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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22论反倾销与中国的应对措施

山东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反倾销与中国的应对措施
姓名:杨海蓝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政治经济学
指导教师:范爱军
2001.10.22
摘要
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迅速发展,中国进一步扩大L
^对外开放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但在日益频繁的对外交往中,
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不可避免。这一点可以从我国与其他
国家和地区之间愈加激烈的倾销和反倾销的矛盾中表现出来。
近年来,我国企业可谓经受了倾销和反倾销的双重冲击与考
验.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仅发达国家频频向我国使用
反倾销武器,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对我国进行了此起彼伏的反倾销
诉讼.给我国的出口贸易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同时,国外的产品
大举倾销到中国的市场上,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产业实力,
尤其是与发达国家的优势产业相比,无法与之抗衡。因此倾销与
反倾销给我国每年造成上百亿人民币的损失,并使大量人失业,
. 产业受损,严重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尤其是反倾销
V
方面,我国目前是每年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
拳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3种合法手
段之一。由于现在整个国际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的限制都大大减
少,反倾销日益成为各国保护产业的重要手段。但是反倾销作为
3
国际商业竞争中的防御性武器,不论是对倾销国还是倾销对象国,
都会导致损失。所以必须对反倾销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一方面,
我们要用反倾销的武器,保护自己的产业;同时,我们也必须慎
用反倾销武器,特别要防止贸易战的发生和升级.中国如何清醒
地认识到目前的形势及找出应对措施是顺利进行经贸往来的关
键。本文在扼要地介绍了有关倾销、反倾销理论及其有关法规的
基础上,着重分析了1些国家和地区对我国频繁使用反倾销调查

的原因及中国的对策。I .
J
本文论述的问题主要包括:倾销与反倾销的基本理论;世界
主要发达国家反倾销法的有关内容及这些国家对中国实施反倾销
政策的特点;我国在反倾销法方面的立法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出
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中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的措施分
析。
O

主是词:询隋k反倾销应对措施【砑偏锡§
杨蹲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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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
WitIl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intemalizatinn and trade liberalization.
缸ther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in China is the general nend.However,the
trade conflict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 brought by the frequent contact is
unavoidable.which have been manifested in the intense struggle in the area of
dumping and anti-dumping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
The Chinese enterprises have been experienced the dual trials of dumping and
anti---dumping in recent years,which bring about more than RMBIO,000,000,000
loss and a large number ofunemployment per year.
Anti-dumping measure is one ofthe three legal measures allowed by the WTO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domestic industries.Because of the great reduction of tariff
restrictions and non-tariff restrictions,the anti·dumping measures have become the
main weapon oftrade protection.
On the basis of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theories of dumping and anti-dumping,
the thesis put the emphasis on the reason why anti·dumping measures.have been
frequently imposed upon Chinese products by the EU,the United States,ere.and
the China’S countetlneasures in order to handle也e situation.
The thews is composed of the following iSSUeS:The basic theories of dumping
and anti-dumping;The outline ofand-dumping law in the ELl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nti-dumping policies imposed on China by these
countries;China’S regulation on anti-dumping and its shortcomings;The reason
why Chinese export products have been frequently imposed anti-dumping
measures by some countries;The measures China should‘take t0 protect her
interest.
Key Words:Dumping Anti-Dumping Protection measles
5
论反倾销与中国的应对措施
二十年前中国媒体鲜有报道的反倾销新闻在如今却是不绝于
曰耳:欧盟对中国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美国对中国苹果汁的反
倾销调查;日本对中国蔬菜进行反倾销调查⋯⋯各国对华反倾销
^指控可谓此起彼伏。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反倾销日益
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企业作为反倾销的主体,只有充分利用法
律赋予的权利,才能达到保护我国产品出口的目的。虽然WTO中
关于反倾销的有关规定并不是一个十分完善的法律文件,但由于
作为WTO明文允许的全球贸易法令,它仍然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对于即将加入WTO的中国来说,认真分析、研究有关倾销与反倾
销的问题应是当务之急,以免使其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中的一只
“拦路虎”。
一、有关倾销与反倾销的基本理论
(一)倾销的基本理论
倾销(Dumping)作为一种国际贸易行为由来已久。根据((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法律意义的倾销是:出口商以低
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出口国产业造成
实质性损害的行为。在现代,其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初的国际贸
易中。倾销行为一出现就被认为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不公平竞争
0 手段。倾销一般可分为偶发性倾销,即偶然或临时的倾销,这是
一种散乱不规则的间隔行为【无掠夺国外市场动机);短期倾
销,即在一定期限内稳定和连续的倾销行为(有掠夺国外市场动
一机);和长期倾销(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连续倾销的行为)。
根据倾销的法律意义,它应有以下三个条件构成: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正常价值
(Normal value)或公平价值(Fai r Value)是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
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该国向第三国出口的
市场销售价格或结构价格。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包括实质
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障碍。
3、损害与低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符合了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判断倾销的确存在。在这
里,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明确。根据第一个条件判断倾销是否存
在的关键落到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确定上。确定正常价值或公
平价值有三种方法,分别是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国内市场销售价
格、第三国价格和结构价格。,
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是指该商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
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按规定它是衡量商品是否倾销首先采用的
标准。美国的反倾销法规定,国内市场价格一般采用通常批发数
量下国内消费在正常交易过程中的价格。欧盟按同类产品在出口
国或原产国消费,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实际已支付或可支付的可比
价格来衡量。
第三国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的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
的最高可比价。采用第三国价格往往是由于第一种方法即国内市
场价格的确定存在实际困难。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正常贸易过程
中不存在相同产品的销售,或者由于该市场具有特定情况(如市
场不充足,即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太少,以至不能形成有
意义的比较基础。一般认为国内市场的销售少于对第三国销售的
5%,则认为是市场不足),则外国市场价值可以通过第三国价格
决定,即该类似商品向第三国出口销售的价格。另外根据GATT第
六条中的有关规定:若从一个其贸易全部或大体上由国家垄断,
并由国家固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货物时,按国内市场价格确定
可比价格会有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会认为严格以该
国国内价格作比较并不合适。例如,欧美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
价格不是市场供求决定的,因而不能采用。而这种关于国家垄断
价格而无法进行正常价格比较的解释,最后演化成了对非市场经
济国家运用第三国替代的方法。这种方法使中国企业深受其害,
中国政府一直反对这种做法。
根据世贸组织《1994年反倾销守则》的规定,构成价格是指
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量的管理、推销费用和利
· 润。这种计算方法在欧美反倾销调查中被广泛使用。在第三国价
格与结构价格之间,欧美一般经常考虑采用第三国价格,当然要
能得到充足的资料并能在要求的时间内核查资料。
o 在倾销行为被调查成立后,判断对进口国国内工业是否造成
损害是极其关键的一步.因为根据GATT第六条的规定:一缔约国
对另一缔约国领土产品的进口,除了判定倾销或补贴的后果会对
国内某项已建立的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威胁,或者严重阻碍
国内某一产业的新建以外,不得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段
内容向我们传递这样一条信息,即造成倾销并不一定招致惩罚,
只有这种倾销给进口国造成损害,才可能被征收反倾销税。
这里涉及到两个很重要的概念,即“国内工业”和“同类产
品”。根据《1994年反倾销守则》的规定, “国内工业”通常被
解释为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商的总体或绝大部分。这是因为
在调查损害时,地理范围越大,包括的同类生产者越多,相对来
说发现损害严重的可能性越小。对于少数起诉厂商可能有较大损
害,但扩大到全国范围,可能计算出来的损害很小。所以,国际
反倾销守则中规定,不能以一部分国内生产者的情况代替国内工
业全部。但是,在实践中,尽管整个进口国工业主要部分没有受
到损害,只要倾销进口集中于某一地区市场,而且只要倾销使该
尊地区所有或几乎所有生产者遭到损害,也可视为损害存在的条
件。“同类产品”是指一项产品在特征和使用上最类似于被调查
的产品。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考虑产品是否相类似是从特征
⋯ 和作用入手的.比如美国在对中国陶瓷餐具反倾销案中,消费者
购买中国餐具是为一般便餐使用.因此,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向总
统报告中承认.两国餐具无论在外观还是在使用上都是不同的,
他们之间的竞争是有限的。这一规定目的是防止某些国家在进行
损害调查时,不顾产品的类别将不同种类的产品列入确定损害的
考察范围,这样发现损害的可能性将增大。’
一般而言,确定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工业的“重大损害”,主
要有下列标准: I
1、被调查产品进口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国国内生产和.

消费的相对数量是否激增


如按欧盟的做法,某商品年进口增长率超过12.5%,就会被怀
疑在进行倾销。在美国的反倾销实践中,非常注重进口商品在美Q
国市场中份额的增长。这是因为在某一时期内,国内消费可能急}
剧增长,尽管进口的绝对量也增长,但所占份额却会下降,并没
有对国内工业造成损害。i
2、’被调查产品对进口国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这主要从价格降低和价格抑制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如园进口
商品使得国内同类产品被迫销价或者使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低于生,
产成本的增长,则表明影响存在。
3、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工业影响存在田果关联
即倾销产品导致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产出、
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回收和生产能力利用发生
了实际和潜在的减少。这里必须有证据确定这些减少确四倾销所
致。
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工业者有“重大威胁”的判断指标与“重
大损害”的指标大体一致。它更敏感于出口国已有设备的扩大生
产能力,可能导致进口国大量增长进口的趋势,这通常会采用倾
销出口的增长率作为依据。这种可能性要求是倾销的动机是多种》
多样的,如处理积压产品、争夺国外市场、实现规模经济及新产。
品的试销.
虽然倾销是出口国以不公平的手法掠夺他国市场,但是付出V
沉重经济代价的决不仅仅是进口国,出口国有时也会搬起石头砸k
自己的脚。倾销的具体危害主要表现在: j
1、对进口国国内经济的影响、
从事倾销行为的国家,真正的动机并不是为了向进口国的消
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而是以倾销作为商业竞争的“武
器”,通过倾销战使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遭受破坏,从而占领进
口国国内市场,以谋取更大利润的一种做法。由于进行产品倾销
的国家在国际上一般具有这种产品的生产优势,其倾销行为会对
● 进口国国内同类企业严重损害。因为出口国为了吸引消费者,抢
占市场,在初期会不惜血本地降低产品价格,使进口国同类产品
. 的企业因消费者对低价产品的转向而造成企业开工不足,产品积

