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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92论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

山东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
姓名:孔进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政治经济学
指导教师:孙曰瑶
2001.3.20
蟹{0 7061
中文摘要
—、厂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浪潮持续高涨,新的金融
工具j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融资方式及金融衍生产品不断涌
现,金融业发生了质的变化,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现代市场
经济环境中,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发展的推动,而金融发展的
动力则源于金融创新。金融创新能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如果没
有金融创新,金融业只能是同一水平层次上的数量型增长和规
模的简单扩张,没有金融创新也就没有金融业的发展。然而,
金融业又是一个与国民经济运行息息相关的敏感性行业,金融
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越来越多样化的风险因素,这就使金融
监管成为必然。我国的情况也是如此。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
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我国金融业界的主旋律;同时,伴随着我
国入世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的金融业将不断向国际化和全球
化迈进,所以做好金融创新已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深化的必然
选择。现在,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研究已成为当前金融业
界关注的两大重要课题。
关于金融监管和创新的研究,凯恩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
了“管制的辩证法”。本文将在此辩证法的基础上,对金融监管
和创新的机制问题作更进一步的探讨。本文以市场经济和计划
经济两种经济体制为背景,提出了金融监管和创新的M—R型和
P—D型两种机制,并对金融监管和创新的辩证过程进行了经济
学分析,以英美金融业和我国金融业中监管和创新的辩证发展
历程为例,对金融监管和创新的M一骖型和P—D型机制做出论
证,得出思考和结论,以期借鉴。刁,
本文内容可分为四大部分。(一)概念的界定(二)金融监
管和创新机制及其经济学分析(三)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和创新
的M—R型机制(四)我国金融监管和创新的P—D型机制。在
第一部分中,本文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概念进行了较全面
的阐释和界定。在第二部分中本文提出了金融监管和创新的市
场型和计划型机制(M—R型和P—D型金融监管和创新机制),
对这两种机制中共同包含的金融监管和创新的辩证关系做出了
经济学分析,并以国际金融业的发展为例论述了这一辩证过程。
第三部分中,本文运用金融监管和创新的M—R型机制分析了英
美两国的金融监管和创新。第四部分中,本文论述分析了我国
金融监管和创新的P—D型机制,并提出了四点思考。
孔诳
z o叫.;.¨
主题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金融.面每创新机制
Abstract
Wi th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industry.there have
appeared many new finaneial implements,new banking
institutions,new financial serviCOS and new finaneial
derivatires in the recent years.Qualitative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in finaneial industry. In the modern
Market—oriented economy mechani sm,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needs the promotion of finance.The metive force
of finaneial development was finaneial deregulation.
Financial deregulation can rai se the efficiency of
financial industry.If financial deregulation did not
exi st, finaneial industry cannot develoD either.
Financial indust ry was a1 SO a sensitive industry that wa s
closely 1inked to national economy.With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industry,more and more ri sks appeared.It
made financiaI regulation inevitable.Sinee the Southeast
Asian finaneial eri si s.finaneial regulation has been the
main melody in Chinese finaneial industry.At the same
t ime,we are going to join WTO.Facing the compet i t ion of
foreign financial implements,financial deregulation has
a1 SO become the inexorable choice of OUr finaneial
industry.Now the study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deregulation haS been an important research
topiC Wi thin finaneial ci rcleS.Edward Kane advanced the
5
regulation dialectics in 1970s.On the basi S of regulation
dialectiCS,my thesi S Studied the mechani Sil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deregulation.
Thi S thesi S advanced M—R mechani Sill and P-D mechani Sill on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Marke’t—oriented economy and
deregulation according to
planed economy.I t made an
econoilliC analysi s of the dialectical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regulat ion and deregulat ion.I t gave examples
of thi S dialectical development in Engli sh,American and
Chinese financial ci rcles.Then it proved M—R and P—D
mechani Sill on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deregulation.
Through a1 1 of the above,we can reach some conelus ions.
The whole thesi s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part s.
i.The explanation of the two concept S.
2.The mechani Sill on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deregulation
and the econoillic analysi S.
3.M—R mechani Sill Oil finaneial regulation and deregulation
in the western countries.
4.Chinese P-D Illechani Sill on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deregulat ion.
In the first part,an overall explanation was made on
the two concept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deregulation.In the second part,M—R Illechani Sill and P-D
mechani Sill Oil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deregulation were
advanced. In the two mechani slns. a dialecticaI
6
development between finaneial regulation and
deregulation wa s included.Thi S thesi s gave an economic
analysi S on the dialectical development.Then it put
forward an example of the international finaneial
development.In the third part,the thesi s made an
analysi s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deregulation in
England and U.S.h,HSing M-R meehani sm on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deregulation.In the forth part,Chinese
P-D mechani sm on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deregulation
was analyzed.Then four conelusion$were put forward.
7
论金It监蕾和金融创新
概念的界定
(一)金融监管
监管是监督管理的简称。依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
监督是指一般照看、主管或检查。管理是指决定、确立或控制,
即依一定规则、方式或确立的模式进行调整;依规则或限制进
行指导;受管制性原则或法律的管辖。由此,金融监管即是指
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决定、限制和约
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其基本的政策目标有三个:一是确保
金融机构的安全与健全,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保护
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三是促进金融机构平稳、高效、安全
功能的发挥以及市场竞争机制的良好运作。
在金融业的发展史中,金融监管一词由来已久。现代银行
业起源于中世纪前的货币兑换业,欧洲中世纪的银行业首先产
生在意大利,12世纪传播到欧洲其他国家。当时的银行为私人
银行,这些私人银行的业务有:存款、支付中介、兑换、放款。
而他们的贷款对象大部分是政府,且利息率很高,商人则很难
获得贷款。在1567年,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的国王同时决定
停止归还银行借款,从而导致了中世纪私人银行业的衰落。为
此,当时的商人和地方城市当局组织成立了在城市当局管理下
的银行。这些银行从1 580年起先后在米兰、阿姆斯特丹、纽伦
堡、汉堡等城市建立,面对商人办理存款、贷款和转账结算业
务。这就是世界金融史上首次出现的银行业的公共管理和监督。
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督和管理,是随着中央银行的产生而
出现的。18世纪中叶以前,银行的存款业务尚未得到广泛的
发展,银行业普遍利用发行银行券来增强自己的资金实力。但
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这种每家银行都发行银行券的状
况导致了货币流通的不稳定。后来逐渐统一的全国市场要求银
行券应成为通用的信用工具。正是基于这种要求,从1 7世纪开
始,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用法律限制或取消了大部分银
行的发行权,把发行权集中于一家或少数几家银行手中。从此
中央银行诞生并首先独立行使了货币发行的监督管理权。后来,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不断出现,中央银行只监督管理货币
流通的弱点就开始暴露。生产的过渡扩张刺激了信用的无限扩
大,而信用的扩大又刺激着生产的进一步扩张,最终造成了生
产过剩和信用的崩溃。这些情况,使资本主义国家的中央银行
开始认识到控制信用对稳定金融的重要性,但这种认识并没能
