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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2中国金融业发展趋势研究——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

复旦大学
博士后学位论文
中国金融业发展趋势研究——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
姓名:贲奔
申请学位级别:博士后
专业:政治经济学
指导教师:洪远朋
20030701
现代金融不仅指证券业和银行业.还包括保险业和公
共财政.都是以数学和心理学为理论基础,并且产生了经
济掌中效用最大化的理念。
一一罗伯特.希勒(Robert Shi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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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二十多年来,金融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逐步确立,作用逐步发挥,金融业自身功能不断演化,内部结构也在不断调整。
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发展和
竞争,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也必将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我国
在2 003年成立了银监会,确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
监会监管的分业监管架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和外汇管理。这种制度
安排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业的管理体制,符合我国国情。随着金融产
品和服务的不断创新,国外综合性金融集团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必然会出现许
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何进一步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使之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面临的重
大课题。
本研究报告围绕这个主题,运用相关的理论工具初步建立了分析框架,考
察了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和现状,简要回
顾了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历程,针对我国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借鉴发达国家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经验,提出了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本研究报告的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运用相关理论分
析工具,初步建立了我国金融业发展趋势研究的理论框架。第二,通过分析考
察美国、英国、日本和德国的金融业制度变迁,总结归纳了金融混业经营制度
变迁的基础和条件。第三,提出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即有限混业
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制度变迁的过渡模式,全面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经营制度
的长期发展战略。第四,提出了我国建立有限混业经营制度的经营模式和监管
模式。
关键词:金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监管
Abstract
Finance,as the core of modem economy,has gradually,in the recent two
decades,established its status in national economy with strengthening roles,evolving
functions and stmctural adjustment internally.With the accession to WTO,China is
participat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ompetition on the basis of
broader scope,wider span and deeper extent.In this way,the trend of global finance
is a key factor to influence China’S progress of financial sector.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CBRC)outlined the separated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banking,securities and insurance by CBRC,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csRc)and 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C1RC)
respectively,while the People’8 Bank of China(PBOC)is still in charge of monetary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for foreign exchanges.This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illustrates,in accordance with China’S characteristics,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mechanism in the recent years.With the innovation of financial products and services,
many new phenomena and situations will come up with the access of foreign financial
universal groups in China.It is necessary to deepen the financial reform in China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financial sector as well as to uphold the continuously rapid and
healthy growth ofnational economy.
Focusing on this issue,this report utilizes relative theoretical instruments to
establish analytical framework,studies history and status quo of developed countries
such as US,Japan,UK and Germany etc.,and reviews financial reform and expansion
in China,then presents policy suggesti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finance sector
based on the prescriptions to domestic problems and experiences from international
counterparts.
Innovative aspects in this report mainly includes:First,it sets up theoretical
framework,on the basis of relative analytical methods,for the research of financial
trends in China;Second.it concludes the institutional basis and conditions for
financial integration by analyzing the financial systems in US,UK,Japan and
Germany;Third,it presents policy orientation for the reform of financial systems in
China,the limited financial integration as the interim model while the comprehensive
financial integration as the long—run strategy;Fourth,it portrays the operational and
regulatory model ofthe limited financial integr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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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U 舌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我国金融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和逐步完善发展起来的。近二十多年来,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步确立,
作用逐步发挥,金融业自身的功能在不断演化,内部结构也在不断调整。我国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发展和
竞争,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也必将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这使
我国的金融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环境。
十六大和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确定了我国新的金融管理体制。成立银监会,
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将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升格为正
部级,我国金融业中的银行、证券、保险分别由国务院直属的三个正部级事业
单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和外汇管理。
这就基本确立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符合我国国情和
金融业发展实际。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国外综
合性金融集团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必然会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何进行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使之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
发展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本报告围绕这个主题,分析了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简要回顾了我
国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历程,针对我国金融业发展存在的实际问题,借鉴国际
上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的经验,提出了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本研究报
告的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工具,初步
建立了我国金融业发展趋势研究的理论框架。第二,通过分析考察美国、英国、
日本和德国的金融业制度变迁,总结归纳了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变迁的基础和条
件。第三,提出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即有限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
业制度变迁的过渡模式,全面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经营制度的长期发展战略。
第四,提出了我国建立有限混业经营制度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
第一章相关的理论工具和分析框架
回顾历史,金融始终处在经济的核心地位。经济理论和经济发展实践对金
融制度的变迁产生重要影响,同时,是否能够建立合理高效的金融制度也会对
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面对中国的经济实践,
理论似乎显得更加苍白。无论是西方经济学还是传统的政治经济学对中国从计
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都缺乏足够的解释力,因此,本文在对中国
金融业发展趋势研究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采用现成的理论体系,而是将认为具
有解释力的理论分析工具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运用已有的理论工具建立了初
步的理论分析框架,在后面的分析中自觉应用这个理论分析框架。
第一节经济理论中的主义、经济和金融制度
自亚当-斯密以来,西方经济学界诞生了许多经济学家,根据他们各自的
经济思想和政策主张不同,形成了各种经济学流派,如古典经济学派、新古典
学派、凯恩斯主义、新古典综合学派,以及与凯思斯主义对立的货币学派、理
性预期学派和供给学派等1。这些学派的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和政策主张各不相
同,彼此之间既相互继承,又相互批判,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政府的经济政
策和社会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从总体上来看,这些经济学派可以划分为经济
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2。经济自由主义相信市场的自动调节功能,坚持市场
至上论,反对政府干预;凯恩斯主义则认为单纯依靠市场机制不能达到充分就
业,主张政府对经济进行积极干预。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之争对金融业经营制
度的选择也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从历史上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从分业经营
到混业经营金融制度的演变看,金融业经营制度的选择与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
干预主义的争论有着惊人的吻合。
一、经济自由主义与传统金融业的混沌经营状态
亚当·斯密继承和发展了以往许多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创立了比较完备
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引发了经济学说史上的一次革命3。在古典政治
t《西方经济学说的演变及其影11甸》胡代光丰编,1998。
2《西方金融理论》周延军编著,1992。
,《西方经济学说的演变及其影响》胡代光主编,1998。
经济学中经济主义占据主导地位,认为在商品和货币、资本和劳动自由流动的
情况下,市场配置社会资源最有效率。同时指出,经济发展“受到一只看不见
的手的指导”,政府应该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而不是对经济进行干
预。后来,古典学派曾受到边际主义革命的影响和挑战,马歇尔将二者融合起
来,形成了新古典学派。作为凯恩斯主义革命前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经济学
派,他们三者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持有一致的观点:都认为自由竞争的市场机
制是最有效率的,反对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
在1 929年大危机以前,这种经济自由主义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
用,从国内市场上的自由竞争到国际上的自由贸易,从生产领域到流通领域,
无不体现出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这个时期各国金融业也充分体现出自由竞争
的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经营业务交叉。在银行、证券和保险市场诞生后的近四个世纪里,
没有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全能性的金融机构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存
在,追逐利益最大化是金融机构经营的唯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古典经济学派的
思想。
(二)金融监管松散。1 694年英国成立的英格兰银行4、1 914年美国建立
的联邦储备体系都是政府当局对金融体系的监管机构,主要是对银行机构进行
监管,证券和保险机构基本是阻行业自律为主。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微观经营
行为的监管并不普遍,主要是集中在货币发行和银行挤兑,是政府的“守夜人”。
二、凯恩斯主义与现代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
1 9 36年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研究经济总量问题,开创
了宏观经济的分析方法。指出在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市场不能自动调节到充分
就业,进而提出了需求管理的概念,反对自由放任,强调国家必须对经济进行
干预,以提高有效需求,使社会达到充分就业。希克斯、琼·罗宾逊、萨缪尔
逊等人对凯恩斯理论进行了不同的诠释,出现了新凯思斯主义、新古典综合等
不同学派,尽管在一些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上存在争论,但都坚持一个核心:
政府必须对经济实施有效干预。
1 92 9年大危机的爆发以及随后各国采取的强有力的干预措施,为凯恩斯主
·英格兰银行成立之初并小是中央银行,但后来逐步演变为中央银行。
12
义提供了有力的实证5。大危机爆发后,股市崩盘,银行贷款以及在股市里的投
资无法收回,导致各国的金融机构大量倒闭,存款人损失惨重,公众对银行等
金融机构失去信心,认为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混业经营是主要原因,要求
加强监管的呼声很高。美国于1 9 3 3年前后率先通过一系列法案,禁止商业银行
和证券机构交叉经营,确立了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随着凯恩斯主义的盛行,
分业经营得到了理论支持。此后,英国、日本等国纷纷效仿,分业经营和分业
监管的金融制度成为主流。
三、新自由主义与混业经营体制的再度兴起和发展
与凯恩斯主义相对立的经济学流派为数众多6,他们的共同点就是主张自由
放任,反对政府干预经济。最典型的是以哈耶克为首的新经济自由主义7,也是
当代最彻底的经济自由主义。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哈耶克就一直在与凯
思斯的国家干预主义进行斗争,反对国家干预的理论和政策主张。他认为,市
场机制能够把各种信息及时真实地传递给生产者和消费者,在人们的自由选择
和平等竞争中,一切经济资源都能被合理有效的配置,国家干预只能破坏市场
机制,使资源配置失调,经济效率低下。石油危机爆发后,凯恩斯国家干预主
义受到严重挑战,各种经济自由主义重新受到重视,对各国政策调整也产生了
重大影响。在英国和美国,新货币主义和供给学派占了上风,德国新经济自由
主义也取得了支配地位8。
与此同时,金融业改革的呼声很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作为市
场主体的金融机构,面临国内和国际上的激烈竞争,如果继续拘泥于传统的经
营范围,很容易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于是纷纷寻求突破政府的严格管制。第二,
许多经济学家重新审视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的原因,认为混业经营并不是导
致危机的原因,为金融经营制度的变革提供了充分的证据。第三,随着经济自
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开始采取措施适度放松金鼬监管,但放
松的目的是为避免过于严格的管制约束竞争9。可以说,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和金
s美圜的罗斯福新政为凯恩斯主义提供了实验的上壤,使得原本产生在英国的凯恩斯主义越过大西洋,受
到美国政府和学界的信奉.从而影响并挽救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
s新自由主义、供给学派、货币主义、理性预期学派等。
,1974年瑞典皇家科学院授予他诺贝尔经济学奖以表彰托这一领域的贡献。
s这里指西德。二战后西德新经济自由主义~直为政府所重视,特别是他们提出的“社会市场经济”概念。
。在美国,存款利率限制被取消,银行控股公司能够进行更多的乐销活动,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也被
部分取消。
融业改革呼声的高涨最终导致了20世纪8 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国家
金融制度由分业走向重新混业。
第Z-节金融理论中关于分业和混业的主要学说
如果说经济理论中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与金融制度中混业和分业的吻
合是历史巧合,那金融理论中对金融业分业与混业的制度安排产生了直接的影
响,分别从不同的角提出了主张分业与混业经营的理由。
一、利益冲突论
在很多国家,全能银行的根本利益问题成为银行改革争论的焦点。全能银
行制度的支持者认为,在信息收集方面银行可以达到规模经济,并认为银行完
全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承销服务。但反对者认为银行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把劣质
企业提供给投资者。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通过的主要原因就是在Pecora听证
会和Gla s s调查组听证会上都指出银行在为企业提供贷款、承销证券和管理基
金时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银行为了保证自己在企业贷款方面的利益,向投资
者推销了劣质的证券,并被认为利用自己管理的基金高价购买自己承销的证券,
因而应该对危机负主要责任。
2 0世纪90年代,一些经济学家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斯坦福大学教授Manju Puti(1996)通过对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通过前
美国金融市场状况的分析指出,投资者认可银行承销证券的资信,愿意为银行
承销的证券付出更高的价格,即使这样会使股票投资的收益减少,但并不说明
银行的贷款和承销行为之间有利益冲突。在1 999年通过对商业银行(持有该公
司股票或债券)和证券公司在承销证券时的行为进一步分析指出:第一,持有
公司股票或债券的商业银行在为该公司发行股票的行为中会受到影响。第二,
由于商业银行比证券公司更具备信息优势,在股票发行定价上比证券公司的定
价更合理,一般而言是更高,因为商业银行会优先为资质好的企业发行股票。
第三,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在股票发行市场上可以共存,全能性的银行并不排
斥专业性的证券公司。
tIedva Ber(2001)等以色列经济学家对当代最新的混业经营实践进行了实
证分析。他们通过对以色列20世纪90年代的IPO(初始证券发行lnitial PubliC
4
Offering)进行分析”指出,银行在借贷、股票承销和基金管理等业务中有利益
冲突,前二者是正面的,后者却有损银行的利益:第一,银行承销的股票质量
很好(上市第一天的企业业绩和上市第一年的企业业绩),但股票投资上的收益
却为负,表明银行从定价中把二级市场上的利润分走了。第二,银行管理的基
金在购买这类股票时支付了较高的成本。
总的说来,这些研究结果对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主要论据进行了猛烈
的抨击,使得分业经营在理论和实证上都不能立足,为突破分业经营壁垒奠定
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资产专用论
资产专用性“是指对已经投入生产过程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的难易程度,或
者说重新配置己投入生产要素成本的高低。西方主流经济学中仅仅强调各生产
要素的比例投入和替代效应,对不同行业所需要的不同要素并没有给予经济学
上的分析。在现实经济中,许多行业所需要的生产要素”具有专用性,或者说排
他性。比如说用于生产自行车的设备就不能用于生产汽车,化工行业的机器设
备就不能用于纺织行业,这些生产要素具有很强的资产专用性,而且资产专用
性越强的行业,进入和退出壁垒就很高。反之,那些资产专用性弱的行业,进
出壁垒都较低。
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行业的主要生产要素是资本、信息和专业人才。
这三者的资产专用性逐渐增强。但从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关系来看,这三者的
资产专用性实际上都很弱。金融业的资产大部分以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存在,其转换成本基本上是零,办公设施也具备较好的兼容性。由于金融业面
临的宏观经济背景和微观企业信息都差不多,信息要素的资产专用性也很弱。
人力资本的专用性相对强一些,但考虑到证券行业的特殊性”,只要拥有足够的
资金,银行和保险机构要进入证券领域的壁垒很低“。这也很好的说明了为什么
总是有银行和保险机构要介入资本市场。我们还可以从范围经济”的角度来分析
-o他们的突⋯员献是:一、主要考虑股票发行,而阱前的分析多为债券承销。二、把发行成功后的企业利
润(第一年)作为衡量绩效的标准,三、把银行借贷、股票承销和基盒管理结台分析。
l。0llverWilliamson,“Market andHierarchy,The EconomicInstitution ofCapitalism”The Free Press,I 985。
”这里所说的生产要素是经济学教材里所说要素的具体化。
t,证券行业所需要的人才是少而精,比如⋯个三人小组就能和:其他相关中介机寿{=}的配台下完成一个企业的
发行股票并卜市的全部程序,而且返三个人的小组在一年内至少能为两、三家企业提供同样高质量的服务。
z。这里暂币考虑舱管部门设置的牌照限制,因为我们这罩分析的是资产专用性。
”指一家厂商提供多种产品的收益。
】5
这一问题。参照J.Fred Weston的研究1 6 范围经济=堡垄堡堑蔓堡等罢蓦蔷}罢翥巢譬学莆甏集生燮
由于资产专用性很低,该等式大于零,也就是说银行和保险机构进入证券
领域能带来范围经济。从而解释了为什么金融机构总是很容易进行混业经营。
三、交易成本论
交易成本的概念由科斯提出后,被广泛用于分析企业生产组织。最近几十
年来,交易成本又被用于分析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Gruley和Shaw(1 960)都
强调交易成本的重要性,认为金融中介之所以存在是由于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
较高,金融中介能通过专门技术和规模经济,集中众多投资者的资金,从而降
低交易成本。在金融市场上信息收集的成本非常高,规模小,专业性强的金融
机构只能为消费着提供相对简单的金融服务,很难提供多元化、技术复杂的服
务,从而影响经营效率。
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中介机构降低交易成本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
能满足消费者(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消费者在同一金融机构享受多种金
融产品的服务,减少了来回于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奔波,大大降低了
消费者的搜寻成本。第二,能以较低的成本生产金融产品。由于业务的综合性,
混业型金融机构能降低寻找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同时,基于对老客户的信誉已
经有了较多的了解,减少了获取客户信息的成本。第三,混业型金融机构能通
过产品的多元化和资金进出的大数法则获得规模经济,通过资产多样化来降低
风险,通过对资金的集中使用,获得更高的收益。
四、金融风险论
根据资产选择理论进行组合投资,能有效的防范并降低风险的集中度,从
而避免投资决策的失败。对于金融机构也是如此,混业型的金融机构通过提供
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有利于从多个渠道吸纳资金,并能够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
和支付情况进行组合投资,从而具有风险分散效应,降低机构的经营风险。
Benston(19 90)”经过研究发现,银行经营体制的选择并不是造成金融危机的
”J.Fred Wwston.1990:Mergers,Restructuring and Corporate Con”ol·Prentice HaLl Englewood Cliffs,Ncw
Jersey
”The Separation ofCommercial andInvestmentBanking,George J Benston,1990
主要因素,银行业通过扩大经营范围,不会危机自身的经营安全。相反,银行
通过将各种资产、负债以及表外业务进行综合风险管理,大大降低了倒闭风险。
反而是那些经营范围窄、业务单一的银行金融机构由于资金来源渠道有限,进
行资产组合的空间小,在危机到来时应对措施的选择余地小,更容易出现倒闭
危机。
美国许多经济学家通过对大危机时期银行倒闭的分析,指出当时的银行倒
闭并非是银行从事证券业务造成的,事实上大量混业型的银行金融机构并没有
倒闭,倒闭或被兼并的银行中有80%是单一银行,拥有分支行的银行只有极少
数倒闭。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单一银行约有1000多家破产倒闭,主要
原因就是业务单一,仅靠传统的存贷业务导致不良贷款严重、竞争力差。这些
研究结果从实证角度证明了混业经营可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为美国逐步取
消管制,放弃分业经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金融创新论
金融创新是金融领域内为追求利润建立新的生产函数,对各种金融要素重
新整合而形成的市场改革,包括金融工具、融资方式、金融市场、结算支付手
段、金融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等的创新”。金融创新论者认为,主要是以下三方
面的创新推动了金融体制的演进:第一,金融机构的创新。20世纪下半期以来,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跨国银行迅速崛起并得到迅猛发展,在发达国家,非银行金
融机构(包括各类保险公司、基金、金融公司)的发展已经超过了银行,吸引
了银行的投资,促进了金融机构的同质化和全能化。第二,金融产品的创新。
在美国,银行为突破利率管制,通过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S)、可转让
支付命令帐户(NOW)等,引发了金融产品创新浪潮。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
模糊了传统银行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的界限。第三,金融市场的创新。
各种离岸金融市场出现后,各国金融机构为逃避本国严格的金融监管,纷纷到
国外拓展业务。
金融创新的迅速推进迫使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一方面调整和改进金融监管措
施和手段,另一方面也促使金融监管机构重新审视过于严格的监管条款,逐渐
放松金融管制,而金融管制的放松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创新。自2 0世纪
张立洲《金融创新、金融结构与经营体制变迁》。
8 0年代后期以来,英、日、美先后放弃了分业经营的严格限制,金融体制演变
进入一个新时期。
第三节我国金融业发展趋势研究的理论框架
就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难以找到现成的理论基础一样,我国金融制度的变
迁也没有现成的理论可以参照。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实践的成功必将丰富和发展
转型发展中国家金融深化理论。中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有许多特征:第一,中
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的金融化程度低,金融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第二,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那些根植于市场经济国家产生的经济和
金融理论对我国某些改革的分析、解释和借鉴作用是有限的,转轨经济学的一
些理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三,金融业处在发展阶段,有些金融市场的组
成部分不成熟。第四,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水平较低。在这样的基础和
条件下,金融发展趋势分析的理论框架大体可以从内在决定机制和外部推动因
素两大方面构建。
一、内在决定机制
(一)经济体制与产权结构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程序和行为规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
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它通过提供一系列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
束人们的相互关系,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促进生产活动。
一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是由彼此间具有特殊联系的复杂的制度构成的。在政治或
经济制度中,福利或效用通过占有由专业化产生的商业收益而达到最大化。目
前,经济体制主要有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
过渡的转轨经济体制三种主要的经济体制。在不同经济体制下,金融业从分业
经营到混业经营的制度变迁各有差异。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体制改革是强制型(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计
划经济国家实际上只存在一个主体:国家,而企业和居民处于从属地位,国家
拥有对企业的绝大部分产权,居民拥有的产权微不足道,他们是自上而下的控
制和监督关系。企业和居民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让国家采纳自己的意见,制度
,道格拉斯·C·诺思,《缢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1994
1 8
变迁是国家根据国家利益或者是支配国家权力的统治集团的利益,通过颁布法
令强制性推动制度变迁。国家在确定分业经营或者混业经营制度时,通常不考
虑市场的需要,而是根据自身利益来决定采用分业经营体制还是混业经营体制,
哪种体制能降低交易成本并不在国家的考虑范围之内,国家的决策依据主要是
哪种体制能保证国家的经济安全,而监管能力和水平的高低往往成为国家进行
决策的重要因素。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改革是诱致型(自
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在市场经济国家里,政府、企业和居民是平等的市场主
体,是相互依存的契约关系。企业和居民拥有稳定的产权形式和为保护这种产
权形式的谈判能力,国家为这种产权提供保护,彼此通过各种契约达成一致。
国家通过提供制度保护产权,而不直接对经济过程实施控制,各种经济组织则
自愿支付一定的费用(税收)购买制度产品并消费国家的产权保护。在这种情
况下,企业家、银行家和许多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迅速崛起,成为经济增长
的主要推动者,与此同时,产权结构、市场结构以及法律结构等制度的中间结
构也随之确立并日益完善,最终形成制度的三重结构。基于这种稳定的结构,
当金融机构发现分业经营体制对他们的利益构成威胁时,一方面通过各种金融
创新来突破现有的制度框架,另一方面,通过自己的代言人与国家进行谈判,
获取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变革,开始是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获得更大的生存空
间。当时机成熟时,政府以立法的形式彻底放弃分业经营体制,完成了从分业
经营到混业经营的制度变迁。
转轨经济体制国家的情况相对复杂。它一方面具有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的特
征,另一方面又具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特征。这里分两种情况:激进型(休
克疗法)转轨模式和渐进型转轨模式。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往往是政治制度
发生了突变,政府在短时间内通过颁布多项法令进行强制型制度变迁,金融体
制也不例外。在第二种情况下,转轨国家开始越来越多的具备市场经济体制国
家的特征,从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的演进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归属于
诱致型制度变迁”。
(二)经济发达程度
”本文主要分析厂三类经济体制的国家从分业绎营向混业经营演进的均种模式.没有分析从混业择营向分
业经营的转变,这主要是I-女lh从混业经营到分业绎背的制度变迁余部是采取强制型制度变迁的模式。
19
W.W.罗斯托认为,经济社会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依次过渡是客观规律,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大都要经过六个阶段:传统社会阶段、为“起
飞”创造前提条件阶段、“起飞”阶段、成熟阶段、高额群众消费阶段和追求生
活质量阶段。
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金融业尚不发达,在经济中所占比重低,金融活
动少,尚无足轻重,所以一般而言混业经营情况比较普遍,这时的混业经营是
传统意义上的混沌混业经营状态。
第三阶段是一个国家从不发达到发达的转折点,相当于工业化初期。在这
个阶段,生产活动的规模大大扩张,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基本经济结构和生产
方式的剧烈变革,突破了传统经济长期的停滞状态,进入到持续稳定的增长过
程中。
在第四阶段,现代科学技术推广到全部经济领域,国民经济各部门基本上
已经实现了现代化装备,生产力大大提高,国民收入持续增长,工业趋向多元
化方向发展,新的主导部门逐渐成长起来,部门结构不断发生变化。
在这两个阶段,金融部门迅速发展,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使金融系统出现
波动,金融业经营制度的选择被提上日程。这两个阶段是进行分业经营和混业
经营制度选择的关键时期。如果金融系统受经济危机影响大,出现较大幅度的
波动并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安全产生威胁,金融业极有可能发生突发性的制度变
迁,从混业经营过渡到分业经营(典型的例子是大危机后的美国金融管理体制)。
如果在这两个阶段金融系统能保证相对安全,受经济危机影响较小,监管当局
为了减少制度变迁的成本,往往选择对原混业经营体系进行适度调整,一方面
