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下一篇 »

# 5112无效竞争与我国政府竞争管制

福建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无效竞争与我国政府竞争管制
姓名:郑胜利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政治经济学
指导教师:李建平
20000501
中文摘要
无效竞争与我国政府竞争管制
(中文摘要)
由于市场本身的制度缺陷或市场以外因素的影响,产生无效竞争问题,这为政
府竞争管制提供了空间和主要调控目标。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
我国政府如何构建有效的政府竞争管制体系,是改革和发展中必需明确和解决的现
实问题。为此,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研究和考察历史的、现存的竞争理论
与竞争政策,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即第一章,是全文的引论部分,阐述了无效竞争与政府竞争管制的一
般性质及其相互关系。无效竞争是指,由于j可场本身的制度缺陷或市场以外的因素
影响,导致竞争功能无法充分发挥或竞争收j{大于竞争成本的现象。它具体表现为
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过度竞争行为二种形式。政府竞争管制是指,政府为
保护和促进竞争所采取的行动措施、制定的法规条例和设立的监察实施机构的总
和。它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道德手段。政府竞争管制的内容和目
标是对无效竞争行为的管制。
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第三章,是全文的竞争理论部分。第二章考察了马克思
的竞争理论,马克思竞争理论注重揭示隐藏在竞争背后的经济关系本质,并对竞争
采取科学的动态分析方法,因而在竞争理论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具有独立、重要的历
史地位。它的内容包括竞争的规律观、竞争的辩证观、竞争的控制观。第三章按古
典竞争理论、新古典竞争理论、现代竞争理论三个阶段,分别介绍和分析了西方经
济学家竞争理论中的主要流派和观点。其中,熊彼特的创新与动态竞争理论、克拉
克的有效竞争理论、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尤其对我国政府竞争管制的目标选
择具有借鉴意义。
第三部分,包括第四、第五章,是全文的竞争实践部分。第四章考察国外政府
竞争管制的实践,有所侧重、突出特征地介绍了美国政府竞争立法的实践、日本对
过度竞争的经济调节、乌克兰共和国反行政性垄断的经验。第五章回顾我国政府竞
争管制思想和政策的演变,从中揭示出,我国政府竞争管制思想经历了由排斥竞争、
接受竞争到管制竞争的发展轨迹,我国竞争管制政策经历了由行政手段为主转向法
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的嬗变过程。
第四部分,包括第六章,是全文的现实意义所在。文中首先探析当前我国政府
竞争管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法律上,竞争法律体系不完善;(2)经济上,缺乏
有效防止无效竞争的各种机制和政策;(3)行政上,竞争管制不到位和竞争管制越
位并存。然后文章提出构建我国政府竞争管制体系是解决问题的必然选择。我国政
府竞争管制体系是一个以理性竞争为目标,遵循竞争管制的促进性原则、规范性原
则、协调性原则、动态与~致性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道德手段的管制系统,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提出推进我国政府竞争管制的对策
和建议,这构成了本文的最后落脚点。
英文摘要
Unworkable competition and Chinese Government’S
Competition Regulations
(Synopsis)
The problem of tmworkahle competition is caused by system defects of the
market itself of other factors outside the market,which provides space and
main controlling target for governmental competition regulations.In the
course of building up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how our government
constructs workable governmental competition regula打on system becomes a
practical problem that needs defining and solving.Therefore,we should study
and inspect historical and existing competition theories and policies.So as to
draw inspirations from them,The thesis consists offour parts.
Part I(Chapter I)is the introduction.It elaborates the common nature and
interrelation of unworkable competffion and government’S competition
regulation.Unworkable competition refers to the phenomena that clues tO the
defects of the market system itself or the influential factors outside the market.
It Can’t be brought into full play,or that competition profit outruns the cost.Its
forms includes monopolist behavior,unjust competition behavior,and
excessive competition behavior The government’S competition regulation
refers to the slim total government’S actions and measures,as well as the
regulations and set-up of the organization for supervision and carry—out in
order to protect and stimulate competition.It includes law,economic,
administrative and moral measures.The government’S competition regulation
aims to regulate the behaviors of unworkable competition.
Part II(Chapter II all Chapter III)is about the theories of competition.It
emphasizes on血e competition theory of Carl Marx.which insists 0n the
nature of economic relations hidden behind‘‘competition'’,and which adopts
the scientific and developmental method of analysis.The theory thus enjoys an
exclusive and important historical recognition in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ompetition theory.It includes the outlook of regularity,
英文摘要
dialectic and controlin competition.Chapter Ill introduces and analyzes the
main schools and opinions of western economists’competition theory.The
Classical Competition Theory,the New Classical Competition Theory and
Modem Competition Theory.Among them,the initiative and developmental
competition theory of Peter John,the workable competition theory of Clark,
and the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theory of the Harvard school,are especialty
significance for the target choice of our government’S competition regulation.
part III(chapter 4 and chapter 5)is about competition practice.In chapter4,
the author investigates the competition regulating practice of foreign countries.
He introduces emphatically and characteristically U.S.govemment’S practice
of,competition legislation,Japanese economic adjustment of excessive
competition and the experience of Ukrainian Republic against'}administrative
monopoly,In Chapter 5,the author recaps o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government’S competition regulation ideology through the following 3 stages:
excluding competition,accepting competition,and regulating competition,
whose policies have gone throu曲a series of changes:from administrative—
measure-oriented to law—and—economic—measure.oriented.
PartⅣ(Chapter 6)is focused on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competition
regulation.The author analyses the major current problems of competition
regulation of our government.I,the imperfection of competitive law system in
terms of law;II,the lack of various mechanism and policies,of the workable
competition against the unworkable in terms of economy;Ill,the coexistence
of the in completeness and deviation of competition regulation in terms of
administration.Then he points out that constructing competition regulation
system is 01ii"government’S inevitable choice.It aims at rational competition.
It follows the principles of stimulation,coordination,development and
conformity.It comprehensively applies the measures of law,economy,
administration and moral.On the basis,the author put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f how to advance our government’s
competition regulation.
Key words:Competition Unworkable competition Government
Competition regulation
内容提要
无效竞争与我国政府竞争管制
(内容提要)
竞争是伴随市场经济而存在的体制要求和体制现象。由于
市场内生和外生因素的影响,竞争无法充分发挥其保证市场经
济有效运行、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的功能,产生无效竞争问
题。
本文以无效竞争为切入点,以我国政府如何实施有效竞争
管制为目标,重新考察了马克思和西方经济学家的竞争理论,
介绍了国外政府竞争管制的实践经验,回顾了我国政府竞争管
制思想和实践的演变轨迹,探析了当前我国政府竞争管制存在
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的总结之后,文章重点研究了在当前所
处体制转轨时期,买方市场阶段和国内竞争国际化趋势下,我
国政府竞争管制体系的重新构建问题,它构成了本文的最后落
脚点。
关键词:竞争无效竞争政府竞争管制
第一章无效竞争与政府竞争管制
第一章无效竞争与政府竞争管制
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和基本特征,是资源合理配置的
前提,是推动技术进步的源泉,是按效率原则公平分配的基础。由于
竞争内在或外在因素的影响,竞争的效率或功能无法充分发挥,产生
了无效竞争问题。这也为政府竞争管制提供了空间和主要调控目标。
第—节无效竞争行为的界定及产生原因
一、竞争的定义与功能(效率)
经济学意义上的竞争(也称为市场竞争),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上
为实现自身尽可能大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而不断进行的角逐过程。
它有如下四个标志:(1)存在一个赖以生存的市场;(2)存在至少两
个以上的生产者或消费者;(3)竞争参与者之间是相互对立、互相制
约的,即一方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实现程度越大,另一方的实现程度
就越小,从而受到的强制压力也越大①;(4)经济主体自身的经济利
益是竞争者共同追求的目标。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主体之间才真
正处于我们称之为竞争的态势之中。
竞争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竞争的功能就是保证市
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实现国民经济运行的目标,即:实现经济增长、
资源最佳配置和产品的公平分配。具体来说,竞争的功能表现为:适
应与协调功能、刺激与创新功能、分配与监督功能。②
l、适应与协调功能。在市场经济中,独立的经济主体在生产和消
费上的分散经济决策,是适应市场价格和竞争机制的作用相互协调为
一体的。市场价格的变化反映着产品的稀缺程度,从而表明一定产品
的需求程度。处于竞争之中的经济主体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竞
争的巨大压力,必然会对市场价格信号的变化作出灵活、及时的反应,
调整自己的产量、规模和结构,这又引致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从而
引起资源利用方式的变化,最终使有限的资源运用到最为需要的地
①陈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第4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
②同上,第8页。
第一章无效竞争与政府竞争管制.
方。竞争的这种适应与协调功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调节社会生产
或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2、刺激与创新功能。竞争者为了战胜对手,在市场上保持优势,
必须不断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开发新产品和开拓新市场,进行生产
过程中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竞争过程中,促进了技术进步。因
为,谁运用新技术、提供新产品,谁就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获得一份由
创新形成的垄断地位所带来的优先利润。随着其他竞争者模仿新技术
过程的普遍化,竞争同时也促进了技术的扩散和推广。
3、分配与监督功能。在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上的初次收
入分配遵循效率原则,也就是按经济主体和生产要素的市场贡献和效
率进行收入分配,同等的贡献和效塞应该获得同等的报酬。这个原则
的实现,要求竞争参与者之间真正处于竞争态势之中,即任何一方不
能靠长期也牺牲他人一方的利益而占据并非由自身效率形成的市场优
先地位,而只能靠自已在市场上的贡献和效率超越竞争对手。所以竞
争客观上也对参与者形成了监督,它阻止了非效率收入的形成,偶尔
形成的与效率不相适应的高额利润,也会通过竞争而消失。
总之,竞争的适应与协调功能实现了资源的最佳配置;竞争的刺
激与创新功能促进了技术进步,实现了经济增长;竞争的分配与监督
功能保证了社会的公平分配。竞争功能的充分发挥,实现了国民经济
运行的目标。然而,竞争并不总是能够顺利地实现这些功能目标,这
也就产生了无效竞争或竞争失效问题。
二、无效竞争行为的界定及其表现形式
由于市场本身的制度缺陷或市场以外的因索影响,导致竞争功能
无法发挥,竞争效率低下的行为,我们称之为无效竞争行为。按照新
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竞争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的运行一方面会产生
竞争效益,另一方又产生竞争成本,因此对竞争也要以效率目标(即
竞争效益)作收益成本的比较分析。无效竞争就是竞争成本大于竞争
收益的竞争行为。我们可以用方式来表示无效竞争。竞争效益2鬻或竞争净收益=竞争收益一竞争成本
这就是说,如果竞争效益小于I,或竞争净收益小于0时,这种
竞争行为就是一种无效竞争行为。我们还可以用下图来表示无效竞
争:
第一章无效竞争与政府竞争管制
封竞争收益典线竞争成本曲线
0 D1 Do D2
市场竞争度
图1一l 市场竞争度和市场收益、成本的关系
由上图可见,竞争收益先是递增,当市场竞争度小于D,时,竞争
成本大于竞争收益,表现为竞争不足,它的极端情况就是垄断;当D。
处竞争收益达到最大,然后递减,在D,处竞争收益和竞争成本相等,
当市场竞争度继续增加,竞争成本便大于竞争收益,竞争净收益为负
值。可见,在(.co,D,)或(D,+。。)范围里,竞争成本大于竞争收
益,是无效竞争范围。
无效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垄断行为。长期以来,人们从传统观念出发简单地把垄断视为
资本主义的特殊经济现象而加以排斥否定,学术界也大都在贬义的层
面上使用这一概念。其实,垄断有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之分。垄断结
构是指某一目标市场上少数几家甚至一家厂商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的