引起足够的重视。结果1929年到1 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
了最大的经济危机,导致了国际信用体系的瓦解和货币制度的
崩溃。这场危机以后,各国的中央银行普遍认识到了金融业在
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中央银行要想稳定通货,保证经济增长,
就必须将金融业的活动置于央行严格的监管之下,央行应该既
控制货币又控制信用。于是德国、美国、法国、瑞士、比利时
纷纷建立了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当今世界的金融监管制度,
大体上就是以那个时代的制度为基础沿革而来的。
金融监管并没有单独的理论而言,它是源于一般的政府管
制理论。关于政府管制,西方主要有三种重要的理论:一是管
制的公共利益论。二是管制俘虏论,又称“追逐论”。三是管
制的新经济论。
公共利益论主要解释了管制的基本经济原理,认为管制是
缓解可能由自然垄断、外部效应或信息不对称性所导致的自由
市场运作的内在缺陷或市场破产的手段,因此管制是为管制利
益而引入的,即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管制俘虏论认为管制是一
场管制者和被管制者之间的“猫鼠追逐”,管制者常常为被管
制者所俘虏,使得管制有利于被管制者而最终有利于管制者。
管制的新经济论则涉及管制实现的机制问题,把管制看作是各
种利益集团和施加压力集团之间讨价还价的一种政治程序。这
些管制理论具体到金融领域中就构成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二)金融创新
创新一词,作为一个经济学术语,最早见于著名经济学家
熊彼特1912年所著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他认为,创新就
是企业家将生产条件和生产要素进行新的组合,进而建立一种
新的生产函数的过程.这种新的组合包括五种情形:一是新产
品的出现,二是新的生产方法和技术的采用,三是开拓新的市
场,四是获得新的原料供应来源,五是新的管理方法或组织形
式的推行。由此可见,这种新的组合的内容相当广泛,既可以
组成新产品、新工具、新技术、新方法,又可以组合出新管理
制度、新组织形式、新市场运作模式。金融创新即是熊彼特创
新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从熊彼特到2 0世纪50年代以前,金融创新作为一个名词
还没有出现。但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业内为求利润而进行的组合
与变革却已连连不断。从本世纪50年代开始,西方金融领域开
始出现一系列重大而引人注目的新事物:广泛采用的新技术,
不断形成的新市场,层出不穷的新工具、新交易、新服务,浪
潮般地冲击着金融领域。面对这些日新月异的新事物以及由此
带来的世界金融业深刻而全面的变化,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开始
运用创新理论来进行阐释和研究,他们把这些以新型化、自由
化、多样化为特征的新事物统称为“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作
为一个名词由此产生。
本文对金融创新是这样定义的: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内
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来创造或引进新事
物,以求得超额利润的过程。这里的金融创新不仅包括20世纪
50年代以来的金融创新工具,而且还包括在此以前金融领域出
现的所有的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新事物。
金融创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必然产生的,它随
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而日渐活跃。金融业是依附于商品经济
的一种产业,是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
的发展而发展的。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金融业已经
发展成为一门主要的产业,它对商品经济的作用力、渗透力和
凝聚力日益增强,这时金融业开始成为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先
导性力量。在这个阶段以后,商品经济每发展一步,就会对金
融业产生新的更高要求。这种要求往往不是再靠金融数量或规
模的扩张所能满足的,而必须通过金融创新——出现新组合和
创造性变革才能实现。商品经济越发达,对金融业的要求就越
多、越高,当原有的金融业务、金融组织或金融制度不能满足
这些要求时,金融创新的产生就成为必然。
金融创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金融创新指金融业
内的所有创造性变革,包括创造新的金融理论、金融制度、金
融监管方式、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金
融商品等。它包括理论型创新、市场型创新和制度型创新。其
中,理论型创新指金融业在理论上的新的发展和突破;市场型
创新包括市场主体自发进行的工具创新、机构创新、手段创新、
技术创新、业务创新等;制度型创新则指金融制度、金融监管
方式等的创新,从这个角度来讲,金融监管制度和方式的不断
沿革也是一种制度型的金融创新。狭义的金融创新则仅仅-指市
场型金融创新,其直接动机即是为了逃避金融监管,追求利润
最大化。
西尔博从微观角度提出了约束诱导型创新理论,他认为金
融企业总是在寻求利润最大化,进行创新的原因是要解脱或减
轻加于企业之上的金融约束。诺斯、代维斯等人认为金融创新
是一种经济制度相互影响、互为因果的制度改革,政府为稳定
金融体系和防止收入不均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如存款保险制度,
也是金融创新,制度学派强调政府行为是金融创新的成因,实
际上已把金融创新的概念扩大到金融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二
者。希克斯和涅汉斯则把金融创新的成因归因于交易成本的下
降。E.J.凯恩认为,许多形式的政府管制与控制,性质上等于
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活动和利用管制
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
二、金融监譬和创新机制及其经济学分析
(一)金融监蕾与创新机棚的两种类型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国家金融监管与创新的形成的背景和
起点是不同的。根据这种差异,本文将金融监管和创新机制分成
两种类型,一是市场型监管创新机制,又称M--R型监蕾创新机
制,二是计划型监警创新机倒,又称P—D型监警创新机制.其
中,M代表Market,P代表Plan,R代表Regulation,D代表
Deregulation。
l、M—R型机制是一种纯粹市场型的金融监管创新机制,西方
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和创新多采用这种机制。这些国家的金融
业在建立之初处于一种无序状态,金融监管和创新是不存在的,
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这种无序性加剧,从而使金融监
管成为必然。于是金融监管开始出现,一监管当局也随之形成。
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是逐渐形成的法律框架,由
陆续出台的一个个条例、法规和禁令日积月累而成。这些相互
联系的制约因素和限制条件最终构成一个庞大的、错综复杂的
金融监管的上层建筑。(Regulat ion)
处在金融监管的环境里,金融机构必须在市场竞争和金融
监管制约条件的夹隙中争取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因此,金
融机构利用逃避的办法,使其不断从受监管的业务转向不受监
管的业务,使监管条例失去效能,这就是金融创新。
(Deregulation)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是现代金融体系中的两个相伴而生的
概念: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进步的永恒动力源,金融监管则
是金融业发展进步的安全守护者,二者缺一不可。在监管当局
的监管措施下(R1),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金融机构会进行金融
创新以获取超额利润(D1)。一项创新创造出来后,如果它是经
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深化而产生的需求而且被越来越多的效仿
时,则金融监管当局会进行放松管制的再监管(RRf,f代表放
松管制)。当这些创新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时,金融当局则会
实行加强管制的再监管(RRj,j代表加强管制)。针对这些再
监管,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又会推出新的金融创新
(D2).这样,金融业从R1一D1一RRl(RRf或RRj)一D2一RR2
一D3一⋯这就是金融监管和创新的M—R型机制.
2、P—D型监管创新机制则适用于计划经济国家,这些国家的
金融业在建立之初就处于一种计划经济下的有序状态.所以针
对这种低效率的计划型有序,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金融创新
(D1)先出现了,然后针对这些创新,金融监管也开始形成.
这样,从D1一R1一D2一RRl(RRf或RRj)一D3一RR2一⋯这
就是金融监管和创新的P—D型机制。
在M—R和P—D这两种监管创新机制中,无论是从R1一D1
一RRl一D2还是从D1一R1一D2一RRl这其中都包含了一个监管
和创新的辩证发展过程,金融业正是在这一辩证过程中才一步
步确立了其发展结构,走向更高的发展阶段。
(二)金鼍监蕾和创新的收益成本分析
在这里,让我们取P—D和M—R型监管创新机制中共有的一
段,从“金融监管到金融创新到再监管(放松或加强管制)”
(R—D—RR(RRf或RRj))来进行数学分析.金融机构创新出
现后监管当局的再监管类型视创新对监管的预期净收益的影响
而定。在这里我们再引入几个本章论述所需要的概念。
l、金融监譬的强度(I)
指对金融监管行为的抽象综合度量,监管当局的法规、制度、
检查、处罚越严格,金融监管强度越强。
2、金融监管的预期收益
指监管当局实施的监管达到一定强度时使金融体系稳定性增强
所带来的利益,也就是避免了无监管导致的损失的收益,等于
无监管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金融监管的总预期收益,以下记
为r(X),称为预期收益曲线,这里的x为监管强度,这里假
定r(x)具有通常的收益函数的性质,即有d r(X)/d X>0,
d 2 r(x)/d2 X<O,该曲线下凹。
3、金融监蕾的成本
是监管当局的监管达到一定程度时发生的成本,可分为直接成
本和间接成本两种,直接成本指监管当局实施监管过程中支出
的成本,如工资等行政开支、各种检查费用等等。间接成本则
指因金融当局实施监管而造成的各种损失,即由于监管限制了
充分竞争而造成的金融体系的效率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全社会
经济运行的效率损失。金融监管的总成本以下记为c(X),又
称为成本曲线,这里假定C(X)具有通常的成本函数性质,X
为监管强度,d C(x)/d x>o,fc(X)/d2 x>0,该曲线
上凹。1
4、监管的边际收益、边际成本与理想监管均衡强度
监管当局将监管强度(X)提高一个单位(如严格监管标准、增
加检查频率)所带来的监管预期收益的增加,称为监管的预期
边际收益MR(X),监管当局将监管强度提高一个单位而造成的
成本的增加,称为监管的边际成本Mc(X)。当预期边际收益等
于边际成本时,即MR=MC时,监管的预期净收益n(X)=r(x)
一c(x)达到最大,此时达到理想的监管均衡状态,监管强度
则为理想的监管均衡强度x·。当监管强度X低于理想监管均衡
强度x+时,即X(x-,监管预期净收益n(X)随监管强度的
提高而增加;反之,当X>xt时,n(X)则开始递减。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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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管当局的目标函数和现实监管均衡强度
现实中监管当局的目标函数不但包括监管净收益,而且包括监
管当局.自身的价值追求,如监管机构的扩大,当局的良好形象,
当局职员的职业成就感等。我们以f(n(x‘),X)表示监管当
局的目标函数,其中n(X);r(x)一C(x)为金融监管的
预期净收益,X为监管强度,这里不妨假设f.j 0,fn<o(f.为
对n(x)求一阶导数,f。,为其二阶导数),在一般情形下,有
f2>0,fn<0,(f:伪对X求一阶导数,f::为对其求二阶导数)
因为上文已假定f(x)、c(X)具有通常的收益函数和成本函
数的性质,所以一定存在一个x+,当x=xt时,n(x)=r(x)
一C(X)达到最大值,x+为理想的监管水平。因f:=d X>O,
所以x+并不是f最大化的解,f最大化的解x·+>x·,此时虽
然12(X)不是最大值,但由于X由x·增大到x·t时f值达到了
最大,即监管当局要考虑n(x)和x之间的替代关系,它为追
求自身利益,会牺牲一定的监管预期净收益(n(X)),但它不
会无限制的追求x(监管强度)的扩大,因为当X>x+·时,X
的扩大对f值的正影响已不足以抵消n(x)下降对f值的负影
响。也即一般而言,现实的监管均衡强度x··高于理想的监管
均衡强度x·。见图2(见上)
证明如下:
f(n(x),x)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df/dx=f。n’(x)+f2=
0,有n’(x·})=-f:/f。。给定f。>o,又有f 2>o,则一f:/fl<O,
即n’ (x··)<0,由n(x)的性质知,必有x··>x·。
了解了概念以后,让我们来具体分析金融机构创新出现后
监管当局的反应。这里分三种情形讨论。
情形一,实行加爱蕾倒的再监蕾.现实篮蕾均衡强度右移.
