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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制度分析与反腐败的制度设计

复旦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腐败的制度分析与反腐败的制度设计
姓名:许海睿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政治经济学
指导教师:李慧中
20060527




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中国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推行市场化经济改革。经济转轨的同时腐
败现象越来越严重。研究表明腐败能削弱政府的公信力,破坏社会公平,侵蚀
社会资本,对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当前中国政府治理腐败的决心和力
度不断加大,然而结果并不十分理想。腐败越治理越严重的现实悖论值得研究
和深思。本文在委托一代理理论的框架下研究腐败现象中政府和监管者的相互
作用。首先分析在不存在监管者与腐败官员合谋的情况下政府对监管者的激励:
其次分析在监管者与腐败官员合谋的情况下,政府应如何约束监管者的行为;
最后本文分析治理腐败配套措施,它们包括:政府政务公开,完善的家庭财产
申报制和金融实名制,还有对递延权力的监督。
【关键词】腐败制度合谋委托一代理经济人
【中文图书分类号】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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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ormptions appear more frequently after Chma Iaunched the economic
reform from the end of 1970担It is clear that corruption can be a big
challenge for the government and the whole society.There is a paradox that
the more actions the govemment takes.more senous the corruptlon wIlI be.
This paper ls purposed to study the inte阳ctions between the govemment and
the pol acy execubves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al-agent model.The analysis ls
dlvtded into three parts.The first part is to discuss the problem of a
government incenbve mechanism demgn and Its influence on government
officers when there is no collaborab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conductors
and the corrupted o怖cera.The second part IS to describe the govemment
strategy for offiGet behavior constraints when there are collaborations
between conductors and corrupted officers.Anti-corruptlon measures and
their efficiency are analyzed in the last part.
Key Words:Corruption Instttution Collusion Economic man
CIassi行catiOn No.: F01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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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选题意义
第一章引言
腐败是一种古老的现象。国家的历史发展与腐败现象纠缠在一起。巨著{--
十四史》所载的历史记录中不乏吏治腐败的历史教训。纵观中国的历史演进和
制度发展,腐败始终是影响国家存亡的关键。每个时期的思想家和富有远见的
政治人物都将治理腐败当作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方略。历史经验表明“吏不廉则
政治削”,“官吏贪残则邦本倾摇”。只有采取正确的策略约束官员的行为和提高
政府的监管效力才能减少腐败现象。
腐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腐败能削弱政府的公信力,破坏社会公平,侵蚀
社会资本,从而浪费经济资源和降低市场效率;腐败使投资降低,使教育和健
康支出减少;更为严重的是腐败使市场和政府功能扭曲,政府被削弱校正市场
失灵的能力;腐败还会扭曲激励机制并降低政府在契约履行和产权保护上的基
本功能:腐败能降低市场经济制度或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并加剧穷人的贫困。另
外,腐败现象对制度转轨国家的影响更加严重。研究表明,转轨国家在逐渐实
现市场化的过程中,国家的腐败程度和经济增长直接存在明显的负相关性。
当前中国政府治理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不断加大,从改革体制、机制、制度
入手试图减少腐败的发生,然而结果并不理想。腐败越治理越严重的现实悖论
值得研究和深思。是因为制度本身不够完善?是因为监管机构不能尽量避免腐
败的发生?本文将从制度层面分析腐败现象。这是本文的现实意义。
而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目前国内外对腐败问题缺乏系统、完整、深入的
研究,国内研究者对腐败现象的研究多基于新古典“经济人”的范式对腐败者
的行为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本文将基于新制度“经济人”的假设,试图在委
托.代理关系的框架下,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腐败现象进行研究。
1.2. 文章结构与创新之处
首先,笔者有两点需要说明:
1.在本文的重点章节(第四、五章)里,笔者从政府与监管者的委托一代
理关系的角度出发,研究政府如何激励监管者监督官员腐败,并约束监督者
避免自身腐败。因为针对腐败官员的反腐策略已有很多研究了,而从这一角
度入手的研究不是很多。然而,反腐败是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单个制度
并不能真正起到反腐败的作用,所以在接下来的一章里,笔者论述了几个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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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相配套的制度安排。
2.对于本文中。官员”一词的范畴,没有特别说明的时候,包含政府机构
所有的官员,监管机构的官员也属于“官员”的范畴。在第四、五章中,为
了分析的方便,。官员”一词仅包含非监管机构的官员,到时会有说明。
本文结构如下: 7
第二章对腐败经济学已有文献进行归类综述和分析,从中获得研究腐败现
象的思路。
第三章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人”的三大假设和制度的功能,分析“经
济人”腐败行为的制度原因:转型期制度的缺失、缺陷,腐败的监督发现和惩
罚机制的不完善.
第四章和第五章从政府与监管者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研究政府如何激励和
约束监管者监督和避免腐败。按照经济学上分析问题的思路,从简单的情况到
复杂的情况依次分析。第四章分析在不存在监管者与腐败官员合谋的情况下,
政府如何激励监管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努力监督腐败。第五章运用博弈论分析存
在监管者与腐败官员合谋的情况下,政府又如何约束监管者的行为。
第六章补充几点重要的配套性的制度安排: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的透
明度,利于公众及内部相互监督;家庭财产申报制和金融实名制的完善能切断
不正当财产的流动。
最后一章分析从制度的角度治理腐败所面临的困难。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
1.从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人”的三大假设出发对腐败进行制度分析。现有的
很多关于腐败问题的研究都是建立在新古典“经济人”的假设基础之上的。
新古典的假设认为人是完全理性的利己主义者,相比新制度经济学的“有限
理性”以及。机会主义倾向”,后者显得更为接近现实。而有效的制度设计
的关键在对。人性”和。人的行为”的准确把握,本文正是从在这一更为接
近现实的“经济人”的假设出发进行研究的。
2.运用委托一代理关系来分析政府对监管者的激励约束。委托一代理关系原本
是解释企业管理的问题的,而公共权力的授权与执行呈现出多层的委托一代
理关系,所以委托一代理的基本思路很适合用来分析政府的腐败问题。已有
的腐败文献也曾运用过这一理论,但是本文运用的角度与已有文献有所不
同。已有文献引入委托一代理理论是从委托人失灵的角度去分析的腐败发生
的原因,本文是运用委托一代理关系来解决政府如何激励和约束监管者努力
工作,并且不与腐败官员形成合谋的问题。
3.在对监管者的行为进行博弈论分析时,引入了制度约束系数斗,认为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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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密程度对监管者的行为形成实际的约束,制度安排的越严密,监管者进行
合谋的风险越大,负担的风险成本C越高。
2.1. 腐败的界定
第二章文献综述
经济学对腐败的界定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普适的定义(Nas,PriCO和Weber,
1986),所以腐败的经济学定义是多样的。阿诺德·海登海默(19∞)从腐败的
类型的出发定义腐败的特征:以公职为中心的、以市场为中心的和以公共利益
为中心第一种腐败指官员违反公职规范,背弃公众的信托责任。第二类腐败指
官员滥用权力,不顾社会公众的福利而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最后一类腐败
指官员破坏公共利益为特定利益集团谋利的行政行为。ShIeifer&Vishny(1993)
将腐败定义为“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Johnston(2∞1)将腐
败定义为“为了私人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力与资源的行为”。Aidt(2∞3)从腐败
出现的原因出发,提出了腐败出现并且持续的三个条件:第一,官员拥有自由
裁量权;第二,这个自由裁量权可以被用来抽租和创租:第三,政治、行政和
立法制度对官员运用自由裁量权起到激励作用。坦茨(2∞1)具体描述了自由
裁量权,他认为其包括:土地使用决策、国有企业私有化及其推进过程的决策、
信贷或者税收的优惠政策等。
上面的几个定义基本上都强调腐败和政府官员权力的滥用紧密相连,然
而,苏珊·罗斯.阿克曼(1978)在“委托一代理”理论的框架下对腐败的界定
超越了传统公权滥用的范畴,她从代理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出发界定腐败,
指出所有未上报上司而由代理人收受支付的行为都是腐败,原因是许多第三方
的支付的确是非法的。纳依(J.S.NYE,1967)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上
