来的偏差,可能导致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上的
误区。因而区分这些差异,对于更好地借鉴国外的思路,建立我国的
偿付能力监管比率指标体系具有特别蟹要的意义。由于产寿险的差
异,具体到我国可考虑:
1保费收入规模指标=当年自留保费/。(资本金+公积金)
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一分保费收入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
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NAIc指标中
对财产保险公司规定,总保险费比所有者权益应低于900%:净保险费
比所有者权益应低于300%。其设置两个指标的目的在于说明保险公司
分保业务比例和分保业务对保险公司可能承担的风险的影响。此外,
为了分析保险公司自己承保能力的强弱,还设置了分入业务和直接业
务保费收入指标,因我国保险业现阶段主要执行“法定比例分保”办
法,并且除了专业再保险公司外其它保险公司分入业务量不大,因此,
《保险法》中对这些未作具体规定。
2保费收入变化率=(本年自留保费一上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

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一分保费支出
保费收入大幅度增长,一方面表明保险公司业务发展迅猛,同时
有助于解决短期的赔款支付:另一方面,在资本金不变的情况下,无
形中增大了潜在的偿付风险,同时业务规模的急剧扩大也给保险公司
的管理、内部控制和资金运用形成了巨大压力。NAIC的指标中对财产
保险公司规定净保费变动率在-33%-33%之间;对寿险公司的比率应一
10%-50%之间。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不太成熟的保险环境下,保险公司
应在稳健经营的前提下维持业务发展中等速度,使其偿付能力保持在
一定的水平上。保费收入增长率控制在-20%-20%为宜。
3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包括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资产,流动负债包括一年内到期
的长期负债。流动比率应不致因过低而影响保险公司资金的流动性以
及支付和变现能力,也不致因过高面降低保险公司的资金增值能力。
NAIc的指标中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规定,负债总额比流动资产应低于
105%。结合我国的情况,此比率在90%-1lO%之间为宜。
4非认许资产和认许资产之比=非认许资产/认许资产
非认许资产是目前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不具备偿付
能力的扣除项;认许资产就是总资产减去非认许资产。NAIC的指标中
对寿险公司规定: “非认许资产和认许资产的比”应小于iO%,对财
产保险公司末作规定。我国目前由于保险投资未放开,对非认许资产
稍计算和认定方法较西方保险业发达国家简单,面对我国保险业会计
处理较粗、会计信息管理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相对落后的现状,要积极
地改进,为更科学、更精确地计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提供一个完备的
基础和良好的环境。
5两年平均赔付率=(当年净赔款支出+上年净赔款支出)/(当年
已实现保费收入+上年已实现保费收入)
已实现的保费收入=自留保费+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提存的未
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一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两年保费收益率=(当年净投资收益+上年净投资收益)/(当年
已实现保费收入+上年已实现保费收入)
净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一投资费用一投资损失
两年平均费用率=(当年总承保费用+上年总承保费用)/(当年
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
总承保费用=营业费用+手续费支出+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
加+其他支她摊回分保费用一手续费收入一其它收入
两年经营状况指标=两年平均赔付率+两年平均费用率一两年投资
收益率。
从目前情况看,两年经营状况指标应小于100%。
四、偿付能力边际的评估与认定
偿付能力边际的确定主要运用精算技术.借助于一些数学模型,
通慰尉影孵缮付船力边厮膨主要团蓑量纪分析,得盛辔付膨力翘厮
值,i要的影响因素包括赔付波动、资产价值的变化和附抽费用额。
蔼赔付波动是由承保囊量、业务量大小爱组成,损失发生的随机波动
造成的,藕这种赔{寸波动司通过每一风险最大自留额限定稻再保险杰
堪加以控制。游产纺簿的变化主要建亩利息事、通货膨膨事决定的。
而咐如费甬中的安全礁操费是偿H能力边际积累能主要来源e本文试
图扶会计等式的角度。从资产减负馈和股东权益两个方向上分析偿{寸
能力边际的评毡与认定。
[一]对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的评估分析
作为资产与负债间的~种关系的反映,偿付能力边际绝对值的决
定硬受到来自资产与负债两个方面的影响:如果考察其相对偿付能力
边际值的话,还要把附加费用额(包括管理费和安全附加费)加进来,
因为安全附加费是偿付能力边际积累的主要来源。
(一)资产方面的影响:
(i)资产方面的影响因慕:
(1]资产贬值:造成资产贬值的因素很多,如通货膨胀、技术
装备的无形损耗、有价证券的行市泼动、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下跌.等。
资产贬值的结果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下降,偿付能力边际的缩
小。
(2)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与偿付能力边际是负相关的。投资收
益高,可以有效地缓解索赔泼动对偿付能力的需求,从而允许较高的
赔付率和较低的偿付能力边际。反之,如果投资收益低,在费率不变
时,索赔泼动本身就请求较大的偿付能力边际。
(2)保险公司资产的个性分析
所谓保险公司的资产个性是指与普通公司的资产相比,其特有的
以下特点:
1)流动资产中的存货比重。很小一般制造企业和商业企业中,
在产品、产成品、原材料、购进商品等存货占了很大的比重,有的高
达50%,而保险公司因其产品是无形的,一些文具及宣传资料虽可
归入存货,但由于没有转让价值,故通常保险公司的流动资产中不设
“存货”项目。
2)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高。保险公司由于保费收缴与赔款
给付存在较大的时间差和规模差,为了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绝大部分资金要运用于投资方面,故银行存款、不动产、不动产抵押
放款、保单抵押放款及各种有价证券等的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很
大。而至于投资资产的表现形式则和保险监管的松紧环境和整个金融
市场的完善与否不无关系。
3)固定资产的特点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以自用的房地产、计算
计等信息处理设备为主,而产品制造企业中机器等生产设备较多。
4)资产价值的稳定性比普通企业要差一些。这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因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比重大,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房地
产的价值受市场行情的波动影响较大;二是固定资产中的计算计等信
息处理设备属高技术产品,更新换代快,容易受技术进步引起的设备
贬值和淘汰的影响,所以国外保险企业对计算计等设备一般采用折旧
期不长于5年的折旧法。基于此,对这部分资产价值不稳定的部分提
取跌价损失准备金是必须的。
(3)资产概念的认定与认许资产,
作为经营性主体的保险公司,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不仅要符合
一般的公认会计原则,考虑到保险公司本身的特殊性,还要适用保险
业的法定会计原则。法定会计原则是保险法律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
规则。按法定会计原则编制的贝才务报表,比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要保守,
计算盈余时更低。它的目的在于要求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资产可以迅速
结算作赔偿或给付,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防范保险资金运
