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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2中国电力企业的产权配置:一个不完全合约理论视角的分析

上海交通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中国电力企业的产权配置:一个不完全合约理论视角的分析
姓名:常璐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西方经济学
指导教师:管毅平
20070101
中国电力企业的产权配置:
一个不完全合约理论视角的分析
摘 要
二十多年来,许多国家为打破电力行业的垄断,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增进社会福利,进行了电力市场改革。民营化和自由化是电力市场改革
的主要趋势。民营化不仅包括把国有资产出售给私人企业或个人,而且
包括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实行电力企业的股权多元化。国外的民营化
改革与市场结构调整等举措一起,有力地推进了竞争性市场的建立。我
国目前也正在进行电力市场改革,目前已完成厂网分拆,初步打破了发
电侧的垄断。如何进一步打破垄断,提高效率,使电力行业的产权改革
适应市场改革,已成为目前的一个迫切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外电力行业产权改革的理论依据和改革实践,总
结了国外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然后对目前中国电力行业产权改革的研究
成果进行了归纳,在此基础上提出从不完全合约角度分析电力行业的产
权改革的问题。尔后依据这一理论视角,建立了电力企业产权配置模型,
分析了民营化对企业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的影响,并结合电力行业不同
业务领域的特点,指出电网企业可能更适合由国家所有和经营,而对社
会福利影响较小的发电和售电企业,可考虑进行民营化。本文最后根据
中国目前电力改革的情况,分析了进行产权改革的准备条件,根据理论
研究结果对电力产权改革的推行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不完全合约、产权配置、信息配置、承诺机制、效率比较
A STUDY ON CHINA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PROPERTY RIGHTS ALLOCATION:
AN INCOMPLETE CONTRACT APPROACH
ABSTRACT
Over the past 20 years, many countries have reformed their electricity
sector in order to improve productive efficiency of enterprises and increase
social welfare. The main trend of the reform is liberalization and privatization.
Privatization not only includes selling state-owned assets to private
enterprises or individuals, but also includes public offering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e privatization reform in the foreign countries, along with
market restructuring and other movements, has promoted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mpetitive market. China has also embarked on a program of liberalizing
and reforming the power sector. It has separated the generation and
transmission segments and initially broken the monopoly in the generation
segment. The further reform of property rights in the electricity industry has
become an urgent issue.
This paper reviews related theories and practices of property rights
reform in power sectors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concludes the experience
and lessons gained from their reform. Then we introduce the current studies
of property rights reform in electricity industry and suggest an incomplete
contracts approach. Following the study of privatization using incomplete
contracts approach, we develop a model of property rights allocation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to analyze the impact of privatization on allocative
and productive efficiency. Based on conclusions of the model, we suggest
that network enterprises should be owned and run by the state. However, the
generation and supply services segments with more competition should
introduce more private enterprises. We finally give suggestions on the
property rights reform in China according to its needs and circumstances.
KEY WORDS: incomplete contracts, property rights allocation, information
allocation, commitment device, efficiency comparison
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
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
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
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
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常璐
日期:2007 年 1 月 21 日
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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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
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
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
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
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属于
不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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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常璐 指导教师签名:管毅平
日期:2007 年 1 月 21 日日期:2007 年 1 月 21 日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电力企业的产权配置:一个不完全合约视角的分析
1
第一章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自 1980 年代以来,不少国家都致力于电力市场改革,力图打破垄断,引入公平
竞争,提高效率。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对电力这一垄断行业实行了民营化改革,把原
有单一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制民营企业,并实行放松进入的管制政策,允许民
营企业进入电力行业,形成了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的格局。民营化改革促进了竞争,
降低了电价,提高了电力企业的经营绩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经济效率,促进了
社会福利。然而不少学者也对国外电力行业的民营化改革提出了批评,认为促进效
率提高的实质原因是竞争。总结国外的电力产权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的电力
体制改革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目前已进入系统深化的攻坚阶段。发电侧 5 大集团的成立,
打破了发电市场的垄断;随着国家电力公司的撤销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的成立,发电与输电的职能已经由不同主体承担,利益关系也相对独立。虽然旧的
垄断格局已经开始打破,但新的市场格局尚未完全形成。电力市场进一步的改革需
要解决一系列重大问题。而如何使电力行业的产权结构适应市场化改革,正是需要
关注的一个迫切问题。
国内外许多文献对电力产权改革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些国外研究从理论
上分析民营化改革对解决国有企业效率的积极作用;有些则对民营化改革的效果进
行了实证研究,结论不一。国内研究则偏重于对国外民营化改革的经验介绍,缺乏
理论深度。在现实中,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合约不完全。而目前有关电力行
业产权改革的文献,少有从不完全合约角度进行研究的。由于其特殊的经济和技术
特征,电力行业受到较为严格的管制。因此,在研究电力企业产权配置引起的效率
变化时,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此外,电力行业虽然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但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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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技术进步,其发电和售电环节显示了一定的竞争潜力,这对电力民营化改革的研究
也提出了一定挑战。如何结合电力行业的上述特点,提出适用于电力企业的产权配
置模型,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我国政府已提出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在电力行业建立与市场经济制
度相一致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电力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吸引
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这就要求电力工业进行产权结构调整,引入民营资本,而
在不同的业务领域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该如何分布,也需要理论研究的指导。
因此,从不完全合约角度出发,研究中国电力企业的产权配置,有一定的理论
和现实意义。
1.2 研究思路与框架
本文将首先研究国外电力产权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总结理论和教训,并进一步
分析现有研究成果。之后从不完全合约理论角度出发,建立电力企业产权配置模型,
对电力市场改革中电力企业产权配置进行研究。论证影响产权配置选择的原因及不
同配置结果对效率的影响。根据研究结果提出有关电力行业产权改革的建议。
第一章,从电力市场改革需要解决的电力行业产权配置问题出发,提出本文的研
究目标,即用不完全合约理论框架分析电力企业的产权配置问题,彰显本文的理论
与现实意义,给出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框架。
第二章,从分析国外电力改革的背景和目标入手,研究电力行业产权改革的理论
依据,根据现有实践总结经验和教训。
第三章,主要总结现有电力行业产权改革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并分析其不足。
第四章,首先介绍不完全合约理论及其在产权改革领域的应用,并结合电力行业
的实际情况,分析产权改革中的不完全合约问题。
第五章,主要阐述论文所要使用的电力企业产权配置模型。该模型将主要分析民
营化的成本与收益,提出在进行电力企业产权配置时需权衡民营化所带来的生产效
率提升与分配效率损失。该模型为在我国电力行业推行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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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据。
第六章,承续上一章,在总结我国电力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探讨电力产权改
革的意义和可行性,并对改革思路提出了初步的对策建议。
第七章,总结本文的贡献和不足,并指出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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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外电力行业产权改革实践
2.1 国外电力改革的背景和目标
2.1.1 电力行业的自然垄断特征及弱化
电力行业是由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4 个环节组成的,作为协调统一运行的网
络型基础设施产业,其技术特点使电力行业明显体现出规模经济性、范围经济性等
自然垄断特征,具体可见于其各个环节:[1]
首先,电力建设具有周期长、技术资金密集等特点,其发电环节的电力机组生产
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性。同样容量规模的发电厂,大机组电厂的平均生产成本远远
小于小机组电厂的平均生产成本,这主要是因为大机组在技术经济指标方面具有明
显优势。另一方面,建设发电厂需要的资金和技术的数量非常巨大,规模经济性促
使电厂对采用高投入的大机组产生了需求,而且投资一旦转变成电力资产,就具有
很强的专用性,很难转作其他非电力用途,这成为一种很大的沉淀成本,这造成电
厂建设的进入和退出门槛较高,从而构成了对其他市场进入者的进入壁垒。
第二,与发电环节相比,电网具有更强的自然垄断性表现。大面积的物理网络是
输、配电活动顺利进行的强依赖性物质载体,且电网需要联网运行,因此电网具有
很强的网络经济性。由于网络效益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而呈指数增长,故电网具有
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同时,输、配电网络的一次性投资量非常庞大,垄断经营能产
生较大的规模效应,且竞争会造成低效率的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因此,电网具有
不可竞争的垄断性质。进一步分析会发现,与输电网络相比,配电网络的自然垄断
性较弱。这是因为输电网是电力系统的主要网络,其网络规模效应更强,而配电网
仅仅是一种区域性的电网。
第三,电力系统协调运行使电力行业具有范围经济性特征。电力系统复杂的技术
特性,以及对电力环节之间紧密协调性的要求,需要电力行业全程全网联合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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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许多大型电力企业为降低交易成本及市场经营的不确定性,自发地形成纵向
一体化组织形式以获得范围经济,这是电力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特征的另一个方面。
此外,政府为了建设电力系统失控的可能性,也有必要对电力行业纵向一体化进行
行政干预,从而进一步加深了电力行业纵向垄断的特征。
虽然电力行业不同环节在自然垄断特性上的表现程度不同,但就总体而言,电
力行业可以说是一个具有自然垄断性特征的行业。
随着技术的进步,电力行业中发电和售电环节,逐渐呈现出潜在的竞争性,这使
得电力行业原有的自然垄断特征弱化,从而导致其竞争和垄断业务的区分。
技术进步导致了传统发电设施替代品的出现和电力生产最小经济规模的减小,并
降低了电力行业纵向一体化生产的程度。此外,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使不同产权主
体可在不改变资产用途的前提下实现资产优化重组,从而减弱了发电市场的进入和
退出壁垒。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电领域的进入壁垒,从而使得电力企业之
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此外,为保障供电的安全与可靠性,需要对发电环节的结构和
布局作多元化安排,从而决定了发电环节本身潜在的竞争性。
而售电业务的可竞争性使配电和售电企业之间可以实现分离。售电商的工作实际
上只是提供一种售电服务,只需负责进行电力采购,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进行经
济结算,不需要投资建电厂,也无需拥有输、配电网络,因此不具有较大的进入和
退出壁垒。在特定区域内,政府可以允许存在多家供电企业,以保障对用户提供服
务的质量和安全可靠性。
对于曾被传统认为是完全自然垄断意义的电力行业垂直一体化结构,由于发、售
电自然垄断特征的淡化,从而可以逐步在发电、售电业务领域引入竞争,但输、配
电业务仍需保持垄断经营。
2.1.2 电力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电力行业发、售电领域自然垄断特征的逐渐弱化,促进了其竞争性业务与垄断业
务的划分,在理论上决定了电力行业可以采取纵向分拆的方式,在发电和售电环节
引入竞争,这使在电力行业进行市场化改革成为可能。而电力行业垄断经营所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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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系列问题成为市场化改革的诱因:垄断电力企业缺乏活力、效率低下;电力价
格不合理,造成消费者利益损失;资源配置扭曲;政府失灵。这些因素使得社会要
求打破电力垄断的呼声不断高涨。这促使政府在发电和售电领域逐步引入竞争,并
使竞争机制得到充分发挥,从而达到存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价格、改
善服务的最终目的。
1990 年代以来,世界上有近百个国家进行了电力改革,对电力行业进行重组,
以提高效率。各国电力改革起步时间有早有晚,进程有快有慢,改革的模式各有千
秋,表2-1 将世界上电力改革的代表性国家的改革情况进行了比较。虽然各国在进行
电力市场化改革所走的道路虽各不相同,但基本内容和特征是“自由化、民营化、放
松管制和引入竞争机制”。各国采用的手段也有一定的共性,主要体现在:
(1)通过对电力市场的拆分,在发电侧和供应侧达到引入竞争的目的。英国对
电力行业的拆分最为彻底,同时在发电侧和供电侧引入竞争,收效良好,从而成为
各国效仿的榜样。
(2)建立全国联网的电网,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电网不得拒绝委托转运
业务,要对各种供电商开放。
(3)电价不再由政府直接制定,而是由市场竞争决定。政府不再通过行政手段
直接制定电价,以前的固定利润率方式也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限制电价的上限。
阿根廷、巴西、加拿大等国对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三个环节分别进行计
价,其中输电电价采用限制上限的方法进行管制,上网电价、配电电价完全由市场
决定,售电价格是三部分电价的总和。
(4)在电力改革过程中,积极鼓励国际资本的参与,实现电力市场资本国际化。
这不仅表现在很多国家从其他国家购进或向其他国家卖出电力,准许本国电网转运
其它国家的输电业务,更表现在鼓励本国电力企业资本向国外投资和吸引其他国家
资本进入本国电力市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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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世界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比较






