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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32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研究

武汉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
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研究
姓名:王文祥
申请学位级别:博士
专业:政治经济学
指导教师:魏华林
2002.4.1
摘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现实目标而不
行的过程即是竞争。竞争在经济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历史上许多
杰出的经济学家都在其文献中对竞争问题进行过研究,这些研究成果构成
了竞争理论的庞大体系。依据历史发展的顺序,竞争理论经历了古典竞争
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转变后,新经济增长理论取代传统增长理论
成为主流,竞争进一步演变为规制竞争,竞争的观念发生了根本改变,竞
争优势不再表现为企业在传统的市场上争取更大的份额,而成为拓展各自
在“商业生态系统”生存空间的动力。
从政府及企业在竞争行为分工的角度上看,竞争政策和竞争力成为竞
争行为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对政府及企业实施竞争措施的条件、过程及
效果进行系统评价,就分别形成了竞争理论的两大支柱一竞争政策理论和
竞争力理论。竞争力可以从产业及企业两个层次上展开分析,并且,竞争
力理论本身带有较鲜明的时代特色。
f 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在WTO框架下,保险服务贸易或国际保
险盘竞争行为必须受制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的规定。根据这两个文件的规定。WTO框架下的保险服务贸易是指以跨境
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等四种方式进行的保险服务活动。
在WTO框架下,保险服务贸易规则是以“双轨制”形式制定出来的,
即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与成员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
遇具体承诺适当分离。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是全体WTO成员在进行保险
服务贸易时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
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以及逐步自由化原则。
从竞争理论角度看,这六项基本原则有利于推进全球范围内保险服务贸易
的自由化。而且,考虑到WTO成员保险市场发育程度以及保险业竞争力之
间存在差距.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通过设置例外和免除措施,作出了一
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规定。7
(WTO成员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包括了对来自其他成员的
7保呦&务及相关服务以四种保险服务贸易方式进行时,有关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以及附加承诺的各项内容。从WTO成员的具体承诺来看,发
达成员由于国内保险业竞争力强,保险市场较为饱和,往往对其他成员保
险服务及保险服务提供者,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很少,其目
的是期待通过保险市场的互惠开放,为本国保险业拓展海外业务,不断提
升竞争力提供条件。相对而言,发展中成员由于国内保险业竞争力较弱,
在一定时期内,往往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设置较多的限制,以保护本国
保险业免受外国保险业的冲击,提升本国保险业竞争力。
虽然保险服务贸易的WTO规则,是以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自由贸易为目
标.但是,在WTO框架内,几乎所有成员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都以具体承
诺的形式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采取了限制措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
限制措施包括营业许可程序、保险公司所有权的本地化、保险人的本地化、
承保行为的本地化以及强制分保等,在国民待遇方砸的限制措施则包括保
证金、资本金的不同要求,税赋的区别对待以及加入相关组织的限制等等。
保险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和国民待遇具体承诺,与成员保险市场的自由开
放和保险市场的平等竞争分别对应。从WTO本身来看,这些具体承诺的限
制措施也直接影响着世界保险服务自由化的进程。
wT'o的保险服务贸易规则,最终都必须通过各成员保险服务贸易政策
的制定和实施才能得到落实。根据各成员对其国内保险业的保护程度,可
以将W1D成员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划分为开放型和限制型两种。WTO规
则对成员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的影响,是通过成员方制定保险服务贸易政策
时,以WTO规则为标准,进行适当的“国际让渡”来实现的。在WTO框
架下。以公平竞争理论为基础的保险服务贸易规则本身包含的例外及免除
措施,也使得WTO成员在制定保险服务贸易政策时,可以保持相对的独立
性,即成员方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的效率目标,与WTO规则目标是统一的,
但公平目标却往往对立。在WTO规则推进保险服务自由化的背景下,成员
在保险业所有权归属限制、保险业许可要求以及保险业分业经营限制等方
面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可以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这给予了所有成员在推进
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时,一定的灵活性和提升其国内保险业竞争力的机会。
U
在知识经济时代,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已经由产品的保险市场占有率
或支配市场份额的能力,转向了保险公司在市场中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竞
争力集中体现为保险公司的生产效率。以WTO为标志的经济全球化促使不
同国家保险公司处于同一市场开展竞争,竞争的结果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
之间竞争力的强弱。影响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因素构成保险公司竞争力指标。
从保险产业层次上看,保险产业兴衰反映出的盈利能力决定着保险公司的
盈利水平,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同时,保险公司的市场集中度与保
险公司规模经济效应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还决定着保险产业外的潜在竞争
者进入保险市场的难易程度,因而,对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也产生一定的影
响。从保险公司层次上看,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因
素,因而成为保险公司重要的竞争力指标。信用级别是保险公司各方面情
况的综合反映,在保险市场信息无法充分披露的条件下,它也成为影响保
险公司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WTO框架下,各成员都本着提升本国保险业竞争力的目标,以WTO
规则为标准来制定各自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而且,保险服务贸易政簧各
方面的规定都已成为各国保险业竞争政策的组成部分。从整体上讲,各国
制定和实施保险服务贸易政策是以提升本国保险公司竞争力为最终目的
的。选择限制型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的国家,往往是通过保护本国保险公司
免受外来冲击,促进本国保险业的结构调整,以达到提升本国保险公司竞
竞争力与其主要竞争对手一外资保险公司相比,在外在表现形式上既存在
绝对的竞争弱势,也具有相对的竞争优势。中国保险公司的绝对竞争弱势
表现为:保险费率总体水平高,在险种设计、精算水平、营销方式、风险
管理及瓷金运用方面创新乏力;而相对竞争优势包括充分的发展空间、本
化的相对优势、WTO过渡期内的经营优势以及后发优势等。
从保险公司竞争力指标上分析,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与外资保险公司
力之间相差悬殊:在盈利能力方面,以资产利润率来衡量,世界最大
的25家保险公司都在4%以上,而中国保险公司一般都在2%以下。过低的
盈利能力影响了外来资本对保险业的注入,进而影响着中国保险公司的竞
故鲞
争力;从市场集中度来看,中国保险市场前4家中国保险公司市场集中度
为95%以上,依据12家中国保险公司市场份额计算的赫芬达尔指数达到
O.2836,远远超过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相应指标,中国保险市场集中度过高;
从偿付能力来看,中国保险公司由于利差损积累、利润率低、资本注入不
足,已经出现了偿付能力不足的危机。未来五年,资本缺口将达800亿元
左右。中资产险公司自留屎费与所有者权益比鲥在1:2.8左右,高于国际公认的
安全标准(1:2.5),而进入中国的外资产险公司这一比例多为l:2左右;
从信用级别来看,世界知名的外资保险公司评级都在优良级以上,而尚无
一家中国保险公司参加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的评级。可见,从保险竞争力指
标上衡量.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与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力之间存在着较大
的差距。
影响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因素包括中国保险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格
局、保险业竞争政策以及中国保险公司的运行体制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
等。从市场竞争格局看,中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四家中国保险公司寡头
垄断的市场格局:从保险业竞争政策来看,过严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
的退出机制、严格的分业经营机制、投资机制以及不合理的税收政策影响
了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升,此外,以试点开放为特征的保险服务贸易
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产生了影响;从中国保险公司
的运行机制来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产权不清晰,国家作为唯一股东,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资
本注入渠道的单一化都不利于公司竞争力的培育,而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
中国有股份过高,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不健全,也影响了公司竞争力的提
升:从中国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分析,中国保险公司不仅员工年龄
结构和知识结构老化现象严重,而且,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优胜劣汰
的竞争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影响了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中圆加入WTO后,有义务遵守WTO框架下的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
并履行自己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所作出的承诺。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
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将由寡头垄断逐渐向垄断竞争转化,供求
决定价格的竞争机制也将在保险市场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中国保险市
场竞争规则也将与国际惯例接轨,倡导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会最终形成。
面对新的市场竞争环境,要培育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必须在遵守
WTO规则的前提条件下,改进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和保险税收政策。同时,
重点围绕保险市场进出制度、保险业经营体制和保险投资政策等方面,对
保险业的竞争政策进行调整:在保险市场进出制度方面,采取引进外资及
民营资本的方法,降低保险市场进入门槛:强化保险市场退出制度的权威,
实现保险资源的优胜劣汰:通过建立退出保障机制,以减轻对保险市场发
展的冲击.在保险业经营体制方面,着眼于培育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应鼓励大型中国保险公司以保险为核心向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发展,充分
利用集团的客户资源优势,提升竞争力;而中小型保险公司应走专业化的
发展道路。在保险投资政策方面,投资方式的选择应根据不同阶段的需要
进行调整;寿险和非寿险的投资应有所区别;增加保单抵押放款,降低保
险资金运用压力;此外,还应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大小实施差异化的
保险投资政策。
由于中国保险公司现行的运行体制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影响了公司竞
争力的培育,为了应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挑战,提升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中国保险公司必须通过构造多元化的产权制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以及形成扁平化的组织结构等方式来优化运行体制,通过改革人事管理制
度和开发人力资源来实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创新。
恰当的保险业竞争政策,将创造出一个有利于培育中国保险公司竞争
力的市场竞争环境,而通过优化运行体制,创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也将为
中国保险公司培育竞争力提供必要的基础,但是,中国保险公司提升竞争
力的主要源泉还是创新。中国保险公司的创新主要包括保险产品的创新、
营销方式的创新和服务内容的创新。在保险产品创新方面,应以市场需求
为导向,以市场调研为依据,兼收并蓄运用改造、借鉴和开发等多种方式:
在营销方式创新方面,中国保险公司应构建完整的营销体系,并努力探索
关键词:WTO规则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竞争政策飞}新\
阳锰唆司
V
Abstract
nle concept of competition stress on a successive process which the
economy unit realizes its economic benefit and practical objective on the
condition ofmarket economy.Competi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ofeconomics
In history,many understanding economists have studied the subject in their
literature,which constitute the enornlous system of the theory of competition.
According to the series of times,the competitive theory has experienced four
stages:classical theory,neo-classical theory including completely competitive
theory and incompletely competitive theory,Maxim’S competitive theory and
competitive advantage theory.
Under economic globalization,the nature of competition changed by
antagonism competition transformed to CO-operative competition.After industry
economy era turn into knowledge economy era,the new growth theory become
dominant which instead of traditional growth theory,fu曲el'ntore,co-operative
competition transferred to the rule competition,competitive advantage didn’t
only mean that enterprises occupied more market share,but also become the
force of exploring the survival space of‘business ecological system’.
From the social division of labor between the authority and the enterprise
in competition,We can see that competitive policy and competitiveness are two
main parts of competition behavior.Systematic evaluating on condition,process
and effect of competitive measures employed by the authority and the enterprise
takes form two aspect of competitive theory,competitive policy and
competitiveness theory.Competitiveness Can be analyzed from industry and
enterprise’S viewpoim.Moreover,eompetitivaness theory itself has remarkable
times eharacteristics.
In WTO,insurancc service trade rule are laid down in the‘dual.track’rule.
which diverge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member’S specific
commitments in the market access and the national treatment for insurance
service trade.n圮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service trade.including
most—favored-nation clause,transparency clause,developing country more
V
participation clause,market access clause and progressively liberalization clause,
shall be abide by when the WTO members conducting insurance service trade.
From the theory of competition,we can see that the six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re beneficial for the 1iberalization of global insur'ance service trade.And,
considering the diversification in the growth degree of insurance market and the
competitiveness of WTO members’insurance industry,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for insurance service trade make out some provisions which are
beneficial for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through seaing up the exceptive and
exempt measures.
WTo member’S specific commitments for insurance service field include
insurance service for other members,in four patterns,concerned admission
limitation.P35triction in nationaJ treatment and additional commitment.From the
specific commitments,developed members,because civil insurance has strong
competitiveness,insurance market almost saturate,usually have less restriction
toward other member’S jnsurance service provider,market access and nationa】
treatment.They aim at providing conditions for civil insurance to expand
oversea business and improve competitiveness continuously through reciprocal
open on insurance market.Comparatively speaking,because the civil insurance
industry competitiveness is weak,in a certain period developing members
always set many restrictions on market access and national treatment to protect
native insurance industry from the impact of foreign insurance industry and
elevate the competitiveness ofnative insurance industry.
Though WTO’S rules in insurance service bade take the realization free
trade as the target,yet in WTO,nearly all the members in insurance service
trade field take restrictive measures in market access and national treatment by
specific commitments.Restrictive measures in national treatment include
different requirement toward bail and capital,the different treatment in tax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joining related organization.The specific commitments of
insurance market access and national treatment correspond with the member’S
liberalization insurance market and fair competition in insurance market
respectively.From the view ofWTO itself,these restriction measures ofspecific
VII
commitments also directly influence the progress of world insurance service
1iberalization.
