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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72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复旦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姓名:邹斌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政治经济学
指导教师:焦必方
2002.5.20
摘要:

/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安排,通过它,被保险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并集合损
失资料,这样,就可以用统计方法来预测损失,并用所有风险转移者(被保险人)
缴纳的资金(保险费)来支付损失。而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应保险人进
一步分散风险的要求而出现,并在诞生至今的一个多世纪中为整个保险业,进而
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y7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要求我国再保险业也加快发展并提供有力的
支持。同时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全面开放我国再保险市场提上了议事日程。
而由于我国再保险业发展时间尚短以及外在发展条件不完善等原因,我国与国外
的再保险业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因此我国的再保险业面临重大挑战。为了尽快
提高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我们需要在再保险的需求、供给以及再保险市场
的监管等各方面加以提高。
关键词:
再保险,开放,再保险监管,WTO
V o V
分类号:岛蟊蠢F
Abstract:
Insurance i S a SOCial arrangement by which the insured transfer rlsk they
face to the insurers and accumuIate their loss information.In thiS way,
the loss can be foreseen through appl ication of statiStics and be paid
With the money(premiUm)r.aised by all the insured.And reinsurance,which
i S called the insurance 0f insurance. came into being t0 meet the
requirement that the insurers want to protect themselves against seriOUS
lOSS.Reinsurance has Played a very contributive reIe in the sready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nd even the whole SOCial economiC
system for more than 100 yearS Since itS birthday.
1n recent years.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domestiC insurance industry
reqUires powerful support from domeStiC reinsurance induStry.In additiOn
China’s accession into WTO will lead to the oveFal I open uD of domestiC
reinsurance.However。there is Wide gap between reinsarange industry home
and abroad because of the shott hiStory of domestiC reinsurance industry
and the lack of proper conditions.SO our domestiC reinsurance industry
iS facing great challenge.In order to improve China’s reinsuranee
j ndustry aS SOOB as possible。we should do a 10t for the speedy development
of demand party,of supplY party and the regulatory system of domest iC
reinsurance market.
Key words:
Reinsurance,Open up,the Regulation in insurance industry,WTO
Reference No.F850.69
引言:
再保险对保险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
加入了WTO,以及全面开放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客观要求,相对弱小的国内再保
险业面晒着重大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一挑战成了摆在国内再保险业面前的重大
中国再保险业所面l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绪论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John
F Dobby,Insurance Law,West Publishing Co.,198l,P.247)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
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保风险的一部分转嫁给另一家或若干家保险
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以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
实际上是对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换言之,是对保险的又一次保险,故称为再
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与再保险接受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签订分保条、分
保合同摘要表或再保险合同文本,保险人将其承担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
保险接受人,相应支付规定的分保费,分保接受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
险人在原保险单项下的赔款承担补偿责任。由此可见,再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
性质,属于补偿性合同。至于再保险合同责任额度,其确定方法多种多样,既可
以按再保险接受人对每一具体的危险单位或每一次事故来划分,也可以根据分保
接受人在每一业务年度所承担的责任在再保险合同中予以规定。
原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后,原保险人认为其负担的保险责任过重而
有必要将其负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他保险人承担时,或者保险人负担的保险责任
依法应当转移给他保险人承担的,有利用再保险的必要。例如,我国《保险法》
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
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IO%;超过的部分,
应当办理再保险。”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
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再保险1370年始创于
意大利,而被运用于海上保险;至18世纪末,开始创办火灾保险的再保险,直
到19世纪才开始有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再保险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实现了
专业化经营,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保险业务,并有专门的再保险公司进行经营。
再保险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的
任何保险责任为保险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包括全部再保险和部分再保险。例
如,我国台湾《保险法》第39条规定:“再保险为保险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险,
转向他保险人为保险之契约行为。”狭义的再保险合同,是指仅以原保险的部分
保险责任为保险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狭义的再保险合同,实际为部分再保险
合同。依照狭义的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不得订立以原保险的全部保
险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例如,美国有些州的立法例禁止保险人通过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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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墨堡堕些丛重堕塑垫些垦苎塑箜坌堑
承保原保险人依照原保险合同承担的全部风险责任,要求原保险人保留不能通过
再保险获得填补的部分风险。我国法律规定的再保险合同,仅以保险人将其承保
的部分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合同为限,实际为狭义的再保险合
同。《保险法》第28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
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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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再保险的特性、职能及其作用
如同金融、保险、航运和旅游也一样,再保险也是一种无形贸易,故原保险
人与再保险人之间亦是一种无形贸易关系。前者为再保险的买方,后者为再保险
的卖方,各自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都要在再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再保险这
种无形贸易若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称为国内再保险;而某些大的再保险项目若超
过国内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必须超越国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再保险,称为国
际再保险。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一般称为分保分出公司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
的公司叫做再保险人、分保接受人或接受公司。分保分出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
分保费。为了补偿再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费用开支,分出公司需向再保险接受
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种手续费通常叫做再保险手续费或再保险佣金。
第一节再保险的特性和基本职能
1.再保险具有合伙性和责任性:
1)再保险具有合伙性
关于再保险的概念和性质,目前世界再保险界有两种不同的论点,其一为“合
伙契约论”。“合伙契约论”认为,再保险合同是一种合伙契约,原保险人与再
保险人均以风险的共同分担与利润的共同获取为目的而签订再保险合同。(Raoul
Colinvaux,The LawofInsurance,5th ed.,Sweet&Maxwell,i984,P187)从经济职
能角度来看,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由于风险责任分担的结果在利害关系方面可以
说是一致的,故符合合伙的性质;但就法律观点而论,这种学说似乎还不够严谨,
因为合伙当事人双方根据约定共同出资经营合伙事业的契约,应有其合伙的财
产,显然,这一点与再保险契约的性质不相符合。
本文所说的合伙性,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发生的再保险业务往来,
具有经济方面的共同利害关系,即共同命运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原保险人作为再保险合同的卖方需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合同规定的分
保费;(2)再保险人需向原保险人缴纳再保险合同规定的分保手续费;(3)如果
发生再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再保险人将按合同规定分摊其应承担的补偿责任;
(4)原保险业务若经营良好,再保险业务亦可获得利润;(5)再保险合同如果
出现赢余,再保险如通常将利润的一部分,以纯益手续费的名义返还给原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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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总之,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的独立经营的业务。而原保险业务的良好经
营结果,是再保险获得利润的源泉,反之,原保险业务若经营效益欠佳,再保险
势必要出现亏损。可见,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分保业务中具有合伙性,这种合
伙性使二者的业务经营管理休戚相关,为此后者经常督促前者改进服务质量,提
高经营效益,并愿意为原保险人提供技术帮助或业务咨询服务。
2)保险具有责任性
目前世界再保险界对再保险的概念和性质的另一种论点是“保险契约论”。
这种学说认为,再保险新建合同是保险契约的一种。(John F.Dobby,Insurance Law
West Publishing Co.,1981,P 2 48~2 49)这种学说又有两种观点,即“原保险契
约论”和“责任保险论”。前者主张再保险在其性质方面与原保险相同,譬如,
无论原保险业务是人寿保险业务还是非人寿保险业务,其再保险应分别继承他们
各自的性质,即分别为人寿再保险业务或非人寿再保险业务。“责任保险论”学
说认为再保险是以签单公司的给付责任为保险标的,所以是一种责任保险。现在
的法学晃比较流行“责任保险论”学说。
本文所说的责任性,系指再保险的标的而言。原保险契约的保险标的是以物
质、责任、信用或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对象:而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则是原保
险人对上述保险标的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进一步来说,再保险具有分摊责任的
性质。
2.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各种各样的风险随时
随地部可能发生。既有自然风险,又有社会风险;既有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又有
流通领域中的风险;既有企业面临的风险,又有个人面临的风险。由于风险的来
源和性质不同,所造成的后果自然也不一样。因此,凡是具有安全意识的个人、