压,供给量大于需求量,市场份额减少甚至丧失,使企业在产
量、销售量、价格、生产能力、开工率、就业人数等方面出现大
幅度滑坡,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以中国为例,据估计,外国产
品的倾销每年至少给中国造成上百亿人民币的损失、几十万人失
业或潜在失业。而失业人数的膨胀又会给我国尚未建立的社会保
险体制造成沉重的压力。若产品倾销的对象国是发展中国家,则
对象国的一些新兴产业正在建立和形成的过程中,缺乏与国外同
类产业的竞争,因此当国外此产业的产品进行倾销时,发展中国
家的同类产业便有可能缺乏抗衡能力而夭折。而且对于使用该产
品作为原材料或零部件的中下游产业也会造成潜在的威胁。因为
倾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价格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那么使进口国
国内的中下游企业会过多的依赖倾销产品。如果依赖过重,那么
在出口国削减、停止出口,或在倾销期过后价格升高后,都会给
进口国的中下游企业造成损害.另外,为了弥补倾销过程中的损
失,出口商以倾销方式击败竞争对手占领国外市场后,则停止倾
· 销,改以垄断高价出售,获得巨额利润,进口国的消费者为此要
付出沉重的代价。
2、对出口国经济的影响
e 出口国倾销产品,其结果未必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倾销行为在
初期必须以大幅度降低价格为前提,若因自身实力不强而倾销不
成功,或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在调查期
间往往会因为失去定单,新合同而丢掉这一市场,使其遭受经济
l D 。
损失。若经济调查被确定为构成倾销,进口国将征收反倾销税,
使出口商不仅反倾销阿目的无法实现,而且反倾销案诉讼旷日持
久,少则半年,多则几年,既浪费人力,又浪费财力;若倾销产
品的出口商在进口国遇到民族产业的顽强抵抗,而且进口国政府
也作为本国民族工业的强大后盾,这种“马拉松”式的明争暗斗
虽会使进口国的经济受损,而出口国也绝对占不到什么便宜。因口
为出1:1国以远远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抛售其产品,由
于迟迟达不到把对手至于死地的目的,但为这个目的雨死打硬拼。
了这么多年又不甘心收兵,因此只好将这场持久战进行下去,从
而给本国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了困难,很可能“竹篮子打水一场
空”;倾销行为在短期内都要造成其利润的减少甚至亏损,为了
弥补损失,出口商通常采用“堤外损失堤内补”的方法,即提高
国内价格,维护国内市场的垄断价格,获得高额利润,从而损害
了出IZI国消费者的利益;进口国将倾销产品作为投入品的中下游
企业生产的制成品,由于价格低廉,出口国国内的掏类产品将会
在这种产品的竟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对第三国的影响
对第三国的影响主要是指对那些与倾销产品在进口国市场进行
竞争的第三国的影响。一旦倾销产品成功,第三国同类产品的生
产和销售商则不得不退出这一市场,追成其刹润下降。
为了正确处理国际问的有序竞争,消除不正当的倾销行为,
反倾销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应运而生。
(二)反倾销的基本理论
反倾销是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给进口国产业造成各
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
律行为。由于倾销行为一出现,就被西方国家认为是一种不公平
的贸易敛法,于是,发达国家纷纷开始反倾销方面的立法。3
反倾销法是进口国反倾销的调查当局在对倾销进行调查、裁
定和采取反倾销措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反倾销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部分涉及正
常价值、倾销价格和损害的确定标准以及反倾销制裁措施。程序
法涉及反倾销调查的申请,立案、调查取证与裁定等程序步骤问
题.
反倾销法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很多国家为了消除
. 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危害而采取了反倾销的措施。1901年澳大
利亚在《产业保护法》中正式以国内立法反对外国的出口倾销。
1904年加拿大在《关税法》中首次规定了反倾销的措施.由于当
O 时世界上存在的反倾销法以国内立法为主,很不完善,同时,为
消除各国林林总总的国内反倾销法,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涉的第六条规定了反倾销的国际规则,从此以后反倾销基本原
则被正武纳入多边条约之中。GATT在第六轮肯尼迪回合谈y-4中,
在GATT第六条的基础上,首次制定了国际反倾销守则,印((1967
年反倾销守则》,它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具体化,为反
倾销中的一系列问题及调查程序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在接下来的
东京回合中,各参加国达成了《c东京回合反倾销协议》,又称
《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该协议条文更加完善,
而且调和了过去国内法与1967年守则之间存在的法律冲突,使其
更具广泛的接受基础。从1987年1月至1994年底历经了8年的
乌拉圭回合谈判,在对东京回合的《(反倾销协议》全面修订的基
础上形成了《(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洚。此协议提高了透明度
及法律上的预见性,加强了程序要求,对于防止反倾销手段被滥
用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该协议对成本计算和价格比较等也作了详
细规定,增加了公共利益条款,实行轻税原则.以上这些获得了
参大多数成员方的肯定.因此,国际上有关反倾销的规定是GATT第
六条,以及在此基础上帝j定的《1967年反倾销协议))、((1979年
. 反倾销协议)》和《1994年反倾销协议》.

盯0反倾销法律的形成,是一个修修补补的过程,它曾不断
遭到国际经济界、法律界专家的攻击和责难。虽然如此,在目前
反倾销任务日益严重的今天,我们仍应该充分去了解它。正所谓
“所恶必有所爱”,让这一条款为我们服务,才是我们的目的。
各国的反倾销程序不尽相同,但大致可分为申诉、立案、调
查、应诉、裁决五个程序。
1、申诉
申诉是立案的依据。一般是由申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
行业协会等有利害关系的人)pJ,申诉书的形式向反倾销机构提出
反倾销调查。申诉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提出。各
国一般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审讯反倾销案件。
2、立案
反倾销机构接到申诉书后在一定的时间内(20—60天不等)必
须作出是否受理起诉案的决定。若认为申诉理由不充分或缺少翔
实的材料,应将申诉驳回。若认为有充分的证据可立案调查,则
应公开宣布反倾销调查日程的开始。反倾销机构在公告后,将通
知原告和向出口商寄发问卷,生产商或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将
问卷寄回反倾销机构。如欧盟的规定是37天。
3、调查
反倾销立案公告后,就进入了调查阶段.调查是反倾销机构
根据反倾销申请人提出的倾销指控,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被控方的
倾销价格,给进口国造成的损害及因果关系,依法进行查证并做
出裁定的过程。调查结果是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主要依据。
4、应诉
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出口方应及时提供书面申诉材料,并进
行抗辩,为其利益进行辩护。如不主动抗辩,则视为自动放弃辩
护权利。
5、裁决
裁决一般分为初裁和终载.初裁是初步裁定的简称,是反倾
销调查机构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申诉人提出的反倾销指控进行调查
核实后做出的倾销价格与损害是否存的初步结论.若经调查,倾
销确实存在,且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则征收临时反倾销
税。终栽是最终裁定的简称,是反倾销的调查机关在肯定性初步
裁定的基础上,继续对申请人提出的反倾销指控作出进一步调查

3
核实后,作出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倾销的最后结论。最终确认
倾销事实及损害后,则在一定时期内作出最终裁决并征收反倾销
税。反倾销税额是倾销商品的正常价值与倾销价格之差。
· 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反倾销法的有关内容及这些国家对中
国实施反倾销政策的特点
(一)美国的反倾销法
O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倾销法的国家之一,也是反倾销法
使用最为频繁的国家之一.美国最早的反倾销法律是1916年制定
的<0916戽关税法》中首次对外国的产品规定了反倾销措施。该
法规定:如果外国出口商以破坏美国产业为目的,以低于出口国
的实际市场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则属于非法,出口商应当被
罚款,甚至可能入狱。受害的美国产业可以向出口商索取3倍于
损害的赔偿金。由于该法在实际情况中难以操作,因而很难执
行.1921年,在美国化学工业部门的要求下,美国又颁布了专门
的反倾销法(1921 Anti-Dumping Act)。这部法律为美国产业提
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宽松的法律基础,同时它也是现代反倾销法
的雏形.1974年,美国制定了《(贸易法)),对1921年的反倾销
法作了修改和补充。1979年,美国制定的((贸易协定法》将反倾
销法和反补贴法合并为<<1930年关税法))新的一章,并作了相应
的修改和补充.1984年,美国的((贸易与关税法》在反倾销法上
又新加了累积性规定.1988年美国((综合贸易与竟争法》对反倾
销问题又做了具体规定。1994年乌拉圭回合的反倾销规则,即
V 壤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生效后,美
国根据其国内政治和经济的需要及总协定的要求,又颁布了新的
。反倾销立法。美国法律规定,任何美国厂商都可以向美国商业部
长提出申请,根据反倾销法案对外国进口产品开始反倾销程序。
但是,如要成功,申请人必须证明它或它们代表美国产业;外国
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美国销售产品;且这些销售对
生产类似产品的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即将要造成实质性
损害,或实质性地阻碍了这一产业的建立。
I美国反倾销法的实体法一般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1、倾销的确定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判断某外国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外国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以低于“公
平价值”的方式销售,而且对美国某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或威胁,则确定该产品倾销存在。
美国商业部的规定把”公平价值”界定为一国外市场价n。公平
价值的高低堤确定倾销是否存在和判断倾销幅度大小的核心所
在.如果出口价格低于公平价值,则确定倾销存在;如果出口价
格高于公平价值,则确定倾销不存在。“国外市场价n一般为出口
产品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的销售价。这一做法的理由是,外国出
口商在其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是合法的市场价,而低于该价的美
国销售都源自于不合法的市场力量。
但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由于不能推定其国内市场销售价
完全是由自由竞争的市场力量所决定,美国法律要求采用不同的
方法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平价值”或,·国外市场价”.美国认
为公平价值的原则并不适合非市场经济国家,原因是美国认为关
贸总协定是建立在自由经济基础之上的,产品的成本和定价或销
售应受市场供求关系的支配。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是受政府
计划控制,产品的价格无法反映真实的价值。因此对非市场经济
国家采用“替代国”原则来确定其公平价值.对一个”经济基本上
由国家控制”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于此类),公平价值或国
外市场价以下列各因素为基础决定: (I)在经济由国家控制的国
家制造此类或类似产品的材料和加工成本; (2)一般费用和利润
的分摊。
对从非市场经济国家所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美国的
做法是尽量用一个第三国作标准确定”国外市场价”,该第三国必
须是经济不由国家控制的国家,而且其发展水平要与该非市场经
O
济国家处于相同的阶段。在决定两个国家的经济的可比性时,要
考虑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基础建设的发展等因素.如不能找到一
个可比的第三国,成本计算仍将以一个经济不由国家控制的国家
的情况为依据,但要对原料和劳动力的差价进行调整.
美国在确定某一国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通常考虑以下
⋯ 因素: (1)货币对其他国家货币的兑换程度; (2)政府对工资
水平的控制程度; (3)政府对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政府通过进
口口许可证和外汇管制措施对对外贸易的控制程度; (4)政府对资
源分配、企业产品的价格、产量决定权方面的控制程度.美国在
选择替代国耐,要求该市场经济国与非市场经济国具有经济上的
可比性.经济可比性主要依据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来衡量.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如果国内市场销售在数量上不充足,不
能作为公平价值,从而形成有意义的比较基础,或国内市场价格
要求的其他因素缺少时,公平价值可以通过第三国价格决定,即
该种或类似商品向第三国出口销售或要约出售的价格。而且应加
上为备妥商品适于运输到美国所有容器和包装费用以及其它成
本、支出和费用。在选择第三国时,应符合下列原则:出口到该
国的产品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相比,比出口到其他国家的产品有
更大类似的程度,只要对该国的销售量被认为是充足的;对此种
国家的销售数量是对本国市场或美国市场以外的最大销售量。在
组织与开发上,该国的市场最类似与美国的市场。
2、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确定
相关产业是指生产与被诉产品相同或类似的美国国内生产厂
商.美国反倾销法将“产业”解释为:作为同类产品全部的国内
生产善或这些生产者中的同类产品的全部产出构成那种产品的
整个国内生产的主要部分.同类产品是指一项产品在物质方面及
所有方面相似于被调查的产品.或者没有此项产品时,在特征上
最接近于被调查的产品.例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曾经判决,电视
机显象管和电视机并不是同类产品,因此显彖管生产企业没有资
格对电视机整机进口提出反倾销审诉。一般来说,如果不顾及产
品的类别,将不同种类的产品放在一起确定损害时,发现损害的
可能性就大的多。
判定一项产品是否存在倾销的另一条重要标准就是看此产品
有无对美国的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
或对美国该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
实质性损害主要是指重大的、紧要的损害。在判断是否为实口
质性损害时三条因素要考虑在内,即: (1)被诉产品的进口数量
及在美国市场份额中的数量有无明显增长; (2)被诉产品的进口矗
是否造成美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降低或不能合理提高;(3)被诉
产品对美国同偻产业的影响。其影响包括产出、市场份额、利润
等因素.如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很可能认定七家厂商中三家破
产是一个实质性的损害。
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美国的相关产业尚未处于实质性损害的。
阶段,然而出口国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在确定实
质性损害威胁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和潜力、出
口国继续扩大对美国出口的可能性、进口价格对进口国同类产品
价格的抑制作用、进口国库存增长情况。
实质性阻碍产业的建立是指一个新产业在实际建立过程中受
到阻碍。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要以倾销产品阻碍国内新产业无法
开工投产为理由征收反倾销税。目的在于保护尚未开始生产的产
业或新的未为稳定生产的产业。
3、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倾销成立要满足的第三个必要条件是倾销行为与美国国内相
关产业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倾销存在,但并未对美国同类Q
产业造成强害,则美国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之,美国
同类产业的生产在一定时期内受到损害,却不是同期内同类产品
的进ICI造成的,也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一般情况下,确J
定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进口数量、进口价格和对进
口国同类产业的影响。(I)进口数量要考虑到进口产品的年增长
速度和进口数量对美国的生产量及市场份额的减少是否有影响。
影响存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就大; (2)如果美国国内同类
产业的生产者能够证明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变化(如价格降低
或不能合理提高)是由于进12产品的低价倾销造成的,则可判定
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3)美国国内同类产业若出现市场份
. 额下降、开工率不足、失业人数增加、利润率下降等情况,而且
被证明是由于进1:I产品的低价倾销造成的,则倾销与损害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如前所述,若美国国内的七家厂商中三家倒闭这一
口现象发生的同时,中国出口商同类产品的出口占据了美国市场的
60%,这就有力地说明了厂商的倒闭是由于进口而弓l起的。因此,
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得出结论,出口商的销售造成了实质性
损害.
Ⅱ美国反倾销立法的程序
在美国负责反倾销调查的机构有两个。即商务部和国际贸易
委员会。商务部负责调查和裁决某外国进口商品是否存在倾销差
额;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和裁决进口商品是否对美国的某项
相关工业造成损害。
i954年之前,损害的决定由财政部作出,后由关税委员会负
责, 《1974年贸易法势第一百七十一条将美国关税委员会改名为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均由参议院推
荐,由总统任命.只有具备国际贸易问题的专家资格者,才能得
到总统的任命,并且来自同一政党的委员不能多于3人,委员任
期9年。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准司法性的行政机关.
美国的反倾销程序包括反倾销调查的提起、进行初步调查和
O 初步裁决、最后调查和最后裁决、征收反倾销税等.
1、反倾销调查的提起
在美国,反倾销调查的提起由下列两种方式:
。(1)反倾销机构自己提起。
商务部根据自己所得到的资料,认为进口到美国的商品有倾
销行为,并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时,可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反倾
销调查提起的通知”.但是这种情况不多见.
(2)申诉人提起
这是一种常见的形式.即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美国同类产
品的生产商或批发商、工会或行业协会)向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
务部同时提出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有倾销和因此对国内产业造
成重大损害的充足证据。.
2、初裁
q
(1)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
在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各自嘻
调查各自负责的事项。在商务部正式立案调查后45天之内,国际
贸易委员会对被诉产品是否对美国相关工业造成损害进行调查并
作出初载.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只要有“合理的迹象”或“合理
的证据”,就有理由表明被诉产品存在低价倾销和损害。如果国
际贸易委员会的初步裁决是肯定的,反倾销调查继续进行;如果
裁决是否定的,反倾销程序就此终止,并将初步裁决在联邦公告
上公布。
(2)商务部初裁
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是肯定的,则商务部进行实质性
调查.商务部采取的调查方式主要是向申诉人发放调查问卷,要
求申诉人填写.如要求他们提供被诉产品在调查期间(一般是申
诉书提出的前五个月和后一个月的时间)内的产品价格资料以供
计算公平价值。商务部根据提供的资粹,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整计
算得出被诉产品的公平价值.如果被诉产品的价格低于公平价
值,即商务部的裁决是肯定的,则进口商在初裁公布之日起从海
关或海关仓库办理海关手续时要按初裁确立的倾销幅度交纳进口口
保证金.如果初载是否定的,调查仍要进行到商务部作出仲裁结
果,除非签定终止协议才可以停止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初载必须.
在收到申诉书后160天内作出,情况复杂对可延长到210天.初

