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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现代主流企业理论的发展及启示
姓名:路少英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政治经济学
指导教师:徐超丽
20030410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
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
包含任伺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
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己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
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期:矽够.量.,D
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山东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
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
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山东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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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趔导师签名:趁日期:型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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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由于其与现实不相符合的理想假定——完全理性和充分
信息而把企业看作“技术的黑箱”。这种推论自科斯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发表以来
引起经济学家们的关注和重新思考。70年代以来,对假设前提的日趋现实化的改进和新
的分析工具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理论的发展。研究现代主流企业理论的发展对于
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和我国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
意义。本文分析现代主流企业理论的发展和作为现代企业制度核心的公司治理及对国有
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启示。
本文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系统分析现代主流企业理论的发展。企业的契约理论是企业理论中发展最
快,创新最多,影响最大的一支,因而成为企业理论的主流,企业的契约理论把企业看
作是一系列契约的连结,契约的不完全性是这种连结的根本性质。(1)企业的契约理论
突破了古典经济学关于完全理性和完备信息的假定,引入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假定从
而使企业理论的基础更加符合现实;(2)基本概念和分析工具的引入,科斯定理的内涵
及外延和交易成本;(3)企业的契约理论,资产专用性和交易成本,不完全契约理论;(4)
总结对企业性质的新认识及现代企业治理性质的认识。
第二部分考查企业制度的不同形式及其发展和作为现代企业制度核心的公司治理以
及对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启示。(1)企业制度的演进和公司制企业的产生:(2)现代
公司制企业的三个主要特征;(3)公司治理的内涵;(4)公司治理的基本模式;(5)公
司治理的主题和原则:(6)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完善公司治理。
关键词:企业理论、不完全契约、公司治理。
膨夕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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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些查盔堂堡主堂垡堡墨
Abstract
Since the publish of嘶e Nature of嘶P Firm written by Coase inl937,economists have
keen focusing on and developing the firm theory in Classical Economics and New C1assical
Economics which indicate firms as a“black box”,based on their unrealistic assumptions:
complete rationality and complete information.In the last 30 years,du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limited rationality and incomplete information and new analyzing tools such as transaction costs
and game theory,firm theory has keen greatly developing.The objective of SOES’reform is to
build modem institutions of enterprise,and its essential is corporation governance.Therefore,
the necessity of reviewing the development of firm theory and understanding corporation
governance is apparent.
This dissertation includes two parts.
The f'wst part analyses the development of firm theory.The mainstream modem firm theory
is contract theory of the firms.The essence of contract theory regards firms as a knit of
contracts and the key idea is the incompleteness of these contracts.The main points includes(1)
More realistic assumptions of limited rationality and incomplete information replaced the less
realistic ones;complete rationality and complete information;(2)Basic concept of transaction
cost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new analyzing instruments such as 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game theory;(3)Contract theory of the firms and its new development——iIlcomplete
contracts;(4)Summary oil re’evaluation of firm nature and corporation governance.
The second chapter addresses the evolution of the firm institutions,ownership,partnership
and corporation—limited and essentials of corporation govemance instructions on SOE reform.
(1)Firm evolution and the appearance of corporation;(2)Its three major characteristics;(3)The
essential of corporation governance;(4)Mechanisms of corporation governance;(5)Main
problems and principles of corporation governance.(6)Improving corporation governance of
SOE. .

Key words:Firm Theory,Incomplete Contract,Corporation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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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理论是过去二、三十年间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发展最为迅速、最富有成果的领域
之一,它与博弈论、信息经济学、产权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等相交叉,大大丰富了微观
经济学的内容,改进了经济学有关市场经济运行和企业组织行为的认识。
一、现代主流企业理论的发展
科斯在他的经典性论文《企业的性质》(1937)中指出:“很久以来,经济理论忍受着
无力阐明他的假定的痛苦,经济学家在建立一个理论的时候,通常也忽视了其理论所赖
以建立的基础。”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对企业的认识与其最根本的分析方法并不相
符。经济学对人的最根本的假设理性经济人,是其分析人类经济行为的前提,经济学对
任何经济组织的分析必须从这个前提出发,从分析单个人的经济行为出发,来解释经济
组织的性质和经济组织的行为。但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理论无论对企业性质的分析还是
对企业{亏}为的分析都缺乏微观基础,与其分析方法相违背。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企业成
了追求收益最大化的基本单元,企业的行为完全成了一个基本单元的行为,企业充其量
被看作是一个生产函数,劳动和资本也不过是生产要素。作为生产要素,劳动和资本都
是对称的,他们各自的报酬取决于各自对生产的贡献。
(一)、基本假设现实化的改进和交易成本分析工具的引入
经济理论总是建立在一定的基本假设之上,这些基本假定构建成数理逻辑分析的起
点,如果数理逻辑分析不出现错误,其命题或推论对现实的解释和指导意义不会由其逻
辑方法限制,必然由其基本假设与现实的差别度和理论对假设的敏感度限制。逻辑分析
的起点往往决定推论和命题的真实与否,另一个关键因素是逻辑过程中概念的一致性。
概念的前后不一致性导致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变化,从而导致推论和命题的解释力锐减。
主流经济学之所以成为主流并广为接受,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其逻辑过程的真和概念的一
致。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近来解释力的降低就自然而然得让人们关注其假设与现
实的符合度。寻找与现实世界更优拟合度的假设是发展主流经济学的必经之路。逻辑分
析的方法依赖于基本假设构建的平台。采用与现实具有更优拟合度的基本假设,和与之
相适应的逻辑方式是使理论向前发展的两只翅膀,两者缺一不可。现代主流企业理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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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是在对基本假设的修正和经济分析方法的发展的基础上向前迈进的。探讨理论的发
展必然要比较理论此前和此后基本假设的不同以及分析方法的演进。
经济理论的基本假设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环境的,另一类是关于入的行为的。
传统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假设理性选择、充分信息与现实有巨大差异,对这些基本假定
的修正是现代主流企业理论发展的基础。
1、有限理性的经济人
“经济人”是经济学中关于人的最基本的假设,在亚当斯密那里,它被理解为人在
经济活动中会通过收益与成本的精密计算而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19世纪70年代
经济学的边际革命之后,它又被理解为人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所谓“理性”则是指“一种行为方式,它(1)适合现实制定的目标;(2)而且在给定条件
和与约束的限度内”。另一个类似的被广为接受的“理性”是阿莱提出的,既当一个人被
看成是理性的时候:(1)它追求的目标是相互一致的:(2)它使用的手段与他追求的
目标相适应。经济人的假设与理性假设是密切相联系的,对理性经济人可以从两个方面
来考察,既理性意识和理性能力。理性意识是指经济人主观上有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愿望。
而对人的理性能力则有两种认识。一种是传统新古典经济学的“乐观主义”理解,认为
人类是完全理性的,既人类总是用敏锐的目光,对面临的一切都能深思熟虑,对当前和
未来的选择及其结果都了如指掌,从而不确定性和风险都消失了。另一则是西蒙所提出
的有限理性观,他认为人的理性能力受制于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人类自身
神经、生理、语言等方面的限制,从而理性能力是有限的,并不是无所不能、充分完全
的。有限理性已被经济学界所广泛认可,因为它更具有实证意义。
2、信息不完备与不对称分布
信息不完备(information incompleteness)是指人们不能准确掌握关于事物的一切情
况,总有不确定的方面。而信息不对称分布。(information asymmetrical distribution)则是
指每个人掌握私人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这些信息不为他人所知,从而占有某方面
的信息优势地位,但也正处于其它方面的信息的劣势地位。拥有不为别人所知的私人信
息,并不必然处于交易的优势地位,比如企业家关于自身经营能力的信息,难以传递给
投资方而成为私人信息,而使自己处于交易的劣势地位。信息不对称分布有时还意味着
每个人并不知道其他人了解什么,不了解什么。如在现代企业中,有关企业经营者能力、
工作努力程度的信息是不对称分布的,企业股东不知道,而企业经营者则清楚,是私人