企事业单位或团体,通常都备有一定的储蓄或公积金,以备应付不幸的灾害事故
对他们造成经济损失的威胁。然而,这种备用金的恰当数额比较难以估定,万一
发生大赔款,少留则无济于事;而在少赔或无赔款的情况下,多留则意味着搁置
资金,显然,在经济方面不合算。为此,精明者自然会考虑选择购买保险的必要
性,即将一笔适当的固定基金作为支付保费打入成本,以此代替不固定的成本因
素,这样就可将任何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后果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来担
负所承保的风险。
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工商业中心城市的形成、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科学技
术的广泛应用,使某些保险标的,如大型客机、万吨油轮、化工企业、巨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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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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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及通讯卫星等的保险金额日趋增加,危险更加集中,一旦发生事故,损失
可达几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此外,某些特大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
洪水以及火山喷发等所造成的损失往往非常巨大,任何一家保险企业的资金、财
力都难以承担,保险公司既然是承担被保险人转移风险的企业,对上述风险自然
不能来者皆拒。而从实务上来看,保险公司在某一时期所制定的预期风险保费由
于各种原因致使其不足以赔付实际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从安全稳妥起见,保险
公司往往通过再保险降低承保风险,支付适当的分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这样,
如同保单持有人那样,以固定的成本代替可变的成本,将自身承担的自然灾害和
意外事故的风险责任适当在国内、国际周业之间进行分摊。对于巨额风险,国际
再保险尤为重要,因为国际再保险可利用世界范围的保险资金,充分保障世界各
地可能遭受的巨大灾害和保险事故的损失。比如,2000年9月11目,美国世贸
中心遭到恐怖袭击保险赔偿额高达300亿美元。这包括保险公司必须赔偿世界贸
易中心和周围建筑物的损失,以及大厦在修复或重建期间,业务受到影响的赔偿。
在这次“9.11”事件中,国际再保险市场承担了70%的风险,这充分说明了再保
险在风险分散中的重要作用。1
还应提及的事,有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为了提高自己经营业务的稳定性,有
时还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的一部分转分给其他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基于此,世界
各地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尤其是后者,也在积极经营转分保业务。
第二节再保险和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1.再保险与原保险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通常所说的“保险”,含有稳妥、可靠或有把握的意思。而本文中的“保险”
(Insurance)是具有特定含义的经济范畴。保险是在社会经济互助原则下建立起
来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通过保险,可以是少数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团体遭受的
不幸损失由多数幸运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共同分摊,从而提高全社会抵御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能力,进而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S.Travis
Pritchett etc.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West Publishing Co.,1 996)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
没有保险,再保险则无从做起;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作支柱,
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关系的双方订立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一方以缴付保险费为义务,换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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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险人赔偿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致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人身保险事故发
生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当事人(投
保人和保险人)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收益人)。投保人指申请人,保险人指签
订合同的另~方,即保险公司。在保险关系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收益人有时
是统一的,有时是分离的。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是保险
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尽管再保险合同中的分出入就是原保险合同中的保
险人,但由于身份的变化,使其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不同。在原保险合同中,
他享有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义务;而在再
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由原来的卖方变为买方,故其权利和义务发生了诸多完全
不同的变化:
(1)原保险人对再保险接受人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再保险接受人对原保
险人给付再保险手续费,有的根据再保险契约规定,还要给付纯益手续费,其目
的在于酬谢原保险人慎重核保及精心经营业务的结果。
(2)原保险人享有摊回赔款的权利。遇有再保险接受人对分出公司的赔偿
因持有异议而拒绝摊付赔款时,分出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延迟对被保险人责
任的履行。同样,被保险人延缴保费时,分出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拖延支付其
对再保险人的应付再保险费;而再保险接受人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费。原
保险人如果破产,失去偿付能力,被保险人不能向再保险人申请赔偿,只可作为
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所有这些,均基于再保险合同并不体现再保险接受人与被
保险人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即再保险接受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3)原保险人对于再保险接受人,就其承保内容的详情,负有告知义务,
以便再保险接受人能够评估所承担的危险。其告知方法,通常是在承保明细表上
载明诸如保险标的、性质、地点、保额、费率等事项,如有变动,则以变动明细
表载明变动事项,通知再保险接受人。所有这些,分出公司若不予通知,或申报
失实,再保险接受人可根据情节轻重,解除再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其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发生时,原保险人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其所支付的有
关费用,再保险接受人负有偿还的责任。对其涉及再保险接受人摊付责任的保险
事故发生时,分出公司应尽快以损失初步通知的形式寄送给再保险人,告知出险
的时间、地点、原因、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损失金额及其分保摊付额等。目前
世界多数分出公司仅在再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超过规定金额时,方通知再保险
人,并兼作现金赔款通知书。
分出公司对于保险事故的损害需负担防止扩大的责任,属于默示事项,即保
险界普遍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义务,因此,一般不用在再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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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以,原保险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4'J-的合理费用,再保险接受人应予分摊。
(5)由于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契约同时生效,倘若原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契
约时,对于危险的取舍、费率的厘订、承包条件的议定等,都要经再保险接受人
同意或决定,必将妨碍保险业务的及时顺利进行,事实上也难以办到,因为再保
险人既不接触保险标的,又不同被保险人交往,加之对保险标的的所在地往往相
距遥远,故对危险、费率等项目的评估远不及原保险人准确。因此,再保险合同
通常都以给予分出公司充分自由处理有关保险事宜的权力为前提而订立,即原保
险事务有分出公司全权负责处理;但不能滥用权力,否则,再保险接受人可以免
除其赔偿再保险金的责任,但仍有权取得再保险费;若原保险人赔款支付不当,
再保险人可以免除其不应赔付部分的责任。因此,再保险合同对原保险人若采用
通融付款等方式给付赔款,往往规定须事先征得再保险接受人的同意。
(6)原保险人处理再保险的有关事宜,应随时接受再保险接受人的检查,
其范围限于有关再保险事务,例如自留额的取舍,危险的分配安排、登录,再保
险费的计算,以至赔款等项目。如果发现分出公司有不诚实或未尽到再保险合同
的应尽义务,或有处理不够妥当的情况时,除可要求原保险人予以改正外,再保
险接受人也可据此鳃除再保险合同。当然,这项内容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在再
保险实务中,再保险接受人对原保险人进行检查的情况非常少见。
另外,再保险接受人需向原保险人提供履行义务的保证,其方法世界各国及
保险公司要求不一,通常有分出公司提存一定比例的保费准备金,或由再保险接
受人通过与分出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当地银行提供信用证等。
3.再保险和原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财产、人身、信用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
原保险人直接承担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对保险标的造成的保险范围内的
损坏、损毁及其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的法律责任:而再保险接受人
并不直接对物质的损失给予赔付,而是对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给予补偿,并
以此构成再保险的客体。不过,再保险合同中这种非物质的保险标的又必须以原
保险契约的物质的或非物质保险标的为基础,因此,再保险与原保险又有着密切
的关系。(张拴林《再保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P26)
4.再保险与原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或给付性,前者表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后者体现在
人身保险契约内。而在再保险合同中,不论是财产、人身还是信用等险种,都是
以补偿为原则,表现为分摊性。也就是说,再保险接受人根据再保险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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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和自己承担的比例,对分出公司所支付的赔款予以分摊、补偿。譬如,再保
险合同的限额为1000万元,分出公司自留20%,分出80%,某再保险人参加了
5%,一笔赔案若为1000万元,那么该分保接受人应摊付50万元的赔款。
5.再保险与原保险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
原保险合同通常是一家保险公司与某~保户之间所订立(共同保险例外),
而且大多数是就地投保,即多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承保:而再保险合同所涉及
的往往是巨大灾害,如地震、飓风、洪水等,或者是巨额风险,如人造卫星、核
发电厂等巨额分保业务,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多年辛勤经营所积累的保险基
金就会顷刻间化为乌有。因此,多数精明的保险人都比较慎重,不敢贸然参加较
高份额的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通常做法是,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后,经常把
成千上万笔业务组织安排为一个再保险合同,本身自留适当成分,尔后分给几个、
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国内外的再保险接受人。临时再保险虽然多是逐笔业务洽分,
但参加人同样也相当可观。因此,再保险业务发生特大赔案时,往往会有世界许
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共同分摊其赔款。例如1976年伦敦弗里克斯波罗夫化工厂火
灾损失案,分担赔款涉及50多个国家约200家保险公司;又如1974年澳大利亚
达尔文市暴风雪案,其保险和再保险竟涉及59个国家的340家保险公司。2而任
何保险契约的主客体,无论如何都不会又如此广的涉及面。
以上几点可用以下图表说明:
\ 合同当事人保险标的合同补偿性质合同涉及主客
体广度
原保险保险人与投保财产人身信用补偿性或给付某一保险人与
人及相关利益性某一保户(共保
除外)
再保险原保险人与再原保险人承担补偿性再保接受人数
保险人的风险责任量众多,超越国

(上表根据第二节内容整理)
第三节再保险对全社会的作用
如前所述,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原保险人为了避免承保的标的遭
受巨大损失,或因灾害频繁发生影响其正常顺利的经营,需要将自己承保风险的
一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通过再保险将许多保险人的承保力量集合在一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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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上起到了联合聚集保险资金的作用,这不仅为保险业本身所需要,而且为社会
