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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62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构建

厦门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构建
姓名:许文秋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金融学
指导教师:郑鸣
20020101
昆业经营F釜融监管填式的确星
摘要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整
个国际金融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已不可逆转,金融领域内严格分业经营
的界限正逐渐打破,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放松对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
金融机构的全能化,金融业务一体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我国实践中
已出现银行、汪券、保险业务的交叉与渗透,由于传统监管体制对存
在交叉现象的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划分缺乏科学的标准和权威的监管
部门,各监管机构可能会对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交易活动的
监管步调不一致,造成过度监管或监管真空,影响监管效果。这就迫
使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监管范围、监管模式、监管体系等必须进行相
应的调整。本文应用分析、比较的方法探讨‘厂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
发展的必然趋势,以及我国应如何应对形势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混业
经营的监管模式,以此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混业经营的战略必然性。首先对混、比经营的内涵、特征、
绩效以及形式进行了描述与界定;其次分析了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趋
势与原因;最后从国内、国际角度说明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发展的必
然趋势。
第_部分混、比经营对金融监管的挑战。混业经营在绩效方面不全
是积极的,其本身也蕴含着许多风险,从而使对混业监管变得更为复
杂。我国实践中已出现J’混业经营的现象,这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了金融监管漠式的构建
分业监管提出r挑战。
第三部分国外金融监管体制模式的比较与借鉴。邑前除我国外绝
大多数国家都己实行了金融混业经营。本部分通过对国外混业经营监
管体制模式的比较分析,认为混业监管是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以
及国外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监管经验。
第四部分我国混业经营监管模式的构建。从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转
变不是一蹴而就的,应采取渐进式的过渡方式。本文认为金融控股公
司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模式;并认为由人民银行、证监会、保
监会三方组建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是过渡期较好的监管模式;同时认
为我国应在监管实践中不断完善立法和监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最
终实现统一的混业监管模式。
主题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模式构建
漏业羟鸯_≥融监7孑模式的均毽
第一部分混业经营的战略必然性
一、对混业经营的界定
金融业经营模式是指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经营范围
及其相互间关系进行处理的制度,纵观各国金融业,主要存在两种经营模
式:
一是分业经营,这种模式的核心在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
营,分业管理,各行业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各种金融机构在各自法定
的业务范围内为社会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业务一般不允许交叉。
分业经营的绩效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防止垄断,保护竞争,充
分发挥竞争机制对经济和金融发展的作用:二是管理分明,有利于提高金
融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监管的质量,从而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创造条件;三
是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防止“泡沫经济”和经济、金融危机的发生,保
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制度的安全和稳健;四是有利于保护和促进弱
小资本市场的成长。但是,这些理论和绩效,在80年代以后的金融创新
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冲击下,遇到了强烈的挑战。
二是混业经营,是指一围的商业银行在业务范围上不受限制约束,可
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综合性金融服务的经营制度。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国
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圈在短期信贷业务与长期信贷业务、直接金融业务
巨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构建
与间接业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商业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之间不做
或较少作法律限制。商业银行只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合规守法经营,就
可以从事任何金融业务,兼营证券、信托以及保险业务,商业银行资本与
工商企业的产业资本可以相互融合。在该种经营制度下, 商业银行成为
“超级银行”、“金融百货公司”或“金融超级市场”。
混业经营的绩效主要表现在:第一、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增强市
场控制能力。第二、降低社会金融交易成本。第三、分散金融风险,使商
业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更趋于稳定。第四、降低银行经营成本,提高盈利
能力。第五、充分动员社会储蓄,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速度。
混业经营在绩效方面并不全是积极的,其本身也蕴含着若干潜在的负
面绩效。这些负面绩效主要表现在:一是混业经营制可能招致新的金融风
险,在外延上扩展金融风险。二是混业经营制下的全能银行有可能形成金
融垄断,抑制市场竞争,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三是混业经营
制下全能银行在向其客户提供有关投资咨询等顾问服务时,有可能在贷款
业务与投资业务之间,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某种程度上的利益冲突,
等等。
综观全球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1.商业银行在其
法人实体内部设立非银行金融经营部门,一个法人多种金融业务;2.商业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投资,设立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商
业银行),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其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
商业银行)是母子关系,一个法人一种金融业务,母公司是金融机构,来
实现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3.一家非金融的母公司控股
?昆业经营了争融监普溪式酮陶逗
银行、汪券等金融机构.银行与其它金融机陶的关系是兄弟关系,‘芒们同
属于同一个母公司。这种兄弟关系的混业经营,也能通过业务的协同.求
实现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从其它金融饥构中取得
利润,只能通过业务关系或关联交易来实现。我国光大集团,及美国金融
控股公司是该模式。
严格来讲,第一种混业是绝对的混业经营,如德国的全能型银行;而
第二种混业含有分业的性质,从机构上体现出分业的迹象,如英国、日本,
我国的中信也是第一二种模式,信托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第一和第二种模
式中,控股金融机构通过投资收益町以从被控股金融机构中获取利润,真
正实现金融业务一体化。第三种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混业经营。第二种和
第三种模式又都源于各国分业经营的历史背景,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为
了冲破政策限制的产物。三种不同模式的混业经营对宏观金融监管提出了
不同要求。
二、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潮流与原因
西方国家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以美国为代表)足在1929
年后才逐渐确立的,此前,商业银行兼营证券业曾风行一时。1929年的经
济大危机,迫使两方金融业对混业经营模式进行反省。1933年美国国会通
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严禁银行、保险和证券业之间的混业经营。
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不管是本±的还是外资的,町以以经纪的身份在
债券市场活动,但禁止参与包销、买卖证券及集团证券业务:商业银行不
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沟;商业银行员工不得在证券和保险机构兼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漠式的构建
职。其后,美国国会又相继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
和i1968年或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逐步形成了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
管的基本框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引入了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
尔法》,禁止商业银行进入证券业务领域;禁止商业银行持有证券公司5%
以上的股份;禁止不同业务之间,包括长期信贷与短期信贷业务、信托银
行与普通银行、银行与证券及保险公司等进行业务交叉。
20世纪70年代之后,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成为世界性的潮流,
逐渐动摇了西方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础。1986年,英国完成了
“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允许银行兼营证券业务,允许建立综合性的金
融企业集团。在金融监管方面,将原有银行、保险和住房贷款等9个金融
监管机构合为一体,设立了一个新的、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1985年5
月,日本大藏省发表了《金融自由化与臼元国际化》的报告,启动了日本
版的“大爆炸”式金融改革。1997年,日本开始实施由证券交易法、银行
法、投资信托法、保险法等20多个相关法律组成的《金融体系改革一揽
子法案》,该法案废除了商业银行不能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允许
金融机构进行跨行业经营,允许银行的营业窗口向法人和个人投资者销售
各种证券投资商品。1999年11月,美国国会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
法》,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新法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互相跨
行业经营和竞争。以此为标志,西方主要国家完成了金融从分业经营、分
业监管到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转变。
国际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趋势转变并非凭空而生,这一发
展趋势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昆业经莺i金融脸篝摸式j勺阎毽
(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是推动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
变的内在动因。
50代以后,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组织形式得到极大发展。这种发展使
得许多原有的分业监管措施部分失去作用,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范围
的划分越来越模糊。这些新的创新工具既可以由商业银行来经营,也可以
为投资银行所采纳。经济状况的繁荣与稳定、市场越来越结成为一个整体,
当初制定的分业经营已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高效发展,也对相应的监管机构
的有效性提出了考验。因此,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促使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
之间形成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实局面,这就迫使从法律上对这
~发展趋向给以确认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要求。
(二)分业经营的金融企业之问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难以适应市场的
发展,由此混业经营成为必然。
分业经营模式的实施是为了稳定市场,降低金融风险以利于金融企业