维持制度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通过对制度的完善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幅
度(以德国金融管理体制为代表)。
在第五阶段,工业化程度高度发达,国民收入大幅提高,人们的消费水平
也相应提高,社会的主要注意力从供给转到需求,从生产领域转到消费和福利
领域。社会不再单纯追求技术进步,而是追求福利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本
国在国外的势力和影响。随着经济日益增长,金融市场日益稳定,金融机构日
益成熟,监管部门也比较成熟,监管水平也有了质的提高。全球的金融竞争迫
使金融机构进行大量创新,尝试突破分业经营的壁垒。这一时期,通过对分业
经营和混业经营制度深层次的思考,重新评估混业经营制度的负面效应,意识
到在高水平上的混业经营对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以前实行分业经营的
国家开始放松金融管制,逐步重新走上混业经营的道路。
经济发展的第六阶段是追求生活质量阶段,实行混业经营的国家将在经济
发展的基础上,对混业经营制度进行修正,通过细微调整来充分发挥混业经营
制度的优势,实现金融领域的高度自由。从此,混业经营作为一项永久制度存
在下来。由于金融创新的深入发展,金融机构也将进一步创新,新型的金融机
构不断涌现,混业经营制度的概念将在广度和深度上继续延伸。
(三)金融发展状况
传统金融理论认为,金融体系仅仅是为了迎合实际经济部门融资的需要,
配合这些部门的自主发展,因而作用是被动的。而现代金融理论运用内生增长
理论表明,长期经济增长和金融部门的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戈德
史密斯(1 969)”通过对36个国家一个世纪的情况所做的国际比较研究表明,
经济的强增长阶段和金融的加速发展是协调一致的。
金融发展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初创时期、发展时期、起飞时期、亚发达时
期、发达时期。
在金融发展的初创时期,已经出现了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开始出现,但金
融市场发展尚不完全,银行主要从事货币兑换业务,资金存贷款业务较少,金
融资本还未形成。保险市场开始出现,但主要集中在海上保险等财产保险。证
券市场尚未形成或者是处于萌芽状态。
金融发展的第二阶段,银行、证券、保险市场都已经形成,但主要从事金
融领域内最传统的业务,活动量少,在经济中所占比重不大,主要为实体经济
(贸易)服务,对经济影响微不足道。对金融活动的监管也没有提上日程,多
为自律性监管。在前两个阶段,与经济发展的前两个阶段一样,金融业尚处于
混沌的混业经营状态。
起飞时期是金融业得到迅速发展的阶段,伴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的纵
深发展,金融中介的作用得到巨大体现,一方面为资本主义国家各种大型基础
设施和工厂的建设筹集资金,另一方面开始向国外进行资本输出。金融资本开
“Goldsmith,R,W,Financial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
21
始形成,金融对经济的支持作用越来越大,同时受经济危机的影响也日益明显,
开始出现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国家开始重视对金融领域的监管,部分国家开始
采取分业管理制度。
在金融发展的亚发达阶段,金融行业除了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外,作
为一个独立的金融产业开始为经济增长作出贡献。金融资产在GDP中的比重上
升到50%一100%,本国金融机构开始融入到金融国际化的潮流,金融创新层出
不穷。金融业的高度发展开始表现出分业经营制度的不合时宜。分业经营制度
的取消成为必然趋势。
在金融发展的发达阶段,金融系统内拥有完善的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金
融业的发展对经济增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发达的金融体系应该达到六个目
标:第一,建立完善畅通的支付体系;第二,有效地动员储蓄;第三,高效合
理地配置资源;第四,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第五,保持创新的动力;第六,
适应经济变化进行自我调整,并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这一阶段与经济起飞理
论的第六个阶段基本一致,混业经营制度通过自我完善并向纵深发展。
部分国家金融资产与国内总产出的增长(单位:%)
国别/年
美园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

cap Gdp cap gdp cap gdp cap gdp Cap gdp cap gdp cap gdp
1980.85 14 3 2,7 10.6 3 1 24.2 2 l 6.3 1 6 7 8 1.2 18.6 1 5 10I 40
1986.90 10,3 2 8 11 3 3 I 49 5 3,5 17 8 3.4 8.2 3.6 12,8 3.2 1I 7 4.9
1991.96 8.3 2.1 12.3 1 6 7.7 l 4 3.2 1 2 lO 9 3.4 8,2 1 1 2 7 l 8
国别,年
韩国新加坡泰嗣马来西Ⅱ 菲律宾印尼印度

cap Gdp cap gdp cap gdp cap gdp cap gdp cap gdp cap gdp
1980.85 27】9.9 28 3 7 8 22 7 61 22 8 5 7 19.3 —1 3 31 7 5,2 13.8 6.0
1986.90 32 3 12.2 12.8 9.9 28 8 12 8 I 5.6 7.8 14 5 5.6 72 8 7I 23 5 7.2
199l一96 9.6 8 9 16.7 i0.3 31 1 9.9 261 10.3 53 2 2.9 31 I 8 7 19.8 5.6
资料来源:根据[MF《国际金融统计年报*各期整理而成,其中CAP表示金融资产年增长率,而GDP表示
实际产出的增长率。
(四)金融监管模式与监管水平
金融监管与金融经营是一对矛盾,具有辨证关系。一方面,在某种金融业
经营体制下,一定会有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模式必须适应金融业
的发展需要。金融监管是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逐步建立起来的,不同的金融发展
阶段需要不同的监管模式与之相适应,当金融监管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要求,
不利于保证金融业稳健运行时,就要求我们积极改革和创新金融监管模式,使
其更好地服务于金融发展和经济安全。
反过来,金融业监管水平的高低也决定了金融业经营体制。一个已经具备
一定规模,但金融监管水平低下,监管手段落后的金融系统,是不适宜采取混
业经营制度的,否则,对金融机构无法进行有效监管,监管成本高,制度摩擦
大,不能控制金融风险,很容易导致金融危机。最佳选择是采取分业经营制度,
待金融监管水平达到较高水平,监管手段成熟后,逐步放开分业经营限制,平
稳过渡到混业经营,降低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减少制度摩擦,保证金融系统
的稳定性,利于经济稳定增长。监管水平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监
管手段的多样性;第二,监管的执行能力;第三,监管机构与自律机构的配合
度;第四,监管机构与国内相关部门的配合度;第五,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水
平。
二、外部推动因素
(一)经济全球化与金融一体化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导致了贸易自由化、金融国
际化和生产一体化。二战后,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各国通过投资和贸易等各
种交往,在经济上的相互渗透、相互依存不断加深。跨国公司的发展在促进经
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2 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结束,科学
技术迅猛发展,世界经济出现信息化趋势,跨国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全球化进
程明显加快,突出表现为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加速流动和配置,各国经济相
互影响加深,联动性增强。经济全球化促进了世界经济和科技及贸易的发展,
积极作用是主要的,趋势不可逆转。主要表现在国际贸易持续高速发展。商品
与服务贸易年均增速约为6—8%,全球贸易与全球GDP相比增速为2:1,前
者占后者的比重已达38%。国际直接投资大幅增长。国际资本流量年均增长20
%,全球直接投资累计额已达4万亿美元以上。国际金融市场规模急剧扩大;
1 972—1 9 9 5年,国际金融市场扩大了4 3倍,而世界出口和生产只分别扩大了1 2
倍和7倍。目前国际资本市场年融资额、世界外汇市场日交易量,都已超过1.5
万亿美元。
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也开始出现,而且其速度超过了生产和
交换全球化的速度,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波动更容易传导。国际货币体系走向
多元化,证券市场对全球资源配置所起的支配作用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金融
业一体化正在导致财富在全球的重新分配。
金融一体化是指金融主体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和深化
的过程。它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发达国家及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一体化进程
中处于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在:发达国家金融资本雄厚,金融体系成熟,调
控手段完备,基础服务设施完善。以发达国家为基地的跨国金融机构规模庞大,
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与之对应,全球金融规则也主要来自发达国家,这些规则
总体上有利于其金融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第二,信息技术的发
展,为金融一体化提供了技术通道。当代发达的电子计算机技术为全球性金融
活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货币的
普及,网络银行和网上交易将突破国界在全球铺开,全球金融市场越来越被连
接成为一个整体,金融市场的同质性进一步提高。第三,金融创新层出不穷。
适应新技术条件下竞争的需要,同时也为规避限制性法规和风险,从20世纪
60一70年代开始,在发达国家率先出现金融创新活动。这既包括制度创新,又
包括工具创新,例如信用制度创新、股权衍生工具创新等。在金融创新的推动
下,一方面融资证券化趋势大大加强,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和不
确定性。第四,金融资本规模不断扩大,短期游资与长期资本并存。在金融一
体化进程中,随着参与全球化的金融主体越来越多,全球金融资本不断扩大。
目前,在全球市场中出入的国际投机资本大约有7.2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每
年GDP总和的20%。应该说,长期资本的投入有利于一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而短期游资的逐利和投机,则容易引发一国的金融动荡。第五,金融资本非中
性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国际化。经济全球化是金融业经营制度变迁的外在前提,
金融全球化则是当代西方各国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变迁的直接原因。在金融
一体化浪潮下,各国金融机构面临跨国金融机构的竞争,由于部分国家的金融
机构采取的是混业经营体制,出现了竞争主体的不平等,必然引致处于不利地
位的机构为提高竞争地位,进行业务和机构上的创新,挑战现存的分业经营体
制。在金融机构创新和监管部门严格监管的动态博弈中,博弈双方经过不断交
锋和妥协,寻找短期均衡。国际竞争规则的趋同使这场长时间的博弈结果最终
符合金融一体化的潮流,制度供给方和需求方在一个新的制度集合里达成短期
均衡。供求双方在混业经营这个制度空问展开新的博弈,在新的博弈里,双方
开始为混业经营的广度和深度发生争执,这场博弈在许多国家还刚开始,结果
尚难预料,但可以预见的是,混业经营体制经过混业一分业一再混业的循环后,
是在一个更高水平上的回归,这个螺旋上升的过程会使博弈双方积累更多的知
识,混业经营再难反复,但仍需边干边学,混业经营的条件和范围等规定会更
精细。
(二)文化与法律
文化是与制度并列并对一国社会和经济结构有着决定性影响的因素,反映
了一国社会和经济结构的基本组成要素一一入一一的价值取向,有着不同文化
背景的人或组织,在面临同样情况时会采取不同的反应策略,或者说反应函数
不同。按照青木昌彦的理解,文化也可以理解为某种经济社会多数人所共有的
社会福利函数”。文化不仅对一国的政治制度变迁起到重要作用,对经济制度也
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许多经济学家在分析西方市场经济制度形成时都会对文
艺复兴运动进行重点考察。在资本主义人文运动开展比较充分的国家,建立的
市场经济制度就更完善,而封建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国家,计划集权的色彩就
更浓厚。这两种不同的背景直接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在前一种社会里,金
融领域的创新活动多是自下而上的市场行为,在后一种社会里,则多是自上而
下的政府行为。当实行一种新的金融制度时,也许完成这项制度变迁的交易成
本比实行这种新的金融制度高,但从这项制度的执行效果来看,因为市场推动
完成制度变迁后的制度摩擦成本低,所以前者比后者的效果更好。
法律作为制度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对一国经济体制的演变产生了实际影响。
在经济模型分析中,法律往往被新制度经济学家当做外生变量进行处置,法律
制度的多样性导致了不同经济体制下制度的多样性。英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
的区别,使得不同法系下各国制度变迁的路径和时机不同,这就直接决定了制
度选择的差异。在普通法系下,判例法的规定给司法解释和司法机构更大的自
主性,法律规定比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在诱致型制度变
22青木昌彦,奥野正宽编著《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1999 e
25
迁过程中,一些合乎历史潮流的创新活动更容易为当局所接受,缩短制度变迁
的路径,制度变迁就更可能成为现实。反映在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上,当实
行严格的分业经营时,金融机构尝试混业经营的创新活动不断对分业经营体制
提出挑战,司法机构在特定环境下,会对某些个案进行特别处理,很容易为其
他金融机构效仿,个别的金融创新逐渐成为更普遍的现象,当这种创新形成一
股潮流并为大众和监管机构所接受时,相关法律也会被修改或废除,从分业到
混业的制度变迁也就完成了。我们同样能够发现,在大陆法系的国家,要完成
相应的制度变迁,显然会发生更大的制度摩擦,相应提高了交易成本,阻碍着
制度创新的活动。
文化趋同的国家在法律制度上也具有很强的趋同性。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
文化和法律的趋同性又推进了这些国家的经济一体化,表现为经济制度的一致
性,在金融经营体制的选择上也表现出趋同性。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欧洲大陆国
家多选择了统一的混业经营体制,而美、英、日、韩等国先是选择了统一的分
业经营体制,然后又先后一致地放弃了分业经营,重新选择了混业经营。
三、理论框架的进一步解释:内因与外因的相互关系及动态分析
在分析了影响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内部和外部原因之后,我们需要把这几项
因素和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关系加以进一步的说明。见下图:
箧}圈
从静态角度分析,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对金融管理体制起着决定作用,处
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水平直接决定一国应该采取何种经营体制,超前或者滞后都
会对金融部门的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金融安全,阻碍经济增长。
同时,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发展水平之间也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经济水
平的提高必然会导致金融发展,金融发展一方面为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另
一方面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产业也构成经济发展的一个部分。监管水平的高低
要求相应的金融经营体制与之相联系,但它对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决定性弱于前
两个因素。
从动态角度来分析,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的发展变化对金融业经营体制的
变迁形成动力,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发展水平的第三、四、五阶段和
金融发展水平的第U-、三、四阶段的演变都伴随着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随
着经济和金融水平的提升,金融管理体制完成了混业一一分业一一再混业的螺
旋式的循环上升过程。
经济体制、文化、法律以及经济和金融全球化因素对金融经营体制演变的
路径起的作用更大一些。经济体制、文化和法律因素对金融业制度变迁路径作
用在两个方面:一是影响了从混沌混业经营体制向分业经营体制的演变路径,
另一个影响是从分业经营体制到现代混业经营体制的演变路径,在这两个影响
中,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的国家在第
一个进程中完成了从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的变迁,而另外一部分国家仅仅是对
原混业经营制度的有限调整和修正。而经济与金融全球化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在
于从分业经营体制向现代混业经营体制的制度变迁中,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给予
了这项制度变迁初始的冲击。英、美等国放弃分业经营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两
国的金融机构在全球化浪潮中和欧洲大陆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竞争地位的
不平等引发了本国金融机构对分业经营体制的规避,进而引发了创新浪潮,推
进了制度变迁。
第二章我国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历史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伴随着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金融业逐步发展为现在的格局。这个历程不适合
用市场经济国家发展历程中分业和混业的模式来概括,大体上是在一个行业内
部进行探索和试点,待条件和环境成熟时再分立出来。目前,银行、证券、保
险三业分立的格局,适合我国国情和金融业发展阶段,在未来五年内将基本维
持这种格局。为适应对外开放和我国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必须进
行混业经营的探索和改革,在经营上,市场主体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作为过渡
模式,监管上逐步走向联合。
第一节1 993年以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简要回顾
在金融业发展初期,商业银行构成了金融市场的主体,资本市场和保险市
场处于从属地位,前者为了扩大服务范围,有进入后者的动机;同时,后者在
发展初期力量薄弱,无法阻止前者的介入,而且也更希望得到前者的支持。所
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并没有截然分离,资产专用性程度低的资金、人员
得以自然流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初期也遵循了这一规律。
一、银行体系初步建立
我国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开始于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在此之前,在高度
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可以说,我国没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金融体系。
尽管存在银行,但由于企业的生产、销售都是有国家统一安排的,基本建设投
资规模也由国家统一确定,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为此组织和安排资金,处于从属
地位,实际上起着会计或出纳的作用。因此,当时曾流行“计委请客、财政点
菜、银行买单”的说法。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是"-3之无愧的全能银行,不仅
负责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还从事各种业务经营。这主要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决
定的,在这种体制下,商业信用被取消,企业之间没有建立商业信用关系,整
个社会的信用方式集中于银行或国家信用(具体表现为银行信用),非银行金融
机构和金融市场无从谈起。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支持经济发展,从1 97 9年农业银行的恢复到】984年
工商银行的成立,建立了以中、农、工、建四大专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体系。1 986年,交通银行重新组建,中信实业银行也
获准成立。自此,我国以四大专业银行为主、其他股份制银行为辅的银行体系
基本形成。
20世纪80年代初,非银行金融机构纷纷成立,混业经营自然形成。在经
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非银行金融机构蓬勃发展,出资组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
有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四大专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企业。1 980年7月,
国务院发出Ⅸ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银行试办各种信托业
务”,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也发文鼓励银行兴办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国内第一家非
银行金融机构一一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涉及银行、证券、信托、
保险和实业投资等各个领域。
银行机构全面涉足金融业务。交通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核定的业务范围不
仅包括各种本外币业务,还包括保险、证券、投资、房地产、租赁和信托等非
银行业务。由于股份制银行业务的全能化,四大专业银行出于利益考虑,也纷
纷涉足混业经营,向保险、投资、房地产领域渗透。20世纪90年代中国证券
市场建立后,四大专业银行开始经营证券业务,除了在内部组建证券部外,还
纷纷开办证券公司,全面涉足证券领域。
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初期的混业经营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初期的混业经营有以下特点:
第一,金融机构非均衡发展。银行实力雄厚,非银行金融机构从无到有,
初期发展迅猛,但银行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拥有资金、人员和资源优势。
第二,金融市场非均衡发展。金融市场不发达,品种单一,技术手段落后,
效率低下,容易被操纵。
第三,银行同时经营信托和证券。银行利用自己独特的资金优势和管理部
门的支持,投资设立了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分为全资、控股和参股三种形式。
第四,证券公司介入银行业的短期融资业务,向客户提供股票质押贷款。
第五,银行除了经营证券保险业务外,还直接进行实业投资和房地产经营,
是名副其实的全能银行。
第六,政府对金融业混业经营并不禁止,相反还在政策上给予扶植。
第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职能除了中国人民
银行执行外,其他各部委和地方政府都参与管理,形成多龙治水的格局。
三、金融体制改革初期混业经营的利弊分析
我国在改革初期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在需
求,对经济和金融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推进了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
发展。从1 9 79年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到1 98 8年的74 5家,打破了我国金
融结构和信用单一的格局,发展健全了我国金融体系。二是活跃了金融市场。
在银行资金的支持下,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迅速建立并发展起来,弥补了
我国金融体系内的空白,成为资源配置的重要场所,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支持。
但是,混业经营并没有坚实的制度基础,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注定要被扬弃。
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快速发展,混业经营制度引发了一系列制度摩擦,并最
终导致分业经营制度。一是金融机构违规经营严重,金融秩序混乱。由于非银
行金融发展速度过快,银行与非银行机构之间界限模糊,金融机构恶性竞争,
盲目投资,经营业绩差,资产质量恶化。二是银行、保险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
入证券和房地产市场,导致市场投机严重,威胁到正常经济秩序,引发了局部
金融风险。在这种情形下,分业经营被提上日程。
第二节我国金融分业管理制度的确立(1993--1998)
我国金融业经营制度的变迁与世界各国的金融业经营制度变迁并不合拍。2 0
世纪90年代,在世界纷纷放弃分业经营制度转向混业经营制度的同时,我国却
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这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体制转轨时期密
切相关,是符合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实际的。
一、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确立
199 3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文件规定:“国有
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要明确规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数
额、管理人员素质标准及业务范围,并严格审批,加强管理。国有商业银行在
人、财、物等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
1 995年我国颁布《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这三部法
律基本确定了我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
1995年5月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4 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ee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5年6月通过
的《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
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9l条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
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囤由金融监督管理部
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本法施行前
已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第2款实行分业经营的方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还
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
向企业投资”。1 99 5年5月国务院又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
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意见》,要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机构、资金、财务、业务、人事、行政等各方
面与所属信专乇投资公司以及信托部、证券部脱钩,不再保持隶属关系或挂靠关
系,银行不再经营信托投资业务,除承销国债和代理发行债券外,不再办理证
券业务。
1998年底我国颁布了《证券法》,该法于1 999年7月1日起施行。《证券
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证券法》第6条规
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
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是金融机构监管的核心法律,确
立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
二、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
在我国金融业从混沌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过渡的同时,监管体制也在进行
改革,目前,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家共同构成了我国新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金融业从统
一监管走向分业监管经历了三个阶段:
23在2002年通过的《保险法》修正粜中改为“保险公刊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和闰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蟛式。保险公司的资金币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
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傈险公司运用的资盎和具体项目的资会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r由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1 9 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
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有关金融法规
和政策,制定金融规章制度,管理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全面管理股票和债券。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证券主管机关负责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批。中国
保险监管职能也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第二,1 992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证券监管独立。随着证券业的发
展,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1 992年一一1998年证券业
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主管。证监会是证券委的执行机构,它对证券业、证券市
场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199 2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已不再是证券市场
的主管机关,但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1998年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
员会,其工作改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并决定其对地方证管部门具
有垂直领导权,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机构的审批监管权也划给中国证监
会,这就形成了以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为主和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
第三,199 8年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分业监管体制最终形成。1 998年以前
我国保险业发展较慢,保险监管过去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l 998年中国保
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使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中独立出来。
三、我国金融业分业管理制度的成因
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金融业得到了长足发展,金融资产总量今非昔
比,但金融结构仍存在明显不均衡。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我国金融相关率大大提高,但仍比发达国家落后。我国的金融相关
率,1 978年为95.2%,2000年为22 5%,22年增长了129.8个百分点,平均每
年增长5.9个百分点,与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1 98 8年)的326%、
392%、294%和2 54%相比还有差距。
金融相关比率的国际比较
其中,美、法、德、目等国为1988年数据
第二,非金融机构(居民、企业和政府)的融资结构以间接融资为主。我
国非金融机构(居民、企业和政府)国内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1 981年
为1.68:98.32,2000年为26:74。尽管直接融资的比重大大提高,但与其他
国家相比,仍属偏低。其他国家或地区非金融机构直接融资的比重平均值为
5 6%,最高为80.8%(马来西亚),最低为34%(印度尼西亚),美国、英国、德
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分别为78%、41.o%、42.5%和48.1%。
直接融资比重的国际比较
第三,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以商业银行为主。从证券市场和银行金融资产
结构看,1 99 3年证券资产占总金融资产(证券资产和银行资产)的比例为1 3.5%,
截至2000年6月上升为2 3.8%,仍比其他各国(地区)1 993年56%的平均水平
低32.2个百分点。至于我国购买保险的支出,2 000年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1.79%,1 9 99年仅占1.6 3%,与英国的1 3.35%L,香港的4.72%比较,明显偏低。
这表明,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商业银行占有突出地位,金融机构的不平衡
发展制约着金融各行业的竞争地位。而中国居民金融资产的构成也是偏重于存
款(见下图)。
1 9 92年与19 98年中国居民金融资产构成图
第四,银行市场结构偏大,银行业垄断经营。到2000年底,我国有3家政
策性银行、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 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88家城市商业银行、
2057家城市信用社、39 3 33家农村信用社、2 39家信托投资公司和69家财务公
司。截至2001年1 2月,国家银行的存款占上述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7 3.4%,
贷款占上述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76.9%。而且,一段时期以来,还出现了
中小金融机构整体信誉受影响、存款向国有大银行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市场份
额下降的趋势。从国际比较看,经过2 0世纪90年代银行间的并购风潮,美国
银行业的集中程度大大提高,其前100家大银行在资产方面的份额也才70%。
由此可见,我国银行业的集中程度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
第五,银行所有制结构以国有银行为主。我国3家政策银行和4家国有独
资商业银行的资产占总银行资产的8 3.4%,在国际上只有印度超过这个比例。
如果考虑到其他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国有成份,我国国有银行所占
比例实际上还要大得多。据世界银行2 001年上半年发表的一个报告,该行对100
多个国家的金融业进行的调查研究表明,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有银行数
量大幅度减少,减少最多的是高收入国家。与此同时,大约占世界人I:J 400/O的30
多个发展中国家的绝大多数银行资产仍为政府所有。国有银行占银行业资产7 5%
--1 00%的国家有印度、中国、伊朗、阿尔及利亚和叙利亚等。而沙特和大部分
海湾国家的国有银行已大幅减少,现仅占1 o%。突尼斯、摩洛哥和大部分南美
国家的国有银行也已减少到了10%~2 5%,埃及、巴基斯坦、巴西和俄罗斯减少
到了50%一70%。
国有银行市场份额一览表(期末数,单4i:%)
资产利润存款贷款
项目/年份
1994 1996 1997 1994 1996 1997 1996 1997 1996 1997
工商银行34 18 34.59 34 13 19 4 12.73 11.04 27 37 27 32 28.03 26 63
农业银行16 26 13.98 13.69 2 41 10 25 2.84 13 ll 13 47 13.34 13 09
中国银行23 85 20 08 19.04 24.82 25 36 2l 25 18.02 16.7 16,54 15,50
建设银行18.13 20.26 26.33 12.8 10.59 6 79 15 39 15,89 14 22 14 80
总计92 42 88.9l 93 19 59 43 58 93 41 92 73.89 73 38 72,13 70.02
资料来源:据《中国金融年鉴*各期、*中国金融*1 99 8年第7期、1998年第8期资料整理而成;表中数
据为相应项目占全国总量的百分比。
第六,作为银行主体的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不良贷款。在四
大国有商业银行划拨了1.3万亿的不良贷款到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而使不
良贷款下降1 0%之后,截至2001年9月末,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
1.8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2 6.62%。其中,实际已形成的损失约占全部贷款的
