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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42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华东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姓名:张平山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金融学
指导教师:潘英丽
20050401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
究成果。据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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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
作者签名:龇日期:力蕉:垒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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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声明由论文作者、导师亲笔签名。
声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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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巡!尘!》日期:Q!::望:乡z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韭王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姓名职称单位备注
礞孥劳甬愀攫燎卿荔彬主席
I虱;专铆剐掀绎茅卿彩钟
诱、i两擘鬲!侬授华孥姊掰
摘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它担负着社会融资、投资、结算的重任,它渗透
到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也联系着千家万户的寻常百姓。我国
已经建立了比较规范的金融机构准入制度和经营状况监控制度,而且近年来,我
国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设,并在实践中注意发挥其特有的化解
现实风险、防范未来风险、警示公众关注风险等作用。建立健全银行市场退出机
制,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将有助于银行优胜劣汰,优化银行的资源配置和运作
效率;有利于及时化解银行不良资产和其他风险隐患,降低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有利于强化银行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促其高效稳健经营;有助于推动银
行并购重组,丰富银行的成长模式。进而提升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为我国
银行参与国际竞争奠定坚实的基础。
可见研究我国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壮大意义深远,并具有
高度的现实紧迫性。本文研究重点是,在考察我国银行退出历史及现状、并借鉴
国外成熟市场经验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银行退出机制,并探讨银行被动
式退出的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及相关配套措施。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市场退出机制”,通过对海外银行
退出机制的比较分析,以及考察我国银行退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炼出供我
国建立银行退出机制借鉴的有益经验。第二部分,立足现实从四个方面分析我国
建立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原因及必要性:1.国内外银行共性的角度分析银行发生
危机的可能性及影响,导出当单个银行发生危机时,有必要运用退出机制,以避
免向整个银行业传导危机。2.从我国现实情况具体分析我国银行业存在的困境,
导出建立退出机制从外部加以约束,使其采取措旋解决问题,走出困境。3.从市
场竞争规则角度分析这是“优胜劣汰”法则的必需。4.从监管需求以及改革开放
角度分析其必要性。第三部分,分析我国银行退出市场后将产生的正面影响与负
面影响、国内效应与国际效应以及如何进行效应考核评价等。第四部分,从退出
机制的目标、市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法律法规、公共安全网、运用体系建设
等方面进行我国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构想。
关键词: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存款保险制度并购
ABSTRACT
Finance is the core of modern economy,it bares the burden to support the
social finance。investment and settlement.And it infiltrates all taches like
production,circulation,allocation and consumption.It has close relation with
us.We have established canonical financial institute admittance system and in
these yeas,we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xit regime and
exerting the function of releving and cautioning the risk in now or in the future.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bank exit regime will help filter the bad
banks to optimize the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operation effficiency,will be good
to absorb the bad assets,relieve the risk and reduce the system risk;wilf vail to
intensify the inspiriting and self-restriction mechanism and so on.All above can
jncrease the whole competion ability of our banks and pave the way for our
banks to at【end the competion in the world.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our commercial bank’s exit regime has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our bank development,and has high reality emergency
The article aims,by reviewing the exiting history and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banks.using the good experience from ovemeas bank regime for reference,to
construct the very bank exit regime.Meanwhile,discusses the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the process and other measures.
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The first part gives a definition of“the
mechanism of exiting from the market'’and epurate the good experience that
can be used in China by comparing the overseas bank exit regimes and
review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s bank exit.The second part
studies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e exit regime according to the status
quo in China.The third part analyses all kinds of effects caused by the
establishing of the exit regime.The fourth pa rt comes up with som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exit regime,includ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lative financial
laws,the crisis forecast system,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and exiting
operation system etc.
Key word:commercial bank,exit frOm the market,deposit insurance
system,merge&acquisition
2
前言
现代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动型市场退出,
一类是被动型市场退出。主动型市场退出是商业银行因出现银行章程规定的需要
解散事由,而主动请求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后退出市场。其主要特点是商业银行主
动地向有关金融监管局提出退出申请,市场退出行为具有内在性,一般不受或较
少受外部强制力的影响。被动型市场退出是指商业银行由于严重违规经营、资不
抵债、支付困难,从而有可能引发信用危机,损害存款人利益、破坏银行体系的
稳健性等,有关金融监管当局依法予以关闭,取消其经营银行业务的资格,商业
银行由此而退出市场。在这类市场退出中,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不是出于自愿而
主动选择的结果,而是由金融监管当局或有关司法机构从外部强制进行的结果。
本文定义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是指商业银行因出现短期流动性困难或丧失
长期的偿付能力等原因,而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散、合并或破产,从而丧失原有
的独立法人主体资格,退出金融市场的一种市场行为。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设还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对金融机构的
破产退出尚未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
及金融竞争的加剧,影响金融业稳健经营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金融风险在不
同程度地积聚,而且我国目前已经出现数例金融机构倒闭退出案,加快建立我国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已是当务之急。作为金融体系主体的商业银行,其经营性
质的特殊性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当一家危机银行退出市场时,需要
有一套完备且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来指导具体的退出运作,实现危机银行的顺利
退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同时,完善高效的银行市场退
出机制对优化金融体系得资源配置、促成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使国民经济持续、
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长远的意义。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研究无
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目前国内理论界对市场退出机制的讨论多集中在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
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上,而从市场退出机制整体角度进行的理论研究与
探讨并不多,还有很多亟待填补的科研空白,也是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比如,
各种机构和各种方式的危机处置成本和效益预测:危及处置的应急方案等很多步
骤还有待具体化:在退市保障方面,对危机处置和金融退市法律保障还需做进一
步的经济学分析等等。而国外对危机银行的处置已经形成了~套比较成熟的事
前、事后处置方略,在处理市场退出时起了非常大的稳定和保护作用。因此,在
借鉴西方国家市场退出机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基础上,本文采用
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手段,力图系统地研究与探讨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的建立与完善问题。
第一章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比较分析
金融机构有市场进入就有市场退出的问题,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首先
来定义下“市场退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退出”是指“离开会
场或其他场所,不再参加;或指脱离团体或组织。”从另一角度看,“退出”也
可以理解为原有经营主体不再存在,从法律上讲是经营主体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
权利能力的丧失,即经营主体法人资格的灭失。在形式上则表现为市场上原有的
经营主体已经不存在了或不以原来的方式存在。所谓不以原来的方式存在,是指
如下的几种情况:
1.经营主体A并入经营主体B,A不再存在。
2.经营主体A和经营主体B(可扩展到多个经营主体)合并组成经营主体C,
A和B均不再存在。
3.经营主体A分立为经营主体Al、A2⋯⋯An,A不再存在。
从经济学的“产权”角度看,则表现为经营主体产权的丧失或转移。在典型的市
场经济国家中,经营主体产权的转移多数是以股权的转移表现的。“市场退出机
制”就是有关经营主体如何退出市场的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是针对经营主体法
人资格灭失这一现象或行为而做出的对各相关利益主体的系统安排。
金融机构退市是一种状态、~个过程、一个法律行为和程序。从事件发生的
状态看,金融机构竞争的失利,导致该机构以组织、产品、地域、人员和战略等
某方面局部或全部调整和重组的方式,退出所在的金融市场。它与金融机构的市
场准入相对应,是对金融机构市场终止存续状态的一种习惯性和概括性的描述。
从业务发展的过程看,狭义的金融退市,指的是法律意义上金融企业的破产机制:
当金融机构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发生支付困难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宣
布破产清算或被指令破产清算,从而退出金融市场的过程。广义的危机处置和退
市,除了包括狭义的危机处置和退市法律保障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兼并、收
购、合并、重组和分立等重组退出金融市场的过程。
本文所定义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主要指被动退出。商业银行的被动退出
主要是发生了一下几种情况:
1.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因各种风险引发了流动性困难,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引发挤兑,因而退出市场。
2.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由于经营不善,发生了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而破产,
并因此而退出市场。
3.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出现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由有关部门予以关闭。
第一节海外银行退出的一般特征
在国际成熟的市场上,银行通过破产、并购等方式退出市场的现象己非常普
遍(典型案例见表1)。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几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
国的3/4经历了银行业的严重问题,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还有所
有转轨国家都受到了影响。在世界范围内,无论从f'.-i题银行倒闭数目,还是从问
题银行退出涉及的存款规模来看,美国都高居榜首。美国的银行业在20世纪经
历了两次比较大的危机。一次是在1929年到1933年,全美境内共有9000多家
银行关闭,其中仅1933年就有4000多家银行关闭。另外~次是在1980年到1994
年,1617家在FDIC保险的银行关闭或者得到财务支持,涉及资产达到3025亿
美元,涉及存款2332亿美元。如果把同一时期关闭的储蓄机构考虑在内,这一
数字达到2912家,涉及资产达到9240亿美元。这意味着在这15年间,每两天
就有一家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关闭。而在1988年到1992年的金融机构破产高峰期
甚至平均每天都有~家金融机构破产,涉及资产3.85亿美元。
表I境外银行退出的典型案例
国家银行导致危机主要原因退出方式退出时间
美国大陆伊利诺1982年从破产的关闭清算1984盔
斯银行潘·司库埃银行,获
得与石油开发有关的
贷款,受拉美国家债
务危机的影响大量成
坏账
英国巴林银行交易员衍生风险交易荷兰ING银行将之1995每
收购
日本大和银行债券投资舞弊与住友银行合并1996在
德国赫斯塔特银外汇交易失误关闭清算1974定

卢森国际商业信金融诈骗关闭清算1992住
堡贷银行
银行的退出常常会威胁投资者的资产安全、打击投资者信心,甚至会影响到
金融系统的健康运行和社会安危,因此,发达国家对防范银行退出风险度非常重
视,普遍建立了完备的银行退出机制。
6
(--)完善的法规和合理的退出程序设计
首先,国际成熟市场在银行退出的各个环节都有完整的立法。一是针对银行
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制定一系列法规。如对净资本作出严格要求。二是经济发达国
家都先后建立健全了金融机构的被接、终止、兼并、破产、拍卖等管理办法,推
进危机银行的自愿重组,保护与快速重组那些具有生存能力的银行,使之成为持
续经营的实体;迅速完成对那些不具有生存能力银行的清算。(见表2)例如,美
国有《联邦储备法》、《联邦破产法》等。日本有《日本银行法》、《存款保险法》、
《金融早期健全化法案》、《破产法》、《长期信用银行法》、《商法》、《合议法》、
《关于金融机构合并及转换的法律》《金融机构再生紧急措施法》。此外,1998
年生效的《英格兰银行法》对金融监管当局实施对银行的强制措施做出了原则性
的规定。印尼在1998年8月修改破产法,创建了~个特别的商业法庭,该法庭对
所有与破产相关的案件拥有司法权,破产法庭的设立大大推动了庭外债务重组。
表2完善立法推动庭外自愿重组的相关数据
庭外重组/庭内重组印尼马来西亚韩国泰国
登记的个案数234/88 53/52 92/48 825/30
已开始重组的个案157/78 27/34 83/27 430/22

已重组的个案数22/8 lO/12 46/19 167/8
已重组债务占总债13/4 32/20 40/8 22/7
f务的百分比
资料来源:全球经济展望与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2000,P85
Classens,Djankov和K1ingebiel,1999。
总的来看,国外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的规定:(1)合格的银行监管当局,赋予监管当局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权利:
(2)对违反审慎监管法规的银行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对银行本身的措施和
对银行经理、董事和股东的措旌;(3)对银行的强制管理,确定明确的标准,当
银行的资本低于法律规定的晟底限时,监管当局有权接管;(4)吊销银行许可证
和强制滂盘,在法定事由下,监管当局可以关闭银行,强制清盘;(5)破产清算,
监管当局有权自己或委托接收人处理银行的破产清算事宜:(6)上诉,银行对监
管当局的决定不服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监管当局或法院上诉。
其次,各国政府在银行退出方式上也有多种选择。各国对有问题金融机构采
取的手段主要有三类:一是救助,包括自我救助、政府救助、同业救助和金融监
管当局救助;二是重组,包括债务、资产和机构的重组,改变银行的股权结构或
管理层;三是关闭、破产等市场退出手段。在上述三种手段中,无论是发达国家
还是在新兴市场国家,救助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重组都是非常普遍的,而让金
融机构立即倒闭反而是采取较少采用的措施。其原因是考虑到对金融机构予以清
盘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威胁、破坏银行与特定客户的联系和信用崩溃的危险。金
融机构重组作为一种重要的处置手段,旨在达到多个目标:防止银行崩溃、避免
信用崩溃、提高金融仲裁程序效率、吸引新的资金注入银行业以减少银行对公共
资金的需求等。世界上一些成功的银行重组经验。其中有三个原则值得借鉴:确
保从银行重组中收益一方承担部分成本:采取行动防止有问题金融机构向高风险
借款人提供信贷;通过将公共资金重新配置把银行重组放在优先地位,同时应防
止过高的通货膨胀。
在文化背景和政府管理方式相近的亚洲,当金融机构陷入危机之后,东亚国
家选择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泰国关闭了全部金融公司;韩国关闭了一些小银行;
印尼关闭了凡家劣质银行;马来西亚则是对金融机构进行大规模的合并。此外这
些国家还通过国有化、出售给外资、通过控股制度实现集中等方式重组金融机构
(见表3)。实践表明这些措施的实施及时控制了系统风险的爆发。
表3政府在金融机构退出方式上的多种选择
关闭合并政府接管
印尼64家将7家金融机构中12家
的4家合并为l家
韩国22家银行及100多11家合并为4家4家
家非银行金融机

马来西亚无6起案例2家银行和3家金
融公司
泰国57家金融公司与1 5家银行与13家金7家银行与12家金
家银行融公司合并为3家融公司
资料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9:世界银行成员国报告。
最后,政府在银行退出程序中都大力加强市场化处理力度。国外对有问题金
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的管理既有集中资产管理的机制,也有分散资产处置的模式。
少量金融机构退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或原有金融机构负责对不良债权清收;个
别行业或地区时,成立针对个别行业、地区的资产管理公司;大规模银行危机时,
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实践认为,有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清收处置的比较
好的选择是成立专门化的机构,充分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