信息。如果每个人的信息是完备的,则不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分布状态,而信息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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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有可能是对称分布的,既彼此知道彼此知道什么,彼此知道彼此不知道什么。在此意
义上信息不对称分布假设包含了信息不完备假设。
3、交易成本的内涵
科斯(Coast)定理的~个重要引申是, 如果所有的交易成本都为零, 则不论生产
和交换活动怎样安排,资源的使用都相同。这意味着,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各种
制度的或组织的安排提供不了选择的根据,因此也不能用经济理论来解释。不仅经济组
织是随机决定的,而且实际上谈不上有什么组织:生产和交换活动都只是由市场的看不
见的手引导的。
但是组织或各种制度的安排确实存在,而且为了解释它们的存在和变化,必须把它
们视为在交易成本约束下选择的结果。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
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宾逊·克鲁索(Robinson Crusoe)经济中的成本。交易成本的
定义这么宽广很有必要,因为各种类型的成本经常无法区分。这样定义,交易成本就可
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祁
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
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
从定义上看,一个组织总要求有人去组织它。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所有不是由市场
看不见的手指导的生产和交换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这样,任何需要经理、主任、
监督者、管理者、实施者、律师、法官、代理人,或甚至中间人的活动安排,部意味着
组级的存在。这些职业在鲁滨逊经济中,是不存在的,给他们的工作支付的工资,就是
交易成本。
当把交易成本定义为~切在克鲁索经济中没有的成本,组织被同样广义地定义为任
何要求有看得见的手服务的活动安排时,就出现一个推论:所有的组织成本都是交易成
本,反之亦然。这就是为什么过去20年间,经济学家总是竭力用变化的交易成本来解释
各种组织结构形式的原因。
一些明显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一个工厂(一个组织)的工人,可以由计件或计
时工资的办法支付其工资。如果测定和监督的成本(交易成本的一种类型)为零,那么
不管哪种做法都会产生相同的结果。但是在这些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如果测定产量的
成本相对较低,那就很可能实行计件工资。而如果测定时间和监督生产的成本比测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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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成本低,就很可能选择计时工资。再如,有些饭馆(也是一种组织)按所卖食品的
数量计价,另一些实行自助餐,在每人固定的价格下,允许消费者随便进餐。确定人和
确定所消费食品的数量的成本与食品的基本成本之比,决定了会选择哪一种做法。如果
完全没有交易成本,工厂或饭馆首先就不会存在,因为消费者会直接从生产商品和提供
服务的投入所有者那里购买。
早在1937年,科斯就用决定市场价格的成本(交易成本),解释了厂商(组织)的
出现。当测定各个工人各自的贡献和议定一个产品的各部件价格的困难,使交易成本很
大时, 工人就会选择在一个工厂(厂商)里工作;他通过契约支出了他的劳动使用权,
自愿服从看得见的手的管理,而不是自己通过市场的看不见的手向消费者出卖他的服务
或产品。因此可以说,厂商取代了市场。随着这种取代的发展,决定价格成本的节约将
遇到厂商内部监督和管理成本的上升的反作用。当在边际上,前者成本的节约与后者成
本的提高相等时,就达到了均衡。
厂商对市场的取代可以看作是要素市场对产品市场的取代。如果所有的交易成本都
为零,那么两个市场就会是不可分割的,因为顾客向生产要素所有者支付的款项等于向
产品销售者支付的款项。
交易成本的存在是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分离的前奏。然而,在某些安排中,譬如,
使用某种计件工资,一种市场与另一种市场的分离,也许成为不可能。因此,把厂商看
作是对市场的替代,或把要素市场看作是对产品市场的替代,不如更正确地把它们看作
是一种类型的契约形式对另一种类型的替代而作出的组织选择。在这些情况下,组织安
排的选择实际上是契约安排的选择。
当把组织选择看作是契约选择的时候,要画一条清楚的线把一个组织与另一个组织
区别开来,常常是不可能的。例如拿厂商来说,持有就业契约的企业家(到底是企业家
雇佣工人还是工人雇佣企业家并不清楚),可能与其他厂商签订契约; 订约者可以再订
约: 再订约者可以进一步再订约;一个工人可以与几个“雇主”或“厂商’签订契约。
如果这种契约链允许扩展, 这个“厂商’可能囊括整个经济。以这种观点来看,厂商的
规模变得不确定和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契约的选择和决定这种选择的交易成本。
传统的经济分析局限于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在这种传统中,契约安排作为一类现
象一直受到轻视。在一个由交易成本复杂化了的世界里,这种忽略不仅使无数有趣的现
象无法解释,而且实际上模糊了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理解。在传统分析中,组织或
制度经济学或各种经济体制的运行, 从来没有被放到适当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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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新的和更正确的思想其代价一定很大。甚至在今天,教科书还只是通过固定工
资和租金支付来讨论边际生产率理论。可是经济学家一直知道,(仅就劳动而言)工资支
付可以有计件工资、奖金、小费、佣金或各种分享安排等多种外围形式,甚至工资率就
可以有好几种。每种契约都意味着不同的监督成本、测定成本和谈判成本。而且,每当
选择了不同的契约安排时,随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经济组织的形式都会发生变化。
契约安排的选择当然不局限于要素市场。在产品市场里,像搭卖、全面抬价、或俱
乐部的会员费这样的定价安排,也同样可以用交易成本来解释。而且企业组织合并、特
许权利各种形式的一体化经济组织,现在也开始被看作是交易成本现象了。的确,对百
货商店和购物中心进行仔细观察,就可以发现中心代理商与单个售卖者之间、以及售卖
者自己之间的定价和契约安排,这些都是教科书经济学所不能解释的。
交易成本通常很难测量,而且正如前面提到的,也难以把一种交易成本与另一种交
易成本分开。然而,只要我们能够指出这些成本是怎样在不同的可见环境中变化的,就
可以避开测量问题,而且如果以边际的变化来看,它们的不同类型也就可以分开了。这
两个条件在解释组织行为中,对推导包含于其中可以检验的东西,是必要的。
用交易成本分析制度(组织)选择,优于其他三种方法。一种方法主要研究刺激。
然而,在理论上,刺激是观凋不到的, 如果我们用实施成本来研究这个问题,就能更好
地得到可验证的命题。第二种方法是采用风险。但是很难确定风险在不同情况下怎样变
化。许多风险问题,譬如协议能否兑现的不确定性问题,也是交易成本问题,直接用交
易成本来分丰厅,更容易处理。最后,交易成本分析中,一些最近的进展,注意到体现在
不诚实、欺骗、逃避责任和机会主义行为里的成本上。可是这些都是不明确的术语,不
论它们描过的是什么,在某种程度上总是会被发现的。就我们能够确定的鼓励不诚实特
殊交易成本的程度而言,这种模糊的解释就不再需要了。最终要搞清楚的是,在什么意
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人“越来越不诚实”或“越来越是机会主义的”?
分析经济组织的交易成本方法,可以从几个参与者扩展到“政府”或甚至国家本身。
在较低层次上,共管单位的所有者们几乎可以作为一种具有特定细则的统治形式,他们
选举委员会来实施共同关心的事物,决策由多数票决定。投票选举的交易成本比一定条
件下的利用价格和美元的选举的交易成本小,不重要的事情甚至可以授权给一个“独裁
的”经理,从而进一步削减投票成本。同样,一个特定地区的居民可以选择合并为一个
城市,选举他们自己的市长,建立制定法规的委员会,雇佣消防人员和警察,并决定其
他公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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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产权具有一种独有的优点,允许个人财产的所有制可以有不参加某一组织的选
择。这种选择是对采用具有较高交易成本的组织的有力制约。确实,由多数票决定的原
则,一个特定地区的家庭可能会丧失不参加一个城市社团的选择(不像一个工人,在自
由企业经济里,总是可以选择不加入一个“厂商”)。但在具有私人产权的社会中, 多数
票原则的目的,在于削减交易成本。不愿意的居民通过行使他自己的判断力,可以卖掉
他的房子,搬到其他地方去。
在竞争条件下,私人产权进一步削减了交易成本。一个想征募其他资源的所有者参
加他的组织的企业家或代理商,在竞争下必须提供有吸引力的条件,而只有他的组织能
够有效地削减交易成本,这一点才能达到。另一方面,冒着失去他的工作的风险,资源
所有者为了在竞争中加入组织,会更尽力把业务经营得更好。
4、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一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
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Pareto)有效的。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规定了
其他许多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
或契约履行权。可以这样认为, 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
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根据这种看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
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
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这种观点认为: 保障法律的效率, 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
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
定权利的交易契约。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
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契约而得以保障的。
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
地配置资源。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狭义上看,交易成本
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
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
行的。广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 包括制
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谈判所花的时间,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由
于强调了“交易成本论”, 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和的最初分配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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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
正如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无成本交易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
是不存在的。注意到这一点后,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所引伸的政策结论是:要利
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这些成本。根据这种思路,而不是首先追
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权利,立法者更倾向于通过促进这种交易而取得效率。指在通过鼓励
人们达成涉及法定权利交换的私人协议而避免诉讼的法律程序是很多的。
“交易成本论”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交换的某些障碍上,特别是淡判和履行
私人协议的成本。当人们给“交易成本论”下一个相当谨慎的定义时,除了交易成本外,
还存在着对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碍。调节理论根据对完全竞争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
种更为精确、详尽的分类方法。LP,女n某垄断者通过提供比竞争数量少的商品, 提高这种
商品的价格, 从而增加利润。因此, 垄颐是市场机制失灵的一种形式, 通常将其同
交易成本加以区分。科斯定理强调这种“市场机制失灵论”, 因而可以被认为说的是:
“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
市场进行交换。”这种观点认为:保证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证有一个法定权利交换的完全
竞争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包括。要存在许多买主和卖主,没有外来影响,市场参与者
们有关于价格和质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没有交易成本。
科斯提到的一个著名的历史例子可以说明这三种看法。火车烧柴和煤常常溅出火星,
引燃农田。每一方都可采取防备措施以减少火灾的损失。要说明这点,农民可以停止在
