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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42政府权力与产权制度变迁——公有产权及其转型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Y 769613
援旦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
政府权力与产权制度变迁
——公有产权及其转型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院系:
专业: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乏:济学院
政治经济学
刘志圈
俞忠英
!G;JS≈:4月10日
拳经作零、晕咂同惫
。勿全X公布-
内容摘要
“诺斯悖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著名论题:国家既可能是增长之源,但
更多的时候起到一种阻碍作用,温加斯特也提出了“根本性政治悖论”,许多文
献都在寻求对这个悖论的解释。诺斯认为,统治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公共目标
的冲突,使统治者选择了对自己有利的产权制度,这种制度结构可能会损害社会
的效率。奥尔森也认为,当统治者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存在共容利益的时候,这时
候的制度是有效率的。但是这些解释并不能说明一个问题:统治者同样会追求自
身的利益目标,为什么不同的国家会选择具有不同效率的产权结构,政府在选择
目标制度时,除了有利益驱动外,还会有哪些因素约束着政府的目标选择。本文
将努力论证的问题是政府的权力结构是制约政府目标选择的关键因素。
本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为导论,主要是说明本论题的研究的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界定本文
的研究对象和方法论。
第二章是理论介绍及回顾,主要是就政府与产权关系进行一般性的理论解
释。从对国家的性质的认识上,诺斯结合“契约论”和“暴力论”提出“暴力潜
能论”,国家的性质取决于政府对暴力的掌握程度和权力分布是否均匀。如果政
府权力没有受到约束,它就是“强盗”,否则,就成为合法的政府。政府在有效
产权形成过程中具有双重效应。政府介入产权实旌机制可以取得更高的效率,但
政府对产权制度的干预也表现出了负效应。现有的文献从两个角度分析在有效产
权制度形成过程中政府的阻碍作用。政府阻碍有效产权的形成机制,一是政府作
为一个利益集团,不同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和他们之间的博弈决定了制度变迁的
方向和路径,也可能拖延产权制度的变革,使一个社会长期陷于非效率制度均衡
中。另一种失灵是由于政府的“寻租”和“俘获”,对产权的演化和保障构成破
坏。
第三章是产权和政府关系的理论拓展,从理论上说明政府的性质和权力分配
对有效产权制度的作用。按照科斯定理的要求,只要是可以无成本的进行市场交
易,总是能形成有效的产权结构。政府在理想条件下,也能达到同样的效率要求,
政府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框架。科斯定理包含的最大的局限性是并没有
考虑产权配置的收入效应。政府作为市场的替代性方法,可以克服市场某些方面
的局限,但是由于不完全信息、利益冲突、政府自身性质等原因存在着政府失灵。
政治科斯定理是科斯定理在派生出来的,只要政治市场是完备的,交易费用为零,
初始的政治权利分配与最后形成的产权结构无关。它说明,如果不是集权式的决
策,而是在政治权利上存在着科斯式讨价还价机制,这样将有助于有效产权的形
成。政府的性质与有效的产权制度的相关性,一个良好的产权结构受到决策方式
的影响,相对于独裁的决策,民主的决策更有利于形成一个有效的产权结构。
第四章分析产权结构形成过程中政治因素的影响及低效率的公有产权长期
陷于僵滞的政治原因。在古典社会主义模式中,政治集权是最重要的体制特征,
它对产权结构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公有产权寄托着人们美好的愿望,但因为公有
产权实际运行的结果与其最初的政治目标、效率目标和道德目标都有相当的距
离,实际运行过程表现为低效率。说明政府依靠权力所构建的产权安排即使排除
了政府谋求集团利益的可能性,整体性建构一种产权安排也是不现实的。在公有
制条件下,政府权力的高度集中,使管制经济发展成为“官治经济”。实际产权
的不明晰导致存在着租金耗散现象。由于政府管制造成市场合约的不可选择性和
高昂的内部交易成本导致产权失灵。低效率的公有产权长期得不到变革的原因是
由于统治集团对租金的获取致使产权管制制度不断得到加强,使原公有制制度不
断走向僵化。
第五章主要分析转型国家产权结构变迁过程中的政治因素,说明由于政府在
权力较少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追求自身的狭隘利益导致有效的产权结构形成的延
迟,甚至会使产权结构在一定限度内陷于非效率均衡。在传统体制下,市场推动
产权变革的力量是极其脆弱的,制度主要是由政府供给的,政府推动产权变革的
力量在于其统治的合法性。政府权力的可维持性影响了激进型和渐进型产权转轨
的两条不同路径选择。当统治难以继续维持的时候,往往采取了激进式的改革,
进行一次性的掠夺,渐进型产权改革是由于相容性利益的存在,满足政府及其代
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民主体制下的改革存在着各方利益的博弈和协调,尽管存
在着极高的交易成本,但是它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制度前提,保证了产权转型的起
点的平等和公正。在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形成了不公正的私有化。不公正的产权
转型使私有化后仍然难以建立起有效的产权保障制度。掠夺型的不公平的私有化
并不利于建立有效的产权结构,反而使不公平的产权制度长期固定化,致使难以
取得理想的经济增长。
第六章为结束语,总结了本文的主要结论。本文主要得出的结论有:1、最
优产权安排经常受政治进程的阻碍;2、不受约束的政府权力可能会成为建立有
效产权制度的障碍;3、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建立将有助于建立有效的产权安排。
关键词: 政府权力结构公有产权转型
中图分类号:F019.6
ABSTRACT
“State paradox”is a famous proposition in new institution economics.which is
mentioned by North.It means that State maybe the resource of growth.and maybe a
block to growth.Weingast advanced the“essential political paradox”.too.Many
literatures tried to explain the problem.North’s argument is that the governors pursue
themseIves interest,when their interest is conflict with public welfare。they would
choose one kind of property fights systerm which may benefit to themselves but harm
the efficiency.Olson considered that when rulers’interests and public interests are
encompassing interests,the institution would be efficient.But the interpretations can’t
answer the question:when all the rulers in all colmtries pursue their interests.why did
the rulers choose different property fights systerm with varied efficiency?VChen
government choosed the targeting institution.what were the restrictions?Tllis paper
try to study governments’power structnre is how to restrict the rulers’selection,
political power’s distribufion is the key factor.
础s Paper includes six parts.First part is introduction.In this part,it explains the
study’s valRe in practice and theory.In addition to this.it defines objects that will be
studied and introduces the preconditions and methodology tIlat will be used.
Chapter 2 is the literature reviews,its subject is to give general interpretation 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governmcnt and property rights.North advanced the tlleory of
states potential violence on the state's nature.It depends on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violence and the power.If government’s power is restricted,it will be legal,otherwise,
it will be“bandit”. Government’s role is twofold in the process of defining property
rights.111e reasons of government intervening the property rights enforcement
mechanism Rre to get more e伍cient.In fact,it also produces negative effect.The
present literatures analysed the negative role of governments in forming the property
rights system.There are two mechanisms which governments impede efficient
property rights.One is the government as an interest group,the contrast of difierent
groups’political power and the Coaseian bargaining between groups decide the
direction and the path of institution change.The other is because of the rent.seeking
and state capture,they compose the obstructs to the property Tights evolvement and
securement.
Chapter 3 is the expand Oil the rel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property rights
in the theory.It expounds that the nature of governments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power decide the degree of efficiency.According to Coase theorem,if property rights
are well一defined and there no transaction costs.economic agents will contract to
achieve an efficient outcome.Under ideal conditions.government can achieve same
outcome.Government and market are substitutable疗amework.The limitation of
Coase theorem is the absence of the wealth effect.Institution arrangement by
government may overcome the flaw of markets.But this will product new problem.
Because of the imperfect information,contradicts on interests,the nature of the
government,there exists government failure.Political Coase theorem is the caregory
of Coase theorem,if political market is perfect and no transaction costs,varied initial
assignment of political power will form same property rights.It means if decisions
aren’t made by monarchy,and there are Coaseian bargaining,thus it will involve to
efficient property rights system.Because there is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nature of
government and the efficiency of property rights,efficient property rights structures
are influenced by the rules of making decisions.Majority rule of making-decision is
more beneficial to forming efficient property rights than dictatorial rule.
Chapter 4 analyses the political factors how to influence the property rights
structure and the pofitical reasons why public ownership get into institutional sclerosis.
In the model of classic socialism,centralization of pol“ical power is the most
prominence characters,it makes great influence on property rights structure.Public
ownership was charged with people’S sincere desirability.But there have long
distance between the practice and theory.The targets on politics,ethic and efficiency
couldⅡ’t be realized.It is impossible that government try to construct a set of property
rights even if there are 110 interest groups.Under the condition of public ownership,
all of the power is centralized by government,economic life are controlled by the
bureaucrat.In public ownership,the deffming of property rights is not clarity,SO there
exist“rent—dissipation”.Because people lost the right of choosing contracts and there
arc prohibitive transaction costs,SO the property rights are inefficient.Under the
public ownership rulers group got the rents of thek power,SO they did their best to
preserve the institutions.
Chapter 5 analyses the political factors in property rights system change of
transition countries.When the government’S power has little restrictions,it will
pursue itself narrow interests and lead to the delaying on forming efficient property
rights.Under the traditional system,institutional demands by market are very weak,
the institutions are supplied by government.The motivation that drive the institutional
change are the legality of governing.Ⅱgovernment power Can preserve,they would
choose market-Leninism.gradualism privatization;otherwise,they would dloose
embezzlement for a rainy day,rapid mass privatization.In the democracy system,the
reform must be harmonized among the interest groups.Although the bargaining
introduces higher transaction costs,it is the precondition of the good property rights
system,which ensure the fair and equality on the start.Because of the lag of
reforming political system,the people who control power strip public and private
assets.The unfair privatization conformed the social polarization and made it difficult
to get to property rights securement.So equality make the inefficient property rights
fixed.
As the end of the dissertation,Chapter 6 summarizes chapter 1 to 5.From above,
we can get the conclusions:First,the most efficient property rights will be blocked by
political process.Second,if government power isn’t restricted,efficient property
rights are impossible.Third,democracy and rule of law will contribute to efficient
property rights arrangements.
Key Words:Government:Power;Public ownership;Transition
Catalog:F019.6
论文指导小组成员
俞忠英教授
伍柏麟教授
张晖明教授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
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决定经济增长水平和速度的关键在“效率”,在影响
“效率”的众多因素中,“制度的效率”处于核心地位。诺斯指出:“教育的普及,
出生率的降低,资本产出系数的提高等,都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现象,而非发展
的原因,发展是制度变化的结果。”1奥尔森(1996)认为国家的贫富差别可能是
由于两个原因,一是资源禀赋的不同,二是公共政策和体制的不同。好的政策能
够保证私人产权的保护及合同的公正实施,杜绝任何形式的掠夺。
有效率的制度使每个社会成员的劳动能力都得到了保护,能够给每个社会成
员以发挥自己才干的最充分的自由。既然有效率的制度才是最适应生产力的制
度,为什么世界上会存在着无效率的制度并且长期持续?难道有些国家、政府就
愿意建立无效率的制度吗,希望自己贫穷吗?李约瑟研究了中国科学技术史几十
年,提出了“李约瑟之谜”,即中国历史上的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为什么不能有效
转化为生产力优势。其原因在于中国历史上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制度,科技不能
转化为生产力。为什么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答案在于封建专制社会由于强大的
利益集团对社会资源的垄断,严重打击、限制了产权的清晰。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制度经济学一直是我国经济学理论界关注的一个
重点问题,其中,对产权制度变迁的研究及不同产权结构绩效的比较始终是一个
非常活跃的领域,而且理论上己形成一个基本共识:经济发展状况严重依赖于对
产权结构、产权规则等正式制度的质量。但制度经济学中自愿交换和契约的中心
作用已经引起了批评者的争论,这种方法设想了这样一种社会,在那里没有冲突
和剥削,经济关系仅局限于在平等的和独立的当事人之间对共同利益的交换
(Knight,1992),甚至以合约来刻画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某些关系特征。产权体
系中涉及到由个体和集团有效控制的有价值资产(包括人力资本在内)的分配,
即产权体系描述了社会中的权力分配。诺斯(1981)试图构建一种新古典的国家
理论,“国家理论之所以不可缺少,原因在于国家规定着所有权结构。国家最终
对所有权结构的效率负责,而所有权结构的效率则导致经济增长、停滞或经济衰
退。因此,国家理论不仅要为产生低效率所有权的政治经济单位的固有的趋势提
供解释,而且必须说明历史上国家的非稳定性(诺斯,中译本,1998,第18页)。”
在产权分析中引入政治进程的影响是关于产权研究的一个重要转向,“国家理论”
被视为制度经济学的前沿问题之一(秦海,2002)。2何帆(2004)认为,“我们在阅
读经济学文献的时候,发现新制度经济学缺乏一个完整的国家理论,他们没有解
释国家到底是什么。按照我们的理解,如果缺少了国家,就好像莎士比亚的戏剧
中没有了哈姆雷特(何帆,2004,第403页)。”本文试图从国家的角度来分析产
权的变革及其对绩效的影响。
产权制度问题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是社会实践的要求。自启蒙时代以
来,经济学家一致认为,好的经济体制要能够有效地保护产权,使人们能够从投
资中获益,自由订立契约,并且很好的处理纠纷。一个好的产权结构可以鼓励个
人进行资本投资和自身的人力投资,是个很好的激励机制,促进经济增长。亚
当·斯密(1776)认为,在那些没有建立有效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中,由于害怕
特权阶层对其财产的侵占,人们常常隐藏其大部分财富,以防止由于财产暴露而
招致特权的威胁。
在20世纪人类社会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之一是社会主义从盛到衰、不得
不进行改革。按照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所建立的起的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制度,其
制度结构和运行机制存在严重的缺陷,如激励机制扭曲、信息机制无效和缺乏竞
争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演进,这些缺陷逐渐暴露出来,致使各
社会主义经济体在进入70年代后纷纷陷入效率困境中。从80年代以来,在原社
会主义国家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制度创新,其典型的转型路径有两种,一是以俄罗
斯和东欧国家为代表的激进式转轨,另一种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渐进转轨,这两种
转轨导向了不同的产权结构,并且表现出完全不同的绩效。问题是,社会主义产
权制度为什么长期保持在一种非效率均衡状态?生产资料国有制是由政府控制
的制度供给,政府在产权制度变革的延迟中究竟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人们在分析经济转型时,人们重点关注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原有体制为什么
总是伴随着低效率,人们在这个问题是的阐述多是围绕着经济因素,如信息传递、
激励机制等;二是比较分析不同转轨路径及其绩效,在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在实行
激进的转轨后,为什么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总产出的下降,平均的产出下降
水平为30%以上(如Blanchard and Kremer,1997;Roland and Verdier,1999;Rosati,
1994等);而与此同时,以中国为代表的渐进转轨却取得了经济的持续增长。在
两种不同的产权转型路径选择过程中,政治进程对产权改革的模式选择有什么影
响,政府行为在哪些方面影响产权制度的绩效往往被忽视了。
经济转型过程是经济过程和政治过程的统一。经济转型缘起于经济体制的低
效率,经济转型的根本目的也是对经济效率的追求。如果不进行仔细的分析,很
容易把转型看作是一个经济过程,或者仅从效率角度考察经济转型,这将使我们
在对经济转型的整体把握上走入误区和陷入困境,也就不能正确解释经济转型的
成功与失败的根本原因,无法揭示经济转型的一般规律。经济转轨过程是一个利
益调整过程,将会改变人们之间的权力关系和权力结构,所以它首先是一个政治
过程。从更广泛的范围来说,任何一个社会制度结构的建立,都是与一个社会的
权力结构有关。在有国家社会里,政府掌握和代表着国家权力,政府往往会按照
他们的利益诉求来建立与其利益相适应的制度结构,产权作为制度结构中最核心
的部分,其实施和变革的每一步往往都打上了政府权力的烙印,计划经济中的公
有产权如是,转轨中建立的产权结构也如是。
转轨文献中也有很多涉及到政治约束的问题(Laffont and Oian,1999;Roland,
2002等),但对于转型过程中路径选择的政治因素的整体性分析是不多的。在改
革过程中,政治因素往往主导了经济改革的方向和路径的选择,如果没有对政府
因素的分析,就无法完整理解当前产权结构是如何形成的,也无法分析产权制度
陷于非均衡陷阱的原因。
本研究是以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为基础,主要以转型国家,尤其是以苏联、
东欧国家的制度转型为背景,对产权制度的变迁从政府权力结构的角度加以考察
分析,探索政府及其权力配置对产权制度变迁的重要意义,使我们能够对产权制
度变革中陷阱能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从而自觉地把我国的产权制度的改革推
向前进。在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
设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提高我党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如何建立起一
种均衡的产权结构,将我国产权改革推向前进是我们党和政府面临的一个艰巨任
务。
第二节研究对象的界定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国家对产权制度的影响。在国家与产权关系的分析问题上,
有一个为人们所熟悉的分析的起点,即霍布斯所设想的“自然状态”。如果人们
服从于一位君主的统治能比原来的“自然状态”有所改善,就产生了国家强制力。
但是君主对他人产权的保护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投资必须得到政府的保护,
以免遭受盗贼、竞争者及民事侵害人等主体的非法侵占;另一方面,政府所具有
的保护功能也能将其自身变为一个侵害者或盗贼,斯密称之为来自特权阶层的侵
害。在自由主义者眼中,产权保护的核心是对专制的控制,以防止政府的掠取。
西方的学者强调了政府在产权保护上的两面性,从更广泛的含义来看,一个
社会的产权结构也取决于政府的目标选择。政府可以利用权力来建立一种最大化
政府或统治者租金最大化的产权结构。政府的目的多种多样,如政府统治的长治
久安、超级大国的政治地位、经济繁荣等等,当产权结构服务于政治目的或统治
集团的整体利益的时候,建立的产权结构不一定是以效率为导向的。在西方比较
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其经济运行的产权基础是私有制,首要的问题是私有产权
的保护,在本文中分析的产权结构则要复杂得多。因为转型国家经济运行的产权
基础是在从公有制到私有制转变过程中,政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公有制或私有
制哪种产权安排更为有效的问题,其次才是产权的保护和实施问题。
一、本文中“产权”的含义
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是影响经济运行绩效的重要
因素,但“产权”是一个意义相当含混的概念,巴泽尔(1989)在《产权的经济分
析》一书的前言中说:“‘产权’这一概念常令经济学家莫测高深,甚至时而不知
所云,⋯⋯对产权的内涵各取所需,却能各得其所。”在产权理论发展过程中,
产权概念本身趋于抽象,更多地把产权看作是一种权利关系,把产权看作是一种
社会工具,产权所有者拥有允许他人以特定方式行事的权利。产权是界定自己或
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以及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原则(德
姆塞茨,1967;李贝卡普,1989)。
巴泽尔(中译本,1997)认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从本质上说是对产权的限
制。政府的管制和对经济的干预本质上并不是对资产本身的管制,没有损害资产,
但是对产权构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是对附着在资产上的权利的限制,如设置进入
壁垒。德姆塞茨(1967)和巴泽尔的观点相似,产权是一种权利关系,是一种抽
象的社会资源,任何政府的干预都是对产权的限制,妨碍的产权的充分实现,构
成了私有产权的残缺。他列举了对所有权的限制,如价格管制、进入障碍、利润
率的限制、保障不充分等使未加限定的完整的私人所有权变成了残缺的所有权。
在本文中,产权在以下两个意义上使用:一是在所有制意义上使用,这是个
宏观层次的产权问题。产权安排和所有制关系一样都是社会的各个不同主体、不
同利益集团对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经济关系。公有制3作为一种产
权安排,和私有产权一样在法律意义都是清晰的,但是由于事实上界定产权的困
难,对公有产权的保护不足,主要表现为对公有资产的非效率使用和各种盗窃与
掠取。二是在产权保障意义上使用,这是一个微观层次的产权问题。从微观层次
上看,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产权是一种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的追求自身合法利益
的权利,它代表着一个社会的利益分配结构,如各种管制、进入障碍、垄断等都
是对他人产权实现的阻碍。这两种意义上的产权本质上是一样的,都代表着一种
利益关系,都存在着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产权结构的问题。西方国家第一个问题
已经解决,基本上产权问题是一个微观层次的产权保障问题,而转型国家则比较
复杂,一方面要探讨公有产权的实现和公有产权的转型问题,还要讨论公有产权
和私有产权的保障问题。这两个层次上的产权可归纳为一个问题,即如何才能实
现产权的最优配置。因此,本文在这两个意义上使用“产权”概念而没有明确区
4
分。
二、产权的“有效性”
产权的界定和实施是与效率联系在一起的。科斯(1960)在《社会成本问题》
提出产权制度的重要标准是交易费用标准。清晰界定的产权可以节省交易费用,
一是明确了不同产权主体的权利、责任边界,使权利与责任对称,从而建立起有
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外部性的内部化减少了外在成本;三是减少了交易的
不确定性。德姆塞茨(1967)认为,产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引导各种激励机制,使
外部性在更大程度上内部化。内部化的过程是产权界定过程,其条件下产权界定
的交易费用必须小于收益且法律不禁止自愿谈判。在没有交易成本的世界里,允
许交换产权的结果是产出组合的有效率。
平乔维奇(1990)认为,一个有效的产权结构应当具有排他性、可转让性和
有保障性。产权的排他性激励着拥有财产的人将之用于带来最高价值的用途;可
转让性促使资源向高生产率所有者转移;所有权的立宪保证把经济财富的积累与
政治权力的积累分离开来。所有权和契约自由共同激励了寻求效用的个体将资源
配置于具有最高价格的用途。各级政府对产权和契约自由的干预导致了低效率。
华特斯(1998)、卢现祥(2003)总结认为,一个有效的产权应当具备以下
特征:完备性、排他性、明晰性、可分割与可转让性、延续性和稳定性等。产权
的完备性、明晰性等都是相对的概念,产权完备和产权明晰都是一种理想状态。
产权明晰并不意味着界定越明确越好。巴泽尔(1989)认为,事实上的界定比法
律上的界定要难得多,任何产权的界定都会有公共领域。诺斯也认为,在哪里测
量资源的成本高,哪里就会有公共产权。遗留在公共领域的资源引起追租行为
(rent.capturing),其结果是“租值消散”(rent-dissipation)。与完整的产权相对
应的是“产权残缺”,它导致产权失灵。因此,人们在现实中建立的产权应当在一
个合理的界限内使产权具有上述特征,它也可以成为从理论上来判断产权有效的
性标准。
一个有效的产权结构还应该体现在其表现出的经济绩效上。静态考察产权的
有效性,人们一般都将效用最大化或财富最大化作为判断经济有效的性的标准:
在动态地考察产权演进的有效性问题上,人们经常以帕累托改革原则、卡尔多一
希克斯效率原则等来判断。这些判断准则在很多时候涉及到主观的价值判断,客
观上的度量存在困难。从理论上说,我们可以建立一种产权结构将资源运用到能
够生产最大财富价值的用途上去。North(1990)认为,存在技术性和结构性两种生
产边界。产权结构决定了结构性生产边界,有效的产权结构能使技术边界以内成
本最小而产量最大。这种产权结构的有效性取决于以下因素:(1)决策者承担他
们行动产生的全部社会成本和经济利益的程度;(2)所有权能被清晰界定及被安
全保护的程度及能否低成本解决产权与契约争端:(3)产权结构为降低交易成本
所做贡献的程度;(4)自愿交易受阻的情况下,政府控制的有效性
(Eggertsson,1990)。
综上所述,我认为,一个社会的产权的有效性,一方面表现在它的特征上,
另一方面表现在它的经济绩效,其中最根本的是能否使经济获得可持续的增长。
一个有效的产权结构必须是最大程度地消灭外部性,能够降低产权运行过程中的
交易成本,激励生产性投资而不是攫取租金。
三、“国家"和“政府”
关于“国家”和“政府”两个概念,不论是政治学还是经济学都有很多研究。
国内外的很多学者都没有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如Weingast(1995,ppl)在提出
“基本的政治悖论”时,“政府”与“国家”两个概念就没有明确区分,“强大到
足以保护产权和实施合同的政府也同样强大到足以剥夺公民的财产。市场繁
荣⋯⋯还需要一种能够限制国家剥夺公民财富能力的政治基础。”国内的很多学
者(如华民,1998;张曙光,2002等)在其文章中对两个概念都没有明确区分,
很多时候是交叉使用的。国家从广义上讲是指拥有法律强制手段的一套机构,包
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这种强制力来源于其在既定领土之内享有
制定法规的垄断权。国家是一个“虚拟”的共同体,无论是民主制国家还是独裁
制国家,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和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力无一例外都是由
有组织的政府代表社会来行使。在不同的国家,政府的产生方式、政府权力受到
社会约束的程度等方面也是不同的,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也就是对权力的实际执行
人——政府官员的限制。当政府受到的约束较小时,政府官员也就利用手中的权
力谋取个人和小集团的私利,政府往往为有着特殊利益的官员组成的利益集团所
控制,从而侵犯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在不同的文献中,“政府”在不同的场
合有不同的含义,可以指国家权力的行使,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人,还可以指社会
中治理方式、方法或制度。在本文中,一般不对国家和政府两个概念做详细的区
分,在国内外的许多文献中,经常也是这么使用的。4
第三节研究的基本假定及方法论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前提假设,它是研究的逻辑起点或基础,它决定了研究
的方法论和基本观点。作为理论假定,它既具有现实性,又具有超越现实的二重
性。
一、“经济人”假定
经济人假定是整个现代经济学分析的起点。经济人是指在现有的约束条件
下,努力使其目标函数达到最大化的经济行为者。从动机和理念来说,人都是自
利主义者,自利意味着对自身福利的关心;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又是理性的,
能够利用所能获得的信息、根据所处的环境,在各种可行的方案中采取最有利于
实现自身目标的方案。经济人在追求私利的过程中,往往能更加有效促进社会公
共利益的发展,并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秩序和制度。任何利益都来自于一定社会的
产权性质,一个社会的产权结构决定了人们从事经济行为的动机。当产权缺乏保
障,不能获得生产的收益时,出于理性的考虑,人们会放弃生产转向盗窃和掠夺。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也充满了经济人的气息。制度变迁理论就是建立在经济
人假定这个基础上的。制度变迁之所以发生,首先是源于相关经济利益主体的成
本收益分析。其次,国家(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相应的组织机构)也是
经济人,国家具有自己的偏好与效用函数。政府将保护一个有利于自身租金最大
化的产权形式而无视它对效率的影响。最后,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个人参与政治活
动的目的也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它把政治制度看作是一个普通的市场——政
治市场。人们在政治市场上的交易和在经济市场上的交易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
同。单个选民如是,政治家也如是。政治家的效用函数包括的变量有权力、地位、
名声、威望等。虽然增进公共利益也可能是政治家目标函数的一个变量,但这个
就是不是他目标函数中的首要变量或权重最大的变量。因此,政治家(广义的解
释包括各级政府官员)在追求他的个人目标时未必符合公共利益或社会目标。布
坎南认为“如果把参与市场关系的个人当作是效用最大化者,那么,当个人在非
市场内行事时,似乎没有理由假定个人的动机发生了变化。至少存在一个有力的
假定,即当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者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人、纳税人、受
益人、政治家或官员时,他的品行不会发生变化(布坎南,1992,第68.69页)。”
当然,个人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这种限制就是宪法
规则的约束。没有宪法的约束,个人对白利的追求将导致公开的冲突,产权的构
建也难以在一个公诈的秩序下进行。布坎南等人认为,使用经济人范式,不但有
助于解释市场失灵,也能论证政府失灵。正是由于个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违
背了公共机构服务于公众的原则,从而违背效率原则构建有利于其个人和特定利
益集团的产权制度。
二、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结合
个人主义逐渐成为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原则,被称
为“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其核心内容是:个人是进行分析和规范化的基础;社
会是一种个人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总量结果:集体行动被视为当一些个人选择集体
地实现其目标时的个人行动;任何独立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政府(国家)
成为个人得以通过它而寻求自身利益的一种机构。总之,个人是惟一有意义的决
策单位。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关键假设可以概括为三个内容:第一,只有个人才有
目标和利益。“制度只有在人们赋予它目标,或者根据他们认为应该是它的利益
的东西行事时,才可能有目标和利益。一个社会或一种制度不可能有它自己的目
标和利益的(Agassi,Joseph.1960,PP247)”。第二,社会系统及其变迁产生于个人的
行为,社会制度和规范以及它们的变迁是个人的决策和行为的结果。第三,所有
大规模的社会学现象都应该只考虑个人,考虑他们的气质、信念、资源及其相互
关系。集体本身是无法具体化的。
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假设为把社会整体和社会事件如何与个人行为联系起来
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解释。但这种方法也有明显的缺陷。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出发,
无法解释整体问题,即无力解释个体行为的整体后果,而且社会制度的整体范畴
也不能简单地还原为个体心理等个体范畴。因此,要研究社会制度的变迁还必须
理解社会整体对个体的作用机制。马克思认为,要研究人在历史社会的发展,就
必须首先确立历史起点、历史前提以及社会系统的存在。“而全部人类历史的第
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第67
页)。”但马克思与个人主义的不同在于,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把人引入到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相互作用的关系——生产力的过程中来认
识社会整体范畴的形成,并通过整体范畴及其相互关系来认识个人动机的形成过
程及个人利益的决定机制。所以,一方面不能从抽象的个人出发来认识制度等整
体范畴,另一方面,也不能离开整体范畴孤立地认识个体的本质。这就是理论分
析中常常涉及到的人与社会整体相互决定的二律背反。因此,不能把个人主义与
群体主义绝对的对立起来,作为我们分析起点的人,它是一定制度条件下的社会
的人。个人在社会中的活动受他所担当的社会角色规定,也受现存制度的左右。
三、一般均衡与博弈均衡
从总体上看,本文是在新古典的均衡分析框架中进行的。试图从一个新的视
角,继承自科斯和诺斯以来的新古典均衡分析、制度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制度
的均衡分析中,强调制度的供给与需求、制度变革的潜在收益与成本的边际上的
均衡。事实上,制度是一种公众行为,是诸多利益集团或行为者作为局中人相互
博弈均衡的结果。
均衡分析不仅是一个十分精致与完美的分析方法,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种经
济哲学观,经济与制度的均衡不仅意味着经济变量的边际相等,而且意味着人们
经济行为的均势,谁也无法单独改变现状。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1960)一
文中得出的科斯定理,其分析就是建立在局部均衡分析基础上的
局部均衡可以为一般均衡的形成创造条件。如果类似的产权安排没有直接
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那么就是社会“一致同意”的,局部均衡的契约方式就可
能使一般均衡也获得合法性。当对社会制度的基本框架进行激进的改革,达到一
般均衡障碍较多时,由局部均衡而渐次达到一般均衡就是一种摩擦成本相对较小
的选择。由于制度是一种博弈规则,其必然也是博弈均衡的结果。总之,制度变
迁是由局部均衡、博弈均衡和一般均衡三种方式共同推进的。如果只有一般均衡
的方式,制度就会陷入“锁定效应”(10ck in),就无法解释人类社会制度的巨大
变化。如果只有博弈均衡,任何人没有意愿改变现有的制度,同样也会陷入僵滞。
局部均衡可以使改革变迁更容易,但无法解释制度变迁为什么又面临着巨大的阻
力。
在一个产权制度结构中,由于各个制度安排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部分制度
安排的变迁引发一连串的反应。制度变迁是一个局部均衡带动下的制度扩散过
程。由于正的交易成本的存在,产权制度的变迁的必要条件是原来的产权制度非
均衡状态具有不可持续性。在非均衡的状态下,相关的利益主体具有潜在的推动
制度变迁的意愿和能力。人们是赞成对产权的保护还是反对取决于行为人对不同
制度下的成本与收益的衡量。如果制度变革的交易成本过高,潜在的制度需求和
制度供给就无法向现实转化,原来的非均衡状态仍然得以延续。只有当旧的制度
带来的效率损失超过了成本的界限,使人们变得难以忍受时,这时才能使制度变
革成为现实。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制度均衡必然是边际的和局
部的,意味着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制度的不均衡可以通过诱致性创新或强制性的创新来消除。诱致性创新是市
场自发力量的产物,而由于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分歧,往往需要强制性的制度
创新。统治者是否强制推行制度创新,并不取决于改革本身是否能带来效率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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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更大的可能性是要考虑政府本身的垄断租金的最大化。只有在有效率的制
度与统治者利益~致时,有效的产权制度的出现才是可能的。但实际情况往往是
社会收入最大化与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是不一致的。
我国的产权制度变革既有自下而上的需求诱致性的产权创新,也有自上而下
的强制性的制度安排,这是各个利益集团重复博弈的结果。产权改革作为一个从
无数个细小的局部均衡出发经过各个利益集团的博弈,最终达到一般均衡的过
程。我们的分析更多的强调局部均衡,因为它是理解产权制度变迁的钥匙。
第四节本文的逻辑框架与结构安排
一、本文的核心观点与逻辑框架
本文论证的问题是政府的权力结构影响到一个国家的产权制度的选择。公有
产权的低效率是与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相关的,公有产权转型路径的选择及其结
果也受到政府权力结构的影响。通过理论和实证的分析说明,分散的权力结构将
更有助于形成有效的产权结构。
诺斯(1984)、温格斯特(1995)等都表达了类似的思想,即国家是增长之
源,国家也可能是阻碍增长之源,即是诺斯所称的“国家悖论”和温格斯特所谓
的“根本性的政治悖论”。本文从这样一个基本的命题出发,阐述政府对产权制
度形成和发展的影响。诺斯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便是国家理论。
他认为,政府存在两个目标,一方面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是政府
追求统治集团利益最大化,这两个目标经常性的存在着冲突,统治者为了获得垄
断租金,经常会牺牲社会的利益,从而形成有利于统治集团的制度结构,并为了
维持这种租金的获取,往往使制度陷入“锁定”(10ck in),造成制度的僵滞。诺
斯对“国家悖论”做出了初步的解释,包括统治者的目标冲突、不完全理性、路
径依赖、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冲突等原因。总的来说,诺斯并没有解释,为什
么政府在目标冲突时为什么政府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目标。本文试图在探讨产
权制度的变革时,从政府权力配置的角度对诺斯“国家悖论”进行更为深入的分
析。
根据诺斯的理论分析框架,即统治者选择产权结构和推动产权结构的变革来
自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统治者租金的权衡。本文以此理论为分析的出发点,通过
对古典社会主义公有产权的建构及其变革过程的考察,认为一种产权制度的建立
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意愿和政府所追求的目标,而这个目标实现受到政府
权力结构的影响。政府作为一个利益集团,总会存在着其相对独立的利益,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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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与社会的利益不相容时,就会产生无效的产权结构,并阻碍产权制度向有效
率方向的演化。但是,在一个权力受到约束和审4衡的社会中,政府追求自身目标
的空间相对较小,一种产权结构是各利益集团博弈和协商的结果。从总体上看,
多数人决策会独裁决策产生的制度更有效率。因此,本文通过理论和公有产权的
实证分析,得出结论:改变无效率的产权安排的最佳方式是国家的民主化、法治
化,放弃政府对经济的过多的干预,建立有限政府。
本文的逻辑框架是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思路加以展开的。在第二章是文献综
述,对诺斯的“国家悖论”及解释和相关问题的论述做了简短的回顾;第三章是
理论拓展,论证政府的性质和权力结构在产权制度中的作用以及其对构建一种产
权制度的影响;第四章、第五章则是在公有产权的建立及转型过程中,检验政府
的权力结构对产权结构的有效性的影响。第六章总结前文的观点并得出结论。
本文的章节安排与主要内容
本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为导论,主要是说明本论题的研究的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界定本文
的研究对象和方法论。
第二章是理论介绍及回顾,主要是就政府与产权关系进行一般性的理论解
释。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主要介绍政府在有效产权形成过程中的双重效应。新
制度经济学一般对国家性质在两种理论,一是“契约论”,另一种是“暴力论”,
这两种理论都不是很全面,诺斯提出“暴力潜能论”,国家的性质取决于政府对
暴力的掌握程度和权力分布是否均匀。奥尔森则认为,国家就是“强盗”,如果
其权力受到约束(包括内在的自我约束或外在的约束),就成为合法的政府。政
府介入产权实施机制的理由首先是政府的介入可以取得更高的效率,但实际上,
政府对产权制度的干预表现出了两重性。诺斯以政府双重目标的冲突、短期利益
和长期利益的冲突等说明这个悖论。第二节是从政府的角度分析有效产权制度的
形成的障碍。在自由主义看来,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会导致政府失灵,这种失灵也
会在政府对产权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表现出来,政府阻碍有效产权的形成机制,一
是政府作为一个利益集团,不同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和他们之间的博弈决定了制
度变迁的方向和路径,也可能拖延产权制度的变革,使一个社会长期陷于非效率
制度均衡中。另一种失灵是由于政府的“寻租”和“俘获”,对产权的演化和保
障构成破坏。第三节为文献的简要评述。
第三章是产权和政府关系的理论拓展,从理论上说明政府的性质和权力分配
对有效产权制度的作用。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以科斯定理作为分析的逻辑起点,
说明政府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框架。在理想的条件下,市场交易的最终
结果是符合科斯定理的,但是科斯定理包含的最大的局限性并没有考虑产权配置
的收入效应。政府作为市场的替代性方法,可以克服市场某些方面的局限,但是
由于不完全信息、利益冲突、政府自身性质等原因存在着政府失灵。第二节分析
从政治科斯定理出发分析政府权力与有效产权制度的形成。根据政治科斯定理,
只要政治市场是完备的,交易费用为零,初始的政治权利分配与最后形成的产权
结构无关。本节说明如果不是集权式的决策,而是在政治权利上存在着科斯式讨
价还价机制将有助于有效产权的形成。第三节分析政府的性质与有效的产权制度
的相关性,一个良好的产权结构受到决策方式的影响,相对于独裁的决策,民主
的决策更有利于形成一个有效的产权结构。
第四章分析其产权结构形成过程中政治因素的影响及低效率的公有产权长
期陷于僵滞的政治原因。在古典社会主义模式中,政治集权是最重要的体制特征,
它对产权结构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主要论证公有产权的理
想及其非现实性。公有产权实际运行的结果与其最初的政治目标、效率目标和道
德目标都有相当的距离。本节说明政府依靠权力所构建的产权安排即使排除了政
府谋求集团利益的可能性,整体性建构一种产权安排也是不现实的。第二节结合
科斯定理分析了公有产权失效的原因,在公有制条件下,实际产权的不明晰导致
存在着租金耗散现象。由于政府管制造成市场合约的不可选择性和高昂的内部交
易成本是导致产权失灵的原因。导致科斯定理失灵的原因在于政府权力的集中,