改革内容 取得成效 预期完成情况 特色


1987

打破垄断,分解中央发电局的国有
电力资产,部分出售给私营电力公
司;完全实现发电与供电环节的自
由竞争;1999 年出台新的电力交易
规则,以期建立多个市场和双边合
同市场
改革 10 年居民电价下降
26%,工业电价下降23
%~30%;赋税减轻,国
家财政收入增加
2001 年3 月新的
电力市场正式运

中央政府统一制
定改革方案,集中
控制,分布实施;
改革之初就有完
善的总体规划


1996

各州零售领域引入竞争;市场决定
电价;输电和配电系统向所有取得
资格的零售商开放
为消费者每年节约 200 亿
美元的电费开支;节约政
府10%的电费支出;到
2010 年可减排温室气体
2500~4000 万吨
2003 年元旦之前
用户可以根据需
要选择供电商
自然发育式的电
力市场;以州为单
位进行;渐进式改
革过渡期长




20 世
纪80
年代
后期
垂直一体化的电力产业被拆分;建
立具有竞争性的电力市场;对输配
电环节进行管制
全国电力交易市场已于
1998 年11 月开始运行
维多利亚州已经
完成,其他州进
度不一
总体设计与分地
区、分时段推进相
结合;国有资产保
增值工作较好


1982

所有权与经营权都转移到私人;全
部电力都竞价上网;成立电力调度
中心进行总体调度
已经建成世界上最有活力
的电力市场之一;大大增
强了吸收外资的能力
已经基本完成,
有待于进一步完

Endesa Chile 公司
市场份额较大,但
未形成垄断



1992

发、输、配环节分开且单独计价,
电价为三者之和;单个发电商的发
电能力不超过电网总电量的10%;
电力市场化改革以来,上
网电价下降了50%
1999 年5 月已基
本完成
输电业务没有独
立成立一家公司,
而是建立了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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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国投资者进入家地区性的电力
传输公司


1996

开放电力市场,引入竞争;市场采
用不同业务模式
2000 年,欧盟电力市场开
放了80%
进展较快
倡导建立统一的
电力市场


2000

垂直一体化的国家垄断经营;将
发、输、配功能性分离,财务分开
法电拥有94%的装机和
100%的输电业务,96%的
配售电业务,100%的电力
进出口业务
到 2005 年用户满
意率达到50 以
上,50%的营业
额来自境外和境
内的非电收入
主张纵向整合,反
对拆分,考虑长期
发展战略


1999

开放 2 万伏、2000KW 以上的高压
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新建电源项
目实行招标制度
开放了 30%的电力市场进展较慢
发、输、配垂直一
体化的区域垄断
管理体制
来源:王永于,张平主编,国外电力工业体制与改革,中国电力出版社,2003[3]
2.2 电力行业产权改革的理论依据
对电力企业进行产权改革,推行民营化是电力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世界电
力改革中,许多国家都进行了民营化改革,把原有单一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制
民营企业,并对这些行业实行放松进入管制,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形成了多家企业
竞争性经营的格局。其结果提高了电力行业的经济效率。但即使在经济发达国家,
对民营化改革及改革后如何对市场进入、价格、质量等方面实行有效管制,不仅存
在理论上的分歧,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教训。王俊豪,周小梅(2003) [4]对自然垄
断行业民营化改革的理论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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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国有企业低效率问题
电力行业具有投资需求大、投资回收期长、沉淀成本大、规模经济与网络经济
十分显著等技术经济特性,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传统经济理论认为,自然垄断行业
是市场失灵的典型区域,不能有效地运用市场竞争机制,而应由国有企业对自然垄
断行业实行垄断经营。但实践证明,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普遍不如以私有产权为基
础的民营企业,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会造成巨大的效率损失。1985 年,《幸福》杂志
所列的世界500 家最大工业企业中,私有企业的盈利水平都普遍高于国有企业,[5]
中国沿海发达地区企业产权或所有制改革实践都表明,民营企业绩效远好于国有企
业。
一些学者认为,[6]在自然垄断产业,社会最优目标是实现较高的生产效率和社会
分配效率,即垄断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并按照包括正常利润
在内的成本定价。那么,如果由私人企业垄断经营,固然,私人企业在追求利润最
大化的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较高的生产效率,但不能保证私人垄断企业会自觉地按
照成本定价。恰恰相反,私人垄断企业往往会制定大大高于成本的垄断价格,以取
得垄断利润,从而造成消费者剩余的严重损失。当然,政府可以通过一些管制手段
以制约企业制定垄断高价的行为,如政府可以在自然垄断行业设立专门的管制机构,
通过制定管制价格,使垄断企业只能获得正常的投资回报。但由于政府管制者与被
管制私人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管制者难以制定合理的管制价格,同
时,对利润的限制会导致私人垄断企业降低生产效率。
国有企业的低效率是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比较中发现的。私有企业能够根据
市场变化及时做出快速反应,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真正决策者;它们为实现自身的经
济利益,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它们随时面临着各种市场风险,是市场风
险的实际承担者。但对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国有企业来说,由于它们属政府所有,其
投资、价格等重大决策都是由政府制定的,这就使国有企业不是真正的决策者,而
只是决策执行者。国有企业不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
化为目标,而“公共利益”又是一个比较模糊、难以界定的概念。在正常的情况下,
利润最大化要求成本最小化,国有企业缺乏利润目标就不可能有足够的刺激去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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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最小化,结果使生产成本膨胀。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履行多种
目标,在这些目标中,利润目标(假定它存在)被排在相当次要的位置。政府为了
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可以指令国有企业执行非营利性目标。由于国有企业不是真
正的决策者,也不以利润目标为主要目标,因此,自然不承担市场风险,一切亏损
都由政府财政补贴,不存在破产倒闭的压力。[7]
2.2.2 民营化改革理论
电力行业产权改革的根本动力在于提高经济效率,最终达到增加社会福利的目
的。有关自然垄断行业民营化改革的理论相当丰富,在以下分析中,本文从产权理
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探讨国有企业的缺陷和民营企业的优
势。
(1)产权理论
产权理论认为,明确界定产权是市场经济中有效配置资源的必要条件。产权明晰
有利于市场制度的建立以及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避免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失信行为,
有利于建立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国有企业产权存在界定不清,控制权和剩余索取
权不匹配等问题。而民营企业产权是排他性的产权,其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对称
的,更符合有效市场运行对产权制度的要求。
(2)委托-代理理论
现代企业制度在法律形式上采取委托-代理制,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经理受
企业所有者委托,行使管理权力,从企业领取报酬和额外津贴。委托-代理问题的
实质是激励机制的设计,即如何利用已知的信息和代理人的未来信息,使代理人忠
于职守,为委托人服务。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政府)代表全民行使资产所有权职能。国有企
业具有多重目标,除了利润或股东最大化外,还要承担保障就业等责任。委托人目
标的不一致性最终将对代理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国有企
业的委托-代理链比较长,这会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以及监督成本过高。
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对代理人缺乏内在的监控动机和机制,导致委托人和代理人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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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德风险。代理人的非市场化选择机制还会导致对代理人的软约束和过高的代理
成本。
民营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其目标单一,即追求利润最
大化。民营企业的委托人存在较强的内在监督和约束动机,代理人的选择是市场化
的。民营企业的委托-代理链较短。因此,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更有利于解
决委托-代理问题。
民营化改革能够明确所有权,有利于促进政企分开,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实现
代理人选择的市场化,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政府失灵理论
由于公共物品、外部性和自然垄断等问题造成的市场失灵,市场无法实现社会资
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这时,政府就有必要对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的干预。但政府难
以真正反映公众的偏好,且其本身也是理性的“经济人”,有利用手中权利谋取私利
的可能。政府的运行成本较高,且对国有企业财务和管制施加的是软约束。缺乏竞
争会导致政府官员的工作和国有企业运营的低效率。另外,政府在对企业实施管制
时信息不完备。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机构能力有限。以上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政府失灵。
由于自然垄断产业的规模经济特征,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需要垄断经营,目的
是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增加公众的福利水平。尽管通过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
对自然垄断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个过程中也伴随着政府失灵。
这会造成国有企业对自然垄断行业的完全垄断经营所带来的成本有时大于收益,此
时政府的直接干预就是得不偿失的。此时,政府应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对自然垄断行
业的管制,进行民营化改革。
2.3 国外电力行业产权改革实践
2.3.1 各国电力行业产权改革情况概述
进行电力改革的各个国家具体情况不同,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所采用的模式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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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区别。根据自由化和民营化的进展,可将进行电力改革的国家分为三类。第一类
是保守型,如法国和加拿大,继续实行国营和省营垂直垄断管理体制,不搞自由化
和民营化。第二类是中间型,如日本的电力工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经基本私有
化,近年来只进行有限制的自由化,各大电力公司继续实行垂直垄断经营体制的基
础上,在发电的领域引入独立发电厂投标买断和少量特殊供电企业。而澳大利亚的
维多利亚州以民营化为电力改革的重点,而其他州的重点则放在企业化上。第三类
是开放型,自由化民营化程度比较高,如美国、英国、智利和阿根廷等。这些国家
中,美国电力行业中大部分企业原本为私人所有,改革的内容是自由化,放松管制,
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而英国电力行业原本为国有,1990 年开始陆续向大众出
售主要电力企业的股票,进行了较彻底的产权改革。
世界各国推动民营化,可以说是基于以下的考虑:
(1) 政府希望通过此举来减少财政包袱,从而结束电力公司靠政府补贴的局
面。
(2) 实现政企分离,使政治和社会因素不再对电力企业运行与定价造成影响。
(3) 许多国家希望通过民营化来筹集国外的资金,发展电力工业。
民营化的具体做法主要是政府将其原来拥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力资产出售给公
众,购买者大都为策略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8]
2.3.2 电力民营化改革经验和教训
国外电力民营化改革,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某些预期的改革目标,如提高了
经济效率、增进了社会福利;扩大了股份所有者的范围;在短期内不仅大大减少了
政府的财政支出,而且获得了相当可观的财政收入;政府对企业决策的直接干预也
明显减少。但也有学者对电力行业的民营化改革提出了批评意见。
某些国家的电力企业是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的,这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
流失,扭曲了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而对英国电力行业改革的一种批评是:没有最
大限度地抓住运行竞争机制的机会。一些民营化后建立的私人企业仍然拥有垄断特
权,它们或是受到法律的保护,或是因为没有在民营化时将原有的国有企业划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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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独立的业务单位,致使它们具有足够的垄断力量以排斥竞争对手。
还有学者认为促进经济效率的主要因素不是所有制变革,而是竞争机制的作用。
英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在20 世纪80 年代的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确实推动了国有企业效
率的提高。由于政府管制体制改革是与所有者同步进行的,这样,从表面上看,促
进效率的主要解释变量似乎就是所有者变革,但从本质上分析,真正促进效率的是
竞争。
对整个电力行业进行民营化改革使政府失去了对核心业务领域的控制力。在电
力行业,不宜将全国性的电力配送网络进行民营化,但只要建立有效的管制机制,
对那些发电业务实行民营化也是可行的。
研究国外电力行业民营化改革,对我国进行电力行业产权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
用。我国应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吸收国外电力行业民营化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制
定适当的改革方案,逐步推进民营化改革进程。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电力企业的产权配置:一个不完全合约视角的分析
14
第三章电力行业产权改革的研究成果分析
3.1 国外研究成果
电力行业产权改革是自然垄断产权改革理论的应用,国外大量文献都是对电力
行业产权改革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其结论差异较大,既有认为国有企业效率高于
民营企业的,也有认为民营企业的效率高于国有企业的,还有认为国有企业与民营
企业具有相同效率的。表3-1 列出了一些学者在电力行业所做的研究结果。
以上这些研究结果存在相当的局限性。[4]首先,许多研究工作只是以所有制变量
为基础,并没有适当考虑市场结构、政府管制和其他有关经济因素的差别对效率的
影响。这部分是因为收集有关数据存在困难,以及对有限的观察变量不可能进行复
杂的多因素分析。即使能够取得足够的数据,统计方法还没有达到相当精确的程度,
能够综合考虑所有制等因素对激励机制和企业效率的相互影响。其次,在测定不同
所有制企业的效率时,在实证文献中存在一种满足于使用容易观察到的变量的倾向。
通常所采用是利润率、要素生产率和单位成本等指标,而没有对更能反映效率水平
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等变量进行估计。其结果是,在某些研究中,在这种“不
公正”的方法论下,导致偏好私人所有制。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电力企业的产权配置:一个不完全合约视角的分析
15
表3-1 电力行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效率比较
基本结