例如,如果创新使得预期净收益曲线发生了如图3的变化,理
想监管均衡强度右移,现实监管均衡强度也相应右移。这里给
出两个例子.例一,1993年一1994年监管当局清理乱拆借,重
点清理银行系统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借资金。为逃避这一监管,
市场上出现了以无实物国债回购为工具进行拆借的金融创新。
创新发生后,监管当局重点加强了对国债回购市场的监管,重
点制止和清理假回购。这是现实监管均衡强度右移的一个例子。
例二,1998年金融市场上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套汇逃汇迹象,监
管当局随之加强了对银行结售汇的监管。
现实监警均衡强度左移.
例如,如果创新使得预期净收益曲线发生了如图4的变化,理
想监管均衡强度左移,现实监管均衡强度也相应左移。美国60
年代大量的金融创新使得利率管制在一定程度上失效,监管当
局随后取消了利率管制。1996年,我国货币市场得到了规范性
发展,监管当局因之取消了对同业拆借利率的上限控制。这是
现实监管均衡强度左移的两个例子。
情形三。现实监管均衡强度不变.例如,如果创新后,预
期净收益曲线不变,则理想监管均衡强度不变,现实监管均衡
强度也不变。这种情形极为少见。
当局实行再监管以后,金融机构面对当局的新的监管政策,
可能又进行新的创新以突破新的监管.这样,监管——创新——
再监管——再创新的过程便会持续下去,使金融监管政策具有
了动态调整性质,在此调整过程中,当局和金融机构一直在不
断适应。
爱德华·凯恩如此总结这种管制的辩证法:“市场机构的政
治上加强的种种限制以黑格尔的方式不断交形,在经济与政治
权利两者斗争中,在解决矛盾的同时又挑起一系列新的矛盾。
这种方式将不断的重复逃避管制和再管制的过程,使静态平衡
更根本不可能实现。(爱德华·凯恩,1977,1 981,转引自托马
斯·F·卡吉尔,吉西安·G·加西亚,1989)金融监管之所以
出现上述动态调整性质,是因为各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在不断
变化,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风格也在不断变化。金融监
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它就不得不随着经济
金融环境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从西方国家的情况来看,大
都经历着这末一个动态调整过程。当然动态调整并不意味着调
整的速度是均匀的,当经济金融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金融监
管政策的变化也就相对大一些,当经济金融环境相对稳定时,
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也就相对小一些。
假定监管处于某个均衡状态。如果这时市场形势发生了变
化,金融机构进行创新突破当局监管能获得新的获利机会时,
便要考虑进行创新的收益和成本,我们用ERi(DR)表示突破
监管进行创新为金融机构带来的收益的期望值,ECi(DR)为金
融机构突破监管进行创新的成本(例如可能受到监管当局的处
罚的期望值),如果ERi(DR)<=ECi(DR),则金融创新不发
生。假定金融创新发生了,则监管当局进行哪种类型的再监管,
仍要看目标函数值的变化趋向,如果加强管制型再监管(RRj)
发生后f值的期望值上升,则RRj发生,否则,放松管制型再
监管(RRf)发生,即:
ERi(DR)>ECi(DR),则DR发生;
ERi(DR)<=ECi(DR),DR不发生;
Ebf(RRj)>Ebf(RRf),则RRj发生;见图3;
Ebf(RRj)<=Ebf(RRf),则RRf发生;见图4。
其中i代表金融机构,b代表监管当局,J代表加强管制,f
代表放松管制。
由于金融机构当局可以对对方的行为做出预期,这样上述各
式又可改写为:
ERi(DR,RR)>ECi(DR,RR),皿0 DR发生;
ERi(DR,RR)<=ECi(DR,RR),则DR不发生;
Ebf(RR3,DR)>Ebf(RRf),则RRj发生;
Ebf(RRj,DR)<=Ebf(RRf),则RRf发生。
20
(三)金融监管与创新发晨的辩证过程的饲证及二者的摩擦
2 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国际金融市场的金融监管和创
新基本上就处于一种“猫鼠追逐”的状况。60年代以来,金融
市场的国际化就开始逐步形成了,银行业的国际化和欧洲市场
的出现是这一趋势的重大迈步。它不仅为银行业提供了创造新
收益的机会,也意味着银行业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和更激烈的竞
争。此外,国际市场上出现了附属和连带债权债务关系,通过
这种关系,银行可以避开许多单纯在国内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循
的审慎要求,如限制风险集中,资本构成等而逃避监管,这都
是金融创新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表现,它们严重威胁了国际银行
体系的稳定。针对这些,有关国家的中央银行便采取了行动。
1975年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倡导下,成立了“银行管理和监督行
动委员会”,负责处理银行国际化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该委员会
达成了《巴塞尔协议))并努力保证各国银行普遍接受其基本要
求。《巴塞尔协议》明确地划分了银行国外机构的所属国和所在
国当局的监督责任。该委员会要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对每家银
行的监督机制,它不仅包括对国内总行的监管,也包括对其在
国外任何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监管。《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标
志着国际银行业的协调监督管理的正式开始。
监管和创新总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70年代以来,为了
逃避金融监管,规避利率、汇率风险,大规模的国际金融创新
开始形成一股不可抵挡的潮流。进入80年代,西方又掀起了以
自由化为特征的金融改革浪潮,许多国家调整了对银行业的监
管。金融监管的放松使得金融业务大量交叉渗透,表外业务迅
速增长,金融衍生工具成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内容,并将新产
品的开发逐步演化为一种”金融工程”,金融衍生工具越来越复
杂。新的金融产品,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刺激了越来越多的国
际银行从事投机交易,金融衍生工具由避免风险的金融工具变
成了最危险的金融工具。据估计,截至1994年底,全球商业银
行进行的OTC衍生交易(场外交易)余额就高达12万亿美元。
如此庞大的交易规模,已经使”虚拟经济”越来越脱离实际经济
运行,从而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尤其是随着资金活动日趋
国际化、自由化,巨额国际游资、国际清算和国际储备资金在
全球范围内频繁调动,使得全球已不断显示出对金融有效监管
的失控和乏力,金融动荡和危机时有发生。一旦某个环节出现
问题或偏差,就容易造成一国、一个地区乃至全球的金融动荡。
墨西哥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即可看出国际金融
市场的风险之高,危害之大。于是针对这些金融创新的风险和
危害,监管再出新举措。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
式公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该原则适应国际银行业
的变化和银行监管的新趋势,突破了((巴塞尔协议》单纯依靠
达到资本充足率规定来防范金融风险的局限性,将风险管理领
域扩展到银行业的各个方面,从先决条件,发照程序和对机构
变化的审批、持续性银行监管、监管者的正式权力到跨国银行
业务,制订了全面的指导性原则,以建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风
险控制机制。《核心原则》的颁布推动国际银行业监管进入了一
个新的发展阶段。
上面所叙述的即为一个国际金融业从创新(D1)到监管(R1)
到再创新(D2)到再监管(RRl)的过程。这一动态的博弈过程
使国际金融业在不断规范化的过程中获得收益和进步。在这一
过程之中,在看到监管和创新的辩证发展、承前启后的同时,
我们还应看到二者也是存在矛盾和摩擦的。
正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发展过程中也有矛盾和摩擦