降低损失。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负责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常设机构,全权负责
处置倒闭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从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看,1980一1985年,联
邦存款保险公司主要依靠内部员工处理破产金融机构的资产;1986年以后,由
于银行倒闭出现高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逐步转向依靠社会中介机构来处理倒闭
银行的资产。此外,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储蓄贷款协会大面积出现支付
危机,美国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一一重组信托公司(RTC)成功地处理了储
蓄贷款协会的巨额不良资产。
在亚洲,政府强化不良债权处理的具体方式有:冲销或将债务出售给第三者、
移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执行企业债务重组计划等等。如,日本在1995年底针对
倒闭的中小合作金融机构设立了清理回收银行,针对倒闭的住宅金融公司设立了
住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先将倒闭金融机构的资产进行分离,分离后的不良资产
由它们迸行清理回收。至1999年,这两家资产管理公司合并成立下属存款保险
公司的清理回收机构,担负最终处理不良债权机构的职责。虽然由于很多金融机
构风险巨大而将大量的不良债权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AMEs),但韩国和泰国尝
试的市场化改革很值得肯定,如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在收到不良贷款之后,马上把
管理与出售这些贷款的任务转授给私人合同方,而泰国政府则为私人经营的资产
管理公司提供特别的税收刺激。因此,到2000年末,各银行的不良债权比率大
幅下降,马来西亚和韩国降低了10%,泰国和印尼降低了20%,应该说强化市场
化处理力度的效果相当明显
(二)确立了以监控流动性风险为核心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当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不少国家中央银行已建立起各自的早期预警系
统。各国金融危机、风险预警体系,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国家宏观预警、区域预
警和地区预警体系。这些预警系统监测大量的经济和金融指标,如实昧利率的高
估水平、经常账户赤字占GDP的比率、短期债务与外汇储备的比率、外汇储备增
长率、出口增长率、银行系统的合计资本金比率、流动性比率以及不良贷款等。
为全面反映银行资产流动性和整体业务的经营风险,国际银行业形成了以防
范流动性风险为核心的整体风险防范和预警体系,实现了风险管理内容指标化、
风险管理技术数量化。其目的在于要求银行有充足的资本和净资本,以保护客户
的利益,避免对市场产生过大的冲击。比如,一些主要国际大银行开始建立自己
的内部风险测量与资本配置模型,以弥补《巴塞尔协议》的不足。主要进展包括:
⑦市场风险测量新方法—Value At Ri sk(VAR)(风险价值方法)。这~方法最主要
代表是摩根银行的“风险矩阵系统”;⑦银行业绩衡量与资本配置方法———言孚
银行的“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isk Adjusted Rettlrn ot3 Capital,简称
Raroc)”系统。最近几年一些大银行认识到信用风险仍然是关键的金融风险,并
开始关注信用风险测量方面的问题,试图建立测量信用风险的内部方法与模型。
其中以J.P.摩根的Credit Metrics和Credit Suisse Financial Products(CSFP)
的Credit Risk+两套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最为引入注目。其他国家或地区如日本、
澳大利亚、香港等也相继实施了对银行经营风险的监控制度。各国的实践充分证
明,建立风险预警体系有利于加强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日常监测、对其经营中可
能发生的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和准确预报,并采取相应防范和处置措施。
此外,亚洲各国基于对1997年金融危机的深刻认识,纷纷通过法规加强了对
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提高了对会计和审计制度、内控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方面
的要求,这些工作有助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及时预警。
表4亚洲国家加强了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要求
印尼泰国马来西亚韩国
①起草法人治理①金融机构的财①要求设立公司①对交叉债务担
结构最佳规范务报表采用国家高层财务委员会保予
②改善公司信息最佳范式②兼并收购法出以限制(1998.4)
透明度,设立公司②要求公司设立台,制定了更严格②引入国际会计
专门秘书稽核委员会的信息披露标准标准
(1999) (1999年1月) (1999,8)
⑧修改了破产法⑧提高股东的投
和没收抵押品法票权力(1998.6)
(1999.3)
资料来源:全球经济展望与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2000
(三)普遍建立了投资者保护机制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银行退出机制设计的重要目标。在加强对银行监管的同
O
时,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投资者保护机制一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一
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挽救了在经
济危机冲击下濒临崩溃的美国银行体系。一般各国都专门设立独立于中央银行与
财政的官方机构,全面负责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事宜。据统计,自80年代以来,世
界上68个有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已经有52个国家成立了存款保险公司或组建
了存款保险基金。
从实践经验看,投资者保护机制不仅为合理解决银行的退出问题消除了障
碍,在确保投资者正当权益、防止金融风险传播和扩散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还从以下几个方面帮助了银行重组工作:首先,在处理银行问题方
面,存款保险制度避免了政治压力导致的金融机构问题延期处理。一个涵盖全系
统的存款保险制度意味着在不同的倒闭金融机构间,存款人将受到同样的保护,
这有助于公众支持政府解决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困难。其次,它能够防止来自于存
款人的大规模诉讼,避免延误甚至妨碍解决银行危机。另外,存款保险制度有利
于保护小额存款人(因为他们没有能力监督银行资产的好坏状况),并有利于更
好地促进储蓄存款的增长,充分发挥支付体系的规模效应。
概括而言,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主要特点为:(1)投资者保护机制都建立在明
确立法基础上,并设有投资者保护机构。(2)侧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3)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及投资收益。详细情况见表5
表5西方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
机构设置由联邦政府由政府出面联邦银行公法国银行协由政府和金
出面建立建立会出面建立会负责融界共同建
机构名称联邦存款保存款保护委商业银行保无专门机构存款保护机
险公司员会护系统构
(FDIC)
资本来源财政部和向授权机构存款保护基是投保会员政府、日本
12家联邦征收各项赋A 问的一种损银行和民间
储备银行提献;。向英格失分担金融机构共
世兰银行借款同出资
保险范围在联邦注册领有执照的私人银行所有在法国总部设在日
的存款机构本国金融机境内的银本国内的盒
强制参加; 构但不包括行,包括外融机构
在州注册的业务经营区国银行的分
机构自愿参域在英国以行
加外机构
投保方式强制与自愿强制投保自愿投保强制投保强制投保
相结合
保险标的全部存款本币存款非银行客户不包括同业本币存款
的全部存款存款和外币
存款
保险费率O.23% 最少5千最0.03% 按投保机构0.012%
多30万英规模大小确
镑业
最高保额lO万美元2万英镑但所有存款人20万法郎1000万日
只能按保护赔付总额为兀
存款的75 银行自有资
%支付即金的30%
1.5万英镑
这些西方国家存款保险制度除了在上述机构设置、保险范围、投保方式、保
险标的、保险费率以及保额等方面有所不同以外,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设置也
不相同,有的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只具有存款保护的单一职能,如日本:有的还
具有对投保银行进行监管和危机处理的复合职能,如美国。但它们却有一个根本
的共同点就是以保护居民小存款户的利益为目的,而对银行同业存款保护极少。
而且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都是依据本国国情制度的,且随着经济和金融的发展也
在不断完善。根据Jack Reidhill和Claude Rollin(2002)的统计,世界各国平
均存款保险限额占其年人均GDP的2.4倍,高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占年人均GDP
的卜2倍的经验推荐标准,其中,欧洲国家最低,约占GDP的1.6倍;亚洲国家
最高,约占GDP的4.0倍。保险绝对额最大的是意大利(12.5万美元)、美国(10
万美元)、日本(7.1万美元)。尽管各国设定的存款保险限额和受保护的存款比
重差别很大,但大多数国家受到完全保护的存款账户比例普遍较高(90%以上)。
第二节我国银行退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会融机构市场退出在国外已是非常普遍,我国在金融体制深化改革过程中出
台的一些法规、规章也对此做出过一些的规定,只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得到
贯彻执行。从1997年以来,人民银行吸取了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开始“重拳
出击”,中国农业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两家非银行金融机构
先后被关闭,1998年6月海南发展银行被指令停业结算,同年lO月6日在我国
信托业中排名“老二”、注册资本12亿元、并作为广东省改革开放革开放窗口
的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关闭。这一系列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被关闭事
件开g'JT我国金融发展史上的先河,明确地向世人宣告了一个事实:中央整顿金
融秩序的决心不容置疑,在我国不允许存在所谓“护航”制度和“道德风险”,
我国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已经正式启动。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退出的典型案例
如下表所示:
表6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一览表(仅指被动退出)
单位名称发生时间处理方式债务处理与承付单位
中银信托1995 人行接管、出售广东发展银行收购
海口城市信用社1997 接收、归并海南发展银行承付债务
中农信1998 关闭建设银行承付债务
中创信托1998 关闭清算
海南发展银行1998 关闭工商银行承付债务
广信1998 关闭、破产清算中国银行承付债务
我国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相对于国外成熟的市场退出机制来说,还存在着很多不
完善与不合理的地方:
(一)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
作为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系统安排,市场退出机制需要有~套完善的法律
法规制度、运作制度来指导日常的工作,并规范市场退出的实施者的行为。而目
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制度,表现出制度对
行为的一种滞后。
目前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实旖市场退出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
法》第七章“接管与终止”、《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0和3l条、《金融机构
监督管理规定》、《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合并与分立”和第八章“公司破产、解
散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
这些法律法规中没有一部是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专门法则,即使是《商
业银行法》也只对市场退出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十分粗略,缺乏具
体可供操作的程序性规定,此外还有很多是对主动退出作出的规定。比如《商业
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除规定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有
关清算人员成立清算组以外,没有任何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而且显然,商业银
行的破产界限就不限于《破产法》中对于一般企业所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而要同时具备“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这一条件。
另外,我国《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
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也就是说,《破产法》所规
定的破产界限是“不能清偿到其债务”,一般只要具备这一条件,企业就可以破
产。与此同事,第三条第二款又分两项规定了“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其中第
一项即为“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
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虽然在这里立法没有具体说明,但商业银行
应当可以看作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一旦“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
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就会被纳入到“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
而且商业银行不同于一般公司或企业的特殊性,一些对公司或企业破产的规定并
不一定适用于商业银行的情况,因而按原有的法律硬搬硬套是不可取的。
(二)资产的收回和处置困难
这里的资产主要指银行的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的解决,需要将不良资产从银
行资产负债表和实际资产价值中剥离出去,这只能通过财产清偿或临时法规去实
现。更重要的在于,它还要求一套精准的资产定价系统和资产能够按现行市价自
由买卖,特别是以拍卖方式买卖资产。而这一切相关的法制、金融设旅尚不存在,
不良债权的管理相对分散。
目前我国在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上主要采取了两种模式:一是成
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置由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划转的14000亿元的
不良资产;而是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采取由清算组组织,社会中介机构
参与的清收和处置。在清算组组成上,根据金融机构是属于地方性的还是全国性
的,是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还是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采取了不同的组成形成。地
方性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牵头清算处置,地方政府专门成立包括公检法参与的资
产清收处置专职机构。有主管部门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主管部门牵头清算,组
织不良债权的清收处置。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牵头
组织不良债权的清收处置。而且,大多采取以债权债务整体接收托管为主的处置
方式,没有剥离不良债权,因而免除了原经营者清收不良债权的义务,不利于追
究其责任。而且原出资人承担损失不够,形成较高的道德风险。
这种分散化的不良债权管理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资金援助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我国,也就是中央
银行再贷款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由于多数情况,中央银行只负责出资救助,而
没有后续的不良债权管理,因而无法保证其债权的回收;二是分散化的不良债权
管理体制不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效益和充分利用稀缺的专业管理资源。
我国虽然于1999年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收购、管理和处置
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但效果不是很明显,主要有以下原因:
(1)低水平的担保限制了回收率,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购买了400
亿人民币的不良债权,但这些贷款中只有28%是有担保的,而且资产管理公司
(AMC)不允许对有潜力存活的营业体进行现金再投资。(2)评估问题。被转让
贷款的担保品的估价并不一定基于市场价格(3)公司员工(社会福利和保险金)
以及政府(未偿税收)索偿权均优先于银行债权人。所以截至2004年12月,所
有资产管理公司累积处理银行不良债权的平均回收率只达20.29%,比2002年
的21.6%有所下降(见表7),而且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是在最小化社会影响和
限制对国家预算影响的同时,最大化回收率,这是一个不容易实现的目标。在处
置不良债权过程中,还有两个关键风险:资产不是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的;资产管
理公司不能快速重新配置它们获得的资产。
资料来源:http://cbrc.gov.C[1
处置不良资产的市场环境较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权限和处置手段不
够,不良资产处置效益较低。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严重影响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的运作和发展。
(三)金融企业关闭的社会成本过大
金融企业的退市会对企业、股市和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包括成本
和收益两个方面。从成本方面考察,主要有以下因素:第一,退市的会计成本。
这是会计师在帐薄上记录下来的成本,它反映使用资源的实际货币支出。企业退
市,首先碰到的是从会计账目上要支付多少代价的问题。如果一个金融企业因退
市而破产,那么清偿过程中偿债额便是退市的企业会计成本。第二,退市的机会
成本。金融企业退市,失去上市特权和融资资格,等于企业放弃了在股市低廉筹
措资本的机会,构成了退市的机会成本。第三,退市的社会相关成本。相关成本
是作出决策过程中使用和发生的费用支付。它的核心在于与决策紧密相关,不发
生决策就可能是隐含的。一个股份制银行退市,在股市买卖该银行股票的投资者
因不能再有机会在市场交易该股票,可能造成持有股票的价格缩水。这种股票的
缩水部分属于社会付费,因为交易市场的活动与企业自身的运行是分离的,股市
的责任由社会承担。可见,社会相关成本是由退市决策引发的。第四,企业退市
的社会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因作出某一特定决策而引起的全部成本的变化,与
相关成本具有同一属性,但它发生于特定决策的情况下。第五,企业退市的社会
软成本。这主要包括企业退市乃至破产需要社会各方为之付出的各种难以直接用
货币衡量的费用。如社会的稳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政府出台有关退市的优
惠政策、社会的责任等等。
有关退市的具体社会成本,将在第三章中详细说明,比如影响金融体系的效
率和稳定、积聚和放大风险、产生贷款不还逆选择效应、政府部门负效应等等。
(四)银行退出的市场化环境亟待改善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微观金融主体是一个以私有化为基础,具有由“优胜
劣汰,适者生存”等竞争环境而构成的自我约束机制的经营实体,他们的行为是
在流动性和风险性原则约束下追求盈利。同时,其服务对象基本上是金融风险意
识较强的社会公众包括居民和企业。这样便形成一种内在和外在的风险平衡制
度,大大减轻了金融监管包括市场退出监管的难度。而我国,金融业基本上是一
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产业,长期以来的垄断性地位使其生存于竞争和淘汰力不足
的舒适环境中,缺乏类似西方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经过多年的改革,这些
现象虽有所改变,但在经济转轨时期,整个金融体系的预算基本上还是软约束的,
面对风险的自我约束和承受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与此同时,社会公众的金融风
险意识还不强,还缺乏对金融资产损失的承受心理能力。在这种环境下,一方面
各级政府和监管当局过于考虑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如社会稳
定等,而往往陷于举棋不定和犹豫不决,最终导致实施不及时,处置成本加大;
另一方面,市场退出机制运作难于体现市场问题由市场规则解决的原则。
(五)缺乏适当合理的金融风险转移机制
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与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有关,那么风险损失理应由
商业银行以自有资本来承担。但是商业银行是高负债经营的企业,自有资本占总
资产的比重非常低,即使银行的自有资本能够全部变现,可能也无法全部承担巨
额的风险损失。对于自有资本无法覆盖的这部分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市场退
出机制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在有其他银行愿意并购退出银行时,这部分损失自
然由并购银行来承担,但在没有并购发生的情况下,情况就比较复杂。
所谓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公司等方式,当金融机构关闭时,由存
款保险公司对存款人的损失给予限额赔偿。风险转移问题实际上是《有效银行监
管的核心原则》所称的“公共安全网”问题。严格来说,我国金融并不缺乏“公
共安全网”,而是存在一个“不适当”的“安全网”,突出表现是每当出现金融
风波时,往往是由政府出面承担了本应由投资者、债务人、经营者等所应该承担