的健康发展。但同时也使得商业银行小而分散,业务单调不利于二其进行业
务拓展与实现规模效应。通过近70年的发展,j}银行的金融业务如证券、
保险、信托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商品得到巨大发展,如美国非银行金
融业所控制的金融资产在全美金融体系中的比重由20世纪30年代的不足
40%上升到目前的75%以上。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拓展业务向银行业渗透
使金融企业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它们不得已采取兼并收购,扩大自身规
模以提高竞争力。商、fk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相互控股与兼并收购,促使
了混业经营局面的出现。
(三)混业经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可以分散风险,可
昆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构建
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很多银行机构网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降低
信息搜集成本与金融交易成本。
银行业的发展已进入了微利时代,它们必须努力降低成本以获取利
润。而混业经营提供了这样一个途径,使得它们的利润增加,同时降低经
营风险,有利于银行制度的运行以及银行内部不良资产的盘活。
(四)股权制度的发展促使企业更偏好于直接融资方式。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从二战的高速增长开
始转入滞胀。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使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相对减少,客观上
要求银行重新配置资源,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与此同时,企业更愿意发
i亍股票和债券在资本市场上筹资,使得银行业受到投资银行业的强烈挑
战。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混业经营自然而然的形成。
三、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分业经营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模式,是依据几年前我国经济金融体制和运行机
制以及市场发育程度等客观状况建立的。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急剧
发展,我国分业经营制度面临着极其严峻的问题和挑战。
从国内情况看,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市场供求
也随之有了较快的发展。直接融资市场的壮大给国内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
展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储蓄存款的分流和优质贷款户的减少使商业银行经
营规模趋减,增加盈利的难度越来越大。商业银行仅靠传统业务已无法扩
套№经营下令.融监曹摸式弱悔=茎
大利润增长来源,必须加快功能创新,扩大具卣投资眼j亍碾务功能的甲间
、【业务,才能满足客户的多方面金融服务需求,而现行分业经营制厦束缚丁
我国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不能实现范围经济和协同优势,不能通过内部补
偿机制来抵消在某一业务领域所造成的损失,不利于争取客户和占领市
场,限制了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竞争力,也不利于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
创新和发展。
就证券业而言,它必须扩人同商业银行的合作拓展融资渠道,才能增
强发展实力,更充分地发挥自身功能。而现行分业经营制度则极大地抑制
了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现代电
子网络的广泛运用,在为商业银行金融工具的创新以及业务的融合提供了
物质技术基础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竞争的激烈程度。所有这些因素,决
定了商业银行、证券业不仅仅是要求扩大与加强双方的合作,而且要求更
加进一步的融合。
就保险业而言,它的生存和发展也离不开银行的支持,随着国民收入
的提高及人们保险意识的加强,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各保险公司的保
费收入大幅度增长。如此庞大的资金面临着资金运作方式的限制,投资收
益同公司竞争的加剧和投资者对保险投资回报率要求提高的矛盾。由于
保费缴费与给付时间问隔较长的特点,因此,使保险资金能够保值和增值
是保险业自身的需要,而保值和增值的根本途径在于充分运用保险资金,
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因此,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无论从形式上和手
段上都需要有一个大的发展。此外,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新兴的保险公司,
考虑到成本因素,不可能广设网点,而是应该通过加大与商业银行的合作
是业经营下金融监彗模式的构建
力度,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利用商业银行的众多网点推销产品,这可大大
降低自建机构进}亍扩展业务的成本。
目前,舒世银行为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内设市场开发部门,专门从
事中间业务的开发和市场运作,实践证明,这是可行的、双赢的策略。所
以,混业经营是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共同需求,金融管理部门应该
重视现实,实时调整金融监管政策,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从国际情况看,加入wTO后可能对我国金融业产生的冲击主要体现
在以F五个方面:一是中资银行资本金不足,呆坏账仍未完全处理,外资
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引起的储户流失导致中资银行流动资金的匮乏,从而
引发财务风险。二是中资金融机构中优秀人才可能大量流失。三是在缺乏
透明度的情况下长期积累的金融风险可能引发。四是与国际金融业主流经
营和监管方式并不处于周一发展阶段,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对中资银行在竞
争过程中造成了限制。五是客户中心主义对产品中心主义的巨大挑战,致
使中资金融机构的客户大量流失。大量事实证明,实行混业经营在国际市
场上更具有生存优势。各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将提高
其国际竞争力、抢夺国际金融市场份额作为其经营的首要目标。外资金融
机构在国际、国内金融市场上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冲击和挑战愈演愈烈,这
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单纯的加强经营管理
已不能发挥足够的作用,必须通过转变经营体制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
力。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目标普遍从强调金融体系的安全
性逐步转到强调提高金融体系对经济增长作用的效率上来, 而调节金融
机构的市场组织结构是提高金融体系效率最有效的途径。我国政府也应逐
昆业竖彗F芒融监管馍式的陶遵
渐放松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割,勾金融机沟苑展业务范同龟J造一个宽
松的外部条『牛,以提高我国金融秽l构的竞争匀,
(:二)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1、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金融服务多元化:肾给中国分业经
营制度带来重大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特别是近lO年来,全球经
济一体化愈演愈烈,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跨国投资急剧增加,资本流动更
加频繁,全球统一大市场正在形成。同时,金融自由化波涛汹涌,全球金
融服务贸易协议于1999年3月l目起生效,国家间开放银行、证券、保
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正式认可,首批有52个成员加入此
项协议。中国首批没有加入,但只是迟早的事。加入wTO后,中国将在
5年保护性过渡期内有限度地开放,5年后对世界全面歼放金融市场。国
家问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市场及西方国家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必将对中国
金融现行分业经营制度带来猛烈的冲击。
2、网络经济将超国界运行,冲破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人类现已
进入信息经济H寸代,人们的生产、贸易、消费和其他社会活动:降发生革命
性的变化。网络经济将使国别概念淡化,具有很强的全球化和超国界的特
点。B日使如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网上信息
流和贸易流仍将有效冲破困家壁垒,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对金融
服务多元化的需求:博对中国金融现行分业经营制度提出严峻的挑战。
3、世界金融发展格局的变化将直接冲击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当
今世界企比筹资渠道的多样化及越来越靠资本市场直接筹资,使银行传统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漠式的构建
的存贷款间接融资业务比重越来越小,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成为银行收入
的主要来源,兼业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成为国际银行业
发展的方向。中国金融业如不及早行动,主动适应这种变化,就会在未来
开放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境地。
4、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抑制了证券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不利于证
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混业经营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证券市场稳步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等机构投资者
的存在。在现行分业经营制度下,我国证券市场仅对国内居民开放。尽管
1999年以来,国家允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三
类企业进入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但规定持股间隔时间在6个月以上;允许
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渠道进入证券市场,但仍严格禁止银行、储
蓄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进入证券市场。这样,就将部分需要规避风险
的理性投资主体资金拒之门外。另一方面,证券发行的额度管理和行政审
批导致管理部门多层次的“寻租”行为,使上市公司成为各利益集团争夺、
妥协的结果,不仅降低了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且增加发行企业及券商
的发行成本与隐性支出。
5、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行业的规模集中、国际竞争力
的提高及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在现行分业经营制度下,
对银行业务经营的严格限制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及国际竞争力的提高,长
此以往,国内银行业的国际地位将越来越低。同样,对证券、保险的严格
限制,融资来源、投资渠道的缺乏及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不仅加剧了同业
之间的恶性竞争,而且使证券、保险行业素质及竞争力急剧下降。
霞业经营彳金融监管馍式网陶建
6、实行混业经营育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固囤企改董。目前我国国企改
革逐步明确了两条思路,一是以陂产、兼并为主要形式的资产优化重组。
具体包括扩股融资、债务重组、ii、资注入等;二是依靠资本市场,帮助企
业增资减债。这些部需要良好的金融环境和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更离不开
灵活高效的投资银行的运作,全能银行的发展正好可以满足国企改革的需
要。全能银行还可以使银企关系更加密切。我国的国企改革方向是建立现
代企、lk制度,难点之一就在于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全能银行对于高
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起到促进作用。
因此,在世界金融业纷纷抛弃分业经营制度转而实行混业经营制度的
主流趋势下,开放的中国不可能在金融制度方面长期游离于国际金融制度
之外,混业经营制度必将成为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目标选择。
第二部分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一、混业经营的风险特征
混业经营不仅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还可以分散单个金融机
构或单一金融业务风险,实现综合比较利益。但是,分散风险并不等于消
除了风险,混业经营不仅要面对各专业金融业务所具有的一般风险,还可
能面对新的、整体性的特殊风险。由于金融服务过程中出现这些新的风险,
从而使对混业经营的监管变得更加复杂。
——一堡些丝萱!垒壁堕篁堡茎塑塑堡
(~)一般风险特征
从管理和实用的角度考虑,按照业务特征进行风险分类更为明确和方
厦。一芏这种分类方法下,多元化金融组织内部的一般业务风险划分为:商
业银行业务风险、投资银行业务风险、保险业务风险、基金和信托业务风
险等4大类。
1、商业银行业务风险
一般是指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业务收益和损失的不确定性。
按照国际银行业监管组织巴塞尔委员会(BIs)制定的分类标准,商业银
行业务风险来源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7种:(1)信用风险是在贷款和其它
表内和表外业务,如担保、承兑和证券投资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无力履