一样,这种矛盾和摩擦是必然的,金融业就在其中前进与发展,
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监管与创新的这种摩擦。如果没有监管的
规范和限制,被追求利润最大化动机所驱使的金融创新将给金
融业带来无限风险从而最终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反之,如果
没有了金融创新这一动力源,整个金融业将失去发展的生命力
从而永远失去质的进步。一项金融创新如果是经济发展和金融
体制深化产生的需求,则监管就只会推迟金融创新推出的时间
而不大可能阻止金融创新的最终产生。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监
管与创新所产生的摩擦将使潜在的市场参与成本增加,从而对
金融业造成影响(钱小安,1 999)。
首先,这种摩擦会影响金融业的利润.这个问题是显而易
见的,本来金融创新的动机就是追求更高利润,但碰到较严格
的金融监管制度而致使创新的周期延长、进程放缓,这使得高
利润的获取的过程变得漫长而复杂。
其次,这种摩擦会影响金融业的运作效率.创新在为金融
业带来高利润的同时也带来了高效率,监管措施与创新内容发
生冲突后,创新进程放缓甚至会被暂时取消,那么金融业就只
能还按照传统的业务范围和方法进行运作,从而降低了整个行
业的运作效率。另外,就好像摩擦力会降低物体的运动速度一
样,这种冲突和摩擦本身在发生的同时就是对金融业运作效率
的一种削弱,从而造成市场参与成本的增加。
再次,这种摩擦会影响金融业的创新与发晨的速度,但曩
终还会有新的创新绕过监警而产生.金融监管的各种制度规定
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亦对金融创新的自由发展空间作了限
制,这些限制阻碍了新的金融业务的出现,减缓了金融创新的
进度。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金融机构为求得自身的发展
而寻找法规的漏洞,还是不断推出多种具有创新意义的业务。
例如美国的自动转账系统,为了避免银行因揽储而进行不平等
竞争,美国央行制定了有关的存款管理条例,对储蓄存款付息,
而对活期存款不准付息。为了规避银行不准对活期存款付息的
规定,一些银行为客户同时开立储蓄账户和活期账户,并使客
户的资金可以自动地从储蓄账户转入活期账户。这样,当客户
开出支票后,银行自动把必要的资金从储蓄账户转到活期存款
账户,并进行付款。如此可以使客户的活期账户资金很少,甚
至只维持在一美元。
三、西方国索金融监警和创新的M—R型机制
(一)英国的金融监管和创新
1,R1-·Dl-+RRl阶段
英国是最早发展资本主义的国家,其金融业产生于资本主义
市场经济自由放任发展的基础之上。当英国的资本主义金融业
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金融监管出现了(R1)。当时的金融监管主
要依赖自愿方式及自律机构,以“劝说”和“要求”为主。后
来从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金融机构的数量增加,业务交叉
和市场扩大(D1),道义约束变得无足轻重,英国开始通过正式
的金融法规建立了一套金融监管体系(RRI),这套体系由一系
列的立法组织机构和若干自律监管机构组成。立法机构包括英
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监管理事会、贸工部、建筑业协会委员
会和公共起诉人。根据1987年((银行法》,英格兰银行对银行、
金边债券和资金市场进行监管;根据1986年《金融服务法》,
证券与投资局(SIB)对从事证券与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而SIB将管理的权利授予五个主要的自律组织(SROs):根据
1986年《建筑业协会法》,建筑业协会委员会负责对建筑业协
会进行监管;根据1982年《保险公司法》,英国贸工部负责对
在英国获得授权的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贸工部根据《金
融服务法》负责对违反《公司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如内幕交
易、欺诈和保险领域的不正当行为,并从1987年下半年起,从
SIB中获得监管单位信托定价权。监管体系的第二层有五个主
要自律组织构成:证券和期货监管局(SFA),投资管理监管组
织(IMRO),金融中介、经理人和经纪人监管协会(FIhIBRA)、
人寿保险单位监管组织(LA—uTRO),私人投资监管局(PIA).
这是一套分业经营,分头监管的体系。其中还贯穿英国的自律
风格。如英格兰银行不随便发号施令,而是按银行法提请商业
银行正确认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保护存款者利益.
2、D2一RRf阶段
后来8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
频频出现。创新是无专利和国界的,一项创新出现后,迅速被
模仿和推广,从而导致了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界限日益
模糊,银行业出现了兼并合并以及提供投资银行、保险、福利、
投资基金等多元化金融服务的趋势,金融超市开始出现。英国
的金融业也出现了和世界潮流一样的趋势,金融管制的放松为
其金融业带了激烈的竞争,而且英国原来的金融监管体制(RI)
与新的多样化银行业务的发展(D1)开始不相协调。随着世界范
围内的放松管制的再监管(RRf)的发展,英国传统银行业务的界
限和建筑业协会、投资银行业甚至保险业的界限出现重叠和交
叉,这样就使得英国的舆论对不同监管实体监管职能的分工及
金融机构对不同的业务活动进行界限公正和有效管理的能力产
生疑问,增加了改革的压力。再加上英国周边的欧洲大陆国家
如德国、法国和丹麦等都已实行了中央银行的职能和金融监管
职能分离的体系,所以从1997年5月20日起英国政府也宣布
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大调整。英格兰银行传统的银行监管职
能将移交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英格兰银行的
职责将定位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和保持金融稳定上。这样英
格兰银行就不再受政府的控制,其独立性大大增强。新的FSA
将由原独立的自律组织如证券与期货监管局(SFA)、投资管理
监管组织(IMRO)、私人投资监管局(PIA)等与原来的证券与
投资局(sIB)合并而成。
改革后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这样的:FSA肩负着从股票债
券市场到零售金融服务业在内的整个金融业的监管;英格兰银
行将对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负责,在特别情形下提供金融援助
以避免危机从一个机构扩散到整个体系;财政部负责监管机构
的立法。
3、小结
一目的金融制度是与其社会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和发
展水平等因素相适应的。英国在历史上一直是一个比较保守、
自律的国度,中世纪以来尤存的绅士风范一直是英国人的一大
特点。正是这种自律的历史文化传统,造就了英国金融业的监
管初始主要靠“劝说”和“要求”,依赖自愿和自律来完成(R1),
几乎没有法律的约束。但后来随着英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金融业的日益发达,各种金融机构开始在利润的驱使下钻英国
金融监管立法不严的空子进行金融创新(D1),这样就使得70
年代末英国开始通过正式的法规和分业的金融监管体系来进行
金融监管。从此英国的分业金融监管体系(RRl)开始建立。然
而伴随着80年代以来世界各发达国家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银
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界限日益模糊,英国金融界也开始推出
一些混业型的金融创新(02)。这样,英国70年代确立的分业
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已逐渐不能适应。80年代中期(1986年
10月27日)伦敦城的金融大震(Big Bang)即是旨在放松管
制,提高金融业的运作效率。90年代爆发的BCCI(国际商业信
贷银行)和巴林银行的倒闭事件,暴露出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存在弊端,单一监管的呼声渐高,这使得英格兰银行的改革变
得刻不容缓。终于,1997年5月工党上台执政后建立了混业监
管的监管体系(RR2或RRf),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大大增强.