的全部责任。这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个适当合理的金融风险转移机制有很大的关
系。适当的风险转移是保证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按市场规则顺利实现的重要前提之
一。而且从理论上讲,商业银行的债权人主要是存款人,存款人在存款时应该考
虑到银行的风险和存款安全问题,而存款人将钱存入哪家银行是他的自主选择,
且当存款人对存款的安全性有疑问时可以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利将存款取走,
客观上起到对商业银行经营的监督作用。因此,当银行发生危机并出现巨额损失
时,存款人应为自己的选择错误和监督失责承担责任,即存款本金损失的责任,
因而风险损失应由存款人自己承担。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
存款人特别是小额存款人难以获得银行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因而无法对银行经
营实行有效的监督,且存款人的挤兑又是银行危机恶化和蔓延的主要根源,因此
大多数国家的作法是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来保护存款人主要是小额存款人
的存款,以维护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止危机的蔓延。
我国虽然还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从现行的做法看,同样采取了对存款人
的存款保证支付的做法,而且我国的这种保护更多。这种由国家承担全部银行风
险的处理方法产生的主要根源就是中国民众一直普遍存在的零风险收益观念。这
样就产生了以下后果:不利于公众风险意识的提高;容易使银行的经营者产生道
德风险,因为在国家承担全额风险损失的前提下,商业银行的经营者在经营中往
往倾向于采取冒险策略,从而更加剧了银行风险。另外,国家化解风险主要靠财
政拨款,如果银行风险始终向国家转嫁,风险的累积超过了国家的承受限度,后
果不堪设想。
由于国家承担全部风险有着如此多的弊端,因而国家也意识到这一问题,在
对中农信和广信的退出处理中,国家不再全额承担风险,对企业存款不再进行全
额偿付。但是本人认为,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企业存款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资
金储备,如果因银行退出得不到丝毫保护,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而且由于没
有存款保险制度,国家对银行风险损失承担的安排有很大的随意性,所以说现有
的这种风险分担方式明显不合理。
(六)危机预警体系缺乏
金融风险形成是个渐进的过程,但金融风险转化为危机则是激变和剧变。因
此,危机、风险预警预报系统(包括制定科学可行的风险指标并进行日常监测,
对风险监测指标的及时分析,对其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金融资产损失和金融体
系遭受破坏的风险进行准确预报、指导,并及时采取相应防范和处理措施)非常
重要。因为,即使这个系统不能进行金融危机的准确预警预报,也可以做到风险
早发现,从而将金融风险苗头尽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风险累积。提高危机
处置效率,降低机构退市成本。
所以在市场退出机制中需要有一套对银行风险进行评估与监测的系统,当商
业银行经营风险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危机预警系统能够迅速反映银行的风险,使
央行可以立即做出反应,决定是否让该银行退出市场。而我国现有的风险指标评
价体系还不能达到这一要求。正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灵敏的危机预警系统,
因而往往不能在商业银行刚出现危机时即使发行,而总要等到危机的情况已十分
严重甚至已超过社会危害时才做出反应,从而增加了实施市场退出的难度,也增
大了退出成本。
从我国对危机银行处理情况看,当某家商业银行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时,由央
行宣布对其予以关闭或接管,做出决定的只能是中央银行的总行,其各级分行均
无权做出决定。由于对各地区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由央行的各级分行来具体实施
的,因此当某家商业银行出现危机后,这些分行没有处理职权,只能是一级请示
一级,等到申报到总行再由总行做出决定时,时机往往被耽搁,使得市场退出的
成本更大。
(七)政府主导下的失衡的市场退出机制
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明显滞后于
总体改革。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安排上,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全权干预
处理,不仅使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难以实现初衷,而且使政府付出的成本较高,对
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会产生消极影响,加之政府财政负担和国有银行经营负担同
益加重,通货膨胀压力可能不断加大。
由于政府作为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的主体,因而直接导致处置手段的有限性
与行政局限性特点。目前,采取的手段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政府指定一家健康金
融机构托管或者合并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将风险直接转嫁给健康金融机构;二是
将有问题金融机构关闭,由中央银行提供再贷款用于兑付自然人存款,组织对关
闭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工作。这与西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手段、方式有很大不
同,它们比较注重市场手段的运用,一般主要采取破产清算、兼并收购、业务转
让等体现市场行为的方式。从实践效果来看,我国这种主要由行政关闭实现市场
退出的做法虽然可以起到迅速集中各方力量确保顺利退出、暂时化解支付风险、
防止金融危机爆发、蔓延的功效。但也增加政府处置风险成本,同时无法解决债
权人的民事纠纷和复杂的法律问题,甚至可能会加剧风险的积累,导致风险转嫁
给其它金融机构,从经济的角度看,这种行政指令存在很多隐患。
首先,由央行指定某家银行托管退出银行的债权债务的方式本身就存在界定
不清的问题。托管实质上是~种委托代理关系,是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产权归属
的情况下,由资产所有者依据一定的法规,将被托管对象以契约的形式委托给具
有较强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去有偿经营,以实现资产的合理配置和
保值增值。而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这一背景下的托管并不具备使资产保值增值的
目的,也不是有偿经营。而且托管银行在实行托管时,经存款人要求可以将其在
退出银行中的存款转入托管银行,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托管不涉及产权问题的前
提。因此这种托管,有托管之名却不符合托管之实,所以有些学者认为这中托管
方式是一种并购。可是从并购角度看,这种处理方式又没有使托管银行取得退出
银行的产权,只是一种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权。所以本人认为,对退出银行的这种
处理方式是一种介于托管与并购之间的模棱两可的方式。由于对这种处理方式的
界定不清楚,使得退出银行的托管者只能按照央行的行政指令去清偿债务,而不
能加以经营,这对于托管银行而言不能产生任何经济效益,却又不得不接受,处
于一种两难境地。
其次,在退出方式中即使采用并购方式,行政指令的存在使这种并购不能发
挥应有的作用,甚至适得其反。在央行决定采用并购方式处理退出银行时,通常
的做法是以行政方式指定一家银行对退出银行进行并购,并接收该银行的所有债
权债务。从某种意义上说,并购方式是一种对银行风险的转嫁,只有并购银行具
有较强的经营能力,才可能将风险化解,达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实现以强带弱
的目的。虽然从银行业的特殊性而言,在市场退出的并购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的
参与和监督,但是在并购决策中采用完全行政化手段,而不去考虑并购银行愿不
愿意并购以及能不能并购这一前提条件,很可能会发生退出银行将并购银行拖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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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良后果。海发行在不具备并购能力的情况下兼并了那些信用社而最终不得不
退出市场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而且,在实旖并购时由央行行政指令一家商业银
行并购,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使并购行为和并购价格无法做到市场
化、公开化,还容易产生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等行为。
另外,由于当前发生市场退出的多是些区域性或地方性的商业银行,这些商
业银行市场退出造成的一些不良影响一般只局限在某个区域内,因此在央行对这
些商业银行是否退出市场以及怎样退出市场做出决策时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干
预。地方政府对央行决策的干预是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首先,在财政趋弱的现
实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往往将商业银行作为“钱袋子”来使用。出于地方利益
考虑,政府常常会指定商业银行对某些企业或项目进行贷款,而不顾商业银行本
身的经济利益。因此,当央行决定让危机商业银行退出市场时,地方政府往往会
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阻Jt商业银行的退出。其次,再商业银行必须退出市场的情
况下,即使央行认为应该采取破产清算的方式处理,但出于社会安定方面的考虑,
地方政府往往倾向予让某家银行并购退出银行的做法。这样就使得本应该破产清
算的银行却以并购的方式退出市场。
第三节启示
世界各国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经验有3点启示:(1)当大型金融机构濒临
破产倒闭并有可能引发系统性危机,威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时,政府不可
避免地要动用公用资金对合法存款予以必要的保护。(2)在金融机构危机处理模
式的选择上,既要着眼于该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本身,更应重视维护金融安
全,防止发生系统危机。(3)在选择各种处置方式时,要对成本、公平性等进行
比较分析,维护市场经济基本原则,防止出现“道德风险”。
所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我认为建立我国银行市场退
出机制已迫在眉睫,在设计银行退出机制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点:
(一).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过程涉及多种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所以选择
危机处理模式一般要把握好以下几条原则:第一,“越快越好”原则。金融机构
的危机处理犹如救火一样,必须迅速果断。否则拖得越久,可能付出的代价越高。
日本“泡沫经济”破裂之后,政府优柔寡断,使银行呆账坏账长期不能得到解决,
晟终导致日本金融危机。第二,维护公众和投资者信心的原则。现代金融强调公
众信心的重要性,由于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一般投资者和居民对金融机构稳健
状况的判断主要受“羊群效应”的影响。当某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他们就
会做出过激反应,使那些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也蒙受“不白之冤”,甚至倒闭破
产,进而引发大面积危机。第三,协调配合的原则。为了有效地处理危机金融机
构,防止金融机构危机演变成大面积的金融危机,必须有多种部门和多种政策的
配合,尤其要重视政府在危机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在解决危机金融机构的问题时,
既要依靠完善的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作用,也需要政府金融监管当局作为外部
“医生”发挥强有力额政策和资金支持。
(二).设计基于审慎性和市场化原则的退出程序,全程化监控和防范金融
风险,同时提出与退出程序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修改建议。相关立法应包括:建立
存款保险制度,保证金融业安全退市;规定依法关闭、解散、撤销金融机构市场
退出的条件、性质、组织机构、操作过程、偿债方式、资产处理办法等;建立破
产机制。逐步减少不规范退市方式的运用,消除产生系统性风险的潜在因素。
(三).设计科学而且富有操作性的风险预警体系,以监控流动性风险为核
心,兼顾法律、信用、操作和市场风险等,便于及早并客观地揭示银行潜在的危
机,同时为选择银行退出途径打下基础。即我国应该借鉴世界各国金融危机与风
险防范的经验,结台中国金融风险实情,设立全国统一的早期预警监测职能系统,
按辖区负责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准确预报金融风险的量变过程,将
各种预警信息及时报送到辖内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并在风险上升成危机时,根
据危机的特点、结构、严重程度、危机机构具体情况、当时的市场环境及危机处
置成本,选择相应的处置方式。
(四).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监督银行的利益代言
人,能够在平常实时监督银行行为;另一方面当出现银行破产危机时,能够及时
保护投资者权益、防止危机蔓延和扩散。
第二章我国建立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原因及必要性分析
第一节银行危机存在的可能性及影响
(一)银行存在发生危机的可能性
1.金融业是一种具有高度风险的行业
金融业是一种具有高度风险的行业。而且,银行的风险决不仅仅是一个老板
或几个股东的风险,它同时也是一种社会风险。金融业的风险主要由以下几个方
面构成:信用风险(交易双方不能按照合约履行义务)、利率风险(金融机构财
务状况受到利率不断变动的影响)、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不能适应负债的减少
或无法得到购置资产所需要的资金而产生的风险)、经营风险(内部控制和公司
治理状况)、市场风险(表内和表外头寸由于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损失)、转移风
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金融风险积聚后,如果不加以防范与化解,就会酿成金融危机,不仅损害社
会公众的利益,而且还会影响金融机构资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甚至会触发经
济危机和政治危机。因此,英国巴克莱银行理事会主席奎因顿说“经营银行是一
种管理上最容易发生问题的事业”;同样,曾任巴塞尔委员会主席的荷兰银行家
莫勒也说过“银行的倒闭,大都起因于管理的不善”。银行家的这些箴言警句表
明金融业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尽管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都尽一切可能对商业银行进
行全方位的监管,以确保其审慎经营,控制风险,但是监管并不能完全消除金融
业所特有的与生俱来的风险,更不能消除竞争。因此,在竞争和风险的双重作用
下,总会有一些商业银行因为经营不善而通过破产的形式被迫退出市场。以美国
为例,在1980年至1990年,有331家商业银行破产,而在1990和1991短短两
年中,破产的商业银行竟然达349家。在亚洲,东南亚金融危机更是导致包括日
本十大商业银行之一的北海道拓殖银行在内的许多大型商业银行相继破产。
当前,我国金融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很不发达,金融监管也很不健全。我国
商业银行普遍存在资产结构不合理、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等问题。人民银行单纯依
靠通报、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等一般处罚手段,已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愈加突出
的金融风险。同时,运用非市场性手段进行强行救助、化解往往会留下后患,治
标不治本。正如《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所指出的“为了保持金融体系的效
率,应要求无法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迅速并有效地退出。而过于宽容,不管是否
受到政治上的压力,一般会使问题更加严重,解决的成本更高”。因此,尽管我
们不希望看到也尽可能避免商业银行破产,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我国
商业银行发生危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
条早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
院依法宣告破产。我国《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也明确指出:“监管本身不
能也不应绝对保证不出现银行倒闭。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倒闭是资源配置机
制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这就使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具备了在法律的可能性。因
此,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就必须对出现
支付危机、资不抵债、拯救无望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市场规则坚决果断采取市
场退出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2.单个银行及银行体系的脆弱性
(1)银行融资结构的脆弱性
美国经济学家海曼.明斯基把借款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只根据自身未来现
金流量作抵补性融资的避险性借款者(Hedge Unit),是最安全的借款人;第二
类是根据所预测的未来资金丰缺程度和时间来确定借款的投机性借款人
(Speculative Unit),对于这类企业来说,能否持续正常运转取决于它们安排
债务的能力,取决于金融市场能否持续正常运作;第三类是需要滚动融资用于支
付借款本息的蓬荠借款人(Ponzi Unit),它们借款是用于投资回收期很长的项
目,在较长时期内它们都无法用投资受益还本付息而需要不断的融资用于支付利
息,这类企业是最为脆弱的高风险型企业。
在经济稳定时,大多数企业都采取避险型筹资方式,在经济扩张时期,市场
信心越来越足,贷款人的贷款条件越来越宽松,企业充分利用宽松的信贷环境大
量借款,逐渐从“避险性借款人”向“投机性借款人”甚至“蓬荠借款人”转
变。在经济景气的乐观情绪支持下,生产部门、个人和家庭的债务相对于其收入
的比例越来越高,股票和不动产市场价格迅速上涨,企业和银行都在追求大型、
高风险和长周期的项目,银行与投机型或高风险型企业的业务往来逐渐增多。这
是金融崩溃的微观基础。一旦某一借款人作为“蓬荠借款人”难以为继,金融链
条就可能断裂,最终形成破产浪潮。
经济的扩张会产生疯狂性投机,即疯狂地把货币转换成真实资产和金融资
产,形成过度交易,这容易导致恐慌和崩溃。一旦出现恐慌,债权人就会尽力把
对企业的债权转换为货币和现金,因而引起利率上升、投资削减、利润率下降,
使企业资产价值总量降低,其净值因而减少。从而启动了一个循环的过程:投资
下降导致利润的减少,利润的减少引起金融机构破产,进一步形成又一轮的投资
下降、利润率降低和额外的金融机构破产等。可见,在长波周期中,金融体系具
有来源于借贷双方行为特性的内在不稳定性。
(2)商业银行自身的内在脆弱性
商业银行作为社会资余运动的核心部门和金融中介机构,具有自身的特殊
性,与非金融企业相比较,具有自身的内在脆弱性。不少金融危机的爆发都是以
某些商业银行的倒闭为征兆并扩大的。商业银行所具有的内在脆弱性及其积累构
成了金融体系面临的~个主要风险.
A.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Adverse Slection)。市场中交易的各方所掌
握的信息有差别,即信息在投资者和公司经营者、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委托人和
代理入、商品市场的买方和卖方之间是非对称分布的。通常情况是借款人信息优
势于商业银行,而且倾向于提供有利于借款人的信息。借款人对自己的财务状况、
欲投资项目的预期成本、收益、风险情况有着比商业银行更深刻的了解,无论银
行如何深入调查,都不可能获得比借款人更充分的信息;而且为了达到取得贷款
的目的,借款人甚至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银行依据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
所做出的贷款决定一开始便是错误的,银行的贷款资产承担着巨大风险。这是银
行难于对信贷资金进行有效配置的根源所在。
B.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当最终贷款人(储蓄者)
将他们的资金集中到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中介机构手中时,他们事实上委托了
金融中介作为代理人对不同的借款人实旌差别对待,即根据相对风险大小对贷款
进行定价。商业银行所有者、经营者之间存在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却由于激励
机制设计不当造成银行经营者业绩大小与奖励处罚不对称,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进而导致不良贷款增加。对银行经营者而言,某项风险决策一旦成功,他将获得
极大的奖励;一旦失败,风险则由整个银行承担。所以商业银行的经营者倾向于
做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决策。
虽然相对于零散的储蓄者,商业银行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来监督和影响借款人
在借款后的行为,所以金融中介机构的产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的不对
称,降低借款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是,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中介积
极作用的发挥受到两个前提条件的制约:一是储蓄者对银行的信心,只有储蓄者
不同时提款,才能保证商业银行将其对零散储户的流动性负债转化为对借款人的
非流动性债权;二是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筛选和监督是高效率的,并且是无成本
或至少是低成本的.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这两个条件并不绝对成立,这样便
产生了商业银行的内在脆弱性。
(3)整个银行体系的脆弱性
凡是影响银行脆弱性的因素都会通过一些经济金融变量反映出来。对这些指
标的研究·以Graciela ka minsky,Saul Licondo 和Carmen
M.Rei nhart(1996),Demirguc—Kunt与Detragiache(1998)等的研究最具代表
性。1在此借鉴西方国家在选取指标过程中的共同经验和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
1他们认为返些指标有:习i良贷款比率过高、资奉充足率过低、信贷增长苹过快、利率过稿、股指波幅过