7%左右。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银彳亍机构的不良贷款仍是相"-3高的。
例如,日本1 998年1月12日公布的全国银行不良贷款总额为76万亿日元,占
贷款总额的12.28%;美国截至1 997年底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商业银行和储贷
机构全部不良贷款(逾期30天以上和呆滞贷款)占总贷款比例为2,2 7%;韩国
官方1 9 97年11月初公布其银行业约有呆、坏帐510亿美元,占总贷款1 6%左
右,其中坏帐平均占总贷款约1.6%;泰国官方1996年报告的不良资产比例为
9.8%,而据亚行官方透露,1998年这一比例可能达到18%左右;印尼1996年公
布的不良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8.8%;新加坡六大银行次级、可疑和损失三
个等级的不良贷款占全部贷款的3%,均大大低于我国的水平。
第七,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给投资者的回报很低,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
功能尚待提高。美国《财富》杂志2000年第8期刊登了美国市值最高的1 0家
公司,同期中国一家权威机构公布中国1 0大上市公司,两相对比,在核心盈利
能力指标——资产回报率上,存在惊人差距:中美上市公司业绩差距最高达
300%。按利润表给出的数据计算,中国上市公司在资产回报率上落后于美国
62%;若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衡量,我国上市公司落后于美国64%:
假如按33%所得税率计算(这是全面落实国民待遇的需要),我国上市公司在资
产回报率方面落后于美国71%。由于受融资动机的驱使,我国上市公司给投资
者的回报很低。1 999年年报,不分红的上市公司达60%,上市以来从未分过现
金红利的占2 0%;2000年中报进行分配的公司有5 3家,占所有公司的比例为
5.1 5%;2001年中报推出分配方案的公司75家(包括转增股本),占所有公布
中报公司的比重为6.52%。在投资回报率普遍低下的情况下,股市对投资者只
有投机的价值,没有投资的价值;对上市公司也只有圈钱的功能,而没有增值
的功能。更为严重的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已经有一批实际上被掏空了的上市公
司,在近期还会有一些掏空了的上市公司暴露出来。
1 990—2 000年6DP值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统计情况
年份199l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6DP(亿元) 21663 26652 3456l 46670 57495 6685l 73453 79182 82054 89404
上市公司(家) 14 53 183 291 323 530 745 851 949 1088
市价总值(亿元) 109 1048 353l 3691 3474 9842 1 7529 19506 26471 48091
市价总值/GDP O.5%3.9%10.2%7.9%6.0%14.5%23.4%24.5%3l 8%53.8%
流通市值(亿元) 965 938 2867 52.4 5746 8214 16088
流通市值/CDP 2.06%1.60%4.22%6.96%7.22%9.87%18.O%
在扭曲的金融结构下,金融市场的信息传递失真,资源配置功能无法正确
体现,在这个前提下,所要做的是尽量避免这种扭曲的扩大化,分业经营制度
成为现实情况下的必然选择。
四、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的绩效评价
作为治理整顿重要内容之一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对解决20世纪9 0年代初
金融秩序混乱、治理通货膨胀、消除经济泡沫,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国外经济理论界对我国成功防止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很感
兴趣,提出中国模式。应该说,除了坚持资本项目管制和扩大内需的政策之外,
稳定了金融秩序、消除了通货膨胀和经济泡沫、防范了金融风险的金融业分业
经营,具有不可埋没的功劳。
第一,分业经营,有助于治理通货膨胀。从l 992年到1993年,我国宏观
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很不正常的状态,经济过热十分明显,货币供应量全面
高速增长,在M2过快增长的同时,货币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Ml和Mo的比重
上升,尤其是现金投放剧增,出现了建国以来从未有过的上半年净投放550亿
元的情况,1993年、1 994年我国通货膨胀率高达1 3.2%和21.79。当时投机行
为盛行、总需求膨胀,通货膨胀压力增大。与此同时,货币市场出现混乱,金
融机构之间违规拆借数量巨大,拆借期限过长,拆借市场行为扭曲,拆借资金
的目的已经根本不是调剂头寸,而是为投资借款。大量银行资金通过非银行金
融机构流向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信托投资公司资产
过快增长,股票价格和房地产价格猛涨,泡沫经济出现。为此,通过禁止非银
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禁止商业银行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贷款,
禁止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等方式,实行分业经营,以助于割断信贷资金在银行业
和非银行金融业之间流通,阻止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限制过
度投机,确保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有效实施,切实治理通货膨胀。
第二,实行分业经营,有助于整顿金融秩序。我国金融市场是一个新兴市
场,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监管力量十分薄弱。在混业经营状况下,一旦
证券市场上有行情,大量资金将从商业银行、信托、保险公司涌入股市,引起
股市暴涨,而当股市出现波动时,又迅速撤资,造成股市狂泄,这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也将危及金融体系安全。从当时情形看,实行分业经营,
能从制度上确定规范的金融经营行为,形成良好的金融秩序。
第三,实行分业经营,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三
乱”严重,股票价格和房地产价格猛涨,“泡沫”严重,大量银行资金通过非银
行金融机构流向股市和房地产。当泡沫破灭后,大量银行资金成为不良资产,
成为潜在的金融风险。据估计,目前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中(包括已剥离到
资产管理公司的1 3000亿不良资产),约三分之一源于这一时期。实行分业经营,
有助于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各业之间建立“防火墙”,有助于防范金融风
险。
第四,实行分业经营,有助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目前我国
金融机构的实力还比较弱,金融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在分业经营制度下,能使
金融机构做好自己份内的业务,防止金融机构在各个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出
于追逐利益的动机,盲目出击,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1998年以来我国tq、业拆
借市场、资本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保险市场等各个金融市场都取得了很
大发展,这和实行分业经营制度是分不开的。
第三章国际金融业管理体制发展趋势研究
各国的经济制度和金融制度都与本国经济和金融发展实际密切相关。从分
业和混业的角度分析,发达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
美国、英国和日本为代表,金融管理体制经历了由于混业经营造成金融和经济
危机或者不适应经济金融发展的问题而走向分业经营,再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
经营的历史过程。另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始终实行混业经营金融管理体制的国
家,在基本金融管理制度的框架下适当进行调整。由于我国处在体制转轨的特
殊历史环境和特有的社会文化背景,这些国家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经验对
我们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主要是在技术和制度方面。
第一节以美国、英国、日本为代表金融管理体制变迁
一,美国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制度变迁分析
(一)1 9 29—19 3 3年大危机与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确立
1 929—1 933年美国经济大危机影响的深度、广度和时间超过了以往任何一
次危机。19 30到19 3 3年四年间,美国国民生产总值(GNP)分别下降9.5%、7.7%、
1 3.8%和2.2%,失业人员从3%上升到25%。证券市场濒临崩溃,道·琼斯指数
从1 9 29年1 0月11日的最高点358点,跌到1 932年的最低点41点,直到1 963
年,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年交易量才恢复到1 929年曾经达到的水平。从1 929年
9月到1 9 33年7月,美国股票市场股价损失了8 3%。
金融系统的崩溃直接导致了经济危机,并由此陷入更深的金融危机。银行
投资在证券市场的大量资金无法收回,进而发生连锁倒闭,1 929午破产的银行
为642家,1 9 30年增加到1 34 5家,1 9 31年破产银行继续增加,达到22 98家,
1 932年仍有145 3家银行破产,到危机最深的1 933年,破产银行猛增加到4 000
余家。银行总数由2 5 000家减少到14000家,整个金融体系陷于瘫痪,罗斯福
总统下令全国所有的银行关闭进行整顿。
由于银行倒闭危机的直接导火索是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崩盘,人们把金融系
统的崩溃93咎于商业银行,认为银行在证券、保险市场的活动将风险引到银行
机构,加大了自身业务的风险,最终引发了整个金融系统的危机,美国国会为
此举行了多次听证会对当时的混业经营体制进行检讨,Pecora听证会的报告指
出,银行家和经纪人利用公众的信任,从事了欺骗和违规操作,指出混业经营
体制给银行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危机的严重后果加深了人们对银行违规活动的
愤怒,并导致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顺利通过。
大危机直接导致了美国金融分业管理体制的确立。20世纪30年代的金融
改革是美国历史也是世界金融业经营体制上最为重要的一次金融改革。主要是
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通过建立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以规范银行业和证券业的
经营行为,从而实现金融稳定。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对银行和证券市场进行
管理,1 932年《住宅贷款银行法》、1 9 3 3年《证券法》、《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
和《联邦存款保险法》、1 934年Ⅸ证券交易法》、1 935年《银行法》。其中,1 9 3 3
年《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的通过标志着美国金融业经营制度完成了从混业经
营到分业经营的制度变迁。
《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指出,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是导致股市崩溃和大
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引发了银行体系的崩溃,商业银行
与其证券部门在资金配置上损害了储蓄客户的利益,商业银行在证券促销活动
中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因此,法案规定,联邦储备体系成员银行只能投资“投
资级证券”,禁止国民银行、州成员银行及其附属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禁止存款
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禁止银行和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职员或董事互相兼职。
从此,美国金融业结束了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混业经营体制。从分业经
营体制的确立到2 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不断加强金融监管,对原有法律进
行修改完善,强化分业经营体制。随后,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也纷纷放弃
混业经营制度,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经营成为世界潮流。美国分业经营
体制的确立是世界金融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变革,从此,分业经营体制
和混业经营体制作为两种不同经营模式,在世界各国金融发展中分别扮演不同
角色。
(二)2 0世纪8 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管理体制从分业到混业的演化
美国经济在1 9 33年大萧条到达谷低后逐渐恢复增长,二战后获得了更快的
增长,美国经济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领头羊。美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带动了金融
业的迅猛发展,从1 9 5 0年到1 988年,美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从147 8亿美元上升
到292 26亿美元,增加了1 8,8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从1461亿美元上升
到6 738 0亿美元,增加了4 5倍。金融服务业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对美
国经济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国内银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危机也日益加深。在2 0世纪8 0年代中期
后,商业银行效益不断下滑(见下表),资产收益率从1 980年的0.8%下降到198 7
年的0.1%,198 9和1 990年的资本收益率和资产收益率比1 980年下降了50%。
银行倒闭也呈增加趋势,1 9 8 5至1 9 90年平均倒闭1 76.5家,大大超过二战后
每年不到6家的平均数。在与日本、欧洲银行的激烈竞争中,由于受到国内分
业经营体制和各项严格监管措施的束缚,美国银行业的地位不断下降。1979年
美国银行在全球最大50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中占的比重为1 5.6%,到198 7
年下降到6.8%。英国《银行家》杂志的全球1 000家银行排名的前二十位里,1 986
年美国有3家,到1991年只有剩下1家,而日本有11家,法国4家。
1980 1985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资产收益率O 50 o.70 0.10 o.82 o.49 o.48 O 53
资本收益率13.66 11.3l 2.OO 1330 7.78 7.45 7.94
20世纪8 0年代以来的国内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美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展开了管制一~规避管制的重复博弈。
一方面是金融机构利用法律漏洞不断进行金融创新,另一方面是监管当局逐渐
放松管制,美国金融业开始突破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的分业制度以
及银行业与工商业的严格界限。1984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允许9 300家在州
注册的银行可以进入证券行业,通过设立子公司从事包括承销股票、债券在内
的业务。《1 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允许银行持有相当于其自有资本
ioo%的普通股和优先股,这表明长期以来限制工商业与银行业相互渗透的禁令
被突破,资本雄厚的大型商业银行得以进行更多的工商业股权投资。“1 9 94年
跨州银行法》允许银行可以从事退休基金和保险经纪。“1 99 5年金融服务竞争
法》允许银行控股公司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同时经营银行和证券业务,后
来对银行控殷公司证券收入比例的限制也不断放宽,从不得超过总收入的5%放
松到1 o%,后来又扩大到25%。同时,货币总监署同意国民银行通过建立分公司
来经营证券和保险业务。花旗银行继1 987年初次介入证券承销领域后,于l 99 8
年与旅行者公司宣布合并,形成跨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金融集团。分业
经营体制实际上已被完全突破。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交叉经营和业务创新
为金融业的发展打开了广阔的空间,并获得越来越多专业人士的认可,全面废
止《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分业经营制度退出美国历史舞台
指日可待。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标志着混业经营制度的确立。法案涉及银行、
证券和保险在内的整个金融业务活动,其中对分业经营制度有以下规定:
第一,法案废除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第2 0条和第32条这两个核心
条款,为银行、证券公司的联合经营提供了机构和人事方面的保证。允许银行、
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交叉,但不允许阻子公司
方式进行业务渗透,从而促进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联合经营,法案准许国
民银行及其联营机构从事财产保险业务,但同时规定非国民银行的银行不得从
事此类业务。另外,国民银行可经营货币监理署授权范围内的保险业务。
第二,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控股证券子公司和保险子公司,从事证券
承销、自营与经纪、保险、资产管理中以自有资金参与企业购并等以直接当事
人方式进行的业务;但对于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即金融控股
公司的孙公司)的业务,只限定于从事金融服务代理业务;关于银行自身从事
保险业务,允许保留现有业务范围的既得经营权。
第三,该法案为控股公司提供了适应市场变化的灵活空间。金融控股公司
要进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领域,应达到一定的自有资本比率以及相应的资格。
但对于已达到资格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而言,则允许在没有事先向FBR申请的
情况下,进入新的金融领域(除现有法定认可的金融业务外,还包括现有法定
内容以外的、今后可能出现的金融创新业务)。这样,金融控股公司能够迅速适
应市场变化的需求进行金融创新,拥有无限的业务发展空间。
美国部分州允许互助保险公司通过控股公司的方式来实现业务的多元化,
但有些州则不允许。为此,该法案规定,允许互助保险公司为实现控股将本部
从禁止此项内容的州转移到允许此项内容的州,这样,互助保险公司获得了比
以前更大的业务发展空间,取得在融资方面更有利的地位。
42
该法蒙的通过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专家、金融机构积极推动的结果,顺
应了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必将对美国金融业和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全
面提高美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会对其他国家产生示范效应,令
各国重新审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制度,进行制度修正,从而建立真正符合本
国实际的金融业经营体制。
(三)美国金融管理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
美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制度变迁进程历经二十多年”,是内部
和外部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经济制度、经济金融的发展、监管水平的
提高、经济与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以及文化与法律体系对制度演变起到了至关
重要的作用。
第一,美国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使金融经营体制的演变具有明显的诱
致型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大萧条后,美国从信奉经济自由主义转向国家干预
主义,但是国家干预仅仅体现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订上,微观经济主体仍
然参与自由竞争。美国的银行金融机构之间、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二者之
间的激烈竞争成为这场制度交迁的源动力。监管机构根据市场提出的挑战,对
监管政策进行了适应性调整,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允许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
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进入对方领域,量变的积累最终导致质变,完成制度变
迁。诱致型制度变迁的最大优点就是在博弈中,金融机构(制度需求者)和监
管部门(制度供给者)这一对博弈主体都积极主动地参与博弈,通过连续重复
博弈,制度需求方充分表达自己的需求,并了解对方的制度供给能力或者说是
有效制度供给;制度供给方了解对方的有效需求,同时表达自己的有效供给。
重复博弈使双方对制度的演变进程和内容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在制度变迁完成
之后,双方对新制度的内容和发展方向有着清晰的了解和最大程度的认同,减
少了新制度实施时的摩擦,降低了交易成本。
第二,美国经济和金融的快速发展为分业经营制度变迁提供了保障。美国
经过战后二十年的高速发展,经济已经进入到高额消费阶段,1967年实际GNP
“分业经营制度于1 933年确立后,逐渐得以完善。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金融业一直处在加强会融监
管的趋势。1 971年成立的金融结构和会融监管总统委员会首次提出r旨扯实现美国金融机构自由竞争和
资金最优配置的《哈特报告》,意味着人们开始反省分业经营制度,町以作为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制度
演变的分水岭,所以说这个制度变迁进程从1973年《许特报告》的提出到j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的颁布,历时26年。
43
突破一万亿美元反映了美国的经济实力,标志着美国经济进入到了一个崭新阶
段。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为金融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促进了金融的
迅速发展,并进入到金融发展的亚发达阶段。在这个阶段,金融业的竞争越来
越激烈,美国前三大类金融机构资产占总金融资产的比重从1 9 5 0年的90%左右
下降到了1 99 7年的5 o%左右。金融结构发生大的变化,非银行金融机构实力的
增强,其拥有资产比重已经开始超过银行金融机构。竞争力量的对比变化使得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已不比银行金融机构差,而分业经营体制的第一目标
是保护银行金融机构。现在看来,这一制度目标的重要性减弱了。同时,通过
放宽设立银行分支机构的限制,银行通过增设机构和并购,增强了自身抵抗风
险的能力,为混业经营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美国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
1900 1912 1922 1929 1939 1949 1960 1970 1980 1990
商业银行55.2 55.3 54.9 45.9 40.0 42 3 38.6 38 5 37.2 26.8
储蓄和贷款16 0 12.7 10.9 12.0 10.6 9.9 20 1 20.8 23.3 16.O
保险公司12 2 14.2 12.9 16.0 21.2 19 7 14.0 19.1 17.4 19.1
养老基金16 6 17.8 21.2 22.2 25.5 25.5 9,8 13.O 13.0 19 3
投资基金O.O 0.0 O.1 2.1 1.0 O.9 2.9 3.7 3.7 10 9
美国金融资产的增长情况
第三,高效完善的金融监管是保障混业经营制度的必要条件。大萧条后
美国汲取了金融体系崩溃的教训,通过一系列法案,建立了针对银行业、证券
业和保险业的全面监管体系。由货币总监局、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
公司监管银行系统,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进行监管,各
州设立保险局对保险业进行监管,而且,联邦政府与州地方政府进行监管合作,
互为补充。在监管手段上,建立了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准备金制度、存款
保险制度、风险监管体系以及综合评级体系等。这一监管体系在应付石油危机
的冲击、处理储贷协会危机和垃圾债券事件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减少了系统
风险的发生,在发生突发事件后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不良后果的扩大,
保证了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在与金融机构突破分业经营壁垒的博弈中,监
管部门积累了丰富经验,对混业经营制度给金融系统造成的潜在风险有了更清
晰的估计,并建立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这是实行混业经营制度的必要条件。
第四,经济与金融国际化使金融机构竞争国际化,这是引发金融业经营体
制变迁的另一个源动力。美国银行业的全球化过程,不仅包括美国银行走向世
界,在全球各地建立分支机构,并购当地的金融企业;也包括外国银行进入美
国金融市场并购美国国内金融企业。这两方面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推动了
金融全球化的进程。20世纪60年代,美国银行大举进军海外,1960年美国银
行在境外设有海外分支机构124个,到1 97 3年猛增到573个。这一时期,美国
在海外银行分支机构的资产增长速度大大快于国内银行资产的增长速度。20世
纪70年代后外国金融资本加快了进入美国市场的步伐,到1996年,外国银行
在美资产总额达到了9620亿美元,占全美资产总额的27%,吸收存款5160亿
美元,拥有机构61 9家。金融全球化势不可挡。为与日本、欧洲实行混业经营
制度国家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美国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金融创新,在制度缝
隙和竞争中寻找生存空间;另一方面游说政府放松金融监管,突破分业经营禁
区,以此来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五,美国的文化传统和法律体系为混业经营的重新建立奠定了基础。美
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大多数美国人具有新教传统,追求自由平等,敢于创新,
这种美国精神深深体现在市场经济中。金融机构的平等竞争和业务创新、与监
管者的积极博弈和对分业经营制度的挑战,都是这场诱致型制度变迁的重要因
素,而且决定了这是市场主导的诱致型制度变迁,是自下而上的。市场主导的
45
诱致型制度变迁的好处在于制度变迁的稳定性更优。因为这类变迁是各方市场
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更能反映市场参与者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美国判例法制度使制度变迁具有了渐进性和稳定性,确保制度变迁的完成。
美国是普通法国家,可以在普通法制度下不断采用法院判例的结果,解决金融
创新的法律限制问题,同时还可以通过颁布修正法令不断满足金融业提高效率
和参加竞争的需要,为金融市场发展留出了开放空间。20世纪70年代以前,
美国法院对金融创新的判决还比较保守。2 0世纪80年代后,金融国际化和自
由化兴起,法院的判决开始支持金融机构并购和金融业务交叉经营现象,从而
为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联邦立法提供了大量案例和依据,推动了制度变迁
进程。
制度变迁是一个持续过程,新制度替代旧制度后,在实施过程中还要接受
实践的检验。市场主导的诱致型制度变迁能减少新制度实施的摩擦成本,但是
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由于制度供给双方的有限理性,双方的博弈结果不
可能一开始就很完美,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如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手段、
信息传导机制不完善等的影响。第二,由于制度供给方在政策制订时,受到不
同利益集团的影响,博弈结果也是综合了各个利益集团意见的折中反映,影响
力大的利益集团的意见在新制度中受惠多,而力量较弱的利益集团受惠相对少,
甚至有的利益集团由于过于弱小以至他们的意见无法得到采纳的现象也存在,
因而博弈结果也并非是最优选择。随着博弈双方在理论和实践上积累更多的知
识,不断弥补认知上的缺陷,以及随着利益集团力量的相对变化,新制度会不
断修缮改进,这也是制度变迁的客观规律。

有限理
团变化
事实上,((19 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金融
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从事金融活动带来的问题;金融现代化对小企业和农业企业
获得贷款方面的影响;参加存款保险的大型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破产带来的问
题及其防范对策;电子银行对现行法律要求的适应情况等。美国政府有关部门
已经在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而混业经营一一分业监管的体制最优,还是混业
经营一一混业监管最优,这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美国金融监管正在从机构监
管向功能监管过渡,以便解决混业经营下的监管盲区,这对监管水平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如果处理不当,2 0世纪30年代的悲剧可能重演,金融业经营体制
甚至再次发生制度性变迁。因此,混业经营体制确立后,金融机构和监管者又
开始了新一轮的博弈,不同的是这次不再以突破分业经营制度为目的,而是对
混业经营制度下的某些具体规定的实证检验,是混业经营制度的完善过程。
二、英国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制度变迁分析
(一)具有英国特色的分业经营制度
历史上,英国对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主要强调自我约束和管理。英国的银
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分工明确,基本上是按照传统划分的范围开展业
务,形成了专业分工的分业经营制度。
尽管政府对分业经营制度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但是,政府并不是通过
严格的法律限制来实现的,而是通过英格兰银行和其他自律机构加以适当引导
来实现。1 9 30年的股票交易丑闻和小额信托公司的发展,促使英国政府加强了
对投资业务的管理。具体表现在:第一,职能专门化,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少
数会员组成的封闭型机构,禁止外国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成为各交易所的
会员。第二,单一法定资格原则,交易所的成员成为股票经纪商的买卖中介,
或者充当场外股票经纪商,二者不得同时兼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英国把银行、保险机构排除在证券业务之外,从而维持了分工明确的分业经营
制度。英国这种分业经营制度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
(二)2 0世纪80年代后的英国金融业经营制度变迁
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相互渗透,彼此间界
线逐渐模糊。其中主要从事传统存贷款业务的清算银行通过与其它金融机构的
并购、合作或自行设立等方式越来越多地涉足保险、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逐渐向业务综合化、全能化的方向发展。如国民西敏寺银行建立了资本市场部,
巴克莱银行拥有了商人银行BZW”,米德兰银行合并了商人银行蒙塔古等。英国
国内的保险公司从2 0世纪9 0年代之后也越来越多地涉足零售银行业务。自1 994
:5在美国,证券公司叫投资银行,在英国别称为商A银行。
4.7
年明珠保险公司(Pearl)成为首家获准正式经营银行业务的保险公司之后,英
国的普天寿(Prudelltial)、标准人寿等许多大型保险公司均已开设了存款及
个人抵押贷款等业务,并在短时间内得到迅速发展,成为英国零售银行市场上
的后起之秀。
与分业经营制度对应,英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也采取了分业监管体制,由
英格兰银行对整个金融领域进行统一管理,但证券和保险市场的主要监管职责
由证券投资委员会、保险指导委员会等专业机构执行,从而形成了多元监管体
制。这种多元化监管体制强化了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减少了金融机构倒闭和金
融市场剧烈波动的风险,但同时是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的。随着欧洲美元市
场的形成、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提高,英国金融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这
种监管模式严重束缚了金融机构的手脚,阻碍了英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变革
势在必行。
英国的金融变革压力来自于证券市场的竞争,美国则是来自银行的竞争。
英国注重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美国注重对银行机构的管理。1 986年,撒切哿政
府为了改善金融环境,提升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与纽约和东京对抗,颁布
了《金融服务法》。规定:废除单一资格制度,允许证券经纪商和批发商兼营;
取消最低佣金制度;实现证券交易系统的电子化;允许非交易所会员公司收购
会员公司的全部股份,组建新的证券交易商,允许银行、金融机构和外国证券
公司直接入市交易。
20世纪80年代中期,英格兰银行-9贸工部取消对银行和保险公司交叉持
股的限制;1 986年住房贷款协会开始经营保险业务;1987年对保险业务经营者
进一步规定,允许银行和住房金融协会建立保险子公司自主开发保险产品。通
过这一系列规定,打开了银行进入保险业的壁垒。这次金融“大爆炸”最重要
的影响是打破了银行、保险与证券业务之问的界限,银行通过设立子公司进入
保险领域,将债权转化为股权;证券公司增加了债权投资份额;住房协会开展
银行和投资业务;保险公司进入了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此外,这次改革还使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模式向自律管理与政府管理并重的模式发展。
经过这次改革,英国金融业完成了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制度变迁,但
是保持了多元化监管体制。随着混业经营的演变,许多混合型金融机构不断出
现,多元化监管模式越来越表现出其效率低下特征,英国政府分别在1 997年10
月和1 998年6月对监管体制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
199 7年改革方案成立了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service Authority),
负责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住房信贷机构以及金融市场、
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英格兰银行主要执行货币政策,同时在FSA中派驻人
员;财政部则全面负责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和金融监管立法“。1998年6月英国
通过新的《英格兰银行法》,正式在法律上完成向FSA移交银行业的监管权。在
7月颁布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中规定:由FSA负责英国各银行、投资基金
管理机构、清算机构、保险公司、住房信贷合作社、证券与期货交易机构等的
审批注册、监管和处罚,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信用机构、保险市场、交易所
及决算机构也由FSA进行监管。FSA的四大目标是:建立市场信心;使公众意
识到金融服务的利益和风险;保护消费者;减少金融犯罪。为对FSA进行制衡,
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又成立了“金融服务与市场裁判”、“金融服务民
政专员”等机构。
为确保FSA能高效运作,财政部、英格兰银行与FSA之间签署了谅解备忘
录,确定了明确职责、透明办公、避免重复、加强交流四项原则,明确了彼此
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在新的金融体制框架下,财政部负
责制定金融监管的结构框架和金融立法;英格兰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保证支付清算体系有效运转,完善金融设施和降低系统性风险,保证金融体系
的稳定,在特别情况下提供金融援助;FSA负责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
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此次改革一方面通过剥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增强英格兰银行运用货
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建立起一体化的金融监督体制,提高监管
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为英国金融业营造一个有序的市场环境,提高公众对监
管制度的信心。从此,FSA作为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替代了传统的自律管理和
多元化管理模式,英国“混业经营混业管理”的横式正式完成。
(三)英国金融业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
建立在自由市场经济和传统文化基础上的金融业自律管理模式使得英国成
26政府将愤务和现金管理以及临管政府债券市场的职责从英格兰银行移交给财政部,并于}998年4月成、
“1责务管理办公室”负责。
49
为最早完成金融业经营体制变迁的国家。
英国是个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素有经济学创始国之称,经济学鼻祖亚当.斯
密提出的经济自由放任原则在英国经济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政府尽力避免对