约时所产生;(2)市场风险主要是由于市场价格变动使银行的表内和表外
头寸可能面临损失;(3)国家和转移风险主要是指与借款人所在国的经
济、社会和政治环境方面有关的不确定性;(4)利率风险则主要发生在利
率出现不利波动时,银行财务状况可能面临的收益和损失的不确定性:
(5)流动性风险表现为金融机构不能为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动提供相应的
资金支持;(6)法律风险实质上是由于法律意见、文件的不完善、不正确
而造成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大的风险;(7)声誉风险
主要是由于操作上的失误、违反有关法规和其它问题等对银行声誉造成的
损害。
2、投资银行的一般业务风险
现代投资银行是一个发展迅速、最具活力和创造性的金融业务领域。
昆业经尊下令融监旨模式的构建
除r传统的证券承销、自营和经纪业务之外.现代投资银行的业务涉受企
业并购、风险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诸多领域。投资银行的风险与
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是相互对应的,从国内外投资银行的经营实践来看,
可以将投资银行风险分为代理风险、委托风险和自营交易风险。
证券公司的代理活动主要是从股票经纪活动到公司咨询业务等一系列
以收费为基础的业务,证券节场的交易量对投资银行的代理业务收入影响
很大。由于无论是市场交投活动活跃还是清淡,总存在一些必须支出的固
定费用,例如营业网点的租金、网络投资、管理费用等。在市场低迷时期,
后台交割结算的收入、资产管理的收入,以及收购兼并咨询等方面的收入
都会大幅度下降。
委托活动包括两种类型:证券承销和交易。在证券公司承销企世证券
过程中,如果由于市场预期变化或其它突发事件引起承销价和市场发行价
之间的差价不正常波动,证券公司就可能面临损失甚至亏损。委托交易风
险主要发生在头寸交易、风险套利等交易活动过程中。头寸交易(Position
trading)主要是证券公司通过组织大规模的投资组合来满足较大客户交易
的需求。但是这种组合交易使证券公司面临价格逆向变动时的亏损风险。
风险套利(砌sk舶i打age)丰要与投资银行参与收购兼并的交易有关。
例如,当投资银行预计目标企业可能被兼并时,就会通过大量买入这家企
业的股票,而持有较高的头、j,希望在市场上赚取可观的差价收入。但是,
如果兼并活动并没有发生,或者由于市场对该企业的预期发生较大程度的
反向变化,投资银行就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自营交易是投资银行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汪券公司自营活
混业经营百金融监管漠式的构建
动的风险来源,自营交易风险可以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
主要是证券市场波动的风险,内部风险是由证券公司自身管理所造成的风
险。内部风险一般又分为:在证券自营交易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员的知识、
经验、技能、判断、决策等能力的不足所造成的影响自营业务收益水平的
风险;由于技术系统的原因所造成的信息传递和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风
险;由于公司的管理模式上所存在的某些缺陷,例如权利与义务不对称,
机制欠灵活等方面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等。此外投资银行业务还面临流动
性、透支交易担保等方面的风险。
3、保险业务风险
保险业务一般分为人寿保险、财产与灾害保险。可以从保险统计和财
务两个不同的角度对保险业务风险进行划分。从保险统计角度划分,保险
公司面对的风险主要有:资产风险、定价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等。
资产风险一般是指保险基金的借款人可能拖欠贷款,或者是保险公司
投资资产的价值下跌。这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货
币风险。
定价风险一般来源于与投资收入、死亡率、索赔和损失的频率和严重
程度,管理费用、销售和权利终止等未来经营成果的不确定性。如果保险
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定价是根据不充分假设进行的,保险公司就不可能满足
投保人的权利要求。
资产负债匹配风险主要受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影响,如果利率和通货
膨胀率变动对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和负债影晌程度不同,就可能引起资产负
债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严重时导致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
是业经营÷金融豁管漠式的构琶
从财务角度考虑,保险公司可能面对的一鼠险雹括:隙险精算风险、系
统性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和法律风险等。这兰风险的趸义
与商业银行相应的风险定义基本上是类似的。
4、信托业务风险
信托业务一般被认为是风险比较低的金融业务,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
不断变化,信托风险的程度和种类在不断增加。信托业务的风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如果从信托法律关系的当
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角度考虑,信托业务的风险又表现为
委托风险、受托风险、受益人风险等。
委托人的风险主要是资金来源的风险,例如关于信托资金的来源.国
家的法律法规都会有明确的规定,其特点就是游离于生产和流通环箝之外
的非经营性资金,如果资金来源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是资金的使用方
向超范围,都会导致资金来源上发生风险。
受托人,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关系中处于对信托财产配置的
主导地位。受托人如果不能按照谨慎管理的原则,有效运作信托资产,就
会产生严重的风险,例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声誉风险等。
受益人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收益权和风险规避权利的运用上。例如在法
律法规不健全,或者是在信托法律法规的实施环节不通畅的情况下,受益
人的权利都可能受到伤害。
(二)特殊风险
混业经营除了上述一般的金融业务风险之外,由于存在复杂的组织结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构建
构和内部关系网络,因此在各种金融业务的互动过程中,还会出现新的风
险。这些风险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金融集团内部表现形式可能存在一定
的差异,但概括起来可以分:不稳定性和丧失偿付能力、不透明结构、损
害自由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等三大类风险。
1、不稳定性和丧失偿付能力风险
这一类风险主要包括:风险传递、资本重复使用、增加整体业务风险
等。
(1)风险传递
多元化金融集团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
组成的有机整体。在这种组织体制下,如果一种业务部门出现财务问题,
例如丧失偿付能力或丧失流动性,可能会传递到集团内部其它被监管或不
受监管的业务部门,这一过程就是风险传递。这种风险的发生一般是由于
金融集团各部门之间存在有形或无形的联系,例如商业银行向集团内部的
投资银行提供证券质押贷款、投资或担保活动等。由于消费者和客户一般
将金融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即便是在各业务部门直接通过“防火墙”
严格隔离的情况下,如果集团内部某一部门出现问题,也会导致整个集团
的形象、声誉和信用能力受到损害。风险传递的最终后果可能是集团公司
总体偿付能力和稳定性的下降。
(2)资本重复计算
为r实现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金融集团可能会在母公司和子公司
之间多次使用同一笔资本。这可能意味着集团“净”的或“合并”偿付能
力远低于集团成员“名义”偿付能力之和。交叉持股和公司之间相互投资
昆业经营j‘舍融监量漠式的构逢
是导致资本重复计算的重要原因.例如商业银厅参股保险公司,它们的资
本可能破两次用作担保资本(眼行、眦务和保险、滥务)。
(3)增加整体业务风险
如果金融集团内部的各种金融风险不是相互对冲的,备类金融业务风
险就可能具有叠加性(例如商业银行向集团子公司进行贷款,防止这些公
司发生信用风险等)。这种风险的表现特征就是“雪球”效应,例如投资
银行业务发乍亏损时,集团公司为保持在金融市场上的信誉或评级,就必
须以集团公司其它业务的资金予以援助。凶为集团内部任何一个部分出现
问题,都会使整个市场对集团其它部分失去信心,从而断绝资金来源,影
响金融集团的流动性,甚至因此破产倒闭。导致这种连锁反应的主要原困
在于,金融市-场投资者和相关利益主体是将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集团
看作是一个整体,而不是将集团内部的各类金融机构视为独立的个体。因
此即使在集团内部的子公司之间建立、广“资金防火墙”,也无法成为市场
的“信心防火墙”。
2、不透明结构的风险
透明度是现代金融集团保持良好信誉的重要条件,它主要涉及集团内
部子公司和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集团的组织和管理结构的复杂程度等。
多元化金融集团由于组织结构过于复杂,有可能导致透明度下降。不透明
的金融集团结构对金融监管者和那些希望评估多元化金融集团真实风险
状况的利益主体造成困难。这一风险具体表现为:
(1)金融监管风险
对于监管者而言,它需要了解金融集团内部被监管主体的董事长或总
混业经营了金融监管模式的构建
经理是否遵从了监管规则、被监管主体的经营稳定性和透明度是否受到集
团复杂结构的影响、不受监管的集团成员的财务状况或投资行为是否会影
响到被监管主体的正常运行和相关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被监管主体的董事
长或总经理对各种交易、投资或利益冲突的客观判断是否受到其它部门的
影响等。
(2)贷款使用风险
向各级子公司贷款是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有效控制和实施集团发展战
略的重要方式。但是,由于金融集团的结构过于复杂,贷款人很难把握贷
款的使用情况。同时,各金融子公司的监管当局也难以准确判断资金的来
源。
(3)不透明结构风险
多元化金融集团规模越大,参与的企业越多,关系越复杂,监管者就
越难以正确判断多元金融机构的风险。这种不透明的组织结构首先会使集
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更加困难,在危机发生初期无法事先预
警,最终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这种不透明结构的另一个危机在于,品行不
端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能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从事经济犯罪活动,最
终导致金融机构的重大经济损失。
3、破坏自由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由于多元化金融集团集中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多种金
融业务,因此在金融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种金融资源集中程度
的提高,可能导致金融集团滥用权力,从而不利于自由竞争和消费者保护。
但是,能否导致垄断和权力滥用不仅取决于竞争者的数量,而且还受
昆业经营下金愈盗彗嗔式的陶建
到市场规模的大小、竞争者类型等多方面因素,随着各种金融业务之间限
制的取消,市场规模也会成倍放大,竞争者数量也会同时大幅度增加,冈
此竞争反而变得更为激烈。
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一种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
务分开的银证分业经营模式。其特点是: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也不得从事存贷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二者只能在各自的领域里经
营,不能够跨业经营。否则,:海被视为违法并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处罚。
从实践情况看,这种银行与证券分业经营模式,在我国金融市场发育、制
度建设及监管体系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随着国内外金融形势的急剧发展,我国分业经营制度已面临着极其
严峻的挑战。
从国内情况看,近年来我国经济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市场供求出现
了以买方市场为主导的局面,资本市场也随之有了较快扩展。商业银行光
靠传统业务已无法扩大利润增长来源,必须加快功能创新,扩大具有投资
银行服务功能的中间、lk务,才能满足客户的多方面金融服务需求。而现行
分业经营制度,却不利,二商业银行的规模集中和传统银行向现代银行的转
变,电不利于其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创新与发展。就证券业而言,它必
须扩大同商、№银行的合作和融资渠道,才能增强发展实力,更充分地发挥
自身功能作用。而现行分业经营制度则极大地抑制了市场资金供给来源,
不利于址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现代化电子网络的广泛运用,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啕建
在为商业银行金融工具的创新以及银证两业的融合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
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竞争的激烈程度。所有这些因素,决定了商业银行、
投资银行不仅仅是要求扩大与加强双方的合作,而是更加进一步的融合。
面对新形势,中央政府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1999年8月19
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
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
年lO月27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
场。2000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发布了《证券
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
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这十分重要的“三着棋”,
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分隔的局面终于被打破了。证券公司和投资
基金直接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意味着货币市场的需求将会增加,这
不仅会活跃银行间同业市场,使商业银行增加资金运用渠道,而且还为中
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控市场开拓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由于保险公司的资