国有企业更有效率 两者效率无明显差异 民营企业更有效率
研究者、
年份和
国家
Fare et al.(1985),美国;
Cote(1989),美国;
Pollit(1994,1995),美国
和英国;Meyer(1975),
美国;Neuberg(1977),
美国;Primeaux(1977),
美国;Pescatrice &
Trapani (1980),美国
Hjalmarsson &
Veiderpass(1991),Sweden;
Shepherd(1966),美国;
Mann(1970),美国;
Yunker(1975),美国;
Spann(1977),美国;Edison
Electric Institute(1985),美国;
Atkinson & Halvorsen(1986),美
国;Di Lorenzo & Robinson
(1986),美国;Holmes (1990),
欧洲
Moore(1970),美国;
Wallace & Junk
(1970),美国;
Peltzman (1971),美
国;Tilton(1973),美
国;De Alessi
(1974,1975,1977),美
国;Foreman-Peck &
Waterson (1985),美

资料来源:Villalonga, B.. Privatization and efficiency: differentiating ownership effects from
political, organizational, and dynamic effects.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 Organization. 2000
(42), 43-74[9]
在特定的垄断性市场结构下,人们不会怀疑,民营企业会比国有企业取得更多的
超额利润,但这种利润的多少与经济效率问题并没有直接关系。与此相类似,如果
某一研究结果表明,民营企业的单位成本低于作为参照的国有企业的单位成本,这
也不足以说明民营企业对社会福利的贡献大于国有企业。因为这还需要考虑分配效
率和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为了弥补这些不足,又有许多学者对有
关实证文献进行了进一步分析。目前得到公认的一个结论就是:在竞争条件下,民
营企业比国有企业具有更高的效率;但是,当存在由垄断造成的市场力时,两种所
有制的效率差异不明显。[10]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电力企业的产权配置:一个不完全合约视角的分析
16
3.2 国内研究成果
我国垄断行业改革起步较晚,受到计划体制的影响,这些产业的改革速度一直
比较慢。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技术经济的发展,电力、电信、铁路等行
业的改革加快,并获得了实质性进展,如电信产业的重组,发电部门的重组和发电、
输、配电的纵向分离。电力行业的产权改革处于探索阶段,我国理论界对于这方面
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研究成果只是对于发达国家自然垄断行业民营化改革
的翻译和介绍。针对电力行业的研究更为少见。这方面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王俊豪,
周小梅(2003)[4]的专著,该文献在借鉴经济发达国家自然垄断行业的民营化改革的
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民营化改革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更多的文献则着重于国外电力市场改革经验的介绍及政策性建议,缺乏足够的
经济学自觉意识。
单东(2004)[11]认为,造成电荒的根本原因是电力行业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独家
垄断经营,而解决电荒的出路在于电力行业的民营化。陈丽芬(2004)[12]分析了实
现国家电网公司股权多元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对多方案定性比较,提出了国
家电网公司本部电网资产重组上市的可操作性方案和相应的政策建议。
杨小勇(2004)[13]则将产权结构的基本理论作为研究的理论依据,分析了当前
电力企业产权结构现状,提出了国有电力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的调整思路。
还有一些文献是从公司治理角度出发,对电力市场改革进行研究,也提出了民
营化或股权多元化的建议。付红(2004)[14]结合公司治理有关理论与我国电力公司
的实际状况,就建立电力企业规范化的治理机制提出了基本的框架。
另外,也有文献结合具体案例,对电力企业股份制改革进行研究。于源洪(2005)
[15]对县级供电企业股份制改造进行了可行性研究。以山东省某市县级供电企业为例,
通过对代管和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管理模式下企业绩效的比较分析,得出在电力
工业新体制下改组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更有利于其今后发展的结论。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电力企业的产权配置:一个不完全合约视角的分析
17
3.3 以上研究的不足之处
现有国外研究文献大多集中于利用实证分析民营化、管制和竞争等政策对电力行
业绩效的影响,没有从深层次分析电力行业民营化改革的效果。国内研究或者偏向
于从治理角度出发研究我国电力行业,或者仅是概括性分析及提出政策建议。
已有的自然垄断行业产权改革理论大多未考虑到自然垄断行业必须要受到政府
管制这一因素,仅从产权和委托-代理角度出发分析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原因。而
政府失灵理论虽然考虑到了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干预,但却认为政府无法很好代
表公众的利益,该假设对国有企业效率低于民营企业效率这一结论有至关重要的影
响。如果不考虑政府和私人所有者能力上的差异,还能否得出民营企业效率更高的
结论呢?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从不完全合约理论角度出发,对电力市场改革中电力企业产权配置问题
进行研究。本文假设国有电力企业和民营企业同样雇佣经理来组织生产,不存在公
司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能力上的差异,仅从内生角度分析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效
率差异。本文将政府对电力企业的管制视为一个不完全合约,认为不同的所有制结
构会对企业内部信息的分配造成影响,从而造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的差异。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电力企业的产权配置:一个不完全合约视角的分析
18
第四章不完全合约视角下的电力行业产权改革
4.1 不完全合约理论概述
不完全合约理论是 1980 年代前后兴起的一个经济学分支,与产权及交易成本理
论、信息经济学、激励理论关系密切,其研究重点是资本所有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最
佳安排。[16]
标准的合约理论或委托-代理理论假设合约是完全的,然而以Williamson 和Hart
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识到,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或者交易费用,现实中的合约
是不完全的。具体地说,可以将合约不完全的原因概括为三类成本[17]:一是预见成
本,即当事人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不可能遇见到所有的或然状态;二是缔约
成本,即使当事人可以预见到或然状态,以一种双方没有争议的语言写入合约也很
困难或者成本太高;三是证实成本,即关于合约的重要信息对双方是可观察的,但
对第三方(如法庭)是不可证实的。完全合约与不完全合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
在事前规定了各种或然状态下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因此问题的重心就是事后的监
督问题;后者不能规定各种或然状态下的职责,而主张在自然状态实现后通过再谈
判来解决,因此重心就在于对事前的权利(包括再谈判权利)进行机制设计或制度
安排。
合约的不完全会导致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无法写入合约。一旦自然状态实现,在这
种具有双边锁定特征的再谈判过程中,投资方就面临被对方“敲竹杠”或攫取“可占用
性准租金”的风险,即投资者投资的边际收益中有一部分被对方分享了。预期到这种
敲竹杠行为,投资者在事前就会投资不足。
产权理论认为,由于合约是不完全的,因此合约中除了可以事前规定的具体权利
之外,还有事前无法规定的剩余权利,这部分权利就是所谓的剩余控制权。剩余控
制权直接来源于对物质资产的所有权,它就相当于所有权。一个人拥有的资产越多,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电力企业的产权配置:一个不完全合约视角的分析
19
外部选择权越多,剩余控制权越大,谈判力越强,得到的剩余越多,因此事前的专
用性投资激励就越强。但是剩余控制权的一方固然增加了投资激励,但失去的一方
却因此减少了投资激励,所以社会最优的投资激励不可能实现,这就是一体化带来
的收益和成本。Grossman & Hart (1986) [18] 和 Hart & Moore (1990) [19] (简称 GHM)
认为,应该通过资产所有权或者剩余控制权的配置,确保在次优条件下实现最大化
总剩余的最佳所有权结构,这就要求把所有权安排给投资重要的一方或者不可或缺
的一方。[20]Hart 等人还认为,在不完全合约的境况中,实物资本所有权是权利的基
础,而拥有实物资产所有权,就能够对人力资本所有者实施控制。因此,企业的性
质最终由其所拥有或控制的非人力资本来决定。
不完全合约理论也存在着缺陷,如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能够被广泛接受的理论框
架,其可观察但不可证实假设和实物资本强权论受到了质疑。而不完全合约理论的
研究者也正积极修补上述缺陷。
1999 年以来,不完全合约理论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其应用研究相对集中
于以下领域:对公司治理机制的研究;对民营化理论的反思;对社会问题的研究。[16]
其中民营化研究对电力行业产权改革有着启示作用。而目前研究不完全合约理论在
电力市场改革中应用的国内外文献相对较少。特别是国内几乎鲜见此类研究。
4.2 不完全合约理论在产权改革领域的应用
近年来,对公有产权改革问题的研究方兴未艾,其中一个视角是在不完全合约的
框架下进行的,并已取得显著成果。这些研究方法和成果对我国电力行业产权改革
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谢贞发(2005)[21]对现有文献进行了综述和
评论。
目前,在不完全合约框架下进行民营化改革研究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思路:Hart
等人将他们开创的以产权配置影响事前投资激励的GHM 方法应用于公有产权改革
问题的研究中。而Tirole,Laffont, Schmidt 等人则从承诺问题入手,在不完全合约框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电力企业的产权配置:一个不完全合约视角的分析
20
架下,突出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采用完全合约范式的机制设计理论研究公有产权
改革问题。
4.2.1 GHM 模型在公有产权改革问题上的应用
GHM 模型的核心思想是:当合约不完全时,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决定了合约双方
的事后讨价还价地位,从而影响了双方事前投资的激励差别:拥有产权一方的激励
会上升,而没有产权一方的激励会下降。产权最优配置问题就是衡量这两种效应的
结果,产权应该配置给投资相对最重要的一方。Hart, Shleifer 和Vishny[22]对如何将
从私人企业中发展起来的产权方法应用于公有产权领域进行了探索,简称为HSV 模
型。
Hart 指出[23],虽然企业理论与公有产权民营化理论存在着极大的相似性,但是,
并不能将GHM 模型的思想直接应用于公有产权的分析中,因为政府拥有产权时不能
得出政府更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结论,因而需要寻找其他的权衡。
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政府可以选择直接供给也可以选择外包给私人企业供给。公
共企业供给模式中,政府拥有全部剩余控制权;而在私人企业供给模式中,私人所
有者在合约期间拥有剩余控制权。两类企业的管理者都进行两种不可事前写入合约
的投资:质量投资i (提升质量)和成本创新e (削减成本,但可能导致质量下降)。
在公共企业中,管理者所有的创新都必须得到政府同意,根据讨价还价的结果,
管理者只能得到创新回报的一部分,而且,他们能够得到多大程度的补偿还受到其
可替代程度的限制。当他们可替代程度较高时,他们很少得到回报,从而投资激励
也较低。而在私人企业中, 它可以在不违背合约前提下进行成本创新,并享有全部
剩余,从而其成本创新投资远高于公共企业;另外,如果私人承包者想要进行质量
创新并得到更高的价格,则他需要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因为政府是该项服务的购
买者。这样,它能够得到部分质量创新回报。比较上述结果,可以发现:在两种创