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
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采取防备措施的动力,因此,法律决定了火灾引
起损失的次数。要知道,禁令是财产法中制止妨害行为发生的传统手段。如果农民有权
指挥铁路部门,直到不溅火星才允许铁路通车,那么,火星就几乎不会引起什么火灾损
失。反过来,如果铁路部门不受惩罚地营运,那么,就会引起大量的火灾损失。根据科
斯定理,这些现象会把人引人歧途,因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权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场却决
定着最终分配。须知,如果农民有权禁止铁路部门运营,那么,他们就可以出售这一权
利。具体说就是,铁路部门支付一笔钱给农民,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一一不禁
止铁路运营。反过来说,如果铁路部门有权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那么,它就可以出售
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农民可以支付一笔钱给铁路部门,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
诺一减少火星的溅出。
无论权利最初分配如何,农民和铁路部门都乐于继续权利交换,只要这种交易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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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图。正如普通商品一样,法定权利交易的好处只有等到每种权利由认为其价值最大的
一方得到时才会丧失。所以,如果农民有权免于火星之苦,而有权溅出火星对铁路部门
比有权免于火星之苦的农民更加重要的话,那么,农民向铁路部门出售权利会使双方得
益。当权利得到有效分配时,那么,交易的潜在好处也就丧失殆尽。因此,当市场正常
发挥作用时,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是有效率的。
对科斯定理的这三种说明,对于市场发挥正常作用所需条件的要求程度是不同的。
根据“自由交换论”,如果法定权利是明确规定的,并且交换法定权利的契约能够强制履
行,则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是有效率的。在上述例子中,当农民具有禁止妨害行为的
权利,或当铁路部门具有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的权利时,“自由交换论”的条件显然就得
到满足了。因此,根据科斯定理的自由交换论,农民是否有权禁止铁路部门或铁路部门
是否有不受惩罚而污染环境的权利,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
“交易成本论”所得出的效率结论就不同了。如有许多农民,那么,同他们进行谈
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很高,当个别的农民坚持自己利益时尤其如此,所以,权利最初分
配的低效率可能会长期存在,尽管有达成一些私下协议的机会。另一方面,如果农民很
少,铁路部门同他们进行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会很低,科斯定理预言,在这样的,情
况下,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将是有效率的。
再来看看第三个说明。根据“完全竞争论”,如果法定权利交易市场上完全竞争这一
条件得至Ⅱ满足,那么,法定权和的均衡分配就将是有效率的。在铁路部门和农民这个例
子中,只存在着~条铁路,所以市场的特点是垄断,而不是完全竞争。此外,不具备完
全竞争的条件还有其他表现形式。LV,盎N农民对火星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能会比铁路部门了
解得多,而铁路部门对减少火星的技术要比农民了解得多。鉴于这些事实,农民和铁路
部门之间的法定权利交换将远不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交换,因此,市场可能无法纠正法
定权利最初分配中的低效率。
当然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权利的最初分配一直是举足轻重的。因为,如果效率
要求铁路部门不受禁令约束,那么,要给予农民放弃这种禁止的权利以补偿,这会促使
铁路部门购买这种权利。这项交易是铁路部门的支出和农民的收入。反过来说,给予铁
路部门不受惩罚的权利,将会使其节省了这种购买权利的支出,雨剥夺了农民出售这种
权利的收入。正如稀有资源一样,稀有的立法权利也是值钱的。
科斯定理是真理还是谬误?在经济学中,一个证明是从一些普遍接受的行为假设派
生的。正如我要说明的,以科斯定理的这三条说明中任何一条来确定科斯定理,都会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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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障碍,这些障碍表明,科斯定理有可能是错谖的或仅仅是同义反复。
最脆弱的定理形式声称:法定权利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得到有效分配。当阿罗
(Arrow)研究了与科斯讨论过的那些外在性相似的外在性时,他表明,效率条件可以被
看作是外在性权利交换的一个竞争市场中的均衡条件。但是,正如阿罗以及其他人(斯
塔雷特(Starrett))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正规声明毫无实际价值,因为就本质来说,种种
外在性具有阻碍竞争市场形成的特点。
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假设,除了持有政府发行的可买卖的允许污染票券持有者
之外,污染行为是完全禁止的。每一个持有这种票券的受污染者要阻止污染行为,而每
个获得了这种票券的污染者则要利用它去增加污染。显丽易见,被污染者个人持有这种
票券的社会利益大于他的个人利益,因此他们会大量抛售这种票券。同样地,污染者获
得这种票券的社会成本高于其个人成本,因此,他们会大量收购这种票券。个人和社会
成本之间的差异本身就是~个外在性。所以,试图通过建立污染票券交易市场来消除外
在性,只能产生新的外在性。事实上并不存在科斯讨论过的这种外在性的完全竞争市场,
并且,这种市场似乎也不可能通过私人协议而自发地产生。政府可能有办法建立一个虚
假的市场,但没有一个市场真正建立起来。
从科斯定理中的完全竞争市场论转到交易成本论,我们观察到,当受影响的只有少
数几方时,比如说当相邻的土地所有者就他们其中之一所引起的妨害行为进行谈判时,
私下解决可能会是有效率的。如果只涉及少数几方,那么。法定权利价格将由他们谈判
决定,而不是他们成了价格的接受者。这样的话就违反了完全竞争的假设,但这种谈判
往往获褥成功。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影响少数人的外在性问题会有~些有效的
解决方法。
虽然交易成本论作为一种粗略估计法是准确钓,但它并不十分符合实际。它有赖于
这样的命题: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为零时,谈判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在实际中,少
数人之间的谈判有时以失败而告终,如工会罢工、劫机者杀死人质、房地产经纪人由于
价格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蚀本和诉之法庭,等等。与通讯和履行协议费用无关的基本
障碍,在于谈判策略的性质。就其定义而言,一项谈判具有达成协议可产生利益的特点,
但怎样分配利益却无协商一致的办法。自私自利的谈判者在不破坏合作基础的前提下尽
全力要求得到尽可能大的利益份额。用经济术语来说就是,理性的谈判者要求获得每~
个额外的美元,只要由此面引起的不合作可能性所产生的损失小于一美元。当谈判者过
低估计对手的决心,他们就会施加过大的压力,谈判也就无法达成协议,谈判具有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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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稳定性。
本着这种看法,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犯了方向性错误,即过于乐观地假设:只要
谈判无成本,合作就会诞生。与其背道而驰的“霍布斯(Hobbes)定理”也犯了方向性
错误,即过于悲观地假设:分配利益的问题只能通过威胁,而不能通过合作来解决。现
实是介于过于乐观和过于悲观之间,因为策略行为在有的情况下导致谈判失败,但不是
所有的情况下都是如此。
科斯定理的这一说明对理论和经验研究提出的挑战,是要预计法定权利何时才能通
过私下协议进行有效率的分配。为进一步展开辩论,要撇开广义的“交易成本”和“自
由交换”这类标签,而代之以实在与详细的对条件的描述,是这些条件使得有关法定权
利的谈判得以成功。幸运的是,近年来已出现了一种较令人满意和较切合实际的谈判理
论。根据这种理论,谈判在部分情况下可能由于策略原因而失败。但在均衡条件下,没
有人对失败发生的频率感到惊奇(主要概念是贝叶斯一纳什(Bayes。Nash)均衡。
在经济学中,“经验主义的验证”就是预测和事实之间的比较。近来有些人试图证
明科斯定理, 比如确定一些小集团通过谈判达成有效协议所需的条件。对策论的一些新
发展连同相关的经验主义研究,使人们有希望最终对这些条件做出科学的阐述。如果具
备这些条件,就能通过私下协议纠正法定权利的低效率分配状况。
科斯定理具有什么意义?庇古(Pigou)运用经济学理论来捍卫如下习惯法原则:造
成某种损害的一方应受指责,或被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庇古的论点,习惯法的这种规则
通过社会成本内在化来促进经济效益。在有些情况下,他发现习惯法中存在着种种缺口,
这就需要补充立法,诸如对污染者征收与污染的社会成本相等的税款。
科斯的论文被认为是对庇古的损害法分析的一种进攻。科斯不同意这种结论:通过
损害法或征税,政府的行动一般对实现效率是必需的。科斯定理认为,损害所代表的外
在性有时, 或可能常常会自我纠正。我认为,市场机制失灵的形式多种多样,无法根据
某种相当谨慎的交易成本概念对之加以总结。因此,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应被看作是
谬误或一种同义反复,其实外在性通过扩大交易成本的定义而获得。虽然自发和私下解
决种种外在性问题的障碍要比科斯定理所提到的更多,但政府在促进私人达成协议方面
的作用(而不是发布命令),符合当代经济学对政府调节作用的理解。
在政府必须采取行动纠正某种损害的情况下,科斯否定了庇方的如下看法:习惯法
因果关系概念对确定责任是有用的指南。科斯认为,按习惯法原则判定的某人造成了某
种损害,这~事实并不意味着能有效地使其受罚或指责他。在科斯看来,效率问题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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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与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在这方面,因果关系的作用并非是决定性的。科斯认
为,因果关系与跟无数法庭判决相矛盾的法律责任无关,并且它对法律的现实或理论显
然没什么影响。
不管科斯理论功过如何,反正他对人们普遍接受的财政观点提出了挑战。在他的论
文问世以前,很少有人注意到外在性通过私人协议加以解决的可能性。因此,科斯的主
张触及了经济学的~个重大争论的核心。此外,科斯论文的出版可以被看作是后来被称
作为“法律和经济学”的这个课题的一次突破。在科斯论文出版以前,经济学分析——
相对经济学思想而言——并未应用于习惯法,而在法律院校的教学中,习惯法处于法律
理论和方法的中心。科斯以法学家的态度分析财产法案例,但又以微观经济学理论来指
导这一分析,他的研究证明,习惯法的经济学分析取得了丰硕成果。虽然他未使用数学
这一工具(20年后,使用这一工具成为研究这一课题的特点),但却鼓舞了成为法律经济
学分析开拓者的一代学者。
5、产权
产权,或财产权(Propeay fights),在当今经济生活中频频出现。产权已经象稀缺性、
理性等一样成为现代经济学的分析基础,而且产权的排他性已成为市场交换的必要条件。
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的产权定义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
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该定义强调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一组
权利包括(1)使用权,即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的权利(2)收益权,
即在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从权利本身或经由契约关系从别人那里获取收益(3)
转让权,即通过出租或出售把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让渡给他人。
产权这种权利的有效性取决于对此权利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为之付出的代价。这种强制
有赖于四种力量:(1)暴力或暴力威胁(2)价值体系或意识形态(3)习俗或习俗法
(Customary law)(4)由国家及其代理者制定的规则,包括宪法、成文法、习惯法、法
令等。
(二)、现代主流企业理论及其发展
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受到许多经济学家的挑战。这些挑战可以分为三类:(1)企
业为什么存在?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如何决定?(2)企业所有权如何在企业成员之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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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3)企业委托人(所有者)如何监督和激励代理人?为了回答这些问题,研究者们
提出了许多的解释。其中作为主流的影响大的主要是企业的契约理论。
1、企业的契约理论
企业的主流契约理论由科斯(1937)开辟,科斯定理的提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交易的结果与产权的初始状况无关”该定理也成为人们争论的焦
点。批评者认为,该定理无疑为统一反复,没有切实的现实意义。但我们认为该定理的
意义在于提出了一个研究问题的参照系,让研究者们把注意力集中于现实世界与参照世
界的不同之处,研究现实世界中的交易成本由哪些因素影响,交易成本的存在对市场组
织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影响。企业与市场的边界是什么。科斯的结论是:“企业将倾向