做出说明。他指出,腐败是于考虑私人的金钱或地位利益而偏离作为一个公共
角色所具有的正式职责的行为,或者是违反那些旨在反对谋求私利的规则的行
为。
为了突出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仅研究公权的腐败,所以在本文中,腐败
一词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界定:第一,腐败的主体是政府官员;第二,腐败的
行为是违反自己正式职责,利用公权谋取私利;第三,腐败的结果是官员收受
第三方非法的支付或者支付非法金额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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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腐败问题的寻租理论分析
用“寻租活动”(rent.s∞king activities)的概念来描述那种维护既得
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的理论即是寻租理论。寻
租理论的思想最早萌发于1967年经济学家图洛克的‘关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
成本》一文。在这篇文章里,图洛克认为人们会竞相寻租,疏通各个方面,争
取收入最大化,并且认为这种花费是值得的。布坎南(1989)等西方学者崇奉
个人自由,反对政府干预经济事务,他们认为现代社会经济的弊病是由于政府
缺陷造成的,政府不但不能弥补市场缺陷,而且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布坎南、图洛克等把寻租活动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为政府对市场的过多干预。
政府拥有各方面的特权、垄断权和优惠权,寻租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影响各种
公共权力的运用来获取巨额租金。
寻租理论后来被经济学家用来分析腐败问题,并分别从行贿者和受贿者的
角度出发,分析了寻租、设租的动力机制。安妮·克鲁格(1974)和巴格瓦蒂
(1996)认为准入障碍越高,经济主体越有动力缴纳租金(Ades and Di TelIa,
1997,以新的经验研究支持了克鲁格和巴格瓦蒂关于政府干预与腐败之间有密
切联系的论证)。鲍莫尔(盼umol,1999)的“理性行为”模型指出:当政府以质
量要求或市场准入为手段干预市场时,经济主体就有积极性贿赂官员进行非法
市场交易,把资源配置到非法生产性领域。正如鲁特(2∞1)指出的那样,腐
败主要集中许可证办理处。
更多的理论从政府创租的角度对寻租进行分析的。一般来说,政府创租活
动分为三类(贺卫,1999),一是政府无意创租:政府为了良好的目标干预经济,
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给寻租活动创造了机会;二是政府被动创租:拥
有政府租金的利益集团为了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竭力反对政府出台不利于自
己利益的政策,政府称为利益集团的“俘获物”;三是政府主动创租:因为政府
官员本身已经是分租者了。腐败往往就发生在第三类的寻租过程中。
巴格瓦蒂(1996)认为,如果权力主体有权设定市场准入障碍时,他必然
会同时设租,所以政府的权利结构对权利寻租有重要影响。政府的权力结构分
为三种类型:“无为之手”法律主导型权利结构,“扶持之手”行政主导型权利
结构以及“掠夺之手”的非法组织主导型(如黑手党)权力结构。。弗赖伊和施
莱弗(Frye和ShIeifer,1997)系统性的概括了在这三种权力结构下官员的腐
败程度。在第一种权力结构下,政府最低程度的干预市场,并在法律之下提供
最低程度的公共品,市场管制程度低,腐败程度也较低;在第二种权力结构下,
政府有权力扶持企业,这种特权导致集体性腐败(organized corruption):在
第三种权力结构下,无序的腐败(disorganization corruption)产生。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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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尔德(Andrew G.1aIder,1995)德分析,他们认为中国政企不分,政府制
定产业政策,支持一些企业同时限制另外一些企业,因此,中国被列为“扶持
之手”之列。
Grossman和Noh(1990)及Grossman和Kin(1995)的政府控制理论指出:
政府干预的目的不是解决市场失灵,而是为了实现有利于官僚集团的资源配置。
官僚集团在其预算约束(维持其支配地位)下,可以控制政府并选择政策来进
行权利寻租。从而实现收益最大化。在不同政府权利分配模式下,官僚集团通
过政府进行权利寻租的方式不同。Fiorentini和Zamagni(1999)的研究,指
出在集权体制下,政府的权利寻租是通过直接财政收入和补贴的形式进行;在
分权模式下,寻租行为通过“竞选”精心安排的,特定的产业可以通过政治支
持获得直接财政补贴,以实现边际收益最大化。
此外,政府官员之问存在的竞争关系对权力寻租也有影响(希尔曼和卡茨,
It.I lian和Katz,1987)。在存在管制与产业保护的条件下,寻租的过程中存在
腐败的多重竞争。第一重存在于私营企业之间,为了获得保护或者垄断地位而
竞争,贝克尔和马厄(Becker和Uaher,1986)通过进行腐败的微观博弈研究,
提出静态竞争性贿赂模型;第二重存在于政府的官员之间,官员之间为了获得
更多的租金而进行的“设租竞争”;第三重存在于政府的科层结构之间,这种竞
争导致了官员之间的转移支付。
寻租活动形式多种多样,都会造成同样的危害:它们造成了经济资源配置
的扭曲,如果政府官员在这些活动中享受了特殊利益,政府官员的行为会受到
扭曲,从而耗费更多社会经济资源。
对于腐败问题的寻租理论分析。笔者想补充一点想法:
1.并非所有的政府活动都会导致寻租活动。布坎南(1988)认为,只要
政府行动超出保护财产权、人身和个人权利、保护合同履行等范围,政府分配
不管在多大程度上介入经济活动,就会导致寻租活动,就会有一部分社会资源
用于追逐政府活动所产生的租金,从而导致非生产性的浪费。政府可以通过特
殊的制度安排来配置资源,可以使寻租活动难以发生。寻租经济学中有一种叫
。善意创租骱的说法,政府善意创造租金给予何人不是由掌握权力的官员自由
裁量,而是以受租者的绩效作为标准。
2.并非所有的寻租活动都导致腐败。寻租是一种通过从事直接非生产性
活动而获得利润的方法,不创造财富,只是引起财富的再分配。寻租活动并不
一定贿赂官员,而且也不一定伴随者第三方支付,按照我们前面对腐败的定义,
腐败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官员收受了非法的第三方支付。所以,只有在第三
方提供了非法的支付,并且政府官员受贿之后提供了额外的租金的时候,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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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会导致腐败。所有合法的寻租(如游说活动等)也都不在腐败之列。
3.并非所有的腐败都是政府寻租活动。腐败的内涵十分广泛,腐败首先
是一种政治腐败,即公职人员在运用权力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其次是经济腐败,
即用政治权力换取金钱;第三是作风腐败,即用政治权力达到个人超常的享乐。
由于腐败是有权者的专利,而有权者独自一方是无法寻租的(制度规定使然),
所以只有官员在有“合谋”者的条件下的主动创租、寻租才与腐败是一致的。
所以,腐败与寻租的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图1.1腐败与寻租的关系
在腐败与寻租之间不能直接划等号,尽管它们之间存在一个共同的交集部
分。区别腐败与寻租有利于对症h药,分而治之。
2.3. 腐败问题在委托一代理理论框架下的解释
郑利平(2000)从公共权力委托一一代理失灵的潜在原因和现实条件的角
度来分析腐败的成因,他认为公共权力的运行特征是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在这
种委托一一代理关系下,腐败活动发生的原因有;信息不对称,监督成本过高,
对腐败的惩罚和发现的概率比较小,还有官员的机会主义行为。
王满仓(1999)将腐败视作一种有第三方参与的“委托一一代理”行为,运
用公共选择理论对政府的行为进行分析,他认为各国市场化进程的本身并不是
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政府对企业和个人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和管制导致腐败
的产生。另外,他运用博弈论对行贿者的行为进行分析,他认为行贿者为追求
个人利益最大化进行行贿,但是寻租者之间的竞争使得租金平均的分配到每一
个寻租者身上,最终获得的却是“平均利润”,而不是他所预期得到的收益。问
题是这样的平均利润却是以额外的支付和社会资源的浪费为前提的.
从委托一代理理论出发,还可以解释腐败为什么更多的出现在地方政府。
鲁特(2001)也指出,腐败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有关地方政府官员腐败的报
道也似乎更多。Huang(1∞9)否认了中央官员比地方官员有更多的政治庇护的
说法。从信息来源上看,处于一个冗长的委托代理链条上末端的代理人拥有更
多的实际控制权且难以被监控(Zhang,1998),同时拥有更多真实的信息来源
的渠道(Hayek,1945),这使得他们具备信息上的优势(Tiel]out;,1956).
在委托一代理理论的框架下所定义的共谋同样会出现在腐败问题上,奥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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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和托尔斯维克(0ISOft和Torsvik,1∞8)所定义共谋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以欺诈为目的达成的协议。梯若尔(Ti role,1986,1992)以及拉丰和梯若尔
(Laffont和Tirole,1991)从三级科层体制出发,认为委托人无法测度或防
止代理人与其他主体间的共谋.霍姆斯特罗姆和米尔格罗姆(HoIlistrou和
_i Igrom,1991)认为,监管者与市场主体之间实际与潜在的共谋往往以隐藏信
息披露的方式存在,而这必然导致对最终委托人的现实损害,或者说,委托人
无从对代理人行为构成现实的约束。
如何防范代理人与其它主体之间的共谋似乎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本文
打算对监管者和腐败官员之间的共谋做一个分析,力图能从制度上找出降低这
两者之间共谋的概率。
2.4. 腐败问题的博弈论分析
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腐败问题也并非是一个新的创举。已有的很多经济学
家都曾运用过博弈论的方法研究腐败。安德维格(Andvi9,1991)用简单的谢
林曲线(Schel I.ng curve)描述了腐败与清廉的三重均衡。第一,在官员数量
极少的情形下,纯清廉是稳定均衡;第二,当腐败与清廉的净收益相等时(官
员数量适中),该无差异点是不稳定均衡;第三,当官员数量足够大时,腐败是
最优选择。并认为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因素都是影响腐败程度的制
度自变量,并就此对腐败频度的跨国差异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和实证检验。
卢伊(Lui,1986)提出了零增长的两期官员交叠世代模型,对腐败和清
廉的概率分布进行了数量研究。模型指出官员受贿的概率服从完全清廉到完全
腐败间的均匀分布。如果腐败被发现,则交付一笔固定罚金。结论是如果未被
抓获并惩罚的年老的腐败官员越多,则整个官员群体的腐败越猖獗。模型的结
论在于:即使官员的偏好、惩罚机制、政治体制完全相同,但惩罚的预期值
(expected vaIBe of punishment)不同导致了腐败程度的差异.