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国民经济由市场进行调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9封建制度
的妥协保留了部分封建文化:骑士精神、贵族等级观念、帝国荣辱观等,这些
传统精神形成非正式约束的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补充,在市场经济中起到重
要作用。在金融领域,银行、证券和保险业都以自律管理为主”,英国政府在20
世纪7 0年代以前并不是通过法令对金融机构和市场来进行严格管制,即使是在
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和二战之后,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盛行,强调国家对国
民经济的干预作用,也没有改变英国金融领域的自律管理传统。英国特色的自
律管理模式为金融业经营体制变迁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
代初期就出现了突破分业经营制度的创新,但直到近二十午后才完成制度变迁,
主要是因为美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是通过一系列法令确定的,制度转换成本大。
而英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是由自律管理模式确立的,没有一系列错综复杂、规定
严格的法律体系,政府的适当引导就能实现对禁令的突破,制度变迁成本非常
低,所以能在短短几年内完成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制度变迁。
英国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换是政府主导的诱致型金融制度变迁。英国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历史时期后,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在国际上的地位日益下降,
丧失了世界工厂的地位,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经济受到沉重打击,社会经济
发展极不景气,总体看,战后英国经济发展缓慢。但是,其经济总量仍有较大
增长,1 980年英国国内生产总值为22 51.9亿英镑,为1950的1 7.4倍,年均
增长率为1 o.o%,到金融大爆炸前夕,已经达到3488.6亿英镑(见下表)。随
着经济的发展,金融部门也获得了稳步发展。到1 982年,英国五大商业银行的
资产合计达3564亿美元,按当年汇率计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3.9%。金融业趋
于集中,经过几次大的银行合并浪潮后,到1 98 5年只剩下巴克莱银行等六家大
型商业银行,位列全球1 00大商业银行之列。英国的经济和金融发展同美国存
在较大的差异,美国处于高速增长并成为世界第一经济强国,两英国则是从世
界第一的位置上不断下滑并落后于德、日等国,保守的英国在落后的压力下,
2j即使是有中央银行之称的英格兰银哥亍在剐开始也是’家私有制银行,之后的很长一段L{子都是以赢利为
目的。1946年才正式收归国有,并通过《1979年银行法》确定了对银行业的全面监管权力。
50
为挽回金融中心的地位,不得不在1 986年就对金融业经营体制进行大的变革,
放弃分业经营制厦,主动建立混业经营制度,这也是英国与美国金融业经营体
制变迁动力的主要区别。美国是来自市场创新的压力,英国是来自政府提升整
合金融集团的实力,而且银行业的集中也有利于政府金融改革。从这个意义上
而言,英国的金融业经营体制变迁体现出了政府主导的诱致型制度变迁。
英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情况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国内生产总值
(亿英镑) 2251.9 2536.9 2760.1 3004 9 3183,5 3488.6
英国金融资产增长情况
监管水平的低下加大了新制度的摩擦成本。由于英国金融业长期实行自律
管理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管理模式,政府的监管能力与金融业的发展速度存
在一定差距,在完成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制度变迁时,并没有建立一套完
整有效的监管体制,造成混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下的多头管理,严重影响了
监管效率,加大了新制度运行的摩擦成本。巴林银行的倒闭暴露了英国金融监
管体制的弊端。为此,英国不得不在1 997年对监管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以FSA
为主体的混合监管模式,这时距离混业经营制度建立已有11个年头,而日本和
美国的金融业体制变迁也已全面展开。实际上,英国的混业经营制度变迁进程
超过了其实际水平,也暴露出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的一个弊端:当政府对形势
判断发生偏差时,其决策导致过度的制度供给,超过其实际供给水平,增加了
新制度的风险,最后不得不进行大幅度的制度修正,使制度供求重新恢复均衡。
经济金融的国际化推动了英国金融制度变迁进程。从参与经济金融国际化
的进程看,英国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从战前英国的殖民地扩张到战后英国资本
输出,英国垄断集团的国际化活动不断增强。197 7年英国的跨国公司有1 706
家,占世界跨国公司总数的1 5.9%,仅次于美国(26.3%),最大10家跨国公司
的总营业额达1 42 9.68亿英镑。伴随跨国公司的发展,英国金融资本也渗透到
世界各国。与英国经济金融国际化进程相反,在金融大爆炸以前,英国金融机
构在国际上的地位不断下降,竞争力趋弱,东京证券交易所的迅速崛起、欧洲
大陆证券交易所的联合都直接威胁到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国际地位。撒切尔政府
为了提升伦敦证券交易所的竞争力,不得不重新审视交易所的分业经营制度,
放宽限制,成为打破分业经营壁垒的直接动力。在这里,政府作为制度供给方,
主动提供了制度供给,充分体现了政府在提供混业经营制度上的垄断特性。混
业经营制度供给者的垄断特性为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弊端提供了进一步的论
据”。
三,日本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制度变迁分析
(一)二战前日本混业经营制度的形成
明治维新时期,政府通过建立专业化的银行来筹集发展各项基本建设所急
需的资金,银行业获得政府的支持,得到快速发展,保险和证券行业发展相对
缓慢,金融业整体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专业分工在经济金融领域仍起着重要
作用,金融业经营体制没有严格的分业经营或混业经营的区分。
在战争的影响下,加强军备力量成了日本政府的主要政策。同时,资本主
义发展开始由竞争走向垄断,政府通过限制银行数量、扩大银行规模以确保资
金来发展重工业及军事工业。20世纪2 0年代,在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银行
之间正式开始合并、重组,许多信托公司、储蓄银行纷纷合并形成全能银行。
尤其是在旧财阀体制的影响下,集团内企业问相互持股盛行,促使金融业逐步
走向集中。这个时期日本军国统治也波及金融业,形成了有军国特色的混业经
营制度。
(二)二战后分业经营制度的确立
与二战前混业经营制度的确立类似,日本在美国的军事管制下,以强制性
制度变迁的方式完成了从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的过渡。这种制度变迁是输入性
28此处束对英国金融业经营体制演变的文化和法律冈索进行分析,主要是考虑到英国自律管理的特殊情况。
这一点在分析英周经济体制的时候进行了阐述。
52
的,日本作为一个战败国失去了金融制度自我选择权力,在美国的军事管制下,
建立了与美国相似的金融管理体制。
1 94 8年13本颁布《证券交易法》。这部法律是美国占领军为日本制定的,
是Ⅸ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在目本的翻版,其第6 5条不仅禁止银行承销债券和
股票的发行,而且禁止银行从事某些证券的自营和经纪业务(但允许银行承销
公债和购买投资性证券)。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允许银行通过交叉持股或合同
的办法建立附属的证券公司,这是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一项重要区别。
此外,还允许银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票。但在《反垄断法》中,对持股比例作
了严格限制,不得超过5%的上限。这种规定也是战前混业经营制度(包括主办
银行制度)的延续,具有典型的日本特色。另外,13本法律还禁止银行设立保
险子公司,银行在保险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也受到严格限制。
战后这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实施,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建立了严
格的界限,分业经营制度基本形成。日本战后分业经营模式的确立,一方面是
为了适应日本国内战后恢复经济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模仿美国金融制度
的结果。其中美国占领军的管制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当时,
美国认为13本财阀是日本军国主义滋生的制度基础,从而把打破日本财阀作为
瓦解日本力量的重要手段,因此截断日本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降低
金融资本的垄断程度就成为必然选择,分业经营制度的建立正是出于这种政治
目的。但是,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受到日本国情的制约,允许银行持有不超
过5%的企业股份和设立附属证券公司等条款就体现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也
为日本混业经营制度的回归埋下了伏笔。
(三)日本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的回归
从2 0世纪7 0年代开始,日本银行为了在欧洲扩张,利用欧洲大陆可以兼
营证券业务的规定,开始在海外设立分行或控殷公司经营证券业务。日本也于
1 981年对“银行法》和Ⅸ证券法》修改,准许银行等金融机构兼营部分证券业
务,允许证券公司从事大额可转让存单交易,对客户发放以公债为抵押的贷款。
分业经营制度开始松动。
20世纪8 0年代,日本开始了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冲击金融业分业经营的
一个重要因素是伴随国债流通市场发展而出现的金融创新。国债流通市场迅速
扩大,银行以定期存款和国债买卖业务为基础,证券公司以包括国债业务在内
的投资信托业务为基础,纷纷创造、开发新金融商品,展开激烈竞争。金融市
场的丑益活跃和新金融商品的不断开发使金融业务之间的界线越来越难以划
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之间的分业壁垒阻碍了日本金融机构的进
一步发展。
1992年日本出台了《金融制度改革法》,准许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通过设
立子公司实现跨行业兼营。进一步修改的《证券交易法》和《商业银行法》规
定:银行、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可以出资50%以上收买或成立相互持股的子公
司,进行业务交叉经营,但由于担心过度竞争,该法对予公司的业务范围作了
许多限制,如新设证券子公司不能发行、承销股票等。因此,1992年的改革是
部分解除了分业经营壁垒,处于有限混业经营时期,但为全面实现混业经营做
好了准备。
1996年底,日本政府启动金融改革方案,对分业经营制度进行全面改革。
199 7年修改《反垄断法》,废除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取消了子公司跨
行业经营的各种限制。1 998年由《银行法》、《证券交易法》、“投资信托法毋和
《保险法》等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方案实施,废除根据长短期原则制订的各种
限制,允许银行投资一般债券,开放信托银行和证券公司问的业务限制,成立
独立于大藏省的金融监督厅,加强对金融系统的监督管理。至此,完全的混业
经营制度基本建立。1999年后,金融机构兴起合并浪潮,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
公司相继成立,金融业混业经营出现高潮。
(四)日本金融业经营体制变迁的经济学分析
回顾日本金融经营体制变迁进程,与美、英等国金融体制变迁既有相同之
处,又体现出曰本特色。从微观层面看,银行金融机构主导着日本金融业体制
变迁。银行依据自身优势及市场环境等因素,来决定是采用专业化还是多元化
的经营模式。从宏观层面看,金融经营体制变迁不单纯是经济fq题,还受政治、
文化等非经济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经营模式的选择是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等不
同集团利益博弈的结果。
日本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封建传统和现代资本主义双重特征,这对日本早
期混业经营制度的确立以及20世纪9 0年代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制度变迁起到
关键影响。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于明治时期,明治政府为提高综合国力开展
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的维新运动,这场自上而下的改革具有明显的政府主
导29特征,此后历次战争及战后重建都加深了这一制度特点。政府主导的市场经
济体制成为日本区别美、英等国的明显特征。在日本,由于是在资本积累不充
分的情况下,经济急速现代化,所以,资本市场的发展滞后,以银行为中心的
金融交易首先发展起来。在民间,也是短期的商业银行业务先行,为了给特定
部门提供长期资金,才采取政策性的金融手段。从而金融资本比产业资本和商
业资本获得更早的发展,然后又推动了产业和商业资本的发展,金融业经营体
制也随之演变。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日本的金融业经
营体制演变模式是政府主导的诱致型制度变迁”。
日本经济和金融的巨大发展为金融业制度变迁奠定了基础。经过战后二十
年的高速发展,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经济大国,金融业也获得迅速发展。
到1 98 3年,日本人均GNP超过10000美元,人均金融资产也超过10000美元。
经济和金融分别进入高额群众消费阶段和亚发达阶段,混业经营的制度需求已
经产生,供求关系的变化使得分业经营制度处于不均衡状态,制度变迁成为必
然选择。
从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看,具有典型的日本特色。在1998年金融改革前,金
融业主要由大藏省进行管理,但是政府与金融界错综复杂的关系导致了行政保
护、行政分割、限制竞争、官银一体、缺乏透明度等。这种管理使得金融机构
竞争力弱化,金融业的并购重组也是政府意志的体现,而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制度变迁的摩擦成本高,稳定性差,这一点和英国金融业经营制度变迁具有相
似性。结果在日本完成混业经营制度变迁后又不得不“补课”,对金融监管进行
进一步改革,组建金融监管厅,重新推行金融自由化。20世纪90年代日本金
融经营制度的演化就是对金融制度的修正,也反映了日本在经济和金融困境中
的无奈。但是,由于制度变迁的“不可逆性”,“补课”的周期和效果存在很大
的不确定性。
29有的文献称为“国家导向”。
,。这种政府主导模式在【J本经济腾飞的二1年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日本没有及时完成政府主导
向市场机制的回归,使得[]本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后陷入挺时间的低迷。此时的闩本经济总量庞大、绎
济结构复杂、卅i利的陶际经济政治环境,政府受到有限理性的约束,陷于干预~失败一_冉干预一再失败的
恶性循环中。
55
经济金融国际化是El本突破分业经营制度的初始动力,促进了El本金融体
制改革。随着El本经济实力大大增强,政府提出了国际化战略,把不断扩大对
外直接投资作为El本成为国际化国家的重要途径,同时加大了资本输出的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在国际化进程中,制度的“传染效应”
在日本得到充分体现。在与欧洲大陆金融机构竞争时,为了提高El本金融机构
的竞争实力,El本政府继续采取扶植政策,修改了部分金融法规,启动混业经
营制度变迁进程。然后将混业经营复制到美国市场上,取得了超过美国金融机
构的优势。1984年,El本银行业资产升为世界第二位,19 89年超过美国银行业
居第一位。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国际化先是外向型(见下表),主动进军国际
市场,同时封闭国内市场;然后在欧美各国的压力力下逐渐开放国内市场,将
国际化引入国内。因而其混业经营制度变迁也经历了类似过程。日本金融机构
先在国际市场上突破分业经营制度,然后才引发国内的制度变迁。
日本银行业在海外的发展
1955 1970 1978 1988 1998 1999
分行15 56 11l 217 328 253
当地泫人
(占50%姒上) NA 8 26 194 389 321
办事处l NA 188 396 323 283
日本的文化传统对制度变迁有着重要的影响。发达的市场经济削弱了日本
的许多传统文化,三权分立的法律思想也已树立,但是,尊崇天皇、武士道.
儒家思想在日本民众心中根深蒂固,导致战后建立的是精英型官僚政治,在经
济制度变迁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的政府主导的诱致型制度变迁带有
浓厚的政官合作、官民协调以及行政指导的色彩31。这种特点使得日本当局在
混业经营制度变迁的基础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为了积极参与金融国际化进程并
赶超欧美金融机构,过早的打破分业经营壁垒,使之超前于金融自由化的进程,
二者顺序的错位,给日本金融危机埋下了伏笔。正如前文提到的制度变迁的“不
可逆性”,在混业经营制度条件下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势必增加前者的运行成
本,并有可能加大它稳定运行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在政府指导下的分业经
,,截止1993年1月,[j本战后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有7531项,其中由内阁提交的占70%,议员提交的只占
30%,而且前者的通过率为87%,后者中众议员所提法巢的通过率为36%,参议员的通过率为1 7%。由此
可见行政官僚主导决策过程的特点。
营的“有限回归”。”
日本金融资产增长情况
第二节德国金融业经营制度变迁
一、典型的德国”特色:全能银行制的产生与发展
德国的银行业分为全能银行和专业银行,全能银行是德国主导型的银行制
度。在全能银行体制下,银行可提供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在
内的全方位金触服务。德国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业务包括以下八种:存款业务、
信贷业务、贴现业务、证券业务、保管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和清算业务。
(一)德国金融管理制度的产生
德国银行业务多样化和综合化的基本格局是在工业化迅速发展的过程中逐
渐形成的,并由此奠定了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基础。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起源
可追溯到19世纪50年代。当时正值德国工业迅速高涨时期,急需大量长期资
本。由于德国近代资本主义发展在时间上滞后英国近百年,在分工水平、资本
积累和产业结构上均较落后,自有资本率较低的工商企业不论在短期资金,还
是在中长期资金上都高度依赖于银行,这种特殊的市场需求和结构客观上要求
银行必须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不仅要从事传统信贷业务为企业提供短期资
金,而且要从事大量的证券业务帮助企业筹措大量长期资本,以便吸收任何金
额的存款为自身获得一个广泛和稳定的集资基础。工业化初期,德国银行主要
强这种回归不是制度}.的,而足政府为了减少推行余融自由化的风险,对金融帆构的混业经莆进行行政r
的干预,延缓混业经营制度的全面实施。
33在东、西德分离后到统一前主要指西德,即联邦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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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资形式建立。这样做可以达到两个目的,即:作为银行,可以扩大其股
东基数,从而满足银行自身不断需要扩充的资本金需求,满足银行进行风险管
理和进行期限管理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持有非银行部门的公司股份,银行可
以取得较大的收益。德国政府也呆取了鼓励银行发展的措施,赋予了银行振兴
德国产业的使命,允许银行经营包括证券在内的各种金融业务,并以证券形式
对企业进行长期投、融资。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综合性的银行相继建立。比
较重要的有沙夫豪森银行(A.Scha aflhausen,1848年)、达姆特塔特银行
(Darmstadt,1 8 5 3年)、德意志银行(187 0年)、商业银行(1 8 70)和德累斯
顿银行(1872)等。在全能银行体制开始运作时,德国的银行体系一直发挥着
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重建时期,德国银行业以其高效率的
运作,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德国银行法的历次修改和金融监管体系的演变
1961年7月1 0日银行法通过后,德国才有统一的监管框架,这也是建立
联邦银行监管局的法律基础。随着信贷机构经营业务的扩大,尤其是在国外业
务的扩大,很快提出了银行监管工具如何适应这些发展的问题。德国的银行法
不断修正以适应这些变化。
1 976年的银行修正法案适应这些信贷机构风险头寸的变化,要求这些金融
机构和金融集团有足够的资本金。
1 98 5年1月1日实施第4部修正的银行法中引进了银行监管的并表监管程
序,这是针对信贷机构通过其下属机构发放贷款而母公司的资本金却不增加而
进行的改革。
1998年1月1日对银行法第六次的修正是为了实施欧盟的要求,协调欧盟
经济区的银行监管的法律,使欧盟形成统一标准的监管立法,现在对欧盟其他
国家有分支机构,总部在德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同一标准合并监管金融集团和金
融控股公司。这次还考虑了对德国的全能银行和与其竞争的投资公司及信贷机
构的监管采用同一标准,并将信用卡业务和网络货币业务纳入银行业务帐目中。
德国金融监管一向以严格著称,但也并不僵化。尤其是近年来德国也加入
到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之中。德国金融自由化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使其大型的全
能银行成为更具全球竞争力的多元化金融集团。1 997年,德国政府提出了《第
三次振兴金融市场法案》,对银行之外的证券市场、信托业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
行自由化改革。当然,金融自由化并不是弱化金融监管,而是对个别大型金融
集团相对放松管制,以利于参与国际竞争。
目前在德国已形成一个跨行业的金融市场,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
业务已经趋同。为适应这种发展趋势,必须实行全面的金融监管,制定统一的
监督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标准,并共同承担风险,形成协同效应。2001年2月,
德国财政部长艾歇尔提出计划,试图将三个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联邦金融市场
监管所,对金融领域进行统一监管。
二、德国全能银行制的经济学分析
德国全能银行体制多年的成功实践表明其在德国是行之有效的,为德国经
济繁荣和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不仅是因为该制度在德国具有深刻的历
史根源,更是由于德国具有该体制所需的制度基础。
(一)国家干预的市场体制
德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但是在此过程中,
容克贵族统治权的延续,以及对早期经济危机的反省,使得德国比其他市场经
济国家更早实行国家干预主义,并成为一种传统。在这种管制下,金融业不至
于过度竞争导致金融危机,即使在美国大萧条导致全球经济危机时,德国金融
系统也未发生崩溃,从而也没有招来对混业经营制度的非难,反而促进了对混
业经营制度的理性思考,并对其进行修正使之更加稳定。德国国家干预的市场
竞争体制与日本类似,可以大胆假设,如果不是美国在日本利用军事管制权推
行分业经营制度,日本也会和德国一样坚持混业经营制度。
(二)经济和金融的发展状况
德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有一个特点:银行对证券市场的主导作用和欠发达的
证券市场。德国的金能银行享有以机构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新发行
的股票和债券几乎总是由为数众多的大银行定期在市场上销售。事实上,德国
的证券市场完全是由银行组织和控制的。此外,由于德国的会计规则对股东报
酬的处理方式不利于个人投资者,导致德国人一般不愿涉及证券市场,而且德
国退休基金大部分放在公司内,只有少数投入股市,所以德国的证券市场规模
不大且不活跃,即使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宣布从1 993年1月起与其他7家交易
所合并一起运作,但距纽约、伦敦、东京证券市场仍相去甚远。德国证券市场
的波动还不能像其他证券大国一样能够过于强烈地震撼着德国的金融领域,企
业融资又主要依靠银行,且德国建有高效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没有必要分业
经营以防止金融风险。
德国的金融资产增长情况
(三)高效权威的监管体制
德国拥有高效权威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能分别由联邦银行
监督局、联邦保险监督局和联邦有价证券交易监督局三个部门承担。银行监管
主要由联邦银行业监督局来组织实施,并协同德意志联邦银行协作执行。《联邦
银行法》第6条规定联邦银行业监督局直接对德国联邦财政部负责,并定期向
其上报监管情况。联邦银行业监督局与德意志联邦银行在监管范围上有一个明
确的界定:一是主管权属于联邦银行业监督局;二是在制定有关条款之前,联
邦银行业监督局要与联邦银行进行协商;三是联邦银行要对信用机构进行经常
性的定期监督,并对信用机构的年报及其它报告进行分析。总体来讲,德国对
银行业的监管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商业银行准入的监管;二是对资本
和偿付能力的监管;三是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联邦银行业监督局侧重于对
微观金融机构的具体监管;联邦银行则侧重于对宏观金融市场的监管。德国联
邦银行比起欧美各国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所以德国央行被称作“四权分
立”中的一权。德国银行法要求联邦银行和银行监督局密切合作,共同完成对
银行业的监管。银行监督局负责履行法律手续,如机构审批、撤换执照、日常
监督等。联邦银行使用准备金率、再贴现限额和再贴现率等手段调控货币供给
而收集的各家银行有关股本、资产、负债等详细统计数据,应毫无保留地向银
行监督局提供,以便后者能对股本、流动资金比例等情况实行监督。完善的监
管体制确保了金融机构的复杂行为得到有效监管。从199 7年6月开始的东南亚
金融危机以及随后而来的全球性金融动荡,波及面大,连美国这样的金融霸主
也受到很大影响,但德国金融业却能相对稳定。这也从一个侧面充分反映了德
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四)严密健全的法律法规
法律规则的严密健全为全能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问和外部约束。德国
银行监管局依据银行法、投资公司法、证券交易法、股份公司法等对银行的业
务经营进行监管,以控制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如德国银行法规定银行的投资总
额不得超过其对债务负责的资本总额。为维护银行客户利益,防止利害冲突,
对银行经营证券业务予以限制。根据有关法律,银行作为经纪人参加的证券交
易在场所上仅限于证券交易所,在对象上仅限于官方评定的、有官价的证券。
银行代买主收购证券时,可收购银行自有的证券,但价格不得高于官价;银行
代卖主出售证券时,可把证券卖给银行自己,但价格不得低于官价。经纪人在
参加交易时必须向被代理人报送特别编制的帐目,在这个帐目里必须明确表明
经纪人自己买卖的数量和价格,不得欺骗被代理人。在买卖矿业公司的股票或
其他没有官价的证券时,或在国外买卖证券时银行不应作为经纪人而应作为证
券商,自己通过证券的买卖价差赚取收入。德国银行监管局为保护投资者及避
免利害冲突,于1 994年1月1 2日发布了银行职员交易准则,要求信用机构应
注意其职员在从事有价证券、外汇、贵金属及衍生性商品之交易时,不得侵害
银行及其客户的利益。
第三节从美、英、日、德的金融经营制度变迁看混业经营的制度基础
金融业经营体制变迁是与各国实际情况相联系的,任何不顾本国国情超前
的制度变迁都会支付较高的社会成本,反而会影响制度变迁进程。本节在以前
的分析基础上对金融业经营体制变迁加以小结,指出建立现代金融业混业经营
制度的制度基础。
一、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


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混业经营制度的确立是市场主体(金融机构)
推动的结果,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在市场推动下逐步放松管制。韩国的市场
经济体制一直是建立在政府的强权调控基础之上,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比美国的
政府宏观调控、日本的政府主导的市场体制都严格,从而在政府和微观经济主
体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比如银行向企业的贷款体现的是政府的意志,或者
说体现的是政府官员的意图。亚洲金融危机前,韩国金融机构向企业的贷款往
往不进行严格的审查,而是看企业的大小,在对大企业集团借款时,甚至连现
场调查都不进行,有的仅凭行长或者政府官员的一句话,导致了银行大量的呆
帐和坏帐。结果在亚洲金融危机前,韩国大企业的接连倒闭,严重影响了银行
的经营状况,引发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最终导致金融危机。最后韩国与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IMF)达成协议,不得不于1 997年12月先后中止14家综合金
融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开放韩国金融市场方面做出巨大让步。这些代价都是在
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实行过度金融自由化所支付的成本,当经济总
量较小时,摩擦成本相对较低,而且比较容易控制;当经济总量很大时,摩擦
成本也大大增加,而且更不容易控制。
建立相对成熟的市场机制,至少应该达到以下目标:第一,国有经济比重
适当,国有经济在经济中不能占绝对主体地位。第二,政府与企业关系保持距
离。对国有企业而言也就是政企分离;对民营企业来说就是政府只应扮演管理
者的角色,维护市场规则,不得凭借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第三,产权清晰。市
场主体只有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才能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企业制度,并以利
润最大化为原则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第四,健全的法制环境。法律要高于行
政权力,完善法律对行政的监督和约束,尤其是要建立宪法的绝对权威。同时
司法体系要健全。
二、较发达的经济金融水平
从上面几个完成金融业经营体制变迁的国家看,制度变迁的起步阶段都是
建立在经济金融水平比较发达、分业经营制度开始阻碍佥融业发展的时候34。
在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较低的阶段,讨论分业经营或者混业经营的意义不大,
34不包括德国。本文分析的重点是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绎营的制度变迁。德国一直施行混业经营制度,所以
在分析制度变迁时德国模式不作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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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很低时,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没有平衡发展,规模
小,混业经营实践的失败对金融和经济发展不会有实质影响。当经济发展到金
融市场规模较大时,银行、证券和保险各行业都有了较大的发展,任何一个行
业的波动都会对金融系统和经济稳定产生影响,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之分就会
引起重视。下表为美、英、日、韩、中国的金融相关比率,对衡量各国的金融
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主要国家的金融相关比率
1970 1975 1980 1985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美国1.494 1 521 l_560 2 050 2 54l 2.838 2 955 3.136 3.165 3.4ll 3.777
英国1.570 1.772 1 680 1 807 2.378 2 485 2.597 2.659 2.746 2.984 3 216
日本1.504 1.855 2.108 2 626 2 759 2.765 2.841 2 859 2 918 2 952 2 880
韩国0 645 0.787 0 929 1 151 1 303 1.435 1.441 1.57l l 580 1 748 1 822
中国0.825 0.895 0.954 1 007 1.061 1.098 1.165
当经济金融水平比较发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行业都有了比较完善的
运行机制,自我完善和抗风险机制都比较健全,再完全打破三者之间的界限就
更稳妥。要打造一张三条腿的桌子放重物,必须找三根质量比较好的支柱,如
果有一根支柱有问题,桌子的稳定性就成问题。如果是只有两根好支柱,还不
如拿它们去做担架,这里暗含着另外一层意思,混业经营可以在两个行业之间
进行。
三、较高的金融监管水平
监管问题与上一个问题有着紧密的逻辑关系,发达的金融业是建立在高水
平的金融监管之上的,而高水平的金融监管又为金融业的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
障。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的要求更高。在混业经营制度下,跨业经营使金融机
构面临金融各行业的系统风险和行业间的交叉风险,对内部风险控制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外部监管机构既要创造和维护金融机构公平自由竞争的制度环境(这
要求监管者不能过多干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又要把握金融机构可能发生的
内在风险。因此要做到:第一,树立科学的监管目标,对市场监管要有全面、
发展的眼光,保持相对独立性,同时兼顾金融机构、投资者和政府的利益。第
二,拥有高效可行的监管手段,包括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第三,提
高自身监管能力,包括提高监管者的知识水平。第四,掌握金融机构内部信息,
包括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五,和其他监管机构的紧密合作,包括银行、证
券和保险监管机构间的相互沟通。
英国和日本的制度变迁进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表明,金融监管是混业经营
制度平稳运行的必要条件,超越实际监管水平的制度变迁将会对增加金融系统
风险,对金融业的稳定发展造成阻碍。
四、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程度
一般说来,全球化程度是金融业经营体制变迁重要的源动力,经济金融的
全球化给金融业的制度变迁带来初始动力,美国和日本的制度变迁就是典型代
表,所不同的是美国金融机构是为了应付来自国外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竞争,
而日本是主动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的需要。从这个层面上讲,经济金融国际
化是混业经营制度变迁的充分条件,不是其制度基础。下表从金融资本输出额
及其与GDP的比率两个角度反映了美、英、日、德等国的金融全球化程度。
主要国家金融资本输出额及其与GDP的比率
国家项目/年份1989 1990 199l 1992 1993 1994 1995
美国金融资本净输出额(亿美元) 7217 6594 7909 8758 8582 9110 12116
金融资本净输出/GDP(%) 12.8 ll 5 13.9 15.0 14 4 14 7 19.2
英国金融资本净输出额(亿美元) 538 405 1074 —1095 2242 1553 1760
金融资本净输出/GDP(%) 5 8 4 4 一12 0 —12 3 —24.8 一16 7 一18 3
日本金融资本净输出额(亿美元) 一1300 1999 1515 —2023 —2258 —2280 —219l
金融资奉净输出/GI)P(%) 一3.7 —5.4 —3.9 —5 2 5.9 5 8 5 5
德国金融资本净输}j|额(亿美元) 541 540 759 902 2105 1978 2519
金融资本净输出/GDP(%) 4.2 3 5 4 3 5.1 11.0 10.8 13 5
金融资本净输出额是指该国对外发行的未到期证券减去该国持有的外国未
到期证券,由于该数字未包括本国在境外流通的纸币和其他金融资本,所以表
中显示的该国金融资本净输出额比实际水平偏低。
五、文化法律体系的改善
文化和法律作为两种典型的非正式约束制度和正式约束制度,在金融业经
营体制变迁中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但二者有着内在的联系。资产阶级革命比
较彻底的国家(比如美国),资产阶级人文传统充分体现在法律中,法律起着更
主要的作用。在日本和韩国有着东方文化传统的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受到
更多人为因素的制约。
要彻底改变一个国家的文化不是短时间可以做到的,这不是说不要进行金
融业制度变迁,而是可能这种制度变迁更容易受到少数意志制约”,当这种意志
能够体现时代发展潮流和时机时,就能充分发挥作用;反之就会导致制度变迁
的波折和反复。东方文化中的集权思想更有利于分业经营制度,因为二者具有
管制的共性,而混业经营属于金融自由化的范畴,与东方文化的内在思想存在
一定程度的对立性,因而如果自由化进程太快,会在二者间造成摩擦,往往这
种摩擦不是通过修改法律能解决的,需要有时间让管制思想与市场文化进行更
充分的融合。也就是说,与韩国有着共同文化属性的国家在建立混业经营制度
的时候步子应该放的更缓慢些。
”这里指日、韩等围。
第四章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
第一节有限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制度变迁的过渡模式
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尤其是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额不断加大的情况下,
金融监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逐渐放松了对银证合作的限制。例如,允许商业银
行向证券公司发放证券质押贷款、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券商准入银行间拆借市场等。这些放松管制的措施,为我国多元化金融服务的
发展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制度保障。同时,现有的多元化金融集团也可以以此为
契机,通过集团内部商业银行部门和证券公司合作,得到更多的比较利益。
一、有限混业经营的具体表现
第一,商业银行的证券质押贷款业务。按照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向商
业银行以证券质押(包括股票和债券)申请贷款。中国建设银行曾与湘财证券
等5家综合类券商签定了股票质押贷款主办关系,迅速搭建了股票质押贷款业