Insurance service trade rules in WTO are implemented through the
formulating and implementing insurance service trade policies to every member.
By me protection degree of civil insurance service trade policies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classes:the restrictive policy and open policy.The influence of WTO’s
rule on insurance service trade policies is realized by proper‘intemational
transformation’on the base of WTO’s rule when the members formulate their
insurance service trade policies.In WTO,ins咖ce service trade rules,on the
base of the theory of fair competition,include exceptive and exempt measures,
which keep WTO member relative independent characteristics.nle efficiency
objectives of the insurance service trade policy rule are in accordance with those
of wTO’S rule,while the fair objectives are mutually opposed.In the
background of the liberalization of insurance service pushed by WTO’S rule,
members keep given independence in insurance industry property fight
belonging restriction,insurance industry operation admission requirement,and
insurance industry separate operation restriction in the insurance service trade
policy,which offer all the member some flexibility and opportunities to improve
their civil insurance industry competitiveness when they pushing on the
liberalization of insurance service trade.
In the times of knowledge-economy,insurance companies’competitiveness
has already changed from the ability of getting the occupancy of their products
in the market to the ability of keep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and the
competitiveness is reflected intensively by the productivity.With the symbol of
WTO,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urges insurance companie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to compete in the same market.And the result of the competition is
mainly decided by their competitiveness,and the insurance company
competitiveness indexes reflect their competitiveness,as for the insurance
industrial levels,their property and recession reflected by the ability of earning
profits decides companies’level of making profits and influences their
competitiveness.At the same time,there’S som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rkets
VIll
centralized degree of companies and their effects of economies of scale and they
also decide、、rhether latent competitors oUt of insurance market Can easily enter
the insurance market or not.Thus they also influence companies’
competitiveness.From the view of insurance companies’levels,solvency is the
decisive factor for insurance companies’sustainable development,SO it become
the important index for the competitiveness.Credit rate is the comprehensive
reflection of every aspect in insurance companies.When information of
insurance market Can’t be exposed.it iS alSO an important factor for the
competitiveness.
In WTO,every member formulates its insurance service made policies on
the base of WTO’S role.aiming at improving their native insurance indus仃iaI
competitiveness.MoreoveL the specific commitments in every aspect for the
insurance service Wade policies have become a part ofthe insurance competitive
policies.On the whole,every member lay down and carry out their insurance
service trade policies,tak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native insurance
companies’competitiveness as the ultimate objective.In order to attain it,the
states,which execute restrictive insurance industry competition of service trade
policies to protect their native insurance companies from external impact,
promote the adjustment of their native insurance industry structure.While the
states which carry OUt open policies push on the expanding oversea business of
their native insurance companies.
After entering WTO,the competition in Chinese insurance market will
become more and more international.Compared with foreign insurance
company,China’S insurance company,in the out—expressed form,has both
absolute competitive inferior position and relative competitive superior position.
The former displayed as:high total level of the premium rate,lack of innovation
in the insurance product designing,actuarial standard,marketing pattern,risk
management and investment.The latter include adequate development space,
relative superiority of the native culture,and managing superiority in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and the—latecomers·surpass-the·oldcomers superiority.
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index of insurance companies’competitiveness,
IX
we find that there’S a great gap between th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foreign insurance companies.We usually judge the
ability ofearning profits by capital interest rate.The top 25 insurance companies
in the world get more than 4%,but 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 generally get
less than 2%.Such too low profitable level influences the input of capital to
insurance industry and thus influences th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As for the centralized degree,in Chinese insurance market,the top
four companies cover over 95%.Herfindahl index drawn from the market rates
of 12 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 reaches to 0.2836.which is far above the
related index in foreign mature insurance market.So the centralized degree of
Chinese insurance market is tOO hiIgh.As for the solvency,owing to accumulated
interest losses,low interest rate,lack of capital input,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 have got the risky of lack of solvency.In next five years,the capital
gap will reach about 800 billion.111e proportion of underlying retention to
stockholders’benefit is about lto 2.8,higher than the intemational safety
standard(1:2.5),and most foreign insurance companies in China get about 1:2.
About the credit rate,world famous foreign insurance companies all get better or
best,but none of 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 Call join in the rating by three
international rating organization.So judging by the competitiveness index,we
can see there’S a great gap between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foreign insurance companies.
Factors that influenc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
include:competition structure in market,insurance industry competitive policies,
operation system of 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rules and SO on.In the competitive construction in market,Chinese
insurance market has formed an oligopoly market with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China Life,Pacific Insurance Company and Ping’an
Insurance Company at the core.In the insurance competitive policies,the
promotion of 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 is influenced by restrictive market
access mechanism,incomplete market reu'eating mechanism,restrictive
separately operating mechanism,investment mechanism and unreasonable
X
taxation policies.In addition to those,it has been influenced by the insurance
service trade policies,which is special for experiment open.In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of China’S insurance company,the property right of state。owned
insurance companies are not clear,as the only stockholder,the authority does
not supervise very well in their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the contemporary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and the unitary capital input channel are not good for
the cultivation of the competitiveness,and the incomplete incentive system of
managers influence the human improvement of the competitiveness.And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human resouJ'ces managing system,we find that in
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not only clerk’S age structure and knowledge
structure are ageing seriously,but also survival-of_me-fittest competitive
mechanism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and these factors also influence the
improvement ofthe competitiveness.
After entering WTO,China has the obligation to abide by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service trade in WTO and keep its promise in this field.
As lots of foreign insurance companies enter Chinese insurance market,the
competitive construction is going tO change from oligopoly to
monopolization—competition,and the competitive system---demand and supply
decide the price,will also take a leading role in the insurance market.At the
same time,the competitive principles of Chinese insurance market are going to
keep with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the fair competition market principles
will be formed.
Facing the new competitive environment,in order to make 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competitiveness,we must make some changes in
insurance service trade policies and taxation policies on condition of abiding by
the principles of WTO.At the same time,We must focus on the
