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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2经济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研究

天津财经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
经济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研究
姓名:曹元芳
申请学位级别:博士
专业:金融学
指导教师:高正平
20080501
内容摘要
该文选题是基于国际金融界的教训和国内金融界的现实需要两个方面,主要研究金融
机构及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对象是广义的金融道德风险.从对国外道德风险、
金融风险前沿理论、模型的研究入手,运用博弈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理
论以及委托代理模型等现代经济理论和研究方法,介绍国外防范和治理金融道德风险经验
做法,为我所用,从而对我国金融运行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系统地分析研究.重点是研
究防范我国金融道德风险的机制设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设计的防范机制相互联系,
相互作用,旨在构筑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两道“防火墙”,达到维护金融稳定,
保持金融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的最终目的.
在国外和国内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论文对如何防范金融道德风险提出
自己的思考.第一,设计了两道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防火墙”,一道是防范金融道德风
险的微观机制,另一道是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宏观机制.第二.构建了我国金融机构经营
者多目标委托一代理博弈模型.从我国金融机构经营者经营目标、行政目标和满足上级偏
好目标三个目标问相互独立与依存角度,对我国金融机构经营者的经营代理行为进行具体
分析,提出防范金融机构经营者道德风险的政策建议。比较贴近我国的现实.第三.全面
系统地研究了我国金融道德风险,填补了我国金融业自身道德风险研究的空白,具有一定
的前瞻性.
关键词:经济转型期道德风险金融道德风险机制设计
Abstract
扬e paper is based on the summing up experience and drawing lessons from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world and fulfilling the needs of domestic financial world.11他paper is mainly on the
Moral Hazard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staff,and subject investigated is the Financial Moral
Hazard in a broad sense.m framework of the paper starts with international Moral Hazard,
financial risks frontier theory and the study on models,conjunctive use of modem economic
theories and study methods such as Game Theory,Information Economics Theory,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d Principle—agent pattern,etc.,introduces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of prevention and regulation of the Financial Moral Hazard,adopts it aS OUr own and
analyzes and studies the Financial Moral Hazard in domestic financial operation systemically.
1f1地mechanism design to prwent the domestic Financial Moral Hazard is the key part in the
paper.乃e prevention mechanism is designed from both macro and micro aspects.砀e two
aspects玳link together and interaction.It is designed to establish two"firewalls’’of domestic
Financial Moral Hazard during prevention transition period to achieve to ultimate goal of
maintaining offinan.cial stability and the sustained economic growth of the financial indmtry.
11坞main creative part in the paper is that on the basis ofthe study of overseas and domestic
researchers,with the combination of domestic reality,the author tries to air own views on how tO
prevent Financial Moral H__aTard.Firstly,the paper designs two firewalls to prevent the Financial
Moral Hazard.One is the micro—mechanism to prevent the Financial Moral Hazard;the other is
the macro-mechanism to prevent it Secondly,the paper establishes multi-obJectives
Entrust-agency game-model of operator in domestic financial Institutions.From the aspects of
three independence and interdependence of three objects which a∞the operation objective,
administration objective and the objective of meeting the preference of superiors,the paper
makes a concrete analysis on the behaviors of operation agencies of domestic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perators,and brings forward policy advices for the prevention ofMoral Hazard of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perators and close to the domestic reality.Thirdly,the paper studies on
the domestic Financial Moral Hazard completely and systemically.Study is forward lOOking to
some extenL
Key words:Economics Transitional Period,Moral Hazard,Financial Moral Hazard,
Mechanism Design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
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
包含其他人己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天津财经大学或
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
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瓠葛签字日期:。户簿铜7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天津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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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
学位做作者躲书考导师躲乙孑
签字日期:沙矿年b月、徊签字日期: 年归日
。I
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后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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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引言:为什么研究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问题
1.1选题背景
选择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基于两个方面考虑:国际金融界的
教训和国内金融界的现实需要。旨在借此研究,引起国内金融界对道德风险问题的关注,
防范因道德风险引发严重的金融危机,维护金融安全,实现金融稳定。
1.1.1国际金融界的教训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一书中告诫人们:“审视历史,回忆你身边发生的事,
凝神思考与你读到、听到、或记忆的个人的私人或公共生活中的巨大不幸,你会发现,至
今所发生的大部分不幸是因为这些人不知道他们何时是幸运,他们何时该静坐不动,保持
满足。"①审视历史,可以使人聪明、敏锐地对世事进行判断。正所谓知道了过去可以了解
现在,知道了过去和现在可以预见未来。纵观近二十多年国际金融界,因员工的道德风险
引发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公司业绩急转直下甚至倒闭的事件屡见不鲜,如20世纪80年
代,美国的储蓄与贷款协会的危机就是道德风险问题的一个极好例证。当时在美国,由于
有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提供的存款担保,储贷协会不必担心因自己的过度冒险而失去存
款人的信任,加上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对所有储蓄贷款协会都是一样的,储贷协会根本不
必担心因过度冒险而支付更多的保险费。在这种机制下,储贷协会就有很强的动力去追求
风险收益,依据美国通用会计原则(GAAP),当时数百家储贷协会的净值均是负数。而联邦
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FHIBB)却允许信贷协会使用所谓的“监管会计原则”(regulatory
accounting)夸大其净值。20世纪80年代的放松管制浪潮,为他们的冒险活动提供了广阔
的天地,结果在90年代初,美国政府不得不花费大约1600亿美元的巨资来处理储贷协会
危机。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发生的一系列金融事件,如巴林银行倒闭案、亚洲会融
危机,2007年2月以来发生的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等,表明了金融道德风险的严重
性。也正因如此,各国加强了对金融道德风险的研究,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道德风
险,维护金融稳定。
1.1.2国内金融界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总体比较稳定,未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但这并非表明中国的
①查尔斯.P.金德尔伯格.疯狂、惊恐和崩溃——金融危机史【M.北京:中国会融m版礼,2007年
金融体系运行就不存在风险隐患。其实,我国会融体系还不十分稳固,由于存在着政府隐
性担保、产权模糊和委托一代理链较长等一系列现实问题,金融机构过度经营行为十分严
重,加大了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突出表现在银行体系和证券市场上。近几年,伴随我
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陆续曝光了一大批各类金融违法违规
案件,犯罪数额之大令人瞠目,动辄几千万、数亿元;涉及干部范围之广令人咋舌,从总
行行长到基层储蓄所员工无所不包,这些现象是金融道德风险发展到极致的表现,其原因
无不与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有关。如“蓝田事件"、“周正毅事件”、“刘金宝事件”,“中行高
山事件”、山西“7.28”特大金融诈骗案、“德隆系事件"、“顾雏军事件”、中行“开平支
行事件”、“王雪冰事件”、“朱小华事件"、农行“内蒙古案件”,建行“张恩照事件”、民
生银行3亿元贷款诈骗案等。这些事件涉及金融业各个领域,从银行到证券公司,从国有
银行到股份制银行都不同程度的发生。英国十九世纪哲学家塞缪尔.斯迈尔斯在《品格的
力量》一书中引用马丁.路德的话说过,“一个国家的前途,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实,不
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它的公民的文明素养,
即在于人们所受的教育,人们的远见卓识和品格的高下。"囝
金融道德风险之所以普遍,就在于金融领域比其他经济、社会领域存在较多的寻租机
会,防范和抑制金融道德风险便成为监管当局的重要任务。2004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商
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首次对商业银行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了详尽的要
求和评价标准,对道德风险形成的过程进行动态、全程、全面的评价和考核。可以说,这
是我国首部防范道德风险最完备的操作手册。2005年8月26日,针对国家审计署查出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银监会又通过了《不良资产处置尽
职指引》,旨在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防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剥离、管理和处置
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与此同时,我们国家一些重要官员和著名学者也在公开场合阐述防范
道德风险的重要性。由此看出,广泛而深入研究我国金融运行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探讨切
实可行的防范机制,不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和长远发展有着重大影响,而且对维护金
融稳定,确保金融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正式成立,原人民银行承担
的银行监管职能转变为维护金融稳定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新设立了金融稳定局。2004年4
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d,)ll撰文《保持金融稳定,防范道德风险》@指出,“在保持金融
①(英)塞缪尔.斯迈尔斯.品格的力量[M].宋景堂译.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
②周小川.金融研究,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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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同时,努力防范道德风险,是整个金融工作的两个重要环节,但这两个方面恰恰又
是中国金融体制的薄弱环节”。这标志着金融道德风险问题引起了盒融界高层领导的重视。
加强金融道德风险问题研究,对于防范金融道德风险,减少和治理会融腐败,提高金融资
产质量,维护金融稳定,确保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运行至关重要。这就是本选题
的背景所在。
1.2研究前提: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
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计划经济的痕迹并未完全消
除,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完善的法规体系又未真正健全,“摸着石头过河”就是中国三十年
改革历程的最好描述。这种渐进式市场经济改革模式,一方面,避免了前苏联、东欧国家
采取的“休克疗法”、“大爆炸”式改革所产生的剧烈震荡,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改革的不
确定性。“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方式是有条件的,在市场经济的“水”不深、失误成本
很低的情况下适用,说到底是局部均衡。改革发展到今天,迫切需要制度与改革的总体设
计整合,需要“架桥过河”和产生“架桥过河”理论。从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次序来看,
金融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经济金融运行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具有明显的转
轨特征。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比如国有经济成分、企业管理层的行政任命制、产权模糊、
法制不健全、信用意识差等,在中国转型期仍然发挥作用。成熟的市场经济所必需的环境
条件,比如清晰界定的产权、充分反映供求关系的价格、透明的经济信息、运转良好的法
庭、经济个体之间的自由缔约,在中国转型期或刚刚起步,‘或尚未完善。
这种转型期特征表现在金融领域,就是金融企业国有股占较大比重,金融企业机关化
作风,金融高管人员由行政任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缺失,全额隐性担保加大了政府
财政负担;政府的软约束制度造成经营管理中的代理人问题相当突出:法律法规不健全所
导致的监督惩罚力度明显弱化;融资制度改革的不彻底致使金融风险向银行集中;现行余
融业中的委托代理管理方式使得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严重;金融企业经营中存在多任务约
束和激励机制单一等现象。
众所周知,在我国,不论是商业性的国有金融机构,还是专司监管职能的监管机构,
都实行委托一代理管理方式。根据委托一代理理论,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就有可能产
生道德风险。这是因为,一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两者实现的目标不一致。委托人的目标是获
取最大的利润,代理人的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代理人的自身利益既包括各种经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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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也包括获取各种社会赞誉等非经济收入,因而两者之间的努力方向会有差异。二是委
托人和代理人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代理人拥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各种真实信息,获取
信息的成本几乎为零。委托人由于没有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不能直接获取企业经营过程
中的真实信息,或者说获取信息的成本较高,代理人可以利用信息的优势侵害所有者的利
益。三是委托人和代理人对企业经营不善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对等的。委托人要承担资产损
失的责任。代理人承担的损失是个人名誉、地位、薪金方面的损失,前者承担的经济责任
比后者要大。由于两者责任不对等,有可能导致代理人在经营决策过程中采取一些有利于
代理人自身而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如过度冒险、盲目经营、掠夺性经营等行为。
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是多层级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基本上全民授权国家,国家委托具
体的金融机构总部(总行或总公司,简称总部机构),总部机构委托相应的省级机构,省
级机构再委托市级机构,市级机构再委托县(区)级机构,直至办事处(营业部、储蓄所)
等,或从省级层层委托到基层社(所)。由此决定了我国金融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明
显的独有特征:
一是初始委托人缺位。从名义上讲,全体投资者是金融资产的所有者,也是金融资产
管理的初始委托人。但是,在资产的运作过程中,没有人能够真正享有金融资产所有者的
权利和义务,实际管理和支配这些资产的是各级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这就使得在金融资
产的管理上,出现了多个部门都在管而又都不管的局面。
二是委托代理链冗长。外国金融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往往是单层或者两三层,而中国
金融企业则不同,从最初的委托代理人到金融企业具体经营者有多个层次,与此相对应也
就形成了多层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国家对金融企业经营者的监督
和约束逐渐递减,每经过一个委托代理的过程就会削弱一次,最后越来越弱。
三是代理关系非市场化。我国金融资产代理人的选择,不是根据市场经济中自由契约
的方式产生,而是通过行政手段任命的。因此,金融资产代理人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虽
然处于代表国家(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地位,但不是金融资产的所有者,因此,他们既不
具备私人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机,又无自主支配资产转让的实际权力。这种股东
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非市场化的现象,造成了二者权力界定的困难和委托关系
的不规范。
四是金融资产代理人缺乏风险责任能力。西方股份公司委托代理大都是法人之间的委
托代理关系,并且大股东也能通过董事会控制企业的重大决策,尤其是风险决策。而我国
国有金融企业的经营者,由于缺乏承担企业决策风险责任的物质基础和企业风险责任联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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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在存在着大量不确定性的市场竞争中,金融企业产权代理人的决策行为有时难以理
性化。
上述委托一代理关系特征,造成了我国金融业中道德风险程度会更高。一是现行国有
产权制度决定国有金融企业中存在多层次的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产生道德风险的机会更
多。二是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不公平,导致市场信息扭曲的
程度增大,代理人努力的程度和企业经营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降低,委托人无法有效地衡
量代理人努力的程度。同时,随着改革的推进,代理人的权力不断增大,代理人能够利用
手中的权力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直接为自己谋取利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难以实
现激励相容,因此,道德风险问题比传统体制时期更加严重。三是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目标
的多元性,对代理人行为评价的软约束性,为代理人从事道德风险行为提供了避风港。国
有金融企业不仅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目标,而且还有维护社会稳定等非经济目标,政策
性负担比较重,代理人可以把其从事道德风险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归结为所承担的非经济目
标上,这就为代理人规避监督、从事道德风险活动提供了一个宽松环境。四是国有金融企
业内部治理机制尚不健全,增加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包括激励机制和制
约机制,由于体制原因,我国国有金融企业激励机制过于简单、粗放、不清晰,难以起到
激励代理人的作用。至于制约机制就更为不完善,由于经营者(代理人)由政府任命具有国
家公务员的身份,不会受到社会经理人市场的威胁,也没有因经营失败而导致名誉、地位
等个人方面损失的后顾之忧,制约机制形同虚设。
这些问题为金融从业人员提供了许多诱发道德风险的机会,增加了金融道德风险发生
的可能性,同时也增加了防范道德风险的难度。由此决定了在我国经济转型期,金融运行
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十分普遍,甚至发展到极至。目前社会上所发生的许多金融案件无不与
当事人的道德行为有关,加强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
的作用。
1.3金融道德风险的界定
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金融运行中的道德风险,既有金融机构自身
以及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形成的道德风险,又有金融机构客户进行欺诈、不按信贷合同
规定运用资金所引致的道德风险。为使研究更具针对性,本文主要研究金融机构及从业人
员的道德风险问题,并将金融道德风险界定为:金融从业人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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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作之便,在金融交易和监管的过程中,违反职业操守或国家法律法规,为己或他人谋
利益而使国家金融资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从道德风险的起源和发展来看,金融道德风险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别。狭义的金融道德
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因主观上的不尽职责,或违反金
融职业操守而引致金融资产损失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一旦变成现实性,就会发展成为
金融腐败乃至金融犯罪。广义的金融道德风险,除包括上述定义范围外,还包括金融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通过违反金融交易规则,为自己谋取私利所引发的挪用公
款、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行为,也就是将金融腐败、金融犯罪行为均涵盖在内。
1.4研究意义
广泛而深入地开展我国金融道德风险的研究,既是国外的经验教训使然,又是维护我
国金融稳定、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其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是加强金融道德风险的研究,有利于提高我国防范金融风险能力,维护金融稳定。
国外发展实践表明,道德风险是最难根治的金融风险,其他金融风险如信用风险、操作风
险的诱发,都或多或少与道德风险有关。金融稳定和金融危机与金融风险存在着天然的关
系,而金融稳定是金融正常运转的基础,也是金融高效经营发展的目的。金融危机更是任
何国家不愿看到的事情。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后果至今为人们记忆犹新。金融风
险发展的严重性直接危及着金融稳定,乃至引发金融危机。我国正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
经济实力薄弱,金融业十分脆弱,通过对金融道德风险深入剖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
议和措施,对维护金融稳定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对金融危机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是加强金融道德风险的研究,有助于降低金融改革成本,提高改革绩效。我国金融
体制的改革过程,就是金融从计划指令的会计结算职能向全方位服务经济发展职能转轨过
程,由于新旧体制的摩擦,各种利益集团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势必对金融体制改
革形成阻碍,加大对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成本和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按照科斯定理解释,
产权制度影响着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而我国扭曲的产权结构只能加重交易成本,金融改
革开放20多年来所形成的金融不良资产,就是不合理的产权结构所导致的改革成本。为
此,通过对金融道德风险深入研究,理顺改革路径,强化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降低改革成
本,提高金融制度变迁的效率。
三是加强金融道德风险的研究,有助于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降低不良资产。金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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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风险的存在,梗阻了资源配置渠道,使金融资产得不到有效配给,资源浪费现象时有发
生。近二十年来,国内外金融机构因道德风险而导致资金重大损失的案例很多。1986年到
1996年间,由于未授权的铜的交易,导致日本住友银行损失26亿美元;1984年至1985
年,‘未授权的国债交易,导致日本大和银行损失14亿美元;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
不健全的信贷控制使法国里昂银行损失290亿美元。近几年,中国原郑州城市合作银行会
融风险爆发、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关闭等,在很大程
度上也都是由道德风险引起的。这些金融机构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缺乏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和财务、信贷控制,高级管理人员独断专行,“逆向选择”行为严重,将大量信贷
资金随意发放给明知有较大风险的项目,对造成的损失极力掩盖,导致金融机构严重亏损,
直至破产倒闭。因此,通过降低道德风险,可以疏通市场资源配置渠道,提高信贷资产运
营质量。
四是加强金融道德风险的研究,有助于避免金融机构声誉损失。声誉是金融机构的生
命。金融机构是一个以货币作为经营商品的特殊企业。存款人将资金存入会融机构,就是
金融机构购入原材料。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就是金融机构销售商品。这些过程都是建立在
金融机构和客户相互信任基础之上的。一个金融机构声誉好、服务质量高,就容易赢得客
户的信任。而声誉是通过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道德行为来体现的。一旦某些从业人员违反道
德规范,给客户带来不便或资金损失,就会失去客户对金融机构的信任,久而久之就会出
现存款挤提,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严厉查处,严重的还会危及到金融机构自身的生存,因
此,开展金融运行中的道德风险研究刻不容缓。
五是加强金融道德风险的研究,有助于规范市场运作机制,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目
前我国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主要以制度性风险为主。制度的不完善加大了监管的
难度、制约先进监管技术的使用以及监管制度的设计。金融道德风险扭曲了市场交易主体
的行为,使市场陷入失信、低效状态。各种金融违法、违纪、违规大案层出不穷,金融案
件屡有发生,在非现场监管不能充分发挥显著作用的背景下,单靠现场检查其作用相当有
限,监管成本居高不下。通过防范金融道德风险,可以提高金融市场主体的诚信水平,规
范市场交易制度,提高市场交易效能,增强市场纪律约束,进而有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提升监管质量。
六是加强金融道德风险的研究,有助于促进金融从业人员树立风险意识。金融机构是
一个特殊的营业场所,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现金在这里存放。因此,会融机构就成了某些
不法之徒的首选目标,他们经常铤而走险对金融机构实施抢劫,并伤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从历次案件的发生情况看,这其中有一部分是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内外
勾结所为。也有一部分是由于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差,没有严格按照金融机构
内控制度要求规范操作,因此,开展金融运行中的道德风险研究对增强金融从业人员风险
防范意识,预防职业犯罪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1.5研究方法
金融道德风险涉及金融学、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伦理学、心理学等多学科范畴,
因此,研究金融道德风险所使用的方法论体系涵盖了多种研究方法。本文主要运用的研究
方法有:新制度经济学方法、博弈论方法、信息经济学方法以及比较研究方法等。
1.5.1新制度经济学方法
新制度经济学是以交易费用为媒介,研究为什么要生产制度,如何生产制度以及为谁
生产制度的这样一门经济学。当代制度经济学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因而对人的行为
假设就不同于古典经济学对“经济人"的假设。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既有利己主义的一
面,也有利他主义的一面;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既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又有讲诚信的
一面。在此假设的基础上,新制度经济学依据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采用反设事实和
经验与案例研究的方法,对经验、历史和制度给出具体分析。
(1)交易费用理论及方法
主要通过分析交易费用的涵义、决定因素和性质等问题来揭示制度成本。交易费用的
思想最早来自科斯,他在其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1937)中,指出“使用价格机制是有
代价的”①,并将风险因素、信息因素、垄断因素和政府管制囊括起来考虑并转为交易费
用概念。后来,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把这一思想具体化了——“为了执行
一项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和谁交易、告诉人们自己愿意交易以及交易条件是什么,要进

行谈判、讨价还价、拟订契约、实施监督以保证契约的条款得以履行,等等”罾。也就是
说,在成功地进行一项交易之前,要花代价做这些“事前的工作”。交易费用越低,交易
就越容易进行;反之,交易费用过高会使交易无从发生。
科斯通过对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前提“交易费用为零"的质疑,提出了“交易费用”范
畴,再通过交易费用一般化分析,把制度因素作为一个重要的变量引入到经济分析中,论
①Cone,R.The Nature ofthe FirmIJ].Economica,Nov.1937,4
②Cone,R.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1.J.Law Econ.Oct.1 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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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了交易活动和企业制度的稀缺性。通过分析交易费用与制度安排,特别是与产权制度的
关系,发现制度的产生正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从而创立了新制度经济学。科斯通过分析
交易费用对制度形成的影响,以及交易费用和权利配置对资源配置和收人分配的影响,提
出了“科斯定理”,即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一种制度安排与另一种制度安排的资源
配置效率是不同的。这样,科斯定理就比较清楚地阐明了存在交易费用的前提下,企业存
在的原因和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他还发现,市场中的交易其实是要耗费大量成本的。从搜
寻交易对象、讨价还价、签订契约、履行契约乃至监督契约执行,维护交易秩序,解决交
易纠纷以及对违约加以惩罚,都需要花费成本等等,科斯把这些费用定义为“交易费用"。
科斯之后,奥列弗·威廉姆森、阿曼·阿尔奇安、哈罗德·德姆塞茨、道格拉斯·诺
斯和张五常等经济学家把“交易费用”概念广泛地运用于产权结构、代理关系、企业内部
考核、外部性问题、集体行动、寻租活动、多种体制组织形态的形成和发展、经济史、政
治制度等广泛的研究领域,并将交易费用扩展为产权界定和保护费用、信息搜寻费用、谈
判费用、执行和监督费用等各个方面,也使交易费用概念和交易费用理论一般化了,从而
扩展了经济学理论的研究范围,实现了理论分析重心的转移。交易费用概念被一般化后,
其内涵扩展为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为经济制度分析奠定了基础。
(2)产权理论
主要研究产权制度安排如何影响经济绩效问题,明晰的产权能够减少不确定性和降低
交易费用,能将外部性内在化,还具有激励约束功能。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存在交换或
者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产权的存在就毫无作用,当然也没有分析产权的必要。但当在市场
中进行着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时,附着在这些有形物品上的产权也就同时被交换了。所以产
权问题就形成了,并发展为产权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一般来说,任何不稀缺的东西都
不会形成产权关系,一种物品从不稀缺到稀缺的过程就是产权形成的过程。
产权是人与人之间在交往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经济权利关系,是对财产的一组权利或者
说一个权利体系,而不仅仅是某项单独的权利。作为一组对财产的权利,产权的核心是所
有权。其中,归属权即归谁所有是这一组产权关系中最根本的权利,产权关系具有一些内
在的性质。主要有:
①排他性。人们的产权关系是竞争关系。对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只能有一个主体,你
拥有了对该项财产的权利,同时就排除了我对此的权利。权利主体必然会阻止别的主体进
入自己的权利领域,以保护自身特定的财产权利。
②有限性。这里的“限”包括界限和限度。界限是指产权之间所具有的边界,限度则
是指任何产权都具有一定的大小和范围。交易的有效进行要求不同财产权利的界限相对明
确,即使是同一财产的不同权利也应该相对明晰,从而保证顺利地进行产权交易。
③可交易性。产权的交易是指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由于产权可交易,使得
资源从生产效率低的所有者转向生产效率高的所有者,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
④可分解性。产权的可分解性是指对特定财产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
比如,某项财产的归属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能和利益可分别属于不
同的主体。并且,同一权利也可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
⑤流动性或运动性。人们拥有产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新增收益,增殖是产权的本
性。资产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实现增殖,产权也不例外,产权增殖的途径就是运动。产权主
体通过推动产权流动和重组,使产权的利用效率提高,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实现
了产权主体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产权属性的分析有助于理解产权的功能,产权的性质决
定了产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产权的上述性质决定了产权具有如下功能:一是确定交易边界,从而使人们之间的交
易内容、交易方式以及有关交易的其他行为得以顺利进行。二是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
是人们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进行交易所引起的成本,其大致可分为契约成本、信息成本和
控制成本三种类型。对产权的选择必然影响到交易的这些成本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
摊。只有解决了成本与利益的分配问题,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才有可能得以实现。三是优化
配置资源。资源的合理流动则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条件,而产权的存在和界定则为资源
的这种流动提供了前提。但是,初始产权的界定有可能效率较低,如果通过转让和交易,
产权的使用效率就会提高。也就是说,如果建立起了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使产权能够从
低效率者手中转移到高效率者手中,那么整个社会的效率就会得到提高。
总之,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制度组织对人们行为的效率
影响,并认为制度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1.5.2博弈论方法
博弈论方法是研究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理性的局中人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如
何选择各自的策略以及这种策略的均衡问题。即研究当一个局中人的选择受到其他局中人
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又影响到其他局中人的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也就是说,博
弈论所研究的个人选择要受到其他人选择的影响,因而个人效用函数不仅依赖于自己的选
择,而且还依赖于其他人的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其他人选择的函数。博弈论可以划分
为合作博弈(cooperative game)和非合作博弈(rlori—cooperative game)。纳什、泽尔
10
滕和海萨尼的贡献主要在非合作博弈方面。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就颁给了这三位非合作
博弈理论的奠基者,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合作博弈理论的代表人物奥曼与谢林。
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当事人能否达成一个
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则是非合作博弈。目前经济学所应用
的博弈,主要是非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强调的是个人理性、个人最优决策,其结果可能
是有效率的,也可能是无效率的。一个博弈由下列四方面组成。
(1)博弈的局中人(Player)。即在所定义的博弈中究竟有哪几个独立决策、独立承
担结果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在搏弈的规则确定之后,各局中人都是平等的,大家都必须
严格按照规则办事。
(2)每个局中人各自可选择的全部策略(Strategies)或行为(Actions)的集合。
即规定每个局中人在进行决策时,可以选择的方法、做法或经济活动水平、量值等。
(3)进行博弈的次序(Orders)。在现实的各种决策活动中,当存在多个独立决策方
进行决策时,有时需要这些局中人同时做出选择,因为这样能保证公平合理,而很多时候
各局中人的决策又有先后之分,并且有时一个局中人还要作不止一次的决策选择。这就免
不了有一个次序问题。因此,规定一个博弈必须规定其中的次序,次序不同一般就是不同
的博弈。
(4)局中人的收益(Payoff)。对于各个局中人的每一组可能的决策选择,都应有一
个结果表示该策略组合下各局中人的所得或所失。
以上四个方面是定义一个博弈时必须首先设定的,确定了他们后就确定了一个博弈。
博弈论就是系统地研究可以用上述方法定义的各种博弈问题,寻求在各局中人具有充分或
者有限理性、能力条件下,合理的策略选择和合理选择策略时的博弈结果,并分析这些结
果的经济意义、效率意义的理论和方法。
1.5.3信息经济学方法
信息经济学是非对称博弈论在经济学上的应用,主要研究的问题是:给定信息结构,
什么是最优的契约安排。故又称契约理论,或机制设计理论。从非对称信息发生时间看,
分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相对应的模型分别为逆向选择模型和道德风险模型;从非
对称信息的内容看,分为隐藏行动和隐藏信息(知识),相对应的模型分别为隐藏行动模
型和隐藏信息模型。美国经济学家利奥·赫维兹在20世纪70年代为了研究在什么样的
激励机制下可以达到社会公认的经济目标或伦理目标,创立了经济机制的设计理论。经济
机制设计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息成本,二是机制的激励问题。赫维兹认为,能够
达成人力资本配置帕累托有效改进和个人理性配置的信息节约机制,就是最佳激励方式和
最优经济资源配置机制。
2007年10月15日,瑞典皇家科学院宣布将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莱昂尼德·赫
维奇、埃里克·马斯金和罗杰·迈尔森3名美国经济学家,以表彰他们在创立和发展“机
制设计理论”方面所作的贡献。“机制设计理论”最早由赫维奇提出,马斯金和迈尔森则
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瑞典皇家科学院发表声明说,这一理论有助于经济学家、各国政
府和企业识别在哪些情况下市场机制有效,哪些情况下市场机制无效。从广度上来说,机
制设计理论所研究的对象大到整个经济制度的一般均衡设计,d,N对某个经济活动的局部
均衡设计。从个别性来说,它又非常具体,对所要研究的具体机制,它能得出非常详细的
结果。简而言之,这一理论的基本思想就是对于一定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目标,研究如何设
计一个机制使得人们在自利行为驱使下所采取的行动使预定目标得以实现。
激励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而导致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激励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减少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问
题。由于经济行为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特征,所以事前合约不可能预估所发生的所
有情况。为了促使代理人公布其私人信息,必须建立一个博弈规则。在这种博弈过程中,
委托人不断修改规则,直到代理人接受该契约的同时也达到自己期望效用最大化。可选择
的思路有两条:一种是事先计入式,即考虑到委托人对某些信息不了解,代理人将此作为
私人信息加以隐藏,在订立契约时把代理人可能扯谎的成分事先预计在双方达成的契约之
内。另一种思路是委托人设计一个直接显露机制,诱使代理者将其私人信息完全公开。
1.5.4比较研究方法
比较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就两种和两种以上同类的事物辨别异同
或高下”。所谓比较研究法,就是通过对比、类比、分析、综合等思维过程,确定事物之
间共同点和差异点的一种思维方法。俗话说,“不怕不识货,只怕货比货”,说的就足比
较方法。通过比较来识别事物,是人类基本的认识方法,能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事物的本
质,把握事物的普遍规律。
一般地,比较研究则是根据一定的标推,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
寻找其异同,探求事物的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其发展大约经历了萌芽阶段、形成
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目前比较研究法业已被广泛运用于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占
罗马著名学者塔西陀曾说,要想认识自己,就要把自己同别人进行比较。事实上,我们认
识一个事物常借助于与其他事物的比较来实现。因为只有比较,才有鉴别;只有鉴别,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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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认识。
比较研究法一般分三个步骤:一是找出同类现象或事物;二是按照比较的目的将同类
现象或事物编组或制表;三是根据比较结果作进一步分析。
经济比较研究法就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研究对象的特征进行比较,以发现他们
的共性和特性的方法。也就是说,比较法具有两项功能,一是寻找差异;二是总结共性。
在实际应用中,主要有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纵向比较,着重对同一事物或现象的不同发
展时期所表现情况的比较研究。平时所讲的历史比较法就是纵向比较方法;横向比较,着
重对具有同一属性的不同个体在同一时间所表现状况的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利用横向比较
的方法,来分析各国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做法,目的是为设计建立我国防范金融道德风险
的机制提供借鉴。
本文所运用的分析方法中,除前面提到的四种方法外,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还可能要
运用到其他方法,如统计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等,总之,多种方法的使用,只有一个
目的,就是想把金融道德风险问题分析深刻、透彻,形成有价值的结论。
1.6研究内容及论文结构
1.6.1研究内容
本文从对国外金融道德风险前沿理论、模型的研究入手,运用博弈理论、信息经济学
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以及委托代理模型等现代经济理论和研究方法,介绍国外防范和
治理金融道德风险经验做法,为我所用,从而对我国金融运行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系统
地分析研究。论文比较全面地分析了我国金融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主要特
征,金融道德风险所导致的微观经济效应和宏观经济效应,重点研究防范我国金融道德风
险的机制设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设计的防范机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筑防范转
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防火墙”,从而达到维护金融稳定,保持金融业持续健康稳步
发展的最终目的。
1.6.2论文结构
本文研究的基本逻辑为:理论综述及模型一国外模式比较研究一联系中国实际实证研
究一防范机制设计、作用机理一外部环境研究。论文共分为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导言部分。介绍选题背景,解读论文题意,尤其是研究的前提经济转型期,
提出论文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总结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对论文主要创新和不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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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概括。
第二部分对道德风险与金融道德风险的理论综述,回顾国内外研究文献,界定金融道
德风险与一般金融风险、金融道德风险与金融腐败的异同,为分析中国金融道德风险问题
作铺垫。
第三部分对国际上防范和治理道德风险的做法,主要介绍印度、捷克、美同、欧盟、
新西兰等国家或地区的模式,力争做到洋为中用,为我借鉴。
第四部分对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进行实证及模型研究。为深入剖析我国金融道德
风险,本文对监管当局、银行类金融机构如国有商业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主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同时,运
用博弈论、委托代理理论等,对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金融机构内部上下级、高级管理人员
的道德风险进行了模型研究。
第五部分对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特征、成因及经济效应进行了研究。在分析国内
外金融道德风险本能性、互联性、长期性三大共性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我国金融道德风
险的七大特性,即金融企业经营任务的多目标决定了金融运行中道德风险的复杂性;隐性
“超级”存款保险制度决定了金融运行中道德风险产生的必然性;多层级委托一代理制度
下的所有者缺位导致的经营者道德风险的随意性;高度行政性的金融管制决定了金融运行
中道德风险的广泛性;监管体制的缺陷决定了金融运行中道德风险的易发性;内控制度的
不完善导致金融运行中道德风险的高发性;法律保障不力决定了控制金融道德风险的艰巨
性。剖析了金融道德风险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产权模糊不清是道德风险形成的体制原因,
金融运行中信息非对称是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金融机构不恰当的绩效考评办法是引
发金融道德风险不容忽视的原因,经济转轨时期的制度建设滞后是道德风险产生的客观原
因,而社会环境中的不良习俗则是道德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
结合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特性,分析了金融道德风险所导致的微观经济效应和
宏观经济效应。微观经济效应主要有:金融道德风险降低金融市场效率,增加了交易成本;
金融道德风险增加了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难度;金融道德风险导致金融中介机构不良资产
剥而又增;国家不断注资使金融机构抱有期望,要求注资化解不良资产的呼声不断。宏观
经济效应表现在:金融道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增加了国家
维护稳定成本;道德风险诱发了金融中介对政府的依赖性,加大了金融改革成本;金融道
德风险引发的银行不良资产,严重影响了经济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传导:金融运行中
的道德风险容易诱发整个银行系统的金融腐败,腐蚀银行系统的生命力。
14
第六、七部分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论述防范我国金融道德风险的机制设计。我国金
融运行管理模式,主要通过委托一代理授权进行管理和经营,而且这种委托一代理关系是
多层的委托一代理关系。根据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委托一代理关系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代
理人问题)可以通过机制设计来解决。机制设计理论可以分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激励
机制就是委托人设计一种契约,使代理人有利可图并积极参与;约束机制就是委托人所设
计的契约,使代理人在利己的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委托人的目标。机制设计理论把前者称
为参与约束,后者称为激励相容约束,只有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这两个条件,才
能称得上有助于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的机制设计。这就是机制设计理论思想。结合我国转型
期的实际,重点就防范道德风险的约束机制给出设计。
微观机制:主要是从金融业内部相关利益主体的角度,设计了防范我国金融道德风险
的八大微观机制:一是建立以金融企业文化为主的伦理道德自律机制:二建立以股权激励
为主的多种正向激励机制;三是建立声誉控制机制,营造声誉创造价值氛围;四是建立以
解决“形似而神不似”问题为主要内容的金融企业治理机制;五是健全内部控制,强化金
融机构的内控约束机制;六是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七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快速
纠偏机制;八是加大金融道德风险的成本惩戒机制。
宏观机制:主要是从金融业外部宏观层面设计了六个方面的机制,即建立健全各种有
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金融监管者的再监管,逐步建立监管者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有效
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完善投资者保障机制;强化金融机构的救助条件,完善最后贷款人
机制;及时出台高度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建立优胜劣汰的金融
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宏微观机制的共同作用,才能真正防范我国金融道德风险。其作用机理是:通过引导、
教育,从思想上解决“不想干”即不想实施金融道德风险的问题;通过严格监管控制,解
决“不能干”即不能实施金融道德风险的问题:通过严惩,加大违规成本,解决“不敢
干”即不敢实施金融道德风险的问题,建立防范道德风险的“防火墙”,从而实现防范道
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
第八部分是防范我国金融道德风险的环境建设研究。机制设计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
的,需要长期的制度建设、立法完善、文化渗透。为此,要尽快完善和健全我国金融监管
法律体系,规范金融活动行为;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
再造金融机构人事制度,推行人力资本管理;以反洗钱震慑或识别金融道德风险;积极丌
展以信用评级为主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金融机构诚信水平;规范中介机构市场,充分发
1 S
挥社会中介机构在防范金融道德风险中的补充作用;广泛开展金融伦理教育,培养从业人
员的自律意识。
结论部分。该论文只是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文中涉及很多具体问题亟待后续研
究,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概括总结,对未来研究前景进行描绘。
1.7创新及不足之处
1.7.1主要创新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理论基础不够深厚,因此,深入的理论创新不太可能,只能是在
国外和国内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起到介绍、引进的抛砖引玉作用,同时通过x,/匡l#b研究成
果和国外金融道德风险防范的学习研究,结合我国实际,对如何防范金融道德风险提出自
己的思考。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
(1)设计了两道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防火墙”,一道是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宏观机
制,另一道是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微观机制。在研究过程中,由于注重从我国金融业运行
实际出发,对我国金融道德风险特征及形成原因剖析比较深刻准确,所提出的防范和治理
金融道德风险的宏微观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道德风险的隐患。
(2)构建了我国金融机构经营者多目标委托一代理博弈模型。参考国外多目标委托一
代理问题研究,结合我国金融机构经营实际,通过构建多目标委托一代理博弈模型,从我
国金融机构经营者经营目标、行政目标和满足上级偏好目标三个目标问相互独立与依存角
度,对我国金融机构经营者的经营代理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提出防范金融机构经营者道德
风险的政策建议,贴近我国的现实。
(3)全面系统地研究了我国金融道德风险。从目前所掌握的文献资料看,国内在对我
国金融业自身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系统性研究方面尚欠缺,多数专注于对某一领域金融道
德风险的研究,缺乏系统性的深入研究。从一定意义上讲,本文填补了我国金融业自身道
德风险研究的空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1.7.2主要不足之处
受自己知识面、知识结构所限,论文在很多方面还很肤浅,很多地方需要深入,很多
领域需要拓宽。主要不足之处表现在:
(1)在理论上创新突破不够。金融道德风险涉及信息经济学、伦理学、制度经济学、
心理学等多学科范畴,而本人由于受到知识结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限制,对这些学
16
科的理解不深,因此对于金融道德风险涉及的伦理、心理、制度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
(2)研究深度有待拓展。国内对金融道德风险的系统研究起步较晚,在理论界也属于
一个新的课题,相关文献不是很多,加之本人学识水平的限制,对会融道德风险的论述有
待深入。今后将结合工作实际,继续致力于这方面的探索。
第2章道德风险与金融道德风险理论综述
关于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理论,作为相对独立的理论,其研究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
进入比较成熟的阶段。但是,关注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关系,并将两方面理论研究融合
起来,将道德风险理论运用于金融领域,并结合金融风险理论进行研究,其发展线索归纳
梳理如下。
2.1道德风险的理论综述
金融道德风险是道德风险在金融领域的表现,因而研究道德风险的理论可以用来分
析金融道德风险。从深层次看,道德风险又是介于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的问题。目前国外
对道德风险问题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2.1.1基于信息经济学视角
从信息经济学角度,道德风险属于代理人问题。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委托一代理关系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基本契约关系。在
委托一代理关系中,由于不确定性或其它原因,当事人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
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出现“道德风险”问题。这时,代理人在契约达成后可能采取一些行
动损害委托人利益。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双方(或多方)参加的博弈过程。
一般而言,均衡契约的形成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代理人以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方式
选择他所采取的行为,这称为激励相容。第二,代理人所获得的效用不能小于保留效用值,
否则代理入会拒绝接受这一契约,这称为参与约束。第三,按照这一契约,委托人在付给
了代理人补偿以后所获得的效用最大化,采用任何其它契约都不会使委托人的效用提高。
但是,实际生活更多的是不均衡契约。为什么会产生不均衡契约呢?
首先是信息的不对称。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如代理人)可能拥有独家信息,阿罗把
这类信息优势划分为“隐蔽行动"和“隐蔽信息”。前者包括不能为他人准确观察到的
行动,对这类行动订立契约是不可能的;后者则指经济主体对事态的性质有某些但可能不
全面的信息,这些信息足以决定他们的行动是恰当的,但他人则不能完全观察到。
其次是订立与实施契约的成本。过高的交易成本不得不容忍订立和实施契约中的“道
德风险”,例如在股份公司中,经理们如果不依赖外部资金就不足以满足独资经营的需要,
因此他们会利用信息优势,让股票持有人和债权人承担一部分风险,这种“道德风险”在
现代公司制下是常见的。
2.1.2基于经济伦理学视角
从经济伦理学的角度看,道德风险属于“经济人"伦理道德沦丧的问题。
人类活动具有正式约束条件和非正式约束条件两种约束要素。正式约束条件是由制
度、体制、成文法、规定、规则等因素构成的整体;非正式约束条件则是意识形态、道德
规范、价值取向、审美情趣、思维方式、风俗习惯等因素构成的整体。市场经济的伦理道
德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在维护经济正常运转,减少社会成本,规范
“经济人”道德行为,提高社会效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诺斯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通过一系列的规则来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
相互关系,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进而保护产权,促进生产性活动。但
这些作用的体现必须以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一致性作为前提,因此从制度的可移植性
上来讲,不管是扩散过程,还是通过社会、经济、政治秩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制度变迁
都必须保证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一定程度的相容性。1993年诺斯在获诺贝尔经济学
奖时又指出,离开了非正式规则,即使“将成功的市场经济制度和正式政治经济规则搬到
第三世界和东欧,也不再是取得良好的经济实绩的充分条件”。因此,国外再好的正式规
则,若远远偏离了土生土长的非正式规则,也是“好看不中用”,这形成了经济制度变迁
文化的约束问题。
其实,伦理道德本质上就是一种文化,而这种文化包含丰富的人类行为规则和敬业操
守。用伦理道德来防范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正式制度不可替代作用,伦理道德是
保证信用存在、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诚实守信是人们在金融经济交往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也是任何社会中经济实体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项伦理规范。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与经济信用一起构成非正式约束第一层次,是整个金融伦理的基石,没有伦理道德,任何
信用活动都无法进行。市场经济伦理道德是保证市场经济信用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
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
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各种道德观念交叉并存,碰撞融合,一些过去为人们所
熟悉的道德准则和行为方式受到冲击,一些陌生的观念和倾向正在形成和扩展,在一定的
条件下表现为市场经济伦理道德的欠缺,经济主体在伦理道德方面表现为依附人格、绝对
集体主义、缺乏契约观念、信用观念、忠诚观念,带有功利倾向的道德趋于极端化。特别
是在我国目前经济体制和经济、金融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混合型的伦理道德观念还
放大了我国的金融道德风险。
19
2.1.3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道德风险属于人类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问题。
科斯指出,当代制度经济学应该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这表明新制度经济学对人
的行为的假定更接近现实。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行为有三个假定。
第一个假定,人类行为动机是双重的:一方面人们追求财富最大化;另一方面人们又
追求非财富最大化。人类历史上制度创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这双重动机均衡的结果。
但制度在塑造人类双重动机方面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为的社会制度结构,可以限制
人类行为并将他们的努力导入特定渠道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包括法律和各种社会规
范)及其实施效果。
第二个假定涉及人与环境的关系,即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人的有限
理性是由K·阿罗引入的一个原理,用他的话说有限理性就是人的行为即是“有意识地理
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①。人总是想把事情做得最好,但人的智力是一种有限的
稀缺性资源,由此我们可以推论,所有复杂的协议、契约或合同都不可避免地是不完全的
(威廉姆森语)。
第三个假定是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opportunism)。用经济学术语来定义,所谓
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是指在非均衡市场上,人们追求收益内在、成本外化的逃避经济责
任的行为。即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会采用非常微妙隐蔽的手段,会耍弄狡黠的伎俩,
由这个假设可以得出一个基本推论:如果交易一协约双方建立在承诺的基础上,那么未来
的风险是很大的。威廉姆森指出: “如果没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同时存在,则经济契
约问题就无关紧要,而对制度的研究也无关宏旨”圆。
由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就可以看出制度约束的重要性,传统经济学强调
了经济当事人之间的竞争,而忽略了合作,亚当·斯密在强调分工能给人们带来效率的时
候,忽略了分工的协调成本问题。制度的功能就是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保证合作的顺利
进行,尤其是复杂的非个人交换形式中,制度更加重要。制度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规范人
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合作得以进行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
度。同时,制度也具有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一个有效的制度,在人做得不好的时候(或
违规)能处罚人;在人做得好的时候,能奖励人。所以,通过制度创新,规范人们之间的
相互关系,增进合作,充分发挥制度的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减少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进而降低道德风险。
①(美)肯尼思·约瑟夫·阿罗.社会选择:个性和多准则fM.钱晓敏等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②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
20
2.1.4基于技术分析视角:道德风险模型①
道德风险的模型研究主要集中在委托一代理模型方面。Zeckhauser,R(1970)首先
提出正式的道德风险模型,主要探讨了个人支付与医疗费用成比例情况下,个人选择适合
自己医疗费用的保险单选择问题。而罗斯(Ross,1973)首次表述了存在道德风险和代理
人预算约束的委托一代理问题,这些分析虽然都是致力于如何实现风险共担的研究,但却
始终没有能够解决如何处理激励相容约束的分析技术问题。詹姆斯·米尔利斯(3ames
A·Mirrlees,)在20世纪70年代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使这一领域的分析获得突破性的进展,
再加上盖思内里和拉丰(Guesnerie&Laffont,1979)、霍尔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
谢维尔(Shavell,1979)和格罗斯曼与哈特(Grossman&Hart,1983)等人的突出工作,
最终形成了对道德风险这类问题的委托一代理模型基本分析框架。
.这些模型试图回答这样一类问题:一个局中人(称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局中人(称
为代理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样的行
动,能观察到的只是另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的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
决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察到的
信息来惩罚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用A表示代理人所有可选择的行动的组合,aEA表示代理人的一个特定行动。并假定
a是代表努力水平的一维(事实上它可以是多维的)变量。.令0是不受代理人和委托人控
制的外生随机变量(称为“自然状态”),@是0的取值范围,O在@上的分布函数和密度
函数分别为G(e)和g(o)。在代理人选择行动a后,外生变量0实现。a和0共同决定一
个可观察的结果X(a,0)和一个货币收入(产出)(a,e),Ⅱ(a,e)的直接所有权属于委
托人。假定兀(a,0)是a的严格递增凹函数(即给定0,代理人工作越努力,产出越高,
但努力的边际产出率递减,娑>o,警<o),Ⅱ是。的严格增函数(即较高的e代表较有
oa a口
利的自然状态)。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一个激励合同s(x),根据观察到的x对代理人进行
奖惩。
激励合同s(x)可以通过状态空间模型化方法、分布函数的参数化方法和一般化分布来
分析。
(1)状态空间模型化方法。该方法由威尔逊(1969)、斯宾塞、泽克蒙森(1971)和
罗斯(1973)最先使用。
①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
假设委托人和代理人的V-N—M期望效用函数分别为v(石一s(x))和“(s(x))一c(a),其中
1,’>O,’,“≤O;u’>0,U”≤O;c’>O,c”≤0。即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风险规避者或风险中性者,
努力的边际负效用是递增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冲突首先来自假设a万/Oa>0和
C’>0;a万/Oct>0意味着委托人希望代理人多努力,而C。>0意味着代理人少努力。所以,
除非委托人给代理人提供足够的激励,否则,代理人不会按委托人希望的那样努力工作。
假定分布函数G(O)、生产技术x(a,口)和rc(a,0)以及效用函数v(x—s(x))和
“(s(x))一c(a)都是共同知识;也就是说,委托人和代理人在有关这些技术关系上的认识是
一致的。x(a,0)是共同知识的假定意味着,如果委托人能观察到O-,也就可以知道a,反之
亦然。
这时,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可以表示如下:
(P)卜(刀(口,o)-J(x(口,o)))g(o)cto
委托人的问题就是选择a和S(x)最大化上述期望效用函数。但是,委托人在做出这些选择
的时候,还受制于代理的两个约束条件:第一个约束是参与约束,即代理人从接受合同中
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代理人“不接受合同时能
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由他面临的其他市场机会决定,可以称为保留效用,用万代表。参
与约束又称个人理性约束,可以表述如下:
(IR)p(J(x(口,口)))g(目)d口一c(口)≥万.
第二个约束是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a和自然
状态0,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a,因此,
任何委托人希望的a都只能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实现。换言之,如果a是委托人
希望的行动,a‘∈A是代理人可选择的任何行动,那么,只有当代理人从选择a中得到的
期望效用大于从选择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时,代理人才会选择a。激励相容约束的数学表
述如下:
(Ic)fu<s(x(口,臼)))g(口)d(9)一c(口)
≥p(s(x(口’,口)))g(秒)d(p)一c(臼’),V口’∈A
,综合上述,委托人的问题是选择a和s(x)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P),并满足约束条
,'
件(IR)和(IC),即:
状态空间模型:
,max Jv(n'(a,9)一s(x(a,口)))g(p)d9
口.菩IJ}
s.t.(IR)l(J(x(口,口)))g(p)dp—c(口)≥万
(Ic) J“(s(x(口,口)))g(目)d(臼)一c(口)
≥f“(J(x(口’,口)))g(口)d(p)一c(口’),V口’∈爿
(2)分布函数的参数化方法。该方法是莫里斯(1974、1976)和霍姆斯特姆(1979)
发展起来的。
它是把自然状态0的分布函数转换为结果X和丌的分布函数。给定0的分布函数
G(0),对应每一个a,存在一个X和兀的分布函数,这个新的分布函数通过技术关系x(a,0)
和x(a,p)从原分布函数G(0)导出。用F(x,厅,口)和f(x,万,a)分别代表导出的分布函数和对
应的密度函数。这时,委托人的可以表述如下:
max fv(万一s(x))厂(x,x,a)dx
口,s(x)