使管制经济发展成为“官治经济”。第三节从政治因素分析了低效率的公有产权
长期得不到变革的原因,说明由于统治集团对租金的获取致使产权管制制度不断
得到加强,使原公有制制度不断走向僵化。
第五章主要分析转型国家产权结构变迁过程中的政治因素,说明由于政府在
权力较少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追求自身的狭隘利益导致有效的产权结构形成的延
迟,甚至会使产权结构在一定限度内陷于非效率均衡。第一节主要分析打破非效
率制度均衡的力量。市场推动产权变革的力量在传统体制下是极其脆弱的,制度
主要是由政府供给的,政府推动产权变革的力量在于其统治的合法性。第二节说
明政府权力的可维持性影响了激进型和渐进型产权转轨的两条不同路径选择。当
统治难以继续维持的时候,往往采取了激进式的改革,进行一次性的掠夺,渐进
型产权改革是由于相容性利益的存在,满足政府及其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第
三节分析政治体制对公有产权转型的有效性的影响。东欧各国民主体制下的改
革,存在着各方利益的博弈和协调,产生了极高的交易成本,但是它形成了一个
良好的制度前提,保证了产权转型起点的平等和公正。在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情
况下,形成了不公正的私有化,它使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困难重重。掠夺型的不
公平的私有化并不利于建立有效的产权结构,反而使不公平的产权制度长期固定
化,致使难以取得理想的经济增长。
第六章为结束语,总结了本文的主要结论。本文主要得出的结论有;l、最
优产权安排经常受政治进程的阻碍;2、不受约束的政府权力可能会成为建立有
效产权制度的障碍:3、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是形成有效产权结构的制度保障;4、
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建立将有助于建立有效的产权安排
三、本文的理论创新
新制度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现代西方经济学基本上继承了自由主义的传
统,在经济政策上认为存在着“政府失灵”,认为应当更好地发挥市场的作用,
限制国家对经济的过度干预。本文虽然得出了和其近似的结论,但在论证过程中,
和以往的文献相比,具有一定的发展和创新。
理论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体现在对产权问题分析的新的视角。本文从一个政府权力结构的视角分
析产权的建构及变革过程,将诺斯的国家理论进行了新的拓展。国家理论是诺斯
(1972,1984)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从经济史的角度分析
了国家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但其考察分析的对象极为广泛,研究的是整个社会
各种组织形式和制度的变迁,并没有专门从政府权力的角度研究产权形成及变革
的政治进程。传统的新制度经济学的文献中,分析了政府目标和利益和社会整体
目标冲突是导致无效率制度选择的原因。奥尔森认为,有效的制度是与政府的“共
容利益”相关的。但是,他们都没有说明政府的权力结构对制度变迁路径的影响,
在以前的理论中隐含着一个前提,政府选择的产权制度只受自身利益的制约,社
会的权力配置往往被忽略了。在一个政府权力不受约束的社会,政府可以选择对
自己最有利的产权制度,但是,如果政府的权力受到制衡,即使产权结构是对政
府利益有积极效应,也往往不能实施。
二是在分析社会主义政府时,使用了新的方法论和前提假定。在研究社会主
义政府权力与产权的过程中,对社会主义政府及其代理人作了全新的“经济人”
假定,主要是以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考察政府在公有产权建立及转型过程中的作
用。从传统的观点来看,社会主义政府及其官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在产权
建立过程中,是没有私利的。但实际情况是,“经济人”假定比“公仆”假定更
接近实际。
三是在文中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观点:(1)把科斯定理和国家结合起来分析
它们对产权形成的作用,传统上人们一直认为科斯定理是自由主义的观点,是反
对国家在外部性问题上起作用的。本文认为,在理想条件下,国家和市场一样可
以达到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如果满足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就会建立最优的产
权结构。如果在政治市场上能够交易,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建立社会一致同意的
产权结构。(2)论证不同的决策规则对产权制度的有效性影响是不同的。多数决
策规则往往会更可能形成一种有利于生产发展的产权结构。(3)对公有产权转型
的具体路径选择的分析纯粹从政治权力的角度进行经济学的分析。在过去的文献
中分析激进转型和渐进转型的分析,主要强调政治的事前约束和事后约束,本文
则通过一个模型说明政府权力配置的不平等影响产权改革模式的选择。
任何一门科学都是建立在前人在本领域内所贡献基础上的,无论是自然科学
还是社会科学都包含有积累性和继承性。奥尔森曾经说过,“宁愿在一座宏伟的
大教堂建筑上添上一座尖塔、一个拱门、甚至一点儿装饰,以期与之共同流芳
千古,而不愿单枪匹马在平地上建造一所茅舍,当时代风尚一转之际就化为乌有
(奥尔森,1983,第212页)。”创新是如此之难,作为一代大家尚且如此谦虚,
本人并不奢望给美丽的建筑添上一点装饰品,只求为大厦的建设添上一块普通
的、并不显眼砖而已。
四、本文的不足之处和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写作过程中,国内外相关的文献相对比较少,而且由于本文所考察的对
象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在写作过程中,也由于作者的知识结构的限制,论文包含
着一定的不足之处。
一是本文所做的假定是抽象掉了政府(国家)丰富的阶级和社会属性,这种
理性选择模式方便了对问题的研究,但于此同时,这也是对人性过于偏狭的利己
主义的解释,“但上述看法是对现实可怕的讽刺。它忽略了理想对克制利益的作
用,以及公共精神在政治过程中激励参与者行为的作用(Kelman,1987,pp80)。”
因此,当我们承认理想和公共精神广泛存在于政治实践中时,本文对政府和“政
治企业家”的分析就只能是近似的反映社会现实。
二是本文的分析多是以东欧和苏联的经验作为考察对象,直接适用于中国产
权改革实践存在着一定的不适应性。中国的产权改革实践不可避免也受到政治因
素的影响,但是我国总体上是经济改革快于政治体制改革,传统的观念和产权结
构仍相当程度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的政治和经济体制并没有建立起苏联
那种极端的体制,中国的制度仍保持一定的灵活性,政治领域的特权阶层势力也
不如苏联等国强大,苏联更为典型,所以多数分析是以苏联等国作为典型来分析
的。
由于资料、个人知识基础及世界发展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的限制,仍有一些问
题需进一步关注,比如,当比较苏联、东欧和我国不同的产权改革道路的长期绩
效时,我们如何认识当前激进式改革初见成效和未来的发展道路和渐进式改革的
14
长期趋势;激进式改革中无效的产权结构导致了产出的下降,又是什么因素导致
他们能走出低效率的陷阱,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起到了什么作用,政府应当扮演
什么样的角色。这也是有等于继续研究的问题。
注释
1转引自卢现祥:《西方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208页。
2秦海在2002年中国社科院的一次题为“制度的历史分析”演讲中,认为新制度经济的优
先研究议程为五个前沿性领域,即新制度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互惠制度的形成、
演化理论的应用、国家理论、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的关系。
3在本文中,并没有将“公有制”和“国有制”两个概念明确区分开来,一个原因是二者只
是集体占有范围大小的不同,在其权利的运作机制上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二是资源的实际使
用和处分权利上也没有明确的界限。在我国,最为明显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可以随时征
用,类似于青岛海尔的属于集体经济性质的大企业集团,国家也可以进行类似于国有企业的
管制。实际上,这种征用和管制经常也对集体权利构成侵害,但这种侵害发生在公有制内部,
很少为人们所关注。
4青木昌彦(2001)认为国家是政治域中一般政治交换博弈的多重稳定均衡,其中,政府和
私人之间达成了某种秩序。国家不仅仅是一种政府组织,或者是它所制定的可以任意破坏或
漠视的规则系统,而且国家也约束着政府本身的秩序。在此,青木昌彦明确区分了国家和政
府这两个概念:政府是博弈的参与人,而国家则是博弈均衡的产物。但他在《比较制度分析》
一书中,他所说的所谓民主型国家、剥夺型和勾结型三种国家类型实际上也就是政府的性质。
第二章政府行为与产权安排:文献综述
产权制度是重要的。产权界定或划分赋予个人对特定资产的权利范围。产权
通常包括排斥非所有者使用的权利、从资源的使用和投资中获得租金的权利以及
将资源出卖或转让他人的权利。产权不仅提供了影响经济绩效的投资和其他经济
行为的动因,而且决定了谁是社会经济的参与者并界定财富的分配(Barzel,1989
Libecap,1989:North,1990)。
奥尔森(1996)认为国家的贫富差别可能是由于两个原因,一是资源禀赋的
不同,二是公共政策和体制的不同。好的政策能够保证私人产权的保护及合同的
公正实施,杜绝任何形式的掠夺。“经济发展中的差异就来自于制度创新和创
新进程的互动。(平乔维奇,1990)”约翰·V·C·奈(2003)认为,从整个人类
历史看,产权的初始配置状况通常源于:(1)以现有的技术保护产权或(2)那
些有能力剥夺别人的人夺取了他们所能夺取的一切,然后以某种身份保护产权。
国家(政府)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在产权的界定、
产权形成、产权保护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是有效产权形成的促进力量,
同时也要对历史上存在的无效的产权制度负责。国家的存在提供了一种制度装
置,增强人们的合理预期。诺斯的国家模型为我们认识产权与国家的关系提供了
一个理论框架。本文就国家与产权制度变迁的有效性的有关问题进行概括,第一
部分分析国家(政府)在产权制度形成了保护中的一般作用,第二部分着重分析
影响产权制度变迁的有效性的因素,第三部分对文献作了简要的评述。
第一节政府在产权制度中作用的双重性
产权本质上是一种行为规则,是经济制度分析的关键概念和出发点。一个社
会如果没有产权,也就意味着个人和其他各种组织的行为缺乏约束,个人的自利
行为将使社会堕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在相互交往的人类社会,人们
必须相互尊重产权。如果没有产权的明确界定,那么,社会财富的总量将会因为
公共产权的“租值耗散”而减少。布坎南(中译本,2002)指出,由于国家的出
现,产权的安全得到了保障,因此产生“社会租金”。1诺斯(1994)从理论和历
史的角度指出,政府权力结构影响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英国经济能够在17世
纪逐渐摆脱危机,成为当时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是与代议制议会成功地
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建立起有效的私有产权制度有关的。与此同时,西班牙逐步
地走向衰落。当时的西班牙政府为了维护在欧洲的霸权,皇室实施了一系列垄断
16
新增收入、加重赋税和没收财产等侵犯私人产权的经济政策以增加财政收入。“垄
断、重赋和没收的结果是贸易和商业的衰落。⋯⋯与政府的财政政策相适应的产
权结构简直就是抑制个人从事多种生产性活动,反而鼓励社会从事可以免向国家
承担义务的非生产性活动(诺斯,中译本,1994,第172页)”。因此,政府介
入产权安排,其影响是双重的,既可能是积极的建设作用,也可能起到消极的破
坏作用,使产权结构长期陷于非效率均衡。
一、新制度经济学对政府性质的认识
认识国家的性质首先从对国家起源的认识开始。从国家的起源看,主要有两
种观点,一是契约论,一是暴力论或掠夺论。契约论以霍布斯为典型代表。在国
家产生以前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国家是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
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可以在签约、实施和保护产权方面节约交易费用,其产生
是必然的。暴力论则认为,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政府是统治集团的代理人,
目标函数是统治者在追求本集团最大化利益,仅把其它集团和阶级的利益作为约
束函数。统治集团利用手中的权力界定产权,并随意占用其它集团产权的收益,
榨取收入。
诺斯认为,上述两种理论都是不全面的,国家兼有契约和掠夺两重特性。他
提出了国家的“暴力潜能”分配论。该理论认为,如果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平
等分配,便产生了契约性的国家;如果分配是不平等的,则产生掠夺性国家,
从而将契约论和掠夺论结合了起来。
奥尔森的国家理论(1993)和暴力论关系比较密切。他认为君主、国家起源
于强盗。强盗有两种,一种是常驻的匪帮,一种是流寇。常驻的匪帮与流寇的区
别是他们以持续的税收的方式替代了经常性的抢劫。由于合理地垄断了掠夺的权
利,掠夺的受害者能够期望保留税后收入所积累的资本,因而也会有激励进行储
蓄和投资。结果是流寇中的理性的匪首由“看不见的手”引导,驻扎下来,戴上
王冠,以其统治代替无政府状态。正常情况下,和平秩序和良好的产权保障所带
来的产出增加使这位匪徒获得更多的回报。所以,政府和国家的兴起不是由于任
何形式的社会契约和自愿交易,而是更多地由于能够组建最大武装力量的人理性
且自私的结果。
国家的契约论和暴力论虽然在历史上都可以找到证据加以证明(埃格特森,
1996)2 y但诺斯认为,它们均不能涵盖历史和现实中所有的国家形式,因而不
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契约方法虽然可以解释为什么国家提供一个经济地使用资
源的框架,从而促进福利的增加。但是,国家既作为每一个契约的第三方,又是
强制力的根源,其中的每个人都必然希望能按有利于自己集团利益的方式分配福
17
利和收入。尽管契约论可以解释了最初签订契约的得利,却无法说明各利益集团
在其后的最大化行为。即使国家是根据契约成立,但也很容易背离成立国家的初
衷。掠夺论则是忽略了契约的最初签订的得利而着眼于掌握国家控制权的人从中
榨取租金,并不能说明在一个国家内的互利合作关系。
在诺斯的国家模型中,国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国家为获得收入,
以一组服务——保护和公正——作交换。由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组织存在着规模
经济,它的社会总收入高于每一个社会个体自己保护自己所拥有的产权的收入。
政府也主要是一种将保护和公正出售给其选民的制度协定。第二,国家试图像
一个带有歧视性的垄断者那样活动,为使国家收入最大化,他将选民分为不同
的集团,并为每一个集团设计产权。第三,由于总是存在着能提供同样服务的
潜在竞争对手,国家受制于选民的机会成本。它的竞争对手是其他国家,以及
现存政治一经济单位中可能成为潜在统治者的个人。因而,统治者垄断权力的
程度是各个不同选民集团替代程度的函数。
斯蒂格利茨(中译本,1998)认为,政府的显著优势在于拥有普遍的社会成
员和强制力,政府不仅可以使财富从富人转到穷人手中,而且也使财富从穷人手
中转到政治力量强的阶层手中。正是由于政府的这种性质,诺兹克(Nozic,1974)
主张应当按照全体社会成员自愿这一原则给政府行为旌加严格的约束,在再分配
的程度和范围上,任何人都不应比在没有政府存在的情况下,变得更坏。但是,
早在200多年前,斯密(中译本,2003)就对国家的作用和政府的动机表示了极
大的怀疑,他认为,自私的动机、私有的企业、竞争的市场是自由制度的基础,
国家的义务只是保护每一个人使之不受侵犯,只是一个“守夜人”。否则,对经
济活动将会起到破坏性的作用。经验事实虽然不能证明国家经济干预的效应完全
是负面的,但至少包含了相当大的消极因素。
二、政府对产权实施机制的介入及其作用
20世纪初期,美国的制度主义学派指责新古典经济学缺乏有关财产起源的
理论,因而就不能理解长期的经济增长。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新制度经济学
用新古典主义的方法研究财产的起源问题,试图弥补这一不足。在早期的产权理
论中,论述的重点在于如何确立产权的排他性上,对于国家的概念及政府在产权
界定中的作用缺乏明确的认识。但没有国家概念的产权理论必然是不完整的。国
家和产权是一对不可分的概念,产权的排他性及其实施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而
产权的排他性也意味着国家对产权的干预是应当受到限制的。温加斯特(1995)
提出的政治悖论认为国家强制力会保障产权,使之得到实施;同时,国家的这种
强制力也会强大到侵犯他人的产权。
1、更高的效率:国家介入产权实施机制的理由
资源是稀缺的,如果对各种资源的使用不加约束,那么就会产生共有资源的
租值耗散,难以使社会的存在得以延续。排他性产权的形成依赖相互联系的四个
方面的约束机制(埃格特森,1996):(1)以私设武力或武力威胁建立排他性;
(2)以价值体系和意识形态影响私人的动机从而降低排他性的成本;(3)习俗
和习惯法;(4)由国家及其他代理机构强制实施的规则。我们可以按是否包含国
家理论而将产权理论分为两个阶段:原始产权理论和现代产权理论。
在原始的产权理论(安德森和黑尔,1975;德姆塞茨,1967)中是不考虑政
府作用的。德姆塞茨的《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通过对加拿大北部印第安部落土
地私有权产生的过程分析得出结论:“新的产权是相互作用的人们对新的收益一
成本的可能渴望进行调整的回应。当内部化的收益大于成本对,产权就会产生,
将外部性内部化。内部化的动力主要源于经济价值的变化、技术革新、新市场的
开辟和对旧的不协调的产权的调整⋯⋯新的私有产权或国有产权的出现总是根
据源于技术变革和相对价格的变化。”(德姆塞茨,中译本,1994,第100页。)
如果界定和实施产权的成本所带来的收益大于相关的成本,那么就可能会产生使
社会财富增加的产权结构。
青木昌彦(2002)说明产权起源于互惠互利的元产权制度。在没有第三方理
性设计的情况下,自利且理性有限的个人在稀缺资源的竞争性使用中形成惯例,
稳定的惯例一旦形成,人们便会将惯例所隐含的权利视为当然的权利,在反复博
弈中形成稳定的习俗性产权。习俗性产权是一种自我维系的内生性秩序,一经确
立,它就将在纳什均衡的意义上自我实施,没有任何一方试图单方面偏离该状态。
这种产权制度之所以能够自发产生,是由于人们从经验中认识到这种合作将避免
资源的退化和耗竭,实现各方的目的。这种制度降低了他人行为的不确定性,也
有助于协调人们对环境的集体反应。
在无国家社会,控制资源自由使用的社会机制主要是武力或武力威胁、价值
体系和意识形态、习俗和习惯法。从内容上看,原始的产权理论很少涉及国家和
政府,这种排他性产权的实旌机制包含着重大的缺陷:既有的习俗、习惯很可能
意义含糊,其含义未得到足够清晰的阐述和广泛的了解;共同体成员根据内在规
则进行自发的裁决有可能是任意的,可能带有很大的偏见和倾向性:自发的共同
体惩罚常常诱发极端愤怒的情绪化行为;产权作为一种契约安排,在大多数情况
下,需要有第三方来使契约的承诺具有可信赖性,而国家作为实施契约的第三方
力量具有天然的比较优势(柯武刚,史漫飞,2002)。当人们意识到完全由契约
当事人执行和保护产权契约是有成本的,而且成本高昂时,促使人们转向契约外
19
寻找更经济、更可靠的契约执行者和保护者。“随着市场交换的不断扩张,民
族国家将逐渐成为首要的保护和实施合同的第三方实施机制。⋯⋯统一的中央政
府拥有疆域内排他性和强制性管辖权,⋯⋯中央政府则垄断了对暴力的合法使用
权,实施司法裁决,并向私人征税”(青木昌彦,中译本,2001,第155页)。政
府作为第三方实施机制介入产权契约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由国家统一行使契约
和监督契约的职能具有规模效益,其暴力潜能可以有效地保证契约的实旌和强制
实现产权所要求的秩序,使当事人不必采取成本高昂的自我保护措施。二是国家
垄断契约的强制执行也给自己带来了丰厚的收益。“正是可能的收益驱使皇家法
庭把强制执行契约的垄断权利弄到自己手中”(雅塞,中译本,1997,第86页)。
青木昌彦(2002)将契约的实施机制概括为个人信任和交易者社会规范、惠
顾关系和俱乐部规范、文化信念和自我实施的契约、第三方私人治理、道德准则
等。在不存在国家强制力干预的情况下,产权实旌更多地依赖于双边或多边的声
誉机制及报复性的策略。但是如果不存在重复性交易,或一次性欺骗的收益相对
于诚实合作的收益高得多等情况下,自发的惩罚不足以阻止人们选择欺诈和掠
夺。这时候,积聚了暴力能力的人逐渐成为这种报复服务的垄断供应者并以之换
取向公众征税的权力(Olson,1993)。个人在有秩序的结构中得到由君主保证提
供的按标准获得的福利,与在无政府状态下所获得的福利之间存在着差异,这种
差异反映了君主的“生产率”,这个差异被布坎南(1993)称为“社会租金”。当
政府垄断了私人契约的保护权以后,排除了私人使用暴力,有利于契约各方更公
正地交易,也使私人契约更能体现双方的意志和利益。这是重大的历史进步。在
存在较高的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政府或者将产权直接分配给个人或者重新用其他
方式界定产权使社会经济得以持续增长。
2、政府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
为了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产权的价值,产权必须是能交易的。交易的
过程是复杂的契约过程,必须要有各种机制来保证契约本身是可以低成本实施。
任何社会要确立交易性产权的实施机制,都要支付比排他性产权更多的资源,要
建立更为复杂的组织结构。“随着市场交换的不断扩张,民族国家逐渐成为产权
的保护和实施合同的第三方实施机制。⋯⋯统一的中央政府拥有疆域内排他性和
强制性管辖权,除非移民,否则居民无法退出管辖;即便逃离本国,别国政府也
没有义务接受,而且私人第三方实施者缺乏司法效力。相比之下,中央政府则垄
断了对暴力的合法使用权,实施司法裁决,并向私人征税(青木昌彦,中译本,
2001,第155页)。”在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实施中,国家表现出其独特的优势。
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表现在:(1)国家凭借其暴力在全社会实现所
有权,可以有效地解决搭便车问题。国家为产权的运行提供一个安全、公正的制
度环境。产权的安全、稳定、和延续性是产权产生激励功能的基本前提。国家能
以较低的成本实行和确立产权。(2)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国家提
供产权运作的规范,国家为产权的运作提供了“游戏规则”,使资产的评估、度
量、产权交易等具备了一个统一的标准,降低了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
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制度及产权的转让是资源配置效率的必然要求,但是过高的交
易费用可能会阻碍这种产权制度的建立,政府在确定和实施契约的基本规则方
面,作为第三方当事人,能通过建立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来降低交易费用。
(3)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的形式和程度影响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国家利用
法律和宪法制约利益集团,通过重构产权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
离开了政府,现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是无法建立的,但历史和现实中的无效
或低效率的产权又或多或少是与国家相关的。(1)国家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维
持有利于某一集团的产权制度(诺斯等,中译本,1988)。如前文所提到的“羊
主团”就是一个例证。一些产权制度尽管是低效的,但却因为利于财政收入的增
长和统治者对经济的控制能力而长期存在。有两个因素制约着国家对低效产权的
变更。一是统治者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二是统治者的寿命是有限的,历
史上不少产权制度的变迁都与统治者的寿命周期有关。(2)对产权形式的选择与
歧视。一种产权安排存在的基本根据是产权的收益大于产权运作的成本,实际上,
符合这个条件的产权安排是多样的,因此就存在一个产权制度的选择问题。在这
个选择过程中,决策者的偏好至关重要。在统治者的偏好的特定效用函数中,除
了经济因素之外,还有政治因素、意识形态等。(3)国家干预和过度管制造成的
所有制残缺(德姆塞茨,1967)。在所有制残缺中,最关键的是排他性和可让渡
性这两种权利的残缺。公共资源的非排他性导致共有资源的租金耗散。产权作为
一种权利关系,政府的任何干预都是对产权的限制,妨碍产权的充分实现,构成
了私有产权的残缺。这些限制包括价格管制、设置进入障碍、限制利润率、保护
不充分等。国家掌握了改变他人所有权构成的权利使之失去了权能,这种对行使
产权能力的限制,会使人们选择各种替代方式来达到自己效用的最大化,并因此
造成产品配置及其背后财富分配格局的改变。
政府可能使一个社会趋近于有效的制度,主要有四种方式:(1)当面临新
环境时,一些制度会逐渐演化成更具有效率的形式,这是啥耶克(t960,中译本,
1997)的观点;(2)政治的控制权常常是掌握在有助于增进效率的集团手里;马
克思也认为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阶级会逐渐走上政治舞台,并采取有利于生产力发
展的政策:(3)即使在一些利益集团拒绝变革的情况下,科斯式的讨价还价最终
也会实现有效的制度选择(Beker,1983),或者通过暴力革命实现政权更替,扫
除生产力发展的障碍;(4)尽管存在多数人暴政的风险(布坎南和塔洛克,中译
本,2000),民主投票常常是趋向更加有效率的制度选择的方式(Wittman,1989)。
三、“诺斯悖论”及其初步解释
1、“诺斯悖论”及其表述
国家介入产权契约对权利结构带来两方面的影响。第一,由国家统一行使执
行契约和监督契约的职能,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国家在暴力上的集中投资比分散
投资的总规模可能会小,各产权主体购买国家的保护性服务比自己对暴力的投资
更为经济。第二,国家的利益动机也使国家尽可能地垄断这种保护性服务的供给,
它可以为国家带来丰厚的收益。国家通过介入产权契约,不仅可以约束契约当事
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还可以用来填补不完全契约的空缺。国家的介入给产权
提供了一种他律的机制,国家对契约关系的约束影响着产权契约的绩效。
无论如何,对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的作用就有人不断的提出过怀疑。诺斯提
出“国家悖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
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 “事实上,一个最明显的历
史教训是,政治制度有一种形成低效率的产权制度的天生倾向,这种制度导致了
经济停滞或衰退(North,1987,PP.442)。”North和Thomas(1973,PP.8)认
为:“如果产权使社会生产行为更有价值,那么就会出现经济增长,对于这种产
权的创立、提出和制定是有成本的⋯⋯如果私人的潜在收益超过交易费用,就会
有人试图建立这种产权。政府一般会保护和建立产权,因为他们可以比私人自发
团体以更低的成本做到这一点。但是,政府的财政动机也许会引导建立对于增长
有害而不是有益的产权;因此,我们不能保证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总会出现。”
温加斯特(Weingast,1995)提出“经济制度的根本性政治悖论”,他认为,
当统治者、王权或政府强大到有效运用暴力保护私有产权的时候,它也同时有可
能凭借其手中的权力对私有产权通过任意地惩罚和税收而进行侵犯。一旦国家接
管了产权保护职能并成为惟一的合法使用暴力的组织,它就有可能利用其独特的
地位索取高额租金,甚至会剥夺私人产权。如果社会与国家的产权契约蜕变为国
家单方面追求租金最大化的工具,那么私人间的契约也只能服从国家意志。当统
治者的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不相容时,就构成了对私人产权的限制,“权利之所
以常常变得残缺,是因为一些代理者(如国家)获得了允许他人改变所有制安排
的权力”(德姆塞茨,1994,中译本,第188页)。经济交易因此就可能受到阻
碍,或者转入地下进行黑市交易,或者停止交易,从而造成经济活动的停滞,使
国家背离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
2、“诺斯悖论”的初步解释
在诺斯的国家模型中,国家一方面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因为它
具有规模经济的特性,因而国家的出现会提高整个社会的总体福利。国家的产生
主要是提供了博弈的基本规则,没有国家权力及其代理人的介入,个人就无法界
定、保护和实施一个有效的产权。所以国家权力构成了有效产权安排和经济发展
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国家的权力又是对个人权利的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
因为统治者为使自己的租金最大化,又往往会损害个人的福利,而且政府本身也
有自我膨胀倾向。国家在界定产权的同时,又会对个人的财产施加一些限制,产
权的效能受到了损害,造成所有权的残缺。这时的国家又是无效产权的根源。
诺斯悖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悖论和矛盾,统治者的垄断租金和社会的福利
最大化并不是完全不相容的,实质只是政府在不同目标上的考虑的顺序问题。
因为整个社会的良好发展从长远来讲是有利于统治者利益的。诺斯悖论只是统
治者对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的取舍问题。为什么对于大多数统治者而言,往往
会放弃长远利益而着眼于眼前利益昵?人们寻求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主要的观
点有以下几种:
(1)统治者的双重目标和双重约束。在上面讲过统治者的目标具有双重性。
其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是为了赢得选民的支持,尽可能维持其统治地位。国民
的生活质量的持久而稳定的提高是统治者统治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来源。从这个
目标来看,国家会尽可能采取有效的产权制度,使一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超越
技术性边界的限制,使之趋近于结构性边界,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租金最大化
目标则往往牺牲社会的总福利,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往往会因为机会主义倾向而
引起经济的衰退。近代早期欧洲提供了众多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的案
例。在近代早期的西班牙“羊主团”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诺斯和托马斯,1973)。
在财政权力分割的国家,统治者不可能支持将破坏其租金收入的必要的产权制
度改革,在其租金收入的减少得到补偿以前,产权制度往往处于一种僵化状态,
虽然一种新兴的产权制度可能带来经济增长。
统治者变更产权制度也面临着双重约束,即交易费用约束和竞争的约束。
由于交易费用的高低影响着产权结构及其演变,正的交易费用约束限制了统治
者对有效率的产权结构的选择。交易费用是产权结构变革的摩擦力或阻力,当
这种阻力足够大时,产权结构的变革就是禁止性的。这种阻力对制度变革的影
响有两个方向,一是使现有的产权制度处于僵化状态,另外一种则是使现有制
度沿着另一无效的方向变革。同时,利益集团的竞争压力也迫使统治者不得不
选择一些无效率的产权结构。当利益集团的力量趋于平衡时,最终利益竞争的
结果是各种力量的平衡和产权结构的调和折衷,甚至是以保障少数几个强力集
团的利益而损害整个社会福利的增长为代价。在竞争约束下,统治者将避免触
犯有势力的选民。如果这些集团的势力达到威胁统治者的利益边界时,就会同
意有利于这些集团的产权结构而无视其对效率的影响。极端时,统治者的最优
战略能产生一种使经济停滞的、崩溃的产权结构。
假定统治者是一个仁慈的君主,有意选择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他也会受
到意识形态与统治者有限理性的约束。就制度安排的形式而言,意识形态是一
种非正式的制度形态。意识形态具有较强的渗透力,它在历史的发展中起着根
本性的作用,它的影响几乎弥漫在所有的制度安排中。在诺斯看来,意识形态
促使交易双方决策过程简化,可以克服搭便车问题,具有节约交易费用等功能。
但他对意识形态可能对产权结构变迁的阻碍却没有深刻的分析。意识形态对产
权界定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不同的意识形态,产生了东西方不同的社会结构。
意识形态作为对社会现实的反映,一经形成就会固化到人们的意识结构中,甚
至成为一种内心的坚定信念,意识形态本身就具有了惰性。当一种制度陷于僵
化时,人们不是变革制度,而是宁愿选择人为地阉割现实而迁就观念上的信仰,
人们为了纠正不合理制度所做出的种种努力往往会因为意识形态阻力而失败。3
(2)制度变迁的时滞与路径依赖。诺斯的制度变迁模型是一种滞后供给模
型,从认知和组织制度变迁到实施制度变迁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即制度变迁
中的时滞。诺斯将时滞分为四个部分:认知和组织时滞,发明,菜单选择,启
动时滞。如果时滞过长,制度就陷于一种僵化状态,实际的经济难以达到充分
的效率要求。影响制度变迁时间间隔长度最重要的因素是现存的法律和制度安
排的状态。第一,它限制了制度安排的可行性空间;第二,现存的制度安排可
能还有残存的价值;第三,发明是一个困难的过程;第四,制度创新是一个利
益调整过程,艰难而又复杂。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摩擦必然形成对改革方
案的旷目持久的讨价还价。
“路径依赖”是借用生物学的生物进化的概念描述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自我积
累、自我强化的性质。诺斯以这个概念来解释过去的制度对现在和未来的巨大
影响力,说明“是什么决定了历史上社会、政治或经济演进的不同模式”和“如
何解释那些经济绩效极差的制度生存了相当长的时期”两个问题。路径依赖既
可能使制度变迁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也可能使一个制度陷入“锁定”(10ck
in)。一个社会一旦选择了某种制度,无论它是否有效率,都很难从中摆脱出
来,从而导致了低效制度均衡的长期存在。由于路径依赖的特性,它会使得制
度选择的集合变窄,在没有外部压力和内部危机时,变革它的外部成本高昂到
足以阻止变革本身。
(3)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矛盾。这主要表现在财政收入上。在国家规模
增长和财政支出刚性的约束下,统治者更多的是关心短期财政收入的增长,在
统治者面临着较强的潜在竞争对手时更是如此。奥尔森(01sorl,1993)以此来解
释为什么会存在低效的产权安排,统治者的寿命或其被替代的可能性性大时,
其行为就类似于流寇,他们着眼于当前的收益,实行杀鸡取卵式的产权政策,
因为长期可预期的、有保障的产权对于短命的统治者是没有意义的。
第二节政府对形成有效产权制度的阻碍
在上一节中,分析了政府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双重性,并对造成这种双重性
的原因做出了初步的解释:由于政府内在目标的冲突,使企业往往倾向于自身利
益和短期利益,置公共利益于不顾。在经济学中,人们对政府和国家的认识在更
多的时候并不是积极的。从马克思到奥地利学派(米塞斯,中译本,19951哈耶
克,中译本,1997)、到制度经济学家(奥尔森,中译本,1993,1995;诺斯,
中译本,1990)、到公共选择理论学者(布坎南和塔洛克,中译本,2000)、再到
政治历史学派(Finer,1997),都一致认为政治选择导致了制度的低效率。那些
将军、独裁者们、强势社会集团和政治上的多数派,都无一例外地选择建立能够
巩固其自身权力的制度来获取政治和经济利益。Djnkov eL a1.(2003)认为,均
衡的制度选择是在无序和专制之间进行的权衡,对政府有强大影响力的寡头执政
者常常偏好制度性的无序,以达到火中取栗的目的:那些大权在握的人又会试图
通过专制来保卫自己的既得权力。因此,国家所有制变为了在位者分配权力和获
取政治支持的一种手段(Shleifer and Vishny,1994);表面上有着良好目标的
监管最终成为反对竞争、维护垄断利益的合法手段,并使监管者在此过程中通过
腐败的形式实现租金最大化(Bertrand and Kramarz,2002:Besley and Burgess,
2002)。因此,他们把社会主义解释为这样一种制度:一小部分政治精英控制了
国家的政治权力及经济决策权,并被赋予了使该权力永久保持在自己手中的最高
决策权。
诺斯以目标冲突说明了政府为什么会选择低效率的产权制度,下面将分析政
府是过什么样的机制来影响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的形成。
一、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与政府失灵的一般性解释
由于市场组织形式存在着重大的弊端,如公共物品供给缺乏、垄断、经济
波动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性及贫富差距扩大与贫困等,因为“市场失败”造成
的缺陷只能依靠政府组织运用行政和规制的方式才能得到弥补或修正。由“市
场失败”得到的推论是,为了避免市场缺陷,市场必须将~部分权能让渡给凌
驾在它之上的组织,由这个组织体系对市场实施控制、规划和规制,这个组织
就是政府。但经济学家们对政府的作用更多的是怀疑。Nichla Stern(1989)认
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无效的。理由是:政府不可能比个人更了解自己的偏
好和所面临的情况;政府计划的集中性可能会犯更大的错误;政府计划的刚性;
官僚机构会阻碍私有部门的活动;政府的控制引起寻租,计划的控制可能被特
权操纵等。
公共选择学派在分析政府对经济生活干预的时候,提出了政府失败的概念。
导致政府失败的首先是现有的各种公共决策体制及方式(投票规则)的缺陷。以
多数原则为基础的民主制是现代国家所采用的一种通用的决策体制,它较之于独
裁制或专制体制,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和更合理的决策体制。但是,按照布坎南和
戈登·图洛克在《一致的计算》(1962)中的分析,这种民主体制是很不完善的,
甚至可以说是相当不民主的。韦默和维宁在《政策分析》(1984)一书中指出,
无论是直接民主制,还是间接(代议)民主制都有其内在缺陷:前者中固有的问
题有周期循环或投票悖论和偏好显示是否真实等问题:后者中固有的问题主要是
被选出的代表由于其“经济人”特性而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选民或公
共利益的最大化,选民却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就现有的投票规则或表决方
式来说,多数原则可能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它将导致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制;
但一致同意原则的决策成本太高,且容易贻误决策时机。
其次,信息的不完全、公共决策议程的偏差、投票人的“近视效应”、沉没
成本、先例等也制约了合理决策。决策信息的获取总是困难而且需要成本的,选
民和政治家所拥有的信息都是有限的,因而许多公共政策实际是在信息不完全的
情况下做出的,这就很容易导致决策失误。政治家的“近视效应”也是导致公共
决策失误的一个原因。由于政策效果的复杂性,大多数选民难以预测其对未来的
影响,因而着眼于近期的影响。政治家或官员由于受选举周期或任期的影响,为
了显示政绩,谋求连任或晋升,他们就会迎合选民的短见,制定一些从长远看
弊大于利的政策。这种现象被费尔斯顿(1 988)称为“政治过程中固有的近视”。
再次,政府失败也来自于公共物品供给的低效率。(1)政府提供公共物品,
存在着估价上的困难,因为公共物品追求的是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2)由于
政府垄断了公共物品的供给,缺乏竞争机制。在公共机构中却没有类似于市场的
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政府机构提供公共物品并未面临直接的竞争,即使它们低
效率运作,仍能持续生存下去,造成了“x低效率”。(3)政府机构及官员缺乏
追求利润的动机。由于官僚不能把利润占为己有,加上公共物品的成本与收益难
以测定,既无利益激励,又无产权约束,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往往会以巨大的社
会资源的浪费为代价。(4)监督机制的缺陷。政府官员的行为必须受到立法者、
公民或选民的政治监督。但是现有的监督机制是不健全的,许多监督形式是软弱
无力的。特别是监督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使得对官员的监督徒有虚名。甚至监
督者受被监督者所操纵,后者有可能制定并实旌某些有利于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共
利益的公共政策。
政府失败不仅会表现在政府一般性的经济干预中,也会表现在产权制度的形
成过程中。“诺斯悖论”正是政府失败在产权干预上的表现,政府由于对自身利
益的追求,导致了无效产权制度的出现。
二、作为利益集团的政府与有效产权制度的形成
詹姆斯·麦迪逊是公认的研究利益集团的美国理论专家,他给利益集团下的
定义是“为某种共同利益的冲动所驱使而联合起来的一些公民,不管他们占全部
公民的多数或少数,而他们的利益是损害公民的权利或社会永久的和总的利益
的。”利益集团作为局部利益是与公共利益相悖的,是对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侵害。
利益集团是客观存在的,不存在理想一致的公共利益。利益集团发达且相互制衡,
利益集团参与决策才是民主的一种方式。赵延东(1997)分析了我国在产权改革
的过程中,产生了中央政府及其官员、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国有企业及其管理者、
银行、职工等利益集团,认为利益集团可以定为由一群拥有共同利益的、在社会
中占少数的人组成的团体,其目的在于力求通过对国家立法或政府政策的形成与
执行施加于己有利的影响。
诺斯等(1973)从经济史的角度了分析制度形成中利益集团的作用。近代早
期的西班牙农耕受到了羊主团垄断行为的破坏,限制其权利的障碍在于王族这个
压力集团,而且限制它短期内会损失王室的财政收入。政府作为利益集团,“在
财政权力分割的国家,统治者不可能支持将破坏税基的、必要的产权制度改革,
因为他们不可能找到新的税目弥补税基的缩减。结果一个分割财政制度的国家通
常形成一种僵化的产权制度(霍夫曼,罗森塔尔;1997)。”张宇燕(1994)认
为,利益集团的基础在个人主义。当个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认识到了采取集体
行动的潜在收益时,分散的个人才能汇聚成为集体活动。利益集团的活动方式:
一是谋求从国家或政府那里得到恩惠或特别的照顾;二是政府官员或国家工作人
员自己结成利益集团,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利谋利。利益集团作为既得利益获得者,
会成为改革的阻力。
首先,不同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和他们之间的博弈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和
路径。制度的选择与制度的变迁是不同人和不同社会集团合力的产物,是不同的
社会集团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在既定的社会结构下进行的制度博弈。奥尔森(中译
本,1995)分析了利益集团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如果一个社会允许某些特殊利益
集团居于强势地位,那么他们就会剥夺整个社会利益,如果各利益集团相对均衡,
则会对社会有下面影响。根据选择性刺激手段组成的集团,更容易使集团形成排
他性质的垄断集体,组成追求自身利益的集团,尽可能地榨取社会的剩余。产权
的变革过程是重新分配财富的过程,强势利益集团作为既得利益者,往往成为高
效率产权制度建立的障碍,所以无效率产权这所以成为常态。产权制度的变迁不
完全取决于效率原则,还取决于不同利益集团的规模、地位及与统治者的关系。
奥尔森(1982)认为,集团是不平等的,小型集团的成员具有较强的组织集体行
动的能力,利益集团会降低社会的总效率和总收入,并使政治生活中的分歧加剧,
分利集团阻碍重新分配资源并且造成协议的复杂性,改变社会的深化方向。罗金
生(2003)认为,得利集团成为改革的动力,失利集团抵制改革,成为改革的阻
力。从对制度变迁的效果来看,可以划分为增长集团和反增长集团。二者的冲突
与协调决定了产权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制度变迁内生于利益集团的利益博弈过
程。利益集团力量不取决于人数的多少,而取决于他们所控制的资源。当力量对
比均衡时,制度处于稳定状态,当制度创新中预期收益为正的利益集团的力量超
过失利集团时,制度发生变迁。樊纲(1993)认为,制度变迁方式的是要受制于
一个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结构和社会的偏好结构。
利贝卡普(1989)认为,产权制度是通过政治过程决定的,产权是相互竞争
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操纵和谈判所塑造的东西。有影响的权力参与者所采取的
立场,以及它们为达成关于权利分配和界定的政治协议所采取的让步,决定了任
何时代产权制度的基本面貌。产权安排中政治冲突的程度受到预期总收益的规
模、竞争的利益集团的数目和异质性、信息问题、现有和拟议中的财富分配的集
中程度的影响。竞争性私人利益集团、政治家和官僚之间的谈判决定了社会如何
以及何时对共有资源的压力做出反应去分配和调整产权。
其次,利益集团的作用是双重的,但更多的时候是对有效产权结构演进的阻
碍。奥尔森的产权与国家理论是与利益集团联系在一起的。他(奥尔森,中译本,
2001)认为,分利集团的排他性,阻碍了技术进步和资源的流动与合理配置;降
低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报酬;提高了社会的交易成本而降低了经济效益。分利集团
的活动不是增加社会收入,而是减少了收入,与其说他们在“分蛋糕”不如说他
们在“抢瓷器”。按奥尔森的理论,国家形成了无效的产权制度,其主要原因是
国家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强化了行政权而弱化财产权;也由于国家对产权形式的
选择和歧视。但利益集团对有效产权制度的阻碍是有条件的。奥尔森(中译本,
2004)认为,如果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和集团如果能获得产出增长额中的
相当大的部分,并且会因为社会产出的下降而遭受巨大损失,那么这时是有共容
利益(encompassing interests)的,就会推动经济增长。“共容利益”诱使这
些集团关心全社会生产率的提高。与之对应的是“狭隘利益”(narrow
interests),即个人或组织的利益对社会的产出增加和社会产出的下降只是占有
微不足道的份额,那么,他们既没有激励扩大社会产出,也没有动力阻止产出下
降,他们主要是通过再分配来获得更大的产出份额。霍夫曼和罗森塔尔(2003)
在分析近代早期欧洲经济发展的历史教训时,指出专制君主制下的产权制度僵
化,扼杀生产的激励机制,从而使制度陷于低效率。之所以会固守这种僵化而不
思变革,主要原因是专制君主并没有控制全部经济,他们只是在他们所能控制的
领域提高了税率,他们不得不制造法律障碍以阻止资源流动,防止对其财政收入
的侵蚀。为了防止资源的流动,还建立了庞大的官僚体系来实施管制。因此,一
个国家如果不经历战争一类的突发性的变化(有人称之为“奥尔森振荡”),就不
可能打破这些利益集团和旧的产权分配格局。
约翰·奈(中译本,2003)认为那些有能力从社会上其他人或集团索取租金
的个人或集团总是从最广泛意义上去最大化自己的收入,公民选用的生产方式和
制度不应影响其榨取租金的能力。统治者考虑控制和榨取租金的方便,而并不是
社会的最优选择。国家除了建立产权的直接成本外,统治者在建立一套可靠的制
度时,必须放弃某些控制或权力,建立产权的收入必须能够补偿长期的控制损失。
利益集团不仅会改变产权变革的方向,也可能拖延产权制度的变革,使一个
社会长期陷于非效率制度均衡中。Gerard Roland(2002)认为,改革的进行要
放松四条政治约束:(I)建立一揽子方案补偿受损者;(2)局部改革减少反对:
(3)建立制度使补偿转移更加可信;(4)等待现状恶化使改革更具吸引力。制
度非中性意味着同一制度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效用。有人获益有人受损,受损的
利益集团得不到补偿就可能成为改革的阻力。只有当改革的收益足够大,或固守
现状会威胁到政府的统治的合法性时,这种有效的产权才是可能的。
在制度变迁周期的不同阶段利益集团所起的作用不同的(程虹,2000)。在
制度处于僵滞阶段时,独占型利益集团基于自然垄断和不对称信息推动政府实行
管制,最终成为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保护既得利益的制度安排。在制度创新阶
段,通过与独占集团的“产权台资”形成了产权的过渡状态。其特征是权利边界
模糊,降低了产权制度创新的成本。制度均衡是各利益集团利益分享的结果。
最后,必须承认我国也存在着利益集团。改革开放前不承认,原因是:1、
传统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价值观是集体主义的,2、以等
级制为特征的传统型统治,仅存在自在的利益集团,分配由等级决定,利益冲突
少(皖河,2002)。改革开放后,承认不同的利益主体,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
业,培育出多元的利益主体,利益的实现依赖于自身。我国的利益集团,皖河
(2002)把它分三类:一是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即权力集团强势,执政党和政
府组织控制着整个社会中最重要的和最大量的资源。二是新兴资本集团与知识集
团,地位持续上升。三是劳动集团地位的持续下降。他认为利益冲突会激烈,一
是由外围到中心的改革决定了最有价值的交易资源的重新配置放到了后期,二是
改革的深入可供重新分配的资源减少,抢夺最后的蛋糕。他分析了利益集团对分
配上的后果的影响,并且影响到我们政治的合法性的存在。并没有分析在制度变
迁中各利益集团的作用。
转型经济在产权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利益集团是多样化的。中央政府、地方
政府及其官员在制度变迁中处于强势地位,属于制度的供给者,随着地方分权,
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地位逐步上升(杨瑞龙,1998)。在经济转型国家,改
革政府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是改革的逻辑起点。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在改革中
的角色重新定位,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导致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不断重复博
弈。地方政府具有“经济人”的特点,一方面追求效用最大化,另一方面又具有
有限理性。地方政府作为强大的利益集团,是制度创新的内生的力量。地方政府
具有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的双重人格,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
变迁的统一体。
由于政府作为一个利益集团对产权变革的影响是双重的,本文将要讨论政府
在哪些条件下,政府才能使产权制度向着有效的方向进行变革。
三、寻租、政府被控与有效产权制度的形成
“寻租”最早由克鲁格(1974)提出,塔洛克(1994)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寻
租理论。布坎南也认为,当制度从有秩序的市场转向直接政治分配的几乎混乱的
状态时候,就会出现寻租,寻租就是“那些本当可以用于价值生产活动的资源被
用于只不过是为了决定分配结果的竞争。”从总体上看没有配置价值,只是资源
浪费。寻租总是和特权、垄断、和管制联系在一起的。程虹(2001)认为制度之
所以陷入僵滞状态,实际上是利益集团寻租而产生的“零和博弈”状态。利益集
团还利用寻租带来的收益,与政府结成联盟,对企图创新的集团进行压制,只有
在寻租集团导致了经济停滞,不能提供新增收益甚至原有收益开始下降时,利益
集团才开始松动,产生了制度创新的可能。
寻租的主要形式是借助政府获利,其途径有:一是从政府获得货币补贴,这
种形式普遍但不重要;二是借助政府管制阻止进入;三是依靠国家立法寻求集团
利益的实现(张宇燕,1994)。官僚利益集团也亲自参与设租与寻租的过程,其
租金的来源与实现途径:一是用合法权力制造租金,现实的或潜在的获利机会被
垄断,人为地维持低价带来短缺,提高了自身的稀缺性。二是官员们的亲属直接
从事受到自己保护的经营活动。三是凭借立法过程影响满足自身利益。
邓宏图(2003)分析了历史上的官商,认为官商勾结不可避免。商人有动机
购买权力,官员也有强烈的动机应运各种成文的法律规则策略性地和商人进行交
易。因为封建社会政策缺乏一贯性,商人为获得从事商业活动和占有土地的“保
护权”,不得不提供足够多的贿赂。由此也能理解我国模糊产权的产生,是以“行
政效率”换取“经济效率”,为使产权得到保护,不得不寻求与政府分享控制权。
从政治经济学的视点来看,转型的主要障碍是被国家“攫取之手”所指导,
歧视讨价还价能力差的企业以最大化官僚政客和私人利益。腐败主要有三种:国
家俘获、施加影响和行政性腐败(Joel S.Hellman,Geraint Jones,Daniel
Kaufmann,2000)。
“政府被控”也称政府俘获(state capture),也是国家整体腐败的形式,
赫尔曼和考夫曼(2002)年给出的定义是“企业通过向公职人员提供非法的个人
所得税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国家法律、政策和规章的企图。”政府被少数利益集团