状态。而垄断行为则是指同一目标市场上的厂商为获取垄断利润而对
市场供给和价格的控制和支配活动。就结构而言,垄断是社会化大生
产和科技进步过程中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的必然产物。因此,垄断结
构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即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节约交易费用、促
进技术创新和利用经验曲线学习效应。①从这一意义上看,垄断结构
是~种有效竞争机制。②而垄断行为具有低效率、福利损失、消费者
剩余减少以及组织管理与动态技术低效率等负面效应,③因此,垄断
行为才是一种无效竞争行为。当前在我国,它包括经济性垄断行为和
行政性垄断行为。前者表现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搭售和附加条件
交易行为、价格歧视行为、强迫交易行为;后者表现为:地区垄断行
为、部门垄断行为、行政性公司。
2、不正当竞争行为。④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手法》第2条规
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
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正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①②③戚聿东:《垄断的资源配置效应分析》,《学习与探索》,2000年第1期。
④这里是指狭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章无效竞争与政府竞争管制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它主要包括:(1)利用商标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表示,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利用广告或其他办法,作引人
误解的宣传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3)盗窃
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及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4)以贿赂和有
奖销售等手段,不正当招徕顾客,或违背购买者意愿强行搭售的行为。
总之,是竞争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虚假、欺诈或其他损人利已的
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3、过度竞争行为。“过度竞争”在国外经济学文献中又称“自杀
式竞争”(cutthroat competition)“毁灭性竞争”(tumous competition)
或“破坏性竞争”(destructve competiton),在日本又被称为“过当竞
争”,在我国则被称为“恶性竞争”。所谓过度竞争,是指由于竞争过
程内生或外部因素的作用,主要发生于非集中型或较高固定成本的寡
头垄断市场结构等退出壁垒较高的产业中,企业数目过多,产业过度
供给和过剩生产能力现象严重,产业内的企业为维持生存不得不竭尽
一切竞争手段而将产品价格降低到接近或低于平均成本的水平,使某
个产业中的企业和劳动力等潜在可流动资源陷于只能获得远低于社会
的平均回报和工资水平的窘境,而不能顺利从该产业退出的不稳定均
衡的状况。①企业在过度竞争中采取的各种手段称为过度竞争行为。
它表现为过度竞争的状态下企业之间频繁发生的广告战、价格战、资
源战、商业间谍战等等,它们造成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大量企业亏
损,整体经济水平下滑。
三、无效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市场因素。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是无效竞争行为产生的内
在性原因(或称内生性因素)。
1、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②在自由竞争关系中,利益将成为联合
各经济主体之间关系的纽带,也将构成经济主体活动的第一动因。在
自身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竞争者天然具有机会主义行为
的倾向和垄断性偏好。也就是说,在没有竞争管制的情况下,竞争者
会像脱僵的野马,尽可能地采取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肆
意践踏一切竞争规则,以保证和增加自己的利益。对此,马克思在论
述资本的特性时,曾引用登宁爵士的话说:“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
润减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
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
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
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2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
①曹建海:《对我国工业中过度竞争的实证分析》,《改革》.1999年第4期。
②曾国安:《试论市场经济的性质》,《经济评论》,1999年第6期。
第一章无效竞争与政府竞争管制
绞首的危险。”①尽管马克思这里对资本贪婪特性的分析是立足于资本
家追求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的基点上,但在社人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人们存在不同的经济利益,因此他的这一分析在今天仍有适用性。
恩格斯也指出:“竞争建立在利害关系上,而利害关系又引起垄断”。
“竞争的矛盾在于每个人都想取得垄断地位”。②
2、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③所谓自由是指经济决策自由,它不仅
指生产决策自由,也包括消费决策自由以及其他方面的经济决策自
由。这些自由,使市场中的经济主体在价格信号作用下,只要自认为
有利可图,就会积极去投资生产价格高的产品。然而,如果市场上大
量的人都蜂拥而入该产品的生产,就会产生企业数目过多,产业过度
竞争,造成资源大量浪费的局面。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观点,市场上每
个决策者对交易对方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对某个行业的信息也是不完
全的,而且每个决策者披露的自已生产的信息有可能是不真实的,也
就是说,现实中的经济总是处于信息不完全状态。这种信息不完全状
态,很容易使企业过多挤入同一行业,而一旦进入某一行业,退出该
行业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这就产生了企业滞留过多生产能力相对过剩
的过度竞争局面。为了摆脱困境,各种过度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也就不
足为奇。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的以资本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
济中,盲目的自由竞争造成的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就属于这种情
况。
(二)体制因素
根源于新旧体制交替这种特殊而又复杂的时代背景和体制基础,
是行政性垄断行为和过度竞争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或称外生因素)。
l、旧体制的影响,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导致政企不分和政企同
盟,是行政性垄断行为泛滥的根本原因。在新旧体制的转轨过程中,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影响,旧体制下形成的块块经济、条条经济
依然存在,旧体制下形成的盘根错节的行政化、官本位权力机制依然
存在。而政治体制虽然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实质上依然维持着计划
经济时期的框架模式,特别是在政府机构、政府职能和政企分开等方
面转变不大的情况下,许多主管部门仍然视企业为自己的附属物,不
愿放权,而企业也还未从依靠政府、依靠政策的观念中转变过来,仍
然“一只眼睛盯着市长,一只眼睛盯着市场”。这样,自然而然逾,
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相互
①转引自吴汉洪:《西方寡头市场理论与中国市场竞争立法》,第131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年。
②《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1卷,612—613页。
@曾国安:《论市场经济的性质》,‘经济评论》,1999年第6期。
第一章无效竞争与政府竞争管制
依靠,企业依靠政府的力量获得和维持市场优势,政府借助企业捞得
经济利益,从而形成限制竞争的强大势力。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由此
而形成。
2、重复建设的存在与企业缺乏有效的产权约束,是过度竞争行为
产生的制度性成因。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我国实行的财税和投融资
体制的改革正在进行中,由于经济分割和财政分割,增加本地税收和
就业机会的激励,使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利用自己能调动和支配的各种
渠道的资金,在本地建设一些投资收益较高的短、平、快项目,以扩
大自己的财源。投资审批权的下放,导致地方为了绕过中央政府审批
的限制,将规模缩小,使小规模企业大量重复上马,各地产业结构雷
同现象严重。大量重复建设的存在,使产业集中程度低,企业过度竞
争频繁。另外,从企业的产权制度看,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
分离。由于具有所有权的“全体人民”,既缺乏信息,又没有有效手
段,更没有激励动力去对经营者进行约束,因此国企的厂长、经理实
际上对企业拥有控制权。这样,国有企业经营者在企业权利责任关系
上“负盈不负亏”,导致他们大量采取诸如恶性价格战的无效竞争行
为,因为这样他们不但不受约束,还可以获取“额外收入”的特权。
第二节政府竞争管制
大量的无效竞争行为的产生和存在,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
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为实现国民经济运行的目标,对竞争
进行管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
要特征”。①
一、竞争管制的定义与手段
在管制经济学里,管制是指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
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或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
为。所以,它又称为行政管制或政府管制。②它包括经济性管制和社
会性管制。经济性管制是指在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偏在的领域,主要
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低效和确保消费者的公平利用,政府机关用法
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
的数量和质量、投资、服务会计等有关行为的规制。⑨竞争管制属于
经济性管制的范围。它是指政府采取的所有那些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
争的行动措施、制定的法规条例和设立的监察实施机构的总和。竞争
管制有时也被称为一国的竞争政策。政府竞争管制的目标和任务是保
①刘国光为洪银兴著《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秩序)所作的序言,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
②③【美]D·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第一章无效竞争与政府竞争管制
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而要达到这个目的,
最重要的是防止和限制无效竞争行为。因此,政府竞争管制最主要和
最基本的内容是对无效竞争行为的管制。政府竞争管制手段包括法律
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道德手段。
在全部竞争管制手段中,法律手段是最主要的,它是其它竞争管
制手段的基础,或者说其他手段都是以法律手段为基础的。所谓竞争
管制的法律手段,就是通过颁布实施和修订完善有关市场竞争的各项
法律规章,达到保护和促进竞争的目的。这些法律一方面确立了市场
竞争过程赖以进行的制度框架和市场竞争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规定
了对各种无效竞争行为的监察惩罚措施,如禁止卡特尔、监察滥用市
场权力、控制企业兼并等。
竞争管制的经济手段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税收、价格、投
资等政策促进竞争和利用罚款、制裁等经济监督保护竞争的措施、手
段的总和。就竞争管制本身的经济手段而言,它是以法律手段为基础
的,或者说是法律手段在经济上的具体实现。从广义上说,其他经济
政策涉及到的保护和促进竞争的措施,如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就业
政策、贸易政策等,也构成了竞争管制的经济手段。、
竞争管制的行政手段是指,竞争管制主管部门和专设机构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直接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监察
和管理。它实质上是法律手段在行政上的具体实现,主管部门和专设
机构的行政权力范围、行政手段的实现方式,都是由有关市场竞争法
律明文规定的。
竞争管制的道德手段是指,通过企业伦理、企业文化的建设、企
业家精神的培养等,引导企业树立正当的价值观念,规范企业的竞争
行为。这种手段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道德约束,虽然它不是决定性的,
但也是相当重要的。
在具体运用竞争管制手段过程中,实际上法律手段、经济手段、
行政手段、道德手段统一为一体,不可截然分开。任何一项政府的竞
争管制措施都包含了这几方面的因素,只不过在理论分析上,我们可
以把它们相对区别开来。
二、竞争理论与竞争管制实酸
竞争理论通过对市场竞争过程各种因素的因果作用关系分析,为
竞争管制实践提供了各种可供选择的理论模式,构成了现实竞争政策
的理论基础。竞争管制的类型和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选择的竞
争理论模式。一个有效合理的竞争管制必经建立在科学、可靠的竞争
理论基础之上,这样才能避免竞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短期行
为和走一步看一步、摸着石头过河的解决问题的决策方式。从这个意
义上讲,竞争管制实践不能脱离竞争理论的指导。
第一章无效竞争与政府竞争管制
然而,同时也必须看到,竞争理论的模式并不能简单地直接用来
作为现实的竞争政策。这是因为:
首先,竞争理论虽然是以现实市场竞争过程为分析起点的,但是
作为一种理论模式的表达,它是建立在抽象的逻辑分析基础上的,停
留在理论形态上的模式并没有经受实践的检验和证明。由于社会经济
条件和现实市场竞争过程的发展变化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断有新
的问题产生,因此,也不存在一种普遍适用有效的、能解决所有问题
的、包罗万象、长期不变的竞争理论模式。
其次,竞争理论中有各种不同模式及其竞争政策主张,如何选择
切实可行的竞争政策,不是竞争理论本身解决的问题。即使在许多方
面,竞争理论提供了系统可行的模式,但是把这些理论模式转化为现
实的竞争政策还会产生一系列问题。理论与现实的距离使这一转化过
程变得十分困难。
最后,竞争管制除了要以竞争理论为基础之外,还要考虑到一系
列其他因素,其中包括:竞争管制措施作用的范围、力度、实施的可
行性、竞争管制措施与其他经济政策的相互协调和影响,如产业政策、
就业政策、经济贸易政策等。总之,现实的竞争管制政策只是一种综
合的结果。
现实中世界各国的竞争管制类型各有不同,但是它们都包括了竞
争管制的一般内容,竞争管制的手段基本上也是相同的。因此,作为
一个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我国政
府应该以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为主导,吸收容纳其他不同理论模式的
主张,借鉴世界各国竞争管制实践的经验,以实施有效的竞争管制,
从而切实防止和减少无效竞争哥亍为的产生,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的健
康、稳定的发展。
第三章西方经济学家的竞争理沦
第二章马克思的竞争理论
马克思并没有独立、专门的竞争理论,但我们通过对马克思的整
个经济学说和对有关篇章中关于竞争的片断论述及其我们所能作的归
纳,还是可以发现马克思竞争理论的博大精深。马克思的竞争理论对
于今天我们选择最佳的竞争理论模式,建立和实施有效竞争管制具有
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一节马克思竞争理论的形成和历史地位
一、马克思竞争理论的形成
马克思的竞争理论体现在或者说贯穿于它的价值理论与剩余价值
理论之中。这是因为,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对象与任务是要阐明资本主
义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提示资本生产、流通、分配的秘密,为无产
阶段的解放斗争提供一个强大的思想武器;而作为马克思分析的客观
对象,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为了说明价值形成与实现过程和剩余
价值的生产与分配过程,必然要对竞争在这种过程中的作用加以说
明,由此才形成了他的竞争理论。所以说马克思的竞争理论不仅是体
现在他的价值理论与剩余价值理论之中,而且是服从于他的价值理论
与剩余价值理论。
马克思的竞争理论重点考察的是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以及与此相关
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竞争。这些竞争是在三个层面上展开的:单
个资本家为追逐超额剩余价值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丽进行的成本、技
术竞争:为实现商品价值,不断提高使用价值、改善商品质量而进行
的质量竞争;为瓜分剩余价值,不断提高资本流动性而进行的部门之
间的竞争。这三种基本的竞争形式分别围绕着价值决定、价值实现和
剩余价值的分配来展开,它们构成了马克思竞争理论的基本内容。
二、马克思竞争理论的历史地位
在经济学说史上的竞争理论形成与发展过程中,马克思的竞争理
论具有独立、重要的历史地位。马克思分析的对象是资本主义自由竞.