新上,私人承包者一般都要比公共雇员有更大的激励。但是,私人承包者进行成本
创新的激励特别强烈,因为他不需要考虑对质量的负面效应,因而可能带来服务质
量的极大下降。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电力企业的产权配置:一个不完全合约视角的分析
21
在决定是否进行公有产权改革时,需要权衡质量和效率两方面:当成本降低对
质量造成大的损害时,或当质量创新不重要时,内部提供一般更为有利;相反,当
成本降低所导致的质量降低能通过合约或竞争控制时,或当质量创新重要时,私人
提供更为有利。
HSV 模型将社会福利(质量或评价),而不是效率问题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该
模型主要研究那些需要考虑质量问题或者质量无法很好衡量的公共服务领域,比如
教育、医疗卫生等。
4.2.2 不完全合约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融合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在完全合约框架下发展起来的,如何将之应用于不完全合约
框架中是信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当前所采用的主要方法是,从不完全合约所
导致的承诺问题开始,将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突出,并利
用规制设计理论分析不完全合约框架下的公有产权改革问题。
政府是否将企业民营化,决定了是政府还是私人所有者掌握剩余索取权。
Schmidt(1996) [24] 认为,民营化与否引起的产权配置对企业内部信息的配置有重要影
响,从而引起政府承诺的可信性差异。政府威胁在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将缩减补贴。
这一威胁对公共企业的管理者是不可信的,而对民营化企业的管理者却是可信的,
并意味着更紧的预算约束,会激励管理者增加节约成本的努力。研究结果表明,公
共企业民营化会产生更低效率的生产水平(更低的配置效率)和对管理者更高的成
本节约激励(更高的生产效率),因而公有产权改革问题就是对两者的权衡。基本结
论是:当且仅当管理者更高效率的投资决策所带来的福利增加,超过事后无效率的
低生产水平所导致的福利损失时,私人产权才比公有产权更优。
Schmidt 模型是将不完全合约与信息不对称理论相结合,逻辑起点是不完全合约
的承诺问题,主要考虑成本效率。虽然是在不完全合约框架下分析问题,但基本方
法还是完全合约范式,即信息不对称理论。该模型主要研究那些需要政府管制的营
利性领域,因而效率问题成为主要关注对象,比较的内容往往是效率差异和政府管
制效应,主要适用于分析诸如自然垄断行业等。本文借鉴这一模型,建立了电力企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电力企业的产权配置:一个不完全合约视角的分析
22
业产权配置模型,以研究民营化改革是否能够提高效率。
4.3 电力行业产权改革中的不完全合约问题
电力不论是通过政府内部提供还是通过外包给私人来提供,都涉及合约问题。
而民营化和国有化则可看作不同的治理结构[25]。对任何一个现有的组织模式,都可
通过订立完全的或然合约,用另外一个组织模式将其复制[25] [18]。因此,如果能够订
立完全合约,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不存在效率差异,电力企业的产权属于政府还是
私人并不重要。
通常认为,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能更好地激励经理和工人,因此能够更
有效地组织和实施生产,因此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率①。Williamson (1985) [25]对此观点
进行了质疑。他认为如果可以订立完全合约,政府就可以通过模仿私人所有者的来
实现同样的生产效率。如果政府能够按照和私人所有者同样的方法组织企业生产和
经营,如果政府能够给予经理和工人同样的激励机制,而且如果政府有可能比私人
所有者做的更好,那么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至少能达到和民营企业相同的水平。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会选择一个对整个社会更有效的生产水平,因此更
具有配置效率②。这是因为政府关心社会福利并能够将外部效应内部化,而私人所有
者仅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这一结论隐含了政府不对企业进行管制的假定。
Sappington & Stiglitz (1987) [26]则认为,可以通过对民营化的企业实施管制,设计一
套机制来克服私人所有者与政府目标不一致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拍卖一个合约,
承诺向私人所有者支付相当于企业生产带来的整个社会福利的报酬。这样,私人所
有者就将社会福利完全内部化,因此会选择一个对社会有效的生产水平。而且,如
①生产效率描述了在既定的技术水平下,一个经济体是否利用一定的生产资源产出最大产出,是企业的内部效率。
如果在不减少其它产品和服务数量的情况下,不可能生产更多的某种产品和服务,便实现了生产效率。从另一个
角度来讲,当某种产品或服务产出水平固定不变时,平均总成本达到最低时,即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浪费程度最低
时,就实现了生产效率。
②配置效率是指要把资源投入回报最高的生产活动中。当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等于生产的边际成本时,就实现了配
置效率。价格是消费者给予最后一单位产品或服务的评价,也就是最后一单位产品给社会带来的福利;而边际成
本度量了企业生产最后一单位产品所花费的成本。当这两者相等时,产出水平较高,整个社会福利达到最高水平。
当价格高于边际成本时,若增加生产,社会由此获得的福利大于生产的成本,社会福利可以得到进一步增加。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电力企业的产权配置:一个不完全合约视角的分析
23
果拍卖过程是竞争性的,即使政府无法得知企业的生产函数,也可以通过拍卖在事
前获取企业所能获得的全部租金。这样,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民营企业至少能够
达到与国有企业相同的效率水平。然而,这一合约需要能够清楚地写明所有或然状
态下生产带来的社会福利,以使法院能够执行。否则,理性的私人所有者就会预期
到政府会剥夺其专用性投资,因此他的投资就不能达到有效水平。
然而现实中政府无法制定完全合约的。因为许多内容是无法事前写入合约的,如
未来的自然状态,最终产品或服务的类型,电力供给方在缩减成本上努力(或投资)
水平,企业的成本和利润,政府多种社会目标等。这些无法事前写入合约的内容往
往具有“可观察但无法证实”的特征,因此合约存在事后再谈判问题。政府只能通过
实施一个管制或补贴机制,承诺根据企业的成本高低给予企业惩罚或补贴,以达到
对企业的成本管制,提高生产效率。因此,研究电力行业产权改革,分析电力企业
不同的产权配置所带来的效率水平差异,适用不完全合约框架。
在不完全合约条件下,不同的治理结构(国有化或民营化)对政府来说就意味着
不同的承诺机制,对经理缩减成本产生不同的激励,从而导致不同的生产效率。此
外,国有化和民营化下企业的配置效率也不同。本文接下来将引入一个电力企业产
权配置模型,以不完全合约视角,研究产权配置引起企业内部信息的不同分配,对
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造成的影响,分析民营化的成本和收益。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电力企业的产权配置:一个不完全合约视角的分析
24
第五章电力企业产权配置模型
5.1 模型设定
设某电力企业从事电力生产,向市场提供电力,生产数量为y的产品, ∈ℜ+0 y ,
电价为p( y),是企业产出为y时的市场价格。由于电力生产不仅包括发电环节,而
且包括输电和配电环节,故假设此处的电力企业的业务包括发电和输配电,电力价
格则是由发电价格和输配电价格加成而得。
设企业生产y数量的产品,能产生b( y)的社会收益及r( y) = p( y) ⋅ y的私人收入。
社会收益b( y)代表消费者剩余或电力生产对社会产生的其它正的外部效应,是政府
关注的对象。用c( y,θ )来表示企业的成本函数,其中参数θ 表自然状态。为了简化问
题,在此假设仅有两种可能的自然状态, { } 1 2 θ ∈ θ ,θ 。也就是说,θ 要么是“好的”( 1
θ )
要么是“坏的”( 1
θ )。对所有y > 0,有( , ) ( , ) 1 2 c y θ < c y θ ,即自然状态为1
θ 时企业成
本低于自然状态为2 θ 的成本。θ 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宏观经济波动,煤炭价格,
机组闲置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在本模型中,当政府通过事后选择较高的产
出水平,使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时,企业的配置效率较高;当产出水平低于事后有
效率水平时,配置效率较低。
由于电力行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如任由企业自行决定产量,则无法达到有效
率水平。政府(G )为了保障社会福利,需要对企业进行管制,控制电力产量。政
府可通过两种不同方式影响电力企业的产出水平:它可以将企业国有化并直接控制
生产,也可以将企业民营化,并通过复杂的补贴及管制安排,在保障私人所有者获
得一定利润的条件下选择一个有效率的产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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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最初政府拥有企业的产权。在时期0,政府决定是否进行产权改革。如选择
国有化,政府则保留对企业的产权,控制企业的生产。而在民营化情况下,政府将
在竞争市场上将企业拍卖给股东,即“私人所有者”( P )。在此不具体模型化拍卖过
程,仅假设拍卖价格z 等于企业的期望利润,即私人所有者未来的租金被政府全部剥
夺,仅能获取正常利润。
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有者委托经理来进行经营和管
理。因此假设,不论是在国有化企业还是在民营化企业中,所有者都不直接组织和
实施生产,而是雇佣经理(M )。在此也不具体模型化雇佣过程。假设在一个充满大
量同质经理的竞争性市场上,经理所获得的工资合同( w )使经理的期望效用等于
其保留效用U 。为了简化模型,在此不考虑经理持有企业股份的情况。
假设时期 1开始时,经理选择一个不可观察的行动e, ∈ℜ+0 e 。这一行动可缩减
时期2 中生产的期望成本。此行动可能是经理在成立企业和组织生产过程中付出的
努力,或是其在人力资本上的专用性投资。我们用该行动给经理带来的负效用来衡
量行动e ,也就是说,如果经理采取行动e ,他所获得的负效用就是e 。尽管我们通
常把e 叫做经理的“努力”水平,但必须记住e 是一种投资,在现时承担成本,而在未
来某个时刻,即时期2 才能获得收益。e 的水平高低将通过影响自然的可能状态,对
生产的期望成本产生影响:在时期1 结束时,自然以q(e)的概率显示为1
θ θ = ,以
1− q(e)的概率显示为2 θ =θ 。q(e)为增函数,即经理努力水平较高的条件下,企业
低成本的可能性较高。在本模型中,用经理在生产过程中为缩减成本所付出的努力
程度来衡量生产效率的高低。当经理缩减成本的激励较高时,企业的生产效率较高;
当经理缩减成本的激励不足时,则生产效率较低。
假设信息是不对称的,在时期2 开始时,自然状态θ 的实现情况仅被企业的所有
者和经理观察到,也就是说只有企业所有者和经理才了解企业的生产成本。且假设θ
的实现情况无法向第三方证实,因此在民营化情况下政府无法和私人所有者制定完
全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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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化后的子博弈中,政府作为所有者,可以观察到θ ,由此决定电力企业的
生产水平,y n (θ )。政府必须保证企业产出水平为y n (θ )时不亏损,即生产收入与政
府对企业的补贴之和不小于生产成本。在此生产过程中我们不考虑企业所有者和经
理的委托代理问题,认为促使经理有效率实施生产不存在困难。
在民营化后的子博弈中,私人所有者观察到θ ,而政府仅知道事前概率函数q(⋅)。
私人所有者决定产出水平y(θ ),获得收入r( y),承担生产成本c( y,θ )。同样的,我
们认为促使经理有效率实施生产不存在任何困难。然而,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一系列
复杂的补贴安排来影响私人所有者的生产决策。根据显示原理,可将补贴模型化为
一个直接机制, { ( ~), ( ~), ~ { , }} 1 2 θ θ θ θ θ ∈ = Μ p p s y 。此机制取决于私人所有者报告的θ ~ :
如果私人所有者报告的成本参数为θ ~ ,她就必须生产y p (θ~)的产品,并获得s p (θ~)的
补贴,且报告的成本参数越高,补贴越少,甚至可能为负值。然而,政府不能强迫
私人所有者在利润为负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因此补贴机制须使私人所有者不亏损,
这样才能保证私人所有者自愿接受此机制。这样的管制或补贴安排具有普遍意义,
在5.3.2 中将对此进行解释。
时期 2 结束时将实现参与者的得益。假设所有参与者均为风险中性且追求期望
收益最大化:
(ⅰ)政府得益为生产的社会收益减去对企业的净支付,即:
  