用风险,讨论保险资产分布,以反映维持偿付能力的财务状况,就应
当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所表现的资产中,扣除不适宣或不能作为与偿
付能力不足时迅速可以结算的资产,这类资产统称为非认许资产。从
这种意义上说,认许资产等于公认会计原则下的资产减去法定会计原
则下的非认许资产,一般包括大部分合法投资的证券,如债券、普通
股、优先股以及现金、不动产、抵押放款等,而不包括大多数营业用
的资产,如建筑物、办公用具、各类设备、汽车等用品。从保险监管
角度看,涉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边际的资产,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的
认许资产,于是认许资产的合理评估与计价就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保险
公司的偿付能力边际的大小。我国的《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
定》中,在衡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边际值时,使用的资产概念是“实
际资产”。《暂行规定》明确: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为其总资产减
除以下项目后的余额: (1)除预付赔款外的各种预付款; 【2)递延
资产; (3)无形资产: 【4)低值易耗品; (5)应收款中实际已形
成呆帐的部分; (6)有价证券取得成本超过当前市场价格的部分;
(7)资金运用中己形成呆帐的部分; (8)不动产、固定资产的十分
之一; [9)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变现的资产;
或在变现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部分。”
在美国,依《公司法》成立的股份公司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
首先要遵循公认会计准则-GAAP。而保险公司因其特殊性,从保险监
管部门讲,除了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外,还要遵循法定会计准则(SAP)。
它是基于各州立法机关强制要求,并采用全美保险监理官协会(NAIC)
制定的标准格式发展而成的。SAP对实际资产的认定原则与我国基本
一致,要求列入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只能是那些容易变现的资产,
称之为“认许资产”(admitted assets)。除这些资产以外的资产
则是“不认许资产”,不能列入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这一点与英国
有些一致。与此同时,美国SAP对认许资产与不认许资产还有着更为
详尽的规定。
(4)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一般包括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
值法和清算法。现行市价法是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
产的异同,并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
价值的一种方法。它适用的前提是市场发育较为完善、资产交易量较
大,从而参照物的选择和各种差异因素(时间因素、地域因素、功能
因素)资料的收集较为容易的情形下。重置成本法是指存评估资产时
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种损耗价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
价值的方法。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
算成现值,4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它是以资
产投入使用后连续获利为前提,通过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限的分
别估算而得出的评估值。清算法是假定公司在清算的情形下来处理资
产时对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它得出的评估值一般低于资产的实
际价值。需要明确的是资产评估方法是多样的、但资产评估标准却是
唯一的: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受制于资产评估标准、评估对象的理
化状态、可收集数据和信息资料等。
保险监管部门在对保险公司的各项资产评估时确定一个什么样的
评估标准,从而采用何种评估方法,需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如何
保持谨慎性的态度而不致对保险公司的各项资产作出高估从而对其偿
付能力边际有一爷准确的确认; (二)谨慎性的态度并不意味着要对
保险公司的资产低估从而损害保险公司的正当利益。就英国而言,在
资产评估计价时一般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5)认许资产的计价是确定认许资产额的关键。英国对资产的
估价是非常详细的。对资产的估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并且在1983
年的条例中,规定在上缴保险管理部门的报表中,对某些设备要按较
高的比例提取折旧。如计算机分4年摊完,办公用具、交通车等则分
两年摊完。其次,计算可接受资产。保险管理部门对哪些资产可以接
受,哪些资产不能接受有严格的规定,主要是避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
力过分依赖于某一类资产而造成风险集中,还可限制保险公司通过投
资控制某些行业造成垄断。对于可接受资产首先规定一个基数,其内
容如下:
总负债权(包括业务准备金和其他负债)※※※
减:资产方属于分出业务的应收款项(※※※)
按保费收入的20%或40万欧洲货币单位(两者比较用较大数)
减:欠有关公司不属于业务的款项(※※※) *
~4
基数※※※
二每
对于每个投资项目规定只能占基数的2.5-5%,对设备也规定不能
超过基数的比例,如电子计算机按5%,办公用具、交通车按2.5%,
对超过比例的,其超过部分不能作为可接受资产。对“应收保费”规
定不能高于当年保费收入的30%,存款必须存入政府批准的金融机
构,否则不能作为可接受资产。对于认许资产额的主要构成部分:现
金与银行存款可按照面值计价:不动产可按帐面价值(成本减折旧.)
计价,也可按市场价值计价;不动产抵押贷款,如抵押品符合法定标
准,则可依结余金额计价,如抵押品不符合法定标准,则其计饱须较
贷款金额为少;股票的计价,通常是以时点的实际市场价值为准,无
市场价值时,由监管部门规定计价的标准;以折价购买的债券,越近
到期,而价值越高于购入价,反之,以溢价购买债券,则越近到期价
值越小:其他项目如应收款与待收保费等,通常以帐面价值计价,但
须扣减可能发生的呆帐。
(二)负债方面的影响因素:
(1)负债方面的影响因素
(1)索赔泼动:由于所保风险的随机性质,变现期间的实际变
现损失,总要偏离事先根据变现损失作出的损失期望,由此造成实际
索赔对索赔期望的泼动。索赔泼动的水平,是决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边际规模的基础因素。偿付能力边际与索赔泼动水平成正比。
[2)保险责任的构成:保险责任的构成有两层涵义;其一是保
险责任的险种构成:其二是保险责任中未了责任与未决赔款的构成。
不同险种的保险标的不同,所保风险不同,索赔的泼动水平也不同。
由此影响到保险责任整体的泼动水平。一般说来,未决赔款准备金是
对已发生的损失提出的责任准备,确定性水平较高。如果考察完成索
赔(Claims run-off)的极度泼动,则应考虑未决赔款的均值与均方
差及各类安全附加因子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相应要求。因此,在保险
责任准备中,赔款准备金所占比重越大,保险责任整体的泼动水平越
低,对偿付能力边际的需求越小。
(3)巨灾:巨灾风险具有发生频率低,造成损失规模巨大的特
点。如果巨灾风险是作为单独险别承保,建立专门的巨灾责任准备金
与之对应,对偿付能力边际的影响就小一些。如果巨灾是作为基本责
任在普通保险单中承保,对偿付能力边际的影响就很大。
.(4)再保险:在一般意义上,直接保险人将保险责任的一部分
通过再保险转移出去,它的偿付责任就相应减少,偿付能力边际的规
模也可相应下降。但如果再保险失败,即分保不能摊回,则摊回款会
100%损失,当然这种可能性很小。因此,再保险安排对偿付能力边
际有着直接影响。如果再保险安排不当,是直接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过
大,在索赔泼动较大时,直接保险人就有丧失偿付能力的危险。对小
保险公司来说,合理而有效的再保险安排尤其重要。
[5)费用:从严格意义上说,费用并不属于负债分析的范畴。
费用水平主要与业务流量积盈和大小有关。在短期业务中,如果把赔
付支出与费用支出一并考虑,节省费用无疑对弥补过多的赔付支出有
直接的帮助。在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节省费用对稳定经营成果更有