沙赫(Sah,1987)完善了卢伊的模型。提出多期交叠世代模型。假设官
员的生命超过2期且官员行为服从“贝叶斯学习过程”(Bayesian learning
process):每遇见一次腐败行为,其自身的腐败可能性就上调。其结论与卢伊
的结论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认为存在多重均衡,都认为年长者更腐败,都提
出了历史经验的重要性。不同的是,沙赫的贝叶斯学习过程假定导致从高腐败
向低腐败转移的过程非常缓慢,因此反腐败运动是一向长期工作。
巴苏、巴塔查里亚和米什拉(Basu、Bhatll:acharya和Ilishra,1992)通
过一个简单的警匪博弈模型,从微观角度提出了反腐败策略。他们认为,警察
在收受罪犯贿赂时,必然考虑到今后自己被抓获而同样必须行贿以获得网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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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局面,因此他们把被抓获概率和罚款程度这两个变量内生化,认为反腐败
必须从增强稽查以提高抓获受贿者的概率和提高罚款以降低受贿者预期收入的
角度入手。
博弈论的方法是分析腐败问题的一个利器,笔者也试图运用简单的博弈论
对腐败问题做一个分析。
2.5. 腐败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从直觉上来说,我们认为腐败与经济发展难以相容,但是从中国改革的历
程来看,没有确切的证据支持这一看法。有些经济学家对腐败持欢迎态度,认
为腐败是经济运转的“润滑剂”。Leff(1964)和Huntington(1968)认为腐败
加速了僵化的官僚及其运转,实现了等待时间配置的最优化,甚至提高了储蓄
率。Becker&St Jgler(1974)和戈登·图洛克(TuI lock,2001)认为贿赂是一种
补偿机制,能弥补官员的低工资,使政府在较低运作成本下实现经济增长。他
们假设企业愿意支付与其效率成正比的贿赂额,即最富有生产力的经济主体会
选择最高的行贿额,从而贿赂是效率增进型的。该结论建立的前提假设是出价
最高的人能得到其想要的项目。贝克尔和马厄(Becker和Maher,1986)通过进
行腐败的微观博弈研究论证了行贿者与受贿者的关系,提出静态竞争性贿赂模
型。模型指出政府在发包公共工程等项目时的受贿行为取决于承包商的行贿出
价,出价最高者得到项目。问题是,这一观点同样有一个前提条件:静态竞争
性贿赂模型假设博弈双方都掌握完备的信息。
反对腐败的还是占绝大多数。就贿赂提高了政府办事的效率的问题,
nyrdaI(1968)提出了质疑,这可能刺激政府官员为了最大化其贿赂额而故意
延长办事时间。Mauro(1995)发现,腐败减缓投资,从而危害到经济增长.1ei
从很多角度阐述了腐败可能产生的危害(1999;2000a;2∞ob),腐败可能产生
的危害有:不利于收入分配;不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不利于城市化水平的发
展;不利于金融的深化;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腐败也有可能使得经济从合
法市场转向非法市场,因为企业家不能忍受来自于官员的敲诈行为。
根据胡鞍钢(2∞1)的保守估计,各种类型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
占到中国G呼的6-12%,而且腐败在中国已经成为了一种全民关注的焦点,这
说明腐败对中国带来的伤害是非常大的。本文的立足点在于腐败不仅伤害到目
前的资源配置,还伤害到整个中国经济的未来,所以笔者旨在找出治理腐败的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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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腐败的制度分析
3.1. 制度的涵义以及功能
3.1.1.制度的涵义
“制度”在国外的文献中被称为“Institution”,其涵义却不尽相同。道
格拉斯·诺思(Oouglass№rHth,1994)认为制度是一种约束规则。这种约束规
则由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组成。正式规则是人们有意识建立的以正式方式加
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
规则构成的一种等级结构。非正式规则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惯习俗、
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
则。非正式制度是现实世界中对人的行为的不成文限制。非正式规则由自我实
施实现,不存在第三方强制的推行、支持和执行。违反惯例的后果只是道德的
不安、良心的谴责。在诺思的定义里习俗、惯例、行为规则、道德伦理和文化
等都属于制度范畴,范围太过宽泛。哈耶克(2∞O)在‘法律、立法与自由》
中主张“行动的秩序”建立在“规则系统”之上。他定义的制度是和习俗、传
统等等是并列的正式规则。
本文中所涉及的制度是指正式的制度,是被“法化”和“典章化”的制度。
它不包括未被典章化和法化的习俗和惯例.本文的制度包含三方面:制度的制
定机制,制度的执行机制和制度的保障机制。
本文不研究非正式制度,并非因为非正式制度对治理腐败不重要。事实上,
非正式制度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性等要素,是正式制
度的。先验”模式。中国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中国文化的历史传承,儒家文
化的深远影响都表明中国在传统上具备完备的非正式制度。当代中国的政治经
济制度转轨所面对的困境不仅仅是正式制度的缺失也包括对传统非正式制度的
重建。非正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治理腐败的低成本的方法,只是非正式制度
的建立需要很长的时间,理论界已有这方面的研究,只是有关非正式制度治理
腐败的研究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
3.12制度的功能
在分析制度的功能之前,让我们先用一个有趣的例子来说明制度对于个体
行为的影响以及对于效率改进的作用:7个平等的人一起吃一锅粥,我们的问
题是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把这锅粥平均的分给每一个人?有以下多个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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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案,方案一:指定其中一个人负责,结果这个人为自己分的撮多;方案_,
每人轮流主持一天,结粜每个人在一岗中只自l自己土持的那一天吃得饱且有剩
余,其余六天部是挨饿;方案i,大家选举一个信得过的人主持,丌始还算公
平,不久该人就开始为自己和溜颁拍马的人多分;方案四,选举一个分粥委员
会和监督委员会,频繁的争吵,使粥经常处于冰凉的状态:方案五,每一个人
轮流分粥,但分粥的人最后领粥,结果就象用科学仪器测量出来的一样公平。。
从一个“分粥规则”的例子,我们u_『以看出制度对丁人的行为的规制作用。
就制度的功能,张宁燕(1992)和卢现祥(1996)分别给出了一个制度功能结
构图,他们两在制度的核心功能上保持一致,即:激励和约束功能,在具体的
功能[二稍有出入。笔者在参考他们的基础上给出r本文的制度结构图:
蚓3.1制度功能结构图
制度可以说成是人们设计出来的~套市场游戏规则,凡是参与的人都必须
遵守。游戏规则拟制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增强信息的提供从而克服环境中的4i
确定性冈素,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从另一方面,制度使得外部性内部化,这里
的外部性包含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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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核心功能还在于激励和约束个体行为。有效率制度的核心在于对
“人性”和“人的行为”的准确把握和界定,依赖于制度设计者对个体行为模
式的假定和认识,通过调整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通过重新分配经济机会和经
济优势的努力,对个体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使得社会整体福利得到提升。
有效率的制度将有效地提高人们违规的成本,从而使违规行为得不偿失。因此。
制度的效率正是通过作用于其内部要素而得以体现。
在处于制度转轨时期的当代中国,腐败现象与制度建设有着必然联系。下
面我们就要制度的角度分析腐败的原因。
3。2. “经济人”的行为假设
在对制度的功能进行分析的时候,我们认为有效的制度在于对个体行为模
式的把握和认识,基于不同的行为模式的假定。制度的有效性是不同的。所以,
在制度分析之前,我们首先要对个体的行为模式做一个假定。“经济人”的假设
是经济学的理论基石之一,但是其假设的内容又不尽相同。
亚当·斯密(1996)在《国富论》提出人具有利己的本性。之后,穆勒首次
定义“经济人”的概念。穆勒(1844)指出“经济人”是会计算、有创造性并
能获得最大利益的人回.在新古典的经济学中,“经济人”被定义为完全理性并
且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人.由于新古典经济学对“经济人”的假设存在苛
刻的实现条件,在解释现实世界的经济现象时力不从心。所以对于这一假设的
批判从产生之后就没有停止过。
然而,“经济人”假设不能反映人的全貌。它不能解释现实中人的利他动
机和行为,忽视了人作为社会一员的精神、道德因素。对完全理性的批判来自
于赫伯特·西蒙。西蒙认为高昂的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使得现实中的人不可能
获得完全信息;现实人具有的知识和能力约束了他对可选方案的经济后果的判
断。西蒙(1989)“有限的理性”比“完全理性”更接近现实。由此他提出了“有
限理性”和“寻找满意的人”的假说。人的有限理性使得人不可能获得当前和
将来所有的信息,所以人在能利用有利的信息时会采取机会主义追求个人利益。
虽然经济人假设存在缺陷,但是它作为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并没有被摒弃,
而是被不断完善和发展。布坎南(1989)认为在正常的法律制度约束下,个人
的逐利行动能产生有利于整个社会利益的结果。加里·贝克尔(1993)从消费
者偏好的角度解释经济人的逐利行为。他认为个人偏好的多样性并非偏好的改
变,而是时间的价值的改变。新产品被消费者纳入消费结构不意味着消费者偏
好的变化而是满足这种偏好的方式被改变.