各界以至各国政府所关注和支持。纵观再保险方方面面的意义,现从以下方面予
以阐述:
1.对原保险人而言可以起到扩大原保险人承保能力、稳定原保险人经营成
果和增加原保险人的积累能力等作用;
(1)扩大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保险公司是经营被保险人转嫁的各类风
险的企业。然而,就个别风险而言,尤其偶然性,很难预测发生的规律。例如
1994年4月26曰晚8时左右,台湾“中华航空公司”的“空中客车A300”型
客机在日本名古屋机场上空平稳滑翔准备降落时,突然爬升,随后发动机起火,
飞机坠毁爆炸,造成263人遇难。3但对同类的事故经过长期的数据积累和分析
研究,可以找出比较接近的危险发生频率。这种“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事业赖
以建立的数理基础,依此可以将个别危险单位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变为多数危险
单位可以预知的损失,是保险费的确定比较合理,从而保证保险费收入足以补偿
损失。
根据大数法则,经营风险的保险企业,只有大量地接受风险,才能平衡风险
责任,增加保费收入,稳定业务成绩。可是,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又受其资本
和准备金等自身财务状况的制约。资本较少的保险公司难以参加巨额的保险业
务,即使资力雄厚的保险企业,其承保能力也不是无可限量,尤其是面临巨额风
险的投保,更是如此。
保险企业在大量承保业务的过程中,保险金额往往参差不齐,有时悬殊很大,
尤其是承保金额过大的保险标的,又会影响经营的稳定性。对原保险人来说,这
不仅是一种冒险行为,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世界上
许多国家都在保险法或有关法令中作明文规定,如保险企业的最低资本额和每笔
保险业务,或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加总准备金的一定比
例,有的规定为5%,有的要求10%,超过部分必须办理再保险,否则是违法的。
因为超过该限额,其赔付能力则被视为潜伏危机,~旦发生特大赔案,被保险人
可能因为保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而达不到补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
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此外,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
金加公积金总和的lO%,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这就是说,如果一家保险企
业的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为人民币3亿元,那么每~笔保险业务或每一个危险单
位的最高自留额为3000万元。如果没有再保险作后盾,超过3000万元的业务就
不能予以承保。这样,不仅无法与其它保险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也难以大量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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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现代保险标的中,超过该额的业务随时可见,如果拒保,势必影响保费的
收入;另外,有些国家还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与资本额(包括公积金)的比
例为10:l,即保险费收入不得超过资本额和公积金总和的10倍,中国仅限为4
倍。因此保险企业若根据其自身的资本金,业务的发展亦受到法律的限制,但在
计算保费收入时可以扣除付给再保险接受人的分保费。至于分保费的外流,可以
通过分入再保险加以弥补,所以,原保险人在想再保险人洽分业务时,经常要求
对方提供回头业务作为互惠,业务交换的结果,使原保险人在不增加资本金的情
况下,就可以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保费收入。
(2)稳定原保险人的经营成果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主要是有纯
保险费率和附加保险费率两部分组成。前者亦称基础费率,是保险企业经营保险
商品的主要成本率。通过纯保险费率征集纯保险费,用于保险契约规定的责任补
偿给付,主要包括未来补偿给付的预期值以及预期补偿给付与实际补偿给付可能
偏差的安全加成。后者构成保险公司的费用成本,用作弥补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
各项开支,譬如行政管理费、营销费、经纪费、代理费以及利税等。保险、再保
险学术界称此为给付与对待给付平准原则。
在社会生活中,一次特大灾害事故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例如,1995年6月29日,当韩国汉城三丰百货大楼的职员们正在忙碌的迎接顾
客时,由于建筑质量的原因,大楼突然倒塌,造成577人死亡的惨案。作为经营
类似风险的保险企业,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决定业务成绩的主要因素是保险费
的收入和赔偿额的支出。如果赔偿额和其他费用大大超过其保费收入,就要出现
严重亏损;反之,倘若赔付率甚低,就会出现巨额赢余。而各年度的赔付率往往
会变化较大,有时很难做出准确的预测,因此,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难以保持相
对稳定。
通过再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减少这种波动,其原理也是基于大数法则,即通
过再保险分散风险的职能,在风险管理予以适当运用。确切而言,通过大量接受
业务,稳定其经营结果。“保险单位越多,保险额约均衡,或然率与实际越接近。”
作为保险公司而言,在损失较少的年份,由于要付出再保险费给分保接受人,减
少一些盈余,而在损失较多的年份,因为可以从再保险接受人那里摊回一些赔款,
故可减少其赔偿,从而得以控制巨额损失,使每年能获得均衡的利润。如果没有
再保险这一渠道,巨额赔案即使不至于造成一些保险公司“倾家荡产”,至少会
导致其财务上的紧张。由此可见,妥善地办理再保险业务,可以达到稳定经营成
果的目的。
(3)增加原保险人的积累能力对分出公司来说,由于购买再保险,故在
正常年份理应付出适当的再保险费;但同时因为有再保险作支柱,扩大了承保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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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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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又可增加保险费的收入;另外,作为无形贸易的再保险,如同有形贸易一样,
有来有往,既有出有进,通常不存在单方面只进不出或只出不进,也就是说如果
担心分出再保险可能导致分保费的外流,可以通过分入再保险的分保费与以弥
补,这种辩证关系已被日趋增多的精明保险人所运用。保险企业通过分散风险,
广接业务,自然可以积累一定数额的保险基金,一旦遇到特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
故的亏损年份,便可利用积累的衡平利润予以调剂补偿。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增加
收入的一个途径,其手段主要有:
收取分保手续费分保手续费可分为固定分保手续费和累进计算分保手
续费两种。前者一般按分出保险费的一定百分比计算,譬如30%:后者则根据赔
付率在一定幅度内变动,不管分保合同执行年度的经营结果如何。分保接受人必
须履行支付分保手续费的义务,因此,对分出公司来说,分保手续费是“旱涝保
收”的效益。
提留保费准备金在比例再保险合同中,分出公司通常要扣存40%的保费
准备金,一年以后再返还给分保接受人,其目的主要是预防再保险接受人在支付
能力方面出现意外时,诸如国家外汇管制、破产等情况下作为承担未了责任的保
证金,这在客观上意味着增加了分出公司的营运资金,以此可以扩大业务量,进
而增加保费收入。
利用分保费给付时差增值再保险合同的账单一般按季度或半年编制发
送。也就是说,原保险人收到保户缴纳的保险费和支付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费之间
有一定的时间差。比如说,再保险合同规定每半年编制账单~次,那么时差可能
会长达十个月之久,因为分保接受人1月1日开始参加的再保险合同,正常情况
下要到同年九、十月份方能收到再保险费,这样,分出公司可以把数量可观的再
保险费进行运用,例如,可以购买债券、股票,起码可以存入银行生息。从许多
国外保险、再保险公司的年报或资产负债表可以看出,这是保险企业增加现金价
值和积累资金的一个重要途径。
利用保费增值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如我国《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的资
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还规定:保险
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资金运用形式。
扩大对外联系,引进先进保险技术如前所述,再保险这种无形贸易经营
范围甚广,既可在国内,又可在海外,而相当数量的巨灾风险必须在国际市场予
以安排再保险,所以,再保险是保险界对外联系和发展友好关系的重要渠道。通
过再保险业务交往,不仅可以更好的引进国外的先进保险、再保险技术。这对某
些缺乏保险承保经验的小保险公司或新成立的公司来说尤为重要。通过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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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得到同业的技术指导或帮助,妥善设计安排分保业务,使其经营得以健康发
展。
2.对再保险接受人而言可以达到以营利为目的分担分出人风险、稳定再保
险人的经营成果,此外通过接受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人可以学习他人经验。了
解市场信息.
(I)再保险人以营利为目的分担分出人风险再保险人接受分出人的业务,
是友好合作的表示,双方之间的分保业务关系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再
保险人参与分保的立足点之一是增加收入,其原理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
收取再保险费再保险业务的做法是,分出人将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的一
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相应支付规定的分保费:再保险接受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的
规定,对分出人再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赔款承担补偿责任。就某一合同或某一业务
年度而言,其经营结果有其偶然性,但从若干再保险合同和几个业务年度的平均
值来看,保险费的总收入应该大于赔款补偿的总支出,即使在目前保险、再保险
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亦如此。基于这种原理,再保险人通过大量接受分保业务是
有经济效益的。
利用收与支的时差使分保费增值临时再保险和非比例分保业务的账单
编制发送一般都比较及时,因此,即使发生赔款,通常要有几个月甚至氏达一年
的给付时间差,这样,再保险接受人可以利用这种收入与支出的时间差使分保费
增值。
(2)稳定再保险人的经营成果保险企业经营再保险业务,通常遵循分入
分保和分出分保相结合的经营原则,即既有分入再保险又有分出再保险的经营方
针,通过大量的分入和分出业务,使其损失在更大范围内平衡,以使经营成果保
持相对的稳定性。
(3)通过接受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人可以学习他人经验,了解市场信息分
出公司洽分业务时,通常要提供有关原始保险的资料数据,诸如保险条款、费率、
承保条件等,再保险人一方面可以利用原保险人的经验和技术来考虑是否参加,
同时还可以从再保险业务中学习分出人的经验和核保技术,以便办理同类业务时
予以借鉴参考,不断提高自身的承保能力和水平。另外,在再保险业务交往过程
中,通过函电、互访等方式,可以互通信息,及时了解国际分保市场的新行情。
3.再保险业务对被保险人所起的作用
(1)再保险的存在帮助被保险人简化手续,节约开支
保险公司使经营风险的企业,为了应和保户的需要,通常都要组织安排不同
险别和不同方式的再保险合同,以便将其承保的业务随时放入其内。所以,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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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若有风险需要投保,特别是若有巨额标的,如大型客机需要投保时,不必与
若干保险人洽谈投保事宜,一家保险公司就可解决其难题,这样就可简化手续,
节省支出。
(2)再保险为被保险人增加了安全保障
保险契约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当事人双方为实现保险目的的保障,是明确双
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遵守。然而,有时某些非人为的、难
以控制的客观因素,不能确实保障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定能赔偿,例如保
险公司不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险人所在国发生战争等情况。有了再保险,保
险赔款可通过若干再保险接受人分摊,因此,被保险人增加了安全保障,对保险
公司更加放心。
3.再保险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1)再保险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积聚资金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发生往往是无法预料的。如1995年5月28日俄罗斯
萨哈林岛北部奥哈区发生里氏7.5级大地震,造成2000人死亡。因为保险的赔
款是一个不确定的或然因素,为了开展业务,再保险必须积累充分的准备金,吼
应付各种难以预料的巨灾事故的损失,其数额往往要比资本金的数额大得多。这
些巨额准备金加上再保险人的自由资本,可适当地运用于国民经济建设中。以美
国为例,其1995年的再保险费净收入为200亿美元左右,仅向各州政府的上缴
利税就相当可观。
(2)再保险的发展促进各国的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世界各国通过国际范围内的分出、分入再保险,可以开展技术交流,互通有
无,友好协作,互相学习,引进保险、再保险先进技术,进而增进国际经济事务
往来,促进本国保险、再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所以,目前不少国家,尤其是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了取得国内某些重大
建设项目和新险种便于向国际市场进行分保,正在竭力支持国内保险公司开展国
际再保险业务交往。
(3)同时,再保险业也为外贸、旅游服务的发展提供的重要的保证
随着世界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进出口货物在频繁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遭
遇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无论是海运、陆运还是窆运,货物运输保险
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利益的可靠支柱和保障,一旦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