明显的作用。由于保险人在长期受到规定费率的约束,费用的增加,
意味着风险保费的减少,从而增加了对偿付能力边际的需求。
[6)不稳定性,如法律的改变导致索赔的极大变化;
[7)红利与利润的分配。
(2)保险公司负债的个性分析
与一般企业相比,保险公司的负债具有以下个性:
1)保险公司的负债在性质上分为保单负债和一般负债(与保单
无关的负债),保单负债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而构成保险公司最
主要的负债,其因不同类型的保险企业而有所不同。
2)保单负债的不确定性。此不确定性的原因在于保险经营本身
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程度又因不同类型的业务和不同类型的险种
而相异。就财产险公司而言,此不确定性主要受制于具体的某一业务
的损失概率的估计;而就寿险公司而言,不确定性的受制因素较多,
不仅仅在于某一险种和群体的生存率、死亡率,还有预定利率的高低。
同时,在通货膨胀较严重的情况下,通胀的影响因素不可低估。
3)保单负债的估计性。保单负债的估计性源于保单负债的不确
定性。估计性本身不带有褒贬之意,关键在于估计的精确程度。估计
过高,会造成公司经营的收缩,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估计过低,会造
成公司的过度扩张,使公司面临较大的破产风险。
(3)负债概念的认定
对负债的认定主要是严格各种准备金的提取。因为对负债的低估
和对资产的高估一样都会导致偿付能力的不实。对负债的认定主要包
括:
技术准备金,或称业务准备金。技术准备金的提存是保险管理机
构比较重视的项目,是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关键所在。技术准备
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采用
1/24方法提存。赔款准备金细分为:损失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易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报知的准备金。这些项目的责任准备金必须
按照规定严格提存,不能有半点遗漏。特别是如损失准备金,已发生
但尚未报知的损失准备金没有科学的计算方法而属于估计数字,管理
机构为了使估计的数字比较准确,采取不同的方法加以控制。如规定
统一的报表,或提供已编好的电脑程序供保险公司使用。计算时,首
先按险种分别计算,并将过去数年的赔款额与每个业务年度迄今已经
支付的赔款和估计尚需支付的赔款数字作对比,以考察估计数字的准
确程度,如果估计偏低,管理机关就要提出异义并要求增提准备金。
保险公司各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准备金的提取,其折旧比率由管理
机关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均可列入成本支出,也可扣税。
贬值准备金的提取。贬值准备金是指由于固定资产或投资项目的
价格低于原有价格时,应将贬值部分提存的跌价损失准备金。这种准
备金无论在性质、计提基础、计提方法上均有异于保单责任准备金。
更为重要的差异在于此种准备金的提取多发生在物价波动幅度比较剧
烈时。而在物价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此种准备金的计提的必要性就相
对较小,而保单责任准备金则是针对现存保单的保险责任必须计提的
准备金。如新加坡,房地产除每年提取l%或2%的折旧费用外,若
在年底估价时低于原购入价,低多少金额就提存多少,必须足额,防
止资不抵债。为了增加对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的稳定性,新加坡管理机
构规定:以年底股票市场为基准,凡低于原买进价的或已停牌处于清
盘的股票均应以贬值金额数提存准备金。贬值准备金不算入成本,不
享受扣税,使实际资产降低。对于各类呆帐,追偿无望的赔款支出等,
需提存同等金额的准备金。另外,在再保过程中,若分出的数额大于
分入业务的数额,分出与分入相抵销后,必然在帐上出现保费收入的
差额,须以此差额足额提存准备金。
我国《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49条规定“⋯一保险公司的实际负债为总资产减除实收资本金、公积
金、公益金与未分配盈余后的余额。”这里引入了实际负债的概念。
前文己述,广义上的负债包括内部负债和外部负债,但一般所指负债
仅指外部负债即对债权人的负债。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权益是由资
本、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盈余所构成。可见, 《暂行规定》中的
“实际负债”与一般意义上的负债并无多大区别,只是为了与“实际
资产”相对应才称之为“实际”负债。这体现了保守估计保险公司.偿
付能力的保险监管政策。实际资产是总资产中剔除“不认许资产”后
的余额,实际负债是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由对保单持有人的负债(保
险责任准备金)和对一般债权人的负债(主要体现为各种应付款项和
借款等)所构成的债务总额。将实际资产和实际负债带入会计恒等式
中,结果是监管当局所承认的作为偿付能力边际内容的“股东权益”
小于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股东权益,其来源和差额即是“不认许资产”
的合计额。由此可见,当“不认许资产”增加时,实际股东权益减少,
也就是实际偿付能力边际值的减少;反之亦反是。
美国SAP没有实际负债的概念,在考核公司的偿付能力时所用的
“负债”即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这与《暂行规定》的实际做法一
致。但美国NAIC对负债的估价作了更细致的规定,以寿险为例《标
准估价法》(Standard Valuation Law)明确了计算寿险保险责任准
备金的三个要素:适用的生命表、最高利率和计算方法,由此计算出
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为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最低标准。这三个标准随保单
的种类和期限的不同而不同。
(4)负债评估方法的选择
负债评估方法的关键在于不致对负债低估从而影响公司实际的偿
付能力,主要落脚于保险准备金的提取是否充足、准备金的存在形式
及其流动性如何。
(5)负债的计价原则。负债的计价要依负债的性质而定,对于
确定的负债应按实际的负债数额足额计提,如年金的给付责任,已决
未付赔款的给付责任等;其次,对于或有负债,要以晟合理的估计数
额计提,如果难以作出最合理的估计数额,则应以历年该种类型的最
合理估计数额中的最高额计提;第三,对于贬值准备金的计提,要以
当年的物价波动水平,决定合理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
(3)其他因素:
除了资产和负债方面的因素以外,被保险人的逆选择、索赔中的
欺诈、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质量,对偿付能力的边际规模也有不同程
度的影响。
在影响偿付能力边际的诸多因素中,有些类型的风险不易量化,
但至少应该对这些风险有所认识,并在最大程度上设法避免。需要说
明的是,一个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边际低于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边
际,并不意味着公司会立刻破产。在欧共体(EEC)国家里,将这个
最低偿付能力边际的三分之一称为“停业关卡”。而最低偿付能力边
际通常并不能直接判断出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还要结合诸多其他因
素。
(三)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定偿付能力边际的计算方法
法定偿付能力边际的计算是根据与具体的损失分布、业务量的大
小等因素无关的统一规定使用的近似公式来进行的。在这些公式中,
一般只将总保费收入与偿付能力边际相联系。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偿
付能力边际的计算方法一般不同,没有统一的计算公式。
(1)香港地区的计算方法
1989年香港提出的偿付能力边际的计算方法:
(B(2500)
(2500(B(10000)
(13)10000)
其中:u表示偿付能力边际
B表示总保费收入
单位;万港元
(2]欧洲共同体的计算方法
1973年欧洲共同体规定的法定偿付能力边际计算公式:
u2 S:::i一。。一。, B<B1
B>B1
其中:a,b为系数
B1为毛保费收入标准
ul为开业资本要求
B为实际保费收入
U为法定偿付能力边际
此公式表明,若保费收入小于毛保费收入标准,则法定偿付能力
边际为开业资本加上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若保费收入大子毛保费收
入标准,则法定偿付能力边际等于开业资本金加上保费收入的一定比
例加上保费收入超过毛保费收入标准部分的一定比例。保险公司的法
B — OO O O × O%
灿B

0
b
O

耋耄

rl,(●lL
U |!