s.t.(IR)j“(s(x))厂(x,万,口)出一c(口)≥fi-
(Ic)l(s(x))/(x,万,a)dx—c(口)
≥f甜(s(x))/(x,万,a‘)dr—c(口‘),Va‘∈A
(3)一般化分布模型
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代理人在不同行动之问的选择等价于在不同的分布函数之间的
选择,因此,可以把分布函数本身当作选择变量,将a从模型中消掉。如果令P为X和Ⅱ
的~个密度函数,P为所有可选择的密度函数的集合,C(19)为p的成本函数,那么,这时
委托人的问题可以表述如下:
max I v(x—s(x))p(x,7r)dx
pep,’(J)
s.t.(IR)I“(s(x))p(x,,r)dx-c(p)≥fi-
(Ic)f“(s(x))p(x,x)dx—c(p)
≥I zf(s(z))万(x,zr)ax—c(万),呖∈P
激励机制是解决道德风险的首要途径。如果委托人不能观察到代理人的行动,为了诱
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委托人必须根据可观察的行动结果来奖惩代理人。这种
通过单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模型被称为“显现激励机制"。但是,如果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一
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合同,多次博弈的“时间”过程本身也可能会解
决代理问题,这种多次的重复委托代理关系的动态模型被称为隐性激励机制。
鲁宾斯坦(1979)∞和拉德纳(1981)圆使用重复博弈模型证明,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
之间保持着长期关系,双方都有足够的耐心(贴现因子足够大)。这样,一方面,委托人
有更大的把握从观测到的变量中推测出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代理人不可能用偷懒的办法提
高自己的福利;另一方面,通过签订长期契约向代理人提供保险的办法,委托人可以免除
代理人的风险。进一步,即使契约不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出于声誉效应的考虑,委托
人和代理人双方都会自觉遵守契约。
法马(1980)固的解释与鲁宾斯坦和拉德纳的不同。法马强调的是代理人市场对代理人
行为的约束。他认为,在竞争的经理市场上,经理的市场价值决定于其过去的经营业绩,
从长期来看,经理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因此,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契约,经
理也有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因为这样做可以改进自己在经理人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
来的收入。霍姆斯特姆(1982)④将法马的上述思想模型化。迈耶和维克斯(1994)固也提
出了相似的模型,证明了在动态博弈中,激励问题至少可以部分地通过“隐性激励机制”
得到缓解。这个模型假设了经理要考虑未来在市场上的名声,但是经理不可能永远不退休,
总有一次是生平最后一次被聘用,所以经理市场对经理的约束作用只是部分的。迈耶和维
克斯等提出的棘轮效用(鞭打快牛)模型证明,如果委托人根据代理人的过去业绩推断企
业的内在生产率将弱化激励机制,即代理人的工作积极性会相对降低。
尽管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委托代理理论的主题,但在有些情况下,委托人方面也
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建立在代理人业绩上的激励契约要求有关代理人业绩的信息(或其
他可观测的信息)是对称的,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才都知道前者
应该支付给后者多少,契约才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然而,在许多雇佣关系中,有关代
理人业绩的信息是非对称的:度量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代理人可能无法证实委托人观测
①Rubinstein,A.Offenses That May Have Been Committed by Accident-An Optimal Policy of Retribution[J].In Applied Game
Theory,eds.S.Brams,A.Shotter,and G Schwodiauer,1979,pp.406~413.
②Radner,R.Monitoring CooperativeAgreement in a Repeated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J].Econometrica,198l,49:
1127—48
(固Fama,E.Agency Problem and the Theory ofthe Firm[J].Journal ofPolitical Economy,1980.88:288--307
④Holmstrom,B.MoraI Hazard in Teams[J】.Bell Joumal ofEconomics.1982,13(2),324—40
(9 Meyer,M and J.Vickers.Performance Comparison and Dynamic Incentive[J].mimero.Nuffield College.Oxford University.
(1997)Journal ofPolitical Economy,1994,105:547—58l
24
到的东西,或者即使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对称,但这种信息无法在法庭上证实。在这种情况
下,就出现了委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根据契约,当观测到的产出高时,委托人应该支付
给代理人高的报酬,但委托人可能谎称产出不高而逃避履约责任,从而把本该支付给代理
人的收入据为己有。在有些情况下,委托人可能顾忌名声而不愿意这样做,但情况并不总
是如此。特别是,如果根据契约,委托人必须支付的数额很大时,委托人可能有很大的诱
惑不履行承诺。如果代理人预期到委托人可能耍赖,也就不会积极努力工作。马尔科森
(1984)证明,类似锦标制度的激励契约可能是解决委托人道德风险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
目前业已发展的多个委托人与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模型、多任务及重复性道德风险模型、
信息结构分析及混合道德风险模型在分析道德风险和激励机制设计方面,都给出了有益的
结论。
2.2国外金融风险的前沿理论
金融道德风险属于金融风险问题,本文要运用金融风险理论分析金融道德风险问题。
目前国外盛行的金融风险理论主要有:
2.2.1金融体系不稳定性理论
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这种内在的不稳定性是金融风险产生的理论根源。
(1)金融不稳定性假说
根据《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的解释,金融不稳定性假说(Financial
Instability Hypothesis)是指私人信贷创造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和相关贷款者固有的
经历周期性危机和破产的倾向。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经营状况的崩溃随后会传导到经济中的
各个方面,从而带来全面的经济衰退∞。其代表人物海曼·明斯基依据资本主义繁荣与萧
条的长波理论首先提出。他认为,私人信用创造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贷款人的内在
特性,将使得他们经历周期性的危机和破产浪潮,金融中介的困境被传递到经济的各个组
成部分,产生宏观经济的动荡和危机。明斯基将贷款企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抵补性企业,
只根据自己未来的现金流量作抵补性的融资,是最安全的借款人;第二类是投机性的借款
人,根据预测的未来资金丰缺程度和时间来确定借款:第三类是高风险的借款企业,其借
款用于投资期很长的项目,在较长时期内都无法用投资的收益还本付息而需要滚动融资
用于支付本息。在资本主义经济上世纪五十年代上升时期的前二三十年,贷款人的贷款条
①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人辞典(II),中文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76
25
件越来越宽松,而借款人则积极地利用宽松有利的信贷资金环境。随着经济的进一步繁荣,
在借款人中后两类的比重越来越大,而较为安全的第一类借款人所占的比重却越来越小。
生产部门、个人和家庭的债务相对于其收入的比例都越来越高,股票和不动产的价格持续
上涨,似乎没有上限。然而在这种长波上升之后必然迎来滑坡,任何打断信贷资金流入生
产部门的事件都将引起违约和破产的潮流,而这又进一步影响金融体系。结果金融机构的
破产就像传染病一样迅速地传播,金融资产价格的泡沫也迅速地破灭,金融危机爆发。明
斯基在解释这一循环往复的长波时,提出了两种可能的原因:一个是所谓代际遗忘解释
(Generational Ignorance Argument),即今天的贷款人忘记了过去的痛苦经历,一些利
好事件促成金融业的繁荣,而此时距离上次的金融灾难已经过去一个很长的时期,人们
的贪欲已经战胜了恐惧,价格的上涨推动更多的购买,人们预期当前资产价格的趋势会
继续下去。另一种解释被称为竞争压力解释(Rivalrous Pressure Argument),即贷款人
是出于竞争的压力而做出许多不审慎的贷款决策,因为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将失去顾客和
市场。金融不稳定假说指出了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是客观存在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周期性
发展而变化。二战以来,各国政府的财政赤字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私人投资的周期波
动性,从而减少了金融风险的压力,但是,政府财政赤字政策不可能无止境增长,否则,
政府本身也会成为上述的第三类理财者而破产。近年来,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接受了明斯基
的这一观点而努力减少赤字,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更证明了这一观点的正确性。但
是,明斯基的理论缺少稳固的经济学基础,他把金融体系风险的产生和积累视为非理性或
非均衡行为的结果,却又无法说明为什么经济行为人要按照那种破坏自身利益的非理性
方式来行事,而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赖心理学的判断来解释金融主体的非理性行为,从
而降低了该理论的可信度,只能称之为假说。
(2)货币主义解释
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认为,如果没有货币过度供给的参与,金融体系的动荡
不太可能发生或至少不会太严重。金融动荡的基础在于货币政策,正是货币政策的失误引
发了金融风险的产生和积累,结果使得小小的金融困难演变为剧烈的体系灾难,斯瓦兹
甚至把没有伴随货币数量显著下降的金融扰动定义为“伪金融危机”。
货币主义从自身的理论角度认识到金融风险要受货币政策的影响而变化,这无疑是
正确的。一般而言,在货币政策宽松期,存款、贷款、投资、还款、结算等环节运行相对
顺畅,社会资金流动量大,货币供需矛盾缓和,影响金融机构安全的因素减弱,金融风
险相对较小。反之,在货币政策紧缩期,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同
26
业之间、金融运行与经济运行之间、金融运行各环节之间的矛盾加剧,货币供需出现较大
缺口,影响金融机构安全性的因素逐渐增强,社会经济运行的链条常常发生断裂,金融
风险增加。但是,货币主义解释太片面,它事先排除了非货币因素产生的金融动荡的可能
性。
2.2.2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理论
许多金融风险都与金融资产价格的过度波动相关,很多经济学家认为,金融资产价格
的内在波动是造成金融风险、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
在外汇市场上,各国一般都要求本国货币的汇率在一个固定的水平上(如实行固定汇
率制度)或者维持在一个幅度内(如实行爬行浮动汇率制度),否则当市场成员对该货币
当前汇率能否维持下去失去信心时,他们都将抛弃该货币,导致原有汇率难以维持,这样
货币危机(Currency Crisis)便发生了。造成金融市场信心丧失的原因,通常是本国货币
汇率定在了同其宏观经济政策不相符的水平上。多恩布什(R.Dornbusch 1997)①的汇率
超调理论更明确地指出,浮动汇率制度下汇率的剧烈波动及其汇率错位源于初始外部冲
击发生后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调整速度不一致,由于价格超调是一切金融资产价格的特
征,所以汇率波动几乎无法避免,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在当前的国际金融体系下也相应
地无法消除。
在股票市场上,过度投机造成股票价格的动荡起伏对金融稳定形成影响。如股市存在
“羊群效应”,当经济的繁荣推动股价上升时,初始的投资人开始涌向价格高的“羊群列”,
使股价上升更快,直至资产价格上升到完全无法用基础经济因素解释的水平,最终市场
预期发生逆转,价格崩溃。美国麻省理工大学博弈论专家克瑞普斯(D.krekps,1987)②认
为股票市场本身就是使价格不稳定的投机,股市投资者个体的理性行为足以导致整个市
场的周期性崩溃:无论股市与实物经济是否相称,如果投资者对市场预期乐观,则股价将
持续上升至极度不合理后市场崩溃。如果投资者的预期是悲观的,则恐慌性的抛售足以摧
毁健康的股市。
金融资产价格波动论指出了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在于金融资产价格的内在波动性。历
史上的金融危机确实都与金融市场特别是汇市股市的崩溃直接相关,所以稳定金融市场
已成为各国防范金融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首要任务。但是,该理论并未对金融资产价格
波动的内在原因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在许多的问题上还仅是一种推测和臆断。
2.2.3信息经济学解释金融风险的微观理论
①R.Dornbusch,S.Fischer and R.Startz,Macroeconomics,8th.ed,chl3,Mcgran Hill.Boor.CO.2001
②财政部课题组.防范宏观金融风险的财政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2006年第27期
27
信息经济学是研究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如何制定合同(契约)及对当事人
行为进行规范的问题。借助于信息经济学,从微观行为的角度能够更深刻地认识金融风险。
信息经济学认为,不对称信息是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不对称信息是指当事人都有一
些只有自己知晓的私人信息。由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存在,从事交易活动的对方对交易
对象以及环境状态的认识是很难相同的,因而,信息不对称是现实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
象。不对称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外生的信息,它是先天的、先定的,不是由当
事人的行为造成的,一般出现在合同签订之前:第二类信息是内生的,取决于行为人本
身,通常出现在签订合同之后。第一类信息将导致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第二
类信息将产生道德风险(Moral hazard)。这两种情况在金融市场上出现,就会降低市场机
制的运行效率,影响资本的有效配置,造成金融风险。
(1)逆向选择与金融风险
在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上,银行贷款的收益取决于利率和企业还款的可能性,而企业
还款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在借贷市场上有众多风险程度不同的企
业,当银行不能观察到项目投资风险或确定投资风险成本太高时,银行只能根据企业平
均风险状况,决定贷款利率。但这样一来,那些低风险企业由于借贷成本高于预期水平而
退出借贷市场,那些愿意支付高利率的企业都是高风险企业,因为从事高风险甚至投机性
事业才能获得超额利润来偿付高利息。这时,贷款的平均风险水平提高,银行收益可能降
低,而呆账增多,金融风险显著增加。逆向选择问题可以通过实施低利率来解决,如西方
国家采用信贷配给制,维持较低的利率水平,拒绝一部分贷款申请。这虽然牺牲了资本配
置效率,但可以减少信用风险。如果不控制利率上升,逆向选择的金融风险就会出现。
(2)道德风险与金融风险
虽然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时信息可能是对称的,但在合同实践中,一方缺乏另一方的
行动信息,这时,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就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优势从事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而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道德风险普遍存在于以信用为基础的各种金融业务关系中,是
造成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当银行与企业在签订资金使用权的契约后,企业在贷款执行过
程中可能出于机会主义的动机,隐藏资金使用的真实信息,采取不完全负责任的态度,而
不采取应当采取的缩减金融风险的措施,从而酿成金融风险。如何减少企业的道德风险转

化为金融风险取决于契约设计的两个方面:①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差距,使企业的信息
优势不足以获得较多的机会主义收益。②强化银行对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企业经
过成本收益分析后能放弃机会主义行为,自觉按照双方达成的意愿行事。
2.3金融道德风险研究综述
2.3.1国外金融道德风险研究文献回顾
(1)道德风险研究综述
经济学家对道德风险的研究由来已久。早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1776)中就已清
楚表明道德风险的存在:“无论如何,由于这些公司的董事们是他人钱财而非自己钱财的
管理者,因此很难设想他们会像私人合伙者照看自己钱财一样地警觉,所以,在这类公司
事务的管理中,疏忽和浪费总是或多或少存在的。”①然而,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上个
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阿罗(Arrow),他在《承担风险的理论文集》(Essays in the
Theory of Risk--Bearing)(1971)中指出:“在交易合约中,不一定能直接或间接观察到
的‘自然状态’存在,随机事件实现反映为‘自然7的外生选择而不是经济行为者的内生
选择,以致实际的合同不得不依赖于不完全的代理人”。固在这里,阿罗强调合约关系中的
“随机事件”的存在,使“为取得第一流的最佳效率所需要的完全的市场系列经济不能组
织起来,而不得不依靠不完全的代理人"。继阿罗之后,美国经济学家科托威茨(Y.Kotwitz)
用“道德风险”去表达偶发事件的不可观察性的含义,他指出:“需要这种有关偶然事件
不可观察性的知识来设计效率最佳合约”。并指出:“道德风险存在于下列情况:由于不
确定性和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合同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者不能承担全部损失(或利
益),因而他们不承受其行动的全部后果,同样地,也不享受行动的所有好处”③。在这里,
科托威茨强调“道德风险”的不可观察性和需要有这方面的知识来设计效率最佳合约的必
要性。他和哈特(Hart)共同构建了一个可以用货币来度量的代理人行为结果模型,用以
解释道德风险的形成和分担。可见,把道德风险作为经济术语,首先由科托威茨
(Y.Kotwitz)给出,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应时做出不利于他
人行动的可能性。
其实,道德风险问题最初存在于保险业。在保险合同的签署中,一方面,由于投保人
有谎报风险的动机,从而保险公司很难针对不同的投保人的实际风险收取不同的费用,即
难以确定其边际费用而只能根据平均风险收费,结果使许多投保人有机可乘;另一方面,
由于投保人在投保后可能会减少防灾努力而增加赔偿风险。在我国的《辞海》一书中,对
①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M].杨敬年译.陕西:陕西人民⋯版社,1999年:700
②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II),中文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295
③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_卷.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588
29
道德风险的解释亦是从保险合同角度给出的,即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图谋保险合同上的利
益而制造的人为的“风险"。目前,道德风险问题不局限于保险业,涉及到契约或合同的
其他经济领域也存在与此本质上相同的问题。
当代经济学家有时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在双方契约签订后才会
做出某种选择,一旦契约当中所隐含的“刺激”设计不佳,或是没有充分考虑到信息不足
的缺陷,极可能会引发其中混水摸鱼、另一方权益受损的情况出现。所有这类问题都统称
为“道德风险’’行为问题。
目前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已成为现代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按照委托一代理
理论的解释,道德风险是指代理人(泛指信息优势方)受自利本能的驱使,利用制度漏洞
和拥有的信息优势,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泛指信息劣势方)或其他代理人
效用所带来的风险。根据制度经济学和产权经济学理论,道德风险是指在所有权和经营权
分离的情形下,代理人通过减少自己要素的投入如减少劳动时间或降低劳动程度如“职位
消费”、假公济私等影响交易的机会主义行为。如今,“道德风险”一词无论在发达国家还
是发展中国家都得到广泛使用,并已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经济术语。
(2)国外金融道德风险研究文献回顾
金融道德风险即金融业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道德风险,是道德风险在盒融业
管理运行中的表现和延伸。在国外,对企业道德风险问题研究相对时间较长且臼趋成熟,
而对金融运行中的道德风险专门论述却是近几年的事情。
国外对金融运行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和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著名发展经
济学家麦金农与哈佛大学经济学家皮尔合作撰写的两篇论文∞,探讨发展中国家的存款担
保(显性的或隐性的)与过度借债之间关系中所涉及到的道德风险问题。但始于1997年爆
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使这一问题受到国际上的普遍重视。以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克鲁格曼
(Krugman,1998)圆为主的一批学者在着手寻求亚洲金融危机的根源时,一致认为金融机
构的道德风险是造成这次危机的主要原因,其中克鲁格曼提出解释金融危机的第三代模
型,分析了道德风险对金融危机的影响。他认为,在政府免费保险且监管不严的情况下,
金融中介机构具有很强的从事风险投资欲望而很少考虑投资项目的贷款风险。当国内机构
无法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时,国内投资需求过度只会造成国内利率的上升,而不至于引发
①McKinnon,R.,Pill.H.“Credible liberaliz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capital flows:the Overborrowing syndrome”.In:lto,t.,
A.O.Krueger,eds.,Financial Deregulation and Integration in East Asia?Chicago:Chicago Universit)7 Press
McKinnon,R.,Pill,H.“Overborrowing:A Decomposition ofCredit and CurrencyRisk”.Manuscript,1997,Harvard Business
School
②Krugman Paul.What Happen to Asian?Mimeo:1 998
30
投资过度。如果资本项目放开,国内的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在世界资本市场上自由融资,那
么由政府保险引发的道德风险就可能导致经济的过度投资。当国外贷款人不再向国内金融
机构提供贷款时,政府就会被迫介入为未偿还的外债提供担保。由此可能使政府不得不求
助于铸币收益,预期的通货膨胀可能引发货币危机。
2.3.2国内金融道德风险研究文献回顾
国内对金融道德风险问题的关注,基本上始于1997年以后(此前对企业道德风险和逆
向选择探讨居多),主要为一些业内人士或学者所探讨,如《我国金融领域道德风险问题
研究》(吴美华,1999),通过对金融领域的道德风险的实证分析,指出形成的根源。《金
融道德风险的特征描述和理性反思》(欧阳润平,1999),给出金融道德风险的本能性、
网络性与互联性以及间接性与长期性描述。《不完全合同与道德风险:90年代金融改革的
回顾与反思》(许国平陆磊,2001),指出中国意义上的中央、地方和金融机构之间的
不完全合同以及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影响当前金融运行质量的重要原因。而对金融
道德风险的真正重视,却是近年来开始的。如《保持金融稳定,防范道德风险》(周d,JtI,
2004),论述了道德风险对金融业稳定运行的影响。2004年9月13日,金融时报作者记
者谷秀军就防范金融道德风险这一挑战性课题采访了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
迎博士、时任人民银行研究生部主任唐旭博士和中国民生银行副行长洪崎博士,他们分别
从不同的侧面论及了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个人看法,一致认为防范道德风险是一个复杂而
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组织架构调整、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创新、科技系统建设、思想
政治工作等方方面面。2005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剑阁就政府“救
市”所引致的道德风险问题,提出“救市”意味着投资者不需要承担投资失败的后果,这
样一来,就不可能指望他们有理性的市场行为,也不可能指望他们的行为会产生对社会有
益的结果。普遍救助的政策不仅带来巨大的财政成本,而且会扭曲风险承担主体的激励机
制,带来长期负面的道德风险。
近年来,监管当局对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具体做法也逐步推出。2004年中国银监会颁
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首次对商业银行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了
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对道德风险形成的过程进行动态、全程、全面的评价和考核。
2005年8月26日,银监会发布《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指引》,旨在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
行为,防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剥离、管理和处置中存在的道德风险。
2.3.3金融道德风险与一般金融风险、金融腐败的关系
对于什么是金融道德风险,按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定义延伸,金融道
德风险就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
并且是一种不易为人发现的隐蔽行为,即金融从业者由于违反道德规范和法纪约束的行为
而造成的风险。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银行稳健经营与宏观经济政策》一书中的
定义,金融道德风险是指当人们将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后果时变得不太谨慎的行为倾
向。国内一些研究人士对金融道德风险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吴美华(1999)
教授认为,“金融道德风险是指金融市场中交易的一方,违反市场机制的一般要求或道德
规范(道德规范是指诚实、正直、合作、公平、正义等良好的道德规范),利用各种便利条
件,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让对方承担损失的可能性"。欧阳润平教授(1998)认为,“金
融道德风险是指资金融通活动中由于败德行为使金融资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些定义
分别从市场运作规范和资金运行合规方面给出的,仅侧重于市场交易行为。金融运行涉及
方方面面,照此定义还不够明确。
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金融运行中的道德风险,既有金融机构自身
以及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形成的道德风险,又有金融机构客户进行欺诈、不按信贷合同
规定运用资金所引致的道德风险。为使研究更具针对性,本文主要研究金融机构及从业人
员的道德风险问题,为此,我将金融道德风险界定为:金融从业人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利用工作之便,在金融交易和监管的过程中,违反职业操守或国家法律法规,为己或他人
谋利益而使国家金融资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从道德风险的起源和发展来看,金融道德风险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别。狭义的金融道德
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因主观上的不尽职责,或违反金
融职业操守而引致金融资产损失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一旦变成现实性,就会发展成为
金融腐败乃至金融犯罪。广义的金融道德风险,除包括上述定义范围外,还包括金融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通过违反金融交易规则,为自己谋取私利所引发的挪用公
款、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行为,也就是将金融腐败、金融犯罪行为均涵盖在内。
(1)金融道德风险与一般金融风险联系与区别
金融风险,是指在资金的融通和货币资金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
确定因素影响,使资金经营者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遭受损失或获
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性。金融风险的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划分标淮,金融风险大致
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按照金融风险的形态来划分,可以分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
风险、外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环境风险、政策风险、国家风险
等;按余融风险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划分,金融风险可以分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非系统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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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风险;按照金融风险主体或承担者来划分,可分为金融机构风险、企业风险、居民风险
和国家风险;按金融风险表现的层次划分,金融风险可分为微观金融风险和宏观金融风险;
按金融风险发生的地域划分,金融风险可分为国内金融风险和国际金融风险。
从金融风险的特征看,一般金融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①金融风险具有客观性。只要金融机构进行经营,金融风险总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
而客观存在。这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和市场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客观上可能导致金融风
险的产生;经济主体的机会主义倾向可能导致道德风险;贷款者利用自己信息优势,取得
银行贷款后进行高风险投资也可能导致金融风险。此外,金融机构的中介性和复杂性也使
金融风险难以避免。
②金融风险具有可控性。尽管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是金融风险是可控的。所谓
金融风险可控性是指金融市场主体可以对风险进行事前预测、事中防范和事后化解,在风
险发生之前可以根据金融机构风险的性质和产生条件,辨别金融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
可能导致风险的各种因素,为控制金融风险提供条件,可以依据概率统计以及现代化信息
技术手段,建立各种金融风险的技术性参数,为防范金融风险创造技术性条件。通过不断
完善金融制度和监管手段,也可以将金融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③金融风险具有扩散性。金融风险不同于其他经济风险的一个最显著的特性是金融风
险不仅影响金融业自身,还能导致众多的储蓄者和投资者乃至整个经济体系产生风险,甚
至还会造成社会风险。金融业作为储蓄和投资的信用中介,是联结众多储蓄者和众多投资
者的桥梁,金融业产生风险将会产生连锁反应,使众多的储蓄者和投资者蒙受损失。金融
业除提供信用中介服务外,还具有信用创造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可以创造派生存款,
这使金融风险具有倍数扩散效应,一旦某一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价格发生贬损,使其正常
的流动性头寸难以保持,则会由单一或局部的金融风险演变为系统性和全局性金融危机。
④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所谓隐蔽性是指金融风险因信用中介特征被掩盖,金融风险
的隐蔽性可以在短期内为金融业提供一些缓冲和弥补风险的机会,但是它终究不是控制和
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加剧了金融风险防范的难度。
⑤金融风险具有加速性。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存款者的提款行为将会产生一种加速效
应。当一家或几家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时,存款者会将存款从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提出,存
入经营比较稳健的金融机构,当经营比较稳健的金融机构也出现支付风险时,存款者将大
规模从金融机构提取存款,从而形成一种多米诺骨牌效应。这种效应的进一步升级,一般
都伴有突发性和加速性。
金融道德风险具备一般金融风险所拥有的不确定性、普遍性、扩散性、隐蔽性和突发
性等特性,但其很难独立存在,一般要通过金融机构的其他风险,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经营风险、流动风险等体现出来,因而隐蔽性更强,经常难以发现。
然而,与其他金融风险相比,金融道德风险属于人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偏差,如
道德观念、敬业精神等,是以利己为目的谋私行为,是明知故犯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
为,即具有主观性。这种主观性是金融道德风险区别于一般金融风险的最主要特点。
(2)金融道德风险与金融腐败密切相关
按照谢平和陆磊所著《中国金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2005)一书中的解释,金融腐败
分为狭义腐败和广义腐败。狭义腐败一般被认为是政府官员的行为特征,滥用公共权力和
公共资产为个人谋私利的行为。广义腐败一般被认为是一切利用某种垄断权(包括行政权
与资源配置权)所进行的不按交易规则或行政权力规则办事,为自身谋取私利的行为。①由
此,无论是金融监管腐败还是金融机构涉及私利的违规行为都可以纳入金融腐败的分析框
架。从广义腐败角度出发,金融腐败应该是指金融机构不按交易规则或行政权力规则办事,
为自身谋取私利的行为。据此定义,金融腐败与狭义的金融道德风险略有不同,但与广义
的金融道德风险如出一辙。
事实上,任何金融腐败的出现,都经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非一蹴而就。金
融道德风险产生、发展、违规、违法,最终结果必然是腐败犯罪。即金融道德风险发展到
极致就是金融腐败。从显性与隐性的角度,金融腐败隐性化就是金融道德风险,金融道德
风险显性化就是金融腐败。为了便于实证分析,本文中的金融道德风险系指广义的金融道
德风险,这样一来,金融道德风险就包含了金融腐败。
①谢平,陆磊.中国金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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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国际比较研究
据统计,20世纪80一90年代,货币基金组织181个成员国中有134个国家为金融道
德风险所困扰,1991年仅美国就有127家银行宣布破产,道德风险的频繁发生,使各国都
加强研究,并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对于维护各国金融稳定,
保证金融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3.1印度、捷克模式:改革金融垄断+产权改革+存款保险制度
3.1.1印度
中国和印度都是世界上重要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在过去二十年,中国保持着9%
左右的增长速度,印度维持在8%左右。所以,比较分析印度的金融改革及其对防范金融道
德风险的经验做法,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金融改革之前,印度国有银行的情况与中国很相近,比如国有银行的信用垄断地位、
银行利率的管制、采用优先贷款的信贷干预措施、中央银行资金运用财政化等等。20世纪
90年代初,印度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长期处于抑制状态的银行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
求,甚至阻碍了经济转型。1991年印度政府决定进行银行业改革。在开放银行业的过程中,
对金融自由化进程采取审慎态度,以改革国内的银行部f-ltu发展金融市场作为优先目标。
最终采取了包括降低准备金等措施在内的多项建议,逐步弱化了金融抑制政策,并尽力消
除其在银行业内的不良影响,实现了本地银行成长、金融市场发达的政策设计初衷。主要
政策有降低准备金率、放松利率管制、大力发展私营银行。1993年,印度中央银行颁布了
私营银行的设立标准。从1991—1992年度到1996--1997年度,印度国内私营银行从23
家增加到了34家,其分支机构则分别由3887增加到了4535家。建立规范的银行监管制
度,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命令管理方式。以政府资本注入为主,银行从资本市场筹
资为辅,提高公营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弥补金融抑制政策对银行资本的侵蚀。
纵观印度的银行业改革,主导思路是弱化金融压抑、打破金融垄断,发展私人银行,
培育良好、公平公正的金融竞争环境。重点是改革政府垄断的金融体制。
通过改革,印度银行业取得国际市场公认的良好效果。印度的金融系统比较健全,金
融基础设施完善,股票市场成熟,金融市场竞争增强,管理体制国际化程度提高。印度银
行坏账低于中国银行业,印度的股票市场比中国成熟得多。根据标准普尔公司公布的评级
报告,截止2004年,印度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在8%N 10%之间,资本充足率达到9%,高
出巴塞尔协议要求的1个百分点。
通过金融部门改革,金融业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水平也取得极大提升。
首先,印度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建立的较为成熟的协调合作机制,一方面有利于防范金
融业之间的交叉风险,避免监管真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遏制业务交叉所引发的道德风险。
目前印度非常注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协调合作机制较为完善。例如,比较正式
的谅解备忘录机制,各监管机构签订方同意根据“谅解备忘录"这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意向书,在各自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最大限度的执法合作,以提高金融监管整体水平。
其次,印度业已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存款人和借款人提供了保障,
同时,也增强了市场退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力,有利于约束经营者的不道德行为。印度存
款保险和信用担保公司(DICGC)由印度储备银行全资所有,独立运营保险基金,为银行存
款人、向政府明确支持的重点产业贷款提供保障。存款保险计划覆盖了印度所有类别的银
行,包括合作银行。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每家银行每个存款人的保险金是100000卢比,
覆盖了银行业全部存款的75%。参加保险计划的银行所付保费相当于其全部存款的5个基本
点。这一基本点随着经济发展会有所提高。
第三,印度开始贯彻新巴塞尔协议(即将于2007年在发达国家实施的新资本协议,对
资本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的行动,进一步增强了其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能力。尽管新
协议十分复杂,但印度已经决定于2007年3月31日贯彻实施该协议。起初他们将采用信
用风险计量中的标准法以及操作风险测量中的基本指标法。当有足够的技术技能后,一些
银行将被允许采用内部评级法(IRB)。由于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金要求更高更严格,
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纪律对金融机构的约束作用,规范经营者行为,
减少道德风险发生。
第四,印度私营银行的大力发展,促进了银行业的竞争,进而减少了金融业的国家昝
断所造成的道德风险。1993年,印度中央银行颁布了私营银行的设立标准。随着经济金融
进一步发展,私营银行在印度会有长足的发展,进一步加剧银行业间的竞争,市场中的优
胜劣汰规则使银行业发展如同逆水行舟,只有不遗余力地规范经营、科学经营,才能在激
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有所发展。正是这些私营银行的大力发展,促进了金
融业改进金融服务,有效减少金融垄断所造成的道德风险。
3.1.2捷克∞
①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中国人民银行各驻外机构重点调研课题及短期调研课题汇编[C].2006年
36

苏联东欧发生剧变后,捷克等国均进行了经济转轨。捷克、匈牙利、波兰被认为是转
轨比较成功的国家。捷克的改革虽然称为激进式,但是金融改革方面采取了相对缓慢的渐
进式改革。对于实行战后共产主义几十年的捷克,一切都得摸索经验,没有现成的路可走。
捷克央行前行长ZdenekTLIma先生在回顾捷克金融改革的困难时作过如下描述,我们在金
融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实在太多,主要有:缺乏管理经验和监管经验;没有具备经验的市场操
作和参与者:企业项目经营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得银行进行信贷时患得患失;多年积累的历
史坏账堆积如山;缺乏监管和市场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框架,如没有保护债权人的法律和破
产法,没有抵押担保法律。而最为关键的是我们在金融市场结构,公司治理,资源的有效配
置方面明显滞后。90年代初实行“私有化”改革,产权迅速私有化,但是思维意识仍然跟不
上现代金融体系的要求。仅监管一项,捷克就经历了分合等历程。捷克央行对金融行业进
行监管始于1993年,而且当时缺乏监管人才和经验,面对银行数目的急剧增长,监管力量显
得力不从心。其后,保险公司监管被纳入财政部,养老金监管,资本市场监管,信用社等都由
专门机构来实施。2006年捷克央行的监管体制经历了重大变化,养老金和资本市场监管划
归央行,并设立“资本市场监管部”,信用社等贷款机构划归央行中原有的“金融监管部”,
保险公司监管职能由财政部划归央行,并成立“保险公司监管部”,至此,捷克央行完成
了对各项金融机构的统一监管。
捷克金融改革的主要内容:银行资本重定(不良资产的剥离)、产权(私有化)改革和存
款保险制度建立。
(1)银行资本重定(不良资产的剥离)
捷克采用直接剥离坏账的方法处理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1991年3月,捷克政府成立
了整顿银行(consolidationBank)。首先,剥离资产:政府将1100亿克朗次级和不良资产从
三家主要银行中剥离出来,转移到新成立的Konsol idacnibank。其次,第一次资本重
定:1991年,国家财产基金(NPF)发j7500亿克朗债券,用筹集到的资金拨付给商业银行,核
销不良资产,增加资本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由原来的1.5%提高到4.5%。然后,进行第二次
资本重定:1993年,捷克财政部向Obchodni银行(CEKO,捷克第四大商业银行)承担了995亿
克朗不良资产以及中央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744亿克朗负债。到1993年末,政府向
Obchodni银行注入40.5亿克朗资本,并将400亿克朗的坏债划转到独立的贷款回收机构
中,Obchodni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高N6.25%。这两次资本重定旨在为刚从中央银行分离出
来的幼小的商业银行清理包袱,又合称为整顿计划。1999年5月,捷克成立了“复兴局”,其

掌握的四家企业移交给了整顿银行。捷克整顿银行本身也在转变为非银行性的清算机构,
即捷克清算局,并邀请国内外专家管理部分资产。
(2)产权(私有化)改革
1997年后捷克进行产权改革,旨在提升银行质量。捷克早在1992年就开始采取发放股
权凭证(voucher)的方式进行银行产权改革。四大国有银行中有三家,即KB,CS,口IPB参与了
股权凭证改革。捷克通过设立投资基金(IPFs),投资基金收集了大约72%的股权凭证,剩余
部分由个人所有。这些基金部分本身是银行组建的,因此,银行在股权式凭证产权改革中以
双重身份出现:既是产权改革的对象,又控制着银行在投资基金中的部分股权,接管捷克企
业所有权股份,并相互持有。于是形成了一种局面:银行和客户之间相互持有股份,另一方
面,改革后国家依然对银行持有大量股份。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状况并未改变,国家依然是
商业银行的主要持股人,银行的经营行为仍然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预,为内部人治理提供了
机会。
进入产权改革的后期,捷克政府意识到必须克服内部人控制这一弊端,于是转而寻求战
略投资者。其私有化改革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先资本重定(处理不良资产),再出售,另
一种是低价出售。根据捷克的经验,尽管只有IPB银行一家采取了低价出售,但是这种惨痛
的教训∞至今仍然让捷克银行许多人士痛心疾首。捷克其他大的国有银行都采用了先处理
不良资产再出售的方式。
IPB是捷克最大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之一,1998年3月,捷克政府准备对IPB进行私有化
改造。由于IPB资产质量不佳,没有国际知名银行愿意竞购。政府被迫将IPB36.3%的股份出
售给惟一的竞购者一野村证券(Nomura)。野村证券出资9000万美元,购得上述股份后,成为
最大股东。但是野村证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战略投资者,而是力图通过控制IPB获取高额利
润。它们开展了一些虚假的离岸业务,高风险业务@,通过资产转移,对财务报表进行恶意
隐瞒,实施快速攫取利润的做法,使得IPB至I]1999年时经营状况更加恶化。1999年10月,捷克
央行在对IPB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了上述问题,当时IPB账面资产120亿克朗,实际资产仅为
60亿克朗,资不抵债约为40一60亿克朗。由于IPB银行规模巨大(规模排第二),网点众多,无
法对之进行简单破产处理。
2000年,IPB的丑闻和财务状况逐渐曝光,IPB开始遭遇挤兑。在此关键时期,2000年6月
16日,捷克央行果断对其进行托管,同月19日将其出售给经营较好的排名第三的CSOB银行。
@2006年7月,巾国人民银彳亍驻法兰克福代表处李文浩前往捷克央行就捷克银行私有化和存款保险等相关阅题进行凋研,
捷克央行金融监管部负责人及圆圆法律部负责人对IPB的收贿者野村证券恶意收购等表示了不满。但是刘锡良(2006)
却将野村证券视为战略投资者,将后来IPB的濒临倒闭视为政府干预的结果。
②比较典型的作法包括:IPB投资与某公司,然后贱卖给野村证券的关联人,达到赚取利润的F1的,转移资本的目的。
当时IPB并无控股权,事实上IPB成为了野村证券赚取利润的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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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央行,财政部以及整顿银行亦参与谈判,并承诺由整顿银行对IPB的未来不良资产进行
相应收购,这实际上是为IPB进行隐性的注资。CSOB是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优良,在对大公司
信贷方面具有优势:而IPB在零售业及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具有优势。IPB被SCOB并购时,IPB
有5500员工,CSOB有4700员工,合并后新的CSOB银行保留9000员工,后来又逐步缩减至8000
人。SCOB对合并后失业的员工给予了一定的补偿金,并为失业员工提供信息技术和语言等
内容的培训。由于捷克有较为完备的失业保障体系,IPB并购一事并未引起社会动荡。该银
行目前在斯诺伐克有分行,在伦敦,芝加哥,曼谷有代表处。
捷克另一个银行私有化的方法是先注资,再出售。四大国有银行中的另外三家
COB,CS,KB都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可以说,捷克几家大银行的私有化都是国家先行支付巨大
成本,才找来了好婆家。由此可见,我国运用发行特种债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贷
款,动用外汇储备充实资本金等办法处理银行问题都是有先例可循的。
(3)捷克存款保险制度改革
由于90年代初期捷克银行数目急剧增加,银行业面临私有化改革和结构调整,原来的由
中央银行对几家主要银行进行隐性担保的办法难以为继,建立强制性存款保险机制变得十
分迫切。捷克的存款保险机制始建于1994年①,但是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捷克存款保
险基金(CDIF)与存款保险机制同时建立。CDIF主要职能包括:当银行面临破产、流动性不
足等困境时,CDIF管理和偿付应当由该银行偿付的存款:管理和经营各银行缴存的保费:加
强与国际及欧洲存款保险组织的合作。CDIF由5人组成董事会,为法人。董事会成员任期5
年,全部由财政部长任命。其中至少1人来自捷克央行,2人来自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成员a董
事会成员为兼职,他们除负责CDIF的宏观和重大政策外,仍然肩负其各自派出单位的工作。
董事会负责任命总经理,并由总经理负责日常工作。除董事会外,CDIF有5名全职固定工作
人员(含总经理),其余法律,会计,科技,资产管理等事务均外包。CDIF的董事会主席目前由
捷克出口银行(捷克控股的股份制银行)第一副总裁JosefTauber担任,副主席由财政部一
司长担任。
CDIF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各参保银行缴纳的保费,亦有一部分破产清算银行的剩余资产
处置所得。CDIF的资金将用于投资,但是投资渠道受董事会控制。目前,允许的投资渠道主
要为捷克政府债券(国债),被标准普尔评为A一以上等级的公司债券,以及少量以欧元或者
美元发行的信誉优良的债券。但是国债至少占总金额50%以上。目前,捷克存款保险基金的
80%以上委托专业公司负责投资和经营。捷克的存款保险机制一开始就是强制性的,所有除
①亦有一说,认为捷克存款保险机制始于1924年,后1936年因为战争原因而中断。不过现代意义的存款保险还是建立
于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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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储蓄银行(BuildingSavingsBank)以外的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都被纳入
存款保险机制。但是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偿付金额的上限等都经历了变迁。
1995年1月,存款保险机制成立之初,只有自然人的捷克克朗存款可以获得偿付,但偿付
额不得超过金额的80%,且上限为每人每银行10万克朗。若某人在4家银行分别有
10,20,30,40万克朗存款,该4家银行都破产,那么他可以获得的偿付金额为8+10+10+10=
38万克朗,偿付率为38%(38/100=38%)。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支付的费率为截至当年年
底全部自然人存款总额的0.5%。
1995年7月,捷克将建筑储蓄银行(BuildingSavingsBan护)纳入存款保险机制,建筑储
蓄银行按季度存款余额的0.1%缴纳存款保险。1998年1月,偿付上限提高至每人每银行30万
克朗。1998年9月,存款保险机制覆盖范围扩展到法人。偿付比例升为90%,偿付金额上限提
高至40万克朗,并且对自然人和法人一视同仁。2001年9月,存款保险机制进一步扩展至外
币存款。偿付比例仍为90%,25000欧元为偿付金额上限。但是实际支付时,所有外币存款仍
以等值的克朗支付。25000欧元的偿付金额与欧盟大部分国家相近,考虑到捷克经济相对落
后,应当说该国存款保险的保障程度较高。
CDIF只有在接到捷克中央银行发出的证明某机构无力承担相应义务(即出现破产征兆)
的书面通知后,才开始偿付。CDIF自成立以来,1995年12月进行首笔偿付,金额9.48亿克朗:
至2004年12月,共有12家银行发生偿付,偿付金额总计255.39亿克朗。其中最大一笔为2003
年5月的Union Bank,偿付金额达123.23亿克朗,几乎占到所有偿付金额的一半。截至2004
年12月,CDIF累计收取的保费达246.88亿克朗,收支可谓基本平衡。进入2005年以来,捷克
银行体系稳健性得到显著改善,暂未发生新的偿付。
2002年,捷克对《银行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央行不得向存款保险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
一旦CDIF发生支付危机,必须自行到市场筹集资金,政府没有义务借款给CDIF。《银行法》
还规定,从捷克加入欧盟之日(2004年5月1日)起,外资银行的母国银行如果有存款保险机
制(至少提供与捷克相同保护程度),该外资银行可以免除在捷克存款保险的义务,即不参
加捷克的存款保险机制。
从1995年捷克CDIF启动以来,除1996和1997年因为遭遇了货币危机、经济出现滑坡外,
捷克GDP保持了较快增长率,金融尤其是银行体系总体经营稳健,没有出现大的金融风险。
而同期东南亚的印尼,泰国,韩国,以及巴西,土耳其,阿根廷等都遭遇了更长时间或者更为
①此类银行目前捷克有7家,他们可以接受任何存款,但是贷款的发放必须以存款或者房产作为抵押,这实际意味着此
类银行贷款业务的对象绝大部分是储户,而且有足额担保,因此风险较低。
40
剧烈的经济危机,捷克的存款保险机制作为一道保护屏障,发挥了重大作用。
印度、捷克金融改革和金融风险防范的启示:
首先,政府对银行产权改革适度介入
捷克IPB银行的惨痛教训主要是由于政府对IPB在出售前已经不具备控股能力,而后又
未经不良资产的处理,导致IPB缺乏竞购者,最后被迫卖给野村证券。因此,政府在银行产权
改革中应具备相应的主导权和控制能力。尽管政府应当做金融市场的裁判,不应过多参与
产权改革,但是政府积极引导,鼓励和推进产权改革以及通过立法和加强监管等确保改革
绩效是必要的。
其次,存款保险机制设计要最大限度地防范道德风险
在设计存款保险机制时,要考虑以下问题:第一,选用有监管权的类型。一方面可以
适时给有危机的银行提供支持,以预防危机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监管不足的问题。
与中国不同的是,捷克作为OECD成员,本身就极为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且其外资控股
的银行资产占银行总资产84.9%,捷克目前的三大银行分别为欧元区的比利时,奥地利,法
国等外资控制,母国良好的监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捷克银行体系的风险。
第二,应当合理确定偿付上限。理赔方式分为四种:一是限额赔偿,如美国:二是简单比
例赔偿,如德国:三是分段比例递减赔偿,如爱尔兰、意大利:四是比例与限额赔偿,如英国。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基本上都采用有限赔付的政策∞。以美国SIPC(美国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例,对个人赔付最高为50万美元,其中现金部分为10万美元。而在
中国,到目前基本上还是全额赔付圆。处于稳定考虑的海发行全额偿付案例却不料成了惯
例。
保险绝对额最大的是意大利(12.5万美元)、美国(10万美元)、日本(7.1万美元)。尽管
各国设定的存款保险限额和受保护的存款比重差别很大,但大多数国家受到完全保护的存
款账户比例普遍较高(9096以上)。可以考虑按照使90%存款人得到全额赔偿的标准赔付的方
案,将偿付上限设为5万或者10万人民币。
第三,宜采取强制性参与模式。在自愿保险制度下,经营稳健、资产健全的银行由于往
往具备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通常不易发生挤兑,因而不愿支付保费徒增成本。相反,
①来自央行存款保险处的一项研究表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确定的赔付标准相当于美国人均GDP的2.8倍, 日本、德
国、法国、韩国、加拿大分别为23倍、1倍、2.8倍、15倍、1.8倍,而我国为1l倍。
②2004年11月4日,央行、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等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由F券交易结算资会收赐意见》并
规定,居民的客户保证金和个人储蓄存款,一律“全额收贿”,且不限形成时间。而对其他个人债权,则以lO万元为界:
lO万元以卜.全额收购,10万元以J二九折收贿。但是由于并未设卜限,实际上围家还足尢限制地承担金融风险和处置成
本。央行的⋯项统计数字显示,截止到2004年底,中国已为处置金融机构风险拿小了1700多亿元的资会,其资会来源
大多系央行再贷款。
4l
那些风险偏好型的银行则力求加入保险并以此来吸引储户。逆向选择的结果使得存款保险
机构本身成为风险的根源。强制保险∞可以消除这一不利影响。
第四,对债权人宜一视同仁。区别对待机构债权人和个人债权人既在法理上缺乏根据,
也容易形成将机构债务转为个人债务的道德风险。
第五,宜实行差别费率。许多国家,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挪威、西班牙、
美国均对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设置了不同的存款保险机制。可参加存款保险的机构范围可
以是境内所有存款机构,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机构。在现行的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日本、
奥地利等少数国家把境内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排除在存款保险体系之外。对于本国银行在
境外的分支机构,除德国、日本、意大利、挪威和芬兰等少数国家提供存款保险外,一般不
对其提供存款保险。’
3.2美日模式:严格监管+II央速预警纠偏制度+退出机制
在美国,控制道德风险的传统手段有三种:一是检查和监督;二是资本监管要求以及基
于风险的存款保险费率;三是未投保的存款人和债权人的监督。但这三种方法在20世纪
80年代后期,显得力不从心。一些强有力的做法开始试行,利用强大的司法系统加强了对
责任人的处置,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和把一些责任人列为“不受金融业欢迎的人",永远逐
出金融系统。在救助方面,逐步收窄援救方式,只对暂时出现流动性危机的银行提供支持,
而对于已经陷入清偿性危机的银行,则不予支持。撤换危机银行的管理层,不能继续“让
猴子照看香蕉"。开始采用风险调整的保险金制度,并逐步实行非全额的存款保险,以增
强存款人,特别是大额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和对银行监督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美国开始引入了快速纠偏模型。该模型以资本充足状况为主线,根据资本
充足率的高低,把银行分为几种状况,监管当局据此采取不同的预防性监管措施,从j『iJ实
现对银行风险和危机的控制,以保证充足的资本需要,并责成监管当局在银行资本低于规
定标准时采取立即纠偏行动,以改善银行资本状况,减轻对存款保险公司的依赖,减少存
款保险基金的损失。在此模型中,根据总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一级资本对风险资产的
比率、一级资本对总平均资产的杠杆比率这三个资本比率的数值,把银行划分为资本良好、
①在被调查的67个正式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15个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其中主要是私人存款保险机构。不过实行非
官方自愿保险制度德国表现I划样良好,其运行机制全今仍是维持德国银行体系稳健的根本保证。德国已绛将近30年没
有发生过系统性的银行危机,也没有出现火银行的倒闵。纵观八、九f。年代频频发生银行危机的世界金融发展史中,德
国可谓是独善其身。
42
资本充足、资本不充足、资本严重不足、资本致命不足五个等级。对处于不同资本水平的
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当自有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低于2%时,必须在90同以内选
定破产管理人或财产管理人,自动进入破产程序。具体做法是:首先,由美国联邦储备银
行的银行监督程序,通过预警系统测试并筛选出未通过计算机测试会融机构的名单;其次,
对这些已有财务问题或即将发生问题银行,给予详尽分析;最后,再针对问题金融机构采
取必要措施。这些措施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表3.1 美国的快速预警纠偏模型
总风险一级风险一级杠杆相应的预警纠偏行动
资本级别
资本比率资本比率比率强制性校正要求非强制性校正要求
不受资本监管命令制
资本良好≥10 ≥6 ≥5 约,无需采取特别监无
管措施
非经联邦存款保险公
资本充足≥8 ≥4 ≥4 司允许,不能接受委无
托存款
①停分红和提取管理
①调整资本结构

②限制关联交易
②制定资本补充计划

③限制存款利率
③限制资产增K
资本不足<8 <4 <4 ④限制其他经营活动
④兼并、分支机构设
⑤其他任何有利于履
立和其他新业务活动
行及时校正措施的行
需要得到批准

⑤不能接受委托存款
①同上①~⑤
①同上①~⑤ ②如果不能依照强制
②调整资本结构性校正要求提呈和履
资本严重
<6 <3 <3 ⑨限制关联交易行资本补充和资本结
不足
④限制存款利率构调整计划,则在90
⑤限制高层雇员J:资天内派驻财产管理人
或监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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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其他任何有利于履
行及时校止措旎的行

