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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72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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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代码:10246
学导:021015007
後旦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
财产转移税研究



系:
业:
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最经作者,导师国:融
勿全文公布一一~一一
最优税收理论糕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内容摘要
本文运用最优税收理论作为全文研究的理论框架和分析的起点,对于在中国
虽然尚未开征、但在税制结构和社会经济中相当重要的财产转移税,作出理论研
究上的拓展和深化,并且对于中国未来的开征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议。
最优税i|雯理论在西方税收和税制研究理论体系钟占据正统地位,是西方财政
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一理论的演进过程和主要内容来看,通常包括最优商品
税理论和最优所得税理论,对于财产课税的部分很少涉及。最优税收理论大量采
用数学方法来研究税收优化问题,将规范与实证并重,为税制体系提供了一个全
面衡量和判定税制优劣的理论框架。
本文的一个重要创新即在于运用最优税收理论的分析思路,将对财产转移税
的研究也整合进入这一框架和逻辑体系。在此基础上,比较全面地构建了一个分
析最优财产转移税的理论模型和框架,并通过对模型的合理简化,得出了最优财
产转移税的一般原则和结论。并分析了蕴涵在其中的经济学含义。
本文还尝试运用新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于涉及规范分析的政府税收政
策的决策过程和效应问题,不仅仪考虑到经济效果,更注重其社会、政治影响。
因为相对于商品税和所得税而育,在效率与公平的税收基本原则方面,财产转移
税收显然更加侧重于实现社会公正的目的。
理论从实践。p提炼.其价值在于揭示经济运行的规律和更好地完善改进现
实。在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情况下,开征财产转移税已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财
产转移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矛盾,达到鼓励公益性捐赠、
限制不劳而获行为、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因此无论从政治上,还是经济上,开
征财产转移税在当前的中国也具有特别的意义。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本文还
将较为全面和完整地介绍世界上其他国家征收财产转移税的现实情况和存在的
问题,借鉴这些经验教训,对于巾国未来财产转移税的开征提出政策建议。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全文由三大部分组成。如前所述,第一部分主要是构建一个理论框架,将财
产转移税统一在主流的最优税收理论模型之中.通过对社会福利函数的不同假定
和分析,揭示出财产转移税的特别内涵。在此基础之上,再分别考虑人们不同的
转移动机。在模型里,这即意味着经济主体面对的是不同的效用函数,因而他们
会作出不同的经济行为和选择,对社会经济影响也各不相同。
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在最优财产转移税的基础之上,运用耨政治经济学的成
果,进一步探讨财产转移税收的经济效应和政治效应。从微观上来看,主要是对
个人消费、储蓄、劳动供给和慈善捐赠等的影响:从宏观上来看,主要是对收入
再分配、社会财富积累和代际转移等等的影响。简单的说.这一税收的作用和影
响有关政治和经济,公平和效率.以及同代之间和代际之间的关系。
前两部分内容主要是理论上的探讨,由于模型的简化,很多现实的复杂的因
素并未全部考虑进去。第三部分则偏重实践内容,主要是介绍世界上征收财产转
移税的国家的现实状况.对于其不同的特点予咀比较研究,揭示可能存在的问题,
对中国未来征收财产转移税收提供可参考的经验教训,并提出的初步的方案设计
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产转移税最优税收转移动机公平效率
ll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Abstract
Studies on Property Transfer Tax: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of optimal taxation
Whether and how estates and gifts should be taxed has long been a controversial
subject,and the approach to estate and giR taxation varies among differem countries.
Arguments for and against various forms ofproperty taxation has focused on concerns
about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and wealth,intergenerational equity,raising revenue,
saving incentives,and other economic and philosophical issues.
This dissertation has two purposes.The first is to examine the conceptual basis
for various arguments for and against the currant estate and giR taxation regime and
proposed alternatives.The second is to integrated policy analysis of property transfer
taxation with that ofthe rest ofthe tax system,notably,the income taxation.
The analysis begins by considering how it would be optimal to tax property
transfers ifthey aIe viewed simply one ofmany forms ofexpenditull by donors。and
then it explores how the distinctive features of giits and bequests may change the
conclusions.The importance of diffelInt transfer motives have been diseussed,and
the analysis also is considered in the light of the importance of human capital in
intergenerational transfers;differences between inter vivos transfers and bequests,
between gifts to individuals and giRs to charitable institutions,and among gifts to
donees having varying relationships to the donors;and the possibility that transfers
are not explained by maximizing behavior.
In the dissertation,I also give my aRenfion to political economy of transfer
taxation in this research.The present StUdy is concerned with offering a normative and
analytical framework to assess estate and giR tax policy,in particular,to determine
what sort ofpolicy best advances social welfare,understood as some aggregate ofthe
well-being of individuals in a society,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estate and gift
taxation is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this research,and I close my research with some
policy implications for China.
Key Words:Property Transfer Taxation,Optimal Taxation Theory,
Transfer Motives,Equity,Efficiency
m
论文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石磊教授
尹伯成教授
李慧中教授
秉净童声:导芥霹枣
匆企立公布“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1.1
第1章导论
选题的由来与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走上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但在经济高速增长、人民
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个人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拉开,城乡差距、地
区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分配不公现象以及与此相关的有关社会公正与公平的思
考,无论在学术界、理论界,还是现实生活中,已成为了人们所普遍关注的重大
课题。从政府的财税政策来看,遗产税对于调节收入分配,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不仅在于
其经济上的作用,更关键的在于其社会和政治意义。
社会公正问题,涉及到有关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多项
学科和领域。有关其基本含义.虽然表述的角度不同,但共同的内涵是指,无论
人们的种族特征、民族身份、阶级或社会地位、性别与行为能力有何区别,他们
在现代国家中作为公民均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和杜会权利.他们能参与经济、
社会和政治发展的过程,共享发展的成果‘。
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是一个解放生产力.使中国走向现代
化发展轨道的伟大变革。由此。中国开始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
建立起了能迅速发展生产力的机制。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怎样评价中国改革的意
义也不过分。然而。90年代以后,伴随着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个人间收入的
贫富差距也不断拉大,改革中获得利益的群体和利益受损的群体同时存在,成为
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而且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还在进一步加剧,社会公
正问题成为人们所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社会公正是否应该成为中国现代化发展
过程中的一个指导原则或基本价值?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中的不公正问题?我们
必须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来检视市场经济发展本身所造成的问题,提倡社会公正的
理念,寻找保障社会公正的机制。
贫富差距过大会破坏社会公平,从而引发贫困者强烈的仇富心理,以及对社
会财富重新分配的冲动,甚至引发动乱,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所
以判断和衡量收入差距是否适当,就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问题。经济学研究中,
通常用基尼系数2这一指标来衡量个人或地区之间收入分配的平均程度。
最忧税收理论框槊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由于不同学者和研究机构所使用的统计资料以及计算方法的不~致,得出的
基尼系数也不完全相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1988年全国居民收入分配的
基尼系数为0.341,1990年为0.343,1995年为0.389,1999年为0.397,2000
年为0.417。其中,2000年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的标准3。
中国社会科学院李实等学者根据1988年和1995年两次居民收入抽样调查数
据,对于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不均等程度进行了估计,认为1988年全国基尼系数
为0.382.1995年为0.445。7年上升了7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上升一个百分点4。
另据有的学者估计.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在1978年只有0.18,而
自1994年就已经超过了0.4这个临界点,当年为0.434。此后。呈现逐年缓慢攀
升的态势,1998年为0.456.1999年为0.457,2000年又上升到了0.458,每年
递增0.1个百分点6。
另据调查.20世纪90年代初期。10%的人拥有60%的有价证券和40%的银
行存款i 90年代中期,20%的人拥有80%的存款和金融资产总值的66.4%:90
年代后期,3%的富裕人口占居民存款的47%,接近一半.2002年居民存款总额
已达10万亿元.按47%计算,则3%的富裕人口拥有储蓄存款4.7万亿,财富
占有差别可见一斑。城市居民家庭财产的基尼系数高达0.5I,贫富差距十分悬
殊,且有拉大的趋势o。
有关基尼系数的数值及其衡量标准的争论,反映了人们对于社会公众的不同
价值以及在公平与发展上所持的不同立场,即中国目前是否已经出现了社会不公
正的问题?其程度是否严重?在经济发展中,是否同时要追求公平的实现?
可以看到,有关贫富差距和基尼系数问趣的讨论,说明中国社会已经到了从
单纯的关注效率,转为同时关注公平和公正的时候.随着社会各集团利益的分化,
在对公正和公平的价值追求上,已形成了明显的分化.不同的价值追求又往往与
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相联系。在经济改革和发展中获益的阶层,更多地强调效率,
忽视分配差距的扩大,或强调这种收入分化的合理性及不可避免性。利益受损的
阶层则更容易对社会公正的呼声产生共鸣。对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体现社会
公正上仍保有期待。而作为关心国家命运的知识分子,他们对社会公正问题的关
注,除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之外,还对中国能否长治久安,对国家和民族的命运
持有强烈的人文关怀。
基尼系数越大.表示一个国家的贫富差距越大,收入分配越不公平,社会经
济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就越多,因此.许多国家郝采取各种方法来缩小基尼系数,
尽量不让财富过分集中在少部分富人手中。在发达国家,采用的方法之一是促使
富人多消费。多投资,而不是把钱作为个人财富存在银行里。比如,有的国家对
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严格限制,超过一定限额将被课以重税,以强迫其消费和投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资。另一个方法是鼓励捐赠,通过税收优惠及其他方式,鼓励富人把财产捐给穷
人或公益事业。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征收遗产税,通过税收调节,
使基尼系数得到修正,从而减少贫富差距,以实现社会公正的目的。
遗产税是针对巨额财产所有人去世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种税,具有
明显的劫富济贫的性质。客观上可以抑制贫富分化和社会浪费。迄今世界上共有
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而且遗产税税率一般较高。比如,俄罗斯遗
产税最高税率为40%,美国遗产税最高税率为55%,法国遗产税最高税率为60%,
日本甚至高达70%。7这就意味着对于最富有的人群来说,他们有近一半或超过
一半的遗产要交给国家。由国家对这些财富进行再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
近年来,随着世界上减少税种、简化税制潮流的兴起,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
都在讨论取消或降低遗产税.比如,意大利已经从2001年lO月取消了遗产税;
英国将遗产税的免税额从1999--2000财政年度的23.1万英镑提高到2002--2003
财政年度的25万英镑;日本已经从2003年起将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从70%
降到50%;中国的澳门地区也从2001年停止征收遗产税8。但是.大多数国家和
地区对此事的反映比较平淡。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对遗产税的看法截然不同,近几年来,美国围绕遗
产税的存与废的问题,发生了一场颇有戏剧性的风波,至今余波未平。
1999年和2000年,美国国会曾经先后两次通过关于逐步废止遗产税的法案.
但是都被当时的总统克林顿否决。200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布什总统提出的庞
大的减税计划,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10年内逐步降低直至最终取消遗产税。
这一计划在夔国国内引起激烈的争议,一些人极力支持。然而包括世界第一富豪
比尔·盖茨的父亲威廉·盖茨,著名投资家、享有“股神”之称的沃伦·巴菲特,
“金融大鳄”索罗斯,金融巨头洛克菲勒等在内的120名亿万富翁(据说后来签
名者增加到800多人)联名向国会递交请愿书,反对取消遗产税计划。他们认为
取消遗产税会使财富过于集中,有悖于社会公平,而且会威胁美国的民主制度9。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废止或降低遗产税的举措自有其各自不同的
原因和目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遗产税的税制十分复杂“,征管难度比较
大.而且其财政意义不大.收入很少.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很小”,征收这种税的
税务成本和社会成本都很高.在此意义上来看是得不偿失的.
但对于遗产税这样有几千年的悠久历史的税种来说,其在历史上也是几经反
复的,少数国家的废止并不能说明其一定是走向衰亡的,至今上百个国家依然开
征就可以说明它的生命力。特别是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开征遗产税更重要的
在于其特有的政治和社会意义,下一节会对此作出具体分析。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1.2
本文的现实意义
就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开征遗产税的意义主要不是体现在财政收入等
经济层面上,其社会层面的意义是歼征的重要目标。可以说时下我国开征遗产税
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开征遗产税有助于强化税收调节功能,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为经济发
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伴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出现向个
人倾斜现象,居民收入在总体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个人收入之间的差距日益
扩大,财富占有悬殊的矛盾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在生前依法转让的财产或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净值征
税的一个税种。其主要功能在于对继承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防止少数人集聚
巨额财产。虽然一个人终生积累的财产有限,但若世代相承,积累起来的财产就
会不断增大。结果,少数人越来越富.而多数人相对越来越穷,从而导致社会不
公平现象,甚至引起社会不稳定。
国家征收遗产税,对财产集聚会形成一种制约.促使财富分配的公平。遗产
税是以累进税率的形式使富人多纳税,穷人不纳税,政府则将富人的钱用于提供
社会公共物品或用于转移支付.以维持这个社会的基本福利水平。政府开征遗产
水的主要目的就是妥实现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公平.
缓解收入差距扩大、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时期的一个
重要社会发展目标,也是保证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过大的财富占有差距,一方
面扩展富人的高收入效应。扩大收入差距,加剧由于收入差距扩大带来的社会矛
盾;另一方面,低收入者由于收入水平相对较低。购买力下降,导致需求不足,
制约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目前,我国对个人收入差距调节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在调节个人收
入方面的局限性,贫富差距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借鉴国外的经验,开征遗产税是
社会收入分配调节的必要补充,是所得税调节体系的重要一环。纳税人在缴纳个
人所得税后的遗产或逃避的所得、以及财产增值部分作为遗产缴纳遗产税,强化
了再分配的调节功能。遗产税虽然不能直接解决现时期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
分配不公的矛盾,却能阻止第二代因继承过多财产而造成的起点不公平,缓解社
会分配不公.西方国家所谓的“兰代无富翁”,正是遗产税调节的结果。
第二。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克服封建观念,调动社会群体和个人创造财富的积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肘产转移税研究
极性。财富聚集需要一个过程,任何社会都是如此。所以。以直接税形式课征的
遗产税.是为进一步调节社会收入,化解社会矛盾.实行市场经济较早的一些发
达国家,在开征遗产税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其中有些已成为国际通行的
原则。这些原则不仅着眼于当前的经济,更者眼于长远及人类的发展。上文提到
的“三代无富翁”这句话体现在制度上。就是向富有者征收遗产税,而且税率非
常高。基本上课征三代后.第一代遗留的财产就所剩无几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
了不使后代成为不劳而获的“寄生虫”,不使后代子孙的素质下降,其社会意义
还体现在为同代人创造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让他们基本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竞
争,这一点对社会发展及人类进步具有更大的意义。
我国改革开放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有十年了,个
人收入和财富的占有形式已从改革初期单纯的收入差别发展到收入差别和资本
积累差别并重,在资本积累差别显得更为突出时,借鉴国际经验,调节收入分配,
经济引导资金流向,开征遗产税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中国人传宗接代、光宗耀祖
的理念非常强,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家庭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就是这一
传统思想的结果。但家族经济毕竟是一种封闭型经济,它与开放的社会化联合型
经济相比较,多数情况下处于劣势。遗产税的开征直接作用于家庭经济,切断联
系家族的经济纽带,必然会淡化家族观念,这也是一种进步。
第三,开征遗产税会带来良好的象征效应和社会心理效应。如果分析现实中
财富的两端,就会发现中国目前贫富差距所蕴涵的危机。一端是人数不多但极其
富有的社会阶层,而另一端是为数众多的生活非常贫困的底层百姓。他们或者在
恶劣的自然环境中靠天吃饭而无力自保,或者本来家庭负担就重,却又偏偏遇到
下岗失业,生活非常艰难。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辛勤劳作,却因为教育程度、地区
差异、以往城乡政策差异等不公平的机会陷入贫困,而现实中却存在着一批人通
过非法途径获得巨额财富,难免会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甚至对党和国家的政策
产生怀疑。
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短期内无法消除贫困,也无法建
立可以为所有贫困人口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障体系。这种心理的不平衡会随着时间
的推移而集聚。中国历来就有“不忠贫而患不均”的传统思想,对贫富差距的容
忍程度是有限的.一旦经济发展出现波动,就很容易引发难以预料的社会危机。
如果能尽快开征以社会上少数富裕阶层为纳税对象的遗产税,并将财政收入用语
辅助社会贫困群体,就会产生良好的象征效应和政策心理暗示.缓解贫困人群的
心理不平衡.提高社会容忍度,为消除贫困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赢得时间。
第四.在对外交往中.遗产税有利于维护中国政府和中国公民的权益。目前
的情况是,一些国家对中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和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
量忧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收遗产税,而中国没有开征相应的遗产税,这就等于自动放弃了对中国公民在中
国境外的遗产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的税收管辖权。将我国政府应征的税
款无偿奉送给了外国政府。这种不平等的状况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应该改变。
第五,开征遗产税可以填补中国现行税制中的一项空白,有利于完善中国的
税制。就遗产税本身的特点而言,这种税可以说是所得税的补充或者延伸(对以
往征税不足的弥补),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所得税(对遗产所得的征税)。因为
出于经济效率和与国外税制接轨等方面的考虑。我国的所得税不能实行过高的税
率;如上我国经济转轨时觏分配关系的不规范和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漏。所得
税的征收不足是难免的。对遗产所得的征税,还可以说是财产征税制度的完善。
应当说这样征税是合情合理的,也是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适应的。
第六,开征遗产税还可以产生一些积极的社会效应。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法制
观念;鼓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增强人们的社会公共意识,鼓励人们向社
会公益事业(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捐赠;等等。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糖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
国重新开征遗产税的条件逐步成熟。收入的增加和富裕阶层的出现,为开征遗产
税提供了现实基础,丽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开征遗产税更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可以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有助于达
到社会公平的目的;可以削弱财产继承观念,为后人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竞争的基
础;具有良好的玫菠心理暗示私积极的社会效应;还是完善税制和维护国家主权
的需要。因此,开征遗产税虽然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在现阶段能提供的财政收入
也相当有限.但开征此税仍然是有必要的。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
6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
现代国家三大税收体系分别是商品课税体系、所得课税体系和财产课税体
系。其中涉及到对财产的课税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财产的所有者或占有者
课税,包括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另一类是对财产的转移课税。主要是遗产
税和赠与税。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财产转移税.在文中具体所指即是遗产税和
赠与税,它是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国内外理论和经验研究来看,西方与此相关的研究成果很多,主要集中在:
此类税收隐含的人们的转移动机,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很受关注
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等等。相比较而盲,国内学者对这一领域的关注还很不够,迄
今相关理论文章寥寥无几,主要是对外国财产转移税具体开征情况的介绍。
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尝试完成的任务是,运用最优税收理论作为全文研究的理
论框架和分析的起点,对于在中国虽然尚未开征、但在税制结构和社会经济中相
当重要的财产转移税,作出理论研究上的拓展和深化,并且对于中国未来的开征
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议。
最优税收理论从上个世纪20年代束开始发展起来,到70年代进入鼎盛时期,
至今仍在西方税收和税制研究理论体系中占据正统地位.是西方财政学的重要组
成部分。从这一理论的演进过程和主要内容来看,通常包括最优商品税理论和最
优所得税理论,对于财产课税的部分很少涉及。
最优税收理论模型沿袭西方主流的新古典主义的分析范式,通过假定不同的
个人效用函数和社会福利函数.在满足一定的约束条件的前提之下,得出能实现
目标函数最优化的各种税收的征税范围和最优税率水平。最优税收理论大量采用
数学方法来研究税收优化问题。将规范与实证并重,为税制体系提供了一个全面
衡量和判定税制优劣的理论框架“。本文试图利用这一理论的分析思路,将对财
产转移税的研究也整合进入这一框架和逻辑体系。在此基础上,对财产转移税进
行更深层次的理论探讨,并得出清楚连贯的评价以及适宜的政策建议。
在后一部分,特别是涉及规范分析的政府税收政策的决策过程和经济影响
时,本文运用新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于这一敏感话题,不仅仅考虑到经济
效果,更注重其社会、政治影响.因为相对于商品税和所得税而吉,在效率与公
平的税收基本原则方面,财产转移税收显然更加侧重于实现社会公正的目的。虽
然在征收财产转移税的国家中。这一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一般不超过5%,
但其在调整社会财富再分配,缓和贫富悬殊矛盾方面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社税研究
从理论上看,在经济学的范畴之中。税收政策、税收制度是与政治最为密切
相关的范畴之一。特别是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完整的规范框架应当既包括经济均
衡分析,也包括政治均衡分析。这样才能从更综合的视角来系统评价各种政策建
议。另一方面,从实践上来看,在税收政策的形成过程之中,政治考虑往往同良
好的经济分析之间存在着冲突“。在现实中,各国税收政策的考虑很少注意相互
依存性对政策形成和政筇管理的影响.
而西方今年来兴起的“新政治经济学”的关注兴趣恰恰就在于社会政治性质
是如何影响经济产出的。它主要使用现代经济学的正式的和技术的分析工具,来
分析社会政治经济现象“。因此在文中分析有关财产转移税的政策决策过程、宏
微观经济效应,以及其相互作用关系时。利用新政治经济学的相关分析思路和研
究成果,不仅是合适的.并且可以进一步拓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理论从实践中提炼,其价值在于揭示经济运行的规律和更好地完善改进现
实。在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情况下。开征财产转移税已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无
论从组织财政收入角度,还是社会政治目的,或是从完善税制要求来看,都应尽
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财产转移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矛
盾,达到鼓励公益性捐赠、限制不劳而获行为、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因此无论
从政治上。还是经济上,开征财产转移税在当前的中国也具有特别的意义。在理
论分析的基础之上.本文还将较为全面和完整地介绍世界上其他国家征收财产转
移税的现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借鉴这些经验教训,对于中国未来财产转移税的
开征提出政策建议。
全文设想由三大部分组成。如前所述,第一部分主要是构建一个理论框架,
将财产转移税统一在主流的最优税收理论模型之中.通过对社会福利函数的不同
假定和分析,揭示出财产转移税的特别内涵。在此基础之上,再分别考虑人们不
同的转移动机。在模型里,这即意味着经济主体面对的是不同的效用函数,因而
他们会作出不同的经济行为和选择,对社会经济影响也各不相同。
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在最优财产转移税的基础之上,运用新政治经济学的成
果,进一步探讨财产转移税收的经济效应和政治效应.从微观上来看,主要是对
个人消费、储蓄、劳动供给和慈善捐赠等的影响{从宏观上来看,主要是对收入
再分配、社会财富积累和代际转移等等的影响。简单的说,这一税收的作用和影
响有关政治和经济。公平和效率,以及同代之间和代际之间的关系。
前两部分内容主要是理论上的探讨,由于模型的简化,很多现实的复杂的因
素并未全部考虑进去。第三部分则偏重实践内容.介绍世界上征收财产转移税的
国家的现实状况,列其不同的特点予以比较研究.揭示可能存在的问题,为中国
未来征收财产转移税提供可参考的经验,并提出的初步的方案设计和政策建议。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1-4
本文的理论创新
本文的理论创新和贡献主要有以下五点:
第一,在分析和评价财产转移税时。本文运用了全新的研究方法和逻辑框架。
以往在研究有关财产转移税的问题上。往往偏重于对其性质、特征.以及课税依
据、税制原理的介绍,由予没有找到~个适用的理论框架,致使很多时候分析不
够深入。而在本文的研究中,采用了在西方税收理论中占有特殊熏要地位的最优
税收理论,作为分析的基础和理论框架.这样,既扩展了最优税收理论的分析范
围,又深化了财产转移税的理论深度。
第二,在构建作为分析的核心的理论模型时.本文从福利经济学第一基本原
理和最优税收的一般结论出发,在前入研究的基础之上,比较全面地构建了一个
分析最优财产转移税的理论模型和框架,将消费税、所得税、财产所得税、利息
税等各种税收工具和政府转移支付因素统一在一个模型中研究,并通过对模型的
合理简化,得出了最优财产转移税的一般原则和结论,并分析了蕴涵在其中的经
济学含义。
第三.在根据最优财产转移税模型得出的一般结论的基础之上,分析其可能
带来的政治经济影响和社会效应的时候,本文尝试运用了新政治经济学的思路,
来分析财产转移税的决策过程和器种效应,将政治和经济因素统一在一个一般均
衡的分析框架当中。由于财产转移税所特有的性质和作用。无论从政治上,还是
经济上,开征财产转移税在当前的中国具有特别的意义。而在分析的过程中,将
政治的因素放在与经济因素同等重要的地位,自然也就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了。
第四,实践与理论是研究的两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有关实证研究的内
容中,本文较为系统全面地介绍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征收财产转移税的历史由来、
演进过程和现实情况,为以后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比较翔实的背景
资料,也为实践中未来中国开征财产转移税奠定了比较扎实的现实基础和可供参
考的经验教训.
第五,在最后一部分对中国未来开征财产转移税的展望和分析过程中,本文
收集和比较了众多专家学者的观点和意见.得出了若干全新的政策建议和结论。
比如,指出在当前中国.开征遗产税更重要的目的并非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或刺
激消费,而是收入再分配和实现社会公正与公平t在强调财产转移税可能带来的
各种经济影响的同时。其象征效应和政治影响也不能忽视;还根据各种现实因素,
就开征的时机选择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给出明确的政策建议和制度设计。
9
量优税牧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1.5
本文的结构与主要内容
全文共分八章。除第一章“导论”外,其余七章的大致内容是:
第二章“最优税收与财产转移税”为理论文献的综述,主要是对前人的相关
理论研究进行总结和归纳,对本文的理论渊源和文中涉及到的一些核心概念作出
深入细致的交代与评述。这一章的主要内容涉及最优税收的概念和代表性模型;
最优商品税和最优所得税的若干原则;几种不同的转移动机与相应的代际转移模
型,如利他主义、自我中心主义、意外遗赠和交换模型等;财产转移税与公平和
效率的关系等问题。在本章的最后,还介绍了近几年来西方学术界将最优税收理
论运用于分析和研究财产转移税的一些初步的尝试和成果,这也是本文理论创新
的直接来源。
第三章为“财产转移税的一般理论”,这一章较为全面地概括了有关财产转
移税的一般理论问题,目的是介绍人们普遍较少关注和了解的财产转移税的基本
情况,以作为下一章的理论模型的铺垫和基础。第三章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税
与财产转移税的概念辨析;财产转移税的课税理论依据和税制原则;财产转移税
的历史由来和演进,以及作为代表性的英荧两国的财产转移税的沿革发展;财产
转移税的税制模式和课征制度;并比较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不同的配合方式。
第四章“避优财产转移税的理论模型”是本文的核心章节之~,也是主要的
理论创新和贡献所在。这一章是从福利经济学第一基本原理和最优税收的~般结
论出发,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比较全面地构建了一个分析最优遗产和赠与税
的理论模型和框架.并分析了此模型所蕴涵的经济学含义。
这一章的内容结构如下;第1节运用一个最优所得税的框架,将财产转移税
也包括在内.分析了遗赠同一般意义上消费的异同。第2节运用这一分析框架,
发展了一个关于遗赠的基本理论模型,并通过简化模型,构造一个具体案例,得
到了一个明确的最优遗产税的原则。第3节和第4节进一步拓展了分析的范围,
将不同的转移动机也考虑在内,分析了对其效用函数的改变。以及可能的政策影
响:并且简单地探讨了个人非最大化行为的可能。
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为“最优财产转移税的经济效应”和“最优财产转移税
的政治效应”。这两章主要是在上一章对财产转移税的最优分析的基础之上,分
别从经济和政治的角度,进一步探讨了其对现实生活的各种可能的效应和影响。
第五章首先分析了最优财产转移税对个人的激励效应,包括对个人储蓄行为
和劳动供给行为的改变,以及对个人创业精神和家庭企业的影响;财产转移税还
0
避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茸于产转咎税研究
会影响到个人财产转移的方式和转移时间的选择;比如是物质财富的转移还是对
子女人力资本的投资?是生前的赠与还是死后的遗赠?接着分析了最优财产转
移税对社会资源配置和资产构成的影响,以及对政府的财政收入效应;在本章的
最后.还简要介绍了最优财产转移税对慈普及公益捐赠的效应。
第六章主要是根据最优财产转移税以及新政治经济学的相关内容.分析了财
产转移税的开征对社会财富和权力的集中现象的影响。考虑了对收入再分配的效
应,并兼顾了其他一些分配目标.比如财富的代际转移和起点公平问题等:还有
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财产转移税所特有的象征效应.在此两点的基础上,本章还尝
试对最优财产转移税的有关政治经济学问题作出初步的分析。
第七章为“财产转移税的实证研究”。这一章主要是通过介绍西方和亚洲儿
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征收财产转移税的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
韩国和中国的港台地区等开征此税的基本情况,从而可以对财产转移税的一般现
状有一个比较全面和直接的认识。这一章重点对各国遗产税制度的类型、遗产税
与赠与税的关系、遗产税制度与政策进行了比较和分析,为中国未来开征此税提
供了必要的经验和借鉴。在本章的最后,还对美国近几年来有关遗产税改革的背
景、原因、主要措施、经济效应和未来趋势等作出较为前瞻性的分析。
第九章“中国开征财产转移税的展望”是本文的政策建议部分,这一章重点
分析了在当前条件下中园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重要性、可行性、面临的主要困
难等问题,并提出了有关征税模式、税制要素设计、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政策
建议,而且特别澄清了社会上对遗产税问题的一些误解和偏见。
最恍税收理论框槊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参见吴前进。周建明,‘关于社会公正问思的若千分析',(I-海经济研究'。2002年第2
期。
2基尼系数是意大利经济学家于1922年首先提出来的.它是以洛伦茨曲线为基础来计算的,
反映的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国际上通常认为,
基尼系数小于0.2为绝对平均,0.}_0.3之间为相对平均,o.3---0.4之问为比较合理.0.4
---0.5之间为差距较大,0.5_咱.6为差距悬殊,超过0.6则为高度不平均。两极分化。国际
上通常将0.4作为警戒线.
3章国荣.盛来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化及对策).‘经济研究参考》,2003年第87期。
4李实等.‘中固经济转型与收入分配变动),‘经济研究'。1998年第4期。
5汝信等,‘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6陶春海.‘我国居民基尼系数不断上升引发的思考》,(rr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7财政部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t‘财产税制国际比较》,中圈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8刘佐:‘关于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一些不同看法》,‘财贸经济',2003年第10期。
9王光宇;‘美国遗产税对我国的启示》,‘当代财经》,2003年第3期。
o关于美国取消遗产税的原因和效应,可参见本文第7章的详细分析.
”美国遗产税的纳税申报表长达4l页,连该申报袭的说明书也长达22页,非专业律师难
以完成该表的填写工作。
“美国联邦遗产税收入约占联邦税收总额的1.5%。英国、德国的遗产税收入约占全国税收
收入的0.6%,法国约占2%.韩国约占0.9%。
”I-leady,C⋯J 1993,‘‘OptimalTaxation∞aGuidetoTaxPolicy:aSurvey",Fiscalstudies,14(1):
15-4l_
4(美)布坎南,‘民主过程中的财政》,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中译本.
”Persson,Torsen and Tebcllini.Guido.2000.PoliticalEconomics:ExplainingEconomic Policy
Cambridge:The Mrr Press
壤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2.1
第2章最优税收与财产转移税:
相关文献的综述
最优税收理论综述
最优税收理论属于规范经济学的范畴。从上个世纪20年代末开始发展起来,
到70年代进入鼎盛时期,它作为西方税收理论的主耍代表,至今仍在西方税收
和税制研究理论体系中占据正统地位.是西方财政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1996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桂冠授予了米尔利斯(James LIirrlees)和维克里(Wiltiam
Veckrey),以奖励他们对于最优税收理论(The Theory of Optimal Taxation)
所作出的卓越贡献。
所谓最优税收,研究的是使公平改善和效率损失达到最佳平衡点的税收理论
和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家穆勒(J.S.毗11)最早提出的牺牲学
说2。穆勒认为,税收公正要求每个纳税人都要承担同等的牺牲。1897年,英国
经济学家埃奇沃思(F.Y.Edgeworth)基于4个假定3,给出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
化的最优税制设计。1932年,庇L占(Pigou)在他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涉
及到了完全均等的收入分配对劳动的反激励效应.在这二者之后,现代福利经济
学理论将“牺牲”解释为效用的损失.并提出边际效用相等可作为使税收引起的
总牺牲最小化的原则。由拉姆齐(Frank Ramsey)、米尔利斯、维克里、戴蒙德
(Peter Diamond)、阿特金森(Atkinson)、斯蒂格利茨(Stiglitz)和鲍莫尔
(w.baumoul)等人建立起来的当代最优税收理论,也认为税制结构所造成的总
牺牲应当最小‘。
最优税收理论包括的大量模型关注于税收体系的各个特定领域。这些不同的
模型具有三个共同的特点。第一,每一个模型分别确定了政府的一种可行税收(比
如商品税)和政府所需的收入。具有代表性地是,这些模型都将一次总付税
(1ump—su[1ltax)排除在外,尽管它对经济不会造成任何扭曲效应。第二,每个
模型都详细阐释了个人和企业是如何对征税作出回应的。就是说。个人对于商品
和闲暇具有不同的偏好,企业根据既定的技术生产商品,并且个人和企业在一个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给定的市场结构中(通常是完全竞争)产生互动。第三,政府其有一个评价不同
的税收结构的目标函数。在最简单的模型中,政府的目标是在筹集一个固定数量
的收入的同时。最小化由税收体系所造成的额外负担。更加复杂一些的模型则是
要在公平与效率的考虑中取得平衡。那些包含公平的模型通常考虑纵向公平的程
度多于横向公平或收益原则。
早期的最优税收理论主要集中在有关商品税和关税的研究上.而现代最优税
收理论的最新发展。却大多集中在所得税制的研究上.在传统的最优税收研究中.
经济学家们关注往往的是这样一些问题t政府应当征收商品税和所得税吗?就商
品税而言,对不同商品征收的税率应当有什么区别?税收体系应当如何累进?
最优税收文献历史最悠久的分支之一是商品税率的最优结构.其基本的问题
是:统一的商品税率,即对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征收相同的税率,是否是最优的?
自从弗兰克·拉姆齐在他1927年的论文中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以来,这一问题就
被称作拉姆齐问题8。简单的回答是,在不考虑实行差别税率的征收成本的情况
下,统一的商品税一般说来并非最优。对商品课税的最优税率应该与该商品的需
求弹性成反比。
拉姆齐问题最简单的形式是一个关于代表性消费者(或者,也可以是许多具
有相同需求函数的消费者群体)的静态模型,就是说.是一个不涉及储蓄的单期
模型。政府的目标是征收既定收入的同时最小化由税收体系所造成的扭曲,又称
额外负担(eXCeSS burden)或过重损失(deadweight losses)。这一简单的表
述要求将经济扭曲减至最小。但并未考虑税收体系的公平问题。税收的可行集包
括对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统一税率,但不包括对工资所得的征税。统一的商品税要
求对相同数量的所有价格征税,因此不会扭曲不同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这样简
单的处理方法有两个问题。第一.它忽略了这一事实,即商品税对一种特别重要
的商品——休闲并不能够直接征收。第二。它暗含假设了供给曲线具有完全弹性.
因此税收负担完全由消费者承担。
保留所有商品的供给是完全弹性的这一假设,拉姆齐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法导
出了一个优美的法则:商品税的最优集对所有商品的补偿性需求(希克斯需求)
造成同等比例的降低6。因此,与统一税所暗含的同等比例的价格变化所不同的
是,最优税收体系导致的是每种商品数量上的同等比例的变化。科里特和哈格
(Corlett and Hague,1953)提出了对拉姆齐法则的另一种解释。他们指出,
不同商品的最优税率依赖于对商品和闲暇的需求之间的关系。商品税的最优结构
中对闲暇部分的税率更高,对工作部分的税率更低7。直接的含义就是,因为闲
暇是无法征税的商品,所以对作为闲暇的补充的商品征税就隐含了对闲暇的征
税。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商品税对人们工作一闲暇选择的扭曲,间接地
4
母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降低人们对闲暇的髓求。。
对拉姆齐问题的很多扩展中有一些提供了关于可能的政策决策的直接的思
路。1970年,经济学家鲍莫尔(w.Baumoul)和布兰福特(D.Bradford)进一步
将需求弹性引入.在对于不同豹商品需求不相关的特殊的案例中(也就是说,对
一种商品的需求不依赖于其他商品的价格),将拉姆齐法则简化为“弹性反比法
则(Inverse Elasticity Rule)”。这一法则说明对不同商品的税率应当与其需
求弹性成同比例的反向关系。对需求无弹性的商品应征高税率。因为其价格的变
化不会造成太多扭曲。相反的。政府对价格具有弹性的商品应征低税,因为其价
格的细微变动可能导致需求数量上很大的扭曲。该法则为最优商品课税实行差别
税率提供了理论依据。
对拉姆齐法则.特别是对作为特殊情形的弹性反比法则的一个批评,就是指
责这一结果要求对生活必需品征收比奢侈品更高的税率,因为相对而言,对必需
品的需求通常都是无弹性的。戴蒙德(Diamond,1971)对拉姆齐问题作了拓展,
考虑到不同偏好的家庭。并将不同类型的家庭问的公平问题也包括进来。在戴蒙
德的模型中,政府的社会福利函数是单个消费者的效用的加权平均。家庭在社会
福利中的权重依赖于家庭的财富,处境较差的家庭所占权重较大。将公平因素考
虑到拉姆齐模型之中,相应其基本结论也要修正,被政府所更着重的家庭(通常
假设是更贫穷的家庭)所减少的商品消费的比例耍低于在社会福利函数中权重较
低的家庭所减少的商品消费的比例。因此,可以通过对主要由富人所消费的商品
征收更高税率的方法来实现最优商品税收体系中的公平问题。这一结果同许多国
家政府将生活必需品从销售税基中剔除这一行为所包含的思想是一致的:因为穷
人比富人在生活必需品上要付出收入的更大一部分,对必需品兔征销售税就增加
了税收体系的公平性。但这种赦免同基本拉姆齐法则正好相反,因为相对来说生
活必需品的需求缺乏价格弹性。
最优税收文献的另一个来源强调了对所得(直接)征税的最优形式。同最优
商品税一样,其基本模型也是静态的,因此这一税收主要集中在劳动所得上,而
非储蓄的决策或资本所得。然而,现在很多关于此类模型之中也增加了跨期的储
蓄和投资决策问题。
是优所得税的静态模型分为两种类型:线性和非线性(一般)所得税。线性
所得税收体系具有两个参数,即示范补贴(demo grant)和边际税率。这种示范
补贴也可以是对每个个人的一次性的补贴,这样即为每个个人或一次性税收提供
了有保障的所得.所得的边际税率对劳动供给的决策造成扭曲,因此产生效率成
本。通过选择这两个参数,政府可以同时取得收入并在不同收入集团之间对收入
进行再分配9。参数的最优选择依赖于:(1)政府需要取得多少收入;(2)社会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对于再分配的偏好,通过社会福利函数集中表现;(3)个人劳动供给的决策是如
何对应于税后收入的变化的;以及(4)经济中税前所得的分配情况,这决定了
税前所得分配的不公平程度。斯特恩(Stern,1976)提出的案例说明:(1)最
优线性所得税对这些参数都根敏感,(2)即使社会极端厌恶不公平,所得的边际
税率也是低予100%的”。
一般说来,非线性所得税收体系允许对应于不同所得水平的边际税率的连续
变化。同线性所得税收体系一样.非线性税收体系的目标也是在一定的公平标准
下取得收入(就像正的平均税率所明白显示的那样),并且同时最小化由于边际
税率非零所造成的经济扭曲.政府所面对的问题是人们天生的能力水平不同,而
这是税收当局无法观测到的.如果政府能够观测到他们的能力水平,就可以根据
其能力对每个特定的个人征收不同税收而不会造成扭曲。把对所得征税作为对能
力征税的~种代替,政府必须认识到所得税会改变人们工作努力的程度,以此来
逃避税收。
最优非线性所得税模型的抽象程度限制了其结果的政策合理性。一个经常被
引用的结论是,对于最高所得个人(他们被假定为能力也是最强)的征收的边际
税率为零(Seade,1977)。这个结论背后的含义是非零的边际税率会扭曲能力最
强的个人的劳动供给。如果税率变为零。能力最强的个人会工作更多,从而使其
处境更佳(他们具有决定是否工作更多的选择)。但是,政府的收入不会改变,
因为在正税率下劳动不会增加,而在零税率下,增加的劳动供给也不会带来税收。
这一讨论的逻辑只适用于收入分配的顶端,因为低予这一水平的边际税率的变化
会通过影响更高收入的个人的行为从而影响税收的支付。不幸的是,这一结果并
没能给出多少信息,从而确定应该对比收入分配的顶端略低的群体征收多高的边
际税率。并且从实际的角度来肴。要确定收入分配或能力的“顶端”也几乎是不
可能的。
1971年,米尔利撕对激励条件下最优所得税问题作出了经典性的研究“。在
考虑了劳动能力分布状态。政府最大化收益,个人最大化效用。以及无不确定性
和无外部性等一系列严格假定的情况下.他得出了一系列引入注目的结论。其中
两点就是对高工资率和最低工资率都应课征零(边际)税率。
最优税收与生产效率是最优所得税理论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宏观经济有效
率,包括生产和交换的有效率.其条件是产品的边际转换率等于消费者的边际替
代率。税收在边际转换率和消费者的边际替代率中各自插入一个税收契子,使得
二者不再相等。生产偏离生产可能性曲线,造成效率损失的扭曲效应。最优税收
设计在理论上可以实现生产的效率。或使税收造成的超额负担达到最小,但假设
非常严格。例如,如果政府征税能力不受限制,可以对公司征收100%的利润税
16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肘产转移税研究
等。有关结论是不确定的.取决于特定的假设条件”.