定偿付能力边际与保费收入相联系,且与保费收入成同方向变化。
在不同的国家,a、b、U1,B1的规定各不相同。在芬兰,1953
年规定,a=O.2,b=O.1,U1=0.2百万FIM,B1=4百万FIM,其中,FIM
代表芬兰马克
[3)英国的法定偿付能力边际的计算方法
英国《1981年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经营寿险业务和非寿
险业务的法定偿付能力边际的计算方法。
1)非寿险的偿付能力边际有三种计算方法,即保费计算法、赔
款计算法、最低限度保证金。其中以三者计算结果中最大的为准。
A保费计算法计算步骤如下:
a(12x上一财务年度的总保费)/财务年度的月份数
b如果12个月的总保费超过1000万欧洲货币单位,则总保费应
分为两个部分,前一部分为1000万欧洲货币单位,后~部分为超过
1000万欧洲货币单位部分。
C 1000万欧洲货币单位乘以18%,超过1000万欧洲货币单位部
分乘以16%。
d将上述c的两结果加起来。
e(扣除再保险因素后的赔款/财务年度总赔款)X100%(这个
百分比不得小于50%)。
f将e式的百分比乘以d式的结果即为偿付能力边际。
B赔款计算法,
a(12X前三个财务年度或前七个财务年度赔款额)/选定的参考
期限的月份数
b如果a式计算结果大于700万欧洲货币单位,则将上述数额分
为两部分,前一部分为700万欧洲货币单位,后一部分为超过700万
欧洲货币单位。
c将700万欧洲货币单位乘以26%,将超过700万欧洲货币单位
40
部分乘以23%。
d将c式两结果加起来。
e(扣除再保险因素后的赔款/财务年度总赔款)×100%
f将e式的百分比乘以d式的数额,即为偿付能力边际。
C最低限度保证金
最低限度保证金根据业务种类的不同在20万欧洲货币单位和40
万欧洲货币单位之间。
2)寿险的偿付能力边际
寿险的偿付能力边际为:
a扣除分部分后的数学准备金乘以4%。
b将a式的结果减去15%以内的再保险因素。
c总的风险性保费(指保险金减去数学准备金)乘以0.3%。
d将c式的结果减去50%以内的分别因素。
e将d式的结果与b式的结果加起来即为寿险的偿付能力边际。
[二]从认许股东权益方向上的考察
从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两个方面考察与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边际,似乎已经可以,因为保险公司的股东权益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
总不过是会计处理上的科目划分而异,而这种科目毕竟是无形的,最
终还是要以某一具体的资产或负债形式表现出来。但事实上,对保险
公司认许资产与负债的评估并不能代替和职捎对保险公司股东权益本
身的考察与评估。
会计等式角度上看:
认许资产一负债=认许的股东权益=资本金+总准各金
会计等式上的考察既包括了等式左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与认定,
又包括了等式右边认许的股东权益(偿付能力边际)的评估与认定。
因此,下面就从股东权益的角度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边际的评估作~
41
分析。
1)对注册资本的监管
资本金和盈余是保险公司负债意外上升和资产价值下降的缓冲
剂。资本金也是公司重组或清算时所需费用的来源,同时资本金也使
得被保险人和债权人在公司清算时减少了损失。因此,偿付能力的监
管都要求在资本充足上作出相应的规定。
(1)创业资本最低限额监管的必要性
大多数国家规定了设立保险公司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资本额,只是
多少不同而已。对于相互公司虽无资本额的规定,但要求有一定数量
的基金。这种资本或基金是为创业初期营运准备而设立的。公司成立
之初,既要支付开业费,又要用于开业初期的保险赔款,而赔款义务
的大小又是由一系列不确定因素支配的。在开业初期,一方面由于承
保的标的数量有限,使大数法则难以实现,从而根据损失概率收取的
保费与按实际损失率支付赔款间难以平衡,要求有股份资本作为财政
后盾。另~方面,开业初期承保范围不广,分保网络尚未健全,同时
社会公众对公司还缺乏了解,业务难以在短期内广泛铺开,这就使自
身承保的风险不能在地区之间、公司之间、国际间以及在各种业务种
类间进行分散。危险过分集中,容易造成责任累积,使巨额赔款发生
的概率陡增。这也要求股份资本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以使公司有能
力应付这种可能出现的巨额损失索赔。此种情形下的经营成败的很大
程度上取决于偶然性,这是与保险经营的原则相违背的。正因为股份
资本对于初刨的公司具有生死攸关的意义,因此各国政府对初创资本
的数额的规定成了必然。
(2)最低资本限额的缺陷
最低资本限额应该说较适合于新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对于已经
发展起来的经营较为成熟的公司讲,此资本限额起不了多大作用。比
如,在我国一家公司的年保费收入已超过100个亿,那么2亿元的最
低资本限额显然是不充足的。另外,公司的规模不同,所承保的风险
种类、大小也不同,也使得最低资本限额对这些公司毫无意义。
最低资本限额的主要缺陷在于: (1)没考虑保险公司资产与负
债的风险性; [2)多数公司都能满足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从而不
能成为监管当局监管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偿付能力的标准; (3)由于
最低资本限额不能反映保险公司业务的风险大小和其偿付能力的高
低,所以它不能为监管当局防止保险公司经营失败提供充足的信息。
(3)不同性质公司注册资本监管差异性分析与“风险资本”概念
资本充足的规定本是为创业初期营运而准备的,但经营不同业
务、不同性质的公司。因其经营风险程度的差异而丧失偿付能力的概
率是不一样的,因而在注册资本的具体监管上的关键在于根据经营风
险程度的差异而规定不同的资本额。~般而言,以追求赢利为目的的
股份公司其经营风险要大于相互协助为目的的相互公司;专业再保险
公司的经营风险要大于原保险公司,原保险公司要大于保险中介服务
性公司(如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而在经营原保险的股份
公司中,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要大于寿险公司。原因在于财产公
司的保单是一种补偿性合同且多是短期合同,风险易于集中,而寿险
公司的保单是长期的给付性合同,风险较为分散,发生责任累积的概
率较小。就中介性公司而言,因其本身不承担风险事故的赔偿或给付
责任而只是提供一种中介性质的服务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因而其经
营风险自然小于原保险公司。所以最近有些保险业监管当局(如美国)
在规定资本充足时,引进了“风险资本”的概念。风险资本标准充分
考虑了保险公司的规模、业务类型及资产与负债的风险性质。风险资
本标准由人身险风险资本模型和财产险风险资本模型两种模型组成。
人身险风险资本模型考虑了如下风险因素:1)资产风险;2)价
格风险;3)利率风险;4)系统风险(行业风险)。资产风险包括了
保险公司的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下降和保险公司资产坏帐的风险;价
格风险指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和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偿责任的风险,
即定价不充分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导致的保险
公司资产或负债价格不对称变化的风险;系统风险指由于其他的保险
公司发生赔付危机或破产清算而引起的本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救援责
任的风险。
财产风险资本模型类似于人身风险资本模型,但又有些区别。财
产风险资本模型考虑了如下风险因素:1)资产风险;2)信用风险;
3)价格风险;1 4)表外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指应收保费和其他应收
款项目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表外风险是指由于保险公司规模扩张太
快,给其他公司作担保人等事件而引起的风险。
根据以上模型和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保险监理官对资产负债
表中的每一项目乘以相应的风险系数可得其相应的风险资本。由于各
种风险之间或各资产与负债之闭的非独立性,对用模型求出来的风险
资本进行协方差调整。再根据调整后的风险资本结果同保险公司实际
的资本额进行比较,以确定此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充足情况。
在人身险风险资本模型下,根据保险公司实有资本额的大小美国
保险官监理协会(NAIC)的监理官有四种严厉程度不同的行动,实有
资本额越小,其所应采取的行动越严厉。“授权管制标准值”
(AuthoT-tzed Contr01 Leve卜ACL),其大小即为风险资本模型的计
算结果,被用来作为参照值,其他三个标准均以“授权管制标准值”
的一定比例来计算。‘风险的因素越大, (ACL)要求越高。通过ACL
与调整后的资本(Total Adjusted Capita卜TAC)的比率来判定公司
资本的充足性与否。1)当TAC低于ACL的loo%时,保险监理官即