改革后的英国金融监管体系鼓励了金融各业间的交叉创新
(D3),加强了监管的协调一致性,增强了抗击风险的能力,正
顺应当今世界金融领域进行放松管制的再监管(RRf)的改革大
潮,于是,它作为一种适合经济生产力发展的金融生产关系正
焕发出勃勃生机。这样,英国的金融业在R1一Dl—RRl一D2一
RR2(RRf)一D3一⋯过程中,遵循监管创新的M~R型机制发
展到了一个较高的阶段。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和创新
1、美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R1一Dl一腿1)
18世纪以前,美国的金融业处于一种自由放任的发展阶
段,金融监管在当时尚为一个陌生的概念。美国的金融监管最
早起源於18世纪中期(R1),当时的殖民政府为加强对货币银
行业的控制,在立法上规定银行的设立及营业都必须由政府审
批。殖民时期以后约50年中,通过特别立法实行经营许可方面
的管制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管制的重要内容。美国早期曾进对设
立中央银行进行过两次尝试,但由于当时美国政治结构和各阶
层利益要求的分散,导致了美国早期中央银行“美国第一银行”
(1 791⋯1811)和“美国第二银行”(181 6---18 36)的失败。早
期中央银行撤销以后,美国经济出现了剧烈动荡,州政府开始
逐步承担各自州银行的监管职能。但这种主要通过特别立法来
限制银行开业的监管却最终导致了“自由银行政策”的出现,
银行业务活动的自由放任与竞争过渡(D1)致使众多银行破产,
这使得对州银行自由发展的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高.但来自
某些政治势力和不同利益集团的阻挠使任何改革建议均难以被
采纳,再建中央银行的路亦不通(因有较强的实力反对中央银
行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主张废除银行业中的一切垄断因素)。
直至186 3年联邦政府需要大量融资以支持南北战争时,国会才
通过了((国民银行法》,并从此建立了国民银行制度,金融监管
当局分为州当局和联邦当局(RRl)。此举旨在通过立法的形式
来解决金融领域的宏观控制问题。国民银行制度的建立,标志
着美国银行体制与金融监管“双轨制”的开始。到了191 3年,
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联邦储备法》,建立了一个独特的分制式中
央银行,12个联邦储备银行在12个储备区中为本地区经济服
务并相对独立,这标志着美国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从R1
一D1一RRl,美国由此开始了对金融体系的加强管制、实行中央
控制的新阶段。
2、从一战后的银证混业到1933年的分业法案(D2一RR2(RRfl)
一I)3-'RR3(从j)
1914年爆发的一战使美国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合而为
一的倾向受到了联邦政府的鼓励,因为这样有助于满足联邦政
府巨大的筹资需求。其结果是商业银行纷纷涉足证券市场(D2),
直至战后的继续发展。美国国会1928年通过的((麦克法顿法案》
明确授权国民银行买卖上市证券(RR2或RRfl),其后商业银行
的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更为迅速,以至过度.同时,许多银行向
居民的放款被用于股市投机,而且贷款垫头过小(有时仅1 o%),
风险程度高。再者,此期间银行对活期存款的竞争也日趋激化,
表现为所支付的利息率的水平越来越高(D3)。竞争过度的直接
后果是1929年紧接股市崩溃而来的银行体系崩溃。
由于对银证混业经营的监管不利导致了1929年大危机,加
强对金融业的监管在这时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是立法先行(RR3
或RRj),于是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就应运而
生了。该法案的主要条款内容有:①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
行业务分开;②禁止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③限制银行能
持有的资产种类;④规定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上限;⑤
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继《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之后,美国国会又相继出台了
19 34年的((证券交易法》和1939年的《信托契约法》等法,
这些法规规定了美国的商业银行不得跨州设立分支机构,不得
从事私有企业的债券、股票的承购包销、股票担保等投资银行
业务.同样,投资银行业不得从事授信(资产)、受信(负债)
及相应的中间业务。由此,美国银证分离、分业经营、加强监
管的双重金融体制已经确立。这种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重在对
金融业实行严格的监管以减少经营风险,保障经营安全。但是
这种金融监管模式在度过大危机后就开始表现出矛盾和弊病:
它直接影响了美国金融业的利润获得并导致其竞争力下降。于
是针对严格的监管条例,美国金融界开始推出了一系列金融创
新(D4)。
3、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大量金融创新(D4)
在五十年代,美国的许多银行针对政府禁止银行跨州经营
的法令搞了银行控股公司,以达到跨州设立分支机构,进军投
资银行业务的目的.银行控股公司即一家或几家商业银行投资
入股组成的公司,它通过收购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商业银
行则通过对经理人员的选择,达到控制该公司,进而控制证券
业务的目的。为此,美国国会和美联储于1956年又颁布了((银
行控股公司法》,该法案规定银行控股公司在购入非银行业务公
司后,该公司只能从事和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业务,不得从事
非银行业务。但是该法案对单一银行控股公司不加限制,因此,
许多商业银行又开始利用这一漏洞大力发展单一银行控股公司
以谋求超额利润。
根据30年代的监管法令,在美国的商业银行不能从事私有
企业的债券、股票的承购包销、担保等投资银行业务。但是这
些法令对于国外的企业没有做出规定,于是美国的商业银行便
推出绕过此项监管的金融创新:一些大商业银行积极地为在海
外的美国公司、外国大公司和政府包销债券,且通过自己的信
托部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50年代产生的欧洲美元市场也是一项旨在逃避监管的金融
创新。美国银行在欧洲货币市场上可以不必遵守美国国内银行
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制度。另外还有70
年代旨在逃避《Q项条例:》对存款利率上限的规定的可转让支
付命令账户(Now)、超级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Super Now)、
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可转让存款单(CDs)、自动转账账
户(ATS)等等,这些金融创新打破了储蓄存款和活期存款的界
限,从而也就冲破了活期存款不许付利息的限制.
总之,从50年代以来,在分业经营的美国金融界掀起了一
股旨在追求超额利润的多样化的金融创新的高潮,从50年代的
消费者贷款、信用卡、银行资料处理电脑化以及欧洲美元市场
的形成到60年代的金融期货市场,基金电子转账系统(EET)、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和银行商业票据、银行重购协定、出售应
收账款;从70年代的金融电子化、浮动利率债券、货币和利率
调换和股票期权到80年代的金融掉期市场、互换、远期利率协
议、货币期货合约期权、长期债券期货和期权等层出不穷的金
融衍生工具,美国的金融创新一直处于国际金融市场的领头羊
的地位。这些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金融创新渐渐模糊了美国
30年代大危机以来形成的银证业务的界限。
4,放松警翻的再监警(114(Ilf2)-*D5-*RR5(1lf3)
70、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界要求在立法上放松管制的呼声
日渐强烈。美国政府顺应发展潮流开始逐步放松管制(RR4或
RRf2),于1980年通过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与货币控制法》
(下称198 0年法),1982年又通过了《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
法》(下称1982年法)。198 0年法对银行业放松管制,有6项
重要变革:①在1 986年3月底之前,分阶段取消《Q项条款》
对于一切存款机构持有的定期和储蓄存款的最高利率限制。②
允许银行和所有存款机构经营支票账户。③允许非银行储蓄贷
款机构将资产的2 o%投资于消费信贷、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
允许它们办理信用卡业务和信托业务。④对所有银行和存款机
构一律实行存款准备金要求。⑤废除州高利贷法并对某些家庭
贷款实行利率上限。⑥允许所有金融机构使用联储提供的服务。
1 982年法是对1 980年法的补充,并使银行体系结构发生了新
的变化:①允许储蓄机构经营活期存款和发放商业贷款。②允
许银行持股公司跨州接受破产的储蓄机构。③允许银行开设“货
币市场存款账户”,并对其不定利率上限,也无准备金要求。④
对有困难的储蓄机构提供资金援助。⑤给银行更多权力开设附
属机构。⑥国民银行对单个借贷人的贷款数量,从过去占资本
额的10增加到1 5%,对有充分担保的借款人,可进一步增加到
2 5%。
80年代初以自由化为特征的银行业改革摒弃了近半个世纪
以来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对银行业发展过度限制的某些方面,带
来了金融产品的自由定价和金融创新的大量涌现,形成了各类
存款机构分工趋于交又及金融市场国际化趋势加强的局面,在
一定程度上促进了80年代美国金融业的发展。但80年代初的
改革并未根本动摇美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和立法基础,延续了几
十年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和监管没有彻底解除,商业银行仍然不
能从事证券、保险、基金等业务。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新法
令逐步侵蚀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领域,结果使商业银行在整个
金融市场处于不利地位,被迫将资金大量投入高风险的房地产
和垃圾债券市场(D5),并因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和本国经济衰
退引发了自30年代以来最为深刻的银行业危机。在这种情况
下,在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对美国金融监管进行全面改革也
就势所必然。
从80年代末开始,提交美国国会的有关金融改革的议案不
下十个(RR5或RRf3),主要有1987年的《银行公平竞争法》、
《金融现代化法》、《金融服务监督法》;1988年的《存款机构
法》;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1990年的《存
款机构附属法》;1991年的((金融体制现代化法:使银行更安
全和更具竞争力的建议》;1994年的《里格一尼尔:1994年银
行跨州经营和跨州设立分行之效率法》;1995年的((1995年金
融服务竞争法》.这些法律大部分已获通过,也有的因为其提出
的改革措施过激而未获完全通过。上述法案均围绕增加银行、
金融机构的竞争性和安全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鼓励创新,
在允许银行跨州经营、彻底拆除银证分离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进
步。
5、1999年法案:放松管制的再监管使美国的金融业走向混业
(RR6(RRf4)--D6·⋯)
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
务法》。该法案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
式相互渗透;对于银行从事非金融业务、非金融公司通过储蓄
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做出了规定;允许设立专门从事企业融资业
务的新型批发金融机构(WFI);允许互助保险公司为改制控股
公司而跨州迁移。总之,该法案彻底结束了美国银行、证券、
保险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从法律上鼓励、承认了既
有的金融创新,打破了美国旧的“纵向个别立法”的金融监管
体系(见表1),建立了新的“横向综合立法”的金融监管体系
(见表2)。
美国的旧金融监管体系
银行证券法商品交易法州保险
法法
证券交易法
投资顾问法投资公司

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SEC规章制度
交易所规则NASD规则
银行证券投资信托商品保险
美国的新金融监蟹体系
1999年金融服务法
《金融服务法》监督机构FRB
OCt规则SEC规章制度商品交易规则州保险法规
交易所规则NASD规则
银行证券投资信托商品保险
新的监管体系是美国日益发达的证券化商品、信托投资商
品等金融创新产品在促成银、证、保险混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
起来的,相对于旧监管体系有以下制度优势:
①新的监管体系克服了个别立法的缺点,从个别监管转向综合
监管,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金融服务领域的统一
监管,这样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产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趋
势。