失,保户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补偿。因此,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对
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作为保险的支柱和后盾的再保险,其身
份地位可想而知。又由于再保险业务的广泛开展需要国际间的频繁互访,这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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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给旅游业的繁荣带来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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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再保险的历史沿革和国内外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第一节再保险的历史沿革
1,研究再保险的历史沿革,不能不回顾海上贸易和海上航运冒险活动的时
代背景及海上保险的形成和发展。
(1)海上保险的萌芽公元前9世纪,地中海一带的国家已有广泛的海
上贸易活动。当时依靠木帆船运输,航行途中,每当船只遭遇海难,难以抵抗海
上狂风怒浪的袭击,船长往往采取应急措施,抛弃部分货物,减轻船舶载重,以
便尽快驶离为限区域,避免船舶倾覆,船货同归于尽。后来逐渐形成了一条“一
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公认原则,即被抛弃货物的损失,由收益各方共同分
担,这一原则于公元前916年被善于经营海上贸易的罗得岛居民所制定的《罗地
安海商法》所吸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抛弃入海的货物,为全体
利益而损失者,应由全体分摊偿还。此规定最早体现了“危险分摊”这一保险基
本原理,成为海上保险的萌芽,后人称其为共同海损,它的原理一直沿用至今。
(2)船、货抵押贷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在古代,贸易商的另一种情况
是常常因为船只沉没、触礁、搁浅等海难损失惨重而无法继续经营贸易。在这种
情况下.他们不得不向贷款商借款作为再从事贸易的资本,起初只按一般借贷方
式进行,利率比较低。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与之相关的服务日益完善。到
公元前800年左右,古希腊率先兴起一种船舶抵押贷款和货物抵押贷款制度。船
长或货主航海外出若急需资金,可以船舶或货物作为抵押品向当地贷款商借款,
船舶或货物如果在中途遇难灭失,则无需偿还贷款;反之,如果船舶、货物安全
抵达目的地,借款人不仅要还本,而且还要付息。由于当时的航海事故率较高,
贷款方承担的风险自然也较大,所以这种贷款的利息比普通贷款的利息高得多。
利息的高出部分实际上已具有现代保险费的性质。此外,在发放贷款时,贷款人
往往还附加一些条件,如规定航期不得无故延迟,船舶不得绕航,船舶安全到达
目的港卸货前必须归还贷款等。这些附加条件也都类似于现代保险中被保险人应
该履行的义务。
综上所述,共同海损和船、货抵押贷款都近似当今保险的某一方面的做法,
因而被世界保险界公认为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3)再保险的产生再保险是无形贸易的~种,是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
和保险事业的发展而出现的。同保险一样,再保险也萌芽于海上贸易,所以有些
学者认为,再保险的发展几乎和保险的产生同时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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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上航运事业的繁荣、兴旺,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越来越大,一旦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往往给原保险人造成极大的财务困难,甚至陷于
破产的境地。在此情况下,他们开始寻求分散风险责任的途径。据可靠的史料记
载,1370年7月12日,第一个再保险协议在意大利热那亚达成。当时一家名为
Gustav Cruciger的意大利保险公司承保了自意大利的热那亚至荷兰斯卢斯之间
的海上运输保险后,将地中海这段较安全的内海航程自留,而将西班牙西南端加
的斯至斯卢斯这段较危险的航程转让给其他保险人。严格来说,这种只分出部分
航程,而分出人又无自留额的做法,不能算是当今保险界眼中的标准再保险。然
而,这种减少保险人危险责任的做法具有了一定的再保险的性质,而且当时用拉
丁文字书写的协议书已非常类似当今再保险的形式。保险和再保险的专家、学者
普遍认为,该协议是再保险的原始形态。(张拴林,《再保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
社,1999年版,P24)
2,再保险同其他事物一样经历了一个形成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1)海上再保险的出现和发展1370年原始再保险的问世,在再保险的
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到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欧洲至亚洲和美洲的
海上新航线的开辟,促进了海商贸易的发展,进而使世界贸易中心由地中海一带
转移到大西洋沿岸交通便利、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保险和再保险事业也随之由
意大利进入大西洋沿岸各国,并且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7世纪初,英国的皇家交易所和劳合社咖啡馆开始经营再保险业务。17世
纪至18世纪中叶,英国的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达到较高的水平。工业的迅速
发展、农业技术的不断改进以及现代化的资本市场的形成,使英国一跃成为当时
的国际商业贸易中心。在英国,保险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再保险事业的发展:与
此同时,西欧各国的再保险事业也得到持续发展。例如,1726年丹麦的皇家特
许海上保险公司建立后,便开始从事再保险业务;德国1731年制定的“汉堡法
令”允许经营再保险业务;1737年西班牙《贝尔堡法》和1750年瑞典的保险法
律都有同样的规定。由于各国政府支持再保险事业,并以法律形式确定再保险的
合法化,欧洲大陆的海上再保险业得到迅速发展。
(2)火灾再保险的出现和发展火灾保险产生于16世纪,远晚于海上保
险的出现,而且直到18世纪才得到长足发展。火灾再保险的出现更在此之后。
1666年的伦敦大火焚毁的房屋成千上万,致使许多企业停业,还使许多居民无
家可归,给英国的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但直到19世纪前,英国乃至世界上仍
未出现火灾再保险。第一个火灾再保险合同是纽约的鹰星火灾保险公司与联合保
险公司于1813年签订的,承保后者的全部未了火灾分保业务。此后不久,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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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的国民保险公司、巴黎政府保险公司等先后分别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业主联
合保险公司和英国的帝国保险公司签订了火灾保险合同。从此,火灾再保险开始
跨越国界,开创国际再保险的先河。
(3)人寿再保险的出现和发展
再保险契约大约再1844年签订于英国。
人寿再保险的问世更晚些。第一个人寿
鉴于当时各人寿保险公司的做法不一,
1849年苏格兰17家人寿保险公司联合签订了一份人寿再保险合约,规定了人寿
保险的费率、自留额和分保限额等。再保险单的条款于原保险相同,分保限额不
能超过自留部分。这一联合协议,促进了国内保险系统再保险业务做法的统一。
与此同时,欧洲大陆的人寿再保险也已逐渐形成,一些国家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也
开始少量接受人寿再保险业务。到1900年,英国46家人寿保险公司联合签订了
与苏格兰合约内容大体相似的再保险协定,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1900年再保
险协定》,该协定规定的临时再保险方式,一直在世界各国沿用至今。
(4)巨灾再保险巨灾再保险是近年来迅速崛起的一个再保类别。随着
世界各国的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建筑密集,财产增值,使风险累计
趋于复杂,而且往往高度集中,导致世界各地对保险保障需求的增加,从而促进
了再保险的发展。巨灾再保险主要包含地震再保险、风暴再保险、洪水再保险以
及核再保险等。
第二节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建立和再保险市场的形成
1,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建立
再保险的出现和发展的初级阶段都是在当地经营直接业务的保险公司之间
进行的,即保险人之间互相经营分出再保险业务和分入再保险业务,双方既是分
出公司又是分入公司。单从经济角度而言,保险人这样做既可相互抵消分保费的
支付,又可稳定经营成果。然而,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公司的不断成立,
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等分保方式越来越多,再保险的需求也逐年增加,保险
公司之间的竞争日趋加剧,从而需要有精湛的再保险专业技术进行展业。在这种
时代背景下,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出现了。这类公司本身并不
直接承保业务,以避免参与直接业务的竞争。这类公司专门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
业务,偶尔也将参加的再保险业务的一部分再转分给其他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
司。
1846年,科隆再保险公司作为世界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在德国科隆成立,
但6年后才开始营业。1863年瑞士再保险公司在苏黎世诞生。随后数年中,多
家专业再保险公司相继在世界各地建立起来,例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18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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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世,美国再保险公司1890年注册营业,1907年商业综合再保险公司在英国宣
告成立。到1926年,大约有156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分布于英、美、德、法以及
瑞士等国。这些专业再保险公司已经积累了几千亿美元的保险基金,在国际再保
险市场上形成了卖方的中流砥柱。(Swiss Re,An Introduction to Reinsurance,
v,、vw.swissre.com)
在专业苒保险公司的世界排名榜,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一直
雄居前两位。它们历史悠久、资金雄厚、承保能力强,并且拥有相当强的技术力
量:每个公司都拥有各种工程技术人员百余名,其中包括工程师、医生和律师等。
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大量涌现,促进了再保险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再保险合
同条文的设计制定等再保险技术方面,显示了专业再保险公司的优势。
2,再保险市场的形成
(1)再保险市场的概念市场是商品和劳务进行交易的场所,即由供求
关系决定价格和进行交易的地方。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故保险市场是被保险人
和保险人双方自由做出决定建立保险业务关系的行为空间。同保险一样,再保险
也是一种无形商品,再保险市场就是这种特殊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Swiss Re,
An Introduction to Reinsurance,www.swissre.corn)
再保险市场是保险市场发展的产物,两者紧密相连,互相支持和依存。就狭
义而言,再保险市场是分出分保和分入分保交易的场所,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
等关系方自由作出决定、建立再保险业务关系的空间。再保险市场在保险界的习
惯概念系指众多保险商和中介人与客户集中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城市,如伦敦、纽
约和东京等再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的交易基础是坚持诚信原则,通常是由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作为个
别市场的参与者直接与客户建立和保持密切的联系。在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
双方在再保险市场的友好接触也非常重要,队员保险人洽分的业务,再保险人都
要进行全面的了解、分析和判断;而分出人也有义务对其提供详情。所以,再保
险市场也是分出人和再保险以及其他有关方友好合作的领域、空间和场所。
从广义上讲,再保险市场则不仅仅局限于再保险的交易,还体现着一种交换
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由于再保险具有融资职能,即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
的组成部分,利用保险准备金的扣留或再保险费给付的时间差等,或将保险基金
存入银行,或直接投资和放款,以便进行增值,故再保险市场亦可谓金融市场一
个必要的组成部分。
(2)再保险市场形成的条件随着保险和再保险事业的发展,不少国家
或地区逐渐形成国内和国际再保险市场。世界性的再保险公司纷纷在那里设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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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公司或代理机构,吸收当地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使其逐渐形成国际再保险
中心市场。
然而,再保险市场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再
保险市场的存在,需要具备诸多的必要条件,其中包括以下几项:
发达的保险市场;现代化的通讯设备和信息网络;具有丰富再保险知识和实
践经验的专业人员;拥有相当数量的与再保险配套服务的律师、会计师以及精算
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健全、稳定、而且现代化的金融体制;发达的股票市场;比
较宽松的外汇制度;再保险市场所在国家的政治局势比较稳定。
再保险市场由再保险的买方和卖方以及中介人组成,其中买方是直接承保公
司,卖方是再保险接受人。前者的自留能力、风险分散和积累责任及当地市场接
受分保的能力、总保险资金、保费收入和提存的准备金等,都会影响国内分保市
场的规模及与国际分保市场的需求关系;而后者投入的资本总额、保费收入和总
准备金,又是决定再保险市场承受能力和市场规模的基本因素。
目前在国际上,再保险市场的主体较多,主要包括:(1)兼营再保险的普通
保险公司,这类公司通常是设立再保险部,对于自己承保下来的业务,需要分保
方式转嫁责任时,通过再保险部进行洽分或分保交换。这类公司既是分出公司,
又是分入公司。(2)专业再保险公司,这类公司是指不经营直接保险业务,而专
门经营原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转让过来的再保险业务的公司。(3)再保险集团,这
种组织形式一般是由几个或多家保险公司联合组成的再保险实体,在发展中国家