可对此公司进行整顿或进行清算;2)当TAC低于ACL的200%时,
保险公司须向监理官递交一份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业务状况的计划
书:3)当TAC处于ACL的200%至250%之间时而且连续三年实有资
本额不断下降,此时也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理官提交一份改善公司财务
和业务状况的计划书;4)当公司的TAC低于ACL的150%时(此值
也叫监管行动值),监理官须认真的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纠正
公司自身采取的违法行为;5)当公司的TAC低于ACL的70%时(此
值也称强制管制值),保险监理官将接管此公司。对于财产保险公司
的风险资本监管,类似于人身险公司的风险资本监管。
(4)风险资本额的计算
我们首先介绍1993年12月NAIC公布的最新风险资本额(寿险)
的计算方法。根据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表外项目,NAIC把保险
公司面临的风险分成六大类,分别计算其相应的风险资本额。
(1)风险资本Ro,主要包括对保险业分支机构投资与表外项目
面临的风险所需的风险资本额。
1)保险业分支机构的投资额的风险资本系数根据其所注册地点
的不同而不同。国内的风险资本系数为100%,国外的风险资本系数
为50%。
2)表外项目的风险资本系数。表外项目主要包括对保险分支机
构提供的担保、或有负债及非完全控制资产。表外项目的风险资本系
数为l%。
(2)风险资本R-,主要包括各类固定收益证券面临的风险所需
的风险资本。其风险资本系数用于衡量固定收益证券的爽约风险程
度。根据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所面临的爽约风险程度的不同,相应地其
险资本系数如下:
表4
证券种类风险资本系数
联邦政府债券0.096
最高品质债券0.35
高级品质债券1%
中级品质债券2.0%
低级债券4.5%
较低级债券10.0%
最低级债券30.O%
1)优先股的风险资本系数。优先股类似于固定收益证券,但优
先股的爽约风险又略高于同一类型的固定收益证券,故同一类型的优
先股的风险资本系数都应高于相应的固定收益证券的风险资本系数,
设其高比值为2%。故每一类型的优先股的风险资本系数如下:
表5
优先股类型风险资本系数
最高品质优先股2.3%
高级品质优先股3.0%
中级品质优先股4.0%
较低级品质优先股6。5%
低级品质的优先股12.0%
最低级品质优先股30%
本系数为30%。
2)现金的风险资本系数。现金的风险在于存款的银行不能及时
支付,风险相对较小-故其风险资本系数为0.3%。
3)利率风险的风险资本系数暂定为0。
4)债券发行人数调整系数。这是用来衡量保险公司的证券投资
在发行者中的分散程度的一个指标,保险公司持有的证券所属的发行
人数越多,此调整系数越小。若发行人数小于等于50,则其证券风
险资本系数乘以250%,在第5l—i00位则乘以1 30%,在第lOl一400
位发行人之间则乘以i00%,大于400的乘以90%,从而得出一个加
权平均的调整系数。
5)资产集中性系数。即对于最大的十类投资的分析资本系数均
乘以2但以30%为限。但对于财政债券、最高级品质的债券、分支
机构投资及本公司房屋资产不在此限。
(3)风险资本R2,主要包括股权投资面临风险所需的风险资本。
1)普通股的风险资本系数对人身险和财产险都为30%;
2)投资性子公司的普通股或债券投资的风险资本系数。根据公
司的投资方向决定其具体韵风险资本系数,如果其投资性子公司主要
投资于普通股和债券,母公司拥有这些普通股和债券,则风险资本系
数应为100%;
3)国内非保险业分支机构投资的风险资本系数为22.5%。
(4)风险资本Rs,主要包括再保险应收保费面临的风险所需的
风险资本和其他应收款面临的风险所需的风险资本。
1)再保险应收保费的风险资本系数,根据其风险程度的大小,
再保险应收保费的风险资本系数为10%;
2)其他应收款的风险资本系数为5%,但对于应收利息、股息
以及应收实物资产收益,其风险资本系数为1%。
(5)风险资本Rt,指各种准备金面临风险所需的风险资本。准
备金面临的风险所需的风险资本等于准备金总额乘以经若干次调整后
的风险资本系数。调整因素包括每一险种的损失准备金对于不利事件
的敏感程度:保险公司的赔付历史、准备金、保险单的质量;保险公
司的业务规模的变化;准备金受未来利率变化的影响等调整因素。
(6)风险资本Rs,指保险公司的承保保费所面临的风险所需的
风险资本。
f 7)协方差调整。一般说,保险公司的各资产与负债之间不是
完全无关的,因此,相应地不同风险要求的风险资本需进行协方差调
整。
【8)平方根规则。美国保险监理官协会根据各风险资本之间的
关系,在假设各风险资本不存在相关关系的情况下,采用如下的平方
根规则来确定某一公司所需的风险资本额Ro。
2)对总准备金及未分配利润
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边际(A.S.M)在开办之初,只有资本
金,在以后年度里,一般来讲,A.s.M的增加来自于公司每年的业务
盈余的总准备金的滚存,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边际的实际经济内容
看,股东权益不仅包括了资本金还包括了总准备金,因此有必要对总
准备金作出考察。
保险企业要稳定经营,首先必须有足够的准备金以应付各种未了
责任,其次就要解决巨灾风险的分摊问题。巨灾风险的分摊可以借助
于分保,但仅靠分保是不够的,因为分保并不能解决保险企业本身在
承保财务成果上可能出现的年度波动。这些波动如果没有别的缓冲机
制,必将严重影响保险企业的现金流量(cash flow),威协其偿付
能力。因此,如何设立一种科学的缓冲机制,使得承保财务成果的波
动不足以危及保户利益和公司的财务基础,是保险补偿机制能否正常
运行的关键。现在一般都是通过设立总准备金制度(在西方市场称为
“自由准备金”(free reserve))来解决巨灾赔款问题。总准备金主
要来源于附加保费中的安全系数以及公司每年利润分配中的一部分盈
余积累。对总准备金的考察主要在于对总准备金的积累规模和速度。
影响保险公司总准备金积累规模和速度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责任范围的宽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范围一般明确载明于
保险合同中,通常责任范围的大小影响总准备金的积累规模和速度,
表现在:责任范围宽且含多种责任,在承保业务一定的条件下,总准
备金的积累规模应当增大且加快积累速度。
(2)风险附加系数。一般地,较大的风险附加系数,可以依靠
这一风险附加费弥补未出现的风险偏差,而不必动用更多的起初总准
备金;反之,较小的风险附加系数,必将需要更多的起初总准备金,
或于经营中提高或加快总准备金积累速度。
(3)通货膨胀。一般地,通货膨胀会降低总准备金积累额的实
际赔偿能力。未来通货膨胀率的泼动呈现较大的上升趋势,则总准备
金积累规模和速度应增大和加快;反之亦反是。
(4)提取比例。在其他条件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当年未分配利
润中提取总准备金的比例越大,则积累的绝对值越大;反之亦反是。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总准备金积累规模和速度的合理性标准在于
使得总准备金的积累规模和速度与其承担的风险偏差责任相适应,在
保证公司偿付能力的前提下,力求在盈利和业务不断发展之间选择~
最佳结合点,把经营的连续性、盈利性和业务发展性有机结合起来。
按我国的《保险法》中规定,我国的保险准备金中有公积金和保
险保障基金组成。
1.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资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的资金
实力、扩大经营规模以及预防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
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累积资金。公积金又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法律要求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
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依照出资人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的公积
金。我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2.保险保障基金。《保险法》第96条规定: “为了保障被保险
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
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保险公司盼躲险保
障基金在税前按保费收入的1%提取,并专户存储。
【三】建立偿付能力边际测定数学模型的意义·
通过数学模型来分析偿付能力,其意义在于:
(1)建立一个“早期预警系统”;
(2)辨别风险因素,并了解这些因素对于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状
况的重要程度;
(3)更好地理解公司的现金流动方式;
(4)可能的话,对众多公司进行比较。
为了准确地估计偿付能力边际,往往从下列三个方面考虑;
(1)采用什么时间标准,当前业务还是一并考虑将来新业务?