务平台,并申请开通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率先在全国银行系统实现
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成功操作。但由于出现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导致股市
泡沫,目前已基本停止。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同时也
是具有广阔扩展空间的融资业务。它与商业银行其它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质
押品的价值是以不断交化的市场价值为衡量尺度的,该类贷款要面临由于抵押
品市场价格波动而给贷款带来的违约损失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质押贷款的关键是如何有效管理该类贷款可
能带来的市场风险。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市场风险的管理主要体现在风险的
识别和风险的补偿等方面。为了保证质押品的质量,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
证券质押品的选择机制;建立和完善股票质押品动态估价机制和商业银行的市
场风险预警体系。同时,要建立对证券质押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补偿的
机制,例如设计合理的折扣率、在贷款定价中加收合理的市场风险溢价等。
从资产负债管理角度考虑,商业银行应当从总量上对证券质押融资进行控
制,并且要密切关注证券质押融资中的集中度和贷款结构问题。商业银行也应
当合理确定证券质押融资的期限结构。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
行可以以抵押的有价证券为基础,通过金融创新实现贷款和资产证券化。
第二,债转股业务合作。自1 998年以来我国先后成立了四家大型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处理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将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转移到资
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转股权的形式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和
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有利于推进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
债转股并不是最终目的,关键是要在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及资产管理公
司的密切合作下,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将这些不良资产转移到那些愿意承担风
险的战略投资者手中。因此,商业银行与具有投资银行性质的资产管理公司以
及其它券商之间,在不良资产的清理、定价、处理过程有着广泛的合作空间。
第三,券商准入银行间拆借市场。1999年下半年,中国证监会转发了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问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并拟定
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
按规定,允许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最长期限为7天的同业拆借,
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可进行
最长期限为1年的债券回购;其拆入、拆出资金余额或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80%;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从事购买债券、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业务;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债券回购时其质押比例由买卖双方自行决定。
券商和基金在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
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在同业市场进行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但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帐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券商和基金应向
市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必要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
股东情况等。债券回购是国外券商融资的主要手段,券商通过回购融资的比重
通常占其总负债的30%~50%。可见,我国券商通过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潜
力巨大,银证合作空间广阔。
第四,银证转帐业务,既存折炒殷。通过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使
投资者可以利用银行存款帐户直接进行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交易。交易过程中
的现金余额作为银行的活期存款。
第五,法人结算划拨款与新股发行验资。银行为新股上网发行提供验资服
务是指在新股上网发行时,由交易所指定一家银行将所有认购资金集中进行资
金到位检验。1 99 8年,按照中国证监会的部署,沪深两地证券市场全面推行了
法人结算制度,中信实业银行在当年取得两个证券交易所法人结算划款银行资
格后,同多家证券公司签定了法人结算划款代理协议。
第六,银行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这是银行利用自己的网点优势,拓宽业
务范围的一种方式,准确的说还不算混业经营。
第七,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也出现了混业经营的模式。光大集团在大陆就
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并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
公司组建了合资保险公司,同时是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还拥有在
香港上市的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光大集团已经是一家
典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此外,中信已经正式成立控股公司,虽然没有明确注册
金融控股公司,但从股权结构上看,已经是一家名副其实的金融控股公司。中
国银行、工商银行、平安保险集团等通过各种变通方式同时涉足银行、证券和
保险等金融领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股
份制改革后都将转变为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
二、实现有限混业经营的条件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十六大报告指出,“十四大确立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由计
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实现了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性突破,
打开了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崭新局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
立,在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
还呈现明显的国家导向的特征,为我国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探索有限混业
经营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二,我国经济总量的迅速增长为金融结构调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年
来,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达9.5%。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 0.2 3万亿,经
济总量列世界第六位,人均GDP接近1 000美元。5午来,进出口贸易额平均增
长1 3%,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2 002年引进外商直接投资5 27亿美元,
是世界上引进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已经累计超过4000亿美元
的外商直接投资,到去年底外汇储备也已经达到2800多亿美元。而且,城乡居
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显著提高,去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 7 00多元,农民人均收
入2400多元。
我国6/)P和人均GDP的增长情况
第三,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需求。这些年来,
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都有了快速发展,金融发展水平大大提高,对金融业
经营体制变迁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2年1—9月份,中资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合计增加14035亿元,同比
多增4968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增加1 35 50亿元,同比多增4277亿元。工
业、基建技改、消费和贴现五项贷款合计增加1 0011亿元,同比多增3672亿元,
占新增贷款的7 3.9%。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明显提高。9月末,金融机构不良贷款
余额(一逾两呆)比年初减少490亿元,不良贷款比率比年初下降3.3个百分
点。截至9月末,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处置不良资产2 323亿元(不合政策
性债转股),回收资产846亿元,资产回收率36.42%,其中回收现金52 5亿元,
现金回收率2 2.6 0%。金融机构经营效益明显提高。截至10月末,金融机构累
计实现人民币账面结益287亿元,比去年同期多结益54 7亿元。2 001年中国金
融资产达到1 558 76.06亿元,约1 8848亿美元,占GDP的1 62%,下图比较了我
国和其他几个实行混业经营国家的金融资产占GDP的比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
我国金融发展水平。
主要国家银行资产占CDP的比重
在我国金融市场近10年发展的过程中,证券市场彳导到了快速发展,出现了
越来越多的资金从传统的银行作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市场流入直接融资市场的倾
向,从1990--1997年直接融资年均递增4 3%,在市场规模方面,股票市场规模
不断壮大。截至2002年9月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指发行A、B股的上市公
司)1 21 2家,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上市公司11 0家,总股本为56 38.55
亿股,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市价总值4424 3.44亿元,流通市值14558.12亿元,
投资者开户数68 5 0.98万户。其中2002年股票成交数量为2435,21亿股,股票
成交金额为23269.8 8亿元人民币。境内股票市场筹集资金690.65亿元人民币。
同时,我国有1 24家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为1034.017亿元人民币和1亿美
元(中金公司),较2001年有大幅增长,平均注册资本8.41亿元,注册资本金
超过10亿元的证券公司共有45家之多,合计拥有营业部2566家。我国证券市
场的换手率及成交额占6DP的比重已经超过或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见下
图):
我国证券市场主要指标的国际比较
保险市场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保险业在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发
挥了重要作用。我国保险业自1 979年恢复经营以来,取得了迅猛发展,20年
问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32.7 5%,远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平均增长速度。
2000年我国保险市场的扩张速度虽有所放缓,但全国保费收入仍保持2位数的
增长。2001年,我国保险费收入为2109.36亿元,增幅高达32.19%。2002年1—11
月份,全国共实现保费收入27 37.7亿元,同比增长4 7.3%。保险机构稳步发展,
截至2002年11月底,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共有58家,保险公司总资产
61 6 7.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76.7亿元。
我国保险业发展概况
l 980 1990 1995 1998 1999 2002
保费收入(亿y÷) 4 6 l 78 5 683 l 247 3 1393 22 305314
保险深度(%) 01 0 96 l 35 l 57 1 7 3 16
保险密度(元) 047 15 76 52 57 100 89 112 72 24649
第四,我国加入WTO为积极进行混业经营实践提供了客观的外部环境。在
国际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推动下,在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压力下,为增强我
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已成为必然。
加入WTO后,必须按照要求开放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领域。大批的外资银行、
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将会以合资或独资形式进入我国。这些公司的业务领域可
以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它们依托强大的资本实力和
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利用在信息共享、全面服务、融资便利等方面的优势,努
力拓展业务领域,抢占国内金融市场份额,我国金融业将受到更多的外来冲击
和影响,金融业融合会从外部波及我国金融市场。因此,提高和加强国内金融
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已迫在眉睫。
第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已得到了一定的改善。随着各种法律的
不断完善,金融法律环境得到了相应的改善。商业银行的深入改革和证券市场
的发展,使得金融监管水平有所提高。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充分履行
监管职责。以证券市场为例,2001年以来,证监会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一方面提高上市公司的门槛,另一方面加大打击市场上的投机行为。为此颁布
了一系列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
多方面的努力为证券市场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也表明金融监管水平
的大大提高。
三、有限混业经营的特征
有限混业经营是指在不突破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制度框架前提下,通过
金融机构在部分业务领域和机构上的合作或交叉经营,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实
现利益共享,减小金融风险,最终稳步实现全面混业经营。在这个过程中,以
银证合作和银保合作为主,证保合作为辅。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可以分三个阶
段:
第一阶段:技术层面的业务一体化,即在严格的分业监管和机构分设的情
况下,允许开展某些交叉业务。这是我国目前的主要发展方向。我国现行《商
业银行法》第4 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
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
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第3条中则规定了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
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为此,我们应在巩固原有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法律
没有明文禁止的金融业务领域。
商业银行发展与资本市场、保险有关的金融中介业务,抢占新兴业务的市
场高地,形成明显的中间业务品牌和经营优势。第一,开展基金业务,如基金
托管业务、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业务,适时设立金融产业基金并上市。第二,
开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如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为券商资金往来提供
清算、代理股票发行市场申购款的收缴与结算等。第三,开展项目融资业务,
如进行项目的评估和资金安排。第四,开展企业并购业务,如企业管理咨询和
评级,帮助制订兼并战略,帮助设计企业产权结构等。第五,开展代客理财业
务,如为个人理财和为公司理财提供咨询服务。第六,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如
发行金融债券等。第七,代理保险业务,适当时机开展联合或独自开发保险品
种,联合销售。通过现行法律允许的上述业务的拓展,可以改善商业银行的经
营状况。此外,在境外发展证券、保险和投资业务,实现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
的互补和交流。日本在2 O世纪70年代跨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实践为我们提
供了经验。探索发展新型商业银行业务,如企业购并贷款业务(与证券公司合
作)、住房贷款证券化业务等。这样既有利于拓展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提高赢利水平,又能创造向全能银行过渡的条件和基础。
在这一阶段中应注意建立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问正常的沟通渠道,健
全业务发展的目标监测和信息监控体系,建立必要的稽审制度,银行、证券、
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应建立协调对话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
问题进行协商,研究对策,增强监管力度。
第二阶段:制度层面的初级交叉,整合现有金融机构,实施分业体制下的
混业经营战略,即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允许金融企业发展以混业经营为目的的
分支机构。
经过第一阶段的发展,我国各金融机构已积累了一些经营交叉业务的经验,
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监管能力有所增强,但金融业的总体经营水平仍不高。鉴于
此,在这一阶段金融机构可借鉴“银行控股公司模式”。所不同的是,我们并不
单独虚设一个银行控股公司,而是根据我国银行体系的特征,将国有银行的总
行变成控股公司,地方分行继续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经营状况良好的证券、
保险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作为控股公司下面的子公司,独立运作证券、保险
等风险性业务。同时,对银行与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的业务经营作出明确限制:
严格限制银行向证券公司直接贷款的数量;两者交易必须以市场方式进行;银
行和证券、保险公司间不得有董事或职员的兼职;证券、保险业务合计收入占
公司总收入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等。这一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一是通过设立“防
火墙”,可有效防止银行承担证券、保险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导致的风险,维持银
行体系的稳定性;二是使银行业和非银行业机构处于公平竞争地位。这一模式
也存在不足:如银行控股公司防火墙的存在,使子公司间缺乏协作,信息成本
较高,规模经济的实现程度较差。但是,在制度转型时期注重对改革模式的安
全性考虑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减少转型给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的直接冲
击。这一阶段改革的推进是整个转型时期的关键,它关系着分业与混业经营制
度能否顺利对接以及对接后的适应程度。
在这一阶段中应将各配套措施同步实行。从立法的角度,通过颁布一些规
范性文件,一方面逐步放宽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限制,允许条件优良的银行组
建银行控股公司,经营股票、债券承销、买卖业务,使其设立和运行获得法律
的依据和法律的保障;另一方面,严格规定银行控股公司的审批手续、设立程
序,使其运作一开始便处于良好的法制环境中。加强各监管部门的沟通与交流,
逐步实现业务融合,为建立强有力的综合监管部门做准备。要将国企改革向纵
深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解除束缚金融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枷锁,促使金
融改革获得实质性进展。
第三阶段:制度层面的一体化,发展全能型金融机构,允许全面实行混业
经营,并改革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经过前两阶段的充分发
展,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将会显著提高,监管能力将会极大增强,能够充
分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同时,混业经营制度采取从局部到整体的实验性推进
方式,有利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温和的方式化解混合经营制度与原
有弊端之间的冲突,避免引发金融业的大面积混乱。至此,可以建立起全面的、
实质意义上的混业经营制度,并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彻底完成从分业到混业的
转型。
第二节全面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经营制度的长期发展战略
一、实现全面混业经营的条件
就我国金融业的现实而论,为将来过渡到混业经营模式运行,我们必须创
造以下条件: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从国家导向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
74
到政府指导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资源配置的功能,政府担任宏
观调控的角色,各项经济制度变迁主要是市场主导,而不是由国家来推动。包
括混业经营制度的确立,也一定是在有限混业经营实践成功的基础上,由各个
市场主体推动完成。
第二,经济的高度发展。从前面对实现混业经营制度变迁的几个代表性国
家分析可以发现,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都很高(见下表),在由分业经营转
向混业经营前后的人均GDP水平都在接近1 0000美元或者更高。扣除我国的人
口因素,预计要实现混业经营必须人均GDP水平超过5 000美元。我国日前人均
GDP还不到1 000美元,低于韩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水平,还必须保持经济
持续快速稳定增长。
主要国家人均GDP的发展情况单位:美元
美国英国日本德国韩国
1980 11359 9406 8910 13236 1536
】985 16593 8049 】0975 10197 2114
1986 l 7361 9650 16115 1461l 2316
1987 18436 11923 19436 18273 2674
1988 l 9646 】4146 23235 19640 5075
1989 20874 14578 23276 19022 5025
1990 21696 16909 20308 23526 5603
199l 22468 17744 27005 24553 6539
1992 23678 182lO 29455 2220l 6799
1993 24625 1 6363 33849 21097 7053
1994 25860 1 8410 34630 25580 8220
}995 26980 18700 39640 27510 9700
1996 28020 19600 39940 28870 10610
1997 30426 19720 33654 28720 NA
1998 29340 21400 32380 25850 7970
第三,成熟的信用制度。成熟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灵魂,金融业的混
业经营更是有赖于成熟的信用制度,成熟的信用制度是金融业降低风险、增加
效率的前提保证。在没有任何信用制度的基础上,金融企业和客户缺乏风险约
束机制。金融机构对其资产情况缺乏调查了解,对其真实价值知之甚少;银行
客户隐瞒其资信情况,盲目借款进行投资甚至挪作他用;证券机构采用内幕交
易、欺诈行为等方法人为提高或贬低证券价格以操纵市场,银行业和证券业的
混业经营更是有利于相关人员利用极少的贷款投机和操纵市场。这些都可能导
致整个金融业系统风险的产生。因此,成熟的信用制度是混业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四,充分对称的市场信息。我国是一个信息规范程度较低、信息高度集
中的社会,金融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不完全状况较其他国家更为明显。
辛土会公众面临的信息约束更为严重。信息不对称和不充分不仅造成监管不力,
降低监管效率,而且也弱化了金融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机制。市场信息的不充分
和信息不对称加大了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加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而
道德风险的增加又将导致信息歪曲和阻隔,进一步加大了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复
杂性。尽管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不可能实现完全对称的信息,但有相对完善
的制度(包括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来对此进行约束,保证信息的及时性、
真实性和完全性。
第五,产权清晰,包括国有金融机构产权清晰和其他国有企业产权清晰,
法人治理结构的真正形成,这既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混业经营制度稳定运
行的基本条件,如果得不到保证,韩国、日本金融企业的危机就可能在中国上
演。
以银行为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独资拥有的银行,它与现代商业银
行的根本区别是产权主体结构的一元化和剩余索取权的不可交易性。国有商业
银行产权主体的虚置和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约束不力是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内
在经营机制不健全、创新能力差、资金效率低下的内在根源,国有商业银行被
当做政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许多社会责任,行政干预问题突出。由国有产权
制度改革滞后造成的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委托一代理关系不健全,通过以下方面
阻碍着内部交易的及时准确传导,从而影响到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效率提高和金
融资源分配。第一,国有商业银行目前的产权关系状况往往造成商业银行经营
活动的暗箱操作。一方面,真正的所有者不能及时获得有关银行经营的完整准
确资料,不能有效行使和转让剩余索取权,并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管;另一方
面,商业银行的存款人不了解商业银行真实信息,无法根据商业银行的实际经
营情况选择自已的服务银行。第二,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委托代理关系的缺陷,
经营者缺乏利益驱动机制,收入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僵化,难以形成有效的激
励机制。比如,国有商业银行在获取金融信息以进行信贷资产经营的过程中,
缺乏应有的机制和动力,从而导致信贷资源分配难以遵循安金性、效益性和流
动性原则。第三,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关于经理者的行为尤其是其努力程度
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当国有商业银行经理人利益与其所有人利益发生矛盾时,
内部经理人的利益总是得到优先保护,甚至导致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
以贷谋私,从而彻底破坏了金融资源有效分配的根本原则。第四,国有商业银
行规模过大与代理链条过长导致银行组织的成本增加和效率下降。各层管理人
员出自经济人的考虑,在信息传递过程中根据自己本身的利弊作出抉择,加大
了信息不对称程度。银行产权制度造成的组织规模越大和管理层越多,信息不
对称性就越突出。
第六,银行、证券和保险市场均衡发展,金融工具比较完善,各行业风险
防范机制健全。特别是利率要真正实现市场化,这样资本的价格才能得到真实
反映,资金在金融市场间才能正常流动。人们反对混业经营的论点之一就是如
果允许银行和保险进入证券业,庞大的银行和保险资金将迅速催生出可怕的股
市“泡沫”最终导致金融风险。应该说,这种担心并非杞人忧天。只有在三个
市场相对均衡发展且比较稳定成熟,金融工具比较发达的前提下,银行和保险
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才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暴涨暴跌。
第七,金融监管体系的高效统一。混业经营制度运作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银
行本身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在内控制度松驰,缺乏自
律约束能力,同时外部监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混业经营只能是越混越乱。因
为在缺乏自律机制和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混业经营不是分散风险,而是加速了
风险的积累,催化了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同时,混业经营必然
模糊了金融业的界限,因此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也势在必然。
第八,法律框架的科学与健全。改变现行的分业经营管理的立法理念,逐
步向混业经营的立法理念过渡,制定统一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基本法规,
建立内控机制的法规和规范市场行为的法规。
虽然制度变迁取决于基础条件,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制度对于基础条件也
有一种反作用,即制度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对相关条件产生拉动作用。也就是说,
为实现制度要求,而以超常的努力去创造条件。这是制度适当超前的正向效应。
然而就制度拉动而论,应当注意的一点就是:制度拉动的效果是十分有限的。
只有在制度与相关的社会条件比较平衡发展的情况下,制度先走一步(而不是
多步)才能对社会条件产生一种正向的拉动作用。否则,如果制度走得太远,
根本不具备或基本不具备制度实施的土壤,那不仅制度创新是无效率的,而且
还会破坏原有制度所已形成的局部均衡,而使整个情况交得更糟。因此,渐进
式的改革是必要的,也是稳妥的。
二、全面混业经营的特征
第一,单一业务金融机构与混业金融机构并存。推行混业经营并不意味着
放弃专业化金融机构。相反,一部分专业金融机构依托自身专业或地域优势,
把握大型金融集团无法顾及的市场空间,照样做到生财有道。
第二,混业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在全面混业经营条件下,混业经
营的金融机构会有多种组织形式,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
司、全能银行等组织形式并存,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三,复合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在全面混业经营模式下,由于金融机构在
业务和组织结构上都跨行业,增加了风险传递的可能性,因而对金融监管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监管部门既要对单一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又要防范混业经营的
风险,分业监管模式会留下监管真空地带,综合监管模式将替代分业监管,成
为主流监管模式。
第五章建立我国有限混业经营制度
——经营模式分析
在现有分业监管的宏观制度下,金融经营方式的变革应从纵横两方面同步
进行,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推进格局。具体而言:在横向上,将金融混业经
营区分为技术上的混业(即单个业务交叉或一体化)和制度上的混业(即机构、
整体业务交叉或一体化):在制度层面的改革中,又在纵向上分阶段、分步骤地
循序渐进,以最终确立混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在这个过程中可根据金融体系自
身的改革程度确定推进的速度和强度,使金融体制转轨风险和对金融秩序的损
害成度降至最低,实现分业到混业的平稳过渡。
第一节有限混业经营模式的业务结构选择
一、银证合作
尽管银证合作在我国得到了较大发展,就我国目前金融发展水平而言,银
证合作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我国银证合作领域必须坚持正确的思
路:第一,以是否有利于证券市场以及整个金融业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为准则,
探索银证合作新形式;第二,在有效控制银证合作风险的前提下,探索银证进
一步合作的对象、主体和规模,保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可以平
等地参与银证合作;第三,由于银证合作是一项创造性很强的工作,积极借鉴
国外分业经营时银证合作的经验,有利于提高我国银证合作效率,降低银证合
作风险。所以,进一步拓展我国银证合作范围,必须坚持高效率、低风险的原
则。当前,应进一步发展以下银证合作业务。
(一)积极推进外部一般型和外部分工型银证合作
外部一般型银证合作业务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共同开发信息资源。
在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和银行都需要了解客户资料,包括客户的资信和需求
等。商业银行和券商的目标市场存在一定的重叠。如果银行和证券公司各自对
同一对象进行调查研究,就要付出双倍的费用,银行、证券公司完全可以通过
分工合作,降低银行和券商信息收集成本。银证信息合作的具体内容包括:共
同研究金融市场的某些重大问题;证券公司和银行合作建设互联网站;银证联
手进行金融业务创新。第二,信用评级合作。对证券公司进行信用评级,是我
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当证券公司多种融资手段发展后,
券商的信用评级就更加必要。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借鉴国际先进的信用评估制
度和方法,结合国内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国内商业银行中率先推出
了对金融机构的授信管理制度,建立了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方法和
模型。银行向券商提供信用评级服务已经成为可能。第三,利用银证合作帮助
证券经营机构开拓海外市场。随着券商服务对象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业务的开
展,我国券商也纷纷跨出国门,将业务向海外拓展,如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
券、南方证券及前君安证券等均在香港等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各种业务。
但是,我国证券公司的海外业务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相比之下,我国的银行
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具有广泛的海外分支机构,熟悉海外证券经营法规与发展
现状。借助银行的力量,利用银证合作机会,不断开拓券商的海外业务理应成
为银证合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外部分工型银证合作是指银证双方将相关的业务重新组合,银行将有关证
券的业务独立出来,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有关证券方面的业务,也可以将有关
证券业务与证券公司合作共同投资成立相关机构,如共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等。
但是,鉴于我国分业经营管理的事实,银行虽然可以投资证券公司,但是资产
必须有效分开,并且银行的投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监
菅,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由证监会管理。
为了降低银证合作风险,提高银证合作效率,我国当前的银证合作应继续
采用协议形式。银证合作协议中,证券公司将协议银行视为关系银行,银行将
协议券商视为关系券商。银证合作协议中应涉及上述各项银证合作内容:即银
行和证券公司定期交流各自的研究成果、证券公司将客户保证金保管、基金托
管、对客户的转账服务、短期资金融通、信用评级等业务优先提供给关系银行;
银行根据协议规定,优先将自身的资源与关系券商分享,优先为关系券商提供
证券质押贷款,提供短期、长期融资,银行利用自身国酶市场开拓优势,帮助
关系券商获得国际资本市场信息,利用自身的国际关系网,推荐协议券商与国
外证券经营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二)大力发展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
首先应正确理解和把握有关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限制和政策
支持,一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的银行、信托和证券分业经营的方针,根据“商
业银行法》第4 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于信托投
资和股票业务”,本质是限制商业银行从事股票或股权投资业务,控制银行金融