entering·retreating system of insurance market,managing system and
investment policies,adjust the insurance competitive policies:we can attract
foreign capital and civil capital in the entering system,lower the entering
standard,strengthen the authority of market retreating system,realize the
optimized use of insurance resources,and reduce the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Xl
of the insurance market through establishing the retreating security system·As
for the managing system,we must focus on creating th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encourage large China。S insurance compames to
develop to the conglomerated financial service group when focusing on
insurance,make full use of the customers’resources and improve the
competitiveness,and let small.mid sized ones develop in the direction of
specialization.As for choosing the way of insurance industry investment
transformation,we must adjust according to the needs in different periods,there
should be some differences between lire insurance and non-life insurance,we
can add policy mortgage loans,reduce insurance fund use pressure and also
carry out divergent insurance investment policies according to the their
repayment abilities.
Because the contemporary operation system and the managing system of
human resources in 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 influence the cultivation ofthe
competitiveness,in order to face the challenges from the foreign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improv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we
must optimize operation system,establish variety property right system,
building good managing construction and forming flat 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promote innovation in the managing system of human resources through
transforming employment management system and developing human
resoUrces.
Proper insurance industry competitive policies will create a good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in the market for cultivat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and through the optimized operation system and
the innovation of the managing system of human resources,we can provide the
necessary base for the cultivation of the competitiveness,but innovation is still
the main method to improve the competitiveness.The innovation of China
insurance companies mainly includes the innovation of insurance products,
marketing patterns and service contents .For the innovation of insurance.
“products,we must adopt various ways such as rebuilding.referring and
developing in the direction of the market demand and on the base of market
XlI
investigation,For the innovation of the marketing patterns,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 should establish complete marketing system and try to explore the
marketing methods applying new technology.For the innovation of service
contents,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 should have a good understanding of
customers’demand and add extra insurance services to improve the companies’
competitiveness.
Keywords:WIO's alkflnamloe sel'vioe lrade/Competitiveness/Competitive
policy/Innovation
xJIJ
图表索弓
图2-I WTO框架下保险服务贸易法律文件问的关系⋯⋯⋯⋯⋯⋯第29页
表2—1保险服务的前20名出口国与进口国(1995年)⋯⋯⋯⋯第32页
表2—2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第48页
表2—3保险市场开放的四种模式⋯⋯⋯⋯⋯⋯⋯⋯⋯⋯⋯⋯⋯⋯第52页
表2—4不同类型成员对保险服务活动的承诺情况⋯⋯⋯⋯⋯⋯⋯第52页
表2—5 WTO部分发展中成员直接保险服务的市场准入承诺⋯⋯⋯第53页
图2—2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与保险服务自由化的发展⋯⋯⋯⋯第58页
图3—1产业生命周期曲线⋯⋯⋯⋯⋯⋯⋯⋯⋯⋯⋯⋯⋯⋯⋯⋯⋯第68页
表3—1 国际管理开发学院企业竞争力指标⋯⋯⋯⋯⋯⋯⋯⋯⋯⋯第69页
图3-2保险公司竞争力指标体系⋯⋯⋯⋯⋯⋯⋯⋯⋯⋯⋯⋯⋯⋯第7l页
表4-1各国保险投资结构构成⋯⋯⋯⋯⋯⋯⋯⋯⋯⋯⋯⋯⋯⋯⋯第76页
表4-2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与保费收入统计数据表⋯⋯⋯⋯⋯⋯⋯第78页
表4-3全球前25大保险公司与中资保险公司资产实力比较⋯⋯⋯第82页
表4-4 2000年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结构表⋯⋯⋯⋯⋯⋯⋯⋯⋯⋯⋯第85页
表4—5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业务发展状况⋯⋯⋯⋯⋯⋯⋯⋯⋯⋯第86页
表4—6近年来储蓄存款一年期利率变动表⋯⋯⋯⋯⋯⋯⋯⋯⋯⋯第87页
表4—7 中国保险市场寿险产品年复利变动表⋯⋯⋯⋯⋯⋯⋯⋯⋯第87页
图4一l 中资寿险公司未来5年的资本缺口⋯⋯⋯⋯⋯⋯⋯⋯⋯⋯第88页
表4—8 中资产险公司的自留承保能力及偿付能力余额⋯⋯⋯⋯⋯第90页
表4-9进入中国市场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第91页
表4一lO部分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结果⋯⋯⋯⋯⋯⋯第93页
表4—1l中国对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第98页
表4—12有关居民及法人投保的税收政策⋯⋯⋯⋯⋯⋯⋯⋯⋯⋯⋯第99页
XVII
一、研究的背景
引言
第一节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一)WTO成员间保险服务不平衡发展的现状
国际上衡量保险服务水平的指标一般主要有保费收入、保险密度和保
险深度三个指标。近年来,这些指标的变化反映出WTO成员间保险服务的
发展极不平衡。
首先,就保费收入而言,保险服务在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之间的发
展极不平衡:第一,保费收入主要集中于WTO的发达成员,包括北美、西
欧、日本和大洋洲的发达国家(地区)2000年保费收入占全球比例超过90%,
而WTO中广大的发展中成员仅占有不到10%的全球保费。第三,发展中成
员保险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发达成员,从整体上看,发达成员由于经济发展
滞缓、保险市场趋于饱和、承保能力过剩、放宽限制后价格竞争加剧等原
因导致保费增长受阻。发展甲成员由于经济增长速度加快,保险业正处于
发展的上升阶段,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很大。
其次,就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而言,WTO各成员的发展水平也是极不
平衡的。各成员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两项指标,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类:
七圈集团属于第一类,欧盟、OECD国家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第二类,中
国和东盟、阿拉伯联盟以及非洲合作发展组织同属第三类。从保险密度来
看,第一、二类的大多数发达成员的人均保费支出在1000美元以上,而处
于第三类的发展中成员的平均水平在100美元以下,仅包括中国和印度在
内的亚洲保险市场,就拥有大约6000亿美元的潜在市场有待开发。从保险
深度来看,第一、二类发达成员的保险深度在5%以上,而第三类的发展中
成员平均水平在1%—2%之间。
此外,在许多发展中成员的保险市场中,外国保险公司己占有绝对优
势。以拉丁美洲为例,外国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自20世纪9 0年代以来已
增长了两倍之多,其中阿根廷有2 5家外资寿险公司,控带B着8 0%的市
场份额;在中东欧,外国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近五年来也显著扩大,匈牙
利则达到了9 0%。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发展中成员的
保险业基础薄弱、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和资本实力、信誉、管理技术
与外国保险公司相差甚远。这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发展中成员,在保险服务
贸易领域的开放进程与管理不能与本国的保险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加入WTO后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环境
金融保险业的开放一向是WT0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2001年11月,在
WT0成员同意接纳中国成为WT0的正式成员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
规定,中国已对保险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
存在和自然人移动作了具体承诺,从而使外国保险公司合法进入中国保险
市场成为可能。中国政府公布的承诺主要内容包括:其一、企业设立形式
方面,允许外资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入世时合资公司外
资股比可以达到百分之五十一,入世两年内,取消企业设立形式限制:允
许外资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入世时外资股比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其二、地域限制方面,入世时,允许外资寿
险及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入世后两年
内,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等
十个城市对外资开放;入世后三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其三,业务范围方
面,入世时即允许外资(再)保险公司提供全面的再保险业务,允许外资非寿
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保险业务;入世后两
年内,允许外资非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三
年内,允许外资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
老金/年金险服务。其四,营业许可方面,营业许可证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
测试(即数量限制),但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设立一定的资格条件限制。
可以预见,面对中国这个世界上潜在保险需求最大的市场,随着中国
加入WTO,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外国保险公司必将纷至沓来,中外保险
公司之间将展开一场名副其实的国际竞争,竞争将显现出“国际竞争国内
化”和“国内竞争国际化”的自由化特性,.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将发
生重大的变化,中国保险公司的现有市场份额会有所流失。与此同时,作
为一个WTO成员,中国有义务遵守WTO框架下保险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
履行自己的承诺。因此,保险市场的竞争规则也将与国际惯例逐渐接轨,
倡导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会尽快形成。此外,以供求决定价格的竞争机制
也将在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调节着保险市场产品的供求变化以及竞争者
的优胜劣汰。
(三)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现状
中国保险市场有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经过了市场竞争考验的中国
保险公司,已具备了一定的与外国保险公司相抗衡的实力,此外,中国保
险市场在五年后才全面对外开放,中国保险公司在~定的时期内,仍具有
相对的竞争优势,包括:充分的发展空间优势、本土文化的相对优势、WT0
过渡期内的经营优势以及发展中成员的后发优势。
但是,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与外资大型保险公司的竞争力相比,存
在者绝对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偿付能力、信用级别、盈利能力和市场集中
度等四个指标上。(1)盈利能力。资产利润率常常被用来衡量一国保险产
业或某一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中国保险公司不仅在资产总额方面,与外
国保险公司尤其是国际上大型保险公司无法相比,从资产利润率来看,世
界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中最低的为英国信诚保险集团,1998年度的资产利
润率为4%,而中国入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这一指标分别为
0.47%和1.78%。考虑到中国保险市场保险费率高于世界保险市场平均水平
这一因素,中国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与世界大保险公司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而且,从长期来看,情况也不容乐观。
(2)市场集中度。衡量某种产业的集中程度时,往往采用市场集中率
和赫氏指数。根据2000年中国保险市场各公司的业务分布状况,计算出前
4家中国保险公司的市场集中率和赫氏指数分别为95.99%和0.2863,说明中
国保险公司豹市场集中度过高,也表明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的作用
有限,整个产业仍不成熟。
(3)偿付能力。在原保险方面,中资寿险公司已经面临着偿付能力不
足的危机,而利差损积累、利润率低、资本注入不足是导致中资寿险公司
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同样,中资产险公司所有者权益与自留保费的
比例已接近《保险法》规定的I:4的上限,而已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
产险公司中这一比例约为1:3,中资产险公司偿付能力显然也无法与外资
相比。
(4)信用级别。信用级别是保险公司信誉、产品创新能力、营销网络、
服务水平、管理效率的综合反映。评级机构从保险公司所面临的行业风险、
业务分析、管理和公司战略、经营状况、投资、资本赢利性、流动性和财
务灵活性等方面考察被评级公司的综合实力,国际上的大型保险公司都主
动参与过信用评级,并且评级均在优良级以上,而中国保险公司中还没有