(2)要抽象出一系列的假设,考虑什么样的风险?
(3)一定的概率:可接受的不能偿付的概率。
计算方法分为三类:
一一比率的方法
~一风险理论的方法
~一综合的方法:既考虑负债,又考虑资产。
各种方法都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什么是主要的风险
~一是继续发展(going concern)的方法,还是清算的方法,
以及时间区间的选择;
~一数据
一一应用范围。
在方法的选择上,如果投资行为对于公司来说是重要的,选择比
率的方法就比较可靠;而如果公司以对付负债比较重要,则风险理论
模型tE较适合;而综合的方法常用来描述偿付能力边际的构成及变化
情况,不常用来进行具体的数值分析。而任何一种方法,重点还是在
对影响负债的风险因素的估计上,在绝大多数方法中,保费与索赔额
都是扣除分保后的净值。
[四】偿付能力边际评估的一个实例
假定某普通险保险公司的1996年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上,固
定资产为3980亿元,流动资产2013亿元,投资37720亿元;当前负
债为33252亿元,延期负债为400亿元;入帐保费为31007亿元。
在进行偿付能力测试(solvency test)前,需要对资产项目、
负债项目和入帐保费进行调整而得出相应的项目如计算偿付能力边际
的认许资产(assets for solvency purpose)。在方法的选择上,我
们采用综合的方法,既考虑资产又考虑负债。假定监管部门调整后的
结果为:固定资产中有110亿元为不认许资产;投资市价法调整为
39420亿元;入帐保费调整为增加550亿元。则偿付能力测算:
1.保费收入:31557(31007+550)
2.资产估值:固定资产3870(3980—110)
流动资产2013
s0
投资市价39420
总资产价值:45303亿元
3.负债估值:当前负债:33252
延期负债:400
总负债估值:33652亿元
4.偿付能力边际额(绝对数):总资产估值一总负债估值=45303
—33652=11651
5. (相对额)净保费收入/偿付能力边际=31557/11652的比值小
于3,符合法定标准。
五、我国政府监管下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的构建
[一]政府监管下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定的理论与实践
由于我国的保险业起步不久,在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监管上就更为
捉襟见肘。随着《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
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在不断地加强。前文已述,我国在对偿付能
力的监管模式上属于第三种模式,即既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具体表现在对保险经营的各环节如保险费率、准备金、资金运用、承
保风险、再保险等的规定,又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边际监管,具体
表现在规定不同险种和业务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边际。
(一) 《保险法》中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边际的监管
规定
《保险法》在以下五个方面对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边际作了规
定:一、规定保险费率的监管。《保险法》第106条规定,保险业主
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订。其他险种
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明确了我国将实行
较为严格的费率管理制度,以保证保险市场费率的适当性、合理性和
公平性。二、规定了准备金的提存。《保险法》第93条、第94条、
第95条分别规定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公积金的
提取方法,以确保公司提存合理的资金应付承担的风险。三、规定了
公司自留保费,必须与其净资产相一致以防范其承保风险,使其总承
保金额控制在总承保能力范围之内。四、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存。
基金提存的数额一般为当年自留保费的一定比例,当积累到某一数量
S2
后,可以不再提取。五、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边际。《保险法》规定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后的差额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数额,此数额通常与其自留的保费成一定的比例,低于规定数额
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二) 《暂行规定》中对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边际的监管规定
《暂行规定》中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体现于第九章的监督管理一章
中规定的对保险公司实行的日常和年度检查制度。在检查的具体内容
上包括了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分;
是否超范围或跨区域开办业务;是否按规定执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率;机构负责人的任用或变更手续是否完备: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
否良好,报表是否齐全、真实;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分摊开办费、弥
补公司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方可分配税后利润等。同时还
具体规定了保险公司会计报表的申报和审查制度。
《暂行规定》中对偿付能力边际的监管是用了第七章一章共五条
的篇幅从四个方面来讲述保险公司的法定偿付能力管理。第48条从
总体上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第
49条明确了最低法定偿付能力边际的计算,为其实际资产减去实际
负债后的余额,而且进一步界定了“实际资产”和“实际负债”的经
济内容;第50、51条分别就财产保险公司和寿险保险公司在不同业
务规模下的最低偿付能力边际作了具体的规定。第50条规定:“财
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为: (一)当上一年度的自留净保费收
入小于或等于人民币2亿元,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
当上一年度的自留净保费收入大于人民币2亿元,小于或等于人民币
3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自留保费的三分之一,
53
