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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金融对策研究

河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金融对策研究
姓名:米云飞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金融学
指导教师:尹成远
20100501
摘要
I
摘 要
地震是我国面临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快速增加,
地震给我国经济社会和人民带来的损失日益严重。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政府主导的
灾后应急救助模式,主要的损失补偿方式仅限于财政救助、社会捐助和保险的有限赔付,
缺乏金融手段等创新融资工具的运用。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金融业的快速发
展,本文从金融角度探索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新型融资渠道,提出建立以地震巨灾
保险基金为核心的保险损失补偿模式,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发行地震巨灾保险债券将地
震损失风险分散到承保能力更强的资本市场,以期吸纳来自保险市场、资本市场、政府
和其他社会参与主体的资源,构建以保险市场为依托、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多元化参与
下的地震保险损失补偿体系,降低地震损失对我国经济的冲击。
文章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地震保险损失的补偿途径。地震损失风险不可能在商业保
险领域完全分散,本章分别从市场补偿与政府补偿两个途径,得出以金融视角建立政府
支持下的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并有效连接资本市场的补偿模式是比较理想的选择。其次,
文章对美国加州、日本、新西兰和中国台湾四个国家或地区的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的
结构、损失分摊规则及优缺点进行了详细阐述,通过比较分析总结世界各地地震保险损
失补偿模式的共性及特性,由此得出对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金融对策的启示。最后,
立足于本国国情,借鉴国际的成熟经验,构想建立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融资来源、
组织结构、损失分摊规则和建议等,并提出在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基础上,推行我
国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一些设想。
关键词 地震保险 资本市场 巨灾保险基金 巨灾保险债券
Abstract
II
Abstract
Earthquake is one of main natural disasters in China.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and social
wealth development, earthquake has caused more and more huge losses to economic society
and people in our country. For a long time, China has been using a government-led and
post-disaster emergency relief mode, the main compensation is limited to the financial relief,
social donations and the limited insurance payments, lacking of innovative financial means.
With the gradual maturity of insurance market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industry
in China, this paper tries to explore a new financing channel for earthquake losses with
financial perspective, proposeding to establish the earthquake catastrophe insurance funds as
the core of the earthquake insurance compensation mechanism, and on this basis,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earthquake catastrophe insurance bonds, dispersing earthquake risks to
capital market. It hopes to attract more capital from the insurance market, capital market,
government and other social participations, and relying on the insurance market, government
support, diverse social forces involved, construct earthquake insurance losses compensation
system to reduce earthquake losses impact on our economy.
Firstly, this article theoretically analyzes the compensation means of earthquake
insurance losses. Earthquake risks of losses can not fully be dispersed in the commercial
insurance fields, this chapter analyzes from the market compensation and government
compensation, and obtains the idea choice that is to establish the earthquake catastrophe
insurance funds with government support in financial perspective. Secondly, this article
analyzes California, Japan, New Zealand and China Taiwan four countries’ or regions’ modes
of earthquake insurance compensation, including compensation structures, loss-sharing rules
and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Through comparative analysis, this chapter
summarizes the comm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arthquake insurance compensation, and
draws on our enlightenment about earthquake insurance financial strategies for compensation.
Finally, based on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drawing on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mode of earthquake catastrophe insurance funds, including the financing
Abstract
III
sources,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loss-sharing rules and policy suggestion, and on this basis,
proposeds the establishment of earthquake catastrophe insurance bonds and some of the ideas.
Keywords earthquake insurance capital market catastrophe insurance funds
catastrophe insurance bonds


第1 章导 论
1
第1 章 导 论
1.1 研究背景
1.1.1 地震损失对我国的影响
我国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与欧亚地震带交汇处,是地震多发国家,具有地震分布广、
强度大、震源浅、活动频繁等特点,是世界大陆地震最活跃、地震灾害损失最为严重的
国家之一。据统计,近一个世纪以来,我国共发生8 级以上地震10 次,且20 世纪以前,
平均每50 年以来发生一次8 级以上地震,20 世纪至今,平均每10 年发生一次8 级以上
大地震①。1900 年以来,我国死于地震的人数达55 万之多,占全球地震死亡人数的53%;
1949 年至2002 年,100 多次破坏性地震袭击了22 个省市,造成27 万余人丧生,占全
国各类死亡人数的54%,地震成灾面积达30 多万平方公里,房屋倒塌达700 万间②。2008
年5 月12 日,我国汶川县发生8 级大地震,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据国务
院新闻办公室的数据统计,截至9 月4 日,有87000 多人在大地震中遇难,受灾面积超
过13 万平方公里,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 亿元人民币,其中,民房和城市居民住房的损
失占到总损失的27.4%③。2010 年4 月14 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发生7.1 级
强震,截至4 月20 日,地震已造成2064 人遇难,失踪175 人,受伤12135 人,其中重
伤1434 人,据初步统计,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3 亿元人民币④。此外,大地震还会
造成交通、通讯、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无法进行数量统计的破环,并引起山体滑坡、
崩塌、山石堵塞江河、形成地震湖等大量次生灾害。
1.1.2 我国地震损失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1.政府主导的灾后损失补偿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地震损失的补偿主要采用财政补贴、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等手段,
政府充当了全国人民的“再保险人”。首先,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快速增
① 魏华林,李文娟,陈志刚.大地震发生规律及其保险问题研究[A].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
会论文集,2008,(9):217.
② 姚庆海.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议[A].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2008,(9):95.
③ 姚庆海.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议[A].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2008,(9):97.
④ 杨杰.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cj/news/2010/04-18/2233102.shtml,
20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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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地震等巨灾损失越来越大,这种传统的补偿机制与巨灾损失相比,仍是杯水车薪,
加重了我国的财政支出负担。其次,这种传统的补偿机制属于灾后应急融资措施,面对
突发的自然灾害,政府所拨的巨额款项往往不能及时到位,使得灾害中受损的生产要素
得不到及时恢复与重建。最后,这种损失补偿机制也滋生了人们对政府的依赖,降低了
对地震风险的投保意识。此外,社会捐助有很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属于社会公众的
自发行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有限,对地震损失的补偿也属于低层次的。
2.没有充分发挥保险补偿机制的作用
地震风险是典型的巨灾风险,具有损失不确定、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损失高度相
关等特点,不符合大数定律的法则,属于不可保风险的范畴。商业保险人很难主动提供
相应的地震保险,即使提供,也会制定较高的保险费率,投保人只能望而却步,进而造
成地震保险的供需不平衡。另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保险公司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风险意识日益增强,为避免保险公司出现偿付危机,我国曾出台一系列政策
限制承保地震风险。1996 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地震风险列为除外责任,不予承保;
2000 年和2001 年,中国保监会连续下发关于地震保险的通知,规定任何保险公司不得
随意扩大保险责任承保地震风险等要求及地震风险可以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
保①,而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责任在我国则处于空白。
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较晚,规模小,分散地震风险的能力十分有限,在一定程度上
也制约了地震损失的融资能力。据统计,中国再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小的市场之一,仅
占全球市场份额的0.1%②。
3.缺乏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支持
地震风险符合“时间分散”理论,即可用非业务年度的保费收入和盈余弥补地震发
生年度的赔付和亏损,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正是基于此理论应运而生。然而,商业保险人
如果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势必影响其营运资金的流动性,降低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
特别是当地震发生在基金成立初期,如果基金准备不充分,巨额的赔付还会威胁到保险
公司的生存,甚至面临破产的可能。然而地震巨灾保险基金作为有别于传统地震损失补
偿机制的新型融资手段,不仅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吸纳更多融资主体的资金,扩大地震
① 中国保险学会课题组.中国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研究[A].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文集,
2008,(9):135
② 吕雪梅,储珠献.再保险—保险业发展的瓶颈[J].国际商务,2002,(6):20~26.
第1 章导 论
3
损失补偿资金来源,还可将灾后的应急性损失补偿机制转化为灾前的日常防御性损失补
偿机制,是一种有效的地震保险损失融资手段。因此,我国亟待建立政府支持下、市场
化运作的地震巨灾保险基金作为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新途径。
4.缺乏向资本市场融资的手段
据统计,目前全球资本市场的资金总额高达42 亿元,约为保险市场资金规模的5
倍①。相比于庞大的资本市场,中国保险业所承担的风险很小。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
需要资本市场的支持,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震保险制度建设
的步伐。现代巨灾风险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金融创新,如巨灾保险债券、巨灾期货、
巨灾期权等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已初具规模,资本的定价技
术和投资理念日益成熟,因此,将地震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是完善我国地震损失补偿机
制的新思路。
上述分析看出,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对于地震损失的补偿方
式也仅限于传统的灾后应急融资措施,缺乏金融手段等创新融资工具的运用。这种地震
损失补偿方式既没有充分发挥保险市场的优势,也没有吸纳更多的资金来源,有关地震
损失补偿资金的日常积累机制仍处于空白,从全方位、常规性、现代化防范的要求看,
资金的来源和保证性明显不足。地震是我国面临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如何利用有效的
社会资源吸纳更多的资金参与到地震风险的防灾、抗灾和恢复重建过程中,通过金融手
段的有效运用,构建以保险市场为依托、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多元化参与下的地震保险
损失补偿的新方式,提高全社会抵御地震风险的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一项
重要课题。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目的
多年来,我国地震损失的承担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的财政救济、保险和再保险的补
偿机制、社会捐助以及企业和个人对地震损失的自我补偿,对其他手段的运用非常有限。
因此,本文以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金融对策为研究,主要是从金融角度探索我国地震保
险损失补偿的新型融资渠道,提出建立以地震巨灾保险基金为核心的地震保险损失补偿
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将地震损失融资渠道扩展至资本市场,为我国今后开展地震巨灾
① 徐美芳.国外巨灾融资新趋势:防损、合作和效率[J].上海经济研究,2009,(3):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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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债券做一些基础性工作。通过对此问题的研究,本文试图连接更广泛的地震损失融
资渠道,建立集灾前与灾后一体化的融资体系,吸纳来自保险市场、资本市场、政府等
参与主体的资源,提高地震损失融资能力,发挥政府与市场各自的优势,平衡各参与方
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调度全社会的力量,降低地震损失对我国经济的冲击①。
1.2.2 研究意义
对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金融对策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
助于转变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灾害损失补偿机制,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扭转灾害补偿严重
不足、效率不高的局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金融手段在地震损失融资机制中的作用,
创建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密切配合的地震损失补偿机制。第二,有助于保险业
发挥作用,建立多方共保机制,并建立保险市场补偿与资本市场补偿相结合的模式,拓
展融资渠道,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融资主体参与机制。第三,有助于提升保险业在地
震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跳出单纯的经济补偿角色,站到更广阔的舞台上,充分发挥其资
金融通、社会管理职能,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促进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
与完善。第四,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和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完善的保险市
场与成熟的资本市场环境,因此,可以促进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的健康发展及金融监管
水平的提高。
1.3 文献综述
1.3.1 国外研究动态
1.巨灾保险理论研究
1961 年,卡尔·博尔奇将冯·诺依曼和莫根施特恩将他们创立的期望效用理论
(Expected Utility Theroy)引入了保险经济学,即假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风险偏
好满足“独立性公理”,从而两者存在唯一效用函数或效用函数族。此后,人们对“独
立性公理”逐渐产生质疑,20 世纪80 年代,风险的不确定性决策理论有了很大发展,
先后建立了对偶理论(Yaari'DualTheory)、预期效用理论(Anticipated Utility
Theory)和序数效用理论(Rank-depentent Utility Theory)。90 年代决策理论的发展
与完善使得巨灾保险研究突破预期效用理论,充分体现巨灾风险特点,使解决巨灾风险
① 卓志,王琪.中国巨灾风险基金的构建与模式探索[A].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2008,(9):72~81.