风险和防止银行资金进入股市,造成过度投机和泡沫经济,但并未对商业银行
开展股票以外的其他投资银行业务进行限制。十五大以来,金融行业对资本市
场的功能重新定位,认识到发展资本市场并不等同于发展直接融资,资本市场
更基本的功能是以市场化形式进行资源配置,资产重组和产权流动是资源配置。
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对商业银行办理部分投资银行业务提出了需求。另一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第9条中
明确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开拓新的服务项目,适应现代化企
业的多种需要。要不断改善金融在市场信息、企业改制上市、人员培训、国际
合作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可以说,国有银行开展部分投资银行业务
的政策环境和市场需求已经具备,投资银行业务是可以进入并大有前途的业务
领域。
银行可以开展的投资银行业务范围大致如下:融资安排业务,包括安排债
务重组,本外币项目融资和银团贷款,特许权BOT项目融资业务代理等;为企
业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提供咨询、策划和安排,提供资金融通、购并贷款;以
财务顾问角色开展或与其他证券公司合作开展企业境内改制上市业务,但不介
入发行、承销和交易工作;办理企业海外证券融资,安排境内外联合融资产品;
企业战略顾问业务,即在对企业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对企业状况作出整体
评价,制定战略目标,编制战略规划,并协助企业实施。
日前,银行在与券商合作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方面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但
仍需要从更广阔的领域和层次上拓展银行投资银行业务:
第一,进一步发展与公司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和公司购并相关的融资业务。
公司提出正常周转金需求时,银行可以提供有证券公司担保的过桥贷款,并可
为上市公司提供募股资金的收款、结算等服务;公司在借壳或买壳上市的过程
中,银行可配合证券公司帮助借壳或买壳公司在资本市场上选择壳资源公司,
并帮助策划具体的运作方案,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借壳或买壳公司提
供资金和项目信息方面的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配股时,证券公司作为配股承销
商,银行可参与配股方案的设计和配股项目的推荐,提供有担保的过桥贷款和
配股资金的收款业务;公司进行购并时,银行可提供购并项目的推荐和杠杆融
资等服务。
第二,大力发展顾问咨询类业务。银行与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和调查研究
的过程中掌握着大量信息资源,二者在信息交流的基础之上共同发展顾问咨询
类业务具有广阔的前景。目前,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可提供消费者所需要的
投资、理财和项目咨询分析报告,以收取一定的咨询费用。银行还可以以财务
顾问的身份进一步发展这类业务,包括:协助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的资产重
组与购并顾问;项目融资的投资安排与策划等。通过以上业务,为客户提供全
方位的金融服务,配合客户战略,带动银行相关业务的发展。
第三,积极探索和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该业务可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为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提供新思路。银行可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化的资产,并
进行证券化资产的评估和方案设计,而证券公司则可在总体策划、交易工具的
设计与创新和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方面发挥作用。
(三)以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积极发展证券批发业务
在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展开银证合作是防范严格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可能产
生的风险的有效途径。目前看到的合作项目如银证转帐、股票质押贷款以及银
行代理证券公司发售开放式基金等,都属于在证券零售业务范围内的银证合作。
发展证券批发业务等投资银行业务在我国尚缺乏成熟资本市场的支撑,这
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一大挑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为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的业务运作提供了良好的法规条件。在国际上凡采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方式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国家,除东欧等国家之外,其它国家的资本市场都比
较成熟。而我国由于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资本市场还很
不成熟。因此,《条例》所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及手段,能使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业务运作的过程中具有了很大的空间,尤其是赋予资产管
理公司一些投资银行的业务,并给予了很多优惠条件,如发行金融债券,向人
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并实行固定利率,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和承接处置
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和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
政性收费。这些优惠条件将大大减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成本,这样就可以
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既依赖于我国资本市场,又可以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发
挥自身作用的过程中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特别是《条例》的颁布,为吸
引国外投资者和参与国际资本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条例》中明确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管理和处置囚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按照公
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这就为国外资本介入我国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扫除了许多障碍。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及相应的收购资金均来自银行,因
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银行信贷业务延伸的性质。与此同时,由于处置不良
贷款的途径包括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因此它又是证券业务的一部分。
据统计,目前各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接受的不良贷款规模均超过一千亿元,
加上《条例》规定其对外投资不受净资产及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因此,在实
现债转股之后就持有的未上市股份规模而言,任何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
所有证券公司加起来也无法比拟的。以新股发行的规模相对于发行前股本的比
例为50%这样一个大致或平均的水平来推论,如果全部转为上市公司法人股股
权的话,可以形成的一级市场扩容将达到数千亿元。进一步说,当新股发行的
市净率(每股发行价/每股净资产)达到3倍时,按筹资金额计算的一级市场扩
容规模必将超过1万亿元。随之而来的是,国内证券批发业务将因此而分流,
即原来由证券公司的批发业务(即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业务,与证券营
业部的零售业务相对应)将分流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两个因素将加快这种
分流,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触角十分广泛,遍及全国各地及各个行业;
二是由于每年可实际安排的发行及上市规模有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拥有的
利益背景及政策背景,决定了他们将有可能获得越来越大的份额。就此而言,
国内证券批发业务的竞争程度必然加剧。有一个因素可能使竞争得到适当缓解,
这就是受制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人力资源,它们很有可能要求在具体的批发
业务上与有实力的一级证券公司展开合作。从某种意义上,《条例》的出台对现
有证券公司的潜在冲击力是最大的。它们将不得不寻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
合作来设法释放证券批发业务的分流压力。
培育和增强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银行功能,有助于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
资银行业务积累经验和奠定基础。目前,我国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与对应的资
产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血缘关系”,仍然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联企业(如
各家商业银行与对应的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实行联席党委制)。在整个债转股的过
程中,资产管理公司主要通过调整企业治理结构、上市、资产证券化、发行投
资基金、拍卖等投资银行业务功能,不断从事“贷款一债权~股权一股权转让
与回收”的商业性运作,最终完成对金融不良资产的消化。因此,资本运营能
力的强弱,是资产管理公司完成工作任务的关键和核心。显然,各家资产管理
公司在具体的业务竞争中,会积累起做好投资银行业所需的经验和能力,并逐
渐形成和赢得经营管理上的优势,从而为其所服务的商业银行从事一般意义上
的投资银行业务打下坚实基础。一旦债转股任务基本完戊,资产管理公司与商
业银行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进行合并,组成全能型银行,迅速增强商业银行
的投资银行业务功能,赢得业务竞争中的优势。
二、银保合作
银行和保险的业务交叉应当进一步适度放开,尤其是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
品、参与保险索赔清算、保单质押贷款等,这些业务不仅风险很低,而且范围
经济和协同效应明显,可以更好利用银行的机构网点和信息优势及清算效率优
势,降低银行和保险的经营成本,增强业务竞争力。随着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方
式的增加和风硷意识的提高,商业银行与保险业的合作将不再限于单纯代收保
费和争取存款,特别是与寿险公司的合作机会将大大增加。
(一)资金合作
目前,人民银行已作出商业银行可以试办对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决定。就
寿险公司而言,寿险给付不像财产险和责任险那样难以预料,投资的策略主要
着眼于价值的长期稳定增长,因此对商业银行开办的协议存款业务反映积极。
保险公司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过程中,必须避免资产集中分布的风险,会从四
大商业银行转移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抓住这一时机,并充分运用开办协议存款
这一有力手段,与寿险公司开展资金方面的合作。
(二)业务合作
国外人寿保险产品已由原先以保障型为主发展到以储蓄型为主,而今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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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由以储蓄型产品为主向以投资型,分红型为主的产品设计和开发的经营转
变,国内寿险公司正在进行品种创新。寿险公司推出的非预定利率的变额保险、
分红保险就是非常有吸引力的产品,由于这类产品在保险保障基础上所具有的
理财功能,吸引了一批有投资意识的投保人,银行应在这些品种的开发和营销
方面,结合私人理财业务的开展,加强与寿险公司的协作。目前在储蓄存款征
收利息所得税之后,使得赔偿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保险市场再度引起消费者的
注意,尤其是寿险这一兼具保险与投资功能的方式将成为公众资金的一个新流
向。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抓住机遇,加快与保险公司的广泛合作,利用网
点优势,大力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增加保险资金的存款和相应的营业收益。
(三)技术合作
银行应利用国内寿险公司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营销方式、加快技术创
新的机会,呆取与寿险公司发行联名卡等方式共同开发技术支持系统,拓展电
话银行和网上银行业务,建立双方长期的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争取两家共同
的客户群体。
(四)品种创新合作
银行设立保险部门,与保险公司合作研究开发储蓄与保险的新品种,与保
险公司联合销售,这样能充分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技术和销售优势更紧密的结
合起来,同时银行能获取相应的利润、提高保险业务水平,为今后的全面混业
经营奠定基础。
三、证保合作
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对保险资金投资证券市场
的限制可以进一步放松。从国际经验看,目前全球保险业普遍处于靠投资收益
养活主业的境地,由于竞争性保费费率很低,单纯保险业务已很少能盈利,向
投资管理型转变是一个大趋势。而且保险业务本身具有期权性质,保险资金(特
别是寿险资金)不同于银行资金,期限长、稳定性好,进入证券市场带来的系
统性风险要远低于银行与证券的混业经营模式。
(一)保险与证券合作的必要性
我国保险业发展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无论从保险公司的数量与规模、保
费收入总量与其在GDP中的比重、保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保险资金运用
空间和渠道等方面,都处在比较低的发展层次上。尚在起步阶段的中国保险业
目前面临着的一个巨大的发展隐患,就是在银行存款和国债利率水平不断下降
的情况下,保险资金的收益率逐年下降,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从世界各国保险业的发展经验来看,作为组织、分散风险和提供风险保障
的信用中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多样化运用保险资金的手段和能力、以保障保
险资金的安全和收益。相比较而言,证券投资,特别是股票投资由于其具有较
高的长期收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的重要选择。
保险业与证券公司良性互动发展的重要条件是保险业和证券公司都必须通
过改善服务和产品创新,为保险业搭起与资本市场沟通的桥梁,使保险资金能
够安全进入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产品创新,可以为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提
供多样化的选择,有利于保险资金运用空间的扩大;同样,保险业也有必要进
行产品创新,使保险资金能够更好地满足资本市场的需要,保险企业也能获得
更多的投资收益和回报。
(二)保险与证券公司合作的形式
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这是目前国内允许保险资金入
市的唯一方式。目前迫切需要为保险公司开拓新的投资渠道,以提高保险资金
的投资收益率,对于保险资金如何进入资本市场,有以下方式:
第一,委托理财。这种方式是保险公司通过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证券投资协
议的形式,将保险资金交给受托人来管理,以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为
了保障资金的安全,受托人必须是全国性的、信誉良好的大型证券公司或信托
投资公司。《信托法》的出台,为保险资金以这种方式入市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
障。当然,在现阶段大规模保险资金采用这种方式入市的可能性还不大。但对
于那些规模小、无力进行独立投资的保险公司而言,这种方法是一个较好的选
择。
第二,以私募形式设立保险证券投资基金。通过设立保险证券投资基金的
方式使保险资金进入股票市场是一种较为适当的方式。具体做法是由几家保险
公司以私募的形式共同发起设立封闭式的保险证券投资基金,并委托专业的基
金管理公司来管理,各公司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共担风险。但是,目前保险
资金通过设立保险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入市尚无法律依据。这种方式的运作需
要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否则基金的设立、托管、运作等将无法可依,保险公
司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最简便的方法是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
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关于保险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行政性法规。
第三,允件保险公司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发起人只能是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
公司,将保险公司排除在外,为保险资金通过这种方式进入股票市场设置了法
律上的障碍。然而保险公司拥有大量的负债资金,保险资金保值和增值的压力
非常大。因此,从提高整个社会资源使用效率的角度看,让保险公司作为证券
投资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之一是一个双赢策略。考虑到这种方式所独具的优势,
建议修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拓宽发起人的范围。从可行性上看,
修改《暂行办法》比重新制定关于保险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要容易得多。
第四,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进入证券市场。战略投资者的称谓首见于2000
年中国证监会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该Ⅸ通知》对股
票发行方式作出了重大的变革,也为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
方式。Ⅸ通知》规定,战略投资者可以参与股票配售,而战略投资者被定义为“与
改造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股票的企业法人。”因此保险公司能否
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股票定向配售,尚需得到监管部门的明确认可;同时
保险公司在配售股票超出持有期限后如何管理,也是保险公司必须考虑的问题。
第五,应在适当时机允件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购买股票。目前关于保险资金
入市的探讨一般只局限于购买基金,但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购买股票是国际
上通行的做法,也将是我国未来的发展趋势,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和保险
公司资产管理人才的培育成熟,预计未来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购买股票是必然的。
第二节有限混业经营制度下的组织形式选择一一金融控股公司
一、金融控股公司产权结构的比较分析
根据各国经验,混业经营模式大致分为两种:以德国为代表的综合型和以
美国为代表的集团型或称控股公司型。前者是在金融机构内部设若干业务部门
全面经营金融业务;后者是在通过集团内部的子公司分部从事银行、证券、保
险和信托等不同的金融业务。从产权结构的角度看,二者分别对应了M型和H
型组织,其在信息结构和激励机制方面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在混业经营中
选择何种产权结构组织金融体系,取决于其信息结构和激励结构与社会现有制
度的耦合程度。
(一)企业组织形式、产权结构和控股公司的一般分析
从一般意义上讲,控股公司是具有特定产权结构的企业组织形式,它的特
点和适用性在比较分析中可以得到更好的说明。
第一,现代企业的典型产权结构。
20世纪早期,马克斯·韦伯在Ⅸ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理论》中提出了理想组
织模式的主要特征“,并被其他一般管理理论家发展为以下几个组织设计的经典
原则:劳动分工、统一指挥、职权与职责相符、按照权变因素确定合理的管理
跨度和部门。机械式组织就是综合使用这些设计原则的产物,它适应了现代组
织规范治理的需要,塑造出规范的信息结构,使得组织可以高效率地处理各种
复杂的关系,避免了模糊性”。
机械式组织有三种典型的结构:职能型结构、分部型结构和控股公司型结
构。用现代产权理论来分析,以上三者分别对应了u型、M型和H型”的产权结
构(Structure of Property Right S)一一这也是现代企业的典型产权结构。
u型(Unitary Form)组织按职能划分部门,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和
信息处理功能”都集中于高层;总部直接调度资源,进行决策和监督;对总部而
言,各个职能部门不存在信息包裹。
36特征分别是:劳动分工、职权等级(职位应按等级来组织,下级接受上级的控制与监督)、正式选拔、倚
重正式规则和制度(以确保组织内部的一贯性)、规则和控制实旌的非人格性、职业定向(管理者足职业
化官员)。韦伯认为,具有这种特征的组织体系能提高工作效率,在精确性、稳定性、纪律性、可靠性方
面优于其他组织体系。
,-当然,由于几_『年中经济和技术环境的变化,需要对以卜经典原则做出修正性分析,才能更好地反映组
织活动日益复杂多变的现实。实践中,为r适应竞争的全球化、环境的动态化,许多管理者都在组织设计
上不同程度地违反和修正以上经典原则,将其组织改组为更为有机化的形式。但是,由于下文的分析要落
脚于拄股公司这种大型的企业组织,丽对于大型组织而言,这些经典原则对组织设计实践仍然具有普遍的
指导作用;刷时,许多重要的有机结构也是咀机械式组织为原型改造而成的-因此,下文的分析以机械式
组织为主。
39 U、M、H分别是英文Unitary,Multidivisional和Holding的首写字母.分别指单一的、多分部的和控股
的。
39特指与结构不良问题和非程序化决簧相关的信息处理.因为这体现r对剩余权利的运用。
立■羔■羔一羔■到
图l:U型组织
U型组织的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优点是众所周知的:按职能划分部门,将
同类专家集中在同一部门,从劳动分工中取得专业化优势;减少人员、设备的
重复配置,产生规模经济。但是,当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组织高层会由于为
日常决策超负荷工作而出现信息超载,缺乏精力考虑长远发展战略。
M型(Multidivi sional Form)组织以公司总部与中层管理者之间信息处
理的分权为特征。企业的业务按产品、服务、客户、地区划分为多个自治的事
业部门,事业部经理拥有本事业部的战略决策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对本事业
部的绩效全面负责,享有部分剩余控制权,受到较强的业绩激励。公司总部制
定总体战略,包括确定所应拥有的事业组合及每种事业在组织中的地位,并对
事业层战略进行协调,使其组合符合组织的整体利益,有助于总体战略的实现。
在总部设定的总指导方针下,分部具有充分的自由,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经营。
对总部而言,各分部存在部分信息包裹。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各事业部不是独
立的法人,因此M型组织是一级法人制。
削2:M型组织
H型(holding Form)组织也是实行公司内部分权的一种形式。与M型不
同的是,其中的事业部门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替代,公司总部持有子
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信息包裹更加完全,具有更大
的经营独立性。总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承担有限责任,风险得到控制。但是,
由于总公司对子公司施加影响必须通过后者的董事会,资源的调度受到限制,
监督和控制都比较间接,公司的整体战略协调不如M型便利。
第二,组织形式的演变及控股公司的产生。
U型结构下,高层的信息负担沉重,而其他人员所受激励不足,其应变能
力和创新能力受到僵硬的信息结构和激励结构的约束,难以支持产品和市场多
元化的经营战略。19世纪,许多著名的大公司都采用u型结构支持纵向~体化
战略,但到2 0世纪初,都面临着体制僵硬、难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多样化经营需
求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通用汽车率先在20世纪20年代进行了内部分权的
组织制度创新,采用M型结构,获得了活力,激励了创新,并被其他大公司纷
纷效仿。为了增强激励和调动各个分部的活力、鼓励扩张,同时在更大规模、
更广领域的多元化经营中(如跨国经营)控制风险,出现了控股公司结构。
在经济史中,随着企业的扩张,以上三种产权结构的出现依组织规模和组
织战略目标的变化呈现出一定的次序;同时,横向来看,某一种产权结构可能
会在某些产业领域占据主导地位,这取决于其信息结构、激励机制与产业特征
和其他外部环境的匹配程度。在某些具有规模经济的产业领域,信息技术的发
展不仅改造了产业本身,而且也使得企业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利用规模经济的可
能性变为现实。当然,以上所说的次序并不一定代表发展方向。在实践中,一
些采取控股公司结构的大规模混合型企业,在制造业、旅游业、餐饮业等不同
的行业开展经营,由于战略协调能力不足,不得不撤出某些行业、或者重新将
子公司改组为事业部一一由于控般公司内部的资源调度和战略协调都要通过子
公司董事会间接进行,因此,控股公司只有在某些产业和某些条件下才具有比
较优势。
(二)综合型和控股公司型金融组织的产权结构比较
首先要明确的是,作为混业经营的两种模式,综合型和控股公司型在组织
形式上并没有优劣之分。现实中的选择依赖于二者运行于其他制度结构中的相
对成本。
1、综合型模式面临的两难问题。
综合型模式呆取的是M型产权结构,是一级法人制。公司可以通过下设事
业部门从事全能业务,通过事业层战略和公司层战略的有效配合,阻较低的成
本实现资源在公司内部的最优配置。综合型模式将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内部,结
合了计划统一分配资源和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优点,部分地替代了资本市场的
功能。总部注意整体但不直接过问各分部的日常经营,可以专心于长远战略规
划;同时,虽然分部经理对本部的绩效全面负责,但事业部并不是独立的法人,
最终还是要由公司统负盈亏。从社会角度看,这种产权结构及其产生的激励效
应使综合型模式面临以下两难问题:
第一,资源战略性调度的便利性与风险快速扩散的可能性。
M型结构在实现事业层战略和公司层的协调、实现公司范围内的资源直接
调度方面具有优势,可以以更低的内部成本取得多样化经营收益。同时,这种
模式却难以抑制各分部的风险向外扩散。由于分部承担较为独立的财产权利,
而最终的财产责任要由公司来承担,分部的权利和责任间存在不对称一一这种
不对称在存在部分信息包裹的情况下,可能会激励分部偏好风险。在内控机制
不完善的情况下,分部的风险向外扩散,可能会拖垮整个公司。
第二,高转换成本带来的垄断力量和利益损害可能。
由于信息包裹只是部分的,综合型模式的业务融合可以在信息生产和综合
利用方面产生规横经济。这种情况下,客户转换金融机构的成本就提高了,博
弈长期化,后者获得了一定的垄断力量。长期博弈一方面降低了客户采取机会
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却可能助长金融机构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客户的机
会主义行为,如误导客户购买本公司其他产品。
第三,范围经济与社会补贴成本的提高。
由范围经济取得的利益是归属金融机构的,但社会为此承担了隐性成本。
由于银行的经营状况关切到广大储户利益,一旦出现问题会影响公众对整个金
融体系的信任,甚至引发社会危机。因此,在金融制度的设计中特别强调对银
行的保护,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等一一这相当于社会为银行业支付了特殊的补贴,
井因而带来银行业本身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性。社会成本和行业成本的不一致
可能会助长银行业的风险偏好性,并弱化公众对银行的监督,从而引发金融资
源配置的扭曲。综合型模式下,由于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之问存在无限连带责任,
保护银行的制度安排必须进一步覆盖其他业务,不但补贴成本上升,所形成的
激励结构也可能导致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时的风险偏好倾向。
2、控股公司模式的中庸之道。
控股公司模式是H型的产权结构,采用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模式。由独
立的子公司经营不同的金融业务,控股公司以出资额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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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部防火墙的方式切断不同业务问的风险扩散;信息包裹更加完全,信息流
动受到限制,削弱了信息优势引发的机会主义行为;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的组
织区分克服了社会补贴扩散的弊端,也使监管分立成为可能。
与M型组织相比较,H型组织的风险和收益更加对称、激励结构得到了一
定程度的矫正,集团内部的风险得到控制;同时,公司分立和内部防火墙模式
使得信息包裹更加完全,集团总部对子公司施加影响要通过后者的董事会进行,
信息交流和资源调度都受到限制,范围经济和信息优势难以得到充分体现,监
督和控制比较间接,公司的统筹协调能力不如M型。可以说,与综合型模式相
比较,控股公司模式既弱化了其效率优势,又弱化了其外部不经济和风险,是
在风险控制和资源配置效率之间取其中庸。
二、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按照入世承诺,金融市
场要加快对外开放,四年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完全享受国民待遇。当今世界上
多数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实现了混业经营,随着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渗透,外资金
融机构也必将纷纷涌入,抢占我国金融市场。对于仍实行分业模式的我国金融
业,显然难以与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抗衡。
从金融机构来看,都存在规模偏小、资金实力不足、资产质量不高、业务
品种单一、服务功能不完善等问题,利润规模、资本回报率、资本充足率和抗
风险能力与国外金融机构相比差距较大;从金融体系整体来看,由于多年来为
国有企业改革以各种方式支付的显性和隐性成本,金融风险进一步扩大和集中,
尤其是银行体系,极为脆弱”;从企业和居民的需求看,以分业经营下金融专卖
店的形式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方的投融资、资本运营、咨
询和资产增值要求;从民族金融业角度看,入世后将与我国金融业短兵相接的
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券商多有综合性金融集团作为背景,人、财、物的调度
都可以在集团内部实现,各予公司可以形成业务互补,在整体规划、资源调度
方面具有单靠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一一甚至是战略联盟一一所无法实现的优
势。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新形势下,金融混业替代金融分业已经成为
。o世界银行的中国问题专家曾经说过,中国的银{了业要诧IO年时间准备入世:经济学家钱颖一和黄海洲也
曾提出:中国金融体系最脆弱、最危险的地方是银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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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潮流。尽管我国法律尚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在现实中,不同金融
行业之间、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之间的相互渗透已经呈现出逐渐放大的趋势。
但是,面对整合金融市场结构和金融产权结构的要求,我国企业,尤其是金融
企业的自主能力非常弱;因此,虽然从组织形式上看,国内已经形成了不少金
融控股公司结构的雏形,但从产权结构来说,它们还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
股公司。
(一)现实中的金融控股公司
我国逐渐兴起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按两个标准进行以下分类:
淦≤ 母公司为金融企业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
金融控股公司
是否从事经营\\
国有商业银行独资或合资成立从事海尔集团
经营性控股公司证券业务的子公司形成的控股公司
纯粹性控股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山东鑫源控股公司
我国日前存在的许多金融控股公司,从法律形式上看是H型组织,但就其
内部协同性以及子公司与控股公司的关系而言,内部结合仍然是比较松散和表
面化的,一体化的经营和管理、集团内部的资源调度和整合还难以实现,同一
金融控股集团在品牌、战略规划、资金运用、营销网络及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
的协同性和整体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中信模式
(二)企业自主能力的缺乏
我国目前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实现分业向混业的过渡,不是因为H型组
织比M型组织更易建立,而是考虑到与我国现行制度结构的耦合。从组织形式
和产权结构来看,我国企业在以M型结构进行资源调度、设计激励机制、实现
事业部间的战略协同方面更加富有经验;而以控股公司的方式,通过股权纽带
和资本运营实现内部资源共享、形成合力方面,经验还非常缺乏。这种企业自
主能力的缺乏,是我国金融业迎接入世的重大挑战。
(三)鼓励发展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
由于经营性控股公司(尤其是母公司为金融企业)容易产生内部资金的黑箱
操作,不但会导致风险扩散,也增加了现行监管体系下的监管难度。因此,不
鼓励建立混合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纯粹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母公司和子公
司之间进行有效的决策分工,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外部监管的进行也比较容易,
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结构中,尤其是考虑到企业的自主能力,这种类型更应受到
鼓励。
仿照花旗集团和汇丰集团的经验,金融控股公司不进行日常经营,主要致
力于制定集团发展战略,承担购并等与股权结构变动有关的决策、审定金融子
公司重大投融资行为、进行风险监督、进入新的投资领域、协调内部资源共享
以形成合力。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制定本公司的经
营战略,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具有一定的投融资额度权限。集团董事会下设政
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授信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集团总
部设财务、审计、人事、法律等部门。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对子
公司施加影响;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应为母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以便于参与制定和准确理解集团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并有效贯彻到各子公司
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中。
花旗模式
(四)产权改革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最优的金融业市场结构是寡头市场,由若干大型或超
大型金融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中小金融机构构成,既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也能保
持金融业的活力和竞争力。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发生了重大
变化,也呈现出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但是,一方面,对于在市场份额和资产
总量方面占据主导的国有商业银行,其地位并不是商业化经营的结果,其沉重
的坏账包袱已成为我国转型时期金融体系的一大痛处,经营业绩和市场地位相
去甚远;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虽然发展迅速,但在客户结构、资产
结构、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趋同性,确立差别优势的意识不足;另一方面,资
本市场还处于幼稚时期,券商、投资者、筹资者、监管体系还都很不成熟。因
此,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特别是产权改
革结合起来;必须和资本市场的充分发展,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结合起来。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也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产权改革的
要求。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已被公认为是其本身、甚至是我国金融业
发展的唯一出路。由于国有银行的盘子较大,上市后会对股市形成巨大的压力;
面临入世挑战,股份制改革迫在眉睫,又不能等到资本市场发展起来再进行,
因此,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分拆上市是较为可行的。各国有银行分别进行股份
化改造,将总行改组为控股公司、分行改组为子公司,后者作为独立法人上市,