公司参加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这说明,中国保险公司还不适应
这种国际保险业的潮流,也说明中国保脸公司还不具备获得较高信用等级
的实力。
二、研究的意义
考虑到世界保险服务市场不平衡发展的现状,加入wTO后中国保险市
场新的竞争环境以及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还相当弱小等背景,选择CWTO
规则与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研究》这样一个题目进行研究,在中国刚刚成
为WTO成员的今天,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理论意义
本文探讨了竞争理论在经济发展不同阶段下的演进轨迹,从体系结构
上分析了竞争理论的两大支柱一竞争政策理论和竞争力理论。然后,从竞争
理论的角度,论证了开放经济条件下,保险服务贸易WTO规则的合理性和
条件性。这样,不仅可以从一种更深的层次上把握国际保险市场中业已存
在的这一竞争规则,也使得对于不同成员保险服务贸易政策与其国内保险
公司竞争力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这样的分析,还开启了
评价和培育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思路:通过国际比较,衡量差距,从保
险产业和保险公司两个层次上寻找原因,并通过选择竞争政策、运行体制
4
和创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推进保险产品、营销方式和服务内容等方面的
创新,提升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二)现实意义
在保险服务贸易的WTO规则与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关系上,国内学者持
有不同的观点,并曾先后引发过关于中国保险业是否对外资开放、中国保
险市场开放目标及开放模式、如何在开放市场的条件下保护民族保险业
(注:考虑到港台保险业进入内地保险市场被视同外资的政策,使用“民
族保险业”不如“中资保险业”准确)等问题的争论。但是,依据中国保
险市场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调整保险业的竞争政策(包括保险服务贸易
政策),以减少不必要的发展成本,是各派学者一直关注的问题。
现在,中国已经正式加入WTO,保险服务贸易的WTO规则开始成为中国
保险市场基本的竞争规则之一,在这一规则的约束下,中外保险公司将展
开激烈的竞争,竞争的成败直接取决于各家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中国保险
公司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竞争力到底怎
样?这需要对偿付能力、信用级别、盈利能力及市场集中度等多项指标与
代表国际保险业发展方向的大型外国保险公司进行对比实证分析。在全面
认识了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之后,至于如何培育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本文认为,从保险产业这个层次来看,关键是要选择好中国保险业的竞争
政策:从保险公司这个层次来看,关键是要对现行的中国保险公司体制进
行优化,对现行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以此为基础,推进中国保
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营销方式和服务内容等方面的创新。所有分析从竞争
理论出发,围绕保险公司竞争力层层展开,论证充分,逻辑可信,且兼具
可操作性,对于刚刚跨入WTO大门的中国保险业和中国保险公司都具有重
要的意义。
第二节相关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陡
国内研究情况
国内对保险服务贸易及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等问题的研究主要立足于保
险市场的开放问题展开,大致上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近20年
的相关研究按时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1992年。在这一阶段,相对系统的
研究工作主要是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课题《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和
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课题‘外国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对策研
究》。研究结论基本持国内保险市场可适当发展,但不赞成甚至否定外资进
入中国保险市场的观点。
第二阶段:1992年至1999年。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被批准进入
中国保险市场,给国内保险理论界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保险市场开放
的理论研究与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大背景相冲突,已经落后于实践的发展。
此后,理论界开始较多地出现了涉及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文章、专著和研
究报告,较有见地的有魏华林、俞自由、郭杨的《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及
其监管》,林增余的‘论外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后的策略引导》,马明哲的
‘繁荣危机:论中国保险体系改革与发展》,孙祁祥的《中国保险业:矛盾、
挑战与对策》等。这些研究对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态度由过去的基本
否定转化为逐步肯定,同时,在保险市场开放的限度、运行方式等方面提
出了一些对策。但是,这些研究缺乏实证分析以及国际间的横向比较基础。
第三阶段:1999年至今。1999年中美就中国加入WTO达成协议,使得
国内保险市场开放的理论研究出现高潮。这一阶段开始联系保险服务贸易
WT0规则研究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的理论问题,从市场发育理论出发,提出中
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应正视中国保险业仍属“幼稚产业”的现实,充分利用
WTO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在WTo过渡期对外资设置一定障碍,通
过体制改革以增强中国保险业的竞争力等观点。这些研究成果大体上可分
为三类:第一类是第二阶段研究成果的延伸,主要围绕加入WTO后中国保
险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探讨入世后中国保险产业政策调整及保险公司应
采取的对策,如裴光的‘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 李开斌的《加入wTO后
中囡保险业资源的战略重组》等。第二类是对保险服务贸易wT0规则的阐
释,如冯宗宪、郭根龙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中国金融业》,魏华
林、王文祥的《保险业的世贸规则及国际惯例》等。第三类是对中国保险
业(包括保险产业和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的研究,这类研究成果目前
还只是零星地出现在少数报刊中。
纵观二十多年的研究,虽然也曾出现过许多优秀成果,但是,因为缺
乏大量的数据分析基础,几乎所有成果的研究深度都有待提升,此外,国
内学者对保险服务贸易WTO规则本身尚未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系统的研究a
因此,在理论研究上,由大量实证分析引申出的理论创新被期待出现。
二、国外研究情况
国外学者对保险服务贸易问题研究的开展大致上也是从20世纪80年
代开始的。1983年Keller和Mathewson曾提出在保险业内无法证明以单
纯的直接保险产品为基础的范围经济的存在性,因而,发达国家的保险公
司不可能凭借庞大的规模占领某国保险市场。Jorg Finsinger和Mark
v.Panly在1986年对英、美、德、法、加、瑞舆、瑞士等七国保险市场进
行比较,分析了保险市场自由化程度对发达保险市场发展的影响,认为二
者之间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在技术条件不变的假设前提下,Cummins和
Weiss等人1993年的研究发现:大型跨国保险公司存在着规模不经济的情
况或者说规模经济在保险领域并不明显。这一结论随后不久就从实践中得
到了验证。如英国保险业经过并购,五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市场占有率由1990
年的22%上升到1998年的38%,但费用率也由29%上升到33%,而瑞士保险
业并购后,最大的五家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虽然由1990年的41%上升到
57%,费用率也由20%上升到25%,费用率都没有因为公司合并而下降,原
因就在于保险业的复杂化管理以及客户更多需要的是个性化的服务,因此
在很多领域难以实现标准化操作。不过,大型跨国保险公司还是可以利用
中小保险公司所不具备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从而在没有规模经济的条件下
也能更好地经营。因此,近年来,国外学者普遍认为发生在保险领域的金
融并购活动,更主要的是为了在原保险、再保险、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等
四大领域创造新的盈利能力,以实现保险业的范围经济。此外,Kenen等对
发展中国家的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保险业仅仅通过国内保护是无法
获得必要的竞争实力的,而且还会对其他产业造成危害。
由此可以看出,国外的相关研究十分重视案例比较、数据分析等实证
方法,此外,他们还常常从市场发育理论、市场组织理论、金融深化和效
率理论等经济理论中寻求理论支持。比如,金融深化理论认为,发展中国
家经济增长差的主要原因是金融抑制,而企图人为地压低利率来利用国内
储蓄和国外储蓄发展经济,是金融抑制的根本原因,因为它导致了金融市
场无法有效地调节资金的供给和需求,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加强金融深化。
而在金融深化过程中,无论是在资本市场还是货币市场上,保险业都是一
支重要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保险业具有金融功能,其作用的发挥还涉
及到圜家的金融安全。
第三节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本文从竞争理论角度研究保险服务贸易VFrO规则,并依WTO规则为背
景,在评述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基础上,探讨培育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
的路径。具体的思路是如下:
首先是认识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保险服务领域竞争理论的基本概貌,包
括竞争理论新的特征、竞争理论的两大支柱,从而确立了本文研究的角度
和价值。
其次,应用竞争理论的基本原理论证了保险服务贸易WTO规则的合理
性和条件性,为选择保险业的贸易政策乃至竞争政策找到了依据和立足点。
再次,从竞争力理论出发,探讨了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实质和评价指标,
并论述了各国实施保险服务贸易政策与提升本国保险业竞争力之间的关
系。
随后,比较了中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差距,分析了影
响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因素,尤其是保险业竞争政策和保险公司运行体
制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中国保险公司创新行为的影响,这种分析是探
索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培育路径的必要准备。
最后.在WTO框架下,围绕培育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这一中心任务,
从支撑_rl'0规则的竞争理论中,选择合理的中国保险业竞争政策,从竞争
力理论中得出必须优化中国保脸公司运行体制、创新中国保险公司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的结论,进而促进中国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营销方式和服务
内容等方面的创新,达到提升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目的。
二、研究方法
首先,本文采取因素分析方法考察了WTO规则对中国保险市场各层面
的竞争环境,包括竞争格局、竞争规则和竞争机制的影响,利用这一方法
还研究了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较弱的原因一不恰当的中国保险业竞争政
策、不合理的保险公司体制和呆板的人事管理制度,赢按导致中国保险公
司普遍存在创新不足的现象,使得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难以提升。
其次,本文的论述展开坚持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结论与对策
相结合的原则,以实现论证的充分性。在规范分析方面,从竞争理论的演
进轨迹的分析中,得出了竞争理论的演迸规律,提出了经济全球化条件下,
竞争理论的基本概貌,并从竞争理论出发探讨了保险服务贸易WTO规则的
合理性和条件性。
最后,在实证分析方面,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在中国保险公司的竞
争力与大型外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之间进行了对比分析,使得出的结论更
为全面并具有可信性。
第四节本文的主要结论
第一,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保险服务贸易WTO规则的合理性和条件
性可以得到竞争理论的支持,各国往往从其保险业的竞争力出发,确定保
险服务贸易政策。WTO框架下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以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保
险服务自由化为目标,这个目标与各成员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目标之间是
对立统一的。
第二,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评价指标应该从宏观和微观,即保险产业和
保险公司两个层次中分别寻找,盈利能力、市场集中度是保险产业中影响
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关键指标,而偿付能力和信用级别则是衡量保险公司在
保险产业中相对竞争地位的两个主要指标。
第三,虽然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与外国保险公司相比,存在着绝对
9
的差距,但在一定时期内,也具备相对的竞争优势,在同外国保险公司的
竞争中,这些优势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
第四,中国保险业竞争政策影响着保险产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集中度,
进而,影响着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因此,为培育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
必须选择恰当的保险业竞争政策。
第五,运行体制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中国保险公司创新受阻的瓶颈,
缺乏创新导致了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较弱的现状,而影响中国保险公司竞
争力提升的关键因素却恰恰是这个外国保险公司基本上不考虑的问题,要
培育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跟踪世界潮流很重要。不过,更为重要的是,
该打的基础还得打,当务之急是对中国保险公司的体制进行优化,对中国
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创新。
第六,创新是提升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主要源泉,中国保险公司在
入世后要迅速培育和提升竞争力,必须从保险产品、营销方式和服务内容
上进行广泛的创新。
10
第一章竞争理论概述
从广义上讲,所谓竞争,是一种发生在个体或组织间的争强好胜行为。
只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利益团体在为某种大家都无法达到的目标而奋
斗,就会有竞争。因而,可以说,竞争似乎是人类的一种天性。经济学意义
上的竞争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上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而不断进
行的角逐过程。竞争的内在动力来源于经济主体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逐。在
市场经济中,竞争往往具体表现为市场主体(企业)维持生存、保持或扩大
市场占有份额、提高利润等行为。竞争的外部压力是竞争内在动力的外在表
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竞争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规律作为外在的强
制规律支配着每一个资本家。”因为每一个竞争参与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