第1 章导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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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相关问题成为可能①。
此后Wang, S., Young,Y. R.以及H. H. Panjer (1997) 开始在一个更为广泛的决
策空间中讨论和研究保险问题,用对偶理论建立了保险定价公理化体系,确定了满足共
同单调性的个体风险的价格,以及最优再保险形式。共同单调性指多个个体风险都与同
一个风险有关,这正符合了巨灾风险的特征,由它得到的保险失真定价法更加重视分析
损失分布的尾部,恰恰体现了巨灾风险的突出特点。当个体风险属于同一分布族时,由
共同单调的个体风险组成的聚合风险模型的风险最大,相应的保险价格最高②。利用这
一原理阐述了巨灾保险价格较高的原因。
2.巨灾保险损失融资策略研究
国外学者大都从政府、保险/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其它非传统转移方式(ART)
及综合风险管理的角度对巨灾损失融资策略进行了广泛讨论,其中主要围绕巨灾保险证
券化、巨灾保险制度设计问题讨论的比较多。
Goshay and Sandor(1973)最早提出将再保险转移至资本市场,希望凭借证券或衍
生性金融商品,消化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的部分③。但直到1989-1993 年间全球发
生了前所未有的巨灾损失,保险和再保险公司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巨灾保险证
券化的构想才再次被提出。
1990 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推出保险期货交易,是最早的保险衍生品。1993
年,CBOT 引进了PCS 期权合约,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如Flanigan 和Scott(1994)
研究了如何利用期货期权来更高效地转移保险人风险的方法。Himick(1995)证明了PCS
巨灾期权是零β资产,并说明了它对多样化投资的好处。GregNiehaus(1999)通过抽样
选取20 个州作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PCS 衍生证券可以很好的套保风险。
Martin Nell & Andreas Richter(2000)研究表明:巨灾指数连结债券的存在,可
以影响再保险需求的结构,即在小额损失(相对小值)出现时,可以增加再保险公司对保
险客户的补偿;而在大额损失(如巨灾)出现时,减少再保险公司对保险客户的补偿。因
此,巨灾保险债券主要用来承保巨灾损失,再保险合同承担较小额损失,能达到分散风
① 栾存存.巨灾风险的保险研究与应对策略综述[J].经济学动态,2003,(8):80~83.
② 杨瑞洁.我国巨灾经济损失补偿方式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2004:13.
③ Robert Goshay and Richard Sandor.An Inquiry into the Feasibility of a Reinsurance Futures
market.Journel of Business Finance,1973,Vol.5.No.2: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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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最优组合①。
Anderson(2000)论述了美国自然灾害保险与补偿系统将存在的问题,提出回归以基
本保险的原则开发出一套全面的自然灾害保险系统的构想。该系统的主要构成要素包含
保险契约、保险市场的功能、再保险的运作和管理制度等,并且政府部门应采取措施鼓
励坚持基本保险原则②。
1.3.2 国内研究动态
1.有关地震保险制度的研究
朱建钢(2004)《我国开展地震保险的必要性、有利条件、模式选择》根据地震风
险的特性,对我国的地震风险进行了定量描述,并分别对新西兰、日本和美国加州的地
震保险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根据本国实际有选择的借
鉴国外成熟经验,如可借鉴新西兰的保险政策、日本的分保模式等,构想了我国地震保
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鄢斗和邹伟(2008)《美国地震保险发展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对美国加州
地震保险体系的发展模式、保险责任、承保理赔和风险转移途径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并
结合我国地震保险的现状与问题,提出我国地震保险体系建设中值得借鉴的方面及政策
建议。
赵苑达(2003)《日本地震保险:制度设计·评析与借鉴》根据日本地震保险的特
点主张我国地震保险可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区别对待,并分别详细分析了日本家庭财
产地震保险和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基本框架,对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架构作了初步设
想。
李俊和李涛(2000)《论地震风险责任保险——从台湾地震引起的损失谈起》对地
震保险制度的设计提出以下措施:(1)发挥商业保险对地震保险的作用。(2)建立地震
风险保障基金,为地震风险提供基本保障。(3)发行地震保险证券,将地震形成的巨灾
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增强整个行业的抗风险能力。(4)培养全社会的地震风险防范意
识,加强防范地震风险的基础工程建设。
2.成立巨灾保险基金的研究
① 张启新.巨灾债券在分散我国地震风险中的应用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6:2~3.
② Anderson,Dan R.Catastrophe Insurance and Compensation:Remembering Basic of
Principles.CPCU Journal,2000,Vol.53.No.2.Summer:76~89.
第1 章导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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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洁(2004)《我国巨灾经济损失补偿方式研究》认为商业保险应积极参与到巨
灾保险补偿机制中,并发挥主导型作用,提出将财政基金纳入保险的渠道,论述了财政
基金参与巨灾保险的方式。同时,又提出可以将保险市场无法承受的巨灾风险通过发行
巨灾债券转嫁到资本市场,并且政府也要参与到整个巨灾损失补偿计划中。
沈湛(2003)《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研究》认为巨灾保险基金积累初期可能难以满足
偿付需求,可向保险企业征收保险附加税,所有税收所得全额拨入巨灾保险基金。此外,
提出构建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巨灾保险基金累积体系。
王琪(2005)《欧盟巨灾保险体系建设及对我们的启示》对于建立多层次、立体化
巨灾保险基金提出建议:地域性基金由各级政府根据对本地面临的巨灾风险状况的评估
而设立,中央层面的基金不直接从事具体业务,主要承担对地方基金的再保险职能。基
金来源有三种渠道:一是保费收入;二是各级财政注资或政府救灾资金存量中划转一部
分;三是减免的税收。在巨灾基金积累阶段,可采取财政直接注资、减免巨灾险业务的
相关税收和监管费并转入基金篮子等办法,促进基金快速积累。
卓志、王琪(2008)《构建中国巨灾风险基金的模式探索——基于巨灾风险融资体
系的视角》结合巨灾风险的特征及我国国情,首先分析了我国建立巨灾风险基金的必要
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研究了我国巨灾风险基金的融资来源、管理及运作流程、损失分
摊等模式,并对此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不足之处在于此文章侧重于定性分析,在实证分
析及定量分析上所有欠缺。
谢世清(2009)《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的思考》通过对各国巨灾风险基金模式的
比较,认为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的总体思路是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巨灾
保险基金,对巨灾保费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由专业再保险公司代为管理,统一安
排国际再保险、运用风险证券化等方式分散风险,实现成本收益的最优化。
姚庆海(2007)《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
作用》通过分析大数法则拓宽和巨灾风险可保性条件扩展,在综合发挥市场与政府的作
用的基础上,提出了巨灾损失整体性补偿机制理论。书中指出以保险制度为主要的政策
工具建立巨灾损失保险基金,并且政府应充当最终再保险人的角色,为巨灾损失保险基
金提供偿付能力担保。
3.巨灾保险证券化的研究
李勇权(2004)《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在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及方法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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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巨灾保险风险的特征,构建其理论框架;从精算学的角度,提出了一种全新的产品
定价方法,同时给出了一系列产品创新模型;利用投资学的基本原理证明了巨灾风险产
品存在的合理性,并结合实证分析,分析了影响该产品需求和供给的各种重要因素;最
后对如何发展我国巨灾债券做出战略性思考。不足之处是没有就现实提出解决办法。
张启新(2006)《巨灾债券在分散我国地震风险中的应用研究》以巨灾债券为研究
对象,以地震风险为研究背景,着重分析了巨灾债券在我国应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
结合地震巨灾损失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对我国地震巨灾债券的发行模式提出设想。
邱兆祥、秦鸿波(2008)《论我国发行巨灾债券面临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指出我国
发行巨灾债券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巨灾保险的母体依托问题、法律与监管环境缺位问
题、国内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和国内保险公司在巨灾债券产品开发上的技术有限问
题,并提出相关对策,指出应以地震险为突破口,在财政补助的基础上退出强制地震险,
有利于与之配套的巨灾债券的发行。
陶正如、陶夏新(2004)《地震巨灾债券邹议》在考虑了地震巨灾发生的可行性和
影响地震巨灾债券利率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密切结合工程地震风险评估,提出地震巨灾
债券利率的计算方法,并通过巨灾债券的实例分析,估算我国发行巨灾债券可行的利率、
发行费用和再投资收益等。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4.1 研究方法
1.理论与现实相结合的方法。本文分别从理论与现实两方面分析了传统地震损失
补偿机制的缺陷,提出建立以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和地震巨灾保险债券为新型融资渠道的
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的金融对策。
2.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用的地震保险损失
补偿模式,立足于金融角度,提出完善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金融对策的启示。
3.定性分析法。巨灾保险基金和巨灾保险债券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动态
的过程,本文定性分析了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性质、融资来源、组织结构和损失分摊规
则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推行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一些设想。
1.4.2 创新点
1.本文从金融角度探讨地震损失的新型融资渠道,提出建立以地震巨灾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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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核心运行体系,将灾后损失补偿有效纳入灾前损失补偿机制中,构建集合灾前与灾后
一体化的融资体系。通过金融工具的运用,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建立政府补偿
与市场补偿于一体,保险市场补偿与资本市场补偿相结合的融资模式。
2.在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损失分摊规则的设计中,借鉴各国地震保险损失分
摊规则的经验及启示,结合我国现实,构想比较具有可行性的各融资主体在损失分摊中
的顺序和比例,以期最大限度内吸纳各参与主体的资金,从而更好地分散地震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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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章 地震保险损失补偿途径
2.1 地震损失风险的特征
地震损失风险从理论上讲属于不可保风险,一般来说,可保风险的理想特征包括四
个方面:第一,存在众多独立同质分布的风险单位;第二,保费应该是经济可行的;第
三,损失是偶然的;第四,损失是容易确定的。
然而,地震损失风险与其他普通风险相比,却具有许多不同的特征,并不符合风险
可保性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可预见性
地震的发生具有较强的突发性,现代科技手段预测地震的能力有限,导致人类提前
预知该类事故的可能性极低。显然,某种损失发生的概率和程度越不清楚,保险人收取
的保费就会越高。
2.风险的高度相关性
地震风险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常常会使一定地域内的大量标的物同时受损,造成损
失的集中与巨大。此时,保险人就会收取较高的保费才能在弥补平均损失的同时,避免
发生地震损失时面临的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形。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条件差、灾害频发的
地区来说,地震保险产品价格超过了普通居民的承受能力,使得这些地区的居民对地震
保险只能望而却步。
3.易受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影响
在同一危险区域内的被保险人,危险性越大者越有投保意愿,反之,危险性越小者
投保意愿越低,这样,如果是自愿购买的话,购买地震保险的可能仅仅是那些位于高风
险地区的投保人,这样,保险人出售此类保单必然面临亏损的境地,从而产生逆向选择
现象。由于投保人无法区分不同投保人发生地震损失的概率,因此很难为其提供地震保
险。即便保险人为其提供了地震保险,也很难控制投保人的不谨慎行为诱发的道德风险,
同时影响到保险人的定价策略。
4.外部性
由于地震风险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因此具有公共风险的属性。地震风险
的公共性,决定了单纯依靠市场力量是不能有效管理的,会导致供给缺乏,而政府管理
第2 章地震保险损失补偿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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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风险却是其首要的基本职能之一。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地震损失风险不符合“大数定律”的法则,属于不可保风险。
然而,地震损失风险符合“时间分散”理论,即可用非业务年度的保费收入和盈余弥补
地震发生业务年度的赔付和亏损①。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建立地震损失准备金,通过
时间跨度的纵向分散,地震损失风险就可转化为可保风险。
2.2 地震损失风险的可保性限制
在理论上,商业保险人如果建立地震损失准备金,就可以有效化解地震损失风险不
可保性的困境。然而,在实践中,商业保险人却很难采纳此理论,这主要是由于商业保
险人难以解决每年均匀收取的保费收入和某一年的巨额损失赔付相匹配的问题。
具体说来,商业保险人会面临以下一些问题:
1.地震保险费率难以确定
普通财产风险符合大数定律的法则,因此保险人可根据以往的平均损失概率来确定
未来的保险费。这样,保险人实际赔付与事先估计的损失相差不多,也不存在建立损失
准备金的必要性。然而,地震作为一种典型的巨灾风险,具有很大的发生不确定性和损
失的不可预知性,加之我国的地震损失数据积累不充分,从而给保险费率的确定带来困
难。
2.地震损失准备金流动性不足
为了应付地震风险随时可能带来的损失,要求商业保险公司拥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巨额资本。这不仅会影响公司的投资策略,还会降低资金的盈利能力,还可能会引起资
本并购者的关注,带来更多潜在的经营风险。此外,如果地震爆发在基金成立初期,巨
额的损失赔付还可能给商业保险公司带来破产的可能。
3.受到监管不足的制约
地震损失的不确定性给监管工作带来诸多困扰,由于我国科技有限,对地震的预测
还没有形成科学的认识,因此,监管者在制定地震损失准备金限额时,为保护广大投保
人的利益,往往含有较高的风险溢价,其公平性及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考察。鉴于此,
商业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较高的监管要求制定较高的保险费率,进而抑制投保需求,降
低保险供给的利益驱动。
① 张庆洪,葛良骥,凌春海.巨灾保险市场失灵原因及巨灾的公共管理模式分析[J].保险研究,
2008,(5):13~14.