建立的为多,具有相互合作之宗旨。(4)巨灾集团,由于一些巨大的灾难性事故,
如风灾、洪水、地震以及涉及原子能的事故会造成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的损
失,一些国家将国内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组成巨灾保险集团,以分散风险增加
承保能力,确保特殊风险的损失补偿。(5)企业自保公司,这类公司是由某些非
保险业的大型工商企业投资设立的专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6)再保险经纪人,亦称再保险经纪公司,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中介人,目前已
有100多年的历史,在当今世界的保险和再保险市场上十分活跃,再保险分出公
司和接受公司一半以上的再保险业务关系都是通过他们穿针引线建立的。(7)再
保险代理人,可以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代理一个或者若干个保险人接受再保
险业务。(8)出面公司(Fronting Company),是指受其他保险公司的委托,以自
己的名义出面代理委托人接受直接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并负责签发保险单、
分保条和再保险合同之类的有关保险文件,然后将全部责任转嫁给保险和再保险
接受人,即委托公司,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相应的税款;出面公司要对委托
公司负法律责任。
世界上主要的再保险市场包括以劳合社为中心的伦敦再保险市场、以纽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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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美国再保险市场、欧洲大陆的再保险市场(包括以慕尼黑为中心的德国再
保险市场、以苏黎世为中心的瑞士再保险市场和以巴黎为中心的法国再保险市
场)、以东京为龙头的日本再保险市场以及一些新兴的再保险市场,如韩国再保
险市场、新加坡再保险市场、香港再保险市场等。
第三节中国再保险业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中国再保险业的真正发展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而此前自二十世纪20年代
始历经几十年的发展,由于民族保险业的薄弱,中国大部分的再保险业务控制在
外国保险公司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政务院批准于1949年lO月20
日成立并展业。按照规定,国内业务不办理再保险,国际再保险实行国家垄断,
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一经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之后,再保险作为国
家保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发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在有条不紊地整顿私营保险业的同时,也在积极
办理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各种再保险业
务,其职能是将本身和中国保险市场上的其他保险公司以及海外保险机构承保的
一部分涉外保险业务,组织各种再保险合同,临时再保险和转分再保险,向国际
保险市场安排分保,以求分散风险,保证经营成果的稳定和外汇收支的平衡。
1951年9月1日,“中保”迁至北京,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领导下的专
业公司,除管理新加坡、香港、澳门等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外,继续办理对资本主
义国家的再保险业务,并重订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1956年8月,太平保险公司总部迁往北京,原在上海的机构同时撤销,成为
新加坡、香港、澳门等地分支机构的总管理处,其海外机构所做的业务,除与当
地同业进行分保交往外,主要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分保合同。
鉴于当时国际形势的特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保方针是:加强与当时苏
联及东欧人民民主国家保险公司的团结与合作,同时根据互利原则,不放弃利用
资本主义国家保险关系为我服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总结涉外业务的基础上,于1956年初又签订了新的再
保险方针政策,确定再保险是配合对外贸易,节约和吸收外汇资金,积极开展国
际事务联系的一个渠道。并确定,在做好分出业务的同时,也注意吸收分入再保
险业务,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的政策,根据双方的需要和可能建立广
泛的国际再保险关系,特别是要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和
区域间的再保险合作。当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亚非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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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通有无,相互支持,积极开展互惠分保;与此同时,“人保”还直接与伦敦及
其他国际保险市场建立了再保险业务关系,成为国家唯一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
司。1956.1957这两年期间,无论其分出分保还是分入分保均有相当迅速的发展。
然而,1958年10月在“公社化”的形势下,国家准备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同时,国内展开了是否继续开展再保险的讨论。1959年1月第七次全国保险工
作会议,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撤销保险机构;保留国外保险业务并移交给中
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由其保留“人保”的名称,继续办理涉外保险业务。鉴
于再保险可以分散分险、节约和吸收外汇并开展对外经济联系而且在政治上还有
一定作用,国家继续办理再保险业务。尽管如此,涉外保险和再保险均受到不同
程度的影响。
在十年动乱中,国内再保险业务受到很大的干扰和冲击。对资本主义国家的
分保业务关系先后被中止;对苏联、东欧和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的再保险业务也处
于维持状态,准备逐步停办,整个再保险工作曾一度陷于停顿状态。直到70年
代中后期,我国才陆续恢复了对西方国家的再保险业务往来,并逐步扩大了与发
展中国家的再保险合作,“人保”机构也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
而在十二届三中全会后,我国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再保险业务
亦有较大的发展。1979年1 1月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
国内保险业务,并经国务院批准,把再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肯定下来,从
而使我国的保险和再保险事业蓬勃发展。
为了适应涉外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八九十年代逐渐增
加新的再保险品种:在远洋货物保险、远洋船舶保险、国内国际航空保险几种传
统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石油勘探和开发保险、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以及人造卫星保险等数十种。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按照业务性质,以合同分保或临时分保等不同的再保险方式,向国际保险市场
安排了电站、码头、厂矿、饭店、道路等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财产和责
任险的分保,以便分散风险、稳定业务成果及平衡外汇收支,并取得了预期的效
果。
在安排分出分保业务的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重视在国际保险市场经营
国际再保险业务,即从海外同业中接受分入再保险,吸收再保险费,通过相互分
保交换,平衡再保险外汇收支,同时进行再保险技术交流,有利于促进我国再保
险事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保险体制的迸一步改革,国内保险市场已初步形成。中国太平洋保
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的相继成立以及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和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等相继在上海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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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国的保险领域引入了竞争机制。除“人保”外,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
平安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保险公司在办理承保人民币和外汇保险业务的同时,也办
理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和参加国际保险活动,这促进了我国国内再保险市
场的形成,以及与国际保险市场联系的发展。
1995年9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
方案的报告。这次改革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建称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下设中保财产保险由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海
外机构和非保险业经济实体直属集团公司。其下属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成立,
标志着中国保险市场第一个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诞生,意味着市场结构体制的完
备。199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中保集团,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
中国再保险公司。1999年3月18日,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北京宣布正式成立。根
据《保险法》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业务的
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
当前,中国保险业经过改革开放20年以来的发展,无论在保费收入还是在
机构数量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与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仍然存在很
大差距。加入WTO后,将会有更多的外资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竞争对手增
多,展业压力将不断加大。与外资保险公司相比,中资保险公司在资产规模、管
理体制、经营机制、展业方式、服务方式、服务手段、产品开发、资金运用等方
面,都存在比较明显的差距和问题。如目前国内20多家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仅3000
亿元人民币(不足400亿美元),远远小于世界上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中任何一
家的资产规模。
再保险市场为直接保险市场分散风险,是一个成熟和健康的保险市场的必要
组成部分。再保险交易主要有三种形式:~是通过互惠业务的交换;二是专业再
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分出公司直接进行业务联系;三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间接交
易。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主要通过前两种方式进行再保险业务,其中,再保险交
易中业务分入方(即再保险的供给者)既包括国内的保险公司和专业再保险公司,
也包括国外的保险公司和专业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业务又可以分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我国目前的《保险法》规定了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业务的20%向中国再保险公司
法定分保。同时还规定各保险公司的商业分保应优先向国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在
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再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业务发
展也相当迅速。1999年,中国再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是122。14亿元,其中法定
分保费为118_3亿元,商业分保费为3.84亿元,按净保费计算,中国再保险公司
名列世界再保险公司第十二位。很明显,作为中国目前唯一的一家国有专业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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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险公司,其保费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法定分保费收入,商业分保费收入比例很小,
仅占3%左右。不仅于此,据了解,在国内的商业分保业务中,只有4%的业务
留在国内,而高达96%的业务因各种原因流向国外。1998年国内商业分保费7200
万美元,其中分给国内保险公司的不足250万美元。4这些数据,不能不让我们
看到了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现实问题。与我国直接保险市场在近十多年的高速发展
相比,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显得很不平衡。无论从公司数目的增长看(仅中国再保
险一家),还是从保费收入的增长来看,均是如此。面对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
加入WTO和发展互联网这三大历史性转机,中国再保险业面临巨大的机遇和挑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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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第三章中国再保睑业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
第一节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我国保险业在近十多年中获得了飞跃发展;保费总收入已由1986年的52.5