争,他把竞争看作是历史的范畴,并且第一次揭示了在竞争理论背后’
所掩盖的经济关系本质。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在
竞争中是以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的。”①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
生产者,“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
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②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竞争
①《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23卷,第394页。
②同上书,第23卷,第“9—650页。
9
第二章马克思的竞争理论
实质上是“许多资本的相互作用”。①“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
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②因此,“只有了解了资
本的内在本性,才能对竞争进行科学的分析,正像只有认识了天体的
实际的,但又直接感觉不到运动的人。才能了解天体的表面运动一
样”。③正是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支配和贯穿于资本主义竞争的全过程。
资产阶级古典竞争理论虽然也看到了竞争的动力是支配人们的经济利
益,然而他们把自由竞争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看成是永恒的历史范
畴,与人的本性相符合。新古典竞争理论则完全从竞争的表面现象出
发,把完全竞争理论视为最理想、最和谐的均衡状态,把资本主义生
产方式说成是自然的唯一的生产方式。这是马克思竞争理论与古典、
新古典竞争理论的根本区别。
在分析方法上,马克思始终把竞争看作是一个动态过程。他考察
了在竞争过程中由于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对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
的影响,并且把这一变化过程看作是规律性的、长期的必然趋势。这
里.马克思在竞争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提示了竞争过程的动态性质。
古典竞争理论虽然也看到了竞争过程的动态性质,但是他们是不完
全、不彻底的。新古典竞争理论则始终把竞争作为静态过程分析,完
全忽视了竞争的动态性质。④在马克思以后近一百年,现代竞争理论
才重新对竞争过程采取动态分析。并自认为是一种新的发现,这只能
归结为他们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无知与偏见。
第二节马克思竞争理论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的竞争理论内容丰富,笔者将其分为竞争的规律观、竞争
的辩证观和竞争的控制观。
一、竞争的摄律观
马克思从商品分析着手,揭示了商品经济的三个客观规律:价值
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通过这三个规律之间相互关系的分析,
马克思为我们展示了竞争在商品经济中的功能。
(一)竞争的形成与实现功能。
马克思揭示的竞争的形成与实现功能包含两层意思:l、同一部门
内的竞争在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过程中的作用;2、不同部门之间的
竞争,不仅使生产价格得以形成,而且也调节着平均利润率,使资源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第299页。
②同上书.第25卷,第920页。
③同上书,第23卷,第352页。
④陈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第29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
第二章马克思的竞争理论
的合理配置得以实现。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马克思指出:“竞争首先在一个部门内实现的,是使商品各
神不同的个别价值形成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①商品的价
值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在生产中,每个商品
生产者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是不一样的,这就构成了个别劳动时
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只有通过同一部门内商品生产者之间
的竞争,才能使个别劳动时间平均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形成
商品的价值。此外马克思还分析了同一部门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
竞争,即供求关系的变化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他认为,如果某
一生产部门供给有限而需求十分强烈,那么商品价值就不取决于平均
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耗费,而由劣等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耗费决定:如果
某一生产部门需求有限而供给过大,长期超过了社会需求,那么商品
价值的形成就不取决于平均或劣等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耗费,而由优等
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耗费决定。上述情况在农业生产部门中表现尤为突
出。可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即供求关系的变化,对于价
值形成的具体方式有着重要影响。“供求关系虽然不能直接决定价值
的大小,但它却制约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社会价值的确立界限。”②
其次,马克思说,只有不同部门的资本的竞争,才能形成这种使
不同部门之间的利润率平均化的生产价格。由于不同部门存在着利润
率的差异,与资本的平等权利规律发生矛盾,不同部门的资本必然为
获取平均利润而展开激烈竞争,资本从低利润率部门抽出,投入中、
高利润率部门,引起这些生产部门的生产规模扩大,生产量提高,受
商品的供求关系制约,原先中、高利润率生产部门商品的市场价格下
降,利润率也会降低。而被抽资的低利润率部门(除了该部门已经不
合时代要求因而必然衰亡以外),由于抽资,生产规模缩小,生产量
下降,商品短缺,导致市场价格提高,从而利润率也会提高,“通过
这种不断地流出流入,总之,通过资本在不同部f-】之间根据利润率的
升降进行的分配,供求之间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比例,以致不同部门都
有相同的平均利润,因而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如果没有这种
不同部门之间的竞争,商品生产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样都是不可设想
的。
(二)竞争的激励与创新功能
马克思的研究表明,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决定。而每个生产者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各不相同,高于社会必
要劳动时间的生产者将会受到市场的惩罚,甚至被竞争淘汰掉,而低
①《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25卷.第201页。
②同上书,第25卷,第215页。
第二章马克思的竞争理论
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生产者,将会得到竞争的奖励,获取超额剩余
价值。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结果,必然对竞争者产生强大的激励。它
使资本家总是要千方百计地改进技术,改善管理,减少劳动消耗,降
低成本,并不断地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这是“资本的内在冲动
和经常趋势”。“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规律既会使采用新方法的资本
家感觉到,他必须低于商品的社会价值来出售自已的商品,又会作为
竞争的强制,迫使他的竞争者也采取新的生产方式”。“这个规律不让
资本有片刻的停息,老是在它身边催促说:前进!前进!”①
二、竞争的辩证观
马克思竞争理论认为,竞争是和商品经济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应
该从辩证的观点来看待竞争问题。
首先要认识竞争的历史必然性。竞争是商品经济社会的社会关系,
它的产生和发展都根基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
要产生竞争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没有改变,就不能指望废除或者摆脱
竞争。马克思说:“如果我们认为只须颁布几道法令就可以摆脱竞争,
那么我们就永远摆脱不了竞争。如果我们更进一步建议废除竞争而保
留工资,那就等于建议用王室法令来做一些毫无意义的事。”②
其次,要以辩证的观点来看待竞争与垄断的关系。在人们的观念
中,市场经济只与竞争相联系,而与垄断是水火不容的。垄断不但是
自由竞争的大敌,也是经济发展的头号“克星”。因此,在政府管制
实践中,人们普遍倡导竞争,反对垄断。其实,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
指出,竞争和垄断是相互依存的。垄断源于竞争,竞争必然产生垄断,
但垄断又无法消灭竞争。正如恩格斯所讲:“每一个竞争者,不管他
是工人,是资本家,或是地主,都必然希望取得垄断地位。每一小群
竞争者都必然希望取得垄断地位来对付所有其他的人。竞争建立在利
害关系上,而利害关系又引起垄断;简言之,即竞争转为垄断。⋯竞
争的矛盾在于每个人都想取得垄断地位”。③蒲鲁东曾认为,“垄断是
竞争的必然结局,竞争在不断的自我否定中产生出垄断。垄断的这种
起源就证明垄断的正当⋯⋯既然竞争不可避免,那未它本身就含有垄
断的思想,因为垄断好像是每一个竞争的个体的屏障。”④对于蒲鲁东
的这一观点,马克思曾给予了极高评价,指出:“我们和蒲鲁东先生
一同感到高兴的是,他总算有一次把他的正题和反题的公式运用成功
了。谁都知道,现代的垄断就是由竞争产生的”。⑤由此可见,垄断与
竞争从逻辑上看都是由同一的市场原理产生的。只要启动了竞争机
制。垄断就不可避免;要消除垄断,也就意味着竞争的消失。
①②④⑤《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1卷,第375页,第138页.第141页,第141页。
@同上书,第25卷,第217页。
第二章马克思的竞争理论
最后,要以辩证的观点来看待竞争的“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
竞争从逻辑上看都是由同一的市场原理产生的。只要启动了竞争机
制,垄断就不可避免;要消除垄断,也就意味着竞争的消失。
最后,要以辩证的观点来看待竞争的“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
我国有作者在文章中曾经以马克思肯定“竞争的坏的方面”和“竞争
的好的方面”来直接得出我国应该发挥竞争的积极作用,消除竞争的
消极作用的结论。①其实马克思所说的“竞争的好的方面”和“竞争
的坏的方面”恰恰不是马克思的意见,而是马克思要批驳的蒲鲁东的
观点。②蒲鲁东只是机械地划分出好坏两方面而已,马克思指出:“竞
争对资产阶级关系所起的影响,将随着就生产力即就社会的物质生活
条件上在它的刺激下急剧地形成而且益具有破坏性。至少在这一点上
竞争的坏的一面也会有它的某些好处”。实践证明,竞争坏的方面与
竞争好的方面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我们不能取消竞争“坏的方
面”,而只能缩小、限制竞争“坏的方面”的影响和作用范围。世界
自美国1890年、德国1896年分别开创反垄断立法和反不正当竞争特
别立法以来,不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依然存在,而且往往还愈演愈烈。
这提醒我们:只要有竞争存在,就必然会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相
伴随,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政府管制的长期任务。
三、竞争的控制观
马克思、恩格斯不但在商品经济运行一般机制上探讨了竞争问题,
而且还将竞争与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研究了政
府管制竞争的必要性。
(一)垄断的存在要求国家的于预。马克思通过对自由资本主义
的分析,证明竞争会导致“大鱼吃小鱼”式的资本集中和生产集中,
而资本集中和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引起垄断。马克思在《资
本论》第一卷中写道“一个资本家打倒许多资本家。随着这种集中或
少数资本家对多数资本家的剥夺,⋯⋯随着那些掠夺和垄断这一转化
过程的全部利益的资本巨大的不断减少⋯⋯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
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③马克思在
这里将“垄断”称为“生产方式的桎梏”。其实已经指出垄断是有限
制竞争的危害。马克思后来又发现,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出现
了股份公司、垄断组织等社会化的企业组织,从而产生了资本社会化
的形式。他指出:“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方式本身范围
内的扬弃,因而是自行扬弃的矛盾⋯⋯它在一定部门中造成了垄断,
<姻③转引自倪振锋:《中国竞争法的马兜思主义理论基础》,《上海大学学报》,1999年第2
期。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55页。
第二章马克思的竞争理论
因而要求国家的干预。”④其实就是要求政府加以管制。
(二)自发、盲目的自由竞争导致资源配置量的低效,要求政府
加以管制,马克思指出。在人类不自觉的私有制状态下,供求始终力
图互相适应,却又从来不互相适应,谁也不知道需求和供给究竟有多
少,因此“商品生产者及其生产资料在社会不同劳动部门中的分配上,
偶然性和任意性发挥着自己的杂乱无章的作用。”①恩格斯将这种作用
称为“是一个以当事人的盲目活动为基础的自然规律,如果生产者自
己知道消费者需要多少,如果他们把生产组织起来并且彼此都分担一
部分,那就不会有竞争的波动和竞争引起的危机的倾向了。”②显然,
如果仅仅依靠盲目的自由竞争来进行资源配置,必然是以无数次的市
场波动和不平衡、经济运行某种程度的紊乱状态为代价的,甚至是通
过经济震荡和周期性经济危机来调节资原配置。毫无疑问,这必然造
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损失。因此,恩格斯提出,要以“精神的规
律”来控制竞争这个“自然的规律”③也就是以社会生产的计划性来
控制私人生产的盲目性。马克思也提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
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
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
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已指挥自已,一个乐队就需
要一个乐队指挥”。④马克思强调的这种指挥和协调,对于克服盲目竞
争的局限性,合理配置资源是极为重要的。不过他同时认为,这只是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由一个“社会中心”才能实现,这实际上指明
了社会主义国家及政府的“指挥”和“协调”的宏观职能,其中自然
也包括政府的竞争管制。
(三)资本的贪婪本性会使资本所有者产生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破坏既存的社会经济秩序。要求政府加以防范和制止,(这一点在第
一章第二节论述无效竞争行为的产生原因时已阐述过了,这里不再细
说。)
总之,尽管马克思虽没有使用“竞争管制”一词,但他在其经济
学巨著《资本论》以及其他著作中已经阐释了这种思想,为我国社会
主义竞争管制提供了理论指导。
四、马克思竞争理论的简要评述
“马克思的经济学说,⋯⋯植根于资本主义的经济生活之中”,但
“它不仅研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和规律,也揭示了市场经济的
一般原理和规律,如其中⋯⋯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经济
①②③《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卷,第6ll、6t4、615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25页。
⑤陈征:《(资本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运用和发展》序言,福建教育出版社,1998年。
4
第二章马克思的竞争理论
规律,对于研究市场经济来说,具有一般性的指导主义。”⑤
因此,尽管马克思的竞争理论是马克思从研究他所处的资本主义
特定时代的现实生产关系和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中得出
的科学理论,但它所包含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则具有普遍的理论价
值,尤其马克思关于竞争的规律观、竞争的辩证观、竞争的控制观,
对我国政府竞争管制具有现实的直接指导意义。马克思关于竞争的规
律观所揭示的竞争的形成与实现功能、激励与创新功能,肯定了竞争
在资源配置和技术进步中的重大作用,启发我们在政府竞争管制过程
中,应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为前提。马克思关于竞争的辩证观强
调竞争与垄断的辩证关系,指导我们在政府竞争管制的目标选择中,
应以垄断竞争为市场结构目标。马克思关于竞争的控制观,证实了加
强政府竞争管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然,马克思生活在自由资本主
义时期,我们不能把他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针对一定的分析对象得出
的结论固化、僵化。比如,马克思所批判的由资本的盲目竞争导致的
生产无政府状态,并不是一成不变、不可改善的。事实上,资本主义
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是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矛盾决定的,市场竞争不
过是媒介、表现形式。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的加强,乃至一定范围、
一定程度上实行经济计划和竞争管制,使这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得以