于扩展,直到企业内部组织一笔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
本或另一个企业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在科斯的眼中,企业与市场是一种替代的关
系,是一种组织形式替代另一种组织形式。一种契约代替另一种契约。科斯的论文无疑
是~把钥匙,打开了新古典经济学中企业这个黑箱。即科斯之后阿尔钦和德姆赛茨
(AlchJan,Demsets,1972)、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5,1980)、克莱恩特(Klein et al,1978)
、詹森和麦克林(Jensen,Meckling,1976,1979)、利兰和派尔(Leland,Pyle,1977)、张
五常(Cheung,1983)、Grossman,Tirole,(1989)、Hart,Moore(1990)、Aghion,
Bolton(1992)、杨小凯,黄有光、提出的企业理论共旨是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连接。
企业的契约理论由科斯首创,是企业理论中发展最快、创新最多、影响最大的一支,
因而成为企业理论的主流,主要包括交易费用经济学和代理理论。其共同的基础和主旨
是,都把企业看作是一系列台约的联结,都使用契约主义的方法考察有关企业的问题,
揭示企业的秘密,其成功和局限皆源于此。
交易费用经济学主要包括间接定价理论和资产专用性理论,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
都以交易费用为核心概念和分析工具,着眼于企业和市场关系的研究,认为企业是节约
市场交易费用的一种交易方式或契约安排。其区别在于,间接定价论认为,企业的出现
是由于这种方式或安排能够节约市场直接定价的成本,而资产专用性论则认为,当合约
不完全时,纵向一体化能够减少以至消除资产专用性产生的机会主义所造成的损失(威
廉姆森,1975)。企业的内部结构也由此决定,在间接定价论者看来,企业所有权的内部
结构与定价成本有关,管理者其所以取得剩余索取权,是由于管理劳动或管理服务难于
由市场直接定价,或者说由市场直接定价成本太高,由其获得剩余索取权体现了管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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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间接定价(杨小凯和黄有光,1994)。在资产专用性论者看来,企业的控制权结构与
机会主义行为有关,当所有关于财产的特殊权利都在合约中列示出来费用很高时,由投
资决策相对重要的主体购买全部控制权,能够改变机会主义者的动机和行为(格罗斯曼
和哈特,1968;哈特和莫尔,1990);当成员间“非流动性”的分布不对称时,权力将集
中于非流动性的成员手中,这可以减少偷懒和增强监督(费茨罗和穆勒,1984)。
代理理论主要包括团队生产理论和委托一代理理论,如果说交易费用经济学着重考
察的是企业的外部关系,从交易费用的比较中说明企业和市场的关系和选择,那么,代
理理论则着眼于企业的内部结构,集中分析企业内部不同成员(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委
托人和代理人)的激励和风险分配问题。团队生产理论把企业看作是一种团队生产方式,
由于团队成员的贡献无法精确地分解和度量,就产生了监督和监督的激励问题。为了使
监督有效率,监督者不仅要占有剩余权益,而且要有指挥其他成员的权力(阿尔钦和德
姆塞茨,1972)。当监督者占有团队的固定投入时,就是古典企业;当管理者不是企业的
完全所有者时,就产生了代理成本,均衡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取决于股权代理成本和债权
代理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委托一代理理论把企业看作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围绕着风
险分配所作的一种契约安排,由于利己的动机和信息的不对称,必然出现“道德风险”
和“逆向选择”,因此,企业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委托人设计一套有激励意义的合约,以
控制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从而增大代理效果和减少代理费用(詹森和麦克林,
1976)。
契约理论的成功和进步在于,它抛弃了企业是物质财富的简单聚集和物质要素的技
术关系或生产函数的观点,指出企业是一组合约的联结,从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来解
释企业的问题,因而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企业的性质,揭示了企业关系的秘密。但是,由
于契约主义方法所固有的平等性质,因而,其由以出发的基础是。企业的所有成员都是
同质的,企业内部权力的分配不是由于其成员经营能力的差异内生地决定的,而是由其
他因素外在地决定的。例如,间接定价论是在专业化经济的基础上根据定价的难易从外
部考察的,资产专性理论则把“非流动性”作为决定的因素,团队生产理论也是用度量
成员贡献的难易程度来解释的,而委托一代理理论则以委托权的分配为既定前提。因此,
契约理论是无法解释企业权力的分配问题,即无法解释为什么资本家是委托人,而工人
是代理人的问题。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契约理论的发展中,有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有
人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某些思路和素材。例如,阿根亚和博尔腾(1992)在交易费
用和合约不完全性基础上发展出一种资本结构理论,认为当初始合约不能使企业家和投
山东大学硕士学垃论文
资者的目标达到~致时,控制权的分配至关重要,只要履行了偿债义务,企业家就拥有
控制权,而在企业家拖欠债务的情况下,投资者才获得控制权;道(1994)提出了~个
资本为何雇劳动的讨价还价模型,认为当专用性投资不能完全合约化时,企业内的权威
就能影响沉淀资产的准租金的分配,从而影响企业组织的生存能力,在一个资本比劳动
更专门化的产业里,资本一管理型企业将是均衡的组织形式:埃斯瓦瑞和克特威(1989)
建立了一个有关激励的模型,认为由于有限责任的存在和债务人的道德危害,会使资本
所有者对自己的资本的使用进行直接监督,从而解释了传统资本主义企业里资本雇佣劳
动的问题。不过。这些解释的局限性较大,阿根亚一博尔腾只解释了举债筹资情况下的
控南Ⅱ权分配,道又过份依赖于资本的物质形态,埃斯瓦瑞一克特威也不能解释股份公司
的组织形式。可见,这一问题的正确提出和真正解决,需要改变契约理论的前提假定,
从~个新的角度来探讨企业问题,
2、企业契约理论的新进展——企业的不完全契约理论
自从Grossman&Hart(1986),Hart&Moore(1990)的经典性文章发表以来,不完全契
约理论很快就对契约与企业理论的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Grossman&Hart(1986)Ft0 Hart&
Moore(1990)gtJZT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简称为CHM理论),以及引入财富约
束之后的企业最佳融资结构理论。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经典委托代理理论是研究契约和企业理论的主流并能
够对许多现象有很强的解释力f优秀的综述可参见Hart&Holmstrom,1987)。在这个框架
中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是:委托人如何选择或设计最优契约来克服代理问题。由于这些
最优契约包容了几乎所有的或然情况(contingencies)及其行动对策,所以在本质上届于不
需要事后再谈判的完全契约。因此,除了暗舍假设委托人拥有选择代理人和设计契约的
权力之外,在该分析框架中一般也就不会有控制权、权威等变量存在的空间。也正是这
个原因,代理理论无法对组织形成和产权配置等许多现实社会经济现象给出合理的解释。
鉴于此,Hart等人认为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特别是相关变量的第三方(尤其是法
院1不可证实性使得契约是不完全的,不可能在初始契约中对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对策
做出详尽可行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必需有人拥有“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contr01),
以便在那些未被初始契约规定的或然事件出现时做出相应的决策。具体来说,剩余控制
权就是关于非人力资产在初始契约未规定的所有情况之下如何被使用的那种排他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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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而且这种权力天然地归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所有。与此同时,Hart等人还断言在契约
不完全的环境中物质资本所有权是权力的基础,而且对物质资产所有权的拥有将导致对
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控制,因此企业也就是由它所拥有或控制的非人力资本所规定。由于
有了这种独特的契约与权力观,再加上当事人风险偏好中性与信息对称假设,以及当事
人不能承诺事后不要求再谈判这三个假设,CHM理论就挣脱了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析框
架,转而研究物质资本所有权或剩余控制权的最佳安排。也正因为此,CHM的不完全契
约理论也被称为“财产权经济学”(property rights approach)fl凭站在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研
究最优或最佳的财产权结构应该是什么。
在CI-IM的基本分析框架中,为了更好地分析剩余控制权或财产权的配置对关系专用
性投资的影响,Hart等人还进一步作了如下假设:当事人不受财富约束,并有充足的闲
置经营能力;再谈判成本为零;在事后按照纳什谈判解方法分配盈余。非常显然,在这
些假设下事后的帕累托最优解释可以获得的。但是,有效率的事前专用性投资却未必会
发生,因为当事人在事前就预期到敲竹杠风险,即专用性投资所产生的盈余不可避免地
要在事后再谈判中被交易伙伴分享。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就是在事前分配物质资产所有
权,因为所有权可以强化所有者的谈判力或控制敲竹杠风险的能力,从而影响当事人事
前的专用性投资积极性。然而,在一方获得所有权而增强了事前专用性投资的积极性的
同时却打击了另~方的专用化投资的积极性。那么,最佳的所有权安排“应该是什么”
昵?Hart等人相信总盈余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就是问题的答案,并且断言“在均衡状态,
产生最高社会盈余的所有权结构将被选择”(Hart,1995(1998),p49),因此主张“拥有重
要投资或重要入力资本的一方应该拥有所有权”(Hart,1995)。
虽然CHM的几个经典性模型非常优美,但是仅仅适用于古典资本主义企业,因为这
些模型都是建立在当事人不受财富约束的特殊假设之上。Aghion&Bolton(1992)很快就
发现并放弃了这~不现实假设,转而研究贫穷的企业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最佳控制权安排。
该模型假设某企业可以产生的可证实的货币收益y,但企业家拥有不可证实且又不可让渡
的在职私人收益t,从而导致单纯追求货币利益的资本家与同时追求货币和私人利益的
企业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了实现总收益(y+-)最大化,最佳控制权结构应该是:如果
货币收益(或企业家的私人收益)与总收益之间是单调递增关系,那么投资者(或企业家)单
边控制总是可以实现社会最优效率(命题3或1);如果货币或私人收益与总收益之间不存
在单调递增关系,那么控制权的相机配置将是最优解,即企业家在企业经营状态好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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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控制权,反之投资者获得控制权(命题5)。其中,“控制权相机转移”思想是该模型的核
心。由于该思想很有创建性,因此立即被Hart等人接受,并应用于最佳债务契约的研究
中(Han&Moore,1989,1994;Hart,1995)。不过,Hart等人坚持认为控制权的转移只
能以债务人不能还本付息为条件,而不可能根据状态(如收入、利润水平等)相机转移,因
为这些状态变量不可证实。
显然,上述模型已经否定了“股东单边治理是最优治理结构”的传统观念。但是,
多种融资工具并存现象,尤其是外部股权广泛存在的现象尚不能在这些模型中得到很好
的解释。为此,Be啷of&Thadden(1994)注意到长期和短期债权的不同作用,并且认为最
好让短期债权人获得控制权。随后,Dewatripont&Tirole(1994)更为深刻地认识到单一
的债权仅仅能促使债权人在企业状态不好时实施控制权,但是却不能在企业状态良好时
发挥作用。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代理成本最小化,引入外部股权投资者就显得十
分必要,因为他们会在企业经营状态良好的情况下实旌控制权。这就意味着,为了实现
对企业经营者的最佳控制,企业的最佳融资结构应该是股权与债权,短期与长期债权并
用。此外,Hart(1995)还意识到短期债权具有控制经理的非道德行为的功能,而长期债权
f或股权)却有支持企业扩张的作用,因此企业最佳融资结构应该要在这两者之问权衡。
总之,当我们放弃契约当事人不受财富约束这一假设之后,研究的焦点就不再是那
些与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相关的敲竹杠问题,而是回到了传统的投资人与企业家(或企业
经营者1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但是由于契约不完全性和控制权变量的引入,上述模型己
不再属于那种以完全契约理论为基础的传统委托代理理论,而是CHM基本理论的扩展,
因此被有些学者称为CHM第二代模型。我们将它们统称为“不完全契约理论”或“财产
权理论”,因为它们同属于这样一个分析框架:以契约不完全性为研究起点,以财产权或
(剩余1控制权的最佳配置为研究目的。但是由于该分析框架中存在许多内在缺陷,因此遭
到不少批评。然而,正是这些批评深化了我们对问题的认识,推进了契约和企业理论的
发展。
在Hart等人之前,契约的不完全性已经成为了交易费用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基础。然
而,CHM理论的独特之处在于强调契约不完全的根本原因是相关变量的第三方(尤其是法
院)的不可证实性,即所谓的“可观察但不可证实性”,而不是那种难以被形式化的当事人
有限理性假设(Hart&Moore,1988)。但是,它是契约不完全性的坚实基础吗?