亿元猛增至1998年的1247.3亿元,保险市场由当初的一家垄断发展为现今进30
家的竞争格局,保险业监管业随着保监会的成立开始走上正轨。5但与保险业发
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市场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之一就是作为其重要组成部
分的国内再保险市场至今仍“发育不良”。再保险的特殊功效和积极作用,决定
着健全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必须有一个广大和成熟的国内再保险市场。导致国内再
保险发展滞后的,既有需求方和供给方的原因也有再保险市场监管上的问题。
1.中国再保险业在需求方面存在的问题:
(1)各保险公司对国内再保险的必要性认识不够。究其原因,一是国内保
险业仍处于规模扩张、抢占市场的热潮中,财务稳定性和长期利润最大化还未成
为公司领导层的经营理念。《保险法》中以保费收入规模批设分支机构的规定和
保险公司对“规模效益”及“大数法则”的浅层理解,促使其在经营上尽可能扩
大自留额而不愿分保。二是那些全国性保险公司自以为其业务风险已在全国范围
内进行了分散,且各公司的业务种类大同小异,所以承保风险在国内分散意义不
大。所以,有些国内的保险公司采取在不同的地区兴奋公司之间相互分散风险的
做法。而事实上,各公司因其保险责任在区域集中度、时间集中度和险种集中度
上的不同,仍有相互分保的必要性。
(2)国内招揽业务成本过高和分保佣金收入过低,形成国内分保分出人的
“倒贴”。国内竞争日趋激烈,保险代理市场不够规范,导致代理佣金不但不涨,
甚至达到首期保费收入的30%左右。而由于国内保险费率偏低等原因,国内分保
佣金则仅为20%左右。加上其他承保费用和分保的隐性成本,造成国内分保越多,
亏损越大。国际再保险市场则不同,其分保佣金平均在32%以上(英美最高可达
47%),国内外分保的利益差距如此之大,寻求向境外分保自然成了保险公司合
乎市场法则的明智之举。6尽管保险法中有“法定分保需优先考虑境内公司”的
规定,实际上却有些再保业务流入国际再保市场。
(3)各保险公司惧怕竞争对手知悉自己的经营秘密和业务技术。保险法规
定,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就其分保业务负有告知义务;同时,分出人在再保险业
务洽谈中,为取信接受人、降低再保险费支出必定要向接受人介绍自身业务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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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体情况和相关经验技术。在长期的业务往来中,分出公司的客户资源、承保技术
等商业秘密难免会泄漏给经营同类保险业务的分入公司。“同行是冤家”,在缺少
专业再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很多国内保险公司宁愿与暂时和自己无利害冲突的外
国公司做分保业务,也不愿和“同室”分杯羹而危及自己的发展。
2.中国的再保险业在市场的供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国内再保险经营主体
严重缺乏。
面对迅速壮大起来的直接保险市场,只有一家国有独资专业再保险公司,无
论是其主体的质量、数量,还是其客体的规模,都无法满足国内保险市场上万亿
元保险责任的分保需求。中国再保险有限公司一方面代理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的
职能,接受国内各公司的法定分保业务;同时,作为商业性再保险公司却基本上
垄断了国内再保险市场。这种缺乏竞争的、滞后的再保险组织机构无疑阻碍了国
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相比之下,据Standard&Poor’sTop 150 Reinsurance
Companies Ranked by Net Reinsurance Premiums Written显示,98年全球前l 50
名再保险公司中美国占有40多席。可想而知美国的再保险公司数目之多实力之
强。7
此外,从中国再保险公司本身的业务结构来看也存在很大问题,主要是其法
定分保业务与商业分保业务在其总业务量中所占的比例极不均衡。2000年,中
国再保险公司法定分保费收入135.41亿元:同年,国内各保险公司完成商业分
保分出业务19亿元,其业务的88%来自《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分保,12%来自
国内外商业性再保险业务。(数据及以下图表见《中国再保险公司2000年年报》)
其中来自国内的
商业性分保业务,
年均仅占国内市
场的4%,而国内
市场分保业务其
余的96%均因各
种原因而流向国
外。而这种不均衡
的现象在目前仍
无明显改观。而
且,由于历史的原
因,中国再保险公司在法定分保方面形成自然垄断,市场化经营程度很低。随着
“入世”步伐的加快,市场化经营的挑战日益迫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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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国内再保险相对国外再保险来说“体力”太弱、“体格”太小。首先,中国
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相对较弱。衡量承保能力大小的重要指标是资本金。国内
商业性分保业务流向国外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再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
现有注册资本金是330亿元,但实际只到位1 1亿元。此外,在原中保集团重组
时,中国再保险公司接纳了23亿元的债务。按照《保险法》中关于偿付能力的
规定,l元的资本金只能自留4元保险费,而中国再保险公司1998年122亿元
保费收入,已占用了全部注册资本额度。换句话讲,1999年度依法只能维持现
状,所谓发展无从谈起。(见《中国再保险公司1998、1999年年报》)相比之下,
国外公司的资本金动辄在100亿美元以上,且自留保险费占资本金的比例在2.5
以下,与我们的比例为4相比,承保潜能十分巨大。有关再保险公司实力指标对
比见下表:
中外主要再保险公司资金实力对照表
(单位:亿美元)
再保险公司名称权益性资产技术准备金净保险费收入标准普尔评级
中国再保险公司1.33 5.1 14.8 无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114 277.8 131.7 AAA
瑞士再保险公司94.7 92.9 119 AAA
伯克希尔.i又塞威再401 80.1 70.7 AAA
保险公司
(上表来自于《谈中国再保险业如何迎接加入WTO/)张宝太方春银《保险研究》2000年
第3期)
上表反映出世界再保险市场潜在承保能力十分强大。加之近年来国际市场兼
并盛行,继续保持集团化发展趋势。同这些国际公司相比,中国再保险公司的资
金实力就显得十分弱小,拓展市场的力度必然受到限制。
1998年我国再保险收入仅118亿元人民币,1999年仅122亿。而德国慕尼
黑再保险公司1992年就达90亿美元。8目前国际上一些再保险巨头的年再保险
费收入远远超过我国整个再保险业的年再保险费收入。(见下表)另外,中国再
保险公司在发展中面临难以突破的“瓶颈”是,面对国际保险企业间的不断并购,
作为分保接受人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其资产规模明显不够。如何增强公司的资本基
础,成了公司能否持续成长的关键。
2000年全球最大的十家再保险公司排名
f公司名称1999年净再保险费t|殳A.1199s年净再保险费收入变化率(%)
(单位:百万美元) l(单位: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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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瑞:J:再(瑞士) 12834 7 11893 3 7 9
幕尼黑再(德国) |2086 2 13244 9 .8 7
安裕再(美目) 7i47 5984 19 4
通用科隆再(美国) 7043 6083 l 5 8
汉诺威再(德国) 4165 2 4247 3 .1 9
格宁全球再(德国) 39611 2817 9 40 6
劳合社(英国) 3797 4 3565 7 6 5
忠利(意大利) 3514 7 4342 3 .19 1
安联(德国) 3290 2 3507 8 .6 2
(资料提供: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
3.更重要的是,在我国的再保险业监管方面也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再保险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对法定分保的具体规定。法定分保一直
采用比例分保的形式,1995年以前《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分保比例
是30%,且禁止国内保险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分出或者接受保险业务;1995年
《保险法》颁布后将分保比例降低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规定,
只保留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制权。1996年颁发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
和《财产险法定分傈条件》,】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法定分保
条件》,2000年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和《财产
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对法定分保的业务范围、业务申报、保费准备金、
现金赔款、再保手续费、分保帐务结算等各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我国有关再保险的主要现行法律规定:
(1)再保险的定义原则《保险法》第28条对再保险定义为:“保险人
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可
见,保险公司只能将自己承保业务的~部分进行分保。《保险法》在“保险合同,,
一章中还规定了再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如再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和再保险合同
的独立原则。
(2)对经营再保险业务主体的规定我国除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为专业再
保险公司外,其他都是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2条规定:c。经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经营分出保险和分入
保险”。也就是说,再保险业务的经营需要经过授权,并且不得经营超出原保险
业务范围之外的再保险业务。
(3)对分出公司自留额的限制《保险法》第98条规定:“经营财产保
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
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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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对分出公司、分出范围的限制《保险法》对此未作出直接限制,
但保留了监管部门的限制权。《保险法》第103条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
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
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5)对分出公司分保计划的审查对于个别风险的再保险安排,《保险法》
保留了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核权。《保险法》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危险单
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保险公
司管理规定》第87条作了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1月1日以前将下一
年度的分保方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分保方案如需调整,也须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险公司的分保方案应包括合同分保、用汇计划、保费自留额及临分方案等内容。
(6)对优先分保的规定《保险法》第102条对分出业务规定了优先分
保;《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8条对分出业务的优先分保作了进一步规定,还对
分入业务规定了优先分保;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中国
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国外分保条件明显优惠的,可向境外保险公司办理。在
同等条件下,再保险分入公司应优先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再保险分入
公司接受的再保险业务需要办理转分保时,应优先向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7)对法定分保的规定《保险法》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
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
保险”。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定分保比率不仅比1988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的有所降低,实施的领域也仅限于非寿险业务,寿险业务只有优先分保的规
定。
虽然在再保险的监管方面,已经有了以上这些法律条文予以详细界定。但是,
我国现行再保险监管还是存在以下的一些不足:
(1)目前我国还是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我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
主要在《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再保险作了某些规定。然而即使
在《保险法》中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而是分布在《保
险合同》和《保险经营管理》两章中。《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虽有专门的再保
险章节.但总体来看,我国的再保险规定主要是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而没有对
于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规定。任何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再保险公司的管理是否应遵守
保险公司的规定。可见我国对于再保险的监管还不是十分重视。
(2)虽然我国的法定分保规定很完备,但商业分保方面的制度还不健全,
与国际再保险监管差距甚大长期以来,主要实施法定分保是我国再保险业的
鲜明特征,因此我国关于法定分保的措施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为完善。从分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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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上,主要是比例分保,便于操作,也有利于我国的再保险公司承担更大规模的业