缓和,有所改善,甚至他们的有些作法值得我们借鉴。
第三章西方经济学家的竞争理论
第三章西方经济学家的竞争理论
恩格斯说:“竞争是经济学家的主要范畴。是他最宠爱的女儿,他
始终爱抚着她。”①西方经济学家,从古典学派的亚当·斯密开始,就
对竞争十分重视,对其进行了充分、细致的研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
竞争理论体系。笔者将其划分为古典竞争理论、新古典竞争理论和现
代竞争理论三个阶段。②由于篇幅所限,本章选取各个阶段中典型的
观点加以介绍和分析。
第一节古典竞争理论
古典竞争理论以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理论为杰出代表。
一、自由竞争的含义
按照斯蒂格勒的分析,斯密主张的自由竞争包括下述五个条件:
③(1)竞争者必须是独立行动,没有事先约定协议;(2)潜在和现实
的竞争者的数量足以使利润平均化;(3)经济主体必须具备有关市场
状况的足够知识;(4)必须具有摆脱社会限制的自由,使他们在这些
知识的基础上行动;(5)要求有足够的时间完成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必
要适应过程。在这五个条件中,核心是保证私人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
过程中的自由。
在斯密的自由竞争理论中,自由竞争与垄断是相互排斥、对立的
两极,他对于竞争的分析采取了非此即彼的方法。垄断被视为不能疏
忽的对个人自由的一种限制干预,它阻碍了经济增长,导致社会福利
的损失:自由竞争则被视为最符合人的自由的本质,个人在市场竞争
中自由谋取自身利益的结果,促进了经济增长,增加了社会福利。当
然,斯密所说的垄断主要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措施给予某一阶层
或经济组织的长期特权地位的垄断+而不是指私人经济主体在自由竞
争中形成的私人垄断。④在斯密看来,垄断和市场权力不是自由竞争
必然导致的内在现象,它们只是自由竞争这种“正常状态”的一种偏
离;自由竞争原则上排除了形成长期私人垄断的可能性,因为只要保
持市场进入自由,暂时形成的私入垄断会由于高额利润吸引更多新的
竞争者加入而消除。⑤
二、自由竞争作为调节机制
斯密的自由竞争理论,包括他的全部经济理论,是以“自然秩序”这
一假定为基础的。他把自然秩序理解为一种个人在国家面前具有充分
①②③转引自陈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第2卜24页,
④⑤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分析》,上卷,第52~54页。
16
第三章西方经济学家的竞争理论
自由的、自发的、自我组织协调的秩序。因此组织私人经济活动的最
好方式就是摆脱国家的束缚,让私人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在自由竞争
过程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支配着每一个人,把他们独立分散的经
济活动协同为一个总体。从这一思想出发,斯密主张国家应该实行放
任自由的经济政策,取消对私人经济活动的限制、监督。国家的任务
只是为私人经济活动提供一种法律框架及承担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而
已。
三、自由竞争作为动态和均街的过程
斯密认为,在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过程中,存在着一个“自然价
格”,市场价格应是围绕着自然价格上下波动。“自然价格”的存在必
须满足三个必要条件:第一,需求保持不变或在短时期内暂时偏离正
常状态;第二,生产成本保持不变;第三,市场竞争的内在力量使竞
争者之间在市场上的权力地位保持平衡。由于存在这样~个“自然价
格”,自由竞争的市场过程总的趋向是供求的均衡。“自然价格可以说
是中心价格,⋯⋯尽管有各种障碍使得商品价格不能固定在这恒固的
中心,但商品价格时时刻刻都向着这个中心”。①如果国家对私人经济
活动进行干预,给个人或商业公司以垄断权,那么就会人为地破坏这
种自然存在的均衡趋势。从自由竞争趋向均衡和市场可以实现私人之
间利益平衡以及个人与社会利益和谐的分析中.斯密逻辑地得出了无
需国家干预和对竞争过程进行监督的结论。
第二节新古典竞争理论
新古典竞争理论最杰出的代表是完全竞争理论和不完全竞争理论
(垄断竞争理论)。
一、完全竞争理论
完全竞争理论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它大体上是指自19世纪后
半叶以来至20世纪20年代,围绕市场均衡理论和价格理论而形成的
竞争理论。在经济学说史上,瑞士洛桑学派和英国剑桥学派对完全竞
争理论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完全竞争理论的内容体现于他们所提出
的脱离于实际的完全竞争静态均衡模式及据此提出的政策结论。
完全竞争的静态均衡模式建立在两组假定基础上,即经济处于静
止状态和具备一系列完全竞争的条件。经济的静止状态包括:(1)生
产技术既定不变,因而生产函数和收入函数不变:(2)人口数量和生
产要素装备既定不变;(3)需求结构和收入既定不变,因而需求既定
不变。②完全竞争的条件包括:(1)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企业是市
①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第52页。
②戚聿东、郭抒:《垄断与关系的再探索》,《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2期。
17
第三章西方经济学家的竞争理论
场价格的接受者而非价格制订者:(2)产品无差别性;(3)企业自由
进退市场,没有任何进退壁垒或障碍;(4)企业市场竞争的唯一目标
就是利润最大化;(5)没有任何政府管制,政府不以关税、津贴、生
产限额或需求限额等任何手段干预市场;(6)生产要素具有完全的流
动性;(7)完全的信息,买卖双方完全了解市场状况,信息不需要任
何代价就可以获得。同时具备上述7个条件的市场称之为完全竞争,
只具备前5个条件,不具备后二个条件,则称为纯粹竞争。①在完全
竞争状态下,国民经济不仅在局部.而且在总体上达到了均衡,资源
配置与社会福利是最优的。
按照完全竞争理论制定的竞争政策,国家的任务就是通过竞争政
策,创造和保持实现完全竞争的条件,任何违背完全竞争前提条件的
干预和调节的政策措施,都被视为破坏或干扰了经济运行均衡的因
素。据称如果国家干预价格形成过程,那么在确定最低价格(或最初
价格)的情况下,都会产生供求失衢。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
直至第二资世界大战以后的40年代,完全竞争理论模式,都被视为
理想的竞争政策的理论基础。
二、不完全竞争理论
不完全竞争或垄断竞争理论是指在本世纪30年代由英国经济学家
琼·罗宾逊和美国经济学家张伯仑各自提出的竞争理论。与完全竞争
理论不同的是,他们认为现实的竞争不是完全竞争,而是垄断竞争或
不完竞争。因此,不完全竞争的研究重点是在现实的垄断竞争或不完
全竞争下,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厂商的行为是怎样的,均衡是如何实
现的。这样,与完全竞争理论相比,不完全竞争理论就显得更接近于
现实市场竞争过程。
罗宾逊从消费者偏好和产品之间替代可能性出发,得出了不完全
竞争的结论。②罗宾逊认为,所有消费品都处于消费者的购买力之内,
就此而言产品之间构成了一个替代链条;在下述条件下,即一组产品
之内替代的可能性大于两组产品之间替代的可能性,替代链条就会由
于存在的替代缺口而中断。所以,由于存在消费者偏好,从而市场的
不完善性,每一个厂商对自已生产的产品量都是垄断的。如果大量厂
商都能在一个完善的市场(不存在消费者偏好)上卖掉自已的产品,
这种状态就是完全竞争(或纯粹竞争)。但是,由于存在大量的市场
不完善因素,所以这种完全竞争状态是达不到的,不完全竞争(或不
纯粹竞争)才是一种常态。
张伯仑则主要从产品差异出发,得出了垄断竞争的结论。③他信
①戚聿东、郭抒:《垄断与关系的再探索》,《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2期。
②③转引自陈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第42、44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
第三章西方经济学家的竞争理论
为,在现实市场中大部分产品都是由大量厂商生产出来的,因而存在
激烈的竞争:但是,由于产品之间存在着差异,每个厂商在自己的局
部市场内,又成为垄断者,产品差异越大,则垄断程度越高。这种既
有竞争因素,又有垄断因素的状态.被称之为垄断竞争。在张伯仑看
来,完全竞争与完全垄断都是极端状态,而介于二者之间的这种垄断
竞争才是存在于绝大部分市场上的一种常态。在这种垄断竞争的市场
中,厂商不仅进行价格竞争,而且也进行产品质量,广告等非价格竞
争。与完全竞争相比,垄断竞争更接近予现实市场竞争过程,但张伯
仑认为,垄断竞争市场不如完全竞争市场有效,因为垄断竞争下的均
衡点,高于完全竞争的均衡点,其价格较高而产量较低。
第三节现代竞争理论
现代竞争理论产生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抛弃了把完全竞争作为现
实和理想的竞争模式的教条,竞争不是作为一种静止的最终状态,而
是作为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与此相应,研究的重点对象也不再是既
定前提条件下价格如何决定以及如何适应现存结构实现均衡,而是现
实市场竞争过程的各种竞争要素的组合形式以及在什么样的竞争形式
下能够实现技术进步和创新。从此,竞争理论才从一般市场理论和价
格理论中独立出来。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熊彼特的创新与动态竞争理
论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
一、创新与动态竞争理论
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1912年)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他
的创新理论,并且提出了动态竞争的初步观点。在后来的《资本主义、
社会主义和民主》(1942年)一书中,他进一步阐明了他的动态竞争
理论,这也是他的创新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深化。
熊彼特从动态的观点出发分析了“创新”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
经济周期波动中的作用,并把这种“创新”或生产要素的“新组合”
看成是资本主义的最根本特征。按照熊彼特的观点,“创新就是生产
函数的变动,而这种函数是不能分解为无限小的步骤的。”①这种“创
新”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
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现有的生产体系。这种“新组合”包括下列
五种情况:(1)开发新产品;(2)采用新技术;(3)开辟新市场;(4)
控制原材料的新供应来源;(5)实现企业的新组织形式。市场竞争实
际上是一个“新组合”不断代替“旧组合”的过程,“在竞争性的经
济里,新组合意味着对旧组合通过竞争而加以消灭”。②在这一过程中,
①②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第290、第73、74页。
第三章西方经济学家的竞争理论
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则是“创新”、生产要素“新组合”以及经济
发展的主要组织者和推动者。
熊彼特竞争理论关注的中心是竞争过程如何通过破坏1日的结构,
创造新的结构。因此,他突出强调技术进步和产业组织新形式在竞争
过程中的作用,并且把技术进步与大企业规模经营联系起来,认为二
者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即大企业能够实现技术进步。熊彼特的这
一结论,后来被称之为“熊彼特假定”。在他看来,在完全竞争中无
法实现经济和技术进步,因为竞争者既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开发新
产品,适用新技术。“很难设想完全竞争⋯⋯一开始就会采用的生产
方法和新产品。⋯⋯我们称之为经济进步的东西,大部分和完全竞争
是不相容的。”不仅如此,完全竞争还容易造成资源和机会的浪费:
并且“一个完全竞争的产生,在进步或外来干扰的冲击下,比大企业
更容易被击溃。”所以,结论是,“完全竞争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
低劣的,它没有权力被树立为理想效率的模范”。①
熊彼特还认为,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
的垄断;企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是奖给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
有“技术的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旧技术、旧产
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
争之中。并且,从长期的动态过程看,由于竞争压力和运用新技术,
新的生产组织形式,这些大规模生产的企业决定的“垄断价格”并不
必然比竞争价格高,产量也并不必然比竞争产量少。②“方法上的创
新导致理论上的创新”。熊彼特形成的创新与他对动态竞争理论与对
竞争过程和采取的动态分析方法是分不开的,这也是他对竞争理论发
展的一个重要贡献。
二、有效竞争理论
有效竞争理论是克拉克于20世纪50、60年代在其父和熊彼特创
新与动态竞争理论观点的影响下,提出和形成的现代竞争理论的第一
个完整理论体系。克拉克1961年出版的《竞争作为动态过程》一书
中,系统阐述了他的有效竞争理论。
按照克拉克的观点,所谓有效竞争就是由“突进行动”和“追踪
反应”这两个阶段构成的一个无止境的动态过程的竞争,其前提是竞
争因素的不完全性,其结果是实现了技术进步与创新。③它包括下述
几方面的内容:
(1)竞争作为动态过程是经济主体独立行动的一种方式,其目标
是实现利润增长或避免利润下降: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和消费者的选择
①②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第40、80页。
③转引自障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实践》,第58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
第三章西方经济学家的竞争理论
都是自由的,这样才能形成相互刺激的竞争关系。
(2)竞争过程的“突进行动”阶段是由先锋企业首先进行创新,
运用新技术、推出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实行新的生产组织形式,从
而获得“优先利润”,在竞争中占据市场优势地位。接下来的“追踪
反应”阶段是与这些先锋企业处于竞争关系中的其他企业作出反应,
开始模仿和追随先锋企业的方式,以求分得一份优先利润或适应自身
利润下降。这两个阶段是不断进行、连续不断的。
(3)先锋企业获得的优先利润,不仅是保证竞争动态过程的前提,
而且也是动态竞争过程的结果。利润的均等化过程不应像完全竞争模
式所设定的那样迅速实现,而是要保持足够的时间,以便为模仿反应
的企业提供适度的刺激。
(4)市场不完善因素既是创新竞争行为和模仿反应竞争行为的前
提,也是其活动的结果,它们成为动态竞争过程实现技术进步与创新
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市场不完善因素包括:产品的
差异性、市场不透明性、缺乏可预见性及适应速度的“时间长度”,
这些市场不完善因素或垄断因素,不仅不会影响竞争的强度和广度,
反而使竞争更为有效,因为他们可以使企业不断创瓶,实现经济技术
进步。
综上所述,克拉克提出的有效竞争,就是既有利于维护竞争又有
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作用的竞争格局。克拉克承认,竞争过程中在一段
可以自由反应时期内垄断的市场地位是必要的、合理的。当然这是一
种能够促使企业创新、实现技术进步的效率垄断。
三、产业组织理论
产业组织理论是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由美国哈佛大学的梅
森、贝恩、谢勒等人,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竞争理论,也被称
为竞争理论的哈佛学派。
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以新古典学派的价格理论为基础,在
承袭了前人理论研究成果的同时,以实证研究为主要手段把产量分成
特定的市场,按结构、行为、绩效三个方面,即所谓的产业组织研究
的“三方法”对其进行分析,构造了一个既是深入具体环节又有系统
逻辑体系的市场结构(structure)——市场行为(conduct)——市场
绩效(Performance)的分析框架(简称SCP分析框架)。在这个分析
框架中,产业组织理论由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这三个基本
部分和政府的公共政策组成。其基本分析程序是按市场结构——市场
行为——市场绩效——公共政策展开的。在这里,市场结构是指一个
市场的组织结构特征,它包括市场形式、市场状态和各结构要素之间
的相互组合。市场行为是指生产者在市场上相互之间和对需求一方所
采取的行动、经营方针和策略。市场绩效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获
第三章西方经济学家的竞争理论
得的最终成果的总和,它涉及到价格、产量、生产和销售成本以及产
品的构成等。结构、行为、绩效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市场结构决
定企业行为,而企业行为决定市场运行的经济绩效。因此,为了获得
理想的市场绩效,最重要的是通过公共政策来调整和直接改善不合理
的市场结构。
哈佛学派通过对市场结构行为、绩效的分析,概括出了判断有效
竞争的标准:即市场结构基准:①集中程度不太高:②市场进入容易:
③没有极端的产品差别化。市场行为基准:①对价格没有共谋;②对
于产品没有共谋;③对竞争者没有强制政策。市场绩效标准:①存在
不断改进产品和生产过程的压力:②随着成本大幅下降,价格也存在
下调:③企业与产业理处于适度规模;④销售费用在总费用中的比重
不存在过高现象;⑤不存在长期的过剩生产能力。哈佛学派认为,比
起竞争的市场行为,竞争的市场结构更具有重要性。因此,竞争竞争
政策应首先着眼于形成和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并对经济生活中
的垄断和寡占采取管制政策。哈佛学派的这种主张对战后以美国为首
的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政策的开展和强化都产生过重大影
响。
四、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
战后,美国严格实施了以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为基础的反垄
断政策。但是,后来随着曾经是世界最大、最强的美国钢铁、汽车等
主要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日趋低下,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过紧的反垄
断政策是招致这种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从70年代后期开始,
以芝加哥大学教授斯蒂格勒(V·Stigler)、布罗曾(Y·Brozen)、波
斯纳(R·Prosener)、德姆塞茨(H·Demsetz)等人为代表的芝加哥
学派的学者们,在对美国反垄断政策的分析与哈佛学派的论战中,提