人、货币发行量过快等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羿银行1999年5月联合启动卜一个“会融部门评估计划”
24
结合我国现实国情,选取以下四个指标A1,A2,A3,A4做一定的量化分析。其中
A=(AI+A2+A3+A4)/4。
表8银行系统若干脆弱性指标及l晦界值(%)
A1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比率<12 12—17 17—22 >22
A2国有银行资本充足比率>12 8—12 4—8 <4
A3国有银行资产收益比率>O.4 O.2—0.4 O—O.2 <O
A4企业资产负债比率<45 45—65 65—85 >85
指标映射分数值区间O一20 20—50 50—80 80—100
脆弱性大小安全正常关注危险
表9银行系统若干脆弱性指标综合指数(%)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A1国银不良贷款比率68 68 68 95 95 95 95 98 99 93
A2国银资本充足比率53.5 5l’l 5l‘L 53.5 60.1 69.7 7l 56,5 68.7 66、9
A3国银资产收益比率7.4 10 20 36.5 36.5 48.5 65.3 62 56 62
A4企业资产负债比率43.3 44.8 60.1 52.6 54.4 49.6 48.4 48.1 43.3 44.3
A综合指教43 43.5 49.8 59.9 61.5 65.7 69,9 68.7 66.8 66.6
从表8和表9可以看出我国银行系统脆弱性程度很高,10年间有7年处于
脆弱性程度令人关注状态,lO年脆弱性水平平均为59.94分,高出正常水平9.94
个百分点。1997年为最高达到69.9分,比1991年上升了约63%,1999年后有
所下降,但降幅不大。2000年为66.6分,比1997年下降了3.3个百分点。这
与近年来银行改革如“债转股”等降低不良资产的政策措施有关,改革虽取得了
一定成效但并没有从根本上降低银行系统脆弱性水平,其脆弱性程度令人担忧。
此外,复杂的金融债务链也是形成银行体系脆弱性的一个重要根源,它所导
致的银行体系脆弱性主要表现在: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密切而复杂的债权债务
联系,使金融资产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一旦某个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价格发
生贬损以至于其不能保持正常的流动性头寸,则单个或局部的金融困难很快演变
成全局性的金融动荡(J·StiglitZ,1994)。因为,金融体系内的各个金融机
构之间是以信用链互相依存的,如果一家金融机构发生困难或破产,就会影响到
其存款人完成各自商业义务的能力,影响到同破产机构有业务联系的其他金融机
构,还会影响到其借款人(使借款人不得不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得不到本来预料的
(FSAP),主要用来判别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中包括宠规审慎指标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等;综台
微舰审慎指标如资本充足性、盈利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等。
25
追加贷款)。其次,银行同业支付清算系统把所有的银行联系在一起,从而造成
了相互交织的债权债务网络,这既不允许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不足,更不允许金
融机构在汇市或股市出现资产贬损。因为基于营业日结束时的多边差额支付清算
系统使得任何微小的支付困难都可能酿成全面的流动性危机。同时信息不对称使
债权人不能像对其他产业那样根据公开信息来判断某个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因
此债权人便会将某一个金融机构的困难视为其他具有表面相似业务的机构发生
困难的信号,从而引发全面的挤兑行为。最后,金融创新和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加
重了金融债务链导致的风险传染,使之在全球范围内延伸。2
(二)银行危机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第一,出现银行危机的国家会遭受严重的财政危机。
不稳定的银行体系会发生清偿力危机,资本充足率降低。为了挽救银行系统,
维持商业银行的经营,避免发生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引致社会动荡,产出下
降,中央银行会对脆弱的银行体系提供流动性支持。而这种流动性的支持会给政
府带来直接成本,或者降低央行的利润转移,除非能增加不计息的法定准备金(而
这样做会进一步损害银行)。不稳定的银行存在筹资困难,筹资成本上升;逆向
选择和道德风险严重,把贷款都发放给了高风险的借款人,投资效率下降。经济
活动和产量水平降低,来自于整个经济的收入也下降,从而财政收入受到很大的
影响。而系统性的银行重组所造成的财政负担占本国GDP比重非常大。据~些国
家的数据资料表明,如周边国家:日本、印尼、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呆
帐、坏账成堆,占6BP很大的比重,同样也包括拉丁美洲。而我国的四大国有商
业银行在2001年花费1.3万亿元(2000年我国GDP近89283万亿元,2001年我
国GDP约95933万亿元)才使不良资产率下降了10%,而这时中央银行公开承认
的不良资产率仍在25%左右徘徊。
另一方面,为解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足和流动性问题,中央银行往往会充
当“最后贷款人”,而且银行大多数不良贷款是对国有企业的贷款,向这些企业
提供的资金不只是为其生产进行融资,而是为国有企业的一些准政府职能进行融
资,因此,要处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问题会导致国家预算的一大笔开支。此外,
当银行发生危机,中央银行对其救助成本是很大的。如果政府机构将资金存在了
不稳定的银行,一旦这些银行倒闭,则导致政府的直接财政费用增加。
第二,银行危机会导致经济增长率下降甚至储蓄负增长,这已被许多国家的
实践所证实。巴瑞.易臣格瑞和安德鲁.罗斯(Andrew Rose)在研究了发展中国
2曲昭光、马宇,《金融论坛》,2002年第3期
家的银行危机之后发现,对经济影响范围较广的银行恐慌持续一年,将使其GDP
下降1%;在持续的第二年,将使GDP下降3%;在随后的几年中还将有更多的
下降。换句话,即一个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危机将消耗一年的名义经济增长值。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第-N总裁斯坦利.费舍1997年在第七届中央银行研讨会上也
指出,过去的十年中,基金组织的成员国中间,经历了重大银行业问题的远远超
过一半,影响到了每一地理地区的和处于所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银行问题的
直接成本通常由政府财政承担一一有时超过了国内生产总值的10%;间接成本
则表现为经济增长减缓,通货膨胀上升,并常常出现汇率危机。世界银行首席经
济学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也曾指出:“银行危机给宏观经济带来很多后果,影响
随后5年的增长。1975—1994年,没有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的经济一直在缓步
增长,而发生银行危机的发展中国家则在危机发生后的5年中经济增长慢至仅
1.3%,其损失超过了发达国家。
第三,发生危机的银行原有的客户难以得到继续的贷款,如果进一步连锁反
应,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一般来讲,企业的大量资金来源主要还是来自于银行的贷款,如果这些银行
出现了信贷危机,原有的企业就失去了信贷来源的所须资金。事实表明,这一反
应将很快影响到周边其它金融机构,进一步影响其他信贷客户,这就意味着许多
企业原本可能得到的利润项目因贷款问题而难以继续,造成企业的利润下降,资
产缩水,加之其它问题,严重的甚至造成企业破产。这样就严重影响经济增长,
甚至衰退,国际性的大企业或许可以获得国际贷款。在中小企业中,如果他们之
间还形成相互的借贷或其他经济关系,一家企业因借贷经济问题而影响许多企业
破产倒闭的连锁反应,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多米若骨牌”效应,所以,失去贷款
对中小企业来说是根本无法承受的打击。另~方面,经济增长下降、衰退或是经
济的大萧条,反过来又进一步影响了我们前面提到的财政问题,即因税收等问题
而影响财政收入的减少,预算支出增大。以周边国家及以往的经验来看,银行系
统的危机一旦出现,即使是政府出面加以控制,也必将使经济在较长时间内陷于
困境,甚至持续数年。
第四,银行系统出现危机会影响信用体系
不稳定的银行体系必然影响银行信誉,弱化银行的信用中介、信用创造、信
用分配职能。因为一旦情况严重至银行危机发生时,存款人就会为自己的资金安
全恐惧不安,国内支付系统可能会受到损害,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更
加困难,成本更高。银行是为国民经济输送“血液”的动力系统,投资是经济增
长的重要动力,储蓄是投资的主要来源,而银行危机加大了银行的筹资成本,不
利于动员国内外储蓄,最终会造成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不足。另外,从投资方面
来讲,不稳定的银行盈利不足,它会用存款来弥补它的运营费用,扭曲了它作为
中介机构的作用,降低了它的价值。因为资本已经或者将要蚀尽,再增加损失只
是由存款人、存款保险机构和公共部门来承担,所以不稳定的银行避免风险较大
的项目的积极性会减少。它所面临的这种逆反的激励结构会导致错误地选择借款
人,从而进一步增加实际利率,阻碍信贷资源的有效分配,造成中介成本高,生
产低于应有的水平。
由上可知,在单个商业银行发生严重危机时,如果没有合适的市场退出机制
对其实施市场退出,对整个金融和经济体系安全造成的破坏性影响是十分惊人
的。根据社会利益论,正因为商业银行的危机具有如此大的外部负效应,导致了
银行业的市场破产,决定了必须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商业银行市场推迟机制来处理
危机银行。
第二节我国银行存在的结构性缺陷
第一节从各国银行共性角度进行分析,导出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必
要性。下面从我国银行业的具体情况入手加以分析。我国银行业正经历着重大的
转变,在这转变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互相关联的属于结构性缺陷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困境。这也从另一方面具体证明了我国银行
体系的脆弱性,所以更有必要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创造外部约束的环境,
促使银行采取措施走出困境。
(一)财务报告不完善
金融环境的透明度是值得特别关注一个问题,虽然国内的会计准则已经过
全面的修订,但仍不够完善。而且在准则改进的同时,国内审计的质量和披露水
平仍较低。关于管理和政策信息披露要求缺乏强制性,除了当局规定要披露的信
息以外,很少有机构乐意自愿地披露更多的信息。中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标
准仍然存在一些分歧,比如,筹建一个分支机构所有的开业费用在中国都被资本
化,而在国际标准下它们则被记为费用项目。虽然中国的会计准则近年来与国际
标准的差距正在迅速缩小,但是会计条款仍然以税收为主导。
我们知道四级分类制度主要存在三个严重的缺点:一项贷款只要没有逾期就
被认为是好的,而不管按照借款者的债务偿还能力或贷款一抵押价值比所确定的
内在信贷风险;普通准备金只有l%,尽管1%的普通准备金本身并不值得关注,
但当有人意识到不存在特殊准备金时,它会变为一种准备金下的重要的资产负债
项;债务核销受政府许可的影响。
2002年初,我国所有的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实行五级分类制度(正常、特别关
注、次级、可疑以及损失)对贷款进行监督。这比四级分类制度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由于在分析借款人信用质量时存在限制,中国的贷款分类制度仍然存在缺
陷。不良贷款的定义仍然十分主观。按照司法解释,~项贷款成为不良贷款时必
须归为次级、怀疑和损失其中的一类。在中国,对银行来说,把不良资产的质量
按照次级、可疑和损失分类是一个难题,很少有银行的信贷员可以对不良资产进
行专业而准确的分类。
另外,增加了坏账准备的税收障碍,即对银行的高税赋,将减缓坏账问题的
解决。商业银行主要负担两种形式的税收:(1)以营业额为基础的营业税,2003
年1月1日起是5%;(2)以收益为基础的所得税,规定国内各商业银行适用33
%。尽管中资银行的所得税税率同其他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持平,但是同外资
银行适用的税率相比仍然处于劣势。外资银行适用税率是15%,而且在第一年
是免税的,在第二年也只需交纳50%的所得税(从第三年开始才适用15%的税
率)。收益税在新兴经济体中十分普遍,因为对税收当局来说,对收益征税可以
保证大量的税收收入,它比对利润征税要容易得多,同时在中国收入更容易被大
家所理解。但是收益税使得银行难以增加和维持收入以巩固资本基础。
(二)资产质量低及风险管理薄弱
不良资产问题一直是中国银行业的最大问题,并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下一步
改革和发展的沉重包袱和障碍。尽管银行业改革进行了5年多,但中国国有银行
仍然受到大量坏账的困扰。
中国人民银行对我国坏账问题最严重的四大国有银行,曾专门进行了一次检
测,最终得出以下因素是造成不良贷款累积的主要原因:43%的坏账归咎于银行
借款者不断恶化的现金流,其中主要指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35%是由于宏观经
济政策调整与市场变化的影响;22%则是银行自身内部控制系统不严造成。其他
一些原因还包括:对于单个客户予以过高的授信额度,对相关经济实体信用风险
控制缺乏有效的控制,贷款保证金不足。见表10
坏账百分比:坏账占待清偿贷款的百分比
银行
年中(%)
中国工商银行
2000年末(%) 2001年末(%) 2001--2002
34.43 29.78 27.50
为35.84%,农业银行专项贷款的坏账比为73.55%。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的最新数据,截止到2004年12月31
日,银行未清偿不良贷款达到17176亿人民币,占C,DP的13.21%。而且,这还
没包括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银行债权,尽管这些不良资产已从银行的收支轰上消
失,但仍存在于经济之中。1999年四大国有银行把168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转移
给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现金130亿美元。2004年6—7月,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
第二次把总计为339亿美元的不良资产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因此,截止到2004
年二季度,中国不良资产总额达3740亿美元,占GDP的26.5%.四大国有商业
银行是中国主要的银行,90%的不良资产来自于这四大银行。(如下表所示)
表11截至到2003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lO亿美元占贷款比重占6DP比重
中国银行42.8 16.3 3.O
中国建设银行23.5 9.3 1.7
中国工商银行87.6 21.5 6.2
中国农业银行79.5 24—27% 5.6
总计233.4 20.4 16.5
来源:CBRC,各银行
国有银行存在相当严重的道德危机,补充资本金以后资本充足率又不断下
降,债转股以后不良债权又迅速积累。尽管目前来看,银行不良贷款问题还不会
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而且如果需要的话,中国政府也有充足的资金再用于充实
国有银行的资本金。然而,根据入世承诺,2006年中国银行业将对外资银行全
面开放,如果国有银行经营情况得不到改善、大量储蓄资金流入外资银行,那么
中国锒行业将受到严重冲击。而且随着资产基数的持续扩大,经营的复杂化,国
内银行面临着新的还未能妥善处理的表内、表外业务风险,要想彻底解决不良贷
款对银行体系的影响,监管方和银行管理层都必须执行新的风险管理系统,以避
免经历另~次不良贷款风波。
(三)资本金不足
我国最初于1994年制定了资本充足率标准,并在1995年颁布的《银行法》
中作为一条重要条款进行了重申,它与1988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
的要求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区别:
1.就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而言,国内不包括任何的次级债务或混合性债务t因此
第二层次在中国实际上就不存在。
2.仅收取信用风险管理费,而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还是空白。
3.国际结算银行所制定的标准将银行资产划分为四个风险权重(0%、lO%、50
%和lOO%),而我国允许划分六个风险权重(0%、lO%、20%、50%、70
%和100%)
表12用于计算资本充足率的两层次资本结构
资本法定工具
核心资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附属资本资产重估储备
一般贷款损失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
长期次级债券(必须是5年以上的无担保债券)
第三层资本无
可扣除项目投资于其他银行的资本
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
投资于工商企业的资本
非由银行使用的不动产投资
仍未扣减的坏账损失
所有法定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一可扣除项目
资本充足率
来源:PBOC。’注释:第三层在我国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中无定义二
我国界定的资本充足率定义与国际结算银行所使用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这
就意味着现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被商估了。下表是我国1990--2001年公布
的资本充足率。从中可以看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非常低的,从
1990年到1997年,每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有逐年下降的趋势。1998年,为r
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国家于第三极度向商业银行定向发布了2700
亿元的特别国债,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增加资本金850、933、
425、492亿元。1999年,国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进
行剥离。正因为如此,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1998年和1999年有了明显
的提高。但《巴塞尔协议》中所要求的银行资本是真实资本,即核销了银行一切
坏账损失后的净资本。如果将资本金用于冲销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贷款,那么,
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远未达到8%的国际标准。
年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工6.75 5.35 5.13 6.57 5.70 5.94 4.35 4.15 5.68 4.57 5.38 5.76

农7.34 6.41 5.50 4.10 6.95 6.29 3.49 3.04 6.67 1.44

由6.22 6.69 6.31 5.35 7.37 7.27 4.84 4.18 18.76 8.50 8.30

建7.36 7.40 6.32 4.79 4.31 5.08 4.81 3.46 5.22 3.79 6.5l 6.88

平6.91 6.46 5.8l 5.20 6.08 6.32 4.37 7.94 5.7

资料来源:《宏观金融风险一理论、历史与现实》,刘立峰,2000年版;1998年
数据来自于“中国商业银行改革”论集;行业数据、各种出版物及官方报告。
同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方面还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银行资本
金的数量不充足,来源渠道单一且不稳定,自补能力差。国有商业银行仍然主要
依靠财政补充资本金,依靠自身利润积累所占的比例较小。第二,银行资本金的
结构僵化,各部分成分复杂,不能适应国际化的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
附属资金,核心资本的大部分又都积压在变现能力较弱的固定资产上;同时,投
入银行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金成分复杂,产权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不同的银行由
于资本结构的标准不同,其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有很大差异,这样的资本结构必
将影响《巴塞尔协议》在我国的顺利实施。
表14几家大银行的资本资产比率单位:百万美元
名称一级资本资产资本资产比率%
花旗银行47,699 716,937 6.65
美洲银行38,176 632,574 6.04
汇丰银行28,533 569,139 5.Ol
东京三菱银行26,019 678,244 3.84
大通银行25,504 406,105 6.28
中国工商银行21,919 427,546 5.13
中国农业银行16,286 244,293 6.67
中国银行15,270 316,214 4.83
中国建设银行13.196 265,845 4.96
资料来源:{The Banker))2000.7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中国的商业银行还没有建立其合适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有许多方面有待提
高。当前银行治理体制存在着以下缺点:
(1)缺乏机构投资者,少数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银行治理体制的成功依
赖于市场的有效性,国有大股东否定市场规则会妨碍公司治理的发展;2/3的银
行资产集中于四大国有银行,2/3的贷款流行国有企业,使得中国银行业带有浓
重的政府色彩,即使金融机构按照市场规则经营,因为国有股的存在也会使公司
和银行缺少独立性和透明度。另外,因为政府的隐含保证,银行的借贷风险都很
低,这也抑制了银行治理体制的发展。公众股并未对银行治理体制的发展有必要
的影响,这是由于国内产权市场上缺乏活跃的机构投资者,少数股东大部分是个
人投资者,他们处于被动地位,而外国投资者又有限,因此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
国际标准也就无法得到实施。
(2)缺乏真正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虽然在监察执行董事中起着重要作
用,但是中国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很少质疑执行董事。公司超过一定规模时需
要成立监事会,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显示监事会更多的是~个摆设,监事很少对
董事会和管理层提出的决策提出疑义,因此缺乏专业实践的监事实际上无力去监
管董事和管理人员。
(3)管理权集中:中国银行业的组织机构是集权式的,建立在命令和控制
的基础上,这种模式在计划经济下行的通,但对于要转型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
则不适合。
(4)运作缺乏透明度:银行很少披露额外信息,银行系统的公开信息质量
欠佳是业界一直关心的一个问题,除了几个知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外,中国大多
数的银行仅对外公布官方所要求的少量公司信息,同时,官方要求披露的信息也
不符合国际标准。
未来的改革应该包括所有权的重构、股东的多样化、降低在借贷方面政府压