控制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企业或者私人利益代理者能够通过贿赂政府官员对
决策过程产生影响;二是这种影响力集中在非常小部分企业手中。如果对政府机
构影响能力在所有代理者之间广泛均匀分布,寻租行为就可能与资源的有效配置
相一致。如果政府被少数集团控制,政策扭曲就与寻租行为相一致。受制于少数
既得利益集团的政府,一般不会采取积极的措施推动改善治理质量的改革。因为
治理质量的提高和改善,将会减少政策的扭曲,并限制既得利益集团私利的攫取
(乔尔·赫尔曼,马克·施克曼:2002)。
俘获者企业不仅是销售额的增长,还体现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如对产权的
保护。他们可以克服法律条文的基本不足,以向国家“点菜”的方式购买对其产
权的个人化保护。政客和官僚因为可以将保护产权的公共产品出售给个体企业获
取私利,没有向公众普遍提供这些公共品的积极性。政府俘获具有很强的外部性,
俘获者的利益进入了法律框架,利用和公共官员的关系建立进入障碍,加强了对
竞争对手的产权限制。在高俘获经济中,更经常看到的是权利保障的下降,俘获
公司的支付使使用国家权利保障个人化,对大多数公司而言权利的保障是恶化
的。在俘获经济中,许多动态的新企业有动机卷入俘获,进一步削弱了国家加强
产权和契约保护的承诺,后来者加强俘获努力,由此形成了“恶性循环”(Vicious
Circle),动摇了经济增长的基础,延长了改革的进程。
在转型国家由于寻租和各种掠夺,成为产生法律规则的障碍。政治环境是公
共物品,无法律规则的状态下,资产具有公共资源的特征,未来将建立产权的预
期会加剧今天的掠夺。Karla Hoff和Joseph Sstiglitz(2002)通过模型说明法
律规则的障碍与初始条件、公民品性和政府政策有关。比如资本自由化,在缺乏
法律规则时,人们有较强的激励采取措施保护其资产防止被国家和黑手党所侵
吞,自由化便是防止掠夺的技术,资本转移到国外。由此,国内对法律规则的需
求会更小。所以,从动态来看,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导致个人采取某种经济策略,
给定这些策略,又不会支持法律规则对产权保护的改善。
寻租和俘获在对产权保护构成破坏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对于新制度的需求也
在增长。当新的利益出现的时候,新利益代表者也会俘获政府,会通过行贿寻求
政府的保护,要求政府承认其制度创新。当官员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致的时候
便会产生新的有利于社会制度的创新。寻租提高了制度创新的成本,或者使制度
较长的时间里处于非均衡状态。
第三节文献的简要评述
对国家与产权问题的关注主要是西方学者,这也是新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
内容。总结对国家(政府)的不同观点,政府作为政治供给者有四种模型,从乐
观到愤世嫉俗,从仙女到女巫:一是仙女模型(good fairy model),解决市场
不能和不愿解决的问题;二是半仙女模型(semigood fairy model)帕累托改善
的意义上,效率会得到提高,但分配的效应也许不尽如人意;三是不确定世界模
型,集体行动可能会降低效率,但是由于不确定性和不完全信息,主观上想生产
出有效率的产出,但环境和有限的知识可能会阻止这些想法的实现;四是女巫模
型,供给者可能会促成任何有助于他们保住或获得官位的事情。通常会引起效率
的下降,他们以效率为代价,提出再分配方案以争夺选票(乔·B·史蒂文斯,
1999)。国家既不是一个美丽善良的“仙女”,也不是凶狠恶毒的“女巫”,它是
善与恶的混合体。在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中,尤其是公共选择学派,其前提性假设
都是政府及其代理人都是自私的经济人,其目标追求以经济利益为主。实际上,
活跃在政治市场上的主体与经济市场上的主体其目标追求及追求的手段不可能
完全相同,否则也就没有把这两个市场区分开来的必要,两个市场的道德要求和
道德义务也不尽相同,即制度约束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上是不同的,即使同样
是经济人,他也不得不转动“道德齿轮”,完全的理性的经济人假定只能是一个
近似,并不足以涵盖国家及其代理人丰富的内涵。
政府作为利益集团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的直接追求在
很多情况下截然不同的,经济市场追求物质利益;政治市场的直接追求的是目的
性利益与参与利益。目的性利益是一种与意识形态目标或价值导向目标相关的无
形报酬;参与利益,它与社会对参与实现目标或结果的工作过程给予的奖励有关。
政治市场直接追求物质利益的情况是极为少见的,政治道德往往也不赞同这种不
讲政治责任的行为,所以,政治市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往往是隐藏在冠冕堂皇的
“公共利益”理由背后。一个政府及其代理人的最高目的首要的是维持其政权的
稳定和可持续性,而这种稳定有时可能牺牲政权集团中个别子集团的利益以达到
维持社会稳定的目的,稳定是统治集团的最高利益。从长期来看,为了稳定,国
家也会建立一种能使社会福利水平有所提高的产权制度;但从短期来看,为了维
持其统治的稳定,可能会牺牲效率,维持一种无效的产权制度。因此,政府在建
构产权制度的过程中,并不是单纯考虑经济利益,而是在巩固政权和经济利益之
间进行权衡。
根据唯物史观的一般原理,马克思主义强调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
量,生产力一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国家的性质决定于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又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马克思也承认是上层建筑对生产关系和生
产力的反作用,国家的性质会影响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状况。但是,新制度经济
学过分强调了国家的决定作用,认为一个社会的产权制度(近似理解为生产关系)
决定于国家的性质,产权制度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公共选择的结果。本
文着重研究国家对产权结构和产权制度影响的反作用过程,对产权制度对国家性
质的影响不是分析的重点,但是,本文认为国家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生产力的
进步和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建立,当国家建立的产权制度是社会利益相悖达到一
定程度,严重阻碍社会的进步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的时候,生产关系就会突破
国家的这一限制,即从长期来看,生产力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有效的产权制度
的建立也是不可改变的历史方向,一个代表着少数集团利益的国家只能延迟有效
产权制度的建立,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历史发展规律。
从现有国内文献来看,从政治方面研究社会主义产权结构变迁的文献较少,
其原因一是对国家性质的认识,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着人民大众的利益,
不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代表着少数资本家集团的利益。我们承认,社会主义国家
和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在具体的运行机制上,仍然存在着委托
代理关系,作为代理人的政府官员,他们制定着政策,决定着制度的结构,他们
也一样有着自己的利益并影响到最终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形成。马克思也并没有
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就能完全消灭统治阶级集团中的个人利益,“每一个力图取得
统治的阶级,如果它的统治就像无产阶级的统治那样,预定要消灭整个旧的社会
形态和一切统治,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
而这是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正因为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
们说来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的利益是
‘异己的’,是‘不依赖’于他们的,也就是说,这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
遍’利益,或者是他们本身应该在这种分离的界限里活动,这种情况也发生在民
主制中。另一方面,这些特殊利益的实际斗争使得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
遍”利益对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
卷,1972,第38、39页)。
二是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中,不承认不同的利益集团的存在。传统认为,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观是集体主义的,
个人应当为社会公共利益做出牺牲。在以等级制为特征的传统型统治情况下,仅
存在自在的利益集团,分配由等级决定,利益冲突少(皖河,2002)。但是,一
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各社会主义国家都存在着一个权力集团,即国家与社会管理
者阶层,他们控制着整个社会中最重要和最大量的资源,这种控制甚至是垄断性
的,完全屏除这种控制中的个人利益,假定这个集团中的每个人都是一心为公、
都是真心建立一种有效率的有利于社会的产权结构也只能是不切实际的空想。正
是由于资源的控制性更加集中,这种情况下建立的产权结构可能是缺乏效率的。
所以,本文研究的也就是这样一个集团在转型国家中对产权制度建立所起到的作
用。
“诺斯悖论”提出和解释,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很少涉及到政府的权力结构
对产权制度的影响。诺斯提出,政府出于对集团利益或财政收入的追求,往往使
制度处于一种低效率的锁定状态,但是他并没有分析以什么力量来对政府追求自
身利益的干亍为倾向加以制约。奥尔森认为,只要政府和公众有“共容利益”就可
以使有效的产权制度得以发生,但正如诺斯所论证的那样,政府内在的目标冲突
是一种经常性的状态,必须有一种权力结构能够对政府自利倾向加以制约。本文
试图通过对公有产权的建立和公有产权转型过程的分析,探讨政府性质和政府权
力配置在产权形成过程中的影响。
1“社会租金”,在布坎南(中译本,2002)的定义中,指的是在国家产生后,个人在有秩
序的结构中得到由君主保证提供的按标准获得的福利,与在无政府主义的丛林中期望获得的
福利的差别,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国家(政府)的生产率。
2早期的冰岛社会是一个通过契约的形式完成了向国家社会的过渡,通过契约形成的社会机
制是破坏晟小的一种方式。夏威夷则是一个复杂的例子,在国家的形成过程中,暴力发挥了
主要作用,在被美国吞并的过程又是一系列契约发生作用的过程。
3毫无疑问.在意识形态的背后都潜藏着集团的狭隘利益。奥尔森(2000)认为,意识形态
只是利益的烟幕而己,苏联的社会主义政策的选择过程中,无不打上了苏联特权集团的印记。
第三章权力与有效的产权制度:产权与政
府关系的理论拓展
产权结构的形成有两种力量,一种是市场的自发演进,另一种是政府的权力
干预。根据科斯定理的要求,只要是市场可以自由地进行交易,且交易成本为零,
就能形成有效率的产权安排。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否定政府对产权安排起有效作用
的理由,在理想的条件下,政府和市场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有时是可以相互替
代的,但是政府的性质和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影响了制度变迁的有效性。第一节
从科斯定理的角度阐明市场交易和国家的产权安排是一种可替代性的制度形成
框架,第二节从产权和国家的演化说明政府的性质影响产权结构的有效性,第三
节从政治科斯定理的角度说明政府权力的配置和权力的交易会影响产权结构的
选择。
第一节政府与市场:有效产权安排可替代性的制度框架
产权制度的构建主要通过两种形式进行,一种是在利益的诱导下,通过讨价
还价,由市场自发地演化出一种有效的产权安排:另一种是由政府等强制力量人
为地建构一种产权安排。stiglitz(1994)认为,这两种产权安排在理想的条件下,
将会达到同样的效率。但实际情况是,完全信息和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在现实中
的条件是不具备的。当市场难以达到效率要求时,国家可以作为一种替代性的制
度框架,但国家干预和有效的产权安排并不是无条件的,不恰当的政府干预反而
会造成政府失败,使产权结构陷入非效率均衡。
一、产权的市场安排及其局限性
1、市场安排产权的理论基础:科斯定理
科斯(1960)比较明确地提出了只要交易成本为零,市场可以在没有政府干
预的情况下,自发地解决外部性问题,这个思想被斯蒂格勒(Stigler,1961)称为
“科斯定理”。科斯定理被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最基础的理论,但是它却没有一
个统一的、规范的表达方式。最为常见的科斯定理的一种表达,即“科斯权利中
性定理”,只要产权清晰,交易费用为零,权利的初始配置与资源的配置效率最
终结果无关。或者表述为“只要产权清晰,资源配置将达到最优状态
(Dahlman,1993,P:47)”。
Farrell(1987,P.115)提出的三个版本的科斯定理:(1)强科斯定理,即自由契
约导致产出的最优化;(2)最优科斯定理,在产权清晰的条件下,自由契约满足
帕累托最优条件;(3)次优科斯定理:在不满足帕累托条件的各种资源配置方式
中,在有私人信息的条件下,私人交易将导致资源的相对最优配置。
科斯定理从提出就遭到了人们众多的质疑。萨缪尔森针对科斯定理曾辩论道:
“对策论没有一条定理可以证明,‘看不见的手’会把两个或多个谈判者引导到
帕累托效率水平”。他认为,人们忽视了机会主义行为和不对称信息的作用,当
此二因素存在时,即使交易费用为零,也可能出现谈判破裂或各自采取行动而无
法实现科斯定理所预期的资源最优配置状态。
2、科斯定理的局限性:财富效应的缺失
人们科斯定理的质疑还来自于理论自身的不完善:一是零交易成本的标准是
什么。在各种文献中,这种标准有信息经济学的完全信息、福利经济学的完全竞
争、新政治经济学的完全分权体系,还有交易费用经济学中的非机会主义的行为
方式。标准的多样性必然带来理论认识上的差异。二是有效的产权结构判断标准
是什么,科斯是以客观产值最大化来分析权利分配的效率的,斯蒂格勒认为是帕
累托最优状态,布坎南则把一致同意作为判断制度是否有效的标准。这也是科斯
定理无法回答的问题。科斯定理中最致命的缺陷是没有考虑到产权谈判过程中的
财富效应。
科斯定理始终把效率的考虑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作为科斯定
理的引申的波斯纳规范定理更明确的给出权利安排应遵循的准则。“如果市场交
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最珍视它们的人。”(波斯纳,中译本,
1997,第20页)但科斯中性定理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它没有考虑权利的初始配置
对人们财富的影响,如果收入弹性是有区别的,需求模式因而均衡价格和产出将
会和另一种产权分配不同。
德姆塞茨(中译本,1999)认为“他(科斯)简单地将相互作用的双方视为
生产者,而不是消费者。他所讨论的是在生产者逻辑下的农民、牧民或铁路的所
有者。由于他没有考虑到生产者财富的改变对于消费模式是重要的,因此视相应
物品的需求不受作为生产者的农民与牧民之间财富再分配的影响,这内含着由第
三方对这些物品的消费不包括有费用的相互作用。”米献炜(2002)曾试图对科
斯定理的收入效应进行简单的数学推导,他得出结论,“一旦加入收入效应将是
产权的价值确定变迁异常复杂,甚至难以用语言表达。如果考虑了收入效应,双
方产权的相对价值不但决定了双方的生产行为,同时依赖于双方的消费行为。”
埃格特森指出:“根据科斯定理最有力的解释,假定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的
重新分配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是,这只是在以下严格条件下才是真实的:所
有的企业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都不受财务限制,均小到不会影响相对价
格,将产权分配给个人,(无财富效应)”(Eggertsson,1990,P95)。微观和宏观经
济学体系都是建立在收入和财富变化的基础之上的。在微观经济学中,个人收入
的改变引起了需求模式的改变,个人效用函数随之也发生变化。在凯恩斯体系中,
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变化将改变边际消费系数及固定消费量,从而使均衡点移动,
最终影响社会的产出总量。
在实际经济中,产权结构的变动不仅影响产出,还对财富的分配和相对价格
有重大影响。由于产权制度的改变,生产率得到了提高,生产可能性曲线即向
外移动到P,P。,无疑,这种制度变化是有效率的,如图2—1。但是效率的提高并
不能说明这种产权结构的改变就必然意味着社会整体福利的改善。
q2
pl
p
P P1
图2.1 产权变动的收益与社会福利
在原产权制度下,国民经济的均衡点停留在A点,在此有社会无差异曲线一,,
从A。NA:和A,可以看作是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善。假定新产权结构将生产可能
性曲线外移,新的均衡点为C,C并不代表着比A更高的社会福利水平。也就是
说,产权结构的调整提高了国民经济的生产能力但是却降低了社会福利。B点代
表着比A更高福利水平,如果受益者能够给受损者以补偿,整个经济就可能跨
过c点而转移到B点。但高昂的交易成本会阻碍受益者与受损者之间的这种契
约的形成。
根据科斯定理,产权明晰提高了经济效率,但这是在完全忽略收入效应的前
提下得出的结果。不公平的初始权利的配置,一方面是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却
有可能是以牺牲社会的公平和整体福利的改进为代价的。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生
产积累曾指出,整个社会一极是工人阶级贫困的积累,另一极资产阶级财富的积
累。当这种社会的贫富分化超过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能容纳的限度时,资本主义
的外壳就要炸毁了。Keefer和Nhack(200∞指出,社会的两极分化降低了产权和
契约权利的保障,最终损害经济增长。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增长主要有以下几个途
径:不平等降低了信贷市场的可进入性;降低了中产阶级的消费水平,限制了制
造业的规模经济;提高了政治暴力;最重要的是它会使产权更少的保障。
那么,社会的不公正的社会分配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最终影响到社会的绩效
呢?假定一个社会有两个集团,一个产权改革中获益,另一个则受损,其制度偏
好不同,这种制度偏好的差异越大,另一集团的利益的不确定性越大。这种不确
定性和利益的分化通过三条途径影响经济绩效:一是利益分化使固执己见或不同
意集体决策的收益增大,阻碍制度共识的形成:二是使政府在法律基础设施投资
不足。执政集团投资于法律等基础设施提高了下一期的收入,不能当选的可能性
越大,从加强第二期收中受益的可能性就越小。两个集团制度偏好分离越大,另
一集团执政时越可能以第一个集团反对的方式建立新的制度结构。所以,利益分
化和不稳定性越高,第一期立法体系上的支出就会越少。三是由于两极分化带来
的不确定性,当前掠夺提高了政府收入,但它是以第二期收入为代价的。当与现
政府制度偏好不同的一个团体被期望在下一期上台时,掠夺的可能性就更大。
政府保护财产和契约的成本依赖于“合法性”或社会对那些权利的接受程度。
利益分化降低了财产与契约权利的合法性特征。当合法性或普遍接受性低时,明
确的、成本高昂的政府实施产权保障的活动就更加必要。一旦财产与契约权利无
保障,企业就会改变其生产和投资策略以消除风险,如采取低效率的生产过程,
因为固定资产更宜被政策低估或剥夺;他们放弃需求较高的产品生产,因为这需
要运用资本性资产生产:他们也可能压缩生产和投资规模。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仅仅鼓吹效率是不够的,分配公正对经济行为也有着
不可估量的影响。因为任何自利的个体都不会甘受经济损失。动态地看,分配不
公肯定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即使交易成本为零)。换言之,随机性权利安排不仅从
法学角度看令人难以接受,即使纯粹从经济学角度看也未必能尽如人意。这正是
很多人直觉地反对第一科斯定理的重要原因。
二、政府:市场的可替代性制度框架
我们在讨论科斯定理对资源配置作用的时候,通常忽略了政府改变产权结构
的成本和政府在形成产权结构中的作用。科斯定理强调有效的产权结构是在一个
理想的条件下形成的:完全竞争、无收入效应、交易成本为零、产生或受外部性
影响的私人团体问的自愿谈判协议。但是,合作是有成本的,有诸多因素会阻碍
合作的顺利进行。17世纪的著名哲学家霍布斯认为,即使不存在什么严重的谈
判障碍,人们也没有充分的理性在分享合作剩余的问题上达成一致协议,人们会
在利益问题反复纠缠,除非有一个强有力的第三方强迫他们同意,否则合作的障
碍将很难克服。要克服合作的障碍,减少合作失败的福利损失,建立法律以使私
人协议失败造成的损害最小,这就是“霍布斯规范定理”。这一定理强调国家对
产权结构的介入,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阻止强制性的胁迫,并将意见不一致所造
成的损失最小化。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科斯定理是否定政府对产权的干预,实际上,在很大程
度上这是一种误解。Felder(2001)完整地揭示了科斯定理的含义。他提出了三
个层次科斯定理,在他的阐述中,涉及到对国家在产权界定过程中的作用认识,
而且在对科斯定理的阐述中,可以看到一个隐含的政策框架,这是诸种科斯定理
的表述中所没有的。
第一科斯定理: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分配是不重要的。因为
任意的权利分配可以无成本的校正。无交易成本,可交易权利的初始分配不影响
最终配置或社会福利。由这个定理我们可以推知,政府只要能够通过清晰、彻底
的分配产权给一方或另外一方,并允许权利交换,就可以有效解决外部性问题。
从交易成本为零的科斯世界,他又提出了正交易成本情况下的第二科斯定
理:如果交易成本为正,最初的可交易权利的分配影响了最终的权利配置,也可
能影响了社会福利总量。因此权利的最初分配是非常重要的,而这个权利本身需
要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障。他提出两条推论:(1)在全部权利赋予一方的权利
配置中,政府应当选择最终能带来最大社会福利的一方或最小可能福利损失的一
方;(2)一旦给出了初始的权利分配,双方当事人就有通过交易改善福利的空间。
但是因为正的交易成本,交易是有代价地,至多可能消除一部分初始权利配置的
福利损失。
第三科斯定理:如果存在正的交易成本,政府明智的权利分配收益将超过通
过交换可能得到的改善。它的前提假定是政府恰当地低成本地比较了权利分配的
福利效应,也假定政府至少能以公正、公平的原则行事。第三科斯定理的实质是
公正的初始产权分配可以使校正性的交易需求减少,政府可能比私人通过交换的
权利更有效地分配权利。
波斯纳(中译本,1997)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也提出:当交易成
本很低时,习惯法主张将资源所有权的分配留给市场决定;当交易成本很高时,
习惯法倾向由政府干预来处理这种分配。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图来简单分析政府对市场的可替代性。图2-2表示了一个
只有A和B的两人居住的世界,他们共同消费商品x。A抽烟的造成的污染损
害了B的效用。A抽烟的边际效用递减。初始分配为盖。和盖。,J.和,。分别代
表两人各自的无差异曲线。A抽烟为正效用,对B则为负效用,二者无差异曲
线变化方向相反,二人曲线的切点联结起来构成契约线,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
么,双方的最终结果必然落在这条契约线上。
假定B享有无污染环境的权利,A必须向B购买抽烟的权利,如果交易成本
大于潜在的交易收益,这时成本是禁止性的,均衡的结果是F点,等于初始的分
配,不会有污染。当交易成本很低时,双方就可能进行交换,抽烟价格给定,买
卖行为将从F点移向位于契约曲线上的P点,双方无差异曲线都移向较高的位
置。反之,假定A享有自由抽烟的权利,A为实现效用最大化,他将持续抽烟
直到边际效用为零,即从图中的F点上升到S点。当交易成本很高时,S点就是
均衡结果。当权利可以交换并且值得交换时,均衡就从S点移到了S·点。


H.
\I巩S\ 抽烟的价格焚气//
\J《
合成商品X
图2.2产权分配与经济结果盒状图
由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低时,相互交换带来好处,符
合科斯定理,即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产权清晰,产权的效率与权利的初始配置
无关,都会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在这个图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即使交易
成本为零,不同的初始产权配置也会带来完全不同的均衡。当交易成本为零时,
A拥有污染的权利,均衡点为S·点,相反,B拥有清洁环境的权利的时候,则
在P点均衡。
假如政府将清洁空气的权利授予B,初期的分配点为F;如果授予A的话,
则会出现s点的结果。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初始的权利配置都可以达到同样的效
率(帕累托最优),到达均衡点s+或F·。但是交易成本为零只是理想的世界,
有时,交易成本是禁止性的,较高的交易成本也排除了自愿契约协议。在这种情
况下,政府就会运用其影响资源配置的能力来设计一种权利结构。政府可以直接
将均衡点限制在z点,z点和s·、Fl点一样,都是帕累托意义上的效率。但是
这样一种权利配置是偏惠B的。这也说明,政府不仅有可能将产权配置达到均
衡,使之落在契约曲线上,而且还可以克服市场自发谈判带来的财富效应的负面
影响。
三、产权初始配置中的政府失灵
科斯(Coase,1970)也承认政府在产权结构中扮演了基本的不可或缺的角色,
其作用体现在资本主义制度体系内,建立产权的法律基础和推动市场运转的契约
过程中。权利应当用于最有价值的用途,当市场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平稳运转产生
这一结果时,需要政府的介入。科斯的一个中心论点是交易成本是平稳运转的主
要障碍,阻碍了资源向最有价值用途的转移。“事实是,当我们从市场良性运转
的形势转移时,没有轻易地决定公共政策应当是什么的方法。即使市场表现很糟
糕,也许仍然比其他替代政策还要好一点。另一方面,直接的政府管制可能是恰
当的反应”(Coase,1970,lop.38)。问题是当还有其他方法解决问题时,人们过高
估计了政府管制的好处。科斯的第一选择永远是市场,他的一般性的表述是“让
个人自主做决定,先分权,看看会出现什么情况”(Coase,1968)。
有人认为科斯忽视政府的作用,过分强调市场的交易,这是出于意识形态的
考虑。Samuels和Medema(1998)认为科斯的态度似乎更应该从对政府的改善
市场运行的无能认识中推导出来的,即使市场绩效也比较差。第一,科斯相信政
府承受的政治压力经常会导致和社会利益背道而驰的管制。第二,政府没有充分
的信息来执行提高市场运行绩效的政策,即使这个政策在充分信息下绝对的正
确。第三,与这些政策相联系的成本可能超过收益结果变得更糟糕,政府缺乏市
场提供的成本与收益的精确的货币度量。按科斯的意见,管制已经普遍地形势恶
化,政府规模如此庞大,已达到负的边际生产率的状态(Coase,1977)。
从理论上说,政府和市场交易一样有效,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政府
有效的产权安排必须是有条件的,政府能够有效配置权利其隐含的前提是:(1)
政府拥有所有有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信息,包括其偏好和效用函数;(2)权利相
关人在表达自己的偏好中不存在机会主义的策略行为;(3)全社会利益一体化,
不存在相互分离的利益主体和不同的价值判断。这几个前提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
具备的。
首先,政府具有完全信息是不可能的。哈耶克在“知识在社会中的作用”一
文谈到,“假设我们拥有所有相关的信息,假设我们能从一个己知的偏好体系出
发,又假设我们掌握有关可资使用的手段或资源的全部知识,所剩下的就纯粹是
一个逻辑问题。”或者说,“(如果我们假设完全信息,那么完全竞争、完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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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计划就没有效率的差别)。所以,在这三种制度中,哪一种效率更高,主要
取决于我们可望在哪一种制度下能够更为充分地利用现有的知识。”(哈耶克,中
译本,2003,第116、119页)。完全信息的不可获得性,主要是由于高昂的信息
成本、人们行为中的机会主义倾向和未来世界的不确定性等,而且政府也没有激
励去努力获得足够多的信息。
其次,从政府自身的性质来看,其内在的特征也限制了有效产权的形成。一
是统治者偏好及其多元性可能会形成无效或低效率产权。统治者偏好是其所得租
金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等因素在内的多元函数。然而有效率的产权结构可能
并不利于统治者个人财富最大化,而有利于统治者获取最大化收入的产权安排又
往往是缺乏效率的。近代西班牙历史上国王对于羊主团规定的垄断性特权和土地
政策就属此例。国家的最大特征在于暴力和强制,它并没有市场的激励和约束机
制。如果政府将产权集中,建立公有制,毫无疑问,政府的目标将成为产权结构
的首要目标,效率只有在威胁在政府统治安全时,才会引起政府的关注。
再次,不同集团的利益冲突也会影响产权效率。制度变迁常常引起随社会财
富、收入和政治权力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重新分配。如果某些主体因这一变迁
而受到损失,他们将明确反对这一变迁。而如果某一集团足够强大的话,它将推
进那些有利于本集团的新制度安排,尽管这一变迁将损害其他集团的利益,影响
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包括产权在内的各种制度安排并不完全取决于效率原则,
还受相关利益集团规模、地位及与政府的关系的制约。
最后,政府官僚体制效率也影响到有效产权结构的形成。统治者的目标需要
其代理人去实现,但统治者的效用函数和作为代理人官僚的效用函数并不一致,
从而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官僚集团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寻租活动会侵犯产
权主体的利益,降低生产性投入和社会产出,降低产权的效率。同时,官僚机构
过分臃肿还会影响制度运行效率,增加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
费,从而也形成无效率的产权。
第二节政府权力与有效产权形成机制:政治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说明了明晰的产权对效率的重要性,理性的人总是被假设会采纳或
修改产权以减少共有资源的损失,降低租金耗散。如果现有的权力结构限制或阻
碍了对相对价格和技术变化做出的反应,产权变革的潜在收益的存在将导致人们
采取更合适的产权安排。但有一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那就是为什么存
在如此多样的产权制度。一些产权安排看来能把资源配置到价值最高的用途上并
能促进经济发展,另一些产权安排则存在着阻碍经济增长的激励,鉴于产权制度
在经济行为中的重要作用,就出现了为什么不利的产权安排会持续存在这一问
题。在资源禀赋相近的社会中,产权制度的不同导致了绩效上的差异。
制度变迁的新古典分析获得相当的进展,承认不合乎社会需要的制度可能会
延续。要更好地理解产权制度的多样性以及与之相伴随的不同的经济绩效水平,
必须考虑财产规则及法律的建立的基础——政治谈判。在分权的体制下,如果将
经济市场的交易逻辑应用于政治范围,我们就可以得到“政治科斯定理”。
产权制度是通过政治过程决定的,产权从本质上看也是一种政治制度。界定
和实施产权都不可避免地包括政府权力的介入。通过国家界定或重新界定财产权
及对产权的保障,减少了“共有资源”的滥用,也激发了人们对投资创造价值的
积极性,在总收益方面有所改善是有可能的。在科斯定理中,外部性可以在产权
确定的情况下通过科斯讨价还价满足效率的要求。但是这个初始的产权配置是给
定的,初始产权如何配置及如何调整,并没有对政治过程给予足够的注意。政治
市场的高交易成本可以解释制度失败。
国家的法律能够对产权初始配置及随后的交易过程施加影响,法律确定了产
权结构,但立法及改变产权结构的政治过程是在科斯定理考虑范围之外的。政府
的运转被看作是一个“黑箱”。要分析正交易费用条件下的资源配置效率问题,
就必须探讨权利的性质,经济效率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决定于权利的初始安
排。要把握经济增长的根源就必须建立一个所有权产生、形成的分析框架,即政
治分析框架。政治科斯定理则希望通过对科斯式的讨价还价的政治交易过程的阐
述来理解产权结构的形成。
一、政治科斯定理与有效产权制度
在人们试图理解阻碍有效制度变迁的政治因素时,人们把对经济市场的交易
的分析引入到政治范围,并提出了政治科斯定理:“给定初始的政治资源的分配,
如投票权、游说权等,在给定的制度框架内,如果不存在政治交易成本,将会达
到最优的制度结果,而且这个结果与政治资源的初始配置无关”(Vira,B.,1997,
PP.770.)。
在制度变迁的新古典理论中,较高的政治交易成本是效率增进型制度变迁的
障碍。如果政治谈判是无成本的,最优的制度将会产生,它与政治资源的初始分
配不相关。诺斯当他写道“如果政治交易成本低,而且政治行为人有精确的模型
来指导,将会产生有效的产权。但是政治市场高的交易成本和行为人主观的理解
更经常地是产生了并不会导向经济增长的产权。”对诺斯来说,政治上的难题是
“使政治市场近似于有效率的经济交换的零交易成本模型”(North,D.,1990,PP.52,
109)。诺斯的结论是,政治活动决定产权制度的形成,如果政治市场的交易费用
为零,最优的制度变迁将必定产生,并且它与政治禀赋的初始配置无关。非效率
的产权制度产生的根源在于政治市场的交易费用过高。
利贝卡普(2000)承认,设计用来降低公共资源浪费的制度安排同时界定了
财富和政治权力的分配。正是分配性结果的冲突阻碍了合乎社会意愿制度变迁。
政治过程是达到制度变迁共识的过程,通过谈判使对有影响的受损者私下支付成
为可能。政治共识可以通过补偿权利界定中的受损者而达到。制度安排中可观察
到的变化可以用政治谈判的性质不同加以解释。利贝卡普分析的政策含义是存在
一种就私下支付进行私人谈判的要求,或者说降低产权制度变迁的政治交易成本
的需求。他将经济中契约自由原则推广到政治领域之中,认为只要允许政治市场
进行充分的交易,即某~产权制度变迁便会在一致同意中获得通过,并且这种通
过是与政治权利的初始安排无关。
布坎南和塔洛克(2000)认为,一致同意的决策规则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
只要存在选票的交易,如私下支付、互投赞成票就可能降低决策的外部成本,从
而达到效率的要求。集体决策的成本包括两部分,一是决策成本,另一个是外部
成本。由于外部成本的存在,政治企业家的净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是不一致的,
即政治的外部性。在此情况下,政府集中的制度供给不是社会最优的。
Parisi(2003)比较全面地论述了政治科斯定理,他认为,按照科斯定理,资
源的最终配置的效率独立于初始的权利分配,描述了基本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市
场的自由交易使之趋向于最佳配置,只有当每个有利可图的交易都得到满足时,
资源才达到了稳定的均衡。政治制度创造了许多隐含的或明确的交易。选票在政
治市场的转移最终会导致有效率的最终的权利配置。任何社会次优的多数意见的
政策都可以由政治市场上多数人和少数人之间的自愿交易而得到改善。他认为,
“在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替代性的决策规则的选择对政策结果没有影响”(Parisi,
E,2003,PEl3)。他由此得出结论:在~定条件下,当交易成本为零时,独裁制
与一致同意、简单多数与复杂多数的决策规则会达到同样的制度结果。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一个社会的产出或社会福利是制度的函数。以Y代表总产
出或消费,代表社会福利水平,那么y;F俾,P),z是经济的、地理的、社会
的或其他直接影响经济产出的向量,P是影响经济绩效的政策和制度向量。P是
在向量x给定的情况下,定义P(·Ix)的能够使产出最大化的产权制度的集合。
因此,最优的制度P;‘Y)∈P(.I z)一Pt(x).政治科斯定理认为有强大的力
量在P(·I盖)中引导社会趋向于P+(x),根本原因是如果一个国家追求的产权结
构P(X)隹P(.fz),那么转向P+僻)∈P(·Ix)将会创造更高的效率。如果这些收
益符合帕累托改进,所有的政治体系都会实施这种改变。如果改变创造的仅是潜
在的帕累托改进,部分收益再分配给受损者或获利者可以游说受损者赞同有益的
改变。根据政治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时候,各种替代性决策规则与产权
制度的最终结果存在着不相关性。如果产权结构可以由一个独裁者做出初始的配
置,所有的个人都可以看作是“少数团体”,如果没有交易障碍,任何社会次优
的政策都会由于其国民与独裁者之间的自愿的讨价还价而消除,直到最后的政策
是普遍有效的。政治科斯定理的所导致的有效的产权制度是通过政治上的科斯式
讨价还价(Coasian Bargaining)实现的。
二、政治谈判:政府推动产权有效变迁的基本作用机制
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是一个政治过程,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集体决策时,
存在着一个类似于经济市场的政治市场,人们在这个政治市场上进行交易,最终
达成制度上的一致。在当代西方世界大多数的法律体系中,选票的批发市场是受
保护的,利益集团允许通过选举捐献来影响政策结果,它也可以通过广告获得更
多的政治支持。但是,在零售水平上的选票买卖则是禁止的。政治学家认为,选
票交易是现实的政治生活的自然的组成部分,他们并没有努力去挑战这个事实。
政治经济学家也是以轻松的态度来对待达成政治一致的隐含的市场,他们以赌马
或做交易来描述选票交易的现象。政治科斯定理认为,只要选民都被允许进入到
对制度结果的讨价还价中去,选票交易就会发生,只要交易成本为零,就能达到
最有效的产权制度。
根据阿罗不可能定理,在一定条件下,不能从个人偏好中得出一致的集体偏
好。不同的表决程序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因为投票结果任意地由次序决定,不能
保证最终的结果能比其他替代性的制度具有更高的收益和社会福利水平。之所以
出现这类的循环问题,是与一人一票的民主制度有关的。在这样的制度中,民主
投票没有表达偏好的强度,它只是在选择性的结果中排序,民主过程在捕捉选民
偏好强度上无能为力,这也是一人一票的副产品。一人一票规则的效应会因为个
人选民不需要承担其投票的机会成本而恶化。无论选民偏好是强或是弱,选民都
会投票赞同他们满意的选择。即使设计的制度允许表达偏好的强度,也不可能做
到,因为缺乏一种机制衡量其偏好的真实强度,个人选民倾向于夸大其偏好,以
使其选票的效用最大化。无数平等的集团获得了政治过程中的平等的话语权,但
是如果对制度偏好的敏感度分布是不对称的,少数人持有强烈偏好,另外一些人
则相对较为冷漠,其投票的结果是没有效率的。
由于选民的制度偏好强度的不同,就存在着讨价还价和选票交易的可能性,
使偏好的强度反映在决策过程中。有了讨价还价和私下支付(side—payments),
一人一票规则为每一位选票交易人提供了初始的禀赋。交易机制将揭示个人偏好
的相对强度。一旦选民有机会交易其选票,他们就面临着投票的机会成本。在没
有选票交易的场合,他将无视其偏好的强度为其满意的选择投下一票。一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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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他们将倾向于将自己感到严重的问题以效用的形式表示出来,他们可以选
择支持偏好程度较低的政策以换取私下支付。这种行为产生了投票的机会成本。
选票交易机会的出现使投票制度能够显示出选民的偏好强度。
一般的讨价还价产生了帕累托最优的政策结果。政治家间的讨价还价会持续
到某个问题上得到一张选票的边际效用等于在另一个问题上放弃一张选票的边
际成本。布坎南、塔洛克(2000)认为,政治行为可以视为泛化的市场行为,政
治制度可以视为市场的延伸,集体决策中交易的框架就像经济物品的交换一样,
通过交易机制,行为人就有机会表达其偏好的强度,即使是不完美和不彻底的。
“允许对一个问题态度明确的人以某种方式补偿态度软弱的人,这甚至也能导致
双方福利的巨大增加,面对这种交易的禁止,则将起到阻碍向概念上的‘社会最
优’平面移动的作用”(布坎南,塔洛克,2000,第146页)。
德尔和韦尔瑟芬(2000)认为,在自愿和无需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通过
谈判和交换的方式实现的社会制度的最优状态。在就产权结构的变革进行谈判的
过程中,谈判模型具有四个特征:一是谈判者或多或少在权力上具有平等的地位;
二是所有公民就产权制度变革中的成本和收益的份额进行谈判;三是个人对产权
制度变革的需求曲线呈下降趋势,意味着在产权变动过程中,当个人分担的成本
较低或收益较高时,他对于产权制度的需求比较强烈:四是在谈判过程中,每一
个谈判者都按帕累托标准行事,即在他自己不受损的情况下,愿意接受他人处境
的改善。
我们借助于制度的供给与需求模型来说明产权的政治谈判过程。开始时,A
(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较为紧密的集团)预期分担成本较低或者潜在的产权变
革收益较大,这时他的需求很大:而B则是制度的受损者,承担了较多的成本,
制度的需求较小。A为了劝说B接受一个较高水平的制度供给,A就会给B支
付一定的补偿。无论A和B合意的制度有多么极端,总有一个中间地带使A和
B的成本与收益达到均衡。一旦A与B达成一致,他们就会以同样的方式与c
谈判,达成全体一致。这一过程不断重复,直至每一个公民均在成本与收益之间
达到个人均衡。这种政治上的谈判说明了政治交易存在的现实性。当然,有一个
问题必须值得注意的是,之所以能达成交易,交易成本这个重要的因素一直是在
我们考虑的范围之外的。
政治上的讨价还价如果达不到社会最优,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政客们之间
的讨价还价可能是不完善的,如果策略性的行为人存在的话,仍能影响结果,但
必定能找到解决方案以消除帕累托改善的障碍。二是如果偏好强度是一样的话,
通过政治上的讨价还价和选票交易也没有剩余。
我们可能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说明集体决策过程。假定一个最简单的情况,
在一个两维政策空间(G,,G:),有三个选民(1,2,3),可以讨价还价和私下
支付以换取其他选民的让步。在图2-1中,选民1、2、3的效用函数都是凹的,
其理想的点分别是A、B、C。图中圆圈代表了各个选民的无差异曲线,它是与
选民理想点A、B、C的等距离的点的集合,表示产生了同样水平的效用。假定
(1)选民政策选择的偏好是凹的;(2)在政策空间中,政策的选择是连续的;
(3)不同选民的无差异曲线的交集足够大。政策空间在G1一G:平面上,三角形
ABC界定了帕累托集:在三角形之外的制度选择都是可以进行帕累托改善的制
度。
al。
G2
图3—1集体决策的最优集
在上图中,在没有可实施的联盟契约的简单多数制度下,可能的政策结果将
会沿着政策三角形的边而发生,它代表着对于所有可行的多数的政策契约曲线。
沿着三角形的边向内部运动,将会使制度的效率得以改善,因为向三角形中心的
移动将会提高非结盟的选民的收益,足可以补偿政策变化对联盟成员所造成的损
失。A、B、C是选民的理想的点,这三点与政策点P·是等距离的。任何从政策
三角形的边向中心点P·的移动都可以提高三个效用曲线的高度,也就是任何向
中心的移动的效用收益都足以补偿效用损失。同样,我们也可以看到,从政策中
心点向任何方向的移动都会产生效用净损失,受损者的损失大于受益者的收益,
违背了卡尔多一希克斯标准。在无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三人就制度进行的谈判将
会持续到将不可能从进一步的交易中获得剩余的时候。谈判均衡产生了可观察到
的几何结果:在一个无摩擦的政治制度下,选票市场趋向于政策三角形的重心。
也就是说,对所有选民而言,如果科斯定理的条件都是现实的,不同的初始的多
数联盟会导致同样的最终的政策结果。无论最初的制度是在三角形的哪条边上,
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最终都会收敛于P+点,最优的制度与最初的多数联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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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投票的规则下,社会多数派组成的联盟优先选择了对他们自己有利的
制度。一开始被多数派抛离的人为了使产权向对少数派有利的方向转变,便可能
贿赂多数派中的所有人,从而换取他们的让步,使产权结构靠近自己理想的点。
新贿赂者就成为扩展的多数联盟中的一部分。如果新政策仍然不是社会最优,仍
然会有更多的选民愿意贿赂契约当事人,使政策接近其理想的点。从微观经济学
理论可知,交易的潜在利益和互惠的好处直到最高的社会价值实现以后才会被耗
尽。在政治环境中,这也预示着没有交易障碍的竞争性的选票市场中,最终的产
权结构将是有效的,达到了社会的一致同意。一旦达到社会最优政策,也就没有
了进一步变动的机会,没有选民或选民团体贿赂他人以改变最终的制度结果。
零交易成本保证了最终的产权结构不依赖于决策规则的选择。在政治环境
下,有着次优制度的初始的多数联盟将有动机使产权结构从多数派契约蓝线移动
到少数派的理想的点,只要多数派和少数派的政治契约允许私下支付而且是可实
旌的。这种交易将会持续到没有进一步交换的利益互惠空间为止。这种讨价还价
的发生与多数派的初始规模和要求无关。
在选票交易中,除最优点以外,都是不稳定的,因为有足够的剩余允许选民
私下支付来换取政策的让步。如果选民间的协议是可实施的,科斯讨价还价就会
继续,直到取得交易的所有收益。一旦最优政策点达到,就没有多数联盟能收购
别人的选票改变政策结果。讨价还价就产生了帕累托最优和稳定的结果。由于私
下支付和每位选民效用函数的严格凹性,科斯谈判的结果是唯一的。
在政治科斯定理中,其假设的前提是零交易成本,不能解释正交易成本的世
界。在零交易成本的世界中,一致同意的决策规则与独裁达到同样的最终结果,
但在正交易成本的世界中,不同的决策规则不仅有分配性效应(改变一个集团向
另一个集团私下支付的方向),而且还有显著的配置结果(如效率)。哪一个决策
规则将会是更成功的决策规则呢?决策规则是应该一致同意(把取得其它选民同
意的负担加于新政策发起人身上)还是应该把决策的权力授予一人(将贿赂独裁
者的负担向公民转移)呢?Parisi(2003)认为,如果交易成本高,科斯定理的引
申为权利应当以最小化交易障碍的方式分配权利。如果选民的偏好强度严重不对
称,复杂多数或一致同意的要求就是合适的。这也是解释公民权利宪法性保护的
逻辑。在集团规模不相等,执行集体行动的集团效应有着系统性的差别时,政治
讨价还价的负担应当由更有效率的一方承担。
政治科斯定理可适用于就产权制度变迁所进行的政治谈判。无论是一个高度
集权的政府还是一个民主政府,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只要选民可以通过谈
判,对政府所掌握的制度供给的权力进行赎买,就可以达到最有效的产权安排。
但政治科斯定理的致命缺陷在于其非现实性。
政治科斯定理的非现实性
人们对政治科斯定理的批判一般从两个角度展开:一是认为政治权利不可交
易,政治科斯定理完全是虚幻的存在(刘元春,2001)。二是承认现实中确实存
在着政治交易,但由于与政治讨价还价有关的因素,使政治科斯定理难以生效
(Vha,1997;Parisi,2003)。
政治科斯定理把竞争性市场的私人契约分析扩展到政治方面。直接的障碍是
一些人认为政治并不是就私人利益的谈判自利过程,国家的行为、意识形态与社
会伦理背景都对最优的制度产生着重大的影响。运用讨价还价交易的逻辑破坏了
政治过程的属性。特别是,并不是所有的政治行动都是目标搜寻型的,政治参与
过程和它的结果一样有价值。现实政治中,立法机关和政治机构很少像市场一样
运转,政治一市场类比面临三个挑战:一是在政治行动中,存在着广泛的外部性
和搭便车的动机。二是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有太多的人需要谈判,不像传统的经济
市场,政治谈判的成本高昂,甚至是禁止性的。第三个原因是将政治理性化为选
票的市场并没有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同。如果社会承认一些要求权是不可谈判的权
利,讨价还价是不允许的,与能否降低交易成本的问题无关。即使权利可以谈判,
高的交易成本也会保护弱小的集团免于不平等的市场交换。
刘元春(2001)认为政治科斯定理忽视政治活动与经济活动要素内涵的差别。
第一,在经济活动的财富私有本身包含有可转让的权利,但是政治活动中权利的
赋予或天赋人权中的各种政治权利并不包含转让权及经济受益权,不允许转让和
权钱交易。第二,经济活动中理性人的目标是财富最大化,政治活动中,财富并
不是唯一目标,政治权利及政治权利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效用都是政治理性人的
合理性的目标。制度变迁特别基本政治权利框架的变化带来的经济收益在收益者
与受损者之间的交易往往是不可能发生的。政治利益具有不可转让性。政治框架
决定了财产权势分配,政治权利本身就隐含着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的出让也就意
味着其他任何收益的丧失。政治权利特别是基本的国家执政权利意味着经济收益
往往是无穷的。从经济上来补偿政治交易中损失者只是一种政治幼稚病者的幻
想。第三,政治活动交易本身必须在特定的框架中才能进行。政治交易的进行往
往会导致其政治框架的存在基础被侵蚀。一般的政治框架如宪法,都是杜绝权权
交易与权钱交易的。
实际上,政治市场上的交易并不一定表现为权权交易或权钱交易,私下支付
和互投赞成票只是两种典型的形式,在一些立法机构中,存在政治交易是一种普
遍的现象。在民主制度中,普遍享有的投票权使选举人必须通过对投票人利益的
偏惠而争取其选票,选举也可以视为一种政治交易。Weingast(1998)就以实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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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分析了立法中的交换收益,美国国会中委员会互投赞成票的现象。任何一个
社会都不可避免分裂为众多相互竞争的社会集团,产权结构的变革是在一定的制
度空问上,各个集团利益博弈的结果。在各集团力量大致平衡时,制度上的讨价
还价的结果是产生了温和折衷的政策,政策结果达到政策空间的“中心”。当一
个集团力量难以充分动员时,强势利益集团将改变产权结构,使利益向着强势阶
层转移。政治权力分配不平等,使制度变迁中的受损的集团就不能得到充分的补
偿。
政治科斯定理就像传统的科斯定理一样,不仅面临着现实的挑战,从理论上
也有许多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对政治科斯定理的批判回到模型本身,这些因素从
理论上限制了政治科斯定理的有效性。
首先,制度选择往往是不连续的。在政治科斯定理模型中,选民是在一个连
续的政策空间完成交易,选民间的让步也是连续的。现实的政治生活的性质经常
是非连续性的。政策选择经常是“是”或“否”二进制的。非连续性经常是由外
生的制度选择的现实决定的(比如建一座桥还是不建)。选票市场交易的效率结
果在不连续的选择情况下虽然也可能成立,但结果不能被一般化。这是因为不能
保证非连续的政策选择会获得潜在交换的收益。不连续的政策选择可能产生零和
冲突:一方所得为另一方所失。当不连续存在时,科斯讨价还价将可能无法导致
帕累托改善。
其次,集体讨价还价中的搭便车行为可能会导致谈判失败。科斯定理的一个
重要假定是不存在交易成本,无成本的交易要求谈判过程中不存在策略性行为。
这个条件在多党制的投票中是成问题的。两个极端团体间寻求妥协时,个人的策
略性行为的可能性上升了。搭便车问题随选民数量对政策空间维度的比率上升而
恶化。(如两维政策空间中有大量选民是最糟的)。循环问题都要求至少有三个选
民,在二维制度空间中的三方谈判对搭便车和其他形式的策略性行为高度敏感。
在政策空间的任何变动不仅在双方之间产生收益或损失,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
第三方也会受到潜在制度变化的影响。在此条件下,一个选民完成的谈判对另一
选民也潜在地创造了益处,一个选民“购买”的制度变化为另一选民提供了免费
物品。所以在三方谈判中,选民们面临着集体选择的问题。这个问题还会随着选
民的数量上升而恶化。在多方谈判中,这种策略性行为会传染整个谈判过程。集
体行动问题对科斯定理是一个挑战,如果一个个体谈判目标对其他没有参加谈判
的个人产生了好处,也就是谈判产生了正外部性。结果是参加谈判的动机就大大
削弱了。每个人都希望成为搭便车者,希望有别人为公共商品付费。类似于公共
物品的情形,公共利益的谈判只会产生一个次优水平。
最后,政治谈判中会产生代理难题与政治困境。政治科斯定理假定自利的个
人直接采取决策没有民主代表的制度出现,政治市场结果适用于不受代理问题困
扰的直接民主形式。但现实的政治中,大部分集体决策是由政治代表完成的,他
们作为他们所代表的人的代理人出现在政治市场中,进行集体决策和有限数量的
谈判。政治代表经常被严重的代理问题削弱。如果谈判中不产生代理问题,谈判
的结果是最大化选民的效用。如果谈判由自利的代表完成,就有可能偏离最优的
结果。政治代表可能为自己的利益而占有谈判的好处。当谈判由代理人完成时,
其动机与委托人不同,市场机制可能在理想与现实的政治结果问产生差距。代理
人可能会在讨价还价过程中放弃委托人的核心价值。
四、政治科斯定理的政策含义
尽管政治科斯定理具有非现实性,但它仍然可能是个有用的基准,使我们分
析国家的政治决策规则的经济影响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政治科斯定理说明,集体
决策不论是采用一致同意还是独裁还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决策规则,投票的结果是
不变的,政治谈判产生了唯一的制度结果。按照政治科斯定理的假定,交易成本
为零,社会制度取得了稳定的、唯一的均衡,这个制度是一致同意的制度,达到
了帕累托最优。我们没必要对政治市场进行根本的否定,“选票市场使政治制度
运转流畅。在一个好的政治氛围中,产生了更好的结果;在政治失败的环境中,
它可能恶化现有的问题。”(Parisi, 2003,PP.27.)