正如这些结果所显示的那样,最优税收模型的成果依赖于政府能实施的税收
的可行集。很长时间以来,围绕着间接税(如商品税)和直接税(如所得税)的
选择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就是说,当政府可以同时征收这两种税时.最优税收
组合是什么样的?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利茨(Atkinson and Stiglitz,1980)的
研究表明,在一个包括最优设计的所得税的税收体系中.商品税在增进公平性方
面是一种相对无效的途径。但是,可能有一些实施方面的理由来征收间接税”。
在设计最优税收体系中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税收是如何与不完善的市场
互相作用的。外部性,例如污染,就是影响最优税收政策的市场不完善的一个例
子,对造成外部性的行为征税可以成为降低由外部性所引起的经济无效率的机制
之一。比方说.对污染征税可以具有降低污染程度的社会福利。旨在纠正外部性
问题的最优税收模型表明,最优税收是要在外部性所造成的社会边际损失与产生
外部性行为所带来的社会边际福利之间达成~种平衡.最优税收并不一定必然要
求减少造成外部性的行为,例如,即使达到了最优税收仍然会存在一定的污染。
更多有关在外部性问题上税收的矫正作用的研究。可参见鲍莫尔和奥茨(Baumol
and Oates,1988)。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I|产转移税研究
2.2
财产转移税理论综述
从税收分类体系来看,遗产税和赠与税是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对财
产的转移课征的税种。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赠
与税足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税收.虽然是两个税种。但它们
之间关系非常密切,故多放在一起研究。通常认为,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辅
税,大多数征收遗产税的国家,都同时征收赠与税。
长期以来,对r丁遗产和赠与足否应该征税,以及应该如何征税的问题,理论
研究上一直存在争议。从现实情况来看,西方主要国家一般都规定了对其征税“,
但具体征收方式也存在很大区别。
很多人认为,遗产税究其本质,是将死亡视作一种税收的来源。这些反对者
们认为,遗产税在死亡的时候征收,是最不符合逻辑的。从伦理角度看,这一税
种无疑会令人厌恶:从经济角度看,这一税种也会损害经济增长,导致小的厂商
和家族企业的衰落.反而鼓励了挥霍浪费的行为:从征管角度看,也会造成巨大
的服从成本和交易561}用.并诱导产生了新的避税途径.总而言之.他们认为这种
“死亡税”违背了儿乎所有“良税”政策的规则.既鲜效率,也失公平。并且征
收过程也很复杂.冈此应予废止。
相反的是,支持者们认为批评者的言辞过激。观点有失偏颇,对于遗产税的
经济和政治效应并未给出客观公允的评价。他们认为。由于规定了高额的起征点,
遗产税实际上只对死亡者中的极少部分人征收。并且他们都是拥有巨额遗产的,
因此现实的社会影响并没有想象中的大.另外。他们还认为,这种在总的税收体
系中虽然所占比重很小的税种对于社会经济的积极效应也不容忽视,比如可以填
补对所得征税的漏洞,缓和社会不公平和矛盾冲突,降低财富集中,鼓励慈善捐
赠,有利于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应该指出的是,为什么在现实中所占份额非常低的遗产和赠与税,在理论界
却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这是因为,这一税种的作用和影响不仅仅是经济上的,
更重要的是政治上的”。对于政策制定者和理论研究者而言,这一税收具有特别
重要的现实意义。遗产和赠与税可肴作是政府政策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两难抉
择的一个缩影.除此之外.遗产和赠与税既体现了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特点,
又强调了机会均等和实施层面上的政治敏感。有基于此,西方理论界对此的重视
和争论的频繁也就容易理解了。
最优税收理论框桨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2.2.1转移动机与代际转移模型
由于遗产和赠与税增加了财富和收入转移的负担.分析其经济效应时应该考
虑到人们进行转移的动机。更进一步来看,不同的动机对于捐赠者和受赠者而言,
意味着不同的效用函数,因此,转移税收会引致不同的行为反应,并且经济效应
也各不相同。西方有关收入代际转移动机的模型主要有四类,即;非预期的遗产
模型、纯粹利他主义模型、交换模型以及自我中心主义模型”,这四个模型从不
同角度分析了父母在生前增与和死后留下遗产的动机。并探讨了政府征收遗产和
赠与税对此行为的影响。
(一)意外的遗产模型(accidental bequest model)
在意外的遗产模型中,由于生存时阎的不礁定性。人4f1会储蓄资产以维持退
休后的生活。尽管遗赠并非他们的计划或意愿,但由于养老金市场的缺失,或考
虑到未来可能的疾病和健康支出等等的审慎性理由.他们可能在年老后或者继续
进行储蓄,或者以很慢的速度来消耗以前的储蓄,而并非如同一般简单的生命周
期理论所预期的那样进行完全的大规模的负储蓄”。这样,他们会积累起一笔财
富.而如果他们的实际寿命比预期的要短,这笔财富便在无意中成为他们留给子
女的遗产。
研究袭明,意外的遗赠能说明大部分的财富积聚,也有助于解释用常规理论
难以理解的老年人的财产积累模式。但从生前转移模式的实证检验来看,人寿保
险的购买.以及养老金的选择表明代际转移的相当部分足有意而为的”。遗产计
划的制定及税收规避技术的改进也表明并非所有遗产都是意外的结果。
从转移税收的经济后果来看,对识然发生的、非预期的遗产征税将不会影响
父母的行为选择,因而也不会造成绝对的福利损失。
(二)纯粹利他主义模烈(pure altruism model)
在Barro(1974)和Becker(1974)提出的这一模型中,父母既考虑自己的
消费,也考虑到子女的教用。在有能力的情况下,父母会进行收入转移并留下遗
产,使得其自身消j51}的边际成本。等于收入转移所增加子女消费的边际效用。也
就是说,父母对于子女的收入转移纯粹是出于利他主义的动机。研究表明,各种
利他主义的决策过程会导致父母进行转移支付时达到不同的既定水平“。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Tomes(1981)的研究支持了这种利他主义模型.Barro(1974)认为,在父
母存在利他主义遗产动机时.政府的减税政策是无效的.在政府面临预算约束和
支出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削减当期税收并用发行国债来为财政支出融资时.必
然意味着在未来的某个时候要增加等量现值的税收以偿还国债。减税并不能改变
总消费水平和资本积累状况。也就是说,债务融资与税收对政府和居民来说足没
有差别的,财政政策是中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征收遗产税,则父母会
降低自己的消费水平,增加遗产.以抵消遗产税对子女效用造成的损失。这样.
遗产税会导致消511}者行为的扭曲,带来福利损失。
(---)交换模型(exchange model)
交换模型假设,父母的收入转移和遗产相当于对子女付出的照顾的报偿。在
Bernheim等(1985)提出的战略性遗产模型中.父母考虑的因素包括自身的消费、
子女的效用以及从子女处获得的关心。为获得这些照顾和帮助.父母更倾向于用
遗产来交换.而不是在生前给予子女经济上的支持.通过这种延后的偿付。父母
就能在更长的时期里控制子女的行为。Cox(1987)认为,如果父母通过在世时
的转移收入来购买子女的服务,那么这种交换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对于交换模型
所作的实证研究的结论也不相同”。
在交换模型中,由于父母并不真正关心子女的消费水平和效用,其效用仅仅
依赖于自身的消费水平和子女的关心程度”.因此,当政府通过减税和债务融资
将收入从后代身上转移到父母身上时。父母的消费水平和所得到子女的关心的数
量都会增加,收入代际转移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但子女的消费水平却下降了。
政府的减税政镱有效地刺激了当代人的消费,增加了当前的总支出水平。如果政
府征收遗产税。会提高父母“购买”子女关心的价格。从而影响遗产数量的决定,
具体的结果则依赖于父母对子女关心的需求弹性。
(四)自我中心主义模型(utility obtainedfromthe act ofgivingitself
model)
Andreoni(1985)发表在‘政治经济学杂志》(JPE)上的一篇文章中提出,
父母之所以进行收入转移和留下遗产。不是出于利他主义动机,也不是为了影响
子女的行为,而足他们会从收入转移这一行为本身获得快乐”。其他一些研究也
表明。税后遗赠会增加父母的效用函数”。对于自我中心主义模型,目前还没有
相关的实证检验。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豹财产转穆税研究
与交换模型一样,此模型中父母并不关心子女的消费水平和效用,当政府通
过减税将后代的收入转移给当代人时,父母同样会增加收入代际转移的数量,但
同时父母的消费水平也会增加。子女的消费水平会下降。减税政策在增加当前有
效需求方面是有效的。而遗产税的效果则依赖于父母的具体动机,如果父母关心
的只是自己留给子女的遗产的数量,而不是子女实际得到的数量。遗产税就不会
影响父母的行为;如果父母关心的是子女实际得到的遗产数量,遗产税就会改变
父母的选择。
很明显可以看出,有两种区分的界线。第一种区分是纯粹利他主义和其他动
机,这考虑了同代与代际问的再分配l第二种区分是意外的和计划的遗赠,前者
并不受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限制的影响,而任何可能妨碍遗赠的自由的因素都会
影响后者的行为。
表2--1 遗赠动机的经济含义
含义遗赠的类型
意外利他主义自我中心主义交换
家庭内部差异性效应
父母与子女的差异中性平均化中性中性
子女之间的差异中性平均化中性中性
平均遗产分配是(默认) 否是(默认) 否
社会不公平效应不确定芷向适度正向微弱,不确定
财政政策效应
对消费的公共债务正向中性正向正向
对储蓄的继承税零负向负向或零负向
资料来源:根据Helmuth Cremer,Pienc Pestiema(2002)略作改动。
2.2.2转移税收与公平
作为税收规则的基本要求的公平性问题包括两个方面,即纵向公平与横向公
平“。纵向公平指的足,具有不同财产或纳税能力的人缴纳的税款不相同;横向
公平指的是具有相同财产或纳税能力的人应缴纳相同的税款。以下即从这两个角
度出发,具体分析与遗产税相关的公平性问题。
晟优税收理论桂架下昀财产转移税研究
(一)累进税率与纵向公平
长期以来.累进税率作为遗产税的一个主要特征一直被认为是合理的”。过
去二十年来,由于税前收入和财富集中的加剧使得对此税种的累进征税更加不容
置疑。从开征遗产税的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累进性的转移税收充分体现了作为
税收基本原则之一的纵向公平,但同时也引发了其他的问题。
首先值得探讨的问题就是。为什么不可以通过仅仅对所得征税就达到所期望
的累进水平昵?这似乎是一个更简便易行的实现纵向公平的途径。通常的答案
是t所褥税的曩进征税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最明显的就是资本收益的特殊性
和优先权。资本收益是指将资本变现后的收益,对其征收的税率比红利、股息等
其他类型的资本所得收入都要低,并且只有在出卖时,并较原价所得为正时才予
以征税。更重要的是,在死亡时资本收益的所得税也是赦免的。
资本收益往往集中于高收入和富有的家庭中。Poterba和Weisbermer(2000)
发现,在美国。在超过50万美元以上的遗产中,大约有37%源于未实现的资本
收益。也就是说,在总收入中占相当大比例的部分在所得税下并未纳税。通常遗
产总额越高。其中未实现的资本收益就越集中。Poterba和Weisbenner估计,在
超过1千万美元的遗产中。有56%的价值以来实现的资本收益形式表现。因此,
遗产税也有必要实行高额累进,从而弥补所得税的这一漏洞,更好实现纵向公平
的目标。
第二个问题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经常提出,就是尽管实施了累进税
率,但遗产税其实并未能够降低财富的集中程度。诚然。即使在高累进税的时代,
财富的集中度也并不低予从前.但值得注意的是,影响到财富集中的因素其实有
很多。而且,考虑到遗产税每年的总额只能占到GDP的0.3%和家庭净财富的
O.1%,尽管是累进征税,但其对财富集中状况并不会造成明显的改观。与此相关
的一个观点是.制订政策的时候.比之财富集中,更需重视消费或总福利水平的
集中。如果遗产税刺激了人们在生前消费,那么它就加剧了生活水平的不平等,
如何取舍.也需商榷。
(--)有关横向公平
累进性要解决的问题是。高收入或拥有更多财富的人比其不足者应该负担的
税收不同;丽横向公平强调的是。对于拥有同样的收入或财富的家庭,是如何实
现“公平”的。基于此.遗产税又引发了一些有争议的话题。
最优税收理论框槊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首先,举例来说,对于拥有同样多的(巨额)财富的家庭来说,如果所有的
财富都被其上一代用尽,或全部用于慈善捐赠,那么就无需缴纳遗产税。而如果
他们将财富遗赠给子女,则必然要负担相应的税额。从捐赠者的角度来看。上述
区别违反了横向公平的原则。然而,从代际的角度来看。继承者相比之未继承者,
所得好处也是显然的。支持征收遗产税的学者认为。这种基于不公平的继承所带
来的收益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因此。对于是否认为对转移征税有利横向公平目
标的实现,上述两种观点截然相反,难以统一。
第二个有争议的问题是有关家庭的和社会的继承权。遗产税的反对者们认
为,父母具有当然的权利将财富转移给子女,不应当受到限制。一个值得思考的
问题足,为什么其他形式的财富转移——例如投资人力资本,提供给子女他们的
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让子女参与家族企业.以及每年最高达1万美元的赠与等
等——都无祷纳税,而偏偏只有在死亡时的转移却被打入另册?支持者们同意大
量的转移是不纳税的,并从而得出结论.转移税收并未影响到他们为其后代积攒
财富的能力。但他们也认识到,出于公平性考虑,确有必要采取措施来加以调整
——至少不能拉大继承者之间的差距。还有的观点认为,继承权并非是生而具有
的自然权利,而是一种社会赋予的权利,因此政府不仅可以而且有责任对于遗赠
和继承的行为作出管制n。
有关横向公平的争议的第三个问题是对于已婚的和单身的应税者的区别政
策。对生存配偶的遮赠不仅可以从应税总额中扣除,并且他们还可以享受对资本
损益这类资产的特别政策。这样。对于拥有同样财富的夫妇和两个单身者而言,
显然前者得到了一笔额外的收益。
所有这些有关公平的争论都同价值判断有关,立场不同者所宣称的公平也不
会相同。由此而来的后果是,仅仅通过理论分析并不能解决这类问题.并且要在
政治领域中实施,会面临更大的困难。
2.2.3转移税收与效率
一种税收会造成效率损失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在考虑到实际所得限制和忽略
外部效应的情况下,个人和企业所作出的选择同假设该税收不存在时的行为的差
异性。由此可知,既然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对死亡征收的(或在死亡时征收的)
统一税是一种商效率的总基税。然而。遗产和赠与税并非是对死亡本身课税,而
只是对生存时的或死亡时的财富转移课税(当然除去留赠给配偶的或慈善捐赠的
部分)。因此对于发生财富转移的人来说,其相关的回应行为包括财富集中和可
能采取的规避措施。
皿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通常而言,税收的效率效应依赖于事先存在的市场结构。特别地,在分析社
会保障和其他财政政策时的一个通常的假设是,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等原
因,私人的养老金市场是不完全的。Kopczuk(20001也指出,因为遗产税的征
收,所得税得以削减,这样也就相当于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养老金的来源。在市
场不完全的情况下,这种政策的联结有利于提高效用。他估计,由于遗产税,保
险效应降低了基金的边际成本大约有30%,从而使基金的边际成本限定在由于所
得税所估计的范围之内。
最优税收理论表明,从纯粹效率的角度考虑。税收应可区分对劳动所得的不
同的使用方式的影响,因为铼闲是不纳税的,所以要判断一种税收是会刺激劳动
供给的增多,还是享受体闲的增多。如果对休闲的互补品的征收比其他商品更高
的税率,会降低由于无法对休闻征税而造成的低效率的状况,即带来效率的提高。
对劳动所得征税,或对消费征税,会扭曲在休闲和消费之间作出的选择,但
这并不会影响到所得和收入的用途。包括遗赠。相反。遗产税会造成在生前消费
和遗赠之间、在体闲和遗赠之间的选择的扭曲。如果相对于休闲而言。生前的消
费与死后的遗赠都是具有同样的互补性,那么在一个有效率的体系之下.这两种
对于劳动所得的不同用途应谍征相同的税敖.而且对于遗赠就不应当再额外征税
了(Kaplow。20001。如果遗赠比消费对休闲更具有(或更少有)互补性,那么
从纯效率角度出发,这种收入转移比消费应缴纳更多的(或更少的)税额。但至
今尚未有研究证实这一点。
然丽,这个在理论上很有力的结论可能会受到下列因素的影响,例如在公平
与效率问作出的两难抉择.不完善的养老金市场,以及不同的转移动机等等。
最优税制要实现的是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抉择⋯7.仅仅考虑公平性问题并不一
定必然会改变上文的结论。也就是说,如果遗赠和消费对于休闲具有同样的互补
性,那么最有效的实现累进的方法就是只对劳动所得(或消费)征收累进税。而
不是再对遗赠课以单独的税收。
但是,如果是由于结构性原因使得所得税相对于其效率损失而言,无法实现
社会所期望那样的对于收入分配的累进性的税收负担。那么遗产税的必要性就是
一件不言而喻的事情了。正如Slemrod(2001)所强调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最
优条件要求:根据累进性调整的每种税收的边际效率损失应当相等。具体到本文,
这里的边际效率损失衡量很简单,即无回应行为下的边际收益同任何形式的回应
行为下的边际收益的比率,再加上管理与服从成本。这就意味着,由于遗产税比
其他税种的累进程度都更高,这样即使其边际效率损失可能比其他税也高一些,
但它仍然是最优税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标准的最优税收理论一般并未将转移动机包括在内,税收的效率含义意味
每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着,代际转移非常关键的一点,就在于人们为什么要转移和遗赠财产。
上文中提到的四个代际转移模型中。已分析过父母作出财富转移的主要动
机,分别是:由于未预期到造成的意外遗赠,父母纯粹的利他主义动机,将财富
转移作为对子女照顾的报偿.以及自我中心的父母可以从转移这一行为本身获得
快乐。上述分析表明。转移税收的效率影响要取决于具体不同的转移动机。但出
于谨慎考虑。还应该能解释现实的不同后果。例如。自我中心主义模型从福利的
角度出发,显然缺乏一种特别的吸引力和说服力.但无论是消费还是捐赠都会增
加赠与者的效用,考虑到由赠与者和受赠者效用函数加总得到的社会福利函数
时,如果大量低水平的消费是为了财富转移,那么这样豹情况可能造成的政策效
应是两代人的消费都会下降。赠与者财富转移的正效用会弥补他们由于消费减少
而降低的效用。
而上述问题不会产生在纯粹利他主义或者说“撒玛利亚两难(Samaritan’S
Dilamma)”28的模型中.因为在这些模型当中。每个人的效用仅仅是父母的或子
女的消费水平的函数。因此。只要每个人的效用不会对其他人的效用函数造成负
面影响,那么,考虑有单个人的效用所加总得到的社会福利函数时,并不是每个
人的消费降低会带来总的社会福利的提高。
2.2.4其他问题
有关转移税收仍然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任何有关代际转移的适宜
税收的结论都必须要考虑到转移的动机。其他税收工具的政治限制和技术限制,
迄今实拖的税收的理论局限性,以及其他各种影响因素。
在一个真实的世界中。充满了经济的不确定性、政治上的妥协和现实中的困
难,因此需要通过一系列税收政策来实现社会目标。在政府的税收政策工具的组
合当中,遗产税比重很小,但作用却很重要。它实现了所得税所难以达到的累进
程度,因为在死亡时征税比在生前征税成本要低,也因为社会可能选择并不通过
所得税以实现这一目标。考虑到资本损益等等情况.
经济分析并不能全部解决上述问题。能够做的是:澄清税收政策决策当中的
种种利弊,阐明经济学中未能解决的价值判断.确定一些关键性的概念,并且加
强实证研究。同其他很多税收问题相比较,有关遗产税的种种利弊更难分析,因
为其涉及到可能不止一代人的问题:价值判断也更难以作出,因为其涉及到非常
敏感的有关生死的问题;而且实证研究也更困难.一方面是因为数据更加难以获
得,另一方面,所要研究的相关行为期限也延续到至少人的一生。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2.3
最优财产转移税理论的初步发展
上文分别就最优税收理论和财产转移税理论的主要内容和发展演进作了一
个比较简略的回顾。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传统上最优税收理论的研究,通常包括
最优商品税理论和最优所得税理论,对于财产课税的部分基本没有涉及。
最优税收理论模型沿袭西方主流的新古典主义的分析范式,通过假定不同的
个人效用函数和社会福利函数,在满足一定的约束条件的前提之下,得出能实现
目标函数最优化的各种税收的征税范围和最优税率水平。最优税收理论大量采用
数学方法来研究税收优化问题,将规范与实证并重,为税制体系提供了一个全面
衡量和判定税制优劣的理论框架。而如果利用这一理论的分析思路,能够将对财
产转移税的研究也整合进入这一框架和逻辑体系的话,不仅可以对财产转移税进
行更深层次的理论探讨,而且对墩优税收理论本身也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充实和
发展。这也是本文选题的创新和理论意义所在。
截止到2004年6月,作者所检索到的运用最优税收理论分析财产转移税的
相关理论文献主要有以下4篇,按发表的时间顺序分别介绍如下:
1.Kaplow,Louis.“Transfer Motives andTax Policy.”,1998AEA Meeting
Working Paper,October 1998.
这篇文章的作者认为,个人之间自愿的转移是再分配性质所得税和财产转移
税潜在的课税对象,他认为,如果只是简单地将所得税税率应用到所得转移上去,
这样的理论基础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对转移征税和对劳动所得征税的激励、分配
和其他福利效应都不相同。
这篇文章得出的结论是:对赠与的最优税收处理与转移动机存在着密切的联
系。具体来看:
·利他主义:赠与涉及对受赠者的正的外部性。因此支持进行补贴:也可能
还有对于税收收入的正的或负的外部性,赠与者可能比其他人具有更高的或更低
的边际效用,因此这又会支持补贴更多或更少(甚或征税)。
·从赠与本身得到的效用;如果赠与者的效用取决于总的赠与(就是说,包
括补贴),那么。结果就是类似于利他主义;但是如果赠与者的效用取决于除去
补贴之外的净赠与,那么就不存在正的赠与的外部性。
蜃优税收理论捂!I跫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与交换相关的动机:如果赠与实际上是为了交换劳动的一种补偿,那么,
此“赠与”应当作为劳动所得的一部分也要征税t如果这种交换是资金上的(比
如贷款和偿还,或者保险计划)。那么既不征税也不补贴是合适的;如果是由浪
费的寻租行为所引致的赠与,那么征税可能是最优的曲。
2.Kaplow.Louis.“AFrameworkforAssessingEstateandGiftTaxation.”,
NBER Working Paper 7775,July 2000.
这篇文章的写作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针对目前的遗产和赠与税的税收制
度,以及有关支持或批评的观点所依据的概念基础作一个初步评价;二是将转移
税收的政策分析,同税收体系的其余组成部分(比如所得税等)放在同一个框架
之内进行研究。
作者考虑了不问的转移动机以及代际转移中的人力资本对于确定最优的财
产转移税的重要性,以及生前转移和遗赠的区别.赠与个人和慈善机构的区别,
受赠人和赠与人不同关系的区别。
当采用考虑到所得税的直接福利经济学分析时,很多传统的评价转移税收的
标准和观点是不完全甚至是误导的.其他熟悉的考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采用经
济学家们发展的分析税收体系其他方面的框架.比如以前经常用来分析所得税和
商品税的最优税收理论,也许可以更好地解释问题。
3.Blumkin,Tomer and Sadka,Efraim.“Estate Taxation with Intended and
Accidental Bequests.”。Journal ofPublic Economics 88(2003):l—_21.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遗产税/继承税非常具有争议性。传统观点认为,开征
这一税收的首要动机在于实现进一步的再分配。同时保证相对较低的效率成本。
开征继承税的最有说服力的一种情况是,由于养老金市场的不完善和生命时期的
不确定所导致的意外的遗赠。从表面上看来,这似乎意味着效率损失为零。
这篇文章考察了一种最优的线性遗产税的性质。可以看到.通常情况下,遗
产税的存在是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的,并且,在养老金市场不完善和生命时期不确
定的情况下,必须要同时考虑到最优的线性所得税。此时,使商品税成为多余的
常规条件不再是充分的了。
与传统观点相反,在纯粹意外的遗赠的情况下.由于一种收入效应,最优遗
产税通常不应当设定为100%。原因在于.这样的一种税收可以影响由于其他工
具所导致的再分配效应.并抵消了希望遗产税能实现公平的目的。
盈忧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这篇文章得到的结论是。一般情况下,遗产税的适当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
种遗赠动机30(分别对应于利他主义的和意外的转移)的相对重要性.在经验文
献中这仍然是一个争议很大的姆题。
4.Cremer,Helmuth and Pestleau,Pierre.“Wealth 33"ansfer Taxation:a
Survey.”,CESIFOWorkingPaperNo.1061,October2003.
这篇文章的目的是对有关财产转移税的理论文献做一个综述。作者关注的焦
点是规范性的:同时站在公平和效率的立场上来讨论最优税收结构的形式。这篇
文章的主旨是这种最优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假定的遗赠动机。因此各种可能
的遗赠动机可以单独地或者合在一起来分析。介绍了一个简单的两部门经济的静
态框架,并设计了一种最优的非线性遗产税。
这篇文章区分了当继承者具有不同的内生能力时遗产税和继承税的区别,简
单讨论了所得税的弓{入,在此修正以后,对原先的结论并无影响。这篇文章的一
个主要创新在于,给定社会规划者对于父母的财富和子女的能力的信息限制,分
析是降低家庭内部还是家庭之间的不公平的这样一个取合或抉择闯题。
量忧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2.4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目前财产转移税的问题已引起国内学术界的关注,但是尚缺乏对这一问题的
系统性研究同样,对于最优税收理论,也还只是处于初步的引入和介绍阶段。由
于中国尚未开征财产转移税,因此国内学术界对于有关财产转移税的理论研究和
探讨基本上还没有系统地开始.大量的相关文章主要是介绍其他国家开征遗产和
赠与税的经验。以此为鉴,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条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并
种政策建议。具体来看,国内对有关最优税收和财产转移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
下几个方面:
I.对最优税收理论的介绍和评述。如郭庆旺(1995),邓力平(1997),许
建国(1999),平新乔(2000)。徐济旺,王长友(2001),顾洁昀(2002)等。
2.运用最优税收理论,为我国的税制改革提出政策建议。如邓力平,詹凌
蔚(1999),樊丽明(1999).陈柏源,胡容邦等(2000),禹荣华(2000),苑新
丽(2000),吴金光(2001),孙Ⅱ(2001),阎坤。王进杰(2002),吴俊培,张
青(2003)等。
3.对有关财产转移税的国际比较与思考,如崔军(1997),朱海燕(1999),
戴美兰(2000),蒋晓慧(2000).魏陆(2000),裴育(2000),王在清(2001),
刘叔申(2001).王光字(2003)等。
4.对我国未来开征遗产和赠与税提出各种方案设想和政策建议。如刘佐
(1997,2000),李建英,薛容芳(2000)。王学农(2001),郝心华(2002),韩
霖(2002),黄洵(2002),苏建华(2003),赵春芳(2003),彭飞,康丽丽(2003),
杨海燕(2004)等。
总的来看,目前国内对财产转移税理论所隐含的人们的转移动机。这一类型
的税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很受关注的公平与效率等问题都还没
有进行全面系统的认识,对于最优税收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也还有待加强。特
别地.从最优税收理论角度分析未来歼征财产转移税最适宜的税率、起征点等一
系列问题。尚属研究中的空白.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Aim,James.“What is an‘Optimal’"lax System'/”,Natural TaxJournal—XIIX·No.1(2001)
117一i33.
2赵志耘.郭庆旺.‘税制改革分析的理论基础’,‘税务研究'.2001年第3期。
3这四个假设条件是:
(1) 社会福利是个人效用函数的简单加总(非加权平均),最优税收应使杜会福利最大化
(2) 所有个人具有相两的效用函数{
(3) 个人效用是收入的增函数.而且效用函数是严格凹的.这意味着边际效用递减;
(4) 社会收入总额同定.也即社会总收入是固定常数。
4与早期经济学家所提出的“牺牲”含义有所不同。这里所界定的概念比较广泛。他们把牺
牲看作是社会榍利的减少,而不仅仅是个人效用的损失.
5
Ramsey,Frank P.“A Contribution to the Theory ofTaxation.”,Economic Journal 37(1927)
47—咱1.
6对一种商品的补偿性需求是源自固定效用并计算价格的变化如何影响需求的变化。补偿性
的需求函数探讨的悬价格变化的替代效应,并来衡量收入效应.
7 Corlett,Wj.and Hague,D⋯C 1953,‘'Complementerity and the Excess Burden ofTaxation'’
RevieWofEconomicStudies 21:21-30.
8这一观点被称为“科里特一哈格法则(Corlett--Hague Rule)”.
9Tuomala,M.,1990.OptimalIncomeTaxandRedistribution,Oxford:ClarendonPress.
”Stern,N.H.。1976.‘'On tile Specification ofModels ufOptimum lncome Taxation",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6:123一162.
“Mirlees.JamesA.“AnExplorationintheTheoryofOptimumIncomeTaxation.”,Reviewof
Econom把Studies 38(1971)l 175—208.
”Stigtitz,Joseph.1987,‘‘Pareto Efficient and Op妇lal Taxation in the New Welfare Economies”,
ill A.J.Auerbach and M.Feldstein。eds.,Handbook o,Public Economics,v01.2.Amsterdam:
North-l-Iolland:991—1042.
”Atkinson,A.B.and Stiglitz,J.E.。1980,Lectures on Public Economics.McGraw-Hill.
“近代遗产税的征收,始于1598年的荷兰.之后.荚田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美国
于1788年,意大利与1862年。日本与1905年,德田干1906年相继征收遗产税。1924年
美国率先开征了赠与税。现代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多同时开设这两个税种.
”Tabarrok.Alex.“DeathTaxes Theory。History.andEthics”。theLudwigYonMisesInstitute
Working Paper,2003.
”关于财产转移动机的更详细的数学模型的介绍,可参见:壬劲松。‘收入代际转移动机理
论述评》。‘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2期.
”按麒正统的生命周期理论,在没有遗赠动机和确定性的情况下.个人会在其整个生命周
期内平滑他的消费水平,在商收入时储蓄.而在低收入或零收入时负储蓄,以保持整个生命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周期内消费水平的不变。因此.个人在死亡时也不会留下遗产。
”Gale.W.G and SchilzI J.k,19914。‘‘IntexgencmOonal Transfers and the Accumulation of
Wealth",Journal ofEconomic Perspective。8(4):145·160。
19 Perozek,Maria G.1996.The Implications ofa Dynamic Model ofAltruistic Intergenerational
Transfers.Wisconsin.
”Bemheim,B.D.and Shleifer,A.,et a1.。1985."The Strategic Bequest Motive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ics。93【6):1045·1076.
21但与利他主义模型相同的是,父母收入的增加仍然会增加收入转移的数量,父母对子女
的关心越看重。他们所提供绘子女的转移收入数量就越多.
22在此情形下,子女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都与父母的效用水平无关.这也正是这一模型
之所以得名为。自我中心主义”的原因。
”Blinder,A.S.,1976,‘'Intergenerational Transfers and Lifc Cycle Consumption'’。American
EconomicAssociation 66(2):8%93.
24税收公平原则主要有两项·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受益原则主张,个人缴纳的税收
数量应该瓤其扶殴晰甑公共交出中锝烈魄收益I霞比铡,以麦现对每令人的公平对待。支树能
力原则主张,税收只应对有纳税能力的个人征收,而且税额的大小应依各自不同的纳税能力
而变化.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问题即是由支付能力原则而米。
”Graetzt,M.J.,1983。“ToPraisetheEstateTax,NottoBuryIt'+,TheYaleLawJournal93:214
”Erreygers.Guido and Toon Vandevelde,eds,1997,/s Inhe—tance Legitimate?Ethical and
EconomicAspectsofWealth TransfeH,Berlin:Spinger-Voflag.
27最优税收理论的出现解决了公平和效率的恰当平衡问题.最优税收理论构建的社会福利
函数包含了对效率和公平适宜关系的判断,它追求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t这不仅使资源配
置是有效率的。而且符合公平的要求。
:8撒玛利亚两难是指,如果父母对子女的行为纯粹出于利他主义动机t并且子女也知晓此
点.那么很可能造成的后果反而是,子女的行为恰恰违背了父母的总的利益。可参见Bruce
and Waldman,1990。
”还应当提出.对于这里并没有涉及昀纯粹意外的述赠(当个人未能年金化)的情形,最
优处理可能是征收没收性的税收.
30遗赠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意外的).或者是这两种情况的综合。有意的遗赠
可能源自剩他主义,或者是为了交换子女可能的服务。从税收的观点来看.上述两种情形构
成了两种形式的消费.因此应该区别对待.
最优税收理论挂絮下韵财产转咎税研究
3.1
第3章财产转移税的一般理论
概念界定和课税理论佑据
3.1.1财产转移税的概念
现代国家的三大税收体系分别是商品课税体系、所得课税体系和财产课税体
系。其中涉及到对财产的课税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财产的所有者或占有者
课税,包括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另一类是对财产的转移课税,主要是遗
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和赠与税,本是两个税种.但它们之问的关系非常密切,
所以经常放在一起研究。通常认为.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辅税,两者配合征
收。大多数征收遗产税的国家。都同时征收赠与税.