力的可能性、次级管理任命的随意性,以及吸引独立的董事会
第三节优胜劣汰市场竞争规则的必需
在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里有一个关于生物在自然选择环境下“适者生存”的
认识,这种观点通常又被理解为“优胜劣汰”,而且常常被用于解释人类社会现象。
我们先来考察一下适者生存与优胜劣汰的准确涵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差异。所谓
适者生存原本是说生物(包括种类和个体)生存在自然环境的过程中而导致的一
种具有选择性质的结果,它可以解释为大自然对生物的选择,也可以理解为生物
对大自然的选择,或者还应当解读成生物通过对自身的选择而实现了对大自然的
选择。从思维逻辑角度来说,适者生存这个词具有循环论证的性质,即凡是生存
下来的生物我们就将其定义为“适者”,凡是灭绝了的生物我们就将其定义为“不
适者”;也就是说,适者生存属于一种“马后炮”或事后诸葛亮式的判断,乃是把
结果作为原因:因为它适应所以它生存一一因为它生存所以说它适应。
从适者生存到优胜劣汰,这两个词的涵义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这是因为,
适者生存并不涉及到判断什么生物孰优孰劣问题,所有的生物在生存上都是平等
的,正如所有的物质在存在上都是平等的一样。但是,优胜劣汰则涉及到生物优
劣的评判,而这又涉及到谁是评判者的问题,以及用什么标准进行评判的问题。
有趣的是,对生物优胜劣汰的评判可以分为两种,~种是循环论证式的判断,即
凡是生存下来的生物就是优秀的生物,凡是被淘汰的生物就是劣等的生物。另一
种则是由评判者根据自己设定的标准对生物的优劣进行评判,而不同的评判者可
能设定不同的标准。
适者生存、优胜劣汰,这也是市场经济的一大规律。规律实为法则,是事物
内部的本质联系和必然的发展趋势。我们搞市场经济,就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办
事,自觉利用市场经济规律来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就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
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现代企业制度最基本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企业,不论公有、私有、外资、内资、规模大小、技术优
劣,凡从事同类行业产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的企业,均应在同样的市场环境、游
戏规则和价格条件下平等有序地竞争,适者生存,优胜劣汰。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实现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
和再就业工程,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企业竞争性优胜劣汰机制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决定企业在一个行业产品或服务领域的市场上的进入、退
出和生存发展的机制。为了形成这一机制首先要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即在
竞争性领域里,对各类企业在市场准入、取得资源和税费负担上均应采取公平待
遇,既不歧视也无特权,以尽可能地减少妨碍企业进行竞争的阻力。
就我国银行改革而言,就是要创造一种使国有银行能与其它类型商业银行在
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的条件,否则能够承担这种重负去进行竞争的国有银行恐
怕是十分有限的。在严峻的市场竞争格局中,银行的竞争力和发展除了受制于产
权机制的制约,还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历史包袱的约束。尽管一些银行在改革和发
展上有所前进,但过去的政企不分等问题的制约使其改革的进展十分缓慢,这是
转型经济中传统体制对改革发展的牵制关系,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这种逐步适
应市场的改革过程可能是长期的。在这种适应过程中国有银行可能承受不了负担
而亏损破产。如若能较快地稳妥地解决这一问题,那么对于国有银行来说无疑是
更快的实行市场化的重要一步,否则在这~过程中很可能又会出现预算软约束化
的现象。因为当国有银行消化这些问题有困难时,不得不依赖于政府而难以成为
独立化的市场主体,不得不诉诸于行政关系方面的帮助,而无法摆脱行政控制。
使得一部分银行仍然可以依赖于其先天有利条件在市场竞争中享有优势,而不必
致力于市场化改革来促进市场竞争力。而另~部分银行则会强调其历史包袱和先
天不利条件向政府寻求各种保护来免于竞争的不利,或由于这些不利条件而使其
改革的成效无法充分显示出来,因而使改革的成果得不到巩固和发展。
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不仅可以继续贯彻“优胜”原则,还能切实遵
循“劣汰”规则,银行有了这样的一个约束就会在扩大市场份额的同时提高风险
意识,自觉控制各类风险,采取措施解决各类问题,从而提高银行的整体素质及
竞争力。
第四节适应监管需求及改革开放的需要
(~)建立银行退市机制是提高监管机构监管水平不可缺少的手段。
对银行实施市场退出处理所造成的震动无疑是较大的,影响是深远的。但是,
如果金融机构只有“生”,没有“死”,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市场纪律的松懈,从而使
金融机构对中央银行的支持产生依赖,出现“道德风险”,甚至恶意经营。这样不
仅不能保护好金融机构,相反可以使好的也变坏,使整个金融秩序混乱。从某种
程度上讲,缺少“死刑”后顾之忧的环境助长了金融机构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而
且与金融违规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相比,人民银行监管中经常所能采取的罚
款、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显得苍白无力,没有震慑力。同
时,市场退出环境缺乏或不正常也不利于社会公众金融风险意识的提高,警示作
用难以发挥。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所带来的冲击首先是债权人与银行的既有的法律
关系被中断,其债权将很可能蒙受损失。这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存款人无疑将带来
较大的震动,起到一种警示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将使较少
感受到金融风险威胁的社会公众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业也有
风险。需要慎重选择以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有助于形
成一种健康的经济金融生活氛围,给社会公众以谨慎选择金融机构、慎重投资的
压力,给金融机构以稳健经营的外在压力,促使经营者必须不断完善内控机制,
注重成本效益考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从而达到稳健经营的目的。这无疑将增
加负有监管职责的中央银行的权威性,大大提高中央银行的监管效率和监管水
平。
(二)建立银行退市机制是我国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业的国际特征更加明显。我国金融对
外开放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日益融入世界金融的运作轨道。在这种趋势下,一方
面,我们要按国际性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国民待遇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另一
方面,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优胜劣汰在所难免,客观上要求我们按国际性金融
标准来处理和解决金融机构兼并、收购或破产等退出问题。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
验和做法,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适应金融全球
化趋势和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进~步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优化金融组织机
构,增进金融体系经营的稳健性,增强金融机构对国内、国外金融风险的抵御能
力等,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银行市场退出的效应分析
市场退出机制是否有效,从宏观上看,取决于商品经济内在的制度要求,取
决于我国现有的制度条件,取决于构建危机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的目标模式;从
微观上看取决于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危机处置操作、市场退出方案、通道和路
径的最优化选择。总体来说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既会产生正面效应,也会产生负
面效应:既会产生国内效应,也会产生国外效应。
第一节国内效应分析
一正面影响
(一)对银行:强化激励机制自我约束机制,促其高效稳健经营
对银行而言,退出机制的建立将激励银行管理层开拓业务、加强管理,提高
经营效率;同时促进公司不断改善内部治理、强化风险控制,使银行步入高效稳
健的发展轨道。
1、激励银行管理层不断开拓创新,提高经营效益。
退出机制的建立将使银行的管理层徒然面临一种巨大的经营压力。~旦银行
因经营不善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而进入被动式退出程序,银行高管人员不仅将失
去其现有职位。而且其在业界的信誉和品牌将不复存在。银行退出的这种巨大成
本将迫使管理层积极开拓新的业务、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效益。
2、促使银行改进治理结构,强化风险控制,规范运作。
银行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同样有可能进入被动式退出程序。银行所从事
的业务往往面临多种多样的风险,尤其是随着分业向混业的发展,一不小心,就
有可能使银行陷入巨额亏损或违规事件之中,从而面临被动退出的风险。因此,
退出机制的建立将迫使银行不断改进治理结构,有效防止“内部人控制”:不断
优化业务流程,严格监控各项业务的风险点,并通过健全银行内控体系防范所面
临的各种风险,使银行步入稳健经营的轨道。
(二)对银行业:改进市场结构,降低系统性风险
对整个银行业而言,实施银行退出机制有助于改进银行业市场结构,优化资
源配置;有助于推动银行并购重组,丰富银行的成长模式;降低金融业系统性风
险;提升整个银行业的竞争实力。
l、改进银行业市场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实旌银彳亍退出机制对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具有乘数效应。这是因为,通
过退出机制将低效劣质的银行逐出银行业,可以将有限的资源转移给高效率的银
行,从而直接提高银行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不仅如此,由于银行本身为各种企业
的改制、重组、并购、融资等提供援助,银行业务水平的提高还将通过自身的业
务链提升相关企业的经营效率,反过来又有助子镶行的发展,从而形成加倍的资
源优化配置效应。
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呈现比较明显的垄断特征,市场竞争还不太充分。在我
国目前的商业银行体系中,尽管有lOO!t;家中资银行,但能跻身于世界lOOO家大
银行的只有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极少数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无论
是资本规模还是资产规模都普遍弱小。显然,这种非均衡的银行体系结构不利于
我国银行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就我国进入世界lOOO家大银行的银行数量而言,
不仅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地区和国家无法相比,而且不能与东南亚~些发展中国
家相比,甚至比我国的香港和台湾还少。商业银行之间发展不均衡,使我国银行
业市场上的垄断一直难以动摇,尽管近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成长使得高度垄断的
格局有所改观,但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资产方面仍占据国内银行业市场90%
左右的份额,存款和贷款一直在70%以上。这说明,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具有比
较明显的垄断特征,市场竞争不够充分。实施银行退出机制有利于改进银行业的
市场结构。
2、推动银行并购重组。丰富银行的成长模式,
当前,我国银行规模扩张的方式主要限于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少数由行政力
量介入的合并等,市场化的购并方式微乎其微。退出机制启动后,那些经营无方、
连续亏损的银行将首先面临退出威胁。为了避免破产清算的灭顶之灾,他们会倾
向于选择被并购的退出方式。而那些实力雄厚、业绩优良的银行为了尽快扩大市
场份额,他们也愿意通过对某些濒临破产但有一定市场价值的银行实施并购实现
快速扩张。因此,银行退出机制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推进银行之间的市场化购
并,从而丰富银行的成长模式。
3、降低金融业系统性风险。
银行通过资金链、业务链往往将自身与各行业甚至与整个金融市场联系在一
起,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也将通过多种渠道逐步扩散。如果对于那些严重亏损、
资不抵债或严重违规的银行不能及时清理的话,它所隐含的风险积累起来,一旦
爆发,便极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业产生系统性冲击。启动银行退出机制,关闭资不
抵债、支付危机、问题严重、救助困难的银行,使其妥善退出,对维护整个金融
体系的稳定,避免风险的扩散有着积极的作用。此外,运用退市法制、淘汰机制,
使金融业依法破产,可以分散、转移和化解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和债
务人的合法权益。在管理当局审慎监管下,以成本安全为原则,以市场选择为手
段,选择银行最优退市方式,可减少政府负担和代价。
(三)对投资者和债权人:强化风险教育,保护正当权益
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占金融机构存款的比例高达近60%,金融资产结构单一,
个人资产90%以_E都是银行存款。因此,支付风险关系到千家万户普通百姓日常
生活的大事。不论运用哪一种退出方式,过去都明确保护了居民存款人的利益,
承诺个人债务金额兑付,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个人资产的安全,抑制了恐慌的蔓延,
有效保护了健康机构的正常运营。对银行的债权人来说,退出机制本身便包含了
使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制度和程序,而且对发生巨大亏损、资不抵债的银行及时宣
告破产退出,可以防止其越做越空,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警醒投
资者,强化风险教育。使公众存款不能盲目、不加选择,而应该对金融机构进行
全面的比较和权衡,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可靠,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信用风险和市场
风险。此外,银行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往往伴随着存款保险基金的成立,这也
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四)对管理层:提高监管和应对危机的能力
实施银行退出机制将对管理层监控和防范金融市场风险以及应对银行破产
退出所带来的危机提出新的挑战,它将促使管理层调整自身定位,通过加快市场
化、国际化、制度化的步伐引导银行业健康成长。
建立危机处置和退市法律保障,不仅是监管机构实施有效性监管的重要内
容,而且大大强化了监管机构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和权威。
此外,还可以起到有效的市场“警示效应”:把违规经营、资不抵债的金融
机构清理出局,无疑具有“正本清源”的市场惩戒作用,给其它银行以威慑,向
金融机构敲响警钟,使金融机构认识到自己同样也有倒闭的可能。为此,金融机
构必须遵纪守法合规经营,否则,将隐藏及积累大量风险,最终必然自取灭亡。
退市法制的建立,体现了市场体系中竞争的公平性,有效地淘汰金融体制中的
“劣质品”,存、贷、结算等服务将得到改善、加强和发展,使金融结构趋于合
理,提高金融运行质量,增强国内金融业的体质,规范金融机构业务运作,重树
金融机构的威信。
二负面影响:
(一)影响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
如果银行退出处置失当,也可能使整个银行业受到冲击,营业秩序受到影响,
从而使银行效率下降,银行流动性短缺并产生信任危机,从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
定性。加上金融业的“外部效应”和“传染效应”,一家银行的倒闭很可能打乱
其它银行的存款人和借款人之间正常的银行业务关系。如借款人会发现与新的银
行建立信用关系相当困难等等。个别银行破产退市还会使其它银行存款产生波动
性。由于存款人对银行资产质量的市场评估存在信息不对称,就导致了存款人有
可能从非常稳健的银行挤兑存款。而且,由于在关闭清算的过程中,存款人一时
无法获得兑现,他们的困境也可能使其它银行存款人产生“心理危机”.严重威
胁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近几年退市的实践基本上是,采取危机机构法人资格
丧失后,经过清算或由一家金融机构清算后,全部或部分承接其资产和负债;或
在监管机构接管一段时间后,恢复经营等方式。这些方式最终有效化解风险的较
少,转嫁和积累风险的较多,往往饺国家成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其实质是扩大
了国家和社会信用风险的积累,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造成更大的危害。3
(二)对经济社会生活带来的负效应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造成了部分经济活动链条的脱节,特别是针对企事业单
位存款的处理方式给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金融是经济的核心,生产经
营过程中正常的资金周转由于受金融机构停业整顿而引起的企业账户资金被封
存冻结而受到影响,无法加入经营周转及增值,更谈不上有新增贷款等新增资金
的投入。在金融机构停业后一些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即刻陷入困境,资金周转
困难,导致原来正常的贷款也变为逾期。存款人资产也蒙受损失,因为公存户的
资金以清收资产为限受偿。此外,还会产生贷款不还逆选择效应,因为不恰当退
市将使部分贷款户产生“赖债不还,赖账有利”的错误思想。因为银行退市,使
企业不可能得到新增贷款,借此某些贷款户就萌生了赖账不还或故意对抗银行的
想法,致使社会信用观念更加淡薄。
(三)金融机构方面的负效应
由于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整个金融机构受到挤兑的冲击,营业秩序受到影
响。存款下降、贷款回收难,人心涣散。大部分工作人员下岗、失业,给安置、
再就业增添困难。信用秩序下降,不良贷款上升,金融资产损失将加重。由于社
会环境及法律不配套给金融债权清收带来很大困难。另外,对某些撤并机构的原
有客户,由于机构从本地区退出合并至异地,更增加了业务清收的难度,对合并
后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大受影响。
(四)政府部门负效应
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为平息支付危机付出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使经济发展
受到影响。支付危机虽已平息,但由于支付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从而引起了地
方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怨言。一些基层地方财政部门可能产生抵触情绪。4
第二节国际效应分析
3林朝红:“当前危机金融机构退市的效应及对策“,《华南金融研究》2000年第6期
4哲飞燕:“运用金融帆构市场遇H{方式化解金融风险的敛能分析”.《中央财经太学学报》2002年第2钎
4D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如果处理得当,在取得国内难效应的基础上也会取得
国际正效应,因为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给国内银行敲响了警钟,使他们认识到自
己同样有倒闭的可能,必然促使他们遵纪守法合规经营,控制风险,提高整个银
行业在国际银行业中的形象与地位。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也必然要求我国建立
起合理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机制的完善给外资银行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这
必将促使夕卜资银行将中国的市场作为他们的首选目标,这对促进我国银行业的进
一步改革都起到一定的作用。国内金融环境的净化改善、金融秩序的回归、法制
的健全都将促使中国金融业走向世界领先水平。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也将产生一
系列的负面影响,在此引用我国曾经发生过的典型的金融机构退出案来分析,以
作借鉴:
(一)普遍降低中资企业信用级别
1998年10月,广信关闭后,国际评级公司标准普尔和穆迪均降低了“窗口
公司”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被降低无疑会削弱了这些公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
资的能力,降低了中国金融体系的国际信誉。1999年3月1曰,粤海公布资不
抵债达133亿港元后,标准普尔又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交通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五家金融机构降级,其中交通银行和中国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被降至投机级。中国政府对此事件的处理,使得评级机构在中资
企业评级时剔除了政府支持的有利因素,导致评级下降。由此可见,已经影响到
整个中国金融界的国际信誉,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中资金融机构对外融资的难度。
(二)紧缩中资企业信贷
在广信被勒令关闭后,外资银行全面紧缩对中资企业的信贷,不再批准对中
国其它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数字显示,其会员国银行于
1998年12末对中国的信贷余额为582亿美元,比1998年6月末减少1.8%。日
资银行于1998年12月末对中国信贷余额为151亿美元,比1998年6月末减少
13.6%,紧缩幅度很大。
(三)追讨破产企业担保债务
广信被关闭后,债权人纷纷向受广信担保的企业追讨债务。据不完全统计,
仅广信担保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债务就有lO笔之多,其中相当一部分在广
信关闭之后遭债权人追讨。即使该债务本身并没有出现问题,也会引发连带债务
危机。如1998年11月,惑大利商业银行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向China Wealth
Group追讨一笔广信担保的连本带息2900万美元的贷款。
(四)影响国际收支平衡
1998年广信倒闭,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调低中国金融机构信用等级,使中国
企业在国外证券市场融资活动举办维艰。1998年中国大大减少了从国外市场的
借贷,而且国际债券机构大量从中国回收了债权。正是这些债权存量的调整使大