尽管政治科斯定理考察的是无摩擦的世界,它和现实的政治生活有相当的差
距,但政治科斯定理仍可以成为相关推论的基石,适用于正交易成本的场合。政
治科斯定理使我们认识到正交易成本或者是不完全的政治契约存在,不同的决策
规则有可能产生不同的政策结果。如果政治谈判是可行的,且交易成本是正的,
决策规则的选择应当而且能够最小化社会损害。
政治科斯定理生效隐含着一个前提,那就是人们有着平等的政治权利,即一
人一票,这是形成一个社会有效的产权制度的前提。这种政治权利表明任何强势
集团不能任意地损害他人的利益,这种政治权利无论可否用来交易,它本身都是
对产权制度变革方向的一种制约。如果政治权利完全被剥夺,普通的民众对制度
的形成没有任何发言权和约束,那么在各利益集团制定规则和制度时,首先牺牲
的就是无权参与政治谈判的弱者。这种制度也必然是建立在掠夺基础上,最终必
然丧失效率的制度。
“和谐社会”从2004年起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关键词,政治科斯定理对
于我国实现和谐社会也有其独特的意义。我国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社会
矛盾和冲突不断加剧的趋势,财富占有上的悬殊,带来阶级、阶层之间的不和
谐,甚至尖锐对立。许多社会的公共财富通过“合法”的渠道非法转移和流失,
社会的贫富差距急剧扩大。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权力介入到市场的建设
和产权制度的重构过程中,由于权力资源分配的不平等,许多人无法表达其见
解,从而成为市场中的失败者,新建立的制度往往有利于既得利益阶层,造成
强势阶层与弱势阶层的差距日益扩大。要形成和谐社会,首先要形成适当的政
策和制度,这种政策和制度的形成有赖于一个政治权力分配更加平等的社会,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民主是形成这种制度的良好保障。
从各国的转型历程来看,产权结构的改变是一个政治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群众的利益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受到漠视,国有资产受到寡头的肆意掠夺,政策的
形成取决于管理者(经济精英)与政府官员(政治精英)的政治上的讨价还价结
果。大量的管理者以货币支付的形式购买政策的许可,实现了国有资产的“合法”
占有。之所以并没有出现一个公平有效的产权结构,是与多数人排除在政治市场
的交易范围之外有关的。从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看,职工的利益和作为其
最终所有者——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漠视,导致了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不
仅效率没有实现,而且严重地损害了社会公平。由此可以看出,要建立一种公平、
有效的产权制度其前提是什么能够对自己的利益有一定的发言权,只有这样才能
维护经济上的权利。
第三节政府承诺、决策规则与产权制度的有效性
政治制度对经济影响的理论较早的由诺斯和托马斯(1973)总结的,在政治
经济学家的文献中达成一个共识:政府承诺不干预私人产权是长期内刺激投资和
实现快速经济增长的必要工具。如果产权缺乏可靠保障,将会削弱稳定计划、延
误投资、抑制储蓄,鼓励资本外逃,推动地下经济的增长(Dombush(1991),
Murphy甜a1.(1991))。John Torstensson(94)研究了68个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
发现人均GDP增长率与政府任意攫取私有财产的风险指数有强负相关关系。
David A.Leblang(1994)在106国统计研究的基础上发现产权与增长的关系。产
权保护程度高的国家是产权保护程度低的国家的经济增长的两倍。
很多经济史学家认为,可靠的产权对理解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相对增长率是
极其重要的,除非产权是有效的,否则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都是不可能的(North,
Thomath,1973;North,1981,1990)。诺斯将西方过去500年的成功的经济增长归因
于存在支持经济参与人间的契约日益复杂,政府可靠的承诺范围的扩展
(Noah,1973)。但是,Wcingast(1995)认为经济制度存在一个基本的政治困境:
任何政府强大到足以提供最低程度的符合市场要求的制度——如有保障的产权
体系、公正的司法体系、稳定的货币体系——也就强大到可以掠夺公民的财富。
这也说明政府对产权的可靠性扮演双重的角色,既是可靠性的保障,也是产权可
靠性的最大威胁。当代各国的法律基本上是承认私人产权的存在并应当受到国家
保护,但各国产权的实质保障程度是有重大差别。脆弱的法治、政府违约风险和
官僚任意行为的能力都会动摇产权的安全性。如果法律和政策视为政府对产权予
以保障的承诺,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政府会遵守承诺,不同的决策规则对政府
承诺和产权的保障性有什么影响?
在采取机会主义原则,随机地改变产权规则方面,国家有比较大的潜在优势。
提高政府承诺的可靠性,消除政府任意性的违约,一是提高政府背离承诺对产权
进行剥削与掠夺的代价。政府的承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可以采取“锁定”
(10ck.in)形式,事先公开采取行动改变自己的偏好,限制自己未来行动的自由;
或者采取政府授权形式,创立政治上保持独立的司法制度以提高了政府履行其承
诺的能力。二是在政府本身内部改变其决策规则,以增强对任意性行为的制衡。
一、不同类型的政府与产权保障程度的差异
国家和产权是一个共同的深化过程,产权权利的明确界定和保障是以社会的
法治和民主为前提的,同时,而法治和民主又依赖于产权制度本身以及人们维护
自身产权的努力。在青木昌彦(2001,中译本,第156页)看来,“国家是政治
交换博弈的多重稳定均衡,其中政府和私人间将达成某种秩序⋯⋯国家可认为是
内生性规范秩序的一个方面。”政府和私人的产权博弈影响了国家的类型的形成,
在政府与选民的博弈过程中,面对政府的侵权行为,人们可以有不同的选择,这
些不同选择的结果是形成了掠夺型国家、勾结型国家和民主型国家等类型,这些
类型的政府对产权也会有不同程度的保障。
在温加斯特(1993,1997)的政治交换博弈中,只有政府和个人两类参与人,
个人为效用最大化,要求对私有产权进行保护。政府垄断了暴力手段,可以在一
定条件下提供产权保护。但不受制约的政府也潜在地具有侵犯他人产权的能力,
如征收高额税收、剥夺财产、行业管制、滥发货币等。
假定:在产权的政治博弈中,有两类参与人:政府和两个参与人A或B(可
以是公民或利益集团等)。如果国家是“最小国家”,1即只将作用限定在保护私
有产权方面,花费成本2f,通过向个人征税筹集。每人获得的效用为r。如果政
府超出最小国家的限制而争取增进自身利益(如巩固统治地位、积累财富、膨胀
官僚机构等等)a。这部分政府的额外增加的收益试图向A征收。A、B两人对
政府的侵权行为可分为抵制或默认。
首先就掠夺型政府(predatory government)而言,政府为了实现其最大化利
益,国家往往可以对产权实行歧视性的政策。假定政府准备对A的财产进行征
收,A和B抵制政府的成本都为c。如果A与B合作,政府侵权行为由于导致
一致的反对,这种企图就会失败。如果B不合作,A单独抵制不能凑效,政府
从A攫取财富a。由于政府对产权的安全性构成威胁,因而产生效率损失,假
定值为曲,由A和B均摊。其收益矩阵如下:
B
抵制默认
抵常0 F—c,F—c F—a—c一6,F—b
A
默认F—a—b,r—b—c F—a—b,F—b
当b sC时,即当B抵制政府侵权的成本大于侵权本身导致的效率损失时,B
的最优策略是不合作。A预期到这一点,其最优策略是默认政府的侵权行为,以
避免冲突成本c。因个人无法协调其抵制活动,策略组合{侵权,默认,默认)成
为一次性纳什均衡结果。由于慑于冲突成本,A和B均采取默认态度,由此形
成人们的产权总是暴露在侵权的威胁之中。
其次,勾结型政府(collusive government)往往勾结社会中的某个集团对另
一集团的产权进行剥夺。在上例中,假定b,c,政府侵权的效率损失大于B与
A合作抵制的成本,合作符合B的自身利益。但是,如果b—c ca,政府可能会
向B支付贿赂s,只要b—c s J.ca,B的福利状态就能改进。B放弃与A合作,
A默认政府的侵权行为,B的策略组合{侵权和贿赂,默认,接受贿赂并默认'
成为纳什均衡结果。如果政府为勾结型政府,那么在政府与选民的重复博弈中,
政府和B就会相互勾结共同对A的产权进行剥夺。国家作为制度这种公共产品
的供给者,当它设计的产权安排有利于自身利益而遭到反对时,政府对以补贴等
形式对其中个别受损的利益集团进行补偿。由于其中强有力的反对集团受到政府
的收买,无效制度的反抗力量被政府的分化措施所削弱,从而,一种无效的产权
制度得以实施。
民主型型政府有利于形成稳定而有效的产权安排。在掠夺型政府和勾结型政
府两种状态下,A和B未能就共同抵制政府的侵权行为达成一致,遭受了产权
被剥夺和社会效率损失的后果。如果政府在未来时期以1/2的概率随机的侵犯其
中一人,不抵制的未来损失之和的现值为60+2%l一6),而抵制的现期成本为
C—b。如果个人担心未来政府随机的侵权的造成的损失大于共同抵制的现期成
本,共同抵制的威胁就是可信的。在此条件下,政府也将认识到保护和尊重私人
产权符合其自身利益。这时的国家是民主型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产权侵
权行为就受到选民的约束。如果一个社会由A和B两个大的利益集团组成,每
个集团在界定和保护产权方面,有自己的集团利益,其规模大致相当。在两个利
益集团之间的边界并不是很清晰,一小部分成员随机地从一个集团转向另一个集
团,究竟哪个集团能在选举中获胜是不确定的。如果每届新上台的政府都通过转
移支付和其他手段改变产权规则,为支持者谋利益,就会导致产权安排的周期性
的变动。这种产权的重新安排不利于双方生产和投资的积极性,使成本太高,那
么选民就可能希望产权安排是持续稳定的,一致同意对政府的侵权或更改现行产
权安排的能力施加限制。政府一旦越权,大家则以一致放弃政治支持作为对政府
的惩罚。这样,代议制就成为一种对政府侵权能力进行适当限制的承诺机制。
国家的形成是政治、经济、文化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产权的政治博
弈中,究竟会出现何种均衡,取决于具体的历史条件。比如,在广大的发展中国
家普遍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政府通过从农业部门抽取资源,然后以相机选择的
方式转移给某些工业部门,从而引发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引发经济增长的前提是
政府按竞争性绩效标准挑选重点部门加以补贴或给予优惠条件。如果因为某些工
业部门对国家的贿赂,或政府部门的无能及裙带主义导致该标准不被遵守,这种
国家就变成非效率的勾结型国家。
政府承诺与产权的稳定性
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及政府的政策都是国家对选民的承诺。由于政府所独有
的暴力垄断权力,这种承诺有时是不可实施的,国家可以相机改变原有的产权结
构,而这种改变有时还可以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即使这种改变背离
了宪法,国家也可以通过改变宪法而使违背承诺的产权剥夺行为披上合法的外
衣。在现代国家中,任何统治者都会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但这种宪法和法律约束
取决于宪法与法律改变的难度。当宪法和法律可以任意改变时,承诺则是不可靠
的。
承诺指约束个人的主观愿望以形成他人的信念,它是以行动来表示不遵守承
诺的约束成本将是禁止性的。承诺的可靠性取决于背离承诺后,未来将要承担的
成本。如果对未来的收益无丝毫影响,没有任何的承诺成本,不用任何花费就可
轻松做出承诺,那么承诺是不可信的。理性的行为人几乎不会相信无成本的承诺。
另一个极端是承诺绝对可信,机会主义的行为可以在未来的行为预期中排除。
作为经济活动参与人一方的政府也像个人一样可能会没有信誉,在界定和实
施产权的过程中,既有可能遵守尊重产权的承诺,也可能任意地违约,侵犯他人
的产权或对他人产权疏于保护,任其产权在社会中为违法行为所侵害。政府之所
以违背承诺,可能是由于利益的诱惑,也可能因为法律实施的成本太高而放弃法
律对产权的保护。如果政府经常调整产权界定和产权的实施方式,对产权的侵权
行为不能实施有效的制裁,政府对经济行为人而言就是不可信的。在原社会主义
国家,由于长时间实行抑制私有经济发展的策略,而且也曾经有过没收私有资本
的历史,刺激私人投资就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即使政府采取各种措旌往往仍
然达不到目的,人们不同程度存在着疑惧。在我国,即使私有财产的保障写入到
宪法中去,人们对政府政策的怀疑仍然不能完全打消。现代社会的统治者都面临
着信誉问题,国有化、征税、投资、货币供给和其它措施都会改变的产权的结构,
影响社会的财富的分配和创造。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对私有产权的侵害行为往往
具有合法或保护公众利益的外衣。
对国家而言,承诺的成本就是牺牲灵活性(即为利益放弃承诺)的收益,而
机会主义的违约行为带来的收益对政府总是充满诱惑。从实际来看,法律与政策
具有不完全契约的性质,必然在执行中存在一些漏洞,总是给政府留下了相机抉
择的自由空间。从资本本身的性质来看,也给政府在保护产权的承诺与侵权行为
(也包括对产权保障的消极不作为)之间留下了选择的空间。就短期资本而言,
其供给是没有弹性的,政府总是期望通过及时对供给无弹性的资本及其收益进行
掠夺性征税或直接的征收,在不产生任何扭曲的同时获得额外收入。但长期资本
的供给是可变的,如果人们认识到短期内政府有掠夺的企图,产权得不到保障,
他们就不会进行投资,那么经济的动态路径就不是最优的。所以,从短期来看,
政府有违背承诺,进行侵权和掠夺性征税的激励:从长期来看,最优的事前政策
应当是遵守承诺,严肃地实施法律和政策,产权应当得到切实的保障。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假定,政府也是一个“经济人”,它将在产权保障的承
诺收益与任意性侵权行为的收益之间进行权衡。政府在产权上承诺是有价值的,
如果政府在未来的每一个偶发的事件中都可以自由地在其事后相机做出反应,私
人部门能够预期到这种行为方式的状况下,人们的反应将使最终的经济产出更
差。同样道理,灵活性(或者说随意性)也是有价值的。如果出现了严重的制度
非均衡,政府放弃产权承诺而选择灵活地改变产权实施方式可以带来更高的收入
时,原有的产权体系就将随之瓦解。统治者在承诺与灵活性上的收益的权衡成为
国家是否对的产权结构进行重新安排的标准。
那么政府如何在承诺和灵活性之间进行权衡的呢?我们知道,体制转换是有
成本的,从一种体制转向另一种体制必须承受一次付清的沉没成本,它包括:立
法所需的时间及政治上的努力,建立新的机构和制度来实施新体制,信誉的丧失
等。当制度非均衡严重、灵活性相对于承诺的净优势变得很大,以至于体制转换
能够提供足够的收益率以弥补沉没成本时,产权的承诺就会转向新的产权体制。
承诺与灵活性的转换可以用图3—2说明:横轴表示实际的制度与政府需求的
均衡制度的偏离,任一时点上的产权状况可由曲线上的点来代表。随着对产权制
度外部冲击或内生的变更要求增长,也会影响到制度的均衡。从0到A和从O
到F都表明制度对均衡点O的偏离程度的加大。纵轴表示产权承诺相对于改变
产权制度灵活性的收益。上图中的弧线表示的是在不同程度的制度非均衡情况下
的承诺的净收益。非均衡的绝对值越大,承诺的净收益就越小,背离承诺的收益
就越大。该体制从什么时候由承诺转向灵活性或从灵活性向相反的方向转换呢?
jBf 、,
y c 。
。\/
图3—2承诺与灵活性之问的最优权衡
制度的非均衡
承诺的收益主要来自于信誉资本的价值。在非均衡的程度很小时,承诺将很
有利,而非均衡程度加大时,灵活性将有利。在B点和E点承诺的净收益为0,
表示承诺的收益与采取灵活性的政策背离承诺的收益是相等的。在E点和B点,
承诺的收益与灵活性收益相等,当然也不是过了B和E点就立即放弃承诺,因
为制度转换本身包含着沉没成本。C和D之间总是应当处于事前承诺的制度,A
点以左和F点以右,政策总是保持着不确定性,因为在这时,由于制度严重背离
均衡位置,采取放弃承诺的灵活性的政策的收益太高,以至于承诺本身对政府已
经没有价值。AC和FD则是指出于制度转换的交易成本的原因,不论原来经济
处于何种制度下,该制度都应当继续维持。交易成本的大小制约着从政府承诺到
放弃承诺转而采取灵活性策略的转交的可能性。如果制度变革的成本较高,那么
制度停留在原有状态下的选择区间就越大,即无论是从承诺转向灵活性,还是从
灵活性转向承诺都会因为制度转换的交易成本高而受到阻滞。
在计划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都有很强的动机不断修补其产权体系,主要有
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决策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特殊政策的成本也难以
预见,他们希望随着初始选择的效应日趋明显时可以改变政策。但经常性地制度
改变削弱了政府信誉。第二,在国家的控制能力下降时,官员们希望能够对不断
壮大的体制外的产权力量进行干预,不仅有经济收益而且伴随着更大的政治上的
利益。
国家对产权保障的承诺可靠与否主要取决于政府对收益与成本之间的权衡。
在这个模型中,强调国家是改变产权结构的唯一力量。实际生活中,政府承诺的
改变也有其外部性,影响着经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的选择。尽管在政府采取灵活
性政策的收益的评估中已经隐含了对经济行为人对策的估计,但并没有说明在不
同的政治环境中,政治行为人与经济行为人的策略性的相互作用对产权可靠性的
影响。政府的收益并不是静态的,而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国家在当期背弃承
诺,必将影响到经济行为人的经济行为,产生不同的激励,从而又反过来进一步
影响政府的收益。国家在产权安排上,能否保障产权,实施产权受到决策规则的
束缚。Diermeier等人(1997)认为可靠的产权既不是政府授予的,也不是私人行
为攫取的,它们是有关行为人博弈均衡的结果。博弈均衡意味着如果其它参与人
条件不变,没有任何一方可以通过改变其行为而使自己的利益有所提高。下面将
从博弈论以内生的角度论述产权可靠性。
三、政府决策规则与产权的可靠性
重复博弈一般会导致合作,背离则会导致合作的失败。一般来说,以下情况
可能会出现合作:参与者更有耐心,考虑长远利益:背离行为被发现的时间间隔
和准确程度;通过对最初的背离者进行惩罚而给背离者带来较高的成本等。政府
如果在产权保障方面有良好的信誉,承诺更具有可靠性,肯定会带来更多的私人
投资及与随之而来的经济增长。这种政府承诺及政府承诺的信誉可以看作是另类
有价值的固定资产——建立和维护需要短期成本,破坏性的使用也可以带来短期
收益。如果将来时间足够长,且足够重要,这种短期的收益的诱惑是可以抵制的。
在博弈论框架中,相关的政治与经济行为人相互作用的特别形式塑造了产权
制度的性质,行为人的目标和信念假定对模型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一个政治
家而言,假定他们对保持其职位或者追求短期可支配的经济收入最大化更有兴
趣,而不是追求可持续的政策目标或整体社会绩效的改善。对于经济行为人则假
定其决策将至少部分依赖于他们关于政治环境的预期,潜在投资者将会考虑制度
或政府政策的潜在变化,这些变化包括税率、宏观经济政策及产业政策方面的管
制等,它们都能影响社会的产权结构,进而改变经济行为人的激励结构,影响政
治行为人的收益。
1.简单模型
假定在产权搏弈中只存在政府和生产者两个参与人。生产者的固定投资为C,
C>0,收益为R,R>C;如果不投资,C=0,则收益为0。生产者决定是否投资后,
政府制定税率T,O≤T≤1,税率T在此有广泛的含义,可以看作是投资收入的
产权保障指数,包括所有政府改变净收益的政策及政府政策对企业投资施加的各
种成本,如管制、关税、固定汇率、通货膨胀、没收等。
如果生产者投资,则政府收入为丁·尺,否则政府收入为0。生产者的收益也
相应改变为f1一r)R—C或0。政府有事后改变丁的权力,所以,国内投资者根据
其预期的税率决策,而不是根据政府所宣布的税率。
假定生产者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政治行为人所追求的是任职期限、收入、
效率或自主权最大化。人们也经常假定政府的政策是在效率与分配之间的权衡。
政治行为人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一方面,是一个“经济人”,理性地追求租金
盛大化;另一方面,又服务于其所代表的选民,如社区、地方或国家政党组织,
可能对经济效率和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的提高感兴趣。但是这两个目标存在着一
定的冲突,统治者对个人目标的追求会影响到产权结构和激励机制的安排,政府
就不得不在个人利益最大化与经济绩效之间进行平衡。
我们可以选取税率来揭示这种平衡,它代表了统治集团的分配性利益或租
金,也改变了对生产者的生产与投资激励,并因此影晌了能用于分配的收益数量。
如果政府偏爱的税率太高,成为掠夺性的,生产者不得不压缩其投资规模。为使
模型简化,假定政府就是为了最大化税收收入,税率为1。当然这个假定是不现
实的,但是可以在不改变这种观点的逻辑而将假定放松。
如果行为人是一次性博弈,从理性的视角看,博弈有唯一解:政府税率T=1,
生产者不投资。假定生产者已经投资,为使T最大化,政府设定税率T三1,生产
者利润为一c,不进行投资会使其境况改善,因为在预期中,政府“理性”地剥夺
了生产者的潜在收益。但从多次博弈来看,这种结果不是最优的,因为政府和生
产者都可以通过改变制度安排而获益。如果T<I,生产者投资可以产生正的税收。
但由于政府控制了税率而且能够随时改变,生产者预期在投资后,政府会把税率
定为1,剥夺其潜在的收益,生产者也不会投资。政府可以从可靠的承诺,即从
“自我束缚”中获益。如果政府缺乏自我约束,博弈的均衡就永远是固定在最坏
的结果上。
如果政府能够承诺T<I,那么生产者税后收入的权利0—7’怛是有保证的。
为使之更可信,政府必须承诺尊重这种权利。对产权的可靠性来讲,不同的政治
环境中,产权博弈会得到不同的结果。
2.独裁决策
假定存在独裁政府2,一个单一行为人的政府,政府与生产者重复博弈。政府
有动机尊重生产者的权利,建立好的信誉以鼓励投资,最终使税收最大化。如果
行为人知道重复博弈是有限的N次,结果是从第一期开始就没有投资,也不会
产生税收。为使预期收入最大化,政府将设定税率T<I。经济行为人的决策是建
立在对政治行为的理性预期基础上的,生产者只有预期到政府没有动机剥夺其收
益,投资是安全的,才会进行投资。在有限次重复博弈中,政府没有设定低税率
的动机,生产者永远也不会进行投资。
这种结果之所以发生,因为行为人都知道其行为有一个固定的时间的期限。
我们可以通过考察无限次相互作用来避免这种逆推的逻辑。政府和生产者重复相
互作用,每期过后,产生一个下一期相互作用的积极可能性D,D在不同的环境
中有不同的解释,D代表着博弈继续的可能性。如果政府由独裁者控制,(1-D)
表示被推翻的可能性。如果政府被视为政治制度中的政党领袖,表示政党在下一
期竞选中的失败或被党内竞争对手取代的可能性。一般说来,D代表了行为人在
下一期仍然掌权的可能性。
政府是否值得为短期利益进行掠夺(即T三1),在第一轮取决于均衡策略的
简单的“触发模式”均衡。r’稍低于均衡税率以吸引投资,T’c T+,鼓励投资。
如果T=I,生产者就不会再投资,对政府形成抵制,将资本转移到国外或投资于
地下经济。只要在以前各期生产者投资时,政府尊重生产者产权,生产者就会继
续投资,形成良性循环。如果政府违背了产权承诺,设定税率T=I来剥夺生产
者,生产者永远都不会再进行投资。
政府建立声誉机制是理性的,因为双方参与人一旦发现了一次性博弈的惩罚
路径:T=I,没有投资,就没有人会有动机偏离合作的路径。在惩罚路径上,双
方的收益为0,这是对双方都不利的结果。若T’c T;,双方同时均衡,政府的平
均收益为r’·尺,生产者的收益为(1一T’冰一C,生产者获得税后正收益,政府获得
正收入。这种均衡不是单一映射均衡,政府行为人可能有动机提高短期收益,但
如果违反承诺,就会出现投资者减少投资甚至于不投资的惩罚,因此,行为人将
遵循这一均衡路径。如果长期收益的贴现超过当前收益,如果(1一T’冰一C/>0,
或者T7s¨一L纥一T*,生产者将长期沿着这条路径进行活动。如果T’≥(1一D).
政府也会沿着这条鼓励生产的均衡路径安排活动。
只要生产者确信,税率保持在r7时,就会进行投资。政府是否可期望遵守承
诺取决于z’和D。只有D和r’充分大,不欺骗生产者才是值得的。均衡策略博
弈的预期的政治收益必须是足够高的才能使其遵守承诺。在我们的模型中,这些
收益只取决于均衡税率和政府政治生存的可能性。
如果我们把税率丁’看作是政府的一个决定,不是为了剥夺生产者的所有收
入,作为产权的简单形式,这种权利的可靠性取决于对行为人的策略性激励。如
果D解释为政府直到下一期仍然生存的可能性,产权的可靠性依赖于这个可能
性。如果D s1一T’,政府就不会尊重产权,就会提高税率。生产者预期到政府
60
的剥夺行为,便会减少投资。只有政府的预期收益,也就是说,税收足够高,才
使放弃掠夺是值得的,产权才是可靠的,因为欺骗生产者会有较高的机会成本,
从而使产权更可靠。
3. 多数规则决策
放松单个行为人的政府假定,产权可靠性依赖于典型的多数规则。假设政府
由三个行为人组成,他们都只在一定时期生存,每一个行为人死后都会被新行为
人代替,假定新、老行为人都仅生存三期。
第一期:一个“老年”行为人的最后一期,“中年”行为人还有两期,“年轻”
行为人刚刚进入。假定决策规则是多数规则,行为人仍然要实现税收最大化。如
果政府选择的税率高于r’,生产者就会减少投资以示惩罚。老年行为永远不会赞
同丁ttl,因为这是他生存的最后一期。中年人如果赞同T一1,他最后一期的收益
为0:如果赞同较低的税率,T’立T t,最后一期的收益为”R,这将会给他尊重
生产者投资的激励。老年人投票赞同T一1。如果中年人两期总收益
打懈≥R+0(或T’苫1/2)时,中年人赞同r’;当1/2sT’sT+时,年轻人三期
总收益3T"R≥R,年轻人赞同r’。所以,税率为T’sT·,即投票支持r的总的
预期收益高于无投资时的收益时,中年人和青年人会赞同r。中年行为人决定
了均衡时的税率是不是可维持的。这种结果的关键是如果选择的税率大于或等于
1/2的话,那么当前选民的期望是下一代将仍然保持这个税率。有了这种预期,
他就不会背离规则,因此,创造了有保障的产权的r’可以在均衡时得以维持:政
府将会一直尊重生产者的产权,生产者也会一直进行投资。
上述模型说明1、多数规则的决策比独裁决策使产权更具可持续性;2、投票
者类型的分布很重要。如果三个行为人一样的年纪,那么T’c 1,即有保障的产
权是不可持续的,因为在某些时期行为人在最后的时期多数会赞同T=1。但因
为掠夺性的税率可以预期的,税率的承诺是不可靠的,所有行为人都坚持无效率
的一次性博弈的均衡。也就是说异质的政治行为人使产权变得更加可靠。
关于政府承诺与产权的可靠性并不完全是政府任意地决定的,政府自身的决
策规则及政治与经济行为人之间的策略性地相互作用也影响着政府对产权的保
护。根据不同的决策规则对产权保障的分析,可以看到权力分散的政府相对于权
力集中的政府做出产权保障的承诺更可信。权力集中的情况下,个人占有的权力
比较大,改变产权制度的交易成本相对比较小,改变现有产权安排的可能性就比
较大。
本章小结
能够有效推动经济增长的产权制度,具有四个明显的特征:清晰的产权配置,
较低的转移成本,对侵犯产权行为的可靠防范,产权具有可持续性。政府的权力
结构决定了产权的保障和可持续性,影响着一个国家整体的经济绩效。市场和政
府作为两种替代性的制度安排框架,在理想的条件下,都一样是可以达到最优的
效率要求的。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既存在着市场失灵,也存在着政府失灵。
尽管政府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没有任何人可以完全否定政府的积极作
用。关键是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对政府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加以制约。
根据政治科斯定理,在政治权力可以交易的情况下,是能够达到最优的制度结构
的。但在集权社会中,政治权力因而也包括最大程度的经济权力集中在少数集团
手中,弱势集团没有任何的权利可以交换,最终的制度结构只能是倾向于权力阶
层,因此,政治权力的相对分散对于形成良好的产权结构是必须的,在民主的多
数决策的环境中,产权制度的有效性要优于独裁制度下的产权结构的效率。
1罗伯特·诺齐克的《无政府状态、国家和乌托邦》(1974.年第1版)提出“展小国家”的
概念,即亚当·斯密所说的,国家只是充当资本主义的“守夜人”,其唯一职能是提供合法
的保护。
2在此“独裁政府”是一个中性词,指由高度同质的极少数人组成的集团,极端情况下仅由
一个人对产权制度的变化具有决定权的情况。
第四章政府集权与公有产权安排失灵
资本主义的产权结构包含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社会的巨大分化使人们努
力寻求一种替代性制度安排,从空想社会主义到科学社会主义,人们不懈地进行
理论探索并使之付诸于实践。从俄国建立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开始,人们又努力
探索一条实践中的替代资本主义的道路。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以苏联模式为特
征的东欧各国传统社会主义在80年代末宣告失败,中国也不得不探索新的更加
有效率的新的社会主义模式。本章将要论述的问题是:(1)公有产权理想与现实
的冲突:(2)政府的权力结构与公有产权的低效率之间的内在联系;(3)使公有
产权僵化,难以使之走出非效率制度均衡的原因。
第一节社会主义公有制1:政府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
从苏联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开始后,公有制的产权安排从理论进入到实
践,尤其是在二战期间,苏联公有制所表现出的优势更多使人们对私有制产生了
怀疑。二战后,资本主义的活力被社会主义的文献置之不顾,主流的理论认为,
西方国家所取得的成就依赖于其采取的政策,如广泛的国家干预、大量的公共部
门、国家的管制措施和再分配等,这些政策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因此,我们得出
结论,资本主义要靠社会主义才能得到救赎,要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还需要
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成分。到70年代中后期,形势发生了逆转,经济朝着解除
规制和私有化转变,公共部门的规模和国家干预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判。社会主
义国家经济状况不断恶化,被迫走上市场化和私有化的改革道路。
在传统的公有制条件下,与高度集中的产权结构相适应,各社会主义国家经
济体制具有以下特征:(1)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绝
对垄断地位。(2)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完全否认和排斥市场机制对经济的
调节作用,国家的经济计划就是法律,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各个企业的经营活动都
依靠国家的指令性计划。(3)管理经济以行政方法为主,否认和忽视各种经济杠
杆的作用。(4)重工业优先发展,民用工业发展滞后,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改善
缓慢。具有这些特征的社会主义被称为“古典社会主义”(朱启才,2004)。
传统的公有制作为寄托着人们许多美好理想的产权结构,为什么会逐步地为
人们所抛弃,我们原来理论上的论证为什么并没有成为现实?本节试图通过对公
有制的理论逻辑与实践目标的分析,揭示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安排中所隐
含的公有制目标的非现实性。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的理论逻辑
高度集中的国家安排的产权模式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主
义经济的论述。马克思在《资本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哥达纲领批
判》、《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内在矛盾,并对社会
主义未来的制度模式进行了讨论。在马克思的理论模型中,未来社会具有这样的
特点:(1)社会主义必须比资本主义具有更高的生产率,按社会价值标准配置资
源,从而也更公平;(2)建立全社会所有制,公民在财产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
不能利用生产资料占有他人劳动;(3)由于不同利益主体随着单一的公有制建立
而消亡,市场交换自动消失,商品经济被计划经济取代:(4)阶级消亡,国家的
政治职能消失,整个社会建立成一种自觉的、有计划的、有控制的有序过程。
按照马克思的设想,无产阶级革命将首先在发达国家取得胜利,在无产阶级
取得政权后,实行剥夺剥夺者,建立起来的公有制就只能属于全体成员所有的全
社会所有制。剥夺必须借助于国家政权的力量才能进行,所以,全社会所有制必
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
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
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马恩选
集第一卷,1995年,第293页)。恩格斯认为,国家是一种最终将要消亡的历史
现象,“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名义占有
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 (马恩选集第
3卷,1995年,第631页)。随着国家的消亡,国家所有制将转变为真正的全社
会所有制。
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劳动转化为“直接社会性的”,以直接的方
式满足社会需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是分离的,劳动具有“间
接社会性”,在劳动力的使用和社会需要的满足之间更多地考虑私人盈利。这种
转变,不仅结束了人对人的压迫,而且为合理组织经济活动开辟了道路。通过公
有制实现了人类的解放,既包括政治解放,也包括将人类从未被认识的自然力下
解放出来。
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合理性的想象境界中,假定社会成员的经济
行为基本上改变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纯粹共同的,消除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差
别,经济人和社会人将结合在一起,竞争被分享与合作精神所取代,个人利益和
社会利益充分地结合起来,也意味着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物质和文化两种意义上的
成熟条件联系在一起。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模式是一个高度抽象的而又高度概括的
宏观制度安排,他所描述的社会主义是一个效率与公平最优化的社会,是一个人
人全面解放的自由、民主、公正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产权、权力、利益、地
位等社会最重要的资源都不再具有任何意义。可见,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制
度模式有着极为严格的条件: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人的自私性消亡,不存在个人
的利益,计划者能获得完全的信息而且计划者对信息的处理能力是完全的,即完
全理性。就上述条件来看,社会主义制度的实现所要具备的条件是极为苛刻的,
甚至只能是一种理想的模式,只是为人类的演化提供了一个最优的参照标准。
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存在的条件和现实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也是社会主
义制度模式遭受失败的主要原因:第一,理想化的、道德高尚的“新人”显然是
乌托邦的空想。当革命的热情消退以后,人们逐渐还原理性的“经济人”本色。
第二,现实的社会主义是在不成熟条件下产生的,这种不成熟性也使新的文化难
以产生,而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普遍落后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这些国家更多地保
留了封建社会的特征,社会主义观念建立在封建主义的汪洋大海中。尤其是东欧
的多数政权,完全是战后地缘政治的结果,人们对新的社会主义政权充满着敌意。
第三,政治的多元性被彻底消除,共产党成为唯一的执政党,党成为国有资产的
最终控制人,如果没有政治上的宪法约束保证党的权力为人民所用,那么这种政
治体制与国家所有制的初衷将是背道而驰的。第四,与公有制的产权结构相对应
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当主观的计划在现实中遭到人民的抵制时,国家更多地
求助于强制手段,国有制逐渐偏离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最初理想。现实和理想
之间有巨大的鸿沟,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也可以说从来就没有真正实现过。
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产生以来,西方学者也在就公有制、计划经济等进行着
争论。1902年,帕累托运用他的最优福利方法对社会主义进行了经济论证,结
论是不能断言社会主义经济达不到资源的最优配置。1908年,他的学生巴罗尼
进一步系统论证了社会主义经济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状态所需的条件。他认为,通
过试错法求解均衡方程,使产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就能达到福利最大化。以兰
格(1936)为代表的市场社会主义论证了社会主义经济存在的合理性。市场社会
主义是在政府占有生产资料的同时,又和市场经济一样利用价格机制对资源进行
最优配置。在市场社会主义制定价格的过程中,中央计划人就像是一个瓦尔拉斯
拍卖者,可以通过解n个未知变量的n个方程,求出市场出清的价格。在公有制
的计划经济体制与私有产权条件下的市场机制将会达到同样的效率结果。这就是
所谓的“兰格一勒纳一泰勒定理”(Stiglitz,1994)。该理论认为市场社会主义
具有市场经济的全部优点,而同时摒弃了由于私人财产和财富大量集中带来的缺
陷。
市场社会主义理论上的完美建立在非常完美的假定基础上的:市场完备而且
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如果这两个条件具备,经济效率与经济体制是不相关的。除
了市场社会主义可以出清市场以外,和资本主义相比还具有许多优势:1、国有
产权可以保证更公平的收入分配;2、国家对企业的控制,能够解决外部性问题;
3、因为国有产权决定了企业的定价和企业进入,可以避免垄断。Shleifer和
Vishny(1994)反对市场社会主义,认为一是没有一个政府只关心效率而不在乎
经济姓“社”姓“资”的问题;二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政府追求政治目标的所
导致的效率损失要大于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损害,因为国有产权政府可以更方便
地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干预。
以奥地利学派的冯·米塞斯和哈耶克为代表,最早对社会主义的经济模式提
出了质疑。上个世纪20年代,米塞斯在其论著《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计算》
中提出,由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完全由国家占有,不存在生产资料市
场,进行合理的经济计算是不可能的,因而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30年代
的哈耶克继承并发挥了米塞斯的观点,指出,即使国家所有的制度和计划经济在
理论上存在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可能性,但是,经济计算需要大量的信息,准确
计算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在他看来,市场是一个自发合作秩序的扩展,市场是一
个过程,知识具有分散性,因此,通过人为方法模拟市场是不可能的。尽管在
30年代的论战中,哈耶克为首的奥地利学派处于下风,但是他对社会主义经济
模式的批判却一再被证实,最终被人们所接受。
二、公有产权安排的政府目标与现实绩效
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公有产权,从法权的层次来看,是全社会共同享有同一
财产权。产权客体具有统一和不可分的性质,产权主体之间对财产的权利是平等
的、无差异的。但是在实际的产权安排中,公有资产的代理人常常由国家来担任,
于是全民所有的资产表现为国有产权形式。它具有以下基本属性:(1)产权归属
的惟一性,国家对全社会生产资料拥有无可争议的原始产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
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损害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的权利最终被排除了。(2)产
权经营的代理性。国家主权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由政府代理国家行使国有产权
是其逻辑选择。由于政府是一个科层组织,与政府代理相适应,产权配置遵循等
级规则,先界定决策人在行政系统中的等级位置,然后赋予与此等级相适应的国
有资源配置权。(3)使用权的排他性。没有政府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占用或处
置国有资产均视为非法行为。这也就决定了除国家之外,其他任何个人或团体均
不能对国有资产提出剩余索取权。(4)产权的不可分性和不可转让性。正是在这
样的产权特征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国家从理论上论证了社会主义高尚的经济目标
的可行性,但是,同样是在这个基础上,现实却使这些目标成为虚幻。
1、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政治目标——赶超资本主义的非现实性
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使资本主义陷入前所未有的衰退,上亿人民处于灾
难性的悲惨处境,与资本主义世界形成显明对比的是苏联,经济快速增长,失业
瘟疫被消灭,整个社会一片繁荣景象。由于“社会主义月亮的黑暗面还没有暴露
出来”(布鲁斯,拉斯基,中译本,1998,第23页),社会主义赢得了更多的支
持。
二战结束后,反对殖民剥削和民族压迫的斗争使社会主义在落后国家纷纷取
得革命的胜利,使社会主义更具吸引力的,不是更充分地利用经济潜力,而是摆
脱不发展、贫困和愚昧状态的许诺。所以,革命胜利后压倒一切的目标就是运用
国家力量,消除经济、社会、文化上的落后状态,使之达到“社会主义所要求的”
水平。为了实现赶超目标,保证必要的积累水平和投资结构,就必须由国家来接
管全国大部分物质资本并且资源配置的全过程由国家控制运用。因此,琼·罗宾
逊认为,社会主义不是“超越资本主义而是代替资本主义的一个阶段——种没
有进行过产业革命的国家可以用来仿效产业革命的技术成就的手段,一种在一套
不同的搏弈规则中进行快速积累的手段(转引自布鲁斯,拉斯基,中译本,1998,
第24页)。”
在国家集中了几乎全部的资源以后,各国基本上无一例外地实施了苏联式赶
超战略:l、通过大量投资发动“高速工业化运动”,建设新工业生产能力,实现
快速的工业增长。这种战略使国民经济中积累率迅速上升,它以降低消费份额为
代价。2、实行有选择的、不平衡的增长,把资源集中于重点部门,投资优先于
消费,工业优先于农业,重工业优先于轻工业、生产优先于基础设施。3、最大
限度地使用现有资本、劳动力资源,着眼于短期的产出最大化,对自然资源实行
掠夺性开发,无视成本的计算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对公有产权绩效评价关键是一个标准问题,也就是在追求确定的政治目标的
过程中,政治力量自觉启动和实施的发展过程的成本和收益的界定问题。成功的
标准是公开宣布的政治目标的实现,取得在超级大国的地位或提高国际威望。在
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社会主义国家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增长,1928年以后的
半个世纪里,苏联官方统计年国民收入增长率近9%,包括发生战争的几年。总
体上看,缩小了与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差距,人均产量和经济结构均如此。中国的
社会主义也在短时间内建立了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国际地位得到迅速提高。苏
联式发展战略的初始总目标,比如迅速创建或显著扩展经济的工业基础,特别是
采掘工业、钢铁工业和重型机械制造业,已经大体上达到了。国有产权安排在推
动经济向政治领导人希望的方向发展的意义上,集中的产权是可行的工具。从历
史的纵向比较看,社会主义取得比较明显的成就,但与类似发展水平的国家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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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整体都表现得较为逊色,如西德与东德、捷克斯洛伐克与奥地利、朝鲜
与韩国、中国与东亚资本主义经济体等,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绩效明显落到了新
兴工业化国家后面。
高度集权的社会主义赶超式发展战略很快就暴露出其弊端,显示出其不可持
续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增长的成本高。经济增长的实际耗费都大超出计划估算的数字,从任
何标准看都非常高,投入的密集度高于发达国家和同类发展水平国家。在选取发
展战略方面,各国都放弃了比较优势原则,外贸政策中的进口替代居于主导地位。
无论国家规模和自然禀赋如何,都试图建立起一个尽可能自给自足的、门类齐全
的产业结构。赶超战略最终的结果是事与愿违,林毅夫(2002)认为,为了优先
发展没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欠发达国家往往通过价格、利率、汇率等一系列扭曲
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用行政手段配置资源。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选择了错误
的发展战略,并没有在收入上收敛到发达国家水平,反而扩大了这种差距。
其次,赶超式发展战略对环境产生了广泛的消极后果。当政府强制实现严格
选定的目标时,只要有利于实现目标,就将各种消极的影响置之不理,从而经常
导致对环境的损害。在对公有制的理想的描述中,认为公有产权把互相分离的经
济活动单位一体化为一个社会整体,有可能把微观单位活动之外的成本和收益
计算在内,将会使外部性内部化,可以消除由于追逐微观经济目标而引起的宏观
范围的无效率。从而有利于环境的保护,事实却恰恰相反。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
制并没有有效防止污染、毁林和其它破坏自然平衡的行为,反而在单一的指标下,
环境问题不断恶化。在这个问题上,国家的身份是双重的,国家一方面是环境保
护者,另~方面是资源的配置者和环境破坏者,因此,依靠公有产权来实现经济
的可持续发展就是不可靠的。
再次,赶超式经济发展战略经常性地处于“为生产而生产”状态,是以牺牲
人们的消费为代价的。东欧50年代中期和70年代早期,增长水平比较稳定,但
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总体产出的增长仍然不成比例。当然,消费的下降并不一定是
绝对的。对于牺牲消费暗含着两个假设:一是牺牲是暂时的,最终的消费水平肯
定要高于没有加速发展策略所能达到的消费水平。二是每个雇员的真实收入的任
何下降都会因为家庭收入提高而得到补偿,因为就业人数增加了,就业人数的增
加是工业化初始冲动的主要的和首要的源泉。由于人们面临着闩常短缺的困苦,
人们从属于国家分配机器,人民的福利水平的下降。
追求增长的方式和实现的那种现代化并没有预示未来会有一个好兆头。从60
年代后期到东欧社会主义政权崩溃之间的,各国的增长速度已大大降低,存在着
持续下降的趋势,普遍接受的说法是没能用提高资源的使用率弥补资源供应的减
少,或者是从“粗放的”向“集约的”增长方式转轨,意味着东欧过去的增长仅
归因于生产要素供给的增加。布鲁斯、拉斯基(1998)称苏联式发展战略为“保
守的现代化”:一方面很好地反映了克服落后状态的无可否认的进步,另一方面
也很好地反映了它缺乏持续变革的倾向。不仅社会主义未能取得预期的增长速
度,资本主义也是拒绝原地踏步,赶超目标一直没有达到,反而社会主义从赫鲁
晓夫“完全的共产主义”向“发达的社会主义”,再向苏共27大“发达社会主义
初期阶段”倒退。公有产权最终导致的经济绩效的恶化会对国家产生两个威胁:
技术进步停滞从长期看,对军事力量的平衡是危险的;从消费者的需求长期压抑
不能得到满足来看,对国内政治制度长期稳定是危险的。
2、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目标——更高的效率的非必然性
在关于公有制的文献中,认为社会主义将能够消除不合理的资本过剩、失业