就财产转移税的概念来说,这是一种总称.通常包括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
税三个税种。以下对其概念进行具体解释和区分.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课征对象而征收的税收。继承税
是以财产继承人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继承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收。赠
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税收。
就性质来说,遗产税和继承税没有本质的区别。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
财产.也就是财产继承人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继承的财产。所以,对继承财产
的课税也就等于对遗留财产的课税。在西方,许多菌家的遗产税和继承税是互称
的,甚至有人将两者通称为“死亡税”2。当然.遗产税和继承税还是有区别的。
前者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遗产总额课征,纳税主体就是一个;继承税
则是对各个财产继承入所分得的遗产课征。纳税主体可能不止一个,甚至多个。
从历史根源上来看,这两种对遗赠征税和规制的观点,分别基于盎格鲁一撒
克逊传统和(欧洲)大陆传统的对家庭和国家的观念的差异’。
根据大陆体系的观点,政府作出良好的决策,特别是有关家庭在对子女分配
资源的方式上被是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情况的。因此,政府就要强制父母财产对子
女的平均分配t每个继承人得到的遗产作为税基。而税率则根据血缘关系进行调
整(例如,侄予面临的税率就要比儿子高)。这就是继承税。
盈优税收罡|!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而根据盎格鲁~撒克逊传统(英美体系)的观点.父母分配遗产是比较公正
的,并且会根据子女后代备自的需要进行调整。据此纳税就是一般所称的遗产税,
其税率同继承者的数量及各自血缘亲疏关系无关。在遗产税情形下,父母可能不
给子女留下遗产。或至少可以将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慈善捐赠,而这种做法在很
多欧洲国家的家庭中根本不可能发生。
表3一l 遗产税和继承税的区别
遗产税继承税
遗赠的自由自由意愿在子女中平均分配
税基遗产总额分配的遗产数额
税率中性根据血缘亲疏关系
资料来源:根据Helmuth Cremer,Pierre Pestieau(2002)略作改动。
至于赠与税.是以赠送的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而向赠与人或受赠人征收的一
种税收.它实质是遗产税或继承税的辅助税种.因为如果只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
的遗产课税.而不对其生前对外赠与的财产征税.则很容易使纳税人通过在生前
将财产事先赠与他人的途径来逃避缴纳遗产税或赠与税。因此.凡开征遗产税或
继承税的国家,太多同时课征赠与税,实行遗产税或赠与税并用的税制。
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财产转移税,有时候称为转移税收,在文中具体所指
即是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下文中我们对遗产税和继承税不作明确的区分,在提到
财产转移税或遗产和赠与税时所指的内涵相同。
3.1.2财产转移税课税的理论依据
遗产的取得,是由于遗产继承关系这种源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和
其他情谊关系的存在.但并不足说,有了这种关系,就等于拥有了继承权,继承
只是开征遗产税的一个前提条件4。许多学者认为,遗产继承权.并非是天赋人
权,而是由国家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即国家授予的权利。而且就经济关系
来看,遗产的取得,不同于其他所得.它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所得。因此,从遗产
继承投的存在和遗产继承所得属不劳而获的性质这两方砸来说,中强方学者都主
张对遗产课税,形成了遗产税的课税理论依据,包括以下几种说法。
(一)权利说。亦称法律说。欧洲国家较为流行此说。认为继承遗产权有赖
于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国家对死亡者的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并通过税收来实现这些权利。按这种理论依据。遗产税主要是作为取得财政收入
的手段,并限制继承者的权利。
(二)没收遗产说。主要是没收无遗嘱的财产。由边沁倡导此说。认为遗产
取得权并不一定同财产私有权相联系,遗产的分配妥根据死者的意愿,没有遗嘱
的遗产,由国家没收最为合理,还可减少由于继承分配而带来的矛盾。后来遗产
税税率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设置,其依据就源于此说。
(--)追税说。德国历史学派谢夫勒等主张此说.认为遗产税不是对遗产的
课征,而是对死者生前一切逃避税收的追缴。他们认为人们之所以能致富,能留
下遗产,就是在生前对财产税的逃漏所致,所以应在其死亡后无法逑税的情况下
追缴回来。
(四)均富说。又称为社会主义说,由穆勒倡导,是在边沁的思想基础上推
演而来的。主张国家不仅要没收无遗嘱的遗产.而且也要限制那些有遗嘱的遗产,
使之不能超过公平的范围。即继承遗产者不应获得巨额遗产多于其独立生活的需
要。更有甚者,有人提出遗产废除说,主张所有遗产不得由私人继承,而须交还
给社会。以期达到社会财富平均,人们获利机会均等。
(五)享益说。这是早期正统学派的主张。在欧洲甚为流行。又可分为三种
依据:一是劳务费说,二是劳务值说,三是继承权利说.享益说将国家政府视为
营业机构,政府给予人民以劳务(保护自由、生命、财产等),人民就应付给相
应的代价.这种代价就是税收。对遗产来说,国家法律保证了死亡者将遗产留给
继承者,并保护其产权,这就给予了继承者以劳务或享益,继承者自应缴纳部分
税收以作为代价或补偿。
(六)能力说。与前几种学说不同,能力说不是把遗产税看作对物征税,而
看作是一种对人税,是课于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既是对人税。就应当以纳税人的
负担能力为标准。而衡量纳税人的能力标准有:费用、财产、所得。由于这是三
个不同的标准.能力说又可分为三种说法;一是以费用为标准,主张以高税率课
于高遗产获得者;二是以财产为标准,主张以遗产税代替平时的财产税:三是以
所得为标准,认为遗产税是一种特殊所得税,可采用累迸税率。并要体现继承者
的亲疏关系。
现代各国开征遗产税多以均富说、权利说、能力说为依据。
赠与税的课征理论依据,一是为了防止纳税人生前大量赠与而逃避遗产税,
二是认为赠与所得也是一种不劳而获。
关于遗产课税的理论依据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1.产权对社会的回归。有人认为。所有的财产从最终意义上来说,都是属
于社会的6。在个人活着的时候,社会允许他对于其所掌管的财产进行自由处置,
盛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并按自己的意愿进行积累。但是一旦他去世了,该财产便应该回归于社会,由社
会按社会的意愿来处置财产。按照这种观点,虽然人们对于自己所挣得的财产拥
有产权,但是.他们的后代足否在道义上就拥有无可争辩的理由去继承这笔遗
产?对这一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2.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歼征遗产和赠与税的合理依据还表现在,遗产和
赠与的获得是排除在获得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之外的。所得税在理论上应当包
括一切所得,财产的继承当然不能例外。但在现实中。出于某些理由6,各国的
所得税制度并没有将继承得到的所得纳入其课税基础之中。那么,再单独对这部
分所褥课征遗产税是银必要的的,它恰好能弥补所得税的不足.而且,某些国家
衡量财富的标准不是所得.而是支出.以支出的多少作为纳税能力指标,于是以
支出税替代所得税。但是支出税同样存在不足之处,因为其课税基础是所得与储
蓄之差,当然也未能包括遗产和赠与。因此,在支出税之外对遗产和赠与单独再
征收一次税收也可弥补支出税的不足。
3.与资本所得税的关系。遗产和赠与税还可以看作是对遗产所有人一生的
资本所得课税的另一种形式。资本所得税从短勰来看,其税负落在资本持有者的
头上,资本所得占总所得的比例随着所得级别的上升而增大,故资本所得税带有
高度累迸的性质.以财产转移税来代替高度累迸的资本所得税可以避免或减少这
种高度累进对储蓄和投资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4.收入再分配和公平。一个流行的假定是.“死亡税的一个经得起检验的目
的,就是它魏再分配置标帮反财富集中冒标.”’凯恩斯学派认为,遗产税是实现
更为公平的收入分配的有用工具。他们特别提出了两点。一是批评了认为遗产税
可以使得固定资本财富减少的观点;=是提出了对食利阶层课以高税的必要性。
从社会的观点来看。为了使财富的分配更加公平,对死者的遗产课税是完全必要
的。承认继承权是导致财富集中的重婴原因之一。对其后果应当加以制约。
一般来说。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课税理论依据可归纳为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
经济方面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政治方面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和社会贫富不
均的矛盾。
3.1.3财产转移税的税制原则
基于上述课征理论依摄,务置开征遗产税。一般遵循以下原爨旷。
(一)收入原则。课征遗产税以增加一部分财政收入.这项原则在早期较为
重视.如歇洲国家在中世纪。通过对封臣继承人在继承封地或采邑时,课征相当
于一年地租收入的税额,以增加国家收入。限制封臣的权力和收入。现代西方学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者认为遗产税能弥补所得税漏掉的税源,从而增加财政收入。
(二)公平原则。课征遗产税以平均社会财富分配,井要求应能征税。现代
西方国家比较重视这项原则。期望通过课税,限制大家庭历代财富累积,限制社
会财富过度集中于极少数人。遗产税由比例税率改为累进税率,重课高额遗产所
得,设起征点和扣除项目等.都足为了实现均平社会财富的目的。
(三)区别原则。课征遗产税要求区别对待。合理负税。继承人或受赠人与
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不同,遗产分配有无遗嘱,遗产转移次数的多少,继承
人自有财产的多少,继承人预期寿命的长短等等,都是设计税率时应考虑的因素,
以实现区别对待。
(四)简便原则。课征遗产税应尽量简便。以便利纳税人.减少征收阻力。
发展中国家很重视这项原则,近年来,西方一些国家简并级次.简化课征手续,
也是照此原则。
赠与税的设置原则,主要是两项:一是收入原则,为减少遗产税的逃漏,对
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财产课税.以保证税收收入:二是配合原则,作为遗产税的
补充税种.在税率、扣除项目等方面配合遗产税的实施。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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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移税的历史沿革
3.2.I财产转移税的历史起源与演进
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世界上普遍开征的税种,也是~个历史悠久的税种。
遗产税的征收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埃及社会’.古埃及法老胡夫当政时,
四处征战扩大埃及领土,并耗巨资修建大金字塔,使财政入不敷出,于是在远征
西条半岛时下令丌征了对财产继承人征收的遗产税。并规定用于军需支出。当时
的税率为I/i0的比例税率,并规定子女继承也必须纳税,这种税制一直延续到
古埃及灭亡。古希腊文化源于古埃及的不少,当时古希腊的几个自由邦也征收与
埃及类似的遗产税。
古罗马也有征收遗产税的历史”。有的史学家认为在公元前169年已有遗产
税.但多数学者认为古罗马的遗产税是从古埃及借鉴过来的,起始于奥古斯特斯
大帝。公元前40年,古罗马为讨伐庞贝城,急需军饷,曾令罗马公民在遗嘱内
必须写明,以遗产的至少5%交给国家.半个世纪以后,古罗马的遗产税才正式
设立。公元6年。奥古斯特斯征服古埃及后,将埃及的遗产税带回罗马,提出征
收5%的遗产税。作为士兵养老赞用和屯田资金。当时以罗马元老院为代表的大
奴隶主和地主们极力反对。提出许多其他的筹资办法。均被奥古斯特斯否决.元
老院也坚持己见,后来奥古斯特斯宣称,如果不征收遗产税,就对土地加征税收,
最后才通过7遗产税法案。拉丁文称当时的这种税为Viceslma Reriditatum。古
罗马的继承税是对继承人继承的份额课征,并规定直系亲属或近亲可以免税;丧
葬赞用也可扣除.古罗马遗产税起先只对罗马自由民征收,后来扩大到对外省自
由民征收,当时该税收入不少,是军费的重要来源.
到了古罗马帝国被日耳曼民族灭亡以后,封建社会初期遗产税停征。因为当
时日耳曼封建国家财产共有的思想观念较重,认为只有亲子才能继承遗产,如果
没有亲子,财产就复归于部落或君主所有。这时实在没有征收遗产税的必要。后
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各诸侯势力增强,诸侯死后如无亲子,本应收归君主的遗产,
死者的近亲不愿交出,并以武力相抗。最后达成一个结果;近亲继承遗产,须向
君主交纳一笔遗产额赞或称为购续费。这实际上就是一种缴纳遗产税的方式.当
时在普鲁士、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和法国的部分城市实施。
中世纪的教会曾规定,教区内居民必须立遗嘱把一部分财产捐给教区教堂,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由以前的半自由捐赠,变成强制征收。这种规定流行于全欧洲,在英伦三岛尤为
盛行。十二世纪到十三世纪,意大利逐渐复兴古罗马文化研究.遗产权得到推广,
一些法学家提出了征收遗产税的建议。直到十四世纪束。许多意大利城市因财政
困难,先后征收了遗产税,也是比例税制,税率从2%一5%,并规定遗赠给慈善
机构的财产免税。
到了中世纪后期的1598年.荷兰模仿罗马的做法,课征了遗产税,成为近
代遗产税的先驱.荷兰的遗产税规定。凡是旁系继承,都按亲疏的程度,对其继
承的财产全部价值课以5%一3096的税收。遗赠旁系亦同按此法。夫妻间的遗赠,
都取税1/5。直系继承如果是后辈传与长辈的悲惨继承,则仅税1/20。直系继承
如是长辈传与后辈的继承都不征税。其理由依据是,父亲之死,对其生前同居之
子女,很少有增加其收入,而且往往会大大减少其收入。因为父亲死后,其劳动
力及其在世的官职或终身年金,都要损失,若再对之课税取去其一部分遗产,将
加重其损失,那就未免过于残酷了。
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美国于1788年,意大利于1862年,
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相继征收遗产税。遗产税在封建社会。曾作为比
较重要的财政收入。当时主要是对被继承人的土地在生前与死后转移课税。到资
本主义社会,西方各国多将其作为均分财富的一种手段,其财政收入的作用已不
很重要了“。
赠与税开征较晚,它是作为遗产税的补充税种开征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遗产
税的逃漏和公平税负。1924年美国率先开征了赠与税。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多同
时开设这两个税种。
发展中国家开征遗产税的也不少。迄今尚未征收该税的国家主要分布在拉丁
美洲、亚洲、非洲地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
晚.多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且有一些国家时停时征。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只
征遗产税,不征赠与税.
我国历史上开征遗产税的动议始于北洋军阀政府时期,1940年国民党政府开
征了遗产税,但实际上没延续多久.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
实施要则》中,列有遗产税,但并未实施。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与发展,主要受经济发展程度、人民收入水平、财政
支出需要等等的因素决定。一般而言.早期遗产税的开征,是由于财政支出的需
要,作为筹集部分财政收入之用。到后来,就主要受经济发展水平、人民收入状
况的影响。经济发展程度较高,人民收入水平提高较快且形成较大贫富差别,这
时,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往往就会将此税提上议事日程。另外,对
私有财产的认识,国民纳税习惯等也是影响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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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英国财产转移税的历史发展
英国的遗产税是从封建捐税中分裂出来的,始于1694年的遗嘱税(Probate
Duty)。”该税规定遗嘱中有关遗产问题者必须贴印花,方为有效,实为一种印
花税。但是一直到1779一1780年,才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遗产继承税,包括对
遗嘱上的动产课征的分遗产税(Legacy Dllty),与对不动产课征的继承税
(Successions Duty),税率皆按血缘的亲疏而有不同。
遗产税甩立法手段强制征收的,始予1894年的“财政法规”。根据该法,英
国实行总遗产税(EstBtc Tax),就转移的遗产总额课征。开征这种税的目的一方
面是为了应付海军军费开支,另一方面是要改革当时存在的5种死亡税。当时的
财政大臣威廉·哈考特强调国家对死者的遗产具有优先课征权是完全正确的。
在这之后,曾有多次建议,改总遗产税为财产增益税(AccessionsTax)”,
即对遗产受益人的收入谋税。1974年,总遗产税经过彻底检查后,终于改为资
本转移税(CapitalTransfcrTax)。
实行资本转移税的主要目的在于克服遗产税存在的逃税避税问题。资本转移
税的征税对象是所有转移的财产,而不仅仅包括死后转移。也就是说,只要资本
价值发生了转移,都必须缴纳资本转移税。1981年规定的资产价值累计时间限
丁10年。即当某人应税财产发生转移时,这部分价值要加到他前Io年所转移的
资产价值中去,而超过lO年以上鹄转移鲻不再考虑。
资本转移税采用累进税率,1983年4月5日以后所适用的税率见表3—2。
生前转移一般适用低税率。但如果某人资产转移发生在他死前3年,这3年所转
移的资产应按死亡转移税率纳税。
表3—2 英国的资本转穆税税率(1983年4月s日以后)
应税转移额生前转移死亡时转移应税转移额生前转移死亡时转移
(千英镑) (%) (%) (千英镑) (%) (%)
小一58 O 0 2ll—_264 30 55
58—80 15 30 2“—^686 35 60
8伊一106 17.5 35 686.一1318 40 65
106—138 20 40 1318—-2636 45 70
138—174 22.5 45 2636以上50 75
174—_211 25 50
资料来源:西蒙·詹姆斯著.‘税收经济学',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穆税研究
同死亡税相比,资本转移税的税负并不很重。尽管资本转移税的最高边际税
率高达75%,但它只适用于超过25万英镑的资产转移.涉及面很小,而且还没
有包括很多优惠减免和lo年时间的累计限制。萨瑟兰(Suthcrland A.,1981)
指出,“即使用不着逃税避税,99%以上的财产所有者转移财产的税率是零税率;
那不到l%中还有大多数的税收负担也是很轻的。”他的结论是;“资本转移税同
过去的遗产税一样。已成为了一种自愿税。””
3.2.3美国财产转移税的历史发展
在美国,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均开征遗产税.联邦政府的遗产税首次开征于
1797年,其目的是为美国海军的发展筹集资金,以应付当时美国与法国之间的
紧张关系。但仅隔5年,即1802年美国国会就废除了遗产税。直到1862年,对
于财产转移的税收以继承税的形式再次开征,目的是为了南北战争筹措军费。当
时遗产税已引起人们的质疑,因为它“仅仅是为了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需要”。
随着南北战争的结束,国会于1870年再度废除遗产税。遗产税的第三次开征则
是在1898年。同1797年和1862年的税收一样.其目的还是出于筹集军费收入
的需要。也同以前一样,1902年此税随着这次战争的结束而再次被停征。直到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来临.遗产税于1916年在美国再次重获新生。但这一次开征
的动机与以前有了变化,部分是为一战的军费准备,也有部分是针对继承财富过
于集中的问题。
相对于联邦遗产税,美国许多州的遗产税却有更长的历史。美国各州大部分
采用继承税形式.最早使用该税的是宾尼皿州,时为1826年。纽约州征此税于
1885年。至1900年,美国已有20个州开征了此税。威斯康辛于1903年首先采
用累进税率于该税种,并按继承人与死者的亲缘关系实行差别税率。现在美国各
州,除内华达州以外,都已全部课征遗产税,但形式不一。有34个州采用继承
税形式,有17个州课征总遗产税,其中有2个州兼征总遗产税与继承税。
为了防止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逃避遗产税的问题,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
课征赠与税。赠与税是按赠送财产的价值征收的税收,由赠与人缴纳。该税于
1924年由美国首先采用.作为对遗产税的补充。在1976年税收改革法案之前,
联邦总遗产税和赠与税分别课征。1976年以后。总遗产税和赠与税使用统一的
累进税率表.总遗产税和赠与税结合都把生前与死后的转移累计征收,但减去以
前各年所纳的赠与税。该法案还规定了统一税收抵免额来代替原来总遗产额和赠
与额的免征额。
屉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1976年的‘税收改革法》确立了其后关国联邦财产转移税收体系的基本框
架。这部法律对包括遗产税、赠与税和隔代转移税在内的各种财产转移税作了统
一的规定,据此将遗产税的起征点从6万美元提高至17.5万美元,配偶间的豁
免额增至最高25万美元或总遗产的一半.
里根政府于1981年通过的《经济复兴税法》。不但对美国所得税进行重大改
革,而且大大改变了联邦遗产税的面貌。其主要的内容有:(1)规定今后六年内
继续增加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统一抵免额,至1986年抵免额为192 800美元,免
予课税的财产转移额为60万美元。(2)原定配偶之间的财产转移,有一个免予
课税的扣除限额,1982年起配偶间遗产和赠与的财产没有扣除的限制。(3)最
高遗产税税率由70%,改为250万美元以上应税遗产额税率50%。(4)赠与额
每年免税额1981年增为1万美元,夫妇二人可以分别赠与,即每个受赠人每年
可享有2万美元的赠与免税。
而根据1997年《纳税人减免法》的规定,遗产税的起征点在1998年提高到
62.5万美元,并将逐步提高.直至2006年达到100万美元。值得提出的足,97
年的税法回应于遗产税可能导致家庭农场和小企业无法维持的争议.对于符合资
格的小型家庭企业特别关注,规定了额外的豁免条件。
4l
母优税收理论框絮下的财产转穆税研究
3.3
财产转移税的税制模式和课征制度
3.3.1财产转移税的税制模式
各国征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种名穗井不一致。尤其是遗产税,名称很多,
有遗产税、死亡税、继承税、财产增益税等等。赠与税也有叫做受赠税的。尽管
名称不一,但从课征制度来看,各国遗产税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税制模式:总遗产
税制、分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制。作为遗产税的辅助税种的赠与税,相应地分
为两种模式:总赠与税制、分赠与税制。
(一)遗产税税制模式
1.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课税的税制,以财产所有人(被
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
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常设有起征点,并设有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总遗产
税制的特点是:在遗产处理上“先税后分”,即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额课税,然后才能将税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赠人;在税率设计等方面,不考
虑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不考虑继承人的负担能力等。美国、新西
兰、新加坡、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
2.分遗产税制。一般又称为继承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
产份额课税的税制。以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获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分
遗产税制的特点在于:遗产处理持续是“先分后税”,即先按国家有关继承法规
分配遗产。然后蒋就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在设计税率等方面需考虑的
因素很多,比如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亲疏程度,继承人自身的经济情况
和负担能力,甚至包括继承人的预期寿命等。现在采用分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日
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
3.总分遗产税制。又称混合税制。总分遗产税制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
税制综合在一起的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总额先课一次总遗产
税,再对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在达到一定数额时课一次分遗产
税。纳税人包括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多采用累进
税率。总分遗产税制的特点是:遗产处理程序是“税———分——-税”或称为“先
税后分再税”。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菲律宾、伊朗等。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三种遗产税制模式比较起来;总遗产税制,先税后分.税源可靠,税收及时,
计算较简单,征管便利,征管赞用较少,但因为不考虑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
关系及各个继承人本身的情况。税负分配不太合理,较难体现公平原则。分遗产
税制.先分后税.考虑个继承人经济情况和负担能力等,较为公平合理.但易给
纳税人以逃漏税收的机会.计算较复杂。征管费用较多.总分遗产税制.先税后
分再税,可保证收入.防止逃漏.亦可区别对待,应能课税,但征两道税,计算
更复杂,手续更繁琐,不符合便利原则。
由此可见。遗产税制模式的选择,无绝对优劣评判标准,关键在于国家的社
会经济状况、法律锩4度、税收政策目标、国民素质、纳税历史习惯等因素。
(--)赠与税税制模式
1.总赠与税制。又称赠与人税制。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
税,以财产赠与人为纳税人,以赠与他人的财产额为课税对象,采用累进税率。
2.分赠与税制。又称受赠人税制。是对受赠人接受他人的财产课税,以财
产受赠人为纳税人,以受赠财产为课税对象,也采用累进税率。
由于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其税制模式的选择必须要与遗产税制相配
合。国际惯例通常是,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选择总赠与税制;实行分遗产税
制的国家.选择分遗产税制:选择总分遗产税制的嗣家。多采用分遗产税制。
3.3.2财产转移税的课征制度
按国际惯例。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课征制度包括:
(一)纳税人
实行总遗产税制,纳税人一般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也有遗产继承人。
实行分遗产税制,纳税人是遗产继承人(多数国家包括法定继承入和遗嘱指定继
承人,个别国家只指后者),受遗赠人。
实行总赠与税制,纳税人是赠与人(当无法查找赠与人时.由受赠人纳税)。
实行分赠与税制,纳税人是受赠人。
凡在遗产税赠与税课税权方面兼采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国家和地
区,本国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居住国对其坐落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有
权课税;非本国居民纳税人只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坐落于本国国内的财产
向本国政府纳税。只实行来源地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仅就纳税人坐落于本国境
内的财产课税。
(二)课税对象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具有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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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不动产主要是土地、房屋、矿产。动产有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金银首饰、珠宝等。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是指能够使财产收益增加的权利,如
保险权益、债权、土地占用权等。
(三)财产估价
遗产税和赠与税从价依率课征,财产估价是影响税负的重要因素。各国多采
用市场价值,遗产税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时价为准.继承税多以继承人取得
遗产之时的时价为准。但各国均有规定.如纳税人不及时申报,估价标准就要定
得高些。
(四)税率
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都采用累进税率。
遗产税和赠与税配合征收,有的国家是分设税率,如日本,台湾地区;有的
是两税同一税率,如美国。
经济发达国家由于长期主张重课高额遗产。故税率多较高.级次较多。七十
年代中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最高税率均达75%以上,八十年代末税制大改革浪潮
中,在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同时,多数国家降低了遗产税赠与税税率。并简化
了级次。
发展中国家由于遗产税征收历史较短等因素,税率一般较低些,最高税率在
50%左右,税率级次也较少。
(五)扣除项目
遗产税的扣除项目有:1.丧葬费用扫除。包括丧葬费、墓地费等,一般规
定一个最高扣除额。2.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包括律师费、认定遗产手续费等直
接赞用,多按实际发生额扣除。3.债务扣除。被继承人生前应偿付的债务和抵
押财产,须从遗产总额中扣除。4.税收扣除。被继承人生前应纳而未缴纳的税
收全额扣除。5.公益遗嘱扣除。捐赠给宗教、慈善、学术、教育等公益机构的
遗赠全额扣除。6.配偶扣除。遗留给未亡配偶的遗产,部分或全部扣除。7.基
础扣除。基础宽免规定限额扣除。
赠与税的扣除项目有:1.公益捐赠扣除。捐赠给公益机构的财产。2.税收
扣除。赠与财产中应纳的契税、印花税等。3.法定扣除。其他法律规定的扣除。
除这些主要项目以外,各国可根据本国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目标等,增加~
些特定项目。
(六)抵免项目
遗产税的抵免项目有:1.外国税收抵免。纳税人已在国外缴纳的遗产税、
继承税限额抵免。2.地方税收抵免。联邦制国家中。纳税人已向地方政府缴纳
的遗产税或赠与税,限额或全额抵免。3.连续继承抵免。短期内连续发生同一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兜
笔遗产两次继承时。第二次继承时允许第一次继承时已纳税部分抵免。
赠与税的抵免项目主要是税收抵免。
(七)征收
遗产税赠与税的征收,采用申报法,辅之以查定法。遗产额的申报,一般于
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两个月至六个月内申报;赠与额一般是按年申报,或纳税人
赠与(受赠)财产超过免征限额后二至兰个月内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定税额后,
纳税人须依法按期纳税。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允许延迟纳税。营业性遗产继承允许
分期纳税。遗产税可部分用实物缴纳.但赠与税不得缴纳实物。
(八)处罚
各国对违反税法者,制定处罚条例。超期未纳税。缴纳滞纳金。不按期申报
者,处以应纳税额一至二倍的罚款,或三个月至一年以下的徒刑。逃漏税者,处
罚较重,除罚款外,并负刑事责任。
最优税收理论抠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3.4
遗产税和赠与税配合方式的比较
各国遗产税体系中.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辅税,赠与税作为遗产税的补
充税种,以堵塞纳税人利用生前转移而逃漏遗产税,这个总体思路.各国是一致
的。但是。两税如何协调配合,在配合方式上,各国却有不同的做法。
3.4.1课征制度的配合方式
课征制度的配合。主豫是如何对生前赠与财产课税。国际上通常有三种方式:
一是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将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称之为死亡预谋赠与)
归入遗产额中课征遗产税。如英国税法规定,财产所有人死亡前三年内赠与财产
额的10096。前第四年内赠与财产额的80%,前第五年内赠与额的60%,前第六年
内赠与额的4096,前第七年内赠与额的20%,都必须归于遗产额中课征遗产税。
新加坡规定财产所有人死亡前五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全部归于遗产额中纳税。台
湾地区1973年以前,也采取这种方式。这种方式,由于对超过“死亡预谋赠与”
年限的生前赠与不征税,鼓励了生前赠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
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但一些学者认为这种方式可通过鼓励生前赠与,而均
等社会财富分配.并且这种方式比较简单明了,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
二是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
死后遗留的遗产课征遗产税。这种方式为大多数国家采用.因其较好地体现了赠
与税补充赠与税的作用,防止纳税人生前大量转移财产而逃漏税,也较为简便。
三是两税交叉合并课征。这种方式虽也是分设两税,但对生前赠与财产除按
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还须在财产所有者死亡后将生前赠与总额(或受赠总
额),合并入遗产总额(或继承额)中一并课税,原已纳赠与税额准予扣除。这
种方式对防止生前大量转移财产而逃漏遗产税较有效用,但计算麻烦,课税延续
时间太长,税收征管不便,采用该方式的国家较少。现有意大利、新西兰等少数
国家采用。
与第三种方式相类似的。有一种称为相续税制的方式。它是对财产受转移人
一生或某一段时间内因继承、遗赠或受赠而发生的一切财产额一并课税。即财产
受转移人在每一次得到受赠或遗赠财产时,都要以与以前各次受赠或遗赠取得的
财产总额累积起来,一并课税,但已纳税款可扣除。可以看出,相续税制与第三
最健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种方式的不同,只是在于它是以财产受转移人为课税对象。
3.4.2税率的配合方式
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如何配合,实际上是两税税率孰商孰低的问题。不单
设赠与税的国家,不存在两税税率配合问题。两税交叉合并课征的国家,一般是
遗产税税率高于赠与税税率,或只设一个税率。在采取两税分设并行征收的情况
下,两税税率如何配合就根重要了。它关系到纳税人税负的轻重和是否公平,也
关系到两税对经济方面的影响结果。
主张赠与税税率高于遗产税税率的,是依据税收公平的观点,认为纳税人生
前可通过分散财产分年度赠与,而缴纳每年较轻的赠与税.以避免或减少死后一
次缴纳的遗产税,如果赠与税税率低于遗产税税率,就更加鼓励了这种避税手法,
不利于公平税负。也减弱了赠与税的堵漏作用.
认为增与税税率应低于遗产税税率的主张。是从鼓励平均社会财富。促进社
会生产的目的出发,认为赠与越多,财富越分散.正好符合课征遗产税的政治方
面的理论依据,使社会财富趋予平均而且赠与使财产从年长者转入到年轻人手
里,有利于鼓励投资,刺激经济发展。故认为赠与税税率应低于遗产税税率,以
鼓励这种生前赠与。
现今多数实行并行征收两税的国家,实际上是赠与税税率低于遗产税税率。
但包括我国台湾地区的少数国家和地区,是将赠与我税率设计为高于遗产税税率
的,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穆税研究
’这是以课征范围为标准对财产税的分类.其中,一般财产税是就某一时点纳税人所有的一
切财产综合课征.课征时需考虑对一定价值以下的财产和生活必嘏品实行免税.并允许债务
的扣除。个别财产税则是就纳税人所有的某一类或几豢财产.如土地、房屋、资本等单独或
分别征税.
2“死亡税”的称谓强调的是该税种征收的时间.但可能造成一定的误导.认为是对所有死
亡者的征税.但在现实中,应税人群所占的比例非常低,只有那些非常富有并留下巨额遗产
的个人需要缴纳此税。
3 ShnItz,William J.,1926,The Taxation ofInheritance,Boston:Houghton Mifflin.
4苏建华,‘西方国家遗产税理论与实践),‘涉外税务'。2003年第4期.
5(美)哈维·s·罗森,‘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在累进税制下对遗产和赠与征税是不公平的.因为这种形式的收入往
往是一次性的。而且通常数颓巨大.但是,也可能设计出一种适当的平均化的方法来减缓这
种效应。
7 Jantseher.GeraldIL“TheAimsofDeathTaxation.”.inDeath,TaxesandFamiIyProperty:
Essays and American Rssemb打Report.ed.Edward C Halbach.Jr.New York: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77.
8财政部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财产税制图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9戴荧兰,‘遗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亚当·斯密在其‘国民财宿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就指出,古代罗马设置了二十
便士取一的继承遗产税,就是对财产由死者转移给生者所课征的税收.
罗小林:‘外国税收理论与制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
”遗嘱税是英国早期的一种遗产税,它实际是指立遗嘱人死后的动产税,也有人译为遗产
税或遗嘱认证税。
13关于accessionst“一词,有各种不同的译法,如财产增益税。嗣继税和射产所得税等。这
种税是继承税的一种形式,但其课税对象不是赠与入而是受赠人所获得的财产。并同时考虑
受赠人的原有财产.即对受赠者累计征税.困此.就其本质来说。是对受赠者增加的财产征
税,所以这里将它译为财产增益税.
“SutherlandA.“Capiml TransferTax:anAbituary”.FiscalStudies.1981(2)l 37·55
量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第4章最优财产转移税的理论模型
对于财产转移征税的问题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学者建议将转移税收的
征收范围扩大,税率提高。并减少各种方式的逃税和避税;也有人坚持认为应该
大幅减免甚至完全废止对财产转移的征税。从现实情况来看,发达国家实际对财
产转移征税的方式也各不相同。美国将生前赠与和死后遗赠放在一个统一的税收
体系中进行征税,大多数欧洲国家采用一种继承税来代替遗产和赠与税,还有一
些国家则废除了转移税。为了简便起见,在本文的分析中。我们忽略了继承税和
遗产税的区别。使用的“财产转移税”的概念等同予遗产和赠与税。
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转移和消费的根本区别是什么。显然,如果将财产用
于自愿转移同用在一般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上没有区别的话.我们自然就可以直接
运用从前的税收经济学的成果.在这些研究中已经强调了与各种消费相关的不同
税收情况。而如果财产用于转移和用于消费相对应的分析方法有差异的话,那么
原因就在于赠与和消费的动机和经济效应并不相同。因此,考虑针对财产转移的
最优税收,可以先从对一般消赞品征税的情形开始。再根据转移行为本身的特点
作出调整。
本文从福利经济学第一基本原理1和最优税收的一般结论出发,在前人研究
的基础之上,比较全面地构建了一个分析最优遗产和赠与税的理论模型和框架,
并分析了此模型所蕴涵的经济学含义。
本章内容结构如下:第l节运用一个最优所得税的框架,将财产转移税也包
括在内,分析了遗赠同一般意义上消费的异同.第2节运用这一分析框架,发展
了一个关于遗赠的基本理论模型,并通过简化模型,构造一个具体案例.得到了
一个明确的最优遗产税的原则。第3节和第4节迸一步拓展了分析的范围,将不
同的转移动机也考虑在内,分析了对其效用函数的改变,以及可能的政策影响;
并且简单地探讨了个人非最大化行为的可能。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4.1
最优所得税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
在这一节里,我们运用一个一般最优所得税的框架,简单地介绍一下对各种
形式的财产使用的最优税收。之所以采用这一框架,是因为不仅这是经济学家分
析税收政策最系统化的方法,而且在现实中,实行遗产和赠与税的国家~般也都
有较适宣的所得税。因此.为分析个体的行为和评价总体的福利,就必须要考虑
到转移税收和所得税的联合效应。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必须了解所得税是如
何处理赠与问题的。有人认为,通过所得税对财产转移的征税同转移税收制度下
的对财产转移的征税具有相同的效应。
我们对于转移税收问题可以这样来理解:相对于赠与者将财产用于自己消费
时的纳税情形而吉,赠与者转移给受赠者的财产应当如何征税?同样可以考虑实
物转移的情形,例如,某人买了一幢高级别墅.如果他把此别墅赠与子女而不是
自己使用,那么,他所应承担的税收负担是重了还是轻了?
因此,我们必须要重视研究赠与的特征。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这样的一个
事实:赠与行为可以看作是赠与者的一种消费行为,同时这也是受赠者未来消费
的收入来源之一2。因此,在评价社会福利时,除了赠与者的行为之外,对于受
赠人而言.也会产生一种外部的正效应。另一个重要的后果是。对赠与的接受可
能会影响受螬人的行为,而这同社会福利也是相关的.显而易见,接受赠与会产
生一种收入效应,受赠人会倾向于减少劳动供给,这对所得税会产生一种负效应,
并且对税收收入也会产生一种外部的负效应。
在这一部分里,首先提出一个在反映了所得税和财产转移税的预算约束条件
下的个人的效用最大化问题,与此相关,提出有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问题。其次
分析的是对于不同税收的最优化问题。第一种情况,将财产转移视同用于其他类
型上的消费;第二种情况.认为这两者具有质的不同。
通过这一部分的探讨及本文的其他部分.很容易得出一些简单的结论3。因
此,这里的分析要考虑的是转移的总的净税。而不需要分辨征收的是单独的转移
税收的一部分,还是所得税或消费税体系的一部分.
大多数时候分析集中在一个单个的赠与者或受赠者的身上‘,当然,这里讨论
的都是具有代表性的个入。我们考虑最常见的赠与者和受赠者的关系,代际间的
转移。即从父母到子女。个人的行为被假定是充分信息下实现效用最大化的理性
行为。财产转移通常被视作真实的赠与,而不是构成一种交换关系。在第4节有
关转移动机的分析中,这一假设会进一步放松和扩展。
最忧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4.1.1赠与者的效用最大化问题
考虑如下简单的赠与者的效用最大化问题.考虑两个时期的情形。在第1期,
一个代表性个人选择了一定水平的劳动努力程度。,,获得的税前收入是w,,假
定劳动所得税是线性的.税率为t。:也就是说,所得税的税额为负也可能存在,
即得到福利补贴。第1期税后所得的消费是即或者也可以推迟到第2期再进行
消费,获得的利率是r。接着。剩下的资源可以用于自身的一般消费c’。或者用
于其他商品。c。。在此模型中,c。可以被艇释为用于赠与的花费,也可以指用
于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的花赞.例如,退休后的环球旅游。t’代表储蓄利息所得税,
f|代表对c。的消费税,这两者也可以是负的,即获得补贴。
因此,个人选择劳动努力程度和各种类型的消费水平是为了最大化下面的效
用函数:
【,(cl,c2,cl,,) (4.1)
要服从的预算约束方程是‘: (1-tI)wl=cl+篙(4.2)
暂时先假设tz=0,分析此表达式的两个一般性的含义。首先,当t’=0时,
此式是一个标准的劳动所得税(工资税),这与对~生的消费征税是等价的。第
二,当t’=t‘时,此式同一个标准的比例所得税相类似6.
