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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02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比较

咎短狄孽
硕士学位论文
学校代码:10357
学号;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比较
Compares law enforcement on the check of
securities of China with that of major countries
In theworld
姓名
学科专业
研究方向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季松
政治经济学
证券监管
余传奇教授
2006年4月
内容综述
证券稽查执法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产生和不断发展完善的。世界证
券市场数百年的沧桑历程,积累了大量有益的证券稽查执法经验。我国的证券
稽查执法也是伴随着我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并担负着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的艰巨任务。本文回顾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稽查执法产生、发展、
变迁,并对世界证券稽查执法趋势的进行了分析比较,提出了我国证券稽查执
法要大胆吸收、借鉴、引用世界其他国家的证券稽查执法先进成果。
本文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简述了证券稽查执法概念及意义、世界不
同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体制以及不同证券监管体制对应不同的证券稽查执法模
式。第二部分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美国、英国、日本和香港地区证券稽查执法
产生、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第三部分对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和香港地
区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环境变迁进行了比较,分析了英国证券稽查执法的理论背
景及其模式优劣和美国证券稽查执法的经济背景及其和经济理论互动,阐述了
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经历了自由放任阶段、法治建设阶段、完善发展阶段的三个
阶段。归纳出未来证券稽查执法的总体趋势即:证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立法不
断加强、证券稽查执法力度普遍加强、稽查执法措施不断改善、深化:加强了
政府在证券市场的干预和管理;随着证券金融业务创新的发展,稽查范围不断
扩大,违法手段不断创新,必将引起法律上和监管上的变革:稽查执法出现国
际执法协作加强的倾向。第四部分回顾分析了我国证券稽查执法产生的背景、
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第五部分将我国证券稽查执法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
证券稽查执法模式变迁及趋势进行了比较,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F处于初期
阶段,稽查执法体系在摸索中逐步趋于完善、我国现行的证券稽查执法权力有
限,执法手段缺乏,已有的稽查手段操作难,导致调查取证难,不利于保护投
资者、我国证券稽查部门与自律性组织和司法机关配合不够协调、我国的民事
赔偿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第六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证券稽查模式的建
议,即加强立法,完善稽查执法体系的基础,在立法和稽查执法实践中,要进
一步强化“法律公正、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稽查执法相关部门的多层次协
调、配合和协作,进一步完善立法,建立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
加大稽查执法权限和手段是完善稽查执法体系的保障: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稽
查执法作用;进一步强化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稽查新体制符合当前我国证券
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前瞻性。
关键词:证券稽查执法模式自律监管
Abstract
Wlth the development of securities market.1aw enforcement on securities check
emerges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s itself.The history of several hundred year
development of world securities market has accumulated a great deal of valuable
experience in law enforcement on securities.Law enforcement on securities in China
also emerges and develop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of China.It
also shoulders the hard task of maintaining good order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This
paper reviews the emergence,development and change of law enforcement on the
check of securities of key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 the world and analyzes and
compares gllobal trend in law enforcement on the check of securities.Based on the
above analysis,it suggests that China should take initiatives to introduce,learn and
absorb advanced achievements of foreign countries in the field of law enforcement on
the check of securities.
There are six pans in this paper.Part 1 brief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meaning of law enforcement on the check of securities,securities supervision system
of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 the world as well as corresponding law
enforcement patterns on the check of securities.Part 2 briefly introduces the
emergence,development,current situation and future trend of law enforcement on the
check of securities of major countries or regions of the world including USA,Britain,
Japan and Hong Kong and its background.Part 3 compares the changing environment
of USA,Britain,Japan and Hong Kong for law enforcement patterns on the check of
securities and analyzes the background of British theory on law enforcement on the
check of securities,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pattern,economic
background of law enforcement on the check of securi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s
interaction with economic theories.It expounds that the pattern of law enforcement
on the check of securities experiences the following three stages:laissez—faire stage,
legal development stage and refinement stage.It summarizes the overall trend for law
enforcement on the check of securities in the future:increasing enhancement of the
legisla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on securities,extensive
intensification of the efforts in law enforcement on the check of securities,increasing
improvement and deepening of law enforcement measures;strengthening of the
interven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in the securities market.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of securities and financial business,it is expected that
the check scope will continue expansion with the emergence of new kind of
infringements.This will certainly lead to the reform in laws and supervision.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law enforcement and check will be enhanced.Part 4
reviews and analyzes the background,development,current status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law enforcement on the check of securities in China.Part 5 compares the
changing pattern on law enforcement on the check of securities of China with that of
major countries in the world.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securities market of China
is in the primary stage and law enforcement system is on the gradual improvement
process.In China,existing power on law enforcement on the check of securities is
limited with insufficient law enforcement means.Current check means are difficult in
operation,leading to difficulties in investigation and obtaining evidence,which is not
beneficial to the investors.In addition,there is poor coordination among securities
check department,relevant organizations and judicial institutions in China.And the
civi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n China requires further improvement.Part 6 puts
forward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existing law enforcement on the
check of securities in China:strengthen legislation to consolidate the foundation for
law enforcement system on the check of securities;enhance the idea“Legal justice
and people oriented”and improve multi·level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during legislative and check practice;further improve the
legislation;establish the civil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securities infringements.
Increasing law enforcement power and means for law enforcement on the check of
securities ensure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aw enforcement system.The role of check
and law enforcement of self-disciplinary organization will be fully brought into play.
More 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intensify the unified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The new check system should comply with the internal requirements of
current securities market of China.It is of significant foresight to establish a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Key Words:securities check,law enforcement pattern,self-discipline regulation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
研究成果。据我所知,赊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
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徽大学或其他
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
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季松季韦、签字日期: 2006年4月2 0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安徽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
借阅。本人授权安徽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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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季松秀靠、剥醛名
签字日期: 2 006.g-4 8 20 日签字日期:
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去向
工作单位:安徽证监局
通讯地址:蒙城路1 09号省地税大厦
牟1去勺
o 6 q-4月z 1日
电话:0551—2818227
邮编:20061
引言
引言