①同上①~⑤
②派驻财产管理人或
监督官
③如果沦为危险水平
资本致命
≤2 等级后4个季度内仍
不足
未改变现状
④派遣财产管理人停
止支付次级债务利息
⑤其他经营活动
资料来源:WWW.fdic.gov;Kunibo Sawamoto,Financial in a Changing Enviroment,St。Martin Press。
1995年:70一71
在战后几十年,日本对于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都是采取由金融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
出手相助的做法。但是到了90年代中期,由于金融机构普遍伤痕累累,再也不愿或者无
力响应监管当局的号召对经营失败的同业机构施以援助。在这种情况下,R本监管当局不
得不放弃“金融机构不倒闭”的官方一贯立场,让部分经营失败的机构破产。开始从严格
制度和处罚方面防范金融道德风险。日本银行规定只有满足下面四个条件时,才能向一家
有问题的银行提供资金救助:一是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很大:二是没有其它替代方法,
而且中央银行的援助是成功地解决问题所不可缺少的;三是所有有关责任方都已承担责任
来避免发生道德风险;四是中央银行认为金融运行稳健性将会受到破坏。同时日本于1998
年启动了早期纠正措施,对未达到BIS自有资本比率标准者,设定三段具体的资本比率指
标,监管当局按金融机构所属分类,令其采取既定的整改措施。自有资本比率是根据金融
机构自身对其资产的检查评定,然后进行适当的冲销和提取准备金后计算得出。早期纠正
措施的具体内容见下表。
表3.2 日本早期修正措施的具体内容
类别自有资本比率. 相应的整改措施
从事国际业务专营国内业务的
的银行按国际银行按日本国内
统一标准规定标准规定
非分类8%以上4%以上
第一类4%一8% 2%一4% 令其制定并实施经营改善计划
令其制定增资计划、控制和压缩总资产的增
加、禁止进入新的业务领域、缩减现有业务、
禁止新设分支机构、缩减现有分支机构、缩小
第二类0%一4% 0%一2%
子公司和海外公司和业务规模并禁止新设、压
缩或禁止支付红利、收紧管理人员奖金等、收
紧或禁止吸收高利存款
令其停止部分或全部业务。
但下述情况可采取第二类措施:
(1)加入所持隐含收益后净资产为正值时:
(2)加入所持隐含收益后净资产为负,综合
考虑:①已采取的经营计划及个别措施的实施
不足0% 不足0%
第三类状况及今后的实现可能性;②业务收支率等收
(资不抵债) (资不抵债)
益率的状况;③不良资产比率的状况等因素,
预计净资产肯定会转为正值时。
另外,即使非该类别的金融机构,若加上隐性
亏损后净资产为负值或预期肯定为负值时,也
可发出停止命令
资料来源:罗清,日本金融的繁荣、危机与变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255
美日模式对我们的启示:
首先, 建立道德风险快速纠正机制
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对资本充足率下降或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要及早做出纠正,
避免出现严重资不抵债而导致关闭和破产。我国的金融风险预防和处置同样需要这类及时
校正措施,因为财务状况越是变差的金融机构,越是流动性不足,就越可能产生赌博心理。
如果我们建立有效的及时校正措施,就能促使效益差的银行用正当的方式去扭转经营不善
的局面,反之,可能出现更大的风险,进而演变成为严重的道德风险。
其次,从严最后贷款人制度
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是对暂时出现流动性危机的银行提供救助,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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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都是中央银行扮演最后贷款人。为确保金融业安全,在操作中,中央银行经常面临两
难选择。中央银行在制定紧急救助方案时,需要密切注意的问题就是如何科学设计制度,
使道德风险降至最小。在这方面,我国应该借鉴美国、日本、瑞典等国的经验做法,从救
助方式、救助对象、救助条件等方面着手,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对陷
入清偿危机的银行尽量不予救助,避免放大道德风险效应。
再次,加大对责任人处罚力度
我国出台了不少打击金融违纪违法的规章制度,但在实际生活中,金融机构负责人员
违法现象还是屡禁不止,这与执法不力有关,参照美国、日本对金融机构责任人的处罚办
法,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严格依法执行,对情节严重者实行“永远逐出"金融
系统。
最后,尽快试行金融机构破产制度
政府一味地救助,所引致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使国家财政难以承受。应该借鉴日本
和英国的做法,放弃“凡金融机构都保支付”的观念,视具体情况,实行金融机构市场退
出制度,让经营不善、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破产。
3.3欧盟模式:内控文化+伦理道德教育
欧盟国家防范和治理金融道德风险,一是通过商业银行内部的道德风险防范机制来实
施;二是通过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外部监管来实现。而内部控制是
主要方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道德风险的办法主要通过建立企业文化、合理有效的内控措施和充
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控制作用来保证。欧盟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监管,是通
过对商业银行自身内控机制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督促商业银行不断完善
内控机制来实现的。
欧盟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监管,主要是评估商业银行由于组织结构、内控
制度等相对于其发展战略、业务经营不足而出现的“结构性风险”。欧盟中央银行每年至
少对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进行一次评估,工作方式通常是:逐步分析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
同时,审查商业银行战略计划、财务预算和内控程序、制度规定等,与银行管理层、内审
部门和外部审计是否进行会晤,由于获得的信息是非量化的,对内控机制只进行定性分析。
在监管过程中,欧盟中央银行都非常关注商业银行的结构性要素:即战略、结构、人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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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资源、内控制度。
一是评估上述结构性要素之间的匹配性。在发展战略方面,要做到市场分析,检查战
略目标是否实现,是否保证了竞争的充分性;银行是否知道自己在资源方面的有利之处,
人力和技术资源是否满足内控机制的需要。在组织架构方面,是否与业务经营目标、资源
状况保持协调,如果不一致,是否进行了调整。
二是检查内控机制的可行性、有效性。内部控制不仅是一种工作程序,更是一种工作
方式,在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级员工中普遍开展。要检查其是否符合巴塞尔“有效监
管银行业”的第14条原则一“充足的银行机构内部控制体系”。为此,欧盟中央银行普遍
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三个层次的内控机制:直线控制,风险控制,内部审计。
重视金融伦理道德教育是欧盟国家防范和治理金融道德风险的重要经验。欧盟成员国
虽然是资本主义国家,但也很重视对员工的教育。他们认为:任何制度体系都存在局限性,
制度不是“万能"的,也不存在十全十美的制度;制度规定的越多越细,建设和维护这一
制度体系的成本就越高,相应的管理费用也随之增高,甚至会阻碍银行的经营发展;更为
重要的是,制度执行的实际效用离不开“人"这一主观因素,与员工的法纪意识、职业素
质等密切相关。如果人的道德观念出了问题,再好再多的制度也没有用。例如在集体作案
的情况下,制度就是虚设的“稻草人"。因此,欧盟成员国的商业银行非常强调和关注员
工的伦理道德和职业操守,并把培养良好的伦理道德水准和风险控制文化作为道德风险防
范体系的第一“支柱”。
欧盟模式的启示:
我国目前对员工强调物质报酬甚于精神教育,疏于金融伦理道德教育,即使培训多半
侧重在业务知识方面,企业文化建设尚未形成。借鉴欧盟模式,加强金融企业文化建设,
尤其是内控文化,以伦理道德教育弥补制度之不足,是防范转型期我国金融道德风险的当
务之急。
3.4新西兰、台湾地区模式:信息披露+市场约束+全面监督机制
新西兰储备银行在对官方常规监督考察之后发现,官方监督的局限性很大,因此,从
1996年开始,新西兰实行了一种同常规做法完全不同的制度(新披露制度)。所有的商业
银行被要求必须每季度公布一个披露报告,并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针对普通存款人的简
单“主要信息概要”,一种则是针对专业分析者的更为广泛的“一般披露报告”。并且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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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发布的披露报告每年末要接受一次全面的外部审计,每半年要接受一次限定范围的审计
检查,每个董事必须在报告上签字,并做出一定的证明。如果报告存在虚假或误导,银行
董事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和民事处罚(包括三年以下的监禁和对贷款人损失的个人责任)。
新西兰储备银行更多地利用市场力量对银行实行监督,从而相应加重银行经营管理者的、
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加重存款人的责任,减轻当局的责任。市场参与者有了可靠的信息,应
该能够对每家银行做出有根据的判断,这样所提供的财务监督,比仅有官方监督更为有力,
能有效地减少银行道德风险。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台湾地区从严各个金融活动环节管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提供资
金时,特别注重企业的发展潜力及产销利润目标,实行辅导和融资相结合。一般公营性金
融机构除受中央银行与财政部的管理和监督外,还要受行政机关、人事、审计及民意代表
机构的管理与监督。金融机构除遵守银行法外,还须遵守财政预算、会计及人事等法规,
减少资金运用风险和造成呆坏账的可能。
新西兰、台湾地区模式的启示:
根据新西兰和台湾地区的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经验,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发挥市
场纪律对道德风险的约束作用。在我国金融业监管中,不但从成本的角度应减少现场监管,
而且从提高效率方面也应尽快完善我国金融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利用市场主体和社会
中介,加大对金融业的外部约束,降低道德风险。
加强对金融业的外部监督。对于金融监督可以分为专职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于专职监
督就是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当局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对金融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监督。
对于社会监督,就是充分发挥市场纪律、经理人市场和社会中介机构,规范金融从业人员
的活动行为。金融监管当局、财政部、审计署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时俱进,针对市场经
济发展需求,结合我国经济转型特征,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经验,积极探讨适合我国的金融
监督制度,实现由问题监管向效能监管转变,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监督合力,加大履行职责
力度,提高监督效率。健全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信
评估机构等,充分发挥这些中介机构对金融业监督的补充作用。
3.5韩国模式:减少政府干预+综合监管制度
自从韩国金融危机后,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援助与监督下,韩国采取了一揽子会融
改革措施使其金融系统的功能基本上得到恢复,金融风险防范能力有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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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建立规范、有弹性和有竞争力的金融市场,提高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韩国金融
重组的政策导向就是推进金融业市场取向的改革和增强金融机构的独立性,政府不再直接
介入银行内部的管理,代之以建立统一、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监督院。政府的工
作重心是建立社会安全网和运用财政政策支持金融重组。由于政府干预的减少,能有效避
免金融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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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实证研究
金融运行涉及多个主体,发生多种交易。一方面,在不同市场主体间存在委托一代理
关系,另一方面,在同一主体内部还存在多层级的委托一代理环节,影响面较广。金融市
场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目标函数,利用金融工具,不断地与其他经济主体进行交易,在实现
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努力使自身微观利益最大化。我国基本建立了比较健全的金融
机构体系;但是,各种金融制度依然很不完善,制度性的漏洞还将继续存在,加之,我国
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旧的制度已经打破,新的制度尚未健全,受经济人本能性
的诱惑和制度软约束,金融运行中存在道德风险问题难以避免。根据目前我国金融系统所
发生的道德风险表现形式,按照金融市场运行主体,对金融道德风险的实证分析主要列举
监管当局、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内部的道德风险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
险,并对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金融机构内部上下级机构的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经营管理
者的道德风险建立模型,进行更深入研究。
4.1金融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分析及模型研究
4.1.1金融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分析
金融监管当局属于政府的代理机构,替国家行使监管职能。由于监管者本身也是一个
“知情者”,较国家拥有信息优势,因而其监管活动也存在道德风险问题。这些监管者有
充分的动机可能与经理人相互勾结而谋利。如美国的安达信与安然的丑闻就是明证。我国
金融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表现为对被监管机构疏于监管或不作为情形,既可能是集体行
为,又可能是个人行为。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监管
职能,负责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在实际工作中,这些监管部门存在着道德风险的
可能性。比如,利用手中的监管权力,有时为了个人即期私利或在金融机构安置关系人放
松监管,有时为了远期利益可能出现与被监管机构“合谋”或为自己安排出路的行为损害
国家利益。有些监管当局出于情面,以金融监管技术复杂,本部门人员经验及能力有限为
借口搪塞责任,又表现为金融监管不作为现象。诸如此类,进一步增大了发生金融风险的
概率。特别是目前监管机构按行政区域设置,监管当局很难做到中立,在中央利益与地方
利益发生冲突时,地方金融监管当局受地方利益的驱使,往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表现的宽
容甚至干脆放任自由,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除了那些非法集资案件外,一个突出的例子
50
是广东恩平的一个建行支行不顾风险乱贷款20多亿,结果大部分贷款打水瓢,而那位行
长却得到升迁。2004年频频曝光的金融案件,如山西“7.28金融案,中行哈尔滨高山案,
都从事数年违规操作,而金融监管当局竟没有查出,表明现行金融监管机构存在监管不力
问题,渎职的道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4.1.2金融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模型研究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金融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从技术分析的角度,运用博弈论,分析
金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博弈,揭示防范金融监管当局道德风险的有效措施。
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分类,金融市场主要存在两类金融机构即:金融监管者(负责维护
金融市场秩序正常运行)和被监管者(负责金融业务经营)。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理性的
金融经营机构对业务进行合规经营还是违规经营行为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合规与违规间成
本和收益的差异以及对风险的偏好。作为理性且风险中性的金融经营机构,只有从事违规
行为的预期效用大于合规经营收益时,才会从事违规活动。同样,作为金融业的监管机构,
在做出监管与不监管决定时,也是依据监管与不监管的预期效用大小以及风险偏好。由此
可以看出,金融经营机构和监管部门的预期效用,既与自己的行为选择有关,又与对方的
行为选择密切联系,其决策行为和利益大小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而博弈理论正是揭
示了局中人的决策效用大小,并非取决于自身,还要看对方的决策选择,因此,运用博弈
理论分析研究金融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行为关系,对提高金融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模型设定
①局中人。本博弈中假设有两个局中人:金融市场中的被监管者(即银行、证券、保
险等其它机构的法人与自然人)和监管者(如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审计部门等)。
②局中人的策略集。参与博弈的局中人各自可选择的全部策略或行动集合,监管者
有两种行为策略即监管与不监管。被监管者也存在两种行为策略即违规行为和不违规行
为。
③信息。假设博弈过程信息是完全的。局中人都知道对方的策略空间和效用函数,
但局中人在争取各自利益最大化时不会相互合作,因而该博弈属于完全信息的非合作博
弈。
④局中人的收益。设S为被监管者合规经营所获得的正常收人,F为被监管者违规经
营时被发现后的处罚金额;R为被监管者违规经营而获得的额外收入;C为监管者履行监管
职能所付出的监管成本;T为监管者工作失职而受到的处罚,包括罚款、批评、降级和撤
职等;A为监管者成功查处违规经营后所得到的报酬,包括上级的表扬、奖励、升级、加
薪等。由此可得,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的博弈模型标准式表示如下。
表4.1 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的博弈模型
被监管者
违规不违规
成功一C+A,一F
监管_c.Y

失败-C,Y+R
管者
被检举一T,一F
不监管t0,Y
未检举0,Y+R
资料来源:作者编制
为进一步分析,这里假定监管者对被监管者的违规行为能成功查处的概率是q,而不
能查处的概率则是卜q;被监管者的违规行为被社会公众和媒体检举查证的概率是P,而
不被检举查证的概率就是l-p。这时前面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的博弈模型就转化为图2形
式。
表4.2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问的博弈模型
被监管者
违规不违规
监管一C+qA,一qF+(1一q)(Y+R) 一C,Y
监管者
不监管一pT,一pF+(1一P)(Y+R) 0,Y
资料来源:作者编制
(2)博弈模型的均衡分析
第一种情况:纯策略NASH均衡分析
从图2可知,该博弈模型存在四种纯策略的可能均衡解,下面就每一解的可能性及其
均衡条件进行分析。
①(监管,合规)即监管者监管,被监管者合规经营。显然这不是均衡状态,在此情
形下,监管者最优选择是不监管。
②(不监管,合规)即监管者采取不监管策略,而被监管者又合规经营,这是最为理
想的均衡状态。该策略达到均衡的条件是:
缈+(1刊尺<0,耳I】p>p‘-杰2击,其经济含义就是被监管者采取违规行为
不能获得比合规行为更多的收益。显然,F越大,被监管者的违规行为空间越小,进而被
监管者的理性选择便是合规经营。
⑨(不监管,违规)即监管者选择不监管策略,而被监管者选择违规行为。该策略达
到均衡的条件是:
一pF+(1一p)R>0和-pT>一C+叫
艮li p<p"=杰=南和g昙+p吾<t
这表明当被监管者违规行为所得大于合规经营所得时,监管者也不愿意监管。因为
监管会增加成本,使他们的效用减少。显然,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常态,但也存在其可能
性,如果监管者被监管者达成合谋,其结果就是这种状态。
④(监管,违规)。即监管者采取监管策略,但被监管者依然违规。这时均衡策略的
成立条件是:
一pT<一C+叫和-qF+(1一q)R>0
即:g石A+p石T>l和
。只l
g<g 2而2可
这种均衡状态的经济含义是:被监管者的违规效用大于合规行为效用,监管者的监管
效用大于不监管时的效用。显然,这种均衡最不理想,要想避免,就必须加大对违规行为
的惩罚力度,提高监管成功概率,即让q满足g>g+=i等=rb,也就是,当曼R越大,
或处罚金额越大,违规收益越小时,被监管者选择违规的可能就越小。
从以上分析可知,对金融机构监管的最理想均衡(不监管,合规)是可以实现的,同
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另外两种均衡(监管,违规)和(不监管,违规)的出现,而均
衡(监管,合规)则不可能达到的。
第二种情况:混合策略NASH均衡分析
在纯策略NASH均衡分析中,如果同时满足条件:
p卿<p+。=而而R2=两击’,g石g知+p争7 1t利和g㈣>g +5=而杰2=两去
则上述博弈模型不存在纯策略均衡解,而应该是混合策略均衡解。
假设监管者监管的概率为口,则不监管的概率为卜口;被监管者违规行为概率为∥,
则不违规的概率为卜∥。
对监管者来讲,监管与不监管的期望效用分别为:
U(监管)=∥(一C+qA)-O-P)c
U(不监管)=一flpT
解U(监管)=U(不监管),即∥(一C+qA)-(1-p)c=-flpr得:
∥+=而C歹
对被监管者而言,违规与不违规的期望效用分别为:
U(违规)=a[-qF+(1一q)(】厂+R)】+(1一口)卜p尸+(1一p)(】,+R)】
U(不违规)=Y
解U(违规)=U(不违规)即:
口[一qF+(1一g)(】,+R)】+(1-a)[-pF+(1一p)(1,+尺)】=Y得:
。p(Y+Y+R1一R
口=—_:——————————-二———一
(p—g)(】,+R)一qF
由此推出,这个博弈模型的混合战略NASH均衡解是位‘,∥+)。其经济含义可以解释为:
如果被监管者违规行为的概率小于夕+,监管者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管,反之,则要进行监管。
如果监管者实施监管的概率小于口+,被监管者选择从事违规行为,否则,选择合规经营。
(3)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手段
①加大对被监管者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是近期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途径
因为处罚F越大,投资者违法行为空间越小。同时,还应把提高查处成功后的奖励A,’j
加大对监管者的失职处分T并举。从长期来看,重点应该对监管者试行问责制,从法制方
面督促监管者进行主动监管。随着社会监督力量的增强,社会中介机构不仅发挥对被监管
者的监督作用,还要行使对监管者再监管的效用,全面提升金融监管效能,有效减低被监
管者的违规行为。
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
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和同一监管部门的上下级之间,都存在
协调不力问题,造成监管资源浪费,监管成本加大,监管效率不佳。因此,一方面,要加
大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力度,另一方面,更应该提高监管成功概率q。同时,还要全面
整合社会各种监管资源,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 以降低监管成本。
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声誉对监管的激励作用
由于人的需求具有多样性,既有物质方面的,又有精神方面的。对精神方面的追求,
正如一哲人所讲“人爱惜自己的荣誉就像鸟儿爱惜自己的羽毛”。所以,在监管中应及时
引入荣誉激励机制,.对合规经营者和监管者,要加大宣传力度,弘扬敬业精神。而对违规
经营和监管不力者,要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征信数据库,通过查询,让其名誉受损。这
就要求国家必须尽快推进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实现全国联网,充分发挥系统功能作用,提
高人们的诚信认识,规范个人行为,提升金融业运行质量。
④强化监管人员培训,采用先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从前面的博弈模型分析可以看出,监管的成功率q对被监管者违规行为具有显著影响。
而监管成功率的高低不仅取决于监管手段的先进与否,而且还决定于监管者的能力水平。
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不管是监管者的素质,还是监管技术,均普遍落后于国外。因此,
在金融业全面对外放开的大局下,要想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监管质量,首先必须加大
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同时,还要及时引进监管高级人员和国外先进的监管技术,更重要的
是监管理念,改变我国目前的监管思维模式,逐步实现从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
过渡,尽快提升金融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
4.2金融机构内部上下级机构的道德风险
金融机构作为代理人,接受股东、储户以及上级机构的委托从事经营活动,存在道德
风险倾向。一是金融机构管理层违背股东的意志,从事有利于自己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是下级机构违背上级机构的意志,从事风险活动。尤其是陷入了风险的金融机构的管理
层有可能存在挽回损失的冒险心态,加大了道德风险。三是金融机构管理层由于使用的是
存款人的钱,有可能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四是陷入危机之后,如果有官方的支持和保护,
更助长金融机构管理层不负责任的使用纳税人的钱。由于我国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问
题相当突出,代理人道德风险十分严重。具体来讲,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可以分为银行类金
融机构道德风险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4.2.1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银行类金融机构不但存在借款入的道德风险问题,而且就银行机构自身而言,由于外
SS
部的某种承诺也存在道德风险问题。这种道德风险的存在,外部的软约束致使银行管理人
员放松风险防范意识,最终导致经营状况恶化。在银行类金融机构中,国有银行的道德风
险较为严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一级法人,多级经营层次的货币经营企业,所有权和
经营权是分离的。在银行经营管理中,因为所有者(股东)利益和管理人员利益的不一致,
管理人员为谋求自己的私利,就可能损害所有者的利益,从而使银行管理的基本目标发生
扭曲。当存款人把钱存入银行而成为银行的债权人时,等于是把自己的钱交给银行去经营。
银行可能违背存款人的意愿去从事高风险的投资,从而把风险转嫁到存款人或存款保险机
构或中央银行。当银行发放贷款时,又把资金的使用权转移到借款人,借款人有可能违背
原来的借贷协议和条款,把资金用到其他风险场合,造成损失后转移给银行,这就是银行
业道德风险的表现。可见,道德风险在银行业中主要有三层涵义:(1)银行的管理人员对银
行所有者(股东)的不忠诚:(2)银行对存款人、存款保险机构和中央银行的不负责任;(3)
银行一般人员的违规行为。
由于管理人员是代理所有者经营银行,管理人员对银行所有者的不忠诚而损害所有者
利益的行为,无疑是银行道德风险中最危险的因素,被称为“代理问题"。近年来,’频频
曝光的银行案件,多数出自国有银行。在高级管理人员中,如王雪冰、朱小华、张恩照等
案,在基层领导中,如高山、许超凡等案,凸现出银行自身的代理人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
倾向。一般员工通过内外勾结,成为为己谋取利益的主要方式。2001年建行吉林分行朝阳
支行、铁路支行通过内外勾结被诈骗3.2亿元,管理人员涉嫌携800万美元外逃;从2003
年7月2日到2004年6月4日,农业银行内蒙古包头市汇通支行市府东路分理处、东河
支行,包头市达茂旗农村信用社联社所辖部分信用社的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串通、勾结作
案,挪用联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
资金,谋取高息。涉案资金累计98笔、金额11498.5万元。2004年7月28日,农行山西
分行5亿元存款诈骗案,是农行近年来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2004年11月25日,中丽银
行北京的一个储蓄所里从所长到储蓄员6名员工,在10个月内挪用了3000万元公款炒汇,
农行清丰县支行4名员工为实现一夜暴富,集体挪用700万元公款购买体育彩票等。2005
年4月2日,中行北京分行在给北京“森豪公寓"项目发放按揭贷款的过程中,通过与外
部人员勾结,办理假按揭贷款手续,骗取高达6亿多元的巨额贷款。2007年4月,中国农
业银行邯郸分行金库管库员任晓峰、马向景利用其担任金库管库员的职务便利,盗取金库
现金509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此次罪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是农行的
部分机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落实不到位、内控机制不严。“拿钥匙的不掌握密码,掌握
56
密码的不拿钥匙,必须有三四个人串通才能犯罪,但在邯郸农行只要两个人串通就可以
了。”被调查的单位内部人士称,任晓峰在掌握金库钥匙的同时还掌握着金库的开启密码,
“‘管账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账’,这也是基本原则,但在此案中,马向景同时还担任
记账的工作,这本身就违规。"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任晓峰窃取金库小额资金都是在上
班时间, “随便拿个塑料袋就进库,这是内部制度的问题了”。由此看出,内控不力、内
外合谋已成为金融作案并形成道德风险的主要形式。为此,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说,在银
行业出现的一些丑闻和重大案件中,有“三个80%”现象,即职务犯罪80%尤其是一把
手犯罪问题严重,案发在基层的80%,内外勾结作案的80%,足见银行道德风险的严重
性。
4.2.2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经过20多年金融业的改革,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了长足的发展,诸如信托投资公
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如雨后
春笋般地成长起来。这些金融机构在为我国金融业繁荣增辉添彩的同时,也存在着道德风
险。具体来讲:
(1)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道德风险
近年来,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利用销售、交易和信息披露的垄断地位,向市场
提供虚假信息,挪用客户资金,操纵市场,从事投机活动不甚枚举,给国家和股民造成损
失令人震惊。在此过程中败德行为表现的淋漓尽致。如广发证券操作南油物业案件,广发
证券通过挪用客户保证金2.3亿元,从广发行场外融资2.6亿元,开设153个个人账户以
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操纵南油物业股票, 1997年3月9日持仓量占南油物
业总股本的26.95%,该公司未报告,这是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原海南华银信托负责人
和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石雪,被指控盗窃国家资产,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并且通
过伪造凭证诈骗客户,据称25名被告侵吞国家资金30亿美元。在财政部、央行、证监会
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券卖空行为的通知》后,鞍山证券总经理陈力等8人依然使
用“高息债券转让单"、“证券转让单”等凭证,继续向社会公众出售高息债券,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151亿元。闽发证券亏空90亿元,河北证券秦皇岛营业部、广发北方证券,
云南证券、闽发证券、佳木斯证券、富友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原三峡证券(2002
年5月更名为“亚洲证券")相继违规。其违法违规行为大同小异,常用手段是挪用客户
保证金、违规开展受托理财业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国债回购、非法高息揽存等。据2007
年9月3日《中国证券报》以“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基本脉络”为题报道,2003年底至
2004年上半年,以南方、闽发、“德隆系”等证券公司的问题充分暴露为标志,证券行业
多年累积的风险呈现集中爆发状态,证券公司面临行业建立以来第一次行业性危机。据事
后摸底核查,当时全行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640亿元,违规资产管理1853亿元,挪
用经纪客户债券134亿元,股东占款195亿元;超比例持股99只,账外经营1050亿元;
84家公司存在1648亿元流动性缺口,其中34家公司的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证券公司的
风险已经严重危及证券市场安全,波及社会稳定,成为制约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情况十分严重。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
意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并对加强
证券公司监管、推动证券公司规范经营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此,拉开了为期三年的证券公
司综合治理序幕。为什么证券公司违规屡禁不止、甚至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呢?一个
重要原因就是他们从国家对第一家南方证券公司所采取行政接管处理措施中看透了监管
处罚政策,使券商的不道德行为变得有恃无恐。他们认为,有南方证券在先,券商都认定
自己闯下的祸越大、造成的资金窟窿越深,政府就越可能“埋单”。
(2)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主要指保险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
公司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保险公司是委托人,保险代理人是代理人,接
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授权的范围之内从事保险商品的推销活动。既然保险公司和保险代
理人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那么保险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代理风险是不可避免的。由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双方利益的不一
致,保险代理人就出现了一些道德风险问题。例如撕单、埋单,做假保单,坐支手续费和
拖欠保费,私吞或挪用保费,造假赔案,违规退费,贿赂投保人,误导甚至故意欺骗投保
人等行为,更有甚者,可能与投保人合谋,欺骗保险公司,如2004年4月至5月,万通
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代理人李春兰通过与客户合谋骗了42万美元的保费。保险公司在保险
理赔方面被拖赔、惜赔、拒赔之类的“黑洞”现象层出不穷,一些保险公司甚至有在理赔
时“抠字眼”的劣迹,这些均属不道德表现。从总体来看,保险代理人所导致的道德风险
是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这与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制度有关。在保险业发展初期,一些保
险公司“重展业,轻理赔:重保费,轻管理”,给社会造成“投保容易,索赔艰难;收钱
迅速,赔款拖拉”的不良印象。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是根据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
公司在内地实行代理人制度后发展起来的,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只签订业务代理合同,
保险代理人按业绩抽取佣金,公司不为其提供底薪,不提供福利和保障。在这种制度设计
58
下,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仅仅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代理人合理有
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各种有损委
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道德风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道德风险主要指金融资产公司在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时所发生的
道德风险。由于特定的历史缘故,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接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之同
起,到管理和处置这些不良资产的全过程都具有浓厚的行政性色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
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账面原值接收,处置后的最终损失由国家财政承担。由于缺乏有效率
的市场,因而无法对资产进行准确定价,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负责处置不良资产而不
锁定最终损失,很容易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道德风险,进而提高处置成本和降低回收
率。
从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看,资产管理公司对资产的管理大都采用项目人员负
责制。由于资产管理公司所接收的资产户数较多,地域分散,回收难度大,受制于机构设
置和人员不足因素,往往一个项目人员管理上百户企业、几百笔债务。在目前的激励机制
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很少有追究责任制度,而管理尽职尽责也不会给予相应
的奖励,由此会发生或暗藏许多道德风险。具体表现在:失职导致诉讼时效过期;债权承
接时债权文件或原件缺失,未尽力补救;不当变更抵押物或解封保全资产,导致资产风险
加大;对各类逃废债(破产、改制、划拨财产、租赁等)项目跟踪、监管、追偿不力;法
院裁定以物(高价)抵债,未采取应有措施予以抵制或协调;应上诉的败诉案件,放弃权
利;外派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的不当行为及产生的不良后果;对抵债的实物资产疏于管
理,比如擅自使用或出租等。
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道德风险表现为:一种是资产交易中的风险,另一种是处置支
付费用中的风险。资产交易过程所发生的道德风险包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因失职或故
意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道德风险。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应当承
担纪律处分责任的道德风险,包括诉讼案件管理的违规越权;资产处置审核中,提供不真
实、虚假信息:授意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或有倾向性的调查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导致难
以正确决策,甚至决策失误。处置不良资产要花费大量的处置费,其中相当一部分费用支
付给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拍卖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这部分费用
资产管理公司免责,开支合情合理。但目前我国社会中介机构普遍管理不规范,中介机构
搞账外收入、不正当竞争现象非常严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职工有可能与中介机构合谋,
与9
以获得个人或小集体利益。具体行为可能有对中介机构聘用及费用支付标准违规越权;向
中介机构高标准支付费用或集中提供业务,索取回扣,报销费用;支付不该支付的费用。
正是存在这些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诱发当事人不顾国家利益,通过隐瞒真实财务信息、虚
报处置资产数量、伪造交易合同,设法提高资产的变现率,提高资产处置业绩,实现自身
利益最大化。
根据国家审计署出台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审计报告,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
置过程中,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致使部分资产被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不
同程度的流失,诸如此类的典型案例如下①:
2001年,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在处置位于广东省南海市的130亩土地资产时,
先收取南海裕东龙有限公司的价款,然后才进行评估、发布处置公告和举行拍卖会,而南
海裕东龙有限公司是唯一的竞拍人。该土地基准价为每亩34万元,拍卖评估价为每亩11.63
万元,到实际成交时每亩才5万元。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3.18亿元价格将涉及90户企业的44.75亿元债权“打
包处置”给广东中鼎集团公司后,又受中鼎公司委托进行处置,并按处置所得金额的4.35
%收取服务费,该办事处参与人员人均分得36万元。审计抽查其中两项债权发现,当时
均以零价格出售给中鼎公司,但转手再处置时价格分别为7500万元和2700万元。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原总经理在处置一项8730万元债权的过程中,明知该
项债权己被法院拍卖并能获得3280万元拍卖款,但仍以1100万元的低价处置给私营企业,
有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组织拍卖33套抵债商品房,成交
价比市价低54%,其中80%的竞买人为该办事处员工,其他也大多是职工亲属。
自2001年以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截留处置回收资金2093万元,并违规
占用抵债土地,修建办公楼和职工住宅。从2000年到2003年,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共向财
政部虚报职工人数3983人,造成财政部多拨付人员费用1.98亿元。
(4)信托投资公司的道德风险
f
主要指从事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在设计与运作信托资金时,尽最大限度避免
自身的风险,或增进自身的效益,做出可能导致增加投资者风险或失去投资利益的行为。
资金信托体现了~种典型的委托和代理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契约关系的不完备性导致资
金信托产生道德风险。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或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后,就丧失了对资
金的实际控制权,丧失了对资金的运用和管理的权力。受托人因信托而拥有这些权力,信
①新华视点:2005年审计报告依然触目惊心.新华网,2005年6月29臼
60
托资金因受托人按资金信托计划约定的方式或投向而形成的信托财产和信托收益归投资
者,受托人在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后,从信托收益中收取约定的信托管理费用。因而,信
托资金的所有权归投资者(委托人),经营管理权归信托投资公司(受托人)。这种所有
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状态,为资金信托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信托投资公
司的道德风险,在过去表现的十分严重,信托公司违背信托人的意愿,从事高风险投资活
动,由此产生的高收益,归信托投资公司所有,形成的损失由信托人承担。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信托业重新恢复和发展。然而,我
国的信托投资公司面临资本规模小、运营风险高、资产质量差、主业不明确、经营不规范
等问题。1982年、1985年、1988年和1993年我国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1997
年之后,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再度恶化,许多公司严重资不抵债。1998年10月,作为中
国第二大信托投资公司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关闭。从1999年开始,对信托投资公
司进行第五次全国性清理整顿。尽管国家进行重锤打击,但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者依然存
在。据初步调查,原广州经济网站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广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东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楚原,从2000年11月开始至2003年5月,涉嫌以各种
名义挪用公款高达4000多万元。此前,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闰健宏及其继任
者向明序、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德元、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
经理黄伟如、浙江国投董事长陈文宪、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傅毅军等人都相
继落马。从这些高管身上,足以窥见信托投资行业道德风险的严重性。
4.2.3金融机构内部多层委托一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模型
无论是银行类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均可以用委托一代理理论
去进一步分析。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是多层级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基本上全民授权国家,
国家委托具体的金融机构总部(总行或总公司,简称总部机构),总部机构委托相应地省
级机构,省级机构再委托市级机构,市级再委托县(区)级机构,直至办事处(营业部、
储蓄所)等,或从省级层层委托到基层社(所)。
在金融业冗长的委托一代理链条中,最为复杂的是中间层金融机构。他们既是上一级
委托人的代理人,又是下一级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比如省分行,兼有接受总行委托的代
理人和委托授权地市行经营的委托人身份)。这一双重身份使得这些金融机构成为双重利
益的代表。因此,在追求双重利益的过程中,特别是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委托代理人往
往可能发生角色错位和利益越界,谋求个人或群体利益最大化。为了更能深刻地揭示这一
问题,我们就三层委托代理关系,利用博弈理论方法给出具体分析。
(1)模型假定
①局中人(博弈方):总部机构,省级机构,基层机构。总部机构作为国家和全体
投资人的代表,掌握公共权利和金融资源,由于国家和所有投资者难以直接(或行使成本
高)行使资金运用权(监督权),总部机构就将这种权利委托给省级机构代为执行。省级
机构在接受总部机构授权后,出于管理和完成上级要求的方便性,又将经营权(或监督权)
委托给基层机构。省级机构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时与总部机构目标相悖,可
能发生腐败行为。基层机构为~线经营者或监管者,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对一些权利
可能以不法方式获取。
②总部机构委托省级机构的权利,如果省级机构正常履行,则可获取收益R。此外,
省级机构还可以利用委托权,从事不道德行为,从中获取收益假定为r(即基层机构的贿
金)。.
③省级机构的腐败行为一旦被发现后,将受到经济处罚C。
④对基层机构,正常履行工作,可获取收益为T。假设因其行贿r所得收益为M
(M>,.),一旦被查处,其受到的处罚为F。
⑤若是总部机构加强监管,可能发现省级机构的这一腐败行为,同时总部机构要付
出的监管成本设定为K。
(2)三方两阶段道德风险博弈模型的构建
①省级机构一总部机构间的两阶段博弈模型
为了寻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省级机构策略空间{腐败,廉洁}。假设省级机构的腐败概
率分布P{腐败}-q(O<q<1),P{廉洁}=(1一q)。当省级机构选择腐败,而总部机构此时有
效监管,则省级机构的收益为(一C),总部机构的收益为(C+F—K);当省级机构选择腐
败而总部机构监管不力时,此时省级机构的收益(R+r),总部机构收益为(一r):当省级
机构选择廉洁,而总部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则省级机构的收益为R,总部机构的收益为(一K);
当省级机构选择廉洁,总部机构不实施监管时,省级机构的收益为R,总部机构的收益为
0。故总部机构实施的策略空间为{监督,不监督},其概率分布P{监督)2 m(O<m<n,P f不
监督}2(卜脚)。这时博弈模型见下表:
62
表4.3省级机构一总部机构博弈模型
省级机构
腐败(q) 廉沽(1-q)
监督(m) (C+F-K,一C) (-K,R)
总部机构
不监督(1-m) (-r,R+r) (0, R)
资料来源:作者编制
省级机构的期望收益:
E一2qm(一c)+g(1一所)(R+厂)+(1-q)mR+(1一g)(1一m)R
令等_0,解得:聊‘=赤
总部机构的期望收益为:
E2=qm(C+F—K)+qO一聊)(一,)+m(1一譬)(一K) 令熹=o,解得:g+=志
由此可以得到省级机构与总部机构博弈的均衡解为(g+,聊+),亦即:
( 茎

! )
c+}?+r c+R七r
②基层机构一总部机构间的两阶段博弈模型
基层机构有时为了追求非正当利益,必须想方设法给省级机构进行行贿,因而其策略
空间为{行贿,不行贿),对应的概率分布为P{行贿)=t(o<f<1),P{不行贿}=l一,。省级
机构的策略空间为{受贿,不受贿},其概率分布见前述。基层机构的行为能否成功,还取
决于总部机构的监管强度,假设总部机构的有效监督的概率为n,则不监督的概率为卜n。
当基层机构行贿,且总部机构监管有效,腐败行贿被发现,这时基层机构的收益为(-F-r),
省级机构的收益为(玎c+(1一雅),),总部机构收益为(F+C—K);如果总部机构不监管,
基层机构的收益为(M—r),这时省级机构的收益为r,总部机构收益为0;如果基层机构不
行贿,其收益为0,总部机构监督有效,这时总部机构收益为(一K)。如果总部机构不监
督,则其收益为0。这时所对应的博弈模型见下表:
表4.4基层机构一省级机构间的博弈模型
基层机构
行贿(t) 不行贿(1-t)
监督(n) (F+C—K.一F—r) (一K。O)
总部机构
不监督(1-n) (0,ld-r) (0,0)
资料来源:作者编制
总部机构的期望收益为:
E=nt(F+C—K)一nk(1一f)
.令鲁=0,解剐=丧
基层机构的期望收益为
E=tn(-F一,)+f(1一疗)(M一尸)
令鲁=0,解得“=等
由此可以得出基层机构与总部机构间的博弈均衡解为(,+,疗’),亦即‘7笼,老杀)
(3)博弈模型分析的主要结论
. 从上述三方两阶段博弈的均衡解中,可以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
①无论是省级机构,还是基层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q(或t)都随着监督成本
(K)的上升而上升(当其他值不变时),这说明监督与道德风险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总
部机构只有改进监督方式,加大处罚力度,在监督成本一定情况下,就可降低q或t的值,
从而有利于减少不道德现象。
②对于省级机构,随着其收入R的增大(其他值不变),政府监管的概率m减小,进而
不道德的概率也减小。即省级机构收入增加,其对应的腐败行为也减少,高薪养廉效应明
显。
③随着贿金r的增加(其他值不变),总部机构对省级机构监督的概率111趋于增大,而
基层机构监督的概率n趋于减小。一般而言,公共权利越大的部门,所得的机会收益也就
越大,政府为了保证这些权利要害部门的廉洁,也必然加大对这些部门的监督力度。因此,
只要能加大对省级机构的监督,自然就能减小基层机构的寻利机会,进而还可使豁管成本
最小化。
④随着总部机构对不道德行为的处罚力度(F和C)的增加(其他值不变),省级机构
腐败的概率q和总部机构对基层机构监管的概率n减小。处罚的力度越大,对腐败行为的震
慑越大,此时省级机构的腐败行为相应收敛,总部机构对基层机构的监督力度就可以适当
小一些。
(4)模型的实践意义
从上述三层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博弈分析结论可以看出,在我国要有效遏制委托代理中
的金融道德风险现象,实际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①缩短委托一代理链,实行扁平化管理
发达国家的组织管理实践表明,委托代理链条越长,信息传递的累积漏损率越高。而
长长的委托一代理式管理也不利于提高组织效率。因此,只有减少委托一代理环节,提高信
息传递的透明度,试行扁平化管理是降低道德风险程度的最为有效的途径。
②健全法制,加大处罚力度
在我国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法律法规建设还存在很多空白,有
待进一步完善,这就为一些金融从业人员提供了有机可乘机会。同时,对一些违纪违规人
员的惩处力度执行不够,尚未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正是由于长期对不法分子的处罚
威慑力不足,造成各种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为了能够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在逐步完善各种
制度的同时,必须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将党纪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经
济处罚并举,严厉遏制不道德行为。
③完善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当前,激励不足是造成代理人追求个人利益的主要原因。各金融机构要加大改革力度,
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同时,重点抓好员工薪酬激励制度建设,有条件地引入股权激励制
度,逐步完善薪酬分配机制,尽可能地营造收入与贡献相对等的环境。
④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畅通金融系统内部的传导机制
国外跨国公司委托代理的实践表明,代理链长短并不能决定公司的绩效,关键的因素
在于代理链自身是否能产生有效的传导机制,代理链越长的公司越需要卓有成效的传导机
制。对于跨国公司,一方面是初始委托人明确,另一方面是其国内母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加之对代理人激励、监督和惩罚也到位。所以,即使代理链很长,但运行效率依然很高。
因此,我国金融业应学习跨国公司的管理经验,改进金融企业管理模式,不断强化金融系
统信息传导机制,提高委托一代理管理效率。
4.3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分析
4.3.1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也在逐步完善,
一个高效的董事会、经理(行长)、监事会运作机制正在逐渐形成,这将为提升我国金融
实力,改善经营管理,增强金融企业对外放开后的市场竞争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就目前实际改革进展来看,金融企业中的激励约束机制问题、领导任命程序问
题、金融创新问题以及风险管理问题等,仍未有较大的改观,还处于“形似而神不似”状
态。金融机构的经理(行长)并非完全由董事会聘任,而是由国务院或上级机构任命。这
样一来,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经理),在行使经营职权中,很难完全做到为董事会尽职,
经理(行长)在其代理行为中难以避免不发生道德风险。近年来,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
对所有者的不忠诚而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无疑是金融道德风险中最危险的因素。比如
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王雪冰、朱小华、张恩照等案件,在基层领导中,如高山、
许超凡等案,凸现出金融机构自身的代理人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倾向。
4.3.2金融机构董事会与经理(行长)间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道德风险模型分析
传统的委托一代理模型(Holmstrom,1979)研究了代理人为委托人从事单一且无法观
察的目标时,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来降低道德风险的问题,其主要着眼点是风险分担
和激励之间的权衡关系。但是传统的委托一代理模型过于理想化、简单化,它只考虑了单
个委托人的情况以及代理人也只从事一种目标的情况,从而导致传统的委托代理分析至少
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基本模型结论有限,与现实的差距较大;二是模型的解释范围较
窄,很难用于分析更为广泛的经济组织问题如资产所有权、工种的设计及组织内部权利的
分配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Holmstrom和Milgrom(1991)在线性委托一代理模型(Holmstrom
和Milgrom,1987)的基础上,提出了多目标委托一代理模型。在这一委托一代理关系中,
假设委托人为风险中性者,而代理人为风险规避者,其效用函数为指数效用函数。代理人
执行着多目标,其中不仅包括委托人委托给代理人的目标,还包括了代理人以自己的意愿
所从事的活动。委托人无法观察到代理人的努力,但可以观察到代理人的努力所产生的业
绩信号,每一项目标最多只有一个业绩指标。代理人收到的报酬由线性激励契约规定。随
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研究深入,研究者发现Holmstrom和Mi lgrom(1991)的模型还存在‘
些不足,如在原文假设代理人的成本函数中,所有行为都是完全替代的,没有深入分析行
为之间的替代性和互补性的影响。并且他们还假设所有目标都很小,因此委托人在工作设
66

计中有完全的自由,可以将不同目标随意组合,这与实际情形明显不符。同时,他们也没
有考虑到有些目标是无法分离的。他们假设各个目标的度量误差是独立的,但实际上各个
目标之间的度量误差具有的相关性会影响工作设计的方案。为此,以后一些学者对这些问
题又给出了进一步改进的研究,如在考虑到隐藏行动的同时考虑隐藏信息(Garcia,2003);
进一步研究他们提出的激励方法之间的关系(Holmstrom和Mi igrom,1994);将每一个目
标的激励指标从单一向多个扩展(Bai和Xu,2001),研究业绩指标之间的交互关系对最
优契约的影响(Dikolli和Kulp,2002);讨论在多目标环境中实行高强度激励的其他可
行办法(Sinclair--Des--gagne,1999);将隐性契约引入模型(Dewatripont et a1.,1999a,
b)。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我国各级金融机构的经营者也存在多目标经营行为现象,如既要
确保机构的经营目标实现,又要满足上级的偏好需求,还要完成其他有关的行政要求。为
了深入剖析目前金融企业董事会与经理间代理关系,需要采用多任务委托一代理模型分析
这种委托一代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道德风险,以便提出更有针对性的防范治理机制。为此,
借鉴国外多目标委托一代理问题的研究分析方法,通过构建多目标委托一代理博弈模型,
就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者从事多目标经营代理行为给出模型分析。
(1)金融机构经理(行长)行政任命制下的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
模型假设:
①行政任命制下的金融机构经理的工作任务假定包括三项:经营目标、行政目标和
满足上级偏好目标。
用A=(q,a:,a3)表示金融机构经理的努力向量,其中a-代表经理在经营性目标上的努
力,a2代表经理在行政目标上的努力,a3代表经理在满足上级偏好上的努力;B(q,a2,a3)i弋
表经理努力的期望收益;C(at,a2,a3)代表经理努力的成本。假设B(at,a2,a3)是pr.格递增的
凹函数,C(a。,a2,a,)是严格递增的凸函数。金融机构经理的努力选择取决于如下可观察的
信息向量X:
X=∥(口t,口2,a3)+占
假设12:R:专R3是凹函数,其中R表示实数集;£是服从正态分布的随机向量,均值
为0,协方差矩阵为Σ。这样,X是服从均值向量为∥(口l,02,a,)、协方差矩阵为Σ的正态分
布。
67
x=㈡
x3=p(a3)+毛
③金融机构经理为风险规避型,具有统一的不变绝对风险规避的效用函数,即
∥=一e一”,其中r为绝对风险规避度量,∞为实际货币收入,而努力成本C(a。,a2,a3)可为
货币等价物。而董事会是风险中性的。
这时,金融机构经理的报酬函数s(x),假设为:
s(x)=口+届x,+殷屯+屈屯=口+∥rx,其中Q为金融机构经理的固定报酬部分,
∥7’=(届,属,屈)为业绩报酬系数向量。基于这一假定,金融机构经理的确定性等价收入CE
为:
CE=而÷胆∥_C(q,a2,a3)
=口+∥7’鹏如q)一丢杪印一c(q%吗)
董事会作为委托人的收益为:
曰(q,%,a3)一E(s(x))=B(al,a2,a3)-or-p 7’,tt(al,a2,a3)
从上式可以看出,固定报酬部分a对金融机构经理而言,是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
样,其大小并不影响∥7’和(口l,%,q),在给定∥7’和(q,嘭,呜)的条件下,固定报酬部分a内
金融机构经理的保留效用U决定的。Q和∥r∥(口1,口:,a3)都是金融机构经理所创造的财富的
一部分,它只影响所创造财富在董事会和经理之间的分配。因此,董事会与经理间委托代
理问题就变成如何选择∥r来最大化总的确定性等价收入TCE,即:
TCE=CE+B(aI,a2,a3)一层(s(x))
:B(al,a2,呜)一i1,.∥rΣ∥一c(口l,02,a3)
这时满足金融机构经理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
(q,色,呜)∈argmax(fl7’∥(口l,a2,吗)一C(q,口2,q))
为简单起见,假定P(at,a:,口3)=(q,a:,码)7’,即观测变量:
‘=q+岛i=1,2,3。如果所有的aj严格为正,上面的激励相容约束就简化为一阶条件:
屏:掣:c『(口),汪1,2,f3
U[,II
再对上面的一阶条件求导,有:
堡aa吲和嘉鹊】_l
娑:【G,】表示金融机构经理努力成本的单位变化所带来的业绩报酬的变化,实际上
Ga

就是相当于对金融机构经理的激励成本变化对其努力水平影响的敏感程度。嘉2【Crf,】-1则
表示了给予金融机构经理业绩报酬(相对于董事会而言,就是对经理的激励成本)的单位
变化所引致的金融机构经理努力水平的变化。
令总确定性收入TCE对B的一阶导数为0,有
望丝一,.Σ口一丝丝:0
aQ 88 7 爸旺a8
丝一,.望Σ口一丝:o
8a an。aa
B’一r[C,,Vfl-fl=0
(,+“q]x)fl=B。解此方程可得到:
∥=(,+玎C『,】Σ)。1B’
(2)多任务激励成本相互独立下的金融机构经理行为分析
根据前面金融机构经理完成任务经营目标、行政目标和满足上级偏好目标,现在假设
这三项任务是相互独立的,且促使经理完成这些任务的激励成本函数也是相互独立的,这
时必有各个任务的最优业绩报酬也是相互独立,且最优报酬是绝对风险规避度、边际激励
成本变化率和可观测变量方差的递减函数。
由式∥=(,+,【q】Σ)。B’可推出上述结论。即


,.clI砰+1

,.C22霹+1

,C33蠢+l
上式还可以简化为:
屈=赤⋯一3
从该等式可以看出,屈是绝对风险度r的递减函数,这就意味着如果金融机构经理是
风险厌恶型的,那么他从事道德风险的行为可能就小。
届是边际激励成本变化率C『,的递减函数,表明如果某项工作任务的激励成本较高。则
应当降低对其“业绩”的激励。比较董事会对金融机构经理完成前述三项任务的激励成本,
限于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也是国家的代理人身份特征,使得支付给经理的货币化收
入并非董事会能完全决定,董事会实际上扮演着政策制定和监督经理行为的角色,由于董
事会并非直接的委托人,加之代表的是国家产权,因而在现实中,董事会与经理还容易产
生合谋行为。受制于金融机构经理报酬不得超过一般员工收入若干倍数的政策,因而薪酬
激励成本有限。行政激励因其成本较小,在实际中经常使用,因为一个单位增加几个副职
对其没有多大实质性影响,进而易于诱生经理(行长)的不道德行为。
屈是可观测变量仃2的递减函数表明,如果某项工作任务的可观测变量方差越高,则意
味着金融机构经理在该项任务上的努力与其所创造的业绩相关程度越不高。在这种情况
下,对经理的激励不会产生多大效应。只有努力与业绩强相关时,即在这项任务上的可观
测变量方差低时,那么通过提高绩效的激励实现其努力工作的效果。对经理所而临的这三
项工作任务,发现经营性目标任务易受转轨过程政策变化左右,其方差会大。而行政性任
务和满足上级偏好则是由董事会直接观测和度量的,因而其方差为零。由此可以看出,对
经理的激励主要取决于董事会的直接观测状态。因而金融机构经理自然把完成行政性任务
和上级偏好作为工作取向。这也导致金融企业经理存在“唯上不唯实”的行为特征和“说
你行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的不良用人之举,同时,也便于理性
的经理可能从事道德风险行为。
(3)多任务激励成本相互依存下的金融机构经理行为分析
现实中往往多项任务之间有着依存关系,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经理在某一项工作任务
方面的努力不仅会带来在该方面的业绩报酬,而且还会带来另一方面的业绩报酬,如因经
营业绩突出而晋升为更高级的领导等。为了分析,在这里假定:
金融机构经理完成这三项工作任务努力的激励成本函数相互依存,且影响工作业绩的
信息向量的随机向量独立分布。显然,金融机构经理在完成的经营性目标、行政性目标和
上级偏好等三项任务中,经理所完成的行政性目标和上级偏好目标过程中的能力与努力程
度是可以由董事会直接观测到的,因为这两项任务本来就是“唯上”的。而经理完成经营
性目标过程中的能力和努力程度却不易直接可观测到的,只能通过五=P(a1)十q进行间接
测度。在这种情形下,如果金融机构经理多工作任务努力的激励成本之间相互依存,那么
在激励相容条件下:一是经营性活动的最优激励合同与激励成本的相互依存性无关;二是
行政性活动(满足上级偏好)的最优激励合同为“门槛型激励合同”,即只有当金融机构
的经理所创造的“业绩"超过一定的“门槛值"时,其激励是正向的,否则将是负向的。
并且“门槛值”与金融机构经理的经营业绩、经营性努力和行政回报(上级偏好回报)成
正比,与经营性努力的激励成本成反比。
这时,上述结论还可以从等式P=(J『+r[C,】Σ)一B’并利用前面的假定推出,即