和未满足的需求同时存在的现象。因为:1、社会主义将具有自然的、而不是像
私人利润追求下毫无节制的倾向,将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的经济发展潜力;2、政
府将承担劳动力充分就业的义务,并因此保持劳动集约与资本集约的平衡;3、
社会主义可以通过灵活地调整价格和工资把国民产品和产出潜力很好地协调起
来。这种灵活性不是市场中商品和劳务相对价格由于供求而发生变化而产生的灵
活性,而是指利润(投资)与工资(消费)的宏观比例的灵活性,社会主义可以
调整分配(利润和工资之间的比例)以达到充分就业时的产量。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是建立在待证明的定理基础之上的,即在社会主义
条件下,资源能够这样来配置,它将不会因为通过自发的市场调节进行供给结构
和需求结构的事后协调而造成浪费。它把微观的管理扩展到宏观经济范围具有很
多优点:中央计划将使社会劳动分工的每一环节直接进入自己的恰当位置,从而
保证经济沿着一条在产出一端和投入一端都事先指明的均衡道路稳定发展,集中
计划有能力事先规划经济发展过程。前苏联经济学家费多连科曾谈及下述事实:
在苏联要生产200万产品f实际上还要多1,其中有100万生产品作为投入品再
进入生产中,用数学方法计算出详细的生产计划需要10“的大序列。为了完成这
个约为100万三次幂的大量运算,用苏联每秒运算一百万次的BESM.G型计算
机,需要30000年。
但实际情况和理论大相径庭。在计划经济的资源配置中,一方面,企业的投
资需要不受市场检验的制约,它们取得资金的成功依赖于它们使行政机关相信项
目重要的劝说能力。“企业经理用一只眼睛盯着顾客和供给者,用另一只眼睛盯
着自己的行政上级。实践告诉他把第二只眼睛睁得大大的更为重要:经理人员的
职业生涯,企业的存亡,税收,补贴和信贷,价格和工资,所有影响企业繁荣的
调节器,这一切都更依赖于上级权威机关,而不是市场行为(科尔内,1998,第
91页)。”企业的财务状况就更多地是同上级权威机关进行成功的讨价还价的结果
的函数,而不是市场绩效的函数。另一方面,中央并不是社会利益的化身,而是
在和局部利益的博弈过程中寻求妥协,容易受到各种压力的影响,中央几乎是投
资需求的唯一关卡,它的信息结构和激励结构的可能的不恰当,行政机关有权根
据自己的偏好体系给经济单位以好处,不仅对于宏观经济均衡,而且对于企业的
财务纪律,都肯定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
国有企业的软预算约束使公有产权体制下缺乏有效运转的激励机制。在企业
面临任何破产威胁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指望政府的拯救。只要和行政机关的讨
价还价取得成功,不能取得绩效并不会阻碍企业的发展,绩效欠佳的企业很少受
到被迫缩减其活动和最终破产的威胁。经理人员的任命、提升、降级都是由行政
机关任命的,它和政府保持一致和良好的关系才是企业能得到足够资源的关键,
其政治生命取决于政治的忠诚度,而与企业本身的效益并无直接关系。
就创新而言,传统的文献认为由于自身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统一,创新的宏观
经济障碍消除了,激励因素扩大了:1、工人抵制技术进步的理由不存在了,工
人从创新中预期得到的只是收益,无论是作为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是如此;2、
经理人员不会害怕资本的贬值,这种贬值由国家的折旧政策决定;3、中央计划
者,由于在促进发展时面临来自供给方面的制约显然会热衷于提高要素生产率,
并因此激励发明,提倡教育,保证R&D的资金:4、商业秘密的废除将有利于技
术和组织信息的传播以及经验的交流等,对创新的产生、吸收和传播具有重要意
义。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假定政府追求效率的基础上,实际情况却相反,创新受到
抑制。与国有产权相适应的是国家的高度垄断。平乔维奇(1999)认为,政府就
是这个庞大经济体的股东,它有兴趣最大化其股份的价值,也就是企业的利润最
大化。在政府能够控制价格和生产决策的情况下,利润最大化呼唤所有行业垄断,
远离竞争性均衡,努力获得高度垄断的低效率的经济收益。
垄断抑制创新的同时,烦琐的官僚程序也阻碍了创新的实施。经理可以自由
地而且事实上也被鼓励向上级机关呈报革新计划,但创新要经过政府官僚的批
准,创新的决定不能由个人做出,在发现创新机会后,必须说服上级接受其想法。
关键是经理及其上级都缺乏足够的创新动力。创新对于经理人来说,风险与收益
是不对称的。提出创新计划的个人发现让官僚机关接受其思想的个人成本相对于
收益过于高昂,由于政府官僚不接受市场信号,无法对创新技术的价值做出合理
的价值判断。创新本身是要冒风险的,如果创新失败,创新者往往被上级怪罪,
但是他却不能占有创新收益。人们在高压的政治气氛下,害怕宣布为破坏分子,
人们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变得麻木。责任岗位的任命制度,它使党的路线的恭顺
的追随者比独立、大胆和富有想象力的人优先得到提拔。因此,政治体制扼杀群
众参与或影响决策的希望。
3、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道德目标——社会公正的j#现实性
公有制的经典理论认为,在公有制条件下,实现了个人利益、集团利益与社
会的整体利益统一,将劳动者从社会压迫制度下解放出来,消除个人对社会的“异
化”现象,个人也会显示出对工作和对待其他责任的积极的和富有创造性的态度,
将自利的动机和社会利益结合在一起。公有制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一
道,将共同导致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区别消失,对共同利益充分关心和对风险
共同承担责任,将成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基本原则。
分配的公正性看成是公有产权安排的一个重要目标,公有制也是实现社会公
正的重要保证:1、公有制使资本收入消失了,收入分配更公正了;2、用公共资
料提供的社会服务和收益将与整个社会的产出增长得一样快。在公有产权条件
下,生产不再由相互竞争的企业家支配,消费也不由“拥有主权”的消费者支配,
生产的增长将由满足需求的要求推动,需求由代表社会利益的计划者直接确定,
不再受阶级冲突和购买力不平等分配的干扰。
社会主义的道德目标和经济合理性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因此需要在两者之间
进行权衡。生产资料公有制向社会成员提供了同等的权利,用以决定生产资料的
使用方式和生产资料使用成果的分配方式。公有制意味着一个公共主体要被指派
为合法的所有者,这个公共主体要成为社会性的,它必须处在社会的有效控制之
下,因此,就产生了社会有效控制的形式和标准问题,在国家成为所有者的情况
下,这个问题就是政治性的了。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指出“政府一旦为
了公平的缘故而走上计划的道路,他就要对每个人的命运或地位负责。在一个有
计划的社会罩,我们都将要知道:我们日子之所以比他人过得好些或坏些,并不
是因为那些没有人加以控制和不可能肯定地加以预测的情况所造成的,而是因为
某些当权者希望的结果。我们对于改进我们地位所作的一切努力的目标在于使握
有全权者做出有利于我们的决定(哈耶克,中译本,1997,第104页)。”他看到
政治决定的分配结构,政治权力的不平衡也必然决定分配的不公正,“每个人越
来越明显地看到,他的收入和一般地位要由国家的强制性机器来决定,为了保持
和改善其地位,唯有成为一个有组织集团的成员,那个集团能够根据其利益影响
或者支配国家机器。在这个阶段发生的各个压力集团之间的拉锯战中,并不一定
是最穷苦的和为数众多的集团利益就占优势(哈耶克,中译本,1997,第112
页)。”
在实现社会平等的过程中,哈耶克认为,正是因为人们事实上是不平等的或
个性、能力上是不相同的,所以我们才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们。但平等地对待人们
与试图使他们变得平等这二者之间始终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也就是起点的平等和
71
终点的平等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是一种自由社会的前提条件,而后者则像
托克维尔所描述的那样意味着一种‘新的奴役形式’ (哈耶克,中译本,2003,
第22页)”。
OlSOn(2000)指出,公正的观念只是一种意识形态烟幕,实际上,为了实现
其战略目标,往往是以牺牲社会某个集团的利益为代价,人为地造成社会各阶层
的利益分化和不平等。斯大林之所以建立集体农庄,而不是国有农场,因为在国
有农场,工人领取工资,国家是剩余索取人,国家就不能获得这种体制所要求的
资源,因为集体农庄上交给国家大量的收益,而不能保留像国有农场一样多的工
资水平。在我国,也是人为地为消除二元经济设立了许多障碍,社会平等不仅不
能实现,反而阻碍了社会的正常流动,将某些不平等、不公正加以固定化。
人们可以为公有产权所导致的绩效落后找到种种理由,也可以找到一系列的
证据来证明社会主义所取得的非凡成就。我们经常会找到一个同样没有取得理想
绩效的资本主义国家来进行比较,“统治集团在如此长的时期内如此顽固地向外
部世界提供一个玫瑰色的形象,以至于他们自己也成为自我欺骗的牺牲品。”但
是,我们应该知道,这在逻辑上是不能证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绩效,这种论证只
能说明有些坏的资本主义会和我们一样没有绩效。一个社会最大的悲剧莫过于这
样一种情形,即研究结论表明,顽固坚持人为设计制度的做法必定会导致衰退,
即使人们已经开始从知识上反对这种制度,但仍朝着这种制度的方向继续发展。
三、权力主导的产权安排与建构主义的谬误
社会主义建立公有产权的后果之一就是使中央政府能够按照它的政治要求
和统治者所偏好的目标选择产出的组合,社会个体成员的偏好的产出组合转变为
由政府认可的产出组合。与公有产权相适应,社会以垂直的计划关系代替了契约
为特征的平行关系,以政府人为设计的秩序代替了市场对经济的调节和资源配置
功能。人们相信,惟有一个拥有全权的中央政府才能够维持合意秩序和保持稳定。
在政府设计的制度中,所有的决策权都由权力机构掌控,从而使社会结构完全是
政府强加的。在政府的制度建构过程中,个人是可以随时互换的零件:人们之间
的产权和利益关系完全由无所不包或无所不管的组织为他们确定。在高度集中的
产权结构中,人们丧失了起码的自主消费和投资的经济自由,因此这类社会具有
这样的特征:第一,这种社会并不具有任何自生自发的结构,所具有的只是由政
府刻意组织并强加给它的结构:第二,这种类型的社会自身并不具有演化变异的
能力,它只得去依赖一种能够刻意塑造和型构它的力量,政府力量变成一种自我
加强的力量。
在一个行政指令代替了自愿契约的经济中,物资不可能通过公开市场的买卖
获得。厂商的原材料供应不是按竞价方式获得的,因为这样的方式很容易打乱计
划当局设定的目标,阻挠政治精英意愿的实现。消费品的交换也是按照政府管制
的价格进行的,以确保正常的计划秩序不被打乱。计划当局的指令代替了自愿的
协定,并且决定了即将生产的物品的质量、数量以及生产方式。一切决定经济运
行水平和运行特征的指令,都是从最高领导层通过各种政府渠道传递到生产基层
单位。如果把经济体系看作是一架不停运转的机器,人们就会试图去操纵和改变
它。但经济体系毕竟是一个功能复杂的有机体,应当具有自我演化的功能。
为了使整个经济体系更加有效,必须建立庞大的官僚机构,统筹管理物资的
供给计划。在取消市场以后,政府必须编制一个以各项实物平衡为基础的无所不
包、又相互衔接的计划。结果是制定出来的计划虽然非常详细却又自相矛盾,从
而注定其不可能全面完成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统治精英总要指定经济中的一
些部门为非重点发展部门,消费品行业一直被赋予了承担因计划的错误、不足和
不一致而带来的成本任务。高度集中的体制中,消费者承担了计划失误造成的后
果。
这种经济秩序并不是市场力量自发演化和发展的产物,而是人为地设计出来
的。这也是建立在乐观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坚信在适当条件下,人类有能力合理
组织经济,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经济活动的效率和道德目标。建构主义的基本观
念构成了国家安排产权结构的理论基础:既然人类凭借自己的力量创造了社会制
度与文明制度,那么人类也必定有能力根据自己的意志改变这些社会制度和文明
制度以满足自己的欲求或愿望。
以哈耶克为代表的奥地利学派认为,绝大多数社会形成物,虽说是人之行动
的结果,却不是人之设计的产物。“可以使某个群体中的所有成员的生活变得更
为繁荣和强盛的规则⋯⋯在很大程度上讲也不是人们为了达到具体目的而刻意
选择手段的结果,而是一种选择过程的结果(哈耶克,中译本,2001年,第231
页)。”人类赖以取得成就的许多制度乃是在主观未加设计和指导的情况下逐渐形
成并正在发挥作用的,自由人经由自生自发的合作而创造的成就,往往要比他们
个人的心智所能充分理解的东西更伟大。它不仅构成了我们理解经济生活的基
础,而且也为我们理解大多数真正的社会现象奠定了一个基础。
以建构主义形象出现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有产权安排之所以经常是错误的,
主要源于这样几个原因:
第一,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西蒙用“有限理性”这一概念来反映决策者会受
到限制的现实:他无法预测到所有的偶然事件和不确定性。人类并不是完全理性
的,是一种极易犯错误的存在,而邑人类所犯的具体错误也惟有在一种社会过程
之中才能得到纠正。哈耶克认为,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谁知道得最清楚,发现知
识的惟一途径便是一种社会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使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
去尝试和发现他自己能够做的事情。个人的天赋和技艺乃是千差万别的,因此,
从整体上讲,任何一个个人对于所有其他社会成员所知道的绝大多数事情都处于
一种无知的状态之中。正是因为个人理性之局限性,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极具实践
意义的重要结论,即它要求对所有的强制性权力或一切排他性权力都加以严格的
限制。
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在人们努力改进现行制度的绩效的过程中,我们绝
不能肆意且专断地制定我们所欲追求的任何新规则,而应当去解决由现行秩序的
不完善而引发的某个明确的问题一尽管这种秩序始终是不完善的,但是这种秩
序却是他们无力从整体上加以重构的。社会主义建立公有产权过程证明了整体上
建构制度的失败,东欧国家的急剧转轨过程也再次证明人类制度框架设计的不可
靠性。我们通过运用自生自发秩序的有序化力量,有可能超越我们理性的局限,
达到由一种极为复杂的事实构成的秩序,而它的复杂程度则是我们通过刻意安排
所无力企及的。所以,在一个社会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我们人类所达到的成就往
往是个人理性所无法企及的,因此,我们也有必要对经济制度的演化过程表现出
我们谦卑的态度。
第二,信息是不完全的,且信息的获得和传递是有成本的。我们在设计与公
有产权相对应的计划经济制度时,其隐含的一个前提是完全信息。如果假设我们
能获得所有相关的信息,假设我们能够从一个给定的偏好系统出发,又假设我们
掌握了有关可使用的手段或资源的全部知识,那么剩下的问题也就只是一个纯粹
的逻辑问题了。当一个集体经济的指挥机构想象成一个不仅是“无所不在且无所
不知的”机构,而且还是一个全知全能的,因而能够适时地根据所需要的幅度来
调整每一种价格的机构,经济体制的差异并不会带来效率的差异,从逻辑上讲不
是没有可能的。计划经济中,官僚机构必须集中和处理大量信息。信息需要从低
层到最高层层层传递,根据这些信息制定的命令也需要一层层传递下去。信息失
真随着官僚机构的增加而不成比例增长,因为每一层次的误读都会传递给下一
层。在庞大的官僚体系中,信息失真是显著的,即使尽可能避免这种失真,仍然
存在着严重扭曲。实际上,人们并没有努力去避免失真,下级反而有动机隐藏绩
效上的缺点,并夸大困难、低估潜在的产出。每一层次都存在扭曲信息的激励的
积累,歪曲是非线性的。中央计划经济的信息失真是非常严重的。
第三,满足所有个人偏好的社会偏好是不存在的。虽然古典社会主义提出其
生产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但经过几十年的运
行,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并没有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其根源在于不承认个
人偏好,只讲人们“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根本利益又是由政府所代表,政府就
74
能代表人民行使一切政治和经济权力,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可以成为合法行为,没
有任何力量可以对政府权力施加约束。
根据阿罗不可能定理,在非独裁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适用于所有个人偏好
类型的社会福利函数。社会主义公有产权要实现一种不受资源私有制支配的收入
分配制度,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决定这种分配原则的权力机构就必须有权控制资
源。不论这些分配原则实质是什么,它们都必须按照一种能够把一系列竞相冲突
的个人目的的重要性依次排列的形式加以陈述。如何在竞相冲突的目的之间分配
有限的资源构成了公有产权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由资源的惟一的占有者来分
配收入的时候,根本的困难是:在一个幅员辽阔的现代社会的复杂情势中,这样
一个中央权力机构是否有可能以合理而精确地估量一个社会的价值序列,能否肯
定一个价值序列会比另一种序列优越。实际上,一种得到人们一致同意的共同价
值序列根本就是不存在的。哈耶克认为,“⋯⋯除了以平等的方式对待人们以外,
我们实在没有理由采取任何其他方法把人们变得平等(哈耶克,中译本,2003,
第41页)。”因此,政府没有任何权力通过产权来限制人们能力的充分发挥,一
种权力不论是用来长久地维持不平等的状态,还是用来创造平等的状态,都是应
当反对的。
第二节政府高度集权与产权安排失灵
在前面已经分析了科斯定理与政治科斯定理的在制度变迁中的理论意义。
就科斯定理而言,只要产权清晰,交易费用为零,权利的初始配置与资源的配
置效率最终结果无关。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满足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
即产权清晰和交易费用为零这两个条件,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并无效率上的差
异。科斯定理的一个重要引申是,如果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不论生产和
交换活动怎样安排,资源的使用效率都相同。也就是说,交易成本是制度安排
或组织形式选择的依据。从上一节的分析,可以看到,公有产权在绩效方面并
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那么究竞是什么因素导致公有产权条件下的科斯定理失
灵呢?本节将从政府权力集中的角度说明科斯定理为什么失灵,即政府集权阻
碍了有效的制度变迁。
一、公有产权的低效率:租值耗散
从科斯(1937)以来,经济学家普遍认识到界定产权要花费资源,巴泽尔
(1989)特别强调,从法律上界定一项资产要比事实上界定一项资产要容易得
多。他认为,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即使全部资源都清楚界定为私人所有,在
实际的经济生活中,总是存在关一个“公共领域”,即名义上属于私人资产,但
由于私人产权的实际执行成本过高而无法保持其权利的排他性。处于“公共领
域”的资源,并不是无主财产,也不是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只是因为行使
全部的产权面临着较高的交易成本,“除非产权得到完全界定——在交易成本为
正的情况下,这是永远做不到的——部分有价值的产权将总是处在公共领域中
(巴泽尔,中译本,1997年,第17页)。”因为全面测量各种商品的成本很高,
所以,在每一桩交换中,有一些财富溢出,进入公共领域,个人就花费资源去
攫取它。所以每一桩交换中都存在攫取财富的潜在机会。个人总是期望从交易
中获得好处,寻找攫取财富的机会,等于在公共领域中寻找财产,在这种寻找
中总是要花费资源。
因为界定和控制权利的成本高昂,所以就出现了某些人攫取他人财富的机
会。从经济上分析,攫取者为攫取行动花费了私人成本;但是,他得到的收益
并不是来自于生产性活动,而是来自其他人对公共财富的贡献及相应的权利。
周其仁(2000)、巴泽尔(1989)分别以公共过道和卖樱桃的例子说明这种攫取。
被攫取的资源从来没有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但实际的成本和收益主体与名
义上的合法主体并不相同,资源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和事实上的所有权相脱节,
从而导致资源的受益权益与成本责任脱节。
攫取会带来攫取损失或“租金消散”。这种成本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攫取
所得的部分成本由别人来承担,通常导致攫取者并不善待公共领域里的价值;
二是攫取者为了掩盖其攫取行为的非法性,会被迫采用某些非效率的方法;最
后,攫取得益会激发更多的人参与攫取,从而增加垄断或界定攫取权的费用,
导致可攫取的“租金”被非生产性用途耗散。根据个人财富最大化的假定,个
人将会持续进行某一攫取行为,直到边际单位的净收益为零。
我们一般将产权安排分为私有产权、公有产权、共有产权三类,余下的制
度安排介于他们之间。不同的制度安排导致不同的资源使用效率。共有产权本
质上也是公有产权,当公有产权没有指定代理人时,这时候就变成了共有产权。
张五常(2002)认为,一种产权安排的优劣的判断标准关键是分析这种制度能
否有效降低租金耗散的水平。我们可以通过公共资源的使用来分析私有和公有
两种不同的产权安排的绩效。
假定存在财产R,劳动力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工资水平保持为W不变,代表
着厂商的生产成本,即W=MC=AC。在私有产权的条件下,没有外来力量的威胁,
这时厂商将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安排生产,即VMP:W,这时雇佣的劳动力数
量为Ll,这时租金为R。当产权安排为共有时,任何人对财产R的使用没有排
他性权利时,均衡的结果将与私有产权完全不同。在劳动力投入为L1时,平均
的产出为Y,这时平均产出大于边际成本,如果继续扩大劳动的投入数量仍然
是有利可图的。直到劳动力的投入为L2时,这时平均成本等于平均收益,即
VAP=W,这时不存在超额利润,来自于资源R的租金完全消散。因此,张五常
(2002)认为,租金消散就是由于人人争相使用某项共有财产,会把其租金的
价值或净值降为零的一种经济现象。对共有资源竞争性利用的结果是每一个竞
V
Y
W
L
图4—1公有产权与租值耗散
争使用者获得的,只不过是利用该共有财产所需的他自己的资源的可获得的收
益。就共有财产来说,没有把其使用划给任何私人当事人。任何人都无权排斥
其他人使用它,大家都可为使用它而自由地进行竞争。因此,没有使用权,也
没有转让权,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共有财产不可能获得净收入。
所有的公共产权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它们的主体只能作为不可分割的产
权所有者整体性地存在,不允许把公共产权以任何形式分解为个人产权,任何
人都不具有对公共财产的要求权。在承认个人合法产权的条件下,任何集合起
来的组织可以最终追溯到组成集合体的个人,因为归根到底是个人在选择组织
方式、管理方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财务结果。当个人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源的权
利被剥夺以后,个人不能选择经济组织,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在公有产权庞
大的体系罩,实际上活动着的全部是形形色色的“代理人”:他们既不拥有合法
的对于生产资料的个人产权,也不对任何拥有生产资料产权的个人负责。从理
论上讲,公有产权几乎将所有的资源都保留在公共领域,理性的个人都会尽可
能地攫取,从而导致公有资源的租金的完全耗散。
租金完全消散的情况是很少见的。这是因为,劳动力或其他投入的供给曲
线可能会上升,相互竞争的使用者可能有不同的机会成本,或进入可能受到法
令、习俗或信息成本的限制。如果在公共资源的攫取上,没有任何限制,租金
必然完全消散。由于公共产权会导致租金消散,必须有恰当的制度安排来消除
这种消散。在私有产权条件下,市场价格是惟一己知的几乎不导致或完全不导
致租金消散的标准(Barzel,1974:Cheung,S.N.S.,1974)。在公有制条件下,
由于取消了市场价格,国家必须采用新的标准来防止租金消散。一种控制租金
消散的方式是按等级地位界定个人权利。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都不是通过自由
竞争来进行的,它决定于一个人在社会中的政治级别和社会地位的高低。另一
种方式是通过大规模地调控和颁发许可证来控制,这种控制导致经常性的腐败。
公有产权条件下,租金的耗散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实现:
一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使人们的收入保持在一个基本固定的水平,理性
的个人为了效用最大化,人们尽可能偷懒、懈责,减少自身劳动的耗费,从而
相对于劳动付出占有更多的剩余。这种租金耗散是通过降低劳动的效率的形式
实现的。
二是人们直接对公有产权进行掠夺。在公有制企业里,资本的监护人是一
个抽象的存在,资本积累是一种外在于劳动者的事情。公有产权可以通过委托
具体的个人代理行使抽象的公有主体的职能。但是,代理人与公有产权主体在
目标函数上存在差异,他本身也具有职工的身份,因此,在公有企业里,虽然
“分光吃光”不一定成为现实,但“工资侵蚀利润”则经常发生。作为代理人,
实际上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形成“内部人控制”,通过过高的在职消费和其他
各种灰色手段占有公有产权的剩余。这种公开的攫取,往往采取合法的形式。
另外一种则是非法地占有,如通过关联交易、贪污等现象化公为私。由于来自
于体制内的各种力量对公有产权实际控制权的争夺,出现了“国家利益部门化”、
“部门利益个人化”的现象。
三是争夺对公有产权的控制权而耗费资源。在公有制条件下,有能力攫取
公共资源的人是与他在社会中的地位相关的。在公有产权的情况下,个人使用
资源以及从中获得收入的权利都是按等级来规定的。不同的地位享有不同的权
利和特权,地位本身是有价值的。由于一定社会和政治地位代表着经济上的利
益,人们就会努力争夺和保护政治地位,为争夺和保护地位是要耗费有价值的
生产资源的,这又形成了另一种形式租金消散。由于没有市场价格,社会按地
位来规定权利仍不失为一种减少租余消散的方式。根据资历、社会地位、政治
地位等等标准进行的分配,将会以某种方式鼓励竞争者花费代价在这些标准中
获得优势,所付出的代价将超过他们在自由市场上所付出的代价。在竞争社会
地位的过程中,它们不仅会扭曲资源的运作,而且还会招致腐败和特殊利益集
团的出现。
二、权力集中与市场合约的不可选择性
科斯定理强调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配置是与效率无关的。
换句话说,按照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只要能够交易并且交易成本为零,
那么就不会产生效率上的差异。公有制企业与私有企业绩效的差异可以用产权
的可交易性来说明。私有企业建立在市场合约基础上,产权主体有选择是否交
易与交易形式的自由,从而保证了资源的有效率配置。公有产权基础上的企业
具有非市场合约性,也就从根本上消除了保证企业效率的机制,科斯定理赖以
生效的谈判和交易机制失灵,从而产生了与私有产权完全不同的经济结果。
按照科斯(1937)、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张五常(1983)提出的理
论,市场中的企业可以理解为一个或一组由各类资源所有者缔结的市场合约。
私人产权提供了一种独有的好处,使个人财产的所有者享有不参加某一组织的
选择权。资源的所有者面临着多种选择:可以自己利用资源直接生产,然后将
产品出售给市场;可以一次性地出售资源,换取收入;可以按照合约安排规定
的条件,将资源的使用权让渡给一位代理人以换取收入。产权主体做出最后一
种选择时,即当企业家或代理人依据合约赋予的有限的要素使用权直接指挥生
产,而不是根据瞬时的价格变化来组织生产并向市场出售产品,企业就产生了。
科斯(1937)认为,企业存在的理由是生产要素所有者所获得的收益要大于直
接向市场出售产品的收益,企业无须根据价格发现而可以直接组织生产,节约
了交易成本。企业是市场里节约交易成本的组织,但并不意味着把社会改造成
一个企业,消除全部市场交易就可以把经济体制的交易费用节约为零了。企业
在节约交易费用的同时还要支付组织费用,组织费用会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
递增,如果组织费用超过了交易费用节约的数量,企业的规模就已经超出了它
的经济边界。“当企业节约的交易费用在边际上与其支付的组织费用相等的时
候,企业的边界就确定了” (Coase,1937)。在科斯的理论中,对交易费用
和组织成本大小进行比较的是要素的所有者,而不是一个计划中心来统一计量。
资源的所有者作为产权主体根据各种使用方式所获收益的比较,选择恰当的合
约形式,离开了产权主体对各种市场交易形式的自由选择,没有什么能够保证
企业节约交易费用,实现有效率的配置。
企业事先通过合约将各种资源组织进企业,并经过一个企业过程(由企业
家和其他代理人指挥)将产品和服务生产出来,再通过市场出售。这个过程经
常会遇到不确定性,使企业的经营经常面临着失败的威胁。在竞争条件下,一
个企业家或代理人若想争取其他资源的所有者参加他的组织,必须提供有吸引
力的条件,而只有他的组织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时,才能做到这一点。当
企业经营失败时,企业事先承诺的合约就无法履行,已经进入到这个企业的要
素所有者会发现更有竞争力的邀约,从而退出这个企业。在私有产权条件下,
市场过程校正了资源所有者可能出现的资源低效率配置。市场校正资源错误配
置的机制就是产权主体在自由的、可竞争的合约选择条件下,产权的自由交易
和从某经济组织的自由退出。
市场合约的可选择性意味着产权主体可以通过自由交易实现资源的高效率
配置,从而达到或接近于科斯定理所要求的效率标准。只有自由选择合约的权
利才能保证“存活”下来的合约和资源组织方式是有竞争优势的。当我们把一
个组织扩展到整个国家时,不参加该组织的选择权和通过竞争降低交易成本的
作用就会受到限制。在公有产权条件下,国家依法享有国有企业财产的排他性
权利,国家是惟一的产权主体,产权具有不可分性,产权主体的惟一性也就取
消了产权的市场交易和进行科斯式讨价还价进行资源配置的可能性。
公有产权消除了产权市场交易的基础,同时也把市场校正企业和各种产权
主体出错的机制也消除了。国有产权制度中,每个公民都是作为一个终极的所
有者而存在的,但是他们没有剩余索取权,也不掌握任何事实的控制权,也不
能对国有产权的某一份额主张自己的产权,更无法退出这一无所不包的组织体
系,因此,他们对法律上属于他们所有的财产的运行状态保持一种“理性的无
知”。在国有产权条件下,非合约基础的“企业”出错就没有办法及时得到纠正。
更严重的问题是,在产权选择合约的权利被根本禁锢的场合,公有制企业甚至
无从知道“出错”的发生,因为市场关系一旦受到限制,资源利用有效还是无
效的标准——市场相对价格体系和形成机制——也就随之被歪曲。产权的不可
交易性阻碍了资源高效率配置的实现。
三、权力集中与公有产权的高昂交易成本
前面已经论述了在国有产权的情况下,政府是惟一的行使公有产权的主体,
产权具有不可交易的性质,因此,也就不存在市场交易含义上的交易成本。但交
易成本的涵义极为广泛,张五常认为,交易成本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其中包括信
息成本、谈判成本、起草和实施合约的成本、界定和实施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
的成本和改变制度安排的成本。“这些成本的确很重要,把它们称为交易成本会
使人产生误解,因为它们甚至在像共产主义国家那样的禁止市场交易的经济中,
也会大得惊人(张五常,2002,第408409页)。”公有产权并没有消灭交易成本,
因为公有产权内部仍然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国有产权的实施和组织过程也存在
着信息传递和策略性行为等困难。
在传统经济体制中,我们可以把国家看作是一个超级企业,每人都没有参加
80
或不参加的选择权,他们被分配到特定的岗位上,由各级官员的“看得见的手”
来监督和指挥。在科斯式的企业中,每个生产要素是按它的市场价值组织进企业
并获得相应的报酬,而在计划经济中缺少这种价格机制,各级等级机构的“看得
见的手”的监督成了混乱的惟一选择。由于国家是惟一的“企业”,公民没有不
参加的选择权,而且这个组织没有其他组织在吸收资源上的竞争,也就没有降低
交易成本的动力。
如果组织运作的交易成本为零,公有产权中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就会和
在私有产权制度下的经济体系取得同样的效率。如果公有制条件下交易成本为
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消费者的偏好可以不花成本地表现出来;计划者和监
督者可以免费搜集和运用信息;工人和其他生产要素可以没有成本地被指挥,
完全按照消费者的偏好进行生产;每个消费者都能得到符合自己偏好的商品和
服务;每个工人得到的总收入等于他的边际生产率加上除劳动咀外的一切其他
资源的租金的份额,而这个标准是由计划人不花费成本而决定的;国家及其代
理人都不存在偷懒、懈责等机会主义行为等。
传统的经济体制之所以表现低下的效率,其原因正是旧体制下高昂的交易
成本。Mark Wohar认为交易成本是有效率配置资源的障碍,它包括信息交流成
本、搭便车成本和源于策略性行为成本。张五常(2002)也把公有制较差的经
济绩效归因于交易成本过高。
公有制表现出的低效率,首先是高昂的信息成本限制了资源向有效率利用
的方向转移。在高度集中的体制下,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缺乏横向的联系和有
效的反馈机制,经济信息要行政体系内上级对下级的命令和下级对上级的报告
纵向传输,不但传输的距离长,通道狭窄,经常发生延误和堵塞,而且由于传
输环节太多,信息扭曲。生产单位不能直接取得需求和技术信息,也不能对复
杂多变的需求状况做出灵活的反应。在中央计划机关掌握和处理各种微观事务
的情况下,为及时取得保证经济系统畅通所需的信息,成本几乎是无限大的。
哈耶克(中译本,2003)认为中央计划、分散计划、企业计划哪一种制度更有
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在哪一种制度当中能够期望现有的知识得到最
为充分的利用,也就是说,国家、市场、企业的运作效率关键取决于谁更能降
低信息运用的成本。
政府理性的有限性和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使信息的取得和利用更为
困难。即使我们假定政府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政府在直接管理经济
活动中也是受到理性边界限制的。在政府理性能力既定的情况下,管理的效率
受到其管理的企业数量、经济生活的复杂程度和信息传输的有效性的影响。与
政府的有限理性相伴生的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并不总是向政
府反映真实情况,他们上报的信息往往是按照对自身利益有利的原则筛选及至
扭睦过的信息,如隐瞒实际生产能力,虚报产量,夸大生产中的困难等等。政
府一方面处于“信息短缺”的不利位置,另一方面,又经常接受片面或错误的
信息,决策的质量必然受到影响。
其次,公有产权安排中,导致高昂的交易成本的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代理
成本。从理论上说,在公有产权中,所有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没有体现集体
意志的公产主体的授权,任何个人不得按照个人意志占有、使用和处置公有财
产。公有产权要求集体行使决策权,但一致同意的原则意味着昂贵的运行成本,
为了将决策成本降低到经济上可行的水平,不得不将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公
有产权的代理人权利的合法性以其行为符合全体成员的整体利益为标准,决策
应当具有“公益”的性质。但在决策过程中,代理人的私人利益可能会渗透到
这一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公有产权的代理人,代表着整体利益,同时又拥有
自身的私人利益,在其履行职权的过程中,权利可能被滥用,至少存在着以权
谋私的可能性。在西方现代公司制中,尽管同样也有代理成本的问题,但是,
其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最后委托者仍然是拥有私有产权的所有者,内部的
治理结构和外部市场机制可以保证代理收益大于代理成本,股东也可以选择“用
脚投票”。在实行国有产权的条件下,存在着长长的委托—代理链条:社会全体
成员——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各部委一管理者。从最终的所有者角度而
言,不享有对其产权的任何控制权和监督权,即使宪法规定了公民监督的权利,
由于监督是公共产品,社会成员存在着搭便车的动机,监督收益和成本的不对
称性,公民都理性地保持一种“无知状态”,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只能流于形式。
公有产权条件下,实行集体监督,必然监督成本高,监督力度不大。
导致交易成本过高的第三个原因是公有产权对代理人有着过于苛刻的道德
要求和公有制经济缺乏有效的代理人选拔机制之间存在着矛盾。公有产权的代
理人,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是“大公无私”,至少要做到“公私分明”。他拥有
的公有产权必须只用于谋取公共利益。哈耶克继承了斯密的观点,认为“人天
生懒惰、目光短浅和好于挥霍(哈耶克,中译本,2003,第16页)”。如果我们承
认机会主义倾向具有普遍性,就必须为公有产权的代理人植入“良知”,以约束
其不恰当的行为。所以选择代理人的标准是德才兼备,而“德”又是第一位的。
在私有产权条件下,由于外部的市场对经理人的约束,对代理人并不需要更高
的道德要求。在公有产权中,外部市场的约束消失了,只好借助于政治考核与
道德说教等手段。政治考核试图强化“公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道德说教则
试图通过激发个人的精神力量来保证“公权公用”。实际情况是,这两种手段并
没成功塑造出大批可以充任公有产权代理人的道德人。相反,代理人滥用职权、
以权谋私的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四、政府集权:资源配置扭曲的根本原因
马克思与恩格斯高度抽象的理想社会主义有着极为苛刻的实现条件,但是以
这种理论模式为基础建立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实践模式——“苏联模式”成为社会
主义的代名词。高度集中的古典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形成主要通过两条途径:一是
通过制度性原始积累,将一切私有资本和私有生产者生产资料加以剥夺或改造,
建立起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二是通过政策性原始积累,以牺牲农业和人民
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代价,集中一切资源发展重工业,把落后的农业国改造成
先进的工业国。在国家集中几乎所有的资本以后,政府以行政计划的方式进行生
产,计划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也扩大到人们的
消费领域和人力资本的形成过程。
政府通过集中计划形式实施公有产权。计划安排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信息的完
全性,在实行集权体制的时候,地方和个人无条件提供信息,这就要求地方和个
人提供的信息是无成本的,对自己的目标函数不产生影响,否则,他们就会“报
喜不报忧”,拒绝提供或歪曲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传统体制下,真实信息的获得,
一是依赖于民众和地方政府对计划者的忠诚关系。计划者认为,新的制度的建立
使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民众能“自觉”
提供信息。二是建立一种规模不断膨胀的政府,通过垂直手段直接获取信息。实
际上,前者否定了社会个体利益的差异性,尤其是随着社会的逐步稳定和民众对
自身利益的追求动机的上升,微观主体会自发地抵制不利于自己的计划行为和制
度安排,以社会整体利益的一致性来代替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是不现实的。后一
种途径则使政府管理部门规模不断膨胀,产生了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官僚阶
层。
公有制的建立使政府完全掌握了社会产权分配的权利,依靠国家的权威力
量,实行服从式的权力化的管理方式。管理者掌握着不可抗拒的行政权力,上下
级之间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对公有产权的支配体现着“官本位”思想,从而使
社会主义的“管制经济”演变为“官治经济”。具体表现出以下特征:
(1)最高官员的个人偏好代替了政府偏好,政府偏好代替了全社会的偏好。
在集权体制下,企业和民众的行为必须服从官员的目标函数,官员的变更又导致
企业和个人行为的重新调整,形成了企业生产追逐政治偏好的情况,个人消费也
是政治目标下的附属品,企业利润目标和个人效用目标都不能对实现最优资源进
行任何的约束。
在传统的政治体制下,由于党内生活缺乏民主气氛,实际的决策方式更类似
于少数人决策的独裁制规则。在第三章理论拓展部分,已经阐明政府的决策规则
影响着产权制度的性质。在政府(主要领导人)集中决策的条件下,经济权力与
政治权力集于一身,一方面,他们面l}缶着侵犯他人产权而获益的诱惑;另一方面,
即使他们真诚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也可能会面临着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导
致了巨大的风险集中。根据阿马蒂亚·森(中译本,2002)的论述,这种决策失
误所带来的巨大损失往往是由社会最底层的群众所承担。在市场经济和民主的制
度下,每个人必须对其自己的决策后果承担责任,分散决策导致了风险分散,因
此,在民主国家发生大规模的饥荒是不可能的。
(2)集权政治体制下的官员任命制限制了对无效率产权结构的反抗。在社
会主义的政权体系中,官员不是选举制度产生的,而是来自上级官员的信任和任
命。在这种体制下,官员对上级负责而不用对群众负责,他们对效率表现得极为
淡漠,因为其政治前途和经济利益直接取决于上级官员和上级政府的赏识,因此,
下级政府官员会选择稳定、谨慎而又符合上级意愿的行为,往往使上级的错误行
为得不到纠正,甚至在上级错误决策的情况下,下级政府及其官员起到推波助澜
的作用。由于上级对下级官员的考察,一是所谓的“忠诚”,二是“政绩”。在“忠
诚”的前提下,官员盲目追求令上级满意的“政绩”就成为其目标。这种现象的
直接反映是官员只追求短期利益而不顾长期利益,只追求本位利益而不顾社会的
整体均衡发展,“多报政绩,少报问题”导致了中央计划主体信息搜寻的失真,
引发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
(3)政府和各级官员不仅是政治权力的代表,而且,他们也实施着产权,
政府从法律上行使对公有产权管理的权力。这种权力一经赋予,便形成了政府权
力的硬化,这种硬化意味着政府官员实际上充当了所有者的角色对公有产权的经
营实行直接的干预。这样,就形成了公有产权的悖论,一方面,企业作为产权的
实际运行主体客观上要求政企分开,但企业又不是所有者,因而企业就不会将产
权价值作为其目标,产权实质上处于虚置状态;另一方面,国有产权的代表是政
府,政府理应对产权负责,而干预企业的经营就成为政府行使所有权权能的重要
手段。
由于政府集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于一身,这就极大程度上保证了政府目标的
实现,政府可以利用对经济资源的直接配置追求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这种战
略有着极高的社会代价,由于投资规模过大,而当时社会主义各国无不面临着严
重的资金短缺。为保证重工业的发展的低成本,必须压低资本、能源、原材料、
农产品和劳动力的价格,形成对经济资源的全面控制,对个人产权和企业产权进
行全面剥夺,取消私有经济和市场经济存在空间,确保社会资源以低成本和无障
碍地流向重工业领域。在实现赶超的政治和经济目标下,不仅微观主体失去了经
济资源的配置权力,而且社会主义各国经济也走上了一条结构性扭曲的道路。
经济目标和资源禀赋经济制度结构后果
上上
I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一低利率政策资源的计划—.J产业结构失衡
低成本政策管制
低工资政策
——■ I技术、效率低
l黑卜和供给紧张广一低投入品价格国有化—一下,有效供给低生活品价格人民公社『小足
图4-2中国传统经济运行模式
林毅夫等(1994)概括了我国传统经济的运行模式,可以用图4.2表示。政
府权力集中,不顾资源约束而强行实旋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所带来的矛
盾。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就建立了以政府偏好为导向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管制和统
制式的资源配置机制。
公有产权在理想的条件下,和私有产权并没有效率上的差异。在公有产权没
有事实上的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大量的公共资源存在于公共领域,导致租金耗散。
在传统的体制中,个人不具有合法的生产资料的产权,公共资源利用中的外部性
没有明确的谈判主体,而且,公有财产也是不可交易的,资产通过交易实现有效
率的资源配置的渠道就不存在了。另一方面,由于公有产权条件下,极高的交易
成本阻碍了资源的有效利用。从而科斯定理在传统体制条件下失灵了。科斯定理
失灵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消灭了个人产权,个人没有追求有效率配置的动机和激
励;二是政府的权力集中,从法律上限制产权交易的主体的产生和产权交易的可
能性。因而,于政治和经济权力的集中,政府建立起自己合意的产权结构,这种
结构即使是缺乏效率的,也往往是难以改变的。
第三节政府权力租金与公有产权结构的僵化
以高度集中的公有产权、计划经济、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为特征的“苏联模
式”毫无疑问在动员资源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工业体系方面具有较好的绩效,尤
其是苏联获得了超级大国的政治地位。但是,通过这种制度模式与西欧资本主义、
朝鲜与韩国等进行比较,一个严峻的现实迫使我们反思这种产权结构是不是缺乏
效率的。从前文的论述中,可以知道公有产权在追求经济绩效的过程中,内在地
包含着一些矛盾。从建立社会主义开始算起,各国都不同程度发现了这种模式的
弊端并尝试着进行改变,直到1989年社会主义解体,将近70年的历史,传统的
苏联型体制并没有根本的改变,经济绩效不断恶化。人们在解释这种情况寻找到
的答案是人们思维和体制的僵化,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理解等等。本文试图以新
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分析这种体制变革的障碍。
根据现代制度理论,经济体制的绩效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是经济体制中各个
不同的行动主体所拥有的信息;二是这些主体的所面临的激励。在完全信息的情
况下,给定经济行为人的理性预期,其发展趋势是市场出清,即所有相互有利的
交易都已经完成,这时的制度处于均衡状态。这实际上也是政治科斯定理所表达
的内容:即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如果允许政治权利的自发交易,政治和经济交易
产生了取得最有效的产出的政策和制度的倾向,它与谁或者哪个社会集团有政治
权力无关(Vira,1997;Parisi,2003)。在解释为什么会出现制度的“锁定”
(10ck in)时,North(1981),Libecap(1989)和01S01](2000)观点相近,他
们认为政治上强大的利益集团不能以有效率的方式从社会其他人那里抽取资源,
统治者或政府的租金最大化行为将会引起无效率。Buchanan和Tullock(1962)、
Shleifer和Vishny(1998)也认为正是官僚集团与社会的冲突导致了无效率的
制度的选择。本文将用这种理论对传统经济体制的变革进行分析。
一、社会主义“公仆”的蜕化与“经济人”假定
“经济人”的假定是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基础,在数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得到
了不断的完善和充实,在西方经济学中占据了主流位置。在公共选择理论中,个
人行为被置于中心位置,他们无论是在经济市场还是政治市场上,都是具有利己
心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他们从自己的偏好和效用函数出发,在交易