证券稽查执法是证券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证券监管目标实现
的强制手段和补救措施。证券稽查执法的程序、方式和方法取决于一个国家或
一个地区的证券立法和监管体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三大监管体制
和证券稽查执法模式也逐步呈现趋同倾向,但由于各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
文化特别是立法模式、执法权限的不同,证券稽查执法程序、方式和方法仍然
存在很大差别。对比分析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稽查执法程序和方式方法,
借鉴世界成熟证券市场稽查执法经验,对于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规体系,探索
证券稽查执法的有效手段和方式方法,提高稽查执法效率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国iE券稽查执法模式比较
一、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证券稽查执法管理
体制简述
(一)证券稽查执法概念及意义
证券稽查执法是指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对证券期货市场中涉嫌违
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执
法行为。证券稽查执法在整个证券监管中,属于事后监管,是通过对证券市场
运行过程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维护市场的公正和透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处理处罚违法违规者,并将问题严重的淘汰出局,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
用。证券稽查执法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证券市场的运作和发展需要有一整套相应的法
律法规,同时使各方面严格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否则就谈不上公平公正。但现
实中,总有人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想通过钻法律或管理的空子捞取不正当利
益。证券稽查执法就是要通过坚决查处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任何不
法行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市场参与各方都能够自觉地遵守
法律,严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
2、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证券稽查执法通过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查
处,在客观上发挥引导、教育证券市场参与各方遵纪守法、规范运作的作用。
只有规范运作,使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各类中介机构守法经营,使机构投资
者和公众投资者严格遵纪守法,才能实现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通过及时、有效地查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j’
能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只有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制止各种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才能够真正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使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只有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正当利益,才能得到最广大
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认同,推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不断提高其承受力,发
挥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
2
二:坐墨尘塑璺墨塑些垦兰鲞堡垒垫鲨笪墨堡型笪垄
世界不同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体制的不同规定,是导致各地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稽查执法程序和方式方法差异的主要原因。
(二)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体制简述
由于各国传统文化、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不同,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程
度不同,各国对证券市场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80年代以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特别是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全球化的急剧
发展,证券市场动荡加剧。各国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方面大大加强政
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另一方面也大大加强了行业组织等中介组织的自律式监
管。
总体而言,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集中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国家设有中央的证券管
理机关,也有完整的证券管理法律体系。国家中央证券管理机关在管理中起着
主要作用,同时,也管理和指导各自我管理组织遵守法律、并约束和教育从业
人员和投资者。自我管理组织将依法按本组织的纪律和章程对所属单位和人员
进行管理、教育和处罚。实行这类体制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日本、韩国、菲
律宾、中国大陆、台湾和1989年后香港地区等。这类体制国家按监管模式还可
以细分多种模式,但一般新兴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都采取美国式的模式,而且由
于这类新兴证券市场的秩序『F处于形成过程中,行政强干预色彩更加浓厚。
第二类是以自我监管为主的分散型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是:政
府虽然有几个相关部门进行监管,也有几部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但是没有设
立强有力的中央证券管理机关。平时,主要由行业协会和几个经政府授权的非
政府组织一起合作来完成对证券市场的协同管理。在这种类型的管理模式中,
证券交易所协会和证券商协会对证券市场的管理起着主导作用。这些协会不但
要制定相关的行业纪律和操作规范,还要对从业人员和从业机构进行教育,同
时还对从业人员和从业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核和考评等。自我监管组织通过对其
成员行使诸如处罚、取消从业或会员资格等权力来维持市场的秩序。对于比较
严重的违法案件,自我监管组织还可以将他们移交给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
处理。英国、意大利、荷兰、新加坡、马来西亚和1989年以前的香港地区等国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比较
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就是采用这种分散型的模式来进行管理的。
第三类是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综合型管理模式。这种类型的特点
是:国家有比较完备的证券法律,也有中央的证券管理机关。但是,这些机关
一般只负责管理上市公司和证券营销商之经营活动;而把有关市场运行和监督
管理等方面的权力下放给自我管理组织。所以,这种类型的管理模式与分散型
管理模式较为接近。平时,这些自我管理组织和几个相关的政府机关~起合作
共同完成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在这种中间型的管理模式中,政府的银行监督局
和国家中央银行主要负责机构投资者(如: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等)的业务活
动,它们对市场进行间接管理;证券交易监管局和由政府、银行、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等选派的一些人员组成的各种自我管理组织(如:市场委员会、交
易所理事会、批准上市委员会、交易所委员会等)是证券市场的一线管理者。
证券交易监管局和各种自我管理组织共同制定证券市场上的各种行业纪律和操
作规范;同时,要对证券从业人员和从业机构进行教育并对从业人员和从业机
构的资格进行审核和考评等。自我监管组织和政府相关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
限和传统习惯各自行使诸如处罚、取消从业或会员资格等权力。对于较为严重
的违法案件,由证券监管当局或司法进行处理。比如:法国、德国、卢森堡、
瑞士、泰国、约旦等国家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就属于这种类型。
(三)不同证券监管体制对应不同的证券稽查执法模式
不同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相对应的证券稽查执法体制也是很不相同的。在
政府主导或参与(如集中型、综合型)的管理体制下,证券稽查执法活动主要
由相关政府机关负责实施(自我管理组织只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稽查工作);对案
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处罚等过程都有很强的行政性,对案件的处理
也以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为主,特别是在诸如中国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更加
突出。
在自律型管理体制下,国家的证券立法多服从传统和自我管理组织的作用;
所以,在法律规定和传统职权分配的前提下,证券稽核与稽查活动主要由一些
半官方机构和自我管理组织负责。对案件的处理多以限制市场准入、一定的行
政处罚及政府独立司法调查为主。
以下主要介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不同时期证券稽查执法简要情况及其背景。
4
二、世界主要田家和地区稽查执法模式的产生、发展及趋势概述
二、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稽查执法模式的产
生、发展及趋势概述
(一)美国稽查执法模式的产生发展及趋势简述
1、稽查执法模式产生的环境
(1)宏观经济及资本市场背景
美国从独立战争时期起,开始发行各种中期债券和临时债券,这些债券的
发行和交易,形成了美国最初的证券市场。当时没有集中的交易场所,交易都
在咖啡馆进行。美国1754年,一群买卖证券的商人在费城成立经纪人会,随着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扩大,于1790年组建了美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一费城证券交
易所。1792年24名经纪人在纽约华尔街的一棵梧桐树下订立协议,规定了委托
交易收取手续费的最低标准、经纪人之间迸行交易的规则等。1817年这些经纪
人共同组织了“纽约证券交易会”,1863年改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的工业
革命给美国的证券市场带来了新的变化和发展。股份公司在美国经济中占据统
治地位,证券集资也成为美国公司资本来源的主要方式,证券发行和交易日益
扩大,股票交易在全社会游行,证券交易所多达100多家,证券市场快速发展。
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国摇身一变成了债权国,取代经济衰败的英国成
为世界经济中心。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同
时,繁荣的经济也推动了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2)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背景
与证券交易的自发形成的特点相呼应,在有证券交易的早期,政府对证券
市场并没有采取规范措施。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证券管理应运而生。但
早期的美国证券是由各州的立法对其进行管理。早在1852年,马萨诸塞州对公
用事业发行证券就做出了限制,其他各州也陆续对证券业的活动制定了法律法
规加以规范。加利福尼亚州1879年就规定禁止以信用购买证券,密苏里州于1907
年制定法规规定对证券期货的交易必须有完整的记录。罗德岛州1910年规定发
堂墨兰茎旦窒塑丝垦兰望里塑鲞堕垒垫堕堡茎些墼
行股票必须向州秘书长报告。这说明美国的证券管理和法制化历史是较早的。
在美国证券监管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蓝天法”(blue sky law)的出台,
墩萨斯是美国对证券发行管理的第一个立法州,在1911年,该州通过“蓝天法”,
规定证券发行活动和证券推销员必须登记注册,所有证券未经许可不得出售,
证券发行人必须公布资产、财务报告,并授受银行专员检查。任何损害公司资
产、欺诈证券投资者行为或不守登记条款者均要负刑事责任。该法对保护者利
益、维护证券市场有序运行发挥了明显的作用。此后,许多州也纷纷仿效,到
1913年前后,美国已有23个州制定了证券监管法,其中有1 7个州的证券法是
以堪萨斯州的法律为蓝本制定的。这段历史表明了美国证券法制建设具有的历
史,也体现了美国经济社会管理的独特性。
尽管各州陆续制定了一些证券法制或管理法规,但由于各自为政,管理范
围有限,再加之法律内容很不统一,就全国而言,证券市场的管理仍然很不协
调。没有统一的证券监管的主体,仅仅依靠证券商、交易所的自律及各州制定
的蓝天法维持市场运行。形成了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
这又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个时期美国证券监管体制还不成熟。
与上述监管模式相呼应,形成了以证券交易所根据自律规章规范对证券市
场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各州政府依据各州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州内的证券
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稽查热潮模式。总的来说,证券稽查是以各
州政府为主体,以自律组织为辅的自由松散的稽查模式,各州政府在证券稽查
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2、美国集中统一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产生
(1)早期资本市场需要集中统一证券稽查模式
自律的松散的管理模式一方面是符合当初美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文化
思想背景,另一方面也不能说是美国人的专利,其实无论哪个国家,在一种经
济形式初生阶段,作为政府的管理都是要相对滞后的。这是经济和经济管理演
变的通常规律。但是这种管理模式在有利于新生市场无拘束自由发展的同时,
仍然会出现自由市场经济的住处不对称和市场失灵等弊端。美国当时的具体表
现为:
A、蓬勃发展的股份制经济。战争结束后,股份制经济得到空前发展,美国
6
三:些墨兰鉴旦窒塑些竺堡垒垫鲨堡壅塑兰生:垄壁丝塑垫塑堕
在经济上己取代英国的头号地位,市场经济自由主义思潮泛滥,经济泡沫已明
显。
B、地方监管效率低下。各州依据各州的公司法和证券立法管理州内的证券
市场,监管主要靠各』、I'1政府,但在联邦政府管理机构成立后,各州的证券管理
作用降低。证券市场虽然偶有监管行为,但仅仅为了维持市场基本秩序。
而实际上,这个时期美国证券交易等经济领域也时有问题发生,而且问题
还在不断的积累中。这些问题积累的结果,就是以大危机为契机,催生新的证
券监管模式。繁荣统一的资本市场期待着证券稽查执法史上的一场重要变革。
(2)大危机与SEC的产生
1929年大股灾促成了美国现代证券市场监管的开端。由于一战后美国经济
的繁荣,股价自1924年以后就逐步上涨,至1927年涨势加剧,证券信用放款
超过35亿美元,汽车及收音机股价上升,广大股民也就盲目跟进。到1929年
夏天,股价与现实完全脱节,当时以信用方式购买证券的就有百万人以上,信