4.1.2社会福利最大化问题
考虑下面简化的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最大化问题7。当在一个标准的最优所
得税问题当中,假定所有个人是个连续统一体.其类型W分布遵从密度函数
r(w),不同类型的个人获取收入的能力不同,政府对此无法观测。因此.再分
配税必须以所得为标志.而且再分配会造成个人对劳动还是休闲的选择的扭曲。
假定社会确定税种和税率是为了最大化下面的功利性的社会福利函数:
I叫w)r(w)dw (4.3)
J
。。
要服从总税收收入的约束(总的税收收入等于政府的转移支付加上在公共物
品上的花费)和个人的最大化行为,这里假定个人将政府政镱视为既定,如前文
所述,使其效用函数最大化。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J忖产转移税研究
我们可以得到两个简化的结论:第一,这种社会福利函数的表达是功利性的。
虽然我们考虑的杜会福利函数在个人效用上是严格凹的.这暗含着对不公平的厌
恶。第二。公共物品是不完备的。因此税收起到的是纯粹再分配的作用。有人试
图将公共物品也纳入个人的效用函数当中,这样,政府的福利最大化问题就除了
包括选择税种、税率之外,还要选择提供公共物品的数量程度8。
4.1.3考虑普通消费的情形
作为分析的基础,一开始我们并不引入赠与问题,而将q仅视为第2期在其
他一般形式上的消费,例如退休后的世界旅游。这样,问题就变成,相对于第2
期在其他商品和服务上的花费.比如外出就餐。那么对旅游的征税应该是更多还
是更少,以及具体多多少或少多少?9
首先,我们考虑弱可分性10的情形。假设个人的效用函数在劳动(闲暇)上
几乎是不可分的,这样.效用函数就可以被写作
u@(cI,c2,q,),f) (4.4)
这里的x是一个次效用函数。这样,这种情形所对应的结论我们在第2章有
关最优税收理论的文献综述中已经介绍过了,朗最优税收意味着对不同类型消费
品的无差别税率。因此,从最优税收的角度来看.投资回报(比如从第1期到第
2期的延期消费)的最优税率(或补贴率)t,和外出旅游的最优税率(或补贴
率)fr都应当为0。因为如果对不同消费征收不同税率,可能会引起消赞类型
的扭曲.而并不会影响到个人的劳动供给决策,因而是无效率的。
这里,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第一,税率的无差别同个人备种消赞
的“动机”无关。一个人爱好旅游是因为喜欢自然景观的壮丽,还是各地不同的
风俗民情,这都是无关紧要的。之所以要提出这一点,是因为我们举例解释C。为
在旅游上的支出时,动机的问题经常被提到,与上面的分析有一点间接的相关性。
第二,税率的无差别也同各种变量的弹性大小无关。比如,与t‘有关的储蓄
行为和与fI有关的外出旅游。在我们通常所提到的储蓄里,无论是一般意义上所
指的第2期消费的价格。还是特别所指cf的价格,上述结论仍然成立,即无差别
的税率同这非补偿性的储蓄弹性为正、为负还是为零没有因果关系。当然,造成
实际扭曲的程度还是取决于相关弹性的。
另一个很重要的结论是。我们现在所假设的对不同消费征收不同税率。从而
再分配收入也不是最优的情形。举例来看,假设c。是一种富人们相对消费过多的
类型(如环球旅游),再进一步假设社会原则上倾向于更公平的收入再分配,那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么,这是否就意味着要求tg’>0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社会可以通过收入所
得税本身来实现对富人更高的征税。
如果所得税已是最优。再通过问接方式进一步再分配收入的企图肯定会降低
福利水平;而这种间接方式同直接的收入再分配相比是低效的,因为前者会造成
一种额外的消j;!}扭曲.同时没有任何相应的收益.退一步来说,即使一开始的再
分配水平是过低的(就是说,所得税并未实现充分的收入再分配)。认为间接进
一步再分配收入并非最优的结论仍然是正确的。就如上文所说,通过所得税本身
进一步直接再分配是一个最主要的途径。
解释差别税率(或补贴)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外部性问题的纠正。有一些
行为可能导致负的外部性,比如污染或拥挤;另一些活动可能导致正的外部性,
比如网络效应。因此,在这些情况下.设定一个差别税率或补贴反而可能是更优
的选择。
4.1.4考虑赠与的情形
我们现在再来考虑c.是指赠与支出的情形。在分析上。从如4.1.3节所描述
的情形下开始研究下一步的问题。因此从一开始,分析的基础就应当是对普通支
出的最优处置。我们可以从~个无差别税率或补贴来开始以后的分析,如果对赠
与的最优税收(或补贴)与此不同,那么这一定是由于赠与支出本身的特点所决
定的。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首先应当确定赠与支出是闲暇的互补品还是替代品,
从而来决定为了减轻所得税所引起的对劳动或闲暇决策的扭曲,是应该对其征税
还足补贴。关于这一问题.迄今还没有找到相关的经验研究.因此也很难根据推
测得出结论¨。一方面,赠与似乎可以看作是闲暇的替代品,因为一般的观点是,
如果个人将收入用于赠与他人.丽不是自己旅游度假。那么可以认为他不再需要
如此多的时间来消赞他的收入了。但另一方面。闲暇的一个重要用途还包括赠与
者因为受赠者获得收入从而其本身间接所获得的效用,比如,通过抚养孙辈而享
受到的天伦之乐。当然.从遗赠的角度来看,这个倒子就不太合适了。
接下来.我们要研究外部性的存在问题.从这一角度来看,赠与同其他一般
消费是截然不同的。考虑真实赠与的情形,就是说赠与并非是构成交换的一部分。
一般说来。赠与不仅对赠与者是有利的(否则他为什么要这么做昵),而且也有
利于受赠者.真实的赠与并不消耗资源,而只是将资源转移至其他人。分析可能
存在的外部性问题对政策的制定来说是很重要的。为了将外部性因素正式引入模
型,我们将个人的预算约束方程作一点修改:
量优税收理论框桨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1+tt)wl+g=c,+:兰一二二Σ二二..三:£(4.5)
‘ 1+r(1一t71
这里的g是指个人获得赠与的总价值,其含义是个人在生命的第l期所得到的赠
与并没有被课以单独的税收。这种简化是出于分析方便的考虑忆。对个人预算约
束方程的修改可能会产生两种相对直接的效应和一种问接的效应。
第一,因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受赠者现在的经济状况改善了,他们
获得的效用更高.因而社会福利也就更高。这意味着一种正的外部性”。如果只
考虑这一点,就意味着对赠与补贴,即tI<0将是最优的。
第二。接受赠与还会产生一种收入效应。因为受赠者的经济条件改善了,他
们消费的边际效用将会降低。这样,他们可能会减少劳动供给的水平。在有所得
税存在的情况下,这意味着一种负的外部性“。原因是如果个人因此而减少劳动,
从而政府所征收的劳动所得税就会相应减少。而这只是描述劳动一闲暇的扭曲情
形的另一种方式。正是因此。在一个次优的世界里。个人得到意外之财往往更会
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
第三,对赠与者和受赠者分别的收入边际效用的影响”。有人认为对赠与者
来说,这一效应应当为正,因为他们减少了在自身消费上的支出;而对于受赠者
来说正好相反,效应为负。福利经济学的分析中常常会忽视效用函数的差异,因
为通常认为这些差异是很难观测到的:这种假设所隐含的意思就是,个人被赋予
了相同的效用函数。但当给定与代表性个人不同的模式时,这样相同的效用函数
的假定就不再可行了,并且螬与的特点就成为区分效用函数差别的重要标志。
有一些研究资料也可以说明这些观点.首先,某些情况可以说明关于转移税
收的最优水平实际上只是由上述收入效应所决定的。在通常情况下,因为接受赠
与而减少的劳动收入的数量会小于接受的赠与的数量g。因为如果劳动所得也减
少g的话,其收入的边际效用会恢复到赠与前的水平t丽由于劳动减少。劳动的
边际效率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可能会愿意增加劳动供
给。由此而来的结果是,以受赠者的边际所得税率对g征税。可能会超过弥补外
部性所需要的程度。原因如上所述,劳动所得减少的数量小于g。所以对g征收
的税额超过了使外在性内生化所必需的数量。还应指出的是,对g征收一个正的
税额会导致g的减少。这会降低收入效应;无论如何。在任何情况下。对最终水
平的g来说,税收都是少不了的。
从这一节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考虑到赠与行为相对于一般的消费情形的
特点,对于明确包含转移行为的最优所得税问题是很有用的。因此,确定赠与者
效用函数的形式非常重要,即要了解蠼初是什么使他们作出财产转移的决定的。
这是下一节所要研究的内容。
最忧税收理论框瓤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4.2
最优财产转移税的理论模型
在前文中我们已经提到,现代的最优税收理论是数学上的最优化方法与经济
理论(特别是新福利经济学)相结合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理论方法.主要研
究的是公平和效率之间如何权衡的问题。由于课税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个人的决
策,从而会产生超额负担(CXCgSS burden),那么在筹措一定税收收入的情况下,
应该如何设计税制才能使超额负担最小?这实际上是一种次优选择问题16。用数
学上的语言来说。就是求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值问题。
最优税收理论模型沿袭西方主流的新古典主义的分析范式,通过假定不同的
个人效用函数和社会福利函数,在满足一定的约束条件的前提之下,得出能实现
目标函数最优化的各种税收的征税范围和最优税率水平。最优税收理论大量采用
数学方法来研究税收优化问题。将规范与实证并重,为税制体系提供了一个全面
衡量和判定税制优劣的理论框架。
目前最优税收理论的成果主要集中在对最优商品税和最优所得税的分析之
上,对于财产转移税的最优化问题还鲜有研究。而与前两者所特别强调的效率问
题有所不同,财产转移税所关注的重点更在于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本文试图利
用这一理论的分析思路,将对财产转移税的研究也整合进入最优税收理论的分析
框架和逻辑体系。在此基础上,对财产转移税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探讨,并得出
清楚连贯的评价以及适宜的政策建议。
在这一部分内容里,我们主要参考了Kaplow(2000)和Blumkin and Sadka
(2003)所作出的理论框架。改变了模型的一些假设。并调整了其中的若干变量,
对模型的内涵作出扩展.从而使推导过程更加直接。并得出了更为简单明确的结
论。以下我们具体来介绍。
4.2.1模型与假设
我们试图构建一个尽可能简单的模型。并将对研究财产转移税的效应和相关
问题有用的本质特征也包括在内。考虑一个简单的两个时期的迭代模型。模型的
假设条件如下:
1.假设只存在两代人。第一代人(父母)在第l期出生,在两个时期生存:
第二代(子女)在第2期期初出生.在第2期一个时期生存。不失一般性,我们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假设每一代人的规模规范化为1.第一代中的一个个人在第l时期工作为^,并
消费唯一的一种全能商品,数量为cl。在第2期。个人退休,并依靠储蓄过活,
消费数量为c,,财产转移数量为g。第二代中的一个个人在第2期工作,L,也
消费唯一的一种全能商品,数量为厶。每一个个人在生命的第1期拥有的时间禀
赋为也规范化为I。
2.假设人口是异质性的。每一个家庭由第一代中的一员(父母)和第二代
中的一员(子女)组成,我们用内生的能力(获得的工资率)作为描述其特点的
参数,用字母W来表示”。我们采用TMirrlees(1971)的假设.即假设内生的
能力是私人信息,政府(社会规划者)对此无法观测,他们可以观测到的只有总
收入这一个变量。内生能力的分布情况假设是根据在区间(墼w)上的累积分布函
数F(曲来决定的。出于简化的需要,我们假设所有代具有相同的偏好。因此,
内生能力就是代与代之间有所区别的唯一的参数。
3.假设父母是利他主义的,就是说,父母既考虑自己的消费,也考虑到子
女的效用,子女效用的增加也会提高父母的效用水平。在第4节的分析中,我们
会放松这一假设,考虑到其他各种转移动机对效用函数形式的改变。
4.假设政府拥有一个完全的税收工具组合。包括每一个时期的消费税
(f?,《),每一个时期的劳动所得税(《,《),每一个时期对当时的年轻一代的统
一的一次性转移支付(rl,‘)”。以及财产转移税(t一)。
在以上几个假设条件的基础之上,我们可以开始最优财产转移税的理论模型
的分析。
我们考虑如下的标准形式的利他主义赠与者的效用函数:
(,(‘,,3,cI,c2,岛)=“(‘,q)+Hc2)+户^(厶,岛) (4.6)
其中”(‘,c1)。v(c2)是两个时期内赠与者的“关于自身”的效用函数,^(毛,C3)
是受赠者的效用函数。这三个函数都是严格凹.严格增和两阶连续可导的。我们
用多≥O来表示利他主义的程度。声越大说明利他主义的程度越高,当声=o时,
不存在利他主义,此时遗赠完全是非有意的。
一个类型为W(代表工资率)的代表性的赠与者个人要最大化预期的效用
(4.6)式,同时满足如下的预算约束t
■+(1一t1)WtI=(I+tDcI+(1+f;)c2+(1+lI)g (4.7)
作为受赠者来说,面临如下的预算约束:
『2十(1一t。)g+(1一畦)w‘=(1+r;)岛(4.8)
在满足由(2)一(5)式给定的预算约束条件下,最大化效用函数(4.6)
式,分别可以得到消费和劳动的需求函数t q(w,f:,《。《,《,,,fl,f2),i=1,2,3;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和‘(w,彳,嵯,《,《,t‘,rI,z-2),i=1,3。将这些函数代入(4.6)式,可以得到间接效
用函数万(嵋·)。
要指出的是,父母一代为后代事先的计划会在以后对其子女完全实施。就足
说,最优计划是动态一致的。还要指出。由于假设子女一代只生活在一期,对于
有意的遗赠g的更合适的解释是生前赠与。
政府(社会规划者)要决定最优税率,以在满足收入约束的条件下,实现某
种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为说明得更加具体。我们考虑一个功利主义的社会福
利函数:
矿(·);I.u(w’·)dF(w)+占l^(w,-)dF(们(4.9)
’E Ⅲ
这里的^(w,·)=^陋(w'·).q(w'·)】是类型为w的第二代的预期效用函数。这里
要注意的是,第二代的福利通过其父母的效用c,。已经包括在社会福利函数缈当
中了”。但是。社会福利另外也可以赋予后代本身的福利一个正的权重。这可以
通过参数占≥0来表示。当社会福利函数对父母的福利和子女的福利赋予相等的
权重,并且也考虑了得自父母的子女福利。此时,艿=1。当这两者被同等对待,
但是子女的福利从父母的福利里剔除出来而单独计算时, 占=1一口。当社会规
划者在第一期仅仅通过父母的福利来计算子女的福利时,万=0。
为了简化符号,我们可以用预期因子来表示所有个人的加总.这样,社会福
利函数就可以重写为:
∥(·)=研u(w’·)】+卢研^(W’·)】(4.9’)
注意,当占≠0时,政府的目标(用矿表示)和父母的目标(用E(U)表示)
不会正好相同。
此时,政府所要满足的预算约束条件是:
彳cI+《“+t;c2+t;c3+Ew毛+,g≥fI+r2 (4.10)
4.2.2财产转移税
我们现在的任务是,寻找各种税收工具的最优组合,从而在满足(4.10)式
的政府的预算约束的情况下。来最大化社会福利函数(4.9)式,即要解决如下
的最优规划问题:
m“ 矽(·)=e移(w'·)dF(w)+占e石(M·)dF(W)
s.t. 茚cI+《wll+t;c2+f;q+《w‘+,g≥fI+f2 (4.11)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继续分析,我们可以将赠与者和受赠者所分别面临的两个预算约束,(4.7)
式和(4.8)式.归并为一个约束.得到:
rI+南+(1-tf)wl,+掣等_(1+tf)q+(1均州l彬)肾(4.12)
从(4.12)式,我们可以看到,财产转移税并不是多余的。对于c1征收的实
际税率是(1+f1)(1+tD/O—t‘)。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遗产税区分了父母在第2期
的消费(q)和其子女的消赞(q)。通常情况下。个人愿意保持能力以支付消
费商品的不同税收。即使在单人的拉姆齐情形下。这也是正确的.此时只考虑了
效率原则。很自然地,在一个单人情形下.可以降低一次性的转移支付(就是说,
i=1,2)。以使得最优税收问题的重要性显现出来.当个人是异质性时,情况更
是这样。在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使用个人间在遗赠模式中的变量来增加再分配。
我们可以通过设定一个单一的人均一次总付的转移支付(f+)来进一步减少
税收工具,f‘在数值上等于两个转移支付的现值.通过规模报酬不变的假设.我
们可以任意选择一种商品作为免税品20。不失一般性,我们可以选择ct作为非税
商品。这样最终我们得到了一个包括财产转移税在内的由四种税收工具
(tI)r,t-,f)组成的税收体系。简化的预算约束(4.12)式可以熏写为如下形式:
r+(1—0)w吒+(1一f;)w‘=cl+(1+f;)岛+÷;三鲁÷岛(4.13)
Ll一‘,
我们接下来考察生命时期不确定的情形,此时会有意外的遗赠。注意,每个
个人要在满足预算约束(4.13)式的条件下最大化(4.6)式。具体来看,我们
面临如下的最优规划问题:
max c,(^,‘,Ct,c2,cO=u(1t,CI)+V(oj)+.鲫(厶,c3)
s.t.f+(1_ff)wfI+(1叫M=州l叫)c2+将岛(4.14)
为简化起见,我们假设有(1+‘)=罟葺苦。
下面,我们要构造一个拉格朗日函数,用五来表示(4.13)式的拉格朗日乘
数,具体过程如下:
L=拉(fI。c1)+V(c2)+∥矗(厶。q)
+^【f+(1一f:)w‘+(1一f:)w‘一Cl一(1+,;)cj一(1+毛)岛】(4.15)
分别对c.,乞t巳,^,‘和丑求导.得到如下五个分别关于c。,岛,C3,‘
和L的一阶条件:
58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ou/oq=a形acl=五(4.16)
OU/Ot,ta【∥a‘=五“l—f:) (4.17)
ov/赴2=柏=X0+tD (4.18)
ov/∞,=p£电|acl=2(1+t31 t4.19)
aU/Ol,=poh/ot,=A州1-4) (4.20)
为使得商品税(包括遗产税)成为多余的,对于任何消费品的边际消费倾向
必须是不变的(关于收入一总的支出),并且与w无关(参见Deaton,1979)。
结果是通常并不是这样的情况.即使【,(·)可以同时满足上文中的同质性和弱可分
性的假设。为了说明这一点,用(4.19)式除以(4.20)式,就得到我们所熟悉
的最优商品税中关于岛和G的~阶条件;
oV/Ocz:墨!!丛2
aW舐(1+t3)
(4.21)
实际上,如果u(·)是弱可分的,(4.21)式的左边的结果与劳动和闲暇的选
择无关。而根据个人的同质性的假设,在收入(总的支出)上消费的边际倾向实
际上是个常数。但是,由于(4.21)式右边的一项五一般并非不取决于W,因此
消费的边际倾向通常也与W无关。所以商品税通常并不是统一的(就是说。在劳
动所得税存在的情况下是多余的)。
进一步还要指出,遗产税也起到了一个在代际内部再分配的作用(除去代际
之间的再分配)。即使对于单独的一代,遗产税通常也并不等于零。在这种情况
下,遗产税的作用是弥补保险市场的不完善。
4.2.3最优财产转移税的原则:一个具体的案例
上文中我们分析的是包括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转移税在内的最优税收问题
的~般情形。但要完成最一般情形下的模型并不容易,也几乎无法得到很直观的
结论,对于最优财产转移税的性质和特点也难以很好地把握。因此在这一小节里,
我们继续简化模型,首先在效用函数中除去劳动这一因素。接着进一步简化,为
了计算的方便,我们选择相加的对数形式的偏好这样一种特殊情形,从而可以直
接对最优财产转移税的税率进行求导。
因此,在这里,我们考虑一个最优财产转移税的特例,即上文所分析的两阶
段模型的一种简化形式。我们假设个人之间的异质性只有一个来源,即源自第一
屉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代的最初的禀赋差异。我们用W来表示一个代表性个人的财产禀赋,在给定的c.
的条件下。为了与Mirrlees(1971)的分析保持一致,我们假设政府(社会规
划者)无法观察到w。对于赠与者来说,他的预期效用采取如下的函数形式:
U(cI,c2,q)=ln(q)+ln(c2)+flln(c3) (4.22)
这样,一个类型为W的代表性个人要解决如下的最优规划:
maxq向.q【ln(cI)+lrI(c2)+∥ln(q)】(4·23)
S.t. w+r兰C1+c2(1+t2)+c3(1+毛)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已知,财产转移税的隐含定义如下:
O+t3)=(1+t2)/(1一t‘) (4.24)
我们可以构造如下的一个拉格朗日函数:
L=ln(cI)+lll(c2)+卢lrI(q)+—碳w+f)一cl一(1+t2)c2~(1+如)c3】(4.25)
分别对c1-c2,岛和A求导,得到如下三个关于c1,c2,岛的一阶条件:
cI=口I(w+f) (4.26)
c2=吃(w+r)/(1+t2)
c3=%(w+r)/(1+b)
(4.27)
(4.28)
其中,q=呸=1/(2+f1),呜=p/(2+p)·
我们再来用公式表达社会规划者(或政府)的规划。社会规划者试图要解决
如下的最优规划问题:
maxr2,h.r{研ln(q)】+皿ln(c2)】+卢匝lll(q)】+万研呱岛)】} (4·29)
S.t.t2Z(c2)+t3E(c3)一f=0 (4.30)
利用上式构造一个拉格朗日函数,我们可以得到关于财产转移税最优税率的
一阶条件,具体来看。即:
-1/(1+t2)+2t2IO+t2)E(c2)=0 (4·31)
一(∥+占)/(1+屯)+五E(cj)一A岛/(1+岛)E(c3)=0 (4.32)
根据(4.31)式和<4.32)式,得到如下两个表达式:
2E(c2、=1 (4.33)
AE(c3)=(fl+8) (4.34)
60
量优税收理论框槊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用(4.33)式除以(4.34)式,替换(4.26)式一(4.28)式,我们可以得
到如下表达式:
(1+勺)/(1+,2)=∥(J+∥)
再根据(4.26)式一(4.28)式,
确的最优财产转移税的公式:
fr;一鱼

(4.35)
稍作变化和整理,我们就得到如下一个明
4.2.4最优财产转移税的经济学含义
(4.36)
接下来.我们继续分析上文的简化模型所得出的有关财产转移税的最优税率
的原则.即(4.36)式的经济学含义:
1.最优财产转移税并不取决于类型分布的特征。即最优税率的制定与社会
中作为赠与者或受赠者的个人内生能力<或工资率)水平14/无关。财产转移税的
作用仅仅是作为个人能力内部的再分配,而这主要是养老金市场不完善的结果。
其经济学含义是,在征收财产转移税之后,对于赠与者来说,即使是同样的初始
情况,可能给受赠者带来的影响也会不同。
2.考虑没有外部性的情况,也即:万=0。就是说,社会福利函数当中没有
考虑到受赠者的效用情况.此时,我们可以得到t·=0。在我们的情况下,因为
得自财产的消费的边际倾向没有发生变化,并不取决于个人的类型。这样当不存
在外部性时。财产转移税的最优设定就为零。一个统一的消费税恰好可以满足达
到社会所期望的配置。
3.在财产转移税对受赠者具有正的外部性的情况下“,即占>0时,我们可
以得到tr<0(根据前文假设。有利他主义系数夕>0)。这就意味着.由于赠与
者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和社会福科最大化的目标之间存在差异,相对于赠与者自身
的消费,财产转移可以带来更高的社会福利(即外部性的存在),因此对财产转
移提供补贴(相当于负税收)可能是最优的选择。同时,在卢不发生变化的情况
下,占值的上升会要求对赠与补贴的增加,即t。绝对值的增加。
4。考虑利他主义动机的程度对于确定最优财产转移税税率的影响。我们并
不能够根据直觉,得出父母的利他主义程度越强(夕越大),对财产转移的补贴
就应该越高的结论。因为最优财产转移税的符号,即应当对财产转移征税还是补
贴,同时还要取决于万的符号。
上文中考虑的是财产转移对受赠者的正的外部效应,但这一分析并不完全,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征收财产转移税对政府所筹集的税收收入,以及对于赠与者和受赠者的边际效用
等其他若干变量都会带来直接的或间接的经济效应.
对于赠与者而言,一般认为.对财产转移征税还是补贴的微小变化不会造成
的劳动所得的直接影响,因为对于给定的获取收入的水平.赠与者的效用保持不
变,劳动供给程度的选择不受影响”。但是,财产转移可能会导致税收收入的负
的外部性。因为这增加了受赠者的收入,从而受赠者会减少其劳动供给的水平,
因此他们缴纳的劳动所得税也就更少。为了消除这一外部性,应当对受赠者得到
的赠与征税。或者.从另一个角度。对赠与者的财产转移课征更高的税收。
还有其他一些考虑因素”。财产转移的净的长翔效应可髓增加受赠者的所得,
并进而增加其缴纳的税收,产生一种税收收入的正的外部性。并且财产转移还可
能影响到受赠者的收入,以及因此而造成的擞玛利亚两难现象2.I或者受赠者也
可能采取增加其收入的行为,如果赠与者承诺赠与的条件就是这样的话。
5.关于转移动机和社会福利函数的形式的假设条件的说明。我们在本章最
优财产转移税的理论模型中,采用了利他主义的转移动机的假设。这不仅是因为
这一假设在学术界有关此研究领域的研究中,运用得非常广泛和普遍.并已经取
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25;而且从历史与文化传统来看,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
的父母辛勤工作和创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给子女后代在生前提供
经济资助,而死后更要留下遗产。就是说,在中国财产转移的过程中,利他主义
的动机表现得格外强烈,而利他主义的程度也相对更高。表现在模型中,即卢值
可能非常大。因此,我{f】这里得出的结论,对于中国未来开征财产转移税的政策
设计提供了理论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在第8章里,分析中国的
现状和国情。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时,对此还会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
在这一理论模型中,我们采用的是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函数,要实现的目标
是社会上个人效用总和的鳆大化。但这一假设并不一定能达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的原则。而只是“相互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对于财产转移税
而言,其最优选择就是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最优组合。在以后的研究中。我们对
于这一假设应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另外,我们还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这一章的模型里,我们一开始的假设条件
是父母的生存时期是确定的,因此他们的财产转移也是有意而为之。而现实情况
更多的是,由于生存期限的不确定,以及养老金市场的不完善,在很多情况下.
财产转移的发生是一种意外的情形。很显然,诧时的舞孝产转移税的最优税率捐应
地也会发生变化,其所隐含的政策措施也都会不同。同时.同样是有意作出的转
移行为,由于转移动机的不同,对个人的效用函数和社会福利函数都会带来各种
变化,并影响到最终的结果。而这正是我们下一节所要探讨的问题。
盈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4.3
对模型的进一步探讨(1):
转移动机对效用函数的改变
以前的研究文献中很少涉及到转移动机和税收政策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关系。
但在研究最优财产转移税的过程中.转移动机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我们有必
要在一开始就了解清楚为什么转移动机有这么大的影响。因为在上一节的分析
中,我们并没有全面地探讨转移动机问题.
关注转移动机问题的第一个理由在于。它对赠与者的行为会发生影响。为了
要了解税收政策是否会影响赠与和遗赠,以及这些影响程度有多大,我们首先就
要了解人们为什么作出转移的决策。
第二个理由受到的关注相对较少。但其效应更加直接。转移动机的一个重要
特点,就在于其揭示了赠与者效用醢数的形式,从嚣也袭明了赠与者从赠与行为
本身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效用。更进一步来说,转移动机也可能影响到受赠者的效
用。这些因素对于确定最优的财产转移税收政策都可能产生重要影响。首先考虑
以下两个例子。
第一,假设我们无法判断赠与者留下遗产是~种“意外”(比方说,由于养
老金市场的不完善)还是有意而为之(比方说,是出于利他主义的考虑)。再假
设现在的税收政策是将全部遗产没收。即使忽略了这样的税收对于个人行为的影
响,不同的转移动机对社会福利的效应也会不同。如果遗赠纯粹是一种意外,这
种税收在增加税收收入的同时,造成了受赠者(并非赠与者)效用水平的相应减
少。如果遗赠是出于利他主义动机,那么除了刚才对受赠者和国家财政的影响之
外.还会同时造成赠与者的效用损失.因此可想而知。对某种动机而言有利的税
收政策,对于另一毒申动枫可缒是缀不乱的。当然。基于不同的动机虼税收政策对
个人行为的影响也有很大区别。这会使得分析更加复杂。
第二。设想这样一个例子,我们无法判断赠与是一种“真实的赠与”抑或事
实上包括了某种程度的交换(作为受赠者为赠与者提供服务的酬报).再假设在
这两种情况下,财产转移税收对于赠与的减少程度是相同的。我们还可以假定无
论是出于哪种动机,征税使赠与者的效用水平的下降也是相同的.但要注意的是,
对于福利水平的影响却是不同的。当赠与确实包括了某种交挟时,较少的赠与表
示了一种较低程度的交换:因此.受赠者可能会通过减少其提供的服务来弥补(至
少是部分弥补)他们实际获得财产的减少.这样,受赠者的效用损失较纯赠与的
情形为少.因为在后一种情形中,受赠者得到赠与的减少无法通过任何途径来得
量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到补偿。
从下文的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了解赠与者的转移动机对于制定财产转移
的税收政策是非常重要的。为了使分析简化,我们考虑一个一阶段模型.这里的
c是指赠与者在自己消费上的支出”,我们考虑除去上~节所详细分析的纯粹的
利他主义动机以外的其他各种转移动机。在下文的每一小节的分析中,我们都假
设赠与是出于一个单独的动机。而在现实中,赠与者的动机可能并不只一个,并
且不同的赠与者可能具有不同的动机器。
4.3.1赠与本身带来的效用
(自我中心主义的转移动机)
有一些赠与者赠与的动机并非利他主义,而是因为从赠与行动本身可以直接
获得效用,比方说可能通过援助他人来提高威望或是感觉到自我价值的实现等等
29。如果与利他主义的情形作一比较.此时赠与者的效用函数可以写作:
u(c,g,f)=au(c,,)+fly(g) (4.37)
这里的口和声是权重(∥值相对说明赠与者从赠与本身中获得的效用越大),
v不是受赠者的效用函数,而是一个直接衡量赠与者从赠与行为中得到的效用的
指标。在有关转移动机的文献中,对这两者的主要区别解释得很清楚.即这里的
v并不依赖于受赠者其他来源的消费。
与利他主义情况下的最优财产转移税相比较,尽管转移动机上有差异,但足
有关对赠与征税或补贴的福利效应的分析在性质上很相似。补贴仍然会提高赠与
的水平,这种提高会产生一种正的外部性,因为更多的赠与无论对于赠与者还是
受赠者而吉都是有利的;并且对于受赠者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得益可能会
减少税收收入水平。
然而,应该注意到的是,前文提出的公式对这一动机的描述可能并非最佳。
假定前提是赠与者的真实动机依赖于他们所做的自我牺牲,而非如同利他主义的
情形里依赖于受赠者各种来源的效用的提高。相应地,对于赠与者而言,他们的
收益并不是来源予上文提到的总的赠与g。而是他们实际支出的净额,在此处即
(1+产)g,如果是补贴(t-<0)时。此数额小于g。
为了检验上文的这一结论,我们假设对赠与的补贴不是给赠与者的,而是直
接给予受赠者同等数量的补助。赠与者并没有直接考虑受赠者的效用以及其他来
源的收入,那么,我们是否应当假设赠与者将这样一种补贴也看作是他们自己的
牺牲的一部分呢?另一种顾虑是,如果赠与者只关心他们自已的牺牲,而丝毫不
考虑受赠者实际所得到的,那么,即使征税的形式是将受赠者得到的赠与完全没
皿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收,也不会降低赠与者从赠与中获得的效用,虽然这一结论听起来令人难以置信。
很显然,即使假设现在的转移动机正确地描述了赠与的一个重要部分,研究
赠与者来自赠与的效用的决定因素提出了更多的现实问题,而这些问题至今尚未
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赠与者的效用函数是:
U(c,g,f)=au(c,f)+卢、,【(1+tg)g】(4.38)
由此方程得出的对赠与补贴的社会福利效应同前文有相当大的差异。现在。
对财产转移更高的补贴(或相反的,更低水平的税收)具有降低赠与者从赠与中
得到的效用的直接效应,因为这意味着对于一个给定水平的赠与.他们作出的牺
牲更少了。更高的孙贴(更低的税收)可能产生更多的总的赠与,但是受赠者得
到的效用同赠与者的效用损失是成比例的。对这种情形特点的描述应当是再分配
的实现.而非双重收益.
因此,从上述分析来看.给定赠与者的转移动机是赠与行为本身所带来的效
用,如果决定赠与者效用水平的是其净牺牲而不是总的赠与的话,那么对赠与的
最优税收(补贴)就应当更高(低).
4.3.2与交换相关的动机
基于交换动机的财产转移的情况是,赠与者提供给受赠者一定的资源作为其
获得服务的交换.参见Cox(t987)30。这一交换实际上是由赠与者的普通消费和受
赠者所赚取的劳动所得组成,对其中每个组成部分都应该征收相应的税收。
这里分析的赠与者的效用函数很简单,即
U(c,cl,,) (4·39)
这里的c和c.分别代表了普通消赞的两种形式,即商品和服务。在这种情况
下.我们就可以直接运用4.1.3节的分析了:赠与同其他类型的消费并没有本质
区别,究竟实行何种形式的税收或补贴也不足一个预先的安排。
我们还可以得出推论.虽然来自非正式市场”.受赠者得到的“赠与”也应
该包括在他们的应税收入之内。就最一般的情形而言,正式市场上的收入主要来
源于工资所得。因此,有的学者提出,应当将赠与视作受赠者的收入来征税”。
另一种假定的转移行为具有交换的因素。有的学者认为,个人的赠与是为了
造成接受者感激的心情,因而他们以后会对此作出回报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
提出一种交换的前述类型,取决于最初的赠与或者后来的“回报”是否包含劳动
努力”。还有的学者认为,潜在的受赠者会实施寻租行为.从而从可能的赠与者
那里得到赠与,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应当对赠与征税,如果这一努力会导致作出的
赠与浪费资源”。
量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4.3.3意外的遗赠
纯粹意外的遗赠发生在赠与者死亡时将其余下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而留下
遗产的唯一原因是由于计划的养老金没有用尽,很显然,模型化这一现象需要引
入不确定性的概念。我们现在分析简单的分析。
首先.如果遗赠纯粹是一种意外.可以将其完全没收,而不会影响赠与者的
行为和效用。当然这一观点本身并不意味着这样一种税收就是最优的。因为很显
然这会降低受精者的效用。对予意外留下遗产韵个人来说.这并非他们的本意.
因此将这种情况与那些无法写下遗嘱的个人所留下的遗产区别开来也很重要。就
后者而盲,即使征收遗产税对他们的行为回应几乎不会造成任何影响,但这样一
种征税形式可能也还不是最优的。原因是很可能赠与者因为其后代得到遗产而获
得效用。这样.如果遗产必须纳税的话,他们的效用水平也会随之下降。
第二个观点与收入再分配有关,或者从预期来说。关系到风险的配置。为了
使问题简单化,假设遗产税的收入是在预期赠与者的那一代人的成员中按比例地
分配。这样一种遗产税对受赠者而育类似于一种纯保险安排:一些人得到巨大的
遗产,而其他人得到很少甚至没有;但是由于遗产税的作用,所有受赠者得到遗
产数量的差距就减少了。如果个人是风险厌恶者。那么这样一种安排有助于提高
社会福利。但应当提到的是.在没有遗产税时.得到最多遗产的是父母去世最早
的人。通常认为他们的效孀毙其他同等情况的入更低。这样他们的巨额遗产就被
视作是一种补偿。
最优税收理论框槊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4.4
对模型的进一步探讨(2):
个人非最大化行为的可能
并不是所有的经济行为都可以用很多经济模型中采用的纯粹最大化行为的
方式来准确地描述。在很多情况下,总的来说,违反理性的现象可能并不会造成
什么影响的。但本文所研究的问题显然并不是这样。第一,从一些开征财产转移
税的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大一部分要缴纳转移税收的赠与者未能充分地利用
到可以降低税负的生前赠与的机会。此外,虽然有些这类行为可以基于理性来解
释,但证据表明也有很大一部分并非如此。或者至少不是直接符合标准的转移行
为模型”。第二,通常的情况是很多赠与者是不愿意思考自己的死亡的,因此这
种不愉快会影响到他们的转移行为.应当指出,这些类型的考虑有助于解释为什
么将有关转移行为的经验证据与对研究者来说最可能是正确的转移动机相吻合
是那么的困难。因此,对赠与者行为的这一方面应当还要做更迸一步的研究。
先将这些研究的结果放在一边,我们可以简要地设想一下对于转移税收政策
来说非最大化行为的可能的政策含义,而这正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很可能的一种现
实情况。
有人认为这一行为的存在增强了征收很高的财产转移税的要求,因为如果个
人不关心死后发生的事情。这样的税收就不具有(对劳动供给、储蓄和赠与的)
激励效应。当然,这一观点正确的程度最后还有待实践来检验,如果将花费在遗
产税规避和计划上的大量支出作为佐证,这种观点未必就一定是正确的。
此外。个人对遗产税计划或早期转移的抵制并不能说明他们的行为就没有受
到影响。如果他们的遗赠并不真正是一种意外。那么他们根据预期的税收负担来
调整劳动供给、储蓄和赠与也是可能的。无论如何。如果他们确实关注这一税收,
并且从子女由于转移带来的利益中获得效用,那么即使赠与者的赠与行为并不冈
此税而有很大变化,也会造成降低赠与者和受赠者的福利的效应。
上述分析认为人们会因为思考死亡而带来心理上的不快,理解个人行为不是
最大化选择的缩果的另一个理由是。认为个人的行为可能是缺乏远见的.他们对
于未来缺乏足够的重视。从这一角度来看,未来的税收,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
这可能发生在获得收入和储蓄的很长时间以后),可能对个人行为的影响较小。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的一个政策含义是,如果取消所得税和工薪税而代之以消费
税,会极大地减少劳动供给的扭曲.因为很多消费,特别是退体后的支出,是比
获得收入滞后了很长时期后才发生的。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穆税研究
而这一观点是否正确又取决于特定的模型。比如,从一个相反的角度,我们
可以假设个人在其高收入和储蓄时期非常关注累进程度很高的遗产税.但直到后
来他们认识到可以很多的税收可以规避时才实施税收计划;这样,他们早期的行
为就潜在地受到了影响,就好象有效遗产税率比实际水平更高一样。还应当指出
的是,如果由于个人未能做出理性的行为,他们对于税收的特定的回应行为会更
加扭曲,他们相关的劳动、储蓄和赠与的决策也在同样的方向上被扭曲了。
无论现在讨论的个人行为偏离最大化假设的到底意味着什么,显然这推翻了
前文所提出的很多观点。特j5{l地.比如应当对生前赠与和遗赠征收相同的税收的
假设可能就被严重地削弱了。举一个简单和极端的例子.一些个人是理性的最大
化主义者.另一些人根本就没有考虑他们的遗赠和遗产税问题,那么考虑到通过
生前赠与可以很容易避税,征收很高的(甚至是没收性的)遗产税就可能会是最
优的。我们还可以考虑另一种情形,如果赠与者的非理性表现在他们只考虑到其
自身要付的税收.而没有顾及受赠者得到的净赠与,那么如果将遗产和赠与税制
度变为由受赠者纳税的继承税或财产增益税体制,就可以避免赠与者行为的扭曲
了。从最优税收的角度来说,税收只应该针对那些行为和效用不会受到影响的个
人来开征,相反的,对于那些会由于征税而变得无效率的群体,他们轻而易举就
可以完全规避税收。
最忧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捅利经济学第一基本原理认为,竞争市场是注定有效的.该定理的现代形式则将竞争市场
和帕累托效率联系起来,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竞争的均衡必然是帕累托最优。
2这里指的是“真实赠与”的情况。并不包括赠与者和受赠者进行某种形式的交易的情况。
3本文的罗列并不完全。同样忽略了搬多其他汹题,包括赠与者的策略行为,比如,通过赠
与改变受赠者的效用函数.以促使受赠者回报以可能的关心照顾。或是得到未来的资金回报
等和受赠者的策略行为。比如。撒玛利亚两难.寻租行为等等.
4当然也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受赠卉可能将得到的赠与保留下来l;【后再赠与他人,但我们
可以将这后来的赠与看成是由另一对赠与者和受赠者组成的另一个赠与的案例.
5上述预算约束方程有时也可以写作:
(1-tt)w,=(1+^)c。+—(1—+—t—2—)c12j+j(1_+一t')cz
这里的‘-f2,tr分别指对消费cl,q-cl所征的税·这种表达式同上列方程是一回事:^
是多余的。它同l+tl可以用一.t2和fl来表示l接着。对第2期两种形式消费的征税可用
对利息征税f,和对与白有关的勺征收的额外税来表示,可能还有其他税收项目·这样,此
预算约束方程式就同上文中完全相同了.
6如果允许对包括势动和投资的所得,征收非线性税,预算约束方程也要堑写。这里简化的表
达式使对利息税及其与转移税的关系的分析更加清楚.
7当前学术界常用的}j会福利函数有四种。分别是:功利主义标准。罗尔斯主义标准,平均
主义标准和无嫉妒(no.envy)标准。其中功利主义起源于边沁的学说,追求的是个人效用
总和豹最大化。
8
Alien,E.1982,“Optimal Linear Income Taxation with General Equilibrium Effects on Wages”
JournalofPublicEconomics 17:135-144.
9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案是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可参gAtkinson,A.B.and Stiglitz。J.E.,1976,
“The Design of Tax StruclLvce:Direct v啪kls Indirect Taxation'’,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es
60—21:55·75.
”弱可分性的古义是指.劳动的边际效率并不取决于个人是如何运用其可支配收入来配置
消费类型的.换一种方式来解释。即·个人消费哪些类型的商品,并且分别消费多少数量,
并不依赖于个人为获得收入而付出的劳动程度。而仅仅取决于他的可支配收入,以及各种商
品的实际(古税)价格。
”Aarotl。H.J.and Munnell.A.H.,2001,"Rea“essing the Role for Wealth Transfer Taxes”,
National TaxJournal,55(2):119-143.
”这种简化是有用的,因为针对髓与者的税收和针对受赠者的税收会相互影响.对于个人
效用函数大多数可能的形式来说。可能影响到的只是对赠与的总的净税收。为了符号的简化。
我们可以假设所有净的税收成补贴都是针对赠与者的.如果要引入更复杂的情况,那么这种
简化可能就不够了.比如非线性税收.就要考虑到付出赠与和得到赠与两种情况的总和了。
”Stiglitz,Joseph,1987,‘‘Parcto Efficient and Optimal Taxation in the blew Welfam Economics'’
69
最优税收理论框槊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in AlJ.Auerbach and M.Feldstein,eds.,Handbook 01"^6船Economics,v01.2,Amsterdam:
North-Holland:991-1042.
”Kaplow。Louis,1998,。TransferMotivesandTaxPolicy.”.1998AEAMeetingWorkingPaper.
15同上注.
”萨缮尔森(1947)。米德(1955),科里特和哈格(1953)等的论文中都涉及到次优的问
题.1956年李普西和兰开斯特总结了这些原理。提出了“一般次优理论”.可参见黄有光著
《祸利经济学》.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1年版。
”我们因此隐吉地假设父母和子女的能力是相同的,反映在实际证据上是代际的收入相关
系数可能高于0.5(可参见Solon.1992).
”关于仅仅对年轻一代的转移支付的假设完全是为了简化符号.我们也可以将转移支付解
释为一个线性的劳动所得税的组成部分,这可以根自然地应用到工作的一代身上(在此例子
里即年轻一代)。
9具体来看.在一个只有父母和子女的两人组成的社会里.功利主义的杜会福利函数会是
矿(·)=u(cI,c2,‘,g)+撕(cj。L,g),即赠与者和受赠者的效用函数之和·
”可参见本章注释6.