②新的监管体系按“金融服务功能的分类”进行监管,克服了
旧体系按“金融机构的分类”进行个别监管的缺点。这样当一
种新金融商品出现时,不同背景的金融控股公司都有相同的经
营权,既适应了金融商品的需要,又能够有效地按不同服务功
能进行有效监管。
③新体系以“灵活判断”方式来定义金融商品。这样,当市场
出现了新的金融商品,监管机构可以随时根据情况进行判断,
既适应了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的变化,又有效地鼓励了金融创
新。这种灵活判断的方式解决了旧监管体系中以“列举”方式
定义有价证券的滞后性问题。
6、小结
从1 8世纪末美国第一银行、第二银行的失败到186 3年((国
民银行法》和191 3年((联邦储备法》的通过,美国的中央银行
制度开始确立。但没有对其经营方式(分业或混业)做出规定,
故当时银证业务并不分离。1928年的《麦克法顿法案》鼓励银
证混业,致使投机型金融创新过度发展,这在当时金融监管、
风险控制系统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势必会引起金融业的秩序混乱
从而最终导致1929年大危机。大危机中美国的金融体系几近崩
溃。美国政府痛定思痛,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
立了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系结构,这种严格监
管的金融业经营模式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复苏和金融业的发展水
平的提高。这时,金融创新又迅速壮大。而随着这些以追求利
润为目的的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壮大,就好像旧的生产关系变
得不能适应进步了的生产力一样,原来的分业监管、分业经营
的金融体系开始变得不能适应。因此监管和创新的摩擦加剧最
终导致了新的混业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在这一混业经营模式
中,有利于生产力进步的金融创新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空间。这
样,美国的金融业通过R1一D1一RRl一D2一RR2(RRfl)一D3
一RR3(RRj)一D4一RR4(RRf2)一D5一RR5(RRf3、RRf4)一
D6一⋯这样五大发展阶段后,遵循M—D型监管创新机制上升
到了国际金融业的领头羊地位。
(三)对西方金融业监警和创新的M—R型机制的两点思考
1、一目的经济、企融制度的发晨、演变过程及最终模式选择受
该冒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政治背景的髟响很深.例如英国,英
国是自由民主思想的发源地,其社会的各个层面无不深受这一
传统的影响。在经济运转上表现为崇尚自由契约和“无形的手”;
在法律传统上则表现为成文法欠缺,以判例为仲裁标准的习惯
法影响深入人心;在民族性格上则形成了一种自律自重、克己
自制的理性主义特点。这三者共同作用,导致了英国传统上的
金融监管制度是一种非规范性、非制度化的模式。而美国早期
“第一银行”和“第二银行”的中央银行尝试的失败和最终建
立12个地区的独立的联邦储备银行加首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
这种不很集中的中央银行制度,则与美国的政治结构松散、各
阶层利益分散和崇尚自由竞争的国民意识直接相关。美国的“二
元多头”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央和地方都有金融监管权)也是
这种松散型政治结构和自由的国民意识的产物.
2、现代金融业和市场经济曲发晨要求一目必须拥有一个较完善
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要经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美国从18世纪早期中央银行的尝试到其双轨银行体制的建立,
从20世纪30年代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的形成到90
年代最终“按照金融服务功能的分类”进行监管的混业监管体
系的确立,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摩擦和斗争。英国从早期英格
兰银行的“道义劝说和约束”到70年代分业监管体系的建立,
再到90年代放松管制的混业监管的金融体制的形成,也经历了
一个漫长的过程。一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和经营是其在监管体
系尚不健全、风险控制尚不完善时的一个特定阶段,混业监管
和经营则是成熟金融制度下的必然选择。
四、我国金融监管和创新的P—D型机制
我国在1949年建国之初实行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金
融业实行的也是计划经济下的“大一统”的银行体制。中国人
民银行是唯一的一家银行,具有“全能银行”的特点,它既执
行中央银行职能,掌管金融政策、发行货币、代理国库等,又
办理一般的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汇兑等业务。这样,我国
金融业在建立之初就被纳入了一个有序的低水平发展轨道,银
行成为国家的“二财政”。这一系列的客观情况就决定了我国金
融业的发展将采取监管和创新的P—D型机制。
在高度集中的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金融的发展是
与经济的发展融合在一起的,金融业的独立性很弱,因而金融
创新也是与经济创新融为一体的。由于创新是与社会经济体制
密切相关的,在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制度下,虽然也存在一些
可以促发金融创新的因素,但由于商品、货币、信用关系薄弱,
金融活动的规模和范围很小,金融创新的需求自然就少;又由
于金融不是作为产业来发展的,金融机构也不是独立的经济实
体,缺乏金融创新的产业动机,供给能力低下;特别是在封闭
式的高度集中统一和严格管理的计划运作下,不具备全面开展
金融创新的基础与条件。因此,在当时金融创新还是个陌生的
字眼。
然而,正像传统经济体制存在着一定的制约因素,从而不能
在现阶段最大限度的促进经济发展一样,与传统经济体制紧密
相连的金融体制和运作机制也不利于现阶段中国金融业的发
展。所以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的金融体制和运作机制
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并且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
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的金融创新是从1979年改革开放开始
的,以逐步建立新的金融体系为制度保证。
(一)先创新后监譬(D1-'Ill--·D2"·RRl)
为了突破我国有序的计划金融体制的低效率,我国单一的银
行体系被分成一个中央银行和四个国家专业银行。中国人民银
行将其承担的商业银行性质的业务分离出去后,于1984年1月
1日确立了央行的职能地位,单独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分离出去的业务由逐步分设的四家专业银行承担,即1979年2
月恢复的中国农业银行一一为农村地区的农业、工业和商业服
务,管理着全国约6万家农村信用社;1979牟分设的中国银行
一一经营外汇业务,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信贷;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一一主要经营关键投资项目的长期贷款;1984年分设的中国
工商银行主要提供短期贷款给城市工、商企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81年12月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一
一中国投资银行,是我国政府指定向国外筹集建设资金,办理
投资信贷业务的银行。于1979年1 0月成立了一家非银行金融
机构~一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信”)。于1984年1
月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至此,专业银行的分设标志着中
国以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为基本格局的双重银行体系的建立。
1986年国务院决定重新组建交通银行,恢复其国内业务,
并于1987年4月1日正式开业,交通银行是以公有制为主的综
合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87年3月组
建了综合性的中信实业银行,其性质与交行相似。这期间新成
立的银行还有招商银行(1988年4月)、深圳发展银行(1988
年8月),福建兴业银行(1988年8月)和广东发展银行(1988
年9月)。由工行管理的1200家城市信用社以及若干地区和地
方性银行也在1 986年前后成立。与此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发
展很快,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迅速增加,租赁公司、保险
公司和财务公司大量出现,1986年2月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成
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相继成立,为我国金融创新的出现提供了制
度保证。80年代中期,各金融机构为追求利润增强竞争力,都
开始经营外汇业务,当时我国的金融市场上出现了金融机构设
立的自由化、金融业务办理的自由化、贷款、拆借、投资、利
率决定等等方面的自由化,金融创新开始出现。(D1)
80年代金融创新出现后,我国的金融市场很快从有序走向
无序,于是这一时期出现了金融监管(R1)。这一阶段的金融监
管主要是以金融行政管理为主体的监管。其主要特征,一是实
行集中统一的金融管理体制,由人民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行使
管理职能。二是人民银行主要作为金融机构或金融业的主管部
门而不是监管当局,对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进行管理;三是
管理的中心及手段主要为机构设立、业务范围及其变更的审批,
而不是审慎性的监督检查;四是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的审批缺
乏严格的法律依据,缺乏规范性和透明度,行政干预和主观随
意性很强。
在这种不健全的行政性金融监管下,我国的金融创新继续发
展(D2)。1992年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创办了中国光大银
行;同年首都钢铁公司创办了华夏银行;1993年1月9日,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开业;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一一国家开发银
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先后成立,分离了专
业银行的政策性职能;1995年全国工商联牵头创办了中国民生
银行。除此以外,还有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以及一些城市合作银行也都相继建成。在这段时间里我国的保
险市场和证券市场也发展较快。1990年12月9日和1991年5
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1991年中
国的证券化比率(证券市值占GDP的比率)约为1%,到了1997
年,这一比率高达24%。见表3:
中国证券化比率(证券市值占gDP的百分比)
1年份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 O% 1% 4% 11% 9% 6% 14% 24%
_ _ _
资料来源:张军着I中国经济改革的回顾与分析'
在我国的金融创新逐渐完备的过程中,我国的金融监管也
不断进步(RRl’)。从1992年到1996年,这一阶段的金融监管
主要以贯彻国务院提出的金融“约法三章”和大力整顿金融秩
序为重心,加快金融法制建设,依法制止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
经营行为。此间,人民银行扮演了金融主管和金融警察的双重
角色。国务院和人民银行下发了许多整顿金融机构、规范金融
业务范围与行为、整顿金融秩序的文件和规定,撤销了一大批
违法设立和越权批设的金融机构,并对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进
行清理整顿,从而有效的遏制了一些盲目追求利润的投机型金
融创新行为,使金融秩序得到了明显的好转.到1996年底,中
国金融业的市场运作机制、间接宏观调控机制和市场化监管体
制才初步建立起来,基本上取代了传统的计划金融运作和直接
行政管理模式。
届时,中国金融业的监管体系可以说已开始步入规范。但
是,在此过程中还存在大量不规范的因素,如还没有建立起有
效的金融法规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也没有可供利用进行保值
和投资的金融工具等,这些因素带来了中国金融业的高风险。
(二)有创新有监警(D3-.腿2)
1996年以后到现在,我国的金融业发展进入了有创新有监
管阶段,新的金融创新频频出现(D3),‘如招商银行的“一卡通”
业务,工、中、农、建、交行的本外币“牡丹卡”、“长城卡”、
“金穗卡”、“龙卡”、“太平洋卡”等信用卡以及短期商业票据、
债券、融资券、回购协议,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国债、股票、
收益债券、股权证、基金证券等等。这些创新金融工具主要是
对西方金融创新的吸纳和借鉴,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以在竞争
中取胜。
面对市场上的这些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又从以下几个方面
发生了转变和完善(RR2)。
1、从以行政性警理和合规性监管为主体的金融监管,向以审慎
性风险监蕾为重心,风险监管与依法合规监管相结合的转变.