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论文
12
总之,商业保险人不会主动积累地震损失准备金,在私人经济领域内地震损失风险
不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分散。
2.3 地震保险损失补偿途径一——市场化补偿
保险作为转移地震损失风险最有效的市场化手段,兼具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及社会
管理等多项职能,可以在灾前融资、灾中紧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全过程中发挥作用,
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以保险市场补偿机制为核心,并有机结合其他市场补偿机制,以
便调动更多的社会主体分散地震损失风险,通过地震保险、地震再保险、地震保险证券
化等市场化融资及运作,扩充地震损失的融资来源,保证救灾资金良好的流动性,来更
好地发挥地震损失补偿机制的作用。
本节将分别对三种市场化补偿方式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期寻求有效的地震保险损失
补偿途径。
2.3.1 再保险市场补偿
利用再保险的方法是传统的转移超额风险的最常用的方法。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
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
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①。原保险是投保人以缴纳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嫁给保险人,
实质是在全体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缴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
转嫁给再保险人,在他们之间进一步分散风险,分担责任。因此,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
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②。再保险使得保险人能够降低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
特别是对于高损失幅度或高损失频率的风险来说,原保险费可能超出人们的购买能力,
但通过再保险对高风险进一步分散,价格能够降低,通常也就扩大了具有保险支付能力
的人群范围。
尽管再保险市场巨大,通过再保险可以引入部分资本到地震保险中来,但一次大的
地震损失将有可能超过这个数额,使得全球再保险能力相对于地震损失显得十分有限。
一方面,对于地震风险,再保险市场缺乏足够多的市场主体来对地震风险进行分保;另
一方面,再保险也同样面临缺乏牢固的大数法则基础上分散风险和维持自身稳定性的问
题③。所以,如果不解决资本来源问题,再保险市场和原保险市场一样,也不能实现地
① 杜鹃.再保险[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5~13.
② 保险十万个为什么.http://www.bx-why.com/16_72_zh.html.
③ 杨浩.巨灾风险管理——传统方法与当代创新[J].青海金融,2005,(9):6.
第2 章地震保险损失补偿途径
13
震损失完全意义上的分散化。
2.3.2 资本市场补偿
地震损失的资本市场分散途径主要是通过地震保险证券化,即保险人或再保险人通
过资本市场创造和发行金融工具,将地震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一种风险管理技术。通
过保险证券化,资本市场成为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的补充手段,因此,从风险二次分摊
本质上来说,是再保险的延伸。也就是说,巨灾保险证券化是一种需要以保险市场为依
托,以再保险为途径,以资本市场为融资渠道的金融创新融资工具。然而,地震保险证
券化离不开保险市场的有效运作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同时还需要大量理性的机构投资主
体,因此需要在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到较为成熟的条件下才能顺利实施。
目前,国际上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包括巨灾保险债券、巨灾互换、巨灾期权、应急
资本、行业损失担保、债券连接期权、寿险债券、基准风险交易等10 多种交易方式,
其中交易最为活跃且最具代表性的是巨灾保险债券,其发行量占总发行量的32%。因此,
我国地震风险的资本市场融资可考虑从建立地震保险债券入手,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
管的深化,逐步设计出更多的地震保险资本市场融资工具。
2.3.3 地震巨灾保险基金补偿
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是一种灾前融资方式,一般通过财政资金、保费收入、减免税收
和其他融资渠道提供的资金而建立的为地震损失风险融资的基金①,目的是将分散在社
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和资金聚合起来,有针对性地防范地震损失风险,维护保险人和被保
险人的利益。由多个承担主体建立的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可以有效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不但增加了可以利用的承保资源,还可以降低单个承保主体所面临的风险,扩展了地震
损失风险的可保性限制。
地震巨灾保险基金一般采取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具体而言,就是将保险
公司收取的地震保费收入,通过再保险的方式汇集成一个专门基金,逐年累计,专款专
用,由专业再保险公司代为管理,制定科学完善的风险转移和融资方案,充分运用再保
险和巨灾保险证券化等特有技术手段,将地震风险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
分散,政府对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和运作给予政策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地震巨灾
保险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灾前融资措施,把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将风险
① 牟德胜.对我国发展巨灾保险基金的政策建议[A].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2008,(9):339~340.
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论文
14
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分散和转移,改善了投资机会,稳定了投资收益,促进保险市场价格
的形成,有利于稳定巨灾保险市场的价格稳定。地震巨灾保险基金也是一种积极的融资
措施,为救灾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可以在灾后迅速获得资金用于紧急救助和恢
复重建,减轻地震对一国经济的冲击,改善了灾后直接救济等临时应急措施的不完善,
有利于促进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
2.4 地震保险损失补偿途径二——政府补偿
所谓市场失灵,是指市场不能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地震保险市场失灵一般是由于
地震保险的供需不平衡造成的。在2.2 节中,已经分析了商业保险人限制承保地震损失
风险的限制条件,即地震保险供给不足的原因。对于地震保险需求来说,一方面,如果
保费过高,会造成投保人有投保意愿却无力购买;另一方面,如果保费定价偏低,投保
人可以承受,理性的消费者又很可能会对地震保险供给方的偿付能力产生质疑,同样不
会产生大量投保需求。
面对地震保险市场失灵,政府的介入可以恢复市场功能,促使市场发挥作用。政府
是市场中的“看的见的手”,政府通过合理运用其拥有的资源和强制力进行有效的风险
管理,体现其强制性和效率性。政府机制可以以补贴、补助等手段促进市场机制发挥作
用,通过市场手段又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达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对于商业保险
人无法解决的保费确定问题,政府介入制定地震保险费率,根据风险的状况进行完全精
算或不完全精算的结果,可以增强地震保险经济上的可行性。通过财政支持及政策扶持,
促进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并提供有效的监督指导,政府还可以通过立法支持、税收
减免,财政补贴等降低地震保险市场化管理成本,增强地震风险市场化融资机制的经济
性。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政府介入地震保险市场的重要功能在于消除市场的信息不对
称,引导双方在风险认知上达成共识并做出理性决策。如果政府干预过多或采取政府主
导的灾后救济模式,出于公众的压力,政府必须对没有投保地震保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
财政支持,使用紧急避险、危机管理、支付救济金等手段。这种政府作为最后无偿担保
人的角色,一方面会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对国民经济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
也会使人们过多的依赖政府救助,降低地震保险的投保意识,不利于地震风险管理体系
的建立。因此,政府的引导应仅限于干预地震保险市场,消除市场失灵,协助促进地震
第2 章地震保险损失补偿途径
15
保险市场有效运作,而不能代替市场机制独立承担地震损失风险,否则应用市场机制将
更加困难。
2.5 地震保险损失补偿途径中的金融对策
从市场化补偿方式来看,完全依赖再保险市场不能完全化解地震损失风险,资本市
场有足够的承保能量,却不能脱离保险机制单独运作,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是比较理想的
市场化补偿方式。以地震巨灾保险基金为运行载体,既可以利用保险、再保险的优势运
作,又可以有效地连接资本市场,很好地发挥了桥梁和中介的作用,因此,地震巨灾保
险基金是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有效的金融手段。
然而,单纯的市场补偿机制无法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单纯的政府补偿机制也无
法解决补偿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应将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构建政府支持下的
地震巨灾保险基金补偿模式。通过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财政支持,促进地震巨灾保险基金
的建立及准备金的快速积累;反之,通过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有效运行又可以促进损失
融资体系的完善,使有效的财政投入产生数倍的乘数放大效应,以基金的形式发挥蓄水
池的作用,有效缓解各级财政的救济压力。
总之,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金融对策可考虑建立政府支持下的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模
式,并将地震再保险、地震保险证券化等市场补偿方式有效纳入巨灾保险基金的运作过
程中,构建灾前与灾后融资一体化的损失补偿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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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章 各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3.1 各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模式选择
3.1.1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上,是美国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同
时也是美国保险业最发达的地区。1995加州出台《地震保险法》规定:凡在加州出售房
主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出售地震保险,1996年加州地震保险局(CEA)依此法应运而生,
提供地震损失风险保障。
1.美国加州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结构
加州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以加州地震保险局为核心机构,其他商业保险公司自愿
加入地震保险局成为参与公司的联合模式。CEA是一个由民营保险部门筹集资金,政府
特许经营的公司化组织,扮演准公共机构角色,类似民营公办方式。成立这个组织的目
的是向加州居民提供价格适中的地震保险使其免遭地震损失。商业保险公司加入加州地
震保险局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分散单个公司所累积的地震损失风险,同时公司还可以继续
在加州的房主保险市场上开展业务。目前,加州地震局主办的保险占整个加州地震保险
市场的70%以上,加州地震保险局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住宅地震保险人之一①。CEA的
监管机构是加州地震局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加州州长、加州财政厅长、加州保险监
督官、参议员临时主席及国会这五位民选成员组成,另外,该委员会还聘请了一个咨询
小组,其成员由保险业者、消费者和地震专家组成②。
2.多层次的损失补偿分摊规则
CEA的理赔金来自多渠道的资金支持,主要包括:参与公司向基金账户缴纳的资本
金、日常保户的保费收入、再保险资金支持、投资收益、借款、投资收益享受的免税待
遇等。针对地震灾害可能引致的不同程度的损失,CEA制定了一套多层次的保险责任分
摊机制,具体情况如表3-1。
① 鄢斗,邹伟.美国地震保险发展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8,(12):63~66.
② 姚庆海.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与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M].北京:中国财政
经济金融出版社,2007:256.
第3 章各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17
表3-1 加州地震保险损失补偿分摊规则
保险责任层次
损失金额
(亿美元)
损失分摊主体 分摊机制
第一层 0~10 CEA的资本金
由商业保险公司依其市场占有
率缴纳的资本金分摊
第二层 10~40 商业保险公司
CEA可先用基金账户的累积盈
余支付,若损失超过盈余部分
或可营运资金降低至3.5美元
以下时,CEA有权向保险公司摊
收赔款,摊收金额不超过30亿
美元。
第三层 40~60 超额损失再保险 由再保险公司负担20亿美元。
第四层 60~70 政府公债
CEA可发行加州政府盈余公债
10亿美元,国库局负责公债销
售。
第五层 70~85 资本市场
可向资本市场发行15亿美元的
巨灾债券来筹措资金。
第六层 85~105 超额损失再保险 可再向保险公司摊收20亿美元
第七层
CEA所有可用
资金全部用
尽且无其他
基金来源
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向加州保险监管厅
报告一份以比例或分期支付保
单持有人理赔金的计划,管理
委员会将确保足够资金以继续
经营CEA。
资料来源:蔡升达.地震灾害风险评估级地震保险之风险管理[D].台湾:台湾中央大学土
木工程研究所,2000.