出了独立的竞争理论,并逐步取得了主流派地位,对80年代以来美
国里根、布什政府时期反垄断政策和管制政策的转变起了很大的影响
作用。
芝加哥学派在理论上继承了奈特(F·Knisht)以来芝加哥传统的
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信奉自由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
的作用,相信市场力量的自我调节能力,认为市场竞争过程是市场力
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是一个适者生存,劣者淘汰,即所谓“生存
检验”的过程。他们主张国家应该尽量减少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
把它仅仅限制在为市场竞争过程确定制度框架的条件上,并认为市场
均衡是不能通过人为的政策干预加以实现的,而只能通过市场竞争过
程强迫经济主体不断适应这种本身也在不断变化着的市场均衡,尽管
这样的市场均衡在现实中难以实现,但是,不受人为干预的竞争过程
始终趋向这种均衡。
第三章西方经济学家的竞争理论
在与哈佛学派的争论中,芝加哥学派认为即使市场中存在着某些
垄断势力或不完全竞争,但只要不存在政府的进入规则,这种不均衡
状态在现实中通常则只能是暂时的。另外,与哈佛学派的SCP分析框
架所认为的市场结构决定市场绩效的观点相反,芝加哥学派却认为,
市场绩效起着决定性作用,不同的企业效率形成不同的市场竞争。正
是由于一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取得更高的生产效率,所以他
们才能获得高额利润,并进而促进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集中度的提
高,形成以大企业和高集中为特征的市场结构。因此,即使市场是垄
断的或高集中寡占的,只要市场绩效良好,政府管制就没有必要。在
这里,芝加哥学派特别注重判断集中及定价效果是否提高了效率,而
不像哈佛学派只看是否损害了竞争。
在竞争政策方面,芝加哥学派对政府在众多领域的市场干预的必
要性持怀疑态度,认为应该尽可能减少政策对产业活动的干预,以扩
大企业和私人的自由经济活动范围。芝加哥学派所考虑的反垄断政策
的目的在于实现经济的效率性。
五、西方经济学家竞争理论的简要评述
西方经济学家的竞争理论的发展,是从不独立、不系统到相对独
立和相对系统的过程,也是从纯经济学性质、对现实经济政策无重要
影响到发生相当影响的过程。其理论既有借鉴之处,也存在片面性。
其中,熊彼特的锚新与动态竞争理论、克拉克的有效竞争理论和哈佛
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尤其对我国政府竞争管制的目标选择具有可借
鉴的指导意义。西方竞争理论的片面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分析方法存在着片面性。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是经济理
论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方法。定量分析只有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才能发挥其作用。只有定量分析,易于留于某些经济现象的描述,而
不能找到形成现象的原因和现象之间的本质联系。因为经济数量毕竟
以一定的质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它只能引起质的变化发展,而不
能取代质,它反映的是某一特定质的事物发展的程度。
其次西方经济学中对竞争与垄断的描述,过多的强调了竞争的积
极作用,而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消极作用,把完全竞争市场
为理想化的结构,这在事实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对于垄断,西方经济
学只承认产品差异是垄断产生的重要根源,而回避了产生垄断最深刻
的经济根源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因而认为垄断与竞争是根本对应
的,要提高经济效率只有实行反垄断政策,似乎反垄断政策是救助经
济失衡、发展社会经济的良方。应该看到,资本主义的经济矛盾是这
一生产方式基本矛盾发展的反映,远非限制垄断、鼓励竞争可以奏效
的。而且,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与资本集中的必然产物,也非完全竞
争所能代替的。
第三章西方经济学家的竞争理论
最后,西方经济学不能辩证地说明竞争与垄断的区别与联系,只
着眼于两者的对立,而否两者的统一。全面看待竞争与垄断,两者具
有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竞争怀垄断的对立是指两者的表现形式、发
挥的积极与消极作用不同,以不同的途径对社会经济发生影响。竞争
与垄断的统一是指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相互转化。
24
第四章国外政府竞争管制的实践
第四章国外政府竞争管制的实践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同资本主
义相比较的优势,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
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生产和商品经济一般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
理方法。”①世界各国政府在竞争管制的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
验,它们将为我国政府推进和实施有效竞争管制提供有价值的借鉴意
义和参考作用。其中,美国的竞争立法实践、日本对过度竞争的经济
调节、乌克兰反行政性垄断的作法,值得我们分析和借鉴。
第一节美国竞争立法的实践
美国是西方市场经济经济国家的典型代表,也是世界上最早制定
竞争法律、实行竞争政策的国家。它的竞争立法实践,成为世界各国,
尤其是发达国家政府竞争管制的典范。
一、美园竞争立法的演变
19世纪后半叶,随着第一次产业革命的基本完成,美国经济集中
与垄断趋势日益明显,1880~1890年,各种托拉斯迅速发展起来,他
们凭借其垄断地位和市场权力,控制原材料来源,划分销售市场,限
定市场价格,规定产品产量以此获取垄断高额利润,使局外企业,特
别是中小企业不断受到排挤、打击,越来越多地被托拉斯组织控制、
兼并。这严重阻碍了自由市场竞争,损害了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引起社会的不满。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890年经过激烈争论,
通过了由议员谢尔曼提出的提案,颁布实旄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
《谢尔曼法》。在《谢尔曼法》之后,美国国会又于1913年和1914
年分别颁布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这三部法律奠
定了美国竞争政策的法律基础。随着实践的发展,这三部法律又不断
得到修改、补充和完善,最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竞争法律体系。总的
来说,一直到19世纪70年代未以前,美国竞争立法和竞争政策的趋
势是在逐步强化禁止垄断和竞争限制措施,自80年代以来,特别是90
年代以后则又向放松监控的方向发展。
二、竞争法中规定的各种无效竞争行为
美国竞争法中通过原则规定或分别列举概括了各种无效竞争行
为,它们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这既包括横向的协调市场行为,也包括纵
①中国菇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报告,人民出版社,1997年。
第四章国外政府竞争管制的实践
向的防调市场行为。《谢尔曼法》中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包
括:(1)竞争者之间订立价格协议:(2)订立限制生产协议;(3)订
立分配市场协议;(4)实行集体封锁或共同协调拒绝供货。此外,美
国竞争法还规定如果行业协会或职业协会为成员间的价格密谋提供方
便,或者促成成员企业间的固定价格及控制等,他们将受到法律的制
裁。
2、垄断行为。包括垄断企图和实际垄断行为都是禁止的。《克莱
顿法》第二、三条和《谢尔曼法》的个别条款对此作了规定。它们包
括:(1)价格歧视;(2)价格约束;f3)独家经营;(4)产品搭配。
3、企业兼并行为。包括横向兼并,‘纵向兼并和混合兼并行为。《谢
尔曼法》第二条和《克莱顿法》第七条对此作了规定。美国竞争法控
制企业兼并和防止企业集中,主要适用市场份额标准。如果一个企业
的市场份额超过70%,就被判定为具有垄断性的市场支配地位:如果
小于50%,就不在控制监督之内;市场份额在50%--70%之间的还要
提供其他有垄断行为的证据。①另外,美国还建立了企业兼并申报制
度,凡是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兼并必须向监督部门申报。具体标准是
兼并和被兼并企业净销售或总资产额分别达到l亿美元和1千万美
元。②
4、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包括:商业贿赂、欺骗性定价、欺骗性广
告宣传、虚假不实的标鉴等。按照《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的规
定,这些行为都属于“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及惯
例”,应予禁止。
三、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的实施与监察机构
美国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的实施与监察机构实行“两分法”,即由联
邦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共同负责,在涉及到民事和刑
事责任时由法庭判决。
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是一个在司法部长助理领导下的独立机构,它
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监察《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实施,具体包
括:负责处理特别调查案件,监督执行法庭的判决;现存市场结构的
竞争与垄断状况分析,提出相应的中长期政策措施并为国会准备有关
的立法建议提供咨询;与其它国家监督机构联系与协调,处理涉及国
际方面的有关案件等。
联邦贸易委员会是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在1914年设立的独
立执法监察机构,由5名成员组成。这5名成员都是由总统任命并经
参议院批准。委员会下设3个职能部门,即消费者保扩局、竞争局和
经济专家局。联邦贸易委会负责监察执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
①②转引自陈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第184一lB5页。
第四苹国外政府竞争管制的实践
莱顿法》有关条款(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配合协调)。她主要承担三
大任务,即:保护有效竞争(反托拉斯)、阻止和消除企业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免受不正当竞争的侵害。此外,还负责研究制
定贸易规则,并就有关问题向政府和国会提供建议、咨询。除此之外,
企业的竞争限制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社会(包括生产者和消费者)造
成损害的,还要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包括罚款和判
刑两类。对个人的罚款最高可达25万美元,对企业的罚款最高可达l
百万美元或者是获益数额的两倍。判刑期限最长达三年。①民事责任
主要是私人提出控告要求赔偿,也包括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提出控告要
求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四、竞争例外范围
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自由国家”,无论是按照经济理论上的解释,
还是按照立法者的观点,都承认在一定的经济部门和领域内无法形成
有效竞争,或者扶社会福利的角度看,难以带来令人满意的市场效果。
因此,这些部门和领域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了竞争例外范围,需要在竞
争法中做出专门规定。
属于竞争法中做出专门规定的主要是允许~定形式和一定程度的
私人垄断和竞争限制行为,它们主要包括:在一定前提条件下(主要
是看对国内市场竞争有无不利影响)允许私人企业建立出口卡特尔组
织;为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允许私人企业之间(主要是大企业)在研究
与开发领域相互合作、协调:为增强经济活力,允许中小企业之间进
行协作,建立协调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在一段时间内(1937—1975
年)允许生产企业对其产品的销售商实行价格约束。
此外,竞争例外范围还包括不受竞争法约束而由国家直接或间接
间调控的部门和领域。主要是那些自然垄断部门,社会公共产品和服
务部门,存在明显外部效益的部门以及在一定范围内的金融保险领
域。
五、20世纪80年代以来竞争法的转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竞争法立法方向由于受芝加哥学派的
影响而发生了转变。主要表现为:在受竞争法约束的竞争性分配部门
放宽了对于私人企业各种市场行为的限制。具体体现在:(1)受竞争
法约束和禁止的行为仅仅局限在企业间的价格协定和分配市场,即横
向的市场协调行为;(2)纵向竞争限制行为,如独家经营、价格约束
等不再被视为违反竞争原则的行为,只有涉及当这种纵向竞争限制行
为使生产领域和市场分配上的横向市场协调行为更加容易时,才被追
究;(3)价格歧视和搭配销售也不再列为一律禁止的范围,允许企业
①转引白陈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镱》,第186页。
第四章国外政府竞争管制的实践
进行排挤性的价格战,只能在个别情况下,如对某一市场的竞争造成
极大损害时,才予以禁止;(4)改变了对企业兼并进行控制的“指导
原则”,包括放宽划定市场界限、降低市场份额标准等,同时停止了
对石油工业、快餐业和计算机制造业(IBM公司)的大企业已进行了
长达lO年之久而又未见成效的强制拆散措施,企业兼并和大企业的
形成被视为具有高效率的表现。
1996年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企业并购此起彼伏,跨
国巨额并购更是迭创天量。以1998年为例:4月,花旗银行和旅行者
集团合并组建花旗集团,购并金额高达820亿美元;5月,戴姆勒一
奔驰和克莱斯勒合并组建戴姆勒一克莱斯勒公司,购并金额为395。1
亿美元;6月,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出资452.7亿美元收购美国电信公
司;8月,英国石油公司斥资480亿美元兼并阿莫科石油公司。此外,
东京银行和三菱银行、波间和麦道、西南贝尔通讯和美国科技、埃克
森和美孚、罗纳普朗克等巨擘,均有惊人的横向购并的大手笔。这些
购并行为加剧了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态势。2000年初,世界上最大的
互联网服务公司——美国在线公司和世界上最大的传媒公司——时代
华纳公司宣布合并,合并后公司市值35000亿美元,年销售额300亿
美元。如此巨大的企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是否会形成新的垄断,全
球网络及媒体行业对此忧虑重重。然而,美国政府对此合并事件却
表现出默认的态度。与此同时,2000年4月3日,美国法官杰克逊却
宣布微软滥用垄断地位。违反《谢尔曼反垄断法》,政府将提出处罚
判决的建议,微软可能被一分为三。美国政府在竞争管制中这种截然
不同、看似悖论的态度,令人深思。透过现象,深入分析事件背后的
原因,我们不难看出美国政府在竞争管制政策方面出现了一些新动
向。
美国联邦法院对微软公司案件的市场垄断行为认为:在电脑软件
市场占有支配地位:实旌限制竞争行为;导致美国消费者失去选择产
品机会。①笔者认为,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固然因其实施垄断行为
导致的,而在其背后还有更深的背景。到90年代中期,包括比尔·盖
茨领导的“微软”公司在内的美国软件开发商已经绝对垄断了全球软
件业,仅“微软”一家企业就已垄断了全球个人电脑软件市场90%以
上的份额。因此,“微软”对全球市场的垄断就是对美国市场的垄断,
“微软”对世界其它竞争者利益的损害就是对美国其他厂商的损害,
进而会影响美国市场和经济的整体活动。从根本上说,美国政府对“微
软”的反垄断诉讼是在本国的相关行业已确立了全球竞争优势的基础
上,出于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和活力的考虑。出于发挥竞争机制
①王晓哗:《美国司法部为何指控微软》,《国际贸易》,2000年第4期。
28
第四章国外政府竞争管制的实践
作用确保美国高科技产业技术进步的考虑。因为,即使“微软”肢解
成两家,这些“小微软”的规模和实力也是其他国家的类似厂商无法
比拟的,它们各自在操作系统或应用软件方面的全球竞争优势也是不
可动摇的,而美国厂商和消费者都可因此而获益。
反观美国在线公司与时代华纳公司的合并,其情况与“微软”有
很大不同。就一家企业竞争实力而言,美国在线公司和时代华纳公司
在全球网络服务市场和信息市场并未占有绝对的垄断地位,相反却面
临来自欧洲大陆企业的激烈竞争和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在线和
时代华纳的合并体现了双方优势互补和为未来竞争的未雨绸缪。
所以美国政府在竞争管制中对“微软”“在线——时代华纳”的不
同态度,表明美国政府是以整体经济发展战略和开放经济中的全球竞
争战略出发,有选择、灵活的实施反垄断法,达到既维持一定的市场
秩序又引导企业决胜于全球竞争的目的。而正是因为市场效率的动态
变化和垄断与竞争间的模糊界限,为政府竞争管制提供了更大的伸缩
空间。
六、美国竞争立法实践给我们的启示
美国竞争制度,虽然它反映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制
度的特点和要求,它规范的对象是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
过程,但它同时也反映出市场经济的一般特点和要求。从对美国竞争
立法的演变与实践的分析中,我们获得的启示是:一个有效的竞争制
度不仅需要有完备的竞争法律作为基础,而且需要国家竞争政策的调
节;不仅要创造和保持竞争性市场部门的秩序规则,防止垄断和市场
权力的形成,而且要合理地划定竞争例外范围;不仅要保持市场竞争
原则的一致性与连贯性,而且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地调整相应的
竞争政策措施等等。
第二节日本对过度竞争的经济调节
同美国等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样,日本的竞争管制也包括反
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过度竞争等内容。然而,日本对过度竞争的
经济调节独特而典型,值得我们分析和借鉴,以利于当前我国政府更
有效地制止大量的恶性竞争行为。
一、过度竞争的产业政策调节.