时,客观上就对其他竞争参与者形成了压力,这是同一过程从不同角度看的
两个方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资源都以市场为中介,在供求、价格、竞争等
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进行配置,其中,竞争是唯一的能动因素,而需求变化、
价格涨落要通过竞争才能得以实现,这使得竞争成为社会资源得以有效配置
的实现方式。正因为如此,经济学从其诞生之时就将竞争作为其主题。可以
说迄今为止的经济学诸多流派,虽然各自的理论体系千差万别,但每一种流
派的体系都围绕着竞争这一轴心来建造。竞争在经济学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
位,以致于难以想象没有竞争的经济学是否还有存在的合理性。也正因为如
此,从亚当·斯密(Adam Smith)开始,穆勒(John Stuart Mill)、杰文斯
(w.S.Jevons)、马歇尔(A.Marshall)、瓦尔拉斯(L.Walras)、马克思(Karl
Marx)、罗宾逊(John Robinson)、张伯伦(E.Chamberlin)和波特(Michael
Porter)等经济学家都在各自的经济学文献中留下了对竞争问题研究的思想
轨迹,构成了竞争理论的庞大体系。
以下将依历史发展的顺序,先对竞争理论的几个主要流派,包括古典竞
争理论、新古典竞争理论、马克思竞争理论和竞争优势理论予以评述,以探
寻竞争理论演进过程中的规律及其局限性,并以此作为分析经济全球化下竞
争理论创新问题的理论基础;然后从竞争理论体系的结构角度对这一理论进
行论述。
第一节竞争理论的主流学派
古典竞争理论
经济自由主义是古典经济学说的灵魂.1776年,亚当·斯密将经济学变
成一种具有较为规范体系的科学时,提出了古典经济学说,也首创了古典自
由竞争理论。十九世纪中叶。约翰·穆勒对其进行了发展。斯密研究经济问
题、创建经济学体系的出发点是把个人视为追求私利的“经济人”(这一概
念是在72年后由穆勒最早提出的),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具有一致性,
每个人自由地追求私利。既然参与经济活动的人是“经济人”,那么,是什
么东西将具有不同利益追求的人协调在一起,并使之有利于社会呢?斯密认
为是竞争机制与“看不见的手”。由于国民财富增长过程的竞争主要通过市
场价格而实现,因此,竞争与市场机制密切相关。此外,斯密还提出了“自
然秩序”原理.所谓自然秩序,是指各种事物都听任其自然发展,即“一切
都听其自由”。斯密之所以强调自然秩序,是因为人为秩序的结果可能导致
垄断,而垄断限制了竞争,破坏了市场上“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作用,
产生了资本各用途之间的不均等,与此相对应,自然秩序都可以保证竞争在
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充分地发挥作用。
斯密关于“经济人”、“看不见的手”以及“自然秩序”三者的论述,形
成了他的自由竞争理论。同时,斯密还通过对诺恩(Dudley Noth)“国际分
工”思想的发展,提出了自由贸易的主张。斯密认为,正像国内每个生产部
门内部和彼此之间存在着分工,并且这种分工的发展能够提高劳动生产力一
样,国际上不同地域之间也存在着分工,这种国际地域分工通过自由贸易也
能促进各国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斯密还断言,国际问的地域分工是自然形成
的,而且是不可改变的。由此可以看出,斯密自由竞争理论是专门限定于一
国市场内部交易行为而展开的,至于国际市场之间的交易行为(国际贸易),
斯密认为自由竞争理论并不适用。
斯密自由竞争理论奠定了古典经济学中完全竞争理论的雏形,同时,还
引导了十九世纪后四分之三时间西方经济学关于竞争论述的流行观点。斯密
所描绘的在竞争和市场调节基础上的经济过程,是假设经济处于一种自然状
态,即价格信息能被及时反馈,市场供求状况能被准确了解和不存在人为干
预等条件。这类似于当代嚣方经济学所指的完全竞争模式,虽然过于理想化,
但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则有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意义。
二、新古典竞争理论
新古典竞争理论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两大分支,即完全竞争理论和非
完全竞争理论。
(一)完全竞争理论
完全竞争理论大体上是指自十九世纪后半叶“边际革命”以来至二十世
纪二十年代围绕市场均衡理论和价格理论而形成的竞争理论,以杰文斯、马
歇尔、瓦尔拉斯等人为该理论创始人。完全竞争的市场被假定为不存在垄断、
没有摩擦、自动保持均衡的市场,市场的参与者也都能获取充分的且对称的
信息,而且在一般均衡情况下能够最大限度地扩大生产者的利润和满足消费
者的需要和最有效地使用国家的稀缺经济资源。在不重新分配稀缺经济资源
就能生产出使生产者增加利润和消费者更满意的产品时,一定时间内的静态
效率就达到了,而由经济增长和发展引起的动态效率则没有存在的余地。
由完全竞争理论出发,可以发现,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经济制度是一种自
由放任的制度,不可能产生经济政策、市场支配力等问题。生产者和消费者
都不具备市场支配力——生产者要根据消费者的偏好安排生产,而消费者则
以货币形式对各类消费品(商品及服务)进行选择。在完全竞争理论中,支
配市场的力量又是自身的自发作用,如生产者利润最大化的实现,即受到自
由竞争条件下供求规律影响,也必须满足“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这
一条件。
虽然完全竞争理论的分析方法在经济分析上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是,
由于完全竞争模式在本质上是非发展的,因而,这一理论本身存在严重的局
限性。其一,完全竞争理论无法说明经济制度的变革原因,其二,即使在资
本主义制度下,完全竞争理论的种种基本假设排除了导致竞争性经济制度的
结构和理论发生根本变化的一切因素,从而,它也无法说明十九世纪末至二
十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转变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现
象。其三,在完全竞争理论中,“经济人”的理性被假设为能导致社会的理性,
这使得它无法解释目前出现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的所谓外部性问题,如环
境污染、种族歧视和贫困等问题。
(二)不完全竞争理论
尽管完全竞争理论本身存在许多缺陷,但是,新古典学派并没有完全放
弃这一理论,并且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开始,部分新古典经济学家如罗宾逊、
张伯伦等人开始在其竞争模式基础上,扩大经济分析范围,着手研究那些尚
未包括在完全竞争模式中的诸多因素,不完全竞争理论即由此产生。
罗宾逊从消费者偏好和产品之间替代可能性出发,提出其不完全竞争理
论。罗宾逊认为,所有消费品都处于消费者的购买力之内,就此而言,产品
之间构成了一个替代链条,在一级产品之内替代可能性大于两级产品之间替
代可能性的条件下,替代链条就会由于存在替代缺口而中断。所以,消费者
偏好的存在性就会导致市场不完善,使每一个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产品量都
是垄断的。如果大量厂商都能在一个完善的市场(不存在消费者偏好)上卖
掉自己的产品,这种状态就是完全竞争。但是,由于存在大量的市场不完善
因素,这种完全竞争状态是达不到的。而不完全竞争才是一个常态。
张伯伦则主要从产品的差异性出发,提出了他的垄断竞争理论。张伯伦
认为,在现实的市场中大部分产品都是由大量生产者生产出来的,因而存在
着激烈的竞争。由于产品之间存在差异,每个生产者在自己的局部市场内又
成为垄断者,并且,产品的差异越大,其垄断程度也越高。这种既有竞争因
素,又有垄断因素的状态,被称之为垄断竞争。在张伯伦看来,完全竞争与
完全垄断都是极端状态。而介于这二极之间的垄断竞争才是存在于绝大部分
市场上的一种常态。在这种垄断竞争的市场中,生产者不仅进行价格竞争,
而且也进行产品质量、广告等非价格竞争。与完全竞争相比,垄断竞争更接
近于现实市场的竞争过程。但是,张伯伦仍认为,垄断竞争市场不如完全竞
争市场有效,因为垄断竞争下的均衡点高于完全竞争的均衡点,即产品价格
较高而产量较低。
虽然从历史上看,不完全竞争理论是对完全竞争理论的发展,但是,
从总体上看,它仍未摆脱完全竞争理论的教条与束缚。第一,不完全竞争
理论的分析方法基本上沿袭了完全竞争理论的静态分析方法,并无突破和
创新。第二,尽管不完全竞争理论把介于完全竞争与垄断两极之间的现实
市场竞争状态作为一种常态,并对这种状态下的价格形成和均衡问题进行
了分析,然而,它仍将完全竞争作为一种理想状态,认为完全竞争市场效
率更高。这样,在其竞争政策中仍坚持以消除竞争中的不完善因素作为目
标,力求实现完全竞争。第三,不完全竞争理论还认为,市场不完全竞争
本身也具有向完全竞争方向发展的趋势,从长期看,现实市场竞争状态与
完全竞争状态更为接近。
三、马克思竞争理论
马克思的竞争理论主要贯穿于其价值理论和资本与剩余价值理论之
中,而且服从于他的价值理论与剩余价值理论。这是因为,马克思经济理
论的对象与任务是要阐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揭示资本与剩余
价值生产、分配的秘密,而作为马克思分析的对象,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
义,为了说明价值形成与实现过程以及剩余价值的生产与分配进程,必然
要对竞争在这些过程中的作用加以说明,由此才形成了马克思的竞争理论。
概括来讲,马克思的竞争理论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竞争规律是同剩余价值规律共同发生作用的规律。剩余价值
规律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石和核心,它指出了剩余价值生产的前提,揭
示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和实质及其生产的基本方法和手段,从而揭示了资本
主义剥削的秘密,因此,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决定着资本
主义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一切主要过程。同时,资本主义社会
作为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阶段,其现实的生产和交换是通过商品的生产和
交换这一外在形态予以表现和实现的,因此,资本主义的全部生产过程就
要受到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规律——价格规律的支配。马克思认为,商
品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是以价值规律为前提的,并依相应的竞争规律发挥作
用。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各经济主体之间展开殊死竞争,这里的竞争主要
表现在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以及与此相关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竞争。这
样,竞争规律便在剩余价值规律驱动下,以价值规律为轴心,在资本主义
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作用。
另一方面,竞争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首先,竞
争成为增加相对剩余价值的推动力量。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有绝对剩余
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之分,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获取的绝对剩余价值是
资本家追逐超额剩余价值的结果,并通过相互间激烈的竞争予以实现的。
其次,竞争引起生产要素的流动和资源的再配置。马克思认为,资本积累
和扩大再生产,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你死我活的竞争中,资本
家为了增强自己的实力,使自己在竞争中获胜,必须不断投入更多的资本,
以扩大生产,采用新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竞争的结果
使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不停地从利润低的部门向利润高的部门转移,
竞争也相应地由部门内部扩展到部门之间,随着竞争的升级,社会经济资
源、人文资源乃至自然资源也会不断地在不同部门进行再配置。最后,竞
争成为利润分配的调节机制。占有和瓜分剩余价值是资本家追求自身利润
的必然要求,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同一生产部门内以及不同生产部
门之间的相互竞争日益加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平均利润率,从而价值转
化为生产价格。
在经济学说史上的竞争理论形成与发展过程中,马克思的竞争理论具
有其独立的、重要的历史地位。他将竞争看作是历史的范畴,并且第一次
揭示了在竞争现象背后所掩盖的经济关系本质。古典竞争理论显然也看到
了竞争的动力支配着人们行为的经济利益,然而,他们将自由竞争与资本
主义生产方式看成是永恒的历史范围。后来的新古典竞争理论则完全从竞
争的表现现象出发,把完全竞争视为最理想、最和谐的均衡状态,把资本
主义生产方式看成是自然的、唯一的生产方式。由此可见,马克思竞争理
6
论与古典、新古典竞争理论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此外,马克思竞争理论始
终将竞争看作一个动态过程,通过考察竞争过程中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
的提高对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的影响,在竞争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揭示了
竞争过程的动态性质。
当然,由于马克思竞争理论着重探讨的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的竞
争,使得这一理论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四、竞争优势理论
竞争优势理论也称为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由美国著名管理学家波特
(Michael Porter)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提出的。这一竞争理论从企业参
与国际竞争这个微观角度来解释国际贸易现象,弥补了比较优势理论的不
足。
在俄林一一赫克歇尔生产要素比例学说与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基础
上,波特提出了国家具有“竞争优势”的观点,他在重点分析经济增长的
微观经济基础过程中,突出了企业的作用。波特认为,国际贸易与对外投
资既提供了促进国家生产率提高的机会,也带来了对提高甚至维持国家生
产率水平的威胁,这就要求一国经济必须不断升级,即通过提高产品质量,
突出产品特色,改进生产技术,以提高生产效率,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
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波特还认为由于一国直接参与国际竞争,它的每
一个产业所面临的生产率标准已不再是国内标准而是国际标准,这就要求
国内企业不仅要在国内彼此相互竞争,还要与国外企业展开竞争。综合以
往的研究方法,波特建立了对在特定国家特定产业竞争成功具有关键作用
的四项特有因素(生产要素、国内需求、国内竞争和支撑产业)的理论模
型。
虽然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在本质上都是生产率的国际比较,二者都受
资源稀缺性的约束,但是,波特还是指出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决定性的
区别,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的比较优势涉及市场价格机制,强调价格竞争,
关注要素供给的数量。对它往往采取一般均衡和静态均衡分析方法进行分
析,而竞争优势是一个管理学概念,它涉及企业和产业,强调非价格竞争
和创新竞争,对要素的质量及产品市场的需求档次更为关注,在分析时则
采取非均衡动态分析和局部分析方法。波特认为,在现实中,比较优势和
竞争优势实际上共同决定着各国各产业的国际地位及其变化趋势,并且随
着时间的推移,取决于要素禀赋的比较优势所起的作用将愈来愈小,国际
竞争力的获得将更多地依赖于竞争优势,即取决于创造一个能够使一国的
要素可以得到有效利用和升级的企业环境及其配套的制度。而对于改善企
业环境的方式,波特指出,将经营同一种产业的一群企业在地理上进行集
中的“产业集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竞争优势产业的共同特
征。至于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波特认为,自由放任与干预的传统划分已经
过时,政府在贸易壁垒、定价等领域应尽量退出,而在确保有效竞争,提
供基础设施,投资研究和开发,创造必要的需求以及教育培训等领域的作
用则应加强。
在考察了部分国家特定产业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历史之后,波特提
出了一国产业参与国际竞争过程的四个阶段:以廉价资源作为发展动力的
要素驱动阶段,以大规模投资为特色的投资驱动阶段,强调技术创新的创
新驱动阶段以及非生产性投资急剧增加的财富驱动阶段。其中,前三个阶
段是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增长时期,并且从要素驱动阶段到投资驱动阶段再
到创新驱动阶段竞争力的增长是逐渐加速的,第四个阶段则是产业国际竞
争力的下降时期。
总之,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试图捕捉现实竞争
世界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强调对竞争力和经济发展的微观经济基础的研究,
为弥补企业和政府之间在竞争力问题上的分歧提供了途径,因而具有较高
的实用价值并富于启发性。但是,对于不同国家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所体
现出的特征而言,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也未必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在研