Tirole等人最早对此提出了质疑(Tkole,1999:Maskin&Tirole,1999a)。他们首先深刻
地认识到契约当事入所真正关心的并不是具体的或然事件本身,而是或然事件对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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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影响。也就是说,人们所要签定的只是“用支付命名的契约”(payoff-denominated contracts),
即契约的根本目的在于要对预期的“支付或然情况”(payoffcontingencies)做出某种规定。
鉴于此,只要当事人能够设计出能够自我实施的契约方案,那么相关变量的不可证实性
就变得无足轻重了。Tkole等人还进一步指出:既然CHM理论假设当事入具有足够理性.
以至于在事前就能预期到事后各种或然情况下的支付函数,并且还可以发生有效率的事
后再谈判(零再谈判成本假设),那么当事人设计并签订社会晟优的完全契约就不是不可能
的事。至此,“不同的或然事件能否被有效地识别或区分”就成为完全契约能否被签订的
唯一关键性因素。沿着这一思路,Tirole等人提出了著名的“不相关定理”,其大致含义
就是:只有当两种或然事件对支付的影响无法被区分时,才会对契约的完全性产生影响。
在此,我们不能不承认Tirole等人思想的深邃:决定契约性质的并不是或然事件本身的物
理性质,而是或然事件对当事人的效用的影响。
此外,有的经济学家还注意到GHM理论主要是在正式的法律框架中讨论问题,而且
采用的是一次性静态博弈方法,因此当我们考虑到重复博弈所形成的非正式契约(implicit
contract)的作用,那么“可描述但不可证实性”对当事人签定一份无需再谈判的完全契约
的制约作用将大打折扣。比如,企业文化的形成就有助于对企业各当事人行为的约束和
调整(Kreps,1990)。Baker等人(1997)还发现声誉的力量能够促使交易伙伴按照初始契约
的安排f比如价格)完成交易,哪怕外界环境(比如价格)波动幅度相当大。当然,如果环境
特别复杂,当事人又不能承诺不会要求再谈判,那么有效率的可以自我实施的完全契约
就很难存在,因此不完全契约就还是最佳选择(Segall,1999;Hart&Moore,1999a)。然
而,这种反驳并不能说明CHM的完全契约理论已经有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还有许多工作
需要去做。
事实上,现实中的人们并没有因为契约必然是不完全的这一事实而放弃签订尽可能
完善的契约的努力。这是因为人们真正关心的并不是契约的不完全性本身,而是契约的
完全程度。因此有学者提出了“可行的完全性”(feasible completeness)橛念,并将之定义
为“如果一个契约对于交易及其实现手段进行了更精确的定义,那么该契约就比其他契
约更少一些不完全性”,并且“那种描述了如何在每一种可以想象到的情况下实现交易的
契约就不但是一个完全的而且还是一个可以实现的契约”(Saussier,2000,P.388)。此
外,"lSrole在与Hart等人的长期辩论中也认识到“完全契约并不是意味着未来行动的过
程都被规定在初始契约中(否则,控制权的概念就没有意义了)。⋯⋯签订完全契约仅仅指
当事人在给定的且有限的关于他们未来偏好的知识和行动可能性集合的条件下所签订的
山东人学硕士学位论文
最佳契约”(2001,P.14)。也许,有人会认为使用“最佳完全契约”(optimal comple contract)
一词只是一个简单的语义学问题,因为“最佳完全契约”还是承认契约的不完全性。但
事实上,这种区分包含着重大的方法论上的差别,因为“最佳完全契约”不仅意味着当
事人能够追求一个可以实现的最佳契约完全性水平,而且更加强调研究那些影响契约完
全程度的因素。因此,与抽象地谈契约不完全性相比,我们相信对最佳完全契约的研究
就显得更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由于这一思想最近才被提出,所以这方面的研究较少。不过,Klein(1992)的文章就包
含了这种思想。Klein认为契约条款规定得越周密,规范契约条款的成本就越大,但是契
约能够自我实施的范围就越大,而且契约的事后执行成本就越少,因此当事人必需在这
两种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以便签订一份最佳完全契约。
在此,我们还要特别指出,在绝对意义上使用契约不完全性概念还导致GHM理论具
有另一个更加致命的先天性弱点,即“剩余控制权”也变成了一个没有大小,没有范围
差异的“万金油”似的变量。结果,剩余控制权的内涵与外延也就变得十分模糊,以至
于Hart等人自己也不得不承认“(我们)并不区分契约规定的控制权与剩余控制权,而且
在事实上剩余控制权等同于完全控制权”(Hart&Moore,1999。P.134)。因此,在GHM
文献中剩余控制权和控制权两词经常混用的现象就不难理解了。不过,这一现象的最大
危害却是阻碍了我们认识投资者的“(剩余)控制权”的内涵和外延。
CHM理论直接来自于对交易费用经济学中的套牢问题的关注。在研究中,Hart等人
将契约视为激励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的工具,并且相信在那些存在重要关系专有性投资
的交易中一体化是最佳的合约形式。
具有讽刺性的是,对CHM上述观点的批评首先就来自于交易费用学派。
Williamson(1996,2000)认为CHM将所有无效率都归结为人力资本事前投资的扭曲,而
不是契约执行过程中的不适应性,并且还通过零成本的再谈判假设而将事后的不适应性
蒸发掉了。这使得GHM仅仅片面地强调契约的事前激励功能,而忽视了交易关系中的治
理活动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而忽视了契约的事后适应性功能。Saussier(2000)进一步通
过对法国电力公司1977.1.1997.1期间的河上运煤契约的经验性经济计量分析发现:
契约形式的选择似乎并不是为了激励事前的资产专用性投资,而更像是为当事人提供充
分的适应性。
契约设计和执行理论更是认为只要对初始契约以及再谈判程序进行恰当的安排,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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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并不需要一体化就能实现社会最优解(Aghion et a1.,1994:Mashn&Moor6,x 1999;
Maskin&Tirole,1999b)。此外,有些学者还注意到CHM的契约激励功能存在的前提是
企业经营者同时又是所有者,但是在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情况下,契约的功能将是十
分复杂的,现在还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Bolton&Scharfstein,1998)。
3、契约不完全在治理中的权力体现
对于GHM理论来说,契约的不完全性只不过是研究问题的一个起点,而构成整个分
析框架的真正基石却是其权力观。我们可以将GHM理论的权力观概括为:剩余控制权就
是“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的契约、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法的权力”;
它天然地归资产所有者所有,因为“拥有剩余控制权实际已被作为所有权的定义”man,
1995(1998),P.35);更为重要的是,“在契约不完全时,所有权是权力的来源”(同上),
因为“对物质资产的控制能够导致对人力资本的控制:雇员将倾向于按照他的老板的利
益行动”(Hart&Moore,1990,p.1150)。显然,这就是“资本强权观”,即相信资本所有
权能够无条件地给其所有者带来某种控制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权力,并能够因此获取分享
交易或组织盈余的权力。比如Hart&Moore(1990)就先验地认定任何人只要拥有豪华快艇
的所有权就可以分享到由合作所产生的盈余。
我们首先注意到,在CHM的所有文献中“资本强权观”都只是一个先验性假设,其
存在条件和适用范围从来都没有被认真考察过。那么,这种权力观是对现实情况的合理
归纳吗?的确,在资本相对稀缺并且相对重要的环境中,尤其是在古典资本主义企业中,
资本强权观与现实情况还显得比较和谐。但是,一旦我们进入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
企业,特别是那些以人力资本为关键要素的新型企业,CHM的资本强权观就显得难以自
圆其说。
针对这种情况,Rajall&Zingales(1998)就指出“对任何关键性资源的控制权都是权力
的一个来源”,而其中的“关键资源”可以是非人力资本,也可以是人力资本,比如天才、
创意等。由于对关键资源的控制权为当事人带来的权力是源于他对该资源的使用权的管
理,而且非完全依赖于正式的法律强制,因此这种权力观可以适用于黑社会这样的非正
式组织。当然,在分析那些以人力资本为关键核心资源的新型企业时,R—z的观点就更显
示出其强大的解释力。在这篇经典性文章中,R—Z还试图证明与CHM所强调的财产所有
权配置相比,通过对关键资源的使用权的合理配置会更利于促进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因为使用权配置不会造成当事人的自满情绪。
与此同时,Tirole等人也放弃了在抽象意义上的“剩余控制权”概念,并明确地意识
到那些拥有信息和知识优势的代理人掌握着实际运作企业资源的“实际控制权”(real
contr01),并且“实际控制权”的配置也应该与信息和知识的分布相对称,虽然这种权力
的范围和空间会受到投资人的“正式控制权’'(formal contr01)的约束(Aghion&Tirole,1997;
Tirole,2001)。具有讽刺意味的是,Hart&Moore(1999b)在研究企业科层结构时也不得不
放弃他们一贯坚持的资本强权观,转而采纳了R,z和Tirole等人的思想,即强调“创意”
fidea)才是实际权力的来源。
此外,不少经济学家已经注意到权力也可以通过精心的组织安排而获得。
Shleifer&Vishny(1989)认识到企业经理可以通过“经理专用性投资”(manager—specific
investment)来强化自己在企业中的地位;此外,企业经理还可以通过对融资结构的选择
(Novaes&Zingales,1995)或者对董事会的精心安排(Hermalin&Weisbach,1998;2001)
来强化自己的地位。与此同时,Skaperdas(1992)还研究了企业内部各部门如何使用资源强
化各自的地位,并明确指出这些权力并不需要财产权做支撑。Rajah&Zingales(1999a,b)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企业多元化所带来的内部权力斗争会造成巨大成本。现在,我
们对组织制度安排就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即特定的科层结构要么是用来强化当事人的
地位,要么就是用来防止这些消耗性的权力斗争(Rajan&Zing ales,2000a)。
事实上,CHM的权力观在CHM分析框架内部就难以被逻辑一致地坚持到底,因为
它至少存在两个悖论:(1)非人力资产所有者在CHM的基本模型中无条件地拥有分享组
织或合作盈余的超级权力,然而在CHM第二代模型中却只能获得参与企业的保留收入;
f2)作为投资者天然权力的剩余控制权却在GHM第二代模型中可以转移给无资产的企业
家或企业经营者。我们认为导致这些悖论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Hart等人并没有真正
搞清楚与所有权相关的“f剩余诳!制权”的内涵和外延,而仅仅是套用现行法律制度。因
此,我们有理由相信GHM理论并没有真正超越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虽然前者多了一个
“<剩余1控制权”概念,因为这两者在本质上都是以“资本强权观”为思想基础,并且还
以“资本至上观”作为契约或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鉴于此,我们也最好抛开现有的法
律成规,用市场的眼光来分析和理解投资者在企业中的权利(力)。
我们注意到,包括CHM第二代理论在内的主流企业理论之所以将企业视为股东的企
业的主要根据无非是强调资产所有者是企业中最大的甚至唯一的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者,
是最后的风险承担者。的确,在此逻辑下投资者应该获得控制敲竹杠风险的权利(Shle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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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hny,1997;张维迎,1996)的结论无疑是正确的。然而令人奇怪的是,我们又怎么
能够由此就主张“企业就应该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的资本至上观昵?不仅如此,我们
还根本不能断言:非人力资产所有者能迫使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并且还能无条件地
分享组织盈余。因为,如果没有其他附加条件,那么单纯的“专用性投资”不仅不会增
强,反而会削弱当事人分享合作盈余的谈判力f杨瑞龙,杨其静,2001)。总之,我们认为
在崇尚自由交易原则的环境中只有“风险控制权”才是投资者的天然权力f利1,并且这一
权力(利)只会随着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而决不会仅仅由于某种自然状态或信号发生
变化而发生转移。因此,所谓的“控制权相机转移”实际上是一种误判,是“权利实际
拥有”与“权利实际实施”两者之间混淆的结果,也是资产所有者的风险控制权和企业
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权两者相互混淆的结果。在此,我们不能不称赞Fama&Jensen(1983、
的高明:“决策控制权”就是投资者对企业经营者的“管理决策权”的限制和约束的权力,
其功能是减少投资风险。
Kaplan&Stromberg(1998)等人的经验研究也更加使我们坚信:投资者的控制权不应
该是一个绝对意义上的抽象概念,因为它有明确的外延或范围一以控制当事人所承担的风
险为限,并且也以此为条件。也正是基于此,我们认为投资者拥有的也许不是“剩余控
制权”,而是“明晰控制权”,而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权才是剩余控制权。不过无论怎么说,
控制权在企业中的分配不会象许多文献所认为的那样“要么全部,要么为零”
(all-or—nothin曲。当然,由于不同的投资者的资产性质不同,交易的内容不同,所处的市
场或技术条件不同,从而所面临的风险和获得的索取权也是不同的,因此他们所获得的
控制权理所当然也就不同。不过,只要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不能被其他权利f如高额风险