− +
+ − −
=
民营化后
国有化后
b y s z
b y r y c y w
V p p
n n n n
( )
( ) ( ) ( ,θ )
国有化情况下,政府得益为生产的社会收益b( y n )加上企业的私人收入r( y n ),
减去企业的生产成本c( y n ,θ )和支付给经理的工资wn;民营化情况下,政府得益为生
产的社会收益b( y p )加上企业的拍卖价格z,减去支付给私人所有者的补贴s p。民营
化子博弈中,如果补贴安排无法使私人所有者获得正常利润,私人所有者会选择不
进行生产,这相当于拒绝了政府的补贴安排,政府补贴为零,s p = y p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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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私人所有者获得外部选择利润,国有化情况下该值标准化为0。民营化后,
私人所有者的得益为私人收入加上(可能为负的)补贴,减去其生产成本、经理的
工资及拍卖价格:
  
+ − − −
=
民营化后
国有化后
r y s c y w z
P ( p ) p ( p , ) p
0
θ
(ⅲ)假设经理的效用函数由下列几项构成:工资(w ),努力的负效用( e ),
及附加项u( y)。其中u( y)表示经理从生产中获得的私人收益:
  
− +
− +
=
民营化后
国有化后
( )
( )
p p p
n n n
w e u y
w e u y
U
u( y)反映了有关经理激励的两个重要经验结果。首先,经理的“在职消费”通常随
以下量的增加而增加:可控制的预算大小、下属人数、权利大小——而所有这些都
与企业规模,即本模型中的产出水平有关。其次,如果公司倒闭,经理将承受巨大
的负效用:他将失业并必须寻找新的工作,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他的声誉可能受损,
他还可能损失在目前职位中可获得的其它准租金。为了将清算威胁模型化,我们设
u(⋅)在y = 0处不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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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1 政府国有化或民营化选择的博弈树
Figure 5-1 Game tree of the government’s nationalization vs. privatization options
图 1 中的博弈树简单表示了博弈的总体结构。国有化子博弈与民营化子博弈有两
个主要区别。首先,民营化下政府无法直接决定产出水平,而必须通过影响私人所
有者来实现有效率生产。其次,民营化下政府对电力企业的成本函数较为不了解。
如果在民营化子博弈中,政府也能观察到θ 的实现状态,那么两种体制会导致相同的
结果。如果政府能够掌握完全信息及全部的讨价还价能力,那么它不管怎样都能在
支付最小补贴的代价下达到最优产出水平。
在对博弈进行分析之前,我们需要先对模型的前提假设条件进行解释并加以讨
论。
yn 1
yn2
国有化
民营化
1 θ
2 θ 2 θ
y p 1
y p sp 2 1
sp 2
G G
G
N N
M M
G
e
e
1 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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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5.2 模型假设
5.2.1 不完全合约
如果在时期 0 可签订完全合约,那么国有化和民营化的结果就没有差别。例如,
根据Sappinton and Stiglitz (1987) [24]文献,政府可以将电力企业拍卖给私人所有者,
并根据产出水平制定拍卖价格。例如可将拍卖价格定为z( y) = z − b( y),其中z 的大
小为正好使私人所有者的期望收益为0 时,私人所有者向政府支付的价格。在此合
约下,私人所有者将社会福利内部化,其利润随b( y)的增加而增加,从而选择与国
有化下相同的产出y 。因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效率差异,只可能是由于
时期0 时无法订立完全合约引起的。故本模型作如下不完全合约假设:
假设 1 在时期 0,政府无法签订完全合约,即无法根据未来的或然支付制定合
约。但政府可以在时期0 选择一种治理结构:将企业国有化或民营化。
根据假设 1,时期0 的合约只能规定固定支付w 和z 。而无法根据经理的努力水
平e 、企业成本参数θ 、补贴或利润,甚至产出水平y 来制定合约。这是因为, e 仅
能被经理自身观察到,而企业的成本、补贴或利润是无法向第三方证实的。不能在
合约中写明y 则是因为在时期0,合约双方都无法得知未来的产品类型。只有经理进
行投资决策,自然状态实现之后,企业才能确定产品的类型。
5.2.2 信息结构
我们假设如果政府放弃对企业的控制,选择民营化,那么与选择国有化相比,它
所获得的有关企业成本(和利润)的信息就较少。获得企业内部信息的权利是一种
剩余权利,无法通过合约确定其归属,而是与所有权紧密相连。在企业中,信息并
不是可以直接获得的,而是需要通过生产、收集、计算、处理才能产生。只有企业
所有者才最终控制这一信息生产过程。因此企业所有者总是能够操纵信息,如操纵
价格、在不同部门间转移利润、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或在不同的时期间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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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信息被生产出来以后,就无法向第三方证实,即使企业所有者希望这么做。
5.2.3 技术假设
为了保证参与者的最大化问题有唯一解,设定如下技术假设。
假设 2 对所有y > 0,e > 0,及{ } 1 2 θ ∈ θ ,θ ,假设b( y),c( y,θ ),u( y)及q(e)为
两阶连续可微函数,且有:
(2.1)b( y) + r( y)为凹且上有限,即企业生产的社会收益和私人收入之和
b( y) + r( y)随生产水平的提高而边际递减。有b(0) = r(0) = 0,即产出水平为零时社
会收益和私人收入也均为零。
(2.2)c( y,θ )为严格递增,是y的凸函数,即企业生产成本随产量y 的增加而
增加,边际成本递增。且有c(0,θ ) = 0, { } 1 2 θ ∈ θ ,θ ,即产出水平为零时企业生产成
为也为零。由于固定成本的存在,在y = 0 可能不连续。此外, ∃y = 0 使
( ) ( ) ( , ) 2 b y + r y > c y θ ,即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产出水平获得正的利润。
(2.3) ( , ) ( , ) 1 2 c y θ c y θ y y < 且( , ) ( , ) 1 2 c y θ c y θ yy yy ≤ ,即与差的自然状态相比,好
的自然状态下,企业的边际成本及成本的二级偏导数都较小。
(2.4)u( y)严格递增且为凹函数,即经理的私人收益随企业产出水平y 的增加
而增大,边际收益递减。
(2.5)q(e)为增函数且为严格凹函数,有⋅ = ∞ → lim ( ) 0 q e 且0 < q(e) < 1。这说明
经理在缩减成本上的努力水平越高,出现低成本的概率越小。当经理努力水平e 趋近
于零时,几乎可以肯定会出现差的自然状态。
以上大部分假设条件都是能够自我解释的。假设(2.1)和(2.2)保证了在所有
自然状态下,最优生产水平都有内点解。假设(2.3)的前半部分说明不仅成本是θ 的
增函数,连边际成本也随θ 的增大而增大,这是机制设计文献中的标准“单交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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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假设(2.3)后半部分是为了满足二阶最优条件。假设(2.4)说明经理更偏好较高的
生产水平。假设(2.5)说明在两种自然状态下,给定正的生产水平,经理选择正的
投资水平对企业有利。
5.3 国有化与民营化的成本收益分析
国有化和民营化会导致不同的信息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补贴和生产水平,
并反过来影响经理最优的在缩减成本上的投资决策,从而造成不同的配置效率和生
产效率水平。
5.3.1 国有化:原谅高成本
国有化子博弈中,在时期2 开始时,政府观察到θ ,之后以政府得益最大化为目
标决定产出水平。政府得益为生产的社会收益b( y n )加上企业的私人收入r( y n ),减
去企业的生产成本c( y n ,θ )和支付给经理的工资wn。因此,政府的最大化问题为:
{ n}
i i i i
n
y
V b y r y c y w
i
max = ( ) + ( ) − ( ,θ ) − (5-1)
i y 为政府观察到i
θ θ = 时所确定的产出水平,i∈{1,2}。假设(2.1)及(2.2)确
保了(5-1)有唯一内点解,该解必须满足:
( ) ( ) ( , ) i
n
y i
n
y i
n
y i b y + r y =c y θ (5-2)
由假设(2.3)可知yn y n1 2 > ,即好的自然状态下电力企业的生产水平高于差的自
然状态。这是因为自然状态为1
θ 时,企业边际成本较低,而社会福利最大化时边际
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而边际收益随产量增加递减,故较低的边际收益对应了较高的
生产水平。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政府的目标函数中不包含经理的个人收益,故政府
的产出决策并不完全是有效率的。然而大多数情况下,与b( y)相比u( y)的大小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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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因此n
i y 的选择几乎是有效率的。
在时期 1 中,经理预期到时期2 中政府的生产决策,并由此确定其努力水平。他
的最大化问题为:
U n = q(e) ⋅ u( y n ) + (1− q(e)) ⋅ u( y n ) − e + wn 1 2 (5-3)
其中, ( ) ( ) (1 ( )) ( ) 1 2
q e ⋅ u y n + − q e ⋅ u y n 为经理私人收益的期望值,减去努力的负效
用e ,加上工资(w),即为经理的期望得益。
命题 1 国有化子博弈中,经理的最优行动en,可由下式得出唯一解:
( ) [ ( ) ( )] 1 1 2 n ⋅ n − n =
e q e u y u y (5-4)
给定 n
i y ,i∈{1,2},经理所选择的最优努力水平en低于有效率水平。此外,en随
y n 1 的增加而增加,随yn2 的增加而减少。也就是说,在任何自然状态下,企业产出水
平越高,经理缩减成本的努力水平越高。这是因为,经理努力水平越高,自然状态
为1
θ 的概率就越高,而这时企业产出水平较高,经理能获得较高的个人收益,故经
理会选择较高的努力水平来缩减成本。
证明 给定假设(2.4)和(2.5),以及yn y n1 2 > ,满足式(5-4)的en有唯一内点
解。因为经理没有考虑到其努力水平对政府得益造成的正外部效应,所以从社会角
度看en显得过小。最后,由隐函数定理可知( / ) 0 1 de n dy n > 及( / ) 0 2 de n dy n > 。
在时期 0 中,政府预期到经理的努力水平选择,由于拥有全部的讨价还价能力,
它将向经理提供以下工资水平:
wn = en − q(e) ⋅ u( yn ) − (1− q(e)) ⋅ u( y n ) +U 1 2 (5-5)
在此工资水平下,经理仅获得外部选择效用U 。由此可得国有化下政府的期望
得益为:
V n = q(en ) ⋅W( y n , ) + (1− q(en ))W( yn , ) −U − en 1 1 2 2 θ θ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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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W( y,θ ) = b( y) + r( y) + u( y) − c( y,θ )为状态θ 下产量为y 时的社会福利。
( ) ( , ) (1 ( )) ( , ) 1 1 2 2 q en ⋅W y n θ + − q en W y n θ 为社会福利的期望值。可知国有化下配置效率①
较高,因为产出水平的选择(几乎)是事后有效率的。然而,生产效率②却较低,因
为经理在节约成本方面的投资不足。
假设政府承诺当企业成本较高时,政府会选择一个低效率的生产水平,以此惩罚
经理的努力不足,从而激励经理更多地增加在缩减成本上的投资。由于y n2 的小幅下
降会带来配置效率的二阶损失和生产效率的一阶增加,从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
政府得益。然而,由于时期0 中无法签订完全合约,故政府对经理的缩减补贴及降
低产出水平,甚至关闭企业的威胁是不可信的。因为一旦政府观察到自然状态,“原
谅”高成本并进行有效率生产才是最优选择。由于预期到政府的这一选择,经理所面
对的就是“预算软约束”,因此节约成本的激励不足。
5.3.2 民营化:施加预算硬约束
民营化下,时期2开始时政府无法观察到成本函数,但是它知道概率函数q(⋅)。
假设它相信经理已经以概率1 采取努力水平e ) 。这时政府的问题就是选择一个管制安
排,通过促使私人所有者选择一个对社会有效率的产出水平,以最大化政府得益。
通常,这样一个管制安排可能非常复杂。然而,根据显示原理,对于任何机制的任
何均衡,都对应有一个直接机制,可使私人所有者采取相同的行动并使政府获得相
同的期望得益。在此直接机制中要求参与者披露私人信息,讲真话成为均衡策略。
因此,在不失一般性的条件下,给定政府相信经理已采取e ) 的努力水平,政府的最优
选择是根据私人所有者所报告的θ ~ , 实行直接机制
( ) { (~, ), (~, ), ~ { , }} 1 2 Μ e) = s p θ e) y p θ e) θ ∈ θ θ
。令s p (e)
i
)
和y p (e)
i
)
分别为私人所有者宣布
①在本模型中,当通过事后选择较高的产出水平,使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时,认为配置效率较高;当产出水平低
于事后有效水平时,认为配置效率较低。
②在本模型中,用经理在生产过程中为缩减成本所付出的努力程度来衡量生产效率的高低。当经理缩减成本的激
励较高时,认为生产效率较高;当经理缩减成本的激励不足时,则认为生产效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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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θ
θ~ = ,i∈{1,2}时的补贴和产出水平。这时,民营化下政府的问题是:
max { ( ˆ) [ ( ( ˆ)) (ˆ)] (1 ( ˆ)) [ ( ( ˆ)) (ˆ)]} 1 1 2 2
( ˆ), ( ˆ)
q e b y p e s p e q e b y p e s p e
e s e y pi
p
i
⋅ − + − ⋅ − (5-7)
约束条件为
( ) ( ( )) ( ( ), ) ( ) ( ( )) ( ( ), ) i
p
j
p
j
p
i j
p
i
p
i
p
i s e) + r y e) − c y e) θ ≥ s e) + r y e) − c y e) θ
∀i, j ∈{1,2} (5-8)
s (e) + r( y (e)) − c( y p (e),θ ) ≥ 0
i
p
i
p
i
) ) ) ∀i∈{1,2} (5-9)
对私人所有者来讲,为获得企业所支付的拍卖价格z 是沉没成本,不影响时期2
中的任何决策。其中, ) ˆ (e q 为经理采取努力水平e ) 时出现好的自然状态的概率,
( ( )) 1 b y p e) 和( ( )) 2 b y p e) 分别为私人所有者报告好的自然状态和差的自然状态下的社会
收益。
激励相容条件(5-8)保证对所有可能的自然状态,说真话,向政府披露真实的
自然状态θ ,为私人所有者的弱占优策略。此最大化问题还要满足参与约束条件
(5-9),因为政府不能强迫私人所有者参与一个带来负利润的安排。
这是一个机制设计问题。我们注意到,存在这样一个可行机制,可以实现事后有
效率的产出水平,即( ) ( n )
i
p
i s e) = b y
及n
i
p
i y (e) = y )
。在此补贴安排下,私人所有者可获
得生产所带来的全部社会福利,从而将生产的正外部效应内部化。
然而,此机制只有在政府不在乎对私人所有者的转移支付时是最优的。当私人所
有者所获得的租金不计算在政府的目标函数中时,或者更普遍的情况下,当转移支
付需要付出成本时,此机制就不是最优的。这种情况下,政府为实现事后有效率的
产出水平yn (θ ),向私人所有者支付的补贴数量,就不是生产的全部社会福利,而仅
相当于其未得到补偿的成本。然而,这样的补贴机制不满足激励相容,因为私人所
有者总是会夸大其成本,以得到较多的补贴,而政府无法观察到企业的成本。为了
促使私人所有者讲真话,政府面临如下权衡:它要么在私人所有者报告低θ 值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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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补贴,从而使如实报告1
θ θ = 对她更有利;或者在θ 的报告值较高时,扭曲y p (θ ),
这样夸大成本就较为无利可图。最优机制需要在事后效率和高额补贴之间进行权衡。
命题 2 如果政府相信经理已经采取e ) 水平的努力,民营化下的最优直接机制为:
( ) ( ( ), ) ( ( ), ) ( ( ), ) ( ( )) 1 1 1 2 2 2 1 1 s p e) = c y p e) θ + c y p e) θ − c y p e) θ − r y p e)
( ) ( ( ), ) ( ( )) 2 2 2 2 s p e) = c y p e) θ − r y p e)
y p e y n 1 1 () ) =
 

 