两者以高者为限; (三)当上一年度自留净保费大于人民币30亿元
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自留净保费的四分之一,两
者以高者为限。”第51条规定了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标准为:
(一)当实际负债小于或等于人民币3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
民币1亿元; (二)当实际负债大于人民币3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
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实际负债的四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准; (三)
当实际负债大于人民币10亿元,小于或等于人民币30亿元时,偿付
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2.5亿元或实际负债的六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
准; (四)当实际负债大于人民币3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
民币5亿元或实际负债的八分之~,两者以高者为准。在第52条中
具体规定了对违反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惩罚措施。共分四个层
次: (一)不足差额小于最低偿付能力5%者,应立即办理再保险、
业务转让或其他认可的方式,在30日内调燕其资产负债结构,直至
达到最低偿付能力标准; (二)不足差额大于5%,小于20%者,应
自发现之日起,立即停止承保业务;在1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呈送
检讨报告、补救计划、对直接负责人的处理方案;在30日内采取再
保险、业务转让、向股东紧急扩股增资或人总行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
补足; (三)不足差额大于20%,小于40%者,人总行可决定采取
以下措施:1.限期整顿;2.停止部分业务;3.停业;4.其他方式;
(四)不足差额大于40%时,公司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深圳人行对资产与负债认定的暂行规定(寿险)
保险公司用于计算偿付能力(assets for solvency purpose)
的资产须经过资产认可程序,深圳人行按资产的不同变现力确定资产
的认可程度,如下表:
54
表7
资产成份认可程度(%) 备注(%)
现金lOO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100 市内非银行金融机构90
应收保费90 外省省行90
应收利息70 外省其他70
应收分保帐款100 贷款:
其他应收款70 信用贷款0
坏帐准备100 保证贷款:
预付赔款100 AAA企业担保80
物料O AA企业担保70
低值易耗品O AA以下担保60
拆出资金100(市内银行) 抵押贷款
股票80 有价证券抵押90
债券100 不动产抵押80
房地产60 质押70
其他投资50 贷款呆帐准备100
存出风险准备金100
存出保证金100
存出分保准备金lOO
固定资产净值90
房屋70
电脑(4年内,4年后) 60,0
汽车(5年内,5年后) 70,0
在建工程80
无形资产0
递延资产0
待处理损溢0
资料来源:深圳人行保险监管部门
在偿付能力的计算公式上总公司和分公司有所差异。总公司为认
可资产减去实际负债;分公司为认可资产减去实际负债再加上赔付承
诺,其中赔付承诺是指总公司对分公司在非法律程序下以承诺方式作
出的授信。对于最低法定偿付能力边际、偿付能力(包括技术准备金、
保险保障基金、承保风险的控制等)和相应的惩罚措旌的规定,它是
在《暂行规定》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
对其比较有特色的风险监测指标,作一下介绍。指标体系包括;
1.资本及盈余变动率为资本及盈余变动额除以上年资本及盈余。
正常区间为一10%一50%:
2.营业收入比率为承保利润除以全部收入,结果大于0为其正
常值;
3.保费变动率为净保费变动额除以上期保费收入,正常区间为
一10%~50%:
I^l
4j淮备金变动比率,正常区间为一20%一20%。
[二】产、寿睑的差异性在偿付能力边际评估上的不同要求
产、寿险的差异性在偿付能力边际评估上的不同要求是基于产、
寿险本身的不同。对于产险,由于保单期限短,偿付能力边际主要取
决于赔付韵波动,资产风险相对较小。因而~方面要密切关注其偿付
能力的状况,另一方面更要严格控制其偿付能力边际的数额,注意每
年业务盈余的分配情况。而对于寿险,保单期限长,资产风险很大,
主要是责任准备金必须以预定的利息率增值。而赔款波动较小,加之
由于平时规定了保守的死亡率和较低的利率,在其准备金中就隐含着
偿付能力边际,所以对其偿付能力边际数额的控制就没有对产险那么
强烈,重点放在对其偿付能力的控制上,尤其是对准备金的提存上,
准备金的提存方法必须严格按造精算原理进行,监管部门要经常派精
算师对寿险公司进行精算核算。另外,管理费用在寿险经营中对偿付
能力的影响也较为重要,其长期经营中的结余是一种隐含形式的偿付
能力边际。
[三】构建独具特色的我国保险公司偿付畿力及其边际评估体系
无论是.国外的先进理论、技术和经验的引进和嫁接,还是立足于
国内的科学矫究,都不能忘记中国的具体实际。剐刚发育和成长中的
保险业自然不能和发展了几百年的国外保险业经营和管理水平相比,
但它同样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任何忽略、忽视国内保险业发展的自
有规律而一味地在批判国内保险业的同时机械地照搬国外的模式都不
会对国内的保险业发展带来任何益处。我们的任务在于努力探索和发
掘国内保险业发展自身规律的基础和前提下,吸收和借鉴国外与我们
相适合的技术和经验,从而形成自身的保险业发展和管理模式。在构
建自身特色的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体系上,结合我国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监管的两个层次,笔者提出以下探讨性的愚见。
(~)对偿付能力的日常监管与测定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和完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早期预警系统”(EarlY Warning System)。
早期预警系统通常包括若干比率,各比率设定正常值范围,当某家公
司有若干项目不符合标准时,这被列为特别观察名单。虽然该系统无
法完全免除无偿付能力的事件,但至少可以及早发现不正常经营情
况,减少部分因管理不善所引起的财务危机。其构成各国不尽一致,
但大体上分为保险人的经营绩效、获利麓力和清偿能力等方面的测
试。为对其有一较清晰的理解,我们引入美国NAIC的财务检查制度,
见下表:
表8 NAIC财务检查系统
类别财务比率正常值范围
R1=自留保费/权益Ri<300%
经营绩效R2=业务成长率一33%<R2<33%
R3=权益增长/权益R3<25%
R4=二年度经营比率R4<100%
获利能力R5=投资报酬率R5>6%
R6=权益变动率一10%<R6<50%
R7=表列负债/流动资产R7<105%
流动性
RS=代理人余额/权益R8<40% .,.