新制度经济学派在完善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经济人行为的三个假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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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们追求财富最大化的同时,又追求非财富的最大化.在很多情况下,人
类行为远比仅仅追求财富最大化的假定更为复杂,非财富最大化也常常约束着
人们的行为;第二,人是有限理性的。这个假设继承了西蒙的有限理性的假设。
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人的智力是一种有限的稀缺性资源,正是制度设立的
重要原因。第三,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所谓的机会主义倾向是指在非均衡市
场上,人们追求收益内在、成本外化的逃避经济责任的行为,而制度能使得外
部性内部化,拟制人的机会主义倾向。
新制度经济学对于人的行为的三个假设更符合现实中的人的行为,应该说
。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这两个概念把握了人类的本质特征。所以笔者对
腐败的制度分析是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人”的假设。
3.3. 腐败问题分析
3.3.'.制度供给不足或存在缺陷
当行政制度供给不足或者行政制度供给存在缺陷时,潜在腐败者便有机可
逞,这种利用法规制度漏洞的行为往往是走向腐败的第一步.我国目前处于转
型经济时期,必然存在很多法律制度的漏洞。现在实施的许多廉政法规制度规
定的内容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低。比如很多法规中都存在“不准”、“不许”、“严
格遵守”之类的原则性规定,没有详细的操作性的规定,还有一些领域的法规
制度还处于空白状态。对于违反廉政法规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具体的、明确
的、适当的规定.从监管者的角度来讲,依据这种模糊的规定,一方面,监督
者也难以做到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这种模糊的规定使得监管者拥有很大的
自由裁量。空间。在这种非均衡的制度环境中,人类逐利的本性以及机会主义的
倾向必然暴露。
3.3.2.制度的执行缺乏约束
有些行政制度本身使得官员拥有的权力具有很大的外部性,从而成为滋生
腐败发生的土壤。权力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按照预定的发生作用,又可以产
生越轨现象。在市场化的改革中,一个重要的改革就是权力下放,当然,改革
的方向是勿庸置疑的,因为我们看到了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
提高。只是在这个漫长的渐进式改革中,产生了太多的滋生腐败的土壤。在一
个转轨的国家中,市场发育还不完全,政府官员拥有更多的市场决定权,比如
在签订重要合同、私有化、颁发许可证、分配进出口配额、对自然垄断实施管
制、给予补贴或软贷款、税收减免,控制外汇、为某些企业提供垄断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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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影响价格等方面,有些官员拥有很大的权力,这正是产生寻租的现实基础。
因此,一个市场机制扭曲严重的国家,腐败的猖獗是不言而喻的,原因是这种
滋生腐败的土壤,不仅范围广阔,而且“肥力”很高。分权化和改革的不断“试
错”带给政府官员过多的任意裁量权,甚至形成了改革中的利益集团。
中国的人民是权力的主体,但是只能给由自己选举产生的官员组成的权力
机关去行使权力,如果约束机制缺失时,公共权力很容易成为私人谋利的工具,
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
不易的一条经验。o”目前,我国官员还是具有较大的权力自由裁量权,这使得
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行为人有机会并且有动力滥用公权,置职权本来的功能于
不顾,从而走向腐败。
另外,官员的腐败也有很大的外部原因。因为官员拥有的资源的使用权,
相当一部分具有较大的外部性,能给一些人带来不菲的收入,这也正是寻租者
有动力寻租的关键。寻租者为了得到租金,使出各种手段,强大的攻势和腐蚀
能力使得官员防不胜防的时候,尽管有些官员知道腐败的成本很高昂,也会在
不情愿的情况下被托下水的。
3.3.3.监督机构不够完善
监督发现机制不够完善,腐败行为不易暴露。一般来说,发现机制包括政
府设立的专门的监督机构和公众媒体的监督。然而,这两方面都不能很好的发
挥自身应有的监督作用。
从监督机构来说:第一,监督机构没有足够的激励去获取充分的信息。其
原因可以从布坎南(1989)的官僚主义理论中的到启示:腐败行为的监督者在
进行工作时并不承担全部的成本,也不享受全部的收益,同时,获取相关的腐
败信息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而这种成本和收益不对等的机制并不能很好的激
励监督者努力工作;第二,监督者缺乏被监督。因为监督者也是追求效用最大
化的理性经济人。并不能排除监督者腐败的可能性。但是,我们不可能再安排
另一个监督者监督原有的监督者,否则这样只会无限循环下去。所以,我们要
从监督机构内部的制衡以及外部的牵制出发,约束监督者在行使权力时的行为;
第三,监督机构难以真正发挥监督职能。我国的监督机构包括党内的纪检委还
有1978年恢复的党的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机构。从权属关系上看,上级纪委对
下级纪委多属业务指导关系,而同级党委却对同级纪委从人事、编制到经费实
施全面领导。因此,纪委只是同级党委的执行部门,缺乏独立性,难以发挥应
有的监督作用。其他法院、检察院等监督机构也是如此:第四,监督的漏洞很
。盂德斯鸠,(i8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54页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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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首先是监督的范围。腐败最初发生的地方往往是出现在生活圈中的,但是
我们监督的范围主要局限于官员的工作圈。再次是监督的对象。我们监督的对
象一般是官员本身,然而,却有很多官员腐败的最初是从自己的家人腐败开始
的,一发不可收拾.所以对“递延权力”o的监督也是不可忽视的。
从公众监督来看,公众在行使自己的监督权的时候存在搭便车。的问题,
个人提供信息的成本也是相当高的。另外,公众对官员的行为的监督很大程度
上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渠道进行的。所以新闻媒体的渠道是否畅通,是公众监督
是否有效的关键。
从反腐败的实际斗争来看,发现机制是很薄弱的一个环节。因为,很多腐
败案件都是在它非常严重,涉案金额非常大的时候才被发现的。这时候问题已
经相当严重,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也不可估量。
3.3.4-惩罚机制不够完善
惩罚机制的设计也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惩罚机制的设计存在下面三个问
题:一是腐败因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使腐败者心存侥幸;二是惩罚机制设
计比较粗糙,腐败者不能确切预知将来会受到的惩罚;三是惩罚机制缺乏弹性,
使得腐败者无法回头,只能变本加厉,加重腐败程度.
如果腐败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也就是腐败行为是否被惩罚变成了概率
性事件,那么对于风险偏好者来说,腐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风险投资,
“机会主义倾向”使得潜在腐败者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
如果腐败的惩罚机制的设计不能使得潜在腐败者比较准确的估计将来所
要承受的惩罚,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有限理性”行为人不能很好的计
算事情发生的概率以及全部的成本和收益。另外,人都有看轻未来,注重眼前
的利益倾向,这样,将会有一批潜在腐败者经不住眼前的利益的诱惑。置将来
可能会受到的惩罚于不顾。
如果惩罚机制缺乏弹性,要么不被惩罚,要么被非常严厉的惩罚。那么腐
败的成本的边际成本增加,在短期内,腐败者的最优反应是变本加厉的加剧腐
败,提高腐败的边际收益。最严厉的惩罚莫过于死刑,腐败者最可能的反应就
是孤注一掷。所以对腐败的惩罚不是越严厉就越好的,而是要制定更为详细更
为精确的逐步加深的惩罚措施。
分析到这里,我想可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为什么我国的腐败越来越严
峻?除了中国转型这样一个大的宏观背景以及以上分析的四点原因之外。还有
两个主要的原因:第一,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反腐败的机构反而可能成为
腐败行为的另一个舞台。腐败分子无孔不入,在出台一个新的制度政策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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瑚果新的制度安排不够严谨,那么它很可能提供给腐败分子又一个活动的舞台。
所以,要以非常谨慎的态度对待新的制度安排的出台,不能让它成为滋生腐败
的新的土壤。与此同时,应设计一套相对应的措施:如果官员违反了制度,应
该怎么办?第二,腐败行为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另外,如果腐败行为没有得到
及时的惩罚,则产生广泛的示范效应,造成腐败行为扩大化。在面对不确定性
的时候,。有限理性”的行为人只能通过观察周围的情况获得信息的传递,而信
息的传递会使得信息不断的被强化,从而形成一致的预期,这种预期一旦形成
就很难被逆转,所以腐败负的外部性是相当大的,对社会的影响也是呈几何数
字上涨.
腐败在现在的中国已经成为全民关注的一件事情,腐败问题越来越严峻,
对于反腐败的策略也有好多人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对于如何治理官员腐败,
理论界也有很多很好的对策,但是从政府与监管者之间的关系的角度研究治理
腐败策略的文章还是不多。所以,在下面的章节里,笔者将在委托一代理的框
架下,论述政府如何激励和约束监管者以更好的治理腐败。同样采用从简单到
复杂的分析方法,先分析不存在监管者和腐败者合谋的情况,再分析存在监管
者和腐败者合谋的情况。
第四章没有合谋下的腐败的委托一代理分析
经济学越来越注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研究,特别是人与人行为的相互影响
与作用,人们之间利益的冲突与一致、竞争与合作的研究,也越来越注重对信
息的研究,特别是对信息不对称对个人行为选择以及制度安排的影响。现代经
济学的最新发展委托一代理理论就是这样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委托代理理论主
要是讨论有关非对称信息下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的理论。
在经济学中,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相比委
托人。代理人拥有信息优势。公众与政府,政府与官员、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之间的行政关系都可以被看作是委托代理关系,正如郑利平(2000)所说公共
权力是多层次的委托一代理关系。本章的研究角度是从政府与监管机构的官员
之间的关系出发,研究的问题是政府如何激励和约束腐败的监管机构查处和治
理腐败.在本章中,委托人是指代表公众权力的政府,代理人指的是腐败的监
管机构的监管者。在本章的分析中,官员仅指非监管机构的官员。
4.1. 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关系分析
在社会契约关系中,政府和监管机构作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他们的利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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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为图4所示。假设政府、监管机构官员的利益关系为曲线呈凸抛物线型。OPB
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利益边界,L'和L为监管机构官员的一组无差异曲线,代理
人无差异曲线与利益边界的切点为委托一代理的均衡点。

托Ll k
人. .



E
F
O B
代理人的利益
图4.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关系
如图所示,我们可以看出:
1,当监管机构的官员谋求自身利益小于P时,即在曲线卯上,政府利益
与监管机构官员的利益是一致的。
2,当监管机构官员谋求自身利益超过P时,即在曲线PDB上,政府利益
与监管机构官员利益相悖,这时政府的利益受损。腐败行为就发生在PDB这一
段上。
3,委托代理的均衡点在D处,此时,监管机构官员所得到的利益超出应
得利益,造成政府的利益损失为(E—F)。
4.2. 监管者可能发生的代理问题的类型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是不均
匀的,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指的是双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称。不对称信息
(asymetric information)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
息。在本文所研究的问题上是指:政府委托监管机构监管腐败,监管机构拥有
更多信息优势。
信息的不对称性可以从时间上看: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exante),
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expost),分别称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信息不
对称从内容上看: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动(actions),也可能是指某些参与
人的知识(I‘n删I酣ge),表1概括了信息经济学对不对称信息的不同模型的基本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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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行动隐藏信息
事前逆向选择模型
信号传递模型
信息甄别模型
事后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
表4.1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分类。
逆向选择问题是指发生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签约之前的代理问题。在我们这
里,也会存在这里类型的问题,比如在选拔官员的过程成中,不能甄别官员的
类型:是否有腐败的倾向?但是很多时候,官员在入职之初并不存在任何问题,
甚至官员本身也不觉得自己会渎职甚至腐败,只是随着他对约束自己的制度的
漏洞认识的越清楚,这种外部的诱惑拨动了他“经济人”的本性,就像邓小平
所言:制度不好会使得好人无法做好事。比如,在腐败的官员中不乏劳模等曾
对国家和人民有过巨大贡献的官员。从这个角度来说,逆向选择问题不是监管
者主要存在的问题。逆向选择、信息传递、信息甄别都是属于逆向选择问题的
范围,所以都不属于我们这里要研究的委托一代理问题。
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是指代理人能根据现实状况决定自己的行为选
择,委托人只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为,却观察不到现实状况。在我们这里,显
然不是这种类型,政府不可能完全观测到监管者的努力程度的,但是政府却能
观测到整个社会的腐败的程度以及监管机构查处腐败的程度。政府的主要目的
是要使得监管者努力工作,而不是要监管者真实的报告监管对象的特征。
所以,监管者的代理问题主要是指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问题了,监管机构
的官员选择努力工作或者不努力工作,监管机构的行动和其他很多因素一起决
定查处与惩罚腐败的程度:政府只能观测到结果,而不能直接观测到监管机构
官员的努力程度。政府的问题在于设计一个激励合同使得监管机构的官员按照
最优查处程度查处腐败。
·4.3. 腐败的委托一代理理论分析

如上图所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会出现不一致,委托一代理理论所要
分析的问题就是:委托人如何使得代理人按照自己的利益选择行动。前提是委
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只是能观测到一些变量,而这些变量只是
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因为这些变量是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一些因素共
同影响的。在这样一种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委托人所要做的事情是如何根据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包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第399页
·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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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可以观测到的变量,安排契约以激励代理人采取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按照上面的分析,监管机构可能发生的代理问题的类型为:隐藏行动的道
德风险问题。
布坎南的官僚主义理论告诉我们中国目前的监管者缺乏足够的激励努力
工作,因为腐败行为的监督者并不承担反腐败的成本,也没有完全享受反腐败
的收益。
首先,我们假设政府是风险中性的,也就是说政府有动力激励代理人付出
高的努力,所以问题在于:政府如何在一个合理的成本上设计一组契约,更好
的激励规制结构官员达到政府所希望的努力的程度,就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问
题。
实际上政府与监管者是博弈的双方,他们之间的博弈可以表示为:
政府

低努力

者高努力
高工资低工资
l(“@一)一v(ec)。CH) (Ⅳ(国。)一v0‘),C‘)
l(“∞一)一vo一),c”) (u(co‘)一v(e“),C‘)
表4.2政府和监管者的博弈
材(回是指的工资水平为∞,所带给监管者的正的效用;v(力是指付出努
力水平为e的劳动所带给监管者的负的效用;C是政府支付的成本.