究不同国家国际竞争力问题时,应建立更为切合各自国家实际的理论分析
框架。
第二节经济全球化下竞争理论的创新
一、经济全球化及其成因
经济全球化作为~个概念,是由OECD前首席经济学家h奥斯特雷于
1990年首先提出的。从历史上看,经济全球化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早
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已经指出,随着世
界市场的形成,生产和交换日益越出国界,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
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
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但是,只有在
当代,这一过程才到达一个质的转折点,经济全球化才成为一种现实的、
影响广泛的趋势。
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更加密切,各国经
济、资本间的相互融合、相互渗透趋势愈来愈明显。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
世界正在制订一些新的管理全球经济的规则,经济全球化的格局正在形成。
这种格局是生产社会化在当代高新科技迅猛发展条件下的新发展。如果说,
工业革命开创了生产社会化发展的道路,那么,当代以电子通讯技术为代
表的高新科技的发展,则把生产社会化进程提升到一个新阶段,使经济的
发展开始突破地缘政治的某些范畴,超越国界,形成全球规模的商品网络、
货币网络、资本网络、金融网络,开始把世界各国,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
国家、大国和小国、富国和穷国,都越来越紧地捆绑在一起。世界因之变
得越来越小。
就目前阶段看.经济全球化的核心是市场经济全球化。从全球范围看,
尽管就社会经济性质讲市场经济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分;就发展水平
讲有所谓新兴的和发达的市场经济之分,但这都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都
从属于某些共同的机制(如竞争机制)、共同的工具(如货币、汇率等)和共同
的规则(如公平竞争、互利互惠等)。经济全球化,作为全球市场经济体系所
表现的历史趋向,其本质要求,就是把全球作为一个统一的自由市场,充
分依靠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长期以来,
传统的国际贸易比较优势理论认为,两个以上各有资源优势的国家,可以
通过贸易,均可分享国际分工的好处;现在,经济全球化可突破资源优势
的地区界限,在全球范围内充分开发和利用各地的资源优势,合理、有效
地组织生产与经营,向全世界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与服务,享受不同国家
或地区的资源优势所提供的比较利益。
生产社会化这一世界的历史发展趋向,在当代之所以会衍生出经济全
球化潮流。有两大因素起着非常突出的作用。一个因素是电子技术、计算
机网络技术和资讯业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资金结算等电子化贸易手
段普遍应用,通过电脑网络把全世界紧密地联结在一起,IS09000系列已成
为国际贸易商品的共同标准;另一个因素是经贸的发展,特别是金融业的
发展,用成千上万的有价证券、各种货币以及利率、汇率、股价等组成的
金融网络,也把全世界紧紧地联结在一起。一个信息网络。一个金融网络,
二者要比其它任何网络(商品的、货币的)都更快、更有效地把世界各地联结
在一起。
此外,推动经济全球化滚滚向前还有另~个重要因素,那就是跨国公
司的发展。近20年来,跨国公司大大推进了生产、销售国际化的发展.据
联合国1999年世界投资报告,1998年全球跨国公司共有6万余家,在全球
的分支机构约有50万家,证券投资达3.5万亿美元,总资产达13万亿美元,
全球年销售额达11万亿美元,生产总额占世界的1/4,出口占世界的1/3。
经济全球化为跨国公司开辟了宽广的舞台,而跨国公司便是这舞台上的表
演者。以上三个因素共同推动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向前迅速发展。
从对抗竞争演变为合作竞争
在市场经济中,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节省经济资源,需要社
会成员进行分工和合作,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如各
种类型的国内企业,甚至跨地区、跨国家的企业都是一种在分工与合作基
础上形成的经济组织。
传统竞争理论(包括古典竞争理论和新古典竞争理论)认为,出于追
逐自身利益的考虑,企业在其内部会以加强合作为目标改进组织的管理,
但是,企业之闻却往往相互以对抗的眼光看待对方(另一竞争者),将竞争
者视为一种威胁,必欲除之而后快,这种竞争是一种对抗型的竞争。竞争
者在选择竞争手段时,主要采取价格竞争,以低价来吸引消费者,从而打
击竞争对手,并力争将竞争对手逐出市场,以获取对某一市场或行业的垄
断,最终控制和消除竞争者。
随着市场规模的发展和企业的日渐成熟,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开始认
识到,竞争是永存的,消除竞争者而独占市场,不仅是不经济的,也是根
本无法实现的,同时,采取直接对抗性的价格竞争不仅导致企业会被接连
不断的价格挑衅侵扰得不能安宁,使之无瑕顾及技术创新和营销技能的提
高,而且价格战会使整个行业价格停留在低水平,从而限制了企业再生产
的投入能力,使得行业进步缓慢。此外,以驱逐竞争对手的方式来控制市
场,会受到政府日益加强的反垄断的政策管制。
基于对这些对抗性竞争结果的认识,企业开始采取温和的态度对待竞
争,并在必要价格竞争基础上,更多采取非价格的竞争手段(如品牌推广、
广告促销、改进服务等),即企业容忍竞争对手的存在,并通过市场营销的
一些策略和手段,形成和竞争者的差异化共存局面,对抗性竞争被企业放
弃。
经济全球化对企业竞争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扩大市场规模来完成的。一
方面,经济全球化使得市场的规模突破了国家地域的限制,任何企业都无
法简单地以区域性来衡量自己的市场范围,这样,生产者和投资者均可将
世界经济作为一个统一的市场和生产地区,全球统一大市场正在迅速形成;
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又使得企业可以在全球范围内组合要素,进行更有
效率的生产以建立新的全球性生产专业化协作的国际分工体系,极大地提
高了经济活动的效率。总之,在经济全球化下,市场的规模从外延及内涵
上都得到了延伸和发展。
在市场规模迅猛发展,全球统一大市场日渐形成的同时,市场需求也
不断分化与组合,需求的个性化趋势日益明显,变化速度加剧,一定条件
下,还可能出现突变.这样的市场需求对企业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更苛
刻,只有不断改进和革新的企业才能在这种市场需求前保持竞争力。但是,
随着社会分工水平的提高,企业的产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每个企业都只
能局限于自己的专业化优势领域中,形成了自己的差异化竞争优势。因而,
企业要想适应需求和与市场保持同步,就需要将自己与其他企业的价值创
造活动进行整合,即必须采取合作的态度来处理与竞争对手的关系。
三、经济全球化下竞争理论的创新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放弃传统的对抗竞争,转
而选择合作竞争,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现实的必然要求。几乎与实践发展同
步,竞争理论也得到了广泛的创新。
简要回顾一下经济学说史,就不难发现,由于竞争理论是经济理论的
重要分支,竞争理论的每一次创新就意味着经济理论的创新,或者说,竞
争理论的创新以经济理论的创新作为基础前提。经济全球化下竞争理论的
创新也呈现出了这一典型特征。
我们已经知道,经济全球化有三大推动因素,其中电子技术、计算机
网络技术和咨讯业的发展是最关键和最根本的因素,它在促进经济全球化
的同时,也成为经济形态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过渡的重要标志。
工业经济时代的经济学理论(即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人类生活在
一个存在稀缺性的世界里,资源稀缺性表现为报酬递减,但随着工业经济
向知识经济的过渡,决定经济行为的基础性机制发生了转变,从报酬递减
转向了报酬递增。美国经济学家阿瑟(Artllur)认为,报酬递增反映这样的
趋向:领先的会进一步领先,丧失优势的会进一步丧失优势。目前,主要
依赖于知识而非资源的高技术产业正受着报酬递增规律的支配。20世纪80
年代以来,以美国经济学家罗默(P.M.Romer)等人为代表的新经济增长
理论认为,信息和知识不仅是推动经济长期增长的最重要因素,而且也是
决定经济发展的内在变量,由于知识的传授和人力资本的外在利益,伴随
资本积累的规模收益呈现出报酬递增的特征,因此,研究与开发成本和产
品的单位成本具有重要的关系,新产品一旦占据市场,它的成本就可扩散
到大量用户中去,使得平均成本急剧下降,从而可以获得大量的边际收益。
亚当·斯密认为,竞争可以降低产品的成本和价格,从而使整个社会
因企业效率提高而增加了收益。在知识经济时代,竞争的这一重要性显得
更为重要,不过,竞争的观念却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竞争不再是企业在
既定的市场上争取更大的份额,而成为拓展各自在商业生态系统中生存空
间的竞争。这里,所谓“商业生存系统”,按照经济学家穆尔(James F.Moore)
1996年的提法,是“以组织和个人的相互作用为基础的经济结合体”,商
业生存系统是报酬递增世晃里的一个基本战略结合,企业不仅通过各自产
品的竞争,而且还要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共同建立网络展开竞争。
此外,克鲁格曼(P.Krugman)等人提出的新国际贸易理论将经济全
球化下的合作竞争思想引入国际贸易领域,以强调比较优势的内生性和动
态性出发,提出了新的国际竞争理论,拓展了竞争理论的应用领域。根据
这一理论,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竞争将演化为“规制竞争”,无论
政府、企业,还是产业,都无法仅仅通过自身行为来决定贸易的格局,这
是企业策略、政策和产业结构共同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也是国际竞争成
败的关键原因。同时,为了保留主权的内部性,各国将不得不以合作的方
式来代表其在国际制度下的利益,并且以此来保留其传统、地位和形象。
第三节竞争理论的两大支柱
由于竞争理论是探讨市场经济中社会资源如何有效配置的理论,这样,
它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企业、政府等经济行为主体的行为决策及利益分
配问题。在同一市场条件下,企业往往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创新技术、提高
营销技能等提升竞争力的方式,争取更大市场份额或拓宽其在“商业生态
系统”中的生存空间:而政府对市场中的种种竞争行为则采取立法、税收,
甚至直接干预和监管的形式进行调控。对政府及企业实施这类行为措施的
条件、过程及效果进行系统的评价,分别形成了竞争政策理论和竞争力理
论。二者共同构成竞争理论的两大支柱。
一、竞争政策理论
竞争是市场经济灵魂。一国政府针对市场竞争行为实施的种种措施,
包括市场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总和构成了该国竞争政策。对竞争政策
的制定条件、实施手段、实施效果以及国际影响等方面进行系统评价就形
成了竞争政策理论。
(一)竞争政策的制定条件
竞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建立在对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市场结
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的准确把握基础之上的。因此,竞争政策的制定
条件应包括:其一,明确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边界。由于经济行为主体之间
的竞争总是在市场上进行的,因此,评判竞争过程及其结果是否有效,必
须首先对竞争赖以存在的市场进行划分,即明确市场主体和市场的边界。
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行为的主体。包括企业、政府和消费者,其中首要的
是企业,它既是交易的主体,也是竞争的主体,明确市场主体最重要的是
要明确其产权关系,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对私有产权与交易自由的
保护是最基本的竞争规则,它从根本上调节着市场竞争行为。市场边界则
是指若干企业及其产品共同构成同一市场的界限,明确市场边界就是确认
企业及其产品之间在极大程度上构成相互竞争交易的范围。只有明确了市
场边界,才能确定在这个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及其各自份额,进而才能确
认是否有企业已占据市场统治地位,是否已形成了不利于竞争的市场结构
等等。其二,明晰的市场结构。市场结构是指市场体系中各类市场及市场
上各构成要素的分布状态。它反映着市场的规模、层次、分布及水平。具
体对某一类市场结构而言,它包括企业的市场份额、主要企业的集中度、
对潜在竞争者的壁垒等因素。市场结构分布是企业行为分析的出发点和基
础,也是制定竞争政策的基本依据。
(二)竞争政策的实施手段
政府对市场中竞争行为进行调控所采取的种种手段,都属于竞争政策
的实施手段,大致上可分为三类:第一,法律手段,即政府通过颁布、修
改及解释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以达到调控竞争目的的各项措施。除了
特别颁布的竞争法律以外,现实中存在的行业性法规往往对某一特定市场
起到了规范竞争行为的作用。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市场经
济日益国际化,必然要求国内竞争法规与国际上统一的规则及运行惯例接
轨。第二,经济手段,指政府依据法律规定,适用税收、价格等杠杆调节
竞争行为的各种措施。第三,监管手段,这主要是指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
直接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市场竞争行为进行干预、监管和管理。以上三
种竞争政策手段在实施时往往形成一个统一整体。
(三)竞争政策的实施效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政策的目标就是追求效率,使全社会的资源
通过竞争得以合理地配置,此外,竞争政策还有实现公平的目标。为了达
到竞争政策的这两个目标,各国都制定或形成了有关制约企业及行业市场
竞争行为的规则及惯例。虽然,这些规则及惯例对不同的企业来说,可能
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也就是说,在某一企业、某一行业深受欢迎的竞争政
策,可能在其他企业、行业不受欢迎。竞争政策实施效果的这种差异,常
常源于竞争主体对公平概念理解的不同。不过,人们普遍认为,成功的竞
争政策会从整体上给市场经济体制带来效率和公平。因此,对竞争政策实
施效果的评价,往往以市场经济体制的各方面功能是否被充分发挥为标准,
如市场结构是否合理、市场机制是否通畅等等。
(四)竞争政策的国际影响
经济全球化的竞争演化为“规制竞争”,因而竞争政策也面临着国际化
问题,它正逐渐成为保持一国特定行业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条件。在WTO框
架中,各成员方采取合作的方式来代表其在国际制度下的利益,因而,也
往往通过国际协调的形式,处理竞争政策的外部性问题,这使得各成员国
某些行业竞争政策存在着一种趋同现象。但是,竞争政策在本质上隶属于
一国主权,各国往往在加强政策国际协调化的同时,也促进本国企业扩大
对外直接投资,并运用非关税壁垒措施加强对本国企业利益的保护。
二、竞争力理论
所谓竞争力,按照】985年世界经济论坛《关于竞争力的报告》中的提
法,是指企业现在和未来在各自的环境中,以比它们国内和国外的竞争者
更有吸引力的价格和质量来进行设计、生产并销售货物以及提供服务的活
动和机会。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企业的竞争环境日益国际化,这使得
勺宅争力”这一概念也演变成了“国际竞争力”的同义词。世界经济论坛
在1994年指出,“国际竞争力”是一国一公司在世界市场上均衡生产出比
其竞争对手更多财富的能力,同一产业内不同公司的竞争力构成该产业的
竞争力,而一国所有产业竞争力构成该国的国际竞争力。1996年该组织首
次构建了国际竞争力指标体系。
竞争力或国际竞争力虽然在经济学领域内仍是一个新概念,以至于至
今仍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所有竞争理论的思想都已包含了对
这一问题从不同角度的理解,每一种流派的竞争理论中都留下了对竞争力
问题的相关论述,这些论述围绕企业在实施市场竞争行为中所采取的措施
及决定竞争成败的主要因素展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本身就构
成了竞争力理论。
古典竞争理论的创始人亚当·斯密虽然将自由竞争局限于国内范围,
但他提出了绝对成本的概念,随后大卫·李嘉图乃至新古典竞争理论学者
罗宾逊、张佰伦等人发展成比较优势学说。该学说认为一国经济的相对优
势取于劳动力、资本与自然禀赋等要素,这实际上指明了国家竞争力的基
本构成。马克恩竞争理论强调了资本积累在增强企业竞争力中的重要性,
认为资本的多少决定了资本主义企业的规模以及企业应用新技术的能力,
因而资本是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竞争优势理论则认为竞争力来源于效
率和技术创新,而效率和技术创新的关键因素是人力资本状况。此外,制
度经济学从一国经济体制和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出发,指出竞争力并
不取决于生产要素的多寡,而在于经济制度是否完善,一个国家要获得足
够的竞争力,首要的是使其经济面向市场并相应地缔造现代社会经济体制。
由上可以看出,从国家产业及企业等层次展开的竞争力理论本身带有
较鲜明的时代特色。在工业经济时代,国际竞争力通常是指一国特定产业
通过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其产品而反映出的生产率。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活
动(尤其是产业活动)的关键因素是生产效率和市场营销。所以,产业国
际竞争力最终需要通过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来衡量和检验。工业经济时代