裁结果要在联邦公告上刊登。商务部初载后,应当事人要求可举
行披露会议,介绍调查措施和计算方式等.随后当事人可提交书

o
o
面意见。一般在初裁后的30天内,商务部还可举行听证会,各方
当事人可陈述意见i
3、终裁
(1)商务部终裁
商务部应在初裁后75天内作出终裁。若申诉人提出申请后可
延长至135天。如果初裁是肯定的,则被诉方有权提出推迟作出
终裁的要求。在商务部的初裁决定是肯定的情况下,国际贸易委
员会要继续调查产业损害情况,对产业损害作出终裁。若商务部
的终裁是否定的,则反倾销案件审理就此终结,并恢复被诉产品
的进口通关,而且应退还所有预估反倾销税和所有担保.
(2)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
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是要确定本国同类产业是否在事实上
遭受了损害,而不象初裁时那样只需判定存在损害的合理现象。
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结果应在商务部终裁后45天内作出。如果
商务部初裁倾销不存在,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则延长至75天内完
成。这说明了美国从法律上保证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时间对本国同
类产业进行调查分析,以保障本国产业不受损害.在终裁之前,
国际贸易委员会会请各方当事人就调查结果提出听证前的辩护
书.应当事人要求,还可举行听证会.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听证会
给双方各有一个小时的陈述时间,委员们将对当事人再次提出问
题。听证会后,各方当事人仍可向委员会递交书面抗辩材料.
4、征收反倾销税
在美国的反倾销法中,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定的7天
内,商务部在联邦公报发布反倾销税令.反倾销税令由海关予以
执行。一般在商务部接到必要评估资料后6个月内征收.
反倾销数额等于外国市场价值超过美国价格的数额.例如,
一个中国篮球生产商在中国销售的篮球是7.25美元一个,向其在
美国的子公司出售的篮球是6.50美元一个。其子公司将篮球卖给
批发商,只收5.75美元一个。若A国是一个发达程度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根据h国的材料、劳动力的成本加
上管理费和合理利润推算出的中国篮球的成本价是6.25美元一
个。美国篮球厂商向美国的批发商出售的篮球也是6.25美元一
个.美国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对中国产品提出了反倾销指控。
如果商业部决定A国是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当的市场经济国
家,应作为计算中国产品的替代国,那么中国篮球的国外市场价
应为A国的生产成本价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为6.25美元.
篮球的美国价不是向中国生产商的子公司收取的6.50美元。
而是向没有关联方收取的5.75美元。因为美国价比“国外市场
价”低了很多,如果对美国产业造成或即将造成实质性损害,就
要征收反倾销税。
但是,申请人必须证明损害是由中国篮球的销售引起的.若
证明损害是由中国篮球的销售引起的,商业部于是将对每一只中
国篮球征收反倾销税,税额是篮球的国外市场价与美国价的差
价.具体讲,就是6.25美元一5.75美元,即每只篮球0.5美
元。
美国反倾销税的起征点通常是停止清关的日期,具体征税起
征点如下: (1)如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为重大损害,商务部必须
对所有停止清关的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2)如国际贸易委员会裁
决有重大损害威胁时,自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裁决之目超征税。
反倾销税是由进口商承担的,但如果从外国出口商得到补
偿,则反倾销税就失去作用。或者进口商与外国出口商之间订立
补偿协议。因此在征税时海关要求进口商提交证明进出口双方没
有订立反倾销税协议的证明,避免进口商从外国出口商处得到补
偿,使反倾销税失去作用。
商务部签署反倾销税令还要求进口方提存预估反倾销税,预
估反倾销税在商品放行后10个工作日内提存,预估反倾销税的数
量一般等于倾销差额。有时,进口方可提供担保,而不用提存预
估反倾销税,海关也可放行被调查的进口商品,但有一个前提条
件,即商务部相信能够在9 0天内得到足够的资料计算下述时间全

部进口的倾销差额,即国际贸易委员会最后裁决前与商务部初裁
后之间的进口。
5、反倾销的司法审查
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是70年代才实行的一种新程序。根据
. 美国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美国对反倾销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机
构有两个: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是美国负责审理对行政性裁定申诉的各种
O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专门法院,拥有对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
。员会一切具有最终确定性质裁定的审查权。但是它的审查标准只
是一种指导性的意见,而不会作出强制性的裁定.凡不满征收反
倾销税裁决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外国制造商、进口商、国内贸易
商等均可向国际贸易法院提出诉讼.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属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是对反倾销案件
进行司法审查的上诉法院,有权推翻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定结
果。如利害关系人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到美国联
邦法院。
6、行政审查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对任何具有终极性反倾销裁定或
决定,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高于正常价值,则海关应将已征收的
反倾销税退还给进口商。如果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仍低于正常价
值,则海关将对进口商处以罚款。并按重新确定的倾销幅度计征
反倾销税。应有关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商务部也可以撤消反倾销
税令。其条件是出口商出口到进口国的相同产品,至少在三年内
● 没有出现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情况。
7、反倾销调查的结束与中止
.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基于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结束

反倾销调查: (1)申诉人撤回申诉而结束; (2)困国际贸易委
员会作出否定性的初裁或终载或商务部作出否定性的终裁而结
柬。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在以下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可以中止反倾
销调查,不征收反倾销税: (1)出口商签定完全消除低于公平价
值销售的协议,或签定停止出口该种商品的协议。根据这项协
议,出口商必须提高出口商品价格,从而消除外国市场价值与美
国价格之间的差额,或在调查终止日期后六个月内停止对美国出
口. (2)出口商签定消除倾销进口造成的损害影响的协议。此项
协议必须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达成:反倾销调查比较复杂,且终止
调查比继续调查对国内工业更为有利;能避免因商品进口造成国
内价格降低或抑制;倾销差额要减少85%以上。
(二)欧盟反倾销法,
欧盟是最早对中国提起反倾销的地区。1979年欧共体(欧盟
的前身)就对中国的机械闹钟和糖精提出了反倾销指控,到1999
年底,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已有80起。且1990年以后的调
查占总数的70%以上,是西方国家中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最多
的地区。20年来影响我国约1 0%的出口,损失在30亿美元以
上。我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措施的首要目标.
1999年欧盟对华的反倾销更是变本加厉,1—10月共立案1 2
起,超出历年立案数量,涉及黄磷、中厚钢板、马钢管件、14寸
彩色显像管、CD盒、自行车零部件等产品,总计价值近3亿美
元。
欧共体在1968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倾销法,这个法律的具体规
定后来经过多次修改。1984年7月,欧共体制定了强欧洲共同体
理事会关于反对来自非共同体成员国进口倾销或补贴的保护性条
倒》。现行的法律是1996年生效的,目的是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
议中的基本规则纳入欧盟的法律。这个法律称为第384/96号条
例.
在欧盟,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机构主要有欧盟委员会、部长理
事会、咨询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欧盟条约所产生的
义务,执行部长理事会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提交建议。欧委会在
0