金是长期、低廉的资金,保险资金进入股市,使得证券市场增加了一批重
要的机构投资者,为股市增加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适当拓宽了
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进而满足了保险公司长期投资的需要。允许券商向
商业银行质押贷款,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间接进入股市,也就意味着我
国的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2001年6月,人民银
行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
昆业经营i金融监彦模式疔勺F句堡
准以后,可开办代理证券业务、金融衍牛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
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代理保险业务。这样为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实践混业
经营提供厂政策依据。
混业经营的另一个显著标志,即是金融控殷公司的出现。目前,中国
光大集团拥有光犬银行、光人证券、光火信托三犬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
国证券19%的股权,此外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j家子公司:光大控股、光
大图际和香港建设公司。去年12月15日,该集团又宣布与加拿大永明人
寿保险公司联手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目前的光大集团就是在一
个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
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同时又实现,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
经营局面。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列控制着16
个直属子公司、lO个地区子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
及4个下属公司,涉及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
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几乎是全方位的行业。以保险公司名义注册的平
安保险公司全资控股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又以61%的比例控股平
安证券公司。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分业监管体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
会、保监会分别行使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我国的分业监管
体制有利于集中专门监管人才,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这种分业监管
模式是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
昆业经营下金融监营馍式的构建
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以及在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加强和入世后的
今天,金融监管环境将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分业监管模式表现出不适应的
方面。
1、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目前,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
构业务合作日趋加强,一些创新金融产品也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应运而
生,银证业务已从技术上难以划分,由于传统监管体制对存在交叉现象的
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划分缺乏科学的标准和权威的监管部门,各监管机构
可能会对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步调不一致,造成
过度监管或监管真空,影响监管效果。同时,伴随金融业竞争的加剧,金
融业的并购将不再是简单的同业合并,而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跨
行业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并购,这又给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带来
了新的难题。
2、加入wTO后,根据规定我国将在2年后允许外资银行办理中国国
内企业的人民币业务,5年后我国将对世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国外金融
机构及金融集团凭借着雄厚实力和全球网络优势,将会陆续进入我国,它
们的业务投向决不会像我国的金融机构那样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
其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其金融产品无
所不包。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我国金融机构的效率进一步恶化,进而
对目前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产生冲击,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与现行监管模
式矛盾将不断显现出来。再加之分业经营的弊端,综合性服务的优越性,
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以及股民的素质和投资意识问题。所有这些,都将会对
金融监管提出众多的问题。
混业经营F瓮融监簧漠式的构建
3、金融监管制度尚处在建立礼不完善时期,金融监管多以强制性措
施为主,缺乏科学完善的监管于段,其能力和效率还有待于提高。从目前
的情况看.改革确有不到位,不完善之处,分业监管的体制与国际金融一
体化的趋势还存在许多不适之处,导致监管主体的职能需要重新定应,我
国已颁布了不少金融法规,但在某些领域还有一些空白,金融法规还有。待
于进一步完善,监管机构的职能尚未落实到实处。中央银行虽明确规定不
再行使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但由于证券会和保监会的分支机构
少,尤其足州、地市和县一级对证券、fk和保险业的监管出现了断档,实际
卜处于央行与证券会、保监会三不管的真空状态。因此,分业监管体制不
应该也不可能是互相隔绝,互不往来的监管体制,否则,要么会出现监管
真空,要么就是一些应该改革、应该创新的业务得不到监管机关的认定,
而我国的监管体制则恰恰存在这种弊病。
4、现行金融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抑制了金融业规模的扩大,
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严格
禁止银行、储蓄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这样,就将
部分机构投资主体的资金拒之门外。我国对银行、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
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及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使⋯些具有转移风险及保
值功能的金融产品无法在市场上立足,由此影响到金融主体的市场行为及
策略,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这不仅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
性竞争,而且制约了金融业的业务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以及围绕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而进行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创新,其结果是使我国金融业素质及
竞争力急剧下降,国际地位将会受到影响。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构建
因此,新形势迫切需要各监管主体密切合作,减少监管真空,加强金
融安全,并在适当时机进行监管体匍J的改革。这是放松金融监管和提高金
融效率,从限制竞争改为促进公平竞争和提高安全性并举,寻求金融业效
率翔稳定的最佳平衡点,适应对金融运行实行新控制的国际趋势要求。
总之,混业经营趋势源于金融创新的需要,混业经营趋势又进一步提
高了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金融创新能力的提高将加剧金融风险:因
为金融创新的产生是金融机构提高其自身竞争能力及逃避金融监管的需
要。金融监管于金融创新的关系本质上是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最优化问
题,是一个辩证的统一体。金融监管代表宏观面,它寻求的是稳定、效率
和公平的平衡,而金融创新则代表了微观面,它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最终
目标。从短期内看,二者是矛盾的,但从长远考察,二者的根本利益是一
致的。金融发展史表明,创新与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永恒主题。”监管一
创新一再监管一再创新”由此推动金融业的不断向前发展。混业经营一方
面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增强了竞争能力,推动了金融业的发
展,另一方面也会造成金融市场的频繁动荡,加剧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
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风险,越来越大的金融风险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难点
和重点。当然,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营造一个创新环境,提高金
融效率,我们不能单纯为了防范风险而牺牲效率。金融监管要有应变能力,
适时跟踪金融创新活动,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具
有”双刃剑”的作用,金融监管也同样具有”双刃剑”的作用。这就提出了监
管的适度性问题,以及对混业经营选择什么样的监管体制模式的问题。
昆业经营-金融监蕾漠式的内毽
第三部分国外金融监管体制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一、国外金融监管体制模式的一般比较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力分配的方式的组织制度。由
于各国的货币信用发展程度、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
传统、国家大小不同,金融监管体制也就不同。按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划
分,目前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混业监管体制模式、分业监管体制模
式和部分混业监管体制模式三种类型。
混业监管体制是指把一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
券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管,一般由荦.一的金融监管机
构独家承担监管的职责,目前英国等国家实行这种监管体制。
分业监管体制是根据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
分别进行监管的体制,一般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美国
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
部分混业监管则是:悔金融业的一部分实行单独监管,其余部分实行混
业监管的体制。如对保险业实行单独监管,而将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统一
监管;或对银行业实行单独监管,而:悔保险业和证券业实行统一监管。如
比利时、卢森堡实行的是银行和证券业由统一的监管机构监管,保险业由
保险监管机构监管的部分混业监管体制。
下面以英美两国为例,探讨两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情况。英美两国
的金融业历史悠久且较为发达,金融监管比较严密和完整,而且风格各异,
即英国统一混业监管模式和美国邻也监管模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
111
昆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摸式的构建
性。
(一)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20世纪70年代以前,英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由英格兰银行负
责对银行业的监管,由证券和投资理事会负责对证券和投资业务的监管,
而由贸易和工业部主要负责对普通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70年
代以后,英国政府放松对银行业竞争的限制和对金融业的管制,英国各金
融机构间竞争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断创新,金融业务、金融
品种不断交叉,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局面,特别是1986年的英国伦敦证券
交易所“大爆炸”(“Big Bang”)式的改革,使银行业可以从事证券业及
其他投资业务等,更是加剧了这种趋势。但此时英国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跟
上混业经营的步伐,以至发生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自此,英格兰银行开始
注重对银行业全面业务的监管,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银行业务,而是迫于
银行业务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为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
的挑战,英国政府1997年在劳工党上台后专门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
(FsA),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的审批和审慎
监管,对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银行业