用放款的利息高达12%一15%,总额达70亿美元以上。因此,银行、公司以及外
国资金纷纷涌向华尔街,到九月股价达最高峰,市值增;OHm.倍以上,股价指数
成长七倍,交易量亦增至六倍,但到十月股价开始下挫,终至1929年10月24
同的“黑色星期五”,造成股市崩盘,由证券危机直接引发了金融危机,进而导
致了30年代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从1920年到1933年期问,美国
发行的证券总计有500亿元,到1933年,其中一半都变得一文不值。
大危机暴露了证券市场黑暗的一面,唤起了对监管的高度重视。1932年美
国国会设立了培克拉委员会对股票市场低迷的原因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华
尔街的金融业主做了许多违法行为,他们通过操纵股价、提供虚假信息来促进
销售,利用大众传媒散布虚假信息等等。这些事实令股民对华尔街完全丧失了
信心。究其原因,一方面证券商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没有真正做到自律;另一
方面,由于各州立法的宽严尺度不一致,投资者利用跨州交易方式来规避法律
障碍,使得蓝天法的施行成效较小,不足以维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
集中统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惨痛的教训使政府认识到,没有完善有效
的联邦法律加以督促,自律监管只是一句I;3号。而州立法难以遏制市场的过度
投机行为,于是美国联邦政府和国会就采取了一系列手段来加强证券市场的监
些茎兰蔓婴鳖塑些垦兰垡塑!!鲞塑垒垫婆堡生些塑
管。当时美国总统罗斯福认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不应采取全盘放任的政策,
但也不认为应由联邦政府采取对公开发行的证券进行实质审查的直接管制方
式,而是应采取在政府有效监督下,以民间自律团体为主导的折衷管理方式。
其中最主要的手段:一是完善了证券立法,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的《证券法》
和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尔法案》(G1ass—steagall Act)(规定投资银行与
一般商业银行分业经营)以及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等法律:二是确认了证
券市场的最高管理机构一一证券交易委员会(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of America,缩写SEC),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商、
投资公司等实施全面的监管。自此以后,证券监管格局中出现了实质性的转变,
政府监管成为证券市场的主导监管力量,自律监管则退其次,成为辅助监管力
量。此委员会是拥有重大权力的监管机构,执行、监督国会的立法,独立于立
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外,不直接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以中央一级的独立机
构对证券业进行管理的模式,同时美国政府证券管理实行双轨管理制度,即联
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管理。其中,各州政府管理先于联邦政府管理,主要负责州
内的部分证券市场管理活动。
此外,《格拉斯.斯蒂尔法案》还明确将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实行了分离,
它的分离足基于这样一种认识,那是20世纪20年代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兼
营是导致证券市场混乱的根本原因。为了银行经营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系列
规章制度,如禁止其对股票进行投资,把债券投资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
且还建立了联邦储蓄保险制度来保护储户和投资人的利益,并以此重建大众对
证券市场的信心。
一般认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出现,象征着美国证券市场自由主义时期的
终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证券法律的执行机构,
构成了美国证券市场发展和运行的重要环节。美国现代证券监管体制由此开始
建立起来。
(3)集中统一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产生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出现,标志着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的确立,相应的政
府集中统一监管的稽查模式随后产生,同时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
组织在整个国家证券监管机制中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在该体制下,国家制定和
8
三:些堂兰茎里窒塑垫竺塑堡垫鲨堡壅竺兰生:丝壁丝塑堑塑垄
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法规,通过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来实现对
全国市场的统一管理。
不过,那时的SEC权力尚小,只能应利益相关者的局面要求,对自律监管
组织的部分制度和实践进行修『F和补充。而自律组织则在一些领域内具有排他
性权力,SEC无权修改:在另一些领域,自律组织公稀的规则是自动第一次,除
非SEC出面阻止。
3、证券稽查执法与环境的互动
集中统一证券稽查执法模式形成以后,证券交易委员会不遗余力地稽查证
券市场的不法之徒,确保合法投资者购买或出售证券的指示得以顺利执行,并
获得所投资上市公司的可靠资料。证券交易委员会实施各种措施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切身利益,营造了一个相对公平的证券交易环境,因而证券交易委员会成
了美国公众,尤其是扩大投资者最欢迎的机构之一。正如英国著名刊物《经济
学家》评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世界上最严厉、效率最高的、名副其实的
金融警察”。
在SEC的有效监控下,美国证券市场很快走出了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
的阴影,恢复微型机,FI趋兴旺,经济复苏,使得美国把世界抛在脑后,一枝
独秀。
4、美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发展
随后,美国又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包括:1936年《公共事业股公司法》;1938
年,为了将自律监管体系扩大到柜台交易系统(OTC),美国国会通过了《玛隆
尼法》,依据这一法案,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注册成立,扮演与交易所
相似的自律角色,对其会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规范。
四十年代以后,在继续发挥自律作用的同时,政府监管的地位不断提高,
并逐步扮演了证券市场管理的主角。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
司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的保护法》,1975年国会修改了1934年的《证券
交易法》,这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极大地扩大了SEC的权力,包括调查权和处罚
权。同时,要求有自律组织制定的新规则都必须经由SEC批准才’能得以实施。
现在SEC可以对自律组织颁布的任何规则进行修订、补充和废止,并可根据自
己的判断,要求自律组织制定新的规章。这一修订使得自律组织的活动完全处
坐堂兰兰里窒塑些垦兰垫里堡鲞堕垒垫婆堡釜!!篁
于SEC的监控之下,此时现有监管格局基本形成。美国1990年《市场改革法》
颁布以后,更增加了SEC在紧急情况下的处事权力、对大额交易的监管权力和
监督自律机构执法等系列权力。美国证券稽查执法体制及法律体系得以进一步
完善。
九十年代中后期,政府的监管地位和作用又得到提高和扩大。1996年,国
会进一步扩大了8EC的权力,赋予实施对1934年法案条款的豁免权力。1998年,
依据这一新权力,SEC豁免了电子交易系统(ECN)不必遵守传统交易所应当遵
守的规章。
从上述历史演变历程可以看出,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由政府监管逐步取代自
律监管演变成证券监管的主导力量。稽查执法权限不断扩大,稽查在证券监管
中的作用日益加强,稽查执法模式由最初的以各州政府为主体,自律组织为辅
的模式演变为以SEC为集中统一负责全国稽查的部门,各州政府和自律组织为
辅的稽查执法模式。
5、美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现状
(1)美国集中统一多层次的稽查执法法规体系
现代美国稽查执法为政府主导立法管制型,而美国为联邦国家,其联邦政
府和各州匀制定有自己的法律,证券市场监管及稽查的立法也是多层次的,第
一层次是联邦政府制定的证券基本法。美国关于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基本法有3
个:《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
这3个基本法在美国证券规范体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第二层次是证券关系
法,即美国国会颁布的一系列与证券基本法相匹配的法规和法案,如《1935年
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咨询法》、《1970年
证券投资人保护法》、《1984年内容交易制裁法》、《1988年内部交易和证券欺诈
行为执行法》等,这些法规对基本法的实施起到了强有力的保障作用;第三层
次是各州地方证券法规,被称为“蓝天法”,立法目的主要为了防止证券欺诈;
第四层次是美国各大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和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这
些规章制度起到自我管制的作用。另外,《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自律管理机构
也作了明确规定,允许其制定对会员有约束力的规则。此外,美国各级法院所
做出的有关证券案件的凑合也是证券法的一部分。按照普通法系“判例必须遵
10
二、世界主璺国家和地区稽硷执法模式的产生、发艘及趋势概述
守”的原则习惯,法院判例对相同事实的案件具有法律效力。美国的证券法律
体系对近代各国证券监管的立法都有很大影响。
(2)美国稽查执法管理体制与运行方式
美国目前的证券监管体系采用的是典型的集中监管模式。在这种监管模式
下,多层次综合稽查体系划分为三个明显的稽查层次,即SEC的执法稽查、自
律性组织的辅助稽查及受害者司法救济体系。应当说,这种体制是经过百年证
券发展历史积淀所形成的,能够充分调动社会不同层面参与市场规范管理体系,
具有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
第一层次指由SEC下设的专门稽查部门统一负责的稽查执法。国家的证券
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赋予稽查部门各种行政职权,稽查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在证
券监管机构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手段,由法规执行和调查部
对一切违反联邦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稽查。
第二层次是自律组织的辅助稽查。行业自律主体包括行业协会、证券交易
所和其他团体,通过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指导,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的完整性,维持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如交易所
是最早出现的自律组织,主要通过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
的标准,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并实施监控交易活动,防止异常交易
行为的发生。
第三层次是受害者司法救济体系。即利益受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就市
场参与者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起赔偿诉讼请示。美国较为健全的证券法律体
系及各州法院利用判例对各州的反证券欺诈法律即“蓝天法”进行扩张性的解
释,形成了今天比较完善的反证券欺准制度,为利益受害者的诉讼请示提供了
有力的法律依据。
6、美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发展趋势
(1)逐步加大政府立法授权,强化SEC在证券市场中稽查执法的地位
继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之后,美国又颁布了一系列法令,
包括:1935年《公共事业持股公司法》、1938年《玛隆尼法》、1939年《信托契
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的保护法》、1975年《证
券交易法》(修订稿),这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极大地扩大了SEC有权力,完善
堂堂兰茎堕窒塑些垦兰塞里!!查堡奎垫鲨堡三苎!!墼
美国证券稽查执法体制及法律体系,逐步提高了SEC在证券市场中稽查执法的
地位。
(2)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在稽查执法方面的作用
SEC虽然主要负责证券市场的稽查工作,但SEC的很多政策意图必须依靠自
律监管组织去贯彻实施:投资者虽然可以通过事后的赔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但他们更希望自律监管组织加强对行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及时
发现和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在美国的证券监管体系中,自律监管起着十
分重要的承上启下的作用,是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3)不断适应金融和科学技术手段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及时调整稽查执法
手段
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的普遍应用,网上交易日益盛行,网上欺诈活动随之
产生并日益增加,针对这一现象,SEC于1998年建立了一支由125名经过专门
培训的律师、会计师和分析师组成的网上执法队,专门搜寻网上的证券欺诈活
动。
(二)英国稽查执法模式的产生、发展及趋势概述
1、稽查执法模式产生的环境
(1)理论与宏观经济背景
亚当.斯密的市场经济理论在英国十分流行。按照这一理论,一个国家最好
的经济政策是经济自由主义。由于人们从事经济活动都具有谋求利益最大化的
本能,因此,每一个交易主体都比政治家或立法者更能准确地判断资本用在何
处更为有利,他们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会自动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国家
只需担任裁判员的角色而不必干预经济。按照这种理论,英国早期市场经济崇
尚自由主义,并建立与之配套的管理体制。
(2)证券市场背景
英国是证券市场发展最早的国家,17世纪初,荷兰和英国成立了海外贸易
公司,英国商人就开始了证券交易,1773年,在伦敦柴思胡同的约那森咖啡馆,
股票商组成了英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即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前身。至此,英国
的证券市场『F式形成,并于1802年建立了第一个正式的证券交易所。直到19
三:些墨圭塑里窒塑些竖塑垒垫鲨堡苎竺兰圭:垄垦丝塑茎塑垄
世纪中期,一些非正式的地方证券市场逐步走向正规化。1836年,铁路股盛行,
地方性证券公司发展极为迅速,英国的证券市场已达到制度化和组织化的程度。
伦敦交易所也成为世界证券市场的中心,它以海外证券的交易为中心任务,集
中了铁路、金融机构等当时大企业的证券交易。但由于英国本土资本原始积累
的程度很深,本国资本雄厚的大企业对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需求很少,使得
英国的股票发行市场在20世纪前一直未能兴旺起来。英国经济在第二次世界大
战中又遭受到沉重打击,随着英国经济地位的下降,英国的殖民统治体系也走
向崩溃,相应的英国传统的证券市场比较保守,中小证券业长期是证券交易所