奇I
C
布鲁塞尔办公,分为不同的部f-j,负责贸易和反倾销事务的是第
一关税司。其中倾销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又分别由不同的业务部
门负责,每个部门约100人.欧委会在实施贸易法律方面起着非
常重要的作用,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反倾销法的主
· 要执行部门。它有权开始和结束调查、征收临时和固定反倾销
税,还有权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
部长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派出的一名代表组成.理事会主要
委负责共同体的立法,以及授权作出所有重要的决定。理事会并不
自动接受欧委会的建议。只有理事会才能决定征收固定反倾销
税。它主要负责制定规章和通过最终裁决。
咨询委员会由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欧委会派出一位代表担任
主席.委员会一般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委员会对欧委会的决策
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它主要对反倾销的调查和应采取的措施方面
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在这个委员会中从事反倾销调查工作的
有200多人。
对于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计算、损害的存在和范围、倾销和损
害的因果关系以及拟采取的措施,欧委会应当征求咨询委员会的
意见。
初审法院设在卢森堡,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有管辖权。对
0
于不服欧委会裁决的出口商来说,这实际上是个上诉法院.
欧盟的反倾销法规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先得确定出口国
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如果不是,欧委会就会认为其国内价格不
能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可靠依据,而会采取其它的办法。欧盟一
直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欧委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往
往使用“适当的”第三国(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价格和成本,
这样计算出来的结果严重脱离我国实际,对我国厂家十分不公
平.从1998年7月i日开始,这一态度有了变化,对中国实行
“转型期国家待遇”。在涉及我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调查中,欧
委会不再必然认为非市场经济待遇是适当的。反倾销法规关可能
的裁决结果是:
(1)市场经济待遇:个别企业获得市场经济持遇,所有出口
国出口产品比照该企业产品确定是否倾销; (2)分别裁决:根据
企业成本价格和替代国价格之差确定关税税率,一般较低;合作
企业得到根据出口国所有企业成本产品与替代国价格之差的平均
税率;不合作企业得到一个惩罚性高税率,税率高低视企业合作
情况而定。理事会第905/99号条倒规定,如果涉及反倾销调查。
的公司能够证明他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应当使用出口
国的国内价格和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6
欧盟反倾销法还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符合共同体的利
益。因此,即使欧委会作出倾销和损害郝存在的裁决,但如果欧
委会认为征税不符合共同体的利益,那么它仍有可能不采取任何
措施.例如,在对我国的松香案中,欧委会认为征税对松香用户
的负面作用超过了给欧盟工业带来的利益,因而没有采取任何措
施。
欧盟反倾销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
l、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欧盟与美国在确定是否存倾销行为的前提是一样的,即外国
进口产品以低于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出售;倾
销产品对欧盟的相关产业造成重大损害和威胁。
(1)正常价值的确定
正常价值是欧盟反倾销法用语,类似于美国反倾销法中的外
国市场价值。欧盟对正常价值的确定通常也是基于以下三条标
准:即相同或类似商品在本国市场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
或是结构价格。在欧盟,也只有在国内价格不能采用时,才采用口
第三国价格或结构价格。
国内市场价格:欧盟反倾销法中的国内市场价格是指同类产
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地国消费,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实际已支付或可一
支付的可比价格。
第三国价格:欧盟反倾销法对此的规定是当同类产品在出口
国或原产地国的国内市场没有销售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使国内市场
销售不允许适当比较,可以采用同种产品出口到任何第三国的可
比价格,一般是代表价格。
结构价格:结构价格也是欧盟普遍采用的方法。欧盟反倾销
法中结构价格的因素类似于((1994年反倾销守则》的规定,不同
。的是欧盟反倾销法中总生产成本由狭义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
销售、管理和其他一般费用,并且把狭义生产成本划分为固定成
本与可变成本。欧盟反倾销法与((1994年反倾销守则))都规定,
C 利润不应超过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正常得到的利润.
(2)对重大损害的确定

欧盟反倾销法所说的重大损害是指对菜稚已建立的欧盟工业
造成重大损害或威胁,或对此工业的建立有重大障碍.
在判断损害程度时,应考虑以下因素:①倾销数量是否有明
显增加;②倾销价格和欧盟的同类产品相比是否有明显的价格下
降;③有关经济因素(如生产、生产能力的利用、存货、销售、
市场份额、价格、利润、投资回收、现金流动、就业)的实际或
潜在趋势表明对涉及工业产生的影响。
判断是否存在重大威胁时,欧盟考虑以下因素:①对欧盟倾
销出口的增长率;⑦在原产国或出口国已存在的或在可预见的将
来可使用的出口能力和将导致对欧盟出口的可能性。
欧盟反倾销法还规定,倾销只有对欧盟某一工业造成损害才
能征收反倾销税。某一工业是指同类产品全部的欧盟生产者或其
生产占欧盟主要部分同类产品的生产者.
2、欧盟反倾销机构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反倾销机构,反倾销只是欧盟委员会的
职能之一。欧盟委员会既是欧盟法的制定机关,又是欧盟法的执
行机关,它可以向欧盟部长理事会提出欧盟的重大政策。除了欧
盟委员会,还有咨询委员会也是在反倾销中起作用的机关。它由
每个成员国代表组成,其职能是对倾销和损害问题进行协商,对
欧盟委员会终止反倾销程序提出异议等.欧盟部长理事会可以否
决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并且对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作出决定。
3、欧盟反倾销程序
(1)反倾销诉讼的提起
在欧盟,反倾销调查也有两种提起:
成员国提起:即由欧盟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提起反倾销申
诉,这种情况在欧盟较少出现。.
申诉人提起:即由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某个行业

协会认为自己因倾销进口遭受损害或损害威胁,可以用书面提出
申诉。口
(2)进行协商
欧盟在正式开始反倾销调查前,进行协商。,协商在咨询委员
会内进行,协商的内容包括:倾销是否存在及倾销差额;损害是
否存在及损害程度;为防止因补贴或倾销造成损害的适当措施和
方法。
(3)反倾销调查
经过协商,认为提起反倾销调查是正当的,委员会则立即在
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告反倾销调查开始,并说明反倾销所涉及的产
品和国家。欧盟的调查时间为6个月。在此期闻,委员会可审查
和核实进出口方、生产商、代理商、贸易协会等有关方面的记
录,也可到第三国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委员会对出口商提出的义务承担建议予以接
受时,则不再征收临时的或最后的反倾销税,调查可以因此而终
止.欧盟也可以主动提出义务承担的建议。义务承担应在欧盟已
对倾销、损害等调查结束后,考虑临时措施时提出。义务承担的
内容主要是提高价格或停止出口、限制出口数量,使欧盗对倾销q
差额或损害已消失感到满意。
4、反倾销税的征收、
欧盟的反倾销法中,在初步审查存在倾销和有足够损害证

据,而且欧盟利益要求干预以避免在程序期间造成损害的情况
下,根据成员国请求或自己提起,欧盟委员会可以课征临时反倾
销税.所谓欧盟利益,可能包括一系列的因素,但最重要的是产
品消费者与市场竞争情况。
欧盟委员会应在成员国提出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对欧盟出口,则进口商提交相当于临时反倾
销税的担保.
- 经过调查,最终确定的事实表明在调查期间存在倾销及因此
造成损害,且欧盟利益要求干预,欧盟委员会提出建议,由部长
。理事会决定征收反倾销税。以上提及的损害不包括对欧盟产业的

建立有重大障碍,一般也不包括重大损害威胁.
在欧盟,无论是临时反倾销税还是最终反倾销税,一都根据税
则征收,此种税收的数量不超过临时预测或最终确定的倾销差
额,如征收少于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可以消除损害,则反倾销税
可以少于倾销差额.一般来说反倾销不能溯及征收,但对紧急情
况,也可以溯及临时性税收日期前90天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是
5年。如进口人能证明课征的税额超过实际倾销差额,则可向欧盟
委员会要求退税。进口人必须在作出决定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目前国外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政策的特点
1、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与地区急剧增加
目前加入对华反倾销行列的国家日趋增多.从1979—1987年
只有美、欧、澳、加4个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调
查.但是到2001年3月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已达
29个.而且阿根廷、墨西哥、巴西、智荆、南非、印尼、土耳其
等发展中国家加入到对华反倾销的队伍中,且对华的反倾销势头
6 和总量急剧攀升.使反倾销成为影响我国出口的国际性问题.
2、中国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扩大·.

近些年来,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调查中涉及的产品种类越来越
c 多.不仅对我国一直保持传统优势的出口产品一如纺织品.自行
车、鞋、箱包等劳动密集型产品提出反倾销控诉,而且我国某些
技术含量较高的出口产品同样遭到反倾销指控。如我国的彩电、
电脑、软件、照相机等产品遭到倾销指控后,使我国调整出口商
品结构的目标受到严重冲击。
3、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数量激增
80年代我国遭受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调查仅6 3起,而至
2000年6月底我国企业一共遣遇了400起外国和地区集团的反倾
销调查:遭受的损失也排在世界各国之首,我国已成为国际反倾
销的最大受害国.
4、反倾销税率高居不下
80年代,外国和区域集团对我国出口商品课征的反倾销税率
一般都在40j6以下,现在一般高达100%一500%。任何一个外国进
口商都无法承担得起如此之高的进口税率.因此中国的出口产品
只得拱手让出精心打造的阵地.
5、反倾销案涉及金额巨大
80年代外国和区域集团对我国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的金额
(单案)多在几十万美元左右,几百万美元的已是大案,在一千
万美元以上的则属特大案件。90年代案件金额百万美元的已是小
案了,而千万美元的也属普通案件,能称大案、特案的当属1亿
美元以上的案件.
三、我国在反倾销方面的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的反倾销法规产生的历史过程
中国的反倾销立法酝酿于80年代初.在此之前,中国没有反
倾销立法,也没有人认为中国有必要制定这样的法律.而随着中
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和随即而来的反倾销指控,让中国的很多
企业感到措手不及.它使长期以来习惯干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
思维、生产和经营的中国企业第一次体会到了市场经济的无情.
在中国的众多产品遭受反倾销指控的同时,外国的倾销产品
开始长驱直入到中国的市场.为了用法律武器更好的维护本国的
合法利益,1 992年9月,受国务院委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
法司成立了反倾销的立法小组.在反复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
2口

上,用大约半年的时间完成了反倾销条例的初步草稿;1 993年7
月,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式完成;1994年3月,反倾销条例草
案被上报国务院审议。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贸易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同
年的7月1日正式生效.其第30条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进
口,并由此对国内己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
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
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按照第32条
的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进行
调查,并作出处理。上述规定同关贸总协定第6条几乎是完全一
样。为了便于操作,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214号正式发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简称为《反倾
销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反倾销条例))的制定与实
行,为中国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
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形成了中国反倾销法的完整体系。
(--)我国反倾销法规的具体规定
1、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
,根据我国伐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反倾销调查的主
管机构分别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
关部门进行,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分
剐作出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但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权在国
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我国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机构,负责受
理反倾销申请与立案、倾销价格的调查和提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
建议等事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我国反倾销调查的重要机构.在反倾
销调查中负责倾销损害的调查等事项.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是我国反倾销调查的最高权力机构,
有权对是否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追溯反倾销税和退税
及数额作出最后决定,有权作出修改、取消和保留反倾销税的复
审决定.
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措施的执行机构,除了会同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对倾销价格与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外,主要负责执行国务院
关税税赙委员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追溯反倾销税和
退税的决定,执行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的对进口商要求提
V
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临时措施,监督承诺协议的执
行等。口
2、中国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的反倾销祛从一开始就具有与国际反倾销惯例接轨的性
质。因为中国反倾销立法的动机就是要符合世界贸易发展的要
求,发展公平、合理的对外贸易,反对不正当竞争。
(i)反倾销法的实体规定
①倾销与反倾销的定义与构成
根据《:反倾销条例势的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
价值的,为倾销。正常价值的确定主要依据两个标准,即进口产
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
价格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
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
格或者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
常价值。
进口产品采取倾销方式,并由此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
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依法采取反倾销措施。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对倾销的定义可以看出,构成依≈
法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倾销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a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
b由此给国内相关产业(已建立或建立)造成损害;

c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所谓国内产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
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
的大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
营者有关联,或者其本身就是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除
外. ’
V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a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敖或者应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
。价格为出口价格。
b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毅的价格,或者
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手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
或者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海关总署后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
价格为出口价格。
损害包括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
者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遣成实质阻
碍。
按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
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a倾销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产品的总量或者相对于国内相同
或者类似产品的增长量及其大量增长的可能性;
b倾销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产品的价格销减或者对国内相同
或者类似产品价格的影响;
C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d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O ⑦倾销幅度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按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
’ 较,确定倾销幅度.
(2)反倾销法的程序规定
①反倾销调查
A申请人资格:根据反倾销条倒的规定,提起反倾销调查的
申请人是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申请人可以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
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当有充分理由证明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两者.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