这个博弈的结果只能是(低努力,低工资),我们要设计合约使得博弈的
结果转向(高努力,高工资)。如何达到我们想要的博弈结果,这对不同类型的
监管者所采取的策略也有所不同,为了更细致的讨论道德风险问题,我们将分
别讨论监管者为风险中性、风险规避型和混合型的情况下回,政府所要采取的激
励策略。
4.3.1.风险中性的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分析
信息不对称对最优的合约安排没有影响。如果政府需要的低努力水平e‘,
那么道德风险的问题也不存在,只需支付给监管者一个定额保证代理人能够参
与约束就足够了.如果政府给定一个固定的支付,那么监管者必然采取最低的
努力水平e‘,所以政府的支付只要能让监管者的效用达到代理人的保留效用【,
就可以了,即:Ⅳ∞)一Ke)≥U.所谓保留效用是指监管者可以从事非监管工作
可以获得的效用.
因此如果委托人只想要一个低的努力水平,其支付的最优固定工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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埘‘=U-I(【,+v0Ⅳ))。
但是对于政府来说,治理腐败迫在眉睫,政府必然会希望代理人采取高的
努力水平∥,所以这个时候,需要一个合约,以使得政府达到自己的期望。
对风险中性者来说,不需要支付风险溢金,其效用函数的一阶偏导为常数,
即:Ⅳ’(国(毛))=常数。如图所示:
收益
图4.2风险中性者的效用图
对于风险中性的监管者,政府要使得他们有积极性去追求(高努力,高工
资)的均衡。这里所采取的办法就是给予风险中性的监管者以剩余索取权,使
得他付出多少,就能得到多少。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监管者的努力程度不可观
测,但道德风险不会成为一个问题,最优努力仍然可以被实施。对道德风险的
最优解决是“赋予风险中性的代理人以利润的剩余所取权”(让一雅克·拉丰,
大卫·马赫蒂摩,2002,第117页)。
4.3.2.风险规避型时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分析
如果监管者时风险回避型时,他们所承担的风险需要一定的风险溢金,
甜’@“))=甜’(口(毛)),即:国“)=co(xj)·所以最优合约中监管者所获得的支
付与最终的结果无关。


h
甜2
风险
图4.3风险回避者的效用图
对于风险回避的监管者来说,固定的工资可以保证他的参与约束,但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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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他供给任何努力,因为激励努力要求监管者承担一定的风险,为了接受这
一风险,监管者必须获得风险溢金,因此在监管者的激励与参与约束之间存在
一个矛盾,这个矛盾导致了保险与效率的权衡。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政府必须
扭曲他自己和监管者之间的风险分担协议。所以,对于风险回避类型的监管者
的策略就是对于不努力的人以惩罚,扭曲他的最低工资水平,使他不能采取(低
努力,低工资)的均衡。
·4.3.3.混合型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分析



风险中性和风险回避的假定只是为了分析问题的简化,在现实中,很难定
义某个人为风险中性或者风险回避,他可能在某些时候是风险中性,某些时候
又是风险回避,或者他的风险偏好比较模糊。我们这里研究的是监管机构官员
作为代理人的情况,由于代理者是由很多人组成的一个团体,其中必然会存在
两种类型的代理人。这里,我们称为混合型的监管者。
针对现实状况,政府又如何实施傲励,使得均衡走向(高努力,高工资)?
笔者试图综合使用这两种策略,即:让代理人获得剩余索取权的同时,对
不努力的监管者实施惩罚,进行下端扭曲。如果监管者选择努力,那么他付出
多少,将会得到多少.如果监管者选择不努力,那么他付出的将比得到的将会
少很多。
到这里,我们只是实施了一个下端扭曲策略,为了进一步使得不努力的监
管者人感到“得不偿失”,我们这里再实施一个上端扭曲策略:将不努力的代理
人所遭受的惩罚部门转移支付给努力的代理人,也就是说,努力的代理人不仅
得到和自己付出相当的工资,还得到额外一部分奖金,而这种做法也符合委托
人最小成本的收益核算,因为这部分奖金的支出并非委托人的成本。而是由不
努力的代理人所承担的。
按照以上分析的思路,政府与监管者之间的最优合约为:第一,将反腐败
所得的收益已分成的形式在监管机构与政府之间按比例分配,使得监管者有激
励进行监管。第二,对不努力的监管者施加惩罚,并将这一部分惩罚以奖金的
形式分配给努力的代理人。
我们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对代理人的惩罚是可信的威胁。政府并不希
望让惩罚变成现实,只是想让他称为一个可信的威胁存在.
对不努力的监管者的惩罚应该同时包括经济上的行政上的惩罚,比如官职
的升降罢免等。然而,就我国目前的公务员选拔制度来看,行政上的惩罚并不
可信。因为我国政府机构中,事实上还存在着“能进、能上、能高”而“难出、
难下、难低”的干部用人制度,只上不下,只升不降。这种中官员选拔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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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缺乏动力和压力,这种制度影响人的行为选择,使得一些人感到胸怀坦荡,
克己奉公并没有得到更多的褒奖,而另外一些不努力的人也没有得到惩罚。当
然,这种没有弹性的选拔制度也在改变,一些地方已经尝试通过独立的第三方
选拔中高层级地方官员,这种制度不仅能更为客观的选拔官员,还有助于形成
澄清对“官位”的认识。
从理论和逻辑上来看,这确实是一个比较独特而且能解决问题的办法。然
而,是否能真正解决问题,还有待商榷。由于第三方也是理性经济人,监管者
也有可能腐败,我们再来看这一提法,也是第三方选拔,说到底,他存在的理
由和监管机构存在的理由是相通的,运作方式也不差别太大,那么势必会出现
同样的问题。我们这里提出这些忧虑,并非质疑这一方案的价值,而是想提醒
有关机构在设置以及使用这一新鲜事物的时候,要全面考虑到各种可能,以及
杜绝各种可能的腐败之后再实施,以免为腐败者又提供了一个展示才华的舞台。
笔者建议,是否可以设置2个或者2个以上这种类型的第三方,基于其所选拔
的公务员的表现程度给与这种机构以信用评级?竞争可能会使得第三方机构为
了自身的信誉放弃眼前的诱惑.
如果这一机制能很好的实施的话,将是一件非常有价值的事情。笔者认为,
这里的第三方的功能不仅在于选拔公务员,而且还包括追踪监管,以及对公务
员的各个阶段的考核。笔者不仅支持这一创新之举,而且还建议将独立的第三
方这种机制贯彻始终,一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性,很有可能在选拔中出现差错;
其二是人都是会变的,尤其是身处巨大诱惑之中的公务员。通过阶段性的考核
确实精选出“诚实本分”、。能力强”的公务员,具体办法包括通过考察过去的
记录、考试和利用外部诚实保障机制等多种途径筛除不诚实者和发现可靠的代
理人。
第五章存在合谋下的博弈论模型分析
上面一章,我们假设监管者与腐败官员之间不存在合谋,分析了政府如何
激励监管者努力。但是监管者也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在现实中,不
可避免的出现监管者包庇、串通腐败官员的情况。所以在本章节里,我们允许
存在监管者与官员合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问题转化为:政府如何在制度
上约束监管者不进行合谋?我们要从监管者与腐败官员之间的博弈入手分析。
在本章节的分析中,官员指非监管机构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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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监管者与腐败官员的博弈模型
本章在委托一代理关系的框架下,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
通过建立一个博弈模型来分析监管者与腐败官员之间的博弈行为。
博弈的要素:博弈的参与者;行动集,规定每个参与者可以采取的行动的
集合:动态博弈的时序,游戏规则中规定的每个参与者决策的先后次序;策略
(strategies):策略是局中人在一局博弈中的一套完整的行动计划;收益,局
中人在不同情况下所得到的效用;信息,局中人决策所依据的信息。信息分为
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在完全信息中,局中人在决策时知道在此之前的全部
信息,并且局中人A知道局中人B知道全部信息,并且局中人^知道局中人B
知道局中人A知道全部信息,如此以至无穷。在不完全信息中,局中人不知道
与博弈有关的全部信息。本章的博弈模型为完美信息博弈。
我们的博弈模型是参考了吴一平(2∞5)在‘经济转轨、集体腐败与政治
改革》一文中所分析的模型而来的。为了讲述的更为清晰,我们先分析一下吴
一平所建立的博弈模型:
由一个监督者和一个官员组成政府,监督者是官员的上级。官员是权力寻
租者。官员为逃避监督者的惩罚而对监督者行贿。在本模型中,博弈的参与者
是监督者和官员.官员的行为集为(行贿,不行贿)。监管者的行为集为(接收
行贿,不接收行贿)。博弈的策略集是:(行贿,接收),(行贿,不接收),(不
行贿,接收),(不行贿,不接收)。博弈的前提假设如下:
1.假设官员收到的租金为曰,监督者对官员的惩罚为丑。在监督者偏好
行贿的条件下,若官员不向监督者转移支付租金时,腐败官员收到的惩罚变为
幺。以>>4>B,即官员的损失远远大于其因为寻租而得到的收益。
2.假设官员被检举的概率为口,则其未被检举的概率为1一口。
3.假设监督者工资为q,官员的工资为吐。
4.假设当官员向监督者行贿时,官员支付的租金占所收租金的比例为P,
则0《p《1。
5.假设官员和监督者拥有完全信息。
在上述假设约束下,官员与监管者的博弈模型如下:
监管者

败官

行贿
不行贿
接受贿赂拒绝贿赂
0-p)+口+吐·P+B+q -a‘4,q
口‘(一A2)+(1一口)‘曰+吐,q a+(-4)+(1-a)+B+0)2,峨
表5.1监管者与腐败官员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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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模型有唯一的纳什均衡:(官员行贿,监督者接受)。这个结果显然不是
政府想要的结果。我们想要的最优均衡为(不行贿,不接受),或者次优均衡为
(行贿,不接受)。我们要分析的是政府采取什么样的策略影响监管者,使得博
弈结果达到(不行贿,不接受)?
