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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92强自然垄断产业价格规制理论研究——以电力产业为例

山东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强自然垄断产业价格规制理论研究——以电力产业为例
姓名:张伟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政治经济学
指导教师:于良春
20040402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
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
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
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
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i丛生是; 日期:墅Q生,竺=‘
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山东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
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
和借阅;本人授权山东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
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
学位论文。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垦苎塾。导师签名:
山尔人学硕士学位论文
中文摘要
强自然垄断产业由于其定价方面的两难困境,需要规制者对其产品定价进
行规制以在厂商利润与社会福利之间进行权衡。边际成本定价原则由于会使强
自然垄断厂商出现亏损而不适合于应用。本文在对强自
论及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基础上,对中国电力定价问题进
革的第一步应在发电环节中引入竞争的基础上,对不同
计不同激励强度的定价机制,另外本文尝试着对不同技
了不同激励强度的价格规制方案菜单。
然垄断产业价格规制理
行了分析,认为电价改
效率类型的电力厂商设
术效率的电力厂商列出
本文第一部分对强自然垄断产业进行价格规制的原因进行了研究。当代经
济学界对自然垄断的认识基本上是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基础上来理解的,鲍
莫尔(Baum01)、潘札(Panzar)与威利格(Willing)于1982年用成本弱增性的
概念对自然垄断重新进行了定义,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强自然垄
断存在的范围做出鉴别。对强自然垄断产业进行价格规制的原因在于其定
面的两难困境,边际成本定价将使强自然垄断产业处于亏损的境地,而规
的缺失将使社会福利受到损害,因此应对强自然垄断产业进行适当的规制。
本文第二部分对电力产业的基本特征及电价规制的目标进行了描述。
产品的共同
业的四个环
可表述为在
必需性与价格的可形成性使其成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在形成电
节中,输配电环节自然垄断性质最为显著。各国电价规制的目
维持电力厂商财务稳定性的前提下最大化社会总福利,而中国
期内应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制定相应的电价规制目标。
价方
制者
电力
力产
标均
在短
本文第三部分对强自然垄断产业价格规制模型进行了总结及分析。拉姆士
定价模型由于其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这个定价理论成为一个在理论上
存在着的定价标准;完全成本分摊定价、两部收费、高峰负荷收费均为现实中
被采纳的收费模型。此外在这一部分中对激励性规制理论下的规制方案进行了
讨论。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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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四部分讨论了国外电价规制的经验并对中国可能的电价规制方案进
行了初步探讨。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成为世界电力规制改革的主要趋向。
对中国电力厂商进行规制本文认为应首先对目前中国不同类型的电力厂商类型
进行甄别,并在此基础上应用已有的激励性规制理论及机制设计理论对不同效
率类型的电力厂商设计了相应的电价规制模型。
本文第五部分为结论及政策建议,并提出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强自然垄断电价模型规制政策
;玩々苇.
p。毕.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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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strong natural monopoly industries are in a dilemma for pricing SO that the
regulator has to trade—offbetween firm profit and social welfare.The rule ofmarginal
cost is not appropriate to pricing for firms in natural monopoly industrie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ssue of pricing for electricity in China on the basis of the regulatory
pricing and incentive regulation.This paper believe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competition into the field of electricity generation and to design different pricing
machenism in incentive intensity to fit different firms in efficiency.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regulatory should consist witll the need of economic development.A
market pricing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gradually.
In the first part,the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 why pricing regulation is
implemented for the strong natural monopoly industries.In the contemporary era,
many economics understand the s仃ong natural monopoly industries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scope economics and scale economics.Baumol,Panzar and Willing
defined the natural monopoly by using the concept of subadditivity of cost.The rule
of marginal cost is not appropriate to pricing for firms in natural monopoly industries,
but the lack of regulator will impair the welfare of the society,SO that appropriate
regulation should be implemented on the strong natural monopoly industries..
In the second part,the paper describes the mdimental characters ofthe electricity
industries and the goals of regulatory.The common requisitive for electricity and the
price-formulation make the electricity product becoming a quasi-public goods.The
property of natural monopoly in the phaseS of the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of
electric power is best prominence.The regulatory goals Can be described as
maximizing the social welfare in the constraint of maintaining the finance stability of
the electric firm.In short term.the design of the regulatory goal of China should
based o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China.
The third part of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icing regulatory models fof the strong
natural monopoly industries.Ramsey pricing becomes a pricing standard abstractly
because of the lack of maneuverability in practice.Fully distributed cost,two—part
3
tariffs and peak—load pricing are the pricing models adopted in practice.Moreover,the
pricing model of incentive regulation is discussed in this part,
In the fourth part,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experience ofpricing regulatory for
electricity generation abroad and discusses the possible regulation scheme for China.
Breaking monopoly and importing competition become the dominating tendency in
reformation of electricity regulation allover the world.We should design different
pricing machenism in incentive intensity to fit different firms in efficiency,and we
should discriminate the technology efficiency of the different firms in efficiency first
to attain such a goal.
The fifth part is the suggestion based on the above parts.
Key Words: Strong Natural Monopoly;Electricity Pricing Model
Regulatory Policy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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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强自然垄断产业进行价格规制的原因
经济史上对于自然垄断产业的认识首先来自于“垄断”(monopoly)一词的
意义,monos是单一的意思,而poliS则指公民权(civitas)。因此自然垄断产
业也即指资源条件相对集中,社会中的少数人能够实现对资源的独占并能够有
效地阻止其缝人进入的那些产业。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自然垄断,指的是厂商
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持续下降带来的规模经济特征,规模经济视角下的自
然垄断产业所具备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一定的生产范围内,自然垄断厂商的边
际成本小于其平均成本,因此市场上只能容纳一个自然垄断厂商进行生产,这
时的社会总福利水平最高。托马斯·法罗(Farrer,T.H,1902)是最早按照经济
特征来辨认自然垄断的学者之一,他认为自然垄断产业具备以下五个经济特征:
(1)这些产业必须提供生活必需的产品或服务;(2)这些产业必须具有良好的
生产环境和地理条件:(3)这些产业的产出品必须是无法储存的;(4)这些产
业的生产必须以规模经济为特征;(5)这些产业的顾客要求获得稳定的、可靠
的供应,通常只能由一个企业才能提供这种供应。理查德·T·埃利(Richard
T.Ely,1937)将自然垄断划分为三类:(1)那些依靠独一无二的资源(如某种
珍稀的矿藏)而形成的自然垄断;(2)那些以秘密或特权(如专利)而形成的
自然垄断;(3)来自于产业的特殊性两形成的自然垄断。而且他认为铁路与公
共设施等最重要的自然垄断产业就是第三种类型的自然垄断。在埃利看来,自
然垄断可以定义为“不可竞争性”,这种“不可竞争性”可能来源于生产的规模
经济状况。但这种基于规模经济基础上对自然垄断产业的认识在二十世纪80年
代受到了挑战,这种挑战来自于西方自然垄断规制的经验与建立在单一产品假
设上的理论模型之间的冲突。在规制的实践中,人们发现一个厂商只生产一种
产品的假设不符合实际情况,一个能够如实反映规制实践的理论模型必须能够
反映一个厂商生产多种产品的实际,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认识到固守单一产品
的假设已经不能再适应规制实践发展的需要了。而规模经济的概念恰恰是针对
厂商只生产一静产品丽言的,对自然垄断更近的认识是基于能够刻画多产晶自
然垄断厂商特征的范围经济以及成本弱增性(subadditivity)等概念的研究之
上的。丹尼尔·史普博(Danniel.F.Spulber,1999)在其名著《管制与市场》
中给自然垄断下的定义是:“自然垄断通常是指这样一种生产技术特征:面对一
定规模的市场需求,与两家或更多的企业相比,某单个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
供应市场。自然垄断起因于规模经济或多样产品生产经济。”由此可见,当代经
济学界对自然垄断的认识基本上是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基础上来理解的。鲍
莫尔(Baum01)、潘札(Panzar)与威利格(Willing)于1982年用成本弱增性的
概念对自然垄断重新进行了定义。假设有多种产品和多个厂商,任一厂商都可
以生产任何一种或多种产品。如果单一厂商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
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的话,那么厂商的成本方程就具有弱增性,
如果在所有有关的产量上厂商的成本都是弱增的,那么该产业就是自然垄断产
业。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单一产品的自然垄断厂商来说,规模经济成为对自
然垄断进行判断的一个充分但不必要条件;而对多产品的自然垄断厂商来说,
规模经济则既不是自然垄断存在的充分条件也不是自然垄断存在的必要条件。
决定自然垄断是否存在的是成本弱增性,而多产品的成本弱增性决定于联合生
产的经济性,通常可以用范围经济性来表示。一般认为自然垄断产业应具备以
下几种技术经济特征:(1)网络性;(2)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显著;(3)
关联经济效应显著:(4)存在着大量的沉淀成本:(5)普遍服务性;(6)国家
必须赋予特定企业以垄断经营权。传统经济理论认为从社会总体利益的角度出
发应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规制,而且,经济学对规制的理论和经验的研究曾集
中于考察某些特殊产业的价格与进入规制方面。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规制的理
念来自于对市场失灵的分析,市场失灵一般被认为是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均衡配
置对帕累托最优配置的偏离。对自然垄断产业的定价进行规制的原因来自垄断
产业定价的两难困境。如图(a)所示,AC为厂商的平均成本,MC为厂商的
边际成本。由于自然垄断厂商的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降低,因而边际成本
曲线位于平均曲线下方。我们知道,只有当产品价格等于其边际成本时,社会
总福利才能最大化。但如果自然垄断厂商将其产品价格定于边际成本时,厂商
将会出现图(a)中由able所围成阴影面积的亏损,厂商将无法维持其财务的稳
定性,这即是自然垄断产业定价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使社会陷入一种两难困
境,必须由政府出面对价格进行规制,在社会福利与厂商利润之间进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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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
随着对成本弱增性概念研究的出现,上面我们讨论的对自然垄断产业定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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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将不再成为必然,因为当单一厂商的总成本低于多厂商的成本之和时,单一厂
商的成本可能上升也可能是下降的。以平均成本与边际成本为纵轴,以产品数量为
横轴我们得到图(b)。图中MC为边际成本,AC为平均成本,D1,D:,D3为不
同的需求曲线,当厂商按边际成本定价时,则产量由需求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所
决定。当需求为D时,产量为q.,此时平均成本处于下降阶段,MC<AC,厂
商亏损,边际成本定价矛盾存在;当需求为职时,产量为g,,此时P=脚=AC,
厂商盈亏平衡;需求曲线为D,时,产量为吼,平均成本处于上井阶段,MC>AC,
厂商赢利。第~种情况下的自然垄断为强自然垄断,而第二以及第三种情况下
的自然垄断为弱自然垄断。很明显,在弱自然垄断下,边际成本定价同时满足
了社会福利最大化及厂商利益的约束条件。而在强自然垄断下,规制者则必须
对厂商的进入以及定价进彳亍规制,使厂商的定价高于边际成本以消除亏损,同
时避免出现垄断价格。在第三种情况下,自然垄断厂商出现赢利,但同时也带
来了一个新的阀题,即垄断厂商如何才能维护其垄断地位,防止潜在的竞争者
渗入市场分享利润。经济学将这一问题称为厂商的可维持性(Sustainability)。
可维持性的概念与多产品自然垄断市场息息相关。潘扎和威利格(1977)在多产
品产业中定义了可维持性。简单地来说,假定垄断厂商在生产的一系列产品Ⅳ中
存在艘种不周的产品,S是全部产品Ⅳ的子集(S∈Ⅳ)。尸”为垄断厂商对产品
集Ⅳ的要价,巧为进入者对其提供的产品s的要价,石(P‘)和万(p“)分别为进
入者和垄断厂商获得的利润。垄断厂商提供进入者提供不了的s以外的产品与服
务IsI。因此,垄断厂商的价格变量为砰岛,进入者的价格变量为霉。最后,如
果在市场上仅存在垄断厂商一家时,Q(P“1为满足全部市场需求的供应量,当
进入者出现时,95(茗,毋量)是对产品集s的需求量。当满足下列条件时,价格
变量P”就是可维持的:(1)垄断厂商在价格P”处获得非负利润。(2)
巧瑶一c(蜷)<0(进入者的利润为负),对所有的S∈N,有群≤尸?,即进入者
的定价低于垄断厂商的定价。瑶≤Q5(茗,眉最),即进入者的产品S的产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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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整个市场对产品S的需求量,并且巧≠Q(P”),即进入者的产量不等于垄
断厂商的全部产量,(这排除了进入者会精确模仿在位者的全部生产经营过程的
最小可能性)。这时如果存在至少一个可维持的价格变量,那么自然垄断就是可
维持的。由可维持性得到的结论为在厂商平均成本上升但属于成本弱增范围时,
如果垄断者的利润大于零,则新进入厂商只要把价格定在垄断厂商的价格之下
就能够夺走垄断厂商的大部分市场份额,造成垄断厂商的不可维持性,这时就
需要规制者加以规制以保证垄断厂商的可维持性。而在平均成本下降的范围内,
只要垄断厂商的定价不高于平均成本,则新进入厂商进入市场后就不可能采取
降价的策略,否则就会出现亏损,因此只要新进入厂商是理性的,就不会进入
市场,这时就不再需要规制者进行规制。因此,对自然垄断厂商的规制需要因
时制宣,规制的方案要根据平均成本的升降、厂商是否存在可维持性等因素采
取不同的规制方案。
2.电力产业的基本特征与电价规制的目标
2.1电力产业的基本特征
长期以来,电力产业因为其巨大的沉没成本、规模经济效益和关联经济效
应,加之电力商品的需求弹性小和不可替代性,一直被认为是自然垄断产业,
因此由政府垄断的垂直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一直被认做为电力企业的最佳形式而
在世界各国的电力产业中得到普遍采用。电力产品与普通产品之间最大的不同
在于电力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必须以实体的方式链接在一起,对电力产品供
给以及需求的任何变化都会在一个完整的网络中以光速传播开来。由于电力产
品的不可储存性,因此其供给与需求要求时刻保持着平衡。另外,电力对于一
个国家的经济安全、经济的发展以及日常生活来说都是一种必需品。在短期内,
电力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约为0.13,大大小于l的水平。电力产品与一般公共
产品也存在着差别,电力产品是一种可以形成价格的产品,电力产品的共同必
需性与价格的可形成性使其成为一种准公共产品。近年来随着实践中电力产业
的不断发展。它的自然垄断特征也随之发生变化,为对电价规制制度进行深入
的分析,首先应对电力产业基本的技术经济特征有所了解。第一步应分辨清楚
在电力产业的发电、输电、配电以及售电四个环节中是否存在着自然垄断的经
济特征,这样才能够对电价规制方案进行完整的分析。从电力产业的整体结构
来看,它是由若干个电力系统互联而成的。所谓电力系统,是由发电厂、输电
网、配电网以及电力用户组成的一个完整的整体,是将一次能源转换成电能并
输送和分配到用户的一个一体化系统。输电网和配电网统称为电网,是电力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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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电厂将能源转换成电能,通过电网将电能输送和分配到
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从而完成电能从生产到使用的整个过程。电力系统还包
括保证其安全可靠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和电
力通讯等相应的辅助系统。电力系统中所有的用电设备所消耗的功率称为电力
系统的负荷。电力系统中的负荷随时间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具有随机性,其变
化的情况我们可以用负荷曲线来表示。所谓负荷曲线指的是将受管理的产业在
一年间、一周间、甚至是一日间的需求变化(从供给方面的厂商来看就是提供
服务的设备的负荷状况)加以图示。其中日负荷曲线是将电力系统每日24小时
的负荷绘制成的曲线,其最高点称为高峰负荷,最低点为低谷负荷。高峰负荷
与低谷负荷之间的差成为峰谷差。峰谷差越大,电力系统调峰的难度也就越大。
根据日负荷益线可求出日平均负荷。最小负荷水平线以下部分称为基荷;平均
负荷水平线以上部分为峰荷;最小负荷与平均负荷之间的部分称为腰荷。电力
系统的供电水平和质量可通过负荷曲线反映出来。从技术的角度来讲,电力系
统的运行包括四个垂直相关的阶段:发电、输电、配电以及供电。
2.1.1发电领域
在发电领域中常见的发电形式有火力发电、水力发电以及核能发电三种。
火力发电厂由于其投资少、见效快,有利于解决电力供应紧张的矛盾,因此火
力发电在我国的电力供应中一直占主导地位。据统计,到1996年底,火电装机
容量为17886万千瓦,站我国装机总容量的75%。在发电领域中,过去一直认为
由于建造发电厂的自然资源有限,所需的资金巨大,对专业技术要求高,发电
设备和设施等固定资产需一次性投入,由于具有较强的专用性,一旦投入很难
收回,因此在发电领域中存在很大的沉没成本。这就决定了该产业的进入和退
出壁垒较高,厂商的数量不可能很多。同时,由于规模经济的要求,同一地区
或同一类型的电厂往往组成同一家电力公司。现在,发电领域这种自然垄断性
的程度正逐渐减弱,发电领域的规模经济体现在机组(设备)规模、工厂规模和
企业规模等3个方面,在机组规模上,过去一直认为大机组比小机组具有更低
的生产成本,使用大机组可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因而把追求大机组作为发展
目标,但近年来这种观点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燃气联
合循环发电技术的发展),使小型发电机组的发电成本已大大降低,这使大机组
的规模经济效益不再显著,减低了机组规模经济。尽管如此,机组的规模经济
在一定范围内是存在着的,尤其是在许多重要的电源中,如火电、核电等。火
电机组容量小于30万Kw时,随着机组容量的增加,规模经济效益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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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万Kw以后再增大机组容量,则规模经济效益不再显著。核电机组的最
小经济规模比火电机组还要大些,在这些电源中采用小机组仍然是不经济的。
在工厂规模上,虽然仍认为存在规模经济,但也受到来自两方面的挑战:一是
机组规模经济的减弱使工厂规模经济受到影响;二是政府的环境规制使大型电