活动中寻求和创造使自己获利的机会,因此,政治家的行为动机也是追求个人利
益最大化。政治家的效用函数中包括的变量有权力、地位、声望等。虽然增进公
共利益也可能是政治家目标函数中的一个变量,但是这个变量不是他的目标函数
中的首要变量。因此,政治家在追求他的个人目标时,未必会符合公共利益或社
会目标。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起初只
充当社会的工具,但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与发展,国家机关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
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
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它是注定要消亡的,但是只有“负有消灭一切阶级
和阶级统治的新的社会使命”的无产者“才能够把国家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也
就是把集权化的、组织起来的、窃据社会主人地位而不是为社会做公仆的政府权
力打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995年版,第94页)”。马克思、恩格斯认
为,在无产者打碎了旧社会主人的权力后,由公仆变成社会主人,这种情况在以
往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他们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反
杜林论》和《(法兰西内战)1891年导言》等著作中阐述了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
防止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等重要思想。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1891年导
言》指出,“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
一起被用来反对工人阶级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还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
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马恩选集第3卷,1995年
版,第12页)。”防止公仆蜕化有两个原则:人民群众选举和监督干部的原则;
艰苦朴素、廉洁奉公的原则。
长期以来,我们相信共产党从整体上来看,是个先进的政党,代表着历史前
进的方向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共产党员也没有任何个人私利,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虽然各国加强意识形态宣传和对
党员的道德教育,也通过一系列制度抑制党内私利的萌生,但仍然在党内滋生了
大量的腐败和特权,许多党员背叛了党的宗旨,把个人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
逐渐由社会的公仆蜕化为社会的主人。实际上,自我性、自利性、公共道德的缺
失,在人性中具有深刻的原始根源。对个人效用函数的回避,只承认党员干部利
他的一面,只能让我们更加偏离社会现实。马克思并不反对个人自我利益的存在,
他把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都看成是自我价值的实现方式,“共产主义既不用利己
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用自我牺牲反对利己主义。他们清楚地知道,无论利
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马恩选集
第1卷,1995年版,第265页)。”
随着人们对新的政治制度热情的消退,党员和官员已从多方面的道德禁令中
解放出来,他们中的很多人已不再具有社会公正信念,口头上虽也挂着马列主义
词句,但只不过是言不由衷的套话和空话。无可否认的现实是,各国党内都出现
极为严重的腐败和特权现象,形成了既得利益阶层,最终成为改革的阻力。特权
和腐败是政府官员和党员理性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最终结果。东欧社会主义政权的
瓦解,究其根源是制度的低效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低下,造成制度僵化的原因
在于各国党内存在着一个特权阶层。这个特权阶层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日益专权
和保守,日益贪婪和腐化,改变原有的产权安排势必会影响到特权阶层的利益,
为了维护其特权利益,根本的产权结构调整是不可能的。
社会主义各国基本上是在缺乏民主、高度中央集权的斯大林模式下形成和发
展起来的,没有建立起民主体制。权力的实际控制者利用其特权获取个人租金。
何新(2001)认为按劳分配的实质是按级别分配,它是以权力、身份、社会地位
作为分配标准的,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等级制分配,属于前资本主义非市场经济的
较低级的社会分配形态。这种与等级相联系的收入也就是官员从特定的产权结构
中所获取的租金。租金的表现形式不仅仅限于生活待遇的特权,还有中央对领导
干部的委任制、领导干部终身制、高级干部保卫制以及干部问题上的保密制等一
系列保证领导干部阶层的特权。
我们可以从苏联的事例中来分析特权阶层的收益。从1945年4月,苏联政府规
定,对在机关、企业、团体中担任重要职务、具有高深学识的和经验丰富的人实
行特定工资制。其数额一般规定为2200~3000旧卢布,以后最高额可达4000~
50001日卢布。后来这个特定工资额又有增加,这就出现了斯大林时期高级领导干
部除正式工资外同工资一起还要发一个装很多钱的大信封的所谓“钱袋”制度。
莫洛托夫说:“我现在无法准确说出给我多少工资,因为变了好几次。而且战后根
据斯大林的倡议,采用了钱袋制。用这种封着的小包给军事和党的领导人送钱,
很多的钱。当然,这是不完全正确的。数目不仅太大,而且过分。我对此不否认,
因为没有权利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当时,政府部长工资约有20000多卢布,1957
年普通工人最低工资只有300—350卢布。
尽管特权在其他国家可能会比苏联有所减轻,但这个例子主要是想说明相对
于把政治家设定为合理谋利的经济人,把政治家都假定为利他的、脱离了低级趣
味、毫无私欲的人偏离社会现实更远。“政府官员是自利的”只是理论分析的假
定,即从最坏的角度来分析政府行为的可能后果而有助于制度的明确选择,以预
防最坏可能性的发生,它并不表明政府官员总是这样。
二、既得利益集团的租金最大化:产权变革的关键障碍
根据政治科斯定理,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政治体制与产权配置的绩效没有
影响,也就是说能使制度处于一种均衡状态。要解释制度变迁必须分析制度变迁
的主体,在关键的当事人中,哪些主体有激励推动经济发展,使制度向有效率均
衡发展,哪些主体有可能阻碍这种变迁。从理论上说,没有任何政府主观上想产
生严重的衰退或不均衡。即使在独裁政体中,独裁者也有某种激励使他所控制的
国家经济运行更好,只有经济发展才有更高的税收,并且经济发展也减少了来自
反对派的反对意见,使其统治更加巩固。
诺斯认为,国家之所以在很多时候构成经济衰退的根源,主要是由于国家存
在着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1、提供一系列公共产品和服务,这些公共产品和服
务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增加预期的财富增长率,从而实现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改
善;2、确定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上的所有权的基本规则,使其建立的产权结构
确保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在社会主义传统体制下,政府在设计产权或推动产权
制度改革时,也存在着类似的冲突:一种产权有较高的效率,能够降低交易成本
和增加社会财富,但是,这种产权却可能妨碍统治阶层的租金4最大化。由于统
治阶层中力量强大的集团和经济官僚的利益大多来自于制度和经济现状,最高统
治者在力图变革产权结构时,将尽力避免触动实际上在政治和经济中掌握着重要
控制权的有权势的集团,不顾产权结构对效率的不利影响。
过去对传统政治体制的分析更多的集中于权力的分配,政治权力导致的统治
集团和其他各阶层之间的财富分配差异往往被有意或无意而忽略。在公有产权条
件下,资源具有非排他性,由国家各部门支配,权力的实际控制者对国有资源的
租金享有控制权。权力和特权是获得财富的手段,崇高的身份象征着对国家预算
有着优先索取权。根据威尼基(1986)的研究,统治者掌管着由四级体系构成的
统治阶层:政党组织官员、经济官僚、警察和军队。这四级体系通过合法或非法
的手段获得了社会所创造财富的更大份额,比在代议制国家中获得的比例要大得
多。在短缺经济中,他们的工资相对更高,“特权”相对更重要。
权力阶层除了通过工资和特权获得国家租金以外,还通过对对经济活动无所
不在的控制和干预来获得利益,最典型的获取租金方式有三种相互联系的方式:
管制价格下的配给制、任命和私下支付(side payments)。
短缺条件下的配给制是政府官员获取租金的一种形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经济处于非均衡状态,短缺是经济运行的常念。人们通常接受这样一种观点,由
于我们的收入较低,所以政府实行价格管制是对社会有利的。实际上,价格管制
的结果负面影响是多重的,一是加剧短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的非均衡;
二是按照巴泽尔(1989)的分析,由于价格管制的排队等候造成了租金耗散。短
缺还可以通过票证供应等方式来解决。如果通过票证配给,在排队中耗散的租金
就由两个集团分享:有权获得供应的集团和有权进行配给发放票证的集团。他们
分享的租金数额相当于均衡价格与实际支付的价格差额。购买者实际支付的成本
并不等于购买商品的价格,因为购买者获得票证的过程是一个以隐蔽的形式向有
权发放票证的官员进行“购买”的过程;这也是掌握产品配给权的官员的寻租过
程。租金的分享比例取决于他们之间讨价还价的能力。
所谓任命原则,指的是对企业和和行政机构的一切管理位置是由权力部门推
荐和批准任命的。在选拔和任命干部时,主要依据是被考察人是否忠诚,而不是
是否具备相应的管理才能。与在市场中靠能力竞争相比较,在这种体制下,竞争
报酬丰厚的岗位主要取决于对上级的忠诚和与上级的亲密关系。在公有产权条件
下,生产在理论上是社会化的,工人是领导阶级,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领导力量,
任何任命或决策过程都是正当的。任命产生了明显的副作用:一是造成管理者行
为的扭曲:二是任命产生了逆向选择。越是能力低下,就会表现得越忠诚,上级
的错误指令越是能够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敢于对上级错误命令进行质疑,或者
加以变通,往往被淘汰。真实的经济绩效经常性地受到忽视,一方面是由于普通
群众仍然保持着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极大的政治热情,政党和政府官员的权力不会
因为绩效差而受到削弱;另一方面,官僚阶层的财富并不主要取决于所创造的社
会财富总额,而是取决于从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所控制的租金。
私下支付是政府官员获取的来自于企业管理者的回扣。在短缺经济中,回扣
具有非金钱的性质,经常表现为慷慨的实物馈赠。企业管理者向任命他们的人以
及可能推动职业生涯的上级和同事提供各种物品和服务,或者是获得利益的机
会。私下支付包括提供给上级和权力部门有着高昂的黑市价格的物品和服务。这
些物品或者以极大地低于均衡价格的计划价格供应,或者是以“低下的质量”为
借口实行内部供应。私下支付提高了企业的成本,降低了绩效,但对于国有企业
来说,这是无关紧要的。
产权结构的混乱总是伴随着多种多样的租金榨取形式。无论这种产权是为社
会主义的目标还是为租金最大化而设计,混乱的产权让财富创造过程中不断延伸
的政府干预很好地服务于后一个目标。在这种体制下,财富的漏出是双重的:既
包括无能的管理者带来的亏损,又包括在寻求租金的活动中所花费的时间和努
力。由于经济官僚和掌握有经济政治权力的官员在传统的体制下获取了巨额的租
金,因此,他们有较强的激励维持经济领域里的这种高度集权的制度现状。一旦
进行市场化改革,各种决策不再需要政府人为地规定,经济官僚机构的中间层次
可能会变得多余,他们所能够任命的高薪工作职位也可能大大减少,这种变革势
必会遭到这些集团的抵制。企业也会抵制制度变革,如果对企业施加硬预算约束,
增强企业的财务责任,那么,与回扣、私下支付相联系的活动所产生的成本开始
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每一个回扣的接受者也会感觉到这种变化,会反对这种
扩散。官员和经济官僚会强烈抵制以绩效为依据进行选拔来取代任命的企图,但
抵制的强度在不同的部门是有差别的。在任命体制下具有最优收入的管理职位
(即那些享有回扣最优机会的职位)是在工业中,因此工业部门的改革抵制最为
强烈。改革失败的可能性也最大。农业部门某些部分成功的改革,农业部门获取
的租金的机会较少,利益更小。因此,我们从这个角度,也能更好地理解我国的
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
从以前的论述来看,公有制自身包含着难以克服的矛盾,其从绩效上来说,
一般是低于私有产权的,那么为什么在传统的体制下不允许私有企业的建立和发
展呢?意识形态常常被认为是限制私人部门的原因。但以意识形态来解释对私有
部门的限制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局限性:一是由于体制不合理,经济绩效比较差,
人们的意识形态热情已经不同程度减弱,但是为什么仍然对私人部门的敌意却没
有任何减轻?二是意识形态的变革可以首先在中央克服,当中央出台某些促进私
人部门发展的政策时,实际上承认了国有部门的局限性。为什么只有为数众多的
低层级官僚仍保持对私有化的意识形态敌意?
鼓励私有部门的发展,意味着政府必须承认私有产权的合法性,并实际地加
以保护。从理论上说,私人部门的扩大可以充当国有部门改革的一种替代,国有
部门的市场取向改革可能会遭遇强烈抵制,私有部门的发展则意味着绕过这种抵
制。私有产权的出现使政府采取完全不同于国有企业的干预方式,因为产权本身
有着确定的权利边界,决定了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如果政府可以任意地从
私有企业掠夺和攫取财富,那么就不会有私有部门的投资。在私有企业内部,其
高薪工作职位不可能由政府任命,也基本不存在允许各种租金和回扣最大化的
“软预算约束”。私有部门的发展,减少了官员获取租金的可能性。所以,基层
政府官员对私人部门的敌意不是基于意识形态,而是由于私有部门限制了国有部
门的扩张,从而导致了官员的实际租金损失。尽管各级公共官员可以通过审批权、
进入管制、政治和经济资源的控制等各种方式获取租金,但是,这些行为在私有
产权情况下会遭到私有权利的强烈反抗。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收取回扣、索取
贿赂比在公有产权下要危险得多。在公有产权的条件下,从国有部门获取租金虽
然不是完全合法,但基本上属于不正当行为与犯罪间的“灰色区域”。租金获取
难度的增加,是私有部门发展受到基层部门抵制的真实原因。
传统体制下的改革及其失败
传统的社会主义产权模式优势在于以行政手段动员资源,并将其优先满足所
谓的重点部门的发展需要;它的致命弱点在于过高的信息成本和缺乏激励导致的
过低的效率。从50年代开始,公有产权模式的缺点逐渐暴露,苏联及东欧各国
增长率逐年降低,效率下降,同资本主义的差距越来越大,各国纷纷进行改革。
经过20年左右的改革,到1989年社会主义体系崩溃以前,各国的改革走走停停,
原有的政治体制基本上原封未动,旧的体制的缺陷没有等到克服,而人民生活水
平和经济增长一步步滑入深渊,导致了最后的剧烈波动和苏维埃政权的崩溃(吴
敬琏,2004)。
为什么在传统体制下市场化改革步履维艰,主要是因为市场型改革和私有部
门的扩大影响到统治阶层获取租金的可能性。从现存的制度和组织体系中获益官
员,可能采取反改革的行为。改革的反对者存在于党内,并且往往是与统治集团
自身的某些成员进行联合。有一些领导同志认为,只要加强纪律和增加对经济的
控制就足以解决绩效低下的问题。这些改革的反对者往往是政治和经济权力机构
中的重要成员,作为统治集团内部的反对力量,要阻挠最高统治者及其顾问设计
的改革,其组织能力和说服能力明显地大于处于体系外部的反对力量。即使反改
革者不是作为一个利益集团,而是个人行动,由于“反改革者”在党内和官僚机
构中非同寻常的位置,这也将帮助他们阻碍改革的实行。
反改革者使改革夭折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变革的引入,或拒绝实行任何变
革。当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时,不进行任何改革是不可能的。比如,1981.1982
的波兰伴随着经济灾难的普遍压力,迫使统治集团允许基本的改革,主要是为了
转移政治改革的压力。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像保加乖J亚、捷克斯洛伐克
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这样的前苏维埃型经济中,这种改革夭折或假装改革的例子
比比皆是(詹·威尼基,中译本,2002,第92页)”。
他们所进行的改革没有改变旧有的产权制度,也没有改变中央计划程序。这
就意味着实际引入的改革并没有威胁到国有部门的产权结构及经由这一产权结
构政党组织官员所获取的最大化租金。当经济面临发展的困境时,党内分化为改
革者和反改革者,内部产生了意见分歧。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是引入次优的、平
衡各方利益的改革方案,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产权结构都保持完好无损(詹·威
尼基,中译本,2002,第92页)”。
真正的经济改革完全改变了产权结构,消除了政府对重要职位的任命,因而
大大减少了最大化租金的可能性。产权结构的改革必然把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结
合起来,会威胁到许多政治和经济特权的价值。如果随着绩效的提高,生产规模
扩大,产品和资源配置日益市场化,经济物品以均衡的价格供给,那么原来掌握
着配给权利的官员,利用低价的消费物品来获取租金的机会将会消失。因此,在
政权内部就改革与否、如何改革产生了不一致。
由于改革措施是为了挽救危机,改革前的制度受益者不能公开反对,只能等
待,寻找反击的机会。这种等待并不需要很长时间,因为各国总是以某种或大或
小的非均衡状态进入改革的,即使没有任何不利的后果出现,改革的反对者也可
以因为改革并没有改变持续的非均衡而对改革加以指责,并由此开始他们逆转改
革的努力。波兰在1981—1982年的改革中为改革逆转提供了经典的例子。波兰
1981年尝试进行较为深入的改革,但出现问题以后,1982年实行了军事管制,
并且制定了新的改革方案,对所有影响到政府官员获取租金的政策都加以调整和
清除。由于经济和政治局势得以控制,官员们不久便认为他们是不可战胜的,便
在“进一步完善”的幌子下匆匆忙忙退出剩余部分的改革。
匈牙利改革在1989年以前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改革的典范,统治阶层的租金
大大少于其他苏联型经济,比如,匈牙利的价格水平比较高,凭借等级所享有的
轿车、住房之类的高档消费品的价格接近于均衡水平,这样就降低了特权的价值
和政府租金。根本原因是1956年的匈牙利事件使政权明白了苏联可以足够迅速
地拯救这个体制,但是并不必然足够迅速拯救他们每一个人自身。统治阶层的这
种集体记忆导致匈牙利的政策往往是温和的,然而,在本质上这种体制本身并没
有什么惊人的改变。
反改革者反对改革的动机和策略取决于经济绩效的恶化程度、人民对改革的
压力及压力的强度等环境因素。反改革者有相当大的相机抉择的自由空间,他们
可以站在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利益的角度决定是否反对、采取何种策略反对进行权
衡。他们反对改革的策略最为成功的有虚假改组、改变计划指标的形式、废除指
令但仍保留资源的控制权和企业管理者的任命权、出台特殊的针对性抵消改革方
案的管制方案等。
因此,在公有产权的条件下,实行真正的产权改革的困难在于既得利益者的
阻碍。统治阶层在经济绩效绝对下降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占有剩余对自己加以
补偿。真正的改革可能发生于经济衰退导致维持现有体制的成本增加,影响到党
的执政合法性时候。
本章小结
从理论上来看,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相比较具有优越性,这些理论
论证割裂了经济上的可行性和政治现实之间的关系,它是建立在政府完全理性而
且没有任何私利的基础上的。公有产权在现实中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其追赶
资本主义的政治目标、更高效率的经济目标和更加公正的道德目标远没有实现。
由于政治和经济上的高度集权,排除了市场契约的可选择性,产生高昂的交易成
本,政府的管制变成了“官治”,产权的转移是不可能的,而产权的可交易性正
是实现产权动态配置效率的必要条件。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滋生出既得利益集
团,他们可以不受限制地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结构中获得特权,获取权力租金,因
而他们会阻碍对现有产权结构的任何实质性改变,从而使低效率的产权结构变得
更加僵化。
注释
,我国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从所有权的最终归属来看,
分别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者是有区别的。从本质上来看,对群众具有相同
的意义和特征,而且国家对集体所有制实际上也享有完全的晟终处分权。比如,海尔集团是
集体所有制是性质的企业,但青岛国资委可以把其纳入到它的监督之卜-。我国农村的土地属
丁集体所有,但国家在征用上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因此本文并没有对这两种所有制形式做出
详细区分。
2布鲁斯,拉斯基从马克思到市场:社会主义对经济体制的求索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
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44页。
3《同莫洛夫的一卣四十次谈话》,新华出版社1992年版,第612~613页。
4“租金”在这里不仅指统治者个人或集团的经济租金,也包含了在前文所说的政治目标,
经济目标、道德目标,这些目标可以使政府取得威信平lJ国际政治地位,更迅速地显示社会主
义的优越性。
第五章政府行为与公有产权转型
第一节政府:打破非效率制度均衡的主导力量
在上一章论述了“古典社会主义模式”的产权结构由于内在的权力结构,统
治者租金最大化和社会利益的存在着不一致性,导致产权结构的僵滞。由于传统
的公有产权安排阻碍了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经济制度处于内在的不均衡状态。
在旧有产权结构条件下,主导的利益集团与国家的力量结合在一起对资源进行垄
断,为了维持其垄断地位,获得尽可能多的租金,政府会极力寻求更大范围的管
制。在社会上尚没有出现能与其竞争的新的利益集团之前,改变制度安排的成本
特别高,而且产权结构的根本性改变带来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由于利益集团是
与国家强制力量结合在一起的,只要政权没有受到威胁,这种产权结构就会保持
稳定,此时的整个社会的发展是缓慢的,资源配置处在一种十分扭曲的状态中。
诺斯等人(诺斯,戴维斯,1991)将制度变迁过程看作是一种制度均衡——
非均衡——均衡的过程。所谓制度均衡指在既定的制度安排下:(1)已经获取了
各种要素资源所能产生的所有潜在收入的全部增量;或者(2)潜在利润仍然存
在,但改变现有制度安排的成本超过潜在利润;或者(3)如果不对制度环境作
某些改变,就不可能实现收入的重新分配,那么,现存的制度安排就处于一种均
衡状态。制度均衡表明改变现有制度结构不能带来任何额外收益的一种状态,不
能表明现存的制度结构就一定是有效率的。社会主义的公有产权安排从建立那天
起,各国都在尝试改变高度集中的公有产权和与之相对应的计划经济的低效率,
但是,一直到1989年以前,各国的国有产权结构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动,经济体
制保持了相当大的稳定性,徐坡岭(2002)称之为“非效率制度均衡”。威尼基
(1986)认为,真正的改革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发生:一是统治阶层内部共同
看法的破裂,从维持政治权力和在经济领域中维持现存的产权结构方面受益的政
党组织和官僚机构遭到失败;二是随着经济衰退,维持现有体制成本增加,绝对
财富下降,控制经济和非经济活动的成本提高,执政党逐步实施自我限制,主动
的进行产权结构的根本调整。
文献中一般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方式,但在传统的
体制下,制度需求的力量相当微弱,主要的推动力是制度的供给。当制度陷于僵
滞阶段时,为什么制度的需求力量不足以改变产权的方向而主要依赖于制度供给
呢?政府作为制度供给的主体,为什么会打破原有的权利结构而进行产权结构的
调整呢?
一、市场:传统体制下微弱的制度需求力量
在非效率制度均衡的情况下,这种制度结构是非效率的状态,但是由于改变
它的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至于对其任何改变都是不经济的。它表明了旧的制度本
身所具有的惰性,这种制度安排阻碍了经济人利用潜在的获利机会。从理论上说,
理性的经济人会抛弃没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但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诺斯
(1984)以人类社会变迁过程中的四种自我增强机制进行了解释:第一,机构设
置或成本的固定。设计和实旋一项新制度最初需要大量的成本;第二,学习效应。
第三,制度为人们提供了一定范围和一定方式的合作自由;第四,适应性预期。
上述四种机制都可以转化为制度变迁过程中的问题,但制度变迁仅概括为一个成
本问题并不能解释复杂的经济现象。
从上一章分析社会主义的产权结构相对僵化和保守,主要是旧的体制滋生了
一个既得利益集团,他们从原有的产权结构中获得了巨大的租金,从而阻碍制度
的变革。产权安排的交易对所有的制度主体而言,最直接的影响是财富分配效应,
然后才是财富增长效应。杨小凯和黄有光(1999)认为,个人自我财富效用评价
的主要标准并不是所拥有财富的绝对量,而是其相对量,是个人在社会财富分配
中的相对位置。产权的基本功能是为经济活动界定一个相对稳定的清晰的财富分
配结构。从旧的产权安排向新的产权结构的变迁,不仅会给创新主体带来财富效
应,而且由于制度创新的溢出效应,必然会改变现有的财富分配结构,这是现有
产权结构中处于相对有利的财富分配地位的既得利益者所不愿意的,他们会利用
手中所掌握的经济和政治优势阻止不利于其维持现有地位的产权安排的改变。由
于制度变迁的阻力太大,社会就长期处于非效率制度均衡状态。
在国家安排的产权结构下,制度需求的力量是不可能成为改革的主要动力
的。其主要原因:(1)公有产权条件下,没有人有改变既有产权安排的激励。产
权的产生与变革是制度经济学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产权的产生是为了使外部性
内部化,内部化的动力是多方面的,德姆塞茨(1967)列举了经济价值的变化、
技术革新、新的市场的开辟和旧的不协调产权的调整等,这些因素的变化将导致
产权安排的成本一收益的变化,效率的追求正是新的产权形成和向另一种产权形
式转换的基本原因。诺斯(中译本,1988)认为产权的形成和变革受到技术、人
口压力、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等因素的影响。
这种产权结构的变化是在潜在利润的诱导下进行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因此,
可以看作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林毅夫,中译本,1994)。但是从高度集权的旧体
制的现实来看,这种利益诱导型的产权结构变化是不现实的。
在传统体制中,随着社会主义高度集中的国有产权的建立,国家和政府官员
都从中获得了巨额的租金,既满足了国家和最高统治者实现赶超的战略目标的需
要,同时各级政府及官员也可以获得了最大的租金。即使是企业的管理者,也可
以选择完全按计划安排生产,以最小的努力来换取最大程度的特权,从统治阶层
而言,他们是没有改进产权安排以提高绩效的动力的。在公有产权条件下,生产
资料属于全民所有,个人除了少量的消费资料外,不能占有任何生产资料,个人
无论通过什么形式积聚起巨额的财富都是和制度及社会普遍的价值观不相容的。
传统公有产权消灭了个人主义的利益追求,也就消灭了建立在理性基础上追求效
率所导致的产权安排的改变,即使原有产权表现出了极低的效率。
引导成本一收益变化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化。由于资
源变得稀缺,价格会上涨,导致产权的重新划分。但是在旧体制下,与高度集中
的公有产权相适应的是集中的计划体制,消除了价格针对市场需求而灵活调整的
可能性,生产要素的配置不是由相对价格加以引导的。价格的相对稳定使社会的
利益分配结构保持不变,不可能产生新的推动产权变革的社会利益集团,在维护
旧有产权安排力量没有减少甚至还有所增强的情况下,产权的变革是不可能的。
(2)统治阶层与普通民众的不对称信息使人们难以判断国家产权安排的真
正绩效。
在公有产权建立的最初,各社会主义国家都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就,经济增
长甚至取得了超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速度,各国都在经济上走上独立,建立了
基本上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摆脱了对西方的依赖。我们可以用黄少安(2000)
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假定——“同一轨迹上制度变迁的边际收益先增后
减”来解释在这个阶段所取得的良好绩效。这个假定指的是在一个重大的制度变
革发生后,制度在原有框架范围内所带来的制度效益在上升到一定阶段后就会趋
于下降。在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刚开始建立时,新制度能够给予制度相对人以更大
的激励,收益的增长速度提高,总的绩效水平也随之急剧上升;同时,新制度还
可以获得制度租金。从实际来看,人们的相对收入也保持着较高的增长。从纵向
来看,公有产权的建立消灭了阶级剥削,人们的基本生活有了保证:从横向来看,
周围的群众基本保持了大体相当的水平,符合人们对平等社会的追求。在这个阶
段人们对新的制度充满了信任。
在苏联,30年代取得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经济建设的成就,
40年代又取得了卫国战争的伟大胜利,这些成绩是这个制度得以维系人心的重
要业绩。但在卫国战争之后,他们继续实行以备战为主的经济政策,在特权阶层
享受各种特殊待遇的同时,极力压低工人和农民的收入。当人民群众的生活出现
困难时,一般的群众并不知道问题究竟出在哪。一方面,在报刊上不断宣传苏联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宣传在苏联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人和农民过着幸福生活;
另一方面,实际上却极力压低工人、农民的收入和福利的水平。拿工人工资水平
来说,苏联工人尽管有较高的就业率,但工资和福利却被压得很低,远低于发达
国家工人工资的水平。1989年苏联职工工资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只有
30%,而美国则占62%。至于职工的工资水平与外国相比较,苏联学者博戈莫洛
夫认为:如果按消费篮子使用较为实际的美元对卢布的比价,那么,美国工人年
平均工资为10万卢布,平均月工资为8000~9000卢布,而1989年苏联工人月
平均工资只有260卢布。赫鲁晓夫在他的回忆录《最后的遗言》中,对俄国革命
后好多年后,工人的住房条件上还远不如沙皇时代而“感到痛心”。“我们已经推
翻了君主政体和资产阶级,我们已经赢得了自由,但是人们的居住条件比从前更
差了(赫鲁晓夫,1988,第149~150页。)。”
谢柳宁、哈宁合著的《虚假的数字》1一文揭露了这种旧产权制度的真实绩
效。这篇文章否定了1929~1985年苏联国民收入增长83倍(年平均增长8.1%)
的虚假数字,而提出了较切合实际的数字:增长5.6倍(年增长3.3%)。这个统
计数字打破了斯大林时期苏联经济获得迅速增长的神话,虽然这个统计数字遭到
官方统计学家的反对,但却受到许多苏联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的肯定。认为这种
估算的出现,第一次有可能真正科学地分析苏联经济的真实动态。
不单是在苏联,各个社会主义国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欺骗性宣传,宣扬形势
一片大好,利用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和外部资本主义信息的不可得性,强调社会主
义的优越性。这种宣传增强了人们对传统体制的认知,但是也使人们难以对制度
本身进行理性的思考。由于只有领导层才掌握产权结构的真实绩效的信息,因此
制度变迁只能是由国家进行供给,这个供给过程不可避免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影
响和制约。
(3)意识形态宣传旧的经济体制是唯一的合法存在。在高度集中的模式中,
意识形态是高度统一的,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把公有产权、计划经济和平
均主义的按劳分配方式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对私有产权、市场经济和非
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的任何变革都会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错误,是对社会主义道路
的背叛,是严重的犯罪。变革旧的体制的成本极为高昂,这一点从安徽农民进行
最初的改革要立下生死契约就可以看出来。要降低意识形态成本对人们的束缚,
必须依赖于中央领导层对意识形态领域的率先开放。
二、政府:传统体制下产权制度供给的主导力量
20世纪后期,包括中国在内的转型国家,由于体制本身的特点,制度需求的
市场力量仍为微弱,决定了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是不可能使制度自发地向有效率
的制度进行演化,在推进制度转型的过程中,国家的力量得到了充分的运用。新
制度经济学对国家强制变迁的绩效表示怀疑,根据诺斯的“国家悖论”,I虱家权
力在垄断租金最大化的驱使下,国家的制度可能陷于低效率状态(中译本,
1994)。但是我国成功的经济发展的事实需要我们重新评估国家力量在产权结构
调整中的作用。杨瑞龙(1998)认为,我国的制度变迁为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
主要是地方政府在利益的诱导下进行制度创新,然后由权力中心加以确认。无论
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从本质上看,都是制度供给的主要力量,他们都是以
行政手段推动分权化的过程。在一定限度内,国家的行政力量推动市场化进程是
有效率的,它能够提高制度变革的规模收益、节省改革成本、缩短改革进程等。
传统产权安排的改变必须以行政手段来推行,这是转型国家必须经历的一个
过程。一是转型国家在所有权高度集中的条件下形成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全面干
预,全部的资源都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所掌握。根据宪法的规定,这些公有产
权是神圣的,没有国家权力的允许,任何人对其所作的任何改变都是非法的。由
于政府的力量在社会中所具有的垄断优势,在转型之前不允许有独立力量的社会
势力的发育。除非政府主动进行权力的让渡,否则,没有任何力量可以迫使政府
改变原有的利益分配结构。所以,政府具有分权化的内在激励对产权改革是至关
重要的。
二是产权结构的改变是基础性制度改变过程,这个过程是对原有的宪法秩序
的改变,必须有国家的参与或者国家对产权变迁的默许与事后追认。产权结构改
变的过程,涉及到原有国家权力所获得的租金在新体制下的重新分配过程,国家
也必须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加以重新定位。政府自身的改变决定着整个产权体系
的改变。
三是行政力量的分化是产权改革的关键。樊纲(2002)认为,改革的一般情
况是“非帕累托改进”,产权结构的改变必然会使一些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
至少是暂时受到伤害。改革的困难在于来自受损失的利益集团的阻挠,其中尤其
是租金受到损害的行政机构的反对最为激烈。这些行政力量或者是出于维护既得
利益,或者是源于旧有的思维方式,或者是出于对未来改革的不确定性而反对改
革。具体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就是对改革政策的拖延实旌,或者是对改革措施加以
种种变通,减弱改革的效果,或者是一面改革,一面设置新的障碍等。由于行政
力量在传统的体制下基本上不受社会民众或市场的制约,对反改革的力量就只能
以更强大的行政力量来强制推行产权的调整。所以,以强大的行政力量为市场发
育扫清障碍,克服代表传统体制的行政力量的阻挠,是转型国家的必然选择。只
有当市场力量和非公有制市场主体逐渐成熟和壮大,社会民主生活和社会法治相
对更加健全的时候,行政力量对作为主要的制度推进者的角色才能够逐渐淡化。
三、政治合法性:推动政府产权制度变革的内在动力
国家之所以能够成为有效的产权制度变革的推动力量,除了具有必然性,也
具有内在可能性。首先,政府的行政力量并不必然是天然的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
阻碍力量。行政力量的权力从根源于来说,它源于公众的委托,较长的委托一
代理环节可能会导致代理人手中权力的异化,利用权力获取权力租金。但是这种
权力的使用要受到各种正式或非正式规范的约束,在委托人的监督下,政府行政
力量用于谋取私利的使用必然会有所限制。其次,政府所推动的产权改革可能具
有奥尔森(01son,1982:2000)所说的“共容利益”(encompassing interests)2。
如果随着有效的产权制度的建立,社会投资规模扩大,投资效率能够提高,政府
的税基扩大,政府的收入也随之增长,那么这时候,政府和社会就具有了共容利
益,这时候的产权制度变革往往是有效的。
奥尔森(中译本,2004)以共容利益解释了苏联型经济的绩效。他认为,尽
管像斯大林那样的统治者的确在社会生产方面具有异乎寻常的共容利益,但各行
业、各部门或地区中的每一个集体行动的下级小集团,所拥有的仅是狭隘利益。
由于每个小集团所能分享的只是国民收入中的微不足道的份额,因此,他们对于
产权制度本身的效率并不会很关心,他们更加关心的是哪种体制能够保证他们租
金的实现。当他们在一种产权安排下的收益相对固定时,就形成了一个强大的利
益集团,就成为旧体制的强大的维护力量。这时的社会就患了“制度僵化症”
(instirution sclerosis)(01son,1982),陷入非效率的制度均衡。那么,推
动政府进行产权改革并进而走出制度僵化的内在动力是什么呢?推动政府进行
根本的产权改革的内在动力是治国者追求统治合法性的最大化,即尽可能维持长
治久安的局面,确保政治统治的可持续性。
“合法性”是政治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政治制度的合法性评价标准是公众
对政治制度的认同和忠诚的程度,也即政治权威的大小。张连国(2004)认为,
社会公众对政权的认同和忠诚并非统治者单向作用的结果,也非依靠强制力而达
到,取决于政治体制的价值和其成员的价值是否一致。一方面取决于政府的活动,
即国家政权为强化自己的统治地位运用意识形态的、法律的和道德伦理的力量为
自身进行的各种论证;另一方面更为实质的内容是国家政权在大众当中赢得广泛
的信任和忠诚,从而使人自觉地把对政府的服从当作自己的义务。李普塞特(中
译本,1993,第53页)指出一个民主国家的稳定程度,取决于政治制度的有效性
和合法性。有效性是指实际的政绩。合法性是指“这个制度能否形成并维持这种
信念,即现存的政治制度最适合这个社会”,“如果一个政治制度长时期地缺乏有
效性,也将危及合法制度的稳定。”就是说,政治合法性的巩固与政党执政的有效
性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对社会民众物质需求的满足程度成为政党能否赢得政治合
法性的一个重要砝码。一般而言,政党和政府在任期内取得的经济成就越大,其
合法性基础就雄厚,政治统治也越稳定和长久;反之,政党和政府在任期内取得
的经济成就越小,其合法性基础就越薄弱,政治统治也就越动荡和短暂。
亨廷顿(中译本,1999)认为,政治合法性包括价值合法性和事实合法性两
个维度,“事实合法性”即“政治体系绩效合法性”。他认为,民主政权不完全是
建立在政绩的基础上的,它依靠过程和程序。威权政权(包括共产党政权)的合
法性几乎完全建立在政绩的基础上。如果一种政治秩序失去合法性意味着失去被
统治者的忠诚,即出现合法性的危机。合法性危机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
一种是加强意识形态控制,利用国家权力控制人们的不满,最终是统治的崩溃;
另一种是进行制度的变革,以更加有效率的制度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高人们
对制度的认同。
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取决于公民的普遍的认同和支持,这种认同至少要有两个
基础,一是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一种政治秩序要获得合法性,首先必须使被统治
者认可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二是经济发展的有效性。治国者如果要赢得合
法性必须使公民相信,在其治理之下,公民将获得最大的预期收益。公民的个人
收益是和社会的产权结构相关的,一是产权结构决定了社会财富分配的准则和国
家能向公民提供的福利水平的高低;二是产权结构为社会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
决定了公民从事寻利活动的积极性。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政府的目标函数中
也包括着公民的效用。所以。可以这样认为,当统治者出于自身利益追求合法性
最大化的同时,某种程度上也是在追求整体社会利益的提高,即统治者和公民之
间具有一定的共容利益,这个共容利益的比例决定了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程度。
从社会主义国家的角度来看,政治合法性首先是建立在意识形态的基础上
的,它是通过意识形态的宣传与灌输来形成的。社会主义从理论上证明了其相对
于资本主义的优越性,从而,共产党的执政具有了正当性与合理性。这种制度的
优越性又是通过公有制、计划经济与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三位一体的国家产权安
排来实现的。由于各国无产阶级政党把已经建立起来的执政合法性主要维系在意
识形态基础上,把国家的发展与建设放在一个次要位置上,长期忽视社会的经济
发展,轻视民众的生活改善。这种合法性是建立在对国家安排的产权结构的合理
性的理论论证基础上的,产权结构的改变首先就面临着克服来自于意识形态的阻
力。
一种制度的合法性不能单靠意识形态的合法性,经济绩效的恶化最终会危及
统治的合法性。苏联共产党是一个例子,苏联的经济增长从40年代就逐年下降,
到1981—1985年间,经济平均的增长率仅为0.6%,到1990年,苏联崩溃前夕,
100
国民收入增长率竞降到了一4.7%。因而,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日益增长。邓小平
是社会主义国家最早认识到经济发展对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有巨大历史意义的领
导人。在他看来,“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国家的实力得不到加强,人民的物质文
化生活得不到改善,那末,我们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就不能充分巩固,
我们国家的安全就没有可靠的保障(邓小平文选第2卷,1992,第86页)。”因此,
中国“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邓小平文
选第3卷,1994,第370页)。”
绩效的合法性是同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密切相关的。这里说的公共产品是广
义的公共产品,包括国防、法律和秩序、市场失灵的管制等,其中产权制度是一
种重要的公共产品,它决定了一个社会的激励机制。在一个私有产权得到切实保
障的社会,有利于鼓励投资,刺激经济效率的改善。相反,一个不利的产权安排,
鼓励人们从社会中最大可能的攫取租金,造成严重的效率损失。当政府遭遇合法
性危机时,首先面临的考验是产权的变革。
社会主义各国的产权改革主要通过两条路径进行,一是允许各种非公有制经
济的发展,另外一条路径是国有部门的改革。按照樊纲(2002)的解释,由于非
国有部门经济的效率高于国有经济的效率,无论经济结构的初始状态如何,国有
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率都会相对地缩小,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国有经济的比率
会趋于o。根据前文的论述,国有产权一直是政府的权力基础,也是实现政府及
政府官员租金的基础。除非万不得已,任何政府和官员都不愿意进行改革。我国
的国有部门的产权改革基本上也都是在增长停顿以至存在发生危机的可能性情
况下进行的。由于国有企业的效率具有不断恶化的趋势,如果没有国家的补贴将
无法生存。补贴的形式包括财政补贴、企业欠银行的坏帐、国有企业直接融资情
况下的“坏股”,即所谓的“吃财政”、“吃银行”、“吃股市”,由此导致财政风险、
金融风险在整个社会的迅速积累。如果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经济和金融危
机的发生只是迟早的事情。
小结
在高度集权的制度结构下,市场的力量对改变原有的制度安排往往是力所不
能及的,政府由于其利益和政治合法性的追求,既有改革的内在动力,也具有这
种可能性。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政府以行政手段推进产权制度的变革,既具有
正外部性,也具有负外部性。政府改革的『F外部性是人们所期望的.但是政府只
是代理者,它代理社会公众做出产权改革的决策,不可避免具有负外部性,某种
程度上存在“政府失灵”。一是政府官员在制度上获得产权改革的收益一般是不
被允许的,激励机制也不能采取市场定价的方式,改革本身又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和不确定性。所以,政府官员在制度的供给上,往往缺乏动力,造成制度供给不
101
足。二是由于政府官员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不顾改革的真实后果,甚至不惜牺
牲社会公众的利益来谋取个人的利益。寻租和“俘获”行为也扭曲了制度的供给,
使产权的激励机制失效。因此,政府在制度供给上的负外部性必须给予注意。
第二节权力的可维持性与公有产权转型路径的选择
在产权高度集中的条件下,政府是制度供给的主体,但是政府作为产权变迁
的主体,不可避免产生负外部性。政府目标可能包括推动经济增长的效率目标,
但更大的可能是短期的目标,如获得最大的租金或获得尽可能多的政治支持,从
而背离经济的效率目标。Knight(1992)认为利益集团间的谈判确立了产权分配
的规则,制度反映了不同团体的谈判力量,这种变化也并不必然是有效率的。制
度变迁往往是非帕累托改进的,由于各利益集团的力量并不均衡,处于有利地位
的利益集团能够把某种产权安排强加于力量较弱的一方,即使是帕累托改进收益
的分布也可能是不均匀的,如果有一方被排除于谈判之外,改革的成本往往由这
一方来承担,处于有利地位集团的利益是以不利地位集团的损失为代价的。
在过去的lO余年间,公有产权变革的道路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方以苏联、
东欧为代表的激进私有化为改革模式,另一方以中国和越南为代表的渐进产权改
革模式。中国改革在过去20年的时间里取得的巨大成就引起了西方研究中国经
济问题的学者的极大兴趣。虽然观点各异,但学者们在转型模式的研究上大体上
有两派观点,一派赞成激进改革,如萨克斯(Jeffrey Sachs)、布努诺(Michael
Bruno)、胡永泰(Wing T.Woo)等,另一派赞成渐进改革,也称制度创新派,
持渐进改革观点的有杰克逊(Garry Jefferson)、罗斯基(Thomas Rawski)、
劳福顿(Barry Naughton)、钱颍一、许成钢等,中国国内的许多经济学家如林
毅夫、茅于轼等也持后一观点。但大部分经济文献都是纯粹从经济的观点来分析
私有化的方式和顺序,本文试图分析政治因素对私有化进程的影响,包括对产权
改革的方式、产权改革的速度等。
一、产权制度转型的两条不同路径
经济转轨的实质是一场深刻的、大规模的制度变迁,主要有两种不同模式,
一是“大爆炸”(big bang)式的激进改革,另一种模式渐进式改革。与这两种