2’这一思想l妇Atkinson(1971)最早提出,并i扫Kaplow(1995)等人发展·认为对受赠者而
言,在自身原本的收入、消费和劳动供给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财产的转移会给其带来一
种正的外部性。
22但在对财产转移提供补贴时。赠与增加的诱导会降低赠与者自身的消费,从而提高了其
消费的边际效用.在其他条件都不变的情况下,这会导致劳动供给水平的增加.另外。赠与
者的所得在自身消费和赠与中分配的限制条件的变化,也会造成劳动与闲暇的相对价值的变
动。
”Holtz-Eakin。D.。Phillips,W.R.,et a1.,2001,“Estate Taxes.Life Insurance,and Small Business,’
TheReviewofEconomics andStatistics,83(1):52-63.
2t撇玛利亚两难(Samaritan、S Dilamma)悬指。如果父母对子女的行为纯粹出于利他主义动
机,并且子女也知晓此点.那么缀可能造成的后果反而是,子女的行为恰恰违背了父母的总
的利益。可参见BruceandWatdman(1990).
25可参见Barro(1974)。Becker(1974)有关利他主义动机的经典文章,以及.Tomes(1981)
Lindbeek和Weihull(1988)。Brace和Waldman(1990.1991),Pcruzck(1996)等。
26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在此模型中.赠与者的预算约束方程是z
wt~T(wt)tc+(1+≮)岛
28如果不同的转移动机确实意味袭不同的最优税收政策。那么上述异质性,再an上政府无
法直接观测到个人动机的假定。使得确定最优财产转移税税收政策的问题更加复杂。在实践
中,政府必须根据通常情况来制定政策。虽然有时候也可能基于能够观察到的与转移动机相
关的赠与的特点——比方说。赠与是资金援助还是投资人力资本.是生前赠与还是遗赠,赠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与者和受赠者是什么关系等等.
”可参蚵.,Andreoni(1990)。他把这种现象称作“暖风(warmcloud)”式赠与。
”Cox,D.,1987。“Motives for Private Income Transfers",Journal ofPolitical Economics,95(3)
508-546.
”如果受赠者将其提供的同样的服务作为赠与,就是说,他们并没有期待任何资金上的酬
报,那么在标准的所得税体系下,对此是无需纳税的。受赠者的这种付出可以看作是提供的
非市场劳务.
”Munnell,Alicia H..1988。“Wemtlth Transfer Taxation:The Relative Role for Estate and Income
Taxes'’,NewEnglandEconomicReview.Nov./Dec.:3-28.
”Bruce,N.and Waldman,M.,1991,‘'Transfers in Kind:Why They can be Efficient and No
Patemalistic”.American EconomicsReview,8l(5):1345·1351.
”Joulfaian,D.,2000,“Taxing Wealth Transfers and Its Behavioral Consequences'’,National Tax
Journal,53(4):933-958.
”Holtz-Eakin,Douglas,1999.“The Death Tax:Inveslments,Employment.and Entrepreneurs”,
Tax Notes 84(5):782-92.
7
最优税收理论柽躺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5.1
第5章最优财产转移税的经济效应
对个人的激励效应
一般认为,遗产税对于激励来说是具有正的外部效应。关于这一观点。安德
鲁·卡内基(AndrewCarnegie)有一段稽彩的论述:“一个父亲若给他的儿子留
下一大笔财产,这往往会扼杀儿子的才华和精力,并诱使他去过一种比本来应该
有的生活逊色得多、乏味得多的生活。”1而通过遗产税将遗产减少,政府可以防
止上述现象的发生。从一些实证研究来看,卡内基关于遗产税对于劳动供给的效
应的说法是正确的。Holtz—Eakon,Joulfaian和Rosen(1993)对于美国一组获
得大笔遗产的个人的行为做了一个经济计量研究,结果发现,获得的遗产价值越
高,则获得者在得到遗产后继续工作的可能性越低2。
但遗产税对个人的激励效应远不止于此。因为我们不仅应当考虑获得遗产者
的激励问题,而且也应该考虑给出遗产者的动机和激励。对于父母来说,他们在
活着的时候努力工作,也许就是为了给子女留下足够的遗产。如果开征遗产税,
就可能打击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但是换个角度,从另一方面来说,正是因为有遗
产税的存在,为了在纳税后还能给子女留下一笔既定的遗产数额.父母就不得不
更努力地工作。以积累更大数额的财产。因此.要判断遗产税对于个人劳动供给
决策的影响。仅从逻辑上并不能得出确定的结论3。
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很难判断遗产税会如何影响赠与者的储蓄行为。为
了降低“被剥夺感”,赠与者可能储蓄更少j但为了实现既定的赠与目的,也可
能激励赠与者更多地储蓄。这里,我们还应该注意到.遗产税的存在既会影响到
代际之间财产转移的数量,又会影响这种财产转移所采取的方式.既然遗产税通
常是对以物质形态表现的资产征收的,就会鼓励人们以采取人力资本的方式进行
财产转移。因此,父母与其留下大量要缴税的遗产,还不如增加免税的子女教育
的投资。这样一来,遗产税会导致对人力资本的过度投资。
以下我们要运用第四章的理论模型中所得出的最优财产转移税的结论,对个
人行为的激励效应作一个具体的分析。
豫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5.1.1对个人储蓄行为的影响
在各项税收政策中,财产转移税一直是争议擐多的税种之一。关于其经济效
应,至今也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比如,一些学者认为.财产转移税的提高会降
低储蓄和总的资本积累‘。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话,这就意味着财产转移税可
能会对长期的经济增长带来不利的影响I而储蓄的减少通过降低资本一劳动比
率。同样也会影响到收入再分配.从而相对提高资本的回报,降低工资水平。
一般认为,转移税收和储蓄之间的主要联系是,包括遗赠在内的很多转移都
是来源于赠与者从前的收入所转化的储蓄.但也并非绝对如此。比如,父母对于
未成年子女的转移,通常来自他们当前的收入.甚至通过借钱来提供。
从理论上看。阐释财产转移税与储蓄之间关系的正式的模型非常少。据
Kotlikoff和Sumers(1981)估计,总的财产转移如果降低1美元,将会使资
本存量减少0.7美元。但他们并没有对转移税收如何影响总的转移水平作出解释
和测算‘。Caballe(1995)建立了一个包括内生的经济增长、人力资本和遗赠等
变量的利他主义模型,发现财产转移税确实会降低资本存量。.但这个模型只研
究了一种特殊的情况,即对遗产和对资本所得征税的经济效应相同时的情形,因
此也有明显的局限性。
财产转移税对于个人储蓄为什么会具有很重要的影响,原因有很多。其中最
重要的是,财产转移税对于除了某些豁免(比如,配偶间赠与及对慈善组织的赠
与)之外,一次性地对财产转移征予了较高的税收.从直观上,我们很容易理解
遗产和赠与税确实会降低储蓄.因为遗产税是对资本价值的税收,并且由于其同
其他税收之间的相互作用,会对资本所得征收一个很高的实际税率。就现实情况
来看,遗赠和生前转移可以解释美图或其他国家一半以上的财富积累的情况7。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虽然遗产税仅仅对非常富有的家庭会产生直接影响。但大
量的生前转移、遗赠和财富都是集中于这些富裕的家庭之中的.
will Jam Gale和Maria Perozek(2001)对于遗产税可能对储蓄,包括赠与
者和受赠者的储蓄行为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给出了一个对遗产税的简单的但一
般性的分析框架.他们研究了基于不同转移动机情况下的遗赠行为,认为财产转
移税对储蓄的效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转移动机的类型:对储蓄的综合效
应需要同时分析赠与者和可能的接受者的行为。。
他们得出的结论与通常的设想不同,即:在很多情况下,更高的财产转移税
甚至反而有可能会提高储蓄。因为如果遗赠是一种未预期到的意外,那么遗产税
并不会影响到赠与者的储蓄行为,但是会减少受赠者得到的税后净遗产,因而他
量忧税收理论框絮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们会增加储蓄。如果遗赠是父母对子女提供的照顾的一种报偿,那么遗产税的影
响则取决于父母对子女照顾的需求弹性。假设这种需求弹性极小.那么税收增加
会提高父母为获得照顾所付出的代价,这样他们相应就会增加储蓄。如果遗赠是
出于一种利他主义动机,其效应尚无定论。但模型模拟的结果表明,在大多数情
况下.征收财产转移税会使得储蓄增加,或至少不会减少。
基于不同转移动机的遗产税的效应也有较大的差别,因为不同的动机会导致
完全不同的行为反应。举例来看。在交换性的动机之下,对子女所提供服务的需
要的价格弹性是一个关键变量.在利他主义动机之下,对储蓄的效应取决于父母
所捉有缒奉献精神的水平。由此得出的一个政策含义就是,财产转移税的所有行
为的效率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应当取决于转移的动机。
同上述理论研究类似,有关遗产税的储蓄效应的经验研究也是乏陈可列。
Weil(1994)的研究表明。在收入、年龄、教育程度及其他因素既定的情况下,
预期的遗产继承可能会使一个家庭的消费增加。考虑一个典型家庭的储蓄率情
况.Well的研究结果表明,由于遗产税所带来的财产继承的减少,会显著增加受
赠者的储蓄水平’。
回顾上一章对于最优财产转移税的分析过程。我们还记得.在一个简单的两
阶段模型中,可以将赠与视为赠与者在第2期的一种支出,相对应的另一种类型
的支出是自身的消赞。对赠与的征税可以看作是第2期对消费征税的一个特例
(在4.1.3节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是,对个人的旅游支出应该征收不同的税收)。对
第2期消费的特别情形的征税可以被视为对第2期部分消费的征税,因此是对储
蓄的征税。下面我们会看到为什么要这样做。
通过对财产转移税的分解.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两个部分的组合:对第2期
消费的平均税率(无论是赠与还是自身消费),以及对特定组成的区别税收(或
补贴)。因此,对赠与的税收等于(1)提高了对第2期支出(对储蓄征税)的平
均税率.再加上(2)对赠与的税收和对自身消费的补贴;这两者加总(绝对值)
等于最开始要征收的财产转移税。
这一方式的分析很容易理解。第一个组成部分仅仅是对储蓄征收的正常的税
收,这可以扩展之前的分析(对这种税收的最优所得税的分析在4.1.3节中已经
做出)。从原则上来说,我们可以采用这样的税收,而不用对转移税收区别对待。
类似的,如果因为其对储蓄的影响而认为转移税收的效应是有害的,我们可
以通过直接调整对储蓄的税率来抵消这一结果。另外,还有其他一些政策工具可
以更直接地用来影响储蓄”。这样,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遗产和赠与征税的政
策很可能是基于其他一些考虑。认为转移税收是对储蓄的影响效果相对较小的原
因在于,对转移税收最优状态的调整会导致更进一步地扭曲(包括转移行为本
量优税收理论枉槊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身),而对储蓄直接的干预行为就不会造成这一效应了。
第二个组成部分。即对相对于自身消费的赠与的征税,对于储蓄本身没有任
何影响。从最优税收的角度来看,对第2期消费的不同组成部分的不同税收可能
对储蓄会产生影响。正是在对不同形式的支出征收不同税收这~情形。会造成上
述效应。但这一效应相对于可归于之前描述的对转移征税的第一个组成部分而言
更加间接。分析转移税收对储蓄的效应对于区别这两个组成部分来说很重要。此
外,我们还应当将总效应(可能它们自身并没有什么福利影响)同扭曲区别开来,
后者通常会对个人福利造成相反的影响。
5.1.2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
在既定的时间禀赋约束下,个人会根据其经济理性.作出工作和闲暇时间分
配的选择。与个人所得税一样,财产转移税的开征,也会因为税收的收入效应和
替代效应而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
具体来看.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由于对纳税人征税,减少了纳税人的可支配
收入而产生的影响,这种效应被认为具有激励的效果。税收的替代效应是指由于
征税,改变了一种经济活动对另一种经济活动的机会成本而产生的效应。这种效
应被认为具有反激励的效果。
对财产转移征税,产生的收入效应是指:由于征税使得遗产净额减少,为了
留绘子孙后代同样数额的财产,人们必须减少闲暇,更加努力地工作以挣取更多
财产来弥补征税失去的收入。财产转移税所产生的替代效应是指征税后的遗产净
额将会减少,即闲暇的机会成本降低。闲暇相对便宜了。这样。人们就会趋向于
减少劳动供给,增加闲暇。而且由于财产转移税往往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比
之比例税率会产生更大的替代效应。由于这两种效应是处于相反方向,彼此之间
会有部分抵消,最终的结果并无定论,而取决于个人的偏好。
根据这一研究,可以将财产转移税视为对一种劳动所得的使用方式的征税,
因而会降低真实工资。因为这一相关性,大量文献研究了这一税收对劳动供给的
影响,通常的结论是总的替代效应非常之小“。但是,直接测算财产转移税对未
来的赠与者的劳动供给行为的影响的研究很少。Holtz—Eakin(1999)使用两个
全国性数据进行了研究。他的研究结果是,对于50岁及以上的个人而言,财产
转移税税率的提高会降低其劳动供给”。这~鲐果反映了财产转移税可能降低劳
动供给,更确切地说。反映了以下的事实:闲暇是一种正常品,面临更高遗产税
税率的家庭拥有更多的财富。
更多的研究关注由于财产转移税而导致的继承总额的变化,以及对于继承者
最优税收理论框jI!}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的劳动供给的影响。Holtz—gakin,Joulfaian和Rosen(1993)的研究表明,对
于一笔高达35万美元的遗产继承的家庭来说,如果是单身者。将会减少12%的
劳动供给;如果是都工作的一对夫妇.会减少14%的劳动供给。他们还发现,对
于仍然是劳动者的继承人来说,遗产税造成的劳动供给减少的程度比较小”。
另外还需要提到的是,尽管收入效应通常会导致劳动时间的减少,带来不利
的税收外部性问题,但这并非本文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举例而吉,一些赠与放
松了对流动性的限制,因而有利于受赠者的投资决策.他们可以将这笔资金或者
投资人力资本,或者投资实业“。实际上.正是由于这些预期.财产转移对受赠
者劳动时间的影响可能非常之小。在这种情况下,对财产转移征税就可能产生一
种正效应,因为受赠者最终会获得更多的劳动收入,并且缴纳更多的税收。
当然。对受赠者劳动支出的影响也可能另循他径。比方说。考虑在撒玛利亚
两难的情形下,对财产转移征税可能进一步加剧消极效应。受赠者可能降低劳动
的努力程度,而寄希望于具有利他主义的赠与者(例如父母)来无私贡献。同时,
积极效应也是有的;受赠者认识到未来的赠与并非一定能得到,他们就会更努力
工作或在人力资本上投资更多,以取悦于预期的赠与者。
最优税收理论挂絮下的耐产转移税研究
对财产转移方式与时间选择的效应
5.2.1物质财富的转移还是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就财产的构成来看,毫无疑问.人力资本在全部财产中占有很高的比例”。
对于很大一部分人来说,人力资本几乎构成了他们财富的全部,对年轻人来说更
是如此.这也是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财富组成。
从财产的代际转移来看,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也代表了所有代际转移中~个相
当大的部分“。形成人力资本的一些源泉是我们从父母那里继承的先天的能力。
比方说头脑是否聪明,身体是否健康,性格是否良好等等。另外。还有其他很多
对人力资本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也可以追溯到父母那里。我们的成长环境,比如
家庭氛围、邻里关系、教育背景等,几乎全部都是由父母的选择而决定的,而这
常常对会子女的成长产生很大的影响.父母所花费在子女身上的时间也是一个重
要因素.而这些都是无需纳税的。另外,人力资本的来源还包括在教育上的直接
支出和人际关系、工作机会,以及其他一些父母给子女带来的利益”。
就现实情形来看,本来这些主要由各种代际转移造就的社会财富的巨大的组
成部分并不要缴纳财产转移税。人力资本的这些来源的大部分可以被看作类似于
所得税下免税的推定收入。即使是这些转移的最直接的方式,比如对教育的投资.
几乎在所有开征此税的国家中也是免税的。
但应当注意。所有这些转移在所得税和消费税下其实已经隐含地征过税了,
从而使得人力资本具有生产能力,并且最终提高他们的所得和消费但如果这些所
得税或消费税被认为是充分的,那么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即为什么类似的对现
金(或其他金融形式,或物质财富)转移的征税却被认为是不充分的呢。就是说,
如果后来对入力资本转移的所得税被认为是足够的话,那么为什么在所得税下所
征的税收会被认为是不充分的呢?同样的,在消费税下.如果最终对受赠者来源
于人力资本转移的所得狂收的消赞税是足够的话,为什么同样水平的对其他转移
的税收确实不充分的?
如果不对财产转移征税,并且在所得税和消费税下对遗赠和赠与也不征税是
最优的话。这样一种情况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数量相当大的转移税收(或补
贴)是最优的。就应当考虑对某些类型的转移征收重税(或提供高额补贴)而豁
免其他这样的做法是否有很好的理由了“。无论是在税收体系,还是在学者的研
曩优税收理论框集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究以及一般人的观念中,在考虑财产转移问题时往往忽略了人力资本这样的情
形.但这可能不仅仅是一种疏忽吗, 还是因为在判断对一些类型的转移是否应
当免税的问题上,存在一些基本的差别。
作为分析的一个基准.这可以成为确定是否应当统一对待转移问题的一个初
步基础,否则个人的行为可能会因此而受到扭曲。如前文所述,对不同的财产转
移采取的有区别的最优税收处理是比较合理的。
可以解释这种差异的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以人力资本形式作出的转移具有创
造正的税收收入的外部性。因为这会导致受益者更高的获取收入的能力,从而政
府财政由于更多的所得税和消费税收入也会从中得益。但其他形式的转移会产生
一种降低劳动供给的更加典型的收入效应。因而会造成一个负的税收收入的外部
性”。从其他角度,比如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原则的公平的观点来看,对人力资
本的转移可能会造成更明显的起点不公平的现象。因为在未来的人生里程中,相
比在人力资本上的投资而言,那些得到了大量实物资产的转移的个人可能还不会
如此强势。
这两种转移形式的其他区别也应当关注.也许典型的为了提高人力资本而创
造或转移资源的动机,同其他转移背后的动机也是不同的。这就袭明对两种不同
种类的转移征税会对行为和福利造成不同的影响。就现在的研究而言,这种区别
是否是有利于对人力资本的更宽大地处理,还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总的来
说,人力资本仅仅是财富和代际转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对财产转
移税的税收政策的理论分析和研究中常常还是被忽视的。
5.2.2生前赠与还是死后遗赠?
在这一节的分析中,我们需要将生前赠与和遗赠区别开来,研究对财产转移
的最优征税会对赠与者的财产转移的时间选择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在已有文献的
研究中最常见的观点是。对这两种赠与者和受赠者都经常用来相互替代的类型的
赠与,应当以一种统一的方式去处理“。美国1976年的税收改革就是沿着这一方
向进行的.这也是很多对财产转移税的改革建议所关注的话题8。
尽管假设在税收政策中应当采用相同的方式来对待生前赠与和遗赠似乎是
一个正确的分析起点,但我们还必须要关注到这两种形式的财产转移还有存在很
多的区别的。
生前赠与,尤其是受赠者还很年轻的时候所作出的赠与,对于受赠者会具有
不同的效应。早期的赠与主要投入人力资本上,就如同上一节所讨论的那样;这
样的一种财产转移会放松受赠者所面临的流动性限制,使他们能更自由地从事创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业活动,以及诸如此类。后期的赠与和遗赠造成这一影响的可能性就会小得多。
在事业发展中期得到的赠与起到的最主要的是收入效应,会降低工作努力程度。
在退休时期得到的赠与就不会造成劳动力供给方面的效应。
另一方面。对于这样的赠与或遗赠的预期会起到减少劳动供给的消极作用,
并且也被认为会降低储蓄。储蓄较少的受赠者往往对应着储蓄较多的赠与者,因
为后者以后所要转移的财产就来源于这些储蓄。作为比较,假设受赠者在早期生
活中获得赠与,这样赠与者就不能储蓄这么多了.另一方面,假设受赠者花费赠
与所得的时期和迟一些获得赠与的支出时期是相同的,那么他们就相应地会储蓄
更多。因此。赠与的时间选择对于净储蓄的直接效应并不清楚。但当转移的时间
和水平都不确定时,我们可以预计会有一定的影响;最可能发生的是,早期的赠
与相对于同样数量的后期赠与,可能更加会降低受赠者的储蓄。如果接受者受到
流动性限制的话,早一点的赠与也会减少净的储蓄.
我们也应当考虑到赠与者。正如5.1.1节所提到的。平均来看,早一点的赠
与比起后来,可能更是基于各种不同的转移动机。举例来看,纯粹偶然的转移(意
外发生的遗赠)不会以生前赠与的形式发生。而由于生前赠与的形式通常更有利
于更穷困的子女,遗赠则通常会均分财产,这样。前一种形式的财产转移比后一
种形式表现出更明显的利他主义“。如果确实是这样。这同赠与者的行为和福利
都有关系。由于政府不能直接观测到转移动机。因此对可能揭示不同潜在的动机
的各种行为(比如生前赠与和遗赠)区另Ⅱ对待是很有意义的。在这点上赠与者的
生前赠与相对于其最优化行为(考虑到生前赠与的税收得益)所应该的要低很多,
这又提出了现在关于转移行为的理论是否很好地解释了他们的动机的问题“。
因此,从最优税收的角度来看,应当根据所要实现的税收政策目标,对生前
赠与和死后遗赠采用适当差别的税收原则。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5.3
社会资源配置与财政效应
5.3.1对资产构成的影响
财产转移税的课税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和生前赠与他人的
财产。这些财产中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一些无形资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
不动产以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些财产可以以不同的资产形
态出现,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现金、银行存款、股票、金银珠宝、古
董、艺术品等等。政府课征财产转移税,必然会对赠与者所拥有的资产的构成产
生影响。
从资产的流动性来说,为了便于纳税人缴纳财产转移税.被继承人生前积累
财产和赠与财产时。必然要考虑到资产的流动性。显然以持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
为好,因为如果遗产的大部分是以股票证券等流动性稍差的资产和以房地产等流
动性较差的方式持有,为缴纳遗产税又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立即出售,因资产
流动性较差,变现时成本较商,常会导致重大的损失。这就促使人们必须要考虑
其可能遗留的财产结构,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以支付未来的税款。因此,财
产转移税的征收,就可能影响流动性资产和非流动性资产的相对价格,从而对经
济社会的资源配置有较大的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对资产的流动性的需要,还会出现企业间的兼并,从而又影
响到社会资源的配置。假如遗留的财产是家庭企业的股票.被继承人死亡后持有
人急于变现.常会将其售卖该实力雄厚的大公司.这样使得公司的股东结构发生
变化,大公司通过收购股票兼并了小公司,这样也会对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产生
一定的影响。
5.3.2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
财产转移税开征的财政效应主要表现为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财产转移税作为
财产课税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即使
现金.各国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仍是财产课税。但伴随者财产税从主体税种
蜕变为辅助税种,财产转移税筹集资金的作用已经非常有限,其财政收入效应逐
渐弱化。比如,美国1985年的财产转移税收入为56亿美元,约占全部税收收入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的0.7%.在1990年的联邦预算中,该项税收为93亿美元,仅占财政收入总额
的0.9%。再比如德国.1997年、1998年和1999年的财产转移税收入分别占总
税收收入的0.51%,0.58%和0.67%。在多数发达国家.财产转移税收入占总税收
收入的比例也只有1%左右”。
财产转移税的财政收入效应弱化的原因有很多:一是由于所得税体系和流转
税体系的主体税种的加强。特别是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所得税富有弹性,
成为经济发展的自动稳定器,且较好地贯彻了税收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而成为
了主体税种,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而财产课税由于其弹性较低,
不能适应财政需要的变化而及时筹集收入。
二是由于财产转移税的征收具有偶发性、一次性的特点,且征收面较窄。即
使发达国家。课税人数也仅占死亡人数的1%一6%。如美国每年趋势的人中,只
有2%需要缴纳财产转移税。在日本.也只有5%的死者才需要缴纳遗产税。
三是由于财产转移税存在非常严重的逃税和避税问题,致使其聚财功能更加
削弱。美国学者赛利格曼认为财产课税的最大缺点就在于此。由于逃税避税严重,
又缺乏有效的制止和防范手段。客观上对逃税等违法行为起着鼓励作用,所以赛
利格曼称这种谋税制度为“逃税与欺诈的学校””。政府课征财产转移税时,人
们往往利用对配偶遗赠的处理、财产信托,虚假性慈善捐赠、隐匿动产和无形资
产等方式逃避纳税,使其实际征收率大大低于名义税率,实际收到的税额远远低
于应纳税额。从而削弱了其财政收入效应。即使在以制度完备、征管严密而著称
的美国。其财产转移税也只能征到相当于应税收入的10%。
四是征税难度大,征税投入力量相对较多。目前。日本全国从事遗产税的职
员占全部职员的7%,征税成本相对较高。这同上一个原因是一脉相承的。
但作为开征财产转移税的一个重要理由恰恰就在于,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上,同样存在着严重的逃避税和不服从的现象。作为结果,征收特定的税收(比
如财产转移税)可能是最优的,否则会造成无效率。举个例子来看。考虑到有些
个人可能通过地下经济获得高收入而无需纳税.那么对奢侈品征收的消费税可能
是最优的。如果对某些收入群体来说.所得税逃避规模巨大且难以消除,并且征
收遗产和赠与税是可行的.那么就具有支持征收该税的现实理由了。
在实践中往往强调转移税收在弥补所得税(或消费税)的不足.但这一结论
并没有得到足够的证据支持。一方面,如果非法来源的所得是现金或汇到难以发
现的离岸账户中,那么也不太可能从这些资金中征收到转移税收。另一方面,某
些此类所得可以通过洗钱后再用于购买正常经济中的资产,这些资产作为个人遗
产的一部分,是能够观测到的。但在这样一些情况下,适用于初次购买这些资产
的消费税的最优设定,作为一种次优的工具可能已经足够了。当资产是秘密购买
最优税收理论框絮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但可以确认为遗产的一部分时.遗产税不过是一种有用的补充。
这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值得思考,即t财产转移应当被视作“收入”
吗?如果是这样,这对于最优税收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长期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和遗赠是受赠者的“收入”,因此也应当
包括在受赠者的应税所得里”。这一观点最早由Simons(1938)提出,并在以后
得到发展”。因此,我们也可以以此来要求对赠与所得征收所得税,以作为对财
产转移税的一种替代。
如果赠与和遗赠都被包括作为应税收入,那么就会导致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对
转移的主要税收的增加,因为由-丁.遗产税很高的起征点的限制,他们的转移通常
并不需要缴纳财产转移税,但需要缴纳边际税率并不很低的所得税。对于大多数
富人来说,由于目前最高的所得税税率要低于遗产税率,所以如果除遗产和赠与
税体系之外征收所得税,这一群体的财产转移会大量增加。
在某种意义上,作为一种语言用法的包括转移所得的“收入”的定义是否更
好并没有告诉我们对个人行为或个人福利征税的效应。因此,很多经济学家建议
在评价税收政策时放弃这种定义的要求,以有利于使用福利经济学的框架。
此外,还应指出无论在决定个人行为还是评价对个人福利的效应时,对转移
征税是名义上作为所得税的一部分,或者通过一个单独的遗产和赠与税体制,还
是两种税收的联合,都是无关紧要的。当然,使用不同的方式会造成一定的差异,
比如,对赠与的边际税率会由于个人的年收入、总的赠与水平以及这两者综合的
不同而不同,但这样的考虑是次要的.并且如果重要的话,也可以改变。相似的,
这两种体制的管理和服从成本也会存在差异。
毋优税收耻沦框絮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5.4
对社会慈善捐赠的影响
赠与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对慈善组织的捐赠。此外。美国的遗产和赠与税体系
通过对慈善捐赠给予免税,对这样的转移提供了大量的隐性补贴。因为如果这些
有钱人将财产转移给个人的话,会要偿付巨额的转移税收”。相反地,就慈善捐
赠和自身消费而言。遗产和赠与税并没有对谁更有利,虽然在所得税下人们会优
先选择这样的转移。
为了分析对这些转移的税收政策,我们可以运用4.1节所发展的分析方法。
作为补充,还要考虑作为受赠者的慈善组织的特别之处。因此,在4.I节所描述
的模型中,我们可以将第二期在赠与上的支出ct分解成两个组成部分.%和c,
分别对应于对慈善组织和对个人的赠与;类似的,规定对这两种类型的赠与的税
率(或补贴比率)分别是f。和l。。分析分成三步进行.
第一,同以前一样,我们可以把赠与看作仅仅是通常消费的另一种形式,决
定什么样的区别税收(相对于第二期自身消费上的支出)是最优的。
第二,我们可以把对慈善组织和对个人的赠与作为一个整体,再次研究其特
别之处。重要的是婴注意到,本文研究的在之前假设捐赠给个人的大多数考虑因
素的内容也适用于对慈善组织的捐赠。因此,对慈善组织的捐赠类似地也涉及到
资源的转移,这会同时给赠与者和受赠者都带来效用。
同样地,上文所分析的一系列赠与的动机也同样适用于解释对慈善组织的捐
赠(可能要除去纯粹意外的遗赠的情形)。因此,依赖于不同类型的转移动机的
最优转移税收的争论,根据推定也是适用与慈善捐赠的,尽管在这两类赠与中不
同类型的动机的发生次数可能会存在很大的差异。
之所以要强调这些问题,是因为在税收政策的分析和争论中.慈善捐赠常常
被作为和普通的赠与完全独立的部分对待的”。但是在很多方面,慈善组织也会
被当作连接赠与者和最终接受者的媒介的代表。举例来看,捐赠给为无家可归者
提供庇护的机构和直接给无家可归者提供少量的赠与的作用是类似的;这些机构
可以代表赠与者的利他主义以及其他愿望而实现规模经济.但是最终的受益者还
是这些机构所服务的个人。
但在分析中还应当有第三个步骤.即相对于对个人的赠与.对慈善组织的捐
赠的特别之处在哪里。当然,这和4.1节里强调的第二个问题也是类似的,即一
般意义上的赠与和用于自身消赞上的支出的区别在哪里。前述观点表明几乎没有
量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什么本质上的不同,但还是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至少平均而言.可以保证区别
对待的合理性。特别之处在于,慈善捐赠通常是有利于社会的。比如,只有父母
或者近亲才会特别关心某个孩子.虽然没有赠与他也会活得很好;而社会上太多
数人所关注的是遭受贫困和不幸的人。
提倡对慈善捐赠的税收优待是基于其所具有的再分配的性质。通常而言,从
总体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更进一步的再分配也是有益的。探讨对再分配税收或
补贴的最优组合以引致自愿的再分配,会有利于进一步的研究.还有一个单独的
问题是.何种程度的赠与才能具有真正的再分配作用.大部分对个人的赠与是再
分配性质的.慈善捐赠可能也具有同样的性质。
也有人认为对于艺术、医疗、教育或者宗教机构的慈善捐赠中的很大一部分,
实际上是资助了这样的组织,其受益者的收入水平和很多赠与者并没有很大的不
同”。同样地。对艺术、医疗研究和宗教机构的资助可能也会有利于和赠与者的
家庭自身无关的其他个人。因此,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应该给予慈善捐赠不同于其
他赠与或其他形式的支出的特别待遇。
不管怎样,现在的税收优惠安排是为实现这一目的的最优设计并不明显。特
别地,在遗产和赠与税下的补贴水平主要取决于对个人赠与的水平。这并不取决
于所接受赠与的组织的性质,因此也同资助有利于大量个人的公共产品的价值无
关。另外。还应当清楚如果补贴慈善捐赠是最优的话,那么通过转移税收制度来
实现这一点就不再是必要的了。举个例子,如果可以证明对普通赠与的转移税收
不是最优,而对慈善捐赠的补贴是最优的,那么很简单.我们就可以采取比如按
比例补助的方式而对慈善捐赠提供直接的补贴了。
最优税收理论框槊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美)哈维·s·罗森t‘财政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中译本。
2
Holm-Eakin,Douglas,David Inulfaian。and Harvey S.Rosen,1993,‘'The Carnegie Conjecture:
SomeEmpiricalEvidence”,O,arcertyJournalofEconomiesl08:413—35.
3还应该认识到,由于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之问的矛盾,又会产生更加不确定的结果。
4参见Poterba。J.M.,2001.‘'Estate and Gift Taxes and Incentives for Inter-Vivos Giving in the
United States'’,Journal ofPublic Economics 79:237·264,
以及Gale。William G.,2000。CommentaW on Chapter t0:The Estate Tax and At=ter-Tax Invest
Returns.James Poterba,In Joel B.Slemrod,ed..Does Atlas Shru97 The Ec∞mic Consequences
ofTaxing the Rich.Russell Sage Foundation an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5Kotlikoff,L.J.andSummers。L.H..1981,"TheRole ofInteagenm'ationalTransfersinAggregate
CapitalAccumulation”。JournalofPofiticalEconomics,3蜊):706-731.
6
Caballe,J.,1995,‘"Endogenous Growth.Human Capital。and Bequests in a Life-Cycle Model”
OxfordEconomicPapers47:156—181.
7 Gale。William G.and Scholz,John K.,“Interganerational Transfers and the Accumulation of
Wealth”·Journal ofPerspecn'ves.1994(8】:145—160.
8 Gale,W.G and Perozek。M.G.,2000,“Do Estate Taxed Reduce Savings?”.in W.G.Gale,J.R
Hines,and J.Slemrod,eds.,Rethinking Estate and Gift Taxation.Washington,D.C.:Brookings
Institution.
9
Well,David N.,1994.‘'The Saving of the Elderly in Micro and Macro Data'’.Quarterly Journal
ofEconomics 109(1):55—81.
”Stiglitz,Joseph.1978,‘'Notes on Estate Taxes,Redis研bution,and the Concept ofBalanced
Growth Path Incidence”,Journal ofPolitical Economy 86(2):S137-S150.
”有关遗产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的较完整的文献综述·可参见Macufdy'Thomas,1992,“Work
DisincentiveEffects ofTaxes:AReexaminationofSomeEvidence'’,AmericanEconomicReview
82(2):243-9.
12
Holtz-Eakin,Douglas.1999,‘'The Death融:Investments,Employment,and Entxepraneurs'’
Tax Notes 94(5):782·92.
”Holtz-Ealdn。D.,David Joulfaian。and Harvey S.Rosen.1993。‘'The Carnegie Conjecture:Some
Empirical Evidence”。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 108:413-35.
14参见注13.
“Davies,James B.and Whalley,John,199l,‘'Taxes and Capital Formation:How lmpoaatu is
Human Capital7’.,in B.D.Bemheim and J.B.Shover.,eds.,National Saving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Chicago:University ofChicago PLUS8.
“关予家庭对子女人力资本的贡献,参ETanbman,Paul,1996。‘叮hc Role ofthe Family in the
Formation of Offspings’Earnings and Income Capaeity'’。in EL.Menchik,eds.,Household and
Family Economics.Bost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m.
最优税收理论抠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Becker.Gary S.and Nigel Tomes,1986,‘'Human Capital and the Rise and Fall of Families”
dournal o/LabarEconomics 4(3):S1-$39.
8类似的关于对人力资本或者物质和金融资本征收所得税或者消费税的观点由Kaplow
(1996)发展得出.
”其他外部性可能取决于赠与是否包括人力资本.举例来看,对那些起居豪奢的人的羡慕
可能要胜过对那些虽然学习和工作得到支持,但必须要辛勤劳动以获得收获的人的羡慕。相
对于资金转移的情形,对人力资本的赠与也会减少社会所不希望的行为(特别是犯罪)。
”Davies。James B.。1982,‘'The Relative hpact of Inheritance and Other Factors on Economic
Inequality'’,QuarterlyJournal ofEconomics 97(3):471-.498.
”Dunn,Thomas A.and John w.PlIillips.1997。‘'The Timing and Division ofPs.ra,ntal Trsnsfers
to Ofildrcn",Economics Letters 54(2):135·137.
“但并非所有的缺口和漏洞都是有利于生前赠与的:由于基于递升(step—up)的基础。死
亡时转移的增值资产是超过积累的资本收益税的.还应当提到的是,包括慈善捐赠在内的~
个更大的缺I=1也不是每次都会提及。冈此.即使不考虑遗产和赠与税收体系,从生前赠与中
也可以获得巨大的所得税收益。也就是说,人们可以从这样的赠与中得到完全的所褥税豁免,
而如果纯粹作为遗产的话.则得不到这么多的免除.
"Dram,Thomas A.and John砒Phillips,1997,“The Timing and Division ofPm'ental Transfers
toChildren'’,EconomicsLetters 54(2):135-137.
24 Poterba,J.M.,2001,“Estatc and Gift Taxes and Incentives for Intex-Vivos Giving in the United
States”,Journal ofPub“c Economics 79:237-264.
”参见苏建华,‘西方国家遗产税理论与实践》,《涉外税务'。2003年第4期。
26参见(美)穆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杜,1987年中译本。
”相似的推论是关于消费税的:一种赠与可以被视为赠与者的精费.受赠者对所获赠与的
支出可以视作另一种消费行为。
28 Simons,HcmyC.,1938,PersonalIncomeTaxation.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
”参见Autcn,Gerald E..Clotfeltel-,C.t,and Sehmalbeck,&L-.2000,"Taxes and Philanthropy
amongtheWeslthy.’。in J.Slernrod,ed.,Doe*AtlasShrug?TheEconomjcConsequences ofTaxing
theRtch.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砖鹞.,
以及Joulfaian。D..2000,"Taxing Wealth Transfers and Its Behnvioral Consequences”,Na“onal
Tax Journal,53(4):933-958.
”这一点不仅可以用于遗产和赠与税本身,而且可以用于对待番种形式的赠与的所得税(或
清费税)的处理方式上。
”Hoehman,14.M.,and Rodgers,J.D.。1969,‘‘Pamto Optimal Redistribut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59(4):542—547.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6.1
第6章最优财产转移税的政治效应
再分配效应
6.1.1财富与权力的集中
无论是对于经济学家还是社会中的个人,赞同征收财产转移税的一个重要理
由是认为这种税收有利于消除令人不快的财富和权力的集中’。为了更好地理解
这一目的。我们需要区分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社会是否应当寻求降低财富和权
力的集中方法,为什么需要这样做?第二,如果这样一个目标是重要的,使用转
移税收以达到目的是否是一个明智的方式?