日本产业组织政策侧重于有效竞争,利用规模经济,鼓励合理卡
特尔。战后几十年来,为了达到社会经济技术的进步和效率化,增强
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日本政府不拘泥于各工业化国家的一般经验,
灵活采取了抑制和鼓励垄断促进或限制竞争的政策,以适应本国产业
组织的特点,引导产业经济的更大发展。
第四章国外政府竞争管制的实践
从战后初期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美国的主持下,日本当
局解散了过度集中的战前财阀垄断资本集团,基本上完成了加入以美
国为首的西方世界经济体系的工作,此时正面临着在国内实行经济自
由化的问题。但是,当时日本企业的经济实力远远比不上美国和欧洲
等主要国家的经济实力。例如,在50年代中期不包括美国企业在内
的世界100家大企业中,日本企业只有4_o家;在包括美国企业的100
家大企业中,日本企业还排不上名次。因此,在50年代中期,日本
政府曾实行特殊产业保护法,解决“幼稚产业”企业规模过小、生产
水平较低和过度竞争等问题,以此促进企业合并和联合,确立以大企
业为目标的大批量生产体制。
从6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强调产业再编。日本通产省产业结构调
查委员会在1963年发布的“新产业体制论”中认为,当时企业的生
产经营规模处于“过小状态”,既不适应战后技术革新的要求,更不
适应开放经济的形势。如果听任这些为数较多的企业在价格、产品改
良、设备投资、技术开发等方面进行过度竞争,不仅自身劳动生产率
低下和预算恶化的后果难以避免,而且培养能与国外企业竞争的大企
业的目标也会落空。因此,日本政府提出了产业整顿方面的要求,主
张形成“国际规模企业”的有效竞争,以寡头垄断为目标进行产业再
编。1967年,日本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中,强调寡头垄断体制的
大规模利益,实行对外自由化,对内企业巨大化的政策,以经济效率
为理由,弹性地运用了禁止垄断法。
80年代之后,先进的工业化国家一般都制定了限制卡特尔活动的
法规,但日本政府在比较了本国与外国企业规模结构的特点后认为:
日本和英、美等国相比,在产业结构上呈显著的两极集中型,中等规
模的企业层薄弱,小企业的比重很大。同时,日本不同规模企业生产
率(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差别达到50,仁巧0%①。另外,80年代初
期,日本一些寡头垄断产业如钢铁.石油化工、纤维工业、造船业、
炼铝业和部分原子型产业存在明显的生产能力过剩,大量企业不能顺
利从过剩行业中顺利退出等过度竞争状况②。过小规模的非效率和企
业间的过度竞争是影响日本经济转型和起飞的严重障碍,所以日本政
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中小企业一直采取鼓励卡特尔的政策,以利用
规模经济。当然,这里也应该指出,日本政府在实行产业政策解决过
度竞争的同时,并不是取代市场,直插手干预企业的经济流动,而是
在市场发挥作用的基础上进行的。
二、独特的企业股权结构与过度竞争
所谓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中股权所有主体及其占有股份数量的
q)②tdTy:《日本产业政策的作用》,《经济评论》,1999年第5期。
第四章国外政府竞争管制的实践
变化。战前,在日本,类似于企业集团的大企业广泛采取股份公司的
形式,但其股份却高度集中在大财阀家族及其成员私人手中。经过战
后解散财阀的民主改革运动,日本战前的股权结构出现了分散化。随
着股权的分散化和战后日本经济的迅速恢复与发展,日本的股权结构
呈现如下特征:
1、包括个人及其家族占有在内的私人占有所占比重日趋降低,以
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法人占有所占比重迅速提高。前一比重1949年尚
达69%,翌年即下降为61%,1960年下降至46%,1970年下降为40%,
1980年降低到29%,1990年只有23%。与之相反,后一比重1951年
尚只有32%,1960年上升到49%,1970年提高到55%,1980年又提
高为65%,1990年更高达71%。其中金融机构持股比重分别为18%、
30%、32%、39%和45%。近年来日本企业股份占有结构虽有改变,
但1992年度法人占有比重仍高达69%,其中金融机构持股比重为
45%,私人占有比重不到24%。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个人持股是分散
趋向的同时,法人持股却呈集中化趋向,由此形成了日本发达的股权
法人化现象。
2、法人相互拥有股权即相互持股构成了日本股权法人化现象的最
为根本的特征。从日本法人股权内部结构来看,日本巨大的事业法人
的最大股东一般是金融机构,特别是生命保险公司、都市银行,它们
拥有很高的持股比例,而这些巨大金融机关的大股东又是这些巨大的
事业法人即大型产业企业和综合商社,由此形成了金融机构和事业法
人相互持股,再加上这些巨大的金融机关和事业法人的自身的相互持
股,从而形成了法人相互持股现象。
总之,战后日本企业集团的股权由个人所有向法人所有的转移,
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人相互持股,构成了企业集团股权结构的基
本特征,它对企业的经营及市场竞争产生深刻的影响。
1、法人的相互持股,使企业集团内具有股权所有者身份的企业,
由于无法支配和控制对方而保持企业间的信任,不会导致企业间的相
互干预和伤害,从而形成一种静态的势力均衡,弱化了所有者的职能。
在此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实际上成为企业决策的中心和实际权力主
体,这明显改变了经营决策程序复杂、反应迟钝、经营机制易于僵化
的不合理状态,使经营者将主要目标放在提高市场占有率、新技术、
新产品开发等长期发展方向,提升了企业竞争层次,有利于企业的长
期发展。
2、法人相互持股的企业产权结构,构筑了企业问的同舟共济关系,
使企业集团起到了“相互保险体系”的作用。如果某企业发生经营困
难,其他企业则相应放宽支付条件,收购过剩产品,暂时接受富余人
员或派遣高级职员进行经营指导等等,防止企业间的收购与兼并及过
第四章国外政府竞争管制的实践
度竞争,稳定了交易关系,节约了竞争费用。
3、在法人相互持股情况下,发行的新股被持股者互相购买,事实
上的实需资本相互抵消,节约了企业的现金支出,增强了企业的资本
积累能力,使其大规模的固定资本投资和技术革新成为可能,促进了
企业间以技术创新为主的长期竞争。
三、对我国政府管制过度竞争的启示
我国企业目前所处的国际、国内竞争环境与50年代中期当时日本
企业所处的环境条件有相同之处。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
进一步实施,我国加入WTO指日可待,我国企业将面临国际大企业
的竞争与冲击;另一方面,90年代以来,特别是95年之后,随着买
方市场的到来,我国在许多产业如汽车工业、机械工业、钢铁工业、
家电工业、建材工业、煤炭工业、纺织工业、商业零售业等领域,由
于企业规模小,重复建设严重,企业集中度低等原因,出现了产业过
度竞争的问题,而且呈愈演愈烈的趋势。为了有效遏制过度竞争的蔓
延趋势,实现我国产业规模经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体
措施将在最后一章加以评论),我国政府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对过度竞
争加以管制,但应该注意政府管制不要影响市场发挥其基础性作用。
不过,在特殊的转轨时期,对如何实现我国的规模经济问题,要
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原有的计划体制的惯性影响和各行业的不
同特征进行具体分析和研究,不能简单的搬用日本的经验。如从企业
股权结构看,我国有大量表示国有的法人股份,即所谓国有股,因而
单纯依靠法人相互持股来形成企业间的竞争合作关系会产生一些问
题,同时,由于政企不分,企业间有可能并不是出于各自的经济利益,
而是出于行政性指令进行企业合作,企业间信任合作关系是很不稳定
的。诸如此类的问题都要注意。
第三节乌克兰共和国反行政性垄断的实践
反对政府垄断和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转轨经济国家,在从计划
经济体制到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一个重要和不可避免的任务,
乌克兰共和国在这方面为各国提供了经验。
一、有关禁止行政垄断的立法
乌克兰共和国于1992年2月颁布了《禁止垄断和企业活动中不正
当竞争行为法》,该法于1995年7月进行过修订。①这部法律的许多
内容同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一样,如第14条规定,“为了防止个别企
业的垄断势力,企业在建立、重组(包括合并和兼并)、进行其他形
①王晓晔:《竞争法研究》,第B8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32
第四章国外政府竞争管制的实践
式的合并以及解散时,得请求反垄断委员会的批准。”第16条规定,
“企业若在市场上滥用其垄断地位,反垄断委员会及其地区机构得发
布指令,强行拆散垄断组织”。此外,该法另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反
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其第6条,这些行为主要是指国
家权力机构和行政机关对个别企业的歧视行为。它们包括:(1)出于
限制竞争的目的,禁止某个经济领域建立新企业或企业的其他组织形
式,以及限制某种活动或者某种产品的生产。(2)强迫企业加入某联
合体、康采恩、跨行业跨地区以及其他的企业集团,或者强迫企业订
立优惠合同,承担向某些消费集团提供价格便宜的商品。(3)作出可
导致市场垄断地位的由中央分配商品的决议。(4)发布禁止在共和
国某地区销售来自其他地区商品的命令。(5)向个别企业提供税收或
其他方面的减免,由此使它们相对其他企业取得优势地位,导致一定
商品市场的垄断化。(6)限制企业购买或者销售商品的权利。(7)对
个别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布禁令或者限制。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仅在
1994年就依据这些规定,查处了22起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案件。如财
政部不许可基辅国际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进行注册登记,反垄断委
员会要求财政部停止这种行为,并经仲裁庭裁定,财政部的行为属违
法行为。邮电部和交通部拒绝向个别企业发放营业许可证,在反垄断
委员会的要求下,它们最终同意发放。国家铁路管理局向其从事运输
业的子公司发布指令,要求它们只是同铁路局所属公司内部订立有关
运输和向国外运输货物的合同,由此使100多家独立的承运人和货运
企业失去了交易机会,在反垄断委员会的干预下,铁路局被迫宣布这
个指令无效。
为了强化反垄断法的效力,提高反垄断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乌克
兰共和国于1993年11月还颁布了一个《反垄断委员会法》。根据该法
第7条,委员会在履行反垄断职能时,有着远远超过发达国家反垄断
主管机构的一般权限。这些权限是:(1)监管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机
构以及地方和地区自治机构在企业方面所行使的职权:(2)向国家部
门提出发展企业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建议:(3)为推动竞争力和反垄
断政策以及经济的非垄断化提出立法建议。据统计,委员会仅在1994
年就提出了5份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草案,起草了10份总统公告以及
部长会议决议的文件,其中有14份被采纳。此外,还对其他部门和
机构起草的89份法律文件作过分析和提出过建议。根据该法第8条,
委员会依据其权限拥有以下权力:(1)向国家部门发布指令,要求废
除或者修正违反反垄断法的文件,或者结束这类决议:有权禁止或者
允许在这些部门建立垄断企业。(2)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并批准要
求国家部门、企业和企业集团强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它们的
执行。(3)为推动经济竞争力和非垄断化的活动,反垄断委员会应和
第四章国外政府竞争管制的实践
这些部门协调工作,反垄断委员会的地区机构应在地区一级协调工
作。(4)国家部门就经济非垄断化、推动工业竞争力以及反垄断立法
作出决定时,得与反垄断委员会协商一致;就经济组织的建立、重组、
合并和解散,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集团、康采恩以及其他联合体,
应征求反垄断委员会的意见。根据该法第20条,凡是能够影响市场
竞争的文件,特别是涉及企业整顿和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的特许,必
须事先得到反垄断委员会的许可。
二、成立非垄断化协调委员会
推动反垄断政策是乌克兰共和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
这个改革不可能仅仅通过反垄断委员会的努力就能奏效,而是需要国
家各个经济部门的协同努力。因此,反垄断委员会在其1994年的工
作报告中建议,在开展经济非垄断化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活动中,成
立一个协调各部委以及其他行政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的委员会。1995
年3月,经总统批准,乌克兰共和国成立了一个非垄断化协调委员会,
委员会主席是负责经济体制改革的国家第一副总理,副主席是反垄断
委员会主席和经济部长。协调委员会是一个常设的合议机构,其任务
主要是分析非垄断化实践,推动市场竞争,向总统和政府内阁通告实
施国家竞争政策的情况,参与非垄断化的重要立法工作,提出反对限
制竞争、非垄断化和消除企业进入市场障碍的措施,并且监督这些措
施的实施。委员会有权从竞争政策的角度,对组建的金融和工业集团、
控股公司以及跨国协议作出评价,对行业、市场和企业的垄断问题作
出决定,对需要由总统和部长会议作出决定的问题提出建议,从部长、
官员以及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取得必要的信息、统计数据、立法草案以
及其他的法律文件。该委员会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对国家的行
政机关、地方自治机构以及企业和企业集团均有约束力。
兰、乌克兰共和国反行政性垄断实践给我们的启示
乌克兰共和国反对行政性垄断的经验表明,要有效地反对行政性
垄断,首先必须尽快制立和颁布《反垄断法》并将政府机构运用权力
限制竞争行为置于反垄断法之列:其次,必须建立一个明确和有效的
监督和执行《反垄断法》的政策,这个政策应要像乌克兰共和国的反
垄断委员会或非协调委员会,它应当有很大的权威性,在审理案件中
有独立审判的权力,否则,反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就
不过是一纸空文。
第五章我国政府竞争管制的历史回顾
第五章我国政府竞争管制的历史回顾
对我国政府竞争管制的历史回顾,构成了我国继续推进有效竞争
管制的基础起点和现实依据。
第一节我国政府竞争管制思想的演变
竞争的命运是同商品经济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实行改革开
放政策之前,由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商品经济
没能得到应有的发展。加上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商品经济和竞
争的理论中,曾经就有一个承认社会主义商品货币关系和价值规律的
作用而否认竞争的阶段。①因此,在70年代末以前,我国在理论上和
政策上对竞争持否定态度,甚至将其视为资本主义的“洪水猛兽”,
而阻挡在社会主义的“围墙”之外。竞争,作为一种名词或概念,成
为只是在谈到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时才使用的专门术语,竞争现象在我
国经济领域里也是难觅其迹,因此这段时间也就不存在政府对竞争的
管制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为社
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条件,也铺平了道路。竞争、不正
当竞争、垄断等现象也就成了我国企业和政府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从
此,我国政府也开始有了竞争管制的思想。
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
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
势的情况下,允许和提倡各种经济成分之间、各个企业之间,发挥所
长,开展竞争。要广开商品流通渠道,为竞争开辟场所,但竞争要遵
守国家的政策法令,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不能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
益。
198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
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之间的竞争,首先是
相互协作,相互支持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排斥竞争;同资本主义
条件下的弱肉强食根本不同,它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在国家计划和法
令的管理下,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前提下,让企业在市场
上直接接受广大消费者的评判和检验,优胜劣汰。这样做,有利于打
破生产发展的封锁和垄断,及时改善企业的缺点,促使企业改进生产
技术和经营管理,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①王存学:《竞争法与市场经济》,第198页,工商出版社,1995年版。
35
第五章我国政府竞争管制的历史回顾
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强调,要建立健全由政府有关部门、舆
论宣传单位、民间组织共同组成的市场监督体系。政府有关部门要划
清职责,协调配合,加强市场监督,打击违法交易,并要解决监督者
接受监督的问题。继续实行举报制度,严肃已颁布的各种市场法规,
并抓紧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交易法等有关法规。
1990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
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提出要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工
业、商业、物资等部门的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经济合理的
原则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购所需要的商
品,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设置障碍,加以干涉,特别是不得在承包经
营责任制中硬性规定只准购销或硬性搭配本地产品;不得将质次价
高,用户不欢迎的产品,强行压给流通企业,要确保商品渠道畅通无
阻。

1990年12月30日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
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指出,要加
强市场的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建立市场竞争规范,反对不正当竞争,
健全市场秩序。
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要求
加快市场体系的培育,加强市场制度和法规建设,坚决打破条条块块
的分割、封锁和垄断,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另外,为了保证竞争的
有效性,还必须在鼓励竞争的同时充分利用规模经济。为此,还需限
制过度竞争,因为过度竞争同样会损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对过度竞争
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使用法律手段加以制止。
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改善和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
监督。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秩序,平等竞争,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
产品、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开化程度,建立有权
威的市场执法和监督机构”。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政府的一个重要
职责是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平等竞争。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宏观调
控体系,为此要“改革流通体制,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
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
础性作用”。为了促进和保护公有制经济参与平等竞争,十五大报告
指出“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
争,并对它们进行监督管理”。为了减少行业内存在的过度竞争,十