为了更好的分析,我们需要对上述模型做一下改进。
对该模型的改进:
1.监管者与官员之间的博弈为静态博弈,静态博弈是博弈双方在不知
情的情况下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我们认为在现实中,监管者的行为选择是
在官员选择之后的,也就是说官员首先选择行贿与不行贿,监管者再决定自
己是否接受。所以,动态博弈模型更符合现实。
2.引入监管机构内部的制度约束系数开,制度安排的越严密,接受腐
败的风险越大,负担的风险成本c越高。.
3.引入监管者与腐败者的独立系数;,官员所支付的租金比例P为手
和”的函数。
我们改进后的模型,称为模型2,约束条件如下:
1.假设官员受到的租金为曰,监督者对官员的惩罚为■,且一>B>0。
2.假设官员被检举并惩罚的概率为a(a∈lo,11),则其未被检举并惩
罚的概率为1一a。
3.假设监督者工资为q,官员的工资为∞:。
4.当官员向监督者行贿时,官员支付的租金占所收租金的比例为P
(P E(o,1)),假设监督者与官员之间的独立系数手(善E【o,l】),善越小,表
示监管者与官员越独立。P为善的函数,与孝成负相关关系。
5.假设监管机构内部的制度约束系数为捍(刀Elo,11)。玎=o表示没有
制度约束或者不存在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监管者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押=l表示制度约束很严格,权力制衡机制很完善,监管者没有任何自由裁
量权。监管者接受腐败之后,就会承担一定的心理成本,而这个心理成本c
与制度的约束系数一成正比。
6.假设监督者和官员拥有完全信息.
在博弈的第一个阶段,官员在收到租金后考虑是否向监督者支付保险金:
在博弈的第二个阶段。监督者考虑是否接受官员的租金。博弈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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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1:(1一力+B+m2,P+B+q—c
结果2:-a+A,q
结果3:-o。彳+(1一口)(口+国2),q
图5.1监管者与腐败官员的动态博弈
3
从模型2的博弈结果来看,我们很难像模型1那样一眼看出均衡的博弈结
果,所以,模型2的分析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
1.假设1:监管者完全独立于官员,即言。l:如果监管者完全独立与
官员,那么官员行贿的难度加大,则P变大。官员贿赂的积极性降低。更为
重要的是,监管者能更好的行使自身的权力,而不用顾忌其他行政方面的因
素,也不会因为无法行使监督权而被迫包庇腐败分子。所以,博弈的结果更
加倾向于结果3。
2.假设2:假设监管机构内部的权力机制很完善,即一很大:在官员
行贿的情况下,如果监管机构的权力制衡机制很完善的话,监管者选择“接
受”的可能性会降低。如果监管者选择“接受”,那么他所要承担的风险将
会很高,这将导致高的心理成本c.在其他变量都不变的情况下。如果
alI>P+B+fot—C,也就是C>P’B的情况下,监管者会选择“不接受一。
因此,博弈的结果为结果2或者结果3。
3.假设q为非常数变量,随着监管者的行为选择而变化:当监管者选
择“不接受”时,q取值较高,当监管者选择。接受”时,q取值较低。
这种不同的取值也会影响博弈结果。有关m-的取值分析,参考第四章的委
托一代理分析。
4.对变量a的解释:在博弈的过程中,为了简化模型,我们假设口表
示检举并被惩罚的概率,然而,在现实中,检举并不一定代表会被惩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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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检举和惩罚应该作为两个概率分析。
5.对于完美信息假设的解释:完美信息假设是为了简化模型的分析过
程,正如我们前一章指出的那样,现实中不存在完美信息,为了信息的获得,
我们需要完善信息机制。比如,检举制度和舆论监督。
5.2. 实践应用
5.2.1.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从国内外的反腐败经验来看,反腐败必须有一个自成体系的、独立的、具
有相应权威的监督约束系统。在我国,反腐败的职能主要由三个机关履行:一
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查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党
的纪律的行为;二是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违反行
政纪律的行为;三是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处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构成的犯罪案件。
目前我国的监督机构虽然实行双重领导制度,但实际上是以同级党委、政
府领导为主。在这种体制下,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以及其成员的
产生、任命、调配、生活福利待遇等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政府的手中.
从结构上来说,纪委或监察审计机关本来就是党委或政府的一个职能部
门,被监管的官员要么是自己的下级,要么是自己的上级。监督下级还可以履
行,但上级就难以监督了。
从资源上来说,监管机构的人、才、物的调配都隶属于地方政府,因而监
管寄过对于上级以及同级的有些部门的负责人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
实践表明,只要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处于一个利益共同体内,监督就无法进
行.如果监督者受被监督者领导或者其他方面的制约,监督更无法实施,渎职
型腐败将会产生。所以,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被监督
者直接制约和干扰,以保证监督主体能充分行使监督权,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为此,监督机构应实行垂直领导,上下自成体系,人、财、物统由上
级机关管理,并且只向上级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最强的应该是香港的廉政公署。这里,我们简单的总
结一下廉政公署的独立运作结构,作为参考:第一,独立的结构和指挥链:廉
政公署独立与警署,直接对总督负责,并有权制定实际的反腐败政策,只要得
到总督的同意即可。第二,资源独立。资源独立包括人事和财政独立.从人事
方面讲,廉政公署的工作人员独立于警署,并在公共服务的管辖范围之外,廉
政公署的官员不能转到政府的其他部门,因此,他们无须担心被安排到曾经调
查过的高一级官员的手下。廉政公署的人员的工作条件可以由署长决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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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长也有权力不加解释的中止合同。从财政方面讲,公署的年度预算由立法委
员会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但是廉政公署仍然比其他的职能部门享有更大的财
政活动余地和更多的管理上的便利。
5.2.2.监管机构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
在保证了监管机构独立运作,也就是赋予监管机构以更大的权力,与此同
时,也要设置更为严密的约束机制,这一小节是阐述从监管机构内部的权力制
衡约束,接下来的一小节是从外部对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约束。
权力制衡的理论基础是人性本恶论,或者人性本来是善的,在一定的环境
中,不能保证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欲望使得他走向腐败。权
力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难以避免被滥用。权力制衡的核心内容就是为了
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来束缚权力,以权力来制约权力,从而形成一
组相互配合而又相互牵制的权力组合。
近年来,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建设,我国的监管机构在权力制衡上也做了很
多努力,但是在运作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下面是对权力制衡的一些补充:
第一,形成一种监管机构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监督关系。“权力.权力”的
监督制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这在传统的三权分立的理论上是很容易分析的到
的。一个上级官员和上级机构,不仅仅对自己要求谨行慎行,对其下属机构和
官员也会有这样的要求,因为其下属行为的不当也会直接影响到自身或整个机
构在民众中的印象,使自己不得不对下属或下属机构实施监督。第二,任何监
管机构中的领导都赋予有限的权力,领导层应该是一个分权的集体,而非权力
集中在某一个人的身上,个人不能超越自己的职务的权力。任何监管机构在依
法监督其他部门的同时,也要自觉接受人大以及社会公众对监管机构的监督,
并对自己的选民、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实行监督者个人负责制.一方
面会使得监督人员积极努力工作,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对监督工作的要求,
注重提高工作的质量和工作的效率。同时,主动避免外界的干扰,保证法律制
度公正的实施。
5.2.3.完善舆论监督制度
所谓舆论监督是指具体的公民或组织表达一种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评
论性言论的活动。公众应该享有评论政府机构以及官员的言论自由,公众作为
政府权力的最终委托人,他们有权力和义务监督代理人的行为,作为代理人的
政府有责任维护公民对于公共决策的直接或间接的参与权。健康的新闻舆论也
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体现,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健康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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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造就的就是一个动态稳定的社会,政府治理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可以通过新
闻舆论的开放得到体现。
前面在分析腐败发生的原因时,我们谈到“发现机制”是治理腐败的薄弱
的环节,而检举制度和舆论监督的完善对监督机构来说会形成很好的外部监督,
更早的使得腐败得到暴露。
舆论监督的优势在于:第一,监督面最广。舆论监督不受地域、行业、领
域限制,对社会进行全方位扫描。第二,干预最为迅速。发达的每日新闻事业
可以在数小时到数日内产生监督效果。第三,舆论监督的威力最大。一旦公众
都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其威力将是不可估量的,舆论监督覆盖全国各地,有
着杀一儆百的典范作用.舆论监督提供了一个外在的制约力量,除了制约官员
的行为外,还可以促进政府官员的自律意识。
政府显然已经认识到舆论监督对于治理腐败的重要作用,所以在政府的支
持下,舆论监督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外在监督,很多腐败案件都是在群众的
举报下暴露的.但是舆论监督的作用的完全体现,还需要一些努力:第一,舆
论监督还需典范化。典范化这一需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反腐败工
作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官员,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保障,舆论监督会流于形式,
不能深入监督,或者新闻记者常常遭遇刁难、压制,甚至人身攻击,极大的打
击了新闻媒体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在这方面,美国有一条保护新闻媒体的
法则:除非能证明媒体存在着实际的恶意,否则对公职人员的报道即使不准确,
也免受司法追究。赋予了新闻媒体工作者很高的权力。另一方面,舆论监督作
为一种独特的监督方式,舆论监督的主体也是理性“经济人”,具有机会主义倾
向,在揭露腐败行为、腐败现象的时候,在有些细节不能保证他能完全忠于现
实,反而会影响官员的正常工作。第二,公众的监督意识还须提高。在前面分
析原因时,我们有提到公众监督存在打便车的现象,因为监督是要付出巨额成
本的,所以人人都希望别人代替自己行使监督权。如果大家都存在这种想法,
那么委托人的监督权相当于被空置了。如何提高公众监督的积极性,全民参与
到反腐败斗争中来?我们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让
公众意识到行使监督权即是他们的权利,同时又是他们的义务,腐败的猖獗最
终危害的还是人民大众;另一方面,政府要积极配合公众行使监督权.比如政
府公开以方便公众监督,完善的检举法保障检举人的利益和安全等。
第六章有关腐败治理的几点补充
在以上的两章的分析中,我们主要是从政府与监管者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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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分析了治理腐败的制度安排,然而腐败治理是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安
排,仅凭借单个制度治理腐败无法起到显著作用的。所以,在本章节中,我们
要阐述几个重要的配套性制度,以确保我们以上的制度安排的有效实施:政务
公开以利于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家庭财产申报制以及金融实名制使得不正当财
产无处藏身;对递延权力的监督延伸了对权力监督的边界,弥补权力监督的漏
洞。
. 6.1. 政府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的透明度直接影响公众能否高效合法地获取所需的与政府部门
相关的信息。政府决策的透明度还关系到公众对政府施政能否进行有效监督。
当公民和企业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有效获取政府信息时,他们往往为避免由此带
来的损失(如较高的交易成本、错失时机或决策失误)而贿赂政府官员,使官员
提供本应属于政府本应提供给公众的信息。在政府透明度较低的体制下一些企
业甚至不惜重金收卖官员限制其竞争对手获得某些信息,制造信息不对称,从
而通过信息垄断权来谋取超额利润。
6.1.1.政务公开对治理腐败的意义
政务公开是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公开政务是执行公务者的义务和职
责.政务公开有利于控制监督行政权,防止行政腐败,推进依法行政。政府垄
断信息是腐败的重要因素,要消除腐败,必须推行政务公开,让权力的运作暴
露在阳光下。加强公民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从而达到防止腐败的
目的。。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保密永远都是腐败的基础,它削弱了公众对国
家的信赖感。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使政府行为处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
必然会促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提高行政管理的
水平.