量资金从我国净流出而造成“其它投资”栏逆差。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账户由前几年的大量顺差转为逆差63亿美元。汤姆
逊证券数据公司公布1999年前9个月银团贷款统计,显示中国为亚洲地区跌幅
最大的国家。其银团贷款较1998年同期下跌近69%,至22.95亿美元。
第三节效应考核评价
稳定、效率是一国金融监管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这两个目标之间既有冲
突又存在对立统一关系。如果只求稳定不求效率,那么势必会影响一国银行业的
国际竞争力和国内银行业的发展;但若只顾效率不求稳定,又会导致银行体系的
混乱和无序,效率目标便无从谈起,所以将二者完全对立起来在实践中是行不通
的。处理上述目标之间冲突的方法有二:一是侧重于统筹兼顾,力求协调;二是
侧重于权衡式选择,即所谓的相机抉择。从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趋势看,在主要的
市场经济国家,银行业监管经历了自由放任、严格监管、放松管制到再管制的几
个阶段,其主要变化主要是与当时当地的经济金融环境、金融业发展状况、金融
业的稳健程度有关。其监管目标主要是在银行业稳健和银行业的效率之间徘徊。
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和选择具有重要影响。
成本效益分析是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时需要具体进行的重要分析之一。效益或
效率(Efficiency)作为经济学范畴,是指有限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定的
投入(成本)有着较多的产出(效益)或一定的产出只需要较少的投入,就意味
着资源配置或使用效益的提高,反之则意味着资源配置或使用效益的下降。5在
权衡是否建立退出机制、对商业银行是否进行市场退出或者选择以何种方式退出
时,虽然其成本效益不可能完全量化,但仍然可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从微观看
应权衡商业银行的规模、风险严重程度、出现问题的原因、购并难度、施救成本
和市场影响力等成本大小加以决定。从宏观上看,建立完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
制的成本主要有立法成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维持相关监管机构、对风
险金融机构救助等投入、还有金融安全网建设和破产清算费用等成本。而效益则
由于金融监管具有“公共产品”特性而使其受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
在由于机制的建立和发挥作用使银行体系和公众利益避免的潜在损失,以及通过
规范竞争使金融市场效率提高和社会福利的增长。
一我们先来看下如何考核银行并购的收益与成本:
(一)银行并购的收益
5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页。
并购是兼并和收购的简称,美国经济学家J·弗雷德·威斯通曾将企业并购
的动因作了归类:消除无效率的管理者:达到经营协同效应和财务协同效应;引
进行战略性重组;获得价值低估的好处;传送信息:解决代理问题;市场力量:
税收方面的考虑;再分配。这9种动因的划分也基本上适用于银行并购。银行并
购可能带来的收益包括如下方面:
1.互补优势,实现协同效益
商业银行协同效应的生成,主要通过管理协同效应和技术协同效应渠道。管
理协同效应即并购银行利用自己丰富高效的管理资源,或者使危机银行尚未充分
利用的管理资源发挥作用,产生收益;或者改进和提高危机银行原有的管理水平,
通过新的排列组合产生收益。高效的管理作为一种资源一般具有规模经济的特
征,通过并购可以使并购银行的剩余管理资源得以充分的利用。而技术协同效应
则是利用技术的不可分性产生新增收益。并购银行在金融服务手段、金融刨新技
术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且这些优势技术一经开发创新出来,可以反复利用,并不
新增开发成本。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并购活动,扩大技术的使用范围,摊薄
开发成本。此外,银行规模的扩大也能降低技术开发的风险,提高技术开发能力。
此外,协同效应还体现在业务上的互补优势,由于金融创新的激励,各家银行都
在竭力推出自己的新产品,但是不仅新产品开发费用高昂,而且在不踢底细的情
况下,其它银行也不敢贸然运用新产品,这种情况下就得在业务运作上相互协调,
迅速发挥整体优势。比如,东京与三菱银行合并后,由于三菱银行擅长于日本本
土和零售业务,而东京银行作为外汇专业银行。其国际业务和批发业务发达,因
此可以相得益彰,在国内外开展更全面的银行服务。合并各方还可以互相利用对
方的客户基础、经销渠道。通过交叉销售来扩大经销网络,增加销售额
2.降低成本,实现规模效益
银行并购不仅可以产生协同效益,还可以通过协同效应降低成本,实现规模
效益。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银行经营方式发生结构性转型,即由传统的劳动密集
型的生产方式转向可减少长期成本的高效技术资本密集型生产方式,银行界普遍
预测21世纪银行竞争将从有形的地区性网络走向无形的电子网络,网上银行令
客户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各项金融服务。这一前景导致各大银行纷纷加大科技投
入,然而科技投入的代价是高昂的。由于电脑系统及其它电子设备软件是接近固
定成本的,即两家银行合并后只需用一套电脑系统即够,可减少重叠的技术人员,
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研发费用。·
3.税收与政策上的优惠
转移效应是由并购引起社会财富的转移,利润来自于被转移的财富。它是由
于税法、会计惯例、证券交易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等的作用而产生的纯金钱上的收
益。与银行并购有关的转移效应主要包括并购税收效应、并购预期效应和并购政
策效应。并购税收效应是由并购活动而引起的税负减轻效果。各国税法中大都有
亏损递延的规定。亏损递延是指企业以前的亏损可以充抵以后的盈余,企业按抵
消后的盈余缴纳所得税。我国也有此规定。当一个经营状况良好的商业银行兼并
一个亏损银行时,可以将亏损银行的亏损递延,减少应纳税额,合法避税。并购
预期效应是由于并购活动引起股票市场对并购银行进行重新评价而产生的收益。
银行之间的并购会使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对银行今后的发展产生良好的预期,从而
推动股价的上升,使并购银行获利。并购政策效应。当一家商业银行发生危机时,
有关部门为了促使或鼓励经营状况良好的商业银行并购危机银行,往往会给予并
购银行一定的政策优惠,诸如税收上的优惠、给予并购银行贷款、允许并购银行
进入新的经营区域等等。
从宏观层面看,银行并购的宏观效应就是通过一家经营良好的银行并购危机
银行,使银行业的资源得以重新配置,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从而增进社会福利。
当然,银行并购宏观效应的取得是以微观效应的充分发挥为基础的,只有银行并
购者取得了增值效应,才能在宏观上反映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二)银行并购的成本
1.微观成本,即并购银行本身为并购所付出的代价,主要包括:
(1)直接的并购支出。银行并购一般有三种方式现金收购、换股收购和综
合证券收购,每一种收购方式都会带来直接的并购支出。在现金收购中,收购银
行需要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以取得对目标银行的所有权,从而形成收购银行一
项即时现金负担。在换股收购中,收购银行需将目标银行的股票按一定比例换成
本银行的股票,对于收购银行来说虽不需要支付大量现金,但新增发的股票改变
了银行原有的股权结构,导致了股东权益的淡化,甚至有可能使原先的股东丧失
对银行的控制权,所以实际上也等同于支付了收购费用。至于综合证券收购,其
出价不仅仅有现金、股票,而且还有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和公司债券等多种混
合形式,因此收购银行的支出也就是多元的,包括支出现金、分散股权和增加债
务。
(2)各种市场中介费用。银行并购需要多种市场中介机构的参与,比如投
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团等,其中以投资银行的费用最高。投资银行广泛
参与银行并购业务,从中收取酬金,通常按收购价的一个百分比计算,大致有三
·种计算方式:(1)收购价格越高,百分比越低。这种酬金结构通称为5—4—3
—2—1雷曼公式(Lehman formula),即酬金是第一个100万美元的5%,第
二个100万美元的4%,第三个100万美元的3%,第四个100万美元的2%和任
何超出量的1%。(2)不论收购价格高低,均采取固定的百分比。典型的固定百
分比是收购价格的2%~3%。(3)如果收购价格比预定的优惠,则在一个固定
的百分比上再加上鼓励酬金。此外,若是杠杆收购,收购银行还得对投资银行的
贷款支付较高的利息。6
(3)整合成本。收购银行与目标银行作为两个不同的企业,在管理模式、
财务资料、企业文化等诸方面都会有着显著不同,现在被合并成一家银行,就得
对这些相异点进行整合。显然,财务资料的更换。企业文化的重建都会产生一笔
不小的开支,而且在当今信息化社会中更值得关注的是计算机软件整合所带来的
风险。
(4)并购失败风险。因为并购会稀释股权或增加现金支出,收购银行股东
未必会赞成收购方案;被收购银行经理层由于既得利益受损可能会作出反收购努
力;反托拉斯法和兼并准则的限制等等,这些都可能导致并购失败,倘若并购失
败,收购银行的股价势必大跌,而为并购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也自然付诸东流。
2.社会成本,即社会为银行并购所可能的付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过分垄断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大规模的银行并购直接导致银行数
目的减少,银行数量的减少表明消费者和客户的选择余地少了,竞争的缺乏将不
利于降低费用。
(2)超大规模带来的经营风险。银行规模过大,也就失去了灵活性。银行
并购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银行体系的稳定,但潜在的威胁并没有消除。大银行
也会破产,当其陷入困境时,对其营救更加困难,其破产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范围
更大,更容易冲击全球金融市场
(3)金融监管困难。对于金融监管当局,银行并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
银行数目的减少使监管当局可以集中精力对付若干家大银行,另一方面银行并购
后又会给监管带来新的挑战,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合并后的银行会形成一个总合
的力量来对付金融监管,影响立法机构、监管机构的决策;二是在多数国家金融
监管是由不同的机构依据不同的金融业务领域实施监管,而合并后的银行广泛涉
足各个金融领域,这就会形成同一银行被多个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局面,由此产
生多个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问题。
(4)并购带来的大幅度裁员问题。银行并购的真接动因之一就是降低成本,
因而往往是通过关闭分行削减员工而达到的。
二.再看下如何考核破产关闭退出所产生的效应
前已论述,通过银行退出机制将劣质低效的银行逐出市场,可以为成长性良
好的银行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并提高整个银行业的经营效率。但由于我国目前
还没有大范围的真正意义上的银行破产退出,故在这里,仅91入一个模型通过研
6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l融研究所.黄余老,《国际银行井购的J戊本收益分析》
究银行退出机制对银行业效率改进的贡献,给将来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以
一定的意义
(一)假设
1.不考虑劣质银行退出对其他银行的影响。
2.不考虑银行通过辅导、改制、购并提升其他银行经营水平所带来的资源配
置效率提高乘数效应。
3.假定劣质银行通过破产、撤销关闭的方式退出。
(二)方法
首先,我们引入两个新概念:
1.“银行业市场结构效率改进曲线”:设整个银行业有n家银行,前i家银
行加权平均效率为E(i),则当i在1至n之间变化时,以i为横轴,以E(i)
为纵轴,将各点(i,E(i))所连成的曲线称为银行业市场结构效率改进曲线,
可简称为效率改进曲线。
2.“银行业市场结构效率改进度”:假设n家银行中有k家退出,则银行业
市场结构效率改进度(有时也简称效率改进度)可定义为:
职(n。k)=(E(n-k)/E(n)一1)*i00
其次,我们可以银行的净资产受益率作为银行经营效率的代表指标,分别选
择菜两年的若干家银行作为研究样本。由此,可以分别得到这两年的银行业效率
改进曲线以及相应的效率改进度。
但应注意,以上假设未曾考虑退出的社会成本,若将社会成本,考虑进来,
须作适当的调整。如果进~步考虑银行退出时所带来的行业整合效应及效率改进
乘数效应,则其效率改进度要更高。
从长远和发展看,危机处置与退市增强了中国国际信誉、国外融资能力和国
家财力,堵塞了国家外汇风险的漏洞,扩展了国家金融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运筹帷
幄的空间,有利于加入WTO后,国家金融的全面发展。所以我们更应该尽快建立
完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并依据以下路径进行效应考核评价:是否符合金融
立法、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成本、风险最小和社会效益最大的目标;是否
有利于当地和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是否给财政、金融、企业和客户带来
最小化冲击;是否化解了危机,带来了转机。
第四章我国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构想
第一节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目标
从现实目标看,一个完善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与运行的目标是:第
一是使有严重问题、难以拯救的商业银行及时妥善地退出市场,维护整个银行体
系的稳定,避免因个别商业银行的危机而引起更大的金融波动。第二是保护存款
人的利益,特别是小额存款人的利益。第三是体现市场优胜劣汰规律,警示公众
关注风险。从长远目标看,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与完善的目标是:第
一,使我国的商业银行树立起正确的经营和竞争观念,在日常经营中加强内部控
制,及时发现和防范各类风险的产生,使商业银行能够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充分
发挥其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和金融服务职能。第二,银行业的健康发
展可以使商业银行更好地发挥其国民经济的中枢和宏观调控的传导中介作用,使
我国的国民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第三,
通过优胜劣汰,使整个金融体系的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配黄效率,从
而达到优化我国金融体系结构的目的。第四,使金融监管的内容更加完善,监管
技术更加成熟,从而实现维持我国金融制度稳定、健全、高效的总体目标。
第二节改善金融机构退出的市场环境
(一)一个高效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必须以金融市场化环境为前提。我
国金融体制还未走出计划经济体制的阴影,金融的市场化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国
有产权中的代理问题未能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为此,首先要进一步加快金
融体制改革步伐,促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
企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改善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使金融机构特别是国
有商业银行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金融企业
实体。真正建立起市场规则解决市场问题的机制,减轻国家承担风险责任的负担,
为顺利实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创造良好的环境。
其次,要加快金融市场化建设,改善市场结构,扩大市场规模,加强市场监
管,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消除垄断,鼓励竞争,培植竞争对手。金融机构的
准入和退出应避免“行政性准入”和“行政性退出”,应遵循“优胜劣汰”的市
场规律,对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应由国家成立的托管机构接管,以避免行政性地简
单交给经营正常的金融机构;对的确无力挽救的金融机构应实行破产机制。尽管
破产是各国都尽力避免的方式,但是破产作为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机制的一种表
现,对于增强金融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调整金融业结构具有积极作用。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存款人的市场金融意识和金融风险意识,提高社
会公众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承受能力,对于金融市场化环境的创建也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金融资产处置市场:商业银行的破产财产主要有两种形态⋯一
是抵押贷款取得的实物,可通过拍卖收回现金;二是金融债权(贷款)a由于债
权不具有实体价值,不能通过拍卖变现,只能通过资产公司对贷款的内在价值进
行评估,按可收回价值进行交易。或者对金融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后整体收购,
使金融资产及时变现。近年来,工、农、中、建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别建
立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公司,分别处置各自不良资产。央行可以通过
其它形式组建或指定一家资产公司,承担从金融市场上退出的金融机构的资产处
置,保证劣势银行顺利退出金融市场。
第三节加快建立风险预警体系
金融危机早发现、早处置可以起到早化解风险、提高市场退出效率、降低市
场退出成本的作用。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对有问题金融机构加强日常监测,
对其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金融资产损失和金融体系遭受破坏的可能进行分析、
准确预报,指导及时采取相应防范和处置措旖,应该成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银行危机预警系统,是指通过组建一个专门组织机构,
利用一定的风险监测工具作媒介,确定若干个科学细分的指标网络,作用于银行
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然后获得风险警示信号,由有关部门根据风险的大小作出相
应的处理决定的一种传导机制。一般来说,这种传导运作系统由四大部分构成:
预警组织机构一>预警操作工具~>预警实旅过程一>预警处理措施(见下图)7
预警组织机构在预警系统中起着组织和决策作用,是预警系统的神经中枢。
在我国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的有关部门,如稽核、纪检
等部门。预警操作工具指的是风险指标评价体系,主要以定量指标为主,辅以定
性指标。从其它国家的风险指标评价体系看,美国对商业银行风险进行监测的
“骆驼评级体系”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我国的风险指标体系也可以仿效美国
的这一系统建立,下面将做重点阐述。预警实施过程是借助于预警操作工具对商
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行全方位的监测考核,然后提出是否有风险或风险程
度如何,判断出无警、轻警、中警、次重警以及重警等报警信号的风险管理过程。
实施方式主要是采用商业银行自查,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进行常规检查和非
常规检查、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办法。当危机预警系统显示某家商业
银行』下处于重警时,央行就要和存款保险机构进行协商,对危机的性质和程度进
7参考r硕』‘论丈《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1机制研究》,作者无法得知。
行分析、判断,做出是否让其退出市场及如何退出市场的决定。
预警要求
预警传导
银行危机预警系统构造图
预警组织机构(准备和基础)
指挥系统操作系统协调系统
预警操作工具(手段和方法)
量化考核工具定性考核工具预警检验
预警实施过程(实践和启示)
常规检查非常规检查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
预警处理措施(目的和归宿)
十十千千千
无警轻警中警次重警重警
预警
反馈
一建立宏观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考国际指标,可以选择五个方面18个指标作为金融
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各指标值的安全波动范围,可参照国际标准,在预定预警指
标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值来估计可能发生风险的较为准确的时间,以
确定预警指标的“阈值”和权重,风险发生的概率、预警级别危机处理措施。
见表15:
表15宏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表
指标类型监测指标临界值主要说明
1、宏观经济环境国内信贷/GDP 无宏观经济环境五
金融资产/GDP 个指标可以作为
通货膨胀率系数去调整每个
企业资产负债率金融机构具体的
企业净资产负债率风险系数。
2、银行坏账累积银行坏账率20% 银行资产质量和
型风险指标资本充足率8% 抗风险能力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全社会平均收益但要注意现金流
率的1/2 量大小。
3、泡沫型经济风股票市盈率30倍
险股票流通市值/GDP 反映股市、房地产
商品房空置率15% 泡沫的大小
4、国债风险指标债务依存度2096 反映国债规模。
国债负担率20%
财政收支差额/GDP 一3%
5、外资冲击型风外汇储备/短期债务8096 反映国际收支、外
险指标外债GDP 25% 汇储备和外债偿
外汇储备支持进口3个月还能力。FI)I为外
时间(月) 一0.5% 国直接投资。
(FDI+经常项目赤5%
字)/GDP
经常项目赤字/GDP
二建立微观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一)根据金融企业现状,遵循指标体系小而精的原则,选取资本充足性、
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及赢利能力四方面来衡量预警指标,见表16:
表16微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表8
指标类型监测、预警指标临界值
I资本充足性资本充足率8%
l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备付金比例75%、25%、5%
资产质量逾期贷款比例、催收贷款比例15%、5%
赢利能力资产利润比例1%
(二)微观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深度设计(我国商业银行非系统风险监测
预警指标设计案例)
8椽彼风:“金融市计风艘评估初搽”,《f.海金融》2000年第2期。
①预警指标的设计原则和依据。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 38号《商
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和微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初步指标体
系,以及根据这些指标影响金融危机程度的大小,来细化银行非系统风险监测预
警指标为两类:风险指标(风险指标的恶化是危机指标恶化的原因和先兆,是危
机指标变化的判断照物,对金融风险有重要影响)和危机指标(危机指标是监测
的关键,这些指标的恶化将直接决定金融风险性质的变化)。再根据以上两类指