厂(尤其是火电)的发电成本大幅度增加。这两方面的作用使大电厂的规模经济
效益不再像过去那样明显。据专家估计,目前矿物燃料发电厂的最小经济规模
大约在80万Kw左右。在企业规模上,根据美国70年代的测算,发电企业的最
佳经济规模为年发电量320亿KWh左右,但在达到180亿KWh左右时,平均成
本曲线就开始变得平坦,基本接近最佳经济规模水平。当发电企业的规模变得
过大时,设备利用的非效率风险就会变得很大,单纯从绝对量上来看,实现规
模经济的企业规模是比较大的,但由予近些年来电力需求的不断增加和电网规
模的迅速扩大,使许多国家的电力市场容量远远大于这一规模。因此从企业规
模经济的角度来看,这些国家的电力产业只存在有限的规模经济。在这些国家
的电力市场中不应该也不可能形成自然垄断,而应该由若干家接近或达到最佳
经济规模的发电企业进行竞争,因此在电力的生产领域中现在已经不再具备自
然垄断性特征。
2.1.2输电及配电领域
电力产品被生产出来,还要通过输电以及配电的环节才能到达电力用户。
输电与配电统称为电力运输,两者之间的差异在于前者运输的是高压电力,后
者运输的电压相对较低。输电是通过输电网来完成的。输电网是电力系统中较
高电压等级的电网,是电力系统中的主要网络,起到电力系统骨架的作用,所
以又被成为网架。作为配电载体的配电网是将电力产品从枢纽变电站直接分配
到用户区域的电网,它的作用是将电力分配到配电站后再向用户供电,也有~
部分电力产品不经过配电站而直接地分配到用电大户,由用电大户的配电装置
进行配电。在电力系统中,电网按电压等级的高低进行分层,按负荷密度的地
域分区,不同容量的发电厂和用户应分别接入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网。配电网应
按地区划分,一个配电网担任着分配~个地区的电力以及向该地区供电的基本
任务。因此,它不能与邻近地区的配电网直接进行横向联系,若要联系应当通
过更高一级的电网来完成,&口配电网之间通过输电网发生联系。各个电力系统
之间通过输电线路连接而形成互联电力系统。输电及配电领域具有自然垄断性,
因为输电和配电是通过物理电网来完成的,如果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厂商分别
建设电网会造成低效率的重复建设。另外,输电与配电的自然垄断性也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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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由于输电网是电力系统的主要网络,因此输电领域具有显著的自然垄断
性。而配电网是一种区域性电网,因此配电领域的自然垄断性并没有象输电领
域那样的显著。输电及配电领域具有非常大的沉没成本,形成这些沉没成本的
原因是输配电设施的建设要投入大量的固定资本,这些输配电设施专用性极强,
几乎不存在挪作他用的可能。因此对输配电领域应维护其自然垄断的市场结构,
避免无序竞争,否则一旦出现输配电设施的重复建设,最终必然导致资源浪费
和毁灭性竞争。
2.1.3售电领域
电能一经发电厂生产出来,经过输配电网络,最终到达用户那里,不是由
销售商直接输送到终端用户,而是由各地区的电力零售企业通过交易中心从输
配电企业那里批发买入电力产品,再转手销售给分散的用户。对于大宗用户,
可以直接从发电厂购电,但同样要通过电网输送。电力零售企业负责按合同保
证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进行经济结算。正因为售电领域不存在自然垄断性,
电力零售企业无需庞大的固定资本投资,进入壁垒不高,所以存在着较强的竞
争性。与其他商品零售一样,售电企业可根据自身状况以合理的价格和服务展
开竞争,用户也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售电企业以实现效用最大化。
2.2电价规制的目标
电力产业作为基础性产业与其他产业的关系非常密切。电力产销适度增长
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顺利发展的前提。在一个国家的工业化时期,工业电
力消耗约占全社会电力消耗的70%,电力产业要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需要,电力
弹性系数一般需要保持在l_l:l的水平之上。电力产业的发展对其他产业具有
拉动作用,能够降低工业制成品的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价格。
由于电力系统中的用户非常复杂,因此在发电系统内需要储备一定的发电能力
作为备用,美国规定备用发电容量应达到发电总容量的8%的水平以应对调峰的
需要。此外,电力这种特殊商品有着与其它有形商品生产过程完全不同的特点
——连续性、同时性和等量性,即电力的生产、输送、分配、出售和消费必须
连续地、同时地完成,而且各生产环节的产量(不计损耗时)完全相等,因此电
力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需要高度的协调。
由于电力产品具有价格上的可形成性,在规制者对电力厂商成本结构无法
作到翔实了解的条件下,规制者可以运用对价格进行规制的方法来影响电力厂
商的利润从而达到其作为规制者应达到的最大化社会总福利的目标。因此各国
家都积极探索电价的收费水准以及收费体系,并在实践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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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模式,人们期望通过对电价的规制来达到经济规制的几个目标:(1)达到资
源有效配置,也即防止垄断厂商滥用市场支配力制定垄断价格或进行价格歧视;
(2)确保企业内部效率,这是因为如果市场结构是垄断性的,由于企业很少受
到竞争的强烈压力,其提高企业内部效率的积极性将会衰退,因此有必要使企
业内部效率提高;(3)避免收入再分配,垄断价格、差别价格、内部补贴及差
别对待几乎都具有收入再分配的效果,而这将伎消费者受损{(4)维持企业财
务的稳定性,也即规制者应当考虑到使企业能够筹措一定的内部资金和外部资
金来确保资本成本以便使其能够实现适当的投资。(植革益,t990)
电价规制的最终目标如前所述,即在自然垄断厂商维持收支平衡的前提下
最大化社会总福利,也即最大化厂商利润与消费者剩余之和,但短期内规制的
目标在不同的阶段中也应有其一定的针对性。中国的国民经济要在2020年实现
再翻两番的目标,那么2003--2010年全社会年均用电量的增长速度将应保持在
6.6%一7.0%的水平上,而2010--2020年全社会年均用电量的增长速度将应保持
在4.5%一5.5%的水平上。因此,在短期内我们对电价进行规制所要达到的目标
应是吸引投资,建设充足的发电容量,推进电力基础设施的扩建与升级,确保
系统的安全性及可靠性,而降低电价,提高效率及为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将成
为次选择目标。电价规制的基本原则是规制目标的进一步体现,各市场经济国
家和地区有关电价的法规都对电价规制的原则有着明确的规定。如《德国联邦
电力收费条例》第一节“一般原则”中明确规定:
(1)给用户提供尽可能稳定和廉价的电力。
(2)电价合理,有利于节约用电。
(3)保护自然环境,尽可能减轻环境负担。
因此,收费价格必须以供电成本为基础,电价结构应使用户便于理解,电
价制度合理。电价结构的组成部分应考虑长期的成本变化,且比价应合理。在
制定电价时,既要考虑用户的电力需求,又要考虑电力公司的合理收益。
英国政府电价管制的原则是:
(1)取得适当数量的电费收入(1957年英国电力法第13节)。
(2)给予用户关于其用电模式对电力工业成本影响的信息(政府第3437号
规定第17~26款)。
(3)对待用户之间是公平的(1947年英国电力法第1节)。
(4)具有尽可能稳定的简单的电价结构(1947年英国电力法第l节),
日本《电力工业法》第19条规定,通商产业大臣认为电力企业的申请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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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条件时应予批准:
(1)电价是在提高经营效果的前提下,以恰当的成本加上适当的利润为基础
制订的。
(2)电价是按供电种类,用明确的比例或定额制订的。
(3)对于电力企业与用户的责任,计量设备及其他设施,配电线路工程及
其他类工程费用的负担等,必须有恰当而明确的责任。
(4)对用户给予公平的对待。
各个国家电价规制的基本原则表述形式虽然有着不同,但其核心思想可以
概括为:确保电力企业有能力正常经营;公平对待每一用户并提供普遍服务:
电价体系反映供电种类的成本差异;有利于环境保护:便于理解及执行。可以
看到,电价规制的基本原则对电价收费体系的设计有着指导性的意义。
3。强自然垄断产业价格规制模型理论分析
市场效率的高低,从根本上取决于交易制度,维尔农·史密斯(Vemon
L Smith,1992)写道:“数据和分析有力地表明,制度之所以造成差异,是因为
规则能造成差异,而规则之所以造成差异,是因为它们能影响个人激励。不可
能设想存在一种没有制度而又可以维持的经济。制度确定产权规则,而只有借
助这种规则,经济活动主体才能在蕴涵的界限和机会之内交往式交换、转让产
品。”这实际上是指出了激励对于制度的重要作用,而这也正是激励规制思想的
渊源之所在。伯格和车赫特(Berg and Tschirhart,1988)对自然垄断定价有
关理论也提出了一些创造性的见解。在下面的论述中,我们将首先对强自然垄
断定价模型进行理论上的分析。
3.1拉姆士定价(Ramsey Priclng)
在对拉姆士定价进行讨论之前,我们首先看一下在完全竞争市场上产品价
格决定的闯题。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上,我们以P(q)表示逆需求函数,C(q)代
表成本函数,R(q)代表厂商的收益函数。则厂商利润最大化问题可以表示如下:
maxR(q)一C(曲(1)
g
这个问题的最优条件是简单的:在最优选择的产量水平上,边际收益一定
等于边际成本。如果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那么减产就能使厂商获利,因为
节约的成本在补偿收益损失后有余。如果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那么增加产
量就能使厂商获利。饺边际收益同边际成本相等的那么点,是厂商没有动力改
变产量水平的唯一的点。用代数式子我们可以把最优条件记做MR=MC,在完
全竞争市场结构下,边际收益等于产品价格,即P=MC,在这个条件下社会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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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最大化,这也即是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产品价格的决定。但在强自然垄断
产业中,由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如果强自然垄断厂商使用边际成本定价的话,
那么厂商将会处于亏损的状态,无法保持厂商财务上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
经济学家们开始探讨如何在保持厂商收支平衡的条件下实现经济福利最大化的
定价模型,在拉姆士(Ramsey,1927)最佳税制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拉姆士
定价模型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最具代表性。在对拉姆士定价进行讨论之前,我们
首先假设规制者拥有厂商生产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的完全信息,因此在这里我们
将不考虑激励的问题。最简单的拉姆士定价形式我们可以以下面的方式进行推
导,假设一个多产品厂商的产出为q=(q。..,口。),其成本函数为C(q)。对于产品
n的需求我们以逆需求函数P。(q,)来表示,i=l,.,n,假设成本函数以及需求函
数都是可微的。在我们的分析中,产品交叉弹性系数假设为零,也即消费者对
不同产品的需求是相互独立的。假设在第f个市场中的消费者剩余为:
CS,=r4
P.(工。)出,~P,(吼) f=1,..,H (2)
厂商利润为:
厅=ΣP。(g,)吼一c(g) (3)
f的教值从l到,l,而且其和为所有的i相加。在这里我们假设社会福利
(W)为厂商利润与消费者剩余之和。如果我们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话,也
即是使所有的消费者剩余与厂商利润之和最大化,
W=Σ岱,+口(4)
这样得到的价格将会与边际成本相等。由于厂商是一个强自然垄断厂商,
那么这样的价格将会使厂商处于亏损的状态中。为了消除厂商赤字,我们加上
另外~个约束条件:即厂商利润必须与万相等,丌是非负的,但应小于非规制垄
断厂商能够获得的垄断利润。我们通常假设石=0,这也是我们能够在完全竞争条
件下观察到的结果。多产品(或多个市场)问题是在盈亏平衡的约束条件下最
大化社会福利。表达为拉格朗日函数形式我们有:
maxL=W+x(zr一7r) (5)
g
在这里A是拉格朗曰乘数。使工最大化的第一步我们使式(5)对g。微分得

{竺=p,(g,)一Mc。(g)+^b,(g,)+q,p,(叮,)一Mc,(g)】=0 (6)
oqt
在这里,埘E;oc(g况一也即q.的边际成本。在这个问题中拉格朗日乘/oq
数有着明确的含义。假设利润。石:;:o,那么由包络定理我们知道.丝:里竺。一A
或者粗略的讲,如果厂商利润减少一元的话,那么也就意味着厂商出现了~元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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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赤字,那么福利将会增加五元(注意五是正的)。将式(6)重新进行整理我们