的职责被剥离,其任务是执行货币政策,发展和改善金融基础设施,充当
最后贷款人以及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另外,所有的自律组织合并为一个
单一机构,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新成立的金
融服务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审慎监管和曰常监管,英国开始
正式实行全能型的混业监管模式。
昆业经萤下金融监管陵式的构蓬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在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法案》之前,实行
联邦和州多元化监管,在联邦和各州设立多个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职
责。在联邦一级,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6个,分别是:(1)联邦储备体系
(FRS),负责管理会员银行和一切银行持股公司,其最高决策机构是联储
委理事会(FRB)。(2)货币监理局(0cc),负责对联邦注册银行的审批
和检查。(3)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主要监督参加保险的非会员银
行和已保险的在州注册的储蓄银行。(4)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及下设的联邦
储贷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和监督储蓄银行和储贷协会。(5)全国信用合作
社管理局,管理和监督信用合作社和协调各管理机构之间及同各州监督官
员之间的关系。(6)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美国1933年和1934
年的《证券交易法》和《证券交易所法》而设立的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
负责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及对全国证券协会(NAsD)的监管。可见,
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虽有所交叉,但都有自己的侧重点。而对保险监管,
主要由州保险监督局根据各卅{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代理店、中介公司实行
限制监督。另外,美国于1971年成立了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JC),其
主要作用是协调各州保险立法,以保证各州保险法和保险监管在一定程度
上的统一|生,有利于各保险公司经营。
《金融服务现代法案》废止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允许以金融控
股公司方式实现银行、证券公司、『_杲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渗透。为保证金融
监管的健全性,该法案对金融监管框架也进行了改革,规定由FRB继续作
为综合监管的上级机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另外由0cc等银行
11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构建
监管机构、sEc和州保险监督局分别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实行分
业监管,采取了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另外,还规定了FRB
与按职能划分进行分业监管机沟之间互通信息,通过加强综合监管与分业
监管之间的联系,保持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内的健全性。并且,该法案还就
FRB与分业监管机构在监管优先权上做出明确规定,FRB对金融控股公司
集团整体实行监管,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的限制监督行使
裁决权。另外规定,若分业监管机构认为FRB的限制监管内容有重大恶劣
影响时,分业监管机关具有裁决权。
选择什么样的金融监管模式不仅取决于一国的金融体制、政治环境、
传统习惯、国家的大小,而且还要受金融创新、金融组织结构变化、金融
业务综合化、国际化以及各国金融监管目标、风险防范重点的影响而改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西方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许多实
行分业经营的国家,纷纷摆脱政府管制和法律限制,走上混业经营之路,
与此同时,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也发生重大变革,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不仅包
括前面所述的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及部分混业监管模式,还包括牵头监管
及分业限制和统一监管结合等模式,并存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分业经
营、混业监管,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等不同组合,
而且各种监管模式的划分界线也决非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名称也有所不
同。但从总体上,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无疑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两个极
端。
关于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孰优孰劣,一直颇有争议:首先,从混业经
营角度,赞成混业监管的一方认为,随着金融机构日趋多样化,不同类型
卧【k经营i釜激监营模式的构建
机构的传统职能分工已消失.单一综合机构的混业监管:睁更有效的睑蓄这
些机构的经营,并更好的察觉不同业务部分潜在的支付危ⅣL:赞成分设不
同机构分业监管的一方认为,金融机陶的日益多样化,传统职能分』=的消
失,并不意味着所有机构形成厂统一的金融综合经营的全能模式,并且在
可预见的将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仍会保持重要区别。其次,从规
模经济角度,赞成混业监管的一方认为,在考虑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机构
数目越少,机构功能和规模越完善,将有利于节约成本,达到规模效益;
赞成分业监管的一方认为,单一伞能型的监管机构将面临较高的协调费用
和管理成本,并可能出现极端官僚主义,面对}、口J题时可能会反映迟钝,不
但不会产生规模经济,还可能导致规模不经济。再次,从监管效率角度,
赞成混业经营的一方认为,单一全能监管机构更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将
更会有效利用现有的监管资源,在职责明确固定的基础上,对监管对象有
效监管,防止不同机构之间相互推卸责任;赞成分业监管的一方认为,单
一机构混业监管不一定比目标明确、以及针对此目标进行特定监管的多种
机构更为有效,因为单⋯机构不可能有明确集中的目标和合理的监管方
法,而且也不可能在不同类型机构和业务之间制定必要的区别。另外,从
监管对象角度,赞成混业监管的一方认为,监管对象只与一个监管机构打
交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成本;而赞成分、也监管的一方认为,单一机
构混业监管不利于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不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避免
道德风险。
昆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构建
二、混业监管是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与混业经营相呼应,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统一由一个机构来监
管的混业监管体制也在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目前,国际金融市场跨国投资
急剧增加,资本流动更加频繁,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愈演愈烈。以金融
科技化创新为驱动,国际互联网在金融领域广泛应用,使得金融业的服务
方式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银行、证券、保险业界线日趋模糊,金融机构
业务交叉和多元化、综合化,使金融机构向同质方向发展。80年代后期,
为了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及适应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国家
的金融监管当局,从方便客户,减少机构重叠和重复劳动,提高金融服务
业的国际竞争力出发,改革金融监管体制,把多个监管机构各自为政改革
合并组成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在挪威、丹麦、瑞典等国家,由于金
融创新和金融发展,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团联合的出现,这些国家先后将分
散的金融监管机构合并起来,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集中统一负责银
行、证券、保险业务的监管。
根据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David Liewellyn)教授的研究,目前全
球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体制;有35个国家对银行业、证券
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监管体制;还有25个国家则实行部分混业监管体制,
其中有7个国家对保险业实行单独监管,而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统一监
管,有13个国家对证券业实行单独监管,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
统一监管,另外有几个国家对银行业实行单独监管,而对证券业和保险业
实行混业监管。
在上述三种金融监管体制中,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具有代表性和典型
1i
昆业经营了金融监营陵式的构定
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受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刨新和金融业务综合化、国
际化的影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的国家正在日趋减少,子国金融监管体制
正逐步向混业监管或部分混业监管体制转变,或采取牵头监管的模式,即
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在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的几家监管机构中
由一家监管机构牵头监管,负责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继英国实行
统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之后,澳大利匝于1998年3月成立审慎监管当局,
同时,还建立了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进行市场监管。此外,韩国
也于1998年、日本于2000年分别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统
一的金融监管体制。1法国目前也在酝酿对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在近期将
维持银行证券监管与保险监管分开的方法,并将目前经财工业部对保险机
构的认证权移交给一个新的保险认证委员会。同时,将金融法规委员会的
立法职能放回经财工业部,金融法规委员会转变为金融法规咨询委员会,
并逐步将金融法规咨询委员会、金融证委员会和银行委员会三者合并。在
远期,拟将分业监管的银行委员会、证券委员会、保险委员会和金融市场
委员会合并为统一的全国金融委员会。另外,欧洲的奥地利、德国、爱尔
兰、比利时都把混业监管模式放上日程。
总之,任何一种监管体制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政治体制下形成和
发展的。尽管美国这样世界上金融最发达、金融市场最为健全的国家,其
监管体制,仍然存在着监管机构过多、体系过于庞大、信息沟通时间过长、
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不久前美国推出的伞型监管模式可以说是为解决分
业监管所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尝试,但目前看来效果不够明显。随着金融创
浅小卫选、7中田统一的金融}l在首体制的掏想0财磐斟学0二002苫蚺I朗
j0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构建
新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日新月异,金融交易量迅速增加,加上购并活动
带来的金融机构规模快速扩张,这些变化都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
即便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也需要改革。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不是早晚必
须走英国的老路,即将分散的行业金融监管机构通通合并为一家超级监管
机构,问题的关键在于,监管体制需要根据社会经济条件变化及时调整和
变革,监管办法和手段也应不断加以改进和创新。
三、国外金融监管的主要经验
(一)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是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基础。
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是法制社会对金融体系运作的基本要求。美国金
融体系的健康运行得益于建立了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美国金融法规包括
三个层次:一是金融监管大法。如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
储备法》、1933一1935年《银行法》、1978年《国际银行法》、1980年《放
松存款机构管理与货币控制法》、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实施法》、
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
二是专项性法律。如1956年《银行持股公司法》、1966年《银行合并法》、
1968年《消费贷款保护法》、1975年《住宅抵押贷款信息公布法》、1978
年《金融机构管理和利息控制法》、1982年《嘉恩——圣·高曼存款机构