标进一步将非系统风险分为四种:信用风险(H。)、流动性风险(心)、经营风险
(H3)和资本风险(地),从而形成子系统综合指标。而每一个子系统还可以包括
若干基本因素指标。9见表17:
②非系统风险子系统综合指标中基本因素指标风险度。子系统综合指标基本
因素指标风险度的评价原则是:每个指标满分100分。。D超标的在一定区间内按
比例加分。达标的可得80分或i00分:不达标的,在一定区间内按比例扣分。
各个指标的权重和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l:
表17非系统金融风险子系统综合指标体系设计表
风险类型变量序监测指标预警值适用范围
县风险指标风险指标
信用风险H。H{】损失贷款率≤5% 各级行
Ht2 可疑贷款率≤2%
H13 次疑贷款率≤%
H14 资产安全率≥95%
H15 资本风险率≤100%
流动性风险H2. 各付金比例≥5%
H2 H驼资产流动比例≥25%
H23 存款比例≤75%
H24 损失贷款准备率≥1%
H% 贷款风险准备率≤100% 各级行
H2E 贷款周转率≥150%
H27 消偿能力比例≥5%
H∞ 中长期贷款比率≤120%
‰ 资产变现率≥25%
经营风险H3 tt3l 拆人资金比率≤4%
如各项资金损失率≤i5%
9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湖北分行:“食融风险监测预警及骑范对策研究”,结合《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暂行舱控指标》和从事银行业务的专家意见改造丽成的指标体系。
”参照深圳市对I_15内金融机构权重,由交通银行两直分行从事实际镪行业务的争家绐j};再个指标的杈重。
% 赢利资产率≥3% 各级行
HH 贷款收息率≥85%
H15 经营成本率≤80%
‰ 资产利润率≥1%
资本风险地H4. 资木/总资产≥3%
H‘2 资本充足率≥8%
H43 核一心资本充足率≥4% 总行
H¨ 资本单个最高贷≤15%
款率
H4s 资本+最高贷款≤50%

H4。股东贷款率≤100%
确定了每个基本因素风险程度等级及其记分,按公式(1),经过对各基本因
素等级分数值加权求和,可得各系统风险度的计量。
日,=予‘,隔WuHu
其中wij是对Hij中对名指数进行加权求和时的权数。
一般非系统风险指标的恶化,直接决定着金融危机的增大,因此权数相应较大,
而风险指标的恶化是危机指标恶化的原因和先兆,是危机指标变化判断的参照
物,其权数较小。
根据已经计数的各子系统的风险指标H。、H。、H。、H。,对他们进行加权求和。
可以得到非系统风险的综合得分,其计算公式如卜2所示:
H=三r=J跨厶y r t
(2)
其中:wi是对各指标进行加权求和时的权数。
③危机预警和退市决策的模型。根据以上综合得分,可以将某银行非系统风险
程度评定的级别,划为五个等级,并使其对应危机预警决策信号系统的蓝、绿、
黄和红色预警灯号,并相应提出退市决策的参考依据。如表卜5所示。
管七海、冯宗宪:“我国商业银行非系统触耻风险的度量硬顶替实iIF研究”,《经济科学》2001年第J期。
52
蓝灯一级O 90—100分资产状况良好,非系统风险
浅蓝灯二级o 80—89分资产状况较好,非系统风险较

绿灯三级★ 70—79分资产状况一般,非系统风险较
高,属风险机构
黄灯四级▲ 60—69分资产状况较差,非系统风险很
高,属危机机构
红灯五级● 60分以下资产状况较差,非系统风险很
高,属退市机构
第四节健全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方面的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在很多方面是一种制度化的运作,需要有相关金融
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规范与指导。完备、严格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得以顺利运作的前提和保障。
当前我国需要建立的法律法规有《商业银行行政关闭办法》、《商业银行接管
法》、《商业银行破产法》、《商业银行兼并收购管理办法》、《存款保险管理办法》
等,使得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在具体运作时能遵循一定的步骤和程序,明确各参
与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其职责,防止出现越权管理、交叉管理的混乱现象。可
从以下几个方面加蛆全面考虑:
(一)建立商业银行并购管理办法
如果在经由清算组清算后采取并购方式让某家危机银行退出市场,那么可以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首要的方式是设法由一家有实力银行在没有存款保险机
构注资的情况下实施并购。这种方式可以使并购银行承担偿付退出银行存款的责
任并接受其损失,存款保险机构所要做的只是将退出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并购银行
的账上,不需要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当然,这种并购必须符合前面提到的市场并
购方式,不能再搞“拉郎配”。(2)在大多数情况下,上面这种不需要借助外力
“帮助”即完成的并购并不常见。一般需要由存款保险机构给予并购银行一定的
优惠政策,补偿并购银行的损失才能完成并购。这些优惠政策包括:由存款保险
机构给予并购银行低利率贷款支持;或由存款保险机构吸收一定的不良资产,只
将好的资产和存款出售给并购银行。在这种方式下就存在成本的比较,存款保险
机构为促成并购对并购银行给予的补偿与所花费的管理费用之和如果大于对退
出银行破产的清偿费用和管理费用之和时,就应果断选择破产方式。(3)采用市
场化方式进行并购还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没有符合并购条件的银行愿意并购
危机银行。这时要对该银行的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认为其在接管期内在中介银行
的接管下继续经营可以减少目前的亏损或提高其被并购的可能性时,可以由存款
保险机构进行注资,但前提是投入的资本要小于预期损失的减少.并能促进并购
的产生。当上述三种方式不可取时,就进行破产清算。
(二)建立破产法
我国目前实施的只有《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简称《条例》),而《条例》列
举的撤销原因包括违法违规经营和经营管理不善,但金融机构撤销清算是以资能
抵债为前提,没有涉及破产清算问题。按照《条例》撤销的金融机构,往往会出
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所以应该增加破产条款,即“金融机构在撤销清算中发现清
算财产不足以清偿清算债务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同时,尽快出台商
业银行破产法,规范破产行为,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提供法律支持。
(1)明确破产界限:“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并经中国人民银行确认无法通
过其他途径恢复正常经营能力。”应当制定出具体的基本标准,如资本充足率、
不良贷款率、资产负债率等相关指标所达到的临界点,以增加行政管理的公开性
及操作性。
我国《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也就是说,《破产法》所规定的
破产界线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般只要具备这一条件,企业就可以破产。
与此同时,第三条第二款又分两项规定了“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其中第一
项即为“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
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虽然在这里立法没有具体说明,但商业银行
应当可以看作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一旦“政府有关部门给予
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旆帮助清偿债务”,就会被纳入到“不予宣告破产”的情
形。
再看《商业银行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
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显然,商业银行的破产界线就不
限于《破产法》中对于一般企业所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要同时具
备“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这一条件。
因此,《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在关于商业银行的破产界线的规定上
实际上是能够相互衔接的。因为,对于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商业银行,如果中国
人民银行不同意其破产,必然会“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
无论按照《破产法》还是《商业银行法》,都将“不予宣告破产”。
事实上,对于出现危机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的挽救措施,尽可能避免其破产,
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已
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
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
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在被接管期间,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
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除非是商业银行的危机已经严重到根本无法通过接管
的方式挽回,或者在接管期限届满后,商业银行仍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的能力,否
则金融监管机构不会同意其破产。
因此在制定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时,应当将现有《破产法》和《商业银
行法》关于破产界线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并经中国人民银行
确认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2)明确破产申请人: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申请人既可以是债权
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而《商业银行法》并没有对商业银行的破产申请人做出特殊
规定,那么根据《破产法》,可以理解为既可以是商业银行本身,也可以是商业
银行的债权人。
但也有人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规定,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才能够作为商业银行的破产
申请人。在本人看来,这一条只是对破产界线,即在怎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
宣告破产的判决的规定,并不是对破产申请人作出的限制。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
时,商业银行本身及其债权人都应当有权提出破产申请,但只有在中国人民银行
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作出宣告破产的判决。当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
管机关也应当有权提出。”
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对商业银行破产申请人作出规定时,基本采取了这样的
做法。而在英国,破产申请人甚至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只不过
当破产申请人是债权人、商业银行及其董事以外的其他人时,其提出的破产申请
必须首先向金融服务管理局提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立法规定,可能是考虑到赋
予更多的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危机,更有利于对商业银行
的监管。
事实上,如果将最了解自身情况的商业银行本身以及与商业银行利益息息相
关的债权人排除在外,单纯将破产申请人局限为金融监管机关,的确不利于及时
发现问题,也加大了监管机关的监管压力和难度。如果考虑到商业银行的债权人
数量过于庞大,赋予每一个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可能导致破产申请的提
出过于随意,可以规定只有债权达到一定数额的债权人才享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
利。
商业银行破产的提出,可首先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然后应当通过金融机
”由十本文涉及的内容介于银监会成立前后,故无法严格区分监管主体.在此申明,银监会成芷后,余融
崎管权力已由银监会行使。
55
构撤销程序,最终由清算组提出。《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定:“金融机构有违
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况,不撤消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
利益的,应当依法撤消。”进入撤消程序后,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算。当
清理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理债务时,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同时建议清算
组成员应从具备较高专业知识水平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中央银行等中间产生,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与个人均应回避。
(3)破产的宣告
商业银行的破产由谁宣告,行政权与司法权如何衔接,也是必须明确的问题。
经国家授权,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设立、经营、撤销具有行政管
理权。但商业银行的破产,并不仅仅涉及金融部门,还涉及到相关单位、企业、
个人的利益,应当由人民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宣告破产,并监督破产清算,维
护最后的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商业银行破产应当通过行政撤销程序,不能足
额清偿债务时,由清算组申请破产,经人民法院核准向社会宣告并进入破产程序。
(4)应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增设监督人。
在外国,债权人自治是破产程序的基本制度,包括债权人会议和监督人。我
国现行破产法只规定了债权人会议,没有设立监督人的规定。建议从实际触发借
鉴国外经验,增设监督人,确立债权人会议作为基本形式,监督人作为辅助式的
债权人自治制度,监督人应当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推选,由人民法院审定,监
督人向债权人会议负责。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所有没有担保债权人都有权
登记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以及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而没有参与到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则被视为放
弃了债权,无法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然而,商业银行由于经营存贷款业务,其
债权人尤其是个人债权人的数量过于庞大,分布又极为广泛,如果让每一个债权
人都必须通过登记加入债权人会议,否则就无法分配破财财产,显然是不现实、
不经济,也是不公平的。而事实上,商业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工具一般都能完善而
详尽地记载每一笔债权债务,所以绝大多数国家都不要求商业银行个人债权人进
行债权登记,也不要求他们参加债权人会议,而仅凭手中持有的金融工具,就能
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由于几乎各国法律都赋予个人债权人对破产商业银行拥有
的优先受偿权利,并通过各种制度加以保证,所以,尽管个人债权人不参加债权
人会议,其权利仍然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5)破产清算法
我国是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的金融体制,所以建立清算法,应该与一级法人体
制相吻合。可借鉴卢森堡和英国的清算法律,只对法人整体进行清算,其分支机
构不参加清算。在一级法人制度下,如果银行被作为一级法人退市,则银行的分
支机构均被视为这一个大法人下的众多办事处。该行在全世界的所有债权人都有
权在清算中要求得到清偿。作为~般法则,某特定分支机构债权人的债权在清算
中不得优于其它分支机构债权人的债权。理论上,一级法人制度下的清算人可以
得到退市公司全球清算资产的集中和变现。但操作中往往只能获得其司法管辖权
内的资产,以及能得到认同其域外效力下的外国资产。”建议先建立类似卢森堡
的清算法,主要适用于商业法人,而对适用于金融机构的问题,建议由法庭根据
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监管机构的建议逐一决定可能更好。同事,赋予金融监管
局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清算监管的全部权利,包括保全或暂停支付等手
段。
一旦监管机构作出银行退出市场的决定,就应该尽快成立清算组织,可采取
“谁提起终结程序,就由谁负责组成清算小组”的原则进行清算。我国《商业银
行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人民
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西方,许多发达国家都专门
设立了管理银行破产事宜的官方机构,如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而另一些国
家则设立了行业协会管理银行破产事宜,如英国的银行保护协会。我国也应设立
专门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危机银行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算、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强
制分配以及拍卖来加以处理。
(6)破产清偿顺序
在破产清偿顺序上,几乎世界各国都规定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
息,我国也不例外:破产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后首先支付个人储蓄的本
金和合法利息,个人储蓄存款优先于企业单位存款,然后清偿法入和其他组织的
债务。以体现国家保护公民合法劳动收入和合法非劳动收入的政策,维护公民储
蓄的信心。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破产的债务清偿将有所改变。在
清算组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存款保险机构即开始对破产银行的存款记录进行
核实,核实完毕后就按有关规定向存款人偿付本息。存款保险机构在偿付过后即
取得存款人对破产银行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对破产银行的清偿。如果清
偿后所得的数额大于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偿付的数额和相关费用之后,再由存
款保存机构将多出的数额按比例平分给未获全额受偿的存款人。
(7)破产银行的资产处理
按照本文的构想,对破产银行的资产处理工作由中介机构来承担。中介银行
将所接管的资产在分割、重组、包装后进行拍卖,尽可能使得这些资产的净现值
最大化或使资产的损失金额最小。
3
Philip R Wood,“Principles ofIntematioa[Insolvency",Sweet&Maxwell.London.1995 L.J Blom Cooper:
“Bankruptc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ondon Press.1954
57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下列财产构成破产财产:商业银行破产时经营管理的
全部财产;商业银行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
商业银行行使的其它财产权利。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下列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财产的管
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五节加快建立适当的存款保险制度
引进存款保险制度是建立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前提。几乎所有有着完善
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国家都拥有发达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而我国金融监管
机关之所以长期以来不敢让危机商业银行通过破产途径退出市场,在很大程度上
就是因为缺乏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无力解决商业银行破产后留下的庞大债务。因
此,如果不先建立起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纵然有完善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也
是无济于事的。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
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
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
偿能力、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存款保险机
构或由官办,或由官方与金融业合办,或者由金融机构同业合办,一般都采取强
制性投保,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必须投保。一旦银行破产而导致存款损失,存款人
就可以从保险机构获取赔偿(为强化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一般只赔偿部分损失,
并有最高赔偿限额)。
存款保险制度应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要组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存
款保险法》、明确存款保险公司的性质、地位、职责、业务范围、经营方式等。
《存款保险法》应该是针对商业银行可能退出的现象,为存款人预设的最后一道
防线,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减少社会震动。我国《存款保险法》总
体模式可设计为: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领导,以维护存款人利
益为主要目的,强制经办储蓄存款业务的中小型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参加,
集监管、援助、理赔等功能为一体的存款保险法律体系。具体可涉及以下几个方
面:
(一)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
世界各国(或地区)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政府出
资创办并管理;二是政府与银行共同出资创办与管理;三是由银行业出资创办行