得到:
b,(吼)一崛(g)Il+A】=-qjp/(q,)A(7)
两边同时除以P,q.以及【1+五】得到:
P,(g;)一MC,(g) 一z I ,。、
P,(g.) 1+丑P,
在这里e,=Pgtq·彳, ]<0,即在市场i中的商品需求弹性。
/bA(gt’J
式(8)中的价格被称为在市场i中的拉姆士价格。因为式(8)对于所有的
f都是成立的,因此公式表明在第f个市场上价格与边际成本之间偏离的程度与
在第i个市场上商品需求弹性的绝对值成反比。对于所有的市场来说,由式(8),
产品价格与由边际成本所确定的产品价格之间的偏离程度,乘以价格弹性,这
个数值有时被称为拉姆士值R,这个值等于一%。¨。这个结果所反映出的问
题是很明确的。如果成本与需求的共同作用使得五的值非常的小,则拉姆士值接
近于零,这表明价格非常地接近于边际成本。也就是说,在有效定价下所产生
的厂商赤字将会变的很小。由对拉姆士定价的推导我们了解到对第f个市场上的
消费者的收费虽然会因为对产品的需求的价格弹性而有所不同,但收费必须按
拉姆士值R打折扣。
在微观经济学中,边际成本的收费方式是形成帕累托最优的最好的收费确
定方式,而拉姆士定价考虑了不同产品(不同市场)的需求弹性,对不同的消
费者所形成的产品收费是不相同的,由于它以厂商收支平衡为前提将经济福利
最大化,因此这种定价方式是次优的收费确定方式。但在实际应用中,拉姆士
定价却缺乏可操作性。首先,规制者无法获得关于厂商边际成本以及市场需求
的足够信息来制定拉姆士价格。对于自然垄断厂商的需求弹性以及成本的的信
息是难以为规制者充分获取到的,而且企图获得关于其他厂商产出之间的交叉
弹性以及其他厂商短期(以及长期)边际成本的信息在实际上也是不可能实现
的,因为关于边际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的信息是厂商无法对外公开的内部信息。
另外,如果规制者能够了解厂商的成本结构的话,那么规制者就可以制定使垄
断厂商利润为零而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价格结构,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对强自然
垄断厂商的规制将不构成问题,规制者可以采取“要么生产,要么退出市场”
的策略对垄断厂商进行规制。因此,信息的不对称使得规制者很难设计出完美
的拉姆士定价模型。其次,拉姆士定价试图根据需求弹性的不同在不同的消费
者之间分摊福利损失,我们可以看到,对需求弹性较小的那部分消费者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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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面对着的拉姆士定价较高;而对那些需求弹性较大的消费者来说,其所面
对着的拉姆士定价则较低,这势必会损害需求弹性较小的那部分消费者的利益,
并以一种在消费者内部进行转移支付的形式造成了新的不公平,使价格需求弹
性较小的消费者对价格需求弹性较大的消费者进行了某种形式的补贴。第三,
拉姆士定价针对需求所做的过细的操作导致了事实上的决定权,因此容易引起
规制俘虏问题的出现(Laffont,2001)。规制俘虏理论认为,规制是为满足产业
对规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即立法者被产业多俘虏),而规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
控制(即执法者被产业所俘虏)。特别是,若消费同一服务的利益集团A和B将
支付不同的价格,则各公司将会游说规制者以支付较低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
两个利益集团间价格差别的主要决定因素可能就不在于拉姆士定价模型所论述
的需求弹性(或这两类消费者的服务成本之差),而在于利益集团有关的政治实
力、与规制者的关系、或利益集团将收入转移支付给政客及其政党的积极程度
了。采用无差别定价规则有利于降低规制者偏袒某一方的风险,经济学称其为
不正当的价格差别。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拉姆士定价模型由于其在实际
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这个定价理论成为一个在理论上存在着的定价标准,其
理论价值就在于为强自然垄断厂商定价模型的设计提供了一个参考系。
3.2完全成本分摊定价(FuI|y Distri buted Cost)
由于拉姆士定价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是完全成本分摊
定价(FDC)方式。完全成本分摊定价是在实践中经常使用的线性定价方式,其
定价的规则是以相应的产出水平、收入或可归类的成本为基础来对厂商的成本
进行分摊来确保厂商的财务稳定性。这种方法的主要目的是使多产品垄断企业
的收入足以弥补成本。完全成本分摊定价在当厂商生产多产品时,可以将固定
费以及厂商所获得的公正报酬(两者都被看做是共同费用)公平地分摊给消费
者来进行定价。完全成本分摊定价有很多种不同的表述形式,其中布鲁蒂格
(Breautigam,1980)的论述最具代表性。下面我们对多产品厂商的标准线性
定价问题进行讨论。设厂商为一个多产品自然垄断厂商,其生产n种不同的产品,
g=(q。..,吼),消费者对这些产品的需求是独立的,厂商由第i种产品得到的收
益为尺。(q,)=效(q,)吼。设多产品厂商的成本函数为:
c(g)=cc+ΣC(q,) (9)
其中ci(q,)是,厂懦生产产品i时可以确定的生产成本,cc为厂商生产H种产
品的共同成本:在这里,g≥0,g≠0,另外,CC>O,cf(O)=0.在g≥0的条件
下,C.(g,)为一连续函数。而且在g≥0,q≠0的条件下,CC≥0。假设成本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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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口)表明厂商存在着微弱的成本补贴,规制者既要对共同成本CC进行分摊.也
要对厂商生产产品i时可以确定的生产成本c』(吼)进行分摊。完全成本分摊定价
方式要求厂商的每一种产品都要能生产足够的收益以弥补其生产成本,因此我
们有R,(吼)≥Acc+e(q。),f=l,.,n。其中Z为分摊在第i种产品上共同成本
的权数.不同的完全成本分摊定价方式就在于对,选择的不同。正如卡恩(Kahn,
1970)所指出的,公共事业管理委员会在制定费用率时,涉及把服务的消费者
群的开支划分为公共成本与可归类成本,然后按普通使用的物理度量来对公共
成本来进行分摊。这些度量可以使用比如分钟、电路/里、电讯分钟/、总顿数/
里、立方米、千瓦/小时等。根据布鲁蒂格(Breautigam,1980)的论述,我们
在这里对产量法(Relative Output)、成本法(Attributable Cost)以及收入
法(Gross Revenue)三种不同的f的确定方法进行讨论:
(1)Z=9/。(产量法)
/Σ吼
/ f-l
(2)z;e(gf形(成本法)
/ΣcJ(吼)
(3)z:震,(吼Z (收入法)
/ΣR(吼)
在产量法中,q.为第f种产品的产量,ΣgJ为多产品强自然垄断厂商的总产
量,产量法就是用某一产品的产量占总产量的比重做为权数来对共同成本进行
分配。在成本法中,e(91)为生产第f种产品的成本,ΣC(q.)为多产品强自然
垄断厂商的总成本,成本法就是以某~产品的生产成本占全部成本的比重来分
配公共成本。在收入法中,月。(吼)为多产品强自然垄断厂商在第f种产品的生产
中所获得的毛收入,而ΣR(吼)为
厂商生产行种产品所获得的全部毛收入。收入法就是按照某一产品的毛收入占厂
商全部毛收入的比重来对公共成本进行分摊的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看到,完全
成本分摊定价方式以厂商可控制的变量为基础来对成本分摊的权数∥进行确
定,而且完全成本分摊定价模型中所使用的这些变量都可以在厂商的财务报表
中体现出来,因此这种定价方式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在解决了公共成本分摊
的问题之后,产品价格就应大于或等于明确属于该产品的成本加分配给该产品
的公共成本之和。虽然完全成本分摊定价方式在实践中为规制者大量采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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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这种定价方式存在着几方面的缺陷。首先,完全成本分摊定价方式对权
数f的选择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实践中经常能被用到的就有产量法、成本法以
及收入法,另外还存在着其他的多种权数的确定方法,这就使得规制者在对强
自然垄断厂商产品的价格进行规制时无法做到在标准上的统一,在规制者与垄
断厂商之间存在合谋的情况下垄断厂商会对规制者发挥一定的影响以使其采纳
对垄断厂商更为有利的成本分摊方式。其次,完全成本分摊定价方式缺乏严谨
的理论基础,这种定价方式更多的是基于经验所观察到的情形来确定成本分摊
的权数。我们可以看到在完全成本分摊定价所给出的模型中边际成本的概念并
没有出现,而边际成本价格是能够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一个基本条件。因此,
最优产品定价的一块基石在完全成本分摊定价模型中被忽视掉了,与拉姆士定
价相比,完全成本分摊定价方式只考虑到了对垄断厂商的成本进行弥补,而没
有考虑提高厂商生产效率的问题,因此这种定价方式的使用会引起垄断厂商产
量上的扭曲,不能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第三,在完全成本分摊定价模型中,
有一些变量被循环使用着。我们知道,厂商的收益主要由产品价格所决定,但
在收入法所确定的模型中价格又由前面所出现的收益所决定,因此对作为结果
的价格的决定又需要过去价格的信息。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完全成本分
摊定价方式在维护厂商财务稳定的前提下对厂商的生产成本给予弥补,但由于
在规制者与垄断厂商之间在成本结构方面存在着不对称信息,垄断厂商从自身
利益出发必然会掩盖其真实的成本信息,这就使得完全成本分摊定价方式难以
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但在实践中,由于这种定价方式简单易行,因此仍
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3.3非线性定价
前面我们所讨论的拉姆士定价以及完全成本分摊定价方式都属于线性定
价,线性定价是指每一单位的产品都在同一价格水平上销售给消费者,因此消
费者的支出可以表达为p口,即产品价格P与产品数量口的乘积,消费者对每一
单位产品的支出都是固定的。另一类产品定价方式为非线性定价,单位产品的
价格随消费者购买数量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当购买量发生变化时消费者的平均
支出也同时变化。在非线性定价下,受规制的强自然垄断厂商根据消费者的需
求,将成本公平地分摊给消费者。在对强自然垄断厂商定价进行规制中所使用
的非线性定价模式中有两部收费、复合两部收费、三部收费以及高峰负荷收费
等不同的模式,在这里,针对电力产业价格规制,我们主要讨论两部收费以及
高峰负荷收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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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两部收费
对强自然垄断厂商进行规制的最优方案是将价格设定为边际成本并能够弥
补厂商所出现的赤字以及税收,但在实际中对税收的额度进行确定是很困难的。
两部收费模式可以在将价格设定为边际成本的情况下以固定费的形式来对厂商
赤字给予弥补。所谓的两部收费就是指由以下两种构成要素所构成的收费体系:
一部分是与使用量无关的按月额或是按年额支付的“固定费用”,一部分是按使
用量支付的“从量费用”。两部收费模型最早可以追溯到霍普肯森(HoDkinson,
1892)的电力收费模型,在模型中他在取决于产品使用的成本以及不取决于产
品使用的成本之间作出了区分。其后,有关两部收费的理论研究有了进展,即
弄清楚了这样一个事实:只要这个收费体系象理论上所阐述的那样的话,那么
它就能以收支平衡为条件实现经济福利的最大化(植草益,1990)。下面我们讨
论两部收费的基本原理。
图c
由于自然垄断产业在一定的产出范围内表现为成本递减,在成本递减的状
况下,如果根据边际成本定价,那么如图c所示,产品价格为只,产量为绒,
这时厂商将出现的亏损额为CFEP,.的面积,我们可以把这一亏损额视作固定费
用总额。为了使自然垄断产业的厂商盈亏平衡,那么就有必要设计出一种价格
机制使得在实行边际成本定价方式下所形成的厂商亏损由消费者所承担。显然,
由于固定费用与消费量的大小无关,所以,不能按消费量对固定费用进行收取。
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简单途径,我们可以把年固定费用总额(K)除以用户总
数(Ⅳ),其结果为每一用户平均承担的年基本费(K/N),由于消费者一般按
月支付费用,把年基本费除以12就是与基本费,记为T(T=K/12N)。若某一
消费者的月消费量为Q,那么这个消费者的月使用费(M)为:
M=T+己Q(10)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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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图d
由图d可见,两部收费既可以按照边际成本定价收取变动费用,又可通过
基本费补偿固定费用,从而使厂商达到收支平衡。另外,一些研究者还证明,