务。法定分保的比率统一划定为20%,相对于其他实行法定分保的国家,也是
适中的,既能满足我国保险公司的分保的一般需求,也留下了商业分保的空间。
但在商业分保方面,仅在《保险法》中规定了再保险业务的原则以及自留额
的限制。应该说,我国采取的态度是鼓励市场竞争和自由经营的,各个保险公司
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再保险公司,不象有的国家禁止本国保险公司向国
外分出或者限制分出的数额,如印度。但还缺乏进一步的指导和制度保证,尤其
是对于如何选择国外再保险人和保证国外再保险入的偿付能力方面没有任何措
施。这是我国再保险制度的一个根本缺陷。
(3)由于我国的荐保险市场缺乏明确的准入与退出制度,结果造成我国再
保险市场上的市场垄断性过强《保险法》中没有对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授权、
资本金及组织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再保险公司是否应遵守
保险公司的规定,当然也就不存在对其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使再保险公司的设
立无法可依。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现阶段只有一家国家再保险公司,其他专业再
保险公司的设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保险公司之间的横向互保又因为同处于竞
争对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样造成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垄断性过强,业务
集中在向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纵向分保系统内,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长此
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成熟和扩大。
(4)由于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上没有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选择与监
督机制,使分出业务不易开展正是因为缺少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选
择与监督机制,才形成了我国相对封闭的再保险市场。而且,~方面对国内保险
公司在商业分保的选择上敞开大门,另一方面又不给予其指导和控制,完全由保
险公司去承担选择的风险。而再保险的复杂性和国际市场的变幻莫测决定了保险
公司自身选择的先天不足,难免出现失误。我国保险公司因选择的国际分保接受
人破产而导致自身损失的例子近年来屡屡出现。在这里,国家作为总监控人的角
色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国家要么把国外的再保险人引进来,亲自监控其业务的
开展;要么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其对单一合同的偿付能力。这方面,美国的双重
管理体制值得借鉴,再保险人或者在国内获得授权,遵守国内的一切相关法律规
定,或者在美国建立财务上的偿付保证。
(5)此外,我国对于再保险合同的监管过于简单对于再保险合同的规
定,只体现了诚信原则和与保险合同相独立的原则。虽然再保险合同的订立要遵
循合同自由原则,但是再保险合同有很多特殊条款,如直接给付条款、丧失偿付
能力条款等都值得注意。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及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等新
险种的不断推出,投保人的收益越来越多的和保险人的经营成果联系在一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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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可能会对保险人的再保险安排提出要求,甚至附加批单。相应的,保险人在其再
保险合同中就应有所体现。另外,保险市场的主体不断增加,竞争日益激烈,保
险人的倒闭就不再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在再保险合同中强调有关的特殊条款,
可以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6)而且我国存在再保险专业人才严重缺乏这一严重问题办理再保险,
比经办直接保险业务涉及面更广泛,所需知识更为专业和精深,尤其是再风险的
评估、危险单位的划分、自留额的确定、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的厘定等方面,都
要求保险人有较高的精算水平和业务管理技能。而国内由于各参与再保险业务的
公司十分重视当年利益,没有从长远角度来看待再保险,从而丧失了许多通过再
保险业务的开发来造就一批专业人才的机会。再保险专业人才严重缺乏,也是我
国在再保险的探索方面仍处于低水平、粗线条状态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节我国再保险业的对策
正视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并积极为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开放做准备,是中
国再保险业迎接包括进入WTO在内的各种挑战的实质。本文中认为,中国再保
险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作探索和努力:
1.培育再保险经纪人机制,在再保险业务的供需双方之间架设桥梁
国内保险界~直在呼吁建立保险中介人制度,其实,再保险经纪人在再保险
业发展中的作用更为举足轻重。我国的保险业还不发达,特别在承保技术含量高
的风险时,缺乏技术支撑,往往依赖国外保险经纪人提供技术帮助。而正因为如
此,我国许多高额保险项目的再保险无可奈何的流向国外。所以,建立中国再保
险经纪人机制、,培养中国自己的再保险经纪人不仅十分必要,而且相当迫切。
不久前,中国保监会在北京、上海和广州分别批准设立三家保险经纪公司,另有
数百人通过了全国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这可以说是一个好的开端。
为了在短期内形成再保险经纪人机制,提高中国再保险经纪人的素质,第一,
应该充分利用现有保险经纪公司的条件,将其工作的触角涉及再保险领域,在为
投保人和国内保险公司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同时,尽可能的促使再保险交易在国
内完成,扶持民族再保险业的发展,避免过多的分保费外流。第二,应该与国内
各类技术力量密切合作,借助社会技术力量弥补再保险经纪人技术能力的缺陷,
并在合作中培养起一支专业再保险经纪人队伍。第三,应该开辟保险和再保险市
场信息源,为再保险经纪人了解市场信息创造条件。再保险业务的国际性决定了
再保险经纪人不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掌握广泛的国际市场信息。如
果再保险经纪人不熟悉分出公司的资信情况、业务条件和风险状况,也不了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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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际保险市场的行情,那么是无法为再保险双方提供有效服务的。而再保险双方之
所以信赖再保险经纪人,主要还是看中了再保险经纪人对市场的熟悉,可以为双
方提供有力的条件和高标准的服务。因此,把握国家保险市场的脉搏是再保险经
纪人的看家本领。目前我国再保险经纪人机制尚未建立,对国际保险市场了解不
够。要改变这种状态,一是要利用各家保险公司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使
其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信息来源的网点。二是要形成资源共享的风气。国内保险公
司之间应该互通有无,信息交流,达到与世界各国的主要保险公司进行直接接触,
及时收集各种信息,掌握和洞察国际保险市场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四是要将国外
著名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请进来,听他们介绍国外保险市场的动态,传授实务经
验。五是要通过因特网获取国外保险公司的最新信息,并可不受地域和时空的限
制。
建立中国再保险经纪人机制,培养训练有素的再保险经纪人队伍,是中国再
保险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助动器。只有形成了再保险经纪人机制,并真正拥有了
国内外保险市场上有影响有地位的再保险经纪人,才能减少对外国再保险经纪人
技术上的依赖,摆脱他们的操纵和控制,遏制违规行为的出现。
2.建立国内保险公司互惠交换体系,提高国内保险和再保险业对巨额风险
的承保能力,同时也满足市场对于巨额风险的分保需求
目前在国内航天、核电站、大型水利工程等保险领域中出现了国内保险公司
共同保险的局面。共同保险不仅是分散巨额风险的需要,也是市场竞争的需要。
风险的巨大化和竞争的白热化,使国内保险公司选择了联合。1997年由国内多
家保险公司共同组成的中国航天联合体,则标志着国内保险公司共同对付巨额风
险合作的开始。可以说,对于大型的单个保险项目,国内已形成了共同保险机制,
实行首席共保人制度。这样合作的结果无疑增强了国内保险公司整体的承保能
力,减少了对外的再保险需求,同时缓解了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对中
国保险业加入WTO后整体竞争能力的提高,意义尤为重大。但是,对于常规保
险业务,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相当少,根本没有长期的分保合约。事实上,
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即使单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不足以危及公司的财务稳
定,但也会因保险金额的不均匀、保费结构、事故累积责任、年度间风险波动等
原因而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导致经营不稳定。所以,随着经营机制的转变,保
险公司坚持效益为先的原则,则对于合约分保的需求会增加。
为了加强国内保险公司之间在再保险方面的长期合作,中国应建立分保互惠
交换体系,已达到宏观和微观双重效应。所谓分保互惠交换就是一个保险人在向
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的同时,又从对方那里获得回头的再保险业务,如此互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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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无。从宏观效应来说,分保互惠交换体系的建立,健全了风险分散机制,并将经
营同类风险的保险人联合了起来,提高了承包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有力推动了
中国再保险业的发展和再保险市场的成熟,而且充分利用了国内保险市场的保险
资源,减少了再保险费的向外流出,一定程度的保护了国内市场,减轻了加入
WTO对中国再保险业的冲击。从微观效应来说,分保互惠交换体系的建立,可
以进一步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在分保交换过程中,分出公司不是一味的单
项分出保险业务,而是在分出自己风险业务的同时,又获得了对方的回头业务。
这样,分出公司的总业务量和经保险费收入不至于过分的减少,有时甚至因交换
而扩大了业务量,增加了净保险费收入。另外,由于分出公司接受的有些外来业
务是跨地区的,这样可以改变特定风险的地域分布,使风险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充
分分散,达到消化风险的目的。互惠交换业务还可以代替分出公司直接向外扩展
业务,节省因拓展业务而设置各种特别服务设施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并消除分出
公司业务的局限性。
所以,于情于理,建立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互惠交换体系都是明智之举,有
利于保护和发展民族再保险业,使中国再保险业在国内公司的团结协作下逐步成
长起来。
3.在国内再保险市场的供给方面,提高中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实力
目前中国专业再保险公司仅只有一家,而且是国有独资形式,承保能力有限。
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30亿元,到1999年底公司的总资产为120亿元,
其中货币资产占90%多。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其资本金
实力正好与眼下的法定分保业务规模相匹配。且不谈拓展商业分保业务,就是要
适应法定分保业务规模扩大的需要,中国再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实力也显不足。所
以,提高中国再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实力,突破承保能力的限制已刻不容缓。
据2000年全国再保险工作座谈会的报道,会上提出了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
股份制改造的初步设想,即将中国再保险公司改造为国有控股、各家保险公司和
部分非保险企业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认为改组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时机已经成
熟。我以为这一设想是切实可行的。首先,股份化是中国再保险公司在短时间内
实现增资的有效途径。其次,在当前肯定国家的控股地位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即
使中国加入WTO,也不会马上全部取消法定分保的规定,中国再保险公司要在
相当一段时间内继续行使国家保险公司的职能。再次,通过参股将国内保险公司
的利益联系一起,更有助于促进保险和再保险的共同发展。所以,中国再保险公
司走股份制的道路,既可以实现资本金的飞跃,又可以形成利益协调机制,是国
内保险企业与中国再保险公司“共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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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当然要提高中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实力,增强与外国再保险公司的竞争能
力,光靠一家中国再保险公司是远远不够的。同时为了培育和健全中国再保险市
场,中国也应该建立更多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在目前情况下,有条件的全国性综
合保险公司在分业改革中,应该考虑组建专业再保险公司,以充分利用其以往积
累的再保险经验和技术,为中国再保险市场注入新鲜血液。另外,也可以吸引国
内外保险或非保险企业入股参建专业再保险公司,这样既可以吸引有实力的投资
资金,又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再保险技术和经营机制。
总之,中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实力的提高,是中国再保险业迎接WTO的先
决条件,只有具备了一定规模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才能奠定中国再保险业的基础,
才能谈得上与实力雄厚的国外再保险公司相抗衡。
4.加强国内再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对于中国再保险业和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快
速、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再保险监管相对于直接保险监管要简单的多。关键是偿付能力监管,包括直