Bl
rCIl砰+1
及一—rC—21_cr:Bl
2,.Cll砰+1 岛一丽rQ,af!B,
通过对该等式中屈、殷和屈的取值可以看出,对经营性活动的激励届是与激励成本
的相互依存性无关,也就是激励成本函数的交叉偏导C,j并不影响对经营性活动激励强度届
的确定,其最优化条件与三项任务之间激励成本相互独立时完全相同。但对行政性活动和
满足上级个人偏好上的最优化激励条件则有较大变化,从属和屈的取值可以看出,由于二
者的可以直接观测性,对其的最优激励合同构成一个“门槛型激励合同",而其条件与令
融机构经理的经营业绩、经营努力的行政回报(上级偏好回报)成正比,与经营努力的激
励成本成反比。这一结论与客观事实也相符,经营性业绩最好的企业往往需要承担更多的
社会行政性任务,会招来更多的不确定性事情,上级对满足个人偏好方面的要求也就提高,
进而经理从事不道德行为的机会增多。反之,来自各方面的要求也低。同样,如果金融机
构经理的经营性努力的行政回报或上级偏好回报较高,对其在行政性任务与满足上级个人
偏好方面的门槛条件也越高。而门槛条件与经营性努力的激励成本成反比则意味着金融机
构经理的单位经营性努力所要求的经营性业绩剩余分享比例越高,则董事会在行政性激励
与个人偏好方面的激励门槛会降低,从而有利于提高对金融机构经理在行政性和个人偏好
方面的激励。
最优化条件屈=墨一器2 “-2,3)所揭示的内涵还包括在激励f.]槛条件未达到
时,对金融机构经理在行政上与上级领导偏好上的激励将是负的,这会对金融机构经理行
政地位的上升和“领导形象”有不利影响:但是一旦超过了门槛条件,则金融机构经理在
上述两方面所得到的激励完全由其在这两方面所创造的增量“业绩"来决定。而不是如经
营性报酬激励一样是一种剩余索取比例的分享,这无疑会诱导金融机构经理把更多的精力
与时间放在行政性活动与满足上级领导的个人偏好上来,从而不利于国家金融机构经营绩
效的提高。
(4)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改进经理(行长)激励方式
正是我国现行金融机构经理(或行长)实行行政任命制,导致金融机构经理在其工作
岗位上要同时代理多项任务。而由于这些任务完成情况的可观测变量、努力选择可观测程
度不一致,加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以及董事会的代理特征,决定了金融机构经理(行
长)的最优激励结果,无论是激励成本相互独立下的fl,=_—每_(i=1,2,3),还是激励
,.L。o_+l 成本相互依存的门槛激励条件屈=E一筹(i=2,3)都明确表明,在当前我国经济I+,L,.研
体制转型中,作为理性的参与人,不论是董事会,还是金融机构经理本身,都会被现实所
诱导,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完成行政性目标任务和满足上级偏好需求,而对金融企业的
经营性活动的顾及相对薄弱,最终使金融机构的经理行为不得不发生扭曲,为从事金融道
德风险提供了机会。
当然,金融机构经营总体上是向好的方向发展,其中也不乏许多集三项才能于一身的
优秀经理(行长),他们的英明决策和权威可以使一个金融机构做大做强,但一个人只能
做好一个金融企业,而一个好的制度却使众多金融企业做好。
因此,对于我国金融企业,要想避免经理(行长)代理行为中的道德风险,最重要的
就是尽快摒除金融机构经理的行政任命制,减少企业的社会职能。通过金融体制改革,逐
步调整薪酬分配制度,建立经理人市场化选择机制,完善经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更重要
的是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深化金融企业产权改革和公司治理改革,充分发
挥董事会的作用,规范金融企业经理(行长)的行为。
(注:为了突出主题,节约篇幅,文中的公式推导过程均在此省略。)
第5章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特征及经济效应
5.1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特征
转型期的中国金融道德风险,既具有金融道德风险的共性特征,又具有转型期的特殊
性。
5.1.1金融道德风险的共性特征
(1)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行为决定了金融道德风险具有本能性
一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是经济行为主
体的本性。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固有缺陷,使人的求利本能往往越轨。首先,在实际的情
形中,任何一个市场国家的理与法(制度)都不可能是无懈可击的,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漏
洞,对人们追求最大化利益的行为约束软化,从而使得人们有可能通过投机败德行为获得
最大化的利益。其次,人类社会的各种交往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和
信息不完全的缺陷,这又使得人们可以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和租
金;在群体生产劳动协作过程中,依从趋乐避苦的愿望而偷懒和搭便车;在非均衡化的市
场运行中,竭尽全力使交易利益内化、使交易成本和费用外化、逃避经济责任等等。金融
运行主体出于对最大化利益的追求,都有可能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和监督的不完全,为使自
己获取高额租金,采用欺诈、违约、投机手段而使对方的金融资产遭受损失,都可能是金
融道德风险的承担者和制造者,因此,金融道德风险具有本能性。
(2)经济主体活动的广泛性决定了金融道德风险的互联性
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金融活动是一个“大众参与”的“多边信用网络”,不仅涉及直接参与的团体
与人群,而且涉及间接参与的团体与人群:不仅涉及到金融信用本身,而且涉及到社会伦
理信用体系中的方方面面,这种“多边信用网络”是以金融活动中的诚实守约、公平互惠、
平等竞争为纽带的,是以伦理信用纽带所结成的网络。金融活动中的败德行为必定损害伦
理信用,而伦理信用的受损必然导致金融信誉的下降,进而引起人们对金融业的信心减弱,
出现金融信用危机,金融信用危机又会波及到整个社会伦理信用体系网络上的每一个接
点,导致金融活动和整个社会生活的信用危机,产生“雪崩效应”。
另一方面,金融活动是金融机构和参与资金融通活动的非金融机构以及个人互为主客
74
体的活动。无论是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还是个人,都受到追求利益最大化本能的驱动,
都有可能发生败德行为从而给对方带来风险。比如:在银行活动中,由于银行挪用储户钱
款从事投机性活动并亏损,使银行出现支付资金短缺:由于“逆向选择”规律的作用,借
款人的恶意借款,使银行出现呆账坏账;在保险市场中,由于投保人在投保之后减少防灾
努力而增加灾难风险,由于保险人故意模糊取证条件而使投保人陷入取证困境,难以获得
理赔;在证券市场中,由于发行人和经纪人联手伪报业绩,谎报市场行情,使证券持有者
受损失;由于发行人的不诚实使经纪人受损失,以及证券经纪人或代理人在委托人证券转
让过程中的“老鼠仓”行为等等。特别是在一个法律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的国家里,由于
一方的败德行为没有受到制裁并且获得了预期的收益,往往会引发另一方的败德行为。
(3)社会价值观念的差异决定了金融道德风险的长期性
人的自利本能是败德行为发生的根本性主观诱因。这种主观的本能转化为行动还存在
一个媒介,那就是受社会意识形态、制度、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环境因素和自身成长过
程影响而形成的价值观念。在众多影响行为主体的因素中,价值观念是无形的,隐含于各
种制度规章、政策规定、经营策略之中,难以直观地判断和把握,只能通过对人的一些具
体行为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进行评价。同时,它又受人的个体素质和法律制度、社会环境、
公众舆论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和约束,并视这些因素的变化而随时处于调整变化之中,很难
在短期内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国际上一些著名的专家们曾尖锐指出:东南亚各国特另U是
泰国、韩国,包括日本在内,要真正化解和防范金融危机,必须重新审视所奉行的价值观,
从文化传统的改造入手重建国民对国家和金融的“信心”问题,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尽
管这种看法并不一定正确,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价值观念对于金融活动的深远影响。在这
种情形下,要根除持不同价值观的败德行为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5.1.2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特殊性
(1)我国金融业经营任务的多目标决定了金融道德风险的复杂性
我国的金融企业基本上是属于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不仅存在金融业资产委托主体不
明确问题,而且委托目标往往具有多元性和易变性。作为政府或政府部门,对代理人的要
求,不只是以货币度量的收益,还有政治、社会稳定、就业方面应尽到的责任。这种多元
易变的目标函数,常常使金融代理人员无所适从,找不到努力方向,为代理人从事败德行
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进而使代理人所产生的损失,哪些属于代理人道德风险所为,哪些属
于国家政策性、系统性风险所为,在实际中难以区分。
(2)隐性“超级”存款保险制度决定了金融道德风险产生的必然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一直实行的是隐性“超
级”存款保险制度。国际通行的存款保险规则,仅对中小储户的储蓄存款提供保护,并
对保险上限加以限制,赔偿率不足100%。而在我国,不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作后
盾,连储户也不用担心其出现支付风险,即使在城市信用社的破产清理中,政府为了维
护社会稳定,储蓄存款不论大户、小户,全部确保100%兑付。从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关
闭开始中央银行注资,到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证券公司获得再
贷款,1999年成立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1.4万亿元的
不良资产,2004年以来,配合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动用国家外汇储备为中行、建
行注资450亿美元,为工行注资150亿美元,政府多次出面买单。正是由于存在政府对
金融机构债务的最后兜底责任,存在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责任,存在金融机构在处置
不良资产过程中不追究经营者管理失误责任的事实,使金融机构对政府救助产生了极大
的依赖性,甚至演化成倒逼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会进一步激发金融机构追求高风险经营
的道德风险。
(3)多层级委托一代理制度下所有者缺位导致了经营者道德风险的随意性
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多层级的委托代理机制,国有商业银行的剩余索取权的可转让性
很低,所有者缺乏激励管理者进行审慎经营,以最大化股东利益的内在动机。一方面,身
为代理人的董事长和董事不持有股份无法享有剩余索取权,缺乏维护股东利益的激励,从
而造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缺位;另一方面,监事会成员也不持有银行的股份,同样
无法享有剩余索取权,也没有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进行全面监督的激励。因此,我国金
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激励管理者
承受风险的动机就小了,即管理者来自所有者的压力减少了,但当前由于体制性和制度性
的缺陷扭曲了银行管理者的风险偏好,致使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存在道德风险的机会主义倾
向,使经营者更加有机可乘。
(4)某种意义上,高度行政性的金融管制决定了金融道德风险的广泛性
目前,国家和央行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的管制在逐步放宽,但是对某些内容的管
制依然存在,如存、贷款利率,仍不能完全市场化等,为缺乏足够制约的银行高管攫取公
众的资源进行腐败提供了可能。再加上我国尚未建立经理人市场,管理层由国家行政任命,
高管人员的绩效工资、股权期权安排、固定工资等,对管理层稳健经营的激励不显著,经
营失误所造成的财富损失对管理层的惩戒力度不够,即间接经济损失包括解聘威胁、个人
声誉价值损失等对其行为的约束很弱。相反,在职消费、特权利益在管理层的财富中占据
76
重要地位,从而易引发管理者为满足个人利益最大化,如升迁、完成任务指标、获得租金
等,出现信贷规模过度扩张、关系贷款、违规的银行资金大量流入高风险项目或行业等道
德风险行为。
(5)监管体制的缺陷导致了金融道德风险的易发性
我国已形成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主的分业监管格局,可是监管当局的金融监
管基本上是静态化、事后化的,基层监管部门日常工作重点强调的是行政审批和管制,许
多重大的风险监管往往依赖于发通知、开会布置,没有动态的、预警的、以风险为导向的
市场化处理方式,因而很难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制定的一些文件、规则
也很难具有可操作性。国有银行改革过程中,已有的内部制度的执行力存在一些亟待解决
的问题,新的控制系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新旧两种体制的交替、磨擦与撞击,不可避免
地产生一些机制制度、游戏规则等方面的“真空地带",从而导致许多经营者自作主张,
将资金贷给“问题企业”,违规资金进入股票、房地产等市场,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
损失,引发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和金融腐败案件。
(6)内控制度不完善导致金融道德风险的高发性
我国金融运行中的道德风险表现出较高的爆发频率,各业务环节都可能会出现问题,
例如存款、贷款、结算、采购等等。目前对道德风险的惩处,比较强调对于个人的惩罚,
但是对于制度的完善强调得不钦所以往往导致同类问题经常重复发生。
(7)法律保障不力决定了控制金融道德风险的艰巨性
一方面,司法终审体制对银行债权保护不力。地方法院的“二审终审”体制易造成地
方保护主义对金融债权的侵蚀,因而银行债权难以得到保护,金融机构相应处于被动地位;
另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银行贷款失去了法律保护的良机。诱发了一部分“院
外行动”,影响了司法工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也向金融市场发出错误信号,产生了“劣
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以上两个方面,虽然涉及到的是银行面临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但
从银行和企业同属国家的委托人、均具有内源融资的性质看,法律保护的不健全,也为银
行滋生对政府的道德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即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所有权模糊不清
的情况下,银行经营者也没有足够的利益驱动力和积极性去追回和保护国家的利益,从而
从法律根源上弱化了银行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剧了道德风险。
5.2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原因剖析
77
我国金融运行中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除了前面特征中所提及的如政府隐性担保、委
托代理制下的代理人问题、监管滞后、内部控制不力和经营目标函数多样外,还有制度、
体制、外部环境方面的缘故。归纳起来主要有:
5.2.1产权模糊不清的因素
在法律上,国家对国有资产拥有的各项权利已明确界定,但是,在现实中,国家对国
有资产的各项权利仍得不到有效保护,从而导致国有银行的低效率。国有产权屡受损害而
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这与国有产权的内在规定有关。其一,政府行政权对所有权的损害。
以公共法人身份出现的政府是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机构,在行使国有产权时,往往更为关
注社会经济目标如经济高速增长、实现充分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等,而将盈利
目标放在次要位置,这样就会产生政府为了体现社会偏好、实现自身目标而干预相关部门
的经营行为,同时,由于一些国有经济部门如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尽管这些部门的成本与利润指标并不确切地反映其努力程度,但当它们陷入困境时,出于
社会稳定因素的考虑,政府不会坐视不顾,而会给予外部援助。其二,政府难以运用“退
出权"来保护国有产权。在一般的合约关系中,所有者一旦发现经营存在“履约问题”,
便会行使终止合约关系的“退出权”作为惩罚性对策使自身权利免受代理人的损害。然而,
由于政府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一旦解除与金融机构特别国有商业银行的合约关系将承担巨
大的潜在退出成本,如银行倒闭、企业破产、失业率上升等,因而政府通过行使“退出权”
(如不给经营不善的银行额外注资)惩罚银行违约行为的威胁事实上是不可置信的,即政
府事实上成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最终承担人。同时由于剩余索取权的转让与国有产权不
可能同时并存,为了保护银行的国有性质,政府就必须始终拥有剩余权,因而政府无法通
过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产权来解除与银行的合约关系。这样,国家与国有独资商业银
行的长期隐性合约关系(即隐性担保)就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经营上了保险,而这又加
大了政府执行合约的监督成本,道德风险不可避免,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会利用政府无法
利用“退出权”实施惩罚的弱点和不对称的信息,从事能最大限度增进自身利益但却可能
有损于国有产权的违法或欺诈行动,造成银行经营的低效率。
5.2.2金融运行中的信息非对称因素
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目前我国实行的多级委托一代理管理模式必然存在信息不对称
现象。既然存在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就有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
代理人通过寻租(给上级行好处)活动,谋求放松监督,以达到个人目的。特别是总行与
分支行在信贷发放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委托一代理问题尤为明显。委托人一总行是
73
信贷风险规避者,期望付出既定的工资且只愿承担最小化的风险。分支行是对信贷风险负
有责任的代理人,往往表现为风险中立者。
分支银行的效用函数(A)可以表示为:A--A(e,r)。其中,e表示分支行在信贷过程中
所付出的“努力",包括收集信息,认真审贷,并严格监控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等;r表示
分支行所能支配的信贷资源的数量。e和A是正相关的,因为分支行官员可以通过努力工
作获得工资收入且寻求进一步升迁的机会:r和A也存在高度正相关的关系,因为分支行
官员可以从支配更大的资源中获得成就感或获得更多的寻租机会和数量更大的租金。
分支行官员寻租的必要条件是银行供给制度和贷款资源的稀缺性;其充分条件是边际
租金收益大于边际“努力”的成本,现有的银行薪酬制度是级别定额工资加上与业绩相关
度很低的奖金和福利。在委托人规避风险、代理人风险中性的条件下,定额薪酬往往导致
严重的激励不足问题,由于职位升迁与银行职员抑制信贷风险的努力也存在高度正相关,’
所以分支银行在审贷和监控贷款的工作中的努力程度相对有限。进一步,分支银行也没有
足够的动机在风险控制中投入更多的成本,包括发展适用本机构的风险决策、控制模型、
高薪雇佣专业人才以及对职员培训。从r的角度来看,分支行贷款权限缩小时,分支行会
遭受效用损失,所以必然在e和r中做出权衡。当分支行从回收贷款中“努力”得到的净
效用增加小于r减少的净效用损失时,分支行可能会对部分到期贷款不予催收,在账面上
形成不良债权。反之,现在实行的贷款责任终身制,产生了近乎苛刻的过度强制性约束。
由于不良贷款的产生具有客观因素且信贷人员工资固定;他们不愿承担太大的责任,所以
选择避险的“惜贷”策略。在宏观经济不景气时,“惜贷”行为足以造成信贷市场的异常
收缩。正是这种信贷上的激励不足,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从业人员行为扭曲,
具有强烈的道德风险倾向。
5.2.3金融机构不恰当的绩效考评因素
金融机构经营都是通过层层下达指标进行,如完成存款指标、实现盈利指标、利息回
收指标以及到年底的不良贷款指标等,可以说指标任务决定机构和个人的命运。为了完成
上级考核任务,下级金融机构在想方设法完成任务的同时,弄虚作假现象应运而生,甚至
还会出现银企合谋,欺骗上级机构,由此造成的道德风险在现行体制下,十分突出,不容
忽视。
5.2.4转型期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制度建设滞后因素
国外经济发展表明,经济的高速增长增加了道德风险的可能性,美国在20世纪90年
代高增长过程中就有过此类问题,如储蓄贷款机构倒闭案。这主要是经济的增长必然带末
技术创新,由此引发的制度创新和不尽完善。而制度创新往往伴随着管制放松,金融业增
加信贷投入以支持经济发展。管制的松懈,又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克鲁格曼曾经在《萧
条经济学的回归》中说,“目前经济制度惟一不能解决的就是道德风险问题,甚至经济增
长越快则道德风险越大。人类是否注定无法走出道德风险困境?"中国正处于经济高增长
时期,金融业为了更好地支持经济增长,必然要进行金融创新,新金融工具不断推出,相
比之下,与此配套的经济金融制度建设滞后,难以跟上经济发展进程。由于制度不完善的
客观因素存在,致使金融从业人员钻法制漏洞的道德风险行为难以避免。
一般来讲,大多数风险的种子都是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埋下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
经济的每一轮高速增长,都引起投资的快速增加,进而银行贷款增加,因经济衰退又造成
不良资产增多。因此,推进我国金融业改革,一方面要不断健全自己,实现金融业理性发
展;另一方面又不能回避金融改革中所出现的问题,应该敢于警示风险,提前提示风险。
其最终目的是实现金融业长期稳健、可持续地发展。据2005年江苏银监局对当地经济增
长与不良贷款形成关系的调查实证分析,约70%的不良贷款与宏观经济波动有关。
5.2.5社会环境中的不良习俗的影响
受外部腐败行为和消极因素的侵蚀,如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自身利益,套取银行资金,
运用各种不法手段拉拢腐蚀、请客送礼等办法,诱发出一桩桩“以贷谋私”的案件。社会
信用环境不佳,市场信用缺失,导致市场信息的虚假、失真,甚至产生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现象,使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跌入“陷阱”。
5.3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负面经济效应研究
从表面现象来看,我国金融道德风险属于微观经济主体的不道德行为,但是,当这种
金融道德风险发展到严重程度时,就变成金融腐败,对宏观经济金融运行、宏观金融安全、
金融稳定将产生重要影响。对于金融道德风险的效应分析,有利于提高对金融道德风险危
害性的认识,有利于综合考虑宏微观效应,设计科学有效的宏微观防范机制。
5.3.1我国金融道德风险的微观经济效应
(1)金融道德风险降低金融市场主体效率,增加了交易成本
道德风险的存在,使金融市场的主体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不择手段,不遵守正常
的市场交易规则,市场秩序紊乱,失信行为增加,市场交易出现困难,为完成有效交易,
交易者不得不增加信息搜寻成本,处于信息弱势方,经常成为受害者,如上市公司欺骗股
R0
民、金融资产公司欺骗国家,基金投资公司欺骗投资者、银行欺骗储户等。股民对股票市
场的投资信心不足,基民对基金经理的不满,就是前几年股市严重道德风险的后果。
(2)金融道德风险增加了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难度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金融业存在各种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
场风险、汇率风险等,但这些风险的形成都与人有联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直接决定风险
的严重程度。在某种程度上说,道德风险是其他风险的根源。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主要
取决于对金融风险的控制情况,因而,防范道德风险成为控制金融风险的重中之重。实际
上,道德风险是最难防范的风险,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它的失控不仅诱发其他风险,一旦
遇上外部因素的变化,还会触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3)金融道德风险导致金融中介机构不良资产剥而又增
针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日积月累的严重情况,我国政府部门采取了一整套改
善银行的资产质量状况的政策措施。如1998年财政部发行了2700亿元特别国债注资国有
商业银行,用于补充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使资本充足率提高到8%,这个数额
大约为当年GDP的3.5%。1999年,国家又专门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四大国
有独资商业银行1.4万亿元的不良贷款,这个数额相当于当时未偿还贷款总额的15%。为
筹措资金,中央银行共向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放5400亿元左右的再贷款,约占当时
央行再贷款总额的790%,几乎相当于剥离资产的40%。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了财政担
保的长期债券来解决剩余部分。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得到再贷款947亿元的同时,也
向中国工商银行发行了3130亿元10年期债券。但不幸的是,三年后,国有商业银行的资
本充足率再次跌回了低于6%的水平。2003年以来,商业银行重新进行五级分类,原有的
权益、拨备和利润就不足以核销坏账,而450亿美元的注资又严格要求不能抵销坏账损失,
在上市压力下,财政部只能再次进行援助以缓解局面。2004年5月18日,中国银行、建
设银行又剥离了1970亿元不良资产,其中建行将价值约569亿元的不良资产转移给信达
资产管理公司,中行将1400亿元的不良资产剥离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此期间,华融
资产管理公司向工行支付了大量的债券利息,却没有偿还央行947亿元再贷款的本息,期
望央行的这些资金也能成为“免费晚餐”,导致中央银行再贷款不良率在上升。
(4)国家不断注资使金融机构总抱有期望,要求不断注资化解不良资产
2004年以来,政府加快了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进程。1月6日,国务院
正式宣布将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注资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银行各得225亿美
元;随后财政部同意两家试点银行可以用3000多亿元的所有者权益核销呆坏账。为加快
R1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2005年央行向工行注资150亿美元。可见,国有资本实际上被
当作一种免费资本筹集和分配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经营者们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大都存
在免费资本的幻觉,因为根本无需任何人来承担银行资本低效使用的责任,国家向中行、
建行、工行的注资,无疑让其他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看到希
望,事实上,截至2004年末,央行已为证券公司投入约200亿元的再贷款,这本身就会
增加经营者的欲望,可能加大道德风险。
5.3.2我国金融运行中道德风险的宏观经济效应
(1)金融道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增加了国家维护金
融稳定成本
存在于各个环节和来自各个主体的道德风险刺激了金融交易的风险倾向,削弱了市场
纪律,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影响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东亚金融危机很好地说明
了这个问题。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至今尚未根本好转,政府为
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已做了大量工作,支付的成本估计在3万亿元以上,以此确保银
行体系不发生系统性风险。除此以外,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所存在的损失,政府也同
样埋单,由此看来,因道德风险所引起的政府负担不能忽视。
(2)道德风险诱使了金融中介对政府的依赖性,加大了金融改革成本
我国推行的社会发展策略就是既要改革又要保持稳定。在改革中,为保持社会稳定,
必然付出巨大成本,由此决定了我国对那些不符合金融监管要求的金融机构不得不采取宽
容政策,即由财政或中央银行出资提高金融机构资本金以稳定金融体系。比如,从1997年
起,为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和金融“三乱”,中央银行共发
放1411亿再贷款,其中由各地财政担保的1031.2亿元,然而各地财政主动还款与“被动式”
还款(从财政转移支付与税收返还中扣除)的总额不N20亿元。多数地方政府和金融中介
机构有能力归还却不愿主动归还,等待观望,持有债务豁免侥幸心理,出现了“赖账经济”。
从2002年起,央行先后向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发放15亿元、14.5亿元以及80亿
元的再贷款。业内人士认为,面对这些已关闭、撤销或行政接管的问题证券公司,央行收
回再贷款的希望极其渺茫。从海南发展银行破产清偿来看,绝大部分的债务由政府承担。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表明政府重新确立了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处理态度是“谁的
孩子谁抱”,但从事件之后的发展和中央政府的态度来看,最终负担仍将主要落在政府身
上。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末央行发放的再贷款总额达7000多亿元。所有这些,无疑会给
其它金融机构更多的期望,城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也纷纷呼吁中央政府拿
82
钱来帮助其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正是由于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未追究经营者管理失误
的责任,因此,造成商业银行严重依赖政府和中央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现象。其结果是不仅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额未像预料的那样大量减少,而且带来全社会都不积极想办法处理
不良资产负面影响,与此同时,还造成了社会信用秩序的混乱。
(3)金融道德风险引发的银行不良资产,严重影响了经济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
传导
银行不良资产剥而又增,意味着在银行的资产中,原有的贷款或者新发放的贷款不断
地在企业的低效率运行中固化为滞销库存商品或者形成亏损。尽管这一部分资产依然保持
在银行或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但实际上这些不良资产已不能正常周转和循环,从而引发
其它不正常资金的占用。比如银行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人为造假,使财务信息失真;
为实现利润任务、保住职工高额工资和奖金而虚收实缴、账外不良资产等,使隐性不良资
产扩大,这些扩大后不良资产显然要占用可用资金,进一步缩小可用于信贷投放的资金余
’ 额,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从社会上吸收更多的资金以维持账面的平衡和资金的流动性。在存
款规模一定的情况下,不良资产占比越高,可用于信贷投放的资金越少,金融对经济发展
的推动作用就越小,客观上起到了紧缩的作用,影响了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正常传导,使
预期的经济目标与实际的调控效果之间的偏差越来越大。
(4)金融运行中的道德风险容易诱发整个银行系统的金融腐败,腐蚀金融系统的生
命力
近年来,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因道德越轨,最后形成腐败的事例不甚枚举,对金融系统
造成的影响极其严重。如中行“高山事件"和山西“7.28系列金融案”,就是道德风险在
金融系统发展到腐败的典型代表,这种现象若得不到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的“示范”效应
将会诱发大量的道德风险行为,不但不利于银行系统的健康成长,还会恶化市场竞争环境,
损害整个社会经济建设,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第6章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机制设计(上)
6.1机制设计的一般原理及激励约束机制设计
6.1.1机制设计的一般原理
我国金融运行管理模式,主要通过委托一代理授权进行管理和经营,而且这种委托一
代理关系是多层的委托一代理关系,根据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委托一代理关系中存在的道
德风险(代理人问题)可以通过机制设计来解决。
瑞典皇家科学院于2007年10月15日宣布,将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莱昂尼
德·赫维奇、埃里克·马斯金和罗杰·迈尔森3名美国经济学家,以表彰他们在创立和发
展“机制设计理论”方面所作的贡献。“机制设计理论’’最早由赫维奇提出,马斯金和迈
尔森则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瑞典皇家科学院发表声明说,这一理论有助于经济学家、
各国政府和企业识别在哪些情况下市场机制有效,哪些情况下市场机制无效。从广度上来
说,机制设计理论所研究的对象大到整个经济制度的一般均衡设计,/J,N对某个经济活动
的局部均衡设计。从个别性来说,它又非常具体,对所要研究的具体机制,它能得出非常
详细的结果。简而言之,这一理论的基本思想就是对于一定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目标,研究
如何设计一个机制使得人们在自利行为驱使下所采取的行动使预定目标得以实现。
一般化的机制设计的思想是这样的,一个没有私人信息的委托人,多个符合一定类型
分布的代理入,委托人设计一个决策向量和货币转移向量对(称为配置),这就是机制设
计。用通俗的话来解释就是,委托者的最后目标依赖于代理者的私人信息。最简单的办法
当然是代理人对委托人实言相告,披露自己的信息,但代理人有什么激励不说谎呢?于是
委托者必须提供货币激励(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这种激励是有成本的。委托人设计机
制的目的是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数。但他这样做,面临着两个约束:第一个约束是,
如果要一个理性代理人有任何兴趣接受委托人设计的机制,代理人在该机制下得到的期望
效用必须不小于他在不接受这个机制时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称为参与约束或个人理性约
束;第二个约束是,给定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类型的情况下,代理人在所设计的机制下必
须有积极性选择委托人希望他选择的行动。显然,只有当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
时得到的期望效用不小于他选择其他行动时得到的期望效用时,代理人才有积极性选择委
托人所希望的行动。
R4
简而言之,机制设计理论可以分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就是委托人设计一
种契约,使代理人有利可图并积极参与;约束机制就是委托人所设计的契约,使代理人在
利己的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委托人的目标。机制设计理论把前者称为参与约束,后者称为
激励相容约束,只有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这两个条件,才能称得上有助于解决道
德风险问题的机制设计。这就是机制设计理论的一般原理。
6.1.2防范道德风险的激励约束机制设计模型
好的机制不一定使坏人变好,但坏的机制一定使好人变坏。如何给经济主体提供正当
的激励,是机制设计的核心。英年早逝的法国经济学家拉丰说过,“在今天,对于许多经
济学家而言,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研究激励问题的学问:努力工作的激励、提高
产品质量的激励、投资和储蓄的激励等等’’。能否提供激励相容是检验一个经济机制的基
本标准。一个运行良好的经济机制或规则能提供内在激励使人们努力工作,激励决策者作
出有利于他主管的经济组织的好决策,激励企业尽可能有效率地生产。
激励机制是解决金融道德风险的首要途径。如果委托人不能观察到代理人的行动,为
了诱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委托人必须根据可观察的行动结果来奖惩代理人。
这种通过单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模型被称为“显性激励机制”。但是,如果委托代理关系不
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合同,多次博弈的“时间”过程本身也可能
会解决代理问题,这种多次的重复委托代理关系的动态模型被称为隐性激励机制(激励机
制的模型研究在第二章2.1.4中已详细描述)。
从我国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看,防范金融道德风险,对金融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正向
激励固然重要,但鉴于我国目前薪酬收入分配实际,完全到位的正向激励要受诸多主客观
条件制约,尤其是在各种法规制度建设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正向激励方式在防范道德风险
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约束机制同样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媒体所报道的一大批金融
高官纷纷落马,足见加强约束的必要性。结合我国转型的实际和国外发展历史,激励机制
模型在前面已有论述。在现阶段,发挥约束机制的作用,是防范我国金融道德风险所付成
本低廉而收效又明显的重要途径。实际上,多数具体的宏微观机制设计在强调激励机制的
同时,也强调了以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在此,就防范道德风险的约束机制给出模型设计。
根据前面金融道德风险的定义,我国金融道德风险实际上就是金融从业人员的一种隐
蔽违规行为。道德风险之所以普遍,就是从业人员可以不必承担施行隐蔽违规行为的全部
后果而获得个人效用。当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目标不尽一致,监管者难以观测被监管者的
行为及行为结果时,隐蔽违规行为便出现了。解决隐蔽违规行为的思路一般是:加强监视,
并设计根据监视结果决定对被监管者惩处的约束机制来限制隐蔽违规行为;或设计业绩考
核指标,使被监管者可能施行的隐蔽违规行为的结果尽量与其个人业绩考核指标联系起
来。对于约束机制,根据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博弈阶段差异,可以划分为显性约束机制和
隐性约束机制。
(1)显性约束机制
在单阶段(或静态博弈)情况下,监管者可根据被监管者施行的隐蔽违规行为的结果
来惩罚被监管者,达到有效约束的目的。这样的约束机制统称为显性约束机制。
金融监管者对金融从业者的行为实行约束,当约束强度达到使被监管者认为若施行该
种行为便会受到与他预期效用相当的损失而主观自动放弃该种行为的强度时,便称这种约
束为有效约束。
①有效约束的必要条件(公平性条件)
亚当斯公平理论告诉我们,当一个人认为受到了公平合理的待遇,他会心情舒畅,努
力工作;否则,他会感到不公平、不合理而影响工作情绪甚至采取过急行为。公平定理同
样适应于约束,即当事人A造成的损失(I.)和他受到的惩罚(0。)的比率O./I.与参照人
的0。/I。应相等,即:
鱼:鱼:鱼:⋯一后(6.1)
I A IB IC
从而q=/63/ (k>0)
这就是说,在公平的社会里,被奖惩的人所获得奖惩应同他的贡献或所造成的损失成
正比。
于是,一个有效约束的必要条件(公平性条件)定义为:
0=k.I (k>0) (6.2)
其中:O一对被监管者的惩罚(个人损失);
I一被监管者的违规行为给社会(公司)造成的损失(如经济损失、信誉损失等)。
②有效约束的充分条件
根据决策论的期望效用最大化原理,任何理性的决策者行为可以用某个反映他对未来
结果偏好的效用函数以及一个反映他对相关的未知因素信念的主观概率分布来描述。并
且,当决策者获得新的信息后,他会按照贝叶斯公式修正自己的主观概率。亦即决策者总
是选择使期望效用较大的事态体。
在现实生活中,被监管者的道德风险往往是隐蔽进行的,不易察觉,而相对于监管者
R6
欲加以约束某个目标,往往客观上同时存在着被监管者施行该目标的吸引力。如金融放贷
中的收受好处费,或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资金等,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设信贷官员收受好处费的成功概率为P,而不成功的概率则为1一P,某次贷款收受好处
对放贷官员的效用为吼,相对于该次放贷惩罚对放贷官员的效用为呸。根据期望效用最大
化原理:当口:·(1-p)≥口。·P,即放贷收受好处行为所遭受的惩罚的期望效用大于等于
收受信贷好处费的成功的效用时,对收受信贷好处官员实现了有效约束。
③显性约束机制设计
根据上面的有效约束的充分条件:当口:·(1-p)≥%·P,
或口2·(1-P)--m口。·P(nl>1),m为惩罚强度参数。因客观上ai不易察觉,可令:
口l=口:+叫。
其中,口:为所有被查获的收受好处额对收受官员的效用,口?为所有未被查获的收受额
对收受官员的效用。
因为叫=%·(1-p),叫=q。P
倪:』L 1 1一P
第一公平性条件的讨论
根据公平性条件:
p p 口:=kat=k(a卜P%)=七(口f+南口扣kO+南)口卜七‘口: (k’≥o)
即当P为常数时,加强惩罚强度效用呸和收受好处额的检查力度也是公平的。
第二惩罚强度效用呸的确定
由有效约束的充分条件:口:·(1--P)--m q·P
铲肌晦铲高ma: ㈨3)
再根据上面讨论结果可矢口a2-.-百考予所口i同样满足约束的公平性条件。
第三呸的取值范围
从理论上讲,对任意的T_1一P,应取口:=百兰每聊口。既满足有效约束的充分条件又
满足公平性条件,但现实生活中被约束官员的承受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接受罚款的经
济承受能力有限,接受刑事处罚的极限是死刑等等。设被惩罚官员的承受能力为L(L>0),
则有呸∈(O,L)或0<呸<L。即:
铲尚耐<L(n,.1) (6.4)
即口:=丁I-T口;
解不等式:口卜Ta:<LT2
令:LT2+a:T-a:=0
解上述方程并取合理根,有:
个一口;+√(口;)2+4三叫,==————————————————————————————。一由呸<L'暇求r>尘罂
结论:对于受约束官员的最大接受惩罚能另L,监管者应考虑二生亟巫<N
2三
是否成立,若上式不成立,则应加大监督投入,提高查获
概率,使T满足上式,从而确定出口2=j1-丁T口,i<L。
④监管者的最优选择
设C(T)为监管者做到查获收受好处官员的概率时所需成本费用,并设
C(r)=nT+Co(n>0,Co>O),此时监管者的实际损失为:
u(r)川l川2+C(丁)=等-or2+nT+Co (6·5)
于是,根据有效约束条件:口:≥与≠口f,则监管者的损失:
哪)≤等一等口:+nT+Co (6.6)
88
令:Vo(耻争等口:+nT+Co
由u(r)≤Uo(丁),在O<T<I的情况下,可以求得%(r)的最小值
“(耻睾弓a《+以(6-7)
令“(丁)=0,可得:nT3一(2a[)T+2ap 0
解这个关于T的一元三次方程可求出To。当T=ro时,监管者损失的费用%(瓦)为最
优。
(2)隐性约束机制
前面的显性约束机制,说明的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在一次静态博弈关系下的约束机制
设计问题,由于现实中这些参与人在动态博弈中的行为可能完全不同于静态博弈中的行
为,把研究多阶段这种合作关系中的隐蔽违规行为的约束机制称之为隐性约束机制。
①基本模型
假定金融从业人员有两种类型:守规型的和隐蔽违规型的。守规型的从业人员从来不
进行道德风险,而依靠个人能力和努力取得合法收入;具有道德风险的从业人员有兴趣搞
隐蔽违规行为谋取个人效用而使机构受损。监管者不知道被监管者的类型,但可以通过监
督信息来推断被监管者的类型。特别地,一旦发现被监管者搞隐蔽违规行为,监管者就认
为他是隐蔽违规型的。在理性预期下,被监管者在随后阶段的隐蔽违规行为将不能给自己
带来任何效用(如受到很强的监督等)。
假定被监管者搞隐蔽违规行为该阶段获取的期望效用的函数如下:
U=6[(1一E)a一口。】(6.8)
其中,a表示隐蔽违规行为可获得的效用水平(0≤Q≤1);设E(O≤E≤1)在各阶
段均为常数,表示监管者对被监管者隐蔽违规行为查获概率,(1一E)Q表示被监管者实
施隐蔽违规行为所期望效用水平(一旦隐蔽违规行为被查获,被监管者将得不到实施隐蔽
违规行为的效用,但并不受到额外惩罚,即在该阶段内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口。表示监
管者预期被监管者隐蔽违规行为的期望效用水平(O≤口。≤1)。b是被监管者的类型:b=
0表示守规型的被监管者;b=1表示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
假设b=O的先验概率是Po,b=1的先验概率是l—Po(即在t=O是监管者认为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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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者属于守规型的概率为‰,属于隐蔽违规型的概率为l—Po)。
由(6.8)式可知,对于单阶段博弈问题,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的最优选择是
maxU=U(1)=1一口。--0(给定在理性预期下,预期的隐蔽违规行为效用水平等于实际
的隐蔽违规行为效用)。对于多阶段博弈问题,被监管者可根据口j(1一E)选择口,,获得t
阶段效用U=6【(1一层)q一《】,而一旦q确定,监管者将根据q、E、吖等得出预期口0,来
影响t+l阶段被监管者的选择和效用。于是,理性预期的被监管者将根据总体期望效用最
大化的原则来决定各阶段的选择。假定博弈重复T阶段,令只为t阶段隐蔽隐蔽违规型被
监督者选择不实施隐蔽违规行为的概率,蕾为监管者认为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选择不做隐
蔽违规行为的概率;在均衡情况下,‘=只。那么被监管者在t阶段没有做隐蔽违规行为,
根据贝叶斯法则,监管者在t+1阶段认为被监管者是守规型被监管者的后验概率是:
pt“2 p,+-(6=oI口,=。)2j_熬≥只(6·9)
其中,刃是t阶段被监管者为守规型被监管者的概率,1是被监管者不搞隐蔽违规行
为的概率。即如果被监管者没做隐蔽违规行为,监管者认为其属守规型被监管者的概率将
向上调整。如果被监管者做了隐蔽违规行为且被查获(查获的概率为E),则监管者认为其
属于守规型被监管者的后验概率为:
仍+t=E×p,“(6=。I口,=1)=j_iE万;xip丽,x0
(6.1。)
亦即如果观钡,IIi!I隐蔽违规行为,监管者认为被监管者属于隐蔽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
现实中,被监管者即使做了隐蔽违规行为,有可能被查获,也有可能没有查获。在这
种情形下,被监管者施行隐蔽违规行为而未被查获时,监管者认为其属于守规型被监管者
的后验概率为: B+-=B+t(6=。|口,=。)(1一E)=篇(6.11)
当E--O时,B+l=n+l(6=oI口,=0)
当E=1时,仍+I=0=只+l(6=ola,=1)
②隐性约束机制设计
首先考虑两阶段(T—l阶段和T阶段)模型的解。
在T阶段(最后阶段),被管者建立守规声誉已没有意义,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的最优
选择是b=l,aT=l,监管者对被监管者预期隐蔽违规行为期望效用水平是口j=1一只,被
监管者的期望效用水平是:
坼=(1一E)ar一口;=(1一E)×l一(1一Pr)=Pr-E (6.12)
娶生:l>o,说明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的效用水平是声誉的增函数,这就是为什么隐
OPr
蔽违规型被监管者有积极性建立守规型声誉的原因。
.对于T—l阶段被监管者韵选择,假定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在T一壬阶段之前没有搞隐
蔽违规行为,因而Pr一,>0,监管者对其隐蔽违规行为的预期水平为:
口;=l×(1一PN)(1-xr—I)
其中1是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的最优Q选择,0-pN)是被监管者属隐蔽违规型被监
管者的概率,(1一矸一。)是监管者认为隐蔽违规型被管督者选择隐蔽违规行为的概率。
设贴现因子为1(即不贴现)。为了简单起见,首先考虑纯战略,即M=0,l的情况
(因为两种纯战略带来的效用相当时参与人才会选择混合战略,知道了最优战略的条件也
就知道了混合战略的条件)。如隐蔽违规型被管理者在T一1阶段选择隐蔽违规行为
(Yr_l=0,即口N=1),那么:
D: !!二墨边=!
~PN+(1一PN)_)cN
给定监管者的预期隐蔽违规行为的效用水平为口;_I,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的总效用水
平为:
%一l(1)+Ur(1)=【(1一E)xl一倪;一l】+Pr—E=l-2Ea;一I+Pr
::l一2E一口;.+_』二墨巫=! ’1
P『_I+(1一P,,_1)xN
如果隐蔽违规型被管督者在T一1阶段选择不搞隐蔽违舰行为(YN=1,口,_=0),那
么他的总期望效用7K平为:
%荆+哪)=。a孙办一E=一E—a小i丽P磊T-I
因此,当条件:
1—2E一口re—t+ji_(_1-石=Ei)p丙r_l<--E-a;一·+j:-i百P二T-;!丙。~
pr—l+(1一p7'一1)姊一l
。~
p7'一l+(1一p7'一I)坼一l
即:E≥堡=!±!!二2互=12皇=I_
2胁一l-4-(1一PN)■一1
%一l=0优于%一l=1:
. .因为在均衡情况下,监管者的预期等于被监管者的选择(XT一,=弘.。。),因此,如果J,N=l
构成隐蔽违规型被监督者的均衡战略,膏一,=1,从而所=(1一E)p,_,上述条件意味着:
E≥而1或‰≥吉小半
即如果监管者在T-1阶段认为被监管者守规型的概率不小于L箬,隐蔽违规型被监
管者也会假装守规型被监督者。换言之,被监管者的声誉越好,维持声誉的积极性也就越
高。这一点在混合战略均衡中更为清楚。如果pN:1-_PZ,任意yN∈[o,l】都是最优的。由
于所一。≥_1-rE可以看出,E∈呸1 1],且E越小,上述条件对所一,的要求越高。
导致上述结论的原因是,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在选择T一1阶段的策略时,面临着眼前
利益与未来利益的权衡。给定监管者不知道被监管者的真实类型(从而隐蔽违规行为的预
期口;一。<1),如果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在现阶段就利用了声誉(即选择口N=1),他在现阶
段的效用为%一。(1)=(1-E)xl一(1一PN)
=Pr—I—E>Pr—f一1=Ur—I(0)
但下一阶段的效用则由于剩余被破坏成为:
(1一E)×1一【l一(1一E)PT】-(1一E)pr—E,另一方面,如果他把声誉保持到下阶段(即选择
坼一l=0),他现阶段的效用为,%一。(O)=Pr一。一1<Pr一。一E=坼一.(1),但下一阶段的效用为:
ur(1)=(1一E)一(1~所)2 ji:j_五P:Ti-磊I —E>ji:号熬一E
因此,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面临的问题是究竟在现阶段利用自己的声誉还是下阶段利
用自己的声誉。如果Pr-I足够大(所一。≥生≠),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的最优选择是下阶段
(而不是现阶段)利用自己的声誉。事实上,如果p卜。>生≠,在均衡的情况下,监管者
预期隐蔽违规行为效益水平
口;一。=(1一所一。)(1一姊一。)=(1一所一,)(1一所一。)=0,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在T一1阶段的效
用%一。(O)=0,这是任何情况下被监管者所能获得的最大效用。
容易证明,如果被监管者在T-1阶段不选择搞隐蔽违规行为的策略是最优的,那么,
在所有的t<T--1阶段选择不搞隐蔽违规行为的策略都是最优的。因此,
风≥生≠为有效约束条件。这时有以下贝叶斯均衡(混同均衡):
守规型被监管者的选择:ao=%=⋯=口N=%=0:
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的选择:口。=口。=⋯=%’-I=0,口7.=1。
监管者对隐蔽违规行为的预期和后验概率为:
口;=口?=⋯=口;一l=O;ar‘=1一Pr=l一风
在均衡路径上,Pr=Pr一。=所一2=⋯=Po;在非均衡路径上P川=0,如果%=1,守规
型被监管者的总效用水平为:
r
y u,:0+0+⋯+0+0:0
』二_一‘
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的总效用水平为:
r
ΣU=o+o+..·+O+po—E=Po—E Ji__■