从社会分配效率的角度来看,两部收费虽然次于边际成本定价,但优于平均成
本定价(Willig,1978)。在两部收费模型中由于固定费的存在,因此就必然出
现固定费的大小影响消费者进入或是退出市场的问题。伯格和车赫特(Berg and
Tschirhart,2001)定义了边际消费者的概念,边际消费者是指那些在停留在市
场还是退出市场之间没有什么差别的消费者。此外,根据他们的分析,当边际
消费者对与价格或是基本费的变化不是很敏感的话,那么产品价格将等于产品
的边际成本,而且基本费T=D/s,其中D为厂商由于采用边际定价方式而产生
的赤字,o为市场中的消费者数量,这一结果说明两部收费可以使规制者使用基
本费对厂商赤字进行弥补并使厂商产品价格仍与边际成本相等。如果边际消费
者对于价格以及基本费非常敏感的话,那么当产品价格P小于边际成本MC时基
本费丁将大于零,而当产品价格P大于边际成本MC时基本费r将小于零。李特
查尔德(Littlechild,1975)在关于降低基本费方面提出了两个重要的观点。
首先,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强自然垄断厂商也许会在降低基本费方面有积极
性,因为这样做的话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入到市场中来。如果情况是这样
的话,那么由于基本费的降低而带来的利润上的损失将会超过产品销售量的增
加而带来的利润额。因此,对于那些设定了较低基本费的公共事业部门来说。
利润最大化也许是更为可行的一个理由。第二,李特查尔德分析了消费者进入
市场所产生的正的外部性的可能,这种情况在电话市场中表现的更为明显。在
这里,基本费由于消费者进入市场的外部性的存在而有所降低,而产品的价值
将取决于系统中消费者的数量。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由于基本费不管使用量
的多少,所以在那些只使用少量服务的用户看来,会觉得与自己的使用量相比,
收取的基本费太高是不公平的,有时甚至发生不再利用这种服务的情况。换句
话说,相对较高的基本费有排挤低收入和少量需求用户可能。以两部收费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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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卜
』_———————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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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高峰转化。在这里,高峰l指只存在一个高峰的情况,高峰2指有两个
高峰(第一个是最大高峰,第二个是准高峰)的情况。高峰需求与非高峰需求
完全各自独立的情况为高峰固定型,也即高峰需求与菲高峰需求的交叉弹性为
零的情况;高峰需求与非高峰需求相互转化的情况为高峰转化型。对有规制的
高峰负荷收费的研究证明,在保持收支平衡这一条件下高峰需求的次优收费以
边际作业费和边际设备费的总和为基础,把这~总和用拉姆士指数给它打折扣
(在成本递增的情况下)或者加价(在成本递减情况下)得出的值就与需求的
价格弹性值成反比。此外,非高峰收费以边际作业费为基础,同样把这个边际
成本用拉姆士指数给它打折扣或加价得出的值,与需求的价格弹性值成反比。
植草益的分析证明高峰负荷收费体系的逻辑关系与拉姆士定价是相同的。
对高峰负荷收费最为成功的运用是于1946年成立的法国电力公社所倡建的
绿色收费体系。法国历来把对工业用电大户的收费称为绿色收费,而对家庭以
及业务用的电力收费分别称为蓝色收费以及黄色收费。法国的高峰负荷收费体
系对各季节的从量费的收取都有所差别,这样的收费充分反映出每种需求的编
辑成本的显著不同。近年来,在中国的一些省份(如广东)也开始试行高峰负
荷收费方式以满足电力厂商调峰及社会对电力产品的需求。
3.3.3激励性规制下的价格规制方案
对强自然垄断厂商进行价格规制的核心是确定强自然垄断厂商的成本结构
并在成本结构的基础上设计相应的价格规制方案,如果规制者能够掌握关于厂
商生产的充分信息的话,那么其就能够为厂商制定相应的收费模型并实现资源
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但在实际中,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对强自然垄
断厂商的定价规制成为一个由规制者、强自然垄断厂商以及消费者三方所参加
的一个博弈过程。由于规制者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缺乏足够的信息,规制者需
要审核的成本数据完全靠强自然垄断厂商给予提供,成本数据中所涉及到的标
准、质量度量、资本收益等数据也都是由厂商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记录的。在厂
商了解生产过程全部信息而规制者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不了解的情况下,这样
得到的博弈结果是不会完全公正的。另外,如果规制者使用利润限制的规制方
法时会造成生产的低效率,主要体现在厂商将没有动力减少成本和进行技术革
新及过高投入的资本偏离了最优使用投入的边际产出定价。信息的不对称是规
制的内在问题,因此规制者只能得到次优的解决方案。由此可见,我们可以将
规制问题归结为一个委托代理问题,规制者可以利用容易获得的信息设计出激
励机制诱导被规制强自然垄断厂商采取最为有效的生产行为。作为解决厂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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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内部无效率问题的对策,在既存的规制条件下,除了给予厂商提高内部效率
的激励以外没有其他对策,所以这就成为给厂商提高内部效率激励的规制方法,
这也就是所谓的“激励性规制”。在激励性规制制度之前的规制方法存在着以下
几个问题:(1)导致厂商内部无效率的产生。例如以公正报酬率定价为基础的
规制方案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厂商降低成本,但因在改动收费时是以实
际发生的成本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的,因此这种机制具有弱化激励厂商降低成
本的倾向。另外在公正报酬率规制下厂商具有偏好于资本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和
资本集约化的服务的生产倾向。(2)规制关联费用的增加。规制的关联费用主
要是指规制者为能够行之有效地实行规制方案而对厂商财务、会计、厂商生产
计划及需求结构等信息进行统计而发生的行政费用。近年来,由于被规制的产
业部门在增加,这种行政费用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3)规制当局的自由裁决
权和寻租成本的产生。例如在我们前面讨论的完全成本分摊定价模型中,规制
者可以选择多种变量作为成本分摊的成本,具体采用什么样的分摊方法则取决
于规制当局的自由裁决权。此外受规制的垄断厂商也会对规制当局进行游说使
其采用对自己有利的分摊标准,这便导致了寻租行为,也即规制俘虏行为的发
生。(4)由规制滞后使厂商蒙受损失。规制滞后是指收费标准从申请到获得规
制当局认可的时间差。规制时滞往往会使厂商的行为落后于市场环境的变化而
使厂商收益减少。
我们认为,无论是公正报酬率定价所导致的A—J效应,还是厂商内部X一
非效率的产生,均是由于激励不足或是激励机制设计不当所产生的结果。目前,
规制经济学研究的重心正在向激励性规制转移,并在实践中进行了大量的应用。
为提高厂商内部效率面给予厂商的激励方法是多样的。但归根结底这些方法的
本质为:(a)给予厂商竞争刺激,使厂商提高生产效率以及经营效率:(b)给
予厂商提高生产效率以及经营效率的诱导。围绕着这两个目的出现了众多理论,
下面我们对最具代表性的特许投标制度、区域间竞争理论以及价格上限模型进
行讨论。
a.特许投标制度(Franchise Bidding)
在经济史上,特许投标制度可以追溯到凯德维克(Chadwick。1859)对法国
自来水产业的研究,但只有在德姆塞茨(Demsetz,1968)将它作为解决自然垄断
产业效率低下的方法引入后这种方法才引起人们的注意。所谓特许投标制度
(Franchise Bidding),是指在规制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由消费者直接授予
某一厂商生产及销售某一产品的特权,通过投标竞争的方法使锝承诺以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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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销售这一产品的厂商获得整个市场的垄断控制权。但这种特许权只在一定时
间内有效,在特许期结束之后再由竞争投标机制来给予特定厂商以特许权,这样
特许投标制度以竞争投标的形式将产品价格压低到边际成本水平上以实现社会
福利的最大化。这一理论表面上看去完美无暇,但众多的批评者却指出了这一
构想的不足之处。威廉姆森(w儿liamson,1976)批评了德姆西茨的设想,他认
为这一设想忽略了问题的复杂性。他指出特许制使若干问题复杂化:1.授予特
许权所依据的标准。对中标者的确定必须基于有关价格和质量的详尽的标准,
而制订这些标准并非易事。2.如何实施特许制?3.如何确定价格?4.投标过
程中是否有足够的对手参加竞争?此外,特许投标制度还存在着竞争不足及资
产转让等一系列问题(植草益,1990),因此这一制度安排并不适合于网络型大
规模强自然垄断产业领域,尤其是电力产业。
b.区域间竞争(Yardstick Competition)
区域间竞争是将受规制的全国垄断厂商分为几个地区性厂商,使特定地区
的厂商在其他地区厂商成就的刺激下提高自己内部效率的一种方式。雪理佛
(Shleifet。1985)所提出的模型对区域间竞争理论做了经典性分析。假设在月个
地区性市场中个存在着一个地区性垄断厂商,各厂商在市场中所面临着的需求
曲线为Q(P),各厂商为降低成本而投入z并达到每单位产品c(=)的成本水平
(c(o)=c。,c’(z)<O,C’(z)>0)。由于为降低成本丽进行的投入为厂商的固定成
本,因此各厂商的平均成本曲线及边际成本曲线均是递减的,而规制者以社会
福利最大化为目标所要求形成的价格是由边际成本所决定的,因此在厂商内部
将会出现赤字,规制者给予每一厂商数额为z’的补贴,则厂商在一定时期内所获
得的利润(万)由下式所决定://"=[P—c(z)]Q(P)一=+T,在厂商利润为正的约
束条件下最大化上式的解为:
P’=c(z’)
一c’(z‘).Q(P’)=1
z‘=T’
也即产品价格等于产品边际成本:厂商降低边际成本的努力处于边际成
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的位置上;而厂商用于降低成本的投入通过规制者给予的
补贴而得到补偿。以上解虽然为最优解,但当规制者与厂商在对成本函数存
在着不对称信息的情况下,这些最优解是无法实现的。雪理佛指出,提高厂
商效率的关键是打破厂商f的产品价格取决于其本身成本的这种关系。
设E 2未j善c,,乏2i与善z,,式中E、乏为厂商‘以外的厂商的平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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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及平均努力程度,这就为衡量厂商i的绩效提供了一个尺度。在实际应用中,
区域间竞争理论最大的缺陷在于它假设所有厂商处于一个相同环境之中,而这
与现实世界的情形是完全不同的。
c.价格上限规制(Price Cap Regulation)
价格上限规制方案是在英国电话通信公司在实行民营化的过程中,由李特
查尔德(Littlechild,1983)所提出的,是在给予厂商提高内部效率刺激的基
础上旨在节约行政费用、划时代的价格规制方式。也就是说,这一方式取代了
以往由公平报酬率形成的收费规制,在规制者与被规制之间以类似于社会契约
制度的方式签定价格改动合同,规定价格上限,使价格只能在这个上限以下自
由变动,其模型可以由以下公式所表示:
只=只一I×(1+足尸,一X)±Z(11)
式中,只为规制者指定的当期产品价格水平,只一,为上期产品价格,RⅣ为
零售价格指数(Retail Price Index),X为效率因素,代表预期的技术进步率
z为外生的影响因素。价格上限模型所进行规制的是厂商的价格,而不是厂商
利润,它有利于厂商提高生产效率并促进厂商进行创新,因为任何由于成本降
低而带来的利润都归厂商所有。这种规划模型所产生的规制成本相对较低,丽
且与收益率规制相比,发生规制俘虏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与公正报酬率规制
方案相比,价格上限规制模型是一种高激励强度的规制方案,规制者建立可按
受的价格上限,被规制厂商可以在低于或等于上限价格范围内,以任意价格销
售其产品或服务,在价格上限之内,厂商可以保留其所获得的所有利润。但价
格上限规制模型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以下几个缺陷:(1)如果存在某些因素引
起了零售价格指数的变化但并未影响厂商成本,那么被规制厂商的利润就不再
简单地完全取决于厂商效率:(2)各厂商产品价格会长时期地处于价格上限的
水平之上:(3)效率因素X难以被准确地计量;(4)被规制厂商的利润水平在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制者的安排;(5)价格上限规制模型容易导致产品及服务
质量的下降。虽然价格上限规制模型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但对规制者“一揽
子”解决多产品的厂商规制问题来说,这仍然是一种操作性非常强的规制方法。