3.对加州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的评价
(1)混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在地震损失分摊规则设计中,有效利用了再保险市
场及发达的资本市场转移地震风险,通过保险与多种金融工具的有机结合,构建了灾前
与灾后一体化的融资机制,以避免一时庞大的资金需求在同一市场造成资金的供给不
足。在地震发生前,通过保险人缴纳的资本金、再保险额度及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地震保
险债券等途径积累准备金;地震发生后,参与保险人在两次不同限额损失范围内分摊额
外损失;通过发行盈余公债或其他举债融资混合工具筹措资金。
(2)采用私营共保形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加州地震保险局实际上是
一个共保联合体,可以把各个成员之间的风险相互分散,以减轻由于不同公司因业务集
中在不同区域而导致的风险相对集中。加州政府只是在法律及政策上给予支持,如税收
减免、对保险费率的厘定给予技术支持、建立多方监管的管理机构等。因此,政府对地
震保险的干预最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减轻政府对市场资源配置
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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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3)通过竞争市场,有助于地震保险业的完善与发展。加州地震保险局对保险公
司加入CEA 与否采用自愿原则,目前,约有70%的承保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加入CEA,
按照加州法律,如果保险公司不加入CEA,则必须自行向加州居民提供地震保险,因此,
在CEA 承保地震保险之外还存在另外一个地震保险市场,与之形成竞争市场。这种竞争
形式,有助于双方的优势互补,共同支撑起对地震损失的保险补偿。
(4)不足之处在于重供给轻需求的保险机制。加州地震保险机制只是在地震保险
供给上给予居民足够的风险保障,而对居民是否购买此保险则采用自愿原则,政府并不
强制投保。如果居民没有很高的投保意识,就可能带来逆向选择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
少了CEA 在保费收入上的融资来源,特别是如果发生特大地震损失,会对各市场的融资
主体带来很大的经济冲击,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稳定性。
3.1.2 日本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
日本地处太平洋火山地震带,是世界上少有的地震国,也是地震保险制度相当完善
的国家。1966年,日本出台《地震保险法》,并开始逐步建立地震保险制度。
1.日本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结构
日本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最大的特色在于其再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由民营保
险公司和政府作为承保人共同参与的再保险体系,其成员组织由政府、民营保险公司、
民营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组成,政府以再保险方式分
摊责任,JER是其再保险体系的核心机构。具体程序是:投保人向民营保险公司投保地
震保险后,保险公司将承保的地震保险向JER全额购买地震再保险(称为“A特别签约”),
然后JER将所承保的地震风险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自留;另一部分分保回原保险公司,
JER与保险公司签订转再保险契约(称为“B特别签约”),依各保险公司间的转再保险比
例进行分摊;还有一部分转分保给政府,由JER与政府签订地震保险超额转再保险契约
(称为“C签约”),由政府承担超额的赔偿责任。这样,一个巨大的风险最终由各保险
公司、JER和政府共同分摊①。如图3-1 所示。
① 滕五晓,加藤孝明.日本地震灾害保险体制的形成及其问题[J].自然灾害学报,2003,(4):96.
第3 章各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合同 A特别签约
保险费 全额分保
B特别签约
转再保比例回分 C签约
超额转再保契约
民营保险公司
日本地震再
保险株式会
社(JER)
自留
投保人 政府
图 3-1 日本地震损失补偿的再保险结构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学会课题组.附3:日本的地震风险保险制度[A].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
际研讨会文集,2008,(9):162.
2.依损失大小确定的损失补偿分摊规则
日本地震保险损失补偿分摊规则以再保险为承保方式,依据损失大小分为三级:一
级损失(0~750亿日元)全部由民营保险公司负担;二级损失(750亿~10774亿日元)
由JER和民营保险公司承担50%,政府承担50%;三级损失(10774亿~45000亿日元)由
JER和民营保险公司承担5%,政府承担95%。由此可见,损失越大,政府承担的补偿份额
越大,如表3-2所示。
表3-2 民间、JER 与政府的再保险责任分摊比例
0~750亿日元 750亿~10774亿日元 10774亿~45000亿日元
民营保险公司 100%
JER 0
50% 5%
政府 0 50% 95%
资料来源:姚庆海.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与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286.
3.对日本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的评价
(1)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分开对待,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属于非营利性质,其费
率厘定不含利润,实行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损失补偿机制,而对企业财产则实行完全意
义的商业保险制度,从而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帮助他们
提高应对地震风险的能力。
(2)采用限额承保和差别费率。日本地震保险采取限额承保,保险金额限定为家
19
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论文
20
庭财产保险金额的30%~50%①。即使发生全损,投保人也只能获得部分赔偿,从而有效
克服了保险公司和政府承保能力不足的限制,同时使灾民获得必要的援助。日本地震保
险费率主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危险度和建筑物结构设定(如表3-3 所示)并根据建筑物年
代和抗震等级对保费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以鼓励人们提高对地震风险投保的积极性及
减灾水平。
表3-3 日本地震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1000日元;保险期间:1年;单位:日元)
基本费率(‰)
地区级别
非木结构 木制结构
一等地区 0.50 1.20
二等地区 0.70 1.65
三等地区 1.35 2.35
四等地区 1.75 3.55
资料来源: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http://www.nihonjishin.co.jp,2004,4,1.
(3)风险准备金的累积和运用。各商业保险公司将每年的保费收入扣除相关管理
费用后作为地震风险准备金全部交给JER 管理,其资金收入亦并入准备金提存,除支付
地震保险金外,该准备金不得挪用。政府赔偿责任所动用的财政支出要设立专项再保险
会计管理,与一般财政分开。对于其所收取的再保险费,如果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尚有
剩余,则剩余部分要全部结存,作为政府的地震风险准备金。此外,为保证地震风险准备
金的安全性及流动性,该准备金只能以债券的形式加以运用。
(4)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机制。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在政府的积极参与下,具有企业
经营与国家保障的双重功能,属于政策性保险的范畴。然而,政府的财政资金并不是直
接注入救灾系统,而是通过再保险方式纳入地震巨灾保险基金,通过保险的方式加以运
用。这种方式有利于救灾资金的统一管理、统一运作,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从而使灾后
的应急融资模式有效转化为灾前与灾后一体化的融资模式。
(5)不足之处在于国际再保险分散程度不高。日本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方式主要通
过再保险分散和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而再保险体系成员主要由国内各类组织构成,也
就是说,其再保险大部分留在国内,并不依赖国外再保险公司,且损失越大,政府承担
的责任越高。一旦有特大地震发生,其巨额损失同样会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支出负担。
因此,如何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更好的分散巨灾风险,扩充损失融资渠道,降低政府保
① 赵苑达.日本地震保险:制度设计·评析与借鉴[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2):18~21.
第3 章各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21
证负担,则是日本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3.1.3 新西兰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
新西兰位于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上,平均每年发生地震近3000 次。1993 年,新西
兰通过《地震保险委员会法案》,是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此次变革的
重大突破在于将强制性保险的范围缩小至仅限于家庭财产,而对于非家庭财产则不再是
强制保险标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了居民的地震损失风险
保障程度。
1.新西兰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结构
新西兰对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结构分为三个部分:地震委员会(EQC)、保险公司、保
险协会,分别属于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其中,EQC 是这一体系的核心机构。
EQC 是地震保险制度的营运机构,成立初期由政府注资15 亿元新币,股份全部由政府所
有,创办目的是对居民住宅地震损失进行法定保险损失赔偿,以实现政府的社会使命。
EQC 的职能主要有:保险费的收取、再保险准备金与支付保险金等地震保险经营活动、
自然灾害基金的管理营运、针对防灾进行调查研究及防灾教育的实施等。保险公司负责
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保险协会负责收集地震损失数据、查勘定损及灾情
和保险赔偿的统计等。
2.较完善的损失补偿分摊规则
EQC 的核心是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地震损失分摊机制,其目的在于避免因一次巨
大自然灾害而造成民间和政府过重的支出负担,也正是由于此分摊机制,新西兰地震保
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为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具体损失分摊规则如表3-4。
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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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 新西兰地震保险损失分摊规则
保险责任层次
损失金额
(单位:亿新元)
再保险分摊金额
(单位:亿新元)
保险责任分摊机制
第一层 0~2 无 EQC自留支付
2~4.2
先由再保险人承担损
失的40%,即2.2亿新

4.2~6.2
剩余60%损失由EQC先
承担2亿新元
第二层 2~7.5
6.2~7.5
超出部分再由再保险
人承担1.3亿元
7.5~9.5
第一层级超额损失再
保险承保
9.5~13
第二层级超额损失再
保险承保
第三层 7.5~20.5
13~20.5
第三层级超额损失再
保险承保
第四层 20.5~基金耗尽 无 天然灾害基金支付
第五层 基金耗尽 无 政府承担无限责任
资料来源: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的官方网站:http://www.eqc.govt.nz整理得出
上述损失分摊规则可以看出,地震风险准备金的支付主要是在自然灾害基金、再保
险及政府三个融资主体间进行分摊。首先,通过收取保费建立自然灾害基金,之后利用
部分保费购买国外再保险,最后当全部基金和再保险无法承担损失时,剩余部分由政府
托底负责清偿。
(1)自然灾害基金。基金的建立通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购买财产保险时,强制
征收地震保险费和火灾保险费累积,保险公司只负责代收这些保险费,并全额缴入地震
保险委员会的自然灾害基金。为了加速该基金的积累并增强其流动性,在政府指导下,
70%的基金投资于政府公债、债券、购买银行券,另30%投资于全球资本市场①。
(2)再保险。地震保险委员会购买数额相当大的国际再保险,其目的在于利用国
际市场加强EQC的风险分散能力,使得基金得以迅速积累,并尽可能降低政府的保证负
担。
(3)政府托底。当损失超过EQC的支付能力时,政府作为最后再保险人以财政补足。
① 法国与新西兰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借鉴意义.http://www.studa.net/Insures/081016/09112187-2.
html.