佣金)所完全补偿,那么这种投资者的风险控制权就决不会是零,而且也不会因为某些投
资者(如股东)在实施其控制权而否定其他投资者(如债权人)控制权的存在。事实上,“控制
权相机转移”现象的本质是:投资者的风险控制权在特定的条件下从“潜伏”状态变为
“活跃”状态的过程。
我们坦率地承认由于现实操作上的困难,任何权利的边界都不会完全清晰,但这并
不能否定这样一种基本观点,即任何当事人的权利都必须存在的范围和条件,而不可能
是某种先验的超级权利,否则将违背市场平等交换的基本原则。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
有必要反思契约不完全性的本质。的确,我们不可能在初始契约中就事先规定未来每一
件或然事件及其相应的行动方案,所以我们不可能在绝对意义上放弃控制权或权威;但
是我们却有可能事先对各个当事人的权力范围和实施权力的条件,甚至包括再谈判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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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都做出规定,那么这种契约是否可以认为是一个完全契约呢?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人们才努力订立一个足够完全的契约,而且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讨论控制权的最佳配置
才显得有意义,因为在契约不完全的绝对意义上我们甚至都不知道(剩余)控制权的真实内
涵和外延,最优契约或产权安排又有多少现实意义昵?
最后,Holmstrom(1999)的研究值得我们关注,因为他意识到Hart等人对资产所有权
功能的认识过于狭窄,并且提出资产所有权的最主要功能是授予CEO规定游戏规则和重
新构造企业内部激励制度的权力,而不是仅仅用于解决与专用性投资相关的敲竹杠问题。
(三)、小结
我们知道自从Coase(1937)的开拓性文章发表以来,至少在主流的契约和企业理论中
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企业是一个利用“权威”方式来配置资源的特殊装置。虽然包括科
斯、威廉姆森在内的经济学家都给出了自己对企业性质的理解和企业边界的理论,但是
他们并没有明确地回答“权威”的来源,而且也没有明确回答企业的归属和企业边界是
什么这样的问题,哪怕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骨子里早已认定企业是以股东为代表的投资
人的企业。相比之下,Hart等人倒是旗帜鲜明地展示了他们的观点:“企业就是由它所拥
有或控制的资产(比如机器,存货)所组成”(Crossman&Hart,1986,p69∞。显然,这种
观点不仅和现行的法律框架十分接近,而且也与Hart等人的契约和权力观相匹配一既然
非人力资产的所有权就是权力的来源并且能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人力资产,那么拥有非人
力资产所有权的股东就能够控制企业,并且只有非人力资产的存在才能维护企业的稳定
性。
但是正如前面我们的分析,由于CHM的权力观仅仅在所有者一经营者合而为一的古
典资本主义企业中勉强适用,因此GHM的企业观遭到许多人的反对或质疑就不奇怪了,
其中Rajah和Zingales就是众多反对者中的代表人物。他们认为权力不仅仅来自物质资产
所有权,或者说物质资产并不是企业的唯一的关键资源,因此企业并不能够完全由非人
力资产所规定,特别是在那些人力资本已经成为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关键性要素的新型企
业中。他们反复强调企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物质资产集,而是这样一个集合——不仅包
括那些被共同所有的关键要素、天才和创意,还包括那些获得这些关键要素使用权并且
为之进行了相应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的人们限ai姐&Zingales,1997)。因此,企业可以
被看作一个专用性投资的纽结,或者说是相互专用化的资产和人员的一个集合。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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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经济本质是“一个难以被市场复制的专用性投资的网络”(Zangales,1997,p5),
而且是“围绕关键性资源而生成的专用性投资的网络”(Zingales,2000,p331。
此外,他们还注意到企业存在的意义在于能够通过这些关系专用性投资而产生某种
准租金或组织盈余,并且作为某种增长机会集而存在和发展(Zingales,2000)。与此同时,
他们还强调由于技术条件和市场环境的差异或变化,那些决定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关键性
资源的种类和分布也就不同,因此企业的性质、组织结构和边界也将不同,特别是以人
力资本为核心资源的新型企业与以物质资本为核心资源的现代商业企业(modem business
enterprise, MBE)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在新型企业中,决定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关键要素
是具有不可让渡性的人力资本,这就决定物质资本所有者不再居于企业的主导地位,因
此企业不能简单地用物质资本来定义企业。
对企业性质的不同认识必然导致不同的企业治理理论。在以委托代理问题为核心的
企业理论中,企业治理“就是安排各种手段以便那些公司资金的提供者可以以此保证他
们自己能够获得投资收益”(Shleifer&Vishnyl997),或者说“公司治理的标准定义
是指对股东利益的保护”(Tlrole,2001,p1)。在CHM第二代模型中将上述思想扩展到最
佳的企业融资结构选择理论,因为“选择有效率的治理结构的问题十分接近于为企业选
择一个恰当的融资结构的问题”(Aghion&Bolton,1992,p490)。但是这种企业治理理
论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脱离现实,因为多数情况下企业的融资契约和结构都是由企业
经营者,而非股东决策的。如果牵强地认为前者的决策体现的是后者的意志,则必然违
背经济人的基本假设。
与之针锋相对,许多学者指出除了投资者之外,工人、企业经营者、供应商等等都
对企业进行了专有资产投资,也承担了经营风险.因此企业就应该由所有的“利益相关
者”(stakeholders)共同治理(Blair,1995;杨瑞龙、周业安,1997,等等)。应该说,在“风
险承担者应该获得风险控制权”这一逻辑下,下赌注者共同治理理论肯定是一个理论进
步。然而,我们又不得不指出下赌注者共同治理理论并没意识到“风险承担和控制”与
“组织租金的创造和分配”这两者是不相同的两件事,虽然它们有重合的部分(杨瑞龙、
杨其静,2001)。
与上述以防止风险为核心内容的治理理论不同,R—z认为企业治理的问题并不是简单
的最优财产所有权配置问题,而是如何对关键的物质或人力资产的使用权进行管理,并
且这也正是组织安排的精髓所在(Rajah&Zingales,1997)。此外,他们还提出这样一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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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即在那些以人力资本为核心资源的新型企业中,维护企业的整体性和稳定性是企
业治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新任务,并且最大化股东价值也许不再是一个恰当的目标,因
为这不会导致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且,他们认为在这些新型企业中,“治理系统的首要作
用就是要确保捕获机会的能力与由此产生的报酬之间的一致性”(Zingales,2000,p39),
并且“法定控制权应该给那些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当事人,以便使权力斗争所造成的资源
浪费最小化”(同上,p37)。当然,所有这些都可最终归结为:“企业治理系统就是各种约
束手段的复杂集合,而这些约束手段塑造了当事人对关系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准租金的
事后谈判力”(Zingales,1997)。
可以这么说,Rajah&Zingales理论更接近现实,更具解释力,因而代表着学术界对
企业和企业治理理论的最新认识,哪怕该理论本身也并非是完美的,比如他们仍然以最
大化企业价值作为治理的目标很可能导致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分析方法之间的混乱。
通过以上的介绍和分析,我们对GHM理论创建以来契约和企业理论的最新发展情况
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以Hart为首的CHM理论对于推动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做出了突
出贡献。但是CHM理论远非一个基础牢固且逻辑内在一致的成熟理论。不过,也正是
CHM理论的这些不足激发了契约和企业理论的新发展。
契约的不完全性是CHM理论的起点,也是相对于先前的完全契约理论的一种进步,
因为现实中的契约不可能是绝对完全的,否则权威或控制权都没有存在的空间。然而,
第三方不可证实性并不能直接推导出不完全契约,因此契约不完全的基础到底是什么还
值得进一步研究。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认为在绝对意义上讨论契约的不完全性并没有多
少现实意义,真正重要的是研究契约的完全程度及其决定因素,因此最佳完全契约理论
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研究领域。此外,我们还注意到CHM理论主要是在正式契约而且
还是在一次性静态博弈的框架中研究问题,因而忽视了非正式契约的研究。虽然关于非
正式契约的研究已经有了一些,但是相当薄弱,因此非正式合约理论也是一个值得研究
的领域。
资本强权观和资本至上观是整个GHM理论的基石,因此GHM理论并没有真正超越
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然而,这种权力观即使不符合现实,也不能在GHM框架中被逻辑
一致地坚持到底。究其原因无非是他们并没有搞清楚各种权力(利)的内涵、外延和存在条
件。更让我们不安的是几乎所有的企业治理的文献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上述问题,并且许
多的争论都由此而起。因此,如果企业理论要获得迸一步发展,关于权力的这些问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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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得到很好的解答。在此,我不禁想起Coase(1937)当年的感叹:“经济学家们在建立一
种理论时,往往忽视对理论赖以成立的基础的考察。然面,这种考察是必要的,这不仅
因为它有助于防止那些由于缺乏对构成理论基石的假设的了解而产生的误解和不必要的
争论,而且也由于在相互冲突的假设集中进行正确选择对经济学极具重要性”。虽然契约
和企业理论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但是至今也未能形成基本观点相对统一的理论,其根本
原因就是理论的许多基本假设并未得到很好的考察。
纵观近30年的契约和企业理论,我们发现自从“专用性投资”概念被引入之后,这
~概念就越来越成为主流理论的一个核心变量,敲竹杠问题也就成为契约或制度研究的
中心问题。与此相关,研究的焦点也就自然而然地集中在如何最优配置财产权的产权理
论,如何实现对内部人的最有效控制的企业融资理论,以及同一个逻辑下扩展出来的下
赌注者共同治理理论。不可否认,这些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分析框架却难以让人
满意。它们往往将“应该怎样”等同于“是怎样”,抽象地站在社会、企业或投资者的角
度研究最优契约安排,然而却并不研究契约本身所承载的交易内容及其现实条件。结果,
这种研究大多成为脱离实际现实的空谈,比如CHM框架中最佳企业融资理论虽然优美,
但根本不可行,因为企业的经营者并不会按照投资者的意骡行动。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
到虽然经济学经常会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但是经济学不是伦理学,因为物竞天择才是
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准则。鉴于此,我主张“回到科斯”,以个体主义实证分析方法作为
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认真而详细地解剖和认识现实社会经济生活运营规律,而不是空想
最优制度,因为没有前者的支撑,再善良的改革动机也很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坏。
如果契约和企业理论要得到进一步发展,从契约所包含的交易内容来认识契约的本
质,特别是重新认识委托代理关系的本质和内容将是一个十分必要的工作。而且用“两
级代理关系”(two ties agency relationships)研究企业行为,尤其是兼并行为也许更有现实
意义(Bolton&Schartfstein, 1998)。此外,在新经济盛行的今天,我们应该摆脱资本
至上的传统分析视角,更为现实地从企业家的角度研究企业的形成和企业制度的安排。
现在,企业家创业理论(theory of entrepreneurslaip)是国际学术界在上世纪90年代新兴的
一个研究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代主流企业理论对企业性质的认识和企业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
义。公司制作为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分析企业理论关于公司治理的性质和对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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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制度的发展与公司治理以及对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启示
(--)、企业制度的演进与公司制企业的产生