自行立案调查.
B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口
a申请人及其所代表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b进口产品的名称、种类、在关税税则中的序号以及国内相
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名称和种类;
c倾销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d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e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c反倾销的调查期限:反倾销调查和期限,自立案调查决定
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
长至18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并由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初步裁定不存在倾销、损害的;
最终裁定不存在倾销、损害的;
倾销幅度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的。
如果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或出口国政府作出{;;c采取有效措口
施的承诺以消除损害,可以终止反倾销调查.如不履行承诺或撤
回承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一、
以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
⑦反倾销措施
A临时反倾销措施:若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
业遣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歹1j临时反倾销措施。、
】3
a按照规定程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b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和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与初步
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
I临时反倾销税税额、现金保证金和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
. 当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由国
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决定由对外贸易经
p 济合作部予以公告,由海关执行。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自临时
反倾销决定公告之日起为4个月;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
个月。
B征收反倾销税:最终裁定倾销存在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
损害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予以公告。反倾销税的征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
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由海关执行。
反倾销税的征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b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最终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c确定的反倾销税低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多征的部分应当予
以退还;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少征的部分不再
补征;
约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收取的现金
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应当予以退还。
c反倾销复审:依照《反倾销条例势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9 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为5年。在此期限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
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或者应剩骞关系方的请求对
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进行复审,并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向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作出修改、取
消或者保留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并
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D反规避措施:为了防止发生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反
倾销条例》授权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PJ,采
取适当的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饲》任何国家或地区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均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对该国或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
(三)我国反倾销法中存在的若千不足
目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是大势所趋,一方面保护国内产业盘
免受国外进口产品的冲击是我国面临的任务之一,另一方面,中
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履行的重要义务之一便是降低目前中国过
高的关税,因此,作为世贸组织所容许的反倾销手段便成为中国
今后重要的贸易保护方式。随着我国反倾销法调查的不断开展与
深入,我国反倾销法中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日益显露出来.主要表
现有:
1、反倾销实体法的若干不足
“条例”的内容规定简略,不便于操作。整个“条例”仅设42条
不足5000宇,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
(1)倾销的认定方面, Ⅸ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 “进口
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为倾销.”而对于正确理解倾
销定义的关键词“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规定过于简单。
关于正常价值的确定,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测试标准是什么也未作
明确规定。
关于出口国市场价格, 《反倾销条例))规定须为“可比价
格”方可采用以确定正常价值,但未进一步明确何种价格具有可备
比性,欠缺应有的可操作性.关于出口至第三国价格的可比性,
《(反倾销条例》也未作具体规定。此外对于结构价格中的“合理
费用”的构成也未明确说明,而此构成在操作中具有重要意义。。
《反倾销条例》中有关出口价格的规定存在一个明显的欠缺,
即未将关联当事方的交易价格排除在外.若被诉产品的出口商与
进口商有一定的关联,他们为了规避反倾销法的制裁,常常故意
1S
抬高价格,而进口商再以较低的价格转售,出口商则通过其他方
式给予进1:2商补贴。
(2)损害的确定: ((反倾销条例》第八条有这样的叙述: “在
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在这
. 里“应当审查”使得有关当局在确定损害时必须要审查该条规定

的全部事项,若这些事项得不到验证,则很难得出存在损害的结
论;另外,由于该条采用穷尽列举方式,即使该规定外的事项更
雷可作为损害成立的有利证据,有关部门也无法援用.在(《反倾销
条倒》第九条的规定中涉及到“累计评估”的概念,但该条并未
规定累计评估所具备的条件。
(3)因果关系问题:对于因果关系的问题, 《反侦销条例))中
未作正面规定,仅在第七条关于损害的定义中有所隐合。
(4)国内产业的界定: 《反倾销条例))中对国内产业的规定外
延较窄,这使得我国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申请成功的机率大大降
低了,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的申请得到了产量占相似产品总产量
50%以上的生产商的支持,远高于{(反倾销守则》要求的25%,这
显然不利于我国民族产业的保护。
除此之外, Ⅸ条例套中不明确的地方还包括如:关于申请人
的资格,第10条规定的“大部分的生产者”是指5瞩以上,还是
60j;以上,抑或是70%以上?假如是少数生产者申请,那么需要百
分之几的支持率才可立案?第18条第4项规定的“忽略不计”的量
化标准是什么?是2{;还是3S?第35条“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的特定涵义是什么?对规避行为如何制裁?⋯⋯诸如此类,“条
口例”中有不少概念需要阐释、界定;不少规定含糊其辞,需要具体
化、量化,否则难以操作.结果,不得不再制定一大堆部门规章
来解释这部“条例”。这种做法违背了立法的经济和效率原j!|】.
。2,反倾销程序法的若干不足
(1)涉案执法部门过多,程序繁复
按“条例”规定,一起反倾销案从申请立案调查到征收反倾销
税,涉及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海关和
{6
国务院关税税委等5个执法机构。我国多年来的执法实践证明:
一项法律制度的执法部门越多;执法效率越低、效果越差,行政
相对的负担越重.诚然,反倾销立法要从本国实际出发,但照顾
国情不能迁就现行体制中的弊端.外国的反倾销案执法机构一般
为二至三个,如美国的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和海关;最少的
国家仅一个执法机构,如哥伦比亚为外贸协会。笔者认为,我国V
应通过经贸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府对经济、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为主、间接管理为主、法律调整为主,以全国统一的行业协会代d
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构建一致对外、公平有序的外贸机制,建
立全国统一的市场监测和信息体系。这样,我国的反倾制执法机
构只需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和海关三家即可。
(2)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过于分散,规模很小
全国从事反倾销调查工作的人员屈指可数。欧盟目前的反倾
销调查官员不包括秘书有200人,中国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连
欧盟的1/10都不到。以这种人员配备,很难同时开启多个程序严
格、工作量繁重并且有国际影响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另外,我国
的反倾销调查单位涉及4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在协调调查意见及
审批文件等事物方面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澳大利亚只有一
个政府部门负责反倾销调查工作,一个案子从立法到仲裁只需155
天(加拿大266天,美国280天,欧盟365天),而我国的第一
例新闻纸案用了足足一年半的时间。
(3)缺少司法审查条款
司法审查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守则要求的各国反倾销立
法中必须具备的条款,我国《c反倾销条例》中没有此种条款。龠
(4)反倾销调查期限比较长。
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
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个月.这与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有距。
离。在美国调查期不会长于1 80天,欧委会立案的调查期一般在
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调查时闽相对短一些,其裁
o

o
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一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
为。
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是势在必行的。笔者建议:
在“条例”的基础上搞一都概念明确、规定具体、详尽周全、可操
作性强的《反倾销法)),不再搞配套的法规和规章,以期减少法
的数量,降低立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的成
功经验.我国加入WT0只是时间问题,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必须与
WTO的反倾销规则接轨。而WTO的反倾销规则无一不是源自欧美发
达国家的国内反倾销立法,因此,我国在完善反倾销制度过程中
应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四、目前我国的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
据了解,近年来由于我国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发展,中国出口
产品越来越多地成为国外反倾销关注的目标。据统计,我国目前
是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自1979年8月欧
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反倾销以来,到2001年3月
底,已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422
起.是目前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最多的国家之一。反倾销调查案涉及
到我国4000多种商品,累计涉案金额超过百亿美元。
中国产品何以受到一些国家反倾销调查的重点“照顾”?中国
如何应对这些国家对中国产品的“围剿”?这是我们长期以来一直
认真思考并急于解决的问题。据WTO反倾销委员会统计,1 989年
到1999年间,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有247起;其中1 5 8起
裁定倾销成立,占世界总量的15.3%;裁定率更高达64%,雄居榜
首.中国已成为反倾销政策的最大受害者。随着中国入世步伐的
加快,我国企业和欧美国家之间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将进一步激
化,如何利用国际贸易组织的有关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应得的经
济利益,成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前必修的一课。
为何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将反倾销指控的矛头频繁地指向中
国?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R
(一)倾销成为一些国家贸易保护的手段
由于反倾销手段是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所允许的保护国内
产业的三个合法手段(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之一,调查
当局对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有选择余地,不用考虑关贸总协定第
一条最惠国待遇的承诺。更主要的是,反倾销协议中未明确规定
的地方又为调查当局提供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故为世界上许多’
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所广泛采用。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
提高,产品开始在国际市场有了一定的竞争力,对欧美一些国家产摹
生了一定的威胁。使他们不得不动用反倾销手段达到保护自己的目
的。从历史上看,五、六十年代,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经济高
速发展时,都曾成为西方国家反倾销的重点。在国家经济实力弱小
时,不会有力量“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只有当国
家的经济发展了,经济实力增强了,才会真正对其形成威胁。随着
世贸组织的成立,各国现有的进口关税不断调低,配额及许可证制
等非关税壁垒措施的使用将逐步取消。但是全球贸易法令允许反倾
销措施的存在。世贸组织明文允许进口国在进口价格低于母国价格
或生产成本时,如果进口国制造者能证明受到伤害的话,就可采取
反倾销行动.这对于仍以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为主导出口产品的中国
来说,一方面随着各国关税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取消,比以
往更有可能利用成本尤其是工资成本的比较优势打入发达国家的市
场(而且中国的某些低成本价格商品对发达地区市场的竞争优势会
越来越明显),但是另一方面很多国家为控制进口,会将反倾销措
施作为他们保护国内市场的新的杀手锏。如我国一些越是全球第一
的产品越容易遭到反倾销指控。随着我国出口的进一步增长,针对Q
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件可能还会增加。
(--)欧美等国一直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原受11 .
这种现象最核心的原因是我们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WTO
将倾销定义为: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121到另一
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 “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两
套标准: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是与出i:l国国内市场的价格相比
1q
C


较;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只要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是合
适与合理的”,就可用某一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标
准.这就是所谓的第三国参照。如此行事的理论依据是:非市场
经济国家的资源由政府控制,企业多属于政府或受政府干预,其
产品的价格是扭曲的,不能反映真实价值。当这些产品流入市场
经济国家,印构成对后者相关企业的不公平竞争。言外之意:倾
销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必然行为。因此,当面临反倾销官司时,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就处于先天的不平等地位:你事先己被假
定有罪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金钱来证明自己无罪。如此
一来,企业的运营成本肯定会增加,即使官司赢了企业竞争九也
会被削弱.于是企业往往放弃打官司,结果则是丢掉出口市场。
长期以来,欧美等国一直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即他们认
为中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中包含了政府的补贴。这样在评估中国出口
产品的定价和成本结构时要与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替代国的国内同
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以前已被欧盟承认为市场经济的国家远不
止中、俄两国,还有一大批东欧、波罗的海国家等都是从过去计
划经济在90年代初转为市场经济的,并正式得到了欧盟的承认。
但是,根据欧盟新反倾销法的规定,对中国、俄罗斯两国的企业
要逐个审查是否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相反,欧盟对于大多数东欧
和波罗的海转型期国家则不适用这种规定。欧盟在承认了这些国
家为市场经济国家后,随之就自动地认可这些国家的企业具有市
场经济地位.如果从欧盟反倾销历史看,前南斯拉夫是最早被承
认为市场经济国家的,但即使在过去80年代至90年代,在对前
南斯拉夫产品反倾销案中,也从来没有审查过具体的南斯拉夫公
司是否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甚至,在把当时南斯拉夫选为瑛他非
市场经济国家的参照国时,也没有丝毫怀疑过南斯拉夫公司是否
符合市场经济条件。而当时前南斯拉夫国家的市场经济条件与今
天中国的市场经济条件相比,是远远比不上中国今天的状况.因
此,即使这个总体规定本身是合理的,只要调查当局可以凭主观
好恶来确定哪些国家可以豁免适用,哪些国家必须严格适用,那
40
么,这种总体规定就失去了本身的合理性和客观性,而只能体现
出歧视性和任意性了。众所周知,歧视性和任意性是法律之大
忌。如果企业仅仅因为国籍不同,有些要审查市场经济地位,而
有些就可以豁免,那么,这样的标准就没有任何科学性了。由于
替代国的选择缺乏明确的标准,中国企业在这项原则之下往往显得
束手无策,力不从心。这项原则使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从而产品价’
格相对较低的优势无法发挥出来。如在飞利浦近期指控中国生产的
节能灯反倾销案中,它在广泛收集中国产品价格的基础上,和它在t
墨西哥的合资公司的产品价格相比较,倾销幅度据说竟超过了
200%。而在欧盟对华彩电的反倾销案中,中国企业的出口价又不得
不与新加坡相比较。而这些国家的国情与中国相比有很大的差异
性。中国低廉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的比较成本优势是其它很多匾
家都无法比拟的,这些因素没有被某些国家考虑进去。据业内人士
称: “中国厂家生产的节能灯一般五六元人民币就能买到,而在欧
洲市场上,最少也要卖两三个美元。这怎么能算倾销呢?”很多国
家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是采用“替代国”原则,就是完
全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推算出所谓的“公平价值”,这是非常不公正
的。比如美国商务部依据第三国价格人为地为中国出口商品寻找
“公平价值”,对中国厂商来说,他们根本无法知道出口价格定在
何等水平上才不会被起诉。而且美国在找不到中国的替代国价格
时,有时就采取从不同国家分别使用生产要素的费用来联合计算成
本,有时甚至使用一些发达国家的生产要素来计算中国的生产成
本,这就更不合理了。虽然1998年欧盟在朱基总理访问后,将
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上删除,但并未将中国划入市场经济每
区,而是视中国为转型经济国家,赋予中国被指控有倾销行为的企
业在应诉时可以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权利,经调查证明若符合欧盟。
提出的五个条件(1.企业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其价格和成本,