法》、1983年《国际贷款监督法》等。三是金融法规条例。美国金融监管
机构为管制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在不同时期制定了若干规则与条例。如
关于会员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最高额规定的Q条例,关于银行从事消费信用
混业经营I垒墅堕堂堕垄壁兰兰
规定的w条咧等。
(二)逐步统一而稳定的金融监管机构是金融体系的保证。
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效率既是宏观经济的需要,也是微观利益主体不可
或缺的。为达到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效率而产生并发展的金融监管主要由外
部机构来组织实施,独立于政府其他机构。虽然美国双线多头制监管叮以
溯源于政治分权历史,但可以预讨‘,在统一市场条件下,将会实现某种形
式的统一监管。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可以表明,经济市场化过程中,金
融自由化的稳步推行也许更需要统一监管。
(三)金融监管不再一味强调外部管制,而转向内外监管的结合,更加
注重调动和发挥银行自身的积极作用。
金融监管机构为适应金融创新发展,提高金融监管的效果,更多地借
鉴金融机构内部开发和使用的控制风险的新技术,同意银行可以使用其内
部的风险管理模型。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文件同意具备条件的银
行可以采取内部模型为基础计算市场风险的资本金要求,并具体介绍“风险
估值法”模型及其用于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合理性。巴塞尔委员会在推荐使
用上述方法的同时还要求实行“返回测试”以检验内部模型的准确性,亦即
比较实际的损失与风险估值法所依据的损失是否一致。在风险估值法模型
的基础上,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将“压力测试”认定为市场风险管理的优
选方法之~。所谓“压力测试”是指设定发生在特定时间段的一种极为不利
的r}丁场情况下,在这种压力卜-评估银行资产组合的损益。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构建
1997年美国联邦赌备委员会的经济学家提出了“预先承诺法”。银行预
先承诺一个在?海来一定时间内的最大损失数额,如银行可以利用自己选择
的内部模型计算未来一个季度内每天的最大损失数额,若超过,则必须接
受来自监管机构的惩罚。这种激励相容的监管方法一方面可以使监管机构
将注意力集中在结果上,而不是在过程中,另~方面可以充分发挥金融机
构自身监管的能动性,提高监管效率。
(四)谨慎的监管原则和会计原则是金融体系稳健必不可少的条件。
谨慎原则既是金融监管的原则,又是重要的会计原则。为保持金融体
系的稳健,美国和加拿大对金融机构采用了谨慎的监管原则。如在资本充
足方面,美国建立了资本监管预警系统,根据资本风险资产比率情况,将
银行分为资本良好、资本充足、资本不足、资本严重不足、资本致命不足
几种类型。监管当局对不同资本类型的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旋,其中,
对资本不充足的银行采取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在流动性管理方面,美国
尽管法律上没有具体的标准,但却是金融监管机构检查的重要内容。主要
考虑的因素有:存款的构成及其稳定性,对利率敏感性资金的依赖程度及
借入资金的频率和数量;负债结构;资产变现能力;融资能力等。加拿大
对流动性也没有具体的标准,但在常规的金融检查过程中,要求各银行保
持充足的本币现金储备,其中活期存款10%,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一般为
3%。在贷款集中管理方面,美国规定银行向任何自然人、合伙人组织、
社团或公司的放款总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自有资本和盈余的1.j%。如果有
足价适销的抵押品担保,可放宽至25%。
昆业经营F金融监营漠式的舌句建
(五)金融监管制度的灵活性。
美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很多,涵盖了金融皋活的基本内容,但多
是为了应付金融危机和金融创新而设立的。这些法律维护r金融体系的稳
定,但缺乏系统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r金融效率。80年代金融管制放松
使金融环境宽松,却诱发了道德危机。金融监管法律其重要性有两个相反
的方面,一是金融稳定需要系统健全的监管法律,然后金融监管法律把金
融体系中新的不稳定因素纳入监管范围,使金融体系重新趋向稳定。但另
一方面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时代背景是不断变化的,当监管立法不能适应新
的经济环境时,金融监管法律可能对金融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即产生不稳
定因素或抑制效率,因而金融监管又应具有灵活性,允许金融体系适应环
境变化。
第四部分我国混业经营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过渡期混业经营模式选择
金融自由化改革能够带来巨人收益,但改革本身必然是代价较大的变
革过程。为此,改革需要时间、政治意愿和金融资源的投入,改革的速度、
条件、过渡时期的管理等对改革的成功十分重要。在金融体系开放过程中
有许多经验教训,目前人们普遍形成这样的共识:改革应该有一定步骤程
序,首先应该进行宏观经济调整,然后是交易自由化,接下来就要重组金
融市场。即使发达国家的金融开放和自由化改革都经历了长短不,的过渡
盯期,如美国的金融分业维持r 60年,其金融自由化改革从1975年算起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构建
到《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生效历经厂近30年左右时间,更不用说像中
国这样金融基础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因此,我国以金融混业经营为导
向的自由化改革必须采取“渐进过渡”的方式,即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
监管的体制下逐步推行混业经营。如果立即抛弃当前的金融分业管制结
构,推行全面的、激进的自由化改革,可能会使中国陷入金融混乱之中。
在明确了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现实而有益的选择之后,一个关键的
问题是如何构建我国的综合性银行。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要按照正确的
方针和原则,选择合适的混业经营模式。
(一)三种可资借鉴的混业经营模式
第一种模式,全面放开阻碍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业务交叉的法律限制,
发展综合性银行。由国家监管当局出台新的法规政策,取消分业制下的严
格限制,允许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金融业务,鼓励开发交叉型的金融产品,
促进金融业务多样化。通过这一过程形成的综合性银行也称作全能银行,
它打破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传统界限,使金融机构能提供最广泛
的金融服务,包括资本市场服务;货币市场服务;外汇市场、不动产市场、
保险市场及其它资产、衍生工具交易的服务。以混业经营为传统经营模式
的国家例如德国、瑞士等普遍运用这一模式。该模式的特点在于:控制力
较强,相互支援可靠性较高,也较有利于防止单一金融业务出现系统性金
融风险。能一步到位地实现由分业向混业的过渡;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
身实力和客观需求制定多元化发展战略,从而增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提
高效率;综合经营权的享有使金融机构能更有效地进行金融业务交叉的研
最业经营了令融监爹馍式的构遵
究,创新多功能的金融产品,设计最优的产品服务组台;q业务多祥化专利
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分散机构内部和整食金融体系的风险,该漠
式的问题在了二要求市场主体和监管当局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
效率,否则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
第一种模式,允许金融机构投资组建新的公司,从事其它金融行业的
业务。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出资设立的新公司涉足其他金融领域,如商业银
行组建保险公司等。该模式在日本金融改革中的运用较为典型。自1993
年起,金融监管当局就允许银行、证券、信托通过设立子公司从事其它金
融领域的业务。该模式的特点在于:运行机制迥异的金融业务如银行、证
券、保险等由不同的法人t体分别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风险传递的
可能性,既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也便于监管当局的有效监控;集
团内部可以实行分业管理制度,监管当局可以获得一定的缓冲时间逐步实
现监管体系和制度向综合化的转变。这一模式须关注的问题是:对市场主
体的风险意识和内控制度仍有较高的要求,否则易导致金融机构的盲目投
资,增加市场风险;组建新的专业经营公司提供系统的新业务需要巨大的
资金投入、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和全新的管理经验,并非是所有金融机构均
能承担;新公司与控股公司的母子关系町能使新业务要从属于母公司业务
的利益要求,难以得到独立全面的发展。
第二种模式,成立金融集团,作为控股公司,卜I设银行、证券、保险、
信托等不同类型的金融子公司,以母子公司的方式组织混、比经营。允许跨
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相同业务的合并。有多元化经
营需求的金融机陶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由其执行资本运作,通过并购或投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构建
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所谓金融控股公
司是指母公司经营某类金融业务或仅从事股权收益活动,并通过控股兼营
其它金融业务及工业、服务业,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
态和有效形式。根据母公司职能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分为纯粹控股
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和经营性控殷公司(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或混合控股公司(.Ⅵixed H。lding company)。经营性金融控股
公司在欧洲国家和地区非常普遍,所形成的集团被称为混合性的金融集团
(Mixed Financial conglomerate),它在组织结构上类似于第二种模式。
纯粹控股公司仅掌握子公司股份,而并不从事金融业务,当前这~模式主
要由金融机构之间跨行业的合并来实现。这一模式的特点在于:投资主体
明确,产权制度清晰;混业中有分业,既便于发挥整体优势,又便于分类
指导、个别发展。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资本的调度和不同期限综合发展计划
的制定,调整集团在各个金融行业中的利益分配,形成最大的竞争力;子
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客户网络、资信、营销能力等方面的优
势互补。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进而降低整体经营成本,加快金融
创新;各金融行业既自成专业化发展体系,彼此之间没有利益从属关系,
又能互相协作、凝聚竞争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专业化与多样化的有效统
一;通过频繁的并购,金融集团的规模更容易摆脱单个金融机构资金实力
的局限,向超大型发展。这种模式的不足之处是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
间在经营管理中的关系协调有一定难度,处理不好将会妨碍整体发展。集
团内部相同业务合并时机构、人事等方面的磨合成本也急剧扩张;虽适合
分行业监管,但对集团内部和宏观当局实施行业间的协调管理与监控仍提
昆业经营下金弛监警模式的掏莲
出更高的要求。
当然,混业经营还应育其泡模式,而且昌种模式之间也不是绝对割裂
的,国家监管当局应从具体实际出发,确定具体的模式。理论界对于实现
金融多无化经营的主要顾虑在于由此引致的金融风险上,在以风险分析为
依据选择过渡模式和设置转变进程的过程中集中关注两方面因素:金融监
管当局的宏观监管能力和金融市场主体的成熟程度。
(二)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理想模式
通过上述三种模式的比较,结合我国的国情,本文认为德国全能银行
模式不适合我圉情况,因为一方面全能银行可以直接经营各种业务,不利
于发挥分工优势和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也会由于缺乏内部的风险隔离机
制,而给金融监管造成很大困难。美国的金融体制结构的变化经历了“混
业——分业~一混业”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继承和保留了原先金融分业
制的一些好做法,在金融集团内部建立风险“防火墙”。我国应借鉴美国
经验,建立风险“防火墙”型的业务交叉模式。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f集
团)的形式实现金融混业经营,同时在控股公司f集团)内部建屯风险隔离机
制,仍旧维持分业经营格局。具体原因如下:
1、从我国金融业自然发展需求来看,当前的分业管理制度在某种程
度E更有利于监管能力的提高和行业发展成熟,但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
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又使我国金融业受到强大的冲击,我国金融业必须以
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去满足需求和赢得竞争。因此选择过渡性经营模式的关
键就在f尽可能妥善地解决我国监管能力与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当前我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构建
国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在此前提下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具有可行性,
更符合我国金融改革所遵循的“渐进原则”。一个纯粹控股公司下的商业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同时又实现了在
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的局面,便于我国目前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系执行对各自行业的监管并不
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在管理实践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径,为综合