业性质的存款保险。根据我国目前金融体系的现状,存款保险公司宜采取由政府
和银行业共同出资的方法组建,定位为专业承担存款保险业务的全国性的、非盈
利性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保险机构,可命名为“中国存款保险公司”。存
款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由国务院授权,作为新成立的银监会的下属机构,接收银
监会的监督和控制。这样也可进一步完善银监会的金融监管工具,强化其监督能
力。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大都是实行一级法人制,存款保险公司只在中央设立总
公司即可,根据需要,也可在金融活动较为活跃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
设立分公司。
(二)资本金的筹集
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政府以财政拨款的方
式一次性注入相当规模的资金或发行特别国债解决:中国人民银行认购股权;投
保银行按其净资产或存款额的一定比例认购股份;发行债券。
(三)保险对象和投保方式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数是以典型的“领土论”为基本原则,即保险
对象的确定以其所在的空间地域为原则,包括本国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
本国的分支机构。因此按照这一原则,存款保险对象应包括本国领土内的全部存
款金融机构以及合资、外资金融机构。我国存款保险对象和投保方式的确定应当
采取分层次推进的战略,在实施存款保险的初期,主要对区域性的、股份制的、
民营的中小银行和其他吸收储蓄存款的金融机构实施强制保险,对其它银行则不
做具体规定。这是因为那些诞生时间不长的中小型商业银行的资金实力比较薄
弱,业务不够全面,经营机制尚未稳定,将是我国银行退出机制的首选目标。在
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足够壮大之后,逐步将国有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
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纳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框架内。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标的范围
各国对存款保险的最高金额都有限制,一般是根据存款规模确定最高保额。
”见表19
国家最高保颧的限制
德国没有最高保额的限制
加拿大6万加元
法国40万法国法郎
意大利2亿里担
日本1000万日元
英国对承保存款总额80%进行保险2万英镑
4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中国金融m版社1998年7月第】版
巨亘:二二二二二l!i三五二二:: l
目前,居民储蓄是我国商业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截止到2004年12月我国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126196亿元,占各项存款余额的49.84%,1988年、1993
年的两次“挤兑”风潮已是对我国银行业的考验,因此,保险重点应是居民储蓄。
其次是企业存款。我国企业存款89438亿元,占各项存款余额的35.32%。这两
部分存款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比重高达85.16%以上,这两部分存款有了保障,
银行压力就将大为减轻。“
因此,我国存款保险标的范围应逐步扩大到位,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初期,
可以把存款保险的标的范围限定为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这部分存款代表着最广
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利益,必须首先对其实施有效保护,按国际惯例,同业存款、
大额存单、境外金融中心存款等等,都可暂时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随着存款保
险公司理赔能力的增强,再将其逐步纳入保险范围,最后把保险范围扩大到国内
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全部存款。
(五)实行差别化的存款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的高低应视当前我国的国情而定,按照国际惯例,存款保险费一般
以法定的形式,以前一年度的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按年收取,存款保险率有固定
费率和可变费率之分,各类银行规模不同,监管权限和方式的不同,资产质量状
况不相同,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也不一样,因此,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执行以商
业银行经营状况和风险系数为基础的差别费率。这样可以减少商业银行因参加存
款保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笔者认为,小型金融机构风险大,应当实行强制性的全额存款保险,每年按
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交存担保基金。国有商业银行等大中型金融机构也应参加存
款保险,但当其资本充足率下降到一定比例或当净资产出现负值时,则按照失去
资本保证的存款数额或资不抵债的数额,实行差额强制保险。以保证银行破产退
出时能够从存款担保机构获得资金支持,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表20各国差别费率计算基础
国家费率基础决定费率依据是否实现差别费率
一般国家存款余额资本充足率、资按指标实行差别费率
产质最、管理效
能、股东权益和
赢利能力、流动
性等
欧洲十国存款余额同上同上
5根据{2004年嗣民经济知社会技胜统计公擞》_掣的数据i十算嘲米
加拿大存款余额按机构种类实有最低、最高限额
行差别费率
美国存款余额按机构和风险级别实行差别费率
英国有最低、最高限额
(六)划定存款保险限额及赔付方式
对每个存户设立最高赔偿限额规定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这样既能保护广大
中小储户的利益,又可促使大额存款人选择存款金融机构,从外部推动投保银行
加强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大多数国家的作法是规定一个存款补偿的上限,
针对目前我国储蓄存款的规模、结构与自有资金较少的现状,遵循保护小额存款、
促迸存款增长、稳定金融市场的原则,根据存款保险与人均GDP的关系以及我国
的实际情况,我国的最高理赔额可以暂定为10万元。在这一额度内给予100%
的赔付,超过最高点的增加额按递减比例赔偿。最高保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国家
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的发展状况、社会公众的储蓄水平、储蓄
倾向、年收入、利率变化等多方面的因素。此外,最高保额不是一成不变的,随
着上述各因素的发展变化,最高保额也要做相应调整。
(七)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
存款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存款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应限制在以下
几方面:对破产倒闭的投保银行支付存款保险赔偿金;向经营困难的银行提供贷
款支持或实施资金援助;为使存款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可以将存款保险资金中的
~定比例用于投资,如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存入金融机构作为』临时周转资金。
(八)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救助方式和理赔程序。
当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时,应该按照严格的程序申请专项救助贷款,存款
保险公司要审核金融机构的救助申请,实施救助方案。专项救助贷款发放的期限
及利率,由存款保险公司根据危机程度,参照人民银行再贷款有关规定决定。是
临时性问题,一般是金融机构出现一时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临时性的支付
困难或财务亏损以及短期性的资产质量下降,使资产流动性出现问题。出现这类
问题的金融机构不可轻言退出。
当投保银行倒闭时,存款保险公司要依法理赔。可采取以下形式之~支付存
款赔偿,一是由保险机构直接以现金支付存款人应得金额;二是由另一家银行代
保险机构以现金或该代理行存款的形式支付;三是在保险机构主持下由其他银行
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兼并、收购倒闭的银行,所有负债由并购方承担,倒闭银行的
存款人变成并购方的银行存款人。
(九)存款保险公司对投保银行的监管职能
存款保险公司应有权查阅投保银行的财务报表,了解其经营状况,资产的规
模和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等,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提出警告,直至取
消保险资格。
第六节市场退出的运用体系建设
(一)市场退出的界限及申请人的界定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定: “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
情况,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进
入撤销程序后,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算。当清理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理债务
时,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界限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并经包
括银监会在内的清算组确认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恢复正常经营能力。”危机银行市
场退出的提出,可首先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然后应当通过金融机构撤销程序,
最终由清算组提出。
(二)退出时机的选择
过早或过晚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如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美国对
大批失去清偿力的储蓄贷款协会延迟处理,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银行巨额的
呆坏账问题久拖不决等都导致处理成本倍增。所以,银行退出时机的选择应该科
学把握三大要素:(1)危机银行是否已经不可挽救?(2)退出是否影响当地金
融机构的正常经营?(3)退出是否会引发国家金融危机?如果答案是:不可挽
救,否,否,则应该尽快退出市场。退出的过程要做到有步骤、有计划、稳步推
进。
(三)退出方式的选择
现在国内很多学者将银行的接管、托管、关闭、并购、破产等通通列为商业
银行的市场退出方式,本人却有不同意见。因为托管方式并不改变危机银行的产
权归属,因而不符合本文对市场退出作出的界定。关闭是一种行政手段,并不包
括对危机银行的具体处理,因而只是市场退出的一个必经步骤。而根据《商业银
行法》,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使危机银行恢复正常
经营能力或为了促成并购的发生,并不直接导致危机银行的市场退出,且被接管
的危机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所以根据本文的界定,本人认为真
正意义上的市场退出方式只有并购和破产清算两种。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时采用并购方式还是破产方式绝不能依靠行政指令,而是
要从我囤的国情出发,依据一定的判断标准,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防止出
现系统风险为首要目标。在此前提下,应对各种处理方式的综合成本以及公平性
等进行比较,并因时、因地、因对象不同而相机抉择。
从制度变迁成本最小化出发,在市场退出时将并购方式作为首选是一种必然
的选择。因为采用并购方式处理银行退出时,并购银行承担了所有的债务,对社
会造成的破坏力小;而在破产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只能起到保护小额存款人的作
用,大额存款人和未被保险的存款会遭受损失,因而商业银行破产产生的社会成
本要远大于并购。并购方式也是世界各国在处理银行市场退出时所普遍采用的方
法。Goodhart和Schoenmaber(1993)在对1970到1992年之间24个国家的104
家银行市场退出的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在104家银行中只有31家实施了
破产清算,因而得出了“监管当局并不愿意直接以破产清算方式处理危机银行”
的结论。但是将并购作为首选并不意味着不考虑破产方式。作为退出的决策方,
银监会和存款保险机构在决定采用并购方式还是破产方式时,还要进行成本测
算,将促成并购所花费的成本与银行破产后的清偿成本作一个审慎比较,如果前
者大于后者的话,就应该让银行破产。故可按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1)市场化手段并购。在处置危机银行时,首先考虑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自
主收购处于危机的机构。对已落实储蓄存款兑付资金的可采取~次性处理方式:
在对其资产负债全面核查的基础上,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将退出银行的存款性负
债、拆借资金和可接受的优良债权(主要是正常贷款)采取市场运作方式,一次
性转让给接收方,其资产负债的差额用存款兑付资金补齐。处理主体一次性承担
困资不抵债而形成的损失,剩余资产或委托其它金融机构管理,或采取市场拍卖
方式逐步收回。
(2)行政手段购并。凡无法独立生存的中小危机银行,可以行政命令由规
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购并,在发展中逐步消除风险。这种退市方式
容易操作,退市成本最低,社会负面影响最小,但前提必须是不能转移风险和引
发新的金融风险。
(3)运用破产清算方式。对资产质量极差、支付风险严重、偿付能力严重
不足、严重资不抵债、无其它金融机构愿意购并的中小商业银行,应坚决实施破
产清算。其退市越早,损失越小,拖延越久,成本越高。这是消除风险,保持金
融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由于当前金融风险的生成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每种退市手段的效应
都有其局限性,对危机控制的速度和能力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往往达不到预期
目的。所以,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可以采取购并重组、升级转制、加强内
控、调整班子等市场和行政相结合的手段,可能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四)清算方案的制作
不管什么退市方式,都需要对危机银行进行清算。清算之前应该制定清偿方
案。首先要按照国际通行的评估办法对资产进行评估,清算工作组应对退市银行
的资产进行清理。可以请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审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
审计事务所这样的中介机构进行清算评估,才能显示其资产的准确性和法律的严
肃性。清算方案的内容应该包括:债权人情况、债权数额、清算财产数额、支付
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的数额、清偿其它债务的数额等内容,并附资产
负债表、财产清单、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应该规定未知债权人债权清偿方式、
依法评估被撤销的银行的有效资产;应该按照具有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低价,拍卖被撤销的银行的有效资产。
(五)市场退出程序
在本文的构想中,一个比较完整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过程包括:
(1)危机预警系统显示一家商业银行处于危机之中
(2)银监会和存款保险机构对危机银行进行分析,决定是否让其退出市场
(3)银监会发布公告并出面组织专门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对退出银行的债
权债务进行清理。
(4)银监会与存款保险机构协商,进行退出方式的选择。首选银行并购:银监
会发布并购招标书一》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投标一》银监会对招标书进行
筛选一》银监会公布中标者一》实旌对退出银行的并购。若无法并购,则
进行破产清算:银监会作出破产决策一》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一》组织清
算组一》存款保险机构偿付储户存款一》中介机构处理资产一》偿付债权
人。”
(5)市场退出的实施
(6)退出银行法人资格丧失。主要是银监会收回退出银行的《金融机构法人许
可证》和《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回该银行的营业执
照,进行注销登记等。
⋯这罩还存扑另一个小在奉史讨论范附的接管问题,如果接管银行接管日标锥行期间发生=If=购,n,按f:咖
并购程序止,如果接管期间没有改善.则走入破产清算程序。
64
风险变量指标权评分标准
变型序号名称重规定规定扣分标准加分标准
指标指标
信HlI 损失贷款率6 ≤2% 80分2%-5%每增加2%一0每减少
用0.3125‰扣1分; l‰加1分;=O
风≥5%为0分时为100分
险H12 可疑贷款率4 ≤5% 80分≥5%一7%每增加5%一0每减少
Hl 0.25‰扣1分;≥7% 2.5‰加1分{
为0分=0时为100分
H13 次疑贷款率2 ≤8% 80分8%一20%每增加2‰ 8%一0每减少
扣1分;/>20%为0 4‰加1分;=O
分时为100分
H14 资产安全率6 ≥95% 80分95%-55%每减少5‰ 95%一100%每增
扣1分;≤55%为0 加2.5‰加1
分分;=100%时为
100分
H口资本风险率2 ≤lOO% 80分O-100%每增加50‰ 150%一10096每
扣1分;=0为0分减少6.25%。加
1分;≥150%为
O
比l 备付金比例4 ≥5% 80分3%一每减少0.63‰ 5%一8%每增加
扣1分;=0%为0 1.5‰加1分;
分≥8%为100分
H22 资产流动性比4 ≥25% 80分25%一0降低3.13‰ 25%一50%每增
例扣1分:=O为0分加12.5‰加1
分:≥50%为100
H:3 存款比例5 ≤75% 80分75%一100%每增加75%±50%每减
3 13‰扣1分; 少12.5‰加1
≥100%为0分分;≤50%为100
H24 损失贷款准备2 ≥1% 80分1%一0 每减少1%一3%每增加
盔0.125‰扣1分;= l‰加1分;
0为0分≥3%为100分
I №5 贷款风险率准2 ≤100% 80分100%一150%每增加100%一0每减少
备率6.25‰扣1分; 50‰加1分;=
≥100%为0分0为100分
H26 贷款周转率2 ≥150% 80分150%一100%每减少150%一300%每
6.25‰扣1分; 增加75‰加1
≤100%为0分分;≥300%为
100分
H27 清偿能力比率4 ≥5% 80分5%-0 每减少5%一10%每增加
0.625%o扣1分;= 2.5‰加1分:
0为0分≥10%为100分
H籀中长期贷款比3 ≤20% 80分120%-300%每增加120%-0每减少
例率22.5‰扣1分: 60%o加1分;=
/>300%为0分0为100分
1129 资产变现率4 ≥25% 80分25%一O%每减少≥25%为100分
2,5‰扣1分;=O
为0分
经H" 拆入资金比率5 ≤4% 80分4%-8%每增加0.5‰ 4%-0每减少
营扣1分;≥8%为0 2‰加1分;=O
风分为100分
险H。H32 各项资金损失3 ≤15% 80分15%一30%每增加15%一0每减少
塞1.875‰扣1分; 7.5‰加1分;
≥30%为0分=0为100分
H33 赢利资产率2 ≥75% 80分75%一o%每减少75%一100%每增
9.37%0}13 1分:=0 加12,5‰加1
时为O分分;≥lOO%为
100分
H:H 贷款受息率5 ≥85% 80分85%一0%每减少85%一100%每增
10.525%o扣1分; 加7.5‰加1
=O时为0分分:=100%为100

I-I" 经营成本率2 ≤80% 100 80%一100%每增加480%为100分
分2%0扣1分;≥100%
为0分
HⅫ 资产利润率3 ≥1% 80分1%一0 每减少1%一3%每增加
0.125‰扣1分;≤0 2.5‰加1分;
为0分≥3%为100分
资H‘t 资本/总资产7 ≥3% 80分O%一3%每增加0.3%Q ≥3%为100分
太扣1分;=O时为0
风分
险H— H·2 资本充足率7 ≥8% 80分8%一0每降低I%o扣1 8%一10%每增加
分;≤0为0分I%o加1分;
≥10%为100分
H{3 核心资本充足3 ≥4% 80分4%一0每降低0.5‰ 4%一6%每减少
扣i分;40为0分1‰加1分;
≥6%为100分
H¨ 资本单个最高3 ≤】5% 80分15%-30%每增加≤】5%为100分
贷款率1.875%o扣1分:
≥30时为0分
H45 资本+最高贷7 ≤30% 100 50%一300%每增加≤50%为100分
款率分3I.25‰扣1分:
>1300%时为0分
1146 股东贷款单3 ≤100% 100 100%-500%每增加100%一0每减少
分50‰扣1分;I>500% 50‰加1分:=0
为0分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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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银行研究一直是我感兴趣的课题。在研究生学习期间,我一直关注这一领域
的研究成果,并把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作为我的研究对象。但到着手准备
资料开始写作时,我才真正体会到这一选题的写作难度,尤其是难以收集到详细
的国内的数据来进行实证分析,使本文的写作主要还是停留在理论分析的层面,
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另外,由于本人的理论功底尚浅,对问题的论述有时不免
浮于表面,唯希望此文能起到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将是我极大的满足。
在论文完成之际,衷心感谢我的导师潘英丽教授在整个研究生阶段给予我的
谆谆教诲、悉心指导和热情帮助。她在繁重的工作之余对本文从选题、撰写到最
终定稿均给予了悉心的指点。导师认真负责的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渊博的知
识是我学习的榜样。本论文的思路形成及框架的建设上还得益于吴信如、曹雪琴
两位老师的多方指点以及无私的帮助和有益的讨论,他们正值的为人,对科研工
作的一丝不苟的作风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将以老师们为照,不断完善提
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其次,感谢曾指导过我专业知识的所有华师大老师,如:黄泽民教授、黄济
生教授、冯文伟教授。没有他们一点一滴的知识浇灌,也不会有我今天的知识积
累。
最后不能不提及的是我的家人、朋友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的全体老师,
他们不论在生活上还是在学习上都给予了我奠大的帮助和支持。尤其是我们的辅
导员林瑶琴老师,虽然她没有教授我们专业课,但是她在最后一学年的学子生活
中教导我的生活信念和为人道理将使我受益终生。
每年的这个时候,都有那么一批学生在电脑前忙碌着毕业论文,这是一个阶
段学业结束的象征。即将毕业的我,在离开母校之前,希望能以这样一份毕业论
文作为对母校最完美的谢礼!美丽的华师大、可敬的老师、可爱的同学们,与你
们相处的一点一滴,将成为我人生中最美的回忆,并激励我在未知的将来继续努
力前行1
200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