不受国家干预;2.企业必须实行国际标准化的财会制度;3.在向市
场经济转变中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应无重大异变;4.应由破
产法和其他相应法律保障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稳定经营;5.外汇兑换
41
C

应由市场调节兑换率),就能获得市场经济的地位,否则依然要找
一个替代国的价格来作比较。在现实中这种申请不仅是费时费力
的,而且大多是不予批准的。这已清楚地说明,中国出口商想要
避免倾销责任,几乎没有任何确定的好办法。当然,如果中国出
口商的价格不比其欧美的竞争者低,那就不可能会被推定为对竞
争者造成或即将造成损害。不幸的是,中国产品不降价就很难增
加在欧美的销售量或市场份额。中国的出1:3商可注意观察来自经
济不由国家控制的其它国家的竞争者的价格,只要中国生产商的
出1:3价与这些竞争者持平或比其更高,就不用担心.但是,这种
做法从商业角度看是很难行得通的.如果中国厂商决定以低于欧
美厂商或第三国厂商的价格的方式出售产品,它就要冒被卷入反
倾销案的风险。为了估计这一风险,就要分析该中国出1:1商的欧
美竞争者的想法和倾向.这种估价的性质本身就决定了其不确定
性。有一位美国律师形容欧美的歧视性原则的不合理为:这是一条
没有限速的高速公路,警察想抓你,就会找一条有限速的高速公路
来衡量你的行为。
(三)中国出口产品的自身原因
我国出12产品多以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为主,劳动力价格低,因
此产品成本相对较低.我国出口产品结构中仍以粗加工产品和轻纺
产品为主,初级产品和低档次工业制成品占较大比重。落后的生产
条件、技术水平、经营管理工作造成了我国出口产品质量不高。产
品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不高,产品质量的档次上不去,产品出口换
汇的能力低,所以许多产品出1:1值的增加是靠出口数量的增加取得
的.因此,产品低价出售以及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国外市场饱和
并引发国外生产者的不满,都是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导火线.或诳,
当出口几千万双球鞋才能换回一架空中巳士不再是中国外贸出口的
写照时,对华商品反倾销的汹涌暗流才会高中国越来越远.
(四)我国出口企业本身的漏洞
中国出口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外经贸的飞速发展,部分行业和
企业重复建设、盲目发展已成为反倾销的主要诱因之一。
我国出口企业产品过分集中于某一国家或地区。多少年来,
我国出口企业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往往一些企业得知同行在某一
国际市场出口成功就蜂拥而上。据统计,我国约有75%的出口产
品(含香港转口)集中在北美和西欧市场。在进口国需求无显著
增加时,出口的急剧增加必然导致出口产品价格的下跌,从而陷
入反倾销调查的泥潭。中国的外贸体制改革扩大了各部门、地方、口
企业的出口经营权,外贸经营并未建立起正常有序的出口机制和网
络,有些企业往往为了个体利益,为单纯完成出创汇任务和出口计.
划,对内高价抢购贷源、对外低价倾销,致使出口价格越来越低。

由于中国商品价格低廉,一见某种商品在外国适销对路,国内各企
业便蜂拥而上,短时间出口量猛增,以致受人以柄。如以美国对中
国出口的苹果汁的反倾销调查案为例,前几年我国苹果汁出口的效
益较好,但由于各地纷纷设厂,使苹果汁出口的数量丈幅度增加,
而价格却急剧下降。据称,美国苹果果农表示,从中国大陆进口的
浓缩苹果汁,。在1995至1998年间,由每公吨一百五十三美元,剧
降为五十五美元。从而导致美国对此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根据很多
国家反倾销法,在短时间内集中向一个国家或地区出13的产品被指
控倾销的可能性最大.而我们有的企业的产品在异国畅销,别的企
业闻之,也都趋之若骛,相互之间压价竞争,这种做法极易被控为
倾销.出口企业的无序竞争为进口国提出反倾销调查提供了契机,
企业自身也面临着丧失世界市场的风险。这是造成近年国外对中国
产品反倾销调查增多的直接原因之一。另外,有些企业经营行为不
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比如会计账簿不全,财务状况不明,万一
被倾销,不少企业单是“调查问卷”这一关就过不了,因为很多费潦
用、账目“说不清楚”,根本不符合国际通行的财会制度.有的在
应诉时交不出柜应材料,而没有材jl咩就等于没有证据,裁决机构只
听到起诉方的一面之词,这样如何能打赢官司?例如在欧盟对中国。
节能灯反倾销案中,作为一家全额出口、1999年产销节能灯340
万只、创汇,180万美元的私营企业江苏省常州海龙电子灯饰有限

公司,就是因为财务制度末与国际市场接轨,竟成了其判定为非市
场经济的“罪魁祸首”
(五)中国企业的消极应诉
由于各企业利益格局不同,应诉费用比较高,应诉工程比较复
杂等各种原因,很多中国企业在遭受一些国家的反倾销起诉后,大
都采取了消极不抵抗的态度。一位曾帮助中国打过6件对华反倾销
官司均获成功的美国律师威廉佩里曾说: “大多数中国公司不愿
花钱应诉,起诉方一告就成,如同“瓮中捉鳖”,何乐而不为?”
例如,在欧盟对中国彩电业的反倾销案件中,中国彩电业开启应诉
序幕的企业只有厦华、康佳和海尔。这与欧盟对中国彩电征收高额
反倾销税涉及50余家彩电业显得极不相称.中国机电出口商会出
口部的高向军主任对此“都着实有些意外”。中国彩电在欧盟市场
的丧失,关键因素被认为是中国企业的不积极应诉.据悉,除了
1988年第一次反倾销起诉有五家中国企业应诉外,之后欧盟对中
国企业一再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企业渐渐开始消极、沉趺;
七、八年前,欧盟对我国出口的自行车进行反倾销调查,由于国内
没有一家企业应诉,最后企业一律被征收30.6%的反倾销税,使我
国企业再难向欧盟出口自行车.再例如,我国在拉美地区的第二大
贸易伙伴阿根廷,近期对中国频频使用反倾销措施.到目前为止,
阿根廷对中国产品立案调查的反倾销案件已达29件,仍在制裁期
内、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商品有十余种。阿根廷已成为国际上对
我国企业进行反倾销指控的重点国家.而中国商会或公司无一应
诉.企业的消极应诉,使一些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的成功率极
高,助长了某些国家使用反倾销调查作为贸易保护的行为,形成了
中国产品易受反倾销调查的被动局面.企业对应诉漠然,不外乎有
以下几方面的原因:有的企业无力支付高额律师费用,有时支付的
律师费用甚至比案件的标的额还要大,不仅牵扯很大的精力,而且
得不偿失,宁肯放弃辛辛苦苦打下的市场,也不应诉;有的企业是
短期行为,打一枪,一有情况就跑;还有的企业企图借助其它企业
的应诉来保护住自己的出口市场,享受免费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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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的反倾销调查成为中国发展对外经贸的一只“拦路虎一,
引起中国出口厂商的忧虑。由于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最频繁的是美国
和欧盟,而美欧又是中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他们的行为给中国相
关企业造成严重冲击。象飞荆浦近期对中国的彩电、彩管、节能
灯、传真机4种产品的反倾销案中,涉及中国数百家企业,这数百
家企业的工人是一个庞大的数目。假如这些企业因为应诉失败而骼
入困境,损失是无法用数字来估量的。据法制日报报道,从中国遭
受反倾销的产品类别看,涉及到钢铁金属制品、轻工产品、机电产
品、纺织品、电子产品等。其中很多中国的出口主导产品在遭受反
倾销后,被完全逐出进口国市场。如中国自行车对欧盟的出口
1991年为200多万辆,。1993年被征收30.6%的反倾销税,现已基本
被逐出欧盟市场;美国对我国出口的自行车提出反倾销指控涉及的
企业达100余家,出口金额达2亿美元,使这些企业在出口贸易的
发展中受到重创。我国的自行车行业由于价格过低,成本过高而出
现效益下滑的现象。过去一辆凤凰自行车售价为160元左右,被消
费者们视为与收音机一样的“大件”.几十年过去了,原材料飞
涨,如钢材过去仅600元一吨,现在达到了数千元一吨;电镀材料
也长了几十倍;而自行车价格仅涨了二三倍.耗材与利润不成正
比,生产一辆自行车仅赚几元钱。因为国内市场利润菲薄,不少厂
家靠出口维持正常运作,随着反倾销案的增多,这些企业的日子将
越来越不好过。反倾销对中国出口的一个问接影响是严重挫伤了国
外企业对中国投资的积极性。如欧盟认定中国的国有企业享受政府
的补贴,绝大多数三资企业也不能摆脱政府的控制。而且以往欧盟
在反倾销立案的裁决中采取“株连”的作法,对不同企业不加区
分,对所有有关企业征收单一反倾销税,使所有相关企业“一损俱
损”。由于中国产品屡遭反倾销调查,不少投资者不得不抽回资金
转向其他国家。

o
五、中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的措啻缸分析
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用苛刻来形容
是不过分的。但即使是在如此苛刻的调查中,中国仍有很多企业取
得辉煌的胜利,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我们在指责某些国家和
地区对我们实行不公平待遇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自身的不足,
以便做到内外兼治,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o (一)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措施分析
l、努力提高中国产品质量
不断提高出口商品附加价值及档次,逐步变“以廉取胜”为“以
质取胜”.从根本上来说,商品的价格是反倾销的核心问题。提高
产品的档次,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可以在出口数量不增加或少增加
时,同样能完成甚至超额完成创汇任务.如果我们在出口贸易中采
取高质、高价战略,倾销的条件就不复存在,倾销也就难以成立
了.劳动密集型产品并不等于低质量的产品,中国的出口产品绝不
能成为低挡的同义词.我国以往出口的大宗商品,大路货多,质
次价低,有不少商品在国外类似地摊的市场上以大甩卖的价格出
售,打不进高级市场,价格卖得越低,被指控倾销的概率就越
大.
2、规范企业的外贸行为
企业应在对外经贸中抛弃小生产者的习惯作法。学会用市场
经济的规则规范自己的生产和经营行为.对出口企业低价出口、
给国家和有关部门、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有关部门应
坚决制止.1996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关于处罚低价
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对企业低价出口的行为进行限制,并根
据情节的严重予以适当的处罚和追究其行政或经济责任。企业绝
不能为一时的国际市场需求而盲目扩大生产规模。那些先是为了
抢占市场而高价抢购原材料,随后又因市场饱和而不得不低价倾
销的行为,极易造成反倾销.企业应该学会自我约束,自我规
范,协调行业内不同企业的利益,在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同
时,要建立健全产业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加强企业自律行为。
同时要依托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重点省市,尽快建立重要产
品的进口数量、价格监测系统,争取产业保护工作的主动权。对
重点敏感出口产品要做好出口价格、啦口国家和地区的监测工
作,发现有竟价销售,扰乱出口秩序的情况要坚决制止.另外企
业的财务资料要详实和清晰,真正表明自己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我国云南昆明的一个县——马龙成为我们应该积极借鉴的一个很好
的例子.马龙化建公司在欧盟案号398的对中国黄磷出口的反倾
销调查中,取得了“市场经济地位”。这是中国企业20年来首次
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认证,标志着中国长期以来对外反倾销
交涉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市场经济地位”是许多有出口业务的
中国企业的梦想,尤其是对那些正面临外国公司倾销指控的中国
企业,这种待遇是他们全力追求的目标.但是,迄今为止,还只
有一家中国企业获得这种待遇.我们从云南马龙取得的反倾销诉
讼的胜利中,能够得到很多的启示。在马龙的案例中,欧委会的
调查小组分两路在1999年来到中国,一路到嵩明和澄江磷化厂和
他们的进出口商昆明进出口公司.本来昆明进出口公司已是一个
由私人承包的进出口商,他和他的代理企业应该更有希望得到市
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但是那个调查组织用了一天不到的时间就结
束了。他们认为昆明进出口公司无法表明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原园是它的历史财务资料严重不全,无法把历史的交易记录提供
给调查组。但欧委会的调查组到马龙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从马
龙的总分类账里一笔一笔的抽取账目,要求马龙一一给出相关的
凭证.为了核对马龙的土地来源,他们一直找到土地局,为了了
解马龙的国有资产所占比例,他们就一定要找到当地国有资产管
理局.经过苛刻的两次调查后,欧委会很快得出结论:中国黄磷
对欧的出口不构成倾销。其中云南马龙化建公司虽然属于国有企
业,但是其生产和销售过程基本已经达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其
价格属于市场决定。马龙的总会计师杨椿清说: “实际上能够通
过欧委会的调查,并不是具体的某一个人,欧委会那种对账目的