追求最大经济利益的价值准则,使得国际竞争力归结为各国相同产业或同
类企业之间相互比较上的生产率。而当人类社会从经济形态上进入知识经
济时代后,国际竞争力的含义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在以物品为基础的生产
明显地转向以高技能、高技术和D_/JIEt务为基础的生产的同时,人们的经营
观念也从高产量向高价值转化,转向更高层次的专门化的产品和服务,新
的竞争焦点将不再是数量空间(产量或价格),而是在特定的技术和特定市
场之间找到正确位置的能力。企业是否拥有基于高技术和技术的生产率以
及营销、服务网络和品牌声誉等成为决定其竞争力高低的重要因素。当然,
这里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企业是构成经济社会的单元和主体,企业的生
产管理、质量控制、市场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开发投资等都实现了
市场化的运作。
竞争力理论还认为,企业的竞争力有核心竞争力与非核心竞争力之分,
二者的区别在于它们对企业竞争技能影响的重要程度有所不同。当前,企
业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争,这种竞争又可分为三个
层次:一是开发与获取核心竞争力的技能和技术之争,目的是获取或开发
构成核心竞争力的技能和技术,以形成一定的核心竞争力,在技术、人才、
结盟伙伴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争夺尤为激烈;二是整合核心竞争力之争,
企业在聘用关键人才、争取市场准入、结交合作伙伴上直接进行面对面的
竞争,而把分散的技能整合成核心竞争力则主要通过间接方式进行;三是
核心产品市场份额之争,许多企业以向外出售核心产品作为获取市场的一
种方式。
此外,近年来竞争力理论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于对竞争力指标体系的
构建,经济合作组织、世界经济论坛、国际管理开发学院、联合国贸发会
等组织机构以及许多经济学家都提出了各自的竞争力模型及竞争力指标体
系。但是,针对特定产业中的企业竞争力指标体系应如何建立,目前还没
有人系统地进行过研究。
第二章WTO框架下的保险服务贸易规则
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也是迄今为止以法律形式提供一整套调节国际
经济、贸易关系的规则和程序,并对成员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做出具体规定的
唯一的国际性经济组织。由于当今的国际竞争已经演化成一种“规制竞争”,
因此,在WTO框架下进行的保险服务贸易也必须受制于有关协定文件中的规则
和程序,其中最主要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本着公平竞争原则制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采取了不同于《关税与贸易
总协定》的体制,即“双轨制”(dual-track)。一方面,它坚持服务贸易自由
化的思想,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制定货物贸易规则中的成功经验,以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蓝本确定了适用于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与货
物贸易的具体规则相对应,服务贸易也订立若干具体规则。另一方面,它承认
不同成员服务业竞争力存在差距,将基本原则与具体承诺适当分离,市场准入
和国民待遇只是作为具体承诺,而不作为一揽子协议对全体成员生效。《服务贸
易总协定》涉及12个服务部门、149种具体服务活动,作为WTO的成员应至少
就1种具体服务活动做出承诺。
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各成员就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所作
的承诺,只是要求以具体承诺的形式出现,而没有划定一个统一的最低标准。
WTO成立后,便着手筹备金融服务谈判的有关事宜。至1997年12月13日,56
个成员(代表7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该协议主
要内容是承认该协议的各成员方在承诺维护国内现有金融服务管理现状的前提
下,应承担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国待遇和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
殊待遇等义务。
利用框图,描述WTO框架下保险服务贸易的有关法律文件的关系:
[二巫正
| 《服务贸易总协定》

l《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3

【wTo成员冒内保险法律法规
图2-I WTO框架下保险服务贸易法律文件间的关系
从此框图中可以知道,WTO框架下建立起来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全
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法律文件不同于传统的国际法文件,它们倡导自由竞
争和公平竞争,摒弃了传统国际法只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局限,将保险业及个
人(如保险专家)也作为上述国际法的主体。这样,WTO成员在保险服务贸易
领域所做出钓具体承诺,虽然属于国际承诺,但是直接为本国和外国的保险服
务及相关服务提供者设定了权利,从而,应该具有国内法上的效力。当WTO
成员国内保险法律法规与之相冲突时,应优先适用于WTO体制下的这些协议
文件,不仅如此,它们甚至还直接影响WTO成员国内保险立法的效力。当然。
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将基本原则与具体承
诺分离开来,承认不同成员保险业竞争力水平存在差距这一现实,因此,成员
方予以保留的条款将不对该成员方保险服务贸易产生约束力。此外,上述协议
文件在适用中对WTO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例外规定,对这些成
员的保险服务贸易活动也不产生约束力。
第一节保险服务贸易及其方式
近年来,服务贸易的增长率明显高于货物贸易增长率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
一个重要特征。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服务业的产值已经达到其国内生产总值的
60~70%,开展服务贸易给发达国家带来了巨大的贸易顺差。考虑到服务贸易
的这些现实或潜在的巨大利益,在WTO谈判中,服务市场的开放被列为主要
议题,而保险服务贸易亦被作为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领域。同时,发展中国家
潜在的巨大保险需求市场对跨国保险公司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但对发展中国家
而言,由于民族保险业竞争力较弱,保险市场的开放在实际中是单向进行的,
因而,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在对待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上都是慎之又慎的。
一、保险服务贸易的界定
(一)保险服务活动及其形态
保险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服务。那么,什么是服务呢?马克思认为,“一般说
来,服务也不外是这样一个用语,用以表示劳动所提供的特别使用价值,和每
个其他商品都提供自己的特别使用价值一样,但它成了劳动的特别使用价值的
特有名称,因为它不是在一个物品的形式上,而是在一个活动的形式上提供服
务。”而从近年来有关文献对服务众多的定义来看,可归结为狭义和广义两类定
义。狭义的服务是指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落足他人某种需要并收取报酬的一种
活动,广义的服务是指个人或社会组织为消费者直接或凭借某种工具、设备、
设施、媒体等所做的工作或进行的活动。显然,从广义角度定义服务的学者考
虑到了现代社会除了直接接触来进行服务外,还可以通过信息媒介等非接触的
方式提供,以及许多具有广泛社会意义并不收取报酬的公益服务等等。
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形式,保险服务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
物,是一种管理风险的活动。它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在危险事故(财产损失
或人身事件)发生以后,一方当事人(保险人)给予另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
经济补偿,以满足其保障需求,而保险入则依此获取保险费作为报酬。这里,
被保险人将自身面临的风险以缴纳保险费的形式转移给了保险人,而保险人则
用收取的保险费来抵御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实际上是把风险部分转移回给被
保险人。
保险服务活动有多种形态:基于保险保障的对象可分为以人的生命为标的
的人寿保险与以人的生命之外的风险为标的的非人寿保险。基于保障风险的层
次可分为以被保险人的原始风险为标的的原保险,以保险人承保风险为标的的
再保险,以及众多保险人都以被保险人的原始风险为标的共同保险等。按照《服
务贸易总协定》之<金融服务附件》规定(第5条定义),保险服务及相关的服
30
务活动包括:其一,直接保险(包括共同保险),即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其
二,再保险和再分保;其三,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其四,保险的辅助服
务,如咨询、保险统计、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
保险服务活动必须在一个保险市场(有形或无形)中完成交易过程。在保
险市场中,交易的对象是保险服务的不同品种,即由保险人向面I临不同风险的
被保险人提供的不同的保险保障商品。起初的保险市场中,只要具备了提供保
险服务的保险人,接受保险服务的被保险人及保险保障这三个要素,保险服务
交易活动就可以完成。以后,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市场的内部分工的
深化.除了保险人、被保险人之外,为了促成保险交易,还必须有保险中介人
的介入。
由于保险市场层次复杂,保险服务活动参与者众多,他们之间掌握的信息
往往是非对称的,为了规范保险服务行为,各国都立法规定了保险人和保险中
介入(代理、经纪、公估等)的资格条件、业务经营的范围、经营的规则和相
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险服务贸易的界定
正如服务具有多样化的定义一样,保险服务贸易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贸易,
迄今为止,仍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科学定义。
从服务的狭义定义出发,类比货物贸易(出口与进口)的定义可将保险服
务贸易定义为保险服务的总出口。所谓保险服务的出口是指一国保险服务供给
者(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向另一国保险服务需求者(被保险人、保险公
司等)提供保险服务及相关服务活动并获得外汇收入的过程。而保险服务的进
口是指一国保险需求者购买他国保险供给者提供的保险服务及相应服务,并以
外汇支付报酬的过程。保险服务的出口减去保险服务的进口构成保险服务的总
出口,即为保险服务贸易。
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89—1990)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定义出
发,引申出的保险服务贸易包括三项活动,一是跨国进行的传统保险服务交易
活动(获得佣金或手续费):二是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即一国的保险服务提供商
在另一国境内投资设立机构提供服务,并获得收入);三是对外金融投资活动(即
保险公司拥有外国金融资产而获得收入)。三项贸易活动的总和即构成保险服务
贸易。
由于保险服务活动的复杂性,到目前为止,尚无精确的数据能够真正反映
世界范围内的保险服务贸易规模。对于上述两种定义方法定义的保险服务贸易,
学术界认为仍不太明确,而且不能包含保险服务领域中的某些贸易活动,存在
着一定的片面性。不过,学术界仍形成了一个共识,即保险服务贸易从属于保
险服务,而且,就世界范围而言,保险服务的总价值包括保险服务贸易及各国
国内的保险服务价值。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保险服务也相应加速了国际化的进程,保险服务
贸易的重要性日益增强。许多纯粹的国内损失风险规模扩大,集中程度加剧,
也需要借助国际保险能力,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保险市场可以提供足够承保的能
力,为海上钻井平台、卫星、核电站、环境损害等损失风险提供所需的保险,
如果要对这些风险进行保险,进行保险服务贸易不可或缺。同时,有些国家的
国内市场相对饱和,保险公司为达到进一步增长的目的也必须进行海外扩张,
参与保险服务贸易(参见表2.1)。
表2-1 保险服务的前20名出口田与进口嗣(1995年)
价值所占份额价值所占份额
出口国迮口国
(百万美元) (%) (百万美元) (%)
德国8 670 25.5 德国8 830 19.6
法国7 504 22.1 法国7 021 15.6
英国3 890 11.4 美国4 470 9.9
中国l 852 5.5 中国4 273 9.5
意大利1 396 4.1 日本2 510 5.6
美国l 390 4.1 西班牙l 124 2.5
瑞士l 307 3.9 奥地利1 040 2.3
西班牙935 2.8 墨酲哥l 020 2.3
比利时.卢森堡823 2.4 新加坡972 2.2
波兰738 2.2 泰国96l 2.1
墨两哥708 2.1 荷兰934 2.1
奥地利639 1.9 意大利864 1.9
韩国538 1.6 韩国824 1.8
南非439 13 南非816 1.8
哥伦比亚403 1.2 比利时.卢森堡812 1.8
新加坡390 I.2 英国740 1.6
澳大利亚378 1.1 波兰727 l。6
臼本300 0.9 澳大利亚720 1.6
巴西186 O.6 印度559 1.2
瑞典184 O.5 哥伦比亚473 1.1
资料来源:DnD.K,Trade in Financial Semite and the role ofthe GATS,Journal ofWorld
’rrade 32(6).90.I 998.
此外,WTO正式运行以来,所属成员方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各成员方经过
多轮多边贸易谈判,参与保险服务贸易的深度和广度也在不断拓展。而金融服
务机构近几年来跨境兼并和收购的行动相当活跃,导致逐渐扩张业务范围的跨
国保险公司自身股份来源的多元化趋势加剧,保险服务的价值是由国内创造还
是通过贸易方式取得的赛限,将会越来越趋于模糊。从这个角度出发,在WTO
框架内探讨保险服务贸易问题时,强行将保险服务与保险服务贸易这两个概念
严格区分开来,就没有任何现实意义了。
二、WTO中保险服务贸易的方式
对于保险服务贸易,虽然学术界至今还无法给出一个严格而科学的定义,
但是,根据w1.o协定之一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关于服务贸易的描
述,对保险服务贸易活动的交易方式可以进行限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
规定:“为本协定的目的,将服务贸易定义为:(a)在一个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
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b)在一个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
者提供的服务;(c)一个成员方的提供人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以商业存在来提
供的服务;(d)一个成员方的服务提供人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以自然人移动来
提供的服务。”即在wTCl框架下,保险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下列四种方式来进行:
(一)跨境提供。指通过中间媒介提供跨越国境的保险服务,这种方式一
般不涉及人员、资本和物质的移动。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对再保险及再分保服
务进行限制和规范的国家很少。因此,跨境提供的保险服务贸易主要是再保险
及再分保服务,充当中间媒介的往往是国内的保险经纪公司。此外,随着国际
互联网的普及.无论是人寿保险还是非人寿保险,过去采用跨境提供方式都几
乎无法开展的直接保险服务贸易活动,现在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个中间媒介物
来完成了。
(二)境外消费。指一成员方的保险消费者越过国境到另一成员方境内购
买保险服务.这种类型的保险服务贸易,往往发生在保险服务的消费者本人在
国外旅行的情况下。一般来说,由于人寿保险合同的缴费期限较长,而且消费
33
者出于保险合同成立后续服务方面的考虑,在以境外消费方式进行的保险服务
贸易中,人寿保险占据的份额较少,而以非人寿保险及再保险为主。
(三)商业存在。指保险服务的提供商在另一成员方境内建立保险机构,
并通过该机构在当地提供保险服务。这种类型的保险服务贸易是由保险公司的
直接对外投资引起的,也是保险服务提供商进入其他成员方保脸市场最为普遍
的方式。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多数的直接保险服务本身是无形的,唯有通过保险
商与消费者的接近,才能改变保险消费者的偏好,从而提高保险服务贸易的水
平。
(四)自然人移动。指保险服务提供者通过自然人移动的方式在另一成员
方境内现场提供保险服务。此种方式不以商业性机构形式出现,而以保险服务
及相关服务专业人员的输出为主要内容,如保险精算师到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
保险精算技术指导。并收取报酬的服务活动等。
以上四种方式对于保险服务贸易影响的重要程度有所不同。首先,由于大
多数直接保险服务是无形且无法储存的.在提供保险服务时,需要保险服务提
供商与保险消费者充分接近,因此,商业存在是最为普遍的保险服务贸易方式;
其次,采取跨境提供方式进行保险服务贸易时,往往涉及到大量资本的流动,
对保险服务贸易的影响也很大;再次,以境外消费方式进行的保险服务贸易,