自1995年以来,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入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四大金融法律,由此形
成了中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及主体法律体系。与此同时,
还制定出一系列与上述金融大法相配套的法律、条例、规定、
规章、办法及指导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
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
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暂行规定》等。由此,我国的金融监管已开始步入规范化
和法制化的轨道。为实现对金融机构风险的整体判断和及时识
别与预警,我国借鉴了国际上的先进监管经验和方法,开始采
用“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方法”,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或资产风
险进行更为科学的分类、监测和管理;与此同时,我们已经开
始运用一整套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体系,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手段,
对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水平、资本充足水平、流动性水平和盈
利水平等进行监测和判断。
2、从以机构、业务市场准入审批为重心的金融监管,向市场准
入监管、业务经营风险监管及市场退出监管相结合的全过程的
转变.
在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经过对人民银行组织管理体系的改
革,于1998年11月撤销了中国人民银行31个省分行,设立了
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不设分行的省会城市设
立金融监管办事处;撤销在同一城市重复设置的分支机构,建
立起了以总行为领导,大区分行为主体,总行分行金融监管办
事处及中心支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垂直的监管组织体系,
为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金融监管职能提供了组织保障。1998
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了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
合作金融监管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分别负责对国有银
行和外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证券、保险机构)的全面监管,体现
了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程监管的思想,并实
现了本外币业务、表内外业务、境内外业务三个方面的并表监
管。
3,从对银行、证券,保险的集中、混业监管,向对银行、证券、
保险的分业监管的转变.
我国的保险业和证券业形成较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PICC)创立于1949年10月20日,在1949年一~1958年间,
它为新中国恢复生产、保障生产和生活的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成为新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但在1958年一一1979
年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部门,停止
了国内的保险业务,只在几个港口城市经营国际保险业务。1980
年,PICC被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4年1月它正式从中国人
民银行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现了银行、
保险业的分业经营。但在当时,PICC仍然归中国人民银行统一
监管。后来,随着保险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社会影响力
日益提高,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
单独的部分由保监会监管。
1 990年和1991年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成立拉开了中国股票
市场的序幕,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
90年代初大型国有企业的纷纷上市,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和
规范越发重要.于是‘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
会成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管体系开始建立。但当时对证券业的
监管任务仍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直到1996年8月国务院证券
委颁布《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之后,1997年8月14日
国务院正式宣布沪深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直接领导和管
理。由此,垂直一体化的监管体系得以确立。
至此,我国已在实施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基础上,
建立起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中国
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对银行
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实施监管。
(三)关于我国P—D型金融监蕾创新机翻的四点思考
1、P—D型监管创新机制在我目的特殊性
我国的金融业产生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上,走过
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P—D型金融监管和创新的发展之路(D1
一R1一D2一RRl)。在这一初级阶段,我国的D1阶段首先是一个
金融体系构建的制度保证的过程,也可以称之为制度型创新。
在这种制度保证不断完备的过程中,我国的市场型金融创新也
开始出现。但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较低,所以我
国在D1阶段的金融创新多为不规范的单求利润的投机型创新,
如当时的乱拆借、乱投资、乱提利率、乱办金融业务等等,这
些在当时被称作金融投机和混乱,但这些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追
求利润,而且他们也的确是金融业内部要素的新的组合,所以
本文称之为投机型金融创新。这种创新能带来金融机构的短期
利润,但不能长期推动金融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创新发展到一
定程度就会导致金融业的混乱和无序。正是在这种无序的驱使
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形成,伴随着监管水平的不断提
高,金融创新的水平和层次也逐渐提升。在金融监管和创新的
辩证发展中,我国的金融业从总量和深化程度上都得到了很大
的提高。见表4、5
金融总量增长情况表单位:亿元人民币
1978 1980 1985 1990 1995
现金212.0 346.2 987.8 2644.4 7885.3
货币(M1) 580.4 1148.8 3017.3 8793.2 23987.3
广义货币889.7 1 671.1 4874.9 1 5293.7 60749.4
(M2)
城乡储蓄210.6 399.5 1 622.6 7119.8 29662.2
存款余额
金融机构1 300.5 1933.5 4989.8 14042.6 5 3862.2
存款余额
金融机构1895.1 2495.9 6305.6 17680.7 50394.2
贷款余额
金融机构2042.5 2896.6 7099.4 19377.0 62484.8
总资产
来源:1996年l中国金穗展望'、1996年l中国金融年鉴’
中国金融深化程度简要衡量指标
1978 1997
Mz/6DP 32% 122%
金融资产/GDP 92% 1 56*/,
股票市值/GDP 0 2 3%
来if:‘中国金融年鉴'1998。●跨国银行与金融深化≯刘邀,上海远
东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2、我国的P—D型监警创新初级阶段与西方国家M—R型监警创
新阶段的差距
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和创新的M—R型机制经过了漫长的发展
演变,现已达到了较高级的发展水平,在此本文把它称之为M
—R型监管创新高级阶段(美国已经达到了D6阶段),在这一
高级阶段,西方国家的金融业在向着健全、完备、高效发展。
而我国的P—D型社会主义金融业发展时间较短,发展水平较
低,本文把它称为P—D型监管创新的初级阶段。在当今世界
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的金融创新大部分是对西方
国家既有金融创新的吸纳和借鉴,但是由于我国和西方国家各
自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这种借鉴往往带有不规范性。西方国
家的一些定型金融工具,其特性组合已达到最优化和成熟化,
随意改动或人为增减某些不恰当的“特色”,往往会丧失该创新
成果的特性和优势,难以发挥其最佳效能。例如美国的大额可
转让定期存单(cD),其基本特性是大额(如美国规定为10万
美元以上)和流动性强(流动市场极为活跃)。故能成为银行大
宗定期性负债来源和企业各类短期“流动资金停靠站”而颇受
欢迎,但中国在吸纳此项美国的金融创新成果时,恰恰改动了
这两个基本特性,面额小和转让难使cD成了银行的一种高成本
吸收居民储蓄的方式,不成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吸纳的不规范。
正是这种吸纳金融创新中不规范性的大量存在,才导致了我国
金融业的绩效虽然纵向比较已有很大提高,但横向比较还相去
甚远。(见表6、7)
中目银行业资产利润率和人均创利率
资产利润率(%)
‘‘ 人均创利率
,(万元)
1995年1996韭1997生平均值1997年
中国工商银行0. 15 0. 16 0. 08 0. 13 0. 55
中国农业银行O. 35 0. 32 0. 05 0.24 0. 16
中国银行0. 52 0. 55 O. 26 0.44 3.49
中国建设银行O. 36 0. 23 0. 08 O. 22 O. 56
四大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综合O. 35 0. 32 0. 12 O. 26 1.1 9
平均值
资料来暮:据l中国金鼍年薹5相关年份整理甘算得出.
国外银行业相关财务状况
资产利润率(%) 人均刨利率(万美元)
花旗银行
(1995)
2. 18 6. 02
汇丰银行
1. 62 5. 63
(1995)
20家香港银行
平均状况1. 98
(1997)
世界1 000家银
0.54 O.67
0.62
行平均状况(1997
(1995) (1996)
)
数据来豫: 翊遐著l跨冒镊行与金t深化',P161、1 77 上海远东出版
社1998年11月版.王镇强l从i000索银行排名变化看世界银行业
的发展近况》见l国际金融研究’ 1998年9月.
3、金融业的分业监管和分业经营是当前我国P—D型监警创新
初级阶段(D1-.R1--D2-*RRl)的特定选择.