R9=一年准备金延展/去年权益R9<25%
准备金R10=-年准备金延展/前年权益R10<25%
R11=预估准备金差额/权益R11<25%
资料来源:NAIC Insurance 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保险监管部门在制定我国的保险业监管早
期预警系统时,在借鉴国外的先进思路时,要考虑到二者的差异性,
具体表现在公司本身的一些术语上的内涵是否一致、财务会计制度上
是否一致等;二是系统的设计要具有前瞻性,以适应我国保险业的迅
猛发展。
(二)对偿付能力边际的阶段性、年度性的评估与测定,一方面
要保证最低法定偿付能力边际厘定的科学性、可靠性;另一方面要提
高对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边际(A.S.M)的评估与测定的操作水平。
因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态的判定是结合平时的信息基础上由最后
的实际偿付能力边际和法定偿付能力边际的比较而得出的。法定偿付
能力边际的厘定是在最低理论偿付边际的基础上,有监管部门结合一
定的经验加以调整而得。最低偿付能力边际的厘定要考虑不同的业务
规模、不同的险种、不同的经营状况而有所不同。不仅如此,还要考
虑通货膨胀的因素而带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这需要专业的保险
精算知识和技能。对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边际的测定与评估,离不
开对各种风险因素的评估,从而确定不同的风险附加系数。正如前文
所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及其所承担的责任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学
等式就能表示的,但这绝不是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不可衡量的。
虽然不存在统一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司,但我们可在实践中不断地
摸索、总结、和调整而得出一个比较切合实际的模式。
(三)完普无偿付能力事件的事后处理手段。
当一家保险公司的无偿付能力状态已经被明确以后,作为保险监
管部门自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当务之急,不是追究谁的责任,
而是如何作好无偿付能力的事后处理,以保证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不受
损害或少受损害。一般来讲,其下的手段是可以考虑的:
(1)立即停止承保业务,办理再保险业务;
(2)当办理再保险业务受阻后,启动建立的保险保障基金,保
险保障基金是平时从保费收入中积累起来的,具有极强的变现性。
(3)当上述均不能挽回时,启动保险保证金。当然有的保险监
管模式并未规定保险保证金。
(4)当上述方法均不奏效时,考虑安排另一家合格公司接收该
公司的保单给付或赔偿义务。当然,这可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另一
家公司未必乐意接收该公司,监管部门要启动财政手段,给另~家公
司一定的益处以补偿,如税收方面的优惠。
(四)偿付能力监管人力资源方面的思考。
保险学科本身是一个边缘交叉学科,其涉及的知识领域除了保险
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法律、医学、建筑、
机械、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作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和首要目标的保
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在监管的人力资源的素质和层次方面同样提出
了相应的要求。因此,在偿付能力监管的人力资源的具体构成上应反
映了这些需求:
(1)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在人才的层次上,应既包括保
险管理高级人才,又包括一般的保险操作人员;
(2)专业的资产评估师对认许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从事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专业资产评估师同样应对保险业有一个完整的认
识,要清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结合保险公司
自身的特点作出合理的评估。
(3)在法律、建筑、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虽
不是整个监管人力资源的重心,但亦不可缺少,他们可提供技术方面
的专业服务。
(4)专业的计算机人才,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方面提供及时、
准确、可靠的信息支持保险监管决策人员的决策。
(5)各种人才在总的人力资源构成中的比重应有所差异,关键
是明确各自的作用和目的。各种技术人员提供的毕竟是中间服务,其
最终的目的还是作出合理的保险监管决策。因而对于高级的保险监管
人员的素质和数量要十分重视。
结语
通过前文的前言和五个部分的分析和论述,对本文的主要观点综
述如下:
1.一个完整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包括了三个层次和主体上的监管,
即保险公司自身对其经营风险的防范与监管,这是保险业监管体系中
微观层面的监管;二是保险同业公会对保险公司中观层面的监管;三
是政府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宏观层面的监管.
2.在保险业监管的三个层面中,保险公司自身对其经营风险的
微观层面的防范与监管是整个监管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政府以法律、
法规为支撑的对保险公司宏观层面的监管是整个监管体系的关键和保
证;保险同业公会对保险公司中观层面的协调与自锥是整个监管体系
的重要的补充和辅助。
3.在政府对保险公司的宏观监管中,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
管是整个监管的核心和首要目标。
4.偿付能力的监管既包括了政府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的监管,又包括了保险公司自身对其偿付能力的监管。二者有一致的
一面,也有相互矛盾和冲突的一面。总体上说,在~个成熟和完善的
市场上,二者一致的一面占了主角,这种相辅相成的作用是二者在充
足的博弈后作出的合作的结果。
5.政府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包括了定性和定量,日常
性和阶段性两个层次上的监管,即对保险公司狭义上、定性上的偿付
能力(solvency)的监管和对保险公司定量上的偿付能力边际
(SOlvency margin)的监管。定性意义上对一家公司偿付能力状态
的认定的前提和基础是对该公司实际偿付能力边际的评估与认定。实
60
际偿付能力边际与法定偿付能力边际的不同关系,最终决定着对该公
司偿付能力状态的认定。
6.对偿付能力的日常监管与评价,主要是从静态角度,运用过
去的一些财务资料和经验,建立一套财务比率指标体系。通过对这些
财务比率指标的平时的各种财务检查,来验定产这些比率处于何种区
间内,从而大致推定该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无论这些指标设计的多
么合理和科学,由于它的设计是基于过去的财务资料和经验,只能在
某种程度上起到早期预警的作用,而对该公司在此种业务规模下的实
际偿付能力边际却无从认知。
7.对偿付能力边际评估的考察,主要是从会计等式的视角,分
别考察了等式左边对资产的评估、负债的评估;等式右边对股东权益
构成内容的评估与认定,包括对风险资本的认定与总准备金的认定
等。无论是对资产的评估,负债的评估、还是对风险资本与总准备金
的评定,主要是面向未来,设定一定的不可接受的概率,运用精算技
术政府监管部门核定出保险公司需要保持的最低偿付能力边际一法定
偿付能力边际。监管部门通过对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边际和法定偿
付能力边际的比较而作出对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状态的评定。
8.在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评估中,还有一些非经济因素的影
响,如公司经营者本身的履历和经营理念等。对其影响的考察可以有
两种不同的方式,一者是把其视为非独立因素来考察其对其他独立因
素的影响;二是把其视为一个独立的因素而确定不同情形下的风险系
数。
9.产、寿险的差异性导致监管部门在制定法定偿付能力边际上
亦有所不同,因此,对其各自的个性考察不能忽视。对寿险来说,由
于保单期限较长,影响偿付能力边际的因素主要是资产价值的波动及
附加安全费用的影响。对于产险来说,由于保单期限较短,影响偿付
能力边际的因素主要是赔付波动的影响。
10。构建我国独具特色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与认定体系是一
项系统的工程,这应包括了事前的预警系统、事中的监管与评估实际
操作系统及事后的处理系统。我们只有在长期的实践中借鉴国际先进
经验,更重要的在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去不断地总结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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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论文行将定稿,学生时代亦将告一段落。回首三年的光华园生活,
感慨颇多。
我首先要深深地感谢我的导师卓志教授和师母刘芳女士。三年前
的今天,我来西财参加入学复试,初次见面就受到了他们的热情款待。
之后的三年,无论卓师是在国内西安外语学院,还是远在德国的曼海
姆大学,都在学习和生活上给予我无微不至的关怀。而在本论文的选
题和写作过程中,卓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力察事物本质的思维方式更
是使我终生受益。我同时还要深深感谢我的另一位导师蔡春教授,是
他把我带入了会计之门。蔡师是一位融理论与实践于一体的学者,这
使我有较多的机会在实践中加深对理论的认识。在本论文的选题和写
作过程中,蔡师在论文的整体结构与内容上从会计的视角提出了许多
有益的建议,这于拓宽我的视野有极大的帮助.
我同时还要感谢三年的学习期间保险学院、会计学院和研究生部
的许多老师,是他们给我创造了一个宽松的学习环境.保险学院的艾
孙麟院长,陈朝先副院长,林义教授,孙蓉副教授,付代国副教授,
他们在我三年的学习中给予了许多有益的帮助,在此致以诚挚的感
谢。保监会的傅安平先生在本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提出过许多有益的建
议,在此一并致谢。
最后,我要衷心地感谢我的几位朋友。没有他们,我无法顺利地
完成三年的学业。他们是:泰康人寿的薛继豪先生、中保吉林分公司
的白玉玮先生、人行广西区分行的莫利宁先生、农业银行总行的张蕾
先生、四川省省志办的张兆法老师、中远总公司的蒲鹏举先生。
王守轩
一九九九年光华园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