或者将某个业务部门拆分出来,作为独立法人上市。这样,就实现了股权结构
决策和业务经营决策的分离,母公司还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进一步的融合,
但这作为母公司层面上的股权结构调整,可以等待一定的时机,不会对子公司
进行改制、上市、改善经营机制的进程造成太多影响。这样,就不必要等到资
本市场有了进一步发展和国有银行解决不良资产和资本充足率问题取得成效的
时候,再筹划总体上市。
(五)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及其风险防范
目前,在我国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基本不会产生业务交叉带来的风险,
金融业务本身的信用、市场等风险也可以通过分业监管得到控制,并针对上述
风险,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
宏观层面的监管措施包括:
第一,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加以监管,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即是由谁
来履行监管职能。尽管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不直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
业务,但由于大部分资本投资于金融企业,其经营决策行为对金融市场直接产
生影响,因此,应把金融控般公司列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在分业监管
的情况下,为避免监管真空,应指定一家主要监管部门,或者监管协调机构。
主要监管部门的选择有两种:其一是可选择由监管资金支付体系的部分为主要
监管部门,原因在于金融机构的主要经营特点是资金流动,而资金的流动直接
涉及和影响全国资金支付体系的安全运行;其二是可对集团公司合并资产负债
表进行分析,找出形成该集团公司资产负债、收益或资本金的核心公司,对该
核心公司实施监管的部门可定为主要监管部门。我国的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已经
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互沟通的机制和方式。
第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立法先行是保证金融体制改革在法律框
架下稳步推进的前提。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多元化经营的法规,金融集团模式的
选择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要试行该种模式,必须先设置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
律条款,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控股公司,并以控股公司为平台并
购或投资其它金融行业机构。
第三,建立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并确保
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恰当安排。
第四,市场准入。主要监管部门应制定一系列的量化准入指标如资本总额、
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五,市场退出。即使是最有效的金融监管,也无法保证金融机构的经营
不出现问题。因此,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退出机
制。尤其是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危机处理问题,必须对母公司给
予子公司的援救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必要时对公司进行破产处理,防止由于
对分支机构的援助而导致的母公司倒闭。此外,监管当局还可以通过协调和组
织行业支持、提供中央银行贷款等方式开展紧急援救。
微观层面的监管措施包括:
第一,资本充足率。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免受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和偿付能力
风险的缓冲器,同时也是盈利能力的象征,各国都将资本充足率作为金融监督
的核心指标之一。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也引入并应用了这一指标,但应注意两
个问题: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必须建立在《巴塞尔协议》等国
际协议的基础上,有利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能不受歧视地进入国际金融市场。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必须明确地加以界定,避免同一笔资金在集团中的重
复计算。同时,还要借鉴“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中所推荐的度量
资本充足率的方法,确立适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度量方法,科学地计量资本
充足率,达到准确评价其总体健全程度的目的。
第二,关联交易。混业经营最大的隐患在于不同金融业务引发的风险可能
会在金融机构内部传递,致使整个金融机构陷于危机。而关联交易则是传递金
融风险的主要途径之一。但监管部门对于集团内部交易并不要一刀切地禁止,
可以采取一种迂回的方法:一是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出要求,促使集团自
己关注内部交易。金融集团为提高效率,往往在不同业务之间进行内部交易;
监管当局则应从资本和偿付能力的角度,要求它们关注不同法人实体之间的内
部交易,尤其需要关注那些业务领域和法人结构不一致的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
二是要求金融集团对自己的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进行披露,特别是披露
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并监测这些内部交易的规模
和水平。三是在会计并表准则和税法方面制定规则,增强内部交易的透明度。
四是监管当局设立法规,直接禁止某些风险性较大的业务,限制各子公司之间
没有商业基础的关联交易,超过一定金额的,必须经过专门审批。既要关注每
月关联交易的全部情况,也要对以前的合法交易进行跟踪监管。
第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层实施任职资格审查。除了对被监管的子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外,还必须对那些不在被监管的子公司任职、
但对整个集团或被监管公司的经营决策有实质、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过渡性分析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
1、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有利于银行利润来源多样化,有利于提高我国
银行的赢利能力并增强应对外资银行的能力。
第一,混业制度下银行新增投资业务,对企业提供包括投资在内的全方位
的金融服务,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有利于建立起密切协调的银企关系,增
进银企综合竞争能力,使银行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二,混业经营
使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实现资产多元化和资产风险分散化,降低非系统性风险,
使商业银行资产比分业经营具有更大的整体稳定性。第三,从效率方面看,混
业制度下全能型银行通过向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接受银行客户委托买卖
有价证券及办理保险业务,大大方便银行客户的资产一条龙运作。此外,银行、
证券、保险公司共用日益更新和增加的技术、信息和设备资源,可以大大降低
各自的经营成本。
2、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
第一,全能控股公司中从事风险较大业务的控股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
于相同的监管条例之下。如果银行直接从事风险较大的业务,这些活动就要受
到央行的监管,而其竞争对手则不受央行的监管。第二,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
维护公平的融资环境。因为,如果这些风险较大的业务活动直接在银行中进行,
银行将会有较低的资金成本,这是因为银行得到中央银行这一最后贷款者的有
利支持而受到政府的保护。而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风险较大的业务必须在
控股公司中进行,而其融资环境必须在市场条件下进行。这样,金融控股公司
不会比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对手得到更多的融资优势。
3、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能够有效控制其内部风险的传播。
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风险要大于传统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如果银行直接
经营这些业务,就要直接承担这些业务的风险。而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这
些业务是在控股公司中进行的,控股公司承担了风险,只要银行同控股公司的
财务相隔离,银行的风险就能得到有效保证,银行就能受到防火墙的保护。美
国的经验表明,金融控股公司内各子公司可以做到业务互补,资本扩张余地大,
资金调度空间大,各种专业人才集聚,以及相应的成本节约。并且,集团还可
以从整体利益出发,由某子公司在某阶段以高成本开展竞争,产生许多综合优
势。同时,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下设独立子公司模式实现混业经营,仍不妨碍实
施有效的金融监管。
(二)金融控股公司带来的问题
1、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
第一,资本充足率问题。母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持股造成的资本重
复计算引起资本不足;相对应的是利用其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的高财务杠杆风险。
但是,由于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在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有关法规对其资本构成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有所不同,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整体
资本充足性的衡量与评估面临困难。
第二,基于内部不正当交易的风险传播。关联交易是各子公司间的业务合
作、实现规模经济的重要方式。但是,如果交易方式不当,各子公司之间的经
营状况相互影响,风险就会在集团内部传播和集中。一个典型案例就是1 996年
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支付风险导致的光大集团危机。
第三,透明度。所公开的信息是否准确会影响监管部门和投资人对集团真
实风险的判断。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国家和不同行业从事不同的业务,适
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存在很大差别,不利于集团管理层和监管者及时、准
确地掌握集团的会计财务信息,也加大了控制和监管的难度。
第四,多元化监管易出现监管盲点。即使银、证、保各个行业的监管机构
能够有效监管,但对集团总体风险状况的掌握还是有限的。我国目前在立法上
对金融控股公司还没有做出明确定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还处于无法
可依状态。
第五,集团成员可能缺乏自主权。组织形式名义上是H型结构,权利结构
却是M型,子公司缺乏自主权,M型结构的风险传播和激励扭曲现象在有限责
任的外衣下可能变得更加严重。一个典型后果就是内部防火墙制度名存实亡,
银行子公司证券子公司间进行不当交易。
2、公司治理机制方面
解决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完善其内部治理机制,如增
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决策层与执行层明确分工、确保子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完
善母公司的股权投资功能、设置隶属董事会的稽核单位并建立总稽核岗位综合
管理稽核业务等。由于处于金融第一线的是这些金融机构而非监管机构,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引导控股公司完善内部治理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具有治本之
效。如何建立运行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一问题已经得到普遍的关注。许多国
家、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公司都以原则、准则、指引等形式对完善的公司
治理机制进行了描述,其中许多内容都具有共同点。当然,金融控股公司作为
一种集团形式的企业组织,各子公司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只是集团健康发展的
一个必要条件;如何在子公司和母公司(即子公司的控股股东)之间、各个子
公司之间(即关联企业间)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结构和信息网络,还需要各国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3、市场约束方面
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的完善还需要有效市场约束的配合。巴塞尔银行监管
委员会的Ⅸ新资本充足比率框架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将市场约束机制与最低资
本要求、监管约束并列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其中,市场信用评级结果、行
业自律组织都是市场约束的重要机制。只有内外结合、自律和他律结合,才能
较全面地解决问题。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过渡性
对于以一元化监管、公司内部完全混业为特征的综合型模式和以集团混业,
子公司分业为特征的控股公司模式,其优劣很难下定论。但对于原先实行金融
分业制度的国家来说,考虑到与现行法律框架的兼容性以及现有的监管体系和
监管水平,后者却有着更多的意义。当与M型结构配合的一元化监管和内控机
制还不成熟时,前者容易导致风险的扩散和集中。
从我国目前国情出发,在实行有限混业经营的制度中,公司组织形式采用
金融控股公司更有现实意义,等到时机成熟后,由全面混业经营代替有限混业
经营,届时,金融控股公司将不再是混业型金融机构单一的组织形式,全能银
行武的综合型模式就可以登上舞台,多元化混业金融机构并存,共同演绎混业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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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立我国有限混业经营制度
——监管模式分析
第一节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分析
一、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金融市场失灵导致政府有必
要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尤其是市场失灵
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为金融监管奠定了理论基础。主要有:
(一)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
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是指: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
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
征收庇古税来进行补偿,但是金融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一一个别金融机构的利
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性显然使这种办法显得苍白无力。另外,
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
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
(二)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特性
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共同享受,无法排
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而且增加一个人享用这种利益也并不影响生产成本。
因此,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在西方市场经济条
件下,私人部门构成金融体系的主体,政府主要通过外部监管来保持金融体系
的健康稳定。
(三)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的悖论
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决定其
不完全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一方面,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
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集中垄断,而金融业的高度集中垄
断不仅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会带来损失,而且也将产生其他经济和政治上
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而金融机构激烈的同业
竞争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因此,自
从自由银行制度崩溃之后,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使命就是如何在维持金融体系
的效率的同时,保证整个体系的相对稳定和安全。
(四)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
在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表明,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
称是市场经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重要原因之
一。金融体系中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现象,导致即使主观上愿意稳
健经营的金融机构也有可能随时因信息问题而陷入围境。然而,搜集和处理信
息的高昂成本金融机构又往往难以承受,因此,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就有责任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
二、金融监管理论的演变
政府干预还是自由放任,历来是各经济学派争论的主要焦点,尽管金融监
管本身并不等同于政府干预,但是金融监管理论却受到政府干预理论的强力支
持,因而也随着争论双方的此消彼涨而发生变化。同时,金融监管活动又具有
很强的实践性和历史性,因此,在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脉络进行回顾分析的
时候,既要考虑到当时主流经济学思想和理论的影响,还必须考虑到当时金融
领域的实践活动和监管理念。
(一)2 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理论的自然发展
早期的金融监管并没有固定的制度安排可循。政府对金融活动实施监管的
法规依据最初可以追溯到1 8世纪初英国颁布的旨在防止证券过度投机的《泡沫
法》。但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与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直接联系的。
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确立是现代金融监管的起点,有关的金融监管理论也由此
初步形成。众所周知,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历来是反对政府干预的,“看
不见的手”的信条在理论上与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相悖。根据亚当·斯密
的真实票据理论,只要银行主要投资于体现实际生产的短期商业票据,就不会
引发通货膨胀或紧缩,“看不见的手”仍然能够发挥作用,并不需要中央银行专
门来管理货币。亨利·桑顿在1 79 7—1825年的“金块论战”中指出,真实票据
的不断贴现过程,将会导致信用链条的延长和信用规模的成倍扩张,故而真实
票据原则并不能保证银行有足够的流动性或货币供给弹性,从而避免银行遭到
挤提以及引发通货膨胀或紧缩。因此,以真实票据原则发行银行券存在发行过
度的危险,应该受到集中的监管。在随后半个多世纪的争论中,这种观点得到
02
实践的支持,统一货币发行的中央银行纷纷建立。因此,中央银行制度最初建
立的目的在于统一管理发行货币,而不是监管整个金融体系,更不涉及金融机
构的微观行为。
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里,货币是中性的,对经济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
此中央银行统一货币发行与统一度量衡一样,只是便利于经济活动,其行为仍
然是“守夜人”意义上的,而不是政府干预。中央银行的另一项职能一~建立
全国统一的票据清算系统、协调票据清算在性质上也是如此。
统一货币发行和统一票据清算之后,货币信用的不稳定问题仍然没有消失,
许多金融机构常常由于不谨慎的信用扩张而引发金融体系连锁反应式的波动,
进而引起货币紧缩并制约经济发展。这就与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货
币中性”主张明显相悖。因此,作为货币管理者,中央银行逐渐开始承担信用
保险的责任,作为众多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信用
保证,其目的是防止因公众挤提而造成银行连锁倒闭和整个经济活动的剧烈波
动。这样,中央银行就从以统一货币发行和提供弹性货币供给为特征的货币管
理职能,又逐渐衍生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承担稳定整个金融和经济体系的责
任。
“最后贷款人”(LLD)制度仍然算不上金融监管,但是它却为中央银行进
一步自然演交为更加广泛的金融活动的监管者奠定了基础。因为中央银行的最
后贷款可以成为迫使金融机构遵从其指示的一个重要砝码,由此,中央银行就
有可能而且也有必要进一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这种对经营行为
的检查活动一直发展到现代央行对所有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进行的各种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但这种检查主要是基于贷款协议的安排,类似于商业
银行对借贷企业所进行的财务及信用检查,而不是行政上或法律上的行为。所
以,真正现『弋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在2 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
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太危机爆发以后不久,便通过国会立法赋予央行(以
及后来设立的证券监管机构)以真正的监管职能,并由此开始了对金融体系进
行行政监管和法律监督。
总而言之,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集中在实施货币管理
和防止银行挤提政策层面,对于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规制、监管和干预都很少
论及。这种状况与当时自由市场经济正处于鼎盛时期有关。然而,30年代的大
危机最终扭转了金融监管理论关注的方向和重点。
(二)20世纪30年代一7 0年代:严格监管、安全优先
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表明金融市场具有很强的不完全性,“看不见的
手”无所不至的能力只是一种神话。在金融市场上,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
金融体系的本身特点,市场的运作有时也会失灵,在30年代大危机中,大批银
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倒闭,给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和经济体系带来了极大
的冲击,甚至影响到了资本主义的基础。
大危机后,立足于市场不完全、主张国家干预政策和重视财政政策的凯恩
斯主义取得了经济学的主流地位,这也是当时金融监管理论快速发展的历史背
景。在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弥补金融市场的不
完全为出发点和主要内容。主张政府干预,弥补市场缺陷的宏观政策理论,以
及市场失灵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强化金融监管的理论主张。
这段时期的金融监管理论研究成果认为,自由的银行制度和全能的金融机构比
较脆弱和不稳定,认为银行过度参与投资银行业务,并最终引发连锁倒闭是经
济危机的导火索。
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顺应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看不见的手”
的自动调节机制的怀疑,为2 0世纪30年代开始的严格而广泛的政府金融监管
提供了有力的注解,并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金融领域进
一步加强管制的主要论据。在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理论的影响下,传统上中央
银行的货币管理职能已经转化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服务于宏观经济政策目
标,金融监管更加倾向于政府的直接管制,并放弃自由银行制度,从法律法规
和监管重点上,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规制和干预逐渐成为这
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三)20世纪7 0年代--80年代末:金融自由化,效率优先
20世纪7 0年代,困扰发达国家长达十年之久的滞胀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
观经济政策的破产,以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货币主义、供给学派为代表的自由
主义理论和思想开始复兴。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发展起
来并在学术理论界和实际金融部门不断扩大其影响。
金融自由化理论主要从两个方面对20世纪30年代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提
出了挑战。一方面,金融自由化理论认为政府实施的严格而广泛的金融监管,
使得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效率下降,压制了金融业的发展,从而最终导致了
金融监管的效果与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不相符合;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作为一
种政府行为,其实际效果也受到政府在解决金融领域市场不完全性问题上的能
力限制,市场机制中存在的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现象,在政府金融监管过程中
同样会遇到,而且可能更加严重,即政府也会失灵。
“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是金融自由化理论的主要部分,其核心
主张是放松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严格管制,特别是解除对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
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选择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
业的活力和效率。
如果说2 0世纪30一70年代金融监管理论的核心是金融体系的安全优先的
话,那么,金融自由化理论则尊崇效率优先的原则。20世纪30年代以前基本
不受管制的自由金融体系在大危机中崩溃,导致金融体系的安全性成为人们优
先考虑的目标,30年代到70年代目益广泛和深入的金融监管,特别是那些直
接的价格管制和对具体经营行为的行政管制,严重束缚了金融机构自主经营和
自我发展的手脚,而在存款保险制度已充分发挥其稳定作用、银行挤提现象已
经大为减少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效率、效益要求就日益凸显出来,并超越了
安全性目标的重要性。所以,金融自由化理论并不是对政府金融监管的全面否
认和摒弃,而是要求政府金融监管做出适合于效率要求的必要调整。
(四)20世纪90年代以来: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理论
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复兴,并没有否定市场的固有缺陷,它们与政府干预
论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干预的范围、手段和方式等方面。因此,无论是在发达国
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步伐一直没有停止,在20世纪80年代后
半期和90年初,金融自由化达到了高潮,很多国家纷纷放松了对金融市场、金
融商品价格等方面的管制,全球化、开放式的统一金融市场初现雏形。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系列区域性金融危机相继爆发,迫使人们又
重新开始关注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及其系统性风险,金融危机的传染与反传染一
度成为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重点。在1 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前,面对各国金融
开放的热潮,一批有识之士,如斯蒂格里茨和日本的青木昌彦曾经提出过的金
融约束论,成为金融监管理论进一步发展的标志性文献。对于金融危机爆发的
原因,在理论界研究甚多。一般倾向于认为,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管制的放松并
不是最主要的,事实证明,很多高度开放的经济体,同时拥有较高的金融自由
度和市场稳定性,并且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效率保证。一些专家认为,问题的关
键在于那些实行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其政府管理金融活动的能力,以及经济发
展和开放策略的顺序可能存在差异。
20世纪9 0年代的金融危机浪潮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如何协调安
全稳定与效率的方面。与以往的金融监管理论有较大不同的是,现在的金融监
管理论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之外,也开始越
来越注重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这些理论的出现和发
展,不断推动金融监管理论向着管理金融活动和防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方向转
变。鉴于风险和效益之间存在着替代性效应,金融监管理论演变的结果,既不
同于效率优先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也不同于2 0世纪30到70年代安全稳定优先
的金融监管理论,而是二者之间的新的融合与均衡。另外,面对经济全球化、
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对跨国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跨国协调监管也已成为当前
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重点。以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为代表的国
际金融组织对国际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做了新的贡献。
第二节国外不同金融体制下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目前主要金融监管模式比较
(一)统一监管模式
典型的统一监管模式指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
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监管主体可以是中央银行或其他机构。统一监
管模式的优势包括:第一,成本优势。统一监管可节约技术和人力的投入,更
重要的是可以大大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第二,改善
监管环境。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提供统一的监管制度,避免由于多重监管者
的监管水平、强度不同,使被监管者面临不同的监管制度约束。其次,避免被
监管者对多重机构重复监管及不一致性而导致的无所适从。第三,适应性强。
金融业务创新日新月益,统一监管模式可迅速适应新业务,避免监管真空,降
低新的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减少多重监管制度对金融创新的阻碍。
统一监管模式的缺点是:缺乏竞争性,容易导致官僚主义。因此,就要求
监管主体必须建立一个能够使其潜在优势(规模经济等)得以最大化的内部结
构,同时耍防止潜在的风险。
早在20世纪8 0年代后期,北欧的挪威、丹麦和瑞典已经开始将分散的监
管机构合并,成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模式。1996年以后,
日本和韩国也转向这种模式。1997年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最为著名。截止
1999年,真正实行统一监管的有1 3个国家,包括瑞典、挪威,丹麦、冰岛、
英国、日本、韩国等。
(二)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业务领域内分别设立一个专职的
监管机构,负责备行业的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目前分业监管模式较为普遍,
实行分业监管较为典型的国家有德国、美国、波兰、中国等。分业监管模式的
优点是:第一,专业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的监管领域,具有专业化优势,职责明
确,分工细致,有利于达到监管目标,可提高监管效率。第二,具有竞争优势。
尽管监管对象不同,但不同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压力。
分业监管模式的缺点是:第一,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可能引起监
管套利行为,即被监管对象有空可钻,逃避监管。若设立多重目标或不透明的
目标,容易产生分歧,使被监管对象难于理解和服从。第二,从整体上看,分
业监管各个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规模不经济。
国际上对统一监管模式和分业监管模式的争论很多。赞同统一监管模式的
主要观点有:第一,从规模经济角度考虑,统一监管模式既可减少监管者和被
监管者双方的成本,也可更为有效集中地利用有限的技术(现在普遍缺乏监管
技术)。第二,统一监管机构更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可更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
(如统一的数据库和统一的标准程度)监管被监管者所有的经营业务,更好地
察觉其风险所在。第三,统一监管可避免多重机构监管体制容易引发的不公平
竞争、不一致性、重复或交叉监管和多种分歧等问题。第四,统一监管机构职
责明确固定,可防止不同机构之间互相推卸责任。
反对统一监管模式的主要观点有:第一,在实践中,统一的全能的监管机
构并不一定比目标明确的特定监管机构更为有效。因为由统一的机构监管所有
类型的金融机构,容易出现重大的文化差异冲突。第二,尽管金融机构日益多
样化,传统的职能已经消失。但是现在并在可预见的将来,银行业、证券业和
保险业仍将保持重要的区别。统一的或全能的监管机构不可能有明确的目标和
合理的监管,也不可能在不同类型的机构和业务之间制定必要的区别。第三,
统一监管机构权力巨大,极易出现极端的官僚主义,可能导致损失潜在的有价
值的信息,对潜在问题反应迟缓。实际上,多样化的分业监管机构和不同程度
的竞争更具有优势。
(三)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这是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下,对完全统一和完全分业监管的一种改进型
模式。这种模式可按监管机构不完全统一和监管目标不完全统一划分。具体形
式有牵头监管和“双峰式”监管模式。牵头监管即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
时磋商和协调机制,特别指定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
工作。“双峰式”监管模式,是指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
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
同金融业务经营进行监管。
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模式。国家货币委员会是牵头监管者,负责协调
中央银行、证券和外汇管理委员会、私营保险监理署和补充养老金秘书局分别
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澳大利亚是“双峰式”监管模式的典型。澳大利亚历史上由中央银行负责
银行业的审慎监管。自1 998年开始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
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
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经营监管。
不完全监管模式的优势是:第一,与统一监管模式相比,在一定程度上保
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各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内保持了监管
规则的一致性,既可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还可将多重机构的不利最小化。与
完全分业监管模式相比,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监管机构之间互相协调的成本和
难度。同时,对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分别进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交叉及重
复监管。第二,具有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其最大优势是通过牵头监管机构的
定期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二、部分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实例