第3 章各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23
3.对新西兰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的评价
(1)地震委员会成立自然灾害基金,以基金运行为载体以实现风险准备金的累积、
投资运作、再保险及损失分摊等环节,有利于风险准备金的有效利用及统一调配,在地
震发生后能及时到位,用于紧急救援过程中。
(2)损失分摊规则首先以国外再保险方式为主,自然灾害基金及政府承担较大额
损失,长期来看,这一措施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并给予自然灾害基金一定的积
累时间。值得注意的是,在基金成立初期,如果过分依赖国外再保险机构,会使保费收
入过分消耗,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基金的迅速积累。
(3)地震委员会从完全的政府职能部门逐步走向独立的法人机构,体现了市场作
用的结果。地震委员会充分利用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保证了有充足的资金应对地震
损失,并通过市场化的管理和运作,确保损失准备金的保值增值。
(4)不足之处在于理赔采取实损实赔。在支付相同保费情况下,损失价值大的财
产获得赔偿金额高,相反,损失价值小的财产获得赔偿额低。这样,此项制度不但不能
使穷人获得更多补偿,反而是穷人在补贴富人,违背了其建立的初衷。
3.1.4 台湾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
台湾位于亚欧大陆与太平洋的交界处,受欧亚板块与菲律宾海板块不断挤压,产生
了51 条主要的活动断层,地震不断是台湾地理的突出特点。1999 年台湾集集发生大地
震后,2001 年台湾保险主管机关明文规定所有财险公司必须承保住宅地震保险业务,并
陆续公布了《财团法人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住宅地震保险共保及危险承
担机制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2002 年4 月1 日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制度正式实施。
1.台湾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结构
住宅地震保险基金(TREIP)是台湾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的核心机构,既是基金
的管理者,同时又承担一定风险,负责地震损失的承保、理赔及基金的投资运作等。基
金是一个财团法人,是一个非盈利的社会组织,由政府主导并受政府的监督指导,其成
员均由政府指派,包括主管机关代表、一些学者专家及共保组织业界代表。共保组织是
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核心基金,由整个财险业者组成,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的重要参
与者,负责地震保险的销售、理赔及分摊地震损失等责任。
2.以基金为核心的损失补偿分摊规则
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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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制度赔付主体主要包括四部分:共保组织、住宅地震保险基金、
国际再保险市场及台湾当局财政。共保组织承担第一层损失分摊赔付,并依比例分配组
织中各会员的承担额。这样共保组织中商业保险公司就承担了第一份风险,从而使其更
有效地配合第一层的理赔作业需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的融资来源
主要包括三个渠道:(1)纯保费收入及附加保费。财险公司负责签发保单之后,需将保
费收入全额纳入基金。(2)资金运用收益,如银行存款,购买国库券、金融债券、可转
让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保证商业本票及公司债等。(3)政府的保证收入或其
他融资来源。住宅地震保险基金负责损失分摊的第二层及第四层赔付。住宅地震保险也
会向国内外市场购买再保险或通过发行巨灾保险债券向资本市场分散风险,以加强住宅
地震保险基金自身的理赔能力,减少政府的保证负担。因此,再保险或资本市场分散是
损失分摊的第三层赔付。损失分摊的最后一层是由台湾当局财政负担,当所有可用资源
仍不足以不足巨灾损失时,由政府保证支付。具体情况如表3-5所示。
表3-5 台湾住宅地震保险损失分摊规则
基金分配 保险责任层次
损失金额
(单位:新台币)
损失分摊金额
(单位:新台币)
责任分摊主体
第一部分 第一层 0~24 24 共保组织
第二层 24~200 176 住宅地震保险基金
第三层 200~400 200
国内外再保险市
场及资本市场
第四层 400~480 80 住宅地震保险基金
第二部分
第五层 480~600 120 政府
资料来源:台湾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总经理.台湾地震保险制度分析,中国保险网
http://www.china-insurance.com,2008 年10 月25 日,整理得出.
3.对台湾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的评价
(1)统一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台湾地区小,风险普遍存在且无过大差异,人们
的保险需求相对来说比较一致,逆向选择较小,因此,通过建立统一的地震保险机制可
以提高保费收入,简化投保手续及理赔机制,从而有利于加速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积累
及损失赔付速度。
(2)保险标的及赔偿金额的限制。台湾地震保险制度规定,保险标的只承保房屋
不承保室内动产;同一地震事故中累计保险损失总额超过各层危险分散额合计总额时,
按比例削减赔付被保险人的赔款金额。这些制度有利于集中有限的资源用于保障居民灾
后基本生活的需要,体现该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灾民提供基本保障,使更多的投保
人受惠。
第3 章各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25
(3)不足之处在于减灾措施的缺失。完善的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不应将保险保
障仅仅停留在减少损失这一层面上,还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风险管理的优势,肩负起防
灾、抗灾、减灾等职能。目前台湾住宅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关于地震风险评估、利用
保费优惠提高建筑物抗震等级等减灾措施仍然处于空白。
3.2 各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的比较分析
1.立法先行
上述这些国家或地区在建立地震保险制度之前,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保障,
从而明确了本国地震保险的性质、地震保险的模式、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使地震保
险的发展有法可依。此外,国外大部分国家大都采取针对不同险种单独立法模式,如日
本的《地震保险法》、台湾的《住宅地震保险共保及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等,与综
合巨灾保险法相比,该模式的立法难度小,可操作性强,有较强的适用性。
2.核心机构
各国地震保险机制都设立了核心机构,负责地震保险的监督指导、损失准备金的管
理以及防灾、防损等职责,虽然形式多种多样、依政府的职责性质也不同,但都以此界
定了政府、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等多方参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3.损失补偿范围
一般而言,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倾向于提供单项巨灾损失补偿,如美国加州和日本采
取的就是单项地震保险,原因在于这些地区或国家的风险比较单一,且地震发生频率高,
造成损失大,以地震风险为主可以集中有限的资金用于较大的自然灾害。综合巨灾损失
适用于灾害种类较多的地区,可以利用不同自然灾害风险间的不相关性实现巨灾风险更
大程度的分散,增加危险单位的数量,扩大保险经营的基础,从而减少巨灾损失波动的
幅度,如新西兰是由单项地震损失风险补偿机制逐步发展为综合性巨灾损失补偿机制。
4.强制或自愿保险制度
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都有一定的强制因素,其制定目的都是为
了扩大承保范围,使风险得以更好地分散,降低损失平均成本。如新西兰以强制地震损
失补偿机制为主,即只要购买了火灾保险,就自动覆盖了地震风险因素。自愿性巨灾保
险制度只有在保险市场及风险保障都很高的国家和地区才适用,如美国加州的地震损失
补偿机制,投保人是否购买地震保险是自愿的,是否从加州地震局购买是自愿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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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公司是否加入地震保险公司是自愿的,但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是强制的,只要投保人购
买地震保险,已加入保险公司必须提供。
5.政府的支持及参与程度
各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经验表明,任何营利性组织都没有能力单独承保地震风险,
必须获得政府的大力支持与积极参与。政府的大力支持主要体现在政府主导,即政府要
对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的建立、运行及监督发挥作用,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灾后
救援赔付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政府的参与则体现在如何通过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使政
府的财政资金纳入地震保险运行中,以替代直接的财政救助,从而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提高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的运行效率。政府参与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方式主要有:一
是由政府独资设立保险公司,政府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并担任最后托底人,如新西兰
采取的是这种形式;二是政府的再保险计划,如日本的政府和商业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
的“二级再保险模式”;三是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模式,政府负责基金的建立与监督指导,
基金独立运作,其资产不归属于政府,但政府需对基金承担最后的保证负担,如台湾的
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四是私营共保形式,由政府引导建立共保联合体,各商业保险公司
对地震损失进行分散,政府只在法律及政策上给予支持,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化运作,
如美国加州的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
6.充分发挥保险市场的有效性
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均十分重视利用现有保险市场的力量,避免重设机
构,造成资源浪费及运行效率低下,政府的支持和参与也围绕更好地发挥保险市场机制
的作用而展开。民营保险公司可以在保单的销售、理赔等服务上充分发挥其行业优势,
还可以在建立地震损失数据库、保户的资料和信息库方面发挥其专业优势,另外,优秀
的保险服务队伍还对人们提高地震风险的投保率的宣传及教育上有良好的人力优势,因
此各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都试图以各种方式尽可能发挥保险市场的有效性,扩大承
保能力,降低成本和管理费用。
7.减灾措施
除台湾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均涵盖了一定程度的减灾措
施,如日本的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中将地区划分若干级别,并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结构
制定不同保险费率,此外,还根据住宅建筑年代、建筑物的抗震等级不同对地震保险保
费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中政府在建筑物法规、建筑标准及土地利
第3 章各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27
用方针政策上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有这些减灾措施,都在发挥对地震损失补偿作用的
同时,对地震风险的防灾、抗灾、预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体现了地震保险损失补
偿机制的完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各有异同,具体
比较情况如表3-6所示。
表3-6 各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比较
国家
比较项目
美国加州 日本 新西兰 中国台湾
立法
1995年
《地震保险法》
1966年
《地震保险法》
《地震与战争损
害法案1944》和
《地震委员会法
案1993》
《财团法人住宅
地震巨灾保险基
金管理办法》、
《住宅地震保险
共保及危险承担
机制实施办法》
模式类型 私有公办模式 专项再保险模式政府主办模式 专项基金模式
核心机构
加州地震局
(CEA)
日本再保险株式
会社(JER)
新西兰地震委员
会(EQC)
台湾住宅地震巨
灾保险基金
(TREIP)
机构性质
私有机构,政府
管理不提供担保
私营机构,政府
提供有限担保
政府机构,政府
提供担保
财团法人,政府
提供有限担保
风险保障范围 单项地震 单项地震 综合巨灾 单项地震
自愿/强制投保 自愿 自愿 强制 自愿
自愿/强制承保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地震巨灾保险
基金积累方式
无任何的财政注
资,其资金大部
分来自于民营保
险业者
各保险公司于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
时,在保费收入
中扣除所支付的
保险金和经营费
用后,作为地震
风险准备金全部
提存
保险公司在被保
险人购买财产保
险时,强制征收
地震保险费和火
灾保险费累积,
保险公司只负责
代收这些保险
费,并全额缴入
自然灾害基金
基金来源主要包
括三个渠道:(1)
纯保费收入及附
加保费;(2)资
金运用收益;(3)
政府的保证收入
或其他融资来源
损失分摊主体
(按顺序排列)
民营保险公司;
地震巨灾保险基
金;再保险;政
府公债;资本市
场;管理委员会
民营保险公司;
JER;政府
EQC;再保险;天
然灾害基金;政

共保组织、住宅
地震巨灾保险基
金、国际再保险
市场及台湾当局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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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3.3 各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金融对策的启示
考察各国的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均建立了政府支持下多层次的损失补偿分摊机
制,以便平衡各损失分摊主体的责任,避免某一市场资金的供给不足,调动更多社会力
量降低地震损失对一国经济的冲击。美国加州通过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
等进行不同损失的分摊,且政府还通过发行公债形式来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充分发挥
了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日本采用了再保险的形式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责任分开,在
不同损失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损失越大,政府承担的责任限额越高;新西兰与日本类
似,也主要通过再保险形式将地震风险进行多次分散,待再保险不足以承担地震损失时,
再通过自然灾害基金及政府托底进行风险分散;台湾则以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作为分摊主
体,将共保组织作为核心基金承担第一层损失赔付,并通过再保险市场及资本市场融资
提高基金的承保能力,政府同样承担了最后的保证负担。
从金融角度探索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方式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扩充损失的融资渠道,调
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地震损失的分摊中来。损失分摊主体一般包括投保人、保险人、
再保险人、地震巨灾保险基金、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和政府等。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
模式的重点在于其各融资主体的损失补偿应纳入巨灾保险基金的运作中,形成围绕基金
运作多层次的损失分摊机制。借鉴国际的成熟经验,建议底层损失由各保险人承担,中
层损失由再保险人和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承担,高层损失由资本市场承担,最后超额损失
由政府承担。这种模式既可以充分发挥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分散地震风险的作用,又可
发挥保险行业在销售、理赔上的优势,同时合理控制政府的补偿程度,降低人们对政府
的依赖,提高对地震风险的投保意识。
3.3.1 建立以巨灾保险基金为核心的损失补偿模式
上述国家或地区无论采取何种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方式,都离不开风险损失准备金的
积累,而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是最佳的资金积累方式,如新西兰的天然巨灾基金、台湾的
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保费收入及政府的财政拨付注资建立,商业保险
公司负责保费的收取并全额注入基金,基金的运作途径主要通过购买一些具有稳定收益
的有价证券进行保证增值管理。基金成立初期,若发生重大地震损失,政府需承担较大
的赔付责任,待基金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其自身收入可以维持地震保险系统的运转,则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第3 章各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29
我国地震损失补偿机制一直沿用财政补偿的事后救助模式,而在灾前损失融资机制
方面还处于空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是较为有效的灾前损失融资模式,既可以通过市场
化的运作模式,吸纳来自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财政拨付等多渠道的资金
来源,又可以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及运作使其保值增值,保证良好的流动性。地震发生
后,资金能及时、充分地达到救灾现场,更好的发挥损失补偿作用。此外,地震巨灾保
险基金的建立还可以与应急性融资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如将政府的财政救助、国际援助、
社会捐助等资金有效纳入地震巨灾保险基金体系,由地震巨灾保险基金进行统一分配,
并通过有效的金融政策和金融机构扶持,形成灾前与灾后融资一体化的损失补偿体系。
因此,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应从金融的角度出发,借鉴国际的成熟经验,建立以
地震巨灾保险基金为核心,并与其他金融手段有效配合的损失融资模式。
3.3.2 通过巨灾保险证券化分散地震损失风险
以资本市场作为资金支撑的保障能力是保险和再保险市场远不能及的,美国加州和
台湾地区都通过向资本市场发行巨灾保险债券的形式将较高层的地震风险转嫁到资本
市场。在资本市场进行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相当于搭建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桥
梁,为地震等巨灾风险提供了非常有效的融资渠道,使得在任何时候造成的地震损失都
能获得充足的风险准备金保障。此外,巨灾保险证券化融资成本低于再保险方式,其可
以运用成熟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和信用担保方式,设计出标准化、流动性强、透明
度高的产品,改善了产品的发行条件,提高了产品的信用等级,从而以低成本吸引投资
者。因此,巨灾保险证券化可以有效转移高层风险,而中层风险主要由再保险保障。
巨灾保险债券是所有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中最成功、最重要的一种,且国际上有比
较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我国地震损失风险的资本市场转移可考虑从探索地震巨
灾保险债券入手。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建立应在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建立之后,由巨灾保
险基金作为自身的管理机构负责发起设立特殊目的的载体SPRV,将不能由再保险和自身
分散的高层风险分割给SPRV,SPRV 将这些风险以发行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方式转嫁给
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从而有效地分散了地震损失的高层风险,如果地震没有发生,
资本市场投资者则会获得较高的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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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4 章 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金融对策
4.1 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金融对策一——地震巨灾保险基金
4.1.1 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性质与来源
1.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特点
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指以金融保险产品为载体,结合政府、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多
主体参与融资管理与损失分担,用于分散地震风险与分担地震损失的一种专项基金①。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市场化运作。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市场
化的运行模式,集合保险市场、资本市场、社会力量等多方主体的广泛参与,筹集大量
的风险准备金,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资金既可参与流通,创造社会财富,又可在地震
损失发生后及时到位,确保灾后的紧急救助及恢复重建,还为投资人提供了丰富的投资
品种,为我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是政府主导。地震损
失风险的不可保性转化需要介入政府的力量,政府的政策扶持和积极引导是地震巨灾保
险基金成立必不可少的,也是确保巨灾保险基金市场化运作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三是统
一管理、统一运作。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资金收付、划拨、统计及运用等职责统一由专
业部门负责管理,地震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和理赔等工作统一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
以便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四是完善的运行体系。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涉及广泛的参与主
体及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协调的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以确
保基金的有效运行。
2.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性质
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应围绕政策性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展开。
纵观世界上地震损失较为严重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加州、日本、新西兰、中国台湾,
其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的建立都以保障居民家庭财产为目的,政府只对家庭财产提供
保障,而对企业财产则实行商业保险,其中以日本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最为典型。这
是因为住宅是人民生活的重心,一旦遭到毁坏将形成社会问题,因此由政府积极参与建
立的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可以集中有限的资金帮助灾民迅速获得损失赔付,保障他们
① 卓志,王琪.中国巨灾风险基金的构建与模式探索[A].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2008,(9):72~81.