模式相对应,在产权的转型上,也相应表现为激进的、快速的私有化和循序渐进
产权安排。Brezis和Schnytzer(2003)将私有化策略分为“趁火打劫型”
(embezzlement for a rainy day)和“市场一列宁主义型”(market—Leninism)。
前者欺骗性地私有化国有部门,从这种私有化中,统治者获得了大量货币性收益,
主要发生在东欧国家。这种对国有资产的侵吞往往伴随着激进的私有化而发生,
因为统治者要在对国家的控制权丧失以前获得最大的收益。“市场一列宁主义型”
私有化往往是保持国有部门不变,或甚少改变的情况下,但允许社会成员进行私
有经济活动,撤除进入障碍。当然,国有部门也会在私有化过程中发生资产流失
的现象。
1、东欧国家的快速私有化
苏联及东欧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私有化政策,捷克主要是快速无偿分送给外部
人,俄罗斯大规模私有化给内部人,民主德国、匈牙利等自上而下出售给外部人
(罗兰,2000)。从东欧国家激进的私有化来看,私有化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形式:一是拍卖和公开报价的方式,原则上可以出售给国内或国外的购买人。实
际上,只有匈牙利和爱沙尼亚愿意并且能够将先前大量国有资产出售给外国人。
外国最终购买匈牙利私有化资产的20%和爱沙尼亚的私有化资产的50%。但外国
所有权的优势引起了公众的不安。因为恐惧,国内企业的出售主要面向国内公民:
或者是外部的资本所有者,或者是内部人管理层收购。管理层和职工是共同的初
始买方,因为他们有关于公司未来发展的内部知识。像罗马尼亚政府就积极鼓励
内部人所有的企业出现。二是采取归还原所有人的方式,如前民主德国、匈牙利、
捷克和斯洛伐克、保加利亚。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迅速创造了拥有资产的中产阶级,
重新确立了“真正的所有权”。三是大规模证券式私有化。
不管采取什么形式的私有化,在将以前的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的过程中,获
得好处的总是权力阶层,包括政府官员和经理层。转轨国家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
强大的内部人所有和内部人控制,脆弱的司法力量也难以保护外部投资者(伯格
洛夫等,2003)。俄罗斯迅速的私有化过程中,内部人在75%的企业中持有多数
股,外部人占多数股的只有9%。1997年,乌克兰内部人持有51%的私有化企业
的份额。在匈牙利是内部人和外国的所有权占主导,波兰以内部人和新所有权为
主,捷克以投资基金为主。当中央计划崩溃时,又没有外部约束,内部人几乎得
到了所有的自主决策的权力来达到自己的目标,产生了各种形式的资产流失。这
种情况在有根深蒂固的黑色经济传统的国家里会更加恶化,国有资源和一些公用
事业部门被无耻的管理人所占有(Aslund,2000)。
根据科斯定理,一旦产权明晰了,就可能产生较强的激励机制,提高经济绩
效。但实际上,与这种私有化相伴生的是长时间的经济产出下降。其中,尤其以
俄罗斯、乌克兰的生产下降最为明显,而且持续时问长。俄罗斯在1991年后的
103
四年时间里实际GDP持续下降40%,较长的时间里都看不到持续的增长。东欧国
家的私有化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主要原因在于政府所选择的策略并不是服从于
社会效率,而是屈从于一系列的政治约束(Roland,2000;2002)。在私有化过程
中,由于政府官员谋求利益的最大化,尽可能侵占更多的国家资产,阻碍了有效
率的产权结构的形成。Evgeni Peel(2002)在分析私有化时,认为东欧国家的私
有化并没有所预言那样的结果,与国家的产权安排导向的低效“裙带资本主义”
(Crony capitalism)有关。在保加利亚,私有化的参与人的典型激励是掠夺国
家财富,国有企业私有化后转变为裙带型私人企业,他们从国有银行和国家预算
中抽取资金,转移到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中去。因此,大规模私有化后形成的产权
结构具有以下特点:(1)缺乏或没有发展对管理行为的产权、治理结构和市场的
制度约束;(2)具有后社会主义寻租文化;(3)经济代理人是准官员、准所有者
和具有短期预期的准管理人;(4)私有化后企业所有者的目标也不是利润最大化;
(5)过渡中的获胜者是那些能够侵占更多国有资产的权势阶层。
当统治者将国有财产出售给私人市场时,国有企业允许以谈判决定的价格进
行“自我购买”。管理者作为统治集团成员,往往采取首先降低企业的市场价值,
然后以非常低的价格购买并且重组原国有企业。这种私有化的后果是统治者侵占
了相当数量的国有资产,等于直接将国家财产授予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精英。当政
权崩溃时,这些人失去的攫取租金的机会至少部分地可以由侵吞国家财产而得到
弥补,它就相当于给统治者提供了一份保险,它能够抵消政权崩溃风险所带来的
损失。
2、渐进的产权转轨
狭义的私有化仅指公有制企业产权转化为私人所有,但从广义的产权转轨来
看,除包括公有制企业的私有化,还包括随着在国有部门保持不变或改变不大的
情况下,建立起与之平行的私有部门,由于私有部门相对于国有部门具有更高的
效率,导致国有部门的比重逐渐下降。从中国过去20多年的经验来看,渐进的
产权改革发展起了一个以市场为导向“非国有经济”。到目前为止,非国有部门
已经创造出80%以上的工业总产值,85%的GDP,95%以上的新增长就业。这些数
据说明,无论国有企业的无效率问题多么严重,我国经济产出不会大幅度下降,
即使国有企业的破产和低效率导致国有经济的萎缩,私有部门往往也能够迅速填
补国有企业留下的空白。
在渐进转轨经济中,国有部门(S)和非国有部门(N)同时存在,可以用国
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所创造的产值比例R来表示转型经济的“产权结构”,这个
数值可以近似地表示“私有化程度”,即民营经济所占的比重。
‰=瓦So
104
月。表示在改革的起点上,国有部门在整个经济中的比例。R越小,表明民营
化程度越高。之所以进行产权结构的改革,是因为非国有部门比国有经济更具有
效率,这种效率体现在各部门的增长率的不同上,因此,我们假定g,c g。,g,、
g.分别表示国有部门与非国有部门的增长率,这个条件也是产权改革的必要的
前提,没有这个前提,改革就没有任何必要。在这个前提下,如果时间足够长,
t一∞,那么
C,1上n V
liraR.;兰芷二鱼三冬。0
r二No(1+g.)‘
这表明,无论初始的产权结构如何,只要非国有经济的效率高于国有部门,
国有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就会逐步缩小,最终趋于0。实际上,R在现实中
等于0是不现实的,也不意味着国有经济绝对量的收缩,只表明国有经济的相对
速度慢于非国有部门导致国有经济的比例下降的趋势。
渐进转轨中的非国有部门,一类是新成立非国有部门,其中主要以私人投资
为主;另一类是国有部门本身的私有化。由于私有部门的大量进入,国有企业的
垄断局面被打破,国有企业由于产权本身及其治理结构的局限,往往在竞争中表
现为效率低下。当国有企业所能提供的利税收入越来越少,所需的财政、准财政
(银行坏帐)补贴越来越多,拖欠工资越来越严重,成为国家经济运行的负担的
时候,国有经济(也包括集体经济)的产权改革就会实际地发生。在中国,国有
经济的收缩通过“抓大放小”、国有成份逐步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等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私有部门的生产率高于国有部门,加剧了市场竞争,自由市场的份额越
高,溢出效应就越大。随着社会产出水平的提高,统治者在扩大治安、国防、司
法等公共产品供给以外,其租金规模也会相应上升。
从两种产权转轨的方式来看,渐进的转轨是一种“双轨制”,体制内(国有
经济)基本保持不变,体制外(非国有经济)优先发展,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
体制内改革与体制外改革同时进行,总体上表现为受控和平稳推进的轨迹。激进
式改革中,产权制度和市场制度同步推进,迅速展开并力图互相呼应,表现为冒
进和波动剧烈、可控性比较差的轨迹。影响这种体制转轨方式的因素多种多样,
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因素。由于从经济因素分析这种转轨差异的文献较
多,本文试图把它和政治因素联系起来分析导致不同路径选择的原因。
二、影响转轨路径的政治模型:一个博弈论的分析框架
产权制度的变革路径的选择是一个公共选择过程,任何一个政府在进行产权
结构的调整的时候,都必须考虑到这种政策在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因为它关系到
现政权可否得到持续的统治地位。Knight(1992)指出,由于对权力的渴望,政府
不仅要关注那些直接从特定制度规则受益的利益集团,而且要注意不直接受影响
的那些集团的意见,相对于那些利益受到直接影响的人而言,没有受到直接影响
的人可能更偏爱有效率的制度。
Brezis和Schnytzer(2003)认为,影响产权制度转轨路径的并不是出于
对效率的考虑,关键力量是政权统治的稳固性,或者说是国家机器的规模。如果
国家机器控制能力低,政权崩溃的可能性高的话,统治者会选择侵占型的私有化,
其目的是通过迅速的、大规模的私有化,以合法的形式尽可能多的侵占国有资产。
通过激进的私有化,今天的统治者在政权崩溃后,或者在其失去政治和经济上的
特权后,仍然能成为未来民主制下富裕的资本家。如果现政权能保持高水平的政
权控制能力,保证其统治在较长时期内仍然是可持续的,那么,这种政权会选择
渐进的转轨方式。在这种转轨方式下,没有国有部门的中断,但是创造出与国有
部门平行的更有效率的私有市场,扩大了社会产出。统治者作为政治权力的持有
人,也像企业家一样从私有部门的增长中获利,租金的规模扩大。但是,由于部
分经济领域向私人资本开放,统治者失去了从社会资源配置中攫取的机会,又构
成了这种私有化政策的成本。因此,选择哪种类型的私有化取决于原来的政权是
否能够继续维持:如果国家机器有足够的力量维持现政权,统治稳固,不会受到
来自于下层群众反抗的威胁,或者说群众的力量不足以推翻现政权时,这时的选
择是渐进的改革。相反,如果国家的内部力量和外部力量的斗争的结果是不得不
放弃现政权,推行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或者说统治极端不稳固的情况下,会选
择激进的掠夺型的私有化。
1、前提假定
在传统的经济体系中,国家拥有政治垄断权力,生产手段由国家控制,经济
中有假定有两类参与人:统治者和工人。由统治者决定产出的分配,产出分为三
个部分:一是他们付给工人一定数量的工资,从而保证其工作激励;二是投资于
国家机器,加强对社会控制,防止政权的异己力量——工人推翻现政权;三是统
治者所获租金。国家机器的投资也可以是外生的,比如苏联就对前东欧国家的政
权生存能力构成了帮助。国家力量越大,控制能力越强,现政权被推翻的可能性
越低。国家要执行镇压职能,其手段包括加强警察力量、国防力量和司法审判的
力量等,这既是产权保障所需要的公共产品,也是国家建立有利于统治阶层产权
结构的保障。
我们定义产出为y,产出是私有化路径选择的函数。激进型私有化记为私有
化I,产出为×,渐进型私有化记为私有化II,产出为y'。在I型私有化中,产
出是资产私有化比例的负相关函数,假定
K=y(‘) (1)
其中Y’c 0,r1为激进私有化中国有资产私有化的比例。
在II型私有化中,产出在两个不同部门生产:原来的国有部门和新的市场经
济部门,
y2;y(r2);E+■ (2)
E、k分别是国有部门和市场部门的产出。r2是在私有企业部门就业的工人
占总就业工人的比例。4、彳。分别代表国有部门、私有部门工人的生产率。因
为私有部门有较高的生产率,因此,彳,cA。。由于私有部门的正外部性,生产
率A。是也的函数,并且爿,>o, 一。<0,外部性是递减的。因此
y(,2)罱彳,工,+一。(r2)£.,其中,y’>O,Y”<0 (3)
并且,工,-【1一r2弘,k=r2L (4)
L正规化为1,L。、k分别是在国企和私有企业就业的人数。
将(4)式代入(3),可以写为
E—As+,20‘(,2)一4) (5)
为保持一致,最后假定两种策略从同样的初始点——完全的公有产权——开
始,如K(0);y2(o)刊,。
统治者决定产出Y的分配:假定统治者必须保证工人最低的生活水平的工资
为矸,,,工资水平的提高将会得到工人阶级的拥护,政权将因为工人斗争水平的
降低而得到稳固。其次,国家以一个固定的比例产出毋7分配于国家的镇压职能;
最后,剩下的产出为统治者的租金,记为R:
R;【1一p】】,一∥ (6)
其中,w是分配给职工的产出,且∥≥∥,。
在产权的渐进转轨中,国有部门和私有部门共同生产。假定两部门工资水平
不同,不可避免地存在进入障碍,政府决定国有部门工资为形,在私有企业中,
工人获得部分产出(假定只有单一生产要素),部分产出增长归于政府。这部分
收入可以采取税收的形式,也可以通过各种费用的征收及侵犯私有产权而获得。
统治者获得私有部门的产出的比例为【1-t(r2)】,假定这个比例随私有部门规模上
升而下降,如1 zt z0,f’,O,t’,0。工人在私有部门所获得的收入为:
%=A。(1一声)t(r2) (7)
因此,工人和统治者的产出配置相应是:
W=彬(1一r2)+r2% (8)
R=(1一卢)y2一W (9)
2、博弈策略及收益
工人和统治者的博弈可分为两阶段:
第一阶段:统治者有三个决定,(1)决定是否进行民主化改革,结束对政治
权力的垄断,也就是要对是主动下台还是保持权力做出选择:(2)统治者决定产
权改革的类型和数量;(3)统治者决定产出在统治者租金、公共产品和工人工资
之间的分配。
第二阶段:工人们观察到政权的控制能力,并获得产出中的一定份额,决定
是否同现政权做斗争。在博弈第二阶段有三个可能的效用集合。(1)统治者决定
放弃政治权力的垄断,进行民主化改革,统治者和工人的收益分别是u。,和p■
(妒表示工人对政权不作斗争和政府主动实行民主化,放弃权力);(2)当统治
者选择维护现有政权,工人为争取权利而斗争时,统治者和工人的收益分别是u,
和以(f表示工人争取权利斗争);(3)当统治者维持权力垄断,并且工人不作
斗争时,他们的收益是u。和%。
因此,可以分两种情况来讨论:第一,在现在的统治者放弃权力垄断的情况
下,统治者保持已经私有化的资产,工人获得余下的部分。在放弃权力后,统治
者不能再决定产出在统治者和工人间的分配,不可能从今后的产出中获取租金。
在统治者决定放弃权力时,唯一的可能私有化类型是第一种,即激进的私有化。
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放弃权力,工人没有(没必要)斗争,统治者和工人的收益
分别是:
Um,=■y(,1)一∥(■) (10)
‰;[1-^一/qY(r1) (11)
第二,当统治者决定保持维持权力垄断和控制产出的分配时,且选择激进的
产权改革,如果工人不斗争,其收益为:
%=y(∥)=形(12)
统治者获取租金为R,【厂。=UcR)=R (13)
V和U是工人和统治者的连续的效用函数,假定他们都是风险中性的。
第三,如果工人斗争,推翻(通过暴力或民主选举)现有政权的可能性为P,
p∈f0朋,它是政府分配于镇压手段的产出卢的函数。这个函数是递减的,
P’<0,p”>0;假定p(1)=O,p(0)=1。
如果“革命”成功,工人获得所有产出,统治者的收益为0。相反,失败的
“革命”使工人维持原来的消费,但他们的效用被确定为0,因为试图推翻政权
而被惩罚。斗争的后果是工人与统治者的收益分别为:
p=pY (14)
U,=【1一pin=(1一p)【(1一卢)y—W】(15)
在私有化II的情况下,假定国有部门的工人决定斗争,私有部门的工人也加
入斗争时,革命如果成功,工人取得所有国有企业产出,统治者收益为0,工
108
人的收益(14)式在II型私有化中变为■,:=p∽)E,所以统治者在选择改革的
道路和方式时,必然会就其在各种情况下的收益进行权衡。

图5—1产权改革博弈的收益结构
3、均衡
在博弈中,统治者依次决定放弃权力、私有化的数量、产出的分配,然后工
人决定斗争(,)或不斗争(巧)。统治者的最优决定是工人决策的函数。
(1)在第二阶段工人斗争时,统治者的在第一阶段的最优反应是给予他们
最低的支付:W=砰0。第二阶段工人决定不斗争时,在第一阶段工人的产出配
置对统治者来说最优的是:W—pY(在II型私有化中:彬=以)。对于非斗争
的结果达到均衡的必要条件是
%≥■ (16)
对于统治者来说,他的最优反应是选择一个满足上述条件的最低工资,即:
W=p(P)Y (17)
如果斗争是不可避免的,资源配置要满足(15)式,即支付最低的工资水平H,,。
(2)当I型私有化被选择后,”斤,工人不斗争且政府主动实行民主,私有
化的程度是rl+。如果统治者仍然能够维持绝对统治的话,无论工人斗争还是不斗
争,就是在可控的条件下进行渐进的产权变革以保证其收益的最大化。
如果国家选择了民主选举并在选举中失利的话,最大化统治者效用的私有化
的程度记为‘’,则统治者和工人的效用分别是
um。=r1’Y(h’) (18)
K十,=【1—0一声Ⅳ(_’) (19)
如果不进行民主化改革,斗争与不斗争情况下统治者的收益分别是(13)和
(15),都是^的负函数,因此,对统治者来说,如果不进行民主化改革,维持
现有的政权,最优的私有化程度是0,这时,U叽,=U r,U r,,=U r,其中,U r、
u。是私有化程度为0时的收益。
(3)II型私有化率的均衡是:无斗争时为r:,有斗争时为‘,都不等于0。
对于工人非斗争结果的均衡的必要条件是在公共部门工人所获得的工资至少是
他们斗争时的收益
彬=卅, (20)
代入(9),这时统治者的收益为:
UⅣ.:=(1一声一p)a。+日(,2)(21)
其中,日表示统治者从私有部门比国有部门生产率的提高中所获得的收益。
在斗争的情况下,工人获得工资最低限度为彬=W,,代入(15),统治者的收
益变为
U,.:-(1一p)【(1一声)爿,一哆+日(r2)一r2(pA,一%)】(22)
要使统治者收益最大化,必须使日“)最大化,即日’(r2)=O。因此存在一个
最优的私有化率,即最优的私有产权比例。在两种不同类型的私有化中,私有化
数量同样是个J下值,但原因是不同的。在激进型私有化情况下,私有化对统治者
的租金有双重效应,一方面使统治者租金有负效应,因为它导致了产出的降低,
同时,如果他们做出民主化的选择(这种放弃多是迫不得已),也就被迫放弃了
租金的长期收益:另一方面,统治者通过私有化获得了这些资产,这是对当前和
未来租金减少的补偿。在渐进型私有化中,统治者在工人收入增长和福利水平提
高的同时,也使来自基层的反抗有所减轻,国家的政治控制能力得到加强以外,
对统治者的收益也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由于产出的提高,租金提高,另一方面,
由于私有部门的生产率更高,在竞争中国有部门处于劣势,统治者的租金由此受
到影响。所以,当私有部门对国有部门不构成特别严重的竞争时,倾向于发展私
有部门,一旦关系到国家获得租金的核心垄断利益,国家就会限制私有部门的发
展,因此,私有化率是大于0,但是小于1的。
4、两类私有化的比较
当/3是外生给定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国家能够有足够的控制能力,使政
权受工人斗争的威胁较小时,统治者会选择渐进型的私有化,这时的均衡是:
(彬=卅。,r2=‘,不斗争);二是在国家控制能力弱时,工人斗争争取权利
获得成功的可能性较大时,统治者会选择激进型私有化,因为已经实行了民主化
的政治改革,现有统治者已经失去政治权力,就不再存在斗争的对象,均衡是
(W:1一r1",rl;‘‘,不斗争)。东欧国家政权的控制能力部分是由苏联提供
的,它可以通过补贴或直接军事和政治干预形式来提供的。最优水平的国家机器
的投入比例是/3=/3。+/3:,成、芦:分别代表由本国政府和苏联政府所提供的对
110
于国家机器的投资。由于苏联政策的变化,国家的政权控制能力迅速下降,维持
原有的统治不可能,不得不放弃现政权,因此选择了激进型私有化。
当卢是内生的时候,最优解是选择(卢=成,彬=p(废M,,r2=‘,不斗
争),换句话说,适度的国家对政治和经济的控制能力将导致渐进型的产权改革。
这个比较说明,当现政权被推翻的可能性足够大时,统治者被迫放弃了政治
权力,通过激进型私有化提前获得了收益,就像是通过这种私有化购买了一份保
险,其收益可以得到改善。即使在采取了激进私有化后仍然执政,也因为国有控
制能力弱,预期收益非常低,激进的私有化仍然是值得追求的政策。另一方面,
如果政权崩溃的可能性非常低时,进行一次性的侵占是不值得的,以降低产出因
而降低租金为代价的私有化类型是没有价值的。如果为了增加政权对经济的控制
能力,需要增加对政权的投入,这时会发生类型II的私有化。
(1一声)【1一f(‘)¨,以)zA,,这个不等式说明,和国有部门相比,新的私有部门
生产率水平高,私有化类型II会比无私有化获得更多的收益。
经济改革必然导致政治改革的观点并不能从模型中得到说明。当统治者难以
实行有效控制时,对统治者来说,选择进行激进型私有化和实行民主化是最优的,
或者当产权安排是激进型时,也会引起政治改革;因为统治者已经获得了足够的
补偿,最有利的机会已经被掠夺,即使选择民主化政治改革,丧失了政权并没有
使其租金大幅度减少。当政府完全能够控制社会时,是私有化类型I I,没有或
很少有民主化改革,最有利的机会仍然由国家垄断。
两种产权转轨路径的评价
1、激进转轨的绩效及评价
华盛顿共识强调需要通过大规模私有化粉碎国家权力,迅速启动市场经济,
把产权尽快转移到私人手中。其思路是,任何形式的私有化总是优于政府所有,
快速的私有化的收益会大于资产错误配置的成本。谁来成为私有化财产的主人这
个问题被抛在一边,根据科斯定理,只要允许交易,资产总是能流向最有价值的
用途。但实际结果很令人困惑,大规模的私有化并没有导致产权绩效的明显改善,
甚至由于寡头的存在,经济效益还有恶化的趋势,各项指标在较长时间持续恶化
(见下表)。由于大规模的私有化,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市场的能动性下降
及持续的软预算约束。罗兰(2000)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改革总和的不确定性,
转型作为大规模的制度变迁,包含了无数代理人间的许许多多合作,这又意味着
多重均衡的存在,没有人能够事先预知将被选择的均衡点。这也说明了制度往往
是不可建构而只能是演进的。
表:六个转轨国家的主要经济指标(1998)
国家经济产出水平GDP增长率年通货膨胀率经常项目差额在
(1989年为(%) (%) GDP中的比例(%)
100)
波兰118 4.8 lO.0 —4.5
捷克97 一1.0 9.0 -9.4
匈牙利95 4.6 13.5 —3.1
自俄罗斯75 5.O 60.0 —7.7
俄罗斯55 —5.0 27.6 1.4
乌兹别克88 2.0 33.0 —3.8
资料来源:欧洲复兴开发银行。1998年转轨报告。转弓l自【买J银行冢。1999-04
激进的私有化不仅影响了产出配置,而且还影响了产出水平。产出水平的降
低是因为中央计划的终结束会突然打断宏观经济的运行;二是经济决策权力的过
度混乱。在转型之前,原政权的经济基础是计划体制下的整个经济,国家控制了
大部分经济,甚至企业的微观决策。价格不能扮演任何配置性角色,由官员决定
生产什么,为谁生产、多少人就业和工资水平、谁来进行投资决策和价格。私有
化不仅意味着决策权的改变,而且大量的剧烈的变化导致原有经济体系内各种联
系的中断(Desai,1997)。因为部分国有部门重组,在分配体系内的误配置阻碍
了对企业的生产资料投入和对消费者的商品分配。控制权的再配置打破了标准的
供给链,因为国企不能再从其他国企获得输送,他们仅在黑市出售其产品,这也
被称为“解构效应”(the disorganization effect)(Blanchard,1997:Roland and
Verdier,1999)。这些国家中央计划一消失,其结果是总产出下降。
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缓慢而长期的演进过程,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是不可能在
一夜之间就建立起来。激进私有化完成了国有产权向私有产权的转变,但一个有
效的产权结构并不意味着自动建立(刘志国,2002)。
一是没有建立与私有产权适应的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市场制度。私有
化使国家垄断的产权结构一下子转变为分散的产权结构,分散的所有权需要建立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运行的证券市场,以使股东权利得到明确保护。伯格
洛夫等(2003)认为,转型国家功能不健全的法院系统运行效率低下并且严重腐
败,法院在公平性、诚实度和执行能力等方面的表现都非常糟糕,并不能保证公
司治理的规范化和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行。
二是私有化并没有创造有效的市场竞争。转型国家产品市场的竞争不是很激
烈,垄断权力产生了企业特别租金,它扭曲了资源配置。产品市场竞争作为一种
对管理者的约束机制,也可以给资本市场施加压力。转型国家在改革初期,均有
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1990年的波兰,领导企业在60%的市场上拥有超过30%的
市场份额,在25%的市场上拥有超过60%的份额。由于在转型国家普遍存在着垄
断,竞争性不足,私有化企业可以凭借原来的垄断地位,谋取政治和经济上的好
处。这种市场竞争的匮乏是全方位的,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
公司只要与政治权力勾结在一起,就可以获得大量的租金,并在这个过程中实现
政府及其代理人的租金最大化。
三是没有建立企业退出机制和硬预算约束。从制度上看,企业的退出依赖于
破产法的实旌。那些职工所有或者管理层控制的企业即使净现金流量是负值,也
可能选择继续经营,因为继续经营能带来住房、社会福利或黑市机会。转型经济
的许多国家都有破产的制度安排,但没有得到切实执行,企业破产率极低(EBRD,
2000)。阿里亚纳·拉姆贝尔特一莫吉良斯基(2003)等认为,在转型国家存在着
严重的“破产俘获”问题。经理即使从重组中获得的收益大于继续经营的收益,
重组也不会发生,因为破产俘获为官员提供了额外的控制权,他利用这些控制权
获取租金。一旦重组发生,这些租金也就可能消失。
在私有化完成后,政府的补贴迅速取消,其结果是银行体系坏帐的大量增加
和社会信用体系的破坏。政府出于政治目的,存在着大量的资金从政府部门和金
融机构到亏损企业的资金的非正常流动,到1999年,政府对企业的直接补贴在
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俄罗斯等国分别占GDP的7.7%、6.9%、5.5%、5.3%。
政府的补贴还有许多是隐性的,比如易货贸易、工资与养老金的拖欠等。易货贸
易支付的显著增长可以看作是国家提供给企业的税收补贴机制。因为贸易无货币
价值衡量,增值税难以计量,产生逃税和避税。1997年,俄罗斯企业销售额的
40%以易货贸易形式进行,工资平均拖欠6个月。
转型国家的私有化的实践表明,仅仅有私有化是不够的,只改变产权结构未
必就能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还需要资本市场的健全、创造竞争的市场和
建立企业硬预算约束相配合。
2、渐进产权改革面临的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渐进式改革,我国的产权结构的调整取得了重大进展,非国
有产值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对于我国的经济持续发展和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都起
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并初步
建立起竞争性的市场体制,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加强。二是由于
产权结构的调整促进了资源流动和重组,提供了较有效的生产性活动的激励机
制,形成了各种产权主体为各自利益而展开公平竞争的经济运行态势,从而促进
了经济的发展。三是渐进的产权改革对利益结构的调整是渐进的,Lau和Qiarl et
a』(2000)认为,我国的双轨制改革是没有失败者的改革,因此,避免了改革过
程中的较大的社会震荡,保持了社会的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当激进的产权改革经过较长时间的阵痛先后走上较高速度的增长道路的时
候,渐进的改革在进入攻坚阶段以后,产权制度的改革却迟迟难以获得令人满意
的进展,并在事实上受到越来越多的因素的制约。柳新元(2002)认为,这种状
况形成的可能的原因是:“它可能有其内在的某些缺陷和不足,以致使过去的改
革为现在的改革特别是实质利益调整设置了某些障碍或规定了某种错误的路径
依赖(柳新元,2002,第82页)。”渐进的产权改革是以双轨制、迂回策略、政治
改革后置、增量改革、政府主导为特征的,但是,它作为利益冲突协调和平衡的
方式,存在着一些缺陷,它的改革成本支付是多次的,收益也主要是短期的收益,
中长期收益是不明确的,这个特点和激进式改革相反。当激进的产权改革经过开
始走出萧条,进入上升轨迹的时候,有可能表现出“u”形的增长路径,渐进式
的改革面临着如何克服改革的障碍,避免进入“倒u”形的发展轨迹的问题。
渐进型制度变迁也包含着一些缺陷:
一是国家主导的制度变迁意味着制度变迁方案可能对强势集团有利而损害
弱势集团。渐进型产权变迁,必须考虑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和平衡,但是由于
政治权力分配是不均衡的,民主化决策机制不完善,强势利益集团拥有较大的发
言权,决策后果最终可能会损害远离权力中心弱势集团的利益。“权力中心”出
于政治利益的考虑,会与官员、管理者、私有企业主等强势集团结盟而供给纯粹
分配性的利益调整制度,或者拖延倾向于强势利益集团的无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
的改变。政治权力分配的不平等导致经济权力的不平等,社会收入差距扩大,经
济效率的提高受阻,最终延迟社会发展进程。渐进式改革因为保护旧体制下既得
利益者而减少制度变革的阻力,这意味着旧的无效率的制度某种程度上得到保
留,或者意味着强势集团只享受改革的收益而不支付成本,既会带来效率损失,
也会带来公平损失。精英阶层的利益不能触动,既影晌了人们参与制度创新的热
情,也影响了人们对产权制度变迁的预期,时间长了,不满情绪的滋长会使政府
统治的合法性的群众基础丧失。
二是渐进式转轨中存在许多过渡性体制安排,不仅会增加体制问的摩擦成
本,而且也会产生并强化新生的既得利益集团,导致了效率损失和改革成本增加
及改革难度增大。钟伟(2004)认为,在旧的价格双轨制尚没有得到完全消除的
情况下,又产生了“新双轨制”,它以公共权力为背景,自下而上地寻找和套取
已经市场化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体系和远未市场化的资金、土地、劳动力等要素
价格体系之间的巨额租金。新双轨制具体表现为资金价格管制和资金配置失衡、
用地制度扭曲的市场化和征地制度明显的权力寻租化、劳动力价格的恶性竞争和
资方利益的难以撼动和国有企业的权力性出售四个方面。由于商品价格是市场决
114
定和配置的,而要素价格却大体是行政决定和配置的,因此两者之间的租金就成
为维持公共权力租金的来源,也成为改革的最大障碍。双轨制一方面减轻了社会
的震荡,另一方面,导致了大量由于资源误配置带来的效率损失和严重的国有资
产流失,同时,社会形成了巨大的断层,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双轨制导致了
寻租集团的形成和自我强化,形成了改革进一步变革的阻力,使转型的中间制度
形态固定下来。
三是渐进式改革的成本可能被低估。首先是设计成本,休克疗法的制度设计
成本是一次性支付的且较容易评估,渐进式改革要最终建立新体制,必须分步设
计、多次重复签约,设计成本也是多次支付的,所以并不容易评估。其次是实旌
成本,樊纲(1993)认为实施成本即实施新制度的交易成本。自上而下的改革不仅
信息搜寻成本高,而且能比信息贯彻执行的监督、考核和矫正的费用也相当高。
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规则的修补和制度再创新的成本也相当高。最后是摩擦成本,
也即克服改革阻力和改革中引起摩擦所支付的社会成本和风险。虽然因为渐进式
制度安排避免了剧烈的利益冲突,但旧制度的长期存在带来了效率损失,新旧体
制之间、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摩擦成本却很高昂,要深化改革就需要对既得利益
集团进行不同的形式的补偿。
小结:从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进程来看,存在着以中国和以苏联、东欧为
代表的两种不同的产权转轨路径。这两种路径都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当东欧国
家的共产党政权难以巩固时,就选举了激进型的产权改革,最后导致了国民经济
的崩溃。从我国的现实来看,我国强调经济建设是工作的中心,政治上强调稳定,
这也为我国的产权改革提供了稳定的政治环境,避免了改革过程中无序,从而使
经济增长保持了持续性。
激进和渐进两种产权制度变革有着不同的绩效,这两种路径的选择不可避免
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政府权力的可维持性成为选择改革路径的出发点。当政府
的统治难以维持时,统治者就会更关注于眼前的短期利益,迅速地完成对国有资
产的掠夺。如果保留有足够强大的国家机器,统治可以长期持续,统治者就会着
眼于长期的利益,从而建立一个相对有效的产权制度。统治者之所以可以做出不
同选择,也反映了一个问题:在政府仍然掌握权力的时候,缺乏必要的制约,政
府可以选择一种对自己所在的利益集团更有利的转型路径。
第三节政治体制与公有产权的有效转型
随着东欧和俄罗斯私有财产制度的建立,人们相信产权将会得到法律适当的
保护,免于被各种权力所侵犯。市场参与人也能按市场规则办事,从而出现一个
法治社会。Shleifer和Vishny(1998,pplO一11)认为:“私有化为私有财产的制度
创新提供了大量的政治支持,因为它创造的私人所有者将会游说政府创造支持市
场制度。所以制度是伴随私有财产而建立而不是其它什么方式。”按照Boycko et
a』.“996)的模型,政府一旦经济资源和资产配置到私人手中,有效保护私有
产权的法律和监管机制将自发建立,因为这样符合私有者的最大利益。取得经济
地位的私有者将运用其力量和影响政府采取行动,使得立法最终产生一个有效率
的结果。
但市场运行的实际结果往往与人们的善良愿望背道而驰。在大爆炸式的私有
化(Big Bang privatization)中,迅速把国有企业转移给私人,西方学者认为
获得财产控制权的个人将会推动法治社会的建立以保护私人产权,普遍的私有制
能产生希望加强和执行产权保护制度的选民,但这些没有发生。Johson et
a』.(2000)在一个调查中表明,俄罗斯和乌克兰制造企业90%的管理者承认支付
“黑手党保护费”,相应的数据波兰为8%,斯洛伐克为15%,罗马尼亚为1%,较
弱的产权保护降低了私有部门的效率。Freeland(2000)比较了私有化实际出现结
果和改革者希望的结局,她认为,许多西方学者一样是赞同政治科斯定理的:一
旦控制权转移给了私有权人,他们就会保证政治改革,创造一个产权能得到良好
保障的法治社会。在俄罗斯,商人的贪婪使他们成为私有化的最有效的游说者,
一旦他们成为所有者便会停止他们的腐败活动转而支持私有产权的保护。但结局
是令人困惑的,在腐败盛行、国家脆弱、无效的法制等情况下,私有化并没有创
造出一个良好法治产权保障的国家。本节力图分析各国转型过程中政治体制和决
策规则对有效产权制度建立的影响。
一、政治体制与产权转型的公正性
在公有产权转型过程中,不少经济学家和决策者是信奉科斯定理的,只要交
易成本为零,产权的初始配置与效率是无关的,因此,在公有产权变革中,能减
少交易成本就有利于实现最优产权配置。在第三章已经论述了科斯定理包含了一
个致命的缺陷:它并没有考虑到制度的公正性和产权配置带来的财富效应,贫富
悬殊、社会分化问题所带来的社会的不和谐并没有在其考虑的范围之内。如果我
们考虑到社会冲突对社会发展和建立有效产权制度的阻碍,我们就必须分析各国
采取了不同的产权改革方式的政治环境和权力背景。
东欧国家的政治改革先于经济转型,但并不意味着摆脱意识形态障碍后,他
们的公有产权的变革会比我们容易,即使大家都赞成私有化,但在如何私有化的
问题上却难以达成共识,各阶层、各利益群体都会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方案。在民
主的情况下,政府不能独断专行,所以中东欧各国的私有化都是经过利益各方讨
价还价过程后才得以进行的。波兰的格但斯克造船厂谈了五年,罗马尼亚的日乌
河谷煤矿谈了十二年,这样的例子并非罕见。“民主私有化”的漫长谈判过程
和高昂的交易费用成为他们的转轨过程支付的代价之一。显然,中东欧的私有化
不管成效如何,基本上都是在各自不同的国情下,各利益有关方面讨价还价反复
博弈的结果。
在中东欧实现民主化以前,波兰、匈牙利等国出现了官员“自发私有化”,
但是波兰的民主运动遏制了权贵私有化,使私有化在民主的条件下进行,不仅“公
共选择”比较发达,各利益群体的讨价还价反复博弈相当充分,更重要的是代议
制民主的委托—代理机制解决了把“看守者交易”变成合法的委托代理交易的问
题。虽然正是由于这一过程中充满讨价还价与反复博弈,使“制度变迁的交易成
本”升高,因而出现了一定时期的经济动荡,然后才恢复增长。民主条件下的产
权改革,由于高昂的交易成本不可避免导致拖延损失,但是从长远看,这种成本
是值得的。事实上如今中东欧地区经济复兴最早最快、转轨代价总体上最小的几
个国家,恰恰都是分家最民主也最公正的波兰、捷克、匈牙利等。
东欧各国的产权改革体现了公正性:一是起点公正,因而具有了合法性;二
是代理公正,由于完成了民主化改革,政府行为受到约束和监督,即使是与集权
统治下相同的定价,产权改革的结果也更容易获得认同;三是协商公正,转型进
程中的种种利害冲突由利益有关各方谈判协调,各方协商成为保证程序公正的关
键。由于民主私有化保证了社会公正,尽管在言论自由环境下媒体可能怨声载道,
实际上公众对改革结果基本上是认可的,从而建立起公正的产权结构并维持稳
定,这对未来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
俄国私有化没有中东欧国家那么公平。1991年12月苏联解体,第二年,俄
罗斯实行了大爆炸式的改革,这些措旌包括价格的自由化和大规模的私有化,将
企业股份迅速分配给管理者、职工或公开出售。1994年俄国私有化“改分为卖”
之后,一些权贵通过“内部人交易”把最有价值的企业如冶金、石油、公用事业
部门通过“贷款购股计划”实行了私有化。当第一波私有化以不平等结束时,第
二次私有化可以视为为了特殊利益而滥用国家权力,银行家与工业寡头以支持叶
利钦重新当选为条件换取了数亿美元的国家财产(Lieberman,Veimetra,1996)。
秦晖(2003)认为,俄罗斯之所以走上了权贵私有化道路,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其
117
民主水平较低。
秦晖(2003)在论述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时,以“卖方缺位’的‘看
守者交易’与‘界定式私有化”来表述公有产权的转型特征。从中国改革的整
体进程来看,政治体制的改革相对滞后,来自于民间的谈判力量极为微弱,公有
产权的分配取决于政府安排。在权力不受制约或很少受到约束的情况下,权力对
利益的追求就是不可避免的,权力往往成为掠夺公有资产的工具,导致国有资产
的流失。3在国有企业退出过程中,某些利益集团的权力不受制约,理性的利益
协调机制无法建立,很多改革方案都被引向符合有权势者利益的方向。所谓“效
率优先”往往成了不公正的特殊利益优先:而“兼顾公平”又往往被理解为规则
公平只能置后。当初我国的经济改革在更传统、更保守的农村能够迅速扩展,其
原因之一正是“民主分地,起点平等”的公正性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同,而国企改
革却缺少这种公正性,从而造成了社会普遍地不满。平均主义会损害效率,但是
起点平等的公正转型却是效率的保证
二、不公正地产权转型与脆弱的产权保障
Keefer和Nnack(2002)指出,社会的两极分化降低了产权和契约权利的保障,
提高了政治暴力的可能性,最终损害经济增长。在社会出现分化的情况下,不同
集团的制度偏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处于强势地位的集团会将自己的利益强加于
处于弱势地位的集团,当前掠夺性的制度提高了政府收入,当遇到反抗时,政府
在下一期失去权力的可能性越大,当前掠夺的可能性就越大。
法治与产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社会,以法律制度保
护私有财产,实施私人团体问的契约,处理竞争、证券市场、银行、贸易、专利
等的监管制度,限制官员掠夺私人财产的能力。法治,它意味着有明确界定和实
施的产权,权利有着广泛的可获得性,解决产权争端也有可预测性。法治的情况
下,意味着各级政府采取任意行动进行掠夺的能力受到制约。以权力实现统治的
社会,它意味着法律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能避免任意地掠夺和侵害,投资
者的收益缺乏保障,小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契约权利也不能实施。Roland(2003)
认为,中国由于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对于掠夺他人、侵犯他人产权的活动能够
进行打击,国家可以控制经济资源,防止低水平的无效率均衡。东欧国家由于有
加入欧盟的预期,人们认为向一个较好的法治制度的转变是不可逆转的,基本上
完成了向法治社会的过渡。俄罗斯政府被小范围的反对竞争性市场经济的利益群
体俘获,缺乏建立法治社会的政治意愿,法律对产权的保护极为脆弱。
实际上,中国并没有建立起一个法治社会,无论是公有产权还是私有产权更
多的时候还是处在行政权力的保护之下,这种保护本身具有不确定性的一面:公
有产权面临被权力化公为私的可能,私有产权为了获得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好处也
不得不投靠权力,而政府依靠权力对产权的干预获得相当规模的权力租金。为了
获取租金,政府行政权力往往干预司法权力,阻碍法治社会的建立。
在90年代,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对于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市场经济需求并不
强烈,无论由寡头所控制的新兴大公司、传统的前国有企业,或新生的小企业,
都不积极要求和支持保障私有产权、第三方合同实旌、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其他
类似的发达市场经济的制度准则。从俄罗斯、东欧和中国转型经验来看,除了行
政权力反对以法律来限制自身的权力以外,建立法治保障的产权的需求障碍主要
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寡头反对产权的法律保障
尽管经济寡头在俄罗斯的政治影响空前提高,私有产权的保护仍然是制度安
排中的一个重大缺陷。如果产权的公共保护质量是一个政策变量,那么经济主体
在变量取值范围内的偏好将综合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而取得平衡点:一是对于自
己财产的保护,这当然是受欢迎的;二是对于他人财产的保护,这提高了通过非
市场因素和利用自己的政治和经济权力掠夺资源和财富的成本。因此,经济寡头
由于和政治权力紧密地结合,它一方面通过掠夺取得了大量财富,另一方面,通
过掠夺所产生的财富也需要法律的保障,以取得合法的形式。每一个经济主体将
会在市场生产和掠夺之间获得一个有利的平衡,能够通过更为快捷的方式掠夺社
会财富的强势集团倾向于不完善的产权保护,弱势集团则需要法治来限制权力对
民间财富和公共资源的过度侵占。
支持还是反对法治的建立取决于生产和掠夺两种不同性质活动的回报率。如
果生产的规模报酬迅速递减,生产率低下,那么通过生产所获的收益率比较低。
因为生产的效率决定了生产的相对价值,在生产率比较高,通过市场的手段可以
取得较多利益的时候,对私有产权保护的反对就会减少,如果利润空间较为狭窄,
对于私有者来说,通过生产创造价值并不是最优选择,倾向于通过非市场手段从
社会掠夺财富,这就使在政治上、经济上有发言权的阶层广泛排斥产权保护。
产权分布的平等程度也影响了制度需求。如果财产所有权严重不平等,理性
和富有的经济主体将偏好于将一部分资源投向高收益的掠取活动。如果资源的分
布是均等或接近均等的,主体对制度的需求的差异性比较小,通过法治建立稳固
的产权保障制度将导致财富增加,这种变化将会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而也会被
所有经济主体所欢迎。生产效率低下和产权分布不均如果同时具备,将使得人们
对制度的需求的平衡点偏离有保障的产权。因此,在苏联社会主义崩溃和私有化
后,出现了极低的对法治的政治需求,反对建立有效产权保障制度。在寡头模型
中,代理人对媒体与政治进程有极大的影响力,他们为创造出能给他们带来利益
119
的法律秩序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对他们个人而言是成功的,但对于整个社会而言
则是无效率的。对已经私有化的财产,有控制权的个人保护其财产的能力是非常
弱的,只能通过投票建立法治社会对产权进行集体保护。但是,即使大规模的私
有化创造了支持法治的主体,也不意味着大规模私有化是建立法治的有效策略,
作为政治内部人的资本家仍然能俘获国家,建立优先保护其个人利益的法律制
度。而国家作为一个垄断组织,可以为社会各不同的利益集团提供歧视性的产权
安排,也使无效率的产权制度得以建立。
2.对于传统国有企业及私有化企业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支持不力
通过各种形式的私有化,无论是职工持股还是证券化的私有化,前国有企业
的经理和其他内部人取得了公司的控制权,与其说通过分散的所有权为管理者提
供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激励,不如说使他们更方便占有企业剩余。他们强烈反对透
明的公司治理结构,因为一旦建立起法治监管,他们将难以有机会进行资产转移
和其他形式的代理权滥用。传统行业的雇员也害怕公司重组可能失去职位和收
入。分散的所有权需要有效的证券市场的迅速演化和股东权利的明确保护。如果
小股东不受保护,则有控制权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就有从公司抽取财产的动机,比
如以低价把企业资产出售给其完全所有的分支机构。但是,功能不健全的法院系
统运行效率低下并且严重腐败,法院在公平性、诚实度和执行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都非常糟糕,并不能保证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行。(伯格洛夫等,2003)。公司管理
者和“盗贼国家”反对加强和实施资本市场的法案,他们并不希望有一个强大的
证券委员会和严格的证券交易规则。既然不想拥有,当然也就没有动力推动其产
生。
3.小企业和基层民众对影响政府政策、推动法治社会的建立缺乏兴趣
在转轨初期,小企业主要集中于服务业和贸易部门,很少进行建设周期长、
投资数额巨大的项目,因而他们对制度环境并不敏感。小企业的运营主要集中于
现货市场,并不需要大量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保护。合同与商业活动的简化限制
了小企业对于产权保护和第三方实施的要求。经济自由化之后,由于长期的经济
非均衡,即使缺乏扩大市场的制度,大量的市场空间和套利机会也使得小企业可
以生存和发展。在转型初期,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有更灵活的机制,他们向政府
官员行贿也可以获得较多的投资机会,许多小企业主和政府相互勾结,进行原始
的资本积累,基本上也获得了较好的发展机会,所以,中小企业要求政府改善政
策的动力不足,并没有努力去试图影响官方领域的立法、规则和政策(拉达耶夫
Radaeve,1998)。
在转轨国家,普通民众也很少愿意主动要求法治,尽管在民间存在着对产权
保护的要求,但是由于“集体行动的逻辑”,他们并没有很好地组织起来。在长
120
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当中,民众已经习惯了行政力量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认识不到
法治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对一些政府的侵犯产权的行为也都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在转轨开始后,人们的相对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往往是非常混乱的,而且大多
数人缺乏经济上和政治上的投票权,各式各样的新贵族构成了社会的政治和经济
社会的主流,所谓的“社会精英”控制了整个社会,法治的要求或者仅仅是认可
对私有权的保护,或者是赞成当前的经济秩序,但并不能保证法律平等地保护每
一个人,也不能保证法律所保护的产权是公平、合法渠道产生而不是掠夺性的。
由于对法治本身的悲观的预期,社会不愿接受资源、财富和经济角色的再分配。
财产权缺乏合法保护和经济资源重新分配的威胁导致了大规模的资本逃匿,而那
种私有化会刺激经济恢复,从而使人们满意于转轨后果的想法则遭到打击。
三、强势集团的掠夺对有效产权制度建立的阻碍:理论模型
为了说明有效的产权保障制度建立的障碍,在模型中把法治与产权问题加以
简化,在模型中,对私有化财产有控制权的主体关心的是从这些权利中获得的财
富,他们有两个选择:创造价值(building value)和掠夺资产(stripping
assets)。在产权得到法治保障情况下,就大多数人而言,创造价值是其现实的
选择。在是否能建立法治不确定的情况下,个人往往会倾向于选择掠夺资产,包
括把公司和社会资产转换为私人用途,也包括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受贿等各种
公开或隐蔽的形式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等。有机会掠夺的个人更愿意延长这种
产权无法律保障的情况,其结果可能是一个均衡,较低的法治需求和很低的向法
治社会过渡的可能性。本文利用Stiglitz(2002)的一个模型说明强势权力的掠
夺与有效产权制度建立的关系。
首先,假定参与人有两种行为模式可以选择:一种创造价值,另一种选择掠
夺资产。在博弈过程中,时间序列上包括两期,每个参与人在第一期都对企业行
使一些控制权,可以选择上述两种行为来实现其预期财富最大化。将经济参与人
正规化为l,它是连续的,指数化为o。o值越高,掠夺能力越强,从掠夺企
业的行为中的所获收益越大。0在p。,口~J上的分布是连续和可微的,其分布
以H佃)来表示,h(.)是与其相联系的密度函数。
其次,假设初始状态的政治环境是没有法治和有效的产权保障制度的。选择
创造价值的参与人要求改革建立法治。掠夺资产者的策略是攫取,从他们对资源
的控制权中非法谋利,不需要法治。
以X代表反对法治的参与人数量,石
治的选民数量(1一x)和其它一些因素,
击。因此,
是建立法治的可能性,它取决于支持法
比如出版的自由、政党结构和随机的冲
玎=玎(x),石’(.)‘0,0暑石(1)‘石(o)兰1.