t=O
监管者对隐蔽违规行为预期的后验概率为:
口;=1-Po;口;=⋯=口;一。={:G%0;=:
Pl=p:=⋯=Pr={0%uo:=
即从t--l开始进入完全信息博弈。守规型被监管者的总效用水平是0(与混同均衡情
况下相同);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的总效用水平是:
93
ΣU=(1-E-1)+(1-E-1)+⋯+O-E-D=一TE
显然,对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来说,在‰<土箬情况下的效用水平远远小于在
岛≥生箬情况下的效用水平(当‰=0时,得到完全信息均衡结果)
若设贴现率为6,同样的讨论可得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在T一1阶段搞隐蔽违规行为,
则T-1和T阶段的总效用为:
坼一l(1)+8Ur(1)=【(1一E)×1一口;一l】+艿(所一E)
=1一E—a:.+艿阱一万E 』一I ^』
隐蔽违规型被管理者在T一1阶段不搞隐蔽违规因为,则总效用为:
坼一l(0)+万%(1)=一嘭一l+万(岛一E)
令一口r’-i+艿所一万E>_l-E-a函+万(1一E)Pr一万E,则有所≥!著
1一F
即PN≥≤鲁(在均衡情况下) D乜
与与66:=ll同同样样的的讨讨论论可可知知::Po≥≥芝≤孚字为为有有效效约约束束条条件件DE
将上式和贴现率6=l的有效约束条件风≥!岩相比可知:
6<1的存在使E相同的情况下对风要求更高了;
6<1的存在使得对E的要求更高了(E的取值范围为‘了击,l】,缩小了’
(3)分析结论
①在单次博弈中,防范道德风险的显性机制,要视被监管者的承受能力而定。如果
被监管者的承受能力强,通过假定惩罚强度可以约束道德风险发生;如果被监管者承受能
力相对弱,则通过提高查获的概率,也可以降低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
②在多次合作博弈关系中,被监管者的信誉Po、查获概率E及贴现率6都是对道德
风险的隐性约束因素,即被监管者的信誉高低、贴现率和查获概率的大小对被监管者选择
做隐蔽违规行为有重要影响。
③与等≤炳5l,艿∈(。,l】,E∈‘rb,1】是隐性约束机制的有效约束条件,当上述条
件成立时,即便是单次合作关系中没有显性有效约束机制的存在,在多次合作关系中的隐
性约束机制也是有效的。且信誉越高,被监管者越不倾向于进行道德风险;贴现率越大,
被监管者越不倾向于从事道德风险:查获概率越大,被监管者也越不倾向于做隐蔽违规行
为。据此,监管者可根据这些情形条件设计有效隐性约束机制。
④特别地,Po<弓旁时(如E<r≥时),隐蔽违规型被监管者会“破罐子破摔”,
在历次博弈关系中都从事道德风险。
实践意义:金融管理当局通过想方设法提高从业人员的声誉可以达到强化其自我约束
从而实现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无论从业人员声誉如何好,必要的管理(监督)都是不可
或缺的。但对于声誉高的从业者可适当放松监督,而对于声誉低的从业者则应适当加强管
理(监督);在多阶段合作关系中,对于给定的贴现率,管理当局应选择“关口前移”,即
从初始阶段就提升从业者的声誉和加强监督,这样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约束效果;对于
‰<≤等的情况和合作关系的最后一个合同,因隐性约束机制失效,管理当局应建立其他
D乜
显性约束机制来抑制金融道德风险发生。
根据机制设计理论和约束机制设计思想,借鉴国外治理和防范经验,结合转型期中国
金融道德风险的特殊性,综合运用监管者与经营者博弈分析的结论,提出建立防范我国金
融道德风险的微观和宏观机制设计。其中,微观机制设计,主要是从金融业内部相关利益
主体的角度考虑,如何有效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问题;宏观机制设计,主要是从
金融业外部宏观层面包括监管层面、市场约束、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如何构建防范转型
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防火墙”。
6.2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微观机制设计
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微观机制,主要是从金融业内部相关利益主体的角
度,设计了防范我国金融道德风险的八大微观机制。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以金融企业文化
为主的伦理道德自律机制;二建立以股权激励为主的多种正向激励机制;三是建立声誉控
制机制,营造声誉创造价值氛围;四是建立以解决“形似而神不似”问题为主要内容的金
融企业治理机制;五是健全内部控制,强化金融机构的内控约束机制:六是进一步完善权
力制约机制;七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快速纠偏机制;八是加大金融道德风险的成本惩
戒机制。
6.2.1从思想教育入手,建立以金融企业文化为主的伦理道德自律机制
企业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通过社会实践所形成的并为全体成员遵循的
95
共同意识、价值观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的底蕴,
是企业的灵魂。企业文化建设的好坏决定着企业的生命力和活力。实践证明,文化力是现
代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我国金融企业要想赢得竞争的主动权,必须实施金融企业文化战略,
用先进的金融企业文化改进经营管理,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员工素质,从而获得长期可持
续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1)企业文化的主要功能
实际上,企业文化是组织文化的~种特殊形式。美国斯蒂芬.罗宾斯教授在他的《组
织行为学》中这样描述组织文化:“组织文化是指组织成员的共同价值观体系,它使组织独
具特色,区别于其他组织。"一般来说,企业文化是在一个企业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上形成
的具有持久性、延续性的群体认知系统、思维系统和行为系统的统一体,能够使企业员工
以最广泛的共识、牢固的心灵契约和一贯自觉的行为方式,朝着组织的目标前进。由于企
业文化根植于特定的群体,需经长期地培育,所以具有独特性、难交易性和难模仿性的特
征,使其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驱动力。同时,它与组织
内的规章制度与组织机构等正式制度安排相对应,构成组织的非正式制度。
具体来说,企业文化包括三个基本层面:一是物质文化层面,即表层,包括企业外部形
象、技术设备、工作环境等,是企业文化的基础。二是管理文化层面,即中层,包括企业
的经营思维,职工的行为准则,业务竞争的公关艺术以及各种意识和观念,它建立在物质
文化的基础上,协调制约伦理文化。三是伦理文化层面,即深层,一般包括从业人员在品
行、素质、仪表以及敬业精神和人际关系五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综合修养和价值取向,是企
业文化最深层次的内涵。
国内外许多学者对企业文化的基本功能进行了有益地探讨。我国著名企业文化专家贾
春峰认为,企业文化具有导向功能、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凝聚功能、纽带功能和辐射功
能;中国企业研究会副理事长王成荣认为,企业文化具有凝聚功能、导向功能、激励功能、
约束功能、协调功能、维系功能、教化功能、优化功能和增誉功能;管理专家周三多认为,
企业文化具有自我内聚功能、自我改造功能、自我调控功能、自我完善功能和自我延续功
能;张德认为,企业文化具有导向功能、规范功能、凝聚功能、激励功能、创新功能和辐
射功能;常智山认为,企业文化具有凝聚功能、激励功能、辐射功能、约束功能、控制功
能和调适功能。可见,企业文化比较公认的功能为导向功能、激励功能、凝聚功能和约束
功能。
一是导向功能。企业文化的导向功能就是指将企业员工的价值观、思想观和道德观引
96
导至企业目标的功能,实现企业内多元价值观向一元价值观转变,引领员工把个人的目标、
追求和理想与企业的发展融为一体。具体表现在,一是能引导员工价值观方向;二是能诱
导企业行为方向。正如彼得斯和沃特曼所说,在优秀公司里,因为有鲜明的指导性价值观
念,基层的人们在大多数情况下都知道自己该做些什么。因此,优秀的企业文化能有效地
弥补人的有限理性的不足,将广大员工的行为引导到共同的企业发展目标和方向上来。
二是激励功能。首先,从“目标理论"看,目标是一种极其有效的激励因素,缺乏目
标激励的行为将是低效率的。企业文化强调以组织的价值观统领员工,将员工的理想追求
与组织的目标结合起来,这就意味着给员工树立了目标,为动机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从而
成为员工努力工作的激励因素。其次,从需求层次理论看,企业文化遵循以人为本的民主
管理方式,强调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满足了企业员工的高层次需求,从而产生了巨
大的激励效应。
三是凝聚功能。凝聚力是企业文化的重要功能之一,其发生的机理可以从行为科学的
“态度理论”、“人际关系理论”、“强化理论”和“认知理论”来解释。态度理论认为,人
的认知是态度形成的重要因素,相同的认知体系往往形成相似的态度,进而产生相似的情
感和行为方式。企业文化正是通过对员工建立起共同的认知体系,使得他们的思维意识、
理想追求和行为方式趋向一致,相似性大大提高。而人际关系理论指出,人们之间在理想、
信念,价值观及态度等方面越是彼此相似、相互一致,就越能情投意合,相互喜欢,提高
凝聚力。企业文化正是通过塑造共同的价值理念,将人们的认知体系趋于一致,导致相互
吸引增强,极大地提高了群体的凝聚力。企业文化的凝聚功能主要表现在它对企业员工产
生的思想凝聚、情感凝聚和组织凝聚等三个方面。
四是约束功能。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行为的第三个规定是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即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
程中会采用非常微妙隐蔽的手段。机会主义会对他人造成一定的危害,并认为制度可以在
一定程度上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而企业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通过将企
业共同价值观、道德观向员工个人价值观、道德观的内化,使员工在观念上确立一种内在
的自我约束的行为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搭便车现象的发生,从而使人们超出对个人直
接利益的斤斤计较,并诱发集体行动。意识形态通过增强个人对于某项制度安排的法理性
认同和依赖,能够淡化机会主义行为。
(2)我国金融企业文化:信用文化、风险控制文化、人本文化、自律文化
金融企业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在金融领域的延伸,一方面具有一般企业文化的共性,同
97
时又体现出明显的行业特征。由于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金融企业文化应当以信用文化为
核心,以“诚信”、“高效"为共同价值观念。具体表现为由金融业内部全体成员共同认可
和遵守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企业哲学、行为规范、经营理念、管理方式、规章制度等
的总和,并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金融企业文化主要包括信用文化、风险控制文化、
人本文化、自律文化。
①信用文化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企业文化就
是一种诚信文化。金融企业诚信文化可以从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两个方面来考察。从企业
内部来看,诚信文化是形成强大凝聚力和辐射力的根本途径。诚信的管理,能够激励员工
巨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有效地实现企业共同价值观、道德观向个人价值观、道德观
的内化,使员工在观念上确立一种内在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并
自觉地遵纪守法,按企业的规章制度办事,积极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从而达到目标一致
化、思想认同化和动作协同化;从企业外部来看,金融诚信文化是一种稀缺性资源,是商
品社会的社会契约之一,更是企业的信誉资本。诚信具有可预期性,是行为者双方在特定
的制度安排下的稳定预期。这种预期实际上是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多次重复博弈的均衡点。
②风险控制文化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面临的风险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内控风险、操作风险等。
这些风险往往交织在一起,复杂多变,增加了控制风险的难度。风险控制文化是金融业风
险内部控制的一种“非正式规则”,包括金融企业员工的风险观、风险内部控制意识和风
险管理职业道德等。这些内容决定了金融企业在内部控制管理上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和
道德水准,对金融企业内部控制有着重要的影响。风险控制文化包括:一是要有现代化的
风险内控管理方法,要树立风险内控意识,要有适当的风险控制行动,坚持信贷资产安全第
一。二是树立合规经营文化。金融行业是一个影响面广的行业,一旦发生风险,将迅速人面
积传递开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章经营,赢得监管部门的信赖,树立诚信经营的社
会形象。三是强化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金融业是高风险而又充满诱惑的行业,员工行为
操守规范是风险管理的最重要内容。要重视员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重视员
工权力观、政绩观、地位观的引导。
③人本文化
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业是以高附加值为标志的产业,依托知识为基础的服务将成
为主要的利润源泉,也就是说,人是金融企业最重要的资源要素,是金融企业最大的财富
99
和资本。企业的人本文化,就是要将管理对象从以“物”为中心转向以“人"为中心,把
尊重人、爱护人、关心人作为基本出发点,即在尊重人的价值,爱护人的成长,关心人的
生活,满足员工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规范员工行为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员工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凝聚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同时,人本文化也体现
在尊重客户、尊重合作伙伴、注重社会效益等。
④自律文化
自律是人们按照基本行为规范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纠正的一种行为。对于个体及行业
性的群体而言,其伦理道德水准的状况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来自外部的监督与管理机
制,但关键的因素还是在于自身能否建立严格的自律机制。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
体制改革的深化,对每一位金融从业人员固有的思想观念、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产生了
很大的冲击,诱发了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尤其近年来,金融机构内部出现的
以权谋私、以贷谋私、监守自盗、内部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表明大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提倡自律文化,呼唤道德感和责任感的回归,已是迫在眉睫。同时,自律文化的倡导,也
会推进具有人合精神的团队意识的建立、严谨的工作作风的培养以及风险控制机制的健
全。
6.2.2尽快完善对金融从业人员的正向激励机制
根据哈佛大学威廉·詹姆士教授对人力资源研究结论:在缺乏激励的环境中,员工的
潜力只发挥出20%"-'--30%,但在良好的激励环境中,同样的人员都可以发挥出潜力的80
%"-'90%。由此可见,激励在经营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
(1)激励机制及主要经验
现代信息经济学认为,为消除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最好的办法是采用激励机制。激
励机制就是委托人使代理人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出发,自愿或不得不选择与委托人目标和标
准相一致的行动的机制。激励机制一般包括为达到激励员工努力工作而采取的一系列的方
针、政策、规章制度、行为准则、道德规范、文化理念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激励措施的
总和。从激励内容来讲,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物质激励旨在满足物质生活的需
要,精神激励用于满足心理和精神层面的需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的选择和搭配要考虑
代理人的个性差异以及需求偏好的差异。在市场经济社会,精神激励是必须的,但物质激
励更应该重视。物质激励主要分为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薪酬激励包括薪金、奖金、津贴、
福利等,对短期委托代理合同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由于薪酬激励容易导致代理人只顾当
前利益的短期化行为,因此它不应作为长期合同的主要激励方式。研究表明,在长期委托
99
代理合同中,股权激励明显优于薪酬激励。所谓股权激励是指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未来以一
定的价格购买企业股票的权利,作为股权持有人的代理人可以获得股票市价与规定价格即.
行权价之间的差价,以此促使代理人将自己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努
力工作谋求企业价值持续增长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股票期权的作用包括报酬激励和所有
权激励两个方面。报酬激励的作用表现在:若企业经营得好,其股票市价就会上涨,代理
人行权时就可获利。因此,代理人要想获利,就必须努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以良
好的业绩推动企业股价上升。所有权激励的作用表现在:代理人行权后即成为企业股东之
一,使代理人目标与委托人目标统一。由此可见,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方式,可以
使代理人与委托人成为利益共同体,从而可以防范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和道德风险。
在实际中,由于划分标准不同,激励机制可以分成不同类型。从宏微观角度来看,
激励机制则可以分为宏观激励和微观激励。前者侧重通过管理理念、企业文化和工作氛围
的培育和完善来实现;后者侧重通过运行机制的构建,包括考核评价体系和分配体系的建
立,激励资源和手段的整合等来完成。如果从作用的方向来看,激励机制则又区分为正向
激励和负向激励。前者是指对员工良好表现及业绩用正面的结果进行的奖励和肯定。如加
薪、提升、赞赏、认可或创造一种令人满意工作环境。而后者是指对员工的不良行为采用
负面的结果进行惩罚或批评。如降薪、降级、批评、处分等。为达到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
目的,应当对金融从业人员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通过完善薪酬的微观激励方式,实现员工
工作绩效最大化。
对于企业从业人员如何激励的研究,国外业已进行多年,形成许多比较成熟的理论和
做法。针对个人的需求动机,从管理学的角度,主要有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物质与精
神激励并举)、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麦克利兰的成就需要理论、弗鲁姆的期望理论、
亚当斯的公平理论(社会比较)、麦格雷戈的X理论和Y理论、斯金纳的强化理论(条件反
射)等等。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薪酬管理对实现个人需求的影响。针对公司所有
权和控制权分离情况下经理人的激励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经过学者们的长期实践探索,
业已形成比较成熟的分析理论,主要有委托代理理论的股权激励;外部治理理论的外部市
场充分竞争;预期回报论的公司绩效对经理人的影响;区间效应论的股权与权力“合力”
效应;内部人控制理论的经理监督问题;风险补偿论的经理人风险补偿激励。根据这些理
论,通过国外多年实践,在企业薪酬激励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并逐步发展为规范成熟
的经验做法。主要经验有:
①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是基础。国际管理比较先进的金融机构中,人员的晋升、
100
轮岗、选任等都以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为依据,确保激励的公丌、透明、公正和及时到位。
花旗银行以绩效和能力考核为基础对人才实施规划和激励,他们根据员工三年内的九个关
键要素,对员工做出综合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绩效、完全达标绩效和
有贡献作用绩效。在绩效等级的基础上,花旗银行还进行能力测评,能力考核结果也分为
.三个级别:转变、成长、熟练。绩效和潜能两个维度的考核结果是花旗银行实施激励的基
础。
②灵活的员工进出机制是保障。国际先进金融机构的人员进出完全实现了市场化。
他们建立了成熟的内部劳动市场和外部劳动市场,各个层面的人员招聘都实现公开化,招
聘候选人完全由内部和外部市场供应,对于绩效表现差的员工被淘汰到内部甚至是外部市
场,人员的进出机制相当灵活,渠道通畅,灵活有效的人员进出机制保障了激励机制作用
的正常发挥。
③多样化的激励手段是支撑。根据员工的考核结果,国际先进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激
励资源的有效整合,包括现金奖励、股权激励或二者兼有、海外旅行计划、期权、职位晋
升、培训等形式对员工进行激励,肯定员工成绩,鞭策员工改进不足,为优秀员工提供最
佳的发展机会和成长环境。国际先进金融机构还强调长期激励和个性化激励,培训和职业
发展是两项重要的手段。他们认为“培训是员工最大的福利”,普遍建立了以员工的职业
生涯规划为基础,全方位、全过程、多形式、多渠道的教育培训体系,明确各个岗位的任
职条件和所需要的能力素质,注重员工的岗位培训,帮助员工完成个人的职业发展,促进
员工岗位成才,形成人人皆可发展和成才的氛围。
④关键人才和优秀人才是激励的重点。国际先进金融机构在落实岗位成才、人人成
才的理念和做法的同时,对于绩效表现突出和优异的重点人才和核心人才,奖励和激励力
度更大,形式更加多样。如,对绩效卓越的员工提供期权、海外旅行等激励方式,增加核
心人才的忠诚度。这方面,汇丰银行的接班人计划和管理培训计划比较突出。
⑤先进的技术工具和方法是前提。国际先进金融机构激励机制的实施是以先进的工
具和方法为前提的。制定薪酬激励方案十分细致,如全行人员激励、高级管理人员激励、
分行经理激励、营销人员激励、业务开发人员激励、信贷人员激励、复核人员激励、出纳
人员激励。正是通过电子化工具的便利手段,国际先进商业银行不断实现激励机制的精细
化和个性化,也正是通过系统和技术工具的支撑,使各业务和职能部门的直线主管能够承
担起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及时地鼓励员工,确保全行战略目标的实现。
(2)我国激励金融从业人员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lOI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金融从业人员的激励模式
也在积极创新,不断调整。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相比,我国金融业的薪酬激励仍存
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主要表现在:
①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薪酬差距较大。这里所指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既包括金融
机构所有者不同,又包括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不同,还包括同一金融机构上下级的不同。从
所有者类型来看,有国家控股的金融机构、股份制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合资金融机
构等;从经营范围来看,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基金等金融机构;从系统内
上下隶属关系来看,有总行(部)、分行、支行、办事处和分理部等,由于这些属性的差
异,导致各个部门间的薪酬差异很大,目前高管频繁跳槽、基层员工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
风险接连发生,无不与薪酬激励不足有关。
②激励方式单一。鉴于我国当前实际,对金融从业人员的激励方式主要是物质激励
与精神激励有机结合。迸一步细分就是行政激励、经济报酬激励、心理激励(荣誉激励)
等。没有对薪酬、晋升、职业发展、培训、精神奖励等多种激励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从现
实影响效果来看,最有效的激励方式是行政激励和经济报酬激励。事实上,行政激励最具
有刺激性,因为一旦晋升,不但给当事人增加永久的行政级差收入,而且还能享有在职消
费、权力带来的隐性收入。相比之下,普通员工只有基本收入和一定数额的绩效收入。而
绩效收入又低于主管领导。随着金融机构改革提速,绩效考核引入,绩效收入占比也在上
升,但薪酬收入依然主要依据行政级别确定对应的收入等级,所以,薪酬激励难以超脱科
层的局限。
③尚未真正建立人本导向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我国金融业对人才的重视程度有所
加强,但“重使用”、“轻培养”的理念长期存在,理解人才、爱惜人才、尊重人才的思想
和唯才是举、人尽其材、用人所长的理念尚未完全根植于所有金融机构,应用于各层次金
融机构,员工对所在金融机构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比较淡薄。
④尚未建立真正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截止目前,各金融机构基本都建立了员工管
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但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真正多维度的人爿‘考核评价系统尚未建立,
导致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任人论资排辈、唯亲是举现象仍然存在,人才的自主性、个
性化和创新精神得不到鼓励,个人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人才闲置和浪费的现象一定程度
上仍然存在。
(3)构建科学的薪酬激励机制,防范金融道德风险
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薪酬激励发展实践,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在我国倡导多
102
样化的薪酬激励机制是金融改革的重点之一,更是增强我国会融业竞争实力的关键,也是
国有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环节。2007年7月6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其网站上正式公布了员工股权激励方案,为符合资格的27万员工提供可认购并获分配的
8亿股股权,开创了我国金融业薪酬制度改革先河。假如在我国金融系统还是更多的依赖
控制权激励方式(通过行政级别的晋升、实施官本位激励),其结果必然导致:一是控制权
的取得不是以金融企业的经营业绩为考核标准,而是以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为标准,会诱导
金融业经营者偏离利润目标,行为短期化:二是控制权与职位相联系,容易导致金融企业
经营者寻求在职消费,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为使我国金融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
败之地,全面提升经营绩效,防范金融道德风险,加快金融机构薪酬激励改革尤为迫切。
①加大金融系统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力度,营造公平激励环境
美国学者A.P.Bartel对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其效率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实证
研究后发现,一个银行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因素包括对员工贡献的承认、绩效评估与反馈
系统、管理者与员工的沟通等对银行的绩效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相比之下,由于我国现
行金融系统的薪酬基本上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分配方式,尚未真正建立按照企业效益进行
收益分配。在实际中,收入分配很难做到与个人贡献相匹配,致使“干好干坏一个样”和
“干与不干一个样"现象依然存在,薪酬分配极不利于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此,金
融系统应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加大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力度,首先从薪酬改革着手,
让薪酬与个人的贡献和能力挂钩,实现同岗同酬,同奉献同收入,积极为员工营造公平竞
争的环境,让薪酬分配确实成为有效的物质激励形式,成为其他激励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
②区分不同对象,建立形式多样的薪酬激励方案
金融系统从业人员简单地可分为管理层和普通员工。由于二者的职责不同,在金融业
中所发挥的作用有别。因而,在制定薪酬激励方案时,既要考虑管理层与一般人员的区别,
又要意识到在同一类型内,也存在岗位职务的差异,兼顾短期与长期激励。对于管理层(经
理式的人员),根据英美和日德等国的经验,激励方式应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和差异化方向
发展。实现激励方式多样化和个性化,要做到:一是树立整体激励的理念,整合薪酬、奖
金、晋升、培训、职业发展等不同的激励手段和资源,尝试年薪制、股权激励制、股票持
有制等,逐步从单一的短期激励转向长期的持续激励。二是设计和实施员工职业生涯规划,
在保障组织激励的统一性外,根据不同员工的不同职业发展阶段,提供个性化的激励解决
方案,帮助员工实现自身价值。三是运用好薪酬激励资源。据统计,美国高层管理人员薪
酬结构中,基本工资占36%,奖金占15%,股票期权占38%,其他收入占11%,其中长期激励
收入已成为高管层重要的薪酬来源。从个人目标和组织目标中寻求均衡,员工满意是个人
目标,留住核心人才和公司业绩提升是组织目标,薪酬改革要参照国外做法,力争实现个
人和组织的双赢。强化直线主管的职责,将员工的管理和激励与同常业务管理有效衔接起
来。一改过去“重业务管理、轻员工管理”的做法,不断强化各级直线主管对员工进行管
理、培训、激励、辅导、帮助和沟通的职责,实现业务管理与员工管理的有效结合,通过
不断激励员工实现业务发展目标。
从长期来看,要构筑防范道德风险的长效机制,要逐步调整激励结构,对于经营者和
一般工作人员,应推行奖金、绩效和股权激励;对于监管者,应试行薪酬、监管绩效和定
期晋升激励,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减少合谋行为,降低道德风险。
③借助科学的工具和方法,健全员工的绩效考评体系
借助科学的工具和方法,建立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和评价体系是激励机制创
新的基础。绩效考核体系的建立和运作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把企业整体的战略目标,层
层分解和传递到每一位员工,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确保整体战略目标的完成;二是清
晰界定每一位员工的贡献度,区分绩效表现优异、一般和落后的员工,对不同群体实行不
同形式的激励计划,重奖重用绩效优异者;鼓励绩效一般者改进工作方法、提升能力,创
造更好的绩效表现;对绩效落后者,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他们的能力,另一方面,
对确实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予以岗位调整或解除劳动合同。
④加大金融监督,着力提高薪酬激励效率
我国正处于转轨阶段,各种制约薪酬激励实施的因素难以一时消除,即使制定非常完
美的薪酬激励方案,在金融系统的具体执行中也会遇到阻力,影响薪酬激励的效果。况且
人的有限理性和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都决定了目前难以出台完美无缺的薪
酬激励方案。因而,在结合金融改革逐步完善金融企业薪酬激励的同时,还应该加强金融
监管,特别是要加大对金融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力度,强化金融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
确保所得与付出相对称,体现薪酬分配公平原则,充分发挥薪酬机制对员工的最佳激励效
果。
⑤建立有效激励,最大限度地调动各层次员工的积极性
激励机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欲最大限度调动员工的创新精神和工作积极
性,就必须满足其不同层次的需要,管理层应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最大限度、最有效地满
足员工需要,最终达到激励目的。激励包括显性激励和隐性激励,而显性激励主要体现为
工资、奖金等报酬方案,隐性激励则主要包括名誉激励与未来预期。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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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机制的建立,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以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为核心的考核体系,
运用经济资本分配等制度将质量与规模、收益与风险、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激励与约束
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完善现有商业银行内部绩效考评体系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绩效考核与
员工价值成长相结合、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体系,实施人员管理由行政性向
市场化转变,真正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并使其收入能够真实反映经营者的业绩。
同时,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国有股份制银行股权激励方案,既要充分调动高级管理层和广
大员工的积极性,体现其价值,又要有效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6.2.3建立声誉控制机制,营造声誉创造价值氛围
(1)声誉机制及其发展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声誉机制是保证契约诚实履行的重要机制。契约理论将声誉看作
是能够使当事人自动履约的关键因素之一,因而声誉机制又被认为是一种控制信用风险、
维护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的不可或缺的隐性激励机制,是拥有私人信息的交易方对没
有私人信息交易方的一种承诺。正如著名经济学家阿罗指出的:“声誉是社会系统赖以运
行的重要润滑剂,具有真正的经济价值,能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长
期以来,声誉在主流经济学中并未获得应有的地位。直至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博弈论、
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一些经济学家开始把声誉引入经济模型,并用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对声誉问题进行正式分析(Kreps&Wilson,1982:Kreps,1990:Tirole,1996)。
一般地,声誉可以理解为,为了获得交易的长远利益而自觉遵守合约的承诺。法律和
声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与法律相比,声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
交易秩序的机制,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只有声誉能起作用∞。因此,在
当今我国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对金融从业人员,发挥声誉的影响力,增强自律意识,
防范金融道德风险,具有非常现实作用。
西方经济学对于声誉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早在二百多年前,经济学的鼻祖
亚当·斯密就已经意识到声誉是一种保证契约能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机制,并对此还做了
一些简单的分析与解释。而真正把声誉纳入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是在20世纪80年代,博弈论
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才使对声誉的分析纳入主流经济学的轨道。其中,法玛(Fama)的工作
具有开创性的意义,1980年,法玛提出了经理人市场中的声誉效应。他认为,委托代理理论
夸大了显性激励合同的作用,在竞争性的经理市场上,经理的市场价值(或收入)决定于其
①张维迎.法律制度的声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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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经营业绩。从长远利益出发,经理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所以,即使没有显
性激励合同,经理也有积极性努力工作,以加强自己在经理市场上的声誉,以期提高未来
的收入。因而,一个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会减轻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1982年,Holmstrom,
Kreps,Wilson,Milgrom,Roberts①等人进一步发展了法玛的思想,形成了关于声誉分析
的基本框架和模型。如今,声誉理论不断完善和深化,不断渗透到经济学的其他领域,并成
为主流经济学一个重要领域。
根据博弈论的分析,声誉的产生是博弈双方长期重复博弈的结果,声誉的实施机制总
体可以分为两种:个人实施机制和社会实施机制。个人实施机制即由欺诈行为的受害者本
人对欺诈人进行惩罚的措施,这种实施机制是建立在特定的参与双方长期博弈的基础之
上。当博弈的回合足够多次时,博弈双方有足够的耐心,理性的决策主体就会对未来有所
预期,从而克制自己当前的机会主义行为,维护自己的声誉。一旦决策主体在博弈中出现
机会主义行为,他也就失去了未来的预期收益。因为,对方将会采取“针锋相对’’或“以
牙还牙"的策略。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由于专业分工等原因,对于自然人和组织而言双方
博弈的机会都是稀缺资源,博弈次数有限,个体将不断的改变交易伙伴。在这样的情况下,
个人实施机制就很难发挥作用。相比之下,社会实施机制不是通过本人对欺诈人进行惩罚,
而是通过其他人对其惩罚。因此,社会惩罚要得以实施必须有良好的关于合约执行的声誉
制度作为基础,使每个理性的社会成员都有激励遵守社会规范。这里的社会规范,指的是。
在交易中的正当行为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由上述可以看出,良好的声誉市场机制的建立并不是自发形成的,必须以声誉制度
和有效的实施机制作为基础。.
一①交易双方必须是重复博弈。根据博弈论的逻辑,单次的博弈永远无法规避交易双方
的机会主义行为,最终将导致交易双方都采取不合作的策略,形成“囚徒困境”。
②交易双方有足够的耐心或者说对未来利益可预期。无论是个人实施机制和社会实
施机制,如果交易的双方没有耐心或者说未来的利益无法预期,理性的经济人仍然会在
博弈中选取不合作的态度。
③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畅通的信息渠道是声誉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市场经济是
一个分散决策的经济,这是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一个很大的区别。如果交易双方无法了解
对方在以往交易中的历史或者说声誉,交易就很难完成,分散决策的体系就会崩溃。在社
①Kreps,D,P.Milgrom,J.Robertsand R.W ilson,Rational Cooperationin the Finitely Repeated Prisoners Dilemma[J].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1 982:27:2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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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实施机制中,如果信息渠道不畅,欺诈的行为主体也就不会服从“同业行会”的判决,
声誉机制也就无法有效运行。
④有效的排斥行为。有效的排斥行为是声誉机制有效运行的保障。凡是背弃社会规
范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惩罚,只有这样,声誉机制才有可能有效的运行。
(2)发挥声誉机制的条件
现实中,声誉激励作用的有效发挥并不是在博弈过程中自然实现的,能否有效发挥还
依赖于必要的前提条件。
①良好的市场机制是建立声誉机制的基本前提
充分的市场竞争对金融管理者有着外在激励作用,一方面提供了优胜劣汰机制,给管
理者带来危机感,从而对其机会主义等不道德行为形成一种约束:另一方面,充分的市场
机制提供了信息披露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社会监督作用。管理者声誉机制的有效
性需要一个完善的经理市场。只有在市场竞争作用下,声誉的价值才会体现,有利于激励
那些对未来存在良好收益预期的管理者不断提高自身声誉以实现长期收益。目前,我国金
融企业的管理者仍由政府部门和系统内部任命,管理者的声誉不能充分显示出来。同时,
对普通员工的声誉建立重视不够,系统内部还不能完全达到充分竞争状态,因而声誉机制
仍任重道远。
②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声誉机制行使的保证
从契约理论的角度来讲,激励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这一合同是否能起到对管理者
的激励作用,一方面取决于合同本身的完备,更重要的在于这一合同是否得到执行。由于
金融从业人员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因此他们有可能存在利用货币资源优势来实现自己利
益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如果这一行为变为现实,激励合同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
加强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对发挥声誉激励作用非常重要。媒体所报道的许多腐败官员和
有关工作人员,起初都是优秀工作人员,出色业绩给他们带来光坏和荣誉,随着职位的升
迁,权力加大,轻视道德约束,监督弱化,最后堕入罪恶深渊,如金融系统的王雪冰、张
恩照等。
③一定的物质报酬激励是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
声誉激励作为精神激励的一种形式,其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物质报酬激励的支撑。给予
良好的声誉的同时,再对所做出贡献提供足够物质报酬激励,使当事人付出与收益对称,
是发挥声誉激励作用的关键所在。因为声誉激励通过使从业者现期报酬取决于过去的工作
业绩而发挥作用,过去经营业绩中包含从业者能力的信息越多,声誉效应就越大,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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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种过去业绩的相关信息调整或校正市场对从业者能力的先验预期,进而决定从业者
现在和未来的报酬水平。我国金融从业人员的物质激励主要包括货币收入(进一步分为基
本薪金与绩效收入)和在职消费两大类。对于普通人员只有货币收入,只有管理层才存在
职位消费。由于我国存在着“经营者货币收入不高,在职消费超常”的畸形和扭曲现象,
不仅使得金融从业人员未得到充分的激励,而且还错误地引导所有职工都追求当管理者,
最后演变成为谋求高职位而不惜投机取巧,不择手段。长此以往,势必破坏金融从业者的
良好声誉,更甚者会加剧行业腐败问题,声誉激励形同虚设。
④良好的信任机制是实现声誉机制的关键
众所周知,大多数有关管理者激励的措施都源于委托一代理理论,研究者在代理人“偷
懒"、“自利"等假设前提下,将研究重点放在当代理人利益与委托人利益冲突时,通过
报酬补偿可以控制代理人的自利最大化动机,而没有将重点放在委托者如何促使代理人服
务性动机上。然而,市场上如果委托者与代理人能建立充分的信任关系,即委托者对代理
人的人品给予充分信任时,代理人的声誉就能为委托者带来利益。这种委托人与代理人彼
此达成的信任关系,通过进一步合作,代理人才会重视自己的声誉,才能有利于培养声誉
激励机制。
(3)充分发挥声誉机制作用,防范金融道德风险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改革过程中,成熟的市场机制尚未确立,金融业对外开放逐步
实施,在这种新旧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正在悄悄地发生碰撞,人
们需求变得多样化,在物质生活得到基本满足后,开始重视自我的尊重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金融从业人员努力工作,不仅仅是为了得到更多的报酬,还期望得到高度评价和尊重,期
望有所作为和成就,期望通过工作业绩证明自己的才能和价值,提高社会对自身的认可程
度。基于人们声誉需求动机,发挥声誉机制对道德风险的防范作用,必须做到:
①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力度,尽快完善个人征信系统
鉴于我国目前实际,国家应该加大对人民银行牵头的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支持力度,
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加大各部委信息系统的整合,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职能
部门有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和个人信息的义务,以此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力
争把更多的各种个人信息及时输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逐步完善个人信用记录,通过征
信系统向社会提供个人社会行为表现的快速渠道,逐步培养个人重视自己声誉、维护自己
声誉的良好习惯,从而实现声誉为个人带来资产,声誉创造价值。
②加大声誉的奖惩力度,营造声誉价值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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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系统要逐步改进现行激励方式,重点引入人员工作和晋升竞争机制,切实制定
有效的绩效考评制度。对工作敬业、业绩突出的同志,不但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还要充分提供进一步发展的机会,逐步营造声誉能有助于实现个人价值的氛围,以此扩大
声誉的正向激励作用;反之,对于表现极差,工作消极怠慢,从事违规行为并给单位和他
人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在给予及时处分的同时,还要记录在个人信用系统,特别是
犯罪严重者,将其逐出金融系统,加大其声誉的负面影响。
③强化法规和道德建设,提高声誉效应
声誉作用的效应有赖于社会法律环境、规章制度的完善,有赖于正确的道德伦理、意
识形态的形成。法律、规章制度的作用在于惩恶劝善,没有对、‘恶”的行为的惩处,也就
没有对“善”的行为的鼓励。完善的法律保护对声誉机制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然而,法
律的威胁及规章制度对人的行为的约束作用范围是有限的,且成本较高,大多数金融从业
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并非是违法行为,很多违章行为也是难以查处的。相比之下,由于
道德伦理、意识形态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在于“教化”,使人自觉地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行
为,作用范围相对广泛。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法律体系难以及时完善,这样,一方
面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另一方面,通过正确的道德伦理和意识形态引导,强化道
德伦理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养,重视个人声誉,对金融从业人员减少道德风险具有长远
意义。
④加强金融监督,提升声誉的正向激励作用
经济人的本性决定了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在完备的法制国家,如果没有监督做补充,
声誉也会蜕变成机会主义行为。由于我国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还是采用任命制,各种
物质和精神激励尚不完善,建立声誉市场竞争环境刚刚起步,短期经营行为和任务多目标,
决定了绩效声誉并非是衡量一个人价值的主要标准。在法制基础、市场机制尚未健全的情
况下,加强对金融业监督,十分重要。通过有效及时的监督,避免声誉的机会主义行为。
有报道,许多原本先进个人和组织,对外具有良好的声誉,每次内部检查,因过于相信其
已有的声誉,而没有进行认真检查,最后导致违规问题不断,假使当初不要过于相信声誉
的效应,监管到位,按制度办事,可能会避免更严重问题的发生。因此,加强金融监督,
特别是鼓励监管竞争,让声誉发挥更好的作用,以利于减少道德风险。
6.2.4建立解决“形似而神不似”问题的金融企业治理机制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是发挥余融核心作用的主体。
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深入,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企业初步建立了以董事会、监事会
109
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的权利和义务。
但在现有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下,商业银行较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导致经营过程中仍存在
着大量的道德风险。因此,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治理机制,有效解决“形似而神不似”问
题,显得十分必要。
(1)公司治理基本内涵及金融企业治理
公司治理源于企业中大量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Berle and Means(1932)是最早研
究委托一代理问题的学者之一。以后,诸多学者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OECD(1998)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包
括公司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一整套关系。治理结构也提供了一个架
构,通过这个架构,公司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并监督其实施的手段将得以确定。建立
良好的治理结构可以树立市场信心,鼓励更加稳定的、长期的投资流入,激励经理和董事
会去实现那些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奋斗目标,也可以提供有效的监督,从而激励企业更
有效地利用资源。Miller(1995)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为了解决如下的委托一代理问题
而产生的,即“如何确知企业管理人员只取得为适当的、盈利的项目所需的资金,而不是
比实际所需多?在经营管理中,经理人员应该遵循什么标准或准则?谁将裁决经理人员是
否真正有成效地使用公司的资源?如果证明不是如此,谁负责以更好的经理人员替换他
们?"Zingales(1998)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这样一种机制,通过它,~个公司的投资者可
以对公司内部人和管理活动进行控制。这些机制就是一种制度,包括公司所有权的分配,
企业的资本结构,经理激励计划、接管、董事会、机构投资者的压力、产品市场的竞争、
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公司的组织结构等等,这些都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Monks
(1995)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影响公司的方向和业绩表现的各类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主
要参与者包括股东、经理班子、董事会,其他的参与者还包括职工、顾客、供应商和地区
公众等。他们之间的关系涉及主要参与者的权利、责任和影响,以及在决定公司的方向、
战略、业绩表现时能做什么和应该做什么。巴塞尔委员会(1999)《健全银行的公司治理
结构》中采用了经合组织的定义,并指出银行具有强劲的公司治理极为重要。提出完善的
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是: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股东和利益相
关人之间的关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保证银行管理、
经营活动符合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利益。
国内经济学家结合中国国情对公司治理的内涵进行了探讨。吴敬琏(1996)指出,所
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系列的制衡关系。
llO
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
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
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钱颖一(1995)则认为,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公司治理的作用是用于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即股东、贷款人、管理
人员和职工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经济目标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包括:①如何配置和行
使控制权;②如何监督和评估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③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利用这些制度安排的互补性质,并选择一种结构来降低代理人成
本。林毅夫(1996)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
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涉及指
挥、控制、激励等方面的内容,即借以处理企业各种合约的一种制度。狭义的公司治理关
注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认为公司治理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利与责任关系,对经营者进行监督
与激励,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保障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广义公司治理则不仅
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且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
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
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
策的科学化,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
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公司治理的
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
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金融企业治理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周小川(2006)认为公司
治理是股份制改革最核心的内容,而利益相关者则是公司治理原则中不可缺少的一项。罗
熹(2007)认为效率与制衡、投资人与利益相关者以及激励与约束的关系是我国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的三大问题;张红梅(2006)从博奕论角度分析了银行公司治理中各行为主体问
的正和博奕;王刚(2003)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
证;朱学新(2006)在对世界各国几种主要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完善公司治理应吸收其它股东参与;谢卫军(2006)从公司治理结构缺陷角度透析了
上市公司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巴曙松、吕国亮(2005)通过对国有银行的治理现状与OECD
的治理原则,以及巴赛尔委员会关于银行治理的一系列准则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国有商业
银行公司治理的改进和治理效率的提高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2)当前我国金融企业治理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股改、上市,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结构得到一定的优化,为国有商业银行加强资本
约束,减少道德风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可能。事实上,目前已完成股改的国有股
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出现了积极的变化,均相应建立了一个新的现代公司治理架
构,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权利和责任,决策、执行和监督过
程开始相互独立起来,为有效制衡构建了基础。囝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国有股份制商业
银行治理还只是初步的,尤其是在总行层次上公司治理“形似”,而在分支行基层存在严
重缺陷,而商业银行高负债经营和部分准备金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的
问题都比一般企业引起全局、系统性风险的概率更高。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不完善表现为内
部治理机制不完善和外部治理机制缺失两个方面。
①从商业银行内部治理机制看公司治理不完善的表现
商业银行内部治理涉及总行对分支机构的控制,是以分支行内控为主要内容,但又超
越了内控的内容,是公司治理理论与内控机制在银行内部层级管理上的结合,是银行治理
极易忽视的环节,也是目前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最为薄弱的链条。商业银行内部治理存在
的主要问题:
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分离,委托代理尚未完全解决。按照公司治理的理论,公司治
理的首要功能就是分配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为保证权利与责任的对称,要求
二者必须掌握在同一主体手中。否则,承担风险的人不具有决策权,而拥有决策权的人又不
承担其决策的后果,这样势必导致决策质量的降低,风险承担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而在我
国,政府作为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其拥有剩余索取权。但是剩余控制权掌
握在其委派的政府官员手中,由此造成国家所有者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不能解决政府官员和
企业经理的双重代理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目标多元,削弱了对银行经营管理者的激励与约束。国外商业
银行公司治理目标比较单一,那就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我国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
营目标不仅要实现经济目标,同时还要兼顾社会目标及政治目标。由于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经营目标的多样性,也加大了对经营者经营绩效的考核难度,其经营成果与报酬不能真
正挂起钩来,从而削弱了对银行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及约束。
缺乏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充分调动经营管理者的
①参见各上市银行网站
112
积极性,协调经营者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应该使经营者报酬与业绩挂钩。目前,国外采取股
票期权、红利股票等办法,让管理层持有一定量公司的股票,从而降低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
利益冲突,降低代理成本。而从我国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践来看,激励机制多是奖金、
职称晋级、福利等手段,虽然也普遍进行了绩效考核,但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行政化
特点,激励措施也主要以晋升行政级别为主。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属于国家,在对管理层和
经营者实行激励时,如何有效防止所谓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目前尚未有较好的方案。④
机构架构设置不合理,分支机构“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治理机制在基层难以发挥
作用。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基本上是按照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按行政区划即
中央、省、市、县等来设置,并赋予其一定的行政级别,如副部级、厅(局)级、县(处)
级、科级等等。在组织架构上,分为总行、一级分行(一级分行营业部、直属分行)、二
级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在管理上采取授权管理方式,比如分行一级既承担了
上级行下达的任务,又负责监督下级行经营管理,具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身份,不可
避免地会产生利益冲突,导致公司治理效率递减。分支机构受利润指标、存款指标、规模
指标等任务压力,将产生经营上的短期化,而信息垄断行为又导致执行上级行政策打折扣,
极易产生道德风险。
②从外部治理机制看存在的问题
缺乏竞争导致银行效率低下。企业激励机制只有在竞争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目前,
我国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占有率较高,处于自然垄断,加之国家信用对国有银行的隐
性担保,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程度较小,从而造成效率低下。
国有商业银行外部市场压力尚未形成。尽管经过股改、上市,国有商业银行开始面临
资本市场上投资者的压力,但在国有股权占大多数情况下,市场压力尚不足以对经营者形
成约束。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现实情况的存在,使得商业银行面临来自存款者的压力
也比较小。
我国经理人市场不发达。目前,多数商业银行选择董事或高级经营者,基本是从银行
内部进行选拔的,加之组织部门还要从政治上加以审核,使经理人面临的市场压力非常小,
无法胜任其职务,也难以被外部人才所替代。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存在明显缺陷。独立董事制度首先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
2001年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试行独立董事制度。2002年5月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
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董事会
①酝酿较长时间的建行股权激励计划于2007年7月6日公布,但其中并未包牺对高管人员的激励。
和监事会中至少有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但由于没有解决好独立董事侯选人由
谁来提名,如何选举产生等问题,导致现行的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由董事长或其他代表董
事长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自己熟悉的人员中推荐,或由其他关系人介绍。且这些独立
董事或外部监事从商业银行领取的报酬或资金的多少是由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来确定的,
其结果是,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或碍于情面,或出于感激,难以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责,
期望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效率的目标难以实现。
(3)完善金融企业治理机制,达到“形神兼备’’
公司治理结构作为规范金融企业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
制度,提供了金融企业制定目标所需的结构,达到目标的方法和监督业绩的手段,保证出
资人从投资中获得收益。在金融企业治理结构初步建立的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治
理,加快由形似向神似转变是金融企业治理结构的当务之急。
①真正落实国有股权代表,发挥所有者的监督职能
从目前情况看,汇金公司可以承担这样的角色,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务院
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性的投资控股公司,其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对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的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支持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落实各项改
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国家注资的安全并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作为国有股代
表,汇金公司应代表国家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权,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会提名程序。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各方监督,定期对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确定
董事会的薪酬机制,激励其追求银行长期经营目标。为真正发挥其国家所有者的职能,可
以考虑建立汇金公司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从而有效监督其职能的发挥。
②进一步健全“三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的组织体系
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分别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按照“三会分设、
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和恰当的制衡机
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作为国家出资人的汇金公司,应严格禁止参与日常管
理,主要职责是做好监督管理,为确保自身利益,主要通过发挥选好董事,代表其参加董
事会,体现其经营目标,并强化对银行董事会和经理阶层的监督,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同
时,要选择聘用好独立董事,并实行独立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国家控股、独立董事充
分发挥作用的机制,以弥补国家控股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监事会应切实发挥监督机构的
作用,向股东大会负责,对银行的财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董
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的
114
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使职权。所有董事应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保护银行利
益及股东权益。
③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管理要求,大力推行扁平化管理,使治理结构向基层延伸
应学习借鉴国外银行发展的经验,逐步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实行总行一分行一支行的
三级经营体制和“直线一职能制’’的组织结构体系。为此,可以考虑采用这样的改革措施:
一是将省分行变身为省会城市分行;二是将二级分行按照一定的资产负债规模,组建新的
中等城市分行,并对城区支行实行扁平化管理;三是对县级支行机构进行调整,根据外部
环境、内部机制、经营状况、人员素质等内外因素,将县支行进行分类调整,该保留的可
以保留,该撤消的撤消,该合并的合并。
④优化内部组织结构,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流程
优化和创新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应以业务流程的整合为重点,建立
以客户为中心的市场化组织结构,要打破传统的业务分工,通过业务流程整合,建立以客
户为中心的市场营销机制。根据风险高低和同类型客户的需求制定多样化的业务流程,尽
量贴近市场的需要。对职能过细、机构重叠、职责不明等问题必须彻底解决。同时,充分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大力发展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实现组织结构和
业务流程的重组整合。
⑤充分发挥外部市场治理机制对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督作用
有效的外部治理对完善金融企业治理至关重要。一是应尽早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消除国家对银行的隐性担保,变国家对国有银行承担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进而增强经营
者的责任意识。二是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银行董事及高级经营者,要面向海外和社会广泛
招聘人才,逐步建立起公正、透明的独立董事制度,严格高级管理者的提名程序。三是进
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为金融竞争创造公平宽松的外部环境。
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中,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因其重要而单独研究。.
6.2.5健全内部控制,强化金融机构的内控约束机制
英国历史学家汤恩比说过:“一个国家乃至一个民族,其衰亡是从内部开始的,外部
力量不过是其衰亡前的最后一击。”企业的衰亡也是如此。国际上对企业内部控制问题的
关注和研究由来已久,并在20世纪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而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
关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金融企业作为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企业,其内控制度建设更为
关键。
(1)内部控制框架
内部控制客观存在于企业组织之中,与企业组织几乎同时产生,但其概念的提出却落
后于企业组织。20世纪40年代以前,人们将内部控制解释为内部牵制,《柯式会计词典》
将其定义为为提供有效的组织和经营,并防止错误和其他非法业务发生而制定的业务流
程,其特点是实施岗位分离和相互牵制,既任何一个部门或人员不能单独控制一项业务,
不同部门或人员间进行交叉检查或交叉控制。194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首次阐述了内
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包括组织机构的设计和企业内部采取的所有协调方法和措施,
旨在保护资产、检查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济效率,促进既定管理政策的贯
彻执行。"至此,内部控制由早期单一的内部牵制演变为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人员素质、
业务处理程序和内部审计等比较严密的内控制度体系,同时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也上升为
法律要求。进入80年代,对内控制度的研究由偏重研究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方法,发展为
对控制环境的研究,1988年美国《审计准则公告第55号》以“内部控制结构’’代替“内
部控制9,99提出内部控制的三要素: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90年代内控制度理论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92年COSO(Committee of Sponsoring)
委员会开创性地提出了一套成体系地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一《内部控制一整体框架》,该框
架的提出标志着内部控制理论发展到新的阶段。《内部控制一整体框架》中将内部控制定
义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保护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经营的效率效果以及现行法规的遵循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由五
个基本要素构成:一是控制环境,包括管理组织结构、管理理念、人事政策、员工素质和
外部环境。二是风险评估,包括对风险点进行选择、识别、分析和评估的全过程。三是控
制活动,指确保管理方针得以实现的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措施。四是信息与交流,包括外部、
上下层和各部门间的信息的获取和交流。五是监督与审查,是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充分性、可行性而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的持续性的评价和单向制度的分别评价。该框架强
调:风险评估在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信息与交流是强化内部控制的重要途径:对内
部控制系统本身的监控是内部控制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在实践中,COSO内部控制整体框
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许多国家在制定内控制度时都在不同程度上借鉴了COSO内部控制
整体框架的一些理念。
2002年,为应对安然事件后的一片混乱,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美国政府颁布
了“萨班斯法案”,对公司内部控制作出了严厉的要求。“萨班斯法案"对内控制度的规定
主要集中在第302条和404条,强调公司管理层应承担建立和维持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结
构的职责,外部审计师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必要的审计和评估。该法案的颁布
116
与实施对这一阶段内控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关注企业内部控制建设,颁布了多项有关企业内部控
制的法律规章,如1996年财政部发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一内部控制和审计风
险》;199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an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2000年7
月我国第一部体现内部会计控制要求的法律《会计法》出台,2001年6月财政部颁布了《会
计法》的配套法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货
币资金(试行)》;2002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加
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同时废止;2005年10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提高
上市公司质量意见》,2006年5月17日发布了第32号令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2006年5、6月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继出台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除法律规章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机构也在我国宣告成立:2006年7月15日,
由财政部发起成立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和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起成立的“会
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这两个机构聚集了各方面的专
家学者,旨在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提供政策咨询。可以说,近年来我国对企业内部控
制制度建设高度重视,相关法律规章框架的制定和机构的设立都不同程度的吸收和借鉴了
国际内部控制制度的先进经验和理念,如国内有关内部控制的权威规定《加强金融机构内
部控制的指导原则》(2002年后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9号一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中的内部控制基本要素都脱胎于COS0的《内部控制一整体框
架》,“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也被认为是“中国萨班斯法案”出台的前兆。
(2)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内控建设的必要性及内控现状
①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建设的必要性
基于一般企业特征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金融机构也是企业,具有一般工商企业的特
征: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有自身的一整套规章制度、经营结构、人员和
场所,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盈利为目标。企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目
的在于: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
济核算的准确性与可靠性,推动各项政策、方针的贯彻执行。特别是,在企业业务经营、
财务管理电子化后,计算机信息失控、破坏情况日趋严重,需要提高企业电子信息的保密
程度,避免信息泄漏及对实体信息的破坏。内部控制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
只要企业存在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于金融机构特殊性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金融机构是经营货
币和信用的特殊机构,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的高负债特性决定了其自身的脆
弱性,容易产生金融风险。由于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加之金融机构之间的拆
借及其支付网络系统使它们的财务更紧密的缠绕在一起,使得金融机构风险容易产生交叉
影响,即任何一个金融机构的困难甚至破产都会很快传播到其他金融机构,甚至波及整个
金融业,从而造成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崩溃。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性、高传染性
以及其在经济中的地位决定了金融机构比一般工商企业更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基于金融风险高发性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金融机构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信用
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从实践看,金融业一直是风险高发行业,从巴林银行倒闭到
日本大和银行事件,从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到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近年来金融系统假
按揭、内外部勾结转移资金、员工监守自盗等案件屡有发生。除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变化等
外部因素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失效是金融风险高发的重要内因,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真
空’’或“盲点":内控制度不够合理、内部分工不够科学;内控制度执行不规范、不彻底;
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缺乏有效性;内审部门监督职能弱化,等等。因此,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是有效防范金融机构风险的重要途径。
②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已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其业务经营中发挥了良
好的作用。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以及金融改革的深入,内控管理机制中的问题和缺陷逐步
暴露出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框架中的五项基本要素均存在明显差
距。
第一,内部控制环境:治理结构、管理理念、内控文化的缺陷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
构的基本特征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互相监督制约;各层级间以委托代
理关系来维持;激励与约束机制并存。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治理结
构,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一股独大”现象仍然突出,股东大会、监事会作用有限,甚
至形同虚设,导致内部制约机制失效,容易滋生决策失误、滥用职权等问题;权利的委托
和分配更多的是依靠行政力量,难以保证金融机构独立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经济
利益,同时由于我国金融机构采取统一法人下的法人授权管理方式,产权的多层次代理加
剧了这种利益边界和权责的不明晰性;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仍采取官本位制,通过行政级
别升迁进行激励,从而造成管理层重视眼前业绩的短视行为;在监督机制方面主要依靠党
118
纪、政纪,缺乏股东和市场的有效监督。
管理理念落后。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经营者的管理理念对企业的经营影响较大。目
前,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金融机构承担着宏观调控和金融服务的
双重任务,在经营中各级管理层重国家计划,轻自身管理;重发展速度和规模,轻质量和
效益。金融机构管理者对内部控制缺乏足够的重视,将内部控制简单地理解为国家法律规
章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将其与内部审计、会计检查等同起来,部分管理者甚至把加强内控
与发展和效益对立起来,在业务拓展和风险防范的抉择中,侧重于抓规模、抓速度,放松
风险管理,造成违规、违章现象发生。
“内控文化”缺失。从本质上讲,“内控文化”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其基本思想是
健康约束。健康的企业文化使企业大多数成员形成共同的价值观,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我国金融机构更看重管理者和员工的业绩,缺乏对管理者和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忽视对
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引导和改造,文化“软约束”机制没有形成。在经营中,
管理者合规经营的意识淡薄,表率带头作用没有发挥,员工的主人翁观念和责任感不强,
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现象普遍。
第二,风险评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不到位
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实行以风险控制为目标的资产
负债管理,风险控制是内部控制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一个薄弱环节。一方面,我国金
融机构普遍缺乏一支专业化的风险管理队伍,现有风险管理人员人数较少、业务水平参差
不齐,识别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机构风险评估主要采取
定性分析方法,国际金融机构广泛使用的定量分析方法则很少使用,尤其是对于一些已标
准化的可量化处理的金融业务,定性分析难以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风险评估范围较小。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对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限制逐
步放松,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逐步放大,金融产品创新使得跨市场、跨行业风险开始出现。
然而,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主要局限于信用风险,对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的评估仍处
于探索阶段,对跨市场、跨行业风险的评估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对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的
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防范造成隐患。
第三,控制活动:制度不全、执行不力
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我国金融机构有关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数量众多
且分散于各部门、各项业务中,缺乏整体性和全局性,部分内控制度在部门和部门间不仅
是相互抵触的,甚至是相互割裂的;一些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设置不合理,对主要负责人和
决策管理层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常出现“控下不控上"局面:相关部门之间、岗位
之间、上下级之间没有建立起职责分离、横向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一些重要职责和
岗位没有严格分离,混岗或集多职于一身的现象时有发生;绩效考核制度设置不合理,单
纯追求业绩指标,而忽略对经营合规性的考核,使金融机构经营重业务拓展而轻风险防范;
内控制度与新业务的拓展存在“时差性”脱节,难以适应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金融市
场不断变化的要求,导致风险控制出现盲点。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由于内部控制制度普遍存在原则化、粗略化问题,缺乏细
致的操作规程,可操作性差,在具体问题上规章制度可以出现不同的人为解读。加之,员
工执行内控制度的意识淡漠,遇到问题灵活性讲的多,原则性讲的少,对规章制度或视而
不见,或以种种理由加以回避、变通,使内控制度形同虚设。
第四,信息与交流:系统信息失真、系统存在技术缺陷
信息系统失真。在我国,企业会计处理普遍缺乏一贯性、完整性。金融机构也存在上
述问题,近年来,由于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核算不实而造成的信息失真现象较为严重,尤
其是在“唯业绩论”的考核体系下,随意修改报表、作假账、违规操作等行为时有发生。
管理信息系统不完善。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可以保持即时的和全部的业务纪律,这对
于防范风险和提高管理效率极其重要。我国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众多,总部对分支机构的管
理和控制较为困难,信息需要在总部至基层机构间的多个层级进行传递,虽然计算机系统
消除了许多时滞因素,但信息上行下达过程中普遍存在人为拖延、理解偏差现象,导致高
层与基层行动步调不~致。
第五,监督与审查:“两性”即独立性和权威性、“三度”即广度、深度和频度不够
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在我国,金融机构内审部门一般直属一把手领导,对
一把手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一把手及其负责范围内业务的监督,严重影响了审
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其发挥监督职能。
审计广度、深度和频度不够。金融机构内审部门长期以来沿袭旧的审计方法,审计方
式单一,主要局限于专项审计和突击检查,审查内容覆盖面不广,审查频度不高,只注重
事后稽查而忽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预警作用难以发挥。
(3)构建完善、有效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设想
①构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首先,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通过产权改革、股份制
改造,建立规范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
120
理层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形成制衡机制,同时可适当引进外部独立董事和监事;建立有
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直接与经营风险挂钩,上市金融机构可
考虑采取股票期权制度对管理者进行激励;改革金融机构组织结构,按照区域原则或规模
效益原则对分支机构进行重组,减少管理层,实现机构扁平化管理和业务垂直化管理;完
善授权授信制度,根据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和制度执行情况,按类型、
档次、额度等指标实行差别化授权,并进行连续、有效的监督。
其次,培育优秀的内控文化。内控文化是内部控制活动中的软约束力,本身并不能为
金融机构增加利润,但却能通过个人的合规行为增加盈利空问和机会,因此,金融机构应
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基于自身实际建立一套员工普遍接受的内控文化。一是要把好教育关,
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纠正个人狭隘主义,自觉抵制畸形物质欲望的侵入
和渗透。二是加强“人心工程”建设,努力改善工作环境和各项生活福利待遇,尽量为员
工排忧解难,营造团结、和谐氛围。三是管理层应充分承担内控文化建设责任,积极倡导
合规文化和合规理念,同时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动和影响员工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和
准则。
第三,转变经营理念。纠正“重经营业绩,轻内控管理”的绩效考核理念,建立“风
险首位”和“内控先行”的思想和工作原则,平衡业务拓展和风险管理的关系。新机构、
新业务的开办,首先要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
②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
首先,要扩大风险评估与防范范围,从主要评估与控制信用风险向全面评估和控制各
类业务风险转变,从制度防范风险向程序防范风险、技术防范风险方面转变,真正从组织
机构和人员上保障风险评估活动的连续性和完善性。
其次,要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对风险进行系统、及时的管理。组建一支高素质
的风险管理队伍,注意培育和吸收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搞好后续教育。
同时,要加强与国外大型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其先进的风险评估、管理经验。
第三,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手段,从风险组织流程、风险计量模型、风险数据库、风
险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建立科学的内部评估方法,逐步建立起覆盖所有风险业务的评估与
预警模型。
③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要打破以往金融机构内部条条框框的管理模式,以业务流程为中心对现有的内部控制
制度、程序、方法进行整合、梳理、优化,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的内部控制理念、方法和机
制,对内部控制人员、职能和流程加以规范和统一,便于执行和操作;落实主要责任人的
责任,建立决策风险约束机构,对管理层决策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严格岗位分工,明确岗
位职责、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将岗位责任落实到人,对重要岗位可实行岗位双人、双职、
双责制,同时对在岗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以及强制休假制度,形成岗位间、人员间
的协调制约机制;将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重要指标,鼓励员工遵守内
控制度,重视风险防范;紧跟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及时更新或补充相关的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同时,要进
一步强化规章制度的落实,经常性的开展规章制度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落实制度的
能力和自觉性,对于执行规章制度流于形式、敷衍了事的行为,要进行严格问责。
④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
一是要强化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保证会计账表的真实性、完整性,使其能准确及时
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同时,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强化会计账务的电子化管理,减
少造假可能性。二是建立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成信息的鉴别、存储、
传递和处理,为管理层决策和内部控制提供依据。三是尽量减少信息传递的中间环节,防
止信息传递过程中出现偏差,可采取座谈会、研讨会、交流会的方式迸行上下级直接交流,
保障信息的正确传递。四是上市金融机构要加强信息披露,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和
程序,财务状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信息均应予以披露,所披
露的财务信息须经获得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可。
⑤完善审计监督机制
首先,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价功能,将审计工作的重心由偏
重财务检查向对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执行、经营业绩、风险防范进行全面监督和综合评价
转变,从而达到全面跟踪、有效监督的目的。审计方法也要向风险导向审计转变,即由过
去对会计资料的详细检查转变为以评价内部控制系统为基础的抽样审计方法。
其次,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在金融机构总部建立直接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的
内部审计总部,分支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分部,分部直接隶属于总部。同时,要将审计部门
内审计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与所在单位完全脱钩,割断审计人员与所在单位的利
益关系。
第三,内部审计部门要转变观念,变被动为主动,将稽核关口前移,强化事前监督,
不仅要检查各项业务的操作是否合规,更重要的是要发现、判断业务中出现的苗头性、倾
向性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审计目标由查弊到防范的转变。
充实和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力量,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iJlI,组织丌展内部交
流和外部交流,学习先进的审计理念和审计技术,全面提升审计人员整体素质,为内部审
计有效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6.2.6抓紧建立对金融风险的预警和快速纠偏机制
(1)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主要是指各种反映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的组织形
式、指标体系和预测方法等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以经济金融统计资料为依据,以信息技
术为基础,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和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预警机制具有
金融管理及经营状况诊断双重作用,其主要功能是:①可随时掌握金融机构动态,并有效
评估其风险:②可及早发现问题金融机构,并凭以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②为实地检查重
点及检查频率提供参考,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金融监管功效。
一个比较完善的金融预警系统应由预警目标、预警指标和预警方法三部分组成。预警
目标根据具体金融稳定目的要求来确定:预警指标是金融预警系统的基本要素。只有准确
地选取预警指标才能及时地反映经济的脆弱性,并准确预警危机。预警指标应按以下原则
选取:(1)选取与危机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的指标,这样才能从理论上解释发生危机的原因,
并从源头上控制危机。(2)依据的数据要准确可靠,以保证预警系统基本要素的真实性和
可信性。(3)选取灵敏反映经济变化的指标作为先行指标,以便及时识别危机。(4)选取覆
盖面大的指标,以反映各个部门的情况。(5)选取相关性低的指标,这样才能有效识别不
同指标预警危机的作用,进而积极地应对危机。
预警方法是金融预警系统的核心,有效的预警方法应能从预警指标中提取关键信息以
判断经济的脆弱性,并识别不同的危机状态。现有的预警方法有如下几种:受限向量自回
归(Krkoska,2001)、Fisher判别分析(Burkart和Coudert,2002)、双元递归树法(Ghosh S.和
Ghosh A.,2003)、滤波法(Osband$1Van Rijckeghem,1998)、Probit/Logit模型(Frankel
和Rose,1996)、自回归条件风险模型(Zhang,2001)、KLR方法(Kaminsky、lizondoSg
Reinhart,1997)、STV方法(Sachs、Tornell和Velasco,1996)、遗传算法(Apoteker年g
Barthelemy,2001)、潜在变量门槛模型(Col l ins,2001)、主观概率法(Lawrence J.Lau,
1995)、马尔可夫状态转移法(Abiad,2003)、风险价值法(Blejer和Schumacher,1998)、
压力测试(Blaschke、Jones、Majnoni平DPeria,2001)以及人工神经网络法(Blake,1999)
等。
从2005年开始,银监会内部将按季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进行风险预警的试运行,风险
预警对象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独
资及中外合资银行。预警结果只作为监管机构现场检查和风险评价的参考,不对外公布。
根据银监会指引,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定量指标由资
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5项分类指标组成,共22个
指标。同时,定性指标包括六项分类指标,分别为管理层评价、经营环境、公司治理、风险
管理与内控、信息披露和重大危机事件。同时,风险预警体系根据金融风险的历史数据和
银行监管经验,确定各指标的预警阀值和权重系数,对每个定量指标设置了蓝色预警值和
红色预警值。银行监管部门通过对单个商业银行的各项预警指标进行连续观测,并将数据
导入模型,计算其综合风险分值,并获取相应的预警信号。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风险转
换矩阵,综合判断商业银行的风险预警等级,分别给出正常、蓝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
警信号。
因此,在现有商业银行预警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协调,
强化信息共享,尽快建立统一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目前跨行业、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
产品创新发展,进一步要求我国需要建立由指标体系、预警界限、数据处理和灯号显示四
部分组成的反应灵敏、渠道畅通的预警信息系统。建议在现有的统计体系中逐步增加描述
市场总体风险和金融机构风险的指标,严格、完善的财务报表上报制度和完善的数据采集