的主要成员,英国证券交易所对大公司参与交易长期持谨慎态度,因而20世纪
80年代以前,英国的证券市场上缺乏功能齐全、实力雄厚的大公司,证券交易
所内的批发商与经纪人大部分都是中小公司的代表。
(3)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背景
虽然英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较早,可由于英国法律制度不太健全,使得在证
券市场方面,难以形成单一的专门证券法规;也一直没有设立专门的证券监管
机构。英国证券商们认识到为了规范证券市场和保持投资者的信心,必须对证
券定价和信息披露等进行自律监管。所以监管一开始不是由政府强制实行的,
而由证券交易所自发组织起来的,逐渐地发展起一套证券行业的自律规范,并
在自律管理中不断加以完善并延续至今,形成了以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
发展为显著特点的自律监管模式。该模式建立在证券交易所自律传统、自身业
务有严格的交易规则、证券从业人员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基础上。
在1986年以前,这种自律管理主要通过以英国证券业理事会、证券交易所协会
和收购与合并问题专f74,组等为核心的非政府机构来组织进行。同时,证券交
易所也承担部分自律管理职责。事实上,英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才有了类
似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证券监管机构。
2、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产生
与建立在亚当.斯密经济理论基础上的经济管理制度相适应,自律监管模式
下的稽查执法职能最初由自律性组织承担,即完全自律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协会监督其成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监督其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则,对市场上不正常、违规的交易行为及时查处。我们
坐墨兰茎璺型塑些垦兰塞塑韭鲞塑垒垫鲨堡丛些鳖
很难找到英国稽查执法模式产生的标志,但这种模式较早就存在,并自成一体。
3、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变迁
(1)对内幕交易的管制
尽管没有明确的政府统一管理模式和统一的证券法律,但是,英国对证券
市场犯罪行为并不是放任自流的。实际上,一些证券犯罪的重要方面已经在有
些法规中加以限制。1886年以前英国没有关于证券业的专门法规,在初级市场
和内幕交易等方面,政府仍需加以必要的立法管理。如《英国公司法》对证券
交易活动中制定了详细规则,该法对内幕人员交易作了规定。该法禁止内幕人
员参与交易,同时还禁止把内幕信息通过电讯等手段传递过去,并利用它在其
他国家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1958年《防止诈骗条例》中有关证券商登记和
单位投资依托的规定,1963年《股票转移法》中有关转移程序的规定。还有1973
年的《公iE交易法》,1976年的《限制性交易实践法》等。上述分散的法规,对
证券业做局部的、不系统的调整,主要管理领域局限于惩治证券犯罪,对证券
业进行宏观管理。即完全自律模式下,辅以政府立法的松散的稽查模式。
(2)大震
1986年,伴随手续费实行自由化,废止了单一资格制,认可批发商与经纪
人的合并,承认外部资本加盟,开放证交所会员权,导入买卖新制度。结果大
部分证券公司被银行收购,传统的业务分工结构被彻底打破,证券市场的改革
大规模深入下去,这一改革后来被称为英国证券市场的大震。
(3)SIB的证券稽查执法模式
为与大震相配套,《1986年金融服务法》出台,在英国证券业发展史上具有
重要地位,它取代了英国政府以前制定的一些单行法规如《1979年信用协会法》
(the Credit Unions Act 1979)等6部监管金融法律法规,建立了证券业新
的监管体制,使英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更趋合理化和现代化,是一部全面、综合
的立法,它将规制对象规定为广义的投资业务,并将规制权限交给证券投资委
员会(SIB),对于未经批准或豁免批准擅自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或人,SIB有权
责令其赔偿,以便使受违法行为分割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获得补偿。该法还扩
大了禁止内幕交易的范围,规定国务大臣有权任命监察员对内幕交易情况进行
调查。并让8IB承认的自主规制机构(SRO)和公认交易所负责日常规制和监管。
14
三:些墨兰茎里窒塑垫垦塑垒垫堕堡兰塑主皇:丝壁丝垫垫壁垄
SRO由证券期货委员会、主要投资顾问公司团体和从事投资依托等小宗业务的小
型业主三部分组成。这是一种融合监管机关规制和传统自主规制的创新形式,
以提高现有自治机构对英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
国务大臣授权SIB对从事各种金融服务的企业和从事证券活动的组织进行
监管,SIB又将监管责任赋予不同的自律管理组织来执行,因此该法所确立的
SIB和自律组织为主的两级监管架构在实质上仍然倾向于自律。’
该法还规定,政府机关与自律组织各司其职,对于证券业界的违法违规案
件,根据违法程度和违法各类的不同,涉及的稽查机关和处理程序也不同。在
英国,贸易工业部、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证券业理事会、证券交易所协会、合
并与收购问题专Iqd,组等与证券稽查关系密切。稽查工作主要由自律组织负责,
至此,英国不论是否专门立法,主要都是通过证券组织自律管理证券市场的。
(4)FSA的证券稽查执法模式
1997年,为了适应金融全球化和欧元诞生的挑战,英国政府设立了金融服
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缩写为FSA)作为统一、权威的金
融监管机构,取代SIB:金融服务局在继续了原证券与投资委员会部分职能的同
时,特别沿袭了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的十条戒律,并依此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并
强调取消分散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监控体制。确立新的证券监管体制,意味
着英国在证券市场集中监管问题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这一法案的颁布标志着英国第一次以专门、统一的国家立法形式对证券业
开展直接法律监管。该法案提出“立足业者,依靠法规”作为管理投资业务新
体制的基本原则,将自律管理体系置于法律框架之下,形成了法律体系下的自
律性结构。其突出的特点是既顾及自律组织与行业的利益,又强调投资者利益,
使传统的自律为主格局得以改观。并于1998年6月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
确立了新监管架构、具体监管规范以及FSA的职责权限。
随着2001年12月1日《会融服务和市场法2000))在英国的正式实施,FSA
成为该法所确立的单一监管机构。这样,英国传统上自律性管理为主的证券监
管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
4、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现状
(1)法规体系
些堂圭兰璺鳖塑些垦皇塞里亚鲞堡垒垫鲨塑壅些墼
9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将众多法律法规统-an强了证券监管法律体
系的统一性和有序性,着力增加证券监管的效率。
(2)英国证券稽查执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
新的监管架构是政府法律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产物,它由三个层次构成:
第一层次是财政部,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统一管辖权,可认定在英国丌展业务
的国内外交易所和清算机构的经营资格;第二层次是执行该法案的专门机构即
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法案授权FSA交易活动,机构自律组织和从事金融服
务的企业;第三层次即在FSA之下的自律组织的证券业自我管制系统。
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FSA可自主制订有关稽查法规、
法则。RDC是稽查权力的重要行使者,并且在FSA中高有独立的FSAMA特等法
庭,稽查部门可向该法院起诉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这使得稽查部在稽查执法过
程中能够顺利地进行稽查工作,而免于与其他相关权力部门进行沟通,从而确
保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彻底查处,并施以严惩。另外,自律组织如果发现了不
法行为,会将提案提交FSA,并由后者进行调查和提起诉讼。FSA对证券市场
的参与一般是采用立法手段,而自我监管机构是以非立法方式实施其行为准
则。自律组织的稽查与政府机构稽查是相对独立的,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要进
行相互配合。
5、英国稽查执法模式的发展趋势
(1)自律监管和证券立法监管相结合,逐步加大立法监管的力度
英国尽管在证券管理上主要采取自律管理形式,但由于内幕人士及内幕消
息等方面,政府仍有一定程度的立法管制,尤其是1986年《余融服务法》的出
台,体现着政府机构日益采用立法手段参与证券市场管理。
(2)单一机构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的大稽查概念
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加强,欧洲金融监管业受此影响更加注重执法
协作。
(--)日本稽查执法模式的产生、发展概述
1、稽查执法模式产生的环境
(1)立法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根据美国的要求改革证券交易制度,19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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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些堂兰茎堕窒翌些堕塑垒垫鲨塑壅塑兰生:垄壁垄垫塑塑堕
3月日本颁布了新的《证券交易法》。该法以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
证券交易法》为蓝本,因此在内容上强调政府的立法管制。该法于1948年作了
较大修改,1948年4月13同日本《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奠定了日本以专门立法
为主证券立法体系的基础。
(2)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背景
A、大藏省。1948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事业之证管机关为内阁大藏省,
其下设有证券局,负责证照核发、证券业协会的成立登记、各证券相关团体及
其业务之指导。依该法及其他证券法令,大藏省拥有制订证券交易规则的权力。
证券局具有规则制定权及行政权,对证券交易活动及证券业者有强大的影响力。
大藏省设证券局为监管证券的行政机构。证券局下设六个处分管各个领域
的工作:业务处、流通市场处、资本市场处、企业财务处、检查处和总务处。
B、证券交易委员会。日本1948年模仿美国设置具有行政委员会性质的证
券交易委员会,它作为大藏省的独立机构负责证券市场行政管理,行使的证券
检查权其性质是一种行政检查权,是法律赋予大藏大臣的职权。但在1952年它
被大藏省所吸纳为理财局的一部分。
2、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的设立
(1)设立背景
日本于1991年夏天爆发多家证券公司对特定客户进行事后填补损失,以及
部门证券公司涉嫌与具有黑社会背景的客户进行交易的事件,证券业的稽查监
管问题受到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日本政府基于对上述事件的反省,将已有的
证券局检查和监视部门从行政中脱离出来,于1992年国会通过了由大藏省提出
法律修『F案,其主要内容为证券市场检查监视制度的根本改变,其方向有三:
第一,证券主管机关方面,为强化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之监督,于大藏省之外
增设专门监视证券交易法令执行的政府部门,称为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SESC),
与原先的证券局共同管理证券市场:第二日本证券商协会(Japan Securities
Dealers Association,JSDA)方面,则改变其法律性质,使其脱离民法上一般
公会,而正式成为依证券交易法授权成立的证券商自律团体,并强化其自律功
能;第三,证券商方面,由协会提出证券商内部组织改组的之具体建议,使其
能透过内部组织的运作而对其专业人员产生约束的效果。
坠墨圭茎旦鳖塑些垦兰塞璺!!鲞堕堡垫鲨篓垄些墼
8ESC是基于确保市场公正性,监视市场规则遵守而建立的对行政部门保持
独立和中立并严格进行检查的机构。采取合议制模式,以此保证SESC的独立性。
(2)SESC设立后稽查执法模式
SESC负责对证券重大违法行为的监视调查。法律赋予其类似刑事程序的调
查权限。同本的证券交易法和金融期货交易法都详细的规定了此种调查的程序
及方法。SESC设总务检查科和特别调查组负责履行该职能。调查有非强制性调
查和强制性调查。具体权力包括:对不法行为进行调查;检查或访问证券公司、
提供证券服务的金融机构、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以查核其营业活动是否符
合法律规范;监视每日交易,对任何可疑的交易,可要求券商或证券交易所提
出详细报告;根据检查或犯罪调查,若发现有违反法令的不当行为时,委员会
本身并不能直接对该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施以任何的处分,建议大藏大臣与会融
监督厅长官进行行政处分;检查证券交易所,监察其法令、自主规则的遵守情
况、交易情况,有权对不法行为嫌疑人进行审问、质询,保管或扣押嫌疑人所
提出的文件证物;在法官的同意下,允许执行现场检查,搜索嫌疑人或关系人
的住处。SESC根据检查结果对大藏大臣建议进行行政处分或应采取什么举措,
并有权根据对犯罪事件的调查(有强制调查权)结果进行刑事揭发。
3、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现状
(1)证券稽查执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
从1988年4月开始,开始设置独立于大藏省的金融监督厅,通过合并大藏
省的证券局和银行局创新金融局(FSA),并大幅度改革证券行政组织。
目前日本证券期货市场按品种所属范围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监管,即证券、
金融期货,期权由金融厅(FSA)和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监管;证券交易监督委
员会(SESC)在日本是FSA下设机构,全面负责证券行业的检查、协调和调查
工作,同时还被授权对自律组织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管:商品期货和期权业务
由经济产业省和农林水产省监管。相对于美国比较来说,日本证券监管稽查机
构更倾向于采用行政指导和直接干预的方式来管理。在执法权限方面,日本的
SESC稽查机构只具有调查权,不具有处罚权。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将调查情况
及审查结果整理成正式的报告提交给金融厅,根据调查结果向FSA的主席和委
员会提出惩罚建议,最终由金融厅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或者提起民事或刑事诉
三:些墨圭茎里窒塑些垦堕垄垫鲨堡苎塑兰生:丝壁丝堑塑塑垄
讼。就适应法律来说,日本以证券交易法为法律依据,追究证券犯罪的刑事责
任,而且处罚较重。
(2)政府部门与自律组织的稽查协调机制
证券交易所的设置必须取得大藏省核发的执照。一九四七年三月通过证券
交易法,且在一九四八年四月完全确认后,三家证交所在~九四九年四月一日
在东京、大阪、名古屋被建立。职责为:监督管理证券交易,进行即时观察或
者监视己成交的证券交易,监视交易的进行是否适当地遵行既定规则。一旦发
现违反规则、不当作为或公平交易,则证交所会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东京证券
交易所为例,交易所的检查可以是由金融服务局和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提出要
求或自行进行调查。如有发现违法违规,交易所将采取行动或发出警告和提出
适当指示,因此达到提早纠正和提防再发生的目的。买卖审查部对所调查的案
件经审查判断后,如认为有内线交易、股价操纵或违犯规章的事情,根据情节
轻重做出不同的处罚。情节很严重的向SESC等单位报告,情节轻微的则通知券
商注意,其他的则由自己对上市公司做出处罚,如罚款等,交易所对券商具有
行政指导义务。