最后,假定技术的规模收益不变。单位资产产出在第一期为,。参与掠夺的0
型的参与人实现其每单位资产的附加价值0,每单位资产的总收益为:
s(O)一,+0.
创造价值的参与人投资数量为,』,资产数量增加g,在第二期,他可以得到
y』,y’取决于法律制度,以,为指数,、代表法治(L)或无法治(N)的状态。
V|=f七g—Ii.
假定,‘(,”,它表示为了创造价值,参与人一定会和经济中的其他人相互作
用。他受益于法治,因为加强产权和契约扩展了他从国内和国际市场获得贷款和
投入的途径,没有法治要求较高的投资量,就必须冒险。
假定多数参与人在法治的情况下,创造价值比掠夺都能使其获得严格改善:
g—I‘)日。m。.
给定X是日+,低于x,参与人进行价值创造,要求法治;高于x,则不要求法
治,
一‘(x)=g一万(x),‘一[1一石(x)],” (1)
因此,根据(1)式所绘曲线称为掠夺与创造的转换线,如图5—2,在此情况
下,有1一n(o+1的人从事掠夺,并且支持无法治的现状。
如果用支持现状(即反对法治和产权保障)的选民来界定均衡,均衡可以用
X值来表示:
X=1一Hp’0)). (2)
函数工p)=1一日p)称为掠夺能力曲线。在两条曲线相交的点产生了内部的均衡。
表明了转换线和掠夺能力曲线可能采取的形状,在任何两条曲线相交叉的点都会
产生内部的均衡。A点和B点代表了两个稳定的均衡点
命题:通常存在一个均衡。如果昨’(1是一个均衡点,此时
一h(O+0+))访’O+)P‘一V”J}苫l, (3)
至少有两个均衡点,分别具有较高和较小的可能性建立法治。另一方面,对所
有的石来说,如果一Jllp 80‘)弦’@+)tv‘-V”J(1,则均衡是唯一的。
不等式(3)中第一个因素是在两个不同行动中中性参与人的密度,第二个
因素是X对创造价值的收益的边际影响,它表示了以政治制度为媒介的外部性的
强度。命题强调了如果外部性足够大,将会存在多重均衡。
以另一种方式也能明白。如果(3)成立,转换线与掠夺能力线交叉,均衡
是不稳定的,因为提高x的扰动,会降低转换点,就像降低掠夺的边际收益会导
致均衡点移动是一样的。图5-3表示有三个均衡点,工+、工”;是稳定的,因为
支付是随着X降低的,均衡是帕累托排序,反映了合作难题。在A点,虽然掠夺
能力高,但是由于绝大多数人支持法治和较高的产权保障,这种能力受到制约,
这时形成一个法治的均衡;在B点,尽管掠夺能力下降,但是由于民众对法治的
普遍淡漠的心理,仍然使掠夺成为具有价值的事情,从而导致人们从生产转为掠
夺,法治和产权普遍地遭到破坏。
靠。,
g一,‘
z+ x” T⋯ 1———◆
对产权保障的下降的支持度
图5.2掠夺与价值创造的转换
模型说明相对于财富创造,那些有掠夺优势的人能够方便地将公司和社会资
产转换为个人所有,即使他们也有资产需要保护,也不会支持产权保障制度的建
立。Stiglitz(2002)引用寡头Boris Berezovksy说“为什么能偷还去创造呢?”
在转轨国家,创造价值和掠夺资产都是理性的,关键取决于政治环境和人们对于
掠夺和创造价值的收益的权衡与比较,一个腐败的社会则可能只有掠夺资产才是
理性的。
上面是一个转型社会影响产权保障制度政治需求的简单的静态框架。在一个
稳定均衡点,使掠夺能力曲线上移的模型参数的任何改变都会导致x的上升,相
应地降低了均衡产生有保障的产权制度的可能性。如果这种移动足够大,良性均
衡将会消失,财富创造更加不可能。转换线下移也有同样的效应,如图5—3(A)、
5-3(B)所示。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影响掠夺能力曲线和转换线移动的外生因素有三个,分别是掠夺能力的分布
(以s表示),创造价值的净收益(a),法治的可能性(y):
n


g
H=H(口;E),H,(0
民。
g一,‘
● ●●
X X
对产权保障的下降的支持度——卜
图5-3(A) 产权保障的比较静态分析:掠夺能力线改变与均衡
钆。:
g一,‘
● ●●
X X
对产权保障的下降的支持度
图5.3(B) 产权保障的比较静态分析:转换线改变与均衡
,,=,沁),以勉(o
.rg=万G;r),如果石∈(o,1),则石,)o,如果工;1,BVz,srr;0。
s的任何降低,即社会力量越是趋于分化,权力阶层受到的制约越少,使掠
夺能力曲线上移,建立有效的产权保障制度就越不可能。a和y的提高,即生产


g
n


g
性投资的净收益越高和法治的可能性越大,使转换线上移,建立有效的产权保障
制度的可能性越大。
四、推动产权法治保障的因素
Stiglitz(2002)分析了影响俄罗斯建立法治可能性的三个因素:初始条件、
公民品性和政策。从初始条件看,过去的经历会影响人们对未来的预期,苏联共
产党统治的70多年时间里,一直是无法治的社会,市民社会组织的缺乏,没有
宗教、出版、政治俱乐部等对国家进行监督,腐败的私有化也进一步加强了人们
对政府工作方式的悲观信念。这些初始条件中的每一个都代表了万(.;r)或H(.;£)
向下的移动。这两种移动都减少了支持法治的选民。另一个重要的初始条件是自
然禀赋。在发展中国家,许多国家通过对自然资源的控制获取财富和权力,而没
有建立法律机制使社会广泛受益,他们通过竞争性寻租挥霍资源。在弱产权保护
的经济中,自然资源对工业资产的比例越大,相对于创造价值,掠夺的收益就越
可观,降低了法治的政治需求。
大爆炸式的改革没有产生法治需求,经过私有化,出现了大量的私人财产,
但也意味着这些财产的控制者获得了更大的获益机会,也更有条件通过掠夺而不
是生产来获取收益。Hellman等(2004)认为,东欧国家与俄罗斯转型的主要障
碍是国家的“攫取之手”,俘获者利用其手中的政治和经济权力,以社会利益为
代价塑造有利于他们自己的制度和法律环境。在“俘获”程度高的国家,在私有
化后更经常看到权利保障的下降,俘获者利用对统治者的支付使国家权利的保障
个人化。对大多数公司而言,产权保障是恶化的。在私有化后,这些国家并没有
形成对私人利益进行公共保护的良好制度,政府实际上供给的是歧视性的产权制
度,对强势集团利益的权力保护(不是法治保护)是以权力对弱势集团利益的侵
害为代价的,形成了青木昌彦所说的“掠夺型国家”(2002)。
掠夺过后,掠夺者将支持法治寻求其利益的公共保护的观点也是过分乐观。
因为资产掠夺者的财产合法性会遭受人们的怀疑和非议,他们会将其暴露的财产
转移而进一步盗窃,并不关心收益的公共保护。如果新的法律是反映了社会的利
益要求,通过减少交易成本而提高效率,并且产权保障加强所带来的利益在民众
中公平分配,那么法律改革中的政治冲突会相对缓和。如果法律反映的是“狭隘
利益”,往往以牺牲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它就不可能获得广泛的政治支持,法
治的吸引力也会下降,因为人们担心法律不是无偏向的。法律的事后利益偏向可
能是事前无法预测的,特定主体或集团不能确定他们将属于法治的受益者还是受
损者,不确定性导致风险厌恶者更偏好无风险的状态,即使法律改革的预期收益
比改革前高,这就是广泛存在的“现状偏向”(sLatus quobias,Drazen,2000),
源的使用,企业都是契约的集合,其运行必须依赖产权和合约的公共制度。
3.对于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国家投资信誉的考虑
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转型国家的经济越来越开放,越来越依赖于国际
资本和国际市场。这种依赖性的提高需要法治作为对外国资本的承诺机制,由于
对外商违背承诺受到了更多的制约因素,必须克服政策执行上的任意性,提高可
预测性,从而产生了维护统一的、公平的制度环境的要求。对外国资本而言,政
府具有强烈动机为其增加价值的活动提供法治基础,但也并不是追求合同的不可
违背性。如果侵犯外国资本的利益,其成本是使国家信誉受到破坏,影响外资注
入,所以,培育好的投资环境实际上是一种权衡。
4.对于公司透明标准的要求
在产权转型以后,形成了大量的公司制企业,其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对小股东
权利的保护依赖于法治。当内部人宣称较低的收入和利润是恶劣的市场环境造成
时,外部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掠夺,更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减轻这一行为。
在透明度很低的情况下,外部人不得不花费大量甚至是不可承受的成本来证实内
部入的报告,他们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不加证实地接受报告。在法治不健全时,机
会主义内部人可能会攫取外部人利益,但是也会造成投资减少的惩罚,因为投资
人需要承担利润被掠取的风险。如果~个经济的总体透明度很低时,外部投资量
就会很少,如果要提高透明度以吸引投资,就必须遵守更高的透明标准,才能克
服总体透明度低下的负面影响。如果经济总体环境不佳,公司都没有动力主动提
高透明度,因为这样的信号传递可能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内部人承担这种成本
并可能减少利润,小企业往往难以承担。大公司限于能够吸引到的资本总量,因
而不能够因为提高公司透明度而得到外部投资的足够补偿。有效率的利用资本方
式在于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对公司行为实旌有效的法律管制。
另外,经过多年的混乱无序和很大程度上的自发改革之后,对于法律和秩序
的渴望为国家的稳定创造了有利条件。致力于建立法治政府将会赢得了有力支
持,社会对于法治的预期已成为重要的政治现实。对于法律改革的推动力来自于
社会,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来自于小范围的政治精英来推动,因此,在条件成熟时,
就会建立有效的产权保障制度。
本章小结
在传统的高度集权的体制下,主要分析转型国家产权结构变迁过程中的政治
因素,说明由于政府在权力较少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追求自身的狭隘利益导致有
效的产权结构形成的延迟,甚至会使产权结构在一定限度内陷于非效率均衡。市
场推动产权变革的力量在传统体制下是极其脆弱的,制度主要是由政府供给的,
政府推动产权变革的力量在于其统治的合法性。政府权力的可维持性影响了激进
型和渐进型产权转轨的两条不同路径选择。当统治难以继续维持的时候,往往采
取了激进式的改革,进行一次性的掠夺,渐进型产权改革是由于相容性利益的存
在,满足政府及其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东欧各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政治体
制改革发生后进行的,民主体制下的改革存在着各方利益的博弈和协调,尽管存
在着极高的交易成本,但是它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制度前提,保证了产权转型的起
点的平等和公正。在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或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形成了不公正的
私有化。掠夺型的不公平的私有化并不利于建立有效的产权结构,反而使不公平
的产权制度长期固定化,致使难以取得理想的经济增长。
从中国的产权改革来看,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和民营企业的发展是有序进行
的。就国有企业而言,存在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其具体形式是通过“内部
人非正规私有化”掠夺国有资产,“内部人”往往是和权力勾结在一起,廉价出
售、转移、私分国有资产,使法律对公有产权的制度性保障流于形式。从私有产
权的角度来看,一是民营企业享受与外资和国有企业不平等的待遇,在行业准入
上受到比外资更多的限制,使资源无法实现其最大的价值;二是重要的基础行业,
如电信、石化等由国有企业垄断,其垄断性高价削弱了民间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其
产权价值的实现;三是权力进入市场,权力干预市场的正常运行,市场主体并不
能获得平等的市场机会,私有产权往往也是权力以各种借口进行侵犯的对象,致
使私有财产的宪法保障得不到全面的落实。
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仍然需要做大量艰苦的工作。法治社会的建立将有
助于减少我国的腐败现象(腐败是对产权的侵犯),政府官员的租金将必然会因
为法治的建立而减少。所以法治的真正阻力来自于既得利益阶层,他们可以利用
手中的权力获取租金,这种租金来自于对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掠夺。因此,要
建立法治社会,就必须消除这种阻力,降低权力对市场的干预程度。
1参见(苏】《世界经济和国际关系》1990年第1期。译文载《苏联东欧问题译丛》1990年第
5期。
2“共容利益”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某位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或某个拥有相当凝
聚力和纪律的组织能够获得该社会产山增长额中相当大的部分,并且同时会因该社会产出的
减少而遭受极大损失,那么该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中拥有共容利益。
3在我国,公有产权由于缺乏严格的所有者监督,往往被权力视为可以攫取租金的“公共资
源”。相对来说,由于私有产权的权利界限是明确的,侵占私人产权会遭到更大程度的反抗,
而对公有产权的掠夺,其成本是非常低的。所以.虽然我国宪法明确公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
但由于公有产权本身的特点,却成为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产权。
第六章结束语
1.最优产权安排经常受政治进程的阻碍
Davis和North(1971)及North和Thomas(1973)提出了制度变迁的“效率
假说”,姚洋(2003,第6页)认为,“效率假说只是一个从功利主义原则出发的
规范性结论。它依赖于一个假想的社会计划者来实现制度的转变,因此它忽略了
新制度的可行性以及决定这一转变的政治过程。”
政府在产权制度的实施及其绩效存在两面性,既可能导向一个高效的均衡的
产权安排,也可能会导向一种低效率的陷阱。我们可以看到,古典社会主义的公
有产权安排往往伴随着低效率,国家对公有产权的租金要求成为阻碍制度进步的
重大阻力。在转型国家中,政权的可维持性和国家权力往往会导致一个无效率的
制度选择。由于政治交易成本的昂贵,科斯定理并不能自动导向一个有效的制度,
政府的权力配置的不均匀,经常地成为制度进步的阻力。
在公有产权的转轨过程中,存在着激进和渐进转轨的两条不同道路。这两条
路径的选择取决于不同的政治约束,因而也形成了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大爆炸
方案的赞同者相信,随着价格的自由化、宏观经济的稳定化和产权的完全私有化
就会建立起的有效的产权安排,实现科斯定理所说的效率标准。实际结果往往是
与良好的愿望背道而驰,国有资源私有化后,大量的国有资产被政治和经济精英
所掌握。在大规模私有化完成后,由于政治和经济上的强势集团能够从掠夺中获
取足够大的收益,他们为了方便自己进行资本的积累,也是有意地利用自己的政
治地位来服务于掠取社会资源的过程,尽可能延迟有效产权制度的建立,一个产
权得到有效保障的社会迟迟难以建立。由于政治权力的分配的不平等,使公有产
权的转型过程中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分化,将会从根本上动摇制度的效率。
2.不受约束的政府权力可能会成为建立有效产权制度的障碍
强大的政府是有效产权制度建立的前提,但是,也存在着“根本性的政治悖
论”,能够保护产权的政府同样也能够掠夺产权。政府可以利用权力建立一种有
效的产权制度,同时也可以利用暴力对产权制度进行违反规律的自由改组和选
择,由于政府权力的不恰当运用,政府选择的自由可能导致历史进程向下运动。
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对民众权利的保护极其昂贵,各级保护公众权利的政府“易
于滑向专制暴政”。
任何范围内,政府的理性决策的指向性一定是均衡性产权结构,而不可能是
失衡性混合产权结构。但是,理性决策对于均衡性产权结构的明确指向性并不保
证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总是能够出现。政府并不是一个抽象的组织,其权利是
由政府官员来行使的,统治阶层是政府的人格化的代表,他们在从事社会管理活
动过程中,也有其独立的利益,这种利益往往左右了他们对一个产权制度是否有
效的判断。当统治阶层的利益是一种“狭隘利益”时,他们会顽固地坚持一种保
守的制度,对有效率的制度进行排斥,制造改革的阻力,提高产权改革的交易成
本。在一个特定时期里,统治者的垄断租金最大化的条件不是不能为社会提供最
具社会产出效率的制度结构,而是取决于当时的利益集团结构,它可能努力维持
对自己最有利的制度结构和利益集团结构。决策层改变制度安排的临界点是获得
合法存在的最低“社会支持率”和潜在竞争对手的冲击。
从东欧、俄罗斯等转型国家的实践来看,政府对产权变革的进程有着重大影
响,一直到1989年以前,社会主义的产权结构虽然经历了一系列的冲击,但其
根本性的变迁并没有发生,出现制度的僵化与停滞。其根本原因在于在原有的产
权结构下,形成了一个既得利益者阶层,他们从既有的产权带4度中获得了特权租
金,有动力来维护旧的制度。在私有化过程中及建立私有财产以后,并没有出现
按照科斯定理所能设想的理想的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也在于政府中的精英利用其
政治和经济权力进行资产的掠夺,私有财产的所有者反而成为延迟法治社会建立
的力量。从政府对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的影响来看,一方面,一个权力过度分散、
更迭频繁的政府不利于产权的保护,不能有效遏制经济中的各种腐败行为对公有
产权和私有产权的侵犯,往往形成一种对强势利益集团有利的制度结构:另~方
面,政治权力过度集中的政府不利于形成一种反映公众意见的公共决策机制,有
决策权的集团也享有产权制度的垄断供给权,对社会不同的利益阶层进行歧视性
的供给。所以,国家力量太强和太弱都是不利于建立有将近产权制度的
在古典经济学看来,最理想的状况是建立“最小政府”,如果政府必须存在,
其规模与权限越小越好,“不管事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至多扮个守夜人的
角色。在一个制度选择空间内,国家的制度选择是在专制和混乱无序两种状态下
所造成的效率损失之间进行权衡。俄罗斯和东欧国家选择的激进改革道路受到事
前的和事后的政治约束,其实质是由国家权力的脆弱性造成的。由于政权面临着
被推翻的威胁,当前的统治集团采取迅速掠夺的方式进行私有化,为了争取更大
的掠夺性收益,他们阻碍法治社会的到来。
3.以法治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是形成有效产权结构的制度保障
法治使经济人和政府都置身于法治的框架之下,所有的主体都受法律和宪法
的约束,法律由国家来实施以保护产权,实施合同,维持市场秩序,同时法律也
约束政府,使之成为有限政府。在我国要把以法治约束政府放在首位,我国是从
高度集权的形态开始的转型,政府习惯是无所不包,历史上也没有有限政府的概
念,所以,约束政府是形成良好产权制度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经济生活中,政府
滥用权力造成产权失灵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政府颁布的限制经济人活动空间的
法律(多以行政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太多,以合法的形式窒息经济发展,
太多的法律障碍阻碍人们进入生产性经济领域,产权的有效率流动难以实现。在
我国,许多政府部门以法律作为自己的工具来扩大自己的权力,既有惯性的因素,
也是与部门利益相一致的,通过法律来规定对本部门有利的产权制度以获取管制
的租金。二是限制政府任意权力的法律太少。政府任意地违背自己的政策(产权
承诺),没有法律程序约束运动式的执法。政府的任意权力难以形成对政策的稳
定预期,非常不利于经济发展。尽管表现形式不一样,但都是反映了法治在约束
政府方面的偏差。
在法治国家,政府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在此条件下,政府如何成为有效政
府,是能否建立一个良好的产权制度的重要因素。产权保护和契约实施是一致认
同的政府的职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础条件是经济自由、产权保障、法律和
秩序等条件,在我国的经济转型过程中,一方面是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仍然存
在,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和秩序类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如执法力度不大,司法
不够独立,权钱交易和司法程序中腐败丛生等,这种情况在我国的资本市场表现
尤为突出。要形成一个有效的产权结构必然要求一个有效的政府,这样的政府依
赖于法治条件。
4.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建立将有助于建立有效的产权安排
随着产权制度的变革,原来的政权赖以发挥作用的基础也发生了变化,根据
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当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意味着上层建筑也必然迟早发生变
革,政府也必须完成制度的转型,政府转型从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角度至少应该
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淡化经济的政治色彩,由市场力量的控制逐步代替政府的控
制,消除政府对企业资源的直接控制,减少政府干预造成的产权残缺;二是转型
要求政府具有新功能,提供法律和支持市场经济的社会秩序基础,包括保障经济
自由和宏观经济稳定的制度安排、产权的保障、经济交易规则的维持、政府行为
的可预见性等。政府的一些功能需要收缩,另一些则需要加强。
政府作为一种外在强制力约束个人经济投机行为,切实保障产权从理论上来
说,不同性质的政府对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的影响是不同的。产权制度是一种公共
产品由国家垄断其供给,国家可以利用其权利为不同的集团制定不同歧视性的产
权规定。在少数人决策时,统治者可以在维持其统治的前提下,选择一种能够使
其利益最大化的产权结构。相对而言,在多数决策的条件下,决策的参与人的利
益存在着差异,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这种歧视性的产权结构,使其向着一
种有效率的方向演化。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偏好,民主本身并
不能保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产权,即使这种产权是正当的,民主决策的原
131
则内含有重新分配财富的倾向,它可能是破坏产权的。因此,可以说,民主和法
治之间是相关性很高的一对概念,法治确定什么是不能用民主过程来做是很重要
的。民主和法治结合在一起,对有效产权制度的建立和经济发展才是有效的。
中国经过20余年深刻的经济改革,法治市场经济的轮廓已经浮现,但是,
转型中的中国也面临着非常复杂的政治和经济环境,整个社会存在着严重的贫富
分化、社会失范、腐败泛滥、国有产权改革路径仍在探索等问题,改革存在两种
前途:“一条是政治文明下法治的市场经济道路,一条是权贵私有化的道路(吴
敬琏,2004,第419页)。”如何为建立有效的产权提供了一种良好的制度保证
呢?中共在十六大做出了明确的回答:提升政治文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法
治国家,新一届领导人特别重视宪法的作用,这也是法治的核心。在我国宪法中
尽管明确规定私有产权也是受保护的,但不同产权之间并没有一视同仁,实行国
民待遇,在价格、税收、市场准入、法律地位、社会身份等方面的歧视仍然在相
当大程度上限制着产权激励机制的作用。为营造一个好的制度环境,必须实现法
治,使任何性质的产权,包括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内资与外资等,都能在统一
的法律框架下,获得平等的市场进入机会和权益保证,这也是有效产权的必要条
件。
产权关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不合适的生产关系制
约了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改革又受到了来自上层建筑的抵制。但是,无论
上层建筑的力量有多强大,都只能暂时地阻止生产关系的进步,不可能从根本上
改变生产关系的发展方向。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向有效率的产权结构
演进过程受到保守的力量压制时,产权可能陷于长时间的非效率均衡,但是,从
长期来看,在任何社会,无论保守的力量有多大,都不能改变产权安排向有效率
方向演进的趋势。
参考文献
中文文献
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A].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G].上海:上海人
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4:166—178.
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迪克西特,A..经济政策的制定:交易成本政治学的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4.
埃格特森.经济行为与制度[M].商务印书馆,2004.
埃里克·伯格洛夫,阿涅特·帕尤斯特.中东欧国家的公司治理[A].见:吴敬琏主
编.比较(第5辑)[G].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34—46.
奥尔森,M.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奥尔森,M.国家兴衰探源[M].上海:商务印书馆,1993.
奥尔森,M.通向经济成功的一条暗道[A].见:吴敬琏编.比较(第ll辑)[G].北
京:中信出版社,2004:9-32.
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7.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1993.
布坎南,塔洛克.同意的计算[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布坎南.宪法经济学[J].经济学动态,1992,(4):67—71.
程保平,苏宁.论产权与经济效率【J】.经济评论.2002,(4):23-29.
程虹.制度变迁的周期——一个一般理论及其对中国改革的研究[M].北京:人
民出版社,2000.
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邓宏图.中国历史上的“官商”[J],经济学(季刊),2003,(3):12—21.
樊纲.转轨经济的理论分析[A],见:邹东涛主编.经济中国[G].北京:中国经济出
版社,2002:207—246.
樊纲.两种改革成本与两种改革方式[J].经济研究,1993(1):1—7.
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弗农·史密斯.经济学中的建构主义与生态理性[A].见:吴敬琏主编.比较(第11
辑)[G].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33—90.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下)[M].北京:三联书店,1997.
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2003.
哈耶克.不幸的观念【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1.
赫尔曼,考夫曼.转轨国家中的政府俘获问题[J].比较,2003,(5):12—22.
赫尔曼,马克曼.转轨国家的政府干预、腐败与政府被控[J].经济社会体制比
较,2002,(5):15—23.
汉斯·范登·德尔.民主与福利经济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何帆.财政压力与制度变迁[G].见:邹东涛编.经济中国之新制度经济学与中国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401—418.
何新.新国家主义经济观[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1.
赫鲁晓夫.最后的遗言[M].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亨廷顿.第三波[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9.
华特斯,L经济增长与产权制度[G].见:詹姆斯·A·道等.发展的经济学革
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2000:123—144.
黄少安.关于制度变迁的三个假说及其验证[M].中国社会科学,2000(4):37—50.
霍夫曼,罗森塔尔.近代早期欧洲战争和税收的政治经济学:经济发展的历史教
训[A].见:V.C.奈.新制度经济学前沿[G].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42—71.
Jeffrey Sachs,胡永泰,杨小凯.经济改革与宪政转轨[J].经济学(季刊),
2003,(4):卜21.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A].见: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G].上海:上海人
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4:3-58.
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利贝卡普.产权的缔约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李军林.制度变迁的路径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2.
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北京:商务出版社,1998.
李日琴,李风圣.论产权与效率[J].经济科学,1995(1),第3—14页.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G].见科斯等著: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7l一418.
林毅夫.发展战略、自生能力和经济绩效[J].经济学季刊,2002,l(2):卜9.
刘克明.论苏联共产党的官僚特权阶层[J].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3(3):
l—12.
刘芍佳,李骥.超产权论与企业绩效[J].经济研究,1998,(8):6-11.
刘世锦.公有制经济内存矛盾及其解决方式比较[J].经济研究,
1990,(12):46—51.
刘元春.交易费用分析框架的政治经济学批判[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
柳新元.利益冲突与制度变迁[^1].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吕凌.非正式规则对市场秩序建立的影响[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01(5).第95--100页.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卢瑟福,M.经济学中的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罗金生.利益集团与制度变迁——渐进转轨中的中小商业银行[M].北京:中国金
融出版社,200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年.
毛寿龙.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米塞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米献炜.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科斯定理的再认识[J]. 南开经济研究,2002,
(4):66—69.
莫吉良斯基,绍宁,祖拉夫斯卡娅.破产俘获:理论及来自俄罗斯的证据[A].见:
吴敬琏主编.比较(第9辑)[G].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53—74.
诺思,D.c.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上海三
联书店,1994.
诺思,D.C. 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诺斯,温加斯特.宪政与承诺:17世纪英国公共选择治理制度的变迁[A].见:吴
敬琏.比较(6).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第64-72.
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秦海.制度的历史分析[A].见:邹东涛.经济中国之新制度经济学与中国[G].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82一101.
青木昌彦.比较经济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斯蒂格利茨.市场的作用、国家的作用[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斯蒂格利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皖河.利益集团、改革路径与合法性问题[J].战略与管理,2002(2):卜8.
王绍光.权力的代价与改革的路径依赖【J】.战略与管理.2000, (5):112.115.
王跃生.不同改革方式下的改革成本与收益的再讨论[J].经济研
究,1997(3):64—69.
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
徐坡岭.俄罗斯经济转轨进程的理论探析[J].东欧中亚研究,1999(3):28—32.
雅塞.重申自由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J].经济研究,1998(1):7-13.
杨瑞龙.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协调[J].经济研究,
1994(5):6-11.
杨小凯,黄有光.专业化与经济组织[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杨哲英.俄罗斯私有化改革的路径依赖及其发展趋势[J].世界经济与政治,
2001(6):18—26.
姚洋.政治过程与有效制度变迁【J】.制度经济学研究.2003,1(1):1-16.
约翰·奈.关于国家的思考:强制世界中的产权、交易和契约安排的变化[A].
见:奈.新制度经济学前沿[G].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149—175.
张五常.经济解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张宇燕.个人理性与制度悖论[J].经济研究,1993(4):32—36.
张宇燕.利益集团与制度非中性[J].改革,1994(2):17—23.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詹森,梅克林.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与所有权结构[A].见:陈郁编.所
有权、控制权与激励[G].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卜84.
张连国.政治合法性探析[J].理论与现代化,2004(4):35—39.
赵奉军.转轨经济中的掠夺之手[J].当代经济研究,2003(3):42—44.
赵延东.利益集团与国企改革[J].经济体制改革.1997(6):38—41.
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J].经济研究,2000(t 1):7-14.
朱启才. 权力、制度与经济增长【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外文文献
Agassi,Joseph.1960.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1 1):244—270.
Allio,L,Mariusz Mark Dobek and etal.1997,Post—communist Privatization
as a Test of Theories of Instirutional Change.In Weimer.The
Politieal Economy of Property Rights. Combridge University
】36
Press:319—347.
Barzel,Y. 1974.
EconomiCS.17(1),
Barzel,Y.2000.Pr
of Governance
A Theory of rationing by waiting, Journal of Law and
73—96.
operty rights and the evolut ion of the state,Economi c
1:25-51
Becker,Gary.1983.A Theory of Competition Among Pressure Groups for
Political Influence.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y,98(3):37卜400.
Bennett,John,Saul Estrin and Janes Maw.2001.Mass Privatisation and
Partial Ownership of Firms in Transition Economics.Discussion Paper
No.2895.Centre for Economi C Pol icy Research.
Bertrand.M.and FranciS Kramarz.2002.Does Entry Regulation Hinder Job
Creation7.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y。1 17(4):1369—1414.
Besley,T.and Robin Burgess.2002.Can Labor Regulation Hinder Economic
Performance7.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mimeo.
Black,Bernard S.2000.The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Preconditions for
Strong Security Markets.Working paper.No.179 Standford Law School,
Standford Univers i ty.
Blanchard,0.and M.Kremer.1997.Disorganization.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12(4):1091—1126.
Blanchflower、Oswald、Stutzer.2001.Latent Entrepreneurship Across
Nations.Europen Economic Review,(45):68嗍91
Boycko,M.,Shleifer,A.and Robert Vishny,1996.A Theory of Privatization.
Economic Journal,106(435).
8reziS,E.and Adi Schnytzer.2003.Why Are the Transition Paths in China
and Eastern Europe Different?A political Economy Perspective.
EconomiCS of Transition,11(1):3—23.
Canterbery,E.and A.Marvasti.1992.The Coase Theorem as a Negative
External ity.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1992(4).
Chang,Ha—joon and njit Singh. “Can Large Firms Be Run Efficiently
Without Being Bureaucratie?”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1997,9(6).
Cheung,S.N.S.1974.A theory of price contr01.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7(1),53—71.
Coase,R.1937,The nature of the Firm,In Coase,1988,The Firm,the Market,
137
and the Law,33—55.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oase,R.1968,Educational TV:Who Should Pay?Washington,D.C.:AIn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Coase,R..1970. Social cost and Publ ic Pol icy. In George A.Edwards,ed.,
Explaining the Frontiers of Administration:six Essays for managers.
Toronto:York University Faculty of Administrative Studies. Bureau
of Research:33—44.
Coase,R.1977.Adervertising and free Speech.In A1len Hyman and M.Bruce
Johnson,eds.,Advertising and Free Speech.Lexington,Mass.:D.C.
Heath:1—33
David D.Li, 1996.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in Transition
Economies:The Case of the Chinese Non—state sector,Journal of
Compartive EconomiCS(23):.
De Long,J.and Anderei Shleifer.1993.Princes and Merchants:European
City Growth Before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36(2):671—702.
Diermeier,D.,et a1.1997,Credible Commitment and Property Rights.In:
Weimer,D.L.,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roperty Rights.Co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Djankov, Simon and Peter Murrell.2000.Enterprise Restructuring in
Transition:A Quantitative survey. Working paper No.7892,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Dornbusch,R.,1991,Policies to Move from Stabilization to Growth.
Proceedings of the 1990 World Bank Annual Conference on Development
Economics.19—48.
EBRD.2000.Transi tion Report.
Eggertsson.1990. Economic Behavior and Institution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strin,S.2002.Competitio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ransition.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16(1):101—124.
Finer,S.1997.The History of Govern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Freeland,Chrystia.2000.Sale of the Century:Russia’S Wild Ride from
Communism to Capitalism.New York:Random House.
North,D.C.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and Economic Growth.
Economic inquiry 25,419—428.
Hart,Oliver,Andrei Shleifer,Robert Vishny.“The Proper Scope of
Government:Theory and Appl ication to Prisons.”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7,112(4).
Henisz,W.J.,2000,Th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for Economic Growth.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12。l一31.
Hoff,K.and Joseph Stiglitz.2002. After the Big Bang?Obstacles to
the Emergence of the Rule of Law in Post—Communist Societies, World
Bank Pol icy Research Paper 2934.
Joel S.Hellman,Geraint Jones,Daniel Kaufmann.2000.Seize the State。
Seize the Day:State Capture, Corruption, and Influence in
Transition.The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2444,2000
Jones,Leroy P.Public Enterprise For Whom?Perverse Distributional
Consequences of Publ iC Operational Decisions.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 tural Change,1985,33(2).
Kay,John A.,D.J.Thompson.1986.Privatisation:A Policy in Search of
a Rationale.Economic Journal.96(381).
Kelman,S.1987.Public Choice and the Public Spirit.Public Interest
87:80—94.
Knight,J.1992.Institutions and Social Conflic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L.Lau,Oian,Y.Roland.2000. Reform Without Losers:An InterDretation
of China’S Dual—track Approach to Transition.Journal of Pol i tical
Economy.108(1):120—143.
Laffont,J.and Qian.1999.The Dynamics of Reform and Development in China:
a Political Economy Perspective.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43:
1105-11 14.
Lieberman,Veimetra.1996.The Rush for State Shares in the wiId East
Capitalism.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Economics,29(3):232—62.
NelliS,John.1994.Is Privatization Necessary?World Bank Viewpoint,Note
17.
North,D.C. 1990, Insti 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and Economic
performa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North,D.1990,Instir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History.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52,109.
Murphy,K.M.,et a1.1991,The AIlocation of Talent:Implieation for
Growth.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06,503—550.
Olson,Mancur.1965.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Olson,M.(1993),Dictatorship,Democracy,and Development,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83:567—576.
Olson,M.1996.Big Bilis Left on the Sidewalk:Why Some Nations Are Rich,
and Others Poor.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lO(2):3-24.
01son,M.,2000,Power and Prosperity:Outgrowing Communist and
Capitalist Dictatorships.New York:Basic books.
Parisi,F.Political Coase Theorem.Public Choice 115:卜36,2003.
PP.27.
Roland,G. 2002.The pol itical economy of transition. Journal of
Perspect ires 16(1):29—50.
Roland.G.and T.Verdier.1999. “Transition and the Output Fall”.
Economie of Transition,7(1):卜28
Roland,Verdier.2003.Law Enforcement and Transition.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47:669—685.
Samuels J.and Medema G..1998.Ronald Coase on Economic Policy Analysis:
Framework and Implications.In Cosean Economics:Law and Economics
and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Edited by Medema. :Kluwer
Academic Publ i shers.
Shleifer A.1997.The Government of Transition.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41):385—410.
Shleifer,Andrei.“State versus Private Ownership.”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98,12(4).
Shleifer,A.and Robert Vishny.1994.Politicians and Firms.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109(3):995—1025.
Shleifer,A,and Robert Vishny.1995.A 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Harvard Institute of Economic Research,Discussion Paper#1741.
Stephen Holmes,1997.What Russia Teaches Us Now:How Weak States Threaten
Freedom.American Prospect,33:30-39.
140
Stern,N.1989.The Economic of Development. Economic Journal(9):
p616—634.
Stiglitz,Joseph E.1993.Some Theoretical Aspects of the Privatization:
Applications to Eastern Europe.In Mario Baldassarri,Luigi Paganetto
and Edmund S.Phelps eds.,Privatization Processes in Eastern Europe.
New York:St.Martin’s Press.
Stiglitz,Joseph E.1994.Whithor Socialism.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Vira,B.1997.The Political Coase Theorem:Identifying Differences
between Neoclassical and Critical Institutionalism.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No.3.PP.770.
Weimer,D.L.,1997,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roperty Rights. Combridge
Universitv Press.
Weingast,B., 1995,The Economic Role of Politieal Institutions:
Market—Preserving Federalism and Economic Growth.Journal of Law,
Economics,and Organization li,卜31.
Willig,Robert D.1985.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Product Market
Structure.” Mimeo,Princeton University,
Wiliner,Johan.1996.Social objectives,Market Rule and PubliC Policy.
In Devine,Pat:Competitiveness,Subsidiarity and Industrial Policy.
New York:Routledge.
Wittman,D.1989.Ⅳhy Democracy Produce Efficient Result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97(6):1395—1424.
14l
后记
三年的时间漫长而又短暂,入学时的景象还清晰如在眼前,转眼又到了毕业
时光。当论文终于完稿时,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10余万字的论文字里行间
都浸透着三年的心血。论文的写作过程无疑是一个艰难而又痛苦的过程,当然,
其中既有“山穷水尽”的苦闷,也有“柳暗花明”的欣喜。在写作过程中,深深
地体会到创新之难和学术之路的艰辛,任何一点创新,任何一个观点的提炼都需
要不舍昼夜地思考,扎扎实实地努力。
我衷心感谢我的导师俞忠英教授。在这三年时间里,他在学习和生活方面给
予了很多的指导和关怀。俞老师高尚的为人风范、严谨的治学作风、孜孜不倦的
学术追求,每时每刻对我都是~种鞭策。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从选题、开题到资
料的收集和整理,从完成初稿到最后定稿,都得到了导师耐心的指导,无不倾注
着俞老师的汗水和心血。在多次讨论会中,他一方面指出了论文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深刻的见解;另一方面,他又指出了论文的一些可取
之处,他的鼓励使我的很受感动,增强了学习和研究的信心。
复旦大学浓厚的学术气氛使我受益匪浅。我衷心感谢曾经帮助过我的复旦大
学的教授和同学。伍柏麟教授和张晖明教授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提出了很多有益
意见,他们在开题和预答辩中提供了宝贵的修改意见。在和史小龙、杨勇、杨政
勇、刘长喜、田立中、樊潇彦等同学的交流讨论中,也受到了许多启发,在此表
示感谢。感谢焦必方老师、朱永老师、崔月红老师、吴爱娣老师、朱萍老师等在
生活、学习和管理中对我和我的同学提供的帮助。
感谢我的家人、我的同事对我的支持和帮助。当我在复旦大学求学的三年时
间,我的妻子在繁忙的工作之余独自承担了全部的家务,为我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我的女儿在我不在身边的日子,也慢慢地长大,学会了独立照顾自己。我感谢我
的同事刘宁院长、钱富新主任等,他们对于我的脱产学习提供了工作和生活上的
方便,解除了我的后顾之忧,使我能安心读书和写作。没有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论文是无法完成的。
论文尽管已经完成,但是由于本人知识结构和文献方面的不足,仍然存在着
许多不足。但是我会把它当作我学术生涯的新起点,本着“博学而笃志,切问而
近思”的治学态度,在经济学的研究之路上坚定走下去。
刘志国
2005年4月于复旦大学
论文独创性声明
永论文是我个入在导师指导F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
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他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
研究成果。其他同志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做了明确的声明
茅一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姆同期:毕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复旦大学有关保留、使用肇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
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
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沧文。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
壤定。
作者签名:土陴导师筌乡, 日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