体系。制定严格的监管数据采集内容与格式、采集方式与方法、采集渠道,以及保证监管
数据真实性的措施。金融机构所上报的资料,必须经过专业会计师或审计师的审计,如发
现金融机构有蓄意拖延和弄虚作假行为,监管部门将给予其重罚。
(2)金融风险纠正机制
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资本不足的商业
银行,银监会制定了具体的纯正措施。但是,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提前发现并及时纠
正金融风险仍是金融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
建议在现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纠正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资产质量、风险处
置现状,参照美国、日本做法,根据金融风险预警提示,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风险纠正做
法,如划分风险区间,操作手段,纠正期限,达标数值,不执行的处罚办法,尽力量使风
险最小化。
(3)金融风险救助机制
在国外被使用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至今我国尚未出台,加大了国家对金融风险机构
的救助成本。目前救助方式:中央银行救助(贷款、票据、短期透支),政府“输血”,股
124
东负责,同业援助(同业救助基金),存款保护。目前央行所行使的最后贷款人救助,极
不利于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和规范发展。不加选择一味地救助,使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更加扭
曲,因此,国家应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减轻财政和央行负担,通过市场的形式分散金
融风险,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通过收购、兼并方式进行救助,争取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处
置金融风险机构。
(4)金融风险化解机制
理论上讲,金融风险包括对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化解。针对系统性风险,主
要的化解措施有:建立完备的金融监管体系,实行有效的货币政策、外汇管理、债务控制、
投资引导、税收政策等措施。针对非系统性风险,主要化解方法有:实行有效的内部控制,
采取科学的风险管理方法如VAR法,资产组合法和价格模型法等。当前,我国最重要的是
尽快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化解机制,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发生的风险类别,以及影响程度,确
定化解方式,尽快解决有问题机构,降低化解成本。
(5)建立及时止损机制
“有时,我们的中资机构亏损已成定局,却不敢平仓止损、锁定风险、处置风险。相
反,还不停地同方向下单,害怕即期暴露亏损。实质是用更大的风险掩饰当前的风险,J下
所谓饮鸩止渴。” “我们常常见到中资企业在衍生产品市场上犯错误,究其深层次原因,
与我们对经营者考核目标的设定有密切关系。业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既然承认亏损的合
理性,就应该建立止损的概念。”①企业进行衍生品交易时,要有止损理念,在合规经营
中允许有一定比例的亏损。因为风险可以管理而不可能完全消除。企业应该建立把锁定成
本的费用作为正常费用成本支出的理念,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提高竞争力,获取长远利
益。这种止损理念,同样适用于金融道德风险的防范,一旦损失不可避免,就要及时止损,
锁定已发生的风险,避免更大的损失。
6.2.7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权力制约机制
金融部门之所以存在较多的道德风险,就在于这些人手中掌握资金分配权和监督检查
权,存在较多的寻租机会。
权力是~种支配、控制和管理的力量,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依靠权力,可以使个人
做平时无法做到的事情,所以权力对人有着巨大吸引力和诱惑力。同时权力又是一把“双
刃剑”,权力行使过程中如果不能加强有效制约,就可能造成犯法、违规问题的发生。我
国金融运行中,由于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手中掌握大量的资金、人事等管理权,存在较多的
①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中国外汇》杂志社土办的“2006中国外汇论坛”-L的演讲
寻租机会,易产生道德风险。因此,有必要对其权力加以制约,通过建立对高管人员的权
力约束机制,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1)权力的特性
权力(power)一词属于政治学范畴,这一概念由来己久,但学者们对其认识并不统一。
国外学者认为,“权力”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antorias",意指权威、法令和意志等。
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是指“将某人之意志强加于别人行为之上的可能性。”①霍布斯认
为,权力是“取得未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罗素则指出,“我们可以把权力解释为若
干预期结果的产生。"@丹尼斯·朗认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④福
柯则认为,“权力本质上不是压迫性的,而是生产性的,它无所不在,是一个尚未规定的、
未经推论的、非主体化的生产过程"。@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则主张,“权力可以
被视为一种能力,即某行为体促使其他行为体做其原本不会去做的事情(其代价为前者可
以接受)。权力也可以视为对结果进行控制的能力。"@
我国一些学者则认为,权力是一种社会力量,支配权力的主体利用这~力量去驾驭权
力客体并使之服从自己。《辞海》关于“权力”一词的解释为:权,势也,权力,即势力。
o从学者们的争议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对权力概念众说纷纭,但有一点却是基本相同,
即权力是一种力量或能力。因此,可以将权力定义为某种强制力或影响力。这种强制力或
影响力由力量、价值或权威构成,即权力主体拥有相对较大的某种力量、相对较多的某种
社会价值或相对较高的权威,因而权力客体必须自愿或不自愿地对权力主体所发出的指令
加以服从,如果权力客体违背权力主体的旨意,那么前者就有可能受到后者的惩罚。
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的力量,具有强制性、扩张性、利益性等特点。
①权力具有强制性。权力作为一种集中起来的控制力和社会影响力,具有比任何个人
能力大得多的能量。它不仅代表着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标志着权力行使者不同于
一般人的特殊地位、身份、职权。这种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不论受支配一方是否。瞒愿,
都必须服从,从而使权力的拥有者具有凌驾于他人之上、滥用权力的可能。由于权力本质
上是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因此强制性是一切权力的基本特性。既然权力本身是一种法定
资格,权力的享有者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可以通过权力去支配他人的意志,要求他
①(美)莱冈哈特·本迪克斯.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53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62
③(英)伯特兰·罗素.权力沦一新社会分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23
④(美)丹尼斯·朗.权力论fM.北京:中围丰十会科学}n版社,2001年:3
⑤舒绍福.权力转移的机制性和结构性分析l J】.理论与现代化,2005年第5期:31
⑥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则.权力与相互信赖I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2
⑦辞海.上海:_上..海辞书出版社,1994年第10次印本:14lO
126
人绝对服从而无须征得他人同意。
②权力具有扩张性。权力的强制性决定了掌权者存在着权力扩张和聚敛的欲望,这
种欲望在空间结构上表现为打破原有权力界限和范围,侵犯其他权力以扩张自己的权力,
在时间结构上表现为排他性,进而导致权力的无限膨胀。
③权力具有利益性。虽然权力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权力本身代表着信息、
机遇等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衍生为金钱或利益。所以当权力赋予某一组织、某一个
人时,就有可能与利益结合在一起,将权力当成一种特殊商品,为掌权者带来经济利益,
这也是为什么有些掌权者进行权钱交易的原因。
(2)权力制约机制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条件
①权力制约机制内涵
由权力的本质特征所决定,依靠权力,可以使个人做平时无法做到的事情,掌握权力
的人总是试图借助权力,把自我凌驾于权力的作用范围之上,从而导致权力被滥用,使权力
丧失其公共性而走向腐败。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史学家阿克顿说过:“权力倾向于腐败,
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①从金融系统来讲,绝对权力就可能出现道德风险甚至腐
败问题的产生。
学者们很早就认识到权力制约问题。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论著《论法的
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
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固也就是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建
立权力制约机制和制度。所谓权力制约,就是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制衡和限度控制,在最
大限度上减少甚至杜绝权力滥用的现象。权力制约作为一种功能,如同机床上的制动器,
是对权力正常运行的肯定和保护,是对权力偏离轨道的防范和矫正。
②权力制约机制发挥作用的途径
如何对权力进行制约,从政治学角度看,目前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以权制权、以
法制权和以德制权。
以权制权。以权力约束权力是西方国家约束公共权力的基本方法。分权理论始于洛克
而完善于孟德斯鸠。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
制约权力。因此,任何一种权力都不是至高无上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应当分立,并且
互相制约,达到彼此平衡,这就是著名的“分权制衡”原则。这一思想在国外政治体制运
①(英)阿克顿.自由的历史[M].林猛等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
②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154
行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以法制权。所谓以法制权就是为了防止公共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和人格化,就必须将其
置于严格的法律监督之下,这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在民主制度下,法律是用来保护公民
权利的有力武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人民用来管理和制约公共权力的。公共权力的
运行有法律依据,各种政治权力的行使要守法,这是法治社会的真谛。
以德制权。除以权制权和以法制权外,真正对掌权者权力运行中起制约作用的在于其
个人的道德修养,这些人的道德行为水平真正决定了其是否会滥用职权还是慎用职权。特
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需要自律,领导干部应增强自律意识,加强自
身的党性锻炼和从政道德修养,常修为官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不为名
所累,不为利所缚,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自做官,严以律己,率先垂范,显得十分重要。,
权力制约机制之所以能够对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是由权力制约机制的内在的本质要
求所决定的。这些本质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制约主体活动的独立性,即制
约主体依法独立行使制约权,不受其它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二是制约对象
活动的公开性。受制约者明确知晓有对其权力制约的组织;三是制约关系的对等性,即权
力的赋予与对权力制约的赋予对应相等;四是制约关系的强制性,即制约主体的制约活动
具有权与法的强制力量作保证。五是制约结构的协调性,即各类制约主体各尽其责,密切
配合,协调一致,从而形成制约系统的良性循环。
权力制约机制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以下“五种功能”:一是引导权力始终体现权力
所有者的意志,即权力制约的导向功能;二是保证权力使用者忠实地为权力所有者服务,
即权力制约的保障功能;三是预防和阻止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发展,即权力制约的防范功
能;四是对偏离轨道的行为预防及时矫正和补救,即权力制约的矫正功能;五是对滥用权
力的行为及其责任者予以必要的制裁,即权力制约的惩戒功能。
③权力制约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
权力制约机构能够发挥作用,其首要条件是要保证权力监督信息渠道自由通畅。权力
的制约依赖权力监督信息的获取,监督主体只有通过各种手段,从监督对象那里获取进行
监督的各种信息,并把这些信息材料准确及时地传递到有制约权的部门才有可能依法依规
进行制约。第二个条件是要保证权力制裁权的科学合理配置。权力制约是在分权基础上进
行,没有科学合理的权力分配,就没有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第三个条件是要充分考虑
各种制约机制之间合理分工、协调,各部门间应既要职责明确又互相依存,取长补短,使
权力制约能在各个层面协调、互补、整合的基础上运行,真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对高管人员权力有效制约机制缺失
①权力制衡机制缺乏,造成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不够
由于我国金融改革滞后,金融机构行政化明显,管理架构以直线职能式的上下级为主,
道德风险大量存在。即使有些机构初步建立起公司治理结构,但治理结构也不尽合理,主
要表现为:股东大会的所有职权都具体化地转移给了董事会,而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又进一
步地被具体化并分别转移给了董事长和行长,有些机构董事长还兼任行长。结果是该机构
的一切治理大权最终都落到了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行长及部门经理)手中,西方
公司治理中有效监督原则难以得到真正体现,因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提案、议决等
事项,实际上都操纵在少数几个人手中,股东大会不过是一枚橡皮图章。
②现有权力制约机制重事后轻事前,权力制约的预防功能不能体现出来
权力制约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规则和程序才能实现,而这些形式只有用制度、规章
确定下来,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现有的制度、规定大部分侧重于事后惩处,一些具有预
防功能制度、法规还没有建立起来。
③权力制约与权力应用难以严格分离,造成监督不到位
从我国情况看,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监督和制约,除公司治理中的监事会
和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外(当前这些部门在我国尚未真正发挥作用),纪检监察部门
应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同级别纪检部门受同级“一把手”的领导,结果是该部门作用不
能真正发挥出来,更不用说是对权力进行制约了,因此监督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因此,金
融系统的多数腐败问题都是在群众的强烈反映下,由上级检查机关查处的。
(4)从法律、权力、道德入手,建立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权力制约机制
①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实现以法制权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从无到有,并得到了初步完善,但无容置
疑的是当前我国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甚至犯
罪行为,注重对其单位的处罚,轻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惩处,也在一定
程度上助长了道德风险的产生。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法》、《公司法》以及相关
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金融从业人员法律责任,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实现以法制权。
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以权制权
在国有银行治理结构初步建立的基础上,要通过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要真正落实国有股权代表,切实发挥所有者的监督职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三会”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的组织体系。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应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制约作用,
及时纠正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失当问题·,规范权力的运行。
③加强对金融高管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实现以德制权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是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基础性工作,领导干部只有把思想道德防线
筑牢了,才能拒腐防变。要坚持关口前移,着眼防范,防微杜渐,引导高级管理人员加强
对主观世界改造,不断提升精神境界,自觉做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的
模范。
④不断完善纪检监察、群众监督、内部审计协调体系建设
一是要加强党内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当好党组织和行政的
参谋和助手,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二是要做好群
众监督工作,通过定期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对高级管理人员行政行为进行监
督,并将群众考核作为干部考察、使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三是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
工作,除做好财务审计、实行财务监督外,还要对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的监督。
在做好上述三方面工作基础上,要完善监督协调机制建立,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
组织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6.2.8建立对金融道德风险的成本惩戒机制
“理性经济人”理论认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天性,具有成本收益的分析能力并
以此决定自己的行为。著名经济学家贝克尔在《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一书指出:“当某
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
此人便会从事违法,由此,一些人成为‘犯罪’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
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同样,处于多层委托一代理关系的金融机构
从业人员会按照成本收益的分析决定自己的行为。
,如何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科斯认为,道德风险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对私人权利的侵
犯,即明显的侵权行为,属于违法;另一种是由于产权不明晰而造成的“准侵权行为”,
即侵犯公共产权的行为,属于违规。对于前者来讲,由于产权是界定清楚的,只要诉诸法
律,加大对道德风险者的惩罚力度,使道德风险的“成本"大于“收益”,道德风险行为
便会得到有效遏止。对于后者来讲,最好的解决途径仍然是产权,当各个个体进行谈判、
协商等活动的成本即交易成本较小时,通过明确各个体拥有与使用某种资源的权利,外在
①(美)加里·S·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fl{版社,1995年:63
130
效应问题可以凭借各相关个体之间对他们所拥有产权的自由买卖而得到解决;当交易成本
较大时,必须诉诸国家权力和法律体系去明确公共产权,违背社会公德的“准侵权行为’’
便成了“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制度体系去防范、约束和惩治。因此,加大成本是有效防
范道德风险的手段之一。’
金融业运行中的道德风险或犯罪行为都具有一定的成本和收益。这罩所谓的成本是指
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包括所要承担的可预测的道德和法律上的风
险结果。主要由三方面的内容构成:一是名誉成本,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付出的名誉
代价,主要是政治声誉、道德声誉等。二是纪律和法律成本,是指行为人所要承担的纪律
和法律方面的风险和代价。三是经济成本,是指行为人所付出的经济代价。其收益则主要
表现在经济方面,获得比正常收入高的经济收入。
道德风险的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违纪行为过程中,会进行成本一收益比较,会考虑被发
现和受到相应的处罚的可能性。当其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所承担的风险小而收益大时,他就
会有实施的动机;当其所承担的风险较小而收益足够大时,他就可能铤而走险;而当一个
人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所承担的风险大于收益时,他就可能因此而提心吊胆,进而收敛其行
为:当其所承担的风险远远大于收益时,他就有可能悬崖勒马,进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当前,我国金融运行中道德风险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从中得到的收益远远
高于其所付出的成本。成本代价低廉助长了理性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倾
向。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在各种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要想有效防范
道德风险,必须加大对败德行为者的惩戒力度,增加其触犯的成本,并形成长效的惩罚机
制。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应加大道德风险案件查处力度,把道德风险“黑数”降到最低限度。国际上通
常采用“腐败黑数”来衡量从事或涉及腐败公务员中没有受到查处的比例。推而广之,将
“黑数”引入道德风险研究的领域,提出道德风险“黑数”的概念。道德风险黑数是指从
事或涉及道德风险的金融从业人员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而没有受到查处的比例。为把道德
风险“黑数”降到最低限度,就要完善金融体系的监督体制,通过不断完善监督体制,堵
塞制度漏洞,不给败德行为实施者以可乘之机。同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真正做到“有
举必查,有查必严,追查到底”,从而打消败德者的侥幸心理。
(2)加大处罚力度,纠正对道德风险行为从轻处罚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对于已经
查处的各类败德行为,出于种种目的,一般只是进行内部处理,真正移送司法机关,并真
正判刑的非常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败德行为的发生。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四次全
l 3I
会上指出:为了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教育干部和警醒干部,为了
维护法纪的尊严,对于无视法纪、违法犯罪的人,必须用重典。不论是谁,不论职务多高,
该受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根据国家法律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该杀的坚决杀,决不手软,
否则腐败之风刹不住,也难以服众。江泽民同志是针对腐败问题讲这番话的,这同样适用
于对败德者的惩罚。对于触犯刑法的人,必须加大查处和执法力度,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
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力戒通过内部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增大触犯道德风险的行为成本。
(3)加大腐败者的经济成本,使道德风险行为者真正承受经济损失。当前,道德风
险行为者经济成本比较低廉,案件处理时,没有充分运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等手段,造成败
德者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种途径隐藏非法所得,造成“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查出来
倒霉,吃苦一阵子;查不出运道,享受一辈子”的结果。因此,应加大对败德者经济惩罚
力度,除了追缴脏款,没收非法所得外,要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使败德者没有败德利润,
甚至可能因败德而倾家荡产,同时也要在个人征信系统登记保留记录,使其未来得到合法
的高收入变得极其困难,从而真正从经济上提高道德风险的成本。
(4)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加大败德者的精神成本。舆论批评有一种无形的力量,
这种无形的力量有时比有形的监督更具有威慑力,其作用在于可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广泛
的监督。因为败德者行为世人深恶痛绝,只有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公众的广泛监督,对其制
约才能形成巨大的威力。道德风险行为人的精神成本主要包括:领导的信任、自身形象、
群众的信任以及家庭的幸福。通过舆论工具的运用,从社会、单位、家庭、个人声誉等各
方面对败德者施加政治压力与精神压力,加大其精神成本。同时,也可充分运用内部通报
这一形式,加大内部通报的力度。凡是发生的道德风险案件都要在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
位的广大干部群众中进行通报,使大家对道德风险案件发生的事实、危害、原因、处理结
果、应该吸取的教训和改进措施都能清楚地了解,以起到“通报一案、教育一批”的警示
作用。尽管这种惩罚属于外部治理手段,但具有很强的威慑力,长期执行下去,有利二f
培养公民的自律行为,提升他们的社会信用。
(5)加强协调配合,联手打击败德行为。对那些有金融道德风险行为的当事人,视
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处分、开除,甚至逐出金融系统,不得再从事金融工作i这就
要求金融系统协调联动,共享信息,建立金融道德风险“黑名单”制度,加大联手打击力
度,从而杜绝“东边开除、西边录用"情形的发生。
132
第7章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机制设计(下)
7.1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宏观机制设计
宏观机制主要是从金融业外部宏观层面设计的机制,包括六个方面:即建立健全各种
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金融监管者的再监管,逐步建立监管者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有
效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完善投资者保障机制;强化金融机构的救助条件,完善最后贷款
人机制:及时出台高度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建立优胜劣汰的金
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7.1.1建立健全各种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
(1)金融外部监管探源
监管是监督与管理的复合称谓。从广泛意义上看,金融监管包括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
而外部监管又可划分为专职监管和社会监管。专职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社会监管就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和市
场纪律作用,规范金融从业人员行为。
①基于市场失灵的金融外部监管理论
20世纪30年代以前,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奉行“看不见的手”的信条,关于金融监
管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货币监管和防止银行挤提方面,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具体干预则很
少论及(白钦先)。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充分证明了市场的“不完全性",金融市场作
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存在市场失灵问题。
第一,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
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是指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
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按照福利经济学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来进行补
偿,但金融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一个别金融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
称使这种办法完全失效。另外,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证明外部性也不可能通过市场
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DA#f-的力量介入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外部
性效应。
第二,金融自由竞争悖论
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不完全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一方面,金
融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这不仅在
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会带来损失,而且还会产生其他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利影响;另一方
面,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金融机构激烈的同业竞争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进而危及整个经济体系。因此,对金融机构而言,自由竞争和稳定之间存在明显的替代性,
当前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如何在维持金融体系效率的同时,保证体系的稳定和安
全。
第三,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特性
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经济而言是一种公共产品。作为公共产品,
不可避免地存在“搭便车"问题,这一特性决定了公共产品只能由代表全社会利益的政府
来提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部门构成金融体系的主体,政府主要通过外部监管来保
持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
第四,金融体系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
完全竞争的一个重要假定就是市场具有完全信息,但在现实世界,特别是在金融市场,
信息却常常是不完备和不对称的,这导致即使主观上愿意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也可能随时
因信息问题而陷入困境。然而,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让金融机构又难以承受,因此
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就有责任采取必要而适当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完备和信
息不对称。
②基于金融体系脆弱性的金融外部监管理论
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金融业具有多方面的特殊性,高负债、高风险决定了金融业具
有内在的不稳定性,需要外部力量对金融行为进行监管。
第一,金融业比其他产业更加脆弱
从金融机构流动性方面看,由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使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脆弱性:一是
短借长贷和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了金融机构内在的非流动性。二是在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
中,主要是金融资产而不是实物资产,主要是金融负债而不是资产净值。三是存款合同的
等值和流动性形成在萧条时期提取存款的激励。
第二,金融风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
由于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的杠杆率,且资产多配置于不透明、非流动的市场,在信息严
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加剧了公众预期的不确定性,并且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及其支付系统
使它们的财务更紧密的缠绕在一起,使得金融机构的支付困难产生交叉影响,即任何一个
金融机构的困难甚至破产都会很快传播到其他金融机构,甚至波及整个金融业,从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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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崩溃。
(2)国际金融外部监管实践及发展趋势
金融业稳健运行是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世界各国都注重建立和完善
金融外部监管体制,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以支持经济发展。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不断完善,
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建立了有效的金融外部监管框架,比如,美国在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框
架下,实行联邦和州都拥有金融机构监管权的“双线多头’’监管模式;德国在全能银行制
度下,由联邦金融监管司下属的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局对金融机构进行分业监管;
英国整合所有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由其统一实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在日本,由金融厅对金融机构进行单一的混业监管。从国际金融外部监管发展趋势看,一
些国家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建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部分国家将分离出
来的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统一于一个监管框架内(即综合监管机构)。在金融外部
监管框架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监管理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①更加注重市场约束
西方发达国家在强化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约束的同时,日益注重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
依靠市场参与者的监督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控,如果市场参与者都能积极主动的关注金
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并随时采取相应的行动,则其监管效果要比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更为及
时、有效。西方国家为了增加市场约束的动力与强度,推出了许多措施,次级债券就是主
要手段之一。由于次级债券的偿还顺序在一般性债券之后,这就将债券持有人利益与发债
金融机构利益联结在一起,促使债券持有人关注发债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盈利状
况,尽其所能进行监督,其结果必然促使金融机构更加安全稳健的运营。
②提高信息透明度
市场约束是监管约束的有效补充,二者共同促使金融机构稳健审慎的经营,而市场参
与者在进行决策时必须准确、及时地掌握有关金融机构的信息。如果金融机构缺乏透明度,
就会造成信息不对称,导致“羊群行为”发生,引起市场价格过度波动。因此,国际金融
监管机构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透明度问题,要求金融机
构向市场参与者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相关信息,以利于市场参与者对金融机构的经营
状况和风险特征进行正确评价。
③重视内在激励机制‘
从金融契约的角度看,金融监管体现了双层委托一代理关系,即:社会公众即金融商
品消费者(初始委托人)一金融监管当局(代理人/委托人)一金融机构(代理人)。根据
委托—代理理论,若要代理人保持诚信,在合同设计中要使委托人期望代理人的行动与代
理人自身利益保持一致即加入激励相容条件。在金融监管实践中,传统的金融监管采用的
是行政命令方式,监管结果往往是:或是被监管对象被动地去执行,导致人力与资源浪费:
或是被监管对象想方设法逃避监管。为摆脱这种监管困境,金融监管当局开始注重采用监
管目标与激励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即在引导银行实现自我利益的同时,有效率地实现监管
目标。
④发挥公众的监督职能
金融监管当局作为社会公众的代理人,其能否完全履行监管职责,实现社会目标的最
大化,则需要公众的监督与评判,以免发生委托代理风险。各国金融监管活动中出现的宽
容性监管(对出现的问题采取迁就姑息态度,导致问题扩大化或恶化),不符合委托人的
最终利益。只有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才能防止委托代理风险和宽容性监管。为此,
监管当局有义务将其监管方法及所从事的监管活动向公众解释,定期披露金融体系的健康
状况以及自己的判断。
(3)目前我国金融外部监管框架及缺陷
目前,我国对金融业的外部监管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对金
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其目的是维护金融业的经营秩序,确保金融业正常运行;一部分是
从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对国有控股或国家参与投资的金融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其目的是
维护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投资权益。前者主要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
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
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构成的“3+l"金融监管框架。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业的监管:
证监会负责证券业的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的监管;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并享有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的监督检查权。后者主要是指一些国家机关对金融
系统的监督检查权,包括:财政部对国有金融机构实行资本安全与财务的统一管理,一方
面作为国家金融机构的出资人负责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另一方面作为社会管理者
制定统一的金融财务会计政策并监督执行;国家审计署按照《审计法》的规定,有权对国
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签署了
《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确定在三家监管机构间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
常联系机制”,并可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参加,不同监管主体间
的监管协调机制初步建立。
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模式符合经济转型期“分业经营”的现实,为金融业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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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随着国际、国内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我国金融业全面对
外开放以及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逐步深化,现行监管体制也暴露出了许多矛盾和问题。
①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在我国,分业监管模式造成各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行政边界划定所管辖的金融产业部门
边界,监管部门既不批准所辖金融主体从事非主管部门管理的金融业务,也不准许非所辖
金融主体从事本主管部门管理的金融业务,造成金融市场和金融主体间的“条块分割”。
随着金融业务间界限的日趋模糊,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将会层出不穷,而现行的金融监
管模式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划分缺乏科学的标准和权威的部门,容易造成多重监管或
监管盲区,监管部门间或是相互争夺权利或是相互推诿责任,势必影响监管效率和监管效
果。虽然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但由于“三会”彼此地位平
等,没有从属关系,联席会议制度更多的表现为部门之间利益的均衡和协调,信息沟通和
协调监管作用有限。
②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健全
科学有效的监管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西方发达国家均建立了完备的金融监
管法律体系。当前,我国有关金融监管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但其规定相对原则和宏
观,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法律解释,监管工作还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大大影
响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由于缺乏有权威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门,监管当局各自出台监管政
策,制定的政策间缺乏统一性和关联性,甚至存在相互冲突,严重影响了金融监管政策的
严肃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③金融监管主体、监管手段单一
在我国,对金融业的外部监管主要是通过专业监管机构实施,多层次的金融外部监管
体系并未形成。一方面,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严重的信息
不对称,难以准确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特征,无法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督;
另一方面,行业自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
的金融监管功能并未充分发挥,没有形成对专业监管的有效补充。由于监管主体单一,竞
争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加之监管当局透明度较低,能够衡量监管者业绩的信息基本没有公
开,社会公众很难对监管当局的努力程度及其业绩进行准确的衡量与判断,制约了监管效
率的提高。
现代经济是市场经济,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其监管必须以市场法则为依据,
政府和监管当局仅仅是市场的裁判或规则执行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和主事人。因此,
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是最好的金融监管手段。在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手段
主要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以计划、行政命令并辅之以适当的经济处罚的形式表现出
来,监管理念并未转变到“市场激励”上。
④缺乏统一的监管评价标准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三大监管机构、财政和审计等政府部门都承担着金融监管职责,
并且各有优势和侧重,但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之间存在重叠,监管方式和手段差别不
大。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全口径的金融统计制度,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检查
和评价以及风险管理等缺乏全国统一、完整、具体的量化标准,监管机构无法对金融机构
乃至金融体系的风险作出整体判断。
⑤难以适应金融业务交叉融合的需要
一方面,阻碍金融创新。随着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逐步过渡,跨行业、
跨市场的金融产品开始迅速发展。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下,当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或金融
市场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产品或服务需经过多个监管部门的审批才能推出,一旦不同监管
部门对同一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判存在较大差异时,往往就会使该项创新不能顺利实现。
另一方面,难以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风险。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产品可能引发的金融风
险将波及不同行业和不同市场,甚至危及整个金融体系。在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下,各监
管机构仅关注本行业的风险问题,在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的情况下,监管机构难以从
整体上把握金融业的风险。
⑥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加大了监管难度
2006年末,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结束,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开始加速。在外资金融机构
大规模进入后,我国的金融结构将日趋复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和
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增加,金融监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局面。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多为混
业经营的大型“金融百货公司’’,在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后,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能甭对
其进行有效监管尚存疑问,加之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和能力相对较弱,金融监管的机
制和法规还不健全,也对金融监管效率产生制约。如果对外资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违
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利,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金融体系风险。
(4)金融外部监管框架构建设想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目标是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盒
融监管要适应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以及金融业务交叉融合的需要,构建以专业监管为主、
社会中介机构监管为辅、公众监督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外部监管体系。
①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从国外经验看,虽然采用的监管模式各不相同,但大体都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逐步形
成了完善的协调合作框架。尽管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已经破冰,但无论从金融组织体系来
看,还是从金融业务来看,分业经营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分业监管体制依然是我国
现阶段的必要选择,关键是要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强化合作。一是建立由国务院领导挂帅
的金融监管协调领导小组,除“一行三会”外,还应将财政部、审计署、发改委、国资委
等经济管理部门纳入进来,领导小组主要研究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危机的应急处理等重大
问题,从宏观和全局的角度出发审核监管机构的监管决策。二是健全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
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金融业发展情况,交流监管信息,并就重大事项和跨行业监
管问题进行磋商与协调,确定金融控股公司主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归属,同时逐步清理和
规范金融监管政策,消除政策冲突。三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规范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
发布和传递,将各种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处罚信息和形势分析报告实现共享,
条件成熟后可建立信息中心。四是加强对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跨行业关联风险、交叉金
融工具风险的监测分析,研究风险成因,建立多边紧急磋商机制和应对各种类型、范围与
程度的金融突发事件的快速联合反应机制。
②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共同
努力,依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以及国际金融监管变
化趋势,逐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包括:合理确定监管立法的目标,体现安全与效率并重
的立法理念;结合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
序以及接管的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解散的原因和程序,明确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
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充分满足我国入世后的要求,完善与WTO规则和
金融监管国际惯例相吻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制度;不
断完善与基本法规相配套的专业性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
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机构的广大客户是公众,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公众处于信息不对称
的状态,金融机构拥有其资产质量、经营风险等信息,而公众对其知之甚少。公众是一个
信息弱势群体。如果他们能获得充分的信息,他们与金融机构的交易就会建立在科学判断
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像现在建立在对金融机构的信心的基础上。经营状况好的金融机构顾

I 39
客会增加;反之,顾客会减少。市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机制就会增强。如果公众的行为是
建立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之上,就会减少因单个银行破产而引发的恐慌性挤兑。
金融机构也要增加对内信息的透明度。这包括一个金融机构内部的信息传递、分析与
对客户信息的积累与共享。内部信息梗阻会诱发道德风险的产生,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或
坏账。现代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运用使银行具备了通过网络对自己分支行实施有效控制的
能力,可以做到随时了解任意一家分支行明细的信贷与财务开支,将所积累的客户资料实
现共享,可以提高银行辨别客户行为的能力。
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在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要引导公众、中介机构积极参与金融监管,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一是要在社会公众中,深入开展有关金融市场规则、金融意识和金融
知识的教育,增强人们的风险意识和社会信用观念,引导其逐步树立金融监管主体意识,
提高参与监管的积极性。二是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市场约束中的作用,每年对金融机构
披露的信息全面进行审计,并进行必要的审计检查:利用专业评级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
客观、公正的评级,以减少金融机构与社会公众、监管当局的信息不对称,增强市场监督
和约束。三是加强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功能建设,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的道德约束作用,
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管与矫正方面的成本。
⑤着力培育经理人市场
市场经济发展的越成熟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在企业中的作用愈加突出,他们是企业核
心竞争力不可或缺的部分。而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是经理人发挥最大效用的保障机制。法
玛(Fama,1980)研究认为,在竞争的经理人市场上,经理人的市场价格取决于其过去的
工作业绩,因此,从长期看,经理人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们倾向于通过积极工作来提
升其市场声誉。在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在选拔任命管理者时,仍是按照行
政方式,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任命和委派,这种方式难以在金融机构经营者间形成优肘劣
汰的竞争环境,影响其积极性与主动性的发挥。因此,我国亟待建立和完善金融经理人市
场,用市场的手段完成对经理人的聘任和激励。
⑥转变专业监管者监管理念
在我国,专业监管是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适应国际、国内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监
管要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方向发展,建立以金融稳健运行、金融整体有效和中
长期金融风险预测为主要内容的监管体系。与此同时,监管者的监管理念也要逐步转变。
银行业试行激励监管。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人们开始注重将“激励相容”引
140