· 6.1.2.我国政务公开的现状

我国政府在实施政务公开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从12世纪32年代初期中
国政府逐步展开的政务公开,到42年代中期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确立以及随后
听证在价格执法和地方立法等领域的广泛运用,再到新世纪开端回应世界贸易
组织要求的信息公开。公开作为一种法治理念逐渐被认同,并已成为一项重要
的法制原则,公布、告知、说明理由、听证、咨询等相关制度已经、正在和将
要被确立和完善。《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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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政务公开的原则和制度。近年来,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进行了公开招标、公开竞争、公
开招考、公开数据、公开配额、公开办事制度的尝试。另外,某些地方政府还
实行了。两公开,一监督”、“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廉政建设”等办事制度。
但是,由于我们依法治国的方略才刚刚启动,法制建设尚不健全;也由于
传统的专制思想的长期影响,人们关于民主观念的认识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
与有关国家相比,我国政务公开制度还比较落后,没有关于政务公开完整系统
的立法规定,政务公开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面临着许多问题。
6.1.3.我国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6.1.3.1. 政务公开的立法不完善.
我国宪法中没有关于公民对政府活动的知情权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
法》、<价格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法
律虽然涉及政务公开,但是都是比较零散的规定,缺乏系统性,由于缺乏法律
制度的保障,政务公开对政府来说仅仅是一种“道德约束”,并非法律的强制义
务。制度安排的缺失使得政务公开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缺乏程度性规定.政
务公开没有觉得的可操作性程序,运作及其不规范,已有的一些程序缺乏公正
性,对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的义务有弱化之嫌。第二,政务公开的界限不清晰。
由于缺少政务公开的立法,如何划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界限就称为一个难点,不
适当的政务公开会造成国家利息的损失,国家机密的暴露等。所以政务公开的
界限是相当重要的。
6.1.3.2. 官员和公众对政务公开认知度极低。
从官员方面来讲,相当一部分官员官僚思想严重,缺乏。公仆意识”,“民主意
识”,对政务公开认识不到位。或者他们主观上并不想公开,客观上阳奉阴违公
开抵制,因为信息作为一种稀有资源,对信息的占有并加以利用可以给他们财
富。从公众方面来讲,长久依赖的观念束缚了公众对自己享有的知情权的意识,
政务公开由政府实旌,公众是被动接受者。事实上,公众应该按照自己的需要
要求政府哪些方面大额政务公开。但现实状况是,公众对自己的监督权放任自
由,不明确自己监督的需要,当然也就无从根据需要来要求政府公开信息,更
无法监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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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完善家庭财产申报制
6.2.1.家庭财产申报制的现状
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家庭财产申
报制度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
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
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故又被称为。阳光法案”。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使
政府官员的家庭财产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政府官员的腐败所得就无处藏身,
其趋利心理也就因此有所收敛。毫无疑问,家庭财产申报制是从源头上治理腐
败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也正是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后,新加坡、韩国等国的腐
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
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反腐败的实际措
施》明确指出:“规定公职人员全面公布个人情况(在进入政府部门任职时即公
布本人的全部资产、债务和社会关系)或定期提供简要情况(每年的全部收入或
商业活动)或公布应予报告的事项(职务以外的收入、出售或明显超过一定数额
的资产的单据),那是很有价值的反腐败手段。”
6.2.2.家庭财产申报制的作用
6.2.2.1. 对官员的行为形成强力的制约和保护。
财产的申报使得官员的财产状况受到社会的监督,使得可疑的财产和不廉
洁的行为无处藏身,因此对官员的行为形成了很强的制约。另一方面,家庭财
产申报制在保证全面打击腐败的同时,还保护政府官员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
够堂堂正正地获取和支配自己的合法财产收入,避免受到任何形式的诬告、陷
害。正由于具有这种内在高效的反腐机能,家庭财产申报制才得以在反腐实践
中获得世界各国的青睐。
6.2.2.2. 早期预警作用.
家庭财产申报制可以起到早期预警的作用,据此可以看出一个公职人员的消费
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薪金收入水平相符合,如不符合,即应要求本人对此
做出解释,或对其做出认真的观察,以放腐败程度的加深和扩大。使得腐败能
在早期得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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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 后期的纠偏、惩处的作用.
由群众举报或者其他渠道获知官员存在贪污贿赂行为,而不能取得证据时,非
法收入本身可以作为起诉或追诉的依据,因而有利于打击、惩治腐败。当明知
他有贪污腐败行为,从而产生非法收入和资产,但拿不到确凿证据时,它还可
作为起诉的根据。”.
6.2.3.实施财产申报制的障碍
财产申报制有显著的防腐反腐功能,有利于有效地、准确地惩治腐败。但
是这一制度的实施却有很大的障碍:
6.2.3.1. 来自于对官员的财产权保护方面的对抗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遵循的基本宪法原则。在资
本主义国家,财产权更是被认为是天赋的、天然合理的权利。
6.2.3.2. 来自于官员的隐私权方面的对抗
私人财产个人拥有隐私权,这是世界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个人的隐私权
是人作为人所自然拥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家庭财产及其变化状况不受
干涉,是隐私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在实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实行的过程中,政府官员的
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成为争论的焦点。在现代社会,权利的
冲突或日权利的相互性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可谓较
典型的体现了这种冲突。人们一方面希望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为此
要求法律保护隐私。另一方面又主张了解一切自己想要了解的东西,要求政府
行为或社会事务公开化,呼吁提高透明度.