第4 章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金融对策
31
的基本生活需要,帮助灾民提高应对地震损失的能力。
我国地域广、人口多,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口密集度也越来越高,然而我国尚未
建立完善的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地震发生后,只有少数灾民可以获得救济。此外,
随着我国住房市场私有化制度的不断完善,按揭贷款比率逐步提高,一旦发生大地震,
还会造成相当数量的按揭贷款无法偿还,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带来巨大冲击。地震保险
损失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障,也需要政府的相关政策
支持,因此,在我国建立政策性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地震巨
灾保险基金作为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机制的核心,也应围绕政策性家庭财产为重点展开,
设计相应的险种和制度安排。
3.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融资来源
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融资来源可包括:一是国家财政资金,如中央和地方的财
政预算按一定比例直接拨付;财政救助资金的年度余额结转;发行政府公债或巨灾彩票
的盈利所得。所有这些财政资金都直接注入到基金中来,作为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
原始资本金。二是保费收入,商业财险公司取得的政策性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费收入
扣除管理费用后全额缴入地震巨灾保险基金。三是减免的税收,政府对地震巨灾保险基
金的税收优惠直接划入基金帐户统一管理。四是各财险公司依比例计提的风险准备金。
五是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资金运用收益,投资运营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只能投资于银
行存款、国债、央企债券和风险很低的金融债券。六是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如发行巨灾
保险债券、保险连接证券等保险金融衍生工具,在地震发生后,在资本市场上可以迅速
获得大量资金,实现成本效益的最优化。
4.1.2 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组织结构
1.核心运行机构
搭建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核心机构是设计其组织模式的首要问题,涉及到如何界定
政府、国内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等参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是我国地震保
险制度的核心机构。世界上地震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地区均依据本国国情建立了
相应的核心机构,如美国加州的民营公办形式的地震保险局(CEA)、日本的由民营保险
公司参股成立、政府参与的日本再保险株式会社(JER)、新西兰的由政府完全注资成立
的地震委员会(EQC)和台湾地区的以财团法人形式成立的住宅地震保险基金(TREIP)。
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论文
32
虽然形式各异,但都是以“政府+市场”的模式运作,在政府的参与下,尽可能发挥其
市场化作用。当前,我国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还不十分完善,
在我国建立市场化运行较高的核心机构尚不具备充分的条件;而完全依托政府,不利于
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有效运行,也不能发挥其减轻财政负担的作用。因此,可考虑建立
以政府为主导,与国内各财险公司共同建立的“中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作为基金日常
管理的核心机构,该基金既是地震损失风险分摊的主体,又是自身的管理机构,基金成
立初期,如果准备尚不充分,可由中国再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待基金发展成熟后,可从
中脱离出来,以独立的法人身份运行。机构性质应该是非盈利的国家再保险公司,由政
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对地震保险以再保险形式进行分摊。
“中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主要任务是包括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收付、划拨、资
金运用、统计等职责。具体职责包括:吸纳商业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政府的财政拨付
等资金来源,形成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制定国际分保计划和资本市场融资策略;对基金
进行投资管理、费率厘定及损失分摊计划;定期向基金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作为决策
依据;对基金销售实施监督管理等①。
2.负责总体设计并监管的机构
“中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上设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的职能部
门对 “中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进行总体设计和监管,确保基金运行的可行性及有效
性。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包括保监会、财政部及审计部门驻派代表、各财险
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地震专家学者等组成。主要职责为: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和运
作模式进行总体设计、损失分摊计划的策划指导、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划分及同财政部门
进行有效的财税沟通②;保监会下设专业巨灾保险监管机构作为地震巨灾基金管理委员
会的职能部门,与审计部门配合,对“中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运作及财务状况进行
监督。
另外,“中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可以考虑成立一个咨询小组,作为与地震巨灾保
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沟通平台,它不是一个决策部门,而是作为一个知情部门,咨询小
组由各专家学者组成,对基金的运行状况、各保险公司关于地震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
① 卓志,王琪.中国巨灾风险基金的构建与模式探索[A].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2008,(9):72~81.
② 卓志,王琪.中国巨灾风险基金的构建与模式探索[A].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2008,(9):72~81.
第4 章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金融对策
33
理赔、产品设计等情况进行调查与总结,定期提交评估报告,以便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管
理委员会在作决策时更准确、更审慎,其监督机制更完善、更有效。
3.其他参与机构
除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核心机构和监管机构之外,运行主体还包括:商业保险公司、
国外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分摊主体、基金托管人、帐户管理人和保险中介机构。
商业保险公司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地震保险产品的承保、销售上,并承担相应的理赔
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已建立了广泛的客户群和稳定的保险业务来源,是地震保险产品最
便利的销售渠道。凡符合条件自愿加入“中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商业财险公司,都
必须提供地震保险,为鼓励更多的财险公司承保地震保险,可采取适当的费用补偿及税
收优惠等措施。地震保险的勘察理赔工作可由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公估机构共同完成,
以避免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即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维护良好的客户关
系而不顾地震保险原则。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应在“中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监管下,
事先与有关保险中介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确保地震发生后理赔服务的及时、合理。
国外再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地震风险的超额损失再保险,我国的再保险市场起步较
晚,如果将地震损失全部留在国内,不能有效分散地震风险。而国外再保险公司有较大
的承保容量且已经具有承保巨灾风险的成功案例和模型等,通过建立与国外某些知名再
保险公司的长期合作,可以加强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分散地震风险的能力,有助于基金的
快速积累,还可以借助与国际的交流合作获得更多宝贵经验。
基金托管制度是地震巨灾保险基金迅速、健康发展的保障。基金托管人可由地震巨
灾保险管理委员会指定一家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担任,依据托管制度“管理与保管分开”
的原则,通过对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对基金资产操作的监督来有效保护基金的合理运用。
具体职责为:保管地震巨灾保险基金财产、根据“中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指令,及
时办理基金的清算、交割,将财政资金纳入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等。
账户管理人依据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单独立账、专户管理、长期积累、专款专用”
的管理方式,负责基金帐户的建账、管理、记录、提供查询等职责,以确保基金运作的
透明性,并向审计部门及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能部门提供相应的帐户管理
报告。
最后,资本市场主体主要指地震巨灾保险基金通过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手段向资本
市场寻求融资主体,以获得更大范围的巨灾风险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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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显示了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组织运作模式:
基金托管人
中国地震巨
灾保险基金
账户管理人
国际再保险市场
地震巨灾保险
基金管理委员会
总 监
体 督
设 管
计 理








商业保险公司
投保人
国家财政


基金保管
单独立账
超额再保险
资本市场









专款专用
融资
巨灾保险证券化
融资








图4-1 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组织运作
4.1.3 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损失补偿分摊规则的设想
考察世界各国或地区先进的地震保险制度,大都采取了政府支持的多层次的地震保
险损失分摊机制。在这个分摊机制中,包括了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人、资本市场和
政府等主体。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损失分摊规则可以设
34
第4 章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金融对策
35
计为:首先投保人自行负责免赔额以下的损失。超过免赔额的部分,底层损失由保险人
承担;中层损失由国内外再保险市场承担相应的赔偿额度;再保险市场不足以分摊的部
分,由地震巨灾保险基金进行分摊;高层损失由资本市场承担;最后由政府承担所有可
用资金以外,保险金额以内的损失。
这一损失分摊机制应纳入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运作过程中,首先由商业保险公司承
保地震保险业务,然后全额分保给中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进行管理,由其对地震保险业
务进行损失分摊设计,按照不同比例,将地震保险业务分保给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及资本
市场,其余自留,基金不足部分由政府补偿,财政资金纳入地震巨灾保险基金进行管理,
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不断充实基金规模,并保持基金良好的流动性。
1.保单持有人应承担的损失
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均采用限额承保方式,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规定一定的免赔
额,这些措施使得投保人承担一部分地震损失,即使发生全损,投保人也只能获得部分
赔偿。我国国土面积大、人口多、人均分布广泛,如果每个投保人都在自己承受范围内
承担起相应的损失,汇集起来就是很大一部分损失的分摊,一方面可以降低地震巨灾保
险基金所承担的总风险,另一方面避免了政府因承担过重的财政负担对一国经济造成冲
击。因此,我国地震损失分摊规则采用限额承保方式及免赔额设置是十分必要的。免赔
额的设置应与保险条款相配合,免赔额过低,容易造成大量的小额赔款,提高赔付成本,
降低居民对地震风险的自我防范意识;相反,免赔额过高,相当于提高了保费收入,降
低居民对地震保险的购买力以及对地震保险的投保积极性。设置保险金额为家庭财产保
险金额的70%及5%的免赔额认为是比较合适的区间。
2.商业保险人承担的损失
保险市场应承担的损失,主要考虑保险公司的实力和地震保险的渗透率。美国加州
地震保险制度市场化程度较高,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风险,政府只是组织管理;日本的地
震保险中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了较为密切的合作,损失越大,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
越少;新西兰商业保险公司只负责地震保险产品的销售和理赔等工作,不承担风险;而
台湾地区商业保险公司既承担一定风险又与政府合作参与地震保险制度的管理。当前,
我国的保险市场发展尚不成熟,行业承保能力和资金实力有限,因此,我国商业保险公