− ≥

+ − −

=
其他
,如果存在( )中的,且如果
0
[ (~ , ) (~ , )] 0
1 ( ˆ)
(~ ) (~ ) (~ , ) ( ˆ)
~ ( ˆ) (~ ( ˆ) 0) 10 ~ ( ˆ)
( ) 2 2 2 2 2 2 2 1
2 2 2
2 θ θ θ p p p p p
p p p
p c y c y
q e
b y r y c y q e
y e y e y e
y e)
其中,~ ( ˆ)
2 y p e 由下式确定
[ (~ , ) (~ , )]
1 ( ˆ)
(~ ) (~ ) (~ , ) ( ˆ) 2 2 2 2 2 2 2 1 θ θ p θ
y
p
y
p
y
p
y
p
y c y c y
q e
b y r y c y q e −

+ = + (5-10)
比较国有化和民营化下的最优生产安排,可观察到以下四点:
(ⅰ)当且仅当1
θ θ = 时,y p (θ eˆ) = y n (θ )。即低成本状态下,民营化后的企业
与国有化后的企业有同样的产出水平,不存在扭曲。
(ⅱ)当2 θ =θ 时y p (θ eˆ) < y n (θ ),因为q(eˆ) > 0。因此,高成本自然状态下,
民营化生产规模低于有效率水平。尽管( ˆ) 2 e y p 是e ) 的减函数(当( ˆ) 0 2 y p e > )时严格递
减),却并不取决于e ,时期1 中经理的真实努力水平。经理的信念e ) 与e 不相关,因
为真实的努力水平是无法观察到的。但是,均衡时的e ) 与e 必然相等。
(ⅲ)当成本较高时,民营化下将公司清算也许是最优的, ( ˆ) 0 2 y p θ e = ,尽管
这是事后无效的。
(ⅳ)高成本状态下,私人所有者仅能获得其外部选择效用。但在低成本状态下,
如果~ ( ˆ) 0
2 y p e > ,她可以获得正的信息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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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ˆ) ( ) ( ( )) ( ( ), ) ( ( ), ) ( ( ), ) 0 1 1 1 1 1 2 2 2 1 π p θ e = s p e) + r y p e) − c y p e) θ = c y p e) θ − c y p e) θ > (5-11)
在这里,π p表示在时期2开始的子博弈中私人所有者的利润。( ˆ) 1 π p θ e 随~ ( ˆ)
2 y p e
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说,产出水平的扭曲程度越小,私人所有者的利润越大。在
时期2中, ( ˆ) 1 π p θ e 的经济目的就是促使私人所有者真实报告1
θ θ = 。
在时期 1 中,经理预期到时期2 中的这一机制,并据此决定其努力水平。当成本
较高时,政府的最优机制或补贴安排会扭曲产出水平,使其低于事后有效率水平。
正是这一性质促使经理在民营化下有较高的努力水平。
定理 3 民营化下,经理以概率1选择努力水平e p,e p由下式确定:
( ) [ ( ( )) ( ( ))] 1 1 2 q e p ⋅ u y p e − u y p e =
e
) )
(5-12)
对任意 0 > e ) ,有e p > en。存在e p满足(12),有eˆ = e p。
在时期 0 中,经理所获得的工资为:
wp = e p − q(e p ) ⋅u( y p (e p )) − (1− q(e p )) ⋅u( y p (e p )) +U 1 2 (5-13)
与国有化相比,民营化下经理的工资更高,这是由两种效应造成的。首先,民营
化下经理工作更加努力,e p > en,因此,对多付出的努力所造成的负效用,他必须
得到补偿。其次,在高成本自然状态下,他预期获得的租金较少,因为y p yn2 2 < 。但
是由于竞争,经理的期望得益仍仅限于其外部选择效用U 。
私人所有者所支付的拍卖价格可由零期望利润条件得出,因此
z = q(e p ) ⋅[c( y p (e p ), ) − c( y p (e p ), )] − wp 2 2 2 1 θ θ (5-14)
通过拍卖,政府在事前获得了全部信息租金。将上述结果及y p yn 1 1 = 代入政府得
益函数,可得:
V p = q(e p ) ⋅W( yn , ) + (1− q(en )) ⋅W( y p (e p ), ) − e p −U 1 1 2 2 θ θ (5-15)
仍有W( y,θ ) = b( y) + r( y) + u( y) − c( y,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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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民营化优于国有化的条件
政府要在国有化和民营化之间进行权衡。国有企业中,政府会选择(几乎)有
效率的产出水平,因此配置效率较高。但是,这给经理的节约成本激励不足,因为
他预期到高成本会被原谅,从而造成政府惩罚高成本的威胁变得不可信。因此,国
有企业生产效率较低。另外一方面,在民营企业中,如果私人所有者报告的成本较
高,政府会缩减补贴并使生产低于有效率水平,因为它想限制低成本自然状态下私
人所有者的信息租金。虽然这降低了配置效率,却由于对经理施加了“预算硬约束”,
而可能提高生产效率。经理会更加努力以节约成本,因为他知道如果最终成本过高,
政府会降低产出水平或者可能关闭企业。
通过比较国有化下政府的期望得益(5-6)和民营化下的得益(5-15),可得到以
下主要结论:
定理 1 当且仅当民营化下经理更有效率的投资决策所带来的福利提高,超过事
后低效率产出水平所带来的福利损失时,即下列条件成立时,政府会选择民营化而
不是国有化:
n n n n n
p n p p p p
q e W y q e W y e
q e W y q e W y e e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1 ( )) ( ( ), )
1 1 2 2
1 1 2 2
θ θ
θ θ
(5-16)
由定理 1 可知,在成本较高的自然状态下,若民营化下政府扭曲产出水平的意愿
越强,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差异越大。如果y p yn2 2 ≈ ,那么对政府来讲不存在事后
低效率,对经理来讲也不存在预算硬约束。因此,如果生产技术具有高固定成本特
征,且如果边际成本受自然状态的影响较小,由命题2 可知事后低效将不明显。这
种情况下,政府关于成本过高时缩减补贴或关闭企业的威胁就变得不可信。对于具
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电力行业,企业一般具有高固定成本,因此与其他企业相比,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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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化和民营化差异较小。
定理 1 还进一步指出,以下情况下民营化的优势相对更大:
(a) 当经理缩减的成本投资更加重要时,
(b) 当高成本状态下经理的效用受生产扭曲的影响更大时,
(c) 当生产的社会福利更小时。
当社会福利较小时,生产水平扭曲的代价较小,因此给民营化带来的成本也较
小。此外,如果社会福利较小,政府会不愿意向私人所有者支付高信息租金,而宁
愿缩减生产水平甚至关闭企业,以减少私人所有者所获得的租金。然而这种做法会
对经理施加预算硬约束,因此经理会增加在缩减成本上的投资,从而增加民营化的
收益。因此,社会福利较小时民营化的总效应为正。
推论(c)意味着当企业生产对社会福利贡献较小时,将企业民营化更好。这是
因为,生产的社会福利较小时,生产扭曲的成本就较小,这会减少民营化的成本。
更进一步地,如果社会福利较小,政府将不愿意向私人所有者支付高信息租金,而
更愿意更一步扭曲产出水平,或者关闭企业,以减少私人所有者的租金。然而,这
会给经理施加预算硬约束,因此经理会更多的进行节约成本的投资。与国有化相比,
这会增加民营化的收益。因此,整体效应明显为正。反之,当企业生产能产生较大
的社会福利时,将企业国有化更有利。
这一结论也符合 Vickers, J.和 G. Yarrow (1991)[27]的研究结果:在竞争条件下,
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具有更高的效率;但是,当存在由垄断造成的市场力时,两种
所有制的效率差异不明显。这是因为如果市场上存在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时,
企业的社会效益就会小于垄断企业。故由推论(c)可知,垄断企业更适合国有化,
而竞争企业更适合民营化。
对电力行业来说,发电和售电领域相对输、配电领域更具有竞争性。因此,在
电力行业打破垂直一体化体系后,对社会福利具有较大影响的电网企业,更适合由
国家所有和经营。而对社会福利影响较小的发电和售电企业,可考虑进行民营化,
以增进对经理缩减成本的激励,在较少地牺牲配置效率下较高地提升生产效率,从
而提高总体效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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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我国电力行业产权改革的意义及政策思路
6.1 我国电力改革的进程
电力工业的发展有力的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
此同时,电力工业经历了多次变革,主要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2]
(1)以“多家办电、电力先行”为主导思想的电力大发展阶段。
建国以后,由国家统一电力建设、统一电价,这种独家办电的状况到了1980 年
代初已经不能适应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电力缺口日益增大,电力供应不足成为制
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为解决这一矛盾,国务院于1985 年颁布《关于鼓励集
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极大的调动了中央、地方、企业和外资投资办
电的积极性,有效缓解了电力短缺问题,促进了电力的发展。多家办电不仅为电力
工业的发展筹集了大量资金,而且从体制上打破了发电环节的垄断局面,为电力行
业的深化改革做出了一定贡献。但这一政策也造成了电量结构性失衡和电价体系混
乱等问题,为以后的改革增添了难度。
(2)以“政企分开、省为实体”为特征的改革阶段
1997 年1 月,国家电力公司正式成立,提出了通过完成公司改革,实现政企分
开,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力市场的改革目标。
一年后,电力工业部被撤销,电力工业实行政企分开。国家电力公司继承原电力工
业部下属的五大区域集团公司、七个省公司、华能和葛洲坝两个直属集团,总资产
占当时全国国有工业资产的六分之一,并且在全国发电装机容量和售电两块分别占
据45%和70%的市场份额。
作为电力行业内占据绝对主体地位的公司,国家电力公司还承担了协助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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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门继续推进电力工业改革的重任,推出了以“政企分开、省为实体”和“厂网分开、竞
价上网”为主要思路的改革方案。
但这一阶段的“厂网分开”试点只是将直属电厂与电网的经营从核算上分开,没
有在产权上彻底分开厂网。而独立发电公司只拥有发电资产而不拥有电网资产,独
立电厂与国电直属电厂之间在上网电量上难以实现公平竞争。
而“省为实体”则打破了原有的大区电网结构,造就了各个独立的小市场,妨碍
了更大市场的形成和跨省资源的优化配置,成为地方垄断的保护伞,加剧了独立发
电公司与国电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3)以“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为第一步的电力市场化改革
2002 年4 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实行“厂网分开、竞价
上网”,对发电和电网企业进行重组。原国家电力公司拥有的发电资产,被重组为5
个全国性发电集团公司。在电网方面,成立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2002 年
我国还成立了全国统一的、独立的电力规制机构——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28]
我国前一阶段的电力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政企分开、厂网分开基本实现,
发电领域竞争态势已经形成,新型电力监管体制初步建立,电力工业快速发展,有
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006 年10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
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了下一步电力市场改革的方向。《意见》指出,“十一五”时
期要抓住电力供需矛盾缓解的有利时机,巩固已有改革成果,把电力体制改革继续
推向深入,重点解决电源结构不合理、电网建设相对滞后、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
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等突出问题。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法制建设,转变电力工
业增长方式,促使电力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促进电力行业稳定、
健康、协调发展和安全运行,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保障。“十一五”期
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
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主要任务是:(一)抓紧处理厂网分开遗留问题,
逐步推进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二)加快电力市场建设,着力构建符合国情的统
一开放的电力市场体系,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电价机制,实行有利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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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电价政策。(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政企分开,健全电力市场监管体制。
6.2 电力行业产权改革的意义
电力行业的加快发展对于实现经济增长起着重要作用。我国经济增长今年来一直
保持较高水平,这需要以电力行业的飞速发展为依托。虽然近年来国家大力促进电
力建设,有效缓解了电力供需矛盾。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对电力的需求也会日
益增加。目前中国人均用电不足1000 度,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人均1 万度上下的水平。
而电力行业的生产能力和供电机制如果不能适应用电需要,就会成为制约国民经济
发展的瓶颈。如2003 年7 到8 月,中国波及19 个省的拉闸限电,给生产和生活带
来了不少的损失,这反映了我国电力供应不稳定的迫切问题,反映电力行业投资不
足。
经过二十多年的电力改革,政府投资比例有所下降,但仍是主要投资者和经营者。
单一的投资主体使投、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渠道十分有限,同时也加大了政府的财