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前者主要通过核定其自留额标
准来实现,后者则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资金保证。虽然再保险监管的对象是再
保险行为,但监管的重点却是直接保险公司,从而间接地监管再保险公司。
首先,继续实施法定分保,完善优先分保,保证再保险市场初期的良性发展
法定分保政策是再保险市场发展初期的普遍做法,与WTO对于发展中国家
“逐步自由化”的原则是相一致的。而且,通过法定分保,国家再保险公司可以及
时了解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从而
强化行业监管的力度。所以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应继续实施。
在法定分保政策实施的同时,应鼓励商业分保的开展。因为法定分保的目的
之一也是为了培育再保险市场的成熟,是一个阶段性的措施。因此可在有条件的
时候降低法定分保的比例,改变法定分保的方式,逐步从法定分保为主过渡到以
商业分保为主。例如对于车险以外的其他险种考虑采用溢额方式,每笔业务按不
同比例分保,或者不同的公司根据业绩不同采用不同的分保比例等。
其次,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逐步发展和健全我国的再保险市场
(1)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阶段分析曾有专家指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
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强调保护,即政府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
实施法定分保,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建立有关业务统计指标。第二阶段:国家再
保险公司在接受法定分保的同时,也接受商业分保,同时成立商业再保险公司。
允许境内各公司之间分保和互换业务,允许各类分保集团的存在,允许少数外国
公司在国内设立专业再保险公司,做到有限制地开放国内市场,减少法定分保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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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例。第三阶段:市场管理和公司运作走向成熟化阶段。国家再保险公司过渡到完
全市场化竞争,外国再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各直接业务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分
保市场。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基本度过了第一阶段的封闭与保护下的成长阶段,
己进入第二阶段,应该进行适度的开放。我国加入WTO所做出的重要承诺之一
就是逐步全面地开放国内的再保险市场,目前包括瑞士再保险公司和慕尼黑再保
险公司的国际巨头已经提出申请,准备在我国国内开展业务。
(2)市场准入的原则对于国内再保险公司的准入,原则上应与直接保险
公司相同,但对资本金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应高于直接保险公司。
对于国外再保险公司的准入,则不能以其在当地的资产衡量其所具有的资金
实力,而应以其总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的资产为衡量标准,否则会极大地降低
跨国再保险集团的承保能力,因为它放到每一个国家的资产毕竟是有限的,而且,
它最终偿付时,也不会以当地资产为限,而是调动总公司的资产。对其信用状况
的考察,可参考国际上对再保险公司的信誉评级。当然它的设立也要遵循一定的
条件。
(3)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通常对于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
入条件没有直接保险公司那么严格,因为它没有授权也可以做业务,如果过于严
格,它就会在获得国民待遇与获得授权经营的成本之间作出权衡了。而且,将其
引入国内,最大的受益者将是国内的保险公司,因为他们分出业务的安全性与便
利性都大大增加了。一般的,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包括:总公司的资
本金要求;在国内设立代表处的年限;法人代表的资格要求,如无犯罪记录、具
有居民身份或长期居住中国等;营业范围的要求,如不做直接业务;组织形式的
要求,即必须是分公司,因为如果是子公司,其偿付能力会受到限制;保证金要
求,即在中国必须具有与在国内因再保险业务引起的负债相等数额的资金。但保
证金可以是多种形式,如现金、合格的信用证等。
再次,建立商业分保的监管制度,促进我国再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1)分出业务对于分出业务的监管首先应加强自留额标准的核定,在可
能的情况下对不同险种、不同公司划订不同的自留额标准。其次应加强对再保险
计划的审查。主要检查其自留额是否过高,是否影响了偿付能力;或者过低而丧
失业务;对分保人的选择是否恰当等。国家应很好地发挥总监督人的角色,通过
对国际再保险人的信用评级,对保险公司的选择做出指导。对于国际再保险公司
的评价,要将信誉评级与在国内具有的资金数额结合起来,信誉等级高的,相应
的保证金要求可以降低。再次应加强财务监督,加强对各项财务报告的审核,如
提出资产、负债的估价要求、年报披露
精算师关于损失准备金的意见等。最后
会计及文件要求、审计师的年报、注册
可以对再保险的准备金提存做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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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包括提存保险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2)分入业务对于分入业务的管理相对要少。首先,国内的专业再保险
公司或者分入再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的审核,超出承保能力
范围的应当办理转分保。这可以遵循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对于国外的再
保险公司要求其提供一定的偿付保证,将来准入后还要监管其资本流动。其次,
对于分入人的信用情况要跟踪监视,并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再次,对国内再保
险公司财务报告的要求应类似于原保险公司。
最后,加强对国际再保险市场趋势的研究,及早采取相应的对策
巨灾损失频繁、竞争日益加剧、赔款准备金不足和缺乏承保监管等因素,决
定了将来再保险业的发展态势。合并浪潮和新型避险工具,如证券化、不可抗力
债券、期权等会取得成功。再保险的方式会越来越多样化,共同保险、前卫业务、
财务再保险等都有日益流行的趋势。另外,再保险组织也会进一步呈现多元化的
发展趋势,专属自保人将会获得成功。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出现上述现象,但国
门打开之后,这些问题难免会随之而来。我们应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及
早采取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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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总结
大数法则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分散经营风险,因而保险人对承保的业务应当
谋求在地区之间、险种之间的平衡;与此同时,保险人应将自己对每一风险承担
的责任限制在一定的金额之内。因此,再保险方式可以使保险公司达到分散风险、
稳健经营的目的。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安排再保险,使保险公司不但转嫁其承担
的责任与风险,而且还扩大了承保能力,对业务的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
再保险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对于一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
推动作用。
当今世界高新技术层出不穷,经济发展速度迅猛,使得每一灾害事故所造成
的损失不断扩大,因此合理科学的分保安排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尤为重要。在
许多保险业尚不发达的国家(如中国),由于本国保险公司在承保经验和承保技
术方面的欠缺,政府的保险监管部门为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往往将保险
公司的再保险安排作为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还规定了强制分
保,将原保险人的第一笔业务不记大小,按一定比例分给政府指定的再保险公司。
改革开放后,我国保险业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保险经营主体己日趋多元化,
目前国内已有几十家国内外经营主体,它们在原保险市场上拓展业务,展开竞争。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尽管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差距甚大,但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
展水平相比,保险业已经初步具备了一定规模。首先,出现了众多保险公司和保
险产品的大量创新,而且保险经营已涉足了大量大保额、高风险的业务;其次,
众多保险公司的出现促进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机制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最后,
国内保险公司为控制风险推行系统分保方案。总之,我国的保险市场已经形成,
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保险机制的深化改革,我国保险市场正不断
的完善和发展。这一切都要求我国再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以促进我国保险业和
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高速、稳定发展。
通过对我国再保险业目前发展状况的分析以及国内外再保险发展的比较可
以看出:我国的再保险业在其发展的外部环境(如金融体制、专业技术人员、外
汇制度等)、作为再保险市场参与者的再保险供求双方的成熟程度还是在整个再
保险市场的监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与国外成熟完善的再保险业相比还是有很大
的差距。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为了满足我国迅速发展的保险市场
对再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再保险市场成了一个必然的要求。因
此,本文中提出我国的再保险业必须从提高再保险的需求方(原保险公司加强风
险控制以及相互间的互利合作)、加强再保险的供给方(专业再保险公司提高承
保能力和承保技术)、发展中间媒介(专业再保险经纪人公司的建立和发展)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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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分析
其是提升再保险市场的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等方面多管齐下。最终目
的是,促进我国再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一个成熟完善的再保险市场在国内的尽快
形成。
尾注:
1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网》2001—1l一28
2数据来源于《再保险》张拴林主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数据来源于《再保险》张拴林主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数据来源于《加入WTO与中国再保险业》钟明《上海保险》2001年第五期
5数据来源于《我国再保险市场存在问题与发展对策》于秀娟,卢晓棠《财经问题研究》1999
年第8期
6数据来源于《中国再保险入世分析》刘小慧《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2

7数据来源于《中国再保险入世分析》刘小慧《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2

8数据来源于《入世后中国再保险的发展与挑战》《新华网》2001—1l一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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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页
后记:
我觉得自己是一个幸运儿,在本科毕业后就进入了复旦研究生院经济系修读
研究牛课程,在将近三年的学习过程中,进行了对经济学理论的系统学习。就目
前而言,我的知识积累得还不够深厚,对实践的考察和思考更是远不够全面和深
刻,但我自觉对国内外经济领域发生的事件、存在的问题进行认识、分析和思考
的能力有了非常大的提高。在此我要感谢我的导师焦必方老师,他治学严谨、精
益求精,在如何做学问方面给了我很多指导和帮助:在为人处世方面,他更是一
位谦谦君子,是我学习的榜样。在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焦必方老师给予了我
许多鼓励和指点,这其中凝聚了他许多的智慧和心血。
再保险业与其他的金融行业相比显得默默无闻,只有发生重大赔案的时候才
会走上前台。在此,我要感谢马永伟、张拴林、戴风举、金洁伟等各位老师,正
是拜读了他们所撰写的文章和书籍,我才从各个方面对再保险这一行业有了初步
的了解。再保险涉及经济学、数学、工程、化学、金融等多个学科,对于分析和
管理风险的技术有比直接保险更高的要求,完全称得上是非常精深的行业。由于
本人目前的水平所限,只能就其一点做~些泛泛的分析,并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
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幸运的是,毕业有时限而学习无止境。作为一个自己感兴趣的课题,我可以
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这项研究。所以,这篇论文并不是本研究的结束,而只是一
个阶段性的“应急”产品。
最后,感谢三年来所有我曾聆听过教诲的老师,也感谢那些我错失聆听教诲
机会的老师们,是你们的勤劳和智慧给了复旦经济学学子一片阳光灿烂的天空。
邹斌
2002年5月20日晚于家中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
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
研究成果。其他同志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
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一鱼域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日期:型!:!:5
本人完全了解复旦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
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
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
规定。
作者签名: 每氲导师签名:丝垄:i 日期:丝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