劳伯和马盖特(Loeb and Maget,1979)将规制看做为一个委托一代理问题,
并用劳伯一马盏特(LM)机制解释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规制问题。他们从激
励相容的角度,根据规制机构的目标(消费者剩余与厂商利润之和最大化)与
被规制厂商的目标(利润与补贴之和最大化)相一致的原则提出了规制机构给
予被规制厂商与消费者剩余相等的补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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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激励性规制研究的着眼点在于促进强自然垄断性厂商的积极性的同
时,又要在产业中引进并鼓励厂商之问的竞争.也即要求规制者在提高激励强
度与厂商提取信息租金之间进行取舍。在电力价格规制方案的设计方面,这一
点要求规制者通过设计合理的价格结构以形成相应的电价水平,而且这一电价
水平要既能有效地收回电力供应过程的供电成本,又能有效地刺激电力厂商提
高其运行效率。电价规制方案的设计也即一个经济机制的设计问题。一般认为,
一个好的经济机制应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求: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效利用
信息,以及激励相容(田国强,2003)。机制的有效资源配置要求资源得到有效
利用,有效利用信息要求机制的运行具有尽可能低的信息成本,而激励相容要
求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相一致。这些要求是评价一个经济机制优劣和选择经济
机制的基本判断标准。如果一个资源配置不是有效的,则存在着资源的浪费和
改进经济效率的余地;如果信息的利用不是有效的,机制运行的成本就比较大:
如果一个机制不是激励兼容的,个人在追求私利时可能会违背集体利益或影响
社会目标的实施,从而使个人利益与集体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
4.国外电价规制的经验及对中国电价规制模式的探讨
4.1国外对电价进行规制的经验及教训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正式宣布开放电力市场的国家个地区已超过20个,
而且总体上几乎都是非常成功的。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太平洋电力公司为例,
在市场化重组后(1988~1995)的7年间,电力销售的平均价格降低了26.03%,
广大用户从中受益:同时平均生产成本降低了32.85%,电力的销售量上升了
24.65%,电力公司也同时从中获利;另一方面设备的利用率提高了41.85%,丽
设备的意外事故停机(强迫停运率)竟下降了85.52%,市场化后的电源可靠性
非但没有降低,相反却大幅改善。应当强调的是,这一组数据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英国、挪威、阿根廷等国家也取得了类似的业绩,并且是多年统计的结果。
英国自1990年开始对电力规制进行改革,到1998年改革基本完成,8年内扣除
通货膨胀因素,实际电价下降了25%,厂商内部效率大幅度提高,国家不再对电
力进行补贴,电力公司财务透明度大大增加。~般来说世界电力改革是从美国
和英国开始的,世界各国电力改革基本上延续了两种改革模式。美国改革的内
容是自由化放松规制,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机制;英国首先是实现民营化,改
革的内容是自由化、民营化,放松规制引入竞争机制。实际上这两种规制模式
在实质上没有太大差别,可以说是殊途同归,都是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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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降低电价。
4.1.1英国的电价规制方案
英国在发电领域内实行竞价上网方式,以竞争机制代替价格规制,而对输
电、配电及零售供应电力实行P.PI—X价格上限规制模型。在实际应用中,价格
上限模型以平均收益规制为基础来实行,也即对每千瓦小时的电力确定最高限
价。1989年,英国政府对电力输送规制价格所确定的肖值为0,制定价格上限
的主要依据是运用电力输送网络的平均收益。此外,英国12个地区电力公司的
配电收费价格的规制模型也有很大的差异,变化范围从.RⅣ一0到RⅣ+2.5%不
等,这种差别主要是各地区配电基础设施建设状况的不同所造成的。从1990年
3月31日开始,英国政府为输电、零售供应和配电所确定的价格规制模型的有
效期分别为3年、4年和5年,到期时将对各种业务的规制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
价,并做必要的调整。自1998年4月i日开始,英国对最后实行垄断性供应的
电力最大需求量在100千瓦以下的零售市场实行阶段性供应。为了更好地保护
消费者利益,并促使电力商场在输电、配电及采购环节上尽量降低成本,新的
价格上限规制模型采取了兄尸,_-z的形式,取消了原有价格上限规制模型中的成
本转移项,这将迫使电力厂商提高其经营效率。英国所采取最高限价规制模型
是一种高强度激励规制模型,除了减少定价中的政府干预外,这种灵活的定价
方式还能够促使在位的电力垄断厂商更加地企业化。尽管这些厂商无法调整收
费的平均价格,但他们可能象普通公司那样调整个别价格以反映成本、需求弹
性、部门之间的相互补充和替代以及竞争的压力,经济学家们认为这种定价方
式是拉姆士导向的,更加符合经济效率的要求。此外,厂商的历史成本原则上
并不一定要反映在价格上限模型的修订之中。也就是说,价格上限的目的在于
减少无效成本与价格上涨之间的联系,因此,它提供了厂商降低成本的动力。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英国电力市场的上网电价模式与竞争机制可以简单
地描述为:各电力厂商提前一天将第二天每隔半小时的机组运行的成本、可发
功率等机组特性上报给电力联运中心,联运中心将这些数据输入计算机,并根
据负荷预测的结果,将各发电机组的运行成本由低到高进行排序,直到所有列
入发电计划的发电总容量满足负荷预测的结果为止。最后一个被列入发电计划
的发电机组的成本,就作为上网电价的边际成本,由它所确定的电价即为全网
统一的上网电价。英国的这种按成本排序确定上网电价的方法有利于降低厂商
成本,提高效率,但也存在着~些缺陷:(1)上网电价报价复杂:(2)有些厂
商所上报的成本未必是其真实的成本结构;(3)发电成本较低的电力厂商能够
些至盔羔堡主兰堡笙苎
达到更高的利润水平。
4.1.2美国的电价规制方案
1992年,美国颁布能源政策法(EP act),对发电领域解除规制,允许发电
厂商与供电公司之间进行趸售转供,1993年开始讨论零售转供。1996年4月美
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先后颁布了推动电力竞争机制的两项法律,其中888号
法令规定:发电和输电要打破垄断,各电力厂商要对所有用户无歧视性她公平
开放,用户有权选择电源,跨州购电。889号法令规定:电力厂商要承担设置在
线信息系统的义务,同时规定进入市场的各方享有固定不变的输电权利。在对
电力产业解除规制、促进竞争的热潮中,美国各州纷纷拿出自己的规制方案,
其中以加州最具代表性。加州于1994年提出使电力零售实现完全竞争的建议,
此后着手研究实施方案,1996年9月又通过了相关立法(ABl890),做出电力工
业重组的决策,原定1996至1998年为实施的准备阶段,1998至2001为改革过
渡期,2002实现电力零售竞争。但在实际上,零售竞争在1998年就开始了。改
革的主要内容有:建立新的电力市场构架,包括成立电力监管委员会,独立系
统运营者(ISO)和电能交易所(PX);拆分一体化的电力公司:鼓励用户选择
供电厂商;在过渡期内要以1996年的电价下降10%继续给用户供电,放开发电
厂商上网电价。在具体的实施上.加州采取了一般商品交易的纯经济人模式,
并采取了一般商品的单一电价体制。但这种体制具有难以驾驭的易变性,其稳
健性为很多经济学家所置疑。而在2000年,an,J、}【电力市场爆发了严重的市场危
机,其表现为批发上网电价飞涨、发电厂商获得暴利、配电及售电公司暴亏、
政府批准电力厂商拉闸限电,加州电力进入三级紧急状态。加州电力市场危机
引起了世界各国电力专家及学术界的关注,应该看到,加州电力危机最主要的
教训是忽视了电力消费的基本特征,采用了没有库联营的纯经济人的交易模式
和具有易变性的单一电价体制,并在运行辅助市场中采用现时采购的模式与定
价方法,以至于在市场机制与体制上出现了问题。
4.1.3阿根廷电价规制方案
在英美对电力产业规制进行大刀阔斧改革之后,其他国家也纷纷对电力产
业进行了改革。如阿根廷在1990年代开始将国有电力厂商的股权向社会转让,
开始了其电力产业私有化的过程,在私有化完成之后政府采取了特许投标制度
对私有化的电力厂商实行授权特许经营。在电价形成方面,阿根廷的电力市场
的交易分为期货市场和零售市场两部分。发电厂商除满足期货合同要求的电力
外,其余电量全部进入零售市场挂牌交易,竞争销售。期货合同采取招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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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在零售市场电价形成机制方面阿根廷则借鉴了英国电价形成机制进行了
设计,按照各电力厂商每台机组的报价及电力负荷要求,实行价格高低顺序排
队,满足负荷要求的最后一台机组的报价即为电力产品的零售价格。在进行了
电力规制改革后,阿根廷全国发电量增长率非常明显,1993年为6.6%,1994年
为8%,1995年为5%。电力装机容量每年增长10%,电力供需矛盾基本得到解决。
而同时电力厂商发电电价大幅下降,由改革前的4.5美分/Kwh下降为2.5美分
/Kwh,效果非常明显。
4.2中国电价规制改革的历程及现行规制方案的缺陷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大力发展电力产业以满足经济增长以人民生活的需
要,但长期以来,中国的电力产业一直处于紧张运行状态,’电力短缺成为制约
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而价格规制是政府调节电力产业建设、发展的
核心内容所在,中国政府在不同的阶段为实现政府的目标在电价规制方面采取
了不同的方法,一般来说中国电价规制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2—1978年),在这一阶段,中国实行了高度垄断的电价规制
制度,政府严格统一管理电价,电价制度以满足社会公益事业需要为原则。鉴
于当时全国性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结束,第一个五年计划即将开始,电力的
需求将迅速增加,燃料工业部(电力工业部前身)于1952年11月27日在北京
召开了全国供电会议,制定了全国统一管理的电价制度。统一的电价管理制度
在当时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电力严重短缺的状况。
第二阶段(1979—1984年),调整电价制度。在全国统一管理的电价制度下,
针对电价政策中长期积累的一些严重不合理状况,中国政府采取了“小步走”
局部调整的措旋,以缓解电力产业经济效益下降的状况。通过调整,使电价水
平有所提高,但当时由于煤炭价格和运输价格的上调,导致电力厂商资金利润
水平迅速下降。1985年时电力产业的资金利润率降至6.3%,大大低于全国工业
部门平均的资金利润水平。
第三阶段(1985一至今),多种电价制度。1985年,在考虑使电力厂商获利
的基础上,国家为了大力发展电力产业,以缓解电力作为基础产业对国民经济
的长期制约作用,同时针对电价的长期不合理状况,实行了多种电价制度。具
体有以下几类:(1)1985年以前利用政府拨款建设的所有电厂,以及1985至
1992年利用补贴的政府贷款建设的电厂及电厂的一部分,其上网电价按定额发
电单位成本、发电单位利润加发电单位税金的方法核定,一厂一价,~次核定
多年有效。(2)1986年至1992年期间建设的非中央政府投资电厂和1992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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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建设的所有电厂,上网电价执行“新电新价”政策,按还本付息电价原则确
定。一厂一价(或一机一价),一年一核定。(3)独立的地方小火电、小水电及
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一般按平均成本、平均利润加税金的方法核定。此外,
还有各电网企业(如电力局)对所属非独立核算电厂制定的各种内部核算价格
等。这种电价制度一方面可多渠道筹集资金,满足电力产业较高的投资需求,
另一方面也能够使电力企业得到合理的补偿。上网电价至今还没有统一的核定
办法,但各级物价部门对于一般的贷款或集资电力项目上网电价的管理,基本
上是按照1990年能源部、国家物价局研究的办法进行核算的。其计算公式为: 上网电价=堡塞照壁堡笔蓦雩慕鑫掌型
其中,发电成本费用=生产成本+财务费用
生产成本=燃料成本+水费+材料费+工资福利费用+折旧费+大修理费
+购电费+其他费用
财务费用;长期贷款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当年汇兑损益分摊额
发电利润=还贷利润+资本金收益
还贷利润=(当年应还贷款本金一当年折旧还贷额)/(1一所得税率)
资本金收益=(资本金数额·资本金收益率)/(1一所得税率)
发电税金=[(成本费用+发电利润)一进项税扣除额]·增值税率·(1+城建税
及教育费用附加税率)
增值税率、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在上网电价的形式和结构方面,我国目前绝大部分电厂的上网电价采用单