关于第一个问题,有两种相反的观点常被提及.一方面,显然过度的财富集
中是不受欢迎的。对于这种观点的一个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理由是,富有的个人
对于政治体系以及其他事务上拥有不相称的过大的影响力。也许他们在选举公职
或者诱使政府官员做出符合他{fj利益的决断时。会具有更大的优势2。
但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财富的集中通过提供均等势力的重要来源而增强了
民主,。有时候,拥有大量财富的无望获胜者的存在,会使得现任者失去资格具
有可能,如果他们的所为太过离谱的话,此时有职务的个人或政治党派能够使其
自身同反对力量隔离开来。在这J气上。是有少数家庭积聚了大量财富,还是很多
利益和观点备不相同的富裕的个人可能是很重要的.毫无疑问,进一步的研究需
要确定哪一种观点更加令人信服.并且应当评价财富集中的其他效应,可能是积
极效应.也可能是消极效应。
个别地来看,有时候人们认为应对财产转移征税,是因为持有财产本身就是
一种效用的来源。与此相关的有两个问题。第一,正如4.2节所阐释的,实现社
会福利最大化的合适的方式。同对效用本身征税并没有直接联系。第二,虽然财
产可能会带来两釉形式的效用:一是持有财产,二是消费财产,但我们即使了解
了这一点.仍然无法得出任何关于对持有财产的边际效用的处理措旅。很多活动
在很多方面会带来效用4。不管怎样,最大化的个人会使花费在美食、健康、储
蓄以及诸如此类等不同活动上的支出的边际效用相等。因此,无论边际效用是来
源于何种活动,从各种活动qt获得的总的边际效用是相等的。除非存在扭曲现象,
87
最忧税收理论框槊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比如是由于税收所造成的扭曲。
我们还可以假设这样一种情况,那些拥有大量财富的人,对政治体制造成了
过大的不利的影晌。那么,现在的问题就在于,转移税收是解决这一翘题的理想
的方式吗?应该注意到的第一点是,和这一问题真正有关的是财富,而非其转移,
就是说,要解决这一问题征收财宦税,或者是对财富积累过程起到控制作用的税
率和累进程度更高的所得税,可能是更台适的。
转移税收可能被视作对一代人征收的财富税,而非是每年征收一次的,甚至
是只此~次,一劳永逸的财产税5。但是每代人生存的年限差异很大,并且无论
如何,财产转移的数量和赠与者的一生当中所拥有或使用的财产也没有必然的紧
密的联系。
还需要阐明的是,一般的财产税和财产转移税对于激励具有不同的效应,前
者会直接影响到储蓄(财富积累)的极限,而后者对赠与者是自身消费还是赠与
的选择会产生影响,而同一个人花费的是当前的收入,还是储蓄,或者透支未来
收入等等无关6。
与此有关的是,将财产转移到下一代是否会比在这一代就消费带来更多的
问题还不清楚7。比如,富人的支出是为了竞选一个较高的官职。实际上,在转
移所希望实现的财富更平均的程度上,他们相应可能降低集中程度。
6.1.2收入再分配
从我们传统意义上所理解的再分配角度来看,一般会认为,由于财产不成比
例地转移,因此征收财产转移税有助于收入再分配的施行。但我们在4.1节里已
经分析过了,这样的直觉判断是错误的,因为通过直接调整所得税体系,通常就
可以更好地提高再分配的程度,如果这样可以实现最优的话.
理解这一基本观点的一个方法是,我们可以将最优转移税政策的闯题重新表
述为:对于两个拥有同等收入及其他条件的赠与人来说,如果前者把收入用于自
身消费,而后者用于赠与,那么我们是否应当对后者更多地征税(或补贴)?如
果是的话,那么又应当多多少呢?
正如4.1节所揭示的。有理由认为征得更多还是更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
于赠与的花费。但是上述考虑同提高再分配的程度都没有直接联系。就是说,就
纯收入再分配的范畴而盲,并没有特别的理由规定将财产用于赠与的富人,需要
比与他同等富裕但自身消费的富人为资助穷人做出更大贡献。
我们接下来把分析扩展,考虑到多代的情况,以及赠与通过影响受赠者而对
收入再分配的效应。有两种分析方法:第一,我们应当将重叠的两代统一为一体。
最忧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兜
因此,第对迭代时期老一代对年轻一代可能的赠与情形来说,一代的第2期就相
当于第二代的第1期.第二种方式是,将无限迭代放入一个模型中,在许多文献
中也是这样的s.为了使问题简单化。后文的讨论采用的是第一种形式。
为了使解释更具体,并且集中讨论最常见的情况.我们假定第一代中的有钱
人比其他人所做的赠与是更加不成比例的,即大多数人的赠与是超过平均收入的
个人所作出的,使得两代成为一个整体;因此平均的受益者并不如其相应的赠与
者富有.但他们相比第二代的一般成员来说更加富有.或者至少同样富有9。
那么,是什么造成财产从第一代向第二代的转移呢?一种观点是将两代人视
为一个整体。研究转移分别对两代的生活水平的效应。对第一代来说,赠与降低
了生活水平上的不平等,因为假设富人的赠与比相应比例更高#对第二代来说,
赠与增加了生活水平上不平等,因为平均受赠者在接受赠与之前至少达到了平均
的生活水平。最后,为了分析的目的,如果将两代视作一个单独的社会,赠与降
低了不公平{实际上,典型的赠与可视作一种自愿的再分配”.
在分析一个无限迭代模型中自愿转移和财产转移税对一个固定程度的不平
等的效应时,上述讨论很有启发性.在目前的设定下,对不平等的衡量近似于主
要集中在对第二代的单独的不平等上。文中的观点,正如Bevan和Stiglitz(1979)
和其他人以前所指出的,这样一种集中可能是误导的。
在有关多代情形时的另一个问题是总和问题,有时候在计算代际折扣时会强
调。这一话题显然同财产转移税无关.因此也在我们目前所讨论的范围之外。文
中基本观点似乎并不依赖于这些问题能解决到什么程度。
肯定的是,不平等的降低可能并不要求包括财富主要转移到社会中最贫穷的
那部分人手中,他们中的大多数没有富裕的父母t不管怎样,正常的赠与要求将
资源从赠与者转移到生活水平相对较低的受赠者手中。
下文分析中提出的一个问题是,生活水平并不是考虑的首要问题。更重要的
是由个人效用和财富水平所加总组成的社会福利.从这一点来说,分析更加复杂
了,因为赠与并不是为了降低赠与者的效用(用生活水平来表示),否则他们就
不会做出赠与的决定了。有基于此,如果将两代合起来看的话,赠与造成加深效
用不平等的后果也完全有可能。
在分析代问和代际不平等时.我们应该将社会福利视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实
际上,上文的分析也说明,即使赠与是由富人不成比例地做出的,也不能够推出
为了更进一步的再分配目标就要对赠与征税。更进一步,如果对所得税和转移体
系做一定的调整就可能是最优的。相对于用于自身消费的同等收入的富人来说,
赠与是否应当征税(或补贴)并不取决于赠与者的收入水平,而是取决于4.2节
所指出的其他因素,其中最明显的是同赠与有关的正的或负的外部性。
最忧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更进一步分析。即使在⋯个没有所得税的世界里。将注意力集中在赠与对不
平等的效应上.而不是社会福利,可能也是有问题的。举例来看,假设现在一
个简单的政策是废止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这一政策可能降低效用的不平等。
因为废止赠与会降低赠与者的效用。他们就不会做出赠与的决定.原来这种赠与
可能会提高杜会效用,因为他们比平均水平更富.对于无法得到赠与的受赠者来
说,他们的效用也会减少,因为他们原来至少有平均收入,如果包括赠与就会超
过平均收入。
不管怎样,这种降低不公平的政策可能是帕累托下降,因为这降低了赠与者
和受赠者的福利并且对其他人也没有好处。即使采用高度平等主义的社会福利函
数,只要此函数与帕累托原则不发生抵触,这样的政策都会使福利下降。因此,
在现有的设定下。即使我们知道政策对总的福利的影响,了解一项政策对不公平
的效用即使对于决定政策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的方向上也是不充分的。
6.1。3对再分配争贫富差距的影响
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的一个理论基础即是出于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的考虑。遗
产和赠与税的课征对象是转移的财产。并且其特点是仅仅针对占人口少数的最富
有的个人来征收的。由于遗产和赠与税征纳的税收,降低了由少数人所控制的财
富的集中。这样,当再分配进行的时候,可以使得总的收入分配以累进的形式进
行,因而从效果上来看也更加公平。
Bemheim(1987)在使『『j 1976年的美国遗产整理资料时发现,对于富有的
个人来说,他们在报告自己的收入时,会有意识地少报一些。这是因为,他们收
入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应计的但未实现的资本收益,或者来源于其他的有税收优惠
的投资种类。因此。作为弥补所得税的不足的遗产税,也增强了税收体系的累进
程度”。通过考察由富有者申报的资本所得的相对规模,可以进一步证实上述结
论。
表6—1给出了美国缴纳遗产税的死亡者的收入和财产情况。这是对申报所
得税而给出的资本情况的一个粗略的估计。特别要提出的是,在最后一栏所报告
的数据表示了由于遗产的规模而下降的比率;对于那些遗产数量低于50万美元
的个人来说。他们所得实现的比例差不多是最富有的群体相应比例的两倍之多。
要指出的是,对于已婚者的情况,财产估计反映了夫妇双方总的财产。因此,对
于这些个人来说,申报的比率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夸大。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表6一l 缴纳遗产税的死亡者的收入和财产
(收入以1981年为准。财产以1982年为准)
总遗产平均收入平均财产收入/财产
(万美元) (美元) (美元) (%)
30—_50 32122 379107 8.47
50_一100 54 268 682 203 7.95
10小—250 86 554 1 47l 358 5.88
250.一1000 222479 4118 342 5140
1000及以上l 219 559 27 8342 96 4.38
总计55 270 810229 6.82
资料来源:David Joulfaian.The federal estate and gift tax,OTA(office oftax
analysis)Paper 80.December,1998。
表6—2 对于应缴纳遗产税的死亡者的遗产税和所得税数量
(收入以1981年为准,财产以1982年为准)
总遗产所得税遗产税所得税/遗产税
(万美元) (百万美元) (百万美元) (%)
30_一50 284.5 823.2 34.57
50_一100 314.2 1508.0 20.84
1 o(卜—250 243.9 1698.0 14.37
25伊一lOoo 196.2 1704.6 11.51
1000及以上128.0 952.3 13.44
总计1166.9 6686.O 17.45
资料来源:David Joulfaian。The federal estate andgm tax,OTA(&flee oftax
analysis)Paper 80.December-1998。
另一种研究收入流的方法是比较富有者应缴纳的所得税数量和他们应缴纳
的遗产税数量。这样做更有意义,因为这使得各项税收条款的特点具体化了,并
且关注的不仅仅是所申报的收入。袭6—2使用整理后的1982年的数据.归纳了
申报的1981年的所得税的数鬣以及1982年的应税遗产的遗产税的数量。总的来
说,所得税的数量大约是遗产税数量的六分之一。对于财产较少的群体来说,所
得税大约是遗产税的三分之一;对于最富有的群体来说,这一比率大约是13%。
相反的,对于最富有的群体,他们缴纳的遗产税的数量差不多是他们死亡前缴纳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的所得税数量的7倍。很显然,遗产税对于富有者是很重的一项负担。
从理论上来说,遗产和赠与税确实可能造成不公平情况的加剧。举个例子来
看,如果遗产税会减少储蓄,就可能会导致更低水平的资本和更低的真实劳动回
报率。通过降低劳动所得税,这一减少可能会加剧现有的从资本中获得收入的个
人同从劳动中获得收入的个人之问的不公平状况”。不管怎样,从原则上看,这
一争论也可以运用到其他形式的资本税收之上。
另外,在设计遗产税的时候,如果对生前赠与或遗赠给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
更广泛的受赠者这一现象有所激励的话,那么,这种税收工具可以有效地阻止财
富的过于集中.在目前以及更早一些的理论文献中,这一结论表明,遗产的赠与
税对于慈善捐赠具有显著的激励效应¨。
当考虑从现在的所得税转变到消费税时,遗产和赠与税的再分配含义可能是
非常显著的。很多人认为,在另外的税收体系中对于财产的税收负担将会降低。
但是,对于最富有人群的任何税负的降低可能会拓展遗产税的税基,从而弥补了
一些对储蓄的征税,并减轻了其他体系的一些再分配效应。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对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影响
上一节考虑了不公平和使用在经济政策分析中常用的再分配的问题。但并不
是所有的分配目标都涉及到了,肯定的是在有关对转移的公共政策上很多问题被
简化了,最显然的是财富的代际转移。
可能最普遍的一个标准是某种形式的“起点公平”的观念.具体到赠与接受
者这一代来看,继承的财富(也包括生前转移的部分)使得某些人比起其他人来
有一种不公平的优势。有时候这~点表现为得到机会的公平,指享受生活的机会
或有助于接近更大的起始财富的机会抬。现在考虑这种观念的两种变化,究竟是
哪一个使得资金赠与同其他来源的机会不均等有所区别。
有一种观点认为不管来源如何,问题在于不平等的机会。我们在5.1节里也
会提到,造成起点不平等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人力资本的差异,包括出生禀赋、生
活环境以及其他影响未来收入和其他生活机会的由父母提供的资源16。由于父母
经济资助和其他来源的不公平之间的正向联系,这样~些类型的与遗产和赠与税
有关的直接转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降低不公平,但更多时候可能反而会增加不
公平。
但有关不公平最基本的问题是我们已熟悉的,即通过设计标准福利经济学的
框架和最优再分配的税收分析来处理的问题。从这个观点来看.瓷金转移也没有
什么特别之处。考虑了迭代和赠与问题的扩展的最优所得税的框架将转移的效应
已经考虑在内了”。并且,不管社会赋予不公平问题以何种程度的权重,这都会
在社会福利函数中有所反映。正如上文已经讨论的,在收入再分配的意愿和对赠
与征收高税率的最优程度之问并没有简单的直接的联系。
另外一个观点将赠与视作一种尤其会造成起点不平等的原因。有人建议应该
把个人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收益和通过别人资金转移得到的好处分开。尽管这一
区别的基础并不明显。有人建议对劳动所得比继承而来的非劳动所得应当有所优
待。但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这种观点忽视了劳动所得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
各种各样的继承所决定的。
此外,还要注意这种观点使得在所得税或消费税下对劳动所得征税也会带来
问题。实际上,如果赠与是对获得服务的真实的报酬.那么通常来讲,是否应对
转移征税就不再是有争议的了。正如4.6节所讨论的,在所得税体系中,对所有
劳动所得都要征税,但赠与所得通常却可以豁免;这种做法似乎同文中所建议的
最优税收理埝瞻蚺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应当如何处理不同来源的所得的观点是正好相反的.提出这种类型的观点是有利
于赠与税的,但这样的方法同福利经济学制定政策的方法在本质上是冲突的,后
者政策的制定是基于其对个人襁利的考虑,并且在某种意义上暗示了不应当采用
这一方法。
对后~种观点详细阐述是有用的。因为这种基本的对于遗产税的不满并没有
完全被认识。举例来说,假设社会愿意牺牲矗的资源来降低数量为,的下一代的
不公平,以达到适当的公平状况,就是说,降低由于天赋、物质能力或市场机会
造成的差异。上述既定的分配目标假设当有资金继承时。我们愿意花费超过R的
资源以同样的数燕?来降低发生在第二代里的不平等.原则上讲,即使两个例子
里遭受不平等的是同一群人也是这种情形,因为这一观点取决于降低财富的资
源,而不纯粹取决于财富减少的程度。
在这种观点的规定下,将会导致的总体不公平的降低比没有这种特别关注时
更低。同时,在这~观点下。我们可以得到的任何限制最优,我们可以将资源从
用来降低由资金继承造成的不平等转移到降低由其他因素造成的不平等上去;根
据假设,降低来源于前者的不公平的边际成本要高于后者。因此,在既定的成本
下,这一转移会降低更多的不平等。正如已经提到的,因为即使承受两种来源的
不平等的是同样的个人,这一观点也是正确的,可以得出降低既定原则的权重的
政策改变有助于所有人,尤其是社会中最贫困成员的福利改进.
实际上,可能得以正式说明的是.对于个人福利并非排他考虑的原则(就是
说,并不是仅仅基于效用的评价原则,而是例如效用的来源)在某些情况下同帕
累托原则是有冲突的”。因此,其他分配目标,无论是基于起点平等的观念还是
其他,在评价社会政策时个人福利的程度是很重要的考虑因素。
‘Bev*-n,D.L.and Stiglitz,J.E.。1979,‘‘Intergenemtional Transfers and Inequality'’,Greek
Economic Review I(1)t 8-26.
2
Sen.A.,1973,On Economic Inequali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
Drazen.Allan.2000.Political Economy in Macroeconomic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94
叠优税收理论框船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4比如.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资格可能提供休闲娱乐.结识他人的机会。有助于健康.并且
改善个人的风貌.
5从现实情况来看,美田现行的配偶问豁免和隔代转移税就是同这一概念一致的。
6
Gale,、MG and Schilz,J.K.,1994,‘‘Intergenerstianal Transfers and the Aeeumulation ofWealth'’,
JournalofEconomic Perspective。8(4):145·160.
7
McCaffery,E.J.,1994,‘‘The Uneasy Case for Wealth Transfer Taxation",The Yale Law Journal,
104:283.365.
8 见Bevan。D.L.and Stiglim,J.E..1979.‘'Intc喀enerationd Transfers and Inequality"’,Greek
Econom七Review l(1):8-26.。以及Laitnar,J.,2000.“Simulating the Effects on Inequality and
Wealth Accumulation of Eliminating the Federal Gift and Estate Tax'’,Brooktngs Papers on
EconomieActivi批
9当然,也会育一些情况使这些描述并不准确.举例来说,如果最初收入情况非常平均。并
且转移也是高度平均化,那么可能平均受赠者可能(在赠与前)低于平均收入水平。参见
Bevan,D.L.and Stiglitz,J.E.。1979,“Interganemtional Transfers and Inequality'’.Greek Economic
Review l(1):8-26
”Bruce,N.and Waldman。M.,1991,‘7rsnsfers in Kind:Why They can be Efficient and No
Patemalistie”,American Economics Review,8l(5):1345-1351.
假设这是对赠与征收没收性的税收的结果.
”Bernheim,B⋯D 1987。“D∞s the Estate Tax hise Revenue?”。In Tax Policy and the Economy,
editedbyLaurenceH.S。l:113—138.
n
Stiglitz,Joseph.1978。‘'Notes on Estats Taxes.Redt皇tfibution,and the Concept of Balanced
Growth Path Incidencc'’。Journal ofPolitical Economy 86(2):S137-S150.
“Auten。Gerald E.,and David Jouffalan,1996,"Charitable Contribut/orm¨d Intergenerational
Transfers”.Journal ofPublic Economics 59(1):55-68.
”Pawls,J.。1971,A TheoryofJustice,CambHdge。Masse.:HarvardUniversityPress.
”参见Davies,James B.。t982,‘"The RemIve Impact of IullefitancⅪand Other Factors on
Economic Inequality"’,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97’(3):471-498.举例来说·Bradford
(1986)提出,如果一个前90%的人在四十岁时得到相当于前900的遗产继承,那么他一
生的财富仅仅会增加4.2%。
7参见闫威t‘公平、效率与最优税收理论’,‘财经科学’.2002年第6期a
”Kaplow,L.。and Shavell。S.,1999,"Any Non-Individualistlc Social Welfare Function Violates
theParctoPrinciple”。NBERWorkingPaperNo.7051.
最优税收理论框絮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7.1
第7章财产转移税的实证研究
西方国家征收财产转移税的现状
7.1.1美国
1916年,美国联邦政府正式开征遗产税。在此之前,联邦政府曾在1862—
1870年征收过继承税,在1898--1902年征收过遗产税。在1924--925年,美国
曾开征过两年赠与税后停征。从1932年开始.通过立法长期开征赠与税。
1976年的税收改革法案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把税率表和宽免项目加以
统一,称为统一转移税。从1977年开始,征收统一的遗产和赠与税,并开征了
隔代转移税1。
在1976年以前,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率和宽免额等变化很小。1976年以后,
遗产和赠与税的宽免额逐渐提高。
遗产和赠与税收入占联邦政府的收入比重一直报小。1999年,联邦政府的
遗产和赠与税收入为278亿美元,占当年的联邦政府总收入的1.5,铲。
一、纳税人
遗产税的自II税义务人是遗产的执行人。遗产的执行人有义务计算遗产的价
值,在把遗产分给继承人之前管理该遗产,缴纳遗产税,并把遗产分给遗产的继
承人。
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财产的赠与人。
二、遗产和赠与的范围与估价
遗产是指死者遗留下的全部财产的价值。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
形资产、在死者死亡时财产取得的利息、夫妻共同持有的财产、死者行使委派权
的财产、人寿保险、年金和退休计划的收入、为死者保留的对某些财产或所得的
使用权或行使权等。并且,遗产还包括死者在去世前3年期间转移的备类财产的
价值。
税法规定,使用死亡日或其他可替代的估价日的平均市价估算遗产的价值。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遗产的执行人可以选择死亡日或是在死亡日后6个月内某个可替代的日期,作为
估价日期。可替代日期是指,在死亡日后6个月内的财产分配日、销售日、交易
日或其他处置日。执行人需要在第一次申报遗产税时作出上述选择,选择一旦作
出后就不得更改。
赠与人直接、间接或是以信托赠与形式赠与的不动产或动产、有形资产或无
形资产都应当缴纳赠与税。美国税法有关应税赠与范围的规定极为详细,限于篇
幅,这里不作具体介绍。
对于赠与的财产,应使用赠与日该财产的公平市价进行估价。
三、扣除项目
遗产和赠与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有慈善捐赠扣除、婚姻扣除和一些必要的费用
支出。
1.慈善捐赠扣除
税法允许对慈善捐赠或类似的财产转移进行扣除,当捐赠的财产符合下列条
件的时候:
(1)赠与或供美国联邦、州政府、
伦比亚特区使用。仅用于公共目的;
(2)赠与或供只从事宗教、慈善、
用.且仅用于上述目的;
领地、上述范围内的任何政府机关或哥
科学、文学或教育目的的协会或公司使
(3)赠与信托管理者或兄弟会等以分会体系为组织形式的协会,仅用于宗
教、慈善、科学、文学或教育目的。或保护儿童或动物;
(4)赠与或供按照国会的法律成立的退伍军人组织。或其他分支机构使用。
对于美国公民或居民纳税人向国内公司或协会,或是在美国使用的信托的慈
善捐赠的扣除.税法没有规定上限,这类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2.婚姻扣除
婚姻扣除是指,对于遗产税而言,归属于死者的配偶的遗产的价值可以从总
遗产中全额扣除;对于赠与税而言,向配偶方的赠与额可以全额扣除3。
. 对于符合规定的终止获利的财产(Qualified Terminable Interest Property,
QTIP),税法有特殊规定。不得进行婚姻扣除。这类财产是指.如果发生某种情
况,配偶方就失去了取得遗产的权益的资格的遗产或赠与财产.例如,遗产规定
配偶不得再婚,如果该配偶再婚就失去了取得遗产的权益的资格的财产。
3.费用支出
在计算遗产税时,可以扣除的必要的费用包括:(1)实际由遗产支付的丧葬
费用;(2)管理者的佣金和律师赞等管理费用;(3)要求取得遗产的费用;(4)
盈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在死亡前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没有缴纳的税歙;(5)死者未偿还的债务;(6)火
灾、水灾、海难、意外或偷盗等损失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
在计算赠与税时,可以扣除由赠与本身所负担或支付的受赠者的医疗和培训
费用。
对于赠与税.税法还规定了一个年度不予计列项目。在日历年度内.纳税人
对每个个人进行的赠与可以享受1万美元的不予计列。如果纳税人的配偶不是美
国公民,纳税人对该配偶的赠与的年度不予计列额为10万美元。
四、税率
遗产税和赠与税使用统一的税率表。1997年的税率结构如表7一l所示。
表7-1 遗产和赠与税的税率袁
应税转移财产额(万美元) 适用税率(%)
0.一l 18
l一2 20
2—4 22
4—16 24
6—8 26
8一10 28
I伊一15 30
15—25 32
25—50 34
50_一75 37
75一100 39
100-一125 41
125一150 43
150_一200 45
200.一250 49
250_一300 55
300以上55
资料来源:JimSaxtonandMacThomberty,TheEconomicsoftheEstateTax
A Joint Economic Committee Study·December 1998,http://www.house.gov/jec/
最优税收理论框墼!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对于大额遗产和赠与.税法规定还要征收税率为5%的附加税。该税率适用
于超过1000万美元.但低于2104万美元的应税遗产和赠与额.
五、税收抵免项目
遗产和赠与税规定了统一抵免(Unified Credit)。对于遗产税,税法还专门
规定了一些抵免项目。赠与税没有专门的抵免规定。
1.统一抵免
统一抵免是指纳税人一生可以抵免的遗产和赠与税的数额.这种抵免可以在
纳税人一生中的任何时候,包括死亡时使用,用完为止。纳税人可以自行决定使
用该抵免项目抵免遗产税,或是赠与税。税法只是规定了统一抵免的数额,对抵
免的用途没有限制。如果纳税人的应税税款低于统一抵免额,不能获得退税。
2.遗产税的抵免规定
遗产税的抵免主要有:对州遗产税或继承税的抵免;对联邦赠与税的抵免;
对外国遗产税的抵免;对以前缴纳的财产转移税的抵免。
六、隔代转移税
为了避免纳税人通过把财产隔代转移减轻总的遗产税或赠与税的税负,美国
还开征了隔代转移税(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4。
1.“代”的含义
在受益入与授予人属于关联方关系时,代的关系很容易确定。
如果受益人与授予人不属于关联方关系,税法规定,比授予人的年龄年长或
年轻12.5岁的年龄段属于授予人所在的代,每25年被视作是一个继承的代。例
如,如果授予人的年龄是70.5岁,该授予人就位于58岁至83岁这一代中。其下
一代为33岁至58岁,再下一代为8岁至33岁。
2.免税项目
每位财产转移者在一生中可以进行100万美元的免税的隔代转移。此外,税
法规定,对残疾人或身体机能不健全的人的隔代转移等特殊项目也享受免税。
3.纳税义务人
如果隔代转移是以财产分配的形式进行的,收受该分配的人有义务纳税。
如果隔代转移是以信托的形式进行的,信托的管理者有义务纳税。
如果隔代转移是采取直接转移的形式,进行该财产转移的人有义务纳税。
4.税率
隔代转移税的税率是55%。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7.1.2德国
~、德国继承和赠与税的重要性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Mediation Committee),出于继承税的目的而作出
的在商业资产上的税收减让从2004年1月1日起略有下降。《附加预算法》
(Accompany Budget Law)的这些变化多少会令人有些意外,我们仍然期望对于
目前的继承税收的进一步修正。社会民主党(the Socia’~nocrat)意图按照从
2006年1月开始,改变对继承税的娥定.主要目标是§地”增加对于巨额
私人资产的税收。额外的收入被用于未来的投资,主要是教育领域5。
在现在的立法制度下,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仅仅是根据货币资产价值的~半来
评估的6,但是这违反了平等和统一的税收原则,并且也鼓励了税收规避行为。
联邦财政厅声明,这些规定并没有遵照宪法.应当交付联邦最高法院重新考虑。
具体决策的出台最早可能也要在2005年以后了。
继承税是一种古老豹税收。最早是由古罗马开征的。德国引入此税种是在
17世纪和19世纪,税收收入归联邦政府所有。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开征了继
承税,但在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传统里,继承都是要纳税的,不管是谁继承(遗
产税);而几乎所有的其他欧洲国家都是对继承人征税(继承税或者财产增益税),
并且根据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远近来确定税率的高低7。德国的现实也是这样,
这里的继承和燎与税法依据继承人或者赠与接受者和死者或者赠与者的关系,分
成三个类别,免税许可和税率也取决于相关的遗产数额。
二、德国的继承和赠与税
德国关于继承和赠与税的立法规定是于1997年2月27日所正式通过的《继
承和遗产税法》。此税的课征对象是通过遗产或赠与者的生前赠与而实现的财产
转移。这一税法是基于对资产购置和增值征税的概念,包括了三个税收类别或者
税率,这些区别取决于继承人或者赠与接受者和死者或者赠与者的关系(参见表
7--2):也包括了不同的税收减免的许可规定(参见表7—3)。
100
最忧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表7—2 依据继承的数量确定的继承税税率
应税继承财产的价值,超过并包括税收类别中的税率(%)
(单位:千欧元) I II ⅡI
52 7 12 17
256 ll 17 23
512 15 22 29
5 113 19 27 35
12 783 23 32 41
25 565 27 37 47
超过25 565 30 40 50
表7—3 根据税收类别确定的继承减免许可(单位:欧元)
继承税法
税继承税法继承税法第17条第13条规对于其他
流动性财
收继承人第18条规规定的对于获得养定的对于产的免税
类定的个人老金或社保福利的家庭财产
许可
(继承)
别免税许可个人的免税的免税许
(继承) 可(继承)
I 配偶307 000 256000 41 000 10 300
子女,继子女。收10 300到52000
I 养子女,死亡的子205 000 (根据年龄是否达41 000 10 300
女的后代到27岁来决定)
非死亡子女的后
I 代.父母和(作为51 200 不适用4l 000 10 300
继承人的)祖父母
父母和祖父母(赠
与),兄弟姐妹,侄
II 子(女),外甥(女), 10 300 不适用10 300 不适用
继父母,岳父母,
公婆,儿媳.女婿
III 所有其他的接受者5 200 不适用10 300 不适用
资料来源:Federal Ministry ofFinance,I A 6;DIW Berlin calculations
10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三、德国相对较高的免税许可
目前,德国对于财产价值的低估和免税许可带来的结果是,只有数量极高的
遗产或赠与才被征税8。国际问的比较表明.德国继承和赠与税税收收入的价值
比平均水平要低很多(参见表7—4).这可能主要是由于相当可观的对于近亲的
税收减免和最高税率适用的过高的起点所共同导致的结果。在德国,对于配偶和
子女所缴纳税收的最高税率是30%。但这只适用于超过2500万欧元的应税继承
财产:而在法国,最高税率是40%.并且适用于低于200万欧元的继承额。一些
国家的继承和赠与税确实有更低的最低税率,但是它们对于配偶和子女的免税许
可也相对要低很多,带来的结果肯定是更高的税收收入.比利时的情况就是如此。
意大利和瑞士在很大程度上废止了对继承财产和赠与的征税,或者至少只对近亲
征收。
表7—4欧洲国家继承和赠与税收的比较
继承赠与2001矩
配偶和子女其他继承人继承和
适用最高税财产增赠与税
免税许可税率率的最小值税率(%) 益税所占GDP
(欧元) (%) (欧元) 计算的的比例
年份数(%)
比利时15 000 3.30 500000 30.80 3 0.45
法国76000 5-40 l 700000 60 10 O.55
J十麦免税(15) 免税36.2S 每年0.04
德国307000 7.30 25 565 000 17.50 10 O.15
_;;}=兰6 800 10.16 50000 30.48 3 0.28
希腊19076 5.25 2ll 299 35.60 无O.26
意大利免税3 免税3 无0.08
荷兰467 848 5-27 799 554 41.68 2 0.30
奥地利2 200 2.15 4 380 000 14.60 10 0.08
葡萄牙3 64l 3.24 355 344 16-50 生存期0.07
西班牙15 957 7.65.34 797 555 相同3 O.21
瑞典30939 10.30 66298 相同10 0。19
资料来源:OECD Revenue Statistics and scheme according to Roger S.Smith:
“Personal Wealth and the European Union”。mimeo 2001.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四、新的联邦政府在继承税上非常不利
过去十年德国继承税的收入比从前翻了一番。在2002年,这一收入达到30
亿欧元左右(参见表7—5),尽管2000年的立法改革使得继承税的收入有所下
降。而联邦政府的其他收入来源在同~时期的增长率明显更低,有些实际上还有
所减少,继承税在总的州税收收入中所占的份额自从20世纪90年代早期以来显
著地提高了(在1991年这一份额是9%)。根据有关机构的计算.这一比例在2003
年羞不多达到了18%。而继承税占总的联邦税收收入的份额在同一时期从1.2%
上升到了1.9%。继承税收入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德国自二战以来相当可
观的资产积累。在“经济奇迹”时期所创造的财富如今已转移到下一代手中了9。
表7—5税收收入情况:1991--2003
分税中继承税在⋯⋯中的份额
联邦政联邦政总的税税收收入
继承税府税收府得到收收入联邦政分税中联
的收入府税收邦政府得总额
到的收入
单位:百万欧元%
1991 l 348 14 886 116499 338434 9.05 1.16 0.40
1992 1 549 16 854 128497 374128 9.19 1.2l O.4l
1993 l 557 17 752 133 139 383 018 8.77 1.17 0.4l
1994 1 779 18688 137 636 401 957 9.52 1.29 0.44
1995 l 814 18 714 160165 416 337 9.69 1.13 0.44
1996 2073 i9 705 167 815 409 047 10.52 1.23 O.51
1997 2074 17 732 167 72l 407 577 11.7l 1.24 O.5l
1998 2459 19071 175 952 425 913 12.89 1.40 O.58
1999 3 056 19 564 184003 453 068 15.62 1.66 0.67
2000 2 982 18444 189493 467253 16.17 1.57 0.64
2001 3 069 19 628 178 690 446 247 15.63 1.72 O.69
2002 3 021 18 576 178 552 441 705 16.26 1.69 O.68
2003 3 301 18 584 177 288 441 634 17.76 1.86 O.75
资料来源:Federal Ministry ofFinance,I A 6;DIW Berlin calculations.
103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五、总结
现在,立法机构准备参照联邦最高法院对于不动产税收的预期决簟,来修正
继承和赠与税法。即使这大致会带来对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的同等对待.免税许
可依然会相当高;即使对不动产的估价接近于市场价值,处于税法类别I中的家
庭成员仍然可以从继承税中得到相当大程度的豁免。实际上,应当采取行动来降
低免税许可的范围了。如果继承的最低税率降低,从免税限度中的收益就会减少。
国际间的比较表明,我们不应当把关注都集中在提高继承税的最高税率上,
目前德国对于配偶和子女的最高税率是30%;我们更应该重视降低最高税率所适
用的最低限额,目前德国的这一数值非常非常之高,达到2500万欧元。
有人会提出疑义,如果出于征税的目的,对于个人的不动产价值评估过高,
那么在未来可能就会导致对这些财产的“出售压力”10。无论如何,必须要记住
的是,在确定继承税时债务是可以扣除的.为了避免一些困难的情形,可以使用
一个开放性的条款,当纳税人可以证明他的应纳税额较低时.可以以此作为评估
的基础。与通过增加免税许可来节制收入相反.在类似商业性资产的情形下,立
法机构已经允许延期纳税的可能性已经扩展到了家庭成员的私人资产上。这也会
创造新的降低免税许可的范围。
当立法机构准备修改现在的为期十年的赠与对继承的抵补时。应当重新思
考,作出进一步的扩展,可能延长到十五年.因为髓着预期寿命的延长,通过生
前赠与来规避继承税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加了。对这一点的修正应当只涉及到具有
极高的资产的家庭的更高的税收偿付。
继承税税收收入的增长完全归联邦政府所有,而同时,在德国联邦体系中,
教育的支出的主要来源是各州的财政。如果那些收益主要来自继承的资产的个人
也是教育支出的主要获益者的话.很自然地,利用(增长的)继承税收入来支持
(增加的)教育成本是非常有意义的。减少免税许可——同时降低最低税率——
以及对不动产更商业化的估价.和从特别是巨额继承中得到的更高的税收收入,
不仅会有助于降低来源于继承的社会不公平现象。而且会为教育投资提供更充足
的资金来源。而要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教育体系的
发展的。
曩忧税收理论框槊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7.1.3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征财产转移税的国家.正式名称是“死亡税”(Death
Duties),是对当事人死亡时转移的财产价值或死亡前赠与的财产价值(或称之为
死亡预谋赠与)征收的一种税。1694年.英国就征收了“遗嘱税”;而现代的遗
产税的开征始于1894年,当时通过的税法一直沿用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直
到1975年,正式改名为“资产转移税”(CapitalTransferTax)。1986年英国保守
党执政后,通过新法案,用“遗产继承税”(Heritage Tax)11。
英国的遗产继承税实行总遗产税制,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为
征税对象,并且将赠与合并一起征收,在遗产处理上“先税后分”,即先对被继
承人死亡遗留财产额征税,然后才能将税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税
负设计上,只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不考虑继承入的负担能力。
英国现行遗产和赠与税制的主要规定有:
一、纳税义务人
遗产继承税的纳税人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赠与人.如果该纳税人不
能或没有支付税款,税法规定遗产或财产受让人就负有纳税义务。
二、课税对象
遗产继承税的征税对象为:死亡时全部财产;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赠
与后仍保留收益权的财产;视为应税转移的全部信托财产。
英国现行遗产继承税的征收已经扩大到:居住在或被视为居住在英国的个人
拥有的或来源予英国的所有财产:居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个人所拥有的来源于
英国的财产。
三、税率
英国原资产转移税实行的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免征额是67000英镑,死
后转移财产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0,4;死前转移财产最低税率为15%,
最高税率为30%。1986年改为遗产继承税后,仍保持原税率不变。1987--1988
年度税率级次降为4级。1988--1989年度起至今,改为单一比例税制.税率统
一为40%;1995一】996年度的免征额为15.4万英镑12。
英国的遗产税是对死亡以后或死亡前不久的财产转移征收的。税法规定,在
生前赠与是给个人或某些信托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后活了7年,则
最优税牧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兜
不缴纳赠与税。否则要对受赠人按最大的量征税,但如果死亡是发生在赠与后的
4—7年,则征税可逐年减少:具体见下表:
表7--6 适用于死亡前转让的遗产税降低表
转移与死亡之间的年数税率的降低(%) 实际税率(%)
旧O 40
3—-4 20 32
4_一5 40 24
5—6 60 16
6-一7 80 8
资料来源:(英)嚣蒙·詹姆斯:‘税收经济学>,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
四、免征项目和扣除项目
(一)免征项目
1.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果赠与人居住在英国,受赠人居住在国外,那么,
这一免税项目限定在55000英镑之内。
2.维持家庭生活的赠与。如向前妻的赠与,向18岁以下子女或18岁以上
但仍在上学的子女的赠与。
3.向任何一个受赠人的赠与,一年最多可达250英镑;赠与人每年的赠与
免税限额是3000英镑。
4.结婚礼物:父母赠送在5000英镑以内:祖父母、远亲赠送在2500英镑
以内;任何其他个人赠送在1000英镑以内;有关团体赠送在2500英镑以内。
5.向慈善机构、公益捐赠、和向政党和某些公关团体的赠与。
(二)扣除项目
计征遗产赠与税时,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有t债务扣除、税款扣除、丧葬费
扣除.家庭维持费扣除,林地转让扣除和经营财产扣除等项。
五、税款缴纳
遗产继承税规定,死后转移财产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在执行遗嘱验证
时,遗产达到23.1万英镑的,向税务机关填写申报表.自报自核遗产总额并计
算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报表后对此进行审查。一般于被继承人死亡
之日起至6个月结束时为纳税日期。逾期未缴者加收一定的利息,利率由国内收
入局根据银行利率来调整公布。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以分期支付税款,但
最长不得超过lO年。
量忧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7.2
亚洲国家和地区征收财产转移税的现状
7.2.1 日本
日本的税制体系中.财产课税包括对财产的处置与收益、无偿转让、所有和
流通四个环节的课税。其中,财产处置与收益课税。是作为所得课税包括在个人
所得税和法人税当中。这里,我们具体介绍的是对财产无偿转让课税的遗产税和
赠与税,从分税体系来看,都属于孱税部分”。
一、遗产税
1.纳税人
日本遗产税是对因继承、赠与(指根据死者遗嘱的赠与)或死因赠与(指因
赠与者死亡而发生效力的赠与,如生命保险等)而获得财产的个人而课征的税收。
因为它是对继承遗产者课征的税收,所以日本称其为继承税。
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产的继承人.包括在日本有住所的继承遗产的个人以及
虽在日本无住所但继承在日本遗产的个人。
凡是继承遗产的个人均承担纳税义务。但是,在遗产税中,民法中规定的继
承人,即法定继承人具有十分重要的定义.因为遗产税是对继承遗产的个人课税,
而且税制上分别对继承人设置有起征点和税额扣除制度,那么继承人的确定十分
重要。如果按各家庭的实际遗产分配继承情况来征税,则会因遗产分配不同而出
现纳税额不同的情况,也给逃税者提供了机会。因此。在日本遗产税制度中.以
民法中的遗产继承人为纳税人,即使有的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也视其为继承人
而作为纳税人对待。
民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按优先继承顺序有配偶、子女、直系长辈亲属、兄
弟姐妹等.而且,税法对作为继承人的养子也有明确规定,当死者有亲生儿子时
可有一名养子参加遗产继承,当死者无亲生儿子时.继承遗产的养子可以有两人。
不仅作为纳税人的继承人的确定很重要,而且遗产分配方式也影响遗产税的
计算。因此,税法规定原则上以民法规定的遗产分配方法为基础计算纳税额。民
法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1)配偶与儿子(包括法定养子。下同)为继承人时,
配偶继承遗产的二分之一,儿子继承二分之一(有几个儿子时则均摊);(2)无
儿子,由配偶与直系长辈亲属(父母、祖父母等)继承遗产时,配偶继承三分之
最优税收理论枉槊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二,直系长辈亲属继承三分之一(有几个人时则均摊);(3)无儿子与直系长辈
亲属,由配偶与死者的兄弟姐妹继承遗产时.配偶继承四分之三.兄弟姐妹继承
四分之一(有几个兄弟姐妹时则均摊);(4)继承人只有配偶时.由其继承全部
遗产。
2.课税对象与财产评估
遗产税不仅以纳税人通过继承获得的全部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而
且还包括从结果看纳税人所获得的与继承获得财产同样的经济价值收入(称为视
同继承遗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继承人或遗嘱规定领取人所获得的死亡保险
赔付和死亡退职金等。此外,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的3年里得到被继承人的
生前赠与t那么这些生前赠与财产也属于遗产税的课税对象。但是,在这种情况
下,要对继承人在获得生前赠与时所缴纳的赠与税进行税额扣除。
另一方面,遗产税也规定了非课税财产。具体来看主要包括:墓地、神龛、
佛坛以及其他用于宗教、慈善、学术或公益目的的事业的财产。同时,继承人因
被继承人死亡而获得的死亡保险赔付款和死亡退职金的一部分也作为非课税财
产。具体来说,死亡保险赔付款和死亡退职金的非课税部分的最高限额分别为
500万日元乘以法定继承人所得的金额。
此外,在遗产税额计算时.应以继承人所继承的纯遗产为基础,因此,被继
承人的债务以及丧葬费用可从遗产总额中扣除。扣除的债务必须是在继承发生时
已确定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的借款、欠款和欠缴的税收等。扣除的丧葬费用也
是社会公认的必要费用,包括埋葬、火葬、存放骨灰等所需费用。
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经济价值的总额。但是,由于继承
遗产是无偿转让,继承人对土地、房屋等无需估价。因此,为了合理地课征遗产
税,正确地评估遗产的价值就十分重要。
关于遗产的评估,遗产税法对地上权,永久租耕权、生命保险合同等做了明
确的规定。其他遗产一律以课税时的“时价”为评估价.具体是由国税厅颁布的
《财产评估基本通达》具体规定的.‘通达)指出“所谓对价,是指在课税时根
据各种财产的状况。假定由不确定的多数当事人进行自由交易时所成立的价格。”
而且分别对宅基地、农用地、房屋、上市股票、非上市股票、存款、国债、公司
债等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如市区内的宅基地,要以土地管理部门每年公布的各
地价格(日本称为“路线价”)为基础评估;农地和房屋则以固定资产税评估价
为基础评估;上市公司股票以前3个月各月末的成交价的平均值为准;未上市公
司股票用每~股的纯资产价值或采取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比较的方式
确定价格:存款、国债、公司债包括本金和利息(但扣除应缴纳的利息所得税额)。
此外,租税特别措施法规定了对不足200平方米的小规模宅基地的减税措
08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施,特定事业用宅基地及特定居住用宅基地可以从评估值中扣除70%,一般事业
或居住用时可扣除50%.