同时,东京证券交易所与SESC以及其他自律机构通过执法住处交换和合作
调查实现衔接。从1999年开始每三个月就会召开一次圆桌会议。各个政府和非
政府机构的成员就会聚集在一起,其中包括金融服务局,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
日本交易商协会,大阪证券交易所,以及东京证券交易所。
(四)香港稽查执法模式的产生、发展概述
1、证券市场产生及初期自律监管模式
香港证券交易的历史,可追溯到1866年,但直到1891年香港经纪协会设
立,香港才成立了第一个正式的股票市场一香港证券交易所。1969年至1972年
问,香港设立了远东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九龙证券交易所,加上原来的
香港证券交易所,形成了四家交易所鼎足而立的局面。在1972年到1973年短
短的2年间,香港有119家公司上市,1973年底上市公司数量达到296家。19
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香港的证券及商品市场推行英国传统的自律监管模式,
大致上是不受政府监管的。其自律监管的主体是证券交易所及其结算机构,它
19
竺堑兰茎塑窒塑些垦兰墨堕!!鲞堡垒垫垫壁茎些墼
们发挥充分的自律功能。
2、非全职监管机构的设立
1973—1974的股灾爆发后,政府制定了管理证券及期货业的核心法律。当
时执行有关法律的,是两个非全职的监察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及商品交易事
宜)及其行政要员一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由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掌
管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管专员办事处,则属政府部门。1980年7月7日四家交易
所合并而成香港联合交易所,于1986年3月27日收市后四家交易所全部停业,
全部业务转移至联交所。
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设立
1987年全球股灾,香港证券交易所自律功能的弱点暴露无遗。政府决定成
立独立的法定的监管机构,并赋予它广泛的调查及实施行政处分的权力,加强
对证券市场的干预,从而有效地履行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并于1989年制
定《证监会条例》,后于5月设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证监会),
行使原来的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证券、商品交易
监理当局办事处的职能,是负责整个证券和期货业监管工作的最高机构,是香
港政府的组成部门,直接向最高行政长官负责,执行政府职能,享有具体明确
的立法权限,实施有关条例和市场规则,对证券市场实施全面监管。
4、香港证监会成立后稽查执法的运行机制
(1)调查权限
在稽查执法方面,《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赋予证监会广泛的调查、补救
及纪律处分权力,具体执法权力有:调查权、公诉权。
(2)调查机构
与证券稽查关系密切的部门有证监会法规执行部、独立覆检委员会、证券
及期货事务上诉委员会及审裁处等。法规执行部是稽查执法的主要部门,负责
证券违法行为的调查,查看是否有潜在的市场失当行为(如操纵市场或内幕交
易);处理公众投诉:处理证监会其他部门(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企业融资
部和市场监察部)转来的调查案件;及处理其他执法机构(如香港警方、廉政
公署或国家或海外监管机构)转来的调查案件。
(3)调查结果的处理
20
二、世界主要囝家和地区稽查执法模式的产生、发展及趋势概述
法规执行部对市场失当行为的调查结束后,经进一步审理认定,如果证监
会认为被调查事件可能涉及严重刑事并有足够证据,证监会就会转交律政司按
照公诉程序向法院进行检控;如果在证监会的权力范围内及调查或查询技术条
件下所得资料难以作为充分的定罪依据,但又有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
会就需要将案件转交给香港警方或廉政公署作深入调查,通过与警方或廉政公
署的合作来延伸其监督权限,有效遏制金融罪行及失当行为的发生。但不能代
表公众提出民事诉讼、行政执法权。
(4)与自律组织和司法机关相配合
在案件的调查中,证监会法规执行部还和联合交易所、香港金融管理局、
保险业监管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警方、廉政公署以及律政司等部门
紧密合作,但在执法过程中受程序复检委员会制约。这样,香港证券与期货市
场政府集中监管与自律监管相配合,协调发挥作用。
1989年证券与期货条例颁布后,标志着香港对证券市场的监管采取了政府
干预和市场参与者自我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了折中模式的监管体制,即集
中监管与自律管理的模式。该模式比较强调国家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又相当
注意证券业的自律管理,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
5、监管及稽查模式的发展
自1998年以来,香港证监会不断完善证券监管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对以
往各个独立的条例进行融合修订,通过新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将股票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及结算所股价化、合并,最终上市,以使制度与市场的激励机制相
一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1)建立稽查执法过程中的约束机制
政府通过立法给予香港证监会极大的稽查执法权利,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
香港证监会授受政府部门程序复检程序和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的监管。
香港政府在1999年提出的《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中决定,成立证券及期
货事务上诉审裁处,提高上诉审裁的效率。
A、程序复检委员会。是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成立的独立及非法定的委员会,
负责复检证监会的内部运作程序,以及确定证监会有否遵守有关的内部程序,
包括那些为确保其处事手法贯彻一致及公平而订立的程序。
B、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委员会及审裁处。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比较
定设立的全职上诉组织,多半证监会决定将会受到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
的复核。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还包括就证监会及金管局对
注册机构做出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权力。
(2)为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增加香港证券市场的竞争力,2000年
3月,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所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合并,由单一
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拥有
作为自律机构负责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包括审批上市申请、监管上市公
司、维持市场有序运作,鼓励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发展,促进及推动市场团体实
施自我监管及监督,并管理为投资者设立的赔偿基金。设置有监察科,密切监
视证券交易,包括确保会员遵守适用于证券交易所的法规、规则及条例,以识
别不同寻常的股份及成交量变动;根据《交易所规则》第430条,交易所可进
行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对于交易异常状况进行初步调查工作,
搜集证据,从而决定股票价量变动是否有操纵行为或有误导市场、内幕交易等
情况。交易所理事会所设的委员会在有关被委任工作方面拥有全权制定政策、
进行监管、·发出指示的权力。监察部制作分析报告交证监会法规执行部处理,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可要求执法单位协助传讯涉嫌人及搜查证据。
(3)2003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证券及期货条例》,进一步扩大了证
监会的相关权力
在许多情况下,行政处罚中的谴责可能过于轻微,而暂时吊销或撤消中
介机构的注册可能过于严厉,因此,新《证券及期货条例》赋予证监会最高
1000万港元或三倍于有关中介机构从事不当行为所赚取的利润或避免损失的
金额的民事罚款。针对操纵市场行为难以有足够证据证明达到刑事罪行的程
度而提供了民事途径,把现在的内幕交易审裁处提升为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援用民事举证准则,即在决定有关案件是否有充分证明时,会以相对的可能
性作为衡量标准,作为刑事途径的另外一种选择;香港证监会在进行调查后,
只可将涉嫌市场失当行为的报告转交财政司司长,以考虑是否做出刑事起诉。
有关方面将根据律政司的检控政策,决定选择采取民事还是刑事途径。还有
双重存档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新申请上市公司向香港交易所呈报的所有资
料,都必须同时呈交证监会,如果有虚假或误导的资料,证监会将展开调查,
并可能提出刑事检控。
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变迁及趋势比较
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稽查执法模式
的变迁及趋势比较
(一)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环境变迁比较
一国证券监管稽查模式的形成取决于该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并受制
于该国的金融组织机构建设以及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和成熟程度等因素。证券
市场发展方向是证券监管的方向,也是稽查工作关注的对象,是证券稽查执法
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证券稽查执法模式变迁的动力来源。稽查执法模式应符
合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如: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英国实行的自律监管方
式下的稽查模式,而美国实行的是以政府为监管主体的稽查模式。
1、英国证券稽查执法的理论背景及其模式优劣分析
英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构建起源于亚当.斯密的市场经济理论。这一理论
运用在证券市场上得出的结论,便是国家不必对证券市场实施强行干预,对证
券业的监管应当以自律为主。这种以自律为主的证券监管模式,其优点是:政
府无需直接介入证券监管的日常事务,从而使政府的地位较为超脱,便于行使
其最终的裁判职能;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的第一线,更了解证券市场的最新变
化,监管的范围更为宽泛,在执法、监控等方面更有效率,也更具灵活性和预
防性,同时监管成本亦相对较低。这种监管模式的不足之处是,由于自律组织
兼经营者与监管者于一身,因此,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容易形成利益集团和
行业垄断,从而引起公众投资者的不满。另外,自律组织的监管容易偏重于证
券市场的效率和对自律组织会员利益的保护,缺乏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障。
2、美国证券稽查执法的经济背景及其和经济理论互动分析
美国的集中统一稽查模式的建立,是以1933年罗斯福推选新政为政治经济
背景的,新政以前,“放任主义”是美国经济思想的主流。美国历史上开拓和个
人自由的传统使人们相信政府管理越少越好。而由13州自愿组成联邦传统更认
为中央政府的权力是各州给予的,除国防外交之类的事务外,联邦政府对各州
竺堑兰墨里窭翌些垦兰垡璺堡鲞堕垒垫垄堡鉴!兰篁
事务管理越少越好。大危机,特种萧条使政府应该适度干预和调节经济运转的
见解成为经济思想的主流,新政时期美国的金融改革首先是通过立法进行的。
在管制证券方面,罗斯福就任总统前几个月,参议院己就证券交易中银行家、
经纪人和投资者的欺骗勾当举行了多次听证会,揭露了各种丑行,公众纷纷要
求国会和政府采取行动。1933年5月国会通过了证券法,1934年又通过了证交
所法,规范了证券交易,扩大了管制范围。在市场经济失灵状态下政府对其进
行干预也为日后凯恩斯理论形成奠定了基础,或者说与新政的政策不谋而合,
此后凯恩斯理论成为证券市场日后的监管的主导思想。
(二)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演变比较
各国证券市场管理的实践表明,各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不是固定不变的,
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和完善的。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通常没有
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市场管理附属于其他部门。证券交易所一般先
于管理部门诞生,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多头管理的体制。世界证券市场
发展已有200多年历史,证券市场管理机构只有70多年历史。
从世界范围来看,证券市场监管及稽查模式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由
放任阶段到法制建设阶段、完善发展阶段。
1、自由放任阶段
股份制推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但是,由于缺乏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经验,
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稽查是放任的,松散的;地方证券交易所林立,可伴
随着资本集中和资本证券化的发展,股份经济的扩展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
分离,证券市场中内蕴的矛盾日益尖锐,集中表现为欺诈,垄断,投机和内幕
交易行为的盛行。自由放任使证券市场的投机现象白热化,股票市场价格被哄
抬至远远超过真实价值的价位上。1929年,美国股市暴跌,标志着长达四年的
经济危机爆发。这次经济危机给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带来了重创。
2、法治建设阶段
各国极不规范的证券市场和多事体系受到沉重打击后:促使各国政府主动、
积极地介入证券市场开始制定法律,对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确立了
严格、全面的证券立法体系和集中、统一的证券管理制度,并赋予专门机构相
三:坐墨兰茎堕窒塑些垦!!鲞堡垒垫鲨堡茎竺些垦丝塑塑!!丝
当大的权力去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安全。这表明证券市场的发展逐步
进入法治建设的阶段。通过立法,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以美国
为例,1929年股灾过后,美国开始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定了1933年《证
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持股公司法》、1939年《信
托契约法》、t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等一系列
严密的证券法律制度,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构造了一个对证券市场
严密监管的体制。各国的证券市场法治建设,为证券市场稽查的发展奠定了坚
实的基础,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进行了有效的打击和预防。英国在1986年颁布
《金融服务法》,它使证券市场受到了一元性的规范。在英国证券业发展史上具
有重要地位,是融合监管机关规范和传统自主规范的创新形式,以提高现有自
治机构对英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
3、完善发展阶段
随着发达国家经济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