根据知情权,社会公众有权了解政府官员的出生、年龄、经历、财产、家
庭、道德修养等各种情况,因为政府官员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社会公共
事务的主持者和参与者,他们的个人情况不可避免的对其执行的公共事务产生
影响。而政府官员又可以以自己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相对抗。如何解决两
者之间的矛盾,是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实行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这也一度成为财产申报制的主要阻力。在反反复复的争论中,各国最后都采取
了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当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个人情况主张
知情权要求予以了解时,政府官员不能以自己拥有隐私权相对抗。正如恩格斯
所指出的:个人的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个人的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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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
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
的内容。”无论在哪个国家,财产申报制的实施都会破坏部分领导阶层特别是部
分贪污腐化者的利益。财产申报制的障碍也正是来源于此的。
6.3. 完善金融实名制
金融实名制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金融机构开设任何账户都必须采
用真实姓名,金融机构必须审查开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
才能开户,所有的金融交易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并记录在案。金融处在现代经济
的核心地位,在市场经济中大量的经济往来都离不开金融机构,各种不正当钱
财往往要进出于各类金融机构。我国实施金融实名制具有深远的意义,它能保
护金融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紧密相联的社会信用
制度,强化国家的税收征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金融实名制具有很强的反腐败效应。积极推在金融实名制度下,大额的贪
污受贿款项等个人不法资金一般无法再存入银行,那么腐败者可能会选择的处
理方式有:第一,大额消费,包括购置豪宅、汽车、高档的家具和高档服饰等
等。这些与个人合法收入不相称的过度消费往往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尤其是
在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情况下,因此。腐败分子最终很可能会落到一个得不
偿失的下场。第二,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如果这些金融交易
都需在实名条件下进行且每笔交易都记录在案,个人的不正当资金就很难走通。
第三,投资办实体。在金融实名制和个人财产申报制的约束下。利用贿金或其
他贪污贿赂的资金开办企业、投资于房地产业等等,会引起社会对这些有权有
势人的关注,对腐败分子来说,风险很大。第四,将资金转移国外。国家需要
加强对资金外逃的管制,加强外汇管理,堵住这条渠道。第五,将巨款送给亲
人和朋友。这一方面有暴露不良行为的可能,相关联的人越多,暴露的可能性
越大;另一方面接受这些不法资金的人同样面临着如何稳妥地处理这笔钱的难
题,因为他们同样要遇到财产申报和实名储蓄的问题。第六,退回来源之处或
上交国家。这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但当事人可能不无顾虑。如担心组织上知情
后有看法;第七,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或者其他。尽管这种方式表现出资金来
源与其运用的极大矛盾性,现实中仍有一定的积极效果,是腐败现象在特定条
件下的逆化。以上列举的在金融实名制下八种腐败钱款的可能走向,对腐败分
子来说,或者因风险太大不敢贸然从事,或者受到社会约束行不通。或者事与
愿违,与初衷不符。总之,金融实名制能沉重打击腐败分子,大大降低与遏制
依靠腐败行为谋利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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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0年4月起我国开始实行了个人存款实名制,它是金融实名制的一
部分.但在此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记名制存款制度,即存款人不必出示任何
有关身份证件就可以在银行以他人的名字、别名,甚至代码存取款。这种记名
制存款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如为非法所得提供了一个隐蔽场所,为一些小集
体设立小金库开了绿灯,为偷税漏税提供了一个避风港,还有利于不法分子洗
“黑钱”。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号办理储蓄存
款时,应当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明,使用身份证上的姓名,金融机构要按规定
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以确定储户对开立帐号上的存款
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度同样需要良好法律环境,通过
法律来完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这些措施都能有效的打击腐败,是对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的更好的补充与完善。
6.4. 对递延权力的监督
“递延权力”把公共权力泛化,让某些不应该有权力的人行使了公共权力。
“递延权力”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异化。。递延权力”有以下特点:第一,隐蔽
性。任何权力的腐败都不可能公开地进行,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递延权力”
作为领导干部职务权力的延伸,其隐蔽性更加明显。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领
导干部本人并无腐败问题,但其身边人利用领导干部的地位、威信和影响,搞
起了腐败。这就让人产生某种假象,以为领导干部一身廉洁,其身边人也会是
一身正派。因此,对这类腐败是不易察觉的。第二,传染性。权力是一柄双刃
剑,既可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给握有它的人带来私人的额外利益。如果没
有认清权力的本质问题,它将会成为腐败分子的工具,谋取大量的私利.领导
干部身边人的权力欲就是由于权力的这种特性,由有权力的领导干部传染到他
们的。这种传染性并没有就此止住,而是传染到社会上的其他个人和团体。公
共权力延伸为“递延权力”。“递延权力”又进一步。递延0在社会上形成了
毒瘤,破坏公共权力的正常化运行,毒害了社会风气。第三,寄生性。“递延权
力”是一种附庸权力,它是领导干部职务权力的延伸。因此,只有当领导干部
权力存在时,。递延权力”才能存在,当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丧失后,其身边人
所享有的“递延权力”就减弱或者消失。
国外在遏制。递延权力”腐败的制度建设方面做了不少的努力。匈牙利立
法规定,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不得录用本单位领导干部的直属亲属;外交部等
重要政府部门还内部规定。不得录用本单位干部子女,干部在工作过程中出现
和近亲有直接关系时应回避或调换工作。法国规定,当公务员的配偶以职业身
份从事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时,该公务员必须向其所属的行政部门或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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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声明。印度政府的‘中央文官行为准则》@按职务高低将公务员分成三
类,规定第一类公务员接受近亲礼品价值不超过500卢比,个人朋友礼品不超
过200卢比;第二类公务员分别不超过250卢比和100卢比;第三类公务员分
别不超过100卢比和50卢比。礼品超过限额必须向政府报告。
我国在探索这一问题时,也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例如,‘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第十二章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
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
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
经商问题,也做了相关规定。
第七章结论与问题
本文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从制度的层面分析了腐败产生
的原因,并从政府与监管者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出发,分别在两种情况下分析了
有效的制度安排,之后,为了保证反腐败制度的有效性,而提出了几点重要配
套性制度安排。
现在总结全文如下:
1.腐败的制度根源:行政制度的缺失和缺陷使得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
理性经济人有机可逞;监督发现机制和惩罚机制的不完善又使得腐败成
为一种概率性事件。越反越腐的现实悖论的原因为:腐败的广泛示范性,
以及新的反腐制度的不完善又为腐败者提供了一个新的舞台。
2.不存在监管者与腐败官员合谋的情况下,政府对监管者采取激励措施,
给予监管者以剩余索取权,同时将从不努力的监管者身上所得的惩罚转
移支付给努力的监管者。这样,不努力的行为变得相当不划算,而努力
的行为变得更加划算。
3.存在监管者与腐败官员合谋的情况下,政府对监管者实施约束机制。从
三个方面入手:第一,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以避免监管者被迫合谋。
第二,完善监管机构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第三,完善舆论监督,对监
管机构形成外部的权力约束。
4.为保证反腐制度安排的有效性,另须几点重要的配套性制度安排:第一,
政务公开,便于内、外部监督;第二,完善家庭财产申报制和金融实名
制,使得不正当钱财无处藏身。第三,对递延权力的监督,延伸权力监
’督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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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的角度治理腐败,不仅治标而且治本,可以从源头上控制腐败的。
但是制度角度的治理却面临路径依赖的问题:
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的
还是。坏”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诺斯认为历史确实是起作用的。我
们今天的各种决定、各种选择实际上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关于路径依赖的解
释:诺斯认为制度变迁过程与技术变迁过程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
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途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
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所以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沿
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化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
也可能顺着原来错误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之下而导
致停滞。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要脱身而出就会变得十分困难。
因此可以认为:制度短缺的根源是制度。制度变迁受现存制度安排的制约,
我国之所以难以通过制度变迁达到制度均衡,我国现行制度安排存在着诸多缺
陷(即供给短缺或非均衡)是一个重要原因。制度变迁也是这样。路径依赖对
制度变迁具有极强的制约作用。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是利益
因素,一种制度形成以后,会形成某种在现存体制中有既得利益的压力集团,
或者说他们对现存路径有着强烈的需求。他们力求巩固现有制度,阻碍选择新
的路径,哪怕新的体制较之现存体制更有效率。即使新的制度安排比现存制度
安排具有更大的配置效率和适应效率。既得利益者阶层舍不得失去现存制度对
他们的恩哺,是阻碍我国制度变迁的主要障碍。
如果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一旦形成,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
得到自我强化。换言之,初始的制度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因为
沿着原有制度变迁的路径和既定方向前进,总比另辟蹊径要来得方便一些,因
此,转型期的国家必须十分重视并不断解决“路径依赖”的问题。
如何解决制度的“路径依赖”问题?即得利益集团是不可能有积极性去改
革的,需要一个外部强力的推动。这个问题也是本文中尚待解决的问题。
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注释
o“看不见的手”来自亚当·斯密对市场的判断,所以,政府的权利结构类型应该为“无
为之手”;。扶持之手”,是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思想。福利经济学认为政府通过干预,采取诸
如反垄断和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措施,来帮助增加社会福利。这类讨论所假设的基本前提都
是,国家的目标是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国家是善意的,是对市场不足的必要补充;但是。
越来越多的学者们注意到,国家在经济中发挥作用,并非总是出于善意的——为了增加社
会福利。国家也有自身利益,并会使用强制力来实现自身利益。国家这样做时,它就成为
“掠夺之手”.
o参见华北:“分粥制度”,‘青年参考》.1998年1月23日。“分粥规则”最早由罗尔斯
(Rawls.J.1971)在‘正义论》(ATheory ofJustice)中提出。
o 穆勒所作的界定,出自1836年‘政治经济学定义及研究这门学问的哲学方法》一文。
这是穆勒早年的一篇论文。这篇重要的论文,中国的学界比较陌生。值得庆幸的是,近来
此文中译已在‘海派经济学'集刊上发表。本文出自程恩富主编的‘海派经济学》第六辑,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6。
o行政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法理上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
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做出或不做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它能使行政主体行政
执法者审时度势地处理问题,也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然而,如果它被不正当使
用,就会出现滥用职权等腐败行为。
%延权力”是指领导干部身边的家属、子女、亲友及秘书等工作人员借助领导权力、地
位、威信等影响,享有并行使的一种附庸权力,是由领导职务衍生出来的权力,其实质是
公共权力的异化。(定义摘于‘领导科学').
o。搭便车”是经济学中用于描述公共商品遇到的一种困境的专业术语。如果一个人不愿
主动为公共商品付费,总想让别人生产出来以后自己免费享用,这就叫“搭便车”.
o委托一代理理论认为人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中性和风险规避型三种类型,一般假设委
托人为风险中性。在分析时假定政府为风险中性,有动力激励和约束代理人。在本文中的
监管者由于是一个群体,会包含不同类型的人,所以混合型风险类型比较符合现实,之所
以要先讨论风险中性和风险规避型监管者,是为了最后对风险混合型的分析。
o为了惩治腐败,印度通过不断的探索,在立法上做出了积极的动作,1 9 6 4年制定的
‘中央文官行为准则'。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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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后记
当这篇论文写完的时候,意味着我的复旦生活即将结束。回首七年来在复
旦的生活,我很庆幸自己在这里遇到了很多良师益友,谢谢所有帮助和陪伴过
我的人。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李慧中教授在研究上给予我的指导和教诲。从文
章的选题,到最终的定稿,李老师都给予我悉心的指导。最为感动的是五一长
假中,李老师还在孜孜不倦的审阅我的文章,提出了很多宝贵的修改意见,让
我的文章最终得以完稿。另外,文章的完稿还要感谢指导小组的严法善和朱强
老师,在文章结构以及写作思路上,他们的指导给了我很多启示。
在此,我还要感谢我的一群活泼开朗的朋友们,是她们让我的生活多姿多
彩,不愉快的事情在她们的欢声笑语中烟消云散⋯⋯还有我的亲人们,总是能
在我最困难的时候,给我无私关怀和支持⋯⋯
7年前的我一脸稚气的走来,7年后我面带微笑离开,有很多收获,也有些许遗
憾,我们无法改变过去和回忆,我们可以改变现在和未来。谢谢你们能陪伴我
走过每一个春夏秋冬。为谁盛开花满路,今宵把酒盈杯祝。
许海睿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于复旦北区58号101室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
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
研究成果。其他同志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
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日期:盔“二墨=兰7

本人完全了解复旦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
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
⋯名:掣.跏躲缉一吼坐竺
腐败的制度分析与反腐败的制度设计
作者: 许海睿
学位授予单位: 复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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