3.起征点
遗产税法规定,遗产税是对一定金额以上的被继承人的遗产课征的税收。因
此.遗产税的起征点是就一笔遗产的价值总额而言的.现行规定的起征点为5000
万日元加上1000万日元乘以法定继承人数的金额.换句话说,只有当一笔遗产
金额太于上述金额时才课征遗产税.日本遗产税的起征点制度是~种普遍性的制
度,它包括两种含义:其一是对遗产规模低于起征点的遗产不课税:其二是对超
过起征点的遗产也只对超出部分课税。有鉴于此。日本将这一起征点制度称为基
础扣除制度。
设置起征点制度,是处于社会政策考虑,对低收入阶层的实行优惠。随着社
会的发展,起征点也不断地提高,从1968年至1994年共提高了10次。1968年
时的起征点仅为150万日元+3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从日本遗产税课征的情
况看,课征遗产税的被继承人人数占死亡者人数的比重始终保持在10%以下,
1996年全国死亡者数89.6万人。而课征遗产税的被继承人仅为4.8万人,占死
亡者总数的5.4%。
4.税率
遗产税是对继承遗产的个人所继承的超过起征点的遗产所课征的税收,因此
遗产税的税率是针对每个继承人(指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超过起征点的遗产而
设定的。现行税率如表7—7所示。根据课税遗产规模(起征点以上部分,下同)
设10%一70%九档。
表7—7 日本遗产税税率
法定继承人继承的课税遗产金额税率
(单位:万日元) (%)
800以下部分10
800—l 600部分15
1 600.一3 000部分20
3 000一5 000部分25
5 000—lO 000部分30
10000一20000部分40
20 00沪-40 000部分50
40 000--200 000部分60
200000以上部分70
量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5.税额扣除
税额扣除是对根据各个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谖税遗产和税率计算出的纳税
额,依据法定继承人个人的情况再进行一定扣除的制度。同时,对某些特殊的法
定继承人(主要指非配偶、非直接血缘关系的法定继承人),设置有税额加算制
度。
(1)赠与税税额扣除
遗产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3年里得到被继承人的财产赠与,该赠与财产纳入
继承遗产课征遗产税。与此相对应,对作为继承人的被赠与者,在接受财产赠与
时所缴纳的赠与税耍进行税额扣除。
(2)配偶减税
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继承遗产时,对其遗产税进行必要的扣除。扣除额为,
如果配偶的法定继承遗产额在16 000万日元以下时,对其继承的遗产免征遗产
税:如果配偶所继承的遗产占全部继承遗产的比例低于法定继承比例时.其继承
遗产也不征遗产税。但是。如果在遗产税申报期后的一定时期(原则上3年)内
不进行继承遗产的实际分割。则不能享受配偶减税。
(3)未成年人扣除和残疾人扣除
当法定继承人为不满20岁的未成年人时.可从其计算出的遗产税额中作扣
除,扣除的税额为6万日元乘以该未成年人从继承发生至20岁为止的年限数,
即6万日元·(20一现年龄数)。当法定继承人为残疾人时,可从其计算出的遗
产税额中作扣除.扣除的税额为,6万日元(特殊残疾人为12万日元)乘以该
残疾人从继承发生至70岁为止的年限数,即6万日元(或12万日元)+(70一现
年龄数)。
(4)其他税额扣除
其他税额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连续继承扣除。具体指在10年以
内发生了连续继承(如父死亡母和儿子继承,IO年内母死后儿子又成为继承人
的情况)时,在下一次计算遗产税时,要对继承税在上一次作为继承人时所缴纳
的遗产税进行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二是国外税额扣除。当被继承的财产属于国外
财产时,对该财产在国外当地所缴纳的类似于遗产税的税额进行扣除。
(5)遗产税加总
当取得遗产者为配偶及煮接血缘关系(包括Jk女和父母)以外的法定继承人
时,对其计算出的遗产税税额妥进行200,6的加算。该类继承人应缴纳税额为按前
述规定计算出的税额的1.2倍,但是加算后的纳税额以相当于其继承遗产的70%
的金额为最高限。
llo
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二、赠与税
赠与税是作为遗产税的补充,其作用是防止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赠与给将成
为继承人的个人而逃避纳税。
1.纳税人与课税对象
赠与税是针对个人对个人的财产赠与的课税,如是法人对个人的赠与.则需
课征个人所得税.赠与税的纳税人是得到财产赠与的个人(不包括死因赠与),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是得到财产赠与的个人,在日本有住所{其二是得到财
产赠与的个人,在日本无住所,但其被赠与的财产在日本国内。
赠与税的谋税对象为纳税人得到的赠与财产.原弼Ⅱ上,一切有经济价值的赠
与财产都属于课税对象的范围,而且还包括赠与人免除被赠与人的债务的金额。
当被赠与的财产以低于市价而计价时,应将低于市价的差额也纳入赠与税的计税
依据之中。
但是t下列赠与行为不属于赠与税的课税范围;(1)夫妇及双亲与子女间,
因负担生活费、教育费等而进行的赠与;(2)社交方面相应的礼品赠与等;(3)
对宗教、慈善机构、学术团体等公益事业的一定额度的财产赠与;(4)以特别残
疾人为受益人的6000万日元以内的信托。
赠与税中有关财产价值评估与遗产税的情况相同。
2.起征点与配偶扣除
增与税舶起征点为60万日元。但是。起征点是以年度为单位的。也就是说,
被赠与人在一个年度内得到价值60万日元的财产赠与可以免税.超出60万日元
的则要课征赠与税。
结婚20年以上的夫妇之间。对配偶赠与用于其居住的土地、地上权、房屋
及该类物权的收益时,仅限于作为被赠与人的配偶自己连续居住使用.可以享受
2000万日元的扣除。该扣除称为配偶扣除,一对夫妇问一生只能享受一次配偶
扣除。
3.税率与税额扣除
出于作为遗产税补充的考虑,赠与税的税率比较高,现行税率为10%一70%,
共13档。具体参见表7—8。
最忧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表7—8 日本的赠与税税率
课税对象金额(万日元) 税率(%)
150以下部分10
150—200部分15
200_一250部分20
250一350部分25
350--450部分30
450----600部分35
600---800部分40
800—1 000部分45
1 000一1 500部分50
1 500_吨500部分55
2 5∞一4∞O部分60
4000—10000部分65
10000以上部分70
遗产税中设置有国外税额扣除制度。也就是说.当纳税人得到的赠与财产属
于国外财产时.对该财产在国外的当地依法缴纳的类似于赠与税的税额,可以从
计算出的赠与税额中扣减。
4.缴纳
赠与税实行申报纳税制度。被赠与人应在其接受遗产赠与的下年度2月1日
至3月15日2间,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如果被赠与入韵纳税额为10万弱元以上,而且在申报纳税期间不能角现金
纳税时。以提供担保为条件,可延期5年。分期缴纳,但对延期部分,要按延期
期限付利息。而且,如果被赠与者不缴纳赠与税。赠与人负有连带纳税的义务。
此外,农业经营者将其全部农地(采草牧地为三分之二以上)赠与给预定的农业
经营继承人(限予女),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可以将赠与税延期至赠与人死亡之
日。当赠与人死亡时,免除赠与税,将赠与改为继承,按继承税的规定办理纳税。
但是,三大城市圈的市区化区域内的农地,如果不属于指定生产绿地,则不适用
上述延期措施。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l|产转移税研究
7.2.2韩国
1950年3月22日,韩国以两种不同的税法分别制定遗产税和赠与税,但在
1952年11月30日废止继承税法,而把赠与税列入遗产税法。韩国实行总遗产
税制,50多年来税率不断变动,到目前为止调整了10次。韩国虽然采用总遗产
税制,但是赠与税的纳税人被规定为受赠人,即以受赠人税基课征赠与税,这不
同于在总遗产税制下以赠与人税基课征赠与税的国际做法。
下面简单介绍韩国遗产和赠与税的税制情况“。
一、遗产税
继承开始即指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凡被继承入在韩国境内有住所的,应就其
在韩国境内境外全部遗产(包括被继承人遗赠的财产和因被继承人死亡而生效的
赠与财产)征收遗产税;被继承人在韩国境内无住所时,应仅就其在韩国境内的
遗产征收遗产税。
继承人或遗产接受人有义务按各自接受的财产在遗产中所占的比例连带缴
纳遗产税,有遗产税连带缴纳义务的继承人或遗产接受人各自的责任,以其所得
到的遗产为限。但遗产接受人为营利法人时。免缴遗产税。
遗产税是对继承或遗赠的财产,自继承开始日起5年内被继承人赠给继承人
的财产及3年内被继承人赠给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财产之和扣除应交税金、丧葬
费、被继承人债务后的余额征税。
遗产税的扣除项目有:
1.基础扣除:2亿韩币。
2.对人扣除:
(1)配偶扣除:允许扣除的额度为5亿韩币到30亿韩币。
(2)子女扣除:每个孩子3000万韩币(只允许两个孩子的扣除)。
(3)未成年人扣除:500万韩币乘以未成年人到达20岁的年限(只允许两
个未成年人的扣除)。
(4)老年人扣除:对于超过60岁的家庭成员.每年的扣除为3000万韩币。
(5)残疾人扣除;500万韩币乘以残疾人到达75岁的年限.
3.综合扣除t综合扣除总额为5亿韩币,纳税人可以在分类扣除(不包括
附加扣除)和综合扣除方法中作出选择。
(1)一般:5亿韩币;
(2)继承的家庭产业:6亿韩币:
鼙优税收理论框集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3)继承的农场、渔场和林场:7亿韩币。
4.住房扣除;
(1)被继承入在韩国境内有住房.在继承的财产中包括住房时,则应从遗
产课税价额中扣除其住房价额;
(2)如遗产中包括下列之一住房时,A、三代以上承袭下来的住房;B、与
被继承人同住5年以上,尽赡养义务的成年直系亲属继承人继承的住房,则以计
入住房价额的90%的金额为附加扣除.如同时拥有A和B的住房。则只能扣除
其中住房继承附加扣除额高的一处。
5.金融资产扣除:
(1)不足2000万韩币的净金融资产,可全额扣除;
(2)2000万到l亿韩币的净金融资产.可扣除2000万韩币;
(3)超过1亿韩币的净金融资产,可扣除其总额的20%,但总扣除额不得
超过2亿韩币。
现行韩国遗产税的起征点为20万韩币,实行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10%
一50%)。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7—9韩国的遗产税税率
课税对象金额(百万韩币) 税率(%)
100以下部分10
lOp■00部分20
50(O-1000部分30
1000--5000部分40
5000以上部分50
如果遗赠者指定其孙子,外孙或孙女,外孙女作为受益人,则该项遗产还要加
征30%的附加税。
二、赠与税
在接受他人赠与财产时(营利法人除外),接受人在韩国境内有住所者,应
就其受赠的韩国境内外全部财产课征赠与税;在韩国境内无住所者,仅就其在韩
国境内受赠的财产课征赠与税。
对无法人资格的社团、财团以及其他团体,将其视为非营利法人,征收赠与
税。赠与人有义务连带缴纳受赠人应缴纳的赠与税.
赠与税是对受赠财产总额减去以下数目后的余额所征的税。但最大的扣除额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限制在5年内以下数目的总和:
I.受赠人如果是赠与人的配偶,则最高可扣除5亿韩币{
2.受赠人是赠与人的直系亲属时,扣除额为3000万韩币,但如受赠人是未
成年人,为1500万韩币;
3.来自其他家庭成员的赠与,其最高扣除额为500万韩币。
韩国现行赠与税的起征点为20万韩币,税率实行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0%—45%)。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7一lO 韩国的赠与税税率
课税对象金额(百万韩币) 税率(%)
100以下部分10
100一500部分20
500"--1000部分30
1000----5000部分40
5000以上部分45
三、韩国遗产和赠与税税收减免的规定:
I.自行纳税减免
如果继承人或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则可以获得减免10%
的应纳税额。
2.税收抵免
当继承人、受赠人已在非居住国缴纳了遗产税或赠与税,则可以从其应纳税
额中予以扣除。
3.短期继承减免
在缴纳遗产税后的7年内又开始继承时,免缴相当于前课税价额中就继承份
额征收遗产税的部分;在10年内又开始继承时。免缴前课税价额中就继承份额
征收的一半遗产税的数额。
最忧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7.2.3香港和台湾地区”
(--)香港的遗产税
香港的遗产税法例最早于1915年订立,其条文采用英国1894年的条款
(Finance Act 1894 ofthe United Kingdore)。现行遗产税条例在1932年编订的修
正版基础上,不断地修改、完善而成.香港的遗产税是一种具有相当特色的税种,
其带给香港政府的税收亦十分可观(1995--1996年度为12.7亿港元)。
一、纳税人
香港遗产税只对遗嘱执行人和转让财产的管理人和受益人。就其所接受的在
香港或位于香港的财产征收。即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和转让财产的管
理人或受益人.
二、征税范围
香港遗产税征收范围涉及面广泛。凡是死者遗留下的一切财产.除规定准予
豁免者外。均应征税。财产包括土地或楼宇、金钱、股票、商誉、权利、专利、
契约利益、索偿权利等。但不在香港的财产不须纳税.征税范围具体如下:
1.原本属于死者所有、因为死亡而遗留或转移的一切物品;
2.死者与他人共同或联名拥有物业中死者所占的权益{
3.死者的人寿保险金;
4.死者在生前三年所赠送的资产(赠送是包括以低于币值而售出或转让)。
三、税务豁免及扣除
1.在香港的丧葬赞支出(以下不超过港币五万元为限);
2.给予认可的慈善机关的捐赠;
3.因死者参与认可的职业养老计划而其子女会收取的养老金或其他类似的
利益;
4.在死者去世前3年的任何时间内,死者以受托人身份持有而并不拥有任
何实质权益的财产。
5.婚姻住所。婚姻住所的税务豁免要符合以下条件;
(1)该物业是死者生前所拥有;
(2)该物业是死者生前与其配偶用作居住用途;
(3)该物业是死者以遗嘱赠与或其他方式遗留给其配偶的;
最优税l睫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6.如果配偶任何一方去世时已缴纳任何赠与财产的税款,而后来另~方去
世时,则该财产便无须再缴纳任何税欹。
四、遗产税税率及计算方法
香港的遗产税是按全额累进税率征收的,对于1998年4月1日或之后去世
的香港居民来说,他们所适用的遗产税税率如下袭所示:
表7一ll 香港的遗产税税率
遗产的净值(万港币) 遗产税率(%)
750 O
750_一900 5
90俨一1050 10
1050以上15
遗产的净值是指死者要征税的资产于去世日的总市值(Market Value as at
Date ofDeath)。再减去可扣除的项目.
此外要注意的是,有关遗产税率级进制是指按照遗产净值而定出的一个适用
税率。并不是累进计算的。例如,遗产净值为950万港币。应缴纳遗产税为港币
950×10%-95(万港币)。(港币750万并不是免税额i如果遗产净值超过750万
港币.则全数妥依适用税率课税)。
五、征收管理
1.若遗产总额超过免税上限。纳税人于死者去世后6个月提交死者的死亡
证,死者的遗嘱和遗产宣誓书及财产附袭。
2.在遗产税署已确定遗产的总额,会向申请人或纳税人发出评税证明书通
知有关遗产税及利息结余。
3.遗产纳税人如果没有按期缴纳税款,应付额外利息。死者去世后最初6
个月,年息4%;其后,年息8%。延误呈交遗产宣誓书(即于死者去世后一年
才提交).除非有合理解释外.遗产会以双倍税率计算。
4.任何人如擅自处理死者的遗产,可被处以1万港元的罚款,另加罚相当
于死者遗下的全部财产所应缴税歙3倍的罚款。
117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二)台湾的遗产税
台湾采用的是总遗产税制。具体介绍如下:
一、纳税人
1.有遗嘱执行人的,纳税人为遗嘱执行人。
2.无遗嘱执行人的,纳税人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3.无遗嘱执行人及继承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
二、征税范围
1.经常居住在台湾境内的台湾人死亡时遗有遗产的,就其在台湾境内、境
外全部遗产,征收遗产税。
2.经常居住台湾境外的台湾人及非台湾人,死亡时在台湾境内遗有财产的,
应就其在台湾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
3.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被继承人自愿放弃台湾籍的,仍应按遗产和赠
与税法关于台湾人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4.被继承人死亡前3年内赠与其配偶及子女的财产,包括免税额在内,应
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视同被继承人的遗产。并入遗产总额。
5.生前财产虽已立约售于他人。在尚未办妥转移登记前仍属被继承人所有,
应列入遗产,但在申报遗产税时可同时以负债扣除.
三、减免范围:
1.遗赠人、受遗赠入或继承人捐赠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宗
教、慈善机构的财产。
2.被继承人自己创作的著作权、发明专利权和艺术品。
3.约定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额、公教人
员或劳工的保险金额及互助金。
4.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的已缴纳遗产税者。
5.被继承人的债权及其他请求权不能收取或行使确有证明者。
四、税率
台湾遗产税的税率如下表所示: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表7一12 台湾遗产税的税率
遗产净额税率遗产净额税率
(万台币) (%) (万台币) (%)
60以下2 600一1 000 20
60_一150 4 l 000-一l 500 26
150—-300 7 l 500—珥000 33
300—_450 11 4000_一10000 41
450—-600 15 10000以上50
五、税额的计算
遗产税按被继承人死亡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的遗产总额,减除规定的
各项扣除额及免税额后的谍税遗产净额,按规定税率征收。其中免税额和扣除额
规定具体如下: ’
1.被继承人为经常居住台湾境内的台湾人,免税额为新台币700万元(基
准金额);其为军警公教人员因公务死亡的,加倍计算。
2.被继承人为经常居住台湾境内的台湾人或非台湾人,其免税额规定同上。
3.被继承人遗有配偶的,可扣除额新台币400万元(基准金额)。
4.被继承人遗有子女的。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新台币40万元(基准金
额)。未满20岁的,可按其年龄据界满20岁的年数,每年加扣新台币40万元。
5.被继承入遗有父母的,每人可从遗产总额中扣除新台币100万元。
6.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抚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者,每人可从其遗产总额中
扣除新台币40万元(基准金额)。
六、征收管理
1.遗产税纳税人应在稽征机关送达核定纳税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
应纳税款。
2.遗产税应纳税歙在新台币30万元以上.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付
现金时,在前项规定缴纳期限内,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核准,分12期以内缴纳,
每期间隔不得超过2个月。
3.遗产税应纳税款在新台币30万元以上。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准予以课
征标的物的遗产或受赠遗产,或其他易于变侨或保管的实物一次抵缴。如有部分
实物不合抵缴的规定的,应补缴现金。
4.纳税人对于核定的遗产税应纳税额,逾规定期限缴纳的.每逾2日加征
麻纳税款的l%滞纳金并加付利息。逾期30日仍未缴纳的,主管稽征机关鹿即移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构财产转移税研究
送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应于稽征机关移送7日内开始办理。
5.纳税人违反规定,未按期办理遗产税申报的,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处1至
2倍的罚款;其无应纳税额的,处阻新台币900元的罚款。纳税人已按规定申报
但有遗漏或少报情况的,应按所漏税额处以1至2倍的罚款。纳税人有故意以欺
诈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遗产税的。除依继承发生年度税率重新核计征补外,
应处以所漏税额1至3倍的罚款。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7.3
财产转移税的变动趋势分析:以美国为例
7.3.1今年来美国有关遗产税的立法变动
2001年2月8日.美国总统布什向国会提出在10年内减税1.6亿美元的庞
大计划,并于同年5月被国会批准(但减税额降为1.35万亿美元)。2001年6
月7日,布什签署了{2001年经济增长和税收减免调整法》。该法案主要改变的
是个人税收。其中,遗产税的十年累计减税额为2666亿美元。
具体来看,该法案对于遗产税的改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提高免征额。所谓
的“豁免额”是指个人在死亡是可以转移给其他人而不用缴纳遗产税的那部分财
产,新法对这一部分的规定是从目前水平的675。000美元逐渐增加,2002年和
2003年增至1,000,000美元,2004年和2005年增至1,500。000美元,2007年、
2008年和2009年增至2,000,000美元。而在2008年12月31日之后死亡的个
人增至3,500,000美元。=是降低遗产税率。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将从当前的
55%(对于超过3,000,000美元的应税遗产征纳),降至次年的50%。并在2006
年之后逐渐降至45%。特别的.对于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死亡的遗产税纳
税人来说,联邦遗产税完全废止。此外,布什政府还要求调低州遗产税的联邦遗
产税抵税额。在2002年到2005年期间州遗产税抵税额将每年调低25%,直至完
全取消”。
该法案还有~项被称作“夕阳条款”的内容。在此规定之下。除非国会采取
进一步的行动,上述所有变动在20lO年之后都会消失,该法案之前的(也即2001
年的)法律重新恢复,包括更高的边际税率和更少的豁免额。这意味着遗产税的
废止实际只有一年——R对在2010年死亡的人而言,从2011年开始现有的政策
将恢复。遗产和赠与税的豁免额将是1,000,000美元,其最高税率是55%(包括
5%的附加税,如果有的话)。下表表示了该法案对遗产税免征额的逐年增加水平
和对遗产税最高税率的逐年减少水平。
曩忱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表7一13 美国遗产税减免的阶段和废止(与2001年比较)
死亡年份财产豁免额最高税率
2001 675,000美元55%
2002 i,000,000美元50%
2003 1,000,000美元49%
2004 I,500。000美元48%
2005 l,600,000美元47%
2006 2,000,000美元46%
2007 2。000.000美元45%
2008 2。000.000美元45%
2009 3,500。000美元45%
2010 无限—税收废止0--税收废止
201I l,000,000美元55%
资料来源:美国国会联合税收委员会(JcT),2003
2002年7月18日,同一届国会(第107届)第二次会议时.提出删除“夕
阳条款”,使废止遗产税成为永久性的.此法案在列入日程前达成一项协议,即
参议院必须至少有60票支持,而不是简单多数通过.结果在众议院通过后,参
议院的表决结果是54:44.未达到60票,没有通过.
2003年1月7日,布什政府再次推出高达6740亿美元(后受伊战影响追加
700亿美元)的减税计划,欲将2001年制定的10年减税法案永久化。5月9日,
美国国会众议院以222票对203票通过10年减税5500亿荚元法案(又称托马斯
法案),支持布什总统通过减税刺激经济的计划,但不同意布什提出的减税幅度
及刺激经济方式,因此将布什原计划7400亿美元的减税总额砍去2000亿美元。
而参议院阻力更大,早在4月。参院就先期通过一项自己版本的预算计划,规定
未来10年减税总额不得超过3500亿美元。5月15日,参议院表决时由于两党
相持不下,副总统切尼(即参院议长)投下决定性的一票,最终以5l票赞成,
49票反对通过lO年减税3500亿美元的法案(又称尼可斯法案)。按规定。参众
两院必须进行协商和拟定折中方案,举行联席会议敲定内容一致的减税法案,才
能送请布什总统签署成为法律加以实施。23日,国会众议院通过了参议院提出
的3,500亿美元减税方案,至此.该减税法案最终得以国会通过,成为美国历史
上第三大规模的减税法案。
2003年6月18日,美国众议院投票以264票对163票通过了永久性废止不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射产转移税研究
动产遗产税法案.当天,众院还以239票对188票否决了民主党提出的保留部分
遗产税的交通方案。向来以“照顾穷人利益”自居的民主党人提出,对价值在
300万美元以下的单身人士不动产和价值在600万美元以下的已婚人士不动产免
征遗产税。但此法案未来能否在参议院通过,前景仍不明朗,可能还是会有较大
难度。
7.3.2美国遗产税改革的内在原因分析
从对美国不同时期遗产税政策的历史性的回顾可以看出,遗产税历经几起几
落。其兴废往往有一个大致固定的模式。遗产税的实施通常是为了一个特别的目
的而筹集收入,一般是关系军事开销。遗产税的废止往往发生在经济比较繁荣的
时期,此时对特别收入的需要不那么紧迫.在20世纪20年代。遗产税的目标从
主要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扩展到了打破财富的过分集中,其社会政治效应比经
济效应更为突出。但到如今,这些目标都没能充分实现。遗产税的收入在总税收
收入中的比重有所下降。税收豁免、抵免和扣除额的显著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
成了作为税收来源之一的遗产税的重要性程度的下降.长期以来.对于遗产是否
应该征税,以及应该如何征税的问题,在理论研究上一直存在争议。而2001年
以来的有关废止遗产税的变革.其涉及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特别值得关注。
对此现象要进行深入分析,首先就要认识到美国引发遗产税废止浪潮的内在原
因。.
1.政治思潮与党派之争
围绕是否废止遗产税之争实际上反映了美国一直存在的两种思潮,也是美国
百余年来政治生活中钟摆摇摆的两端。正反两派在论战中都以美国传统为根据,
而且都强调自由、公平和个人奋斗的原则。但是对自由竞争和社会公平的侧重面
不同。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征收高额累进的遗产税,作为缓解贫富差距的杠杆。
美国1916年丌始正式征收所得税.也包括遗产税.当时所得税定得较低而对待
遗产税比较苛刻,不到1万美元就开始起征,而且税率很高。其主要目的就是为
了防止出现世袭的贵族阶级。后来逐渐放松。税率历届政府都有变化,到布什上
台时,遗产税的起征数是67.5万。税率从37%开始累进,到300万税率达55
%,到1000万以上再加5%。其中对家庭农场和家庭企业放宽.起征数是100
万。
与民主党相比,共和党的政治思想更保守,其经济政策主张倾向经济自由主
义,反映在税收上,把减税作为推动经济繁荣的法宝。其实,早在1995年,中
期改选后在国会占优势的共和党人就提出了以减税为主旨的税制改革,逐步废止
晕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遗产税就是其中的重点.共和党一直认为巨额财政盈余是减税和实行彻底的税制
改革的大好时机.而民主党则将此视作增加公共支出、扩大政府职能的机会,这
实际上也反映了两种政治经济思想的较量.在克林顿执政时期,1997--2000年
国会四次提出逐步废止遗产税的法案,都为克林顿所否决。布什用了“政府惩罚
成功者”一词,道出了他这一派理念的核心。
事实上.美国社会的自然趋势是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只是依靠强大的舆论压
力和各种公益事业以及政府抑寓扶贫的政策予以平衡,起到了调节矛盾、推动渐
进改良的作用。累进税制和遗产税都是这一平衡器的一部分,自从建立以来.税
率不断浮动,但即使是在政策最右时也没有完全废止遗产税。现在共和党希望利
用在国会两院都占多数的优势,实现永久废止的方案,使其成为既成事实。正如
巴菲特(Warren Buffett,在‘福布斯》富豪榜上名列第二的保险业巨子)所说,
此事涉及了美国民主理念的基础,既有象征意义,又有实际意义。承认了世袭富
翁的合理性,是违反美国看重个人奋斗、白手起家的传统价值观的。
2.“繁荣十年”与多事之秋
美国近十年来的经济繁荣和巨额财政盈余是导致遗产税制改革的直接原因。
在遗产税开征之初.只与2%最富有的个人有关.提到遗产税,中产阶级会认为
事不关己,低收入阶层则会赞扬它所体现的公平。但近十年来,美国经历了战后
最长的一次经济繁荣,使得原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经济繁荣期人们的收入水平
普遍提高,股市繁荣带来的财富效应使67.5万美元的遗产税起征点越来越容易
达到,伴随新世纪而来的新经济也大大增加了人们迅速致富的机会,提高了社会
财富的垂直流动性。这样随着中产阶级对未来预期的改变,对遗产税的厌恶情绪
也开始普遍增长。
从美国遗产税的历史来看,经济繁荣同时也会带来废止遗产税的一个必要条
件:充分的财政收入。美国这十年来的经济增长使得美国近年来的财政收入达到
了战后的最高水平.出现了巨额财政盈余。如果说赤字时代人们担心遗产税废止
带来的负收入效应。而只能把取消遗产税作为全面税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的
话,那么,时至今日,人们有理由认为,美国已有足够的财政盈余来负担废止遗
产税的代价。
与克林顿时期的“繁荣十年”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布什总统自2000年底上
台以来面临着国内经济的不景气和复兴乏力的状况,这也是他提出大规模税收减
免和废止遗产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希图据此重振美国经济.随后又出现了“911”
事件、反恐斗争和对伊战争等,种种事态云集,多事之秋,是布什政府所处的极
为特殊的环境。自从小罗斯福“新政”以来,美国一直存在一股保守势力企图改
变“新政”所代表的民主政府的理念。现在布什的内外政策向右转是全面的,已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穆税研究
经做到了战后历届政府所没有做到的程度。废止遗产税的问题是一个象征,也是
这种情形之下的一个结果。
3.税制缺陷与现实问题
除去上述原因之外,遗产税制本身设计及运用中的种种不足之处是反对者们
呼吁废止的重要原因,他们反对遗产税的主要理由有t
其一,从经济效率角度来看,开征遗产税是对投资和储蓄积极性的打击。当
人们预期到死亡时自己积累的财富要交纳遗产税时.生前储蓄倾向将减少,消费
倾向将提高.遗产税抑制了储蓄,也就抑制了资本积累和投资。进而抑制了经济
的增长。另外.遗产税对于财政收入的贡献不大,其本身的征收成本却很高。以
1998年为例,遗产税共筹集了230亿美元的财政收入,而其征收成本高达460
亿美元。
其二,从社会公平角度来看。遗产税未能实现其纵向公平税收原则的初衷。
据美国国内收入署统计,价值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遗产适用的平均税率明
显低于价值在250--500万美元之间的小额遗产.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纳税人
可以轻易地利用备种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和槊道来规避纳税义务。
其三,就遗产税制本身来看,也不能让人们乐于接受。遗产税是美国税制最
复杂的组成之一.仅纳税申请书的填写说明书就有22页,而纳税申请书本身则
长达4l页。据美国国内收入署估计.正确填写此申请书的时间需要一周,但实
际完成此项工作往往需要4周时间.大部分纳税人都聘请专业律师来完成,带来
大量交易成本。
7.3.3美国遗产税改革带来的影响
此次美嗣废止遗产税改革带来的经济影响是深远的.
其一。减税刺激经济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有一个事实也不容忽视即从减税开
始到起作用,有一定的时间差,而财政赤字在这一段时间里会继续上升,减税的
正面影响会被政府大规模扩大开支所抵消。目前,美国财政已由2000年财政盈
余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4%至1J今年可能将变成财政赤字占GDP的
4.6%。减税不仅加重已有的财政赤字规模,而且将使公共财政政策环境更加恶
化。
国会联合税收委员会(JCT)宣称,按照日程表,当2010年废止遗产税时,
联邦政府将会失去560亿美元的税收.在当前废止遗产税的提议下.在以后的十
年里,会失去1000亿美元的收入:在以后的二十年里,会失去8500亿美元的收
入。废止遗产税意味着在社会保障、医疗和其他应当优先考虑的项目(比如增加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教育机会,减少儿童贫困,从事反恐斗争等)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投入时,能够得
到的资金支持却反而减少了。目前遗产税所带来的财政收入(1999年为300亿)
相当于联邦政府全部用于补贴住房和城市发展的支出.政府的损失要么靠向支付
能力更弱的人征税来弥补。要么只能削减社会保险、医疗补助、环保和其他对公
众福利至关重要的政府项目。
这一措施还将在美国经济中产生涟漪效应.不仅联邦税收而且州政府税收都
将减少。遗产税的变化对于各州的财政收入也有重大的负面影响。大部分的州财
政通过对当地发生的遗产缴纳联邦遗产税时的部分“提成”而直接从遗产税中获
益。州政府的这种税收信用报抉就会被逐步取消,而很多州现在正面临着的财政
危机会使情形进一步恶化。现在由于经济紧缩。各州已经在缩减支出。正当帮助
老人和儿童的关键项目面临削减的危机时,给富人以这样丰厚的减税待遇也是不
合时宜的。应该更重视普通老百姓的紧迫的徭要。而不是急于改变巨富们的税收
负担。
其二,废止遗产税并不一定该家庭农场和小企业带来切实的好处。废止并不
一定是比改革更好的方案。美国农业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Agriculture,
USDA)的一个经济研究机构最近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美国家庭农场净价值的
平均范围是,从57.6万美元的小农场.到150万美元的大型家庭农场。现在遗
产税的豁免额已高达100万美元,并且将逐渐增至350万美元(对于夫妇加倍计
算)。《纽约时代周刊》报道。在爱荷华州,没有证据证明家庭农场需要缴纳遗产
税。不管怎样,可以很容易她通过改革税制的方法来确保家庭农场在代际间转移
而不需负担不公平的税收。
联储最近对小型企业金融的一项调查表明,小企业的平均净资产足702,566
美元。只有4%的小企业的净价值超过在2010年遗产税废止之前的豁免额规定的
350万美元。但是全国独立企业联盟(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NFIB)对于小零售店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净价值在2700万美元
以下的公司也算小企业.也应当不用缴纳遗产税。7.
通过一般意义上的税收改革和税制简化也可以保护家庭农场和小企业免受
不公平的遗产税负担。但是不应该允许那姥拥有大企业的超级富豪也利用家庭农
场和小企业作为幌子来逃避遗产税。
其三,废止遗产税会使数十亿通过遗赠以及连续每年捐赠的慈善募捐化为泡
影。遗产税是刺激最富有的人进行慈善捐赠的强有力的因素。废止遗产税对各种
非营利性机构和基金会——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依靠慈善捐赠来维持运作的——
筹集资金的能力有显著的负面效应。2000年全部遗产当中对慈善组织的遗赠总
计超过160亿美元。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对慈善性的遗赠的扣除是计算遗产税时的第二大扣除项目.第一大扣除项目
足对生存的配偶间的遗赠,当前法律对此规定是全额扣除。尽管专家对具体数额
的估算不尽相同,但他们几乎全部都认同,遗产税的废止会显著影响捐赠者对慈
善性捐赠的意愿,大约会造成40%到60%年度遗赠的损失,差不多每年有60亿
到70亿美元。
其四。遗产税是对大量集中的财富和权力一种切实的、民主的约束。废除遗
产税将会对美国最高有的一批家庭带来巨大的意外收获,扩大富人和普通美国人
对经济和政治的影响力的鸿沟,只能使美国百万、亿万富翁得利÷而损害那些入
不敷出的穷人,废止遗产税会加剧财富集中和两极分化,损害社会公平,严重扩
大社会经济和政治的不平等。
遗产税筹集了大量的收入而不影响98%的个人的生活,鼓励了慈善捐赠,并
且捍卫了美国核心的经济和民主价值观念。如果废止遗产税,除了经济损失外,
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美国民主理念的基础,鄢就是凭个人贡献而不是凭家世致富。
以保留遗产刺激创业就像挑选冠军的儿子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一样错误而荒唐。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韵财产转移税研究
关于美国财产转移税法的历史沿革的详细情形.可参见本文第三章的介绍。
2 Watts,A⋯B 2002,“The Evolution of Estate Taxation in the U彤S’,Advances加Taxation 14
185-208.
3在1981年以前,税法对婚姻扣除限制为不超过25万美元。1981年以后,对婚姻扣除不
再有限额规定.
4如果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比授予人至少年轻一代,该信托或类似财产安排的这种财产必须
缴纳隔代转移税.
5参见该党2003年11月所作出的一项决策.“OurWayintotheFuture”(我们的未来之路), 资料来源;M型班堕d:n§照§迫g=d£,堂醴j鲤垒怂Q型!堑!j8幽3:l!:18:s吐如:趟f
6 1996年德联邦最高法院决定。从1997年2月27日开始。改革继承和赠与税中对于实物资
产和资本资产的不公平处置.立法机构还会有进一步的行动。最重要的就是在2000年所通
过的更多的税收减免。
7邓子基,巫克飞:‘西欧国家税制改革比较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杜.1993。
8假设一个立有遗嘱的人给配偶和两个子女留下房地产和建筑物.财产的评估以当前市场价
值的半价确定.这样,超过140万欧元的一笔遗产对其继承人来说,几乎是可以完全免税的。
(307000+205000+205000)x2
9 Rose。S.氏2003.‘'The U.S.--Germany Estate Tax Trendy Amendment and the Tax Act of2001
Pmvides U|唧∞tedEstatePlanningBenefits...JournalofTaxationofInvestment.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继承的不动产并不需要缴纳通常的财产购置税,财产购置税只对那
些购买的财产征收.目前的税率是购买价格的3.5%.