司不宜承担过多的地震风险,而应发挥其行业优势,主要负责提供地震保险产品的销售
和理赔等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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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保险市场应承担的损失
再保险市场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资本实力,是转移巨灾风险的有效手段。国外地
震风险的分摊机制大都通过超额再保险方式逐层分散地震风险,承担较低层和中层的地
震损失。新西兰将绝大多数地震风险通过购买国外再保险的方式转嫁,从而积累了大量
的巨灾保险基金,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在我国,建议以再保险方式作为损失分摊的
第二层级,由中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统一负责向国内和国际安排再保险。其中较低层次
的风险由国内保险公司自留承担,较高层次的风险由国外再保险公司分摊,当然向国外
投保再保险应量力而行,以避免因缴纳过高的再保险费而造成巨灾保险基金的过度消
耗。在基金积累足够以前,再保险不能承担的部分由政府承担。
4.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承担的损失
地震巨灾保险基金主要承担超出再保险范围的损失。基金成立初期,偿付能力较弱,
由政府提供一定范围的担保,保费收入会不断充实基金规模,使基金的偿付能力越来越
强,当基金达到一定规模后,其自身的投资收益会构成重要的资金来源,这时政府所提
供的担保责任则会大大降低甚至取消政府担保。
5.资本市场应承担的损失
国际上通常采用发行巨灾保险债券的方式将巨灾风险转嫁到资本市场,一旦巨灾在
债券到期日前发生,则会承担相应的损失赔付。资本市场具有较大的分散巨灾风险能力,
负责承担较高层级的损失赔付。本章第二节中将对地震保险债券进行详细阐述。
6.政府承担的损失
地震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考察世界地震保险制度
运行良好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大都作为“最后再保险人”承保最高限额扣除所有市场化
手段的损失分摊额的剩余部分。在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设计中,首先需合理界定政府在
地震保险制度中的定位及作用。政府参与损失分摊,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基金的快速积累
及作为基金的最后托底人,而地震损失赔付除基金自留外,一般通过再保险方式将地震
风险转嫁出去。因此,政府应以再保险人的身份参与进来,财政资金纳入地震巨灾保险
基金的统一管理、统一运作中进行损失分摊。政府实际的损失分摊份额一方面取决于已
分摊损失的情况,另一方面取决于地震风险的总损失情况。
通过图表对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损失分摊规则进一步说明,如表4-1所示。
第4 章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金融对策
37
表4-1 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损失补偿分摊规则设计
保险责任层次 损失分摊主体 损失分摊比例
免赔额 投保人 5%
第一层 商业保险公司 5%
国内超额损失再保险
第二层 国际超额损失再保险
财政支出(或有)
20%
地震巨灾保险基金
第三层
财政支出(基金成立初期)
20%
第四层 资本市场 15%
第五层 财政支出 10%
限额承保 投保人 25%
4.1.4 建立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建议
1.实行强制性地震保险制度
保费收入是地震巨灾保险基金主要的融资来源,当前,我国居民投保地震保险的意
识还比较薄弱,在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成立初期,实行强制性参保制度,可以提高居民对
地震保险的投保率,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加速基金积累,使地震损失风险
在更广泛的参与主体中分散。
2.以家庭财产保险主险下的附加险承保
本文第三章所述几个国家或地区地震保险标的都是以保障居民的家用财产为主,且
以附加险方式承保,这对于保障居民灾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以及提高参保率都有十分重要
的作用。这是因为地震风险不符合大数定律的法则,作为主险的独立设计不符合保险原
理,而以附加险方式承保,一方面可以扩大承保地震保险的业务范围,提高居民投保地
震损失风险的意识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大量财险业务来源可以平衡地震险业务给商业
保险公司带来财务上的不稳定性,且逐年缴纳的附加险费用有助于商业保险公司风险准
备金的积累,给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带来稳定融资来源①。
3.建立有关地震保险的法律法规
立法先行是各国地震保险制度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实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是一个
复杂的系统工程,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供给和支撑。对于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法律法
规,涉及内容有: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机构设置和运行管理、地震保险的费率厘定和理赔
① 姚庆海.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议[A].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论文
集.2008,(9):95~106.
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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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强制附加条款、承保范围、税收优惠措施、减灾措施等。此外,我国的地震保险
法、地震风险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体系目前还处于空白,亟待制定与地震巨灾保险基金配
套的地震保险法律体系,创造有利于地震保险制度发展的环境。
4.地震保险费率的厘定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根据不同地域和建筑物抗震等级实施差别费率,面临的地震损失
风险越大,收取的保费收入越多;反之,收取的保费收入则越少。这一措施不仅减轻了
居民的保费负担,以便扩大地震保险业务的规模和覆盖面,同时也间接鼓励人们提高防
灾、防损意识以及建筑物质量,有助于促进综合减灾措施的完善。我国地域辽阔,地形
多种多样,非常适合根据不同地区开展差别费率,以减少逆向选择的发生;在建筑物分
类上,由于我国大量老建筑物缺少历史记录,建筑物分类将是一项十分繁重且成本较大
的任务,因此,在地震保险项目实施初期,可以实行统一费率,待条件成熟后再根据建
筑物等级实行差别费率。
5.大力发展保险、再保险市场
巨灾保险基金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以保险、再保险市场为依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
国的保险行业无论在承保能力上还是技术水平上还不够成熟,不能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的
优势。因此,建议对地震保费收入免征或减征营业税或所得税,加大政府对保险业的培
育和支持力度;扩大同国际再保险的交流合作,引入雄厚的资本,减轻国内再保险业的
压力,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模型设计;注重引进、培养高技术人才,成立不同的专
业团队共同合作,提高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能力。
6.逐步建立综合性巨灾保险基金
从可行性的角度出发,短期内,由于目前我国受到灾害评估的技术水平和资金等因
素的制约,建立单项巨灾保险基金较为适宜。地震是对我国造成经济损失最为严重的一
项巨灾风险,当前,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是十分必要的。然而,从长远角度来说,单
一险种的巨灾保险基金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巨灾保险基金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
建立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单项险的巨灾保险基金容易
造成投入成本较大,而基金累积不足等问题,不利于基金的有效运作。另一方面,单项
险巨灾保险基金不利于巨灾损失风险在不同险种间的分散。我国国土面积大,灾害种类
多,我国刚刚发生了大地震,几年内发生大地震的可能性很小,而洪水、台风等风险发
生的可能性还很大,如果专项巨灾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其它巨灾损失风险的补偿,则会造
第4 章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金融对策
39
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由此可见,建立综合性的巨灾保险基金体系更有利于分散风险。
在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发展较为成熟并积累一定经验后,应逐步扩充基金的保障范围,覆
盖包含地震、洪水、台风三类我国主要自然灾害风险的巨灾保险基金,以便最大限度的
减少管理成本,提高巨灾损失的补偿效率。
4.2 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金融对策二——地震巨灾保险债券
地震损失风险如果仅停留在保险行业内进行消化,无论采取何种措施,保险市场固
有的资金规模小、偿付能力弱等缺陷得不到根本解决,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与
保险市场相比,资本市场具有较大的资金实力,地震损失风险在保险市场的较大冲击对
资本市场的影响可能微乎其微。因此,将地震风险转移到承保能力更强的资本市场上无
疑是一种有效的损失融资途径,地震巨灾保险证券化正是基于此目的应运而生。
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保险公司特定
巨额承保风险暴露汇集起来,形成一个风险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与分割,设计出一种承
载特定风险池中风险的新型的金融工具,并通过在资本市场买卖这种新型金融工具而达
到转移风险和为这些风险融资的目的的过程①。国外已推行的巨灾保险证券化商品有:
巨灾保险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及巨灾指数选择权等等。其中,巨灾保险债券的发
展速度快,技术相对来说比较简单,风险较小,国外也有非常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因此,
在我国目前的阶段,地震巨灾保险债券作为向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对象是一种很好的选
择,不仅为地震风险转嫁高层损失提供了一条新思路,也促进了保险市场补偿与资本市
场补偿的互进式发展。
地震巨灾保险债券最大的特点是其支付是有条件的,即所谓的“触发条件”。如果
地震发生满足“触发条件”,则投资者就会损失利息、本金的部分或全部;反之,债券
发行人则需偿还债券的本金并支付较高利息。“触发条件”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赔偿
型触发条件;另一类是指数型触发条件。前者根据发起人的实际损失来设定,反映了地
震巨灾保险债券的实际损失情况;后者根据某种特殊指数代表相对损失设定,反映的是
地震损失的总体状况②。考察已发行巨灾债券国家的成功经验,大多采用指数型触发条
件,以便排除人为因素能更准确地估计地震损失情况,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
来的风险,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① 李勇权.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59.
② 李勇权.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70.
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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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结构与运作流程
1.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结构
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投保人、发起人、特殊目的的载体(SPRV)、
信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投资者。
投保人一般指向保险公司购买巨灾保险的居民、企业,有时投保人也可以是保险公
司,即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分保巨灾风险。
发起人一般指承保地震风险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他们根据一定标准选择适合
证券化的地震风险组成风险池,然后以真实销售的方式将这些地震风险转移到SPRV。
SPRV由发起人设立,通常是一个离岸的地方保险公司执照的特殊目的的再保险公
司。之所以离岸,是由于在法律、监管和税收环境比较优越的地区,SPRV都能以较低的
标准满足条件,从而有效地将地震风险连同保费分离到SPRV,实现地震风险与发起人的
其他资产风险隔离的目的。
信托机构是指受SPRV的委托,代为管理SPRV的资产,用于向发起人支付地震发生后
的损失赔款或向投资者支付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资产管理者。此外,信托
机构还负责定期向投资者提供财务报告、受SPRV委托将闲散资金进行投资等。
信用评级是地震巨灾保险债券运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任务是对SPRV所发行的
地震巨灾保险债券进行科学评估,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客观、公正的风险信息,使投资者
能够做出准确、及时的投资决策,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销售困难,减少投资者的
风险不确定性。
投资者主要指在资本市场上购买巨灾保险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基金、退休基
金、对冲基金、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银行机构等。
第4 章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金融对策
2.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运作流程
投保人
发起人(保
险公司、再
保险公司)
保费
特 殊 目
的的载
体(SPRV)
再保险费地震巨灾
保险债券
信托机构 投资人
短期投资
赔款
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资产证券化
融资




损失赔款
本金、利息
说明:实线代表实资金流向及运作过程;虚线代表或有支付


图 4-2 地震巨灾保险债券运作流程
资料来源:米云飞.我国以巨灾债券应对巨灾损失探析[J].中国商界,2009(5):50.