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累经验。
2、近年来的金融体制改革虽然已取得了~定的成绩,但金融业发展
中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金融监管效率低、
市场分割严重、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到位等现状都提醒我
们,金融混业经营是发展方向,但在制定转变模式过程中必须考虑部分条
件的不成熟,选择不激化矛盾并能在过渡进程中逐步解决矛盾的模式。金
融控股集团模式通过市场选择由兼并重组实现,可以在⋯定程度上推进金
融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体制转变,抑制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冲动,同
时集团下子公司也具备更高的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因此该模式不仅能适
应经营主体的现状,而且有助于推动其市场化进程。
3、金融控股公司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
式。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是对我国目前传统金融体制的重大突破。金融
控股公司不仅仅是金融机构的重新组合和金融机构组织结构的重新调整,
也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规模的简单扩大,它是一种金融制度和金融结构的创
新,是对金融传统体制的重大突破。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体系市场化、
国际化的需要,市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呼唤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
一塑:坐竺重三童堂苎笪竖茎塑塑堡
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方兴末芝,主要表现为非银行金融机陶控股
模式和j2业资本控股模式两种形式。比较典型的非银行金融饥构控制模式
有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其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等公司以及非金融
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
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
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比较典型的产业资
本控段模式有山东电力集团,其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个非金融机构
的经济实体,其控股公司不具有金融许可证,但其全资拥有或控股拥有包
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
的附属公司或予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营业执照的子公司,
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最高决策
层及其重大决策都壹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两者在运作发
展过程中,均显示出巨大的优势与生命力。
(三)现阶段应采取的渐进措施
当前,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内控制度建设、金融市
场发育程度、金融监管水平等方而的条件与实行混业经营尚有一定距离,
因此,只能实行有限制的混业:
l、让殷份制银行率先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进行混业经营的试点。
具体做法是:第,以现有股份制银行为基础,构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
应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的资金来源,可以由银行、证券公司来参股,
——一堡些丝童!全塾堕篁竖茎塑堕堡
更多的是吸收其他产业公司的加盟,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投资入股。第二,
在集团内部,下设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银行、证券、保险和资产管
理公司,集团公司的资本大部分投入所属的各个机构,同时,银行、证券、
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也吸收其他法人入股。这样,集团公司就具有了完各
的金融业务。
2、国有商业银行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拓展业务,加快向混业经营制
度转变的步伐。(1)利用境外分行实行全能制,提高境外分行的竞争能力,
锻炼有经营全能型银行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人才,为国内实行混业经营准备
条件,积累经验。(2)扩大财政、金融、企业债券的发债代理业务和代理
保险业务,首先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多样化,提高流动性和收
益性。(3)大力发展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中间业务,如企业兼并、代客理财
以及基金资产的托管业务等。(4)在实践上力争打破业务界限,建立资产
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进入货币市场融资;保险资金间接入市(通过基金)。
二、过渡期金融监管模式选择与监管措施
(~)选择多元化的分业监管模式
正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
对象的变化而变化2。我国混业经营畦管的理想体制模式是由国家金融管理
局实行统一的监管,但目前对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的监管,鉴于我国中
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上的独立性较差,法律地位不强,如果将银
行的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极有可能降低金融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弱化其
i昆业经营卜釜融监蓄模式的构逢
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能力。同时.我国的间接融资仍处,融资的主导地
应,应由专f、]机构进行监管。最后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监管番体所从事
的是综合性金融业务,因此不能简单地:悔之划归到某个金融监督机陶的职
责范围内,而必须设立一个由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监管专家广泛参与
的监管机构。因此,我国对金融控殷公司的监管应实行多元化的分业监管
模式。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方建立的监管联
席会议制度,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较好安排。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银
行、}正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创新
及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
信息等。从而在我国分业监管的框架下,由联席会议对己存在的“金融控
股公司”的资格认证,并全权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风险评估、
内部交易等问题予以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所从事的不同金融业
务则由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予以专业化监管。当然,重要的是
在实践中,应通过立法形式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并明确主(牵头)
监管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防止各监管方各自为政,提高监管效率。
由此构建的基于分业监管体制上的监管体系(见下图)应可适应我国金融
业混、业经营的迫切需要。
筝『木试j}折找固套融‘,业眯a刊下的混业蜂.?f州:财骅...‘ir材鲜学院学报二002牛销5}f耳
J8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筷式的构建
为提高监管效率,监管联席会议还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合作,不断完
善监管体系,以保证我国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一,明确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体系的发展趋势,树立协调监管理念。
要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就必须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
监管。淡化行业监管机构职能的完全分离,强化彼此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淡化分业管理,强化综合性管理;淡化央行的微观监管职能,强化其宏观
监管职能。
第二,加强三大监管主体定期会晤制度。目前,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已
建立了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就~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针对国内金融机构
的多元化发展和金融不断创新的状况,提出在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下促进金
臣业经营。、金融监苛模式的构建
融机构发展的重大措施=同时着重研究对9÷资混业金融集团在华设立的分
支机构的监管政策。
第三,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扈、交流和共享机制。在监管主体定
期会晤框架下,监管机构之间要及时通报从事综合业务的金融机构内部管
理和风险状况,对于风险控制不力的和已形成风险的机构,要共同研究解
决办法。监管机构之间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共享有关监管信息,通过建立
科学的、阿络化的信息传输系统,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和传递速度,为
监管决策和风险预警服务。
第四,培养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通过举办较高水平金融监管培训班
或有意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部分金融机构进行联合监管的方式,培养一批
熟悉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综合监管人才,形成一支具备驾驭银行业发展
方向能力,具备各类现场检查技能,具备现场分析和甄别能力,能够对相
关的金融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捕捉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金融活动的能力,
以及一专多能的多种专门人才的团队,一支高素质的监管者队伍。其次要
搞好工作制度建设,尤其是完善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与潜能,
要特别注重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并通过实施完善的监管责任制来防
范道德风险。
(二)监管措施
l、强化市场准入监管。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对市场准入的控制
是保证金融业安伞稳定的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在某种意义上,市场准入是
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以住我国对金融机构准入审批侧重于经济发
混业经营F金融监管模式的构建
展的需要。而这是一个很有弹性的软约束概念,易产生不同的判断标准。
如之对市场准入审批权没有予以集中统一。因此,形成了社会乱办金融的
现象,为防范金融风险埋下了极大的隐患。针对上述缺陷,在金融控股公
司市场准入问题上,应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制定一
系列的量化准入指标如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金融机构
: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才能向联席会议提出申请。联席会议收到申请后,还
要重点检查拟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各子公司是否具有健全的内部自律
机制。因为内部自律机制是金融监管的基石,只有当金融机构形成了严格
的内部控制,外部监督才可发挥效用。因此,联席会议还必须将是否建立
有效的内部自律机制作为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
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一大弊端即是不能从整
体上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总体监控和系统性评估。这显
然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特征不相适应。因此,监管机构应在借鉴美国
cAMEL评级系统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性知识和信
息,正确地认识和判断主要风险领域,尽快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
风险预警机制,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总体评
估,评估内容应涉及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要求、监督大额内部交易、
防止集团内不良关联交易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等多个方面。监管
机构应以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时间、项目、格式和口径上报的各种财务报
表和资料为依据,依照有关的风险预警指标以及相应的指标权数,为金融
控股公司评定等级。对于列入一定级别的公司作出警告,限期改正、停业
整顿、吊销经营执照等处理。通过风险预警机制,金融监管机构就能真正
混业曼营F釜融盗管模式的构蓬
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甩,而不必再扮演“救火队”的角色。