普查,只有每一笔账目都清楚才可能通过.而这是依靠国有企业
对财务多年来的管理才能达到的程度.在这次调查所涉及的民营
性质企业,由于账目不清而失去认证的机会,对于民营企业是一
个教训.”
3、加强合作,积极应诉
总结这些年来反倾销应诉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我们认为,采
取切实措施提高企业应诉的积极性是关键。申请市场经济地位,
是件费时费力的事,但是自动放弃应诉,只有死路一条。按厦华
公司的说法: “你不去应诉,人家会认为你理亏;你与他对簿公
堂,便获得了赢的机会。因为你有详实准确的说明材料和充足的
理由。”而积极应诉-9否,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改变一个企业命运
的重要性。1988年,欧委会对中国和韩国42厘米以下小彩电实施
反倾销调查.1991年欧盟开始对中国小彩电征收1 5.3%的反倾销
税;1995年提高到25.6%;同年8月,欧盟彩电生产厂提出对中
国小彩电案的复审要求,欧委会借机发起对42厘米以上彩电反倾
销税(2000年到期)的复审,并将大小彩电视为同一产品。在这
一次复审中,韩国彩电企业如三星和LG积极虚诉,最终争取到欧
盟的零关税,中国却无一家彩电企业应诉.1998年11月欧盟提
议,对其他国家的彩电基本维持原有的关税税率,对所有中国彩
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韩国彩电守住了欧洲市场这块阵地,中
国彩电却被拒之门外.如果中国彩电企业应诉成功,参加应诉的
企业在欧盟市场上会享受降税待遇(15.3%),而没参加应诉的企
业仍被征收高关税。不应诉表明不提供任何信息,只有束手待
毙,听之任之,将市场拱手相让.因此当有关企业受到外国厂商
的倾销指控时,决不能被动挨整,消极对待,或置之不理,而应
该认真对待,组织应诉小组,在反倾销诉讼的各个阶段,冷静分
析,积极应诉,配合国外有关当局的调查,提供有力证据和材
料,争取对我国有利的结果。甚至在国外有关部门最终裁决做出
后形势对我明显不利的情况下,仍不要丧失信心,放弃努力,而
是要运用准备好的大量事实材料,据理力争,顽强抗辨。目前许
4R
多国家改变了过去对中国所有企业裁定统一反倾销税率的作法。
今年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部分都以中方应诉企业实际的“生
产要素”为基础,计算各个企业的“倾销幅度”。欧盟自1998年
7月份修改了对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规则后,也规定在满足一定
条件后,可以给予应诉企业以“分j54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
应诉企业有可能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企业得到的
“统一税率”往往要大大高于应诉企业的税率.当欧盟正武宣布
对上百家中国节能灯进行倾销调查时,厦门东林公司的总经理贾
强的身影已经出现在欧盟总部布鲁塞尔的大街上,提前得到消息
的贾强第一时间赶到布鲁塞尔,在众多专门从事反倾销官司的律
师事务所中寻找自己的代理人.如果说彩电案,中国企业在各种
内外因素的作用下犹豫了10年,那么在节能灯案中,以贾强为代
表的企业老总们考虑的已不是要不要应诉的问题,而是如何应
诉,如何保住欧盟市场。欧盟对我国9家节能灯企业的抽样调查
有了结果,其中有两家被承认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得以继续享受
原有的关税待遇。虽然应诉过程是一个费时费力的过程,但从经
济发展的长期角度看,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国家,应诉才是明智的
选择。五、六十年代,韩国、日本等国遭受欧美反倾销指控时,
总是积极应诉。认为进口国判决不公时,还上告到进口国法院,
很好地维护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尊严。对反倾销诉讼的应诉
抗辩是法律赋予我国企业的合法权利,如果甘愿放弃,自己不据
理力争,又怎能怨他人不公。中国企业躲躲藏藏不应诉,外国企
业就越来越理直气壮,越来越起劲。典型的例子,除了飞利浦,
还有美国大蒜案的恶果。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提出倾销指
控,中国企业不应诉,结果被征了376%的税,代理这个案件的美
国律师看到中国企业不敢打官司,又去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
提起倾销指控,蜂蜜案还在进行中,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
白行车行业,蘑菇罐头行业、靛蓝燃料行业连续对中国产品提起
诉讼。因此,为了充分调动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外经贸部1999年
定了旨在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积极

应诉反倾销案件。对其中表现积极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应诉或
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这项规定对于敦促企业应诉
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从外经贸部召开的全国出口反倾销工作会上
获悉,目前涉及各国/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我国企
业的总体应诉率己上升至60%至70%,其中,涉及美国和欧盟的
- 反倾销调查案件,我国企业的应诉率已达到100%。根据WTO最新
统计,中国反倾销应诉结果近几年的绝对胜诉率(无税结案)已
^ 达到35.7%,中国反倾销应诉能力的提高有力地维护了我国出口
市场,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按照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应诉倾销指控是企业的单独行为,
起诉书都是直接寄给企业的,对于长期习惯于有事找政府的中国企
业来说,面对从国外寄来的这些起诉书(有的甚至可能看不懂),
要么往上报告等待上级作决定,要么干脆不理,而中国的各级经济
主管机关,也不可能从一开始就具备完善的反倾销协调能力。在这
样的现实环境下,我们实在不能将消极泣诉的责任完全推到企业身
上.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反倾销机制。
另外,针对有些企业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支付高额律师费用的
情况,外经贸部已经继续运用各种切实有效的方法,对困难企业应
诉给予必要的支持。在“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下,外经贸部要求
企业必须积极应诉反倾销案件.
4、必要的政府支持
加强宏观调控力度,整顿外贸秩序,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首先,外贸主管部门应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进一步整顿外贸秩
。序,严格制止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竟销或与进口商相互勾结
低价报关的行为;其次,作为行业组织的商会,应当努力做好会
员间出口价格的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协商与监督的作用,协调价
·’ 格,协调市场,协调客户,加强出口自律,规范出口秩序。由于
反倾销诉讼都是民间官司,中国政府不便直接介入,但是另一方
面,由于中国企业接触国际市场不久,企业规模也不大,因此政府
的帮助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政府就通过商会这一特殊的渠道给企业
50
以支持,如商会在应诉企业的前期准备中起到一个组织者的作用,
并与国外有关部门交涉,以确保给中国企业一个公平的处理程序。
商会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把所有有关的中国企业组织起来应诉,律
师的聘请和费用的分摊都由商会和所有企业协商后决定。对于应诉
不积极和积极的企业,商会则分别向外经贸部提交名单,以便外经
贸部决定在政策上给予不同的待遇。当然,在最终与欧美等国家和
地区的法庭交涉中,企业只能是各自为战了。另外在众多的反倾销
案件中, “非市场经济问题”和“单一税率”是影响裁决结果的关
键。尽管经过长期交涉,国外尤其是欧美对我国反倾销政策均有了
不同程度的改进,但是由于欧美等国对中国反倾销中的歧视性政策
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以及某些国家对中国缺乏必要的了解,甚至认
为中国还是实行计划经济,因此必须加强政府间的谈判和接触。,澄
清中国的经济体制问题,改变国外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划
分和对中国反倾销中的歧视性作法,为扫清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调查
的歧视性作法奠定基础。
5、聘请熟知中外法律的律师
在马龙的反倾销诉讼中,由商会推荐的欧洲卢富律师事务所起
到了重要的作用。在马龙的档案中,记者发现了该所蒲凌尘律师对
马龙大量的指导函件,大到如何准备应诉材料,小到应该如何接待
欧盟调查官员,林林总总,积起来有30多厘米厚,有的问题小到
内行人也不容易看出来。比如在一个传真中,蒲凌尘律师提出马龙
, 的出I:1到岸价比他们以前谈的要低,结果查出来是业务人员在整理
文件时把运费的美元报价错算成人民币,因此运费整整低了八倍。
而在接待欧盟官员的指导中,蒲凌尘律师又明确地告诉马龙必须统
一口径,对所有欧盟官员问及有关马龙是否在人力资源、原材料、
能源价格方面得到政府约束的问题时,都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回答。
马龙进出1:2部经理吴萍薇女士说: “如果没有蒲凌尘律师这样一个
既懂中国情况叉通晓欧洲法律的人来指导,马龙的工作将困难几
倍。关键在于我们很多觉得理所当然的事情都必须得到细致的改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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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业人才的培养.
欧盟目前的反倾销调查官员,不包括秘书,有200人,其中
100人负责倾销调查,100人负责损害调查.据了解,中国从事反
倾销的人员连欧盟的十分之一都不到。我国目前急需尽快培养出世
. 界级反倾销专家来,哪怕是几个。这些专家既懂各国反倾销法,又