政负担。电力行业产权改革能够扩大资金来源,吸引多方资金参与电力投资,加快
电力建设,满足日益增大的用电需求。民营化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中国财
政目前面对着巨大的需求压力,政府应当减少对生产营利性的基础建设,通过市场
运作进行融资,而把资金更多的投入到更需要政府支持的社会保障、文教、环保等
公共事业上。
产权改革还有助于提升电力企业的管理运营水平。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
的活力已被广为认可,引入民营资本,有助于改善目前某些电力企业经营效率低下
的问题。
电力产权改革对打破垄断,建立竞争机制,促进市场运行机制起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国有电力企业经过政企分开等改革,但总的来说,相当的国有企业仍不能适应
市场经济。如果电力行业改革仅仅停留于产业分拆等引入竞争的现状,而没有多元
化投资主体进入的进一步改革,尤其是产权明晰的民营企业的进入,电力行业就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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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形成真正而持久的竞争。因为在一个领域中,如果只有少数几个国有企业经营,
要形成真正的竞争是很难的,甚至于形成新的垄断,其结果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可能
比原有的行政行垄断还要糟糕。因此,为了适应电力行业开放竞争的进度,促进市
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民营经济进入电力领域,大力推进
电力行业投融资活动的市场化进程。
6.3 电力行业产权改革的准备条件
技术进步使得电力行业中原来具有垄断性的发电和售电环节,变得可以引入竞
争。而且制度创新也使原来无法实现的收费和收益补偿变为可能。通过制度创新使
政府管制更为规范,为电力行业打破行政垄断,引入民间资本提供了前提和机会。
可以说技术进步弱化了电力行业的自然垄断性质,促进了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
的划分,拓宽了民营企业进入电力行业的范围。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民营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民间资本的迅速壮大,已
具备了投资电力行业的实力。中国已经涌现了一大批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虽然这部
分民营资本有强烈的投资愿望,但中国目前的投资渠道相对较少,可通过合理的机
制把这部分资本引向电力行业。民营企业家的能力和企业家精神也得到了较为充分
的显示,他们在创新、组织管理生产以及承担风险等方面的素质一般要强于国有企
业的经营者。这说明民营企业进入电力行业的时机已日趋成熟。
国家政策也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对电力行业的投资。我国宪法已经肯定非国
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和
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态度已日益明确。而且,国家已放宽了非公有资本对基
础设施、公用事业等行业和领域的进入限制。2003 年10 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公
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注意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大力发
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
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决定中还强调:“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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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继续推进和完
善电信、电力、民航等行业的改革重组。”这说明电力行业进行产权改革的政策和体
制条件已经趋于成熟。
6.4 我国电力行业产权改革的思路
我国电力行业的产权改革,可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推进民营化,例如,可将部分
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转让给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也可通过股票上市等形式,进入
资本市场融资,实现股权多元化,以增强国有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影响;还可以通过
特许投标等形式,由高效率的民营企业经营部分国有资产,实行国有民营;作为民
营化改革的重要途径,政府当然还要鼓励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逐渐进入电力行业。
可见,电力行业的产权改革,涉及国有资产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转让,对新进入民营
企业的条件规定,以及对电价的管制等问题,为了保证电力行业民营化改革的有效
性,必须建立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国有企业民营化过程中,要防止出现国有资
产流失等问题。此外,在进行电力产权改革的同时要设立并规范具有相对独立性的
政府管制机构,对市场进入、电价进行管制,对电力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以
保证电力市场的平稳运行。
电力产权改革应注重实现有效竞争。国外的民营化改革理论与经验证明,竞争对
电力行业的经济效率有很强的刺激作用。竞争能打破垄断者对产品的垄断和对信息
的垄断,刺激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并按照包括正常利润在内的成本定价,提高生产
效率和社会分配效率,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总结国外电力改革的经验,
其民营化改革过程,就是一个放松进入管制,培育竞争力量,不断强化竞争机制的
过程。但另一方面,电力行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政府必须实行进入管制,防止
发生过度竞争,保证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
对电力行业需要针对垄断性业务和非垄断性业务实行区别对待的管制政策。对发
电、售电等具有一定竞争性的业务,为实现有效竞争,政府应放松进入壁垒,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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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新企业进入,但仍要对进入企业的数量和规模进行限制,保证这些企业达到最
小的经济规模,避免过度竞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高压输电、地区性低压配电业
务,由于需要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果由多家企业进行重复投资,不仅会浪费资
源,而且会使每家企业的网络系统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因此,政府的基本政策是严
格控制新企业进入这些业务领域,只允许少数企业经营。
而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电力行业中的分布应取决于不同业务自然垄断性质的
强弱。电力行业属于国民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但并不意味着要求国家独资。除极
少数承担特殊任务需要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大多数企业可以由国家控股,吸
收部分非国有资本参加。国有经济通过运用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国有
资本渗入和控制更多的社会资本,扩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可以放大国有资本的
功能,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同时也有利于发挥非国有资本的积极作用。
电力行业的输、配电环节属于自然垄断性业务,是整个电力行业的关键性业务领域,
是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领域,应以国有企业作为经营主体。而具有竞争性质的发电
和售电业务领域,政府可放松进入监管,允许具有较高生产效率的民营企业有序进
入,逐渐使它们成为这些领域的经营主体。
电力行业产权改革是一个逐渐增加民营经济的比重,扩大民营企业的经营范围,
相应减少国有经济的比重,缩小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的过程。对还属于发展中国家
的中国来说,电力行业的民营化改革更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在发展中国家,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市场制度不完善,市场失败问题比发达国家更突出,这就
要求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更多地考虑社会目标和其他非商业性目标,因此中国电力行
业国有规模的应该较大。我国民营企业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力量仍相对薄
弱,还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经营投资额大、投资回报期长、技术和供需
变化的电力行业。因此,可更多地通过股权多元化吸引民营资本参与电力行业建设。
此外,中国目前的电力产权改革还受到观念转变,法律制度落后,有效市场竞争秩
序尚未成型等因素的制约,这决定了改革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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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7.1 本文的主要结论
本文总结了国外电力行业产权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分析了现有的研究成果,从不
合约理论角度出发,建立了电力企业的产权配置模型,比较了国有化和民营化的生
产效率和配置效率。根据模型分析结果,针对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现状,对我国电
力产权改革的思路进行了建议。初步研究结论如下:
(1)国有化和民营化是对电力企业产权的不同配置,会引起企业内部信息的不
同分配,从而带来不同的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国有化企业中,政府会选择事后有
效的产出水平,从而实现较高的配置效率;民营化企业中,政府可通过补贴机制对
经理施加“预算硬约束”,从而增大经理缩减成本的激励,实现较高的生产效率。
(2)当且仅当民营化下经理更有效率的投资决策所带来的福利提高,超过事后
低效产出水平所带来的福利损失时,政府会选择民营化而不是国有化。
(3)对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电力行业,生产技术具有高固定成本特征,国有
化和民营化差异不明显。
(4)当企业生产对社会福利贡献较小时,将企业民营化更好。对电力行业来说,
具有竞争性的发电和售电领域的电力企业更适合民营化,而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输、
配电领域的企业,更适合由国家所有和经营。
(5)电力产权改革首先需要建立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设立并规范具有相对独
立性的政府管制机构,在改革过程中应注重实现有效竞争,针对垄断性业务和非垄
断性业务实行区别对待的管制政策,根据不同业务的性质分布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
循序渐进地推进民营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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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1)本文所采用的电力企业配置模型虽然考虑到了电力行业的自然垄断特征和
不同业务性质的区别,在一定程度上刻画了现实情况。但某些假设不够实际,如假
设政府的目标是追求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但现实中政府可能仅代表某些团体的利
益,其各项目标也可能发生冲突,有可能出现腐败等行为。
(2)本文所采用的电力企业产权配置模型未将制度因素考虑在内。在今后的研
究中,可将电力行业结构模式引入模型,考虑在发电与输、配电业务分开情况下,
国有化和民营化的效率水平。
(3)本文主要通过理论模型分析民营化的成本和收益。我国电力行业产权改革
不够深入,所以并未从实证出发,研究产权配置和企业效率的关系。随着改革的推
进,可收集相关数据,进行经验分析,以验证本文的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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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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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写作硕士毕业论文的过程是对研究生两年半学习成果的检验。本文最终得以完成,要感谢曾
指导过我的各位老师和给予过我帮助的同学。
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管毅平教授。进入西方经济学硕士点以来,得到了管老师的悉心指导。
在他的严格要求和督促下,我在经济学学习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论文写作过程中更是得到了管
老师悉心的指导。管老师渊博的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作风,不仅对我在攻读硕士
学位期间树立正确的治学态度产生了深刻影响,并必将成为我今后受益匪浅的宝贵财富。
我还要感谢西方经济学的各位同学,研讨会上与大家的讨论使我获益良多。
在交大的六年多时间里,学院的许多老师对我的学习提供了莫大的帮助,借此机会向他们表
示由衷的感谢。
常璐
2007 年1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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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
[1] 常璐. 上海市城市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分析. 安徽农业科学,已录用(论文署名单位:上海交
通大学,管理学院规定核心期刊,C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