的进步,证券市场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各国证券市场监管必须适应证
券市场发展的节拍,及时处罚新兴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如英国的证券市场是
世界上最为古老的证券市场,一套完善的自律监管体系经历了数百年市场磨合
与考验才形成的,其证券监管的力度、深度和广度逐步加大,各国稽查立法体
系也在逐步完善。
(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稽查执法模式未来趋势
比较
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
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证券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二十世纪
中后期以来,主要发达国家证券监管和稽查执法模式走向趋同和相互协调靠拢。
这既是国际证券市场监管上的一个重大变化,同时也是世界证券监管执法走向
成熟和国际间合作加强的必须结果。归纳起来,各国稽查执法有如下几个变化
趋势和特点:
1、证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立法不断加强
这既是监管力度增大的需要,也是监管趋于成熟的标志。表现为:一些过
些堂兰鐾鬯型塑些垦皇垫旦生塑堡垒垫鲨竖茎些丝
去以政府监管为主的国家,开始重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美国则向英国模式
靠拢,在强调政府立法干预的同时,亦不忽视证券交易所、证券协商会等机构
功能的发挥以增强监管的灵活性。另外,一些过去以自律监管为主的国家,开
始强化政府监管,如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这两种变化归结起
来,就是在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之间趋于合理分工,有机协调,达成监管体系
的平衡构造。充分发挥各自的优点,避免各自的不足。加强交流和联系,建立
良好、密切的合作关系,以避免角色冲突和职能重复,这有利于改善监管质量,
提高稽查执法效率。
2、证券稽查执法力度普遍加强
譬如,1989年,日本成立了金融监管局,开始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的专业
性管理。造成这种态势,并不是证券监管在理论思想上的倒退,更不是对自由
市场经济的否定,相反,它是与证券金融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的增大相呼应的。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不仅以证券为主的资本市场和金
融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益重要,而且资本市场对经济运行乃至社会
稳定的影响也开始大增。特别是类似巴林银行事件、日本山一证券事件、安然
事件这样的资本市场犯罪,对证券市场乃至世界经济都产生了剧烈的冲击波。
东南亚金融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日本泡沫经济破裂等等,也都给各发达国
家敲响了重视会融和资本市场的警钟。这些均构成了世界主要国家重视和加强
金融资本市场管理的重要经济背景。与这个时期资本市场发生的震荡事件性质
相呼应的,就是各国强化证券监管的主攻方向,大体都是强化对市场的投资犯
罪行为的监管查处力度。
3、稽查执法措施不断改善、深化,加强了政府在证券市场的干预和管理
由于西方国家对证券市场的发展采取自由放任政策,直接引发了1929~
1933年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以此为戒,法律赋予证券监管部门很大的执法权力,
使稽查执法具有较高的地位。逐渐形成~个较为健全的证券监管制衡机制。美
国稽查执法程序有严密的法律基础,而且与相关法规保持调度一致性。FSA拥有
的强大的执法权力保证了执法效率。监管地位是由法律赋予其较大的执法权力
(如前面已经介绍的调查权、公诉权和行政执法权)予以保证的。
4、随着证券金融业务创新的发展,稽查范围不断扩大,违法手段不断创新,
三:些量兰茎里型塑些垦!!鲞塑查垫鲨塑壅塑壅堑丝塑堑些墼
必将引起法律上和监管上的变革
根据国外权威报告预测,衍生证券,包括期货、期权、不动产抵押保证债
券以及各种以国际股价指数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将大受欢迎,这些金融证券的发
行量和交易量在全球可能呈爆炸性增长。计算机网络化时代的到来,将使现行
的证券业监管体制面临全新挑战。美国建立一套完整的股市监制系统。
5、稽查执法出现国际执法协作加强的倾向
随着不断加深的余融国际化,信息科技运用日趋复杂,随着计算机网络及
通讯技术的进步,全球证券市场呈现24小时连续自动交易的趋势,打破了国界。
使证券经营机构及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
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稽查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证券
稽查执法逐渐走向国际化。因此,加强国际间的证券稽查合作与协调也就越来
越重要。如,如香港证监会目前已经与14家境外监管机构签订谅解备忘承,就
相互调查协作及信息交换做出规定。事实上,在国际领域,拥有84个会员国的
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ISOCO)作为最具权威性的国际证券监管机构,正在
朝着制定共同规章制度的目标努力。
世界主要围家和地区与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比较
四、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产生、发展及
趋势简述
(一)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产生
1、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产生的背景
(1)经济背景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国策,生产力得到解
放和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开始,随后城市开始承包经营,经济体制确立
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由于价格采取双轨制,暴露出计划与市场在配置资源方
面的矛盾,国民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不乐观的信号。
(2)政治背景
1992年,小平南巡讲话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
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
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小平同志的讲话指明了我国
政治经济今后发展的正确方向。关于证券市场,小平同志指出:“证券、股市,
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
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试。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要;错了,纠丁F,
关了就是。”小平同志的讲话,为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础。
(3)资本市场背景
新中国的证券交易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伴随看我国经济体制
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用于发展经济和体制改革方面的资金需求越来越大,财
政收入已不能满足需要。在这种背景下,1981年财政部发行了49亿元十年期国
库券,标志着新中国证券市场开始起步。1985年,金融机构也享有了发行特权,
以此作为弥补财政部提供资金来源缺El的一种方法。1988年,首次出现由财政
部直接发行、金融机构销售的债券。1984年1 1月14日,上海飞乐音响股票首
些:塞堕堡鲞堡垒垫鲨堡苎塑兰圭:垄壁丝塑堑塑堕
次公开发行。深圳、北京等地的企业也开始以股票形式筹集资金,如“深圳宝
乐⋯‘北京天桥”等。但早期股票与现代股票有很大的不同:它们常常保证提供
最低年收益率。这些早期股票更像拥有赎回权的债券或优先股。早期股票的转
让受到很大的限制。股票持有人转让股票需自找对象,并对代理发行者那里办
理转让手续。其转让价格为票面金额加银行活期储蓄的利息。
80年代初,所有证券均不可公开转让,债券和股票的二级市场的发展缓慢,
证券二级市场的设立已成当务之急。1985年以后,国库券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
进行贴现或用作贷款抵押,类似地,早期企业债券大部分不可公开转让。直到
1986年8月,在试点基础上,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开办交易窗口,代客买卖股
票和企业债券。这是一个柜台交易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两种公司债券可在每
天规定的价格上进行交易。但由于供给不足,市场流动性很差。同年9月26日,
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静安区营业部(静安信托)成
立专门的证券业务部经营证券柜台交易业务,公开挂牌代理买卖股票。当初上
市的仅有“飞乐音响”和“延中实业”两种股票。人民银行上海市公告对股票
转让价格做了限定:票面金额加上至成交时预测的股息和给利。由于交易价格
未放开,交易额较少,平均每周成交额30股左右,为有行无市时期。静安股价
指数以1987年11月2日为基期,基期值为100,到1988年1月该指数升至115
点后回落,1988年底回升,至1989年11月跌至83占的历史最低点,此时7种
上市股票有4种跌破面值。到1988年全国已有60多个试点城市进行柜台交易,
有资格交易的证券范围也扩大了,包括主要建设债券、企业和会融债券、股票、
商业票据和存款单,建立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标志着我国柜台交易阶段
的结束,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同年12月1日试运行,5个多月后得到国务院正
式批准。沪深两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正式形成。
(4)证券监管机构背景
1992年,深圳发生了震惊全国“8·10”事件,引发这~事件的直接原因是
股票认购问题。“8.10”事件后,深圳股市曾一度受重创,股价指数从8月10
日的310点猛跌到8月14日的285点,跌幅为8.1%。同时元气大伤,深指从此
一直猛跌到11月23日股市价164点才‘止跌反弹。上海股市受深圳“8·10”风
坐堂兰兰堕窒塑垫垦兰塾里!!鲞塑垒垫婆塑垫!!墼
波影响,上证指数从8月10日的964点暴跌到8月12日的781点,跌幅达19%。
这在上海股市实在罕见。“8.10”事件震动了全国,也震动了中央,使管理层认
识到证券市场监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金融体系的稳定,1992年12
月17日国务院下发了《有益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
[1992]68号)决定设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统一管理中国证券市场。
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证管机构,由财
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原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审计署、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外贸易合作部、国家外
汇管理局、法制局、监察部等国务院14个有关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组成。证券委采取例会形式办公,是个比较松散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
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提出计划建议:指导、
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各项工作;归口管理
证监会。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负责证券市场的日常管理活动,它
由证券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按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是:根据
证券委的授权,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规则;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特别是股票自营业务进行监管:依法对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对上市公司
实施监管;对境内企业向境外发行股票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证券统计,
研究分析证券市场形式并及时向证券委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2、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产生的标志
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初,没有设立独立的稽查部门,当时交给证监会的首要
工作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程序。《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股
票条例》)1993年4月22日以国务院令(第112号)的形式发布,中国证券市
场从此有了稽查执法依据。
1993年10月15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法字[1993]99号文件,对深圳保安
集团上海公司、保安华阳保健品公司、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违规买卖延
中实业公司的股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这是我国证券市
场的第一次行政处罚,标志着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诞生。
30
四、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产生、发展及趋势简述
(二)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发展
i、联合稽查执法模式
《股票条例》发布以后,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强化
了稽查执法依据和手段。稽查执法主要采取各业务部门联合执法的形式,即案
件发生时,以法律部牵头,抽调证监会内其他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案件调
查结束后,调查组随即解散。在当时证监会人员较少情况下,联合执法的稽查
模式,对有效地完成稽查任务发挥了积极作用。在采用联合执法稽查模式的三
年中,中国证监会对一大批涉嫌违法违规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并对有关的违法
违规机构和个人进行了处罚。
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使稽查工作量越来越大,稽查办案的规范和时效性
要求越来越高,这对当时合作办案的稽查模式提出了严重挑战。独立行使证券
稽查执法职责机构的诞生已是市场监管之急需。
2、稽查部的诞生
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逐步发展,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
国内证券市场逐渐成为社会资本的逐利市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上市
等违规行为和方式层出不穷,市场对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发生金融风险可能
性越来越大。
为遏制证券市场中的违规行为化解金融风险,中国证监会根掘实际情况及
时调整了内部机构设置,于1995年lO月增高稽查部,专司证券市场违规案件
的调查处理,其主要职责是调查处理重大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和办理信访
投诉业务。
相应的稽查模式是:稽查部独立办理证券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取证、审理、