一的电度电价形式。只对个别利用外资建设的电厂采取了类似于两部上网电价
的方式,即在购售电合同中规定,如果电网经营企业不能保证其按合同规定的
利用小时发电,对少发的电量,电网经营企业要补偿其固定成本,补偿的标准
为每千瓦小时o.3元左右。上网电价实行蜂谷分时电价和丰枯季节电价。多种
电价制度实行以来,到目前为止中国有几百种电价,而这些电价都是由原国家
计委审批出来的审批价,也就是在申报成本的基础上加一个人为确定的平均利
润,而由这种独特的还本付息定价机制确定的电价各地的差异较大,在短期内
也不太可能统一。应该说,中国现行的电价规制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电力
厂商具备了发展潜力和积累能力,但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分配效率,带来了社会
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结果,导致电力厂商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生产效率难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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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这一体制严重偏离了经济学原理所确定的几个体系所要达到的目标,同时
偏离了1985年改革之初国家所设定的目标(于良春、郭松山,2000)。从经济
机制的设计标准来看,目前中国的电价规制方案显然不能满足一个好的经济机
制所应达到的标准。
中国目前的电价规制方案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实行多种电价、
新电新价,实质上是以单个电厂个别成本为基础制定电价,但由于对成本和造
价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工程概算越来越高;(2)现行电价制度缺乏对电力
厂商的成本激励约束,电力厂商内部容易出现x~非效率的产生:(3)现行电价
制度存在着价格歧视行为,电力厂商之间难以展开公平竞争,导致社会资源配
置效率损失。如表一所示,中国最高平均上网电价为最低平均上网电价的4.6
倍;(4)实行多种电价、新电新价政策,在具体操作上表现为回报先保、成本
全包、价格找齐。由于这种定价方式有很大的随意性,而且价格的高低还在相
当程度上取决于厂商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从而也容易因
寻租行为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表一不同经济类型电力厂商平均上同电价(单位:元/千瓦小时)
投资者所与港澳与港澳
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
有权结构台合资台合作
平均上网
159.68 203.5 249.88 232.8 309.7 246.08 307.26 304.55 665.28
电价
资料来源;叶泽方:《建立我国电价管制制度》.载《中国工业经济》,1999年第4期
4.3对中国电价规制模式的探讨
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首先以激励性规制的标准分析框架对中国电价规制
所应遵循的原则进行经济学角度的分析,然后在所分析出的原则基础上设计适
合中国电力改革目标的电价规制菜单,因为具体的电价规制包括价格结构规制
及价格水平规制两方面。通过设计合理的价格结构形成的电价水平,既能有效
地收回电力供应过程的所有供电成本,又能有效地刺激电力厂商提高其经济效
率。在这里我们首先将电力厂商视为一个经济理性人,设规制者最大化的目标
函数是消费者剩余与被规制厂商利润的加权平均,规制者与电力厂商双方同时
采用最优的行为以最大化各自的效用函数。给定规制者设计契约,电力厂商选
择产量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另外,规制者不了解电力厂商的私人信息,但对
于此信息的概率分布是双方的共识。对于电力厂商类型的分布存在着一个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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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布,这个分布同时为双方所获知,并且这个事实本身也为双方所获知。最
后,规制者最大化自己的贝叶斯(Bayes)期望效用,在设计电力厂商的支付规
则时,规制者首先行动,这就使得双方的关系成为一个不对称信息下的斯特克
尔伯格(Stakelberg)博弈模型,规制者预期了电力厂商的后续反应行动并在
所有可行的契约中选择最优的契约。
假设规制者委托给电力厂商生产q单位的电力产品,则规制者由口单位电力
产品中得到的效用为S(g),S’>0,S。<0,s(o)=0,即电力产品的边际价值为
正。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设曰为一个能够影响电力厂商生产效率的外生
变量,0。o:Je l,电力厂商可能是高效率的(), 可能是低效率的(们,其,b 0 tk
概率分别为v及(f-v)。影响外生变量口分布的因素除了单纯的技术因素外之外
还包括各电力厂商的制度成本、电厂基建成本、还本付息所引发的成本等。设
△口=0—0>0为电力厂商外生变量目的不确定性幅度,规制者无法详实地了解电
力厂商的生产成本,但生产口单位电力产品的固定成本F以及目的分布却是
双方都了解的事实,而且电力厂商了解自己的类型口。电力厂商的成本函数为
C=句+F,其利润函数为U=卜国,r为厂商的转移支付。根据拉丰及梯若尔
(Laffont and Tirole,2000)的分析,对于一组契约{(,,g);(r,q)},如果这
个契约满足激励相容的条件,那么高效率口类型的厂商通过模仿低效率臼类型厂
商所能够获得的效用水平应满足:
卜Oq=卜Oq+AOq(12)
很明显,即使低效率厂商的效用为零的话,那么高效率厂商也可能凭借自
身的技术、成本等方面的比较优势获得效用△臼g,这个值也即高效率类型厂商
获得的信息租金。因此,如果规制者坚持要低效率的电力厂商参与生产过程,
也即孑>0的话,那么规制者就必须给予高效率类型的电力厂商一定的信息租
金。这个信息租金的存在是由于电力厂商相对于规制者来说具有信息上的优势,
而规制者的问题即在于在尽可能降低AOq的同时设计激励合同以提高厂商的资
源配置效率。
在机制设计方面,我们知道委托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
及激励约束的机制,但所有可选择的机制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机制,
一类是间接机制。在直接机制中,信号空间等于代理人类型空间,而在间接机
制中,信号空间则与类型空间不相同。梅耶森(Myerson,1979)的显示原则证
明:任何一个机制所能达到的配置结果都可以通过一个(说实话的)直接机制
所实现。因此在这里我们只需要考虑电力厂商如实报告自己类型的直接机制的
设计问题。下面我们引用巴隆和迈耶森(Baron and Myerson,1982)的模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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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分析。设消费者剩余为S(g)一,,被规制厂商的利润为U=卜.句,规制者的目
标是使经济福利W=s(g)一,+a(t—Oq)最大化,这里设0≤口≤1。将式
U=,一国代入目标函数得:
W=S(可)一oq一(1一a)U(13)
对于被规制厂商而言,满足其个人理性的参与约束条件分别为
U≥0’(14)
U≥0 (15)
满足厂商激励相容约束的条件为,一Oq≥t-Oq及卜Oq≥卜口g,将这两
式用信息租金的形式改写我们得到激励相容条件为:
U≥U+AOq(16)
U≥U-AOq(17)
则规制者的最优规划问题为
maxVIS钽)~O—q一一(1一a)鼍]+(1一V)[s(;)一弓;一(1一口)d](t8)
当低效率厂商获得的利润U为零时机制安排达到最优,当U=0时我们得到
U=AOq,将这两式代入式(18)并整理得
maxV[s(!)一旦!]+(1一V)[s(;)一否;]一(1一口)A0q(19)
约束条件为式(14)至式(17)。式(19)对g及g分别求导得
∥(g’)=0(20)
S’(g)=毋+(1一a)—一AO(21)

1一V
其中g’及g分别为高效率类型厂商及低效率类型厂商的最优产量。由这两
点结论我们了解到对高效率厂商而言,其产量不存在扭曲。而对低效率厂商而言,
其产出水平存在着向下的扭曲,即在同一激励合同条件下低效率类型厂商的产
出水平将低于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产出水平,其产出水平满足式(21),因而资
源配置效率有所降低。但若使低效率厂商的利润Ⅳ严格为正,那么高效率厂商
就有积极性通过模仿低效率厂商的行为从而获得严格为正的信息租金AOq,这
一结论对中国的电价规制有其明确的现实意义。因为在未来可预见的一段时期
内,由于各电力厂商在制度成本、技术方面等方面存在着的结构性差距会使得
影响厂商效率参数0分布的各因素在短期内很难得到有效的控制,而且这些因素
中很大一部分由于历史原因形成而难以改变;另一方面,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也需要一些低效率的电力厂商提供其能够承载的电力产量,g也将保持在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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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最大生产能力的规模水平上。由这两点我们可知目前中国高效率的电力厂
商将会获得一个较高的信息租金。
在强自然垄断厂商产品定价水平方面,拉丰和梯若尔(Laffont and
Tirole,2001)证明,偏离拉姆士定价不会减少信息不对称或者减少留给厂商的
租金。直观的讲,当且仅当规制者能够减少厂商的寻租行为时,对拉姆士价格
的背离才是合理的。这就是著名的分离原则,即:价格的作用只限于资源配置.
而利润分成工具则用来减少租金。英美等国家在电价形成机制的设计中,价格
上限模型取代了由公平报酬率形成的收费规制,在规制机构和被规制厂商之间
以类似于社会契约制度的形式签订价格规制合同,规定价格上限,使价格原则
上只能在这个上限以下自由变动。但拉丰(Laffont,1996)认为最高限价模型
由于规制者信息的缺失将使价格的设定成为一个问题,而且这个模型缺少跨期
时段的最高价格上限,从激励的角度来看,它会导致棘轮效应。沃格尔桑和芬
辛格(Vogelsang and Finsinger 1979)在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基础上分析了规
制方案的动态特性(即V—F机制),规制者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来设计价格规制
方案以诱导厂商实行拉姆士价格,事实上,规制者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拉姆士价
格,设计V-F机制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如何在缺乏有关成本和需求信息的情况下,
促使厂商最终采用拉姆士价格。他们的模型允许垄断厂商在每个时期按照不超
过给定水平的加权平均价格选择各种产品的价格,但在第f时期各产品价格必须
满足这样的条件:在这些价格水平上,前~时期(,一1)的产出所获得的收益不能
超过前一时期所发生的总成本,在f时期的价格应满足:
Σp娩(∥)≤c[c(p。1)J(22)
它表明厂商如果缺乏远见,在一静态的环境中,分配会收敛于拉姆士定价,
也即在最高限价公式中的权值向最佳数量收敛。因此,沃格尔桑和芬辛格所设
计的V—F机制在静态条件下满足拉丰与梯若尔分离定理的要求。
由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电价规制方案应消除电力厂商寻租的空间,即
应以拉姆士价格作为最优价格水准进行价格规制。由于反映中国电力厂商效率
的外生变量指数口的分布区间较广,因此规制者应对不同效率类型的电力厂商设
计不同激励强度的价格规制方案。首先对不同效率类型的厂商作出甄别,利用
电力收费价格体系对厂商作出区分的机制应满足信号传递博弈中的单交叉条
件: 出>—ac。-—(p)
印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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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收费水准的改变对不同类型电力厂商利润的影响是不相同的,尤其对低
效率类型0厂商利润的影响更为明显,而且正是因为不同类型厂商对价格这一信
号的敏感度不同才使得价格信号传递博弈分离均衡得以存在。规制者应为不同
效率类型的电力厂商设计不同的价格规制菜单使厂商自己进行选择。而在激励
与提取租金之间存在着一个基本的权衡问题:激励要求高激励强度的规制方案,
但在存在着逆选择的情况下,提取租金需要低激励强度的规制方案。因此规制
者所设计的方案应使高效率的电力厂商选择高强度激励合同,而使低效率类型
的厂商选择低强度激励合同,为此需要规制者开列出适合于不同效率电力厂商
的价格规制菜单。在对中国电力厂商效率类型进行甄别之后,根据中国的实际
情况,并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价格规制模型,我们认为对技术效率较低的电力
厂商应采用公正报酬率规制方案。考虑到这部分厂商基本为国有企业。而公有
制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为非市场合约性(周其仁,2002),因此这部分厂商需要
在正常的生产运营成本之外再承担一部分非市场成本,所对应的公正报酬率规
制方案我们建议为: .