从企业制度的历史看,它经历了两个时期,古典企业制度时期和现代企业制度时期。
在现代公司产生以前,企业的主要制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做业主制;另一种叫做合伙
制。
业主制是企业制度中的早期形式,业主制的特点是:(1)企业归业主所有,企业剩
余归业主所有,业主拥有完全的自主权;(2)业主对企业负债承担无限责任,个人资产
与企业资产不存在绝对的界限,企业盈利时如此,企业亏损时也是如此;企业存续受制
于业主的生命期,在法律上是自然人企业。
用现代主流企业理论的视角观察业主制企业,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本质是“剩余控
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归属。业主制企业使这两者天然的合一。不存在出资者和经营
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企业的治理结构主要是生产层面的、企业的各部门的组织结构。
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多个出资人联合的企业。基本特征与业主制企业并无本质区
别。在合伙制企业中,企业归出资人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并分享企业剩余,并承担完
全责任。在合伙制企业中“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归合伙人共同拥有。在这种
企业中,虽然不存在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和
激励问题已经突现,解决合伙人之间利益分配与激励问题,是对企业治理结构功能的要
求,企业治理结构不仅表现在生产层面上组织结构,还表现在合伙人之间的利益权力安
排。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制衡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合伙人之间的非经济关系,合伙
人之间的友情,亲缘关系。
公司制企业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主要的企业存在
形式。公司制企业的产生是企业制度发展历史上的最伟大的创举。它使企业创办者和企
业家在资本的供给上摆脱了对个人财富的依赖。在公司制企业中,公司由三类利益主体
组成;股东、公司管理者(或经营者)、雇员。与传统企业或古典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
具有三个特点:(1)公司制企业是~个独立于出资者的自然人形成的经济、法律实本;
(2)股份可以转让;(3)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现代公司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大约十四五世纪,当时在欧州国家开始出现一些人将自
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别人经营的组织形式,经营收入按事先的约定进行分配。经营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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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时,委托人以承担有限责任。1600年,英国成立了由政府特许的,专司海外贸易的东
印度公司,这被认为是一个典型的股份公司。到17世纪英国,已经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
人地位,公司成为一种稳定的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公司制度是一种以资本联合为核心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是从业主制、合伙制基
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全新的企业制度形式。
公司制企业的产生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业主制,合伙制企业在经济上的局
限性。后两者在其发展过程中,常常受到财力不足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无力从事大
规模的经济活动和承担高风险的经营。同时其发展又受自然人特性的制约,不能解决企
业的持续存在和长期发展的问题。市场的扩大和生产经营技术的复杂化,越来越需要专
业化的职业经营者。公司制企业更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解决了企业发展的资金问题;
以法人身份出现的公司制企业,使企业不再受到“自然人”问题的困扰:专业化企业经
营者的加入,适应了越来越复杂的经济形式。
(二)、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三个重要特征
公司制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下重要特征,正是由于这些特征,使得现代
公司的治理问题成为现代企业的关键。
1、股权结构的分散化和多元化
企业股权结构的分散化,企业的股权结构,经历了由少数人持股到社会公共持股再
到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历史演进过程,由于股权结构的变化导致了企业制度中的委托代理
关系变化。由少数几个出资人是委托人到社会公众成为委托人到机构投资者成为委托人。
也就是股权结构的变化导致了委托人构成的变化,委托人构成的变化必然引起委托
人对代理人的治理方式的变化,也就是公司的治理的变化。
在公司制企业发展初期,企业只有少数的个人股东,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伴随着企
业规模的扩大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大量的公司股票分散到公
众当中,近20年来,一些国家更出现了机构持股的情况,特别是美国,机构持股得到快
速发展,目前机构持股的在总量上约是美国全部上市公司股本的50%,主要机构投资者
是共同基金、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捐赠基金等。
分散化的公司股权结构对经济运行及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就有利的方面
而言:(1)明确清晰的产权关系为资本市场的有效运作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础。不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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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是以个人持股为主,还是以机构持股为主,企业的终极资产所有权始终清晰可见的,
所有者均有明确的产权份额以及追求相关权益的机制与承担一定风险的责任。这种清晰
明确的产权关系,极大地降低了有关交易的成本,为发现和创造有效的治理结构提供了
坚实的基础。(2)高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意味着作为企业股权的供给者和需求者都很多,
股票的买卖者数量多,股票交易活跃,市场的竞争程度越高,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化也会
对公司治理带来新的问题:(1)最直接的影响是公司的股东难以在行动上达成一致。
由于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是一种私人成本,而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是全体股
东的公共产品。“搭便车”行为的存在而使很多股东形成“理性的漠视”(rational apathy),
(2)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弱化,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另外由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日益专
业化,大众股东也不具备分析公司业务前景,监督管理层的能力。(3)分散的股权结构,
使股东和公司的其它利益相关者处于被动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掠压的风险之下。
企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企业股权结构的分散化是指旧的资本概念下的股东数量的
增加,其内容是企业发行更多的股票,向更多的人出售股票,结果社会上持股的人越来
越多。它没有越出后来的“资本逻辑”,虽然越来越多的人成为出资者,但他们仍然是传
统意义上的出资者,他们的“出资”仍然没有超出物质资本或财务资本的范畴。‘
企业股权的多元化是指在全新的资本概念下的企业持股主体的增加,企业的经营者、
雇员也可以成为企业的出资人或持股者,这是资本的概念己不再局限于物质资本,或财
务资本,也不是只有提供了物质资本或财务资本的人才能成为企业的“出资者”,企业的
出资者包括向企业提供各种服务的所有成员: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股东,又包括向企业
提供人力资本的服务的企业经营者、雇员。
2、融资方式的多样化
资本市场的发展,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的创新,使企业融资方式曰趋多样化,多样
化的融资方式对公司行为的影响是复杂的:(1)每一种融资方式都不同程度地为企业提
供了极大的便利,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2)与每一种融资方式相对应,都
有一些对企业产生外部治理作用的外部力量,且它们的作用是不同的;(3)不同的融资
方式具有各自不同的成本,因此公司融资存在一个融资方式选择的问题。
3、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20世纪30年代开始出现的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引起了人们对公司治理问题
的注意。法玛和詹森(Fama and Jensen,1983)假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组织形式之
所以生存下来,是因为它已经找到了处理由此引起的代理人问题的有效方法。他们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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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决策过程的分离建立了~个预测模型。他们假定,剩余资产风险承担职能从决策管
理职能中分离,导致了决策控制从决策管理中分离出来。他们认为这种分离在复杂的组
织中是有效的,因为决策所需的知识分散在众多的代理人中。决策的管理职能被委托给
代理人,而对决策的控制则留给了委托人(企业的剩余索取者)。在所有权分散情况下的
剩余索取权的优点:(1)收益不确定性的风险由众多的人来分担,这使得公司能筹集到
大量的资金;(2)分离增强了企业对环境变化的适应性。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公司行为产生了一系列的重要影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
离是在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分割,由此而产生公司行为目标的冲突,一个有效的公司治
理结构就是通过合适的权力制衡使两种利益主体的总收益最大化;单纯从委托方的利盏
角度出发,设计的治理机制可能使经营者的目标与所有者的目标尽可能的一致,但未必
能使两种利益主体的总收益最大。
企业实行股份制后,仍有一些企业的所有者掌握着企业的控股权,在这种情况下,
所有者权益能够得到适当的保护,他们的目标能够得到顺利的贯彻与实施,这样的股权
结构降低了委托代理成本,促进决策的制定和执行。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多数的股
份制企业是所谓的公众公司,它们在社会范围内幕集资金,向全社会发行股票。在这种
条件下,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广泛存在,保护股东权益的董事会的治理功能被消弱,
助长了“内部人控”。例如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美国公司的董事会中公司经理占了
多数,一些公司的CEO同时又坐上了董事长的宝座,受聘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反过来最
终控制公司的现象有许多。
(三)、公司治理
1、公司治理的内涵
根据法马和詹森(Fama and Jensen,1983)的论述,公司治理研究的是所有权与经
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代理人问题”。如何降低代理成本,是公司治理要解决的中心问题。
早期的有关公司治理的文献,包括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以及詹森和梅
克林(Jensen and Mackling,1976)的论述,主要均致力于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
系,认为公司治理的焦点在于使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相一致。科克伦和沃提克(Cochran
and Wartick,1988)则认为,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是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会和公司
的其它利益机关者相互作用产生的诸多特定问题。有关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1)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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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的决策(经理行为)中获利;(2)准应该从公司的决策(经理的行为)中获利?