处罚听证和执行工作,在案件调查阶段,一般采取稽查部牵头,会内业务部门
抽调专业干部成立调查组。专职办理稽查的稽查部的产生,加大了执法力度,
及时有效地查处了大量违法违规案件,落实“法制、监管、自律、规范”方针,
防范和化解了市场风险。
1996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后,中国证监
会按照该法的有关规定,于1996年10月4日举行了山东渤海公司中期报告虚
些丛兰矍里鳖塑!丝垦兰墨里堡鲞堕垄垫鲨塑茎些丝
假陈述案听证会。这次听证会是《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我国行政执法机关
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
3、对地方监管机构的授权
1992年,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后,各地也先后成立了证券监管
机构,许多地区成立了证券委,并设立了证券管理办公室或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负责本地区的证券市场活动的监管工作。但地方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们
和职权一直未予明确,这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地方证券监管部门所起的实际
重大作用很不相称。1995年《国务院证券委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
知》指出:“证券、期货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风险大,变化快,必须实行集中
统一管理。要逐步理顺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证
券、期货监管部门的关系,在国家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下,充分发挥地方对证
券、期货监督管理作用,有授予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权限,上下
配合,共同抓好市场监管工作”。1996年国务院证券委在《关于1996年全国证
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中进一步指出,证监会要继续做好对具备条件的
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予部分监管职能的工作。
为保障证券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地方证监会、证管办的监管力度,
1996年3月和1997年4月,中国证监会分两批对35家省市证监会、证管办进
行了授权,明确了地方证管办的监管职责范围和稽查办案工作的职责、权限,
使地方证管部门办理案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种授权稽查制度,目的
是有效地调动地方证管部门稽查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了中央和地方证管部
门的整体优势。
4、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与派出机构稽查处的设立
1998年国务院机构进行了重大改革,国务院证券委的职能和中国人民银行
履行的证券业监管职能,并入了中国证监会,国务院证券委撤销。地方证券期
货监管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施行垂直管理方式。
1998年9月28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国证监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批复,中国证监会将稽查部更名为稽查局并设立首席稽查
办公室。
中国证监会先后对在各派出机构设立稽查处,加强了稽查力量,进一步建
IJq、我豳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产生、发展投趋势简述
立、健全了与稽查工作相关的法规和制度,使稽查工作步入法制化、制度化、
规范化的轨道,开创出稽查工作的新局面。
5、《证券法》的实施
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我国证券稽查执法
的依据和权限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为配合《证券法》的实施,证监会
制定颁布了一批配套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
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目起
施行。
6、大区稽查局的设立
2000年9月,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成立中国证监会大区稽查局的通知》,
设立了9个大区稽查局,2001年在大区稽查局设立案件调查处和案件审理执行
处。
7、稽查新体制
2002年6月,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更名为稽查一局,同时成立稽查二局专职
调查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案件。在证券稽查执法职责分工方面,采取了“两局
分工,系统交办、适度交叉、协调配合”的稽查新体制。
(三)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现状
1、我国证券稽查执法主要依据与权限
A、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第七条及第一百七十九对中国证
监会的执法权做出了规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对行政处
罚权做出了规定;
c、《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对调查权做出规定:
D、《证券法》第~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第二百三十条对调查
手段做出了规定。
E、《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移送权做出规定。
堂堂兰鐾塑窒塑些垦皇璺里堡堂堡垒垫鲨堡茎!!墼
2、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
(1)查审分离
自2002年4月起,中国证监会的证券稽查工作实行查审分离运行方式。查
审分离是指将行政处罚从程序中分成案件调查阶段和案件审理、听证阶段。调
查阶段由稽查部门负责,具体职责为查清案件事实,充分收集证据,把案件查
准、查实;审理和听证阶段由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其工作机构设在法律部,
日常工作由法律部审理执行处承办,具体职责是负责案件的违法行为定性、违
法事实认定、处罚种类和幅度确定等法律适用工作以及告知、听证的组织与实
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执行工作。
(2)两局分工
两局分工就是在稽查一局、稽查二局之间实行不同的职责分工,稽查一局
主要负责虚假陈述类案件的调查,稽查二局负责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类案件的
调查。适度交叉是指根据案件调查需要,由稽查一局协调指导,派出机构稽查
部门之间适度进行交叉办案。
(3)系统交办
系统交办是指证监会将证券期货案件交由派出机构具体办理,稽查一局负
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
(4)协调配合
协调配合是指各派出机构稽查部门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形成稽查合力,
提高稽查系统战斗力。
(5)案件协查
案件协查是指稽查二局组织调查股价操纵、内幕交易及其他案件时,在原
来封闭运行的基础上,可会商派出机构协助调查。协查方式包括稽查二局向派
出机构下达《协查通知函》,稽查二局直接调查、当地派出机构派员协助以及稽
查二组织派出机构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等方式。
(6)派出机构自立自办案件
派出机构自立自办案件是指派出机构在监管和稽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证券期
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在法定的职责
和权限范围内实施调查。派出机构应将立案情况报稽查一局备案。
四、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产生、发展及趋势简述
(四)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的发展趋势
2006年1月1日,新的《证券法》开始施行,证券市场的监管权利将更加
集中统--N中国证监会,以保证监管政策的稳定和连续,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
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权限和
手段,包括银行账户的查询权和冻结、查封权;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
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在调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
行时,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使原有的法律缺陷得到弥补,证监
会的执法手段更加丰富,保障更加有力。
进一步完善稽查体制增强稽查合力,证监会各地方派出机构将逐步被赋予
于有限制的行政处罚权,以改善目前证券行政执法周期过长、时效性差效率低
的问题。
强化金融监管手段,变查处为事前预防,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保持证券
市场的稳定和高效率。
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机制,更有效地保障金
融体系的稳定,降低监管成本。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困证券稽蹙执法模式比较
五、我国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稽查执
法模式变迁及趋势比较
(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正处于初期阶段,稽查执法体
系在摸索中逐步趋于完善
各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各国政府由于缺乏规范证券市场的经验,证券市
场都曾一度成为投机者的天堂。这些情形在英国1720年南海事件、美国1929
年金融危机中可见斑。我国1992年8月深圳股票抢购风潮,以及中国证监会近
十年所查处的二百多件证券违法违规案例,显示出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新兴
+转轨”的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决定了它需要相当长的过程_才能逐步完善起来,
或者说,在相当长时期内违法违规行为还有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和体制漏洞。
当然,即使以后证券市场规范了,违法违规行为也是难以杜绝的,在世界上公
认最规范的美国证券市场依然出现了“安然事件”、“世通事件”,这是由证券市
场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各国的证券稽查机构都是在与市场违规者不停的博弈过
程中逐步完善了自身稽查执法模式,虽然各国目前的稽查执法模式各有各的特
点,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种模式,即政府主导的美国模式、自律管制型的英国
模式和中间型的欧陆模式。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演变,以及全球经济一体
化的势不可挡,由政府主导的集中统一的稽查执法模式,正逐步成为世界各国
证券稽查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政府主导的集中统一的稽查执法模式具有明显
的优势,它的特点是:具有统一的证券法规,证券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都有法
可依,监管的权威性强;统一的监管使得稽查机构地位超脱,更注重于保护投
资者的利益;能公平、公正、客观、严格的发挥监管的作用,能从总体上集中
调度全国证券稽查力量加强监管和稽查工作,防止出现过度投机。我国证券市
场的稽查执法模式也是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由于经济和社会背景差异,我国
目前的稽查执法模式与美、日等实行集中监管模式的国家相比,在证券稽查执
法的依据、手段和机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距,不能适应未来证券市场
至:垡里兰些墨兰兰璺窒塑些垦堡鲞堡垒垫鲨蔓茎壅垦丝丝垫些墼
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现行的证券稽查执法权力有限,执法手段缺
乏,不利于保护投资者
从调查权来看,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和香港地区的证券稽查部门的调
查权力相当大,并且有很大的威慑力,与之相比,中国证监会调查权限明显不
足。以美国为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由执法部来负责。在调查中,执
法部门可以查股票和资金账户的信息,可以查电话通讯记录和电子邮件,也可
以发出传票要求被调查方对相差事项做出解释。如果被调查方不配合调查,美
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状告其妨碍司法公『F。这是一项很严重的罪行,被起诉
一方可能会因此而坐牢。那些不合作的政府官员也可能被起诉。虽然我国新《证
券法》赋予中国证监会广泛的调查权,原则性规定,包括查阅、复制相关证券
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查询当事人
和与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
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但
是,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很差,其他政府部门经常以缺乏配套规定为由不予配
合,而使这些调查权力难以落实。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具体执法时在调查个人资
金账户、工商资料,以及冻结嫌疑资产方面,均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和法规,导
致政府部门问配合不够协调。在需要行使侦察、搜查、留滞、盘问、执行逮捕
等司法权时,只能依靠公安部门,若得不到公安部门配合,就难以及时查处违
法违规案件,从而直接影响稽查执法效果。
在公诉权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代表公众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法
院发出禁止令,禁止某人从事违法活动;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要求法院没收违法
所得和罚款;也可要求司法部提出刑事诉讼。中国证监会不可直接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当证监会在调查中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受理后,证监会的调查中止。
在行政执法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就违反联邦证券行为提出一系
列行政程序。对违法的中介机构及其职员,可以暂停或取消其经营牌照,或者
禁止或暂停职员的从业资格。对于违法的个人,可以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坐堂圭蔓璺窒塑些匡皇墨里!生鲞塑垒垫鲨堡茎!!墼
的决定。但是当其行政罚款超过一定上限后,就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来进行。中
国证监会有广泛的行政执法权,包括对违反《证券法》但又达不到刑事处罚的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个人等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暂
停或中止业务资格等行政处罚的权力。相较之下,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权力
较大,但执法手段不太灵活,行政处罚程序和形式复杂。我国证券违法违规行