自20世纪80年代起,特别是90年代,随着金融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发展,
无论发达国家或是新兴市场国家都迸行了不同程度的监管体制改革。为适应金
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很多国家意识到,必须建立一种对风险进行综合评
估的方法以摆脱传统金融机构因管理及业务界线不清造成的困境。为此,一些
国家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然而,现实中很多国家的金融业经营体制与
其金融业监管体制并非要求完全一致。英国、日本、韩国等国金融业经营体制
虽不相同,但都建立了独立的机构负责金融业统一监管。法国、德国、波兰、
澳大利亚等国实行不完全性统一监管。美国和印度分别是综合经营和分业经营
体制的典型,但两国都实行完全分业监管。在1 3个主要国家和1个地区中,虽
然多数国家的金融业实行了综合经营体制,但实行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为5个,
非完全性统一监管模式的2个,分业监管(包括牵头监管)的7家。
事实上,金融监管模式并无优劣之分,不同经营体制与不同监管体制的各
种组合都有成功的实例,关键是根据自身国情选择最适合的模式。美国从1 999
年开始实行金融业综合经营,但仍保持其监管体制的两个特点:一是联邦、州
两级监管。二是多重机构分业交叉监管。从表面看,美国金融业的监管体制显
得繁杂、重叠,仅联邦级别监管主体就有5个,还有各州的银行监管厅。多年
来,对美国银行监管体制的批评从未间断。主要是认为这种复杂的监菅体制造
成不必要的政府开支,资源浪费,也给被监管对象带来额外成本负担。但在美
国现行的以三权分立和联邦体制为基础的政府框架下,这种监管体制还是行之
有效的,对美国金融业的监管也是成功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反对统一监管
模式,他认为建立两个以上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有良好的竞争机制,促使金
融监管工作不断改善和创新。实际上,美国多重监管机构有各自的宗旨和不同
的决策出发点,既相互独立,依法行使职能,又有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的优势。
从深层次看,美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形成与其银行业的特点是密不可分的,也是
历史的沿革和政治利益竞争的结果。
三、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第一,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
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
在1 997年对7 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 3个国家实行单
一机构混业监管,3 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
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
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 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
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
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下表反映了相对发达的国家倾向减少中央银行
的监管职能。
OECD与非OECD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
l OECD国家非OECD国家
l中央银行是唯一监管机构9 27
l中央银行与其他监管机构共同履行金融监管毋{能7 1
I中央银行没有监管职能10 1
l在中央银行外成立统一的大监管机构6 0
I在中央银行外成立多个监管机构29 1
f 总数91
第二,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
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
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
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以非制度化著称,加拿大、澳大利
亚、新西兰即属此类。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严格,日本、
欧洲大陆国家多属此类。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
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严格的法律、规
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而美国是一个以法
制化著称的国家,金融监管制度被视为规范管理的典范,监管法规众多,为美
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 0世纪70年代咀
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
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随着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使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
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
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
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
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第三,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
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
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过去监管当局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
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则,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
标。但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这种方法市场
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有
鉴于此,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及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相继推出一系列以风险监管
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利率风险管理原则》等,实现了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
交。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随
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
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
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
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双管齐下”,并重监管传统业务
和创新业务,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第四,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
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
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
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在
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他们把这作为非常重要的管理理念,贯
穿于整个经营管理体制工作中。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
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
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
控机制上的缺陷或执行上的不力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在震惊
之余,纷纷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以免重蹈覆辙,许多国家的
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fq题给予前所
未有的关注。
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
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
银行家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
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
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第五,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及不断深化,
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也不断加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
扩散在所难免,如1 997年7月东南亚爆发的危机就蔓延到了许多国家,使整个
世界的经济都受到了强烈的震动。金融国际化要求实现金融监管本身的国际化,
如果各国在监管措施上松紧不一,不仅会削弱各国监管措施的效应,而且还会
导致国际资金大规模的投机性转移,影响国际金融的稳定。因此,西方各国致
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
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保
持着合作与交流。国际化的另一体现是,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
范。
第三节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分析
一、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
在中国金融业从混沌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过渡的同时,监管体制也在进行
改革。1 998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同时,对证券机构的审批权从中国
人民银行划转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使证券机构的审批同证券业、证券
市场经营管理结合起来,形成了统一的证券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
监管也从广义上的金融监管(包括对证券业和保险业)转变为着重对银行业监
管。从此,中国形成了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家构成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金融业从
统一监管走向分业监管也经历了四个阶段:
12
(一)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阶段
19 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
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
行。”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有关金融法规和政策,制定金融规章制度,管
理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全面管理股票和债券。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
证券主管机关负责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批。中国保险监管职能也一直由中国人
民银行承担。
(二)1 992年证监会成立,证券监管逐步独立。
随着证券业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其发
展过程可分为四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1981年一1 98 5年证券业由财政部管理,
证券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历年颁布的《国库券条例》。第二阶段:1986年一19 92
年证券业由人民银行主管。1 984年上海、北京、深圳等地的少数企业开始发行
股票和企业债券,证券发行市场重新启动,国债流通市场逐步建立,股票柜台
交易出现。1 990年底上海和深圳成立了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市场从试点阶段
进入发展阶段。l 990年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八个部委共同参加的国务院股票
审批办公室即股票市场办公会议制度,199 2年6月又建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办
公室,统一的证券市场领导管理体制初步形成。第三阶段:1992年一1998年证
券业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主管,证券业的监管也由分散监管走向集中监管。l 992
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简称证监会)。证券委作为证券业的主管机构,主要负责证券市场的宏观政
策制定,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审核申请
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等。证监会是证券委的执行机构,它对证券业、证券市场
实施金过程、全方位的监管。1 992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已不再是证券市场的
主管机关,但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其中包括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商,还负
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第四阶段:1998年至今,证券业由证监会主管。
1 99 8年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工作改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承担,并决定其对地方证管部门具有垂直领导权,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证
券机构的审批监管权也划给中国证监会,这就形成了以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为
主和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
(三)199 8年保监会成立,分业监管制度最终形成。
中国保险业发展较慢。1 98 0年我国开始恢复停办20年之久的国内保险业
务,保险业监管过去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下设保险司,具
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关于外资保险司和外资保险中介人公司的审查批准,及
有关对外资保险和中介机构的政策方针和有关规则办法的制度,由中国人民银
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业的现场检查,由中国人民银
行稽核司负责。
1 998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使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
体系中独立出来。这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有其重大意义:它有
利于培育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有利于统一保险监管职能,理顺保险监管体制,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险监管体系;有利于加强保险业的监
管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
保险业的国际交往与合作,不断提高保险业监管水平。
(四)2003年银监会成立,确立新的金融监管架构。
2003年招开的十六大和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确定了我国新的金融管理体制。
成立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将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
单位升格为正部级,我国金融业中的银行、证券、保险分别由国务院直属的三
个正部级事业单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和外汇管理。这就基本确立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符
合我国国情和金融业发展实际。
可以说,改革开放20多年来,尤其是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
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在构建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建立监管指标体系、构建监管
法律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从混业监管到分业
监管,从单纯的合规性稽核监督到目前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
都标志着我国的金融监管正逐步走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在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发展阶段,金融监管很好地发挥了作用,在金融业历
史包袱较为沉重的条件下,较好地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营,基本满足了经
济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的
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金融业将面临着更大的冲击和挑战,金融监
114
管承担的任务更加艰巨,维护金融稳定的难度将进一步增加,以国际监管标准
指导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开展、衡量金融监管成效已成为必然。
二、监管体制改革的两步走战略
针对混业经营趋势加强的新形势,我国必须大力改进金融监管工作。从金
融管制走向监管,这是监管理念阶段性的飞跃,而在监管中不因循守旧,与时
俱进地实现监管创新则是新的监管理念在现阶段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理论界
在实行金融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间争论较大,在许多问题上尚未形成共识,
如适用法律、有效监管等问题,直接影响到银证合作等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
显然,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但由于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市场
发育不成熟等原因,我国目前仍然只适合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银
证合作、银保合作、金融机构相互代理业务的出现是金融发展的必然,必须承
认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应继续纠缠在对与错或好与坏的单纯判断上,而应从为
加快向商业性金融机构转型的步伐、降低金融机构经营成本、不断改革金融机
构服务、繁荣金融市场的角度,在现有的体制下适当调整监管方法和思路,积
极寻求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支持,同时加强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
证监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不
断追求监管创新,以此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繁荣金融市场。
在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中,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改革应适应
金融业经营体制的要求,分两步走:
第一步,考虑到国内的信用评级和外部审计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金融监
管的基础设施等还跟不上,现阶段仍应坚持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重点是
改善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不断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为实现综合监管奠
定基础。
臣至卜_恒国固
第二步,根据国际金融新趋势,结合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混业经营对金
融监管的新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应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
圜嚣
监管体制。在向混业模式的过渡中,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银监会、证监会、保
监会合并成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管,
监管当局可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内所有金融机构及
其业务的监督管理。
三、近期金融监管改革重点
(一)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避免监管失灵和过度,树立监管的成本效益
意识,提高监管效率,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创新。
目前我国的监管仍然停留在行政监管阶段,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监管的
独立性严重不足和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使监管难以充分发挥
应有的作用,大量存在着监管失灵情况。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是国务院
下属三大独立的监管主体。监管专家在制定和实施一些监管政策时不得不考虑
一些专业以外的因素,容易造成决策时滞和决策成本增加。在行政式的管制下,
由于监管失灵而无法实现监管上的质变,监管者在业绩考核的驱动下往往会盲
目地追求量上的突破而导致监管过度。监管过度使目前监管当局背负着过重的
责任,陷入大量重复而无用的机构性工作中,无法充分发挥监管在防范、预测
和评估风险等方面的专业性和主动性。
(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在两个层次上加强协调配合。
第一,针对国内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日益明显的趋势,加强国内金融监管机
构之间的合作,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对
此,目前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备选方案:一是以混业监管来应对混业经营的发展,
即将三家监管机构重新合并为一家,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二是继续维持分
业监管模式,同时另设或指派某机构,负责协调三家监管机构的关系;三是维
持现状,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合作。综合国际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短期
内我国应选择第三种模式,但应将联席会议制度化,加强信息共享、监管配合
的力度。从长期来看,随着条件的成熟,可阻逐步过渡到混业监管模式。第二,
国内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外
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后,即便是在国内实现了分业经营,但其集团公司在境外
的业务极有可能是混业的,因此,在加强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与国外金融监管机
构合作时,不但要与对应部门的监管者加强合作,而且还要与其他部门的监管
者加强合作。例如证监会,不但需要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展开合作,而且需
要与美联储建立互通信息的机制。但如果每个监管部门都这么做,将无法避免
信息的重复收集,势必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上的浪费,因此可以考
虑先在国内实现制度化的合作方式,形成统一的对外合作机制,以提高对外监
管合作的工作效率。
(三)调整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金融机构的跨行业经营行为。
首先,应将已经存在的跨行业经营的业务进行合理区分,分别对待。对于
那些属于钻法律空当的业务行为,如果对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尤其是对提高内
资金融机构竞争力有所帮助的,应该承认其合法性,并将其纳入法律法规的规
范之中,并依法对这些新业务进行监管;对于那些对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有害
无益的业务行为,应明确其违法性质,并加强监管、加重处罚力度。其次,加
快制定有关金融机构(包括跨行业并购在内)的并购法律法规。
(四)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金融监管自律机制。
我国金融机构基本上都制定了一套内部控制制度,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
程度不断提高,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第一、合理设置内控机构。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虽然较为普遍地设立了内部稽核机构,但目前多数归各
分支机构管辖,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
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只有这样才
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第二、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
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
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第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
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信息采集、加工
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建立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
实现快速、准确、合理的预测和分析,提供内部控制的信息来源和最终决策支
持。第四、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
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
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同
业公会或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
和发展起来的,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分析,显然存在金融业发展较快与金
融监管当局监管相对不足的矛盾,迫切需要建立以对金融监管当局监管起拾遗
补缺作用的金融同业公会制度,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
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建议在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及社会
舆论的倡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金融业同业公会,可根据金融机构
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公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
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具有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
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
(五)增强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提高法律规则在金融业发展创新中的约
束力和权威性。
目前我国金融法制存在的问题不仅表现在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上,还表现在
一些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监管处罚的法律依据不足、存在多头多层次下发规
范性文件等问题上。在市场准入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比
较突出;在市场营运和市场退出监管等方面,存在执法不严格、法规的可操作
性差等问题,使监管工作难度增大。所以,我们要在如何增强法律规则的可操
作性问题上下功夫,充分认识执法制度化的重要性,保障既定和将定的法制能
得到有效执行,真正落实法律制裁的效果,提高法律在金融监管中的权威性。
中国金融要有生机,必须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将加入WTO视为金融市
场化与法治化的新起点。历次局部与全球性金融危机都在告诫我们,放松管制
必将导致金融的崩溃和经济的衰退,必须加强监管,使中国的金融业迈上法治
的轨道。
(六)要建立严密的金融风险防范监控体系。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还仅仅是合规性监管体系,还没有向风险监控体
系转换,所以容易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如前所述,要实现金
融混业经营,就必须放松金融管制,鼓励金融创新。但金融创新必定会给金融
市场带来新的不确定性,即新的金融风险,如果任其发展,而不将其及时纳入
监控体系,则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有可能迅速放大而危及金融体系,这在我国
是有深刻教训的。如1 9 95年的“国债回购风波”就是因为管理层对国债代保管
这种创新业务监管的失控和滞后,使得“国债回购”业务演变为变相拆借资金
和买空卖空国债业务,大量信贷资金利用“国债回购”业务绕过央行对信贷资
金规模和信贷资金投向的控制,通过信托投资公司不断地流入已经严重过热的
房地产业,从而使得央行货币策政调控失灵,迫使管理层切断信托和银行的资
金链,并关闭武汉、天津和北京的三大证券交易中心,由此形成了巨额的金融
三角债,致使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出现债务危机雨纷纷关闭清算,对金融市场
都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表面上看风险是由金融创新工具或金融衍生品带来
的,但事实上是因为风险管理不严密和监控不及时造成的。可见,没有严密的
金融风险监控防范体系,而任由市场无序地进行金融创新是不可取的。所以,
为了金融安全,也为了金融自由化的顺利实施,我们必须要转变监管理念,从
合规性监管理念向风险监控防范理念转换,建立严密的金融风险监控防范体系,
将因金融创新导致的金融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创造实施金融混业经营的
充分条件。
(七)建立发达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第一,尽快制订我国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我国金融监管信息系
统建设目前亟待的问题是制订我国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总体发展规划。应该成
立专门的监管信息系统领导机构,组织金融科技部门、各监管专业司局和有关
科研院所就监管信息系统的基本业务需求、关键技术需求、系统的框架结构、
应该遵循的各种标准、监管数据的采集体系(包括数据采集的内容、方式、方
法和途径)、监管信息的管理以及建设监管信息系统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制度、
资金等重大问题进行系统、科学的规划,以保证未来各监管分(子)系统之问
的有机集成和监管信息的有效共享。
在制定总体规划时,应认真总结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经验和
119
教训,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并充分考虑国际金融发展趋势可能对未来金
融监管所带来的影响,如金融业的混业经营、IT技术在金融业应用所进行的业
务创新(如网络银行、网上证券等网络金融系统)以及金融监管的最终有效形
式一~实时监管等。
第二,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体系。完善的数据采集体系是金融监管信息系
统的重要基础和主要组成部分,也是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应该在分析发
达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和
具体情况,制定严格的监管数据采集内容与格式、采集方式与方法、采集渠道,
以及保证监管数据真实性的措施。
第三,研究和开发金融风险评测模型。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一个
最主要特征就是采用完善的风险评测模型对各类佥融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析、预
警和预测。是否具有完善的风险评测模型已经成为衡量一个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发展的基本方向。进入九十年代
中期,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十分重视风险
评测模型的开发,通过利用金融工程方法和统计分析方法、人工智能技术、神
经网络技术等,开发各种风险评测模型,对金融机构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预
警和预测,及时地发现了大量潜在的金融风险,提高了金融监管的准确性。因
此,我国从现在起,应向发达国家学习,重视对金融风险评测模型的研究和开
发,以提高金融监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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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年鉴》
《中国金融年鉴》
《中国统计年鉴》
网站:www.google.tom
124
博士后期间发表论文和课题研究情况
一、发表于核心期刊的论文
1、存款保险制度与存款保险定价研究,《金融论坛》2003年第5期;
2、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分歧与案例分析,((经济界》2 003年第2期;
3、保险公司的现状与发展前景,((2003年中国金融市场分析与预
测》,经济科学出版社;
4、在《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中国保险报》等全国性报纸发
表文章数篇。
二、组织和参与的课题研究
1、我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专题调研报告;
2、中国保险业发展规划研究报告;
3、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4、中国保险业发展问题研究(其中包括八个子课题:中国保险市场
结构和产业升级、完善保险组织形式研究、强化保险资金风险控制
研究、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研究、论保险资金的运用
与管理、培育和完善中国再保险市场研究、保险税收政策研究和“十
五”期间保险业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5、中国保险监管问题研究(其中包括十个子课题:国际保险监管发
展趋势研究、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研究、健全《保险法》配套法规
与加强保险监管、法定会计制度与偿付能力监管、保险监管信息系
统工程研究、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研究、保险监管组织体系比较
研究、金融一体化与保险监管、精算与偿付能力监管、相互保险公
司的经营模式、相互保险公司的立法与监管)。
致谢
感谢我的导师洪远朋教授。在我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洪老师在学术上循
循善诱,在5-作上耐心指点,在生活上常常关心。他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
人品让我受益终生,我深为在人生的道路上又得一良师而高兴。
感谢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的各位老师和专家。他们是尹伯成
教授、袁志刚教授、陆德明教授、华民教授、石磊教授、陈建安教授,他们为
我的研究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他们深刻的理论见解和严谨的治
学态度使我的研究_T-作获益匪浅。
感谢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博士后办公室顾美娟老师和经济学院办公室葛宏渡
老师,他们不辞辛苦,为我的研究工作提供了大量的帮助,使我的研究工作能
够顺利进行。
感谢我的领导、同事、同学和朋友,他们是我人生经历中宝贵的财富。
感谢一直以来默默支持我的亲人。感谢我的父亲贲起顺、母亲樊淑兰,他
们不顾年高体弱,无微不至地照顾我年幼的儿子;感谢我的妻子宁琦,多年来
对我的理解、支持和鼓励;感谢我五岁的儿子贲迪,给我带来快乐(他很顽皮,
有时带来的是麻烦的快乐)和希望。他们是我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强大动力。
这本凝结着各位师长、同事、同学、朋友和亲人智慧和心血的研究报告不
足以回报所有帮助过我的人,我会继续努力的.
贵奔
200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