入银行监管的理念中,并逐步发展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主导理念,这一理念在巴塞尔新
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在我国,银行业监管同样具有委托一代理模型的全部特征:
银行业监管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业监管中存在非对称信息;监管与被监管双方目标函
数存在偏差。目前,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仍采取行政命令式监管,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
目标函数的差异容易导致银行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在我国银行业监管中应引入“激
励相容”理念,这将较好地解决银行监管中存在的代理人问题。
保险业重在偿付能力监管。由于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保证其履行社会稳定职能的核心
能力,经济越发达,保险业承担的社会稳定职责就越大,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要求就越高,
因此必须由国家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强化对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一方面可以
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保险企业风险管理的完善和财务稳定。发达国
家对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始于20世纪80年代,逐步形成适合各自经济特点的
保险监管系统。目前,我国尚处于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公司行为和市场调节机制
还不完善,建立一个全面、系统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证券市场注重市场化管理。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优化资源配置,即产权明晰的经济
主体通过充分的竞争来决定价格,在价格的引导下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对证券业
的监管立足点应放在维护市场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上,而不是运用政策去控制市场。监管
机构对市场的直接参与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影响市场参与者的信心与预期。因此,监
管当局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理念应由控制风险转移到揭示风险。如果能够通过监管实现风险
的充分揭示,风险控制就会自然地成为投资者、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者的自觉
反映和行动。
7.1.2加强金融监管者的再监管,逐步建立监管者责任追究机制
一般地,金融监管是社会公众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赋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一项特
定权力,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授权代表政府对金融市场进行规划、管理和监督,维护金
融市场的运行秩序与相对稳定。在拥有了这种特定权力之后,监管者不可避免地追求基于
自身利益的私利和基于社会利益的公利。
在中国,金融企业都逐步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根据金融监管理论分析,外部监管
也是必要的,更何况在产权制度不完善的现阶段,外部监管更需要加强。目前,我国专司
外部监管的金融监管当局包括一行三会实行分业监管,具有明显的垄断性特征,金融机构
经营是否存在问题、存在的问题严重性,监管一方的判断和定性很重要。与此同时,对发
生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至今没有出台追究监管者责任的明确制度,因而赋予监管者的权力
与其所承担的责任不对称,由此可能造成监管者监管不足、监管过度、监管不作为等情况
的发生,这些情况均属于不道德行为。为了有效减少监管者失职行为,我国应该加强对监
管者的问责,通过实施再监管,逐步建立监管问责机制。
(1)闯责制起源及作用
问责制起源于西方国家的政治领域,目的是建立一个向选民负责、向执政党负责、向
法律负责的责任政府,体现的是所谓的责任政府原则,在西方政治经济领域已经得到了广
泛应用。我国对问责制的研究和应用起步较晚。关于什么是问责制,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
中没有一致的解释,中央的政策文件也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按字面的解释,《辞海》为:
“问"即是追究,“责"即是责任;《古今汉语词典》又认为:追究是指查问根由,弄清责
任,而责任是指理应承担的过失。因此,“问责"就是追究责任、追究过失,相应地,问
责制就是一种追究责任、追究过失的制度。
在对金融监管者的管理中,引人问责制,其重要意义之一就是塑造和培育负责任的监
管者。问责制的实施,可以理清监管者的各种职责和责任,并通过强化对监管者的失责追
究,使监管者为自己的失责付出相应的代价,以此来向监管者传导责任的压力,促使监管
者自觉地重视所肩负的责任,想方设法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这个角度来说,问责制
好比一把高悬于监管者头项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监管者有着极大的威慑力。具体
来讲:
问责制有利于监督约束各级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合规地履行监管职责,塑造公正廉明的
执业形象。监管执业形象最优化,包涵监管效率最大化和监管成本最小化两个方面。实现
监管执业形象最优化,实际上抓住了改善行业再监督机制本质或核心内容。或者说,改善
行业再监督机制,就是通过从根本上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完善对监管效率和成本
的评价,使监管行为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理解和认同。
问责制有利于预防和打击执业人员履行职权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金融业及其监管从
业人员实行人身保护。行业再监督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通过监督和约束全行业从业
人员,依法正确使用监管权和各类金融资源配置权,努力做到在履行职权中少犯错误和不
犯错误,从而实现对全体从业人员人身权益的最大保护。这必然要求行业再监督必须立足
治本,超前防范,切实着眼教育,做到源头监控,关口前移。通过有效预防和不断矫正可
能出现违法犯罪问题,实现对从业职工的人身保护。
问责制有利于通过依法规范的行业监管有效防范规避金融业风险,维护金融业稳健运
行,最终实现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对于金融业来说,这种理性控制有利于规避行
业风险,对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提供屏障性保护,最终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
(2)问责制实践及对金融监管者问责难点
从政府层面,目前我国对官员的问责陆续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比如,在党的规章方
面,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和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官员因涉及“工
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应引咎辞
职的相关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引咎辞职引入问责制。此外,党的规章还有《中国共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在法律法规方面, 2004年7月1日,重庆市出台的《政府
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其核心是要求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在行使权力时也
要承担相应责任,被誉为是大陆第一部以法定化的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高官问责制”,
其他的还有,2005年大连实施的《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以及黔南州、
宿州、许昌等相继颁布的地方规章。2005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
要》、4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务员法》等,均对问责制相关内容做了一些规定。
这些法规和规章,在一定程度上使官员问责有了法律依据。问责制逐渐向法制化和规范化
的轨道迈进。
对于金融监管当局,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都先后出台了内部管理制度,旨在约束
监管人员的监督执法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但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对监管者的约束
作用相当有限,受制于部门利益,实际中监管不作为行为时有发生。其原因除了监管者自
身素质外,更为重要的是现实制度、环境条件所限。根据国外问责制的做法经验,实行问
责制的基本前提就是对当事人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规定。相比之下,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很难
做到这一点。具体来讲就是:
①问责主体和问责客体难以界定。问责主体,即由谁来实施问责。理论上说,监管者
是经过授权拥有公共权力,责任对象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和公共权力授予者,问责主体应该
是股东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具体到每一个监管者的问责上,需要由对其有权问责的部
门来负责问责。但就目前看来,监管者问责大多还是局限于监管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
即内部问责(一些学者也称为同体问责),在具体问责方式上,也大多是“行政问责",远
未达到“依法问责”。实际上,问责主体还应该包括全国人大、其他国家机关(如司法机关、
检察机关、审计机关、监察部门)、民主党派以及人民团体等,由于没有相关的规定,在
实践中这些主体的地位没有得到相应落实。与问责主体相对应的是问责客体,即被问责的
监管者,由于在实际监管当中,存在授权模糊不清,监管职责不分等现象,从现实来看,
怎样问责问题亟待明确。
143
②问责内容和范围界定不够清晰。拥有清晰的权、责、利是实施问责的前提。权责不
清,往往导致问责不明。在权责过多集中于监管上级部门,权责过多集中于一把手的实际
情况下,单就某一个监管者而言,在问责中,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
任,是行政责任还是法律责任,现在还是粗线条的,没有详细的清单。这样在具体操作上,
监管问责就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表现为责任追究的错位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监
管者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这些监管者应该承担行政责任,也应该承
担法律责任。但是,现实中法律问责却是少之又少,使得监管问责的效果大打折扣。另一
方面,表现为责任追究不到位,该问的责没有问;一些监管机构出于淡化事件影响的考虑,
对责任监管有所偏袒,只注重于追究责任监管者的行政责任,回避追究监管者的法律责任,
而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也没能积极跟进,这样,“监管者问责”可能就出现该问的责没有
到位的现象。同时,在问责的范围上,目前的问责范围太窄,起不到预防效果。还没有真
正实现由“权力问责”为主向以“制度问责"为主的过渡。在实践中表现出很多不足和缺
陷:一是问责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目前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散见于各种政
策法规文件中,尚未形成一部全国统一的问责法律或法规。二是在操作层面尚存不少难点,
还没有形成制度化。具体说来,就是还没有完成从“权力问责”向“程序问责”的过渡,
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问责的随意性较大,问题的解决仍然有待于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
中的不断探索。
③问责缺乏民主性。民主问责的前提是公众要有知情权,监管任务要有了解,对于问
责的过程和结果都应该有所知晓。而不公开、缺乏透明度的问责往往会留下制度外操作的
空间,出现所谓的“伪问责”。这种监督的缺失,当前主要表现为:~是问责过程中的监
督不到位,由于尚未形成程序性的监管问责,这样,在问责中,谁来监督,监督什么,如
何监督就成了~个现实的问题,问责过程中监督缺位对问责的质量和公正性构成了~个挑
战;二是问责后的监督缺失,包括问责效果如何,公众有何反应,受问责的监管的处理和
具体安排等,现有的监管问责在这方面还呈现一种“真空"状态。
(3)尽快建立金融监管者问责制“
尽管我国目前实行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的现实,但并非不能实践。事实上,结合各
地对官员的问责管理制度,在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快推行监管问责制,切实提高金融监管
水平和效率,有助于防范金融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
行政学者库珀认为,在公共组织中,保持负责任的行为有两种方法,即内部控制和外
部控制。而要完善监管者问责制,也应该从内外两方面加强对监管者的控制来实现。就外
部控制而言,要积极引进问责制,提高监管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水平。为此,应努力做
到:
①明晰问责的内涵和外延,推进监管者问责的制度化建设。一方面,要明确监管者问
责的主客体归属,监管者问责是对失职监管者进行的一种责任追究,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
的权力机关,在问责主体方面人大应发挥主要作用,为此,有必要在人大设立专门的问责
委员会负责有关部门的问责事务;同时加强司法系统、纪检、国家审计机关、人民团体和
社会舆论等外部问责主体和系统内部的问责地位;另一方面问责客体是行使监管权力的监
管者,问责事由不仅包括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故或没有履行好职责因而造成的重大损失,
还应该包括日常工作中不作为行为,责任追究方面不但包括政治责任、行政责任,而且还
应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②完善监管问责制的法律法制基础并严格贯彻执行,推进程序问责。就形态来说,问
责制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性问责,二是程序性问责。前者的依据是行政性的,每一个监
管者的责任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问责往往取决于领导人的意志,被问责的监
管者,往往处于十分消极被动的地位。与此不同,程序性问责的依据是法律性的,每一个
监管者的责任非常明确,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不是被问责不取决于临时性的行政决策。
要实现程序性问责,首先,要加强监管问责的法律基础的建设。基于监管问责缺乏统一法
律的现状,全国人大有必要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问责法》作为指导,规定统一的问责程
序,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定监管问责的程序,主要包括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启动程
序以及问责的回应程序等,保证问责有法可依。通过程序保障在责任面前人人平等,.尽可
能减少问责过程中的“丢车保帅”、“替罪羊”现象。其次,严格推进该法的贯彻执行。有
法不依等于无法,在完善监管者问责法律基础的同时,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
对法律执行的监督,除此以外必须遵照《问责法》来进行刚性问责,以减少制度外的操作
空间,防止问责变成私人报复的工具或者问责过度、过宽等,保证监管问责制的公正有效
地执行。
③完善监管者问责制的监督机制。“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①,
监管本质也是一种权力的行使,缺乏监督也同样可能滋生腐败,从而丧失应有的意义。完
善监管者问责制的监督机制,具体措施应包括:第一,完善政府和人大的监管机制,要实
现政府对金融监管当局行政监管的长效性,仅靠应急式的“一事一监"模式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进一步明确金融监管者的权利和义务,对监管者应该
①(英)约翰·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342
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以及应当怎样去干做出细化的规定,同时还应借鉴发达国家已有的
成功做法和经验,尽快建立比较客观的评价标准来评判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效率和工作绩
效。另外,还应加强对金融监管者的专门性监督,为行政监察机构(监察部)和审计机关(审
计署)对金融监管当局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检查与督导创造条件,坚决查处金融监管者违反
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包括法院监督和检察院监督。法院
监督是指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审理与金融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处罚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来实现对国家行政
管理活动的监督。检察院监督主要包括对行政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法纪检察(即
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进行检察)和经济检察(即对贪污、
行贿受贿等经济案件进行检察)。金融监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或职权谋取私利触
犯法律的,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第三,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一方面应在制
度上赋予并保障社会公众(包括被监管者)的行政监督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
控告和诉讼权、检举权和信访监督权等。而事实上,只要社会公众的行政监督权利得到更
有效的保障和鼓励,任何个人(或法人)现实的或潜在的批评或诉讼都将对金融监管机关形
成有效的制衡和监督。另一方面则应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鼓励和支持大众传媒对金融
监管活动进行报道、评论甚至批评。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的曝光有时往往比行政监督
更有效,更具威慑力,可以使金融监管者意识到其一举一动时刻都在“阳光下”,从而自
觉地加强自律,避免监管失误。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前提下,媒体监督权这种“第四种
权力”应予以充分的肯定和鼓励。
7.1.3适时建立有效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完善投资者保障机制
(1)建立有效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①显性的存款保险与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国外发展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将会引致道德风险。但同时也证明,一个有效的存
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证市场正常运行,并起到市场纪律作用,防范金融风险。存款保险制
度既可以防止银行挤兑,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又可以促使储户积极监督银行经营行为,
从而减少道德风险发生概率,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体系,减轻政府负担,防范
金融风险,对我国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按照国际通行的理论,存款保险可以分为显性存
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两种。
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
机构的处置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明确银行倒闭时对存款
146
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
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而隐性的存款保险是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于政府在以往银行
倒闭时对存款人提供了某种形式的保护,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理论上,隐
性存款保险也有一定优势。首先,由于无需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因而可以维持较低
的管理成本;其次,政府在处理银行倒闭时,可以针对不同问题采用不同的保护措施;再
次,由于政府没有明确赔付标准,存款人的预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可以促进存款
人监督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道德风险。但是从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由于缺乏专
业机构和人员,低成本的好处往往会被危机处理过程中的低效率所抵消;由于没有事先的
资金积累,缺乏足够的资金来处置有问题银行,这必然会削弱政府在处置过程中的灵活性;
存款人比较倾向于相信政府不会让大银行或国有银行倒闭,因此降低道德风险的作用也只
能对中小银行有一定作用。
②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我国前些年处理倒闭金融机构,基本上是行隐性存款保险之实,而无存款保险建立之
名。随着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经营风险逐渐加大,一些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或因经营管
理不善,或因过度冒险,有可能出现支付危机甚至破产倒闭的现象。尽快建立显性有效的
存款保险制度非常紧迫和必要。
金融业健康发展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目前我国金融业的资产负债仍存在高风险
的趋势,1998年以来对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大量金融机构被兼并、重组、撤销以及关
闭就证实了这一点。这已直接威胁到存款人的利益,并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连锁性、破坏性
影响,如通过强制各种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则可以使存款人的利益不受大的损失,同
时将银行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降到最低限度。
大幅增长的居民储蓄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城镇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一直呈高速
增长之势。存款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储蓄是银行对居民的应付款,到期必须
还本付息。银行在应付账款的压力下,如果宏观经济出现波动,没有相应的保险措施是难
以承受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对银行支付充满信心,不轻易大额提款,银行资金
来源的稳定性就会得到提高,有利于经济建设和金融体制改革。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多样化的金融竞争以及接轨国际惯例的需要。目前四大国有控股
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众多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我国会融业承
受国际竞争的挑战增强,这样会加大银行业的风险程度和风险领域,优胜劣汰在所难免。
147
另外,我国的国际信用联系日益增多,比如互设分支机构。为了稳妥起见,国外在华的金
融机构也提出了存款保险需求。总之,从金融市场竞争和与国际惯例接轨出发,必须尽快
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推进我国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步伐。保险基金来源于参加保险
的金融企业,运用于救助发生危机的金融企业,对其存款人损失进行补偿,取之于民、用
之于民,充分体现了金融企业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这样既符合金融业市场化经营
的要求,也有利于中央银行以超脱的形式执行货币政策职能。
③建设有效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首先,实行强制型存款保险制度。从国际实践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
绝大多数实行强制型存款保险。国际经验表明,要求所有的储蓄机构参加存款保险是保证
存款保险体系成功的关键。从我国国情来看,我国目前事实上实行的是国家对个人实行全
额偿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切换过程中,如不
采用强制型,则会因面临“逆向选择”和“软约束”问题而使计划落空:风险低的机构嫌
保费过高而不愿加入;高风险的机构即使不加入,一旦出现支付危机国家还得救助。因此,
目前情况下实行强制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的现实选择。
从维护系统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实行强制型存款保险制度,将所有吸收公众
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和邮政储蓄都纳入存款保险体系。
从存款保险的资金范围来看,应当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以及由商业
银行存管的证券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开户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银行同业存款、政府存款、
非法存款、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存款等应排除在存款保险范围之外,以有效提高市场约束,
降低道德风险。
其次,实行差别存款保险费率。存款保险费率的确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单~费串,了
式,另一种是差别费率方式。差别费率方式就是存款保险机构根据成员银行不同的风险等
级,确定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档次:成员银行缴付存款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反映其风险状况
的资本充足水平和监管评级挂钩,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评级越高,保险费率就越低;反之亦
然。鉴于目前我国不同类别银行间风险差别较大,从公平原则和防范道德风险角度出发,
应当实行差别费率。基本思路是:
第一步,确定存款保费收取额度
综合考虑我国会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存款分布与增长趋势和对保费支付的承受能力等
148
因素,存款保费暂以每年20亿元人民币的规模来计算分类保费率较为合适,以后根据存
款总额递增的幅度和币值变化指数,相应收到的保费的数量会有所增加。
第二步,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
按资产规模将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分为四大类别:第一类机构的资产总额为10000亿
元人民币(含10000亿)以上;第二类机构的资产总额在2000亿(含2000亿)至10000
亿之间;第三类机构的资产总额在50亿(含50亿)至2000亿之间;第四类机构的资产
总额为50亿元人民币以下。
第三步,确定每类金融机构的基准费率
根据每年应收存款保费规模和各类金融机构风险差异,确定每类机构应缴保费的比
例,并以此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基准费率。
’第四步,确定风险费率档次
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价指标及重大风险事件确定
风险费率档次,并按每家金融机构所在的档次确定其应缴费率。风险较低、抗风险能力较
强的中小金融机构,其费率等级也可以低于风险较高、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大型金融机构。
存款保险费率厘定是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核心环节,对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起举足
轻重的作用。因此,在费率设置基本原则确定之后,需根据历史数据及风险概率模型另行
专门制定各类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费率标准,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
第三,对存款人实行有限偿付。从国际经验看,全额偿付的最高标准一般按照一国人
均GDP的倍数来确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的标准为3倍。另一个在国际上比较认同的
偿付标准是使90%的存款人得到全额偿付。如果按人均GDP的3倍来计算,我国存款保险
全额偿付的最高限额不到3万元人民币。考虑到我国居民投资渠道单一,金融资产主要表
现为银行存款,为保护绝大多数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应以覆盖面为主考虑偿付限额,以使
90%以上的存款人得到全额偿付,具体金额可在存款分布情况调查结果的基础上研究确定
(初步估算,存款保险全额偿付的最高限额设置为10万元比较合适)。在限额偿付时个人
及机构债权人同等受偿。对于超出全额偿付最高限额的部分,按清算资产受偿。
(2)完善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障制度
①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障制度的紧迫性
近年来,中国出现的券商财务困难事件,均是通过行政方式得到解决,这种行政措施
是临时性的手段,而非正常的制度化处理方式。在鞍山证券、大连证券、新华证券、南方
证券等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国家挚付了约160亿元再贷款,用于弥补投资者客户交易结
149
算资金缺口和偿付证券公司个人柜台债务。从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实践看来,国家采取全额
偿付的政策是迫不得已的做法。采取这一做法的原因,一是为确保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二是在证券业尚未建立投资者补偿制度,给投资者补偿时没有可以遵行的标准;三是目前
金融企业的会计标准和财务信息披露水平尚不能向投资者揭示应有的风险状况,由投资者
承担金融企业财务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有不合理的因素;四是现在金融机构的风险大多是历
史上形成的,考虑到偿付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不宜在单个行业率先推行限额补偿制度。
从中长期看,有一部分中小证券公司重组、兼并或破产倒闭是必然现象,因此,及早
建立投资者赔偿基金,不仅是对投资人信心的保证,也会对经营不善的券商尽早退出市场
扫清障碍,一批规模大、资产质量佳、市场信誉好、市场基础好、抗风险能力强的证券公
司将会脱颖而出,而另外一批规模小、盈利能力弱、资产质量差的公司就有可能被淘汰或
兼并。同时,证券公司的市场行为将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国际化,从而能够确保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可见,建立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有助
于处置证券公司现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和个人柜台债风险;有助于建立处置证券公司
风险的常规程序,及时、主动地依法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有助于强化对证券公司的日常
监管。
全额偿付政策存在较为严重的制度缺陷,主要是难以防范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和投资者
滥用这一政策形成的道德风险,国家实际在承担对自然人金融债权的无限责任,不符合市
场经济的一般原则,限额偿付是最佳选择。
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实践看,在证券公司撤销、破产、清算中实行投资者限额补
偿需要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摸清证券公司历史上形成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柜
台债务总额,从政策连续性出发,对历史风险进行适当处置;二是建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确保不再出现新增挪用;三是通过实施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充分公开披露与揭示证券公司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证券公i订
真实的财务状况,从而对自己投资行为负责。
②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的保障制度内容
结合当前证券市场状况,建议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投资保障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权
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规范证券市场运作。
目前国际上通常运用市场手段来实现法律救济,即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由教育机制、
诉讼机制、赔偿机制组成。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起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就
等同于证券公司提前为投资者买保险,是有效分散风险的较好选择。这种市场手段比起国
150
家救助有效得多,同时又避免了国家救助的道德风险。成熟市场的经验证明,投资者赔偿
机制是运用市场手段实现法律救助的有效形式。在中国可以考虑采取独立的、会员制的、
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者保护公司的模式,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并监管,
甚至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类的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也可引入市场化的因素,并由证券公
司和期货公司加入成为会员。在证券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或重组时,投资人的利益便可以
得到有效的保证。
可以效仿SIPC机制,将和券商倒闭密切相关的股东、董事、经理等过失方排除在受
偿对象之外,以降低道德风险。此外还可以吸收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比如,建
立奖励机制,鼓励揭发内幕交易、庄家的暗箱操作行为;尽力诉讼费支援制度,由证券投
资者保护基金来负责中小投资者的诉讼费用,胜诉则和中小投资者分享收益,败诉则诉讼
费由保险公司承担等。
需要注意的事,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是一种类似存款保险的事后保护机制,它并不能
避免券商的倒闭和破产,仅仅能够在券商破产时避免这种风险在券商之间的蔓延,或者说
引导券商有序破产,并使中小投资者在此过程中利益得到保护。这种事后机制的安排,根
据SIPC的经验,应该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证券监管当局事先的融资安排协议,鉴于
证监会并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故应该联手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缔结融资协议,以在证券保
护基金耗竭时有额外的流动性补充;二是证券监管当局应该尽可能地将事后防范的缺陷通
过多重基金设置向前延伸,第一层次是将面临破产的券商所代理的顾客账户转移到监管当
局设立的特别清算账户中,使得券商应当破产此部分资产能得到保护,第二层次监管当局
在条件适宜时应该促使券商建立专门的缓冲基金账户,作为投资者赔偿的备付金,第三层
次才是动用证券投资保护者基金本身。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本身不能取代证监会对券商的
其他监管制度的建设。但在中国投资者通过司法等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机制相对匮乏时,
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意义显得尤其突出。
(3)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为完善保险机构破产救济制度,2005年1月5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保险保障基金由保险公司缴纳
形成,按“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撤销、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
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也就是说,当保险公司破产或撤销,如
果其有效资产无法全额履行其保单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向保
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救济,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维
护金融稳定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金
融机构破产,国家出资兜底"体制在保险行业被率先冲破,今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
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平稳地退出市场。
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有以下方面需要完善:
①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障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根据目前这个管理办法,并不是所有的
险种都在保障基金保障范围内,如巨灾险、农业险、责任险等不在此基金保障范围中,而
这些险种一旦发生风险就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最需要有个基金来给予
保障。
②现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易诱发道德风险。保险保障基金提取单纯以保费收入作为衡
量标准的计提办法极易诱发道德风险。在市场竞争的体制下,与非稳健经营保险公司相比,
稳健经营的保险公司有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趋向于与非稳健经营保险公司间展开价格
竞争并从事冒险行为,从而加大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进而诱发偿付能力危机。
③保险保障基金提取和管理需进一步完善。由于保险保障基金是在所有保险公司中平
均分摊,无论信誉高低、抗风险能力大小、业绩好坏,都按同一比例缴纳,就会出现缴费
不公平的的情况。也就是说它对信誉高、资产庞大的保险公司不利,倒是对一些小规模、
信誉低、抗风险能力差的小公司有利。其实,保险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低风险的人为高风
险的人买单,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国内保险监管体系的完善,保险保障基金提取办法和管
理需要逐步改进。
④保险保障基金的投资比例尚未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合理、
有效的原则,由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
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运用于股
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这项规定基本确定了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应
该说是很明确的,其还未明确的只是在这几项运用中的具体比例。随着保险保障基金规模
不断扩大,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也要相应调整。
7.1.4严格金融机构的救助条件,完善最后贷款人机制
最后贷款人是一国货币管理最高当局为化解银行风险,向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问题
银行提供紧急援助的一种制度安排。从各国银行危机管理实践看,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建立
对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最后贷款人制度与存款保险制度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
两大基石。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但中央银行再贷款实际发挥着最后贷款
人作用。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措施,我国再贷款使用中存在着较大的道德风险, 因此必
152
须严格金融机构的救助条件,完善最后贷款人机制。
(1)最后贷款人相关理论
最后贷款人是指在危机时刻中央银行应尽的资金融通责任,以满足对高能货币的需
求,防止由恐慌引起的货币存量的收缩(《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该理论最早
于1797年由英国巴林爵士提出的。巴杰特(1873)提出了最后贷款人的四项原则:一是以
惩罚性利率提供贷款,使商业银行不能将其作为当前的贷款操作。二是中央银行事先声明,
会对满足偿债和抵押条件的银行提供贷款。三是贷款只能提供给有良好偿债和抵押(根据
恐慌发生前的名义价格衡量)能力的银行。四是仅向陷入流动性危机而并非破产的银行提
供贷款,从而基本奠定了最后贷款人的理论基础。
在巴杰特研究的基础上,汉弗莱(1975),弗里德曼(1960),古德弗兰德和金(1988),
费雪(1999)等从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存在的必要性、最后贷款人援助的对象、援助方式、
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了理论探讨。
在对最后贷款人制度进行研究过程中,学者发现最后贷款人对危机银行进行援助时,
会给市场传递错误信号,即最终贷款人将对所有银行系统风险进行担保,从而产生道德风
险。泰勒(1996)认为,最终贷款人对银行的援助会产生两个负面影响。一方面,救助促
使银行经营者和股东为获得更多的救助补贴而去冒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最终贷款人向
倒闭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和业绩的
积极性,并且由于救助是对所有存款人提供隐性保险,所以这也会削弱银行同业监督的积
极性。米什金(2001)则认为,如果一家银行在其陷入麻烦时可期望最终贷款人提供资金
支持,就会产生道德风险。如何防范最后贷款人制度实施中的道德风险,有的学者(汉弗
莱等)提出,为减少银行的道德风险,最终贷款人应该以惩罚性利率向危机银行提供贷款,
即向这些银行征收必要的风险补偿金,从而增大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的成本。有些学者则
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提出“建设性模糊”,就是最终贷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职责的可
能性,即最终贷款人向其他银行表明,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最终贷款人不~定提供资金支
持。由于银行不确定自己是否是援助的对象,形成了对银行的一种压力,使其谨慎行动。
近年来,国内学者开始关注最后贷款人制度,郑振龙(2000)从金融不稳定探讨了最
后贷款人制度存在的原因,并通过考察我国的再贷款、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认为目前
我国不存在最后贷款人。提出要从切断再贷款作为商业银行正常的资金供应渠道、完善货
币市场体系和推进利率市场化、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督和对公众信息的披露、实现我国商业
银行的真正商业化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等五个方面建立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条件。王
硕平,陈志刚(2004)结合人民银行的实践经验,对最后贷款人政策的实践改革问题进行
探讨。林平(2004)认为最后贷款人制度是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核心制度。李斌
(2007)认为,作为金融宏观调控的工具之一,最后贷款人制度对防范一个国家金融危机
的发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道德风险。高冬民(2005)在对中国最后贷款
人制度的演进与特点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就中国最后贷款人在银行类金融机构强制性市场
退出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了探讨。
(2)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实施及道德风险问题
目前我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但是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实际发挥着最后
贷款人的作用,在这,从人民银行再贷款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我国最后贷款人制
度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关闭清理各类金融机构和推进国有银行改革,中国人民银行
以再贷款的形式多次履行了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期间共发放再贷款1.6万亿元(见下表)。
再贷款的使用避免了我国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对有效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肢起
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154
表7.1 中国人民银行1999--2005年金融稳定性救助不完全统计
目的手段及时间, 对象金额(亿元)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947
1999年--2001年第一次不良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3458
产剥离,用于收购四大国有银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1162
和国家开发银行不良资产信达资产管理公司474
国有商业银小计604l
行不良资产2004年第二次不良资产剥离,
剥离按50%的名义价格收购中、建、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604.84
交三行32t0亿可疑类贷款
2005年第三次不良资产剥离,
按100%名义价格收购工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4590
4590亿可疑类贷款
合计12236
关闭地方金被关闭的城市信用社、信托
1998年--2002年141l
融机构,地投资公司、农村基金会等金
方财政担保融机构的债权人
鞍山证券40
大连证券10
新华证券14
南方证券80
关闭和托管辽宁省证券40
券商,偿还闽发证券10
2002年以来
保证金窟窿汉唐证券20
和个人债务大鹏证券18
恒信证券
德恒证券48
中富证券
合计300
证券投资者
2005矩100
保护基金
农村信用社
专项票据核销不良资产1000
改革
总计约1.6万
资料来源:于宁,细解央行再贷款,财经,第138期
①由于救助条件限制过于宽松,在一定意义上助长了道德风险。从各国实现看,为
防止最后贷款人制度的道德风险,均规定了较严格的救助条件。如美联储A规则中规定,只
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向资本不足或者严重不足的存款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若联储超限度
提供贷款,导致该机构苟延残喘而增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日后关闭该机构时的损失,
则联储应向FDIC予以赔偿。而我国再贷款使用中有些机构已经处于破产清算边缘,但处
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得到了央行的再贷款,客观上使金融机构认为出现问题就会由央
行买单,助长了道德风险。
②救助对象过多,导致了道德风险的广泛性。与国外最后贷款人救助对象主要是银
行机构不同,我国再贷款使用对象过多,既有四大国家商业银行,也有农村信用社,还包
括城市信用社以及证券公司。救助对象过多,导致了再贷款使用中道德风险的广泛性。
③再贷款利率过低,期限过长。巴杰特提出的最后贷款人四项原则之首就是以惩罚
l 5S
性利率提供贷款,通过惩罚性利率这一负向激励措施,目的是让那些想得到中央银行资会
支持的机构得到相应的惩罚。如加拿大银行规定LOLR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利率:美联储LOLR
利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低于基本贴现率加0.5%。而我国再贷款却执行较低利率,如1997
年以来央行向地方政府发放的141l亿元再贷款,贷款利率仅为2.25%,远远低于同期商业
银行贷款利率,没有体现惩罚性原则。同时,最后贷款人贷款均是临时性、应急性贷款,
期限非常短,比如在智利,中央银行法规定LOLR不得超过90天。在香港,金管局规定流
动资金救助不能超过30天,但在一定条件下可延长30天。而我国再贷款期一般均在五年
以上,也失去了最后贷款人的本意。
④再贷款与惩罚措施不能有效结合。最后贷款人理论认为,问题银行的股东和管理
者,作为银行管理不善和冒险投机的直接决策者,应该在对问题银行的救助中受到必要的
惩罚。这种惩罚表明让股东和管理者直接为其错误决策行为负责。因为最后贷款人对问题
银行的救助,也就意味着把损失负担从问题银行身上转移到纳税人身上。在各国最后贷款
人的救助实践中,除了在救助中立即撤换其管理层,不再继续“让猴子照看香蕉”外,司
法系统也会积极介入追究管理者的刑事责任,把一些责任人列入金融行业的永久禁入者。
尽管我国央行出资救助过多家金融机构,但由于产权制度以及司法等方面的原因;真正受
到惩罚的管理者非常少,也降低了防范道德风险的有效性。
(3)完善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全面开放,金融机构面临着更为激烈的竞争,金融风险有加大的
可能,构建我国金融安全网,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①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完善,从法律角度明确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地位,赋予人民
银行相机决策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权力。在此基础上研究建立最后贷款人制度框架,明
确最后贷款人的贷款标准、救助对象、援助方式、贷款时限、贷款条件,保证最后贷款人
制度的规范性,增强救助的目的性、规范性、操作性和时效性。
②明确中央银行在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应遵循的原则。这主要包括:第一,央
行的最后贷款仅向陷入暂时流动性困难,但仍资可抵债且有可抵押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
供紧急援助;第二,虽然紧急援助资金的数量不受限制,但要执行惩罚性高利率而不应是
优惠的低利率;第三,必须在提供良好抵押品或者可信赖担保的情况下,方可考虑向申请
人提供资金;第四是模糊性原则。由于最终贷款人制度是一种事后保险措施,容易引起道
德风险。因此有些专家提出了“建设性模糊”概念,就是最后贷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
其职责的可能性,向金融机构表明,当其出现危机时,最终贷款人不一定提供资金支持,
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③中央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应有严格的前提和约束条件。只有当中央银行认为,
如果不给某个银行立即获得紧急救助的机会,可能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从而破
坏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并且认定该机构仍有能力清偿债务,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
流动性困难只是暂时,通过自救或重组等一系列措施,该机构仍有可能走向良性发展的轨
道,才能使用最后贷款人的权力。同时,应严格禁止中央银行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
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中央银行在行使最后贷款人权力时应有科学严格的标准,避免
不该得到救助的银行获得紧急贷款、而应该救助的银行却得不到足够的支持,从而降低公
共资金的使用效率;要仔细权衡救助的道德风险与不救的传染效应孰轻孰重,进行必要的
成本一收益分析。通过相机抉择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救助。
④加快与最后贷款人救助制度相关制度建设。为履行好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责,中央
银行应建立科学的监测、监控指标体系,并借助于计量经济模型,客观、审慎地评价银行
资产质量、流动性、偿债能力等指标,尽可能区分被救助对象是否属于流动性问题。同时,
还应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退出计划。
⑤加大对问题金融机构责任人处罚力度。如果中央银行向某家银行机构提供贷款支
持,则该机构的管理层和股东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人民银行有权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建议
终止该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同时,有关司法部门应积极介入对问题金融机构管理人
员的处理中,严格执法,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⑥加大对最后贷款人执行的检查力度,对失职行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最
后贷款人权力运用科学、适度。
7.1.5发挥市场纪律监督作用,建立信息披露机制
披露是通过一定的媒介载体向社会公众发表或发布他人尚未得知的信息,英文为
disclosure,又可译为“公开”,“公示"等。因而信息披露又称为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
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日本学者又将其称为“企业经营内容公开”,尽管称谓有所不同,
其实质内容都是指,金融机构、证券发行公司于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金融、证券
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作储蓄、证券投资判断参考的法律制度。商业
银行信息公开披露(public disclosure)是指将其资产、经营、风险及其管理、组织与股
权结构、高层管理人员等方面的信息按照法律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投资者、债权人或社
会公众进行报告或公示。实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是国际上银行监管的惯例,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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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经营活动具有更高的风险度及社会关联性,信息更要公开披
露。
(1)金融市场信息公开披露的重要意义
①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体现金融市场的“三公"原则
公平,要求金融市场上的参与者一律平等,拥有平等的机会,不存在任何歧视或特殊
待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公平,在本质上反映出了商品交换的等价有偿性。在金融市
场上,公平的市场规则、均等的市场机会、平等的主体地位和待遇,以价值规律为基础的
证券交易形式,就是公平。公平原则的前提是信息的完全性和对称性,即所有投资者拥有
同质的及时信息。公平原则涉及地位公平、税负公平、权利公平、利益公平;公平的对象
主要是社会公众,也包括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是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
前提。·
公正,要求金融监管者公正无私地进行市场管理和对待市场参与者。公正原则的内容
包括立法公正、执法公正、仲裁公正。公正原则是以法律框架实现市场所有参与者之间的
平衡与秩序的关键,并构成对管理者、立法者、司法者权利的赋予与制约。
公开,要求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上各种信息向市场参与者公开披露,任何市场参
与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公开原则是实现市场公平和公正的必要条件,
也是证券法律的精髓。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布兰代斯在其著作《别人的钱》中所描述:“公
开原则有如太阳,是最佳的防腐剂;有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上市公司、上市银行
一旦如实公开自己的真实情况,就得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而不愿去做那些使自己陷入困
境的事。
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金融市场参与者改善自身经营管理,防范金融市场中的不法行
为,促进金融机构业务开展。特别是上市公司为了筹资上市和进行市场竞争,发行公司必
然要争取以最佳的形象出现在社会上,并时刻受到广大股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这就促使
其全面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自我约束,自我完善。
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是投资决策的前提
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不仅有助于保障股东权益,而且便于投资人评估投资价值与企
业经营风险。随着商业银行经营规模的扩大及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的分离,银行会计信息
使用者和提供者逐步分离。银行投资者为维护自身的权益,需要对银行经营方针、财务状
况、风险水平准确了解,这既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需要,也是监督和防止经营者道德风险
的要求。而储户和投资者也只有对金融机构不断变动的财务、经营等状况有全面真实的了
1 5R
解,才能据以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实现预期投资收益。如果只有少数知情人知悉金融机
构经营状况变化,他们可以利用预先获知的信息从事非法的投机活动,操纵市场,扭曲市
场信号,攫取暴利,使一般投资者因为信息的劣势而致利益受损。因此,应当排除一切旨
在引起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人为操纵因素,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消除金融市场的信息垄
断、封锁,使储户和投资者能公平合理的获悉有关金融机构的信息。
③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是储户和投资者利益保障的基础
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基础是储户存款,储户债权资产的安全性取决于银行的资产质量
和经营效益。只有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透明化”,才
能为公众选择银行服务创造条件,保障储户债权资产安全。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涉及许多利
益相关人的权益,税务机关需要掌握银行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以便及时征稽税收,宏观调控
机构和监管当局需要了解银行经营信息来引导货币供给、调节经济发展,商业银行股票投
资人、证券交易经纪人等需要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作为投资依据,有效的信息披露一方
面展示了银行经营者的经营绩效,另一方面架起了商业银行内部与外部彼此沟通的桥梁。
特别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居于主动强者的地位,极易形成对市
场交易信息的垄断;而投资者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没有信息披露制度,很难获得其正常
投资所需的充分信息。虽然有的公司愿意主动披露信息,但不能排除虚假的可能,有的公
司甚至虚张声势,故意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这种不公平、不
合理的状况,将威胁到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乃至退出证券市场,从而危及证券市场的存
在。所以,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中的“上帝”,需给予特殊保护。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发
行公司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影响其证券价格的一切重要信息,使投资者在平等的
条件下获取信息,弥补其弱势地位。这是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关
键。对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曾于1963年证券市场特别报告中,以“为大众所持有的
证券发行人的义务”为题,做如下论述:“联邦证券立法的全部构造中枢,在于企业内容
的公开。利用有关其即将投资或已投资证券的适当的财务状况资料或其他信息,使投资者
能做出明知的投资判断,同时也是防止证券欺诈的最好方法”。
④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是金融市场监管的核心
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有助于强化市场约束,推动商业银行自身经营和管理水平的提
升。市场本身具有记忆和甄别功能,市场约束是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保持雄厚的资本
基础的强大驱动力。有效的市场约束要求信息准确、全面和及时,只有银行定期发布资本
水平和风险状况方面的准确信息,市场参与者才能准确判断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给银行
159
经营者造成外部强大的约束力。有效的信息公开披露还有助于提高银行声誉,增强商业银
行的公信力,为其投融资及经营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在证券市场上,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通过对证券发行人的信息资料进行监督和审查,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利益,
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充满信心,促进证券市场高效运营,更好发挥证券市场对整个国民经
济的促进功能。从证券监管的实践来看,信息披露制度也是每一个国家证券监管制度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证券法规,都赋予证券产品的发行者在发行证券
产品时以及发行证券产品后具有某种持续性信息披露的义务,即一切已经上市的和即将募
股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都负有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地向全体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披
露一切有关其公司重要信息的持续性责任。可见,信息披露制度是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制定
的一种金融市场游戏规则,是金融产品的发行者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也是整个金融市场监
管制度的核心。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有关银行信息披露的规定
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正式发布的《巴塞尔新资本
协议(草案)》(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作了新的规定,该协议
在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中具有主导性地位,其中有关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则为各国商
业银行规范、强化信息披露工作提供了新的制度框架。
①《新资本协议》对银行信息披露的整体思想
第一,《新资本协议》强调银行资本管理的透明度和市场约束。《新资本协议》强调:
①信息透明和市场约束是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三大支柱。②银行应当向社会及时披露关键信
息,包括资本构成、风险资产及计量标准、内部评级系统及风险资产计量法、风险资产管
理的战略与制度、资本充足水平等。③银行应具有经董事会批准的工F式披露政策,该政策
应概括公开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目的和战略,并规定披露的频率及方式。这些规定
有助于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提高外部监管的可行性、及时性。
第二, 《新资本协议》着眼于推动商业银行建立一整套信息披露制度,使市场参与者
能对《新资本协议》的适用范围、资本、风险、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进而对其资本充足率
进行分析。第三支柱下的信息披露是支持第一支柱下的最低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下监管当
局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信息披露方面均应该有强制性的披露规定,
并对不遵守者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 《新资本协议》强调,监管当局应对一个银行的信息披露机制作出评价并采取
相应措施,“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要求银行定期公布信息,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银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和充分,使市场参与者能藉此评估任何一家银行机构内在的风
险。
第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信息披露和会计规定之间的关系,
巴塞尔委员会将与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合作,以保证信息披露与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各国
监管当局也应当积极推动银行会计标准的国际化,确保银行信息的可比性。
②《新资本协议》对银行信息披露的建议
第一,银行应当至少每年一次或在可能和适当的时候,公开披露资本方面的以下信息:
资本结构和资本的组成;资本工具的期限和条件的主要特征。第二,银行应公开披露其对
资产和负债的估价、准备金和收入认定的会计准则。第三,银行应公开披露有关风险状况
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包括风险管理策略。第四,资本充足率方面:银行应当至少每年一次
公开披露其在并表基础上的资本比率和其他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资料;银行应该公开披露按
《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计量风险的方法。第五,银行应该提供对影响其资本充足性因素的
分析,包括:资本结构变化和对主要比率及整个资本水平的影响;在有压力情况下进入资
本市场的应急计划;资本管理策略和未来资本计划;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股的任何非
扣减项的影响。
③《新资本协议》对银行有效监管的规定
2000年巴塞尔委员会向全球银行征求意见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将市场约束
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将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作为有效的市场约束的前提。为
保障市场约束的有效,《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的信息公开披露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认为“只有银行定期发布资本水平和风险状况方面的准确信息,市场参与者才能准确判断
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市场约束才能有效和可靠。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
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明确规定, “为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建立一个稳定而高效的
金融体系,市场参与者需要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信息披露是监管的必要补充,银行应
当向公众发布其业务活动的信息,真实而公正地说明其财务状况。此类信息应当及时、充
分,使市场参与者了解各家银行内在的风险。”从各国金融监管要求看,各国会融监管当
局均对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商业银行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披露的
程序与方式、违规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透明经营”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基本要求
及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惯例。
(3)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6l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及其监管一直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的相关规定,上市商业银行还依照《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进行信息披露。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在信息公开披露的真
实、准确、有效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①信息公开披露不规范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一直未能制定一套适应当前发展形势的信息披露规定,导致各行信
息公开的规范性不够。由于缺少一份类似新加坡或香港金管局的指引性文件,也没有一套
适应巴塞尔协议要求的的规范性文件,商业银行只是根据惯例进行公开披露,在选择披露
内容时均优先披露经营管理的业绩与成效,使得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靠性、全面性不足。
各行信息披露中最具有市场及研究价值的会计报表规范性不强,会计原则的一致性不够。
巴塞尔委员会十分重视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合作,在《新资本协议》中还特别强调丫
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的基本要求。而我国目前在现有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中均没有专
门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关准则,商业银行在披露会计报表时均没有详尽的附注说
明,各年的财务数据可比性不强,银行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程度过低。尤其是一些上市银行
和上市公司对信息公开披露重视不足,信息披露不主动、不及时、不充分、不严肃,能不
披露的尽量不去披露,能少披露的尽可能地少披露,出现了被动应付了事的局面;更有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不分时间和场合披露,甚至擅自披露内幕信息或非法信
息,严重破坏了信息披露的严肃性;由于资本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不可能像经营
者一样清楚公司经营的变化,所以对上市公司投资的信心不足。
②信息公开披露不充分、不及时
由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低下,监管当局担心公开披露质量信息会影响四
大银行的市场形象,引发金融风险,对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中最为核心的风险披露一直
没有作硬性要求。各行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均较狭窄,信息披露起不到硬化市场约束的
作用。根据规定,当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股份产生影响时,上市公司必须及时
向社会公布。而当前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故意违反该项规定,股权转让等重要财务会计
信息、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向已发生改变或投资项目未按原投资进度进行等都不及时
披露,增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表现在: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
披露不充分、对企业财务指标的揭示不充分、对资金投向及利润构成的披露不充分、对重
要事项的披露不充分等等。
③信息公开披露有效性不足
162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公开披露的具体要求均停留于财务报告、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料等的要求,资本结构、银行资产风险与评估等内容均未涉及。
目前我国上市银行在所有商业银行中披露最为充分,但是中国证监会的披露规定中仍没有
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方面的要求。对于利率风险,国际上常常要求披露到期同、期限、
重新定价、基点价值、利率冲击结果等信息,证监会规则仅要求披露到期日信息。在信用
风险方面,证监会没有对信用评级、信用风险敞口计量及各种信用风险缓解技术(如抵押、
担保、保险等)等提出要求,而这些信息恰恰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的重点。目前上市
银行对表外业务披露也不够具体,缺少市值信息。至于非上市银行,包括四家国有独资商
业银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在信息公开披露方面存在的缺憾则更为显
著。各行普遍存在年报内容和格式不规范、风险管理信息缺少实质性披露、对会计报表附
注不重视等问题。
④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性
信息披露的虚假性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许多上市
公司利用种种手段,对财务报表进行粉饰,进而达到上市或再融资甚至是操纵股价的目的。
据统计,中国证监会成立以来对上市公司所做的处罚,50%左右与虚假信息披露相关。2001
年,中国证监会查处与虚假披露相关的案件33起,处罚上市公司8家、高级管理人员80
多人,处罚涉案会计事务所3家以及注册会计师21人。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个别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发布或散布虚假信息,不及时披露信息
等违法、不规范现象比较突出。可见,信息披露是我国金融市场的薄弱环节,也是影响金
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4)规范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机制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公开披露行为奠
定了制度基础,考虑到目前各商业银行信贷披露的现状、资产质量、风险披露时的顾虑及
现实风险,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的规范化尚需要艰辛的努力。从整体上看,我国商业银
行信息公开披露不足,既源于我们对巴塞尔协议等国际金融监管的基本要求了解不够,也
与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重视监管信息、轻视公开信息的传统有关。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范化
的现实思路在于,尽快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推动信息披露的制度化,突出
披露重点,完善披露法规,防范信息披露风险。
①尽快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要求,推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制度化。
一是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的理论与方法进行广
泛宣传,商业银行内部要比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及《新资本协议》要求,组
织专门队伍,进行专项培训,提高银行经营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工作的认识。二是监管部
门要督促各行尽快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切实按期做好本年度的信息
披露工作,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长期化、制度化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在信息
披露中明确责任人,可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对各行信息披露项目进行定性、定
量或者核心披露与一般披露的建议,引导商业银行逐步提高披露信息的质量与水平。四是
强化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尤其要杜绝虚假信息披露的苗头,
培育真实、合规、有效披露的金融企业文化。
②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重点强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披露,完善披露内容
对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与《新资本协议》的披露内容, 《商业银行信息
披露暂行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信息公开披露方面的要求比《新资本协议》宽松。《新
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至少应当包括:适用范围:资本;信用风险——一
般:信用风险——标准法;信用风险缓解技术;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操
作风险;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资本充足性:资产证券化;外部评级机构的认定;监管
透明化。在信用风险披露中, 《新资本协议》要求的核心定量披露的信用风险抵减前后的
所有未加权风险资产、风险资产的地区分布、风险资产的行业、客户类型分布等内容,《商
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均未作明确要求,这表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瑗
求离首先针对国际活跃银行的国际金融监管文件要求尚存在不小的差距。各行必须站在全
球银行竞争与风险管理的高度,高度重视风险评估与管理信息披露,下大力气强化风险评
估工作,逐步采用风险评估的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高级内部评级法,相应提高信息
披露标准,严格披露程序,提高信息质量,防止市场误解。
③正确处理好监管性披露与非监管性披露之间的关系,结合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
改造,推动商业银行会计制度的国际化
我国银行信息披露一向倾向于监管性披露,监管当局可要求银行提供比公开披露多得
多、细得多的信息。这些信息中,有些按国际通则银行必须披露,如资本充足率、贷款质
量、流动性等,我国则大多没有公开披露。当前应当着手做好:
第一,要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及《新资本协议》要求,进一步理清监
管信息与披露信息。各行要按照国际标准,对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与程序、资本构成、风险
披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资本充足率等领域的关键信息准确核算,公开披露。另一方面,
对涉及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紧急信息,仍作为监管信息上报人民银行。对涉及银行挤兑等
金融稳定方面的重大信息,要谨慎掌握,适度披露。
第二,要结合银行股份制改造工作,推动会计制度的国际化,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
和可比性。各行要首先引进权威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点业务部门、区域进行审计,争取在较
短的时间内进行全面审计。行内审计部门也要迸一步严明纪律,发挥审计检查职能,提高
经营、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④正确认识会计报表附注的作用,以会计报表附注作为表外披露的主要方式,其他
财务报告作为表外披露的重要补充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对会计报表的编制
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附注与表内共同构成财务报
表,二者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作为财务报表的一个组成部分,附注是理解表内信息必
不可少的。附注也要遵守会计公认原则,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
暂行办法》规定,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
本前提的情况;银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
说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的说明;关联方交易
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
况。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银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银行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而商业银行的各类风险及其管理情况、公司治
理情况、年度重要事项等则通过其他财务报告的方式进行披露。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
说明书及其他财务报告共同构成了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表外披露信息的主要方式。表外披
露与表内披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有助于商业银行信息的充分披露,便于信息使用者了
解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强调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信息,并不是说今后会计工作
的重点应放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上,会计报表披露仍是信息披露的核心。会计报表附注披
露只是对会计报表披露的补充,目的是提高会计报表信息的使用价值。
⑤建立虚假披露、不按期披露惩罚制度
要在法律责任上强化个人责任,对重大虚假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使
之成为震慑信息披露犯罪和限制责任人进入企业管理高层的有力武器。应该大力借鉴新加
坡、香港地区的立法取向,通过经济、法律手段保障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对不按
期披露公开信息的,监管部门宜采取警告、批评或罚款等措施,进行有效的约束。
7.1.6建立优胜劣汰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165
在福利经济学框架内,市场经济的核心环节是竞争,充分竞争是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制
度前提。金融市场也一样,只要存在竞争,金融企业应当有生有死,存在着优胜劣汰。如
果没有优胜劣汰,就不是市场经济。金融稳定运营不是简单的所有金融机构都安然无恙,
而是所有的机构都必须存在生存压力,都必须尽力高效运转,避免被淘汰;否则必然出现
高的道德风险,因此,应当建立一个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使差的金融机构、特别是最差
的金融机构能够被淘汰出局,这也是巴塞尔II所提倡的“市场约束"原则。差的金融机构
能在金融体系中继续残存,就是对金融稳定最大的威胁,就是最大的不稳定因素,也会形
成巨大的道德风险。
(1)构建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必要性
①金融机构巨大的负外部效应是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根本原因
金融业一旦出现问题,将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效应。果断地让
陷入危机、无药可救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可以斩断金融风险的传导渠道,遏制风险的扩
散,锁定风险带来的损失,从而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使
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平稳地退出市场,是金融行业克服自身外部性的内在要求,是维护金融
业稳健运行的需要。
②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有效确立的标志
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运行、市场退出等方面监管的有机
组合。没有对市场退出的监管,金融风险将不断积聚直至最终爆发,市场准入监管是有效
监管的首要环节,其目的是在源头上控制金融风险,属于事前监管。业务运营监管是对金
融机构的持续性监管,其目标主要是及早发现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事中监管。而市场退出
监管则与以上两种监管有所不同,它是对已形成的具有巨大负面效应的风险的化解,是对
前两步风险监管失效所采取的紧急补救措施,是对前两者必不可少的补充。但是,我国对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一直处于名不副实的状态。由于这一缺陷的存在,不仅使金融机
构疏于风险管理,造成风险失控,而且导致我国金融风险的不断积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
断发展,竞争将更加激烈,为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将是必然选择。
⑨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是实现公平竞争,提高效率的需要
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通过公平竞争,可以对金融机构形
成一种压力,从而演变为激励金融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力的动力。同时,优胜劣
汰机制使金融机构产生危机感,市场退出机制不仅能促使金融机构能动地去自我完善,提
高企业素质,增加企业效益,还能提高我国金融业的运行效率,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在
166
一种过度保护的制度下,由于缺乏效率的金融机构无法退出市场,甚至还在得到多方救助
情况下与健全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因此必然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从而导致金融市场失灵。低效率金融机构以市场方式退出,让有效率的金融机构生存与发
展下去,对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④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是降低社会成本、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要求
金融机构有序的市场退出,是保护大众利益降低退出成本的最佳选择。对一些问题严
重且挽救无望的金融机构,如果不及时采取妥善的措施使其退出,只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带来更大的退出成本。这不仅体现在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会导致复杂的社会问题而且会使兼
并或收购它的金融机构也一同陷入困境。所以,对不具有重建条件的金融机构实施果断、
合理的退出安排,是对社会利益的最大保全,同时也是稳定金融体系,避免社会动荡的正
确选择。
⑤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是提高社会风险意识,形成健康的金融运行氛围的必要条

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使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金融风险意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给金融机构
的股东、经营者、债权人以必要的约束,从而为加强市场资源重组、调整金融结构、深化
金融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也会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促使金融机构加强
管理,促使公众在选择金融机构时谨慎从事,这既避免了一定的社会风险,又给金融机构
以稳健经营的压力,有助于形成~种健康的、富于竞争的金融运行外部环境。任何一个成
熟金融市场都少不了理性的、具有风险意识的投资者,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呼唤投资者风险
意识的加强,他们的理性行为将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成长。
(2)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途径
金融企业市场退出的途径有:接管、停业整顿、重组、合并、收购、吊销业务许可证、
关闭、撤销、破产等,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情况:暂时退出的接管和停业整顿,原有业
务继续经营的并购重组和停止经营的破产。
①接管和停业整顿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和停业整顿的情况:一是该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不好,已经发生
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二是该金融机构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将严重影响存
款人的利益时。具体说就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在经营上陷入困境,缺乏偿还债务的能
力,陷入了不能偿还债务的窘境,已经或者有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接管和促成机构重组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保护银行业经营安全性、合法性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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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预防性拯救措施。它虽然不是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都必须
经过的程序,但对于挽救有可能免于关闭或破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促进其合法经营,保
障存款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接管和机构重组的实质就是为了充分利用一
切机会和可能,对于已经或者可能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
利益,临近丧失清偿能力,但又有挽救可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监管当局采用行政的、
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进行必要可行的挽救,促使该金融机构尽快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或融入
其他健康的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里,没有提到停业整顿的方式,这明确表达
了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停业整顿的否定态度。在先前的七八年中,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对多
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了停业整顿。实践证明,停业整顿不是挽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效
措施。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行靠的是其资金存取的流动性,一旦停业整顿。存款人
就不敢前来存款,银行也不能吸收存款,但债权人却会赶来催讨债务,这时,银行流动的
资金链就中断了,银行就会因不能偿付到期债务而倒闭。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不能停
止经营的,一旦停业,就很难恢复经营,所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没有设计对银行
实行停业整顿的条款。
接管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干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行政行为。一旦某个
银行业金融机构被监管部门接管,社会就肯定认为这个金融机构出现了问题,存款人就不
再敢前来存款,债权人就会立即前来讨债,这样,这个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就没有了,经营
就难以支撑。因此,尽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设计了接管程序,但笔者认为,接管也
不是拯救金融机构的有效方式。
总之,银行业金融机构通常是不能采取接管和停业整顿方式的。
②合并、收购、重组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并购重组的事由与对其采取接管和停业整顿的事由一致或更
为严重。具体地说,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当局可以促成对该金融机
构进行并购重组:第一,当该金融机构被接管,经接管人评估、监管当局认定应当进行并
购重组的;第二,金融机构被接管,至接管期限届满仍未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第三,
发生非暂时流动性不足的支付困难,且有可能引发支付链条断裂、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挤提
等系统性风险的:第四,无力清偿债务,但考虑其资产结构、所持债券头寸、一定期限流
动性头寸、救助价值、重组市场容量、无力偿债原因等因素,仍具有生存能力或救助价值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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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虽导致金融机构的部分市场退出,但却是对金融机构的有效拯救措施之一,
是对银行体系震动最小的处置方式,也是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的主要方式。在《银行业监
督管理法》中设计重组的条款,是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的经验总结,也与《公司法》的退
出程序相一致。
监管当局可以指定某个金融机构或组织组成专门的工作组作为重组人,负责组织、协
调和实施并购重组工作。重组人应遵照分业经营原则和市场化原则,在全面清理被重组金
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并购重组:第一,寻求一家金融机
构吸收合并被并购重组的金融机构;第二,将被并购重组的金融机构与一家或多家金融机
构新设合并;第三,寻求一家金融机构或其他工商企业控股式兼并或者收购重组的金融机
构;第四,解散被并购重组的金融机构,将其资产与负债分拆出售给多家金融机构;第五,
监管当局认可的其他重组方式。
为了避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陷入破产倒闭的绝境,提高其并购重组的成功率,应当早下
决心,尽早采取并购重组的措施,避免采取接管或停业整顿的措施,因为,按照发达国家
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的经验,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旦被接管或停业整顿,其资产价值就会大
幅度缩水,缩水量大约为其价值的一半。同时,风险还有可能增加,买方购买意愿也会减
弱,并购重组成功的可能性也相对减小,这对债权人、股东和政府都是不利的。
③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关闭、破产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
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有权予以撤销。”这里的撤销是指银行业监管当局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
机构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最终取消其法人主体
资格的处罚。
决定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行政措施,往往不是针对金融机构的
某一具体问题,而是综合评估金融机构的整体状况而作出的决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
很难用列举的方法对应予撤销的情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有
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我国的金融业在改革开放中稳步发展,新的金融体制已
初步形成,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种类较多,为此,国
务院曾于1999年2月颁布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列举了25类违法行为,如果这些违
法行为情节严重、产生严重后果,均可成为撤销机构的前提条件。“经营管理不善"主要
169
是指金融机构管理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高级管理人员未尽职尽责,经营长
期亏损等。当然,也不排除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调整产业政策的需要,决定对某类银行业
金融机构进行重组,撤销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
害公众利益。因此,对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坚
决予以撤销。
(3)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程序
①申报批准
金融企业市场退出,不可避免地要影响股东、投资者或存款者的利益,所以要有批准
程序。企业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市场退出,都要经过董事会决议批准或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关
闭的文件;如果是破产,无论是债权人申请还是企业自己申请,都要经法院受理批准。同
时必须征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
批准破产或撤销关闭的依据,一是资产负债状况,即是否是资不抵债。二是对社会影
响的大小,特别是对一些带有社会公共性的特殊行业,还要尽可能地采取挽救措施,避免
社会震荡。三是有无剩余财产,如果没有剩余财产,属于没有财产可破,法院也是不予受
理的。
②进行清算
市场退出的企业,除债权债务有人承接的并购重组外,都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
《公司法》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主管机关或法院组织成立清算组,收集资产、偿还债务、
分配剩余财产,清理债权债务,最终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使公司财产清理为零。只有将公
司的财产清理为零,才表明公司没有欠款,才能注销工商登记。
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清算组。清算白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
开始,清算组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等有
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和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股东的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
组组长及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清算组的职权主要有两
个方面:一是接管公司及其财产;二是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由于清算组是一种独立于
债权人和债务人、与公司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专门机构,因此,从理论上讲,它能够保证
公正与合理地进行清算。
③注销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的体现,保留工商登记,就说明这个法人主体依然存在。所
170
以,市场退出的企业必须注销工商登记,“消灭"这个法人。注销工商登记,是市场退出
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只有注销工商登记,才表明市场退出过程的最终完成。
(4)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制度
一个金融机构的问题如果严重到不可挽救的程度,就应与一般企业一样转入破产程
序。因为金融机构也是企业,其市场退出的大框架应服从破产法。具体程序及内容与一般
企业的破产基本相同,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和解与整顿、破产财产的清收、破产财产的分配、法院裁定、破产终结和注销登记等。由
于金融企业的特殊性,金融机构破产应涉及的特殊内容:
①破产申请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的申请人一是破产企业,二是债权人。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我国《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定,大
多数金融机构采取行政撤销方式,由监管当局清算。笔者认为当行政清算资不抵债时,应
立即走向破产。因此,金融监管机构也可以是申请人。
②清算组的组织及成员
《破产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
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但金融机构破产所成立的清算组要有监管部门参加。《商业银
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
部f-J年11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则规定:“商业银行依法
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非银行金融融机构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
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清算组。
③财产分配
在财产的分配顺序上,金融机构与一般企业也有所不同。在金融市场上,由于信息不
对称,储蓄存款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为消除这种不平衡,对储蓄存款人采取了一定
的保护措施。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
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而按
照《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拔付破产费用后,应当按照下列顺
序清偿: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三,
破产债权。除上述区别外,金融机构与一般企业在破产内容上还有许多不同,但我国的法
律规定还不够清晰和系统。
17l
④财产的清收
在财产清收中,首先是附属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资产。金融机构往往有一些附属公司
或证券营业部,虽然规定银行不得投资实业,但是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的投资对象都
包括实业公司。在清算金融机构时,实业公司和证券营业部是否照常经营,它们的债权债
务是否纳入母公司一并清算都应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做法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
是随之清算,另一种情况是所属公司照常经营,但实际上,母公司被清算,下属公司很难
正常经营。在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对下属公司都有许多投资,下属公司的财产就是母公
司的财产,如果下属公司是控股公司,则应按公司法出售或转让股权,来收回母公司的资
产。由于它们是独立法人,如不纳入统一清算,对它们的控制就有障碍,结果是把母公司
的有效资产消耗殆尽,不利于破产清算。
⑤自然人债权的确认
为保护自然人存款人的利益,应优先偿付自然人债权,这对所有的债权人不是一视同
仁。尽管各国在操作上都有不平等的情况,但我国缺少法律规定,实践中也缺少必要的批
准程序。其次是区分自然人债权与机构债权的问题,如个体户、工会组织、非营利性的基
金会等的存款性质,目前也没有法律界定。中央银行为了减少动用再贷款,通常要求债权
人提供能够证明是个人资金的证据,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⑥再贷款
在保护自然人存款的做法上,发达国家有存款保护体系予以支持,而我国没有类似的
保护体系。在实践中,自然人债权一般用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垫付,实际上是国家先行赔付。
但目前对此并没有法律支持,在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偿还等方面均无法律规定。再
贷款的对象只能是金融机构,中央银行不能直接兑付给自然人债权人。由于规定不明确,
导致再贷款或者迟迟贷不出去,造成兑付危机;或者只能通过贷款给一家商业银行,再由
商业银行兑付给个人。而商业银行如何偿还再贷款,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如何冲销,洪待也
没有规定,因此商业银行通常并不愿参与此事。
以上这些都说明,金融机构的破产与一般企业的破产涉及的内容有着诸多的不同。因
此,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需要有单独的法律予以规范。如美国涉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
就有十多种,相比之下,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面的法律就显得比较薄弱。破产是一
种优胜劣汰的规则,更是一种信号,其目的不是让多数金融机构破产,而是促使金融机构
面临更为合理的行为约束,从而在压力下优化自身行为,降低道德风险倾向。我国的金融
风险处置已经给出这样一个明确的信号,差的金融机构一定会受到惩罚和处置,要控制它
们的扩张,甚至要把它们淘汰出局。建议尽快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允许金融企业破
产。只有这样,才能使储蓄者和投资者参与进来,令其知道自己应承担的风险,通过他们
自己的选择,以加强市场约束的力量。
从宏观角度讲,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破产制度在整个市场经济中的
有效运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应的配套制度的建立。破产制度自身的完善是必要的,但
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制度的支持,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就难以实行。
7.2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机制的作用机理
7.2.1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的宏观、微观机制作用路线图
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搞好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设计十分必要。但做好机制
设计仅仅是第一步,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保防范道德风险的宏、微观机制切实发挥作用,
就是通过宏观机制的设计和作用的发挥,制定金融运行规则、创造防范道德风险的宏观环
境,从而大大压缩金融道德风险行为的空间;通过微观机制的设计和作用的发挥,主要使
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真正做到“不想”、“不能”、“不敢”实施金
融道德风险行为。这些宏、微观机制相互影响,共同作用,才能真正构筑防范金融道德风
险的“防火墙"。(见下图)
资料来源:作者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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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1 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宏微观机制作用路线图
7.2.2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机制作用机理
从微观机制看,主要通过伦理道德自律机制、正向激励机制和声誉控制机制的建设,
使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想’’实施道德风险行为:通过企业治理机制和内控约束机制以及
预警纠偏机制的建设,使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能”实施道德风险行为;通过成本惩戒机
制和权力制约机制的建设,使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敢"实施道德风险行为。从宏观机制
看,通过发挥六大宏观机制的作用,制定金融运行规则,创造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宏观环
境。
(1)以教育引导为主,从思想上解决“不想”实施道德风险行为的问题
能否有效防范金融道德风险行为,关键在人。为使金融从业人员“不想”实施金融道
德风险行为,自律很重要。通过建立以金融企业文化建设,发挥企业文化的导向功能、激
励功能、凝聚功能和约束功能,使金融从业人员按照基本行为规范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纠
正,不断提升其伦理道德水准,建立严格的自律机制,必然会大大降低发生道德风险的概
率。
建立以股权激励为主的正向激励机制,是解决委托一代理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这一
机制设计,让管理层持有一定量公司的股票,从而降低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使
其有一种归属感,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充分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协调经营者与股东
的利益冲突,使经营者报酬与业绩挂钩。同时,以股票期权为主的激励机制又增加了经营
者的预期收益,也相应提高了道德风险发生的成本,从物质利益上使其“不想”实施金融
道德风险行为。
如果说股权激励机制注重的是物质上的问题,那么声誉控制机制的建设则体现在精神
层面,尽管声誉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物质报酬激励的支撑。声誉控制机制的建立,
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保证契约诚实履行的重要机制。通过这一机制能够使委托者与代理人能
建立充分的信任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道德风险。·
上述三方面微观机制,既有物质层面也有精神层面的,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的有效结
合,将大大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物质待遇和精神财富,增加其满足感,从而减少金融道德风
险发生的概率。
(2)以制度管人,通过严格监督控制,从行动上解决“不能”实施道德风险行为的问

所谓“苍蝇不盯无缝的蛋”,一家金融机构其从业人员物质、精神激励再健全,也只
能降低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如果其治理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漏洞,必然还会发
生金融道德风险。因此,有效防范金融道德风险,良好的企业治理机制十分必要。企业治
理机制作为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制度,涉及指挥、控制、激励
等方面的内容。良好的公司治理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一系列制度安排,能够
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利与责任关系,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与激励,有效防止经
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保障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通过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监督与审
查等功能的发挥,可有效查找和消灭管理中的盲点和薄弱点,完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进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风险预警和快速纠偏机制,通过定量和定性指标的分析,对金融机构运行的风险进行
预警,并对风险类型进行科学的分析与判断,针对风险程度和类型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
进而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针对金融道德风险,这一机制的最大作用在于将风险消灭在
萌芽状态,从而最大限度地减轻风险的影响。
(3)从严惩处,加大道德风险成本,从理念上解决“不敢”实施道德风险行为的问题
伦理道德自律机制、正向激励机制、声誉控制机制与企业治理机制、内控约束机制、
预警纠偏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想”、“不能"实施道德风险行为创
造了可能。但如果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实施了金融道德风险行为,没有严格的惩罚
措施,或者说不遵守规则的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能够带来利益,那么会给其他人树
立“坏"的典型,让其他人也不遵守规则。
成本惩戒机制就是加大道德风险成本,以严惩促防范。金融业运行中的道德风险的成
本一般包括名誉成本、精神成本、纪律和法律成本、经济成本。其收益则主要表现在经济
方面,获得比正常收入高的经济收入。成本惩戒机制,就是通过加大道德风险行为人的违
规成本,使其遭受经济上、政治上、名誉上和精神上等方面的损失,让其所承担的风险和
成本大于收益,从而使其他人认识到道德风险既会损害他人利益,更会使自身遭受巨大损
失,进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权力制约机制,就是通过以法治权、以权治权和以德治权,最大限度地限制权力过分
集中问题的发生,为权力行使设置边界,形成“有限权力",使权力在监督和阳光下运行,
使权力拥有者“不敢”实施道德风险行为。
(4)设计的宏观机制:重在增强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规则意识
176
没有宏观机制的呼应,设计再好的微观机制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只有宏微观机制共
同作用,密切配合,才能真正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通过发挥六大宏观机制的作
用,制定金融运行规则,创造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宏观环境。
规则意识至关重要。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严格遵守规则是市场经济得以顺
利运行的保障,树立规则意识是市场经济参与者必备的素质。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六大宏
观机制,包括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监管者责任追究机制、存款保险和投资者保障机制、
最后贷款人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充分体现了规则意识这一思想。
设计这六大机制的目的就在于,在我国原有宏观金融运行规则与环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
确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宏观规则,进一步创造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宏观环境。
建立健全各种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通过构建以专
业监管为主、社会中介机构监管为辅、公众监督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外部监管体系,
强化金融监管,利用外部力量监督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者的行为,使其在从事金
融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创造出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建立监管者责任追究机制,就是通过机制建设,监督约束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金融从
业人员依法合规地履行监管职责。‘一方面,可以有效防范金融监管者自身道德风险的发生,
同时,也能提高监管效率并降低监管成本,为外部监管机制的完善创造条件。
通过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和投资者保障机制,发挥其“防火墙”的作用,使金融机构的
自身经营风险与国家财政风险有效隔离开来,使其不再躺在国家身上,从而加大了金融机
构经营者的经营压力。同时,从国外的经验看,存款保险公司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
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监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行为,对防范金融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将产生积
极作用。
完善最后贷款人机制,主要基于我国原有人民银行再贷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而设计
的,这一机制与存款保险与投资者保障机制有着相似的原则和目的,同样也起着“防火墙”
的作用,只是这一机制的目的是将金融机构的风险与央行的再贷款风险隔离开来,通过制
定中央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的制度和规则,使金融机构懂得中央银行的救助是有严格条件
限制的,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经营者的经营压力。
信息披露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美国“安然”事件给我们以很好的启示,真实的信
息披露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使监管者和公众真
正了解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才能真正实施有效外部监管,投资者才能真正实现“用脚投
票”。
,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原则。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
中,这一机制显得十分重要,如果金融机构因为特殊性不能因经营不善退出市场,将对其
它金融机构产生示范效应,从而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的蔓延。市场退出机制的设计,可以使
经营者随时感到压力,尽心尽力去搞好金融企业的管理。
第8章防范转型期我国金融道德风险的环境研究
为使防范我国金融道德风险的宏微观机制卓有成效,切实发挥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大
改革力度,完善法规体系,提高诚信水平,搞好环境建设。
8.1以金融法律规制金融行为
诚如战国时期的哲学家韩非所言,法制是最高的诚信。法制不健全,意味着诚信缺失。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金融业进行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是维系市场高效运转的基础。改革开
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金融业已取得了显著发展,一个较为完整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基本形
成,为保障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稳健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金融业的进一步
改革,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外资金融机构的冲击不断增强,金融风险问题变得日益严重,
直接危及着我国的金融安全,部分现有的法律法规开始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
进行修改和补充,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一是整合有关司法、执法部门力量,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各有关司法、
执法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站在战略的高度,汇集全部资源,建立完整、全面的法律工作机
制。通过整体规划、统一审查和深入调查研究,注重部门衔接,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
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二是加快立法进程,填补法律空白。从目前实际来看,监管立法总体上落后于市场业
务的发展,金融监管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及时出台如存款保险法、不良
资产处置法、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管理法、信托业和融资租赁管
理法、道德法、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信息披露和征信建设相关的法
规,以维护金融业有序运行。
三是密切关注国际动向和发展变化,以市场为导向,改进风险监管法规。金融立法必
须本着“战略性、前瞻性、实效性”的原则,密切关注国际上监管法规发展的新动向。例
如,世界各国实施《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巴塞尔新资
本协议)的情况将对我国形成很大影响。到2007年,全世界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开
始实施这个协议,中国如何应对?又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C)公布的《国际会计
准则39号》(简称IAS39的修订稿和实施指导原则)。这个准则对全世界各个行业的企业
都产生震动和影响,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和资产证券化
都会产生直接影响,对我国银行业提出挑战。再比如,美国萨班斯法案(SOX法案)。这个
法案要求针对上市公司的弱点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还有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和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修改,与银行业监管和改革的发展趋势密切相关。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金融业面对更为复杂的国内外金融市场,如
何加强中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金融道德风险,在当前的立法中,必须考虑这些变化,
从市场发展实际出发,制定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标准的监管法规。
8.2基于产权明晰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产权问题是目前制约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有效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的主要障碍。在我国渐
进式改革过程中,国有银行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维护金融与社会稳
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使国有银行改革滞后于其它改革,致使改革中诸多矛盾和
问题向银行体系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集聚。尽管我国对国有商业银行也采取了不少改革措
施,但由于未能触及产权这一深层次问题,原有模式下的国有银行改革收效甚微,也使得
产权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关键因素。
8.2.1现代产权及功能
现代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流派,该理论始于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哈
里·科斯。1937年,科斯在伦敦经济学院《经济学家》杂志发表了《企业的性质》~文,
第一次将交易成本范畴引入经济分析中,探讨了不同的制度选择与交易成本的关系,从而
奠定了现代产权理论的基础。1960年在《法学与经济》杂志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
中,科斯进一步将交易成本概念拓展为社会成本范畴。他指出,只要交易边界清晰,交易
成本就不存在;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传统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福利经济学所描绘的市场
机制就是充分有效的,经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便可通过一般市场交易得到解决,外在性电
就根治了。然而一旦产权界区不清,交易成本不为零,市场机制就会由于外在性的存在而
失灵。所以,经济学的任务首先是界定产权,作为经济学核心问题的资源配置效率就取决
于产权界区的清晰度。他的这一思想被后人概括为科斯定理。
继科斯之后,经济学家就产权的内涵和功能、产权安排与效率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
探讨。菲吕博腾认为:“产权是因存在稀缺物品和其特定用途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的关系”①。
①菲吕博腾.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
180
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
权利。属于个人的产权即为私有产权。它可以通过转让以换取对其他物品同样的权利",①
因此产权可以定义为“市场竞争权利机制”。张五常认为,完整的产权包括所有者对其资
产拥有排他的使用权,收益独享权和自由转让权。圆德姆塞茨通过对外在性内在化问题的
研究,认识到产权与所有权的不同。认为,产权的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在更大程度上将外
在性内在化。@尽管学者们在产权研究中认识不一,但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基本认同的:产
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力;产权是规定人们相互之间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产权本身是一种
行为权;产权是两种平等权力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关于产权的功能,产权经济学家们认为,产权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界
定交易区、规范交易行为、形成稳定预期、提供激励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功能;产权可
以帮助一个人形成与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减弱那些有损于人类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
险:产权能够降低人们合作的外部性,使经济当事人进行经济活动产生的成本和收益都由
其自己承担和享有。所以,产权可以让个人明确地意识到自身利益所在,给人以强有力的
激励。产权制度是制度结构中的最核心、最关键的制度。因此,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来
讲,产权制度的改革也是其最基础的环节,不改革产权制度就难以真正实现国有商业银行
改革目标。
8.2.2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基本过程及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经历了三次较大的改革。第一次改革是建立专业银行阶段
(1984年至1994年)。改革前,我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唯
一银行金融机构。1984年,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先后分设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四家专业银行的成立,为人民银行专门行
使中央银行职能创造了条件。由于四家专业银行全部产权为国家所有,加之商业性金融与
政策性金融业务交叉,造成国有银行经营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第二次改革是实行商业化改革阶段(1994年至2003年)。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
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
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各国有专业银行要尽快转变成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商业银行运
营机制运行。期间,国家先后成立了中国进出El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并
将四大专业银行政策性业务剥离到新成立的三家政策性银行,为四大专业银行商业化经营
①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M
②张五常.经济解释【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
③哈罗德·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M
创造了条件,同时四家商业银行也开始打破原有专业分工,开始业务交叉和市场化竞争。
1998年,为进一步提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竞争力,财政部向四家银行定向发行2700亿元
特别国债,专门用于补充四家银行资本金。1999年,又将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银行的
14000亿元不良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华融、东方、信达、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经过两次改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得到初步改善,经营效益也得到了一定程
度的提升。但由于两次改革并未触及产权制度改革,内部治理机制依旧未改善,因此国有
银行经营效益较差、不良资产反弹等种种问题依然存在。
一是产权主体虚置,所有者缺位。从表面上,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独资银行,国家享
有国有商业银行的全部国有产权,依法享有对商业银行资产的权利。但从实质上讲,国有
产权所有又是不清晰的,因为国有银行的产权归属于国家,而国家本身又是虚置的,即国
家拥有国有资产的完备产权,但国家恰巧是一个非人化的概念,是一个从全体公民抽象而
出的概念,虽然国有意味着全民所有,但全体公民只是法律上拥有国家资产的主权,并非
经济上的所有,不仅单个公民不能行使国有资产产权任何一个权项,即使公民全体也不能。
产权主体缺位导致了对于国有产权的保护不力。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商业银行经营中的
道德风险大量存在等问题的发生就不难理解了。
二是产权单一,效率低下。国有商业银行在单一股权结构条件下,国家作为国有商业
银行的唯一股东,掌握着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制权,国有商业银行在缺乏不同所有者之
间竞争和相互间施加压力的情况下,必然以确保国家发展战略为其根本出发点,经营中不
可能以效益最大化和有效防范风险为其根本目标,决策也难以保证科学性,经营效率低下
问题就难以避免。同时,由于产权结构单一,国有银行的资本金补充只能有国家注资这唯
一的渠道。也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只能走“放贷一不良一剥离一补充资本金”恶性循环的路
子。
三是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大量道德风险。国有银行实行的是“一级法人、多级
经营,集中领导,多级管理”,其委托代理关系链如下:国务院一总行一一级分行~二级
分行一县级支行(办事处)一分理处,同时,每个层级相应还会有部、处、科,从而形成
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过长的代理链条加上国有商业银行过大的规模使得总行不可能准
确掌握下级分支行的全部信息,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下级行就可能利用信息上的
优势占用剩余索取权。同时,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资金筹措与运用、人事、财务管理又
全部归上级行管理和决定,又影响了下级经营的积极性。加之激励约束机制缺乏,经营中
短期行为严重等问题时时发生,进一步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第三次是国家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阶段(2003年至今)。2003年10月,党的十六
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
要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
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创造上市条件”。按照文件精
神,成立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了“财务重组一公司治理改革一资本市场上
市"三步曲,力求把国有银行改造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
并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并以规模相对较小的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
银行入手进行改革试点,此次改革也被称为“背水一战”。
2003年底,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12月30日中央政府通
过中央汇金公司分别给予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资225亿美元。2004年,两家银行
又相继剥离了2800亿元不良资产,2004年下半年,建设银行发行了总额为400亿元的次级
债,中国银行则于2004年和2005年发行了总额为600亿元的系列次级债。同时,中国银
行引入RBS China、亚洲金融、瑞士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引入美国银行、
亚洲金融等为战略投资者。通过大规模的财务重组和引进战略投资者,中国银行和中国建
设银行基本达到了上市的标准和要求。2004年8月、9月,‘中国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分别
宣布股份制改造完成,成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
10月27日,中国第一家国有控股银行一建设银行在香港成功上市。中国银行则采取了“A+H”
方式上市,2006年6月1日,其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7月5日,A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继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革后,2005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接
受了中央汇金公司150亿美元注资,财政部则保留了其原来在工商银行的资本金1240亿
元。2005年工商银行发行了总额为350亿元的次级债券,引进高盛公司、安联集团和美国
运通等为其战略投资者,2006年10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A股和H股同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创全球最大IPO规模。至此,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中的三家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同时,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重组也在积极进行中。
通过“财务重组一公司治理改革一资本市场上市”改革,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目标初
步实现,公司治理和经营理念上发生了深刻变化,银行综合实力、资产质量、盈利能力、
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都有了很大提高。一是改变了原有国有商业银行单一股权结构,实
现了股权多元化。股改后,国有银行引入了多个投资主体,形成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见
下表)。二是公司治理结构初步建立。改革以来,三家银行都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立、
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初步构建了现代公司
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引入独立董事,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事
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国有银行的治理机制改善,为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初步解
决提供了可能。三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得到了一定加强。改革后,各行均建立了更加严
格的内部控制管理措施,为防范风险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四是商业银行经营呈规模、效益
双增长。经过股改上市,三家银行在世界500强中的排名得到大幅度提升,同时,经营效
益也呈两位数增长。
表8.1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主要股东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所占比例
股东股东所占比例(%) 股东所占比例(%)
(%)
中央汇金投资责任中央汇金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
67.49 59.12 35.33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财政部
香港中央结算(代中国建银投资中央汇金投资有
11.94 8.85’ 35.33
理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限责任公司
RBS China
香港中央结算代
Investments 8.25 美国银行8.19 13.05
理人有限公司
S.6.r.1.
富登金融控股私人富登金融控股高盛集团有限公
4.13 5.65 4.93
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司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宝钢集团有限全国社会保障基
3.30 1.31 4.22
理事会公司金理事会
DRESDNER BANK
瑞士银行1.33 国家电网公司1.28 1.93
LUXEMBOURG S.A
中国长江电力
亚洲开发银行0.2 O.5l 美国运通公司0.38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中国人寿保险股
The Bank of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Tokyo—Mi tsubi shi O.19 0.1 0.2
一分红一团体传统一普通保
UFJ Ltd
分红一005L一险产品--005L--
184
FH001沪CT001沪
中国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
Wingreat
一传统一普通保险股份有限公
International O.17 O.1 O.19
保险产品一● 司一传统一普通
Limited
005L—CT00l 保险产品