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一般是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时或永久停止证券从
业资格,其中对上市公司的罚款大多数由公司承担,实质上还是罚了股票投资
人,造成行政处罚的威慑力有限。
(三)我国证券稽查部门与自律性组织和司法机关配合
不够协调
各国证券稽查执法机构,如果不与司法机构联手,对证券市场的相当一部
分违法行为,是很难查究到位的。而与司法机构配合,就使得稽查执法得到进
一步的深化。美、英、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检察机关和法院都是证券执法重
要角色,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关密切配合,形成了强大的监管合力。作为我
国证券执法主体的中国证监会,尚未建立起与其他各类执法机构相互配合共同
执法的有效合作机制。在我国正式被处罚的200多件证券违规违法案例中,绝
大部分是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检察院、法院参与处罚的
案件很少。而在外国的证券违法违规案例中,约有一半以上是由检察院检控、
由法院审理判决的。在美国,SEC的稽查执法权力很大。但是,这些权力如果失
去了法院的支持也是很难硬起来的。SEC的诸多稽查执法行为都是在法院的支持
下完成的,SEC与法院之间的合作十分频繁。我国证券稽查执法的相关机关基本
是仍是各自为战,还未真正形成合力。
在于市场中自律性组织配合方面,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机构对自律组织的重
视不够,监管合作工作还待进一步理顺,特别是没有使证券业协会、会计师协
会等自律组织发挥有效的自我监管能力,在一线监管中,自律组织对其发现的
违法违规行为也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等,但这些处罚措
施威慑力不够,如同隔靴搔痒。致使证券市场问题太多,稽查部门难以应付。
(四)我国的民事赔偿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至:墨旦兰丝丛圭茎堕签塑丝坚业鲞塑垄垫鲨堡垄壅垦丝塑茎些墼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最初是用来防止操纵和欺诈行为,并不是赋予私人
起诉权,但法院根据衡平权做出了赋予投资者私人起诉权的决定,美国议会也
没有指出法院人决定是违法的,最终确立了美国的私人起诉权。美国之所以有
全世界最严格的证券执法,私人诉讼权的实行功不可没。我国由于证券法律、
法规体系不完善,特别是缺乏民事途径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长
期以来由于民事责任追究手段(如民事诉讼权)的缺失,使违法、违规者得不
到相应的惩罚,起不到法律的威慑和阻吓的作用;遭到损失的投资者也无法得
到应有赔偿和补救,从而容易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继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
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纠纷的通知》后,对该类案件的受理程序和适用法律的问
题做出的全面具体的司法解释。虽然《规定》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
且尚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它标志着我国司法界对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已有了
比较成熟的认识,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才是最有效而且是成本最低的监管。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自E券稽查执法模式比较
六、完善我国现行证券稽查模式的建议
IOSCO对于负责执行禁止操纵市场的法律、监督证券市场(包括衍生品市场)
运行的监管机构,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监管者应该拥有阻止和发现市场操纵行为的有效工具,包括禁止操
纵市场的法律,这些法律应该说具备足够的清晰度灵活性,以便起诉各种新奇
的操纵行为;
第二,监管者应该拥有足够的权力,并拥有与国内其他部门一起工作的能
力,以调查取证、起诉和制止市场操纵;
第三,监管者还应该拥有跨市场和跨国界合作的能力,这种合作要涵盖监
管的各个阶段一从市场监察,到调查取证,直至采取行动。
基于以上IOSCO提出的建议及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和香港地区证券稽
查执法模式变迁的经验,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稽查执法模式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立法,完善稽查执法体系的基础
(1)在立法和稽查执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强化“法律公正、以人为本”的
理念
国家要在立法上体现“严查、慎罚”的原则,新《证券法》的颁布,增加
了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权力和执法手段,关键是要将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形成
中国证监会的执法权威和对违法违规者的威慑力;另一方面,设罱合理行政处
罚权限,使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可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避免开出
“天价罚单”却无法执行的尴尬现象。
(2)加强稽查执法相关部门的多层次协调、配合和协作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要求我们树立、全
面和可持续发展观,全方位地认识资本市场,妥善处理好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
商品市场之间的关系,建立起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共同协调发展的
机制,促进资本市场基本功能整体性、综合性的发挥,各国经验和几年稽查执
法实践告诉我们,协调各方力量以形成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稽查合力。提高稽
查执法工作的效率;集中查处大案要案;充分利用各方面的条件和力量,调动
查:塞兰垫堕墨堑堡鲞塑垒堡茎塑些坚
一切积极因素是顺利完成稽查执法任务的保障。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建立和
完善证券稽查执法相关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
A、与司法机构配合,建立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接轨机制,使稽查执法得
到进一步深化,与公安、工商、银行、税务、审计、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加强
联系和配合。
B、证监会稽查一局、二局要与证监会内其他部门、各派出机构加强联系和
配合。
(3)进一步完善立法,建立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尚没有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渠道,近年来出现的若干起
券商财务困难事件均通过行政性合并的方式临时性得到解决,随着投资者人数
的急剧扩大,以前我国加入WTO后券商竞争的日趋激烈,及早建立投资者赔偿
资金,避免部分券商在发生危机时导致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并引发进一步
的市场动荡和危机。建立有效的民事赔偿制度还可以更有效地制裁行为者,预
防与遏止证券违法的发生;动员广大投资者参与对证券违法犯罪的监控。
(4)加大稽查执法权限和手段是完善稽查执法体系的保障
要赋予稽查部门权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以及强有力的手段。在这个问
题上可以学习借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准司法权。不仅要增强中国证监会的
调查权,也要增强其他有关机构的证券稽查责任,否则就不可能提高证券稽查
执法效率。
(二)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稽查执法作用
借鉴美国、英国和香港等较为成熟的监管经验及趋势,我国证券市场监管
的发展,应在加强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行政、法律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发展证券
行业自律组织的稽查作用。自律组织能对市场的变化做出灵活而及时的反应,
弥补政府监管因监管成本过高和政府失灵所造成的监管效率的不足。在证监会
和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之间合理划分证券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
基础上,构建科学的对案件进行筛选分流的机制。这样使违法行为发现更及时,
并调动所有证券市场特别是投资者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将违
法、违规行为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比较
(三)进一步强化集中统--Ij{J监管体制
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的合并,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我
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初步形成。但是从制定规范证券市场法规的角度看,
中国证监会的发文效力属于部门规章。另一方面,机构改革后的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资委等国务院有关部委对证券市场也享有不同程度或角度的监管职
能,使得中国证监会在保持证券市场政策的统一性和一贯性方面的能力显得不
足,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实际上与真正意义上的集中统一尚有距离,
希望管理层在体制改革过程逐步强化我国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四)进一步完善稽查新体制
从监管体制来看,中国内地和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和香港地区都建立
了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即政府制定专门的证券管理法规并建立统一管理
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组织的自律型监管只起
辅助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我国经济总量在未
来20年内要再翻两番。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有大量、持续的投资投入,这
就要求我囡证券市场无论在规模,还是在容量上都要有一个较大发展。我国目
前“两局分工、系统交办、适度交叉、协调配合”的证券稽查模式整合了稽查
资源,提高了稽查执法效率和质量,找到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证券稽查模式,
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稽查新体制。
(五)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日益融合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在美国、英国、
日本这些金融发达的国家这种融合的趋势更加明显。我国目前虽然依然执行着
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的金融政策,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纷
纷涉足金融领域,开展跨行业的金融服务(包括证券、银行、保险和依托等),
传统的行业界限已经变得日渐模糊。这无疑对开放经济背景下金融体系的健康
运行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迫切需要建立规范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来实施有
效的联合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派出机构座谈会
上提出“要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促进协同监管。从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处
置风险的单项合作,拓展到全面推进市场主体规范运作的基础性建设上来,从
42
空:垂董塞里里堑!垩鲞塑垒塑壅竺堡坚
单纯感情协调,拓展到明确职责分工的合作机制上来”。健康的金融机构是国民
经济发展的主动脉,及时构成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与完善的监管体系,必将大
大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
定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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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比较
后记
世界证券市场数百年的沧桑历程,积累了大量有益的监管经验,特别是在
不断适应监管环境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现在较为完整的监管制度和丰富
的制度设计经验。自1992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迅速,取得了
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也发生了大庆联谊、郑百文、银广夏等证券欺诈违法
事件,危害了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某种程度
上也造成了这几年我国证券市场的连续低迷状态。本人作为安徽证监局稽查处
的工作人员,长期从事证券稽查工作,在学位论文撰写之前,受到余传奇教授
的启发、支持和指导,萌发了撰写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理论研究。因此,选择了
这一内容。由于资料有限,且文中许多观点出自个人陋见,有许多不妥甚至谬
误之处,恳请各位老师不吝赐教、指正。
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我的导师佘传奇教授严谨的治学态度给我留下比较
深刻的影响,在写作中余传奇教授在各个方面也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在此,
谨向余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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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浅淡企业税收筹划》,《税收科技》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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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警察如何降低上市公司审计风险》,《中国证券报》2005年8月18
同A16版,独立完成。
4、《会计师事务所如何防范上市公司审计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
年第10期,独立完成。
5、《注会行业走出国门中国经济的战略需要》,《中国证券报》2005年11月
11同理论版的头条,独立完成。
6、《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亟待加强》,《中国证券报》2005年11月26 R理论
版,独立完成。
7、《快快制造“国产名牌”》,《中国财经报》2005年11月11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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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如何走向国际市场》,《治金财会》2005年第1 1期
独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