五大报告首先提出,要“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
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第五章我国政府竞争管制的历史回顾
第二节我国政府管制无效竞争的实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在竞争管制思想的指导下,
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管制无效竞争行为的竞争政策。它们为保证我国
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了
重要作用。
一、党的十四大以前我国竞争管制的政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从“计划经济
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计划经济与市
场调节相结合”的渐进的体制转换阶段,但并未完全跳出传统计划经
济体制的框架。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
革的目标模式后,才真正开始了从计划经济轨道向市场经济轨道的转
型。在这之前,我国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与调节始终摆脱不了计划
经济体制的模式,计划经济是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控制整个经济
活动的,在这种体制下,层层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行政首长的指令
高于或等于法律,行政手段是调控经济运行过程的基本的、主要的,
甚至是唯一的手段。因此,在党的十四大之前,政府对无效竞争的管
制基本上是以行政手段来进行的。这体现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发
布的一系列“通知⋯‘决定⋯‘规定⋯‘试行办法”等等。
1980年10月17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
的暂行规定》,在规定了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同时,也提出了
反对干扰和阻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问题。对于垄断,其中
规定“在经济活动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
以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又规定“开展竞争必须
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
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对本地区出产的原材料必须保证
按国家计划调出,不准进行封锁。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对现
行规章制度中妨碍竞争的部分,必须进行修改,以利于开展竞争。采
取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作法是不合理
的,应当予以废正。”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最早对妨碍竞争的垄
断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此后,又在有关的行政法规中规定了反对和禁
止在不同的方面和领域出现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1982年的《广
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禁止广告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1982年4
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工业品购销中禁止封锁的通知》,规定了
禁止封锁和垄断的10项要求和措施。1986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
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在同一行
业中,一般不搞独家垄断的企业集团,以利于开展竞争,促进技术进
第五苹我国政府竞争管制的历史回顾
吉林省于1990年6月29日发布《吉林省商品交易管理条例》;广州
市颁布了《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并在全省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1992年7月2日发布了《河南省生产经销假冒伪劣
商品处罚规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浙江省察处生产和经销
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等。
当然,这期间全国人大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质量法》等都有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但
它们只是个别的、分散的。
总之,在党的十四大以前,我国政府对无效竞争的管制,一事一
议,一事一规范,缺乏总体考虑和统一的指导原则,管制手段基本上
只有单一的行政手段,没有形成一个包括法律、经济、行政、道德在
内的系统的管制体系,特别是被称为“经济宪法”的竞争法(包括反
垄断法和的不正当竞争法j迟迟不肯出台,使市场竞争过程缺乏所需
的制度框架条件,政府的管制也无法制度化和法律化。
二、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管制无效竞争的政策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
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
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改革决策要与立法决策
紧密结合。立法要体现改革精神,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顺利
进行”。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我国竞争管制开始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
向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为主。
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市
场竞争法。该法将不正当竞争定义为: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
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它具体列举了5种不正当
竞争行为及惩罚措施。它们分别是:(1)利用商标(含知名商标、企
业名称、认证标准等)作引入误解的表示,损害竞争对手。(2)利用
广告或其他办法,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
争对手。(3)盗窃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及获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4)以贿赂和有奖销售等手段不正当招徕顾客,或违背购买者意愿
强行搭售。(5)利用经济优势或滥用政府职权以及利用价格排挤竞争
对手。总之,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三类:
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虚假、欺诈或其他损人利已的手段进行竞争
的行为:滥用国家权力(主要是行政权力)进行竞争的行为;利用横
第五章我国政府竞争管制的历史回顾
向经济联合以控制、操纵市场价格和商品供应的行为。此外,关于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作了具
体规定。
为了使这部法律更具有操作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3年12
月24日同时发布了三个配套规章:《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
干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1994年8月,经国
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了公平交易局,负责监督检查市
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在局内设立了反不正当竞争处,负责实施《反不
正当竞争法》,同时也设立了反垄断处,目前主要负责调整限制竞争
行为,并为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做准备工作。从1994年9月1日
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公平交易检查证”。
总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的颁布和施行、执行机
构的设立,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竞争法律制度已初步确
立。它改变了我国竞争管制方面无法可依的状况,使市场主体在从事
经济行为时有一个基本的行动标准,使管理机关在管制时有章可循,
从而有利于形成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良好市场竞争
秩序。
此外,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竞争管制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防
止过度竞争行为成为这一时期政府竞争管制的重点。
1996年之后,中国客观经济的态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短缺
经济基本结束,卖方市场被买方市场所代替。在此情况下,市场竞争
形势也发生了剧变,先是消费品产业出现了我国从未发生过的生产过
剩现象,很快又波及到生产资料行业。企业过度进入、生产能力的严
重过剩使许多产业陷于困境,大量的企业失去了原有的风光和竞争优
势。为了维持生存或扩大市场份额,企业间展开了前所未有的市场争
夺,地方政府的参与使竞争主体更呈全方位的态势,基于各种竞争手
段的广告战、价格战、商业间谍战等恶性竞争现象层出不穷,给我国
经济造成了很大的破坏。
1998年6月26丑,针对近几年国内玻璃行业愈演愈烈的竞相低
价促销的价格太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国家建材局联合发布了《关
于禁止平板玻璃不正当价格竞争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
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由国家建材局定期发布平板玻璃的社会
平均成本价格和社会平均出厂价格,即行业自律价。行业各生产、销
售企业均应遵守,否则他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对此,价
格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如果生产企业的销售活动既低于社会平均
成本(即行业自律价)又低于该企业个别成本,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1998年7月,国家建材局依据《暂行规定》
第五章我国政府竞争管制的历史回顾
第一次发布了经过测定的玻璃行业自律价,两个月后又第二次发布了
行业自律价。据有关部门称,第一次行业自律价发布后,玻璃价格明
显回升,玻璃市场的价格大战,玻璃企业亏损严重的势头得到了及时
制止。此后,针对全国各行业普遍存在的类似问题,国家经贸委于1998
年8月出台了《关于部门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以下简
称《意见》),旨在引导各行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意
见》要求:行业自律价工作要依托各国家局和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
行,政府有关部门发挥引导和协调作用。《意见》中提出了实行行业
自律价产品的确立标准:l、对经济运行和行业效益影响较大;2、市
场集中度高;3、产业结构矛盾不突出。据此,《意见》确定了平板玻
璃、水泥、轿车、农用车、食糖、纯碱等21个品种实行了行业自律
价,而这21个品种之外的黄金等行业也出台了自已的行业自律价。
然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低价倾销行为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
泛,加上一些地方、部门和行业协会出现了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
的不规范的管理行为,国家计委在1998年发布的《制止工业品低价
倾销行为的规定》的基础上又于1999年8月3日发布了《关于制止
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该规定廓清了正当降价与低价倾销的界限,
量化了对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标准,提高了可操作性,有益于加大政
府对低价倾销行为的执法力度。同时,《规定》的发布实施,也使政
府管制价格竞争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l
第六章我国政府竞争管制体系的建立
第六章我国政府竞争管制体系的建立
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也会失
灵。当前我国政府在管制无效竞争行为过程中确实存在许多“管制盲
点”和误区,需要建立系统而有效的竞争管制体系、来解决这些问题,
并以此保证我国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
第一节当前我国政府竞争管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上、我国竞争管制存在的主要的问题是竞争法律体系不完

完整的竞争法律体系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及
其实施机构。我国虽然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在
其中的第6、7、12、15条中,对某些限制和排挤竞争以及地区封锁
的垄断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系统、完善和专门的《反垄断法》迟
迟不肯出台,独立、权威和有效的反垄断机构也远未建立,因此,我
国在竞争管制的反垄断方面严重滞后。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
反垄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由于受到“反
垄断超前论”、“行政垄断淡化论”、“垄断有理论”等观点的影响,反
垄断的决心明显不足,态度不够坚决,行动更是迟缓、软弱。这些观
点认为,我国当前市场体系发展水平和经济集中程度太低,不是垄断
过度而是垄断不足,反垄断只能是以后的事;不必突出反行政性垄断
问题,否则会使现阶段政府行为受到太多约束,妨碍自上而下由政府
推动的改革进程,使政府在今后的改革中处于尴尬境地。这些观点似
是而非,其实是站不住脚的。我国当前的行政性垄断问题相当严重,
经济性垄断行为也已初见端倪,它们造成的市场割据,阻碍生产要素
自由流动,垄断企业竞争力差,生产效率低下,甚至“权钱交易”的
腐败及妨碍入世的市场透明度等严重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危害,最近
已有大量文章见诸报端。我们不能视而不见我们已付出的巨大代价。
就是经济发展不如我国的转轨经济国家如乌克兰、匈牙利等在反垄断
方面也走在我们前面,并且效果相当显著。因此,加快反垄断立法,
以建立国内统一而有序的大市场是适时的;而为迎接入世后的挑战,
我们更应未雨绸缪,早做准备。只有这样,才能使《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致成为维护公平竞争舞台上的“独臂英雄”。
二、经济上,我国竞争管制不仅缺乏有效防止过赛竞争的各种机翻,
而且还存在各种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歧视性政策
我国当前市场上频频发生的恶性价格大战等过度竞争行为的深层
42
第六章我国政府竞争管制体系的建立
次的制度性成因在于,国有企业缺乏有效的产权约束机制和退出机
制。具体表现在:从国有企业产权方面看,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全
体人民”,“但全体人民既缺乏信息,又没有有效手段监督经营者:从
而既没有积极性对经营者提供激励,又因为‘搭便车’等问题的存在
而没有‘当家作主人’的自我激励”。①因此,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不仅
享有相当的控制权收益,而且从扩大销售中得到相当的个人好处(包
括在职消费),而企业的生产成本却是由全体人民承担的。这种“负
盈不负亏”的产权约束软化机制,加上资本市场刚刚起步,经理人员
市场未形成,使“经营者愈有可能卷入恶性竞争”。②从国有企业的退
出机制方面看,由于“缺乏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缺乏非国有出
资者、银企债务关系不清晰,解雇障碍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以及某
些地方的既得利益的存在”,③这些体制与结构性障碍,使国有企业
“死不能死⋯‘退不能退”,造成同一产业内企业数目过多,生产能力
过剩,恶性竞争行为屡屡发生。另外,由于历史的因素,我国不同地
区,不同所有制企业,还存在各种倾斜性政策和歧视性政策,④使公
平竞争局面难以真正形成,与要求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相矛盾。
特别是,我们在强调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性时,如何防止产生新的不平
等,是我们在竞争管制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行政上,竞争管制不到位和竞争管制越位并存
行政竞争管制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对电信等公用企业(或行业垄
断)监督不力,甚至无法监督。在这些垄断行业存在严重的政企不分
和政企同盟现象,法律授权的行政管制者同时又是行业的主管部门,
甚至是原有企业的老板。管制者与企业之间这种在父子关系基础上形
成的天然利益同盟对正在建立过程中的政府竞争管制及其效果的影响
是致命的:第一,具有双重身份的管制者不可能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
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新的市场进入者或非国有企业很可能受到歧
视:第二,这种政企同盟一旦形成,便完全有可能在立法和执法过程
中藐视消费者利益集团和新进入企业集团的力量,置他们的合法权益
于不顾:第三,由于在目前的政治法律制度下还无法打破这种政企同
盟,管制者在滥用其行政职权的同时,使这些受管制产业的资源配置
效率惊人的低下。
行政竞争管制越位的情况表现在:1、政府作为“裁判”,“打假球”
“吹黑哨”,甚至“下场踢球”;2、在企业合并中,政府“拉郎配”
或“凑合捏成集团”。第一种情况的生动表现是,1999年发生在广东
花都市引起广泛关注的“花都机现象”。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但
④②@张维迎、马捷:《恶性竞争的产权基础》,《经济研究》,1999年第6期。
④孙天琦:《目前我国产业组织演进中的体制性障碍》,《当代经济研究》,2000年第2期。
⑤《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2月5日④。
第六章我国政府竞争管制体系的建立
没有行使自己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职能,反而为了地方利益,成为做
假、造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保护伞”。这种现象的危害性正如步
步高电子有限公司的一位负责人所说的:“这不只是VCD一个行业的
事情,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会产生示范效应,一定会像癌细胞一样
迅速扩散到其他行业,对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形成极大杀伤力”。①
第二种情况的生动表现是,1998年12月18日,湖南省平江县运用行
政手段将该县4l家长石粉生产企业简单“加起来”,组成一家集团。
一年的运转后发现,凑成的“集团”,难息“价格战”。②这种“拉郎
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损害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市场竞争力。因
此,政府应学会“超脱”一点,否则会“帮倒忙”。
四、政府竞争管制存在的其他向露誊*’
此外,政府竞争管制还存在几夺“盲点”:首先,我国政府在运用
道德手段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方面,未引起足够重视,基本上是一面
空白。因此,“中国的改革,不仅要继续推进市场改革,造成充分竞
争的环境,还需要继续推进企业的重建和创新”。③以企业文化建设引