首先,发起人通过承保地震保险与投保人签订一般的保险合约,投保人定期向保险
公司或再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发起人对投保人提供一定的地震风险保障。其次,发起人
与SPRV 签订一份再保险或金融合约,将发起人选定的被证券化的地震损失风险转移到
SPRV,发起人向SPRV 支付再保险费,SPRV 以再保险方式接受这些地震风险。再次,SPRV
负责产品设计及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发行,并委托信用评级机构对所发行的巨灾保险债
券进行信用评级,以增强债券的信用等级。这样,SPRV 就将地震损失风险转移至资本市
场。与此同时,SPRV 还委托信托机构对发行地震巨灾保险债券所获得的资金和向发起人
收取的再保险费进行统一管理及运作,投资到流动性好、收益稳定的短期金融工具上。
最后,如果地震损失触发条件没有发生,投资者将得到高于普通债券的利息收入和本金;
反之,投资者将得不到任何利息以及部分或全部本金。
此外,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运作还需要监管机构、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多方中介机构的配合,如监管机构负责巨灾保险债券运作流程的监督管理,以确
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投资银行可以通过包销、代销方式协助SPRV 发行巨灾保险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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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优劣势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地震巨灾保险债券在分散地震损失风险上有很多优势:(1)
由于巨灾保险债券设计简单,通俗易懂,收益高,因此容易受到更多投资者的青睐,便
于将地震损失转嫁到更广泛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上,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2)地震损失
风险与金融市场中的变量相关度极低,普通债券的收益主要取决于资本市场的稳定性,
而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否与国内外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收益主要取决
于地震事件的发生与否,与经济形势无关。因此,资本市场投资者投资地震巨灾保险债
券可以起到很好的平衡金融风险的作用,便于提高投资组合收益,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3)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开发离不开巨灾模型的设计和保险定价技术的发展,因此,
对巨灾保险债券研发的同时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
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劣势主要表现为:(1)发行成本较高,如需要支付定价、募集、
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等费用。(2)流动性较差,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支付与地震发生与
否直接相关,而与资金流动较快的资本市场关系不大,对地震巨灾保险债券价值评估的
困难抑制了需要较强流动性资产的投资者投资。(3)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定价是一个比
较复杂的过程,且指数化的触发条件存在一定的基差风险,容易造成对冲风险与保险公
司的实际损失不相匹配。
4.2.2 我国推行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设想
1.我国引入地震巨灾保险债券是可行的
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发展到一定规模后,适时发行地震巨灾保险债券,可以进一
步扩大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融资规模,有效化解地震风险带来的高层损失,有助于我国
地震损失保险市场补偿机制建立的基础上,促进其资本市场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1)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已初具规模,逐步形成以资本为纽带,全面、完备的
市场。资本流动性得到极大提高,资本的定价技术和投资者的投资理念日益成熟,金融
监管水平大大提高,为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通过与已发行巨灾保险债券的国家开展交流合作,为学习其先进经验,引进专业化人才
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我国的保险、再保险市场取得一定发展。无论在保险产品的设计上还是保险
业务的销售和理赔服务上,都有了较大提高;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及成功上市使其
第4 章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金融对策
43
资本实力明显增强;重视保险精算技术的发展,为巨灾保险债券的合理定价奠定了良好
基础;此外,保险监管工作也在进一步完善,与国际保险监管业者进行了积极的沟通与
交流。
(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将会吸引更多的国际机构投
资者将资金注入我国的金融市场,如果在我国发行地震巨灾保险债券,则会有力地增加
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融资来源。
(4)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快速发展以及证券公司、信用评级机构服务的
日益完善,使我国地震巨灾保险证券的发行、销售、信用评级、资产管理等运作环节具
备了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同时,国外著名的中介机构在我国也纷至沓来,可以为巨灾
保险证券化提供良好的技术及经验。
2.我国推行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设想
(1)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发行应由国家对其进行担保,以保证地震巨灾保险债券
良好的信用,促进其发行的顺利。在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成立的基础上,发起人可考虑由
“中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担任,该机构的性质是国家再保险公司,具有资金实力雄厚、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产品创新水平高、风险承保能力强等优势,是作为地震巨灾保险债
券发起人的较好选择。
“中国地震巨灾保险基金”主要负责SPRV的设立,以再保险人的身份将商业保险公
司承保的地震风险全额承保,然后按照一定标准选出适合证券化的地震风险组成风险
池,以真实销售的方式将地震风险转移给SPRV。
(2)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触发条件可选择介于赔偿型与指数型之间的类型。赔偿
型的触发条件隐含严重的道德风险,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在监管和自律方面还存在很多
不足,使用赔偿型触发条件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影响购买地震巨灾保险债
券的积极性。国外大多采用指数型的触发条件,如选择行业损失指数或以地震的震级、
温度和降雨量等为参数的指数。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的保险技术有限,很难找到合适的指
数,且指数的设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我国在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完全空白的情况下设
计出的指数也不具有可行性。
因此,可考虑将两者结合起来,形成优势互补。建议从较为简单的赔偿型触发条件
入手,并根据一年中地震发生的等级和次数将地震风险确定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如
果一年中地震风险处于较低等级,则可以将保费收入扣除地震损失补偿及成本费用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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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余额部分支付给债券投资者,作为投资者的风险补偿,以提高投资者的投保积极性,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3)巨灾保险债券流动性差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利于以较大面额发行。我国地震巨
灾保险债券的设计应以面额小、购买简单、安全性强为特点,以便增强其流动性,扩大
投资者范围,降低融资成本。
4.2.3 建立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
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发行及运作涉及多个参与主体及运作环节,每一个环节又关系
到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受到不同参与主体的利益驱动,因此,地震巨灾保险债
券的稳健、有效运行离不开配套的法律法规及良好的监管环境。首先,地震巨灾保险债
券的交易属于表外融资,而地震损失风险转移的关键在于“真实销售”,因此应建立适
合其交易的会计准则,并统一债券的产品定价、发行等有关规定,便于监管部门的有效
监管。其次,地震巨灾保险债券作为新型的地震损失融资工具,涉及保险、证券等多个
金融市场,保险法及证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还处于空白,因此,应建立针对地震巨灾保
险债券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组织形式、组合结构、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
最后,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运作可能带来更多新型的金融风险,要求监管部门进一步完
善监管制度,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加大信息披露要求,以消除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遏
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损失,支持金融创新向纵深发展。
2.加快地震损失数据库和模型的建立
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定价和发行需要大量地震损失数据的积累、地震损失风险的建
模和精算分析。如果缺少全面、准确的统计资料,就会影响产品定价的合理性。当前,
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地震损失基础资料,也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对地震损失进行准确的
甄别、分析,进而得出有利于衡量地震发生频率和地震损失程度的检测方法和精算模型,
因此,我国亟待建立较为完善的地震损失数据库,并提高精算技术的发展。我国幅员辽
阔,地形多种多样,可考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区域设置多层次的地震损失等级数据库,
并结合工程地震风险评估和实证分析,计算我国发行地震保险债券的利率、发行费用和
再投资收益等。
第4 章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的金融对策
45
3.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发展
地震巨灾保险债券是通过在证券市场买卖巨灾保险债券产品来转移风险、筹集资
金,没有一个成熟、稳健的证券市场,地震巨灾保险债券就不可能顺利实施。而目前,
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完善,证券市场结构不合理、债券市场不够发达等问题凸出,市场
的规范度、灵敏度亟待加强。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发展多样化的
金融工具,培育良好的机构投资者和理性投资环境,规范证券发行人、经纪人的业务行
为,健全国债市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此外,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发行还需要保
险公司、银行、信用评级公司等多个金融机构的配合,因此,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应进一步增强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各金融领域的相互渗透,促进混业经
营的发展。
4.加快信用评估机构的发展
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信用级别是影响其定价的一个主要因素也是其发行过程中必
不可少的程序。通过对地震巨灾保险债券进行科学评估,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客观、公
正的风险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促使其发行更加顺利。此外,信用评
级还有助于提高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规范发行方的经营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当前,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信用评估不细、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
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快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与
国外知名评级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学习其开发有针对性评估模型的技术,着力培养几家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评估机构,对我国地震保险债券的发展起到有力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5.逐步发展多种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
短期内,我国发行地震巨灾保险债券是一种有效的转嫁高层地震损失风险的途径。
然而,如果仅承保个别的巨灾风险险种,不可避免的存在适用范围窄、投资积极性不高,
难以将巨灾损失在不同险种间分散等问题。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金融创新技
术的发展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我国应考虑建立覆盖多种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证券化
产品,适时推出巨灾保险期权、巨灾保险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便最大限度的减少营
运、管理成本,为资本市场提供新的投资工具,多元化组合,吸纳更多的投资主体,提
高巨灾损失的融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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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我国是地震灾害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之一,一次特大地震的发生会给我国带来巨大
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地震损失的补偿机制仍
停留在政府主导的事后救助模式,政府承担了较重的财政支出负担,一方面不利于我国
的经济建设,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拨付也不足以弥补地震的巨大损失。
本文试图从金融角度探索我国地震保险损失补偿体系的构建,以提高我国抵御地震
损失的能力。首先,通过金融方式,建立以地震巨灾保险基金为核心的保险市场补偿机
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地震巨灾保险债券为主的资本市场补偿机制,既可以拓展地
震损失的融资渠道,吸纳更多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地分散地震风险,降低地震损失对一国
经济的冲击,又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确保资金的保值增
值并保持良好的流动性,使资金能够充分、及时地运用于地震损失补偿过程中。其次,
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和地震巨灾保险债券作为有效的灾前融资手段,不但形成地震损失风
险的日常性防御,灾后应急性融资方式还可以有效纳入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的运作中,由
基金进行统一分配与管理,形成日常性防御与紧急性防御相结合,灾前融资与灾后融资
一体化的地震保险损失补偿模式。再次,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和地震巨灾保险债券的有效
运行离不开成熟、稳健的保险、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因此,它们有助于促进我国保
险业和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规范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设,培育理性的机构投资
者和良好的金融中介机构,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最后,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和地震巨
灾保险债券的建立还为调动我国企业和个人对地震风险的防范和投保意识,促进我国地
震等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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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局网站:http://www.earthquakeauthority.com/.
[59] 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的官方网站:http://www.eqc.govt.nz/.
[60] 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www.circ.gov.cn/.
[61] 中国台湾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基金网站:http://www.treif.org.tw/.
[62] 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网站:http://www.nihonjishin.co.jp/.
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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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论文搁笔之际,掩卷沉思,百感交集。转眼之间,三年的硕士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
回顾三年的研究生生活,既快乐又充实,点点滴滴都给我留下了美好而难忘的记忆。在
这三年的时间里,我取得的任何一点进步都离不开各位老师的辛勤培育和精心指导。在
论文交付答辩之际,我想借此机会感谢多年来给予我各种帮助的人们。
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尹成远老师。恩师渊博的学识、高尚的情操、严谨的作风给予
我深刻的影响。在我毕业论文的撰写过程中,从论文的选题到整体构思、从资料的收集
整理到多次的修改,都凝聚了尹老师大量的心血。整篇论文的思路及框架结构都是在尹
老师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在平时的学习交流过程中,尹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精益求
精的工作作风都为我今后的学习工作树立了榜样。在论文的多次修改中,尹老师提出了
许多宝贵意见,在写作过程中使我的论文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在此向尹成远老师表
示深深的谢意!
在论文的开题论证和平时的资料搜集过程中,康书生老师、鲍静海老师、王延杰老
师、闫屹老师、杨丽老师、冯丽老师等多位专家教授均对论文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和
意见,在这里致以最衷心的感谢!同时还要感谢我的同门魏晓丹和白宇同学,我的室友
吴丽华和好友李俊杰同学,以及所有帮助过我的同学,感谢他们在我论文资料搜集过程
及学习生活过程中给予的帮助。
最后感谢我的家人和朋友,是你们一直陪伴在我的身边,分享着我的喜怒哀乐。你
们是我求学路上强大的后盾和支持!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会继续努力,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以良好
的成绩来答谢关心、帮助和支持我的所有老师、同学、亲人和朋友!
米云飞
2010 年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