资料来源:中国上市公司资讯网,数据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
客观地讲,当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还是初步的。从银行内部看,改革虽然取得
了很大成就,但公司治理还不完善,内控机制仍不健全,基础管理比较薄弱,风险管理和
控制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分支机构和基层网点改革还需深入,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
金融服务水平亟待提升。同时,在我国加入WTO大背景下,全球金融市场联系更加紧密,
不确定因素增多,金融领域竞争日趋激烈,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与现代
银行制度的要求和国际先进银行相比,我国国家控股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经营管理水平、
金融企业文化建设和整体竞争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8.2.3进一步深化国有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国有银行居于银行业的主导地
位。进一步深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产权改革,意义十分重大。
一是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股权多元化。从目前己上市的三家国有控股
商业银行股本结构看,国有股占比均在60%以上,这一方面确保了国家在开放条件下对金
融资源的控制,为我国对外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稳定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
股独大”问题的发生,使得国有控股银行继续依靠国家信誉为支撑,经营中产生的风险也
要靠国家解决。由于国有银行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其股份制改造应是一个循序渐进
的过程,过早放弃国有控股具有极大风险。为此,应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科学确定国有
股份所占比重,既保证国家的控股地位,又要有效使用国有资本。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
加强对战略引资和业务合作的规范管理,确保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维护商业银行核心竞争
力。
在股权分散化的情况下,根据国内外成熟经验,一般控股掌握20%至30%的股份,就
足以控制整个公司的经营活动,考虑到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控股比例可
考虑掌握在30%至50%左右。可按照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在当前绝对控股的基础上,
lRS
逐步减持国有股,以实现股权多元化。同时,应加强汇金公司等国有股代表者的管理,切
实行使好国有股东的权力。
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一个高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国有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制定明确的职
责分工和议决事议程,建立良好的权力制衡机制。一是要规范股东权力。特别是要规范股
东所有权的行使。股东只能通过对银行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和一定程度的建议和质询权来体
现自身意图,不能直接干预银行的正常经营,更不能与银行进行于已有利的关联交易。二
是规范的董事会制度。上市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董事会要重点做好制定银行发展战略、确
保银行依法审慎经营、提高银行的透明度、监督银行高管诚信经营等方面的工作。董事会
内部要建立起效率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董事要重点履行好受托职责和看管职责,并应以
个人身份为银行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三是真正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在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以及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的基础上,应加强监事会的职能,具体包括:保障监事会
的独立性;赋予监事会一定程度的管理人员罢免权;建立监事会的选拔考核和责任追究制
度:建立监事会与监管机构的独立汇报路线等。同时,要在“三会"之间形成畅通的信息
沟通机制和有效的制衡关系。
三是要建立其科学的激励机制,改善激励结构。改变国有商业银行的激励结构,要
坚持以人为本,深化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一是要建立以合同性收益为主的激励结构,
减少控制权收益。通过加大对管理层,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大大增加其合同收益。
通过制度建设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限制他们的控制权收益;二是引进员工持股计划。
通过引进员工持股计划,建立职工内部持股制度,组成职工持股会,以法人的形式参与国
有银行的管理:三是探索股票期权等激励形式。股票期权是把员工的收益和公司的长期发
展紧密结合的一种最好的激励形式,它能把对银行员工对企业声誉的关心和对自己利益的
关心最好地结合起来了。同时,要不断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快专业型人才引进,加强员
工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在不断完善我国经理人市场建设的同时,逐步以市场化方式
选择经理人员。
四是逐步形成以风险控制文化、信用文化、人本文化、自律文化为主的金融企业文
化。金融企业文化是企业文化在金融领域的延伸。由于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金融企业文
化应当以信用文化为核心,以“诚信”、“高效’’为共同价值观念。具体表现为由金融业内
部全体成员共同认可和遵守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企业哲学、行为规范、经营理念、管
理方式、规章制度等的总和,并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我国的金融企业文化应主要
包括信用文化、风险控制文化、人本文化、自律文化。金融企业文化要深入金融从业人员
人心,落实在日常的行动。
五是深化分支机构和基层改革,增强内部改革的联动性。国家商业银行股改以来,在
总体风险控制水平提高的同时,基层单位经营风险、操作风险问题依然较多,改革对基层
员工触动较小。为减少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多层代理的问题,应进一步推行机构、业务的扁
平化和垂直化管理,加强对基层机构风险和内控的考核管理,推进新体制、新机制在全行
上下有效运行,有效防止基层道德风险的发生。
8.3再造金融机构人事制度,逐步推行人力资本管理
随着人的要素在金融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不断加强,金融机构人事管理从一般职能、
次要职能逐渐演变为核心职能,以事务性管理为主的传统人事管理不断改革创新,人事管
理从传统人事管理到人力资源管理,再到较高的管理模式一人力资本管理。银行人力资本
管理要达到四个目标:组织人员有效率地工作;优化现在和将来的员工配备和技能组合;
建立适用的技能水平和良好的工作氛围;管理银行的经营活动以达到银行的目标(邢毓静,
2002)。金融机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对于防范金融道德风险至关重要。
8.3.1不对称信息下金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挑战
(1)人力资源选聘过程中出现“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问题来自买者和卖者有关质量的信息不对称。在劳动力市场上同样存在逆向
选择问题,即企业在选择人力资源时与人力资源拥有者信息不对称,而只有人力资源本人
才知道真实情况。这样人力资源拥有者就会利用信息优势“以次充好”,而企业人力资源
选拔者从规避风险出发,尽管不了解人力资源的真实情况,但是他们知道被投资者的“一
般情况”,愿以平均的投资量对人力资源进行投资。在这种平均工资水平下,高能力人力
资源将退出应聘过程。因此,企业只能以低工资来选聘较低能力的人力资本。这就是由于
事前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劣币驱逐良币’’或“劣优剩汰”。将这一结论加以推广,可
以得到如下结论: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那么现任职位都是由与这一职位要求相比能力较
低的人来担任的。
(2)人力资源使用过程出现道德风险
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委托与代理关系的有机结合体,是个人
之间自由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委托人(企业)与人力资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
187
于委托人处于信息博弈的弱势地位,很难观察到人力资源的隐蔽行为。例如,人力资源的
责任程度、对工作是否感兴趣、是否准备跳槽、是不是牺牲货币资本利益来实现自身利益
最大化等等。更有甚者,人力资源“合谋"来粉饰工作业绩,虚报利润,集体跳槽等。由
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利益的非一致性和信息的非对称性,因此企业要根据观测到的信息来
实行有效的激励,实现人力资源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行动,从而尽可能减少道德风险。
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企业,在人员的招聘、选拔、使用过程中,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搞好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离不开人的因素充分发挥,人事管理已成为金融企业的核心职能。
8.3.2人力资源管理到人力资本管理的制度创新
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都产生于西方经济理论。“人力资源”一词是由当代著名管理学大
师彼德·德鲁克于1954年在《管理的实践》一书中提出的。德鲁克认为人力资源拥有其
他资源没有的特性:具有协调、整合、判断和想像的能力①。经理们可以利用其他资源,
但是人力资源只能自我利用。人具有许多地独一无二的特质。和其他资源不同的是,人对
于自己要不要工作,握有绝对的自主权。②1958年,特·巴克发表了《人力资源管理功能》
一书,详细阐述了有关管理人力资源的问题,他是把管理人力资源作为管理的普通职能来
讨论的。他认为:人力资源的管理职能对于组织成功来讲,是和其他的管理职能一样,如
会计、生产、金融等,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人力资本理论由舒尔茨在《人力投资:一位经济学家的观点》一文中提出。舒尔茨认
为人力资本是人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能力,人的知识、能力、健康等@。所谓人力资本,
是指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这种能力是生产增长的主要
因素,也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一种资本。从个体角度定义,人力资本指存在于个人后天获得的
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能、能力和健康等质量因素之和(李健民,1999)。人力资本管
理就是要在组织中形成一种对话机制,通过文化管理、员工潜力管理、人力资产管理达到
组织和员工的一种双赢的结果。
从二者的比较(见下表)来看,人力资源是一种数量化概念,人力资本则是一种质量概念:
人力资源是未开发的资源,而人力资本则是人力资源开发的结果。人力资源管理把员工看
作是一种可以管理的资源,没有把员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主体,是一个可以自主决定自身
投资方向的资本对象。而人力资本管理是建立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之上的,综合了“人”
的管理与经济学的“资本投资回报”两大分析维度,将企业中的人作为资本来进行投资与
①彼德·德鲁克.管理的实践[M].齐若兰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219
②同上
(萤(美)舒尔茨.论人力资本投资【M.蒋兵,张蘅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
188
管理,并根据不断变化的人力资本市场情况和投资收益率等信息,及时调整管理措施,从而
获得长期的价值回报。因此可以说,传统人力资源管理是人力资本管理的技术基础。人力
资本管理正是通过整合人力资源管理的各种手段,而获得更高水平的价值实现。
表8.2人力资源管理与人力资本管理的比较
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本管理
核心理念:你可以把一匹马牵到河边,但是你不能
核心理念:人能被管理
让他喝水!
吸引联合
各种方向的交流对话:交互式的交流
开放的交流对话
个人的工作和工作描述,责任的全局指示角色、任务和责任的个人描述
培训目的在于提高效率培训目的在于个人发展
员工也是用货币衡量,需要产生优化的产出员工是合作者
在个人能力的基础上选择在个人能力和价值的基础上选择
在战术问题上干涉在战略问题上干涉
功能定位战略定位
资料来源:韩俊慧,人力资本管理:一种新的管理方式,管理评论,2004年第8期
人力资本管理是一种“双契约”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是企业与员工的经济契约,
而人力资本与企业的契约关系除了表现为书面的或口头的契约外,还在于企业与员工事先
约定好的、内隐在各自对对方所怀有的期望的心理契约。心理契约是一个复杂的心理结构,
尽管它不是显性的,但却是组织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心理契约弥补了经济契约的
空白,可以减少雇佣双方的不安全感,规范员工的行为,还可以使员工对发生在组织中的
事件产生情感性反应。
通过科学的人力资本管理,提高入力资本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有效控制和管理员工道
德风险。人力资本管理除了包括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内容外,还更多的体现在如何吸引人才、
善用人才和发展人才,并使高层管理人员与各级管理人员一起来协调管理创建合理的激励
平台,激活人力资本,有效控制和管理员工道德风险。
从理论上来讲,最优的激励机制需要满足个体理性约束、激励相容约束和预算平衡约
束。个体理性约束指激励机制应激起人力资本参与的动力,使他们通过参与而获得大于其
机会成本的好处。激励相容约束指激励的条目设置应是有效的,能保证人力资本愿意真实
lR9
公布自己的私有信息,即“说真话"。预算平衡约束是指机构设计者在机制运行中获益或
至少不亏损。
从实践上来看,首先,经济激励是人力资本投入的直接回报之一,特别在基层员工的
激励方面,经济激励有着非常大的影响作用。其具体表现形式可多种多样,比如工资、奖
金、股票期权、福利等。其次是授权认同,包含明确的职责分工、授权体系和管理流程。
这项激励适合于中级以上的员工。相对于经济激励,这种授权认同感,有利于员Ig,J建自
己与企业的事业纽带,把自身的职业生涯和企业发展结合起来。最后,就是文化认同。企
业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能使人们对其本人和其他人在各种不同情况下的行动形成预
期,也是体现人力资本与企业一体化最好的载体,更是人力资本与企业真正的融合,有利
于创建人力资本与企业的命运共同体。
8.3.3借鉴澳新银行人力资本管理实践,再造我国金融机构人事制度
(1)澳新银行人力资本管理实践∞
澳新银行成立于1835年,总部位于澳大利亚墨尔本,是澳大利亚五大商业银行之一,
总资产3350亿澳元。其人力资本管理主要做法是:
人事政策高度透明。澳新银行的人事政策有极高的透明度,所有的人事政策都在网上,
还专设了一个人力自助中心,专门为员工就职务升迁、劳资问题等人事政策进行咨询服务。
公司所有的员工都可以在工作时间内给人力自助中心电话,既可以询问职务升迁后的薪资
情况,也可以是发表对上级的意见。
注重教育培训。银行非常注重对员工的教育投资,建设了网上学习中心,所有的员工
都可以利用网上学习中心进行学习。网上学习中心的内容非常丰富,既有业务课程,也有
生活方面的课程。学习方式分为自选课程和必选课程。自选课程是由员工根据自己的兴趣
爱好选择课程学习,必选课程是根据员工各自所处岗位而规定必须学习的课程,学习完毕
还要通过考试认定。2006年共有9万个自选课程、3万个必选课程完成。
重视能力培养。银行协助员工制定职业发展规划,确定职业目标,并帮助其不断发展。
人力资本部门专设了“突破主管”,其主要职责就是培养员工的能力。每个员工都会被送
到该部门进行培训。“突破主管’’鼓励员工进公司后要先适应后发展,要努力表现自己的
能力,不断突破自己原有的框框,实现自我突破,个人能力不断发展和更新。
员工招聘方式多样。在招聘方式上,一是内部招聘,二是公开招聘,三是通过猎头公
司寻找人才。在招聘新人时,首先会在内部招聘,每位员工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申请短期
①于炳奎.中资银行如何借鉴外国银行人力资本管理理念[J].上海证券报。2007年7月2日
190
或者长期的工作机会。通过猎头公司招聘时,人力资本部门会对负责招聘的经理进行招聘
培训,由他们通过猎头公司寻找人才,猎头公司必须遵守澳新银行的有关政策。
努力解决员工后顾之忧。比如:帮助员工管理自己的财务,为员工的家庭问题提供协
助等。即使是对离开银行的员工,人力资本部门也会与其保持联系,如果其还愿意回来工
作,银行也非常愿意接纳。银行还设有自愿者日,每个员工每年都有一个工作日带薪去做
一个志愿者,比如为某个慈善机构义务劳动等。澳新银行还特别重视为女性员工解决后顾
之忧,建有幼儿管理中心,需要照顾家庭的女性可以在银行兼职工作,也可以为其停薪留
职。2002--2006年连续五年被评为女性首选雇主。
员工可以正常流动。澳新银行招聘新员工之前,都会首先实行内部招聘,员工可以选
择新岗位。每年都会有员工流失,银行认为只要流失的比例保持在一个较低的稳定水平就
属正常,是可以接受的。员工的正常流动有利于提升人力资本的竞争力。
改进人力资本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一参与满意度。澳新银行从1994年开始每年
都会对员工就工作喜爱、升迁机会、收入高低,生活质量等方面在网上进行匿名调研。调
研期间,由上级召开专门会议加以说明,每个业务单元中的每个人都要把结果反馈给上级
经理,经理要保证员工100%完成调研内容。调查结果发现与业务绩效积极关联度最高的
是员工满意度。如果员工参与满意度大于60分,股值回报率在未来五年内大于22%。在
集团每个业务部门和各自区域都有自己的这个统计数据。对于评分较低的,就把员工组成
一个一个关注性小组,大家一起来分析解决问题。把这些问题分解出来,在业务单元或地
区内专攻解决,提高满意度。2004年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的主动性,改变了测量方式,
从满意度改变为工作参与度。2006年的评分是60分,在澳洲最高。
(2)引进借鉴,更新观念,强化人力资本管理
树立人力资本理念,实现员工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人力资源管理的很多做法和人力资
本理念所要求的一致。比如,高度重视教育培训,注重员工的福利待遇,关心员工的成长
等等。但是这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还只是视员工为监管资源,员工处于被开发和利用的客
体地位,还没有确立人力资本管理理念。人力资本管理理念要求视员工为资本,员工处于
需要保值增值的主体地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作的重点是不断提升员工的价值。对于中
资商业银行来说,更需要树立人力资本管理理念,通过提升人力资本的价值,增强竞争力。
要在用人制度、用工制度、薪酬制度、培训体制等一系列人事与激励约束机制加大改革力
度,实现由人力资源管理层面向人力资本管理层面的跨越。
重视金融机构与员工的心理契约。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机制。金融机构应将
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结合起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重业绩和重能力的人才绩效评价指标
体系,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考核制度,健全奖惩制度,根据每个员工的工作能力设
计其职业,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公正核算员工报酬,最大限度地符合员工心理期望,使他
们与企业的心理契约协调一致,充分调动金融人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用人”效率。
二是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要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机制、严格的职责分离机制、合理规
范的用人机制、收入分配公平机制、公平合理的考核机制。三是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
实行以聘任制①为主的市场约束机制,对员工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严格“用人’’制
度。
建立人力资本参与收入分配制度。人力资本使用权的天然私有性决定了仅仅依靠监督
不能完全解决人力资本的努力问题。而人力资本参与收入分配可以用来解决自我监督的激
励问题。即人力资本所有者不仅应获得工资,也应有权参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因为人力
资本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的预先投入,因而是资本增值收益。目前以人力资本产权为
基础的分配方式有职工持股、年薪制、股票期权、技术股等。
协助规划员工职业生涯。金融机构为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是对员工自我发展欲的
内在激励,能有效抑制金融企业与员工个体在目标整合上的偏差,并避免由此所造成的员
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等因素的丧失。主要内容是员工职务或职称的精神机制,此外还
包括员工培训体系、合理流动,使其具备终身学习、终身就业的能力。合理的岗位流动能
极大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是优化人力资本配置、增强员工执业能力、有效控制道德风
险的有效方式。
以核心价值观凝聚人心,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文化建设。营造一种既有统一价值理念又
有各自特色的组织文化,要树立统一的核心价值观,将其作为全体人员的共同责任。这既
需要领导者的个人意志,也需要各部门切实贯彻落实;既需要时刻倡导这一核心价值观,
还需要各项具体制度和措施予以落实。
8.4以反洗钱震慑或识别金融道德风险
①李维安等(2004)通过对经理层任免制度评价研究后发现,经理层任免的行政程度与公司绩效显著负相关,总经理市
场化选聘方式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
192
国外的反洗钱工作从上世纪80年代后半期就开始大规模开展了。经过近20年的努力,
反洗钱目前已成为许多国家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的反洗钱主管机构
是2001年建立的,人民银行于2003年专门成立反洗钱局,2004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
确定了由人民银行牵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23个部委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由各
主管部级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初步建立了我国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的基础。2006年10
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预防犯罪、
对腐败分子起震慑或识别作用的角度说,反洗钱确实应该成为国家监督约束体系以及惩防
结合的反腐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可以作为预防金融道德风险的外部监督体系的
组成部分。反洗钱工作中的KYC政策(即了解你的客户)、黑名单制度、识别可疑交易的要
求,以及以风险为本的客户分类办法,如果能够在金融机构得到认真落实,包括贪污受贿、
道德风险在内的许多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更好的遏制。提升信息监测系统科技含量,提高监
测分析水平是当前反洗钱制度的关键。
人民银行应建立本地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数据库,推动人民银行内部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现代化支付系统“三位一体"的资源整合,同时建立全方位的跨境资
金流动监测系统,并逐步探索拓展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非金融领域的反洗钱监测分析工
作,构筑全方位的监测分析网络。
鼓励和督促各金融机构利用其业务处理系统,建立符合业务特点和需要的可疑交易识
别系统。如在业务处理系统中,利用对一些账户和客户的特定标识,提醒从业人员在业务
处理过程中加以关注。
建立非现场大额可疑资金交易信息分析监测制度和监测台账制度,定期对商业银行提
供的大额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结合信息数据库的资料,进行非现场分析。
强化行政调查,增强人民银行反洗钱执法的威慑力。人民银行要对所在地发生的可疑
交易资金进行核实和行政调查;及时进行反洗钱举报材料及其他相关案件的调查,发现涉
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同时要积极配合所在市公安、司法机关调查涉嫌
洗钱犯罪案件。这种威慑力对金融系统道德风险也会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
加强调研及宣传培训,强化社会反洗钱意识。人民银行要加强反洗钱宣传工作,同时
充分发挥大中城市信息广、传媒业发达的优势,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总行确定的宣传
框架内,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因地制宜,策划本地的特色化宣传方案。宣传活动以面向金
融系统为主,并辐射特定高风险行业和全社会。要加强金融机构一线工作人员反洗钱业务
培训,建立一只高素质的反洗钱队伍,并把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考核
其反洗钱工作水平的一项指标。对于人民银行反洗钱队伍来说,既要熟悉反洗钱规则,又
要具备较强的评估分析能力,以敏锐的辨别力发现可疑线索。
8.5以信用评级为突破口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制度是经济活动协调发展的关键。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
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需要。目前,我国市场主体的信用缺失,导致金融道德风险十分严
重。信用评级作为评价市场参与者信用状况的主要方式,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具有
重要作用。信用评级制度不仅可以影响银行的信誉和发展能力,而且也能对银行韵经营层
产生激励或形成压力,有利于防范金融道德风险,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风
尚。
8.3.1开展以信用评级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
(1)开展以信用评级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规范区域政府行为,强化政府服
务意识,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一方面,政府是信用体系建设
的推动者,另一方面,政府又是信用体系中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因此,开展以信用评
级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将政府信用纳入管理范围,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并恪守信用,不仅可
以有力地推动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行政的规范化、制度化,而且还可以规范
政府各部门的行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对强化政府信用服务意
识,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2)开展以信用评级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疏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客户的信用信息共享,使贷款人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所有
负债情况,可以降低银行逆向选择的风险,增大银行对经济适时、适度的信贷投入,畅通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化解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安全,最
终实现经济安全
金融是经济生活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同时也是最敏感、最脆弱的环节。银行信
用风险的管理和控制长期以来一直是令人关注又困惑的焦点。在市场经济从计划经济脱
胎、生长、发展的过程中,银行始终处于业务拓展和贷款风险的矛盾之中。金融安全的实
194
现,不能仅仅依靠银行自身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机制,更要依托于信用大环境的改善。人民
银行建立的征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金融机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信用管理
体系通过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提高贷款信用水平、增大违约成本,可以有
效降低银行的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在保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区域经济的健康、
快速发展。
(4)以信用评级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增加企业的诚
信度,维护信用市场的秩序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以信用评级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对企业各种信贷、
经营、交易信息的采集、加工、披露,形成一种“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加大企
业失信成本,使企业从自身长远利益出发,自觉规范自身市场行为,维护信用市场秩序。
以信用评级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风险意识,促进企业建
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诚信度。
(5)以信用评级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市民道德水平,促进市民诚实守

个人是社会的细胞,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以信用评级为主的社会信用管理体
系不仅以信用制度制约个人行为,促其遵守信用;更以道德教化和影响提高其信用意识和
道德水准,使守信行为由被动变为自觉。因此,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能够培养市民诚
实守信的思想观念。
8.3.2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评级制度
完善我国社会信用评级制度,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利用各种措施增强社会各方面的信用评级意识
针对我国企业参与信用评级的意愿较弱的现实,国家对信用评估应有一定的强制性和
硬约束,把信用评级结果与其获得信贷资金、经营信誉、经营业绩结合起来,成为考核、
监管的一项指标,提高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的积极性。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必须进行信用
评估,并有权依据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业务选择,客户有权知道它们的信用情况。对个人
的信用评估可先从民营企业家、社会贤达名流和经常发生信贷关系的人做起。在信用评估
的基础上,建立全国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的各种信用信息库,银行和企业通过付费的方
法可以便捷地查到有关客户的信用状况。
(2)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评级组织体系
目前世界上信用评级的组织体系大体上分为三大管理模式。一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
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其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信贷信
息登记,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该系统主要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
信息主要是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
决策。二是由几个商业性个人信用机构组成信用局而形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如美
国的全美信用管理协会,由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征信机构组
成,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有偿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账款追收等。三
是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如在日本,提供个人资信情况的机构有3家,即银行系统的“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
心”、邮购系统的“CLC”以及消费金融系统的“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其信息来源主
要是通过会员提供的客户借款情况,账户和信用卡的使用情况,供会员银行共享。
目前我国银行系统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的覆盖面相对较广,运行状况较好,再加上
我国的信用缺失问题更突出地表现在银行信贷市场上,因此,今后一段时间应当把重点放
在健全和完善银行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上。
培育我国专业性的评估机构,提高其信用评估水平和社会影响力,逐渐形成一两家全
国性、权威性的信用评估机构,开展跨省区金融资信评估业务。组建中外资信评估公司,
吸收国外有影响的国际评估公司入股,扩大资信评估公司的知名度,逐步走出国门,开展
跨国评估业务。整顿原省、市金融系统的资信评估公司,通过重组、验收、调整、撤并等
手段,提高资信评估公司的执业质量。加强同类信用评级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尽快实现基
本信息的联网。也就是说,在我国的信用评级组织体系建设上应先借鉴欧洲模式,在此基
础上,根据情况,逐渐向美国模式发展。
(3)尽快扩大信用评级的覆盖面
将企业信用风险度、各类证券风险度、投资项目信用风险度、国别地区信用风险度、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度等纳入信用评级之内。推动所有的规模以上企业和所有的
金融机构及个人参加信用评级,要求所有公募证券都实现信用评级。努力创造一种各类经
济主体不经过评级就无法公开募集资金,未经评级的金融机构就无法开展金融业务的社会
环境。金融系统要建立完备的经济、金融信息网络系统和信贷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包括地
区、行业、企业、项目和银行分支机构贷款投向、投量和风险度等数据资料,.强化流动性
量化分析,为信贷投资决策提供咨询。
(4)提高信用评级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制定一套能指导所有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框架、评级指标和评级方法,增强我国信用
评级的科学性、合理性、社会规范性和国际适用性。银行要适应金融风险测定和控制的国
际趋势,采用定量化的风险测试模型比如VAR模型,来估算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
率风险以及借款人风险。为了提高信用评级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提高信息的
可信度,加强风险约束将是一种有效的现实选择。要建立社会中介机构责任追究制度,对
审计、评估失真酿成恶果的中介机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8.6以中介机构市场为补充,防范金融道德风险
8.6.1社会中介机构对金融道德风险的约束不可忽视
社会监督是金融业外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业性监管的有益补充。社会中
介机构,如资信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均为社会监督主体,
“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特点决定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是其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
因素。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整体不高,道德风险普遍
存在,因此,应从道德体系建设入手,构建规范的中介机构市场。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与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社会公众与企业之间的
信息沟通运行成本增加。社会中介机构是政府、企业、公众之间有效的信息载体,能够直
接与市场相关利益者相联系,对相关企业的信息比较了解,能够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
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起到良好的沟通和协调作用。除信息载体功能外,社会中介
机构还间接地发挥着社会监督职能,在金融行业,公众可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进行投
资决策和在金融机构间进行取舍,监管当局也可借助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对金融机构做出
评判,因此中介机构的活动对金融机构行为起到一定的间接约束作用。公众、政府与中介
机构之间实际上是一种隐性委托一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一代理关系并没有以契约的形式存
在,委托人(公众、政府)与代理人(中介机构)的利益目标并不一致,委托人要求信息
客观、准确、及时,代理人则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利益目标不一致且缺乏契约约
束,社会中介组织行为主要取决于从业人员的道德理念,道德风险顺理成章的成为制约中
介机构功能发挥的关键因素。
8.6.2社会中介机构的体制缺陷和道德风险
在我国,社会中介机构起步较晚,在经济市场化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规范
程度和成熟程度与国外比较成熟的中介机构相比尚存在一定差距。由于体制不规范,容易
滋生道德风险。
197
(1)我国社会中介机构的体制缺陷表现
管理体制不健全。在我国,中介机构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从建立到发展都是政府
扶持和推动的结果,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造就了监管上的软弱。从监管角
度看,监管力度较小,违规、造假成本太低,惩罚力度过轻,刺激了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
德去冒险、投机。
中介机构市场定位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中介机构在行政管理时是行政机关,收费管
理时是事业单位,税务管理时是企业,市场准入和年检时既是行政、事业单位,又是企业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在经营过程中,行政干预现象较为严重,中介机构难以独立自
主的进行经营决策。中介机构市场定位模糊为道德丧失提供了“温床”。
法律环境欠缺。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中介机构的发展方兴未艾,有关中介机构的立
法已陆续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但人
部分中介机构还缺乏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条例、规定和管理办法,这些条例和办法中的
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尤其是对于违规行为的惩处没有具体的规定。另外,
现行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规范不明确,仅仅要求从业人员敬业爱岗、依法办事、
客观公正,这种说教式的要求规范不便于具体操作。
内部管理松散。我国中介机构大多是民办的,内部管理不严格,成员与组织的关系比
较松散,个人自主经办业务的权利空间比较大。甚至有的中介机构只要求从业人员交纳“挂
靠费",对于他们怎样开展工作根本不管,造成部分从业人员长期处于失控状态,助长了
他们轻视职业道德的心理。
职业资格制度不健全。一是准入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都是由政府
颁发的,这种机制容易造成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政府部门利用手中权力随意规定进入某
个行业的特许权和资格标准,致使从业资格设立混乱,交易成本增加;另一方面,依靠单
纯的考试准入制,难以全面的衡量从业者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容易形成高分低能戒高
分低德。二是后续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虽然有些相关法规或办法对从业人员后续学习和培
训提出了时间要求,但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且缺乏必要的考核和监督机制,难
以对从业人员形成有效约束。部分机构只重视从业人员经办业务所能带来的效益,而忽略
对其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三是监督和退出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退出机
制是从业人员合法、合规经营的保障,而我国职业资格制度更重视职业资格准入,缺乏对
从业人员经营行为持续的考核与监督,没有建立真实、有效的职业资格档案,对违法、违
规人员难以及时进行市场退出。
198
(2)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道德风险表现
职业良心缺失。职业良心是职业人员对职业责任的自觉意识。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
的职业良心应当是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信念,认真履行中介服务的社会
职能。目前,我国相当多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缺少职业良心,利用自己掌握的验资、验证、
监督、评估、咨询、信息等资源,搞权力寻租,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甚至为谋取暴利不
择手段,不惜以身试法,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职业纪律松弛。中介机构对从业人员都有一些基本的纪律约束,如律师要尊重事实,
不收贿赂;会计师要遵守法纪,不做假账;评估师要履行程序,坚持标准;验证师要查
阅原件,严守秘密等等。这些基本的职业纪律是从事社会中介工作最基本的职业资格要求,
违背这些职业纪律将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时也会降低中介机构的社会信用。然而现实情
况是,许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难以做到洁身自好,往往在利益面前迷失自身的目标和宗旨,
表现为非法中介机构屡禁不绝,评估部门搞形式,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律师事务所提供
虚假证据,咨询部门搞信息欺诈的事情屡见不鲜。
职业技能不精。提高职业技能是每个从业人员对社会应尽的道德义务。大部分社会中
介机构都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从业人员比一般社会从业人员接受更长时间的教育,掌握
更多、更精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国外中介机构对从业人员的学历和工作经验都有很高的要
求。在我国,由于近年来中介机构发展较快,从业人员规模迅速膨胀,某些机构出现了鱼
龙混杂局面,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缺乏与从业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技能。
8.6.3以道德约束为基础构建高效的社会中介组织体系
加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道德建设,是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中介机
构社会服务和监督功能的必要条件。因此,要构建与现阶段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职业道德体
系,并以此为基础,完善社会中介组织体系。
(1)强化社会中介机构的独立性
依法建立并且对所辖范围内事务负责,不受政府干预,是中介机构存在的根本要求。
因此,要将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降低政府的干预力度,让中介机构“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政府部门也要转变观念,将工作中心由对中介机构直接干预转向对中介市场的
监督与管理,积极培育与维护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监管的重点应当放在对整个中介市场
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监督上,使之符合法律要求。
(2)建立科学的社会中介机构考评机制
中介机构考评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由专门的政府部门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考评,考
。199
评内容包括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所提供信息的客观、真实与及时性,以及从业人员
的职业道德状况,根据考评结果,对中介机构实行资质升降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
机构进行降级,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二是由与中介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一方或多方对中
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进行评判,该评价结果纳入中介机构资质升降考核
范围。
(3)健全社会中介机构法律体系
公民道德意识的内化,社会道德秩序的形成,都依赖于法律的约束。目前,我国还没
有专门针对中介机构的法律体系,因此,要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
中介机构发展实际,尽快制定《中介机构组织法》,对中介机构的性质、职能、权力和义
务进行规定,重点要明确中介机构失信惩罚措施,并设置相应的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同
时,要根据行业特点,按中介机构类别设置相应的法律,使中介机构的活动真正做到有法
.可依、有章可循。
(4)完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一是严格从业人员准入机制。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可以全面衡量从业者职业技能和职业
道德的准入机制:一方面,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执业资格准入体制,消除不同类型职业资格
证书间的重叠、重复现象,增加证书的通用性和透明度;另一方面,要完善职业资格考试
制度,除笔试外,需将操作技能测试、职业道德综合评价纳入考试范围,在权重分配上突
出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根据各项测试结果对申请从业人员进行综合评分。二是
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很多行业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从业人员不断适应社
会发展,提高职业技能,强化职业纪律,端正职业态度,明确职业责任。因此,要建立职
业终身教育系统,对从业人员进行终身教育,鼓励和引导其不断学习,更新知识体系。中
介机构也要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与培训,培训与学习的内容、时间要
符合政府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三是健全从业资格考核与监督机制。按照科学、客观、公
正的原则,结合行业特点,逐步建立起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
道德的从业人员评价体系,评价结果记入从业人员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掌握和
监督。同时,还要建立与评价体系紧密相关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或持续
获得较低评价的从业人员,可对其采取暂停从业资格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的惩罚措施,对于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要坚决取消其从业资格。
(5)扩大社会中介机构影响面
中介机构社会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除受自身因素影响外,社会公众对中介机构认知
200
度低,对其提供的信息关注较少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社会中介机构在我国发展历史并不长,
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中介机构,了解中介机构的信息载体功能和社会监督
功能。中介机构要积极培育机构文化,扩大宣传,一方面促进中介机构加强自律,一方面
提高其社会地位。
8.7以伦理道德教育培养金融从业人员自律
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诺斯教授认为,任何一项制度或规则的有效性,在监督成本高昂
和手段落后的情况下,首先取决于其执行者的道德自律水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执行者的道德自律水平越高,其有效性就越好,反之亦然。因此,一项健全完善的金融规
章制度,其效力取决于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自律水平。研究发现,即使在现在的美国、欧
洲的金融生活中,大量交易行为都是靠社会规范维持的,而不是法律。甚至可以说法律可
以管到的事,可能不足20%,另外80%都是靠社会规范。事实上,中国历史上的“山西
票号"也不是靠政府的法律管理的,但非常有序。这些充分说明,进行金融伦理教育,对
提高职业道德水平,防范金融道德风险非常必要。
在制度还不完善的我国,如何确保金融从业人员,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能忠诚地为
国家工作,只有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才是最低的执行成本。因此,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
施纲要》,围绕“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要求,在
系统内积极开展金融伦理道德教育,增强金融活动当事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自觉性。
与此同时,还应该重视能力建设,加强伦理道德教育,并形成制度,常抓不懈,逐步养成
规范化习惯。
大力推进我国金融企业文化建设。金融企业文化建设,重在重塑金融业伦理道德,防
范金融业道德风险。金融伦理道德在金融领域中的挑战与矛盾反映在微观和宏观两个方
面:宏观的金融市场表现为伦理道德的冲突;而微观的金融企业表现为道德风险,这就需
要金融企业文化进行协调和平抑。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金融企业文化所蕴涵的伦理道德
观念解决了金融企业内部价值观的导向和统一化问题,从而减少功利主义和投机主义,激
发起经济主体自我约束、诚实守信的“自我执行"机制,提高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金融企业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讲究立体性和全方位。具体来说,一是要有深
入内心的精神、理念、价值观;二是必须制定一些制度、规章、规范加以约束和监督:三
是通过经营管理把理念、文化、制度落实到各个环节和全体员工的行为之中。简言之,金
’01
融企业文化建设应“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行”。
一是明确目标理念、端正经营思想,形成企业理念。金融企业的理念包括核心理念和
经营管理理念两个部分。核心理念包括企业的愿景、使命、精神和核心价值观等。一般来
说,形成价值观有几个要点:以人为本,强调诚信;与企业发展目标一致并为确定经营思
想、实现经营目的服务;要考虑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经营管理
理念包括为实现以上核心理念所应该具备的人才、领导、制度、沟通、学习、创新、服务
等基本理念。
二是加强金融机构制度文化建设。制度文化是企业文化的底线,同时也是企业文化外
在化的表现,它所规定的行为规范体现了企业的价值取向。员工在遵守制度的过程中,逐
渐同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念。金融企业的制度文化建设最为重要的应该包括用人制度、激励
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等的建立与健全。
三是以人为本,营造创新的氛围。要重视人力资源规划与开发工作,创新竞争价值,
形成能够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发挥人才潜能的良好企业文化氛围。创新人才激励和保障
机制。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基础、以岗位管理为依托、灵活高效的劳动用工机制和绩效挂
钩、权责相称的薪酬制度。建设学习型组织。学习和创新是密切相关的,学习是创新的前
提,创新是学习的升华。不断学习,不断创新,企业才能保持生机和活力。坚持开展健康
有益的文娱活动,寓教于乐,陶冶员工情操,把企业精神、职业理念、经营理念、服务理
念贯穿到员工的日常工作中。
四是加强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及价值观教育。一是要培养和教育员工牢固地树立正
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敬业爱岗,正确行使权利、履行
职责,不断增强防腐拒变能力,在金钱面前永葆高尚情操和行为。二是注重对员工的职业
道德教育,培养员工优良的职业道德。通过持之以恒地深入开展以“爱岗敬业”和“遵纪
守法"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少
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培养金融职工敬业、精益求精、恪守信用、团结协作、
文明服务、廉洁奉公的金融职业道德规范。三是大力倡导全体员工的自我道德修养,强化
自律建设。使每一位员工都时刻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履行岗位
职责,努力做到“慎独、慎始、慎微"。
五是思想政治工作要与时俱进。企业文化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同属于企业精神文明的
范畴。思想政治工作的改善和加强,为企业文化的建设提供了方向和指导思想,解决了企
业员工的基本人生观、理想和信念等问题,有助于强化会融企业员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02
一是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确定正确的价值取向。通过深入开展党的宗旨、性质、任务的
学习,对员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提高员工的政治
理论素养。二是要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增强法治观念。通过学习《刑法》、《金融违法行为
处罚办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培养员工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
法治观念,从而提高企业领导人依法办行和员工依法经营的水平。
六是切实发挥金融企业管理层的主导作用。金融企业管理层是经营战略的制定者,也
是金融企业文化的塑造者,金融企业管理层对企业文化的认识、实践程度是金融企业文化
形成的基础,优秀金融家的价值观和人生哲学会影响金融企业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其模
范带头行为对员工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金融企业家要具有优秀品德,牢记自己的
责任,不仅要对金融企业的现实负责,也要为金融企业的未来负责,同时要向社会负责。
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勇于改革、锐意进取、敢于创新、大胆借鉴,以此带
动金融企业职工,推进金融企业文化建设。
实现金融企业文化战略和企业品牌战略的有机结合。品牌是文化的载体,蕴涵着鲜明
的文化个性,是市场认知企业的桥梁,也是检验企业文化优劣的手段。企业品牌建设是企
业文化建设的至高境界。所以,金融企业文化战略要与品牌战略结合起来。一方面,要面
向市场,强化竞争理念、顾客理念、创新理念、诚信理念、社会责任等,增强企业文化的
市场公信度和辐射力:另一方面,要突出品牌的核心价值,把企业文化的人本内涵融入品
牌的设计、营销、服务和广告,增加品牌的文化含量,提升金融企业的品牌价值。
结论与展望
主要结论:
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与维护我国金融稳定具有较强的相关性。风险既因改革而产
生,又将为改革所化解。本文对防范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初步搭建了分析框架,进行
了实证研究,设计了防范机制。
首先,金融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
金融监管当局属于政府的代理机构,替国家行使监管职能。由于监管者本身也是一个
“知情者",较国家拥有信息优势,因而其监管活动也存在道德风险问题。为了更清楚地
说明金融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从技术分析的角度,运用博弈论,分析金融监管者与被监
管者的博弈,提出要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必须加大对被监管者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合理
配置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声誉对监管的激励作用;强
化监管人员培训,采用先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其次,金融系统内部上下级机构多层级委托代理的道德风险
目前金融系统实行的多层级委托代理经营管理模式存在制度缺陷和道德风险隐患。本
文通过三方即总部机构、省级机构、基层机构,两阶段即省级机构一总部机构间和基层机
构一总部机构间的道德风险博弈模型的构建,对我国金融业中多层级委托一代理存在的道
德风险给出实证分析,并据此提出缩短委托一代理链,实行扁平化管理;健全法制,加大
处罚力度,将党纪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并举,严厉遏制不道德行为;完
善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金融系统内部的传导机制的建议。
最后,金融机构经营者道德风险
本文构建了我国金融机构经营者多目标委托一代理博弈模型。参考国外多目标委托一
代理问题研究,结合我国金融机构经营实际,通过构建多目标委托一代理博弈模型,从我
国金融机构经营者经营目标、行政目标和满足上级偏好目标三个目标间相互独立与依存角
度,对我国金融机构经营者的经营代理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提出防范金融机构经营者道德
风险的政策建议,比较贴近我国的现实。
通过对金融监管当局、金融系统内部上下级机构多层级委托代理关系、金融机构经营
者多目标委托一代理问题的实证分析,全面系统地研究了我国金融业自身道德风险,具有
一定的前瞻性。
设计了两道“防火墙”:
在实证研究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设计了两道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防火墙”,
204
一道是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微观机制,另一道是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宏观机制。宏微观机
制共同发挥作用,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道德风险的隐患。
从微观机制看,主要通过伦理道德自律机制、正向激励机制和声誉控制机制的建设,
使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想"实施道德风险行为;通过企业治理机制和内控约束机制以及
预警纠偏机制的建设,使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能”实施道德风险行为;通过成本惩戒机
制和权力制约机制的建设,使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敢”实施道德风险行为。
从宏观机制看,通过发挥六大宏观机制的作用,制定金融运行规则,增强金融机构和
从业人员的规则意识,创造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宏观环境。规则意识至关重要。古人云: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严格遵守规则是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运行的保障,树立规则意识是
市场经济参与者必备的素质。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六大宏观机制,包括有效的外部监管机
制、监管者责任追究机制、存款保险和投资者保障机制、最后贷款人机制、信息披露机制
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充分体现了规则意识这一思想。设计这六大机制的目的就在于,
在我国原有宏观金融运行规则与环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宏观规
则,创造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宏观环境。
机制设计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的制度建设、立法完善、文化渗透。必须
尽快完善和健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规范金融活动行为;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尤其是
产权改革;再造金融机构人事制度,推行人力资本管理;以反洗钱震慑或识别金融道德风
险;积极开展以信用评级为主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金融机构诚信水平;发挥中介机构的
补充作用,防范金融道德风险;广泛开展金融伦理教育,培养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
前景展望:
正是由于金融领域比其他经济、社会领域存在较多的寻租机会,防范金融道德风险任
重而道远。尽管本人尽其所能,对转型期中国金融道德风险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然而,
防范金融道德风险,就如同反腐败,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点,是一项非常庞
大的系统工程,是一个全球性的重大课题。
展望未来,充满信心。防范金融道德风险,有利于减少和治理金融腐败,提高金融资
产质量,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确保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运行,防范金融道德风
险已经引起了金融界乃至国务院高层领导的重视。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参照《建立健全教
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我国金融部门会制定一部《建立
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金融道德风险的实施纲要》。参照联合国《反腐
败公约》,有关金融监管的国际组织和国内金融界可以制定《金融机构防范会融道德风险
,nS
公约》。由于本人水平所限,宏微观机制设计只是提供了一个初步的框架和思路。实际上,
每一项机制的背后,都是一个很复杂的课题,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金融道德资本的研究与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关系非常密切。从广义的资本观来看,除
了物质资本、货币资本、人力资本这些公认的、也可以显性存在的资本范畴外,资本还包
括所谓的无形资本。无形资本包括“知识资本"、“社会资本"以及“道德资本”等。这些
无形资本是符合资本的一般属性的。这是因为这些无形资本都存在于一般生产过程之中,
并且都能够增加经济主体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道德在金融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金
融服务等各个环节均起着独特的作用,金融业务充满了“德性”。实际上,在经济转型期
“缺德”和“失信”行为给金融资源配置所造成的损失非常惊人,代价非常沉重。著名经
济学家茅于轼先生曾说到:“契约必须确立在信用可靠的基础之上,缺乏信用而光有法律
保障的契约,其作用即使不等于零,也要大打折扣。"@道德作为非强制性的、内省的、正
向激励的社会规范与准则,是金融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的宝贵资源,是必不可少的资
本资源一金融道德资本资源。这是金融道德风险问题持续研究的重要领域。
中国金融道德风险指数,是我一直在思索但又力所不及、未涉足的领域。理论上,社
会科学家应该能够定量地衡量任何事物。@金融道德风险也应该能够定量地分析,但是准
确地衡量需要的条件是:数据置信度、数据可靠性、数据准确性。如何设计置信度高、可
靠、准确地反映金融道德风险的数据问卷调查表,如何让被调查者排除各种压力和利益驱
动说真话、如实地填表,如何将金融道德风险指数采样、编制与维护形成制度长期峰持下
去,如何在编制金融道德风险指数的基础上,分别编制银行业道德风险指数、证券业道德
风险指数和保险业道德风险指数,以及分地区、分机构的道德风险指数等等问题,都是本
文未涉猎的领域,但是对于复杂、长期、普遍存在的金融道德风险防范至关重要。我相信,
一定会有后来的有识之士去探索、去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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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博士论文即将收笔,心中涌起无限感慨。三年前,我和准备小考的女儿互相鼓励备考
博士研究生。三年后,伴随着女儿的紧张中考,我也在繁杂的工作家务中,完成学业和论
文。是中央银行职能的转变,新知识、新业务的不断涌现,使我离开学校十五年后,又激
起了我已经泯灭的博士梦想;是新时期“研究立行”的工作压力,使我深感自己知识结构
老化,激发了我渴求新知识的热情;是三年的学习任务和博士论文压力,使我在事务,t生_r--
作之余,远离浮躁,静下心来,潜心苦读,收获了一e.2灵充实。
三年来,令我感恩、感谢、感动的人很多很多。在此我要提及的,首先是中国人民银
行天津分行党委的领导们,从报考到学习,一直在鼓励支持我;感谢我的恩师高正平老师,
在繁忙的工作中,以其高尚的人品、饱满的精神、严谨的态度、渊博的学识,鼓舞着我,
感动着我;感谢恩师王爱俭老师,以其敏锐的眼光、扎实的学术功底,总能把握经济金融
前沿问题;感谢王振中老师、常修泽老师、马君璐老师、李志辉老师、孙森老师、肖红叶
老师、姚莉老师、张元萍老师、任碧云老师以及所有“传道、授业、解惑”的老师们,在
收获知识的同时,也被这些教授的严谨、认真、奉献、热心所感动,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感谢我的同事昊超、边俊利、王若平、淳于宁、李西江、秦亚丽等等,在繁忙的工作之余,
帮我查找资料,支持配合我的工作。感谢2 005届的同学们,王小雪、申宏丽、王捷、庞
镭、赵革、张威、郗文泽、滕帆等,三年同窗学习,互相帮助,受益匪浅。感谢我的父母、
感谢我的爱人李利民同志以及我所有亲人们,三年来,精神上的鼓励、生活上的关心、困
惑时的陪伴,使我顺利完成学业。
我最欣赏的一句话“得人滴水之恩,须当涌泉相报”。这些年给我无私帮助的人太多,
无法一一列出,我都会铭记在心。.
唐朝诗人韩愈有言“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学习与思考,可以疗俗,
可以治愚,可以冶情,可以养气。只有终身学习,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在今后的人生道
路上,我将继续以此自勉自励。
曹元芳
2 008年5月22 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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