导企业的正当竞争行为。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竞争不但支配着人类
在数量上的增长,而且也支配着人类在道德上的发展”。④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信息化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国际上电子商务
得到了超乎常规的跳越式发展。而我国从业内若干大公司和众多中小
公司雄心勃勃的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以及890万并还在高速增长的
网民这一潜在的消费群体看,⑤也正孕育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大规模
成长。建立在新介质基础上的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将
更加复杂。防范也更加困难,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管制还未有任何动作。⑥
(D②《中国经济时报》,1999年12月20日④.1999年3月3日@。
③洪银兴:《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秩序》,第55页,江苏人民出舨社。1999年版。
④转引自徐孟洲等编著:《企业竞争行为规范》,中国计量出版社,1995年版。
⑤《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3月5日@。
@《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4月IO日报道:据初步统计,在1999年中报上市公司业绩排行
前100名的公司中,80%以上都已不拥有自已公司的汉语拼音命名的国际顶级域名。而有关
机构评出的1999年中最有价值的前20个品牌中,75%己不拥有自已品牌的汉语拼音国际顶
级域名。
据悉,汉语拼音国际顶级域名被抢往的中国知名企业和品牌有:“红塔山”、“五粮液”、
“康佳”、“新华书店”、“联想”、“青岛海尔”、“海信”.“春都”、“首铜”、“实达”、“双星”、
“白猫”、“酒鬼”、“中信”、“东宝”、“格力”、“雅戈尔”、“乐凯”、“联想⋯‘美的”、“杉
杉”、“一汽”、“华联”、。景德镇”、“露露”、“古井贡”、“莲花”、“康师傅”、“恒源祥”、“今
日”、“娃哈哈”、“先科”、“乐百氏”、“全聚德”、“捷达”、“李宁”、“格兰仕”、“长城”、“小
天鹅”等,
第六章我国政府竞争管制体系的建立
搭上经济全球化的快车,我国“入世”已指日可待。作为自93年
以来一直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外商投资东道国,跨国公司将如
潮水般涌入我国。这些具有规模经济和强劲市场竞争力的“先行优势”
的外国企业,难免会滥用其市场力量,实施各种垄断行为,损害我国
的利益。如何通过有效具体的竞争管制手段对其加以约束,保护我国
经济安全,是我国入世前亟待解决的问题。①
第二节我国政府竞争管制体系的建立
建立我国政府竞争管制体系,需要选择正确的管制目标,把握合
理的管制原则,实施完整而有效的管制手段。
一、理性竞争——我国政府竞争管制的目标选择
依据马克思的竞争理论,尤其是竞争的辩证观:吸收西方经济学
家的竞争理论中的合理成份,尤其是熊彼特的创新和动态竞争理论和
克拉克的有效竞争理论的观点;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实
际,尤其是当前我国的国内和国际竞争环境,笔者认为,我国政府竞
争管制的目标模式应该是理性竞争。理性竞争是指:从市场结构看,
它是一种既包括垄断,又包括竞争的不完全竞争模式:从市场行为看,
它既是一种效率竞争,又是一种生态竞争:从市场结果看,它是一种
竞争过程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相互协调的“可持续竞争”。它的具体
内容主要是:
1、从市场结构看,一方面理性竞争要求在进入壁垒较强、规模经
济和组合经济效应显著的产业,以寡头垄断为目标。这些行业主要是
指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即:
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当然,根据
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对这些行业和领域也要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引入
竞争机制,并对他们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其滥用垄断地位和
市场权力。另一方面,理性竞争要求在进入壁垒不强的竞争性行业中,
以充分竞争为目标,尽量发挥竞争的活力。以充分竞争为目标的领域
主要包括规模经济不明显、由经济技术决定的天然低集中度、适宣以
中小企业为主运作的农业、轻工业、某些服务业等。在这些行业政府
的任务主要是防止过度竞争行为,尽量少干预,通过市场竞争达到规
①据《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月11日、1月13日报道.“微软”公司企图通过捆绑汉字手
写输入软件实施垄断行为,遭到我国汉王、紫光、文通等企业的强烈反对而罢手。另据《中
国经济时报》2000年4月13日报道,这一天我国对日韩不锈钢冷轧薄板开始实施临时反倾
销措施,这已是我国第三次使用这一手段。当然我国只是“谨慎出击”。
第六章我国政府竞争管制体系的建立
模经济水平。总之,理性竞争是通过竞争的活力抵制垄断的停滞性,
利用垄断的组织性克服竞争的无序性,充分发挥竞争和垄断积极作
用,以垄断竞争为主导的不完全竞争模式。(1)选择这一竞争模式,
既符合马克思竞争的辩证观,又适合我国工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以充分竞争为主的轻工业的先行发展和寡头垄断为主的重工业的基础
建设,构成了工业化进程的重要阶段。(2)选择这一竞争模式,既可
以提高行业的规模经济效益,逐步消除我国当前广泛存在的集中程度
底的生产,分散过度竞争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又有利于企业的联合、
兼并,适应以大企业为主的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
2、从市场行为看.理性竞争既是一种效率竞争,又是一种生态竞
争。效率竞争是指各竞争主体主要依靠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组织
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为手段,“以提高经济效益来战胜对手
的竞争。它的精髓在于以创新求生存、求发展。以效率竞争为目标模
式,可以形成企业追求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使其逐步成为创新的主
体。它既有利于我国企业尽快摆脱技术上受制于人亦步亦趋的困境,
又有利于加快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符合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竞争的趋
势。生态竞争是指,包括企业、商家、消费者在内的竞争者,在利益
一致性的基础上,以“双赢或共赢”为目标,以渗透着合作意识的竞
争手段进行的生态型竞争。生态竞争观的内核是竞争——合作,竞争
者之间是“竞合伙伴”,用一句话说就是“合作起来把饼做大,竞争
起来把饼分掉”。通过合作——竞争走向共同繁荣。以生态竞争为目
标,既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企业由于过度竞争造成的竞争费用过大,
又有利于国内企业“携手共御”外国竞争者,同时也符合国际竞争的
合作联盟趋势。
3、从市场结果看,理性竞争是一种竞争过程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
相互协调的“可持续竞争”。市场竞争的充分展开,必然造成优胜劣
汰,企业破产,工人失业和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问题;同时,在竞争
中壮大的企业,随着有机构成的提高,也会产生“机器排挤工人”的
现象。因此,“可持续竞争”就是要强化以失业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
障体系的完善,从而把竞争中不可避免的失业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
保障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以“可
持结竞争”为目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效率优先、兼顾
公平”的分配原则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
二、我国政府竞争管制的原则
处于转轨时期的政府,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影响,在竞争管制
中如不遵循一定的原则,很容易产生管制不到位或管制越位的问题。
因此,把握适度、合理的管制原则,是我国政府实施有效竞争管制的
基本保证。
第六章我国政府党争管制体系的建立
l、管制的促进性原则。理论和事实表明,政府的管制机构不可能
比其他机构更为圣洁,管制失败相比市场失败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
尤其转轨经济中的政府更是如此。所以,政府竞争管制必须以市场机
制充分发挥作用为前提。政府竞争管制应与市场机制交替发挥作用,
充分保证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2、管制的规范性原则。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的竞争管制必
须建立在法律框架基础之上,严格依照竞争法律规定的权限来进行,
避免政府以权力限制竞争的随意性和短期行为。同时,还要提高政府
管制行为的透明度,使之置于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防止管制
中的“打假球”“吹黑哨”等其他腐败行为。
3、管制的综合性原则。政府竞争管制必须把管制政策作为一个整
体来考虑,既包括促进竞争的政策,又包括限制竞争的政策;既强调
各种管制手段的综合运用,又重视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协调统
一和整体推进。总之,就是要通过管制,形成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
和良好市场结构的综合竞争环境。
4、管制的动态性与一致性原则。政府竞争管制必须顺应经济发展
以及国际国内竞争环境的变化而调整,灵活把握好加强管制与放松管
制的时机和力度。同时,政府竞争管制又必须注意保持管制政策的连
贯性和一致性,不能朝令夕改,此一文,彼一策,而是要可持续发展。
各个地区和各个时间段的政策尽量不在短期内发生“打架”,引起管
制的混乱。总之,就是要把管制的动态性、灵活性与连贯性、一致性
很好地结合起来。
三、推进我屠政府竞争管制的政策与建议
以理性竞争为目标,遵循竞争管制的原则,针对当前我国竞争管
制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和实施有效的竞争管
制。
(一)加快反垄断立法,健全和完善竞争法律体系。首先,要认
识反垄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早出台《反垄断法》。在《反垄断法》
的立法过程中,要把注意力主要放在消除行政性垄断上。对于行政垄
断不仅不应回避,而且要将此作为立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并在条文内
容上作出详细的不致产生歧义的明确规定。经济性垄断的限制要实行
适度容忍原则。即讲求容忍度,避免简单化在反垄断过程中损害规模
经济成长。建议对经济性垄断采取“盯住行为,放宽结构”的灵活政
策,即判定是否发生垄断的标准不是看企业拥有多大市场份额,而是
看其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只要没有“行为嫌疑”,对企业规模及其拥
有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就应尽可能“放宽政策”,予以鼓励。其次,要
提高公平交易局的法律地位。公平交易局作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
关,其法律地位应相当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或乌克兰共和国的反垄
第六章我国政府竞争管制体系的建立
断法委员会。即是说,公平交易局虽然在人员编制和财务上隶属于国
务院,但它应当有很大权威性,在审理案件中有独立审判的权力。公
平交易局局长应有权参加政府的会议,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发表意
见。此外公平交易局还应有权要求各部门、地方政府、国家资产管理
部门及其他管理机构通告有关市场和市场竞争的情况。最后,应该对
《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修订,增加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
定,修改一些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规定,比如在“花都机现象”中
暴露出来的关于注册商标规定中的“玎架现象”等。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继续通过“抓大”,推进企业的联
合、兼并,改变资本积累方式,引导和培育一批资本雄厚、经营规模
庞大、市场拓展能力强、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提
高市场集中度;继续通过“放小”,对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中小企业
予以重点扶持,鼓励中小企业向“小而尖、小而专”的方向发展:.构
筑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大带小、以大促小的协作竞争发展形式。
同时,也要注意“防小”,加大关闭、破产“五小”企业的力度,防
止新的重复建设。另一方面,在“抓大、放小、防小”的过程中,继
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符合理性竞争模式需要的市场主体。
(三)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结合对个人收入所得和个人
遗产的税收调节,解决按市场效率分配引起的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
别和两极分化,保持社会公平与社会稳定:加快商业银行改革的步伐,
理顺银企关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加速股份制改造.强化破产机制
的实施,从而构建有效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防止过度竞争。
(四)推进政企分开和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各级政府机关的审批
权限,清理审批项目,割断部门、行业和地方的机构、人员膨胀与行
政性垄断得以强化之间存在着的互为因果的内在联系:在机构改革和
经济行政化趋势减弱的同时,为避免出现运行机制的“真空”,加快
发展名副其实的、非官方的民间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提高市场经
济的组织化程度。
(五)适应“目前国际上企业价值观念变化的大趋势”①,加强
企业道德规范建设,引导企业进行“文化重建”和观念创新。即要引
导企业强化自律意识,形成“相互尊重、互相平等、互惠互利、共同
发展、诚信至上、文明经营、以义生利、以德兴企”的“和高理念”,
②树立合作竞争并重的“生态竞争观”,防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
性竞争行为。
①洪银兴:《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秩序》,第201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
②陈荣珍:《市场竞争与企业自律》,《江淮论谈》,1997年第12期。
主要参考文献
主要参考文献:
l、马克思:《资本论》(1—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24、29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4、陈征:《(资本论)解说》(1—3)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5、陈征:《陈征选集》,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6、陈征、李建平、郭铁民主编:《(资本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运
用和发展》,福建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7、陈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8、冯必扬:《现代竞争》,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
9、邹东涛、杨秋宝:《经济竞争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10、吴汉洪:《西方寡头市场理论与中国市场竞争立法》,经济科学出版
社1998年版。
11、洪银兴:《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秩序》,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2、王存学:《竞争法与市场经济》,工商出版社,1995年版。
13、徐孟洲等编著:《企业竞争行为规范》,中国计量出版社,1995年版。
14、王晓晔:《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 5、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16、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经济发展五十年大事记》,人民
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版。
17、里斯本小组著,张世鹏译:《竞争的极限》,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
年版。
18、黄谨:《市场占有论》(博士学位论文)。
19、《中国经济时报》,1999年1月—2000年4月。
20、沈大勇:《论国际经济竞争的态势及其特征》,《国际商务研究》,1999
年第5期。
21、杨丽荣:《效率竞争:我国竞争模式的最佳选择》,《开发研究》,1998
年第5期。
22、曹建海、赵伟红:《逐鹿中原——透过彩电大战的硝烟》,《经济管
理》,1999年第11期。
23、雷达、于春海:《美国政府干预的新动向》,《国际经济评论》,2000
年第3.4期。
24、张维迎、马捷:《恶性竞争的产权基础》,《经济研究》,1999年第6
期。
49
主要参考文献
25、孙天琦:《目的我国产业组织演进中的体制性障碍》,《当代经济研
究》2000年第2期。
26、戚聿东:《垄断的资源配置效应分析》,《学习与探索》,2000年第l
期。
27、王晓晔:《美国司法部为何指控微软》,《国际贸易》,2000年第4期。
28、余晖:《受管制市场里的政企同盟》,《中国工业经济》,2000年第1
期。
29、戚聿东、郭抒:《关于垄断与竞争关系的再认识》,《学习与探索》,1999
年第2期。
30、倪振峰:《中国竞争法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海大学学报》1999
年2月第6期第l期。.
31、宋则:《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及特殊对策》,《财贸经济》,1999年
第2期。
3T,卢现祥:《西方国家经济管制的理论与实践述评》,《经济评论》,2000
年第1期。
33、安福仁:《规制理论与中国政府管制》,《东北财金经济大学学报》,
1999年第1期。
34、卢汉林:《论产业政策在日本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作用》,《经济评论》,
2000年第l期。
35、谷书堂、杨慧馨:《从进入退出角度对重复建设的考察》,《南开学
报》,1999年第5期。
36、赵伟:《现代竞争政策:基本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浙江社会科学》,
1999年第5期。
37、龙谊:《对我国市场竞争模式选择的思考》,《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1999年第4期。
38、杨兰品:《中国转型时期垄断问题研究》,《经济评论》,1999年第4
期。
39、林幼平、晓郭:《中国垄断及反垄断问题研究述评》,《经济评论》,1999
年第6期。
40、陈桢:《适度垄断与规模经济战略》,《生产力研究》,1999年第4期。
41、张昕竹:《对我国竞争政策的一些思考》,《中国工业经济》,1999年
第10期。
42、林两贞:《‘‘和竞”:公有制和个私经济共同发展的根本路径》,《经济
问题》,1999年第6期。
土要参考文献
43、刘戒骄、王恒久:《反垄断还是反竞争》,《福建论坛》,2000年第2
期。
44、丁一德章:《规范市场制止恶性竞争》,《经济学动态》,1999年第1
期。
45、曹建海:《对我国工业中过度竞争的实证分析》,《改革》,1999年第
6期。
46、曾国安:《试论市场经济的性质》,《经济评论》,1999年第6期。
47、方少骅、周勤、张勇延;《过度竞争与政府管制》,《唯实》,1998年
第12期。
48、汪涛:《竞争演进论》,《经济评论》,1999年第1期。
49、李卓:《论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经济评论》,2000年第2期。
50、营建海、谢兴权:《竞争与管制:“十五”时期中国民航运输业产业
政策研究》,《改革》,2000年第2期。
51、曹建海:《试论有效竞争》,《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