当两者存在矛盾时,公司治理问题便随之出现了。布莱尔(1995)则从狭义和广义的角
度探讨公司治理的含义。狭义地讲,公司治理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
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则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
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
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企业不同的成员之间分配等这样一系列问题。斯雪佛和维会尼
(Shle]fer andVishing,1997)则认为公司治理要处理的是公司的资本供给者确保自己要得
到投资回报的途径问题。费方域(1996 a)的观点认为公司治理是一种关系合同,是~套
制度安排,它给出公司各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关系框架,对公司的目标,总的原则,遇到
情况时的决策办法,谁拥有剩余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等定下规则,(或利益相关者)的利
益,其主要内容是设计控制内部人控制的机制。林毅夫等(1995)则指出,所谓的公司
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安排。他
们认为通常人们所关注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
对公司而言,更重要的应该是通过竞争的市场所实现的间接控制,或外部治理。
1985年英国《公司法》把公司治理制度描述为由董事、股东、审计员三方构成的制
度。1998年4月召开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部长会议制定了一套反映
各成员国对这一闯题看法的非约束性的《公司治理原则》。该原贝I指出,公司治理是一种
据以对工商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应明确规定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
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清楚地说明决策公司事务对所应
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国内学者对公司治理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根据契约理论,所谓公司
治理就是协调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的~种制度,涉及指挥、控制、激励等
方面的活动内容,也就是指借以处理(治理)企业各种契约的那些制度。公司治理可以
分为狭义的公司治理和广大的公司治理。
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公司董事会的结构
和功能,董事长与经理的权利和义务的及相应的聘选,激励与监督方面的制度安排等内
容。是一种指导和控制公司的体系,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明确公司的不周参与者(如董
事会、经理、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并清楚说明就公司事
务进行决策的规则和程度,同时也提供公司目标的确定、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和业绩监
控的结构。公司治理问题实际上就是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问题、委托—代理关系是~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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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些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种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Jonson
and Meclding,1976)这种契约关系包括三个方面,即聘选,激励和监督。聘选解决的是委
托人如何选择代理人;激励涉及委托人需要设计哪些收益分配激励手段,以使代理人最
大程度地实现委托人的目标:监督则强调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为进行考核和制约,以防止
代理人行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
(四)、公司治理的基本模式
根据公司治理所涉及的范围,迈I{B(Mayer,1994)把各国公司治理机制分为内部治理和
外部治理两种类型:内部治理模式和外部治理模式。(1)内部治理模式。以公司内部人
为基础的治理模式称为内部治理模式。公司内部治理所要解决的是公司内部的利益协调
问题,其主要途径是通过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和权利安排来解决有关的效率问题。对于
一个外部市场不很发达的经济来说,良好的内部治理机制尤为重要。(2)外部治理模式。
以外部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称为外部治理模式。公司外部治理是通过公司外部的因
素和手段,如利用竞争,并购,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等对公司的控制,解决公司的治理

问题。这两种模式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很大程度上两种模式相辅相成。更准确地说,
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它们对不同治理手段的利用程度不同,而不是对两种不同手段的取
舍。
另一种流行的关于公司治理模式的划分把各国公司治理机制分为四类。(1)英美市
场导向模式。其最大特点是所有权较为分散,现代公司中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使股
东不能有效地监控管理层的行为,即所谓“弱所有者”(股东),“强管理者”(内部人)
引起产生的代理问题。(2)日德银行导向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公司还需协调员工,银
行,供应商、关联企业等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3)东亚家族控制模式。公司股权集
中在家族手中,一般控制型家族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因此,公司治理的核
心从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转变为控股大股东与经理层,弱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
在东亚这些国家中,儒家文化的影响很深,特别在用人制度上,强调家族观念,重视血
缘关系。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大都取继承制,家族模式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协调。企业
有较强的凝聚力,向心力。但是公司内部决策独断,缺乏民主,易走极端;不存在有效
地监督和制约。(4)转轨经济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转轨国家中,它们都有某些共
同特征,如都存在着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需要重组。同时又继承了原有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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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法律体系。在转轨经济国家中,公司治理的最大问题是内部人控制,在体系缺乏
和执行力度微弱的情况下,经理层利用计划体制解体后留下的真空对企业实行强有力的
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实际的企业所有者。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公司经营跨国化,资本市场全球化,以及证券市场在金融体
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各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呈现出强烈的趋同趋势。英美模式日益
为各国所模仿,股东利益更受重视。另外,不同类型的模式有其较好的适应对象,英美
模式更适合于具有高技术和高风险特征的行业(如石油开采,生物技术,制药和软件)
中的企业,而日德模式则适合于具有标准化生产过程和广泛运用成熟技术的企业。
(五)、公司治理的主题和原则
公司治理的主题是指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其核心是要解决公司所有权与
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种种问题,包括代理成本问题,内部入控制问题等。
代理成本问题,公司治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以什么样的机制或制度安排最有利于
投资者在企业中的资产得到应有的保护和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也就是如何保证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被企业经营者损害的问题。由于委托人与代理入之间的目标背离和信息成
本过高导致了监控的不完全,给委托人(股东)利益带来损害,威廉姆森(Wlliamson,1988)
提出的费用偏好理论认为,管理者通过某些费用支出获得了满足,如小汽车、办公家具,
办公地点和其它自主决定的资金使用。穆勒(Muller,1969)则关注公司规模对代理入效
用的影响,指出代理人经营控制权随公司规模扩大而加强,代理成本主要包括:(1)出
资人与代理人的签约成本;(2)监督和控制代理人的成本;(3)限定代理人执行最佳决
策的成本:(4)剩余利润的损失。
解决代理问题的方法之一是通过适当的组织设计解决企业内部监督问题,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股东“用手投票。”股东代表大会是投资者
对企业进行内部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公司治理中最基本的组织结构。由于股东大会中
存在“免费搭车”行为,使其只有形式而没有内容,召开股东大会常常只是例行公事,
解决代理问题的另一种方法叫做外部监督或市场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1)通过股东
买卖股票所引起的股票价格波动来达到监督的目的。这是股东“用脚投票”的结果;(2)
通过企业的并购。
完善的公司治理并没有单一的模式,政策制定者需要制定适用于自己的经济、社会、
法律和文化环境的治理结构,但是完善的公司治理一般霈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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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应保护股东权利,并保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股东拥有一定的治理参与权,
例如他们有权了解公司信息,有权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和投票表决的方式影响公司。公司
治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集中体现在董事会成员的选举或通过其它手段影响董事会的构
成,对公司文件章程进行修改,对特殊交易的批准和有关公司法以及公司内部规章的其
它基本事宜。另外,还有其它权利,如对审记入的选择与批准,直接提名董事会成员,
利润分配方案审批。
认可法律所规定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护债权人和公司雇员的合法权益,公司债
权入在某些治理体制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具有充当公司经营状况的外部监督者角
色的潜力;公司雇员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在促进公司的长期成功和良好的运营中担当的重
要角色。
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业绩,所有权和治理结构等重要事项。披露的实
质信息应包括: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公司目标,主要股东的股权和投票权分布,董事
会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及其薪酬,可预见的重要风险与雇员和其它利益相关者有关的重
大事项,治理结构和政策等。
(六)、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完善公司治理
企业的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组契约连接,建立这种契约连接的前提是要素的交易
性。如果把我国国有企业看作一组契约连接,这种契约连接之所以缺乏效率是困为要素
可交易性有某种程度的缺失。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就是弥补要素可交易性的缺失,降低
交易成本。确立国有资产和其它非国有资产的平等地位,解决非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交
易性、流动性缺失问题,是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根本问题。首先,明晰产权界定是
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第一个步骤。明确的产权可以有效的降低要素交易成本,从而
降低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成本。为此,要在对企业的现有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建立
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和监督机制,确立有效行使所有者职能的方式。并积极推进股权
多元化,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行创造基本条件。其次,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
构,建立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是妥善处理由于所
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即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董事会与代理
人——经理之闻的关系。股东推选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值得信赖的、有能力的代表,组
成公司的最高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董事会以经营管理水平和创薪能力为标准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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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这样,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就在公司制度安排下,依照法律制度和公司章程
的规范分责分权,权责分明,建立起易于评价和追溯的责任体制。再次,完善选聘、激
励与监督经营者机制,保证对经理人员的激励与实现所有者目标的兼容性。一般意义上
说,公司制企业激励与约束的对象特指经理层人员。实行公司制改造以后的国有及国有
控股企业,其激励与约束的重点也是经理层人员。激励与监督机制的作用就在于把经营
者的目标函数与所有者的目标函数尽可能统一起来。这种机制通过构造经营者与所有者
的利益共同体来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的目标,保证对经理人员的激励与实现所有者目标的
兼容性。
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现代企业制度的方方面面,
完善公司治理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完善公司治理最关键的是保证组成企业的各种要
素的可交易性,从而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促成适合不同条件下的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发
现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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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经过一年多的材料准备,初稿撰写,反复修改,打印校对,达3万字的《现代主流
企业理论的发展及启示》统于发稿。欣慰之余,甚是感激我的导师徐超丽老师,感谢徐
老师三年来对我学习悉心的指导,论文写作过程中的精心批阅指正。徐老师治学严谨,
为人慈爱和善。
另外,借此机会,向给予我理解、鼓励的家人、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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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少英谨致
2003年4月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1、信息不对称与中小企业融资体制建设,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已经
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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