(1)纵观美国的M—R型金融发展史,67年的分业经营和监管
主要是为了规避其特定发展阶段的金融业高风险。现在,控制
风险也是我国金融业在P—D型初级阶段实行分业经营的主要
原因。
①我国的证券市场在我国金融业发展的D2阶段才出现,发展尚
不到十年时间,资产规模较小,始终处于不成熟状态,二级市
场近年来动辄百分之几百的年换手率和年振幅,显示市场投机
气氛浓厚,整体风险较大。我国目前的银行业则实力相对雄厚,
证券市场与之相比可谓相形见绌。在这种状况下若让银行经营
证券业务,则一方面会造成证券市场的寡头垄断,使其失去效
率,从而更阻碍金融市场上能推动金融业发展进步的金融创新
工具的出现;同时,一旦实力雄厚的银行介入证券市场,则很
容易引起证券价格的大起大落,而我国各种用于风险规避的衍
生金融工具市场仍未发展起来,这将会给投资带来极大的不确
定性乃至损失,从而最终影响证券业的发展。
②我国处于RRl阶段的商业银行虽然资产规模强大,但是自身
较为脆弱,尚未建立风险控制机制,自身控制风险的意识和能
力较弱。它们若涉足波动剧烈的证券市场,则有可能遭受严重
损失。特别是四个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巨大,一旦一家出现资
不抵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冲击将远远超过亚洲金融危机对各
自国家的影响。综上所述,从切断金融风险传播链条的角度出
发,分业经营所设置的金融防火墙仍是迄今最直接和最有效的
方法。
(2)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水平(RRl)决定了我国的分业选
择。
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上百年监管经验(已达RRn阶
段)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运作时间还没有几年(RRl),
不仅缺乏经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认识也不够,而且制度架
构有待进一步完善,还难以应付混业经营所可能带来的金融风
险监管:
①中央银行缺乏对商业银行贷款及投资业务的合理监控,这就
很难界定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比例,特别是我国尚未
形成存款保险制度,很容易导致道德风险。
②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更不完善,对证券投资的监控方法和
手段不够科学。而商业银行又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若
让商业银行进入投资银行领域,将会使证券市场缺乏应有的公
平性。
③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制建设还处于不成熟阶段。虽然以((证
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监管法律款
项已初步建立,但与之配套的一系列的法规细则还尚待落实,
在其完备性和立法质量上还有待提高。在立法滞后的同时,我
国的司法效率低下已是不争的事实,这直接制约着我国金融监
管的整体法律环境。法制环境是风险控制最重要的制度保证。
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不仅使监管难度加大,而且各项法规与体系
的建立永远处于落后与被动的地位。美国之所以能在67年之后
重拾混业经营,与其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在金融立法领域几十年
的努力分不开。如果没有完善的、对整体经济体制进行保护的
法律和政策,仅依靠对经营困难的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改革,很
50
难突破现有的体制,构筑新的金融体系。在金融法律环境上的
差距,也是我国金融业现阶段选择分业模式的重要原因。
4、加入WTO将促使我国加速进入P—D型监蕾创新机制的中级
阶段,混业监管和玺营将是我国金融业在P—D型中级阶段的必
然选择.
近年来,WTO已成为世界各国谋求发展的一个共同话题。
今年年内我国也将加入WT0,这将使我国的金融业与发达国家
的金融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残酷的
竞争将会促使我国金融业跑步进入P—D型金融监管与创新机
制的较高阶段,在此本文称其为中级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分
业监管和经营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加入WT0以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制度将会使我国
的金融机构面临着不对等的市场竞争。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而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
管加入WTO后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
务,让其只能从事一个行业的经营,但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可以
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外资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优势仍能发
挥。例如,随着我国加入V/T0及资本市场的开发,国内券商面
对的是综合银行的竞争,国内证券商买卖证券是以自有资金,
即使从货币市场上拆借的资金成本也是较高的,而外资银行的
资金可能是储蓄资金,融资成本低。再就是,入世后,混业经
营的外资金融机构将会带来丰富的混业型的金融创新工具,而
我国分业的金融监管制度则有可能不能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同
时这种分业制度也阻碍了许多创新金融工具的产生。这些将会
降低我国金融业的收益率和绩效,削弱其竞争力。在这种激烈
的竞争中,我国的金融业要想生存,就必须要在P—D型初级阶
段上加速发展,跑步进入中级阶段。
目前我国金融领域已经推出了一些具有混业性质的业务,
如: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
和债券回购,允许他们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
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
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批准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债转
股等业务(实际上是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连接起来的一
种尝试)等。中国光大集团则有可能成为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
企业集团的雏形。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
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19%左右
的股权为其最大的股东,光大集团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子公司
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这些都为我国金融业的
混业经营探索了方向,混业经营将是我国在中级P—D型金融监
管创新发展阶段的必然选择。
参考书目:
1、[美】艾伦加特:《管制、放松管制与重新管制一一银行业、
保险业与证券业的未来》,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2、[美]D B格拉迪、A H斯宾塞尔、W H布隆迪:《商业银
行经营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
3、【美】托马斯梅耶、詹姆斯s杜森贝里、罗伯特z阿
利伯:((货币、银行和经济》,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
社,1 994年版。
4、欧洲投资银行:《创新、技术和金融)),中国审计出版社,1993
年版。
5、孙曰瑶宋宪华:((综合评价一一理论模型应用》,宁夏
人民出版社,199 3年版
6、马君潞:((21世纪金融大趋势金融自由化》,中国金融出
版社,1999年版。
7、钱小安:《21世纪金融大趋势金融创新因果》,中国金融
出版社,1999年版。
8、王继祖:((美国金融制度》,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年版。
9、李早航:((现代金融监管: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探索》,中国
金融出版社,1 999年版。
1 0、陈岱孙厉以宁:《国际金融学说史》,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
年版。
11、宋运肇:《亚洲金融角逐》,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版。
12、李健:《金融创新与发展》,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1 3、秦凤鸣徐冬:《全球金融制度概论》,济南出版社,1999
年版。
14、杨卫红:《商业银行监管比较》,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8
年版。
参考文献:
1、周民源:《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恩考》,((金融研究》,
1 998年第7期。
2、于良春鞠源:((垄断-9竞争: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经济研究》,1999年第9期。
3、于良春、孔进:((论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山东大学学
报》,2000年第4期。
4、王兆星:《金融监管:发展-9挑战》,《中国金融)),1999年
第12期。
5、刘崇明:《我国金融监管的成就与方向》,《中国金融》,1 998
年第12期。
6、吴燕:《浅析西方银行监管理论》,((中国金融》,1999年第1
期。
7、李晓峰陈光:《在华外资银行经营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
《国际金融研究)),2000年第5期。
8、徐忠王汉春:((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与加入WTO后中国
的金融管理》,《国际金融研究》,2000年第6期。
9、陶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的银行监管体系的挑战》,
((国际金融研究》,2000年第9期。
i 0、李仁真:((论巴塞尔银行监管体制的原则框架》,((国际金融
研究》,1998年第12期。
10、许文彬:((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择优与对我国的启
示》,《国际金融研究》1999年第6期。
11、刘恒保:《加入WTO后,中国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
((改革》,1999年第6期。
12、王志强:((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展望》,((新金融》,
1997年第2期。
1 3、何方:《西方金融业经营制度变迁及对中国金融业的影
响与启示》,《上海金融》,2000年第11期。
14、孙振峰:((国际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与中国金融业的发
展》,《世界经济研究)),2000年第5期。
15、张庆珍温树英:((加强金融监管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
重要内容》,《金融与保险》,1999年第4期。
1 6、边桂莉:《对我国金融创新的思考》,《金融与保险》,
i999年第5期。
17、王爱俭:((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金融与保险》,
1999年第3期。
1 8、刚猛陈金贤:((中西方金融创新之比较》,《金融与保
险》,1999年第2期。
i 9、李德王素珍:((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未来》,((金融与
保险》,2 000年第8期。
20、金小川:《论金融创新与建立中国商业银行体系》,《金
融与保险》,1999年第1期。
2l、祝并奎刘卫江:《论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中
国的策略》,((金融与保险》,2 000年第2期。
魏云:《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低效的原因分析》,《金融与
保险》,1999年第1期。
孙友光王文平:《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及调整
思路》,《金融参考》,1999年第7期。
致谢
在文章的最后,我要对我的导师孙曰瑶教授、山大经院的于
良春教授以及所有曾经给予过我关心支持和帮助的老师致以最
诚挚的谢意。感谢你们三年来对我的悉心培养和指导,谢谢!
研究生期间曾发表的学术论文:
1、孔进(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浅析当前形势下的扩大内需》,
《山东经济战略研究》,1999年第1 0期,第56页。
2、于良春孔进(山东大学经济学院):《论金融监管和金融创
新》,((山东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第9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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