关于英圆财产转移税法的历史沿革的详细情形,可参见本文第三章的介绍。
2(英)西藏·缓姆斯:‘税收经济学》.财政经济出舨杜,1988.
3戴美兰:‘遗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有关内容.可参见t财政部‘税收制度田际比较>谭题组。‘韩嗣税制',中国财政戴美
兰:‘遗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经济出版杜.2001。
5有关内容。可参见:於鼎丞,‘港澳台税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
协Tabarrok,Alex,2003. “Death TBxest Theory,Historyt and Ethics.”·the Ludwig von Mises
Institute Working Paper.
”Holtz-Eakin,D.,Phillips,W.R.,et a1..2001,‘"Estate Taxes,Life Insurance,and Small Business”
The Review ofEconomics and Statistics。83(1):52-63.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第8章中国开征财产转移税的展望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国家,中国税收的历史已有数千年之
久。但是,中国古代并没有遗产税。只是到了近代,开征遗产税的问题才被提及。
1915年,中国第一次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但是,考虑到税源太小和遗产评
估的复杂性。这个草案未能通过施行。25年之后,1940年7月1日,中国终于
第一次开征了遗产税。并于1946年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遗产税法。但是,
由于当时的中国经济落后,政治黑暗,政府腐败,穷人没有纳税能力,而富人却
可以逃避纳税.遗产税形同虚设.只是徒有其名而已.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十分重视税收制度的建设。1950年1月,中
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立14种税收,
其中就有遗产税,但没有开征。在后来的历次税制改革中,遗产税也都没有列入
计划。
中国40多年来没有开征遗产税,主要可能有三个原因:一是经济发展水平
不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二是由于长期实行平均主义
的分配制度,人们的收入和财产差别不大;三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的地位和作
用一度受到忽视,遗产税问题自然就更提不上议事日程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在党的富民政策的指引下,伴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
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根本性的改变,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猛发展,私人财富聚集
加速,中国的富裕阶层已初步形成;同时,个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贫富悬殊日
益严重,成为我们必须正视的社会现实。如果对盲人死亡时遗留的巨额财产不加
以课税.将会使贫富悬殊进一步加剧,且社会财富向少数人的过分聚集,还可能
导致公众对社会的不满,对富裕群体的仇视.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并妨碍经济的发
展。因此,建立遗产税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对公平收入分配。缓解
贫富差距的社会矛盾有重要的意义,并且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
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目前中国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条件。以及中国有没有必要开征遗产
税,在中国社会各界还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见。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从遗产税的
性质上分析开征此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而需要综合考察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个
人收入水平、税制建设的孺要和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才能确定中国是否具有开
征遗产税的基础和必要性。根据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和税制改革情况的
分析,我们对于开征遗产税持肯定的态度,并主张尽快组织实施。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8.1
中国开征财产转移税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这一节里。我们主要通过具体分析社会上所普遍存在的对开征遗产税的一
些误解和反对的理由,从而来说明开征此税的必要性和意义。
反对开征遗产税的理由之一:从国外实践来看,遗产税对财政收入的作用不
大,而其征管的成本却很高,结果是得不偿失的,并且一些国家出现了废止或降
低遗产税的趋势.对此问题应看到,遗产税主要是针对少数高收入阶层征税,其
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侈4非常小,但它的社会政治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作为国
家的一种公平机制和平衡器.遗产税本质上是社会财富的转移和再分配,政府将
富人的钱用于提供社会公共产品,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正如上一章的内容所分析的,美国废止遗产税有其深刻的内在原因,而我国
的国情全然不同。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
有了极大的改善,但贫富差距也进一步拉大,社会不公平现象非常突出,严熏的
两极分化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开征“劫富救贫”的遗产税,
有助于缓解贫富悬殊和分配不公的现状,可以得到社会广泛的支持。即使对富人
来说.其个人巨额财富的积累也有赖于社会的因素。适当地回报社会是可以得到
认可的。从遗产税数百年来的历史和一百多个国家的实践中可以看出。这一税种
的作用还是得到普遍承认的。不能仅仅因为美国的废止趋势就全然否定其在中国
的存在价值。
反对开抚遗产税的理由之二:中国现在的富豪大多数是第一代民营企业家,
未来对其遗产征税会打击他们当前创业和发展的积极性。对于这一问题,应该分
两个层面来看t
其一,不否认这一结果出现的可能性,但可考虑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解决。
目前也有学者认为,遗产税的征收是发生在身后。投资者在有生之年的收益不会
受到影响,因此也不会抑制他的致富热情.虽然我同意其认为中国应尽快开征遗
产税的意见,但具体到这一问题。这种观点显然是过于单纯和一厢情愿的。由于
中国传统观念对于后代和遗产的重视。开征遗产税必然会改变富人们对未来的预
期,作为理性的个人,其经济行为也不会不受到影响。正确的思路不是刻意地回
避问题,而是在承认问题存在的基础上,提出合理而有效的解决途径。因此,如
果开征遗产税,我们可以借鉴荚国1997年《纳税人减免法》对于小企业的处理
方式,在税法设计中,对于民营企业给予充分照顾,如可提高对小企业的起征豁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免额以及在资产评估时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在一定比例上进行折扣计价等等,从而
使遗产税对投资、创业和企业发展的负面效应降至最低。
其二。在新的历史形势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也要与时俱进,富人们
的社会责任感有待加强。对于巨额财富的继承人来说,是重要的是自立和个人奋
斗,而不能依赣先人的庇荫而坐吃山空。巨大的遗产并不一定是一种幸事,也可
能是导致奢侈和懒惰的原由。正因为此,2001年年初关国废止遗产税的法案甫
一推出,就遭到了盖茨基金会会长老比尔·盖茨(比尔·盖茨的父亲)、乔治·索
罗斯、大卫·洛克菲勒、斯蒂夫·洛克菲勒等120名美国富豪的联名反对。中国
古代也有类似的思想,清代名臣林则徐一生清廉,身后无分文留给后代.只留下
名言:“子孙若如我,留钱做什么,贤而多财,则损其志;子孙不如我,留钱做
什么,愚而多财,益增其过。”,确实发人深省。中国现今的民营企业家和先富的
群体,相对而言教育程度和基本素质都比较高,也更容易接受新的观念.而遗产
税的开征也会使祟尚个人奋斗的价值观念逐步为社会所认同。
另外,遗产税的开征还有助于国内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从美国的经验来看,
遗产税是刺激富人进行慈善捐赠的强有力的因素.中国开征遗产税。一方面会加
强富人对于社会责任的认识和承担,另一方面也会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切实为
穷人造福。
反对开征遗产税的理由之三:开征遗产税会对富裕群体产生较大的影响,可
能导致资金和人才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转移。对此问题.一方面。我们对于开征
遗产税的政治、经济风险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和估计;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
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开征遗产税的.即使资本流出,并不意味着就
可以免除缴纳遗产税了.只是取得税收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且大量外商来华投
资和一部分外资非正常流入中国也不是因为中国尚未开征遗产税。
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国的投资环境不错,而且有关政策和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前景看好,对中外投资者是很有吸引力的;从资本外流的方式来看,这也往往受
到多方面的限制,如不动产的变现,本币与外币的兑换等。巨额财产的外流非常
困难:从资本外流的方向来看,也会受到各种限制:发达国家对外资的管理比较
严格,税收负担普遍也较重,而发展中国家通常希望引进大量的外资,但投资环
境并不一定理想。
换一个角度,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恰恰可以防止富有人群以合法遗赠或赠与
的方式将财产转移到海外,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资本外逃的规模和速度。另外,开
征遗产税更深一层的含义在于,征税意味着国家保护这些财产,也就部分弥补了
我国宪法中没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相关条款规定的缺憾,有利于稳定人们的
心理预期,减少将财产转移到国外的动机。
量优税llic:哩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开征遗产税还有利于在对外交往中维护我国政府和
我国公民的权益。目前的状况是,一些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对中国公民在其境内的
遗产和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而我国由于没有开征此税,等于
是自动放弃了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的遗产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的税
收管辖权,将我国政府应征的税款无偿奉送给了外国政府,这种不平等的状况是
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反对开征遗产税的理由之四:遗产税是国际公认的复杂税种,其对征管的要
求很高。中国目前开征遗产税所应具备的现实条件和各种配套政策都还不完善,
应待以后时机成熟时再实施。这仍然是一个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的问题。
从美国征收遗产税的实践来看,虽然其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都比较健
全,但具体征管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逃税避税现象无法杜绝,但这并不是
遗产税这~税种特有的情况。就中国改革开放这=十多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
后来被证明是重要的和有效的新的制度变革,也不是在一开始就具备了充分的条
件,而恰恰是在实践的过程中来逐渐摸索、逐渐完善的。从理论上来看,也不存
在一个绝对完美的理想状态来实施计划中的变革。
我们认为,不必过分担心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征收管理能力。从短期来看,
在征管能力许可的条件下考虑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征收方法是非常现实的:但
从长远来看,征管能力是可以逐步提高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
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继续提高。开征遗产税的征管条件也必然会逐步提高的。
另外,在检索国内学术界关于遗产税开征意义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很多学者
将开征遗产税视作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扩大内需(包括刺激消费和投资)和推
动经济增长的重大举措。诚然,遗产税在某种程度上会起到这些作用.但这些观
点显然是有失偏颇的。这不仅是我国的现时国情使然,而且在图际上也无此先例。
富人不会由于害怕缴纳遗产税而在生前拼命花钱,而且,消费。特别是高消费也
是要纳税的,投资形成的财产也不能免于征税;更没有听说过哪个现代国家的政
府是依靠征收遗产税来解决财政困难和促进经济发展的。
应该说,中国开征遗产税的一些必要条件都已具备,当前经济发展平稳,而
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现象是人们所关注的焦点,这正是可以决定开征的难得的好
时机。当前开征或许在财政上不会取得太大成效,但有利于培养人们的遗产纳税
意识和健康自然的消费观和财富观,也是逐步完善税制的需要。从长远来看,中
国的遗产税收制度将会随着人们各种观念的变化和各项政策的健全而水到渠成。
如果等到居民个人财产积累到~定程度再行开征。那么那时所面临的阻力将远大
于当前。在遗产税的实施过程中应当要做的工作是,逐步完善各项相关制度和配
套政策,使遗产税的经济和政治效应充分发挥出来。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8.2
中国开征财产转移税的条件和时机选择
对现阶段我国是否具备开征财产转移税的条件,目前存有不同的意见。我们
对此持肯定的态度,基本理由是:
第一。由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
个人收入渠道多元化,在中国的许多地区.已经有一部分人率先走上了致富之路,
其个人财产大量增加,出现了一批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这一点.
可以从私人拥有的企业、房产、车辆、存款和股票等各类财产的大量增加得到印
证。这就为中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可观的税源。
据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美林集团最近发表的一份(2004年度全球
财富报告》显示.中国现在的富裕人群(超过100万美元金融资产)较前一年增
长了12%.达到23.6万人,这些人士的总财富为9690亿美元,每人拥有的平均
资产超过41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400万元。美林集团亚太区副总裁马蓉宣称:
“中国的富裕人士是世界上增长展快的几个国家之一。”
从居民收入和储蓄存款的增长情况来看,1999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为5859元,比1957年的235元增长了23.5倍: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205元,
比1957年的73元增长了29.2倍;个人持有的现金据测算也有5717亿元之多。
实际情况是。少数人拥有储蓄存款和现金中的绝大部分。据有些专家估计,3%
的高收入者拥有全部存歉的47%。
从个人拥有的经营性资产的发展情况来看.自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充分肯定了
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宪法就这一问题也作了相应修
改以后,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有了更快的发展。1998年.个体经济的固定资
产投资总额已经达到3744.4亿元,比1980年的119.0亿元增长了30.5倍。一
批个体工商大户和私营企业的资产已经有了相当大的规模。例如,1999年,全
国已有私营企业150.9万户,注册资金共计10287.8亿元,平均每户注册资金
68.2万元。其中,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者为19.8户,比上年增长了58.8%。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调整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重大决策,个体、
私营经济发展的空间将更加广阔。随蓿公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
样化,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持有股份的职工也在大量增加。
从个人拥有其他金融资产的发展情况来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
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迅速增长。据有关专家测算.1999年,我国城乡居民持有
最优税收理论框槊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各类债券8984亿元.股票和其他股权4900亿元,其中一批人已经通过证券经营
进入了富人的行列。
从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发展情况来看,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生活条件
的改善和房地产管理制度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购买了住房。1998年,
个人购买商品住宅7792.6万平方米,比1986年的256.1万平方米增长了29.4
倍。1999年,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金额又比上年增长了30.4%,当年商品房销售额
中个人购房所占的份额已经达到了74.4%。农村居民的住房情况也有了很大的改
观。城乡各地都有一些先富起来的人们建造或者购买了豪华的或者具有较高标准
的住宅。而且,一些人买房已经不再仅仅是为了自家居住,而是为了出租或者出
售以取得收益。
从个人拥有的无形资产的发展情况来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
文化的进步。个人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
产的财产价值已经初步得以体现,并将越来越充分地提出来。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拥有的汽车、船舶、金银珠宝、
首饰、字癣、古董等财产也在大量增加,私人飞机也出现了。
此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商来华投资不断扩大(近年来每年达到
400多亿美元.到1999年来累计金额已经达到3078.5亿美元),来华工作、生
活的外籍人员越来越多,由此形成的外国人在我国财产的数额(包括动产和不动
产)也已经相当可观。
第二,近代遗产税已有了400年的历史.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开征这种税收,
其中既有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又有巴西、智利、菲律宾、韩国等发展
中国家。我国历史上也曾经开征过这种税收,因而有比较丰富的国际、国内经验
可供借鉴。
第三,税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
们所认识,中国税务机关的力量有了很大的加强,技术手段逐步改善,征收管理
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由于中国税制建设和税收工作的不断加强,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也在
逐步增强,依法纳税的个人越来越多.例如,一度被认为很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经过20多年的x艮苦奋斗.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公民的纳税习惯逐渐养成,
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收入逐年大幅度增长.
第五,随着中国法制的逐步完善,与征收遗产税相关的法规、制度(如继承、
公证、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管理、房产和车辆管理等)已经初步建立,有助于遗
产税的开征。
第六,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对于开征遗产税给予了很大的重视和支持,相信这
134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件事也会得到地方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关于开征时机的选择问题.财产转移税作为一个牵涉面小,但社会影响大的
新税种,选择好的开征时机十分重要。因为开征的基本条件具备并不等于就可以
立即实施,还要注意做好各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宣传,充分
吸收社会符界的意见:二足可以先立法,并做好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然后
再具体操作,以利于形成高水准的税收管理;三是要选择国民经济发展比较平稳,
社会矛盾少的时候开征,而且要根据不同地区之闻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先选择
经济发展水平高,且纳税意识强的地方实行,以积累经验,然后按梯次逐步推行,
以确保财产转移税在我国的顺利实施。
我们认为,应该尽快立法实施遗产税,并且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不宜久拖不
决。等待各种条件都成熟以后再出台的主张固然比较稳妥,但是旷日持久的等待
也许会使我们失去许多本来可以得到的东西。况且综观我国税制改革的实践,恐
怕没有哪一项改革是在100%的理想状态下出台的。遗产税的开征也应抓住时机,
宜早不宜迟。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8.3
中国开征财产转移税的难点和相关制度建设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遗产税本身的特征来看,我国开征这个税种完全有
其必要性。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集中体现在促进财富再分配、健全税
制体系、维护国家权益以及筹集财政收入几个方面,其中以再分配目标更为重要。
从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来看,我国具备了一些条件.但同时还存在一些困难。并
且开征遗产税涉及的面很广,而且技术性很强,需要有一系列完善的配套制度作
为支撑.具体来说,我国在正式开征遗产税之前,除了建立一套完善而且操作性
较强的遗产税法律制度之外,还应该抓紧时间努力做好充分的相关制度准备,以
确保遗产税制度的顺利实施。具体来看,我国开征遗产税所面临的难点和相关的
制度建设主要包括:
第一,国人对遗产税还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识.中国有一句老话叫“富不过
三代”。说的就是一个家庭从兴盛走向没落的规律.在西方,也有“没有三代以
上的富翁”的说法。不过。西方人感叹的不是子孙无能,门庭败落,而是祖先留
下的财产大多通过遗产税被拿走了。在日本,一个亿万富翁的财产三代以后基本
上就所剩无几了:在美国,遗产税最高累进税率历史上曾达到过90%。由于遗产
税的存在,促使亿万富翁更多地关心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因为对慈善公益事业
的捐赠是可以从遗产总额中扣除的。所以与其缴纳遗产税,不如把钱财捐助到公
益和慈善事业上,以名垂后代,流芳百世。
而在中国,人民省吃俭用,积攒一生.只为给子女留下一些家当这种观念是
根深蒂固的。对于财产要交遗产税,太多数百姓是有顾虑的。在我国开征遗产税,
对于人们观念上的冲击将是巨大的。因此,必须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
征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两极分化、减少杜会浪费等方面的作用。要
使人们认识到,私人之所以能积累起财产,除了自身的奋斗努力外,还有赖于政
府的帮助和保护。既然政府为私人提供了帮助和保护.就有权力从私人处取得一
部分财产.只有建立起全社会对开征遗产税的认同,遗产税才能立住脚。
第二,没有建立完善的公民死亡报告制度。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
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因此,“死亡”是政府征收遗产税的前提。税务机关要
想及时依法征收遗产税,必须及时掌握财产所有人死亡的信息,这就在客观上要
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公民的死亡报告制度.而目前我国在对公民死亡报告和死亡
信息管理方面尚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以至于社会上常常出现某人死亡好几年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了,却仍然堂而皇之地照领工资或救济的怪现象。
因此,我国应该建立规范的公民死亡报告制度.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
建立公民死亡报告与死亡信息管理机构。本着节约管理成本和报告便利的原则,
我国可以在现有的户籍管理机关内部设立机构一个专门负责办理公民死亡登记,
并及时向税务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主体传递信息.(2)明确规定公民死亡报告
的义务与责任主体。一般来说,公民死亡报告的义务与责任主体可以规定为公民
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而有工作单位的,应以其所在单位为报告主
体;如果既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没有单位。则应以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为报告主体。(3)规定公民死亡报告的具体期限.法定报告时间可以规定为公民
死亡后的5一lO天之内。(4)规定严格的责任制度。如果法定的报告主体没有正
当理由,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
责任。
第三,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和个人财产公证制度。各国遗
产税大都是以完善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和健全的遗产继承法律制度为背景的。尽管
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继承、分割、
转移等方面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相对于征收遗产税的制度要求而吉,这些规
定就显得过于笼统和含糊了。因此。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
私人财产权的界定和法律保护方面的制度,还需要避一步的完善。此外,在修改
《继承法》时,必须补充规定财产分割与继承必须缴纳遗产税后才能进行的有关
条款。与此同时,民法通则、婚姻家庭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也要作必要
的修正,有关条文的增补与修改也要在开征遗产税前先行一步。
健全的公证制度不仅是有效地保护财产所有权、公正而合理地分割财产的需
要,而且也是保证交易安全、预防减少纠纷和开征遗产税的基本要求,因而世界
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以国家实体法为依托、以程序法为保障、以部门法律为规范
的完备的财产公证法律体系.虽然早在1982年我国国务院微颁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但是目前我国的财产公证制度还很不完善,无论是制度
体系、公证机制、公众范围、公证管理体制。还是公证程序和操作方法,离国际
惯例都还有一定差距。其中,特别是有关遗赠公证和遗产分割公证方面,带《度还
很欠缺,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因此,无论从有利于遗产税的征收管理,还是从尽
侠与国际惯例接轨来说,都有必要进一步完普我国的个人财产公证制度。
第四,个人收入隐形化,没有建立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个人收入
隐形化是困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个难题,也是遗产税开征面临的一大难题。能
否实现隐形收入显形化是遗产税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
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因此开征遗产税的关键之一就是合理地界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定死亡者的财产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地核定死亡者的财产价值。而建立个人
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又是准确核定遗产的基础工作。
一般来说t西方各国都有健全的个人财产法律制度,个人财产的产权界定十
分清楚。而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经济制度等因素影响,公民的私
有财产非常有限:政府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意识薄弱。因而至今没有形成一套
健全而有效的个人财产法律制度,这就使遗产税失去了应有的经济和制度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公民积累的个人财富不断增加,政府开始重视对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并先后在
《宪法》、‘民法逶则》、‘继承法》和‘婚姻法'等法律中规定了个人财产所有权
制度。但是,由于没有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加上历史传统的影响,许
多中国入仍然信奉“财不外露”、“树大招风”等古训.采取各种方法来隐匿财产。
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政府对个人财产的监控。致使遗产税的开征缺乏应有的微
观基础。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要预防遗产税的进避税现象,关键是要实行严格的、建
立在实名制基础上的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是隐蔽的个人财产透明化,
将个人的财产置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中。虽然我国已经从2001年4月1日起开
始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在一定程度上为遗产税的开征创造了一个有利条件,但
是,仅有储蓄存款实名制这一项制度还远远不够.因为遗产税意义上的财产不单
纯指银行存款,还包括房屋、花园等不动产和字画、古玩、有价证券等动产,也
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
和不动产等非银行存款性资产在个人财产中所占的比重会逐步提高。因此,我国
的当务之急是以实行储蓄实名制为契机,尽快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个人收入申报和
财产登记制度。
第五,财产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从各国的遗产税立法实践来看,都是以财
产所有人遗留的财产价值或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价值为计税依据的。而对财产(遗
产)进行评估不仅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要求非常高的
工作。在国外,为适用备类财产税的征收,各国大都设立了专门的、具有较高权
威性和公正性的资产评估机构.并在全国范围内聘请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资
产评估。如在英国.土地是由土地评估部门评估;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是由资本
税收办公室的一个处负责:而对金银珠宝、首饰、古玩、艺术品等,也都要聘请
专家来评定。
目前,我国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财产的评估难度更大。因此,遗产的评估
将成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又一道技术性和制度性障碍。虽然我国的资产评估已经
走上了正轨,但严格说来还处于起步阶段。并且评估的范围主要限于国有资产和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集体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和工业产权,针对个人财产的评估业务还非常有限,而且
我国现行的资产评估制度也不够健全,对个人财产中的古董、文物、字画、股票
等的价值评估几乎是无法可依。因此,进一步拓宽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健全资产评
估制度势在必行。
财产评估制度应明确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严格规定设立资产评估
机构的条件与程序;(2)严格规定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3)确定具体
的评估程序;(4)规定具体的资产评估方法。各国的资产评估方法不外乎收益法、
重置成本法和市场现值法,这三种方法各有其特点和不同的适用范围,应根据被
评估对象的不同而来确定。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8.4
中国开征财产转移税的政策建议
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税制建设的需要,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
验.尽快建立起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度。我国未来
的遗产税应主要针对少数特别富有阶层,税制尽量简便易行,并充分考虑到我国
人民的传统生活习惯和基本的财产观和继承观.具体建议如下。
8.4.1税制模式的选择
遗产税的税制模式按照纳税义务的不周,可以分为三种.即总遗产税、分遗
产税和总分遗产税。
总遗产税制是一次性地先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全部遗产净额征税,
然后再进行财产的分割继承.而不管各项财产的去向如何,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
处理上采用“先总后分”的方式.税率设计依据遗产总额,而不考虑继承人与被
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以及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目前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有
美国、英国、韩国等。
分遗产税制是先将遗产分给备继承人,然后根据各继承人的具体经济状况及
其与被继承人之间亲疏关系的远近进行不同的减免、扣除,最后再适用差别税率
分别向备继承人征收遗产税。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处理上采用“先分后总”的方
式。目前采用分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德国、法国、日本等。
总分遗产税制又称混合遗产税制,是对前两种税制模式的结台,即先对被继
承人的遗产征一道总遗产税.而后当继承人分得遗产时再征收一道分遗产税。其
主要特征在于对遗产的处理程序是“先税后分再税”。目前,采用总分遗产税制
的国家有加拿大、菲律宾等.
从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的实践来看,上述三种税制模式各有利弊,主要表现
在:(1)总遗产税制是以遗产总额为课税对象,税源比较集中、充分,因此征税
当局对税源的控制比较容易。同时,它实际上是对死者征税,而对继承人来说是
一种无痛苦税.所以征收起来较为方便易行,征税成本也比较低。但这种课税模
式按总遗产累进征收,税负大小与各继承人继承份额多少无关,也较少考虑继承
人的个人经济能力及其与被继承人间关系的亲疏远近.因此被认为有失公平和合
理。(2)分遗产税制在税制设计方面既考虑了继承人的个人经济能力和生活境况,
最优税收理论框桨下的财产转穆税研究
又兼顾了其与被继承人间关系的亲疏远近等因素。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具有
公平合理的特点。但它是在遗产分配后才进行征税,税源难以控制,也容易因虚
假的遗产分配而造成税收的流失,同对税率设计较繁。征管手续复杂,征收成本
也较高。(3)总分遗产税制从表面上看不但有利于税源控制,而且体现了公平负
担的原则,但在实践应用中实际上很难操作,不仅税率发杂,稽核烦琐,征收成
本较高,而且税负也比较重,有重复征税之嫌。因而这种模式目前已经较少有国
家采用了。
选择什么样的遗产税模式,主要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税制目标、征管水平
的高低。以及历史传统和法律帝g度等等。尽管我国经济在近些年有了较大的增长,
但与别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因此。虽然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
遗产税的种种条件。但它不能是主体税种,主体税种只能是流转税和所得税.遗
产税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税种对经济起调节作用.我国尽管已经重视了税收的征收
管理.并自‘征管法》实施以来采取种种措施来提高征管水平,如加强法制建设、
实行优化纳税人服务体系等等,但从全国整体来看。税收征管并不太规范,征管
效率不高,这决定着我国开征新的税种不能采取复杂的结构。
我国的传统是几代人共同居住,因此,家庭财产也大多是共同形成、共同使
用的,而且死者生前也大多只采用对遗产进行口头委托或不委托来处理财产,而
采用书面遗嘱并进行公证则是极其少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比较复杂的分
遗产税制或总分遗产税制。则很难找到合适的方法来作为遗产税的课征依据和计
算方法,使纳税入能采用各种方法来逃避遗产税的征收。从而给遗产税的征管带
来种种困难。
由此可见.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制目标、征管水平、社会传统及法律制
度等因素就决定了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模式应选择总遗产税制。它是采取先征税后
分配的原则,从而能准确地确定课税对象,有利于税收的征管,并可使税收收入
及时入库。
尽管实行总遗产税制使税负分配不太合理。较难体现公平原则。但这一公平
目标对于开征遗产税并不是主要的。因此。应将其作为一个次要因素来看待,况
且,随着我国税制同标的逐步完善。必可对遗产税制的不合理之处进行完善。
8.4.2课征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纳税人
纳税人范围的确定要按照‘继承法》关于“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原则.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被继承人
量优税收理论框槊下的财产转罄税研究
死亡时,凡在我国境内设有永久住所或有经常住所且居住期限达1年以上者即为
我国居民,应对其在境内、境外的全部应税遗产征税,但位于境外的不动产除外。
被继承人死亡时,凡在我国境内没有永久住所或居住期不满1年者为非居民,应
仅对其位于我国境内的应税不动产征税。
具体的遗产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
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
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酲起3个月内选定并
呈报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选定遗产管理人的.税务机关可申请由人民法院
来指定。无入继承又无入受遗赠的遗产,依法归国家所有,免纳遗产税。
(二)征税对象
遗产税法在原则上应规定将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不动
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纳入征税范围。具体项目为:现金(台外汇)、金银首
饰、有价证券、债权、汇票、票据、银行存款(含外汇):人寿保险权益和其他
保险权益t飞机、船舶、汽艇、汽车、摩托车等室外生活用品.价值巨大的室内
生活用品(包括价值巨大的家具和家用电器);正在营业的商品、林木、牲畜、
家禽:厂房、营业商店、机器、机械、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住宅、土地使
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财产。
(三)计税依据
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遗产总额减去法定扣除额和减免额后的余额。依照国际
惯例,我国遗产税应纳税额的计征可以考虑如下扣除项目:(1)被继承人生前依
法缴纳的各项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等。(2)被继承人生前未偿还的具有合法证据
的债务。(3)丧葬赞用和执行遗嘱、管理遗产和直接必要费用。(4)被继承人生
前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居住的不可分割的必要住所。(5)捐赠给各级政府,
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福利、慈善等公益机构的遗赠。(6)法律规定的其他扣
除项目。
此外,为了提高生产积极性,对生产经营性遗产也应给予适当的免征和减征
待遇。为了避免或者减少征收遗产税对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厂房、
设备之类的遗产,如果纳税人在短时间内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考虑允许其
在规定的期限以内(比如5年或者IO年)延期纳税。
鉴于无形资产价值的特殊性,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时候纳税可能有一定的困
难,也应当规定妥善的处理方法。比如,某公民继承一项专利权,但是其价值暂
时无法估价。该公民也无钱纳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允许该公民在有偿转
让该项专利的时候,按照转让该项专利取得的收入纳税。
(四)起征点与税率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咎税研究
由于我国征收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为了调节社会
成员个人之间的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亦即开征遗产税的意义主要不在于经
济意义,而在于其社会意义,因此,征税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少数人的巨额遗产,
征税面(即死亡人数中要缴纳遗产税的比例)宜窄不宜宽,起征点和扣除额的确
定要适当。
目前,各国遗产税的征税面一般为2%一5%。若日本为5%左右。由于我国
中低收入者人数众多而且所占比重很大,遗产税的征税面似可以考虑暂设定在
1%—.2%的范围以内,即以个人拥有财产80万元或者100万元以上的1000万一
3000万富人为征税对象.这样,既可以达到重点调节的目的,又可以照顾非高
收入公民的利益.同时又可I:上简化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效率。
各国遗产税税率的设计一般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或全额累进税率,我国的遗
产税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设计应略高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5%一
45%)。参照备发展中国家的遗产税税率,我国遗产税的具体税率可设计如下:
应税遗产100万一200万的部分,税率为lO%:200万一500万的部分,税率为
20%;500万一looO万的部分,税率为300,6;1000万一3000万的部分,税率为
40%:3000万以上的部分,税率为50%。
最高税率考虑定为50%左右,因为如果过高(70%,80%甚至90%)的话.
这种近似于没收财产的政策很可能达不到多收税从而调节财富分配的目的,而只
会引起纳税人的不满,并诱发大量的逃税现象。而如果税率过低的话,也会使遗
产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大打折扣。说到底,遗产税毕竟是一种针对富人的
税收。不存在照顾困难户的阅题。
(五)立法权和管理权
从税种归属看,有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种。目前,绝大多数
国家将遗产税作为中央税收,少数圄家作为地方税收.将遗产税的立法权归于中
央,由中央政府进锯全国范围内的重新分配调节,能够较为有效地实现公平社会
财富的目的,;将遗产税的管理权归于地方,能有效地提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便于征管,节约征管成本。
考虑到遗产税涉及到国家主权.纳税人遗产分布的复杂情况,税收政策应有
统一性,我国未来开征的遗产税应当由中央立法.从有利于征收管理,调动地方
的积极性。提高管理效率的方面考虑,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和取得的收入可以交
给地方政府。
(六)税收抵免
对本国居民从国外取得的遗产课征遗产税时,允许其将已在国外缴纳的遗产
税税款,从应向本国缴纳的遗产税税款中予以抵免。抵免限额为从国外取得的遗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产价额按本国税率计算盾所得的应纳税额。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我国也应对我
国公民已在国外缴纳的遗产税税额给予抵免。
(七)征收管理
遗产税的纳税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超
过法定期限的加收滞纳金。对于偷税和漏税行为,应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予以
严厉打击.同时,税务机关应与管理个人财产的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没有税
务部门开具盼遗产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一律不得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为了保证税法的有效实施,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一方面要尽可能简
化手续,减轻纳税人心理压力和负担.积极推行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和有关部门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稽查工作,严厉打击偷漏税
等不法行为。还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工作,培养公民纳税观念。
8.4.3遗产税与赠与税的配合模式
遗产税婴行之有效,需要有赠与税与之相配合,否则财产所有人可以在生前
将财产无偿转移给其继承人,使得在其死亡时可供征税的遗产所剩无几,从而达
到规避遗产税的目的。有鉴于此,各国在征收遗产税时,一般都同时开征赠与税,
以避免遗产税流于形式.我国在开征遗产税时也不能忽视了这~问题。
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配合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赠与税模式,即不征收赠与税。就其与遗产税的配合而言,又可分
为三种情况:其一是对遗产和赠与都不征税.我国目前就属于这种情况;其二是
只开征遗产税。而不对赠与征税,伊朗就属于此类;其三是不单独设置赠与税,
但对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千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追征遗产税。比如,英国现行税法
规定,财产所有人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价额要全部或部分并入遗产税税基征
税。具体比例是死亡前3年内按100%,死亡前第4年按80%。第5年按6096,第
6年按4臁,第7年按2096,8年以前赠与的财产免予征税。新加坡规定被继承人
去世前5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也属于遗产税免征范围。
2.并行征税模式。即使在遗产税之外另设立赠与税,对赠与人就所有赠与
财产价额或对受赠人就所有受赠财产价额征税,与遗产税并行.作为遗产税的补
充。一般情况是,实行总遗产税的国家采用总赠与模式,即对赠与人就年内所有
赠与他人的财产价额减去一定的宽减扣除后的余额征税,又称赠与人税:其中赠
与政府、公益、慈善、教育、文化、卫生等机构的财产一般免税。实行继承税或
总分遗产税制的国家则实行分赠与税,即对受赠人获得的受赠财产总价值减去一
定的宽减扣除后的余额征税.又叫受赠人税:从抚养义务人取得的财产和从慈善、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宗教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机构获得的赠与一般免税。
3.交叉征税模式。仍设有赠与税、遗产税两个税种.即财产所有人生前赠
与课征赠与税,财产所有人死亡时课征遗产税。不过遗产税的税基中包括四者生
前每一次赠与财产累计价值额,也就是征收遗产税时必须将死者生前每一次赠与
的财产累计价值额并入遗产总额中,计算应纳遗产税,同时从中抵免生前已纳的
赠与税。
4.相续税制模式。就是对受转移人(继承入和受赠人)就其一生(或某一
时期)因继承、受赠而取得的一切财产征税。具体办法是,受转移人在每一次取
得受赠或继承财产时.均应将其价额和以前各次受赠或继承财产累计,就其总额
征税,以前已纳的税额予以扣除。这一模式与交叉征税模式类似,只是交叉征税
模式站在总遗产税立场上,以财产转移人(所有人或被继承人)为纳税主体,而
这一模式站在继承税立场上,以财产受转移人为纳税主体。
在第1种模式下,“赠与税”对遗产税的补充功能受到很大限制,超过“死
亡预谋赠与”年限的赠与财产不必纳税,这对生前赠与起一种鼓励作用,使遗产
税的作用受到影响,甚至使之形同虚设。不过有的学者认为,鼓励生前赠与,特
别是在距离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间比较长的条件下的赠与,可以促进社会财富的分
散平均,这也正是遗产税的只的之一.另外,财产自年老的一代转移至年轻的一
代,对提高财产利用率、促进财产增值、刺激经济进步也是有利的。
第3种和第4种模式管理起来均比较困难,涉及对纳税人长时期甚至一辈子
的跟踪问题。要把纳税人一生中每次赠与或受赠及纳税情况登记在案。费时费力,
对流动性比较大的纳税人很难实施税务管理,而且财产随时点变化而变化,累计
计算很难找出合理标准。不过这两种模式对防止通过生前多次分散逃避税负较重
的遗产税倒都是有效的办法。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宜采用较为简便易行的第二种模式,即在开征遗产税
的同时开征赠与税。这种模式最为便捷,在发生赠与时单独征收赠与税,什么时
候发生赠与就什么时候征收,不需要长期跟踪管理.既可以较好地发挥赠与税的
堵漏功能,防止纳税人生前分散、转移财产而逃避税收;又可以克服交叉征税模
式下对生前赠与追溯的困难,降低征税成本.方便征管。
在税率结构上,赠与税税率应略高于遗产税的税率.这样可以使财产的转移
不论是以赠与方式还是以遗产继承方式进行.其税负都趋于均等.使得纳税人无
法避重就轻,逃避税收。此外,我国的赠与税也宜采用总赠与税制,这样既简便
易行,又能有效地防止逃税避税。
盟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英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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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优税收理论框架下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后记
记得今年暑假,正是论文写到最艰难的部分的时候,我和同舍的
艾慧博士开玩笑说,如果论文已经完稿,现在写的是后记的话,该是
多么幸福啊!倏忽又是几月,真的到了写后记的时刻了,只觉得心潮
澎湃,却又下笔难言。
回顾从1995年开始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读本科,1999年考入复
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读硕,2002年初又获得提前攻博的机会,
迄今我学习经济学的专业理论已经超过了九个年头。这篇博士论文在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这么多年的学习成果的一个总结,也意味着我的
纯粹的单纯而快乐的学生生涯也暂时画上了一个休止符。
在论文完成之际,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石磊教授。在复旦就学期
间,我得到了石老师非常多的关心和帮助。石老师对我论文的写作给
予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百忙之中多次给出深刻而详细的指导意见,
使我深受启发和感动。此外,石老师还非常关心我的学业前途,帮助
我确立了合适的研究方向,也增强了我对未来人生的信心和期望。对
于老师的教导和鼓励,我将牢记在心,以勤补拙,希望未来能偶有所
得,不至于辜负老师的殷切希望。
感谢我的论文开题和预答辩的指导老师:尹伯成教授,李慧中教
授,张军教授、陈学彬教授,他们为我的写作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意见
和建议。感谢为我的论文评审和答辩的各位老师。
感谢复且大学金融研究院姜波克教授和武汉大学商学院江春教
授,多年来他们对我的学习和生活都非常关心,并教给了我很多为学
和为人的道理。感谢维也纳大学经济系教授Andreas Wagener,在论
文的写作过程中,他耐心细致地与我探讨各种问题,并热心地寄来了
一些最新的资料。感谢我本科和研究生阶段的所有老师,正是他们的
指引,我才得以步入“经济学”这座神圣的殿堂。
l∞
最优税收理论框架‘F的财产转移税研究
感谢我在读硕士和博士期间的指导老师陆德明教授。在复旦五年
多的时间里,陆老师始终以严格而宽容的态度教导我的学习,对我的
点滴进步,都给予了极大的鼓励。在每周一次的讨论课上和参与的课
题写作中,陆老师引导我学会进行学术研究的方法和思路;在生活中,
陆老师也给予了我无微不至的关怀,让我的心中时时觉得温暖,师恩
难忘,永铭心怀。
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卢文鹏、汪立鑫、翁恺宁、刘烷松、赵效
为、鞠永春、艾慧、史小龙、刘志广、汪小宇、李达、孔媛等,与他
们的讨论和交流,让我获益匪浅。
感谢我‘的父亲杨庆木、母亲高隆玉和哥哥杨长江,从小到大,他
们给予了我如此多的爱。家庭和亲人,永远是我坚强的后盾和前进的
动力。感谢我的爱人欧文彬,这么多年以来,他始终支持我的选择,
坚定我的信念;在学习和生活上,都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
最后,就这篇博士论文本身来说,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写
作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客观的和主观的原因,我最初预想要解决的问
题和要达到的目标并没有能够完全如愿,而这诸多的遗憾只有留待在
今后的工作和研究中进一步来完善了。
杨海燕
04年11月
于复旦文圈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
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
研究成果。其他同志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
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复旦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
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
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
规定。
作者签名:五三[垒堑导师签名:』二红日期.翌竖。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