3、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资本是保护金融机沟债权人免受金融机掏
经营失败和偿付能力风险的缓冲器,同时也是金融机构盈利能力的象征。
各国监管机构都将资本充足率作为金融监管的核心指标之一。近年来我国
金融监管中也引入了这一指标。但对金融控股公司应用这一指标时,还应
注意两个问题:第一,目前国际金融市场准入往往要求母国金融监管机构
遵循符合国际监管惯例的监管标准。因此,联席会议在制定设立金融控股
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时,必须将之建立在《巴塞尔协议》等国际协议基
础上,以利于我圈金融控股公司将来不受歧视地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第二,
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涉及到其资本是如何确定的,特别要避免
由于控股导致同一资本来源在一个集团中的重复计算。这就要求对金融控
股公司的资本必须加以明确的界定。鞠此要依据巴塞尔协议制定一套对金
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指南,在资本的度量规定方面应符合1999
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公布的《多
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的5项原则:一是应当排除资本在集团内
部的重复计算,以避免来自集团外部的资本被杠杆式地放大。二是监管当
局应当能发现和防止母公司发债用于拨付子公司资本金,带来更高的财务
杠杆风险。三是应当排除利用中间层次的非金融控股公司来实现资本重复
使用。四足能够度量准金融子公司(如租赁、保理与再保险)的风险。五
足应当保证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正当干预和对持有少量股权和多数股权
的子公司的管理是稳健的。此外,在评价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资本状况时,
应更多地注重用分块估量的方式来估量资本要求。这种方式一般都要求单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构建
个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把自己的资本维持在行业准则或标准规定的水平
上,或维持在考虑了特定行业的风险之后规定的水平上。在计算一个控股
公司整体资本充足性的时候,必须考虑所有非银行活动的金额与性质,其
合并资本头寸,至少须等于该组织的所有银行与非银行子公司的资本要求
总和。
4、建立有效的“防火墙”。“防火墙”是一种制度安排,旨在割断
各种业务之间的风险传递。通过这种安排,当一个公司的业务失误,波及
不到其它子公司和母公司,以达到分散风险,防止风险传递的目的。混
业经营最大的隐患还在于经营不同金融业务所引发的风险可能会在金融
机构内部传递,致使整个金融机构陷入危机。而内部交易则是传递金融风
险的主要途径之一。199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IS)、证券
委员会(IOsc)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Js)联合发布了《集团内部交易
和风险控制原则》(111廿}孕oup Transactions and Exposures Principles)。这
一文件指出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表现为以下各种形式:(1)交叉持
股;(2)集团内部一个公司代表另一个公司进行交易;(3)在多元化金融
集团内部短期流动性的集中化管理;(4)向集团内部其它的子公司提供或
者从其它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承诺;(5)管理和其它服务安排;(6)
主要股东的风险(包括贷款和承诺、担保等表外风险);(7)在集团内部
配置客户资产的风险;(8)子公司之间资产的买卖;(9)通过再保险的风
险的传递;(10)引起与第三方有关的风险在集团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传
递的交易。对此,联席会议必须制定严格的规定,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设
立“防火墙”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子公司间的相关交易进行明确的
孙业经营I参融监葺漠式的构建
限制:如尽量限制资金由银圩向j}银厅分支机陶流动,对银行购买内部非
银行附属机构的资产进行比例限制:银行不能对内部非银行附属机构的证
券发行提供担保等限制,以避免通过内部交易增加银行风险。金融控股公
司还必须定期向联席会议汇报当期交易的全部情况,以便联席会议判断交
易是否合法,并有效地和适当地处理那些可能对被监管的实体产生不良影
响的内部交易。同时对以前的合法交易进行跟踪监管。
三、我国金融混业监管之展望
(一)关于监管思想
中国金融市场体系追求的理想状态是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
监管部门往往注重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安全性和稳定性。要达到此目的,
应该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来设汁监管,树立功能性监管思想。功能性金
融监管关注的足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
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从而能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
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的出现。功能性金融监管
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要实施跨产品、
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对金融业实施整
体监管。这样可使监管机构的注意力不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由
于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实际采取的监
管体制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
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构建
(二)关予监管体制
以功能性金融监管思想为指导,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功能性金融监管
体制。将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服务与金融监管分开,实行放松金融管制,鼓
励金融创新,提高监管效率、注重金融服务的政策,通过监管营造公平的
竞争环境,可考虑建立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国家金融管理局,实行统一的
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监管系统垂直领导,建立三级监管体制。这样不
但能消除证券和保险监管地域范围宽和人员不足导致的监管无力的问题,
还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监管资源。分业监管的现行模式存在如何协同监管
的问题,这种体制容易引起工作相互推凑,回避责任,造成低效监管的问
题。
建立并完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进行有效监管的一个重要前提条
件。要充分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除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政府监管外,还必
须建立并完善包括社会监管、行业互律监管及自律监管在内的金融监管组
织体系:社会监管,即由合法成立并经认可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
法对金融机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审计,以便使有关方面对其财务
状况、经营绩效和风险程度等做出正确判断,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
监督。由于上述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且具有信誉特点,从而可以弥补政
府监管疏漏或因力量不足造成监管不力的缺陷;行业互律监管,为了避免
金融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和矫正金融行为,以促进其协作运行和
共同繁荣,金融业内互律监督不可或缺。这也是系统化有效金融监管的内
在要求。在政府监管不到的范围,恰可通过互律的行业道德规范,行业者
自觉的约束,触及法律和政府不能达到的死角,因而更为有效。可以说,
ii
混业经营F金融监簟陵式的构建
互律是主管机关直接监督的补充与延伸。为此,建议金融业尽快成立金融
同业公会,协调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制定司业公约实
施行业内部监管。金融饥构自律监管,即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一整套内部控
制制度,借以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其着眼点在于保证金融资产
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
基础和关键防线,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业务趋于固际化
的情况下,来自外部的金融监管有时显得滞后,因而强化并落实金融机构
自律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从近几年一些国家银行破产倒闭事件来看,内
部控制失灵是最主要的原因。此外,在金融嗌管组织体系建设方面,还要
重视社会监督力量,充分发挥财政、审计、资信评级、资产评估等机构的
监督作用,及时发现与矫止金融业的不当行为,确保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
(三)关于监管立法
良好的法律框架是加入wT0后金融混业健康经营的基本保证。立法
要考虑混业经营,防范风险的要求及国际金融法规的标准,具有超前性及
未来与国际惯例接轨。要对已制定的金融法规,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
完善如对《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完
善和修改,及时制定新的金融法律法规,应尽快制定《期货交易法》、《反
垄断法》、《金融监管法》、《存款保护法》等法律, 并且将金融监管纳入
到法律框架内,保证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都受到必要的法律制约,
防止因监管体制改革引起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腐败问题的出现;对那些监而
不查、苣而不报、报而不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进行追究,保证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韵构建
金融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四)关予国际合作
金融监管是随着金融机构业务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因此必须跟踪国际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广泛深入地研究国际金融及监管的最新成果,结合
我国的经济和金融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保证金融业
健康运行。建立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报互设机构的
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杜绝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真空。积极参与国际或地
区性金融监管组织的活动,参加金融监管的国际性组织,进行金融监管的
双边或多边合作,对跨国银行进行联合监督以及推广应用金融监管国际规
范等。中国人民银行进入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一一巴塞尔委员会,从而增加
了中国中央银行与世界其他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利于
中国及时了解国际金融监管的最新动态及其发展趋势,有效地维护我国的
金融利益。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营漠式的#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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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髓式的构建
后记
大学鞋№己近二十年,在不惑之年能再次步入大学学堂,尤其是国内一
流的学校厦门大学是我一生中最大的幸福,同时也感到肩负的重任。
在厦大学习期间,我接触了学校的许多老师,他们严谨认真的学术态
度、精益求精的治学风范,各具特色的教学方式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一年半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体会到自己的经济学、金融理论知识水平
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r明履的提高,尤其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的分析能力。
此篇论文的选题,源于我对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和监管体带小发展的兴
趣。作为一名金融工作者,我为自己从事的工作感到自豪,同时也深切感
受剑时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期望利用掌握的有限知识,做一些粗浅的研
究,能对构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及监管模式做一一些探索和尝试。
在此,特别感谢郑鸣老师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对我在本文写作上给予的
指导和帮助,感谢厦大各位授课的老师,感谢经济学院邱华炳院长在各方
面对我们的支持,感谢陈珊英班主任为我们付出的辛勤劳动,感谢我们的
班委为大家的无私奉献,感谢全班同学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同时,感谢图家开发银行给予我来厦门大学学习的机会,感谢开行太
原分行全体员工从工作、乍活等多方面对我在厦大学习的火力支持,感谢
家人对我的充分理解和全力支持。
由于时间和本人学识水平,本文难免出现诸多疏漏,希颦各位老师给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构建
出批评指正。
二0 0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