n F
毋=a.=i+a,二_r+4,x >’a.=1 (23)
4 V 。V 。‘。‘
其中≯为公正报酬率,D/V、F/V分别为电力厂商自有资本(D)、借贷资
本(F)占电力厂商总资本(V)的份额,i为全社会平均资本盈利率,r为银行
借贷利率,工为国家租金激励率,a,为权重值。对工的选择我们认为应以电力厂
商所承担的非市场成本与其总资本的比率来确定,但应注意对x的选择是~种权
宜,而且赋予x的权重值a。将随这部分电力厂商产权制度改造的进程而不断降
低。而对技术效率较高,特别是1992年后以中外合资,外资独资以及BOT等方
式新建的发电厂应采用高激励强度的价格上限(RPI—X)规制方案,并允许这
些高效率的电力厂商在一定时期内取得较高的信息租金以有利于电力产业融资
的需要。由于发达国家所采用的价格上限规制模型只单纯地考虑了经济效率因
素而忽视了技术效率的影响,因此并不适用于中国具体的国情。作为一种初步
探讨,我们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价格上限规制模型:
E“=只(1+RPI一.r)+aP,“AO
在这个模型中,#+.aO为接受价格上限规制的高效率类型(口)电力厂商所
获得的信息租金。经简单变形我们得到:
oD“卫一(1+—删了一乏z)矿、“,。7n
其中只+。为下一期的规制价格,只为本期规制价格,RⅣ为零售价格指数,
即通货膨胀率,X为生产效率增长率,A0为高效率类型(0)电力厂商与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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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类型(扫)电力厂商平均利润之差,口为修正系数。根据王俊豪(2003)的分
析,中国缺乏一个合理的发电基价只,因此我们建议对只的选择可以借鉴其他
发展中国家(如智利、阿根廷)的发电电价数值,以标尺竞争的理念在类似制
度环境下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电力基价,另外规制者对修正系数C/的选择能够有
效地影响电力产业的融资能力。规制者所设计的价格规制方案应满足动态一致
性的要求,即规制方案不仅在制定阶段应是最优的,而且假设没有任何新信息
出现的条件下,方案在执行阶段也应是最优的。由于规制者与电力厂商之间的
博弈实际上是一个长期的重复博弈过程,而且博弈的均衡解在不同的规制目标
下将会表现出多样性。因此规制方案只有在满足动态一致性要求的条件下,理
性的电力厂商才会按照博弈的规则选择自己的行动。
未来中国电力产业将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电网开放、输配分离、
配售分开、用户自由选择”的新体制,而电能的质量与供电的边际成本是一致
的。关于输配电的质量标准,中国有着明确的规定,包括频率、电压、三相对
称、电压波形等。频率是整个电力系统统一的运行参数,一个电力系统只有一
个频率。中国对电力系统规定的额定频率为50Hz,300KW以上电力系统的频率
偏差不得超过±0.2Hz,300KW以下容量电力系统的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5Hz。
频率过高或过低都会使系统和用户受到影响,为了保证输配电的质量,需要一
定的预防和维护成本。而对什么是“发电的质”,目前则没有官方的统~规定。
一般认为机组的可靠性、可调节性、抗事故的能力是主要的指标,因而不同性
能的机组对系统的重要性是不~样的,它们供给电网的电能质量也是有差别的。
由于电力系统对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因此一些运行成本较高的国有发电厂
对稳定整个电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认为这部分发电厂商的上网电价应
与存在于中国各县级行政领域内大量的小火力发电厂的上网电价有所区别。据
统计,截止1996年,我国5万千瓦以下的小火电总装机容量站火电装机容量总
和的33.42%,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32%,这部分小火电必也必将对中国电价的
形成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我们上面的分析,对这部分小火电应使其在维持财
务稳定性的基础上由价格的调节使其正常利润为零,而对电网起稳定作用的大
电厂应使其获彳导一部分信息租金。
在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假设在电力厂商之间不存在着合谋现象。目前中国
的电力改革形成了五大发电集团,而这五大发电集团在改革前均隶属于中国电
力部主管,这五大发电集团在人事、财务等方面均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
电价形成的过程中五大集团很容易为维护其本身利益面形成合谋。经济学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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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即包括由生产技术的规模经济导致的“自然垄断”,也包括由少数厂商合谋
行为导致的“行为垄断”。互惠形成合谋的出现。当一个利益集团由于合谋得到
的支付超过合谋所需要的组织成本及转让成本的时候,合谋就会出现。如果中
国五大发电集团在电价规制方面形成合谋的话,那么合谋所形成的价格刚性对
价格规制将会产生有利于电力厂商但损害经济效率及社会福利的影响。因此,
我们认为未来中国的电价形成应采用拍卖的形式来最终形成,在市场条件成熟
的条件下,设计合理的拍卖形式对电力产品及电力期货进行拍卖,最大限度地
降低合谋对电价形成的影响。合谋对电价形成的影响及电价拍卖机制的设计是
另外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领域,本文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进行赘述。
5.结论及对中国电价改革的政策建议
在世界范围内,电力规制改革成为一个由众多研究者、政府关注的一个领
域。至少存在着两个经济因素促使对电力规制进行改革。首先,推动改革的~
个因素是对在位垄断者日益增长的效率低下的不满。一方面,垄断者缺乏降低
成本的动力,而降低成本是未来定价的基础;其次,不仅仅是价格水平,价格
结构同样是扭曲的,电价由相当随意的成本分摊一类的会计程序所决定,而与
厂商合理的经济活动联系很少。当政府及规制者满足于对价格结构进行修补时,
经济效率被牺牲掉了。事实上,高昂的价格水平和扭曲的价格结构带来了严重
的、却又被视而不见的低效率。第二,技术的创新推动了规制的放松。由于技
术的进步,原来的垄断部门变成了可以自由进入退出的部门,随之也将带来规
制范围及规制方式的变化。在电力产业内,现在一般认为输电及配电部门应为
由国家所控制的强自然垄断部门,而在发电及售电领域内则可以B1入竞争,提
高经济及资源配鬣效率。本文在对各种电价规制模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激励
性规制的标准分析框架对中国电价规制制度的改革方向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并
在此基础上开列出适合于中国现实国情的电价规制菜单。我们的主要结论认为
中国电价规制方案应消除电力厂商寻租的空间,即应以拉姆士价格作为最优价
格水准进行价格规制。规制者所设计的方案应使高效率的电力厂商选择高强度
激励合同,而使低效率类型的厂商选择低强度激励合同,为此需要规制者开列
出适合不同效率电力厂商的价格规制菜单。目前中国的电价体系不能有效地促
进电力厂商提高其技术效率,因而中国的电价规制体系需要在规制制度方面进
行调整。一方面对电力厂商而言,舰制者应在对电力厂商效率进行甄别的基础
上对不同效率的电力厂商设计不同激励强度的激励合同;另一方面,规制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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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需求弹性及购买电力产品数量的不同设计不同收费水准的价格结
构,并允许用电大户直接与电力厂商以契约方式签定用电合同。在具体的电价
规制菜单的设计方面,我们认为对技术效率较低的电力厂商应采用公正报酬率
规制方案,在这个规制模型中我们设计了一个国家租金激励率x,但应注意对X
的选择是一种权宜,是适应中国国情的一种选择。而对技术效率较高的电力厂
商,我们建议采用高激励强度的价格上限(RPI—X)规制方案,并允许这些高
效率的电力厂商在一定时期内取得较高的信息租金以有利于电力产业融资的需
要。根据强自然垄断厂商价格规制理论以及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下~
步的电价规制改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首先应完成对电力企业的产权改造,并对电力企业强自然垄断以及非
强自然垄断的经营范围作出区分。目前电力企业产权不明晰,使电力产业发展
阻碍重重,缺乏后劲,竞争受到制约。科斯在指出“市场交易无非是产权交易”
的时候,就已经提出了确立产权界定是市场化改革的基础。在目前的形式下,
要实现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允许非国有经济成份进入电网领域,可
采取放开增量资产、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放开电网投融资市场,推进电网投
资体制改革,最终实现电网企业的产权多元化。由介于此,我们认为应首先完
成厂网分开的电力改革。厂网分开,有利于电力系统清晰产权。现代产权制度
包括产权的清晰性、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的可流通性和交易性、产权制度的
设置要有利于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等。改革电价形成机制的核心是在建立电
力市场的基础上,通过竞争形成上网电价,而这个价格是市场来左右的。因此,
电价的规制改革应建立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之上,只有在一个完善的产权制度的
基础上我们才能在规制者与厂商各自的约束条件下对电价的形成通过动态的博
弈过程进行研究。
第二,对电力价格体制的改革要逐步进行。配电市场的价格放开需要比较严
格的市场条件,它需要一个成熟的交易市场的存在,此外在硬件及软件方面、
人员、系统等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而中国目前则不具备这样的环境。在电价
形成中引入的竞争目前只可局限在发电电价的形成方面,而且就目前来说更应
将竞争只引入电量电价或平段与谷段电价上。而高峰电价仍应由国家规定。发
电电价由基本电价与电度电价所构成。基本电价由国家进行规定,它所反映的
是发电的容量成本;而电度电价是由市场进行调节的,它所反映的是电厂的运
营成本。
第三,在具体的电价交易模式的选择上,我们认为应首先保证普遍服务的原
则。我们建议,在生命线定价——即向低收入者提供生活必需的电力产品的基
础上,首先建设起库联营的电力交易模式。现时定价模式是最为理想的一种电
力交易模式。现时电价是系统总成本对某一用户在某一时刻用电的偏导数,它
既反映了系统的经济特性,也反映了系统的安全可靠性。但中国目前由于软硬
件及相关法规等方面的不足还不能采用。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
加州电力危机最主要的教训是忽视了电力消费的基本特征,采用了没有库联营
的纯经济人交易模式和具有易变性的单一电价体制,并在运行辅助市场中采用
现时采购的模式与定价方法,以至于在市场机制与体制上出现了问题。在市场
经济尚处于初步的中国,尤其应注意在具体的电价交易模式上避免步幅过大,
电价规制制度的改革应平稳进行。
第四,电价的形成过程是一个不断调整的长期动态规制的问题,电价的形成
对整个电力产业的规制有着重要的影响,电价的设计应随规制目标的变化而相
应地变化。中国在未来一段可预期的时间范围内对电力厂商规制的重点应放在
扩大发电容量方面,在这样一个目标上中国应在保证厂商获得一定利润的基础
上,在发电电价形成过程中引入竞争以激励厂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一个
次优选择的基础上最大化社会总福利。
第五,由于中国现在成立了五大发电集团,因此,在电价制定方面还应注意
电力厂商由自然垄断向行为垄断过渡的问题。行为垄断是指由少数厂商的合谋
所引致的垄断行为。我们认为,在电价形成机制中应充分引入竞争,在拍卖经
济学的理论基础上设计合理的博弈机制.以消除寡头垄断所带来的福利损失。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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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致谢
首先感谢恩师于良春教授对我的培育之恩。在三年的研究生生活中,于老
师以他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放的思维方式使我受益终身。在他那里,我不仅获
得了宝贵的知识,更懂得了对学术执着追求的精神和做人的道理。本论文是在
于老师的关怀和教诲下完成的。恩师的栽培和关怀,学生心中无比感激,惟有
倍加努力学习工作以不辜负导师的栽培之情。同时衷心感谢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的所有老师,他们在我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都给予了我极大的关心和帮助,
借此机会表达我对他们深深的感谢之情!
在我成长的过程中,我的父母、弟弟给予了我无以回报的关爱,我的每一
点进步都凝聚着他们的期望和支持,他们对我学业的鼎立支持和深切的期盼是
我不断前进的动力。我的舍友和同学在三年的研究生生活中给予了我很大的支
持和帮助,在此,我对他们表示最真挚的谢意。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总,我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包括网上资料,但由于
文章篇幅所限,未能一一列出,在此谨向参考文献的所有作者们表示感谢。
最后,向所有关心和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朋友表示最深切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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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1.强自然垄断定价理论与中国电价规制制度分析,经济研究,2003年第9
期,第二作者
2.自然垄断与政府规制——基本理论与政策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年12月第一版,参编
附件二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学号:20010056 姓名:张伟
姓名专业技术职务所在单位对论文总体评价“
匿名评阅优秀

文匿名评阅优秀



姓名专业技术职务所在单位备注
主席王广信教授山东省委党校
李铁岗教授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答孙日瑶教授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委委徐超丽副教授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会邓苏教授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答辩委员会对论文
答辩秘书于华阳答辩日期2004—5—22
的总体评价“
备注
※优秀为“A,,;良好为⋯B’;合格为⋯C’;不合格为“D”。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姓名专业技术职务所在单位对论文总体评价。





姓名专业技术职务所在单位备注
主席


委委






答辩委员会对论文
的总体评价“
答辩秘书J 答辩日期
备注
※优秀为“h”;良好为⋯B;合格为“C”;不合格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