熟悉WTO反倾销协议;既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又可以运用英语直接
辩解。
o (二)中国应对国外产品倾销的措旋分析
近几年国外对中国产品吡起彼伏的反倾销指控使中国成为遭受
。此项指控的最大受害者之一。然而当中国的出日产品在国外市场上
频频遭受反倾销指控时,中国的企业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
发达国家产品对中国的倾销.在国外廉价产品的倾销下,中国的不
少企韭濒临破产,开工率不足,工人失业增加。但是长期以来,中
国总在疲命于如何应付国外的反倾销指控,却忽视了“以其人之
道,还治其人之身”,没有对这些国家的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随
着近几年外国的产品大举进攻中国市场,保护民族产业的呼声越来
越高。
我国第一次拿起反倾销武器用国际贸易惯例保护自己与中国第
一次被指控为反倾销相隔将近20年。1997年10月16日,吉林造
纸(集团)有限公司等国内九大新闻纸生产企业联合向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
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从而开了国内产业对国外产品提起反倾
销调查申请之先河.新闻纸反倾销立案调查和初步裁定的作出,标
9 志着我国反倾销制度的正式启动和实施,对于维护我国正常的贸易
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具有重要意义。1
随后我国利用反倾销的合法武器又相继对一些国外的倾销产
岁品进行了反倾销指控。到目前为止,我国己受理的反倾销案件有7
起,涉及轻工、冶金、化工等行业,分别是新闻纸、冷轧硅钢
片、不锈钢冷轧薄板、聚酯薄膜、丙烯酸酯、二氯甲烷、聚苯乙
烯.据不完全统计,已作出裁定的5起反倾销案件为企业挽回的
52
直接经济损失达50亿元人民币,为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促进企业
扭亏脱困提供了有力保障。
中国对外国产品的5起反倾销调查如下:
序号立素名称立案时阔调童对象国蓑头时阔戴头结果
美国
倾销成立,即B起对三国产
l 新闻毵1997.12.10 1999.6.4终最品征收57*一70X的反馈帮税
加拿大、韩国
倾销成立,从t999.12.30开
2 净轧硅铜片1999.3.12 俄罗斯2000.9.11终藏始对俄罗斯产品征收6铲62%
的反愤镛税
倾销成立.印日起对韩翟产
3 聚醢薄蕨1999.4.26 韩国2000.g.25终栽
品征收1 3'/-46*的反倾铺税
倾销成立,即日起对目、韩
不错铜冷
产品实麓惦时反颅销措旄,
4 1.999.6.17 日本,韩国2000.‘.13初栽避rl诲在进口此类产品时,
轧薄舨
应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
盘保证盎
倾铺成立,即B起对日,
日本、键固,
糖.美三国产品实施临时反
5 丙烯唆胥1999.12.10 2q00.n.23初麓悔镐括施.进口商在进口此
美国
类产品时,应向中国海关提
供相应的保证垒
中国目前为止所进行的针对外国产品的5起反倾销调查中,
环中律师事务所代理了其中的4起.该所反倾销部郭东平律师表
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内企业将面临越来越严峻的竞争
形势,有些外国产品用低价冲击中国市场是难免的。反倾销作为
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三大措施之一,对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
护企业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企业应该学会两条腿走路,
既要积极应对国外的倾销指控,同时,面对外国产品的倾销,也
应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是符合国际惯例和规范的,它说明我
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正在同国际惯例接轨。
由于反倾销调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和国外已经进行了
的数十年的实践相比,我们从1997年底才开始的反倾销调查工作
时间太短,而且反倾销调查工作要取得成功是一项配套工程,不
是说单纯完成了哪一项工作,这个任务便可迎刃而解。因此我国
要有效地抵制国外倾销,还要从多方面下功夫。只有炼好内功,
才能有效应对外部侵袭.而要炼好内功,首先要清醒地认识到自
身的不足,只有勇于面对问题,才能解决问题,达到自我完善的
0
目的·
笔者认为目前中国的反倾销工作中主要受到的制约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p 1、中国产业界的反倾销意识薄弱
目前中国企业在反倾销方面步伐明显落后和缓慢.美国等西
方国家只要认为其它国家有倾销嫌疑,马上就立案调查,提出反
倾销,行动非常快。相比之下,我国的企业就显得行动迟缓。这
其中有很多原因,如中国有很多企业对倾销的正确理解存在误
区,不知何为倾销,认为同类型产品,只要进口产品的价格比国
产产品低,即为倾销;有些企业缺乏反倾销知识,不知如何进行
反倾销;某些国有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把原因都归咎于市场不景
气,公有制弊端等等,就是没想到是否倾销在作祟;还有部分国
内企业的观念依然停留在旧的体制中,在遭受倾销的困扰时不会
应用正当的贸易手段,不是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进行反倾销申
诉,而是感到无从下手,习惯性地找政府寻求解决方法,要求国
家禁止进口或者对相关进口产品实施配额。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是行不通的。
2、中国产品质量亟待提高
我国经过20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的提
9 高,产品的质量、技术含量、附加值水平都有了比较大的飞跃。但
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生产条件、技
. 术水平、经营管理工作相比较而言仍然很落后,造成了我国生产的
‘ 产品质量不高,产品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不高,产品质量的档次上
不去,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外国产品的倾销提供了条件.随着人民生
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在发达国家消费示范效应的作用下,必然会
增加对高质量、高性能产品的需求,若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企业无
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国外产品的倾销恐怕是难免的。
3、无法准确、及时地获取信患
进行反倾销申请,必须拿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而完成
这个《反倾销调查申请书》是非常困难的。它的一个至关重要的
环节是必须搞清楚倾销方的倾销价格与其在国内的正常价值是否
存在差距,差距是多少,但这一点却是每个企业最主要的商业秘
密.这样在反倾销调查中抓证据就比较困难,特别是涉及财务分
析时。例如,美国柯达和日本富士胶卷给中国的民族感光楮料产
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在美国,柯达每卷5美元L在日本卖4美
元,在国际市场上,柯达的批发价每卷是3—3.5美元.在中国,
柯达的报关价每卷仅为1.3美元.但是由于我们很难掌握国外企
业产品的具体价格,因此有些虽然明知在遭受着倾销的困扰,但
在找到确凿的证据之前只能保持沉默.另外中国走私产品猖獗,
是中国有关部门难以掌握国外产品所涉及财务方面证据的主要困
难所在。如长期以来受“水货”危害最深的乐凯,对走私胶卷是最
敏感的。海关权威数据表明,在近期查处的走私案件中,感光材
料涉案额已高居第二位;目前市面上柯达、富士的简装卷,批发
价仅为7.2至7.6元,零售价13元。而按正常进口,一只洋彩
卷,如富士的最低成本价也在15元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很
难确定造成目前中国市场上国外胶卷的低价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
么。
4、我国目前的反倾销条例存在漏洞
虽然我国于1997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
条例》,为国内工业有效地抵制国外产品盹倾销提供了法律的保
障,使我国在此领域有法可依,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条
例》目前还只是一个行政法规,本身还存在若干不完善之处,其
法律效力有限,加之具体操作细则当今仍未出台,给我国企业适
用法律保护自己时带来很大的障碍,同时也给国外厂商提供了一个
巨大的法律漏洞.这非常不利于解决我国入世后倾销案件增多的

问题。因此,我们应以WTO的反倾销规则为标准,充分借鉴发达
国家反倾销立法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制度.
针对以上问题,今后我国的反倾销措施泣从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改进:
1、加强企业的反倾销意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企业是反倾销过程中的主体。反倾销作为
保护本国企业的一种手段,是十分必要的。国内企业必须学会运
用这一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决不能遇到问题不闻不问或直
接去找政府.随着我国加入wT O,外国产品对我国倾销和外国
对我国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申诉案都将增加。对此,企业应成为
反倾销工作中的主角。例如由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代表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提起的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
锈钢冷轧薄板的反倾销申诉取得了成功,与受损害企业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来提出申诉有很大关系。同时,在反倾销’
案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鉴于目前我们行业协会的力
量无法同国外行业协会相比,因此在反倾销案中,政府,行业协
会、企业以及法律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行体制,协同“作战”。
2、提高企业竞争力
抵制国外产品倾销的一个有力措施是本国能够生产出物美价
廉的产品,最大程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否则一方面不让国外
的产品进入,另一方面本国又生产不出同等质量的产品,竞争力
较弱,长期下去,反倾销措施会成为国家保护落后的手段。如我
国现已成为全球最大钢铁生产国,但绝大多数企业只能生产普通
的中低档产品,竞争力较弱.如果这一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将
很难抵挡外国产品的倾销。国外产品的低价倾销在一定程度上的
确造成了中国相关产品的企业开工率严重不足,产品积压,产量
萎缩,失业率上升等现彖,但是我们还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就
是:中国的大批国有企业经营困难,生产率较低,创新意识、竞
争意识淡薄,效益低下,难道没有国外的倾销,这些企业就可以

高枕无忧吗?答案是否定的。当然在我国生产技术落后,产业竞
争力不足的情况下,我们诉诸于法律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是正确
的,这样可以使这些企业暂时得到一个喘息、恢复的机会,并且
可以利用这一段时间尽量解决企业内部的不合理因素,如进行技
术创新、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生产效率从而加强企业的竞争力,
这样才能在竞争中变被动为主动。如果把反倾销当成了国家保护
企业的保护伞,懒洋洋的躺在国家的怀里,不思进取,缺乏紧迫
感和忧患意识,这样的企业最终逃脱不了破产的命运.如果一项
产业总是处在国家的保护之下,那这项产业无论如何也不会成长
起来。因此反倾销决不能成为保护落后的盾牌。
3、注意信息的搜集
企业在平时要注意收集、积累和整理国外竞争对手有关品
种、出厂价格、市场价格、所在国进口关税及相关费用的资料,
要由专门人员定期收集整理有关商品的进口信息,供企业和有关
部门随时查阅,从而正确判断自己的产业或产品是否受到国外同
类进口产品的低价倾销的损害以及损害程度,决定是否进行反倾
销投诉。
4、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
立法晚、对国际惯例的陌生,都将迫使中国企业在加入世贸
组织之前i迅速补上这一课。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是
势在必行的。目前我国急需在“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概念明
确、规定具体、详尽周全、可操作性强的((反倾销法》,不再搞
配套的法规和规章,以期减少法的数量,降低立法成本,提高执
法效率。同时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如在反倾销法的程
序法方面,减少反倾销执法机构;增加具体从事反倾销工作人员
的数量。要想高效地处理案件,增加人手迫在居睫。我国从1997
年到现在,立案调查的反倾销案件只有7件,完成终裁的只有5
件,这与我国每年2000多亿美元的进口额很不相称。世界上对外
反倾销最多的是美国、欧盟、澳大利亚,这三方平均每年立案30
多起,是我们的15倍;若以我国目前的这种人员配备,很难同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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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妒

开启多个程序严格、工作量繁重并且有国际影响的反倾销调查案
件。另外,反倾销案的调查期限要适当缩短,提高办事效率。其
他我们可以借鉴的如欧盟1995年实施的反倾销法增设了利益认定
准则,将消费者利益作为反倾销调查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又
如,多数国家的反倾销法和1994年GATT的《反倾销守则》均设
置了司法审查程序等。
用反倾销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利益对中国企业来说是一个全新
的领域.反倾销作为国际商业竞争中的防御性武器,在一定时期
内适当的使用是必要的,但是对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使用反
倾销武器时一定要谨慎,避免贸易战的发生。虽然中国的反倾销
条例与世贸组织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反倾销本身具有
高度敏感性,操作不好容易受人以柄。你倾销,我就反倾销,你
来我往,最终导致两方都受到损失。如何用好这个武器,对中国
来说还需要有一个摸索的过程。
结束语:
随着中国的对外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倾销与反倾销的问题会
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尤其是在反倾销方面。在哲学上,大多
数人同意这样一个规律: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
据。在国际贸易环境中的确存在不少不利于中国的因素,也存在
很多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歧视性做法。但是从根本上讲,要改变这
种劣势,除了要坚决反对西方国家的不公平做法之外,更应该加
强“内功”的修炼,通过经济改革,改变经济运行机制,提高劳
动生产率,增强竞争力改变自身不利的境地。只有内外兼治,才
能将劣势减小到最低程度,有利于自身的长远利益。而要做到这
一切,只有政府、企业一起去争取,才有可能取得胜利,中国才
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强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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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论丛》法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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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杨仕辉《对华反倾销的国际比较》
《管理世界》(京) 2000.4 2S一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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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联国际经贸消息》(京) 2000.8.28
17,人民日报、经济日报、齐鲁晚报、法制日报相关内容
致谢
白1999年申请在职硕士学位至今,本人在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的学习受益匪浅,在知识理论方面有了很大的巩固和进步,提高^
了自身在工作中的业务水平。这要感谢经济学院的各位老师,正
是各位老师的渊博知识及认真、耐心和灵活的工作态度使我的学
习过程不仅顺利、充实而且非常愉快.
在此,我要特别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范爱军教授.他从论
文初期的选题、提纲起草到论文的指导、修改都给了我大量的帮
助及鼓励,让我在完成论文的过程中对三年研究生课程的学习有
了一个很好的总结。他的学识和谦和的做人风格都是我学习的榜
样.
.在论文完稿之际,我要对导师范爱军教授、研究生办公室的
吕老师、石老师以及所有帮助过我的老师致以深深的谢意,谢谢
你们的帮助和指导。

杨海蓝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1、《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突破——“债转股”》,《山东工业大学
学报》(社科版),1999年12月,第一作者,1 999年第6
期,第47—48页。
2、《正确对待中国加入WT0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山东工业大
学学报》(社科版),第一作者,2000年12月,2000年第
6期,第3 3—34页。
3、((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及其对策》,《山东行政学
院学报》、((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一作者,2 000
年4月,2 000年第4期,第42—4 3页。
4、((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Ⅸ天津财税》,第二作者,2001
年8月,2001年第8期,第29—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