由于发生在国家管辖权之外,因而,它常常表现为保险服务贸易的遗漏项目:
最后,自然人移动方式提供的基本上是保险辅助服务,如保险专家咨询指导等,
而且,这些服务通常在跨国保险公司内部进行,它对保险服务贸易的影响是间
接的。
第二节WTO框架下的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作为WTO中保险服务贸
易领域的基本法,规定了WTO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这两个法律文件中的一般规
定,已经成为WTO成员从事保险服务贸易活动时的基本原则,包含最惠国待遇
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
以及逐步自由化原则等.以下,我们从竞争理论的角度对保险服务贸易这六项
基本原则给予分析。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是WTO赖以生存的基石,
也是保险服务贸易领域最重要的核心原则。它的主要意义是承担该项义务的
WTO成员在税收、行政监管等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
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最惠国待遇既是国际公法的原
则,也是国际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的工具。作为国际公法的原则,它在保险贸易
政策制定方面,确认了各国主权的平等:作为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的手段,它为
竞争性的国际保险服务贸易提供了协商的基础。从内容上,可以将最惠国待遇
原则分为一般规定和例外(免除)措施两大部分。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般规定
首先,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适用于保险服务产品和保险服务的提供者——
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这一点与货物贸易的最惠国待遇不同。后者适用的对
象仅是成员方进出口的产品,而不涉及产品的提供者。不仅如此,最惠国待遇
原则的适用范围可以进一步延伸到与保险相关服务领域一一保险辅助服务领
域,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计算机服务、电信服务、财务、保
险槽算、保险法律、保险会计乃至保险评级等诸多领域,都将自动适用于最惠
国待遇原则。WTO的成员在给予或接受其他成员保险辅助服务领域的最惠国待
遇时,不仅其保险辅助服务产品本身适用于最惠国待遇,而且其提供保险辅助
服务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入、计算机专家、电信运营商、财
务专家、保险精算师、保险律师、保险会计师、信用评级师及其他保险专业人
士都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原则。
其次,WTO的成员(给惠方)一旦给予其他成员(受惠方)保险服务领域
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者豁免等待遇,则所有WTO的其他成员都会立即成
为该待遇的受惠方,获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除非特别说明该项待遇只属于对
某些成员的特惠待遇。这表明在灯0的多边框架中,受惠方的数量将自动增多,
各国保险服务领域的开放,一般并不针对特别对象,而是面向WTO的所有成员。
而且,最惠园待遇作为wTO成员的一项普遍义务,它还影响WTO成员保险服务
贸易的管制措施。如:在实施最惠国义务例外和免除时,不允许对情况相同的
成员区别对待,在它们之间采取歧视性的不同措施:在保障成员国内国际收支
平衡的限制以及实施紧急保障措施方面,也不允许在成员之间造成歧视。
再次,在保险服务领域,WTO成员提供或获得的最惠国待遇是无条件的,
不需要相应的补偿。因为,有条件的互惠国待遇本质上是一种歧视性措施,如
果采取这一措施,将使WTO的成员有可能通过有选择的保护。来限制保险服务
贸易自由化的范围及程度,破坏了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竞争。并且如果不
能相应提供一定水平的自由化互惠减让的话,它们将不能从其他成员的减让中
获益,即任何形式的歧视必然导致更严重的歧视。虽然短时间内歧视性待遇可
能给一些成员带来好处,但从长远看,如果这种形势发展下去,所有成员都将
深受其害。这显然违背了乌拉圭回合宣言所提出的“多边框架”初衷,也必将
损害大多数WTO成员的利益。
此外,针对保险及保险相关服务市场的垄断服务,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
WTO的成员都有义务保证境内的垄断服务提供者(如果存在的话),按照权利与
义务对等的原则,从事保险及保险相关的服务活动,而不准采取与该成员的责
任,及其承担的具体承诺表中的特定义务规定不相符的行动。
最后,最惠圆待遇原则不仅可以规范成员方具体承诺表中承诺的措施,还
可以规范成员方超过具体承诺表承诺的其他影响保险服务贸易的补偿调整的措
施。这里补偿、调整是指在保险服务贸易争端案件中的败诉方未能在合理期限
内,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做出的建议或裁决时,胜诉方可申请授权采取的措施。
补偿是成员方的~种自愿行为,虽对其范围未作任何限制,但不能违背最惠国
待遇原则。调整则是指胜诉方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保险服务贸易争端案
件中的胜诉方,在进行调整时,应在不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础上,按一种
阶梯式次序采取措施。而且,终止实施补偿及调整措施的条件出现时,成员方
必须立即终止补偿或调整,以保证最惠国待遇原则得到充分的尊重。
(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措施
以上,我们看到,最惠国待遇原则普遍存在于保险服务及相关服务贸易领
域之中,成为指导世界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原则。但是,由于WTO成员
保险业的竞争力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法不加区别地顺利
实施。因此,充分考虑到各成员方利益和立场,最惠国待遇还包含了例外和免
除措施,这些措施按实施范围区分,大体上可归纳为普遍例外与特定(具体承
诺)免除两类。
第一,最惠国待遇的普遍例外。这是指在特定的情况出现时,WTO的任何
成员方都可以将其从最惠国待遇这一普遍义务中排除开来。按照这些例外措施
的规定,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时,重点要考虑到三种例外
情况:其一,边境便利的例外。彼此毗邻的WTO成员之间,为方便边境地区居
民或企业购买保险产品的需要,可以给予对方保险服务产品及保险服务提供者
以特殊的待遇,而不必将这些特殊的待遇作为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其他WTO的成
员。其二,经济一体化例外。保险服务贸易己被包含于部分现有的诸边协议(不
同于多边协议),或受区域性组织的约束。如欧洲联盟已先后颁布了三代保险指
令,其第三代保险指令的实施使得其成员国的保险公司,在欧盟内部从事保险
服务贸易活动时采取单一执照制,只需获得母国监管机构的批准,但这项待遇
对于欧盟以外的盯0成员并不能作为最惠国待遇而自动适用。其三,保险服务
贸易争端中案件的败诉成员方,如果不按照仲裁的裁决而修改其拟议中的保险
服务贸易的管制措施,或撇消了其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那
么,在此项保险服务贸易争端中受到影响,且参与仲裁的成员方可针对该败诉
方成员,对本方保险服务贸易的管制措施进行修改,或撤消本方在保险服务贸
易中对该败诉方的部分义务,以使争端案件的败诉方在保险服务贸易中获得的
实质利益与仲裁的裁决相一致。
第二,最惠国待遇的特定免除。这是指wT0的部分成员由于面临着执行最
惠国待遇条款的困难,有权利从其义务中选择特定免除。根据该项措施的规定,
wTO的任何成员都可以自行将某些措施列入《免除第二条义务附件》作为特定
免除,这显然对最惠国待遇原则造成了一定的侵蚀。如号称自由开放的美国也
曾一度将包括保险服务贸易在内的诸多领域列入其《免除第二条义务附件》作
为特定免除,以迫使其他成员开放保险服务等市场。不过,对于这种特定免除,
WTO总是期望它尽可能地有限,以保持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有效性。
此外,这里关于最惠国待遇的特定免除条件是依据程序而非实体规则制定
的。wTO的初始成员在WTO协定生效之前作为一种“合法例外”,都可以在保
险服务贸易领域,提出本成员方免除最惠国待遇的具体措施、涵盖范围以及特
征、时间的清单。但是,wTO协定生效之后,成员方提出任何新的免除最惠国
待遇的清单应该通过弃权程序来进行,由于WTO的弃权程序极为苛刻(需要四
分之三的WTO成员同意),保险服务水平较低的成员方很难通过此程序来达到在
保险服务贸易领域免除最惠国待遇的目的。
总之,最惠国待遇作为盯0成员在保险服务贸易等领域必须坚持的一项普
遍原则,具有一般性、广泛性和无条件性等特征。不过,在保险服务贸易这类
较为敏感的领域中,WTO的成员实施最惠国待遇原则时,往往又由于例外及免
除规定,而使实施过程带有一定的条件性。这既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保险业发
达与落后双方对立意见的妥协物,也反映出现代最惠国待遇模式典型的互惠性
特征。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行使属地管辖
权时,给予其他国家的法律主体或客体,与本国法律主体或客体相同的待遇。
国民待遇条款也是WTO的一种反歧视待遇条款,但它与最惠国待遇条款不同。
从保险服务贸易来看,国民待遇主要是调解进口保险服务产品与国内保险服务
产品,以及外国保险公司与本国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关系,从某种角度
上讲,它是最惠国待遇的补充。
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并不是WTO成员的一项普遍义务,它仅属
于具体承诺义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成员方可以根据本国保险业的竞争力水平,
选择保险服务及与保险相关服务具体部门,从税收及行政监管等方面对保险服
务产品及保险服务提供者实施国民待遇,而且,还可以为国民待遇在本国保险
服务及相关服务领域的实施,列出相应条件并进行限制。如,成员方可以就保
险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与自然人移动,
选择某种或几种具体方式给予外国保险产品及保险公司等以国民待遇,并列入
其“具体承诺表中”,而未在“具体承诺表”中列出的保险服务提供方式,外
国保险产品及保险公司则不能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并不注重形式上是否相同。而强调竞争条件的平等,体现了WTO
协定中不歧视原则的“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宗旨。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中来
说,只要WTO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保险服务产品和保险服务提供者,与本国保
险服务产品和保险服务提供者相同的竞争条件,那么,就认为该成员在保险服
务贸易领域遵守了国民待遇原则。相反。即使某成员在形式上给予其他成员的
保险服务产品或保险服务提供者与国内保险服务产品或保险服务提供者相同的
待遇,但在实际上,对来自其他成员的保险服务产品或保险服务提供者在竞争
条件上设置比国内保险服务产品或保险服务提供者更高的门槛。那么,事实上,
38
该成员就已经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当然,保险服务贸易领域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只是要求WTO成员给予来自
另一成员的保险服务产品及保险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保险服务产品
及保险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可以高于本国保险服务产品及保险服务提供者的
待遇,这种超国民待遇在实践中也并不少见。
三、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transparency)也是WTO成员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应履行的基本
义务之一。因为保脸服务产品具有无形性特征,客观上,就要求在保险市场中
信息系统的作用能得到充分发挥,而这又需要成员方的国内法规、政策以及行
政管制措施这些保险市场竞争的规则,保持极高的透明度。
为了增强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透明度,WTO下属的服务贸易理事会建立了
经常性的审查制度,对各成员影响到保险服务贸易的所有文件,包括国内保险
法律、法规、保险监管命令、决定、监管规则、保险业惯例,以及该成员参加
的有关影响保险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等进行登记、审查,以有效地促进wTO的
成员提高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其次,WTO的成员还被要求建立咨询点
(enquiry points)制度。每个成员应至少设立一个咨询点,以便为其他成员
的政府和个人提供本国保险服务贸易的有关资料,包括保险法律法规、保险监
管命令、决定、监管规则及保险业惯例等等,还应回答其他成员就保险服务贸
易领域提出的问题等。
当然,透明度原则也有一定范围的限制,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机密材
料的公开会妨碍有关法律的实施,有害于公共利益或有损于某一保险服务提供
者的合法商业利益。因此,对于成员方保险服务贸易领域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机密材料,并不要求其实施透明度原则。
总之,透明度问题与竞争规则以及成员方的政府效率和国家安全密切相关。
透明度原则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实施,一方面能促进保险服务贸易的公平竞
争和扩大贸易。但是,另一方面,由于透明度问题又涉及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乃至国家安全,因此,必须设置透明度原则的例外条款,
以保证其被合理实施。
四、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
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是考虑到WTO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在保险服
务贸易领域发展的差距性和不平衡性,为了实现世界范围内保险服务贸易的公
平竞争,而特别规定的为保证发展中成员更多地参与到国际保险服务贸易中来
而对发展中成员实施优惠的原则。
为鼓励和促进保险业竞争力水平较弱的发展中成员更多地参与世界保险贸
易活动,保险业竞争力水平较强的发达成员应该通过谈判,承担一些具体义务,
包括:(1)通过商业性的技术转让,如向发展中成员提供指导,以帮助他们改
进保险业的经营管理,促进发展中成员保险业的生产效率以及保费收入水平的
增长,进而提高发展中成员保险业的整体竞争力;(2)帮助发展中成员改善保
险产品的销售渠道以及信息网络,如在帮助发展中成员发挥传统的代理人销售
渠道的同时,还可以向发展中成员引进银行保险、网络保险等现代保险的新型
销售渠道,以促使其提高保险产品的销售能力。
同时,这项原则还要求WTO的发达国家成员。以及其他在保险服务领域具
有相对优势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应该建立起联系点制度,以便发展中国家成员
的保险服务产品及保险服务提供者——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等能够获得它们在保险市场准入方面的信息资料,包括:保险服务较发达国家
成员国内保险业及保险技术、保险市场需求状况等方面的资料:从事保险服务
及与保险相关的服务方面的资格规定,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组织的登记注册程
序、保险专业人士的资格认定等:以及保险服务较发达国家成员可能提供的有
关保险服务技术方面的信息。
发达国家成员在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保险服务产品及保险服务的提供者一
一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在实施优惠待遇的同时,还应该重
点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给予其保险服务产品及保险服
务提供者比一般发展中国家成员更为优惠的待遇——即特惠待遇。
此外,虽然保险市场垄断在实质上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理应加以禁绝,
但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员保险市场发育不全、市场主体单一、保险业竞争力
较弱,国有保险公司的市场垄断受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所限,显然不能采
取“令行禁止”的简单做法,WTO有关协定只是要求这些发展中成员坚守透明
度原则,并努力缩小或消除市场垄断的范围,从而,给予了发展中成员足够的
缓冲期和回旋余地。
总之,促进发展中成员的更多参与成为发达国家成员的普遍的义务,实际
上就意味着:WTO框架中的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保险服务贸易
领域实施最惠国待遇原则时,并非必须坚持完全对等的立场,即发达国家成员
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实施的是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这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实行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作法,体现了在WTO框架
下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世界保险服务贸易体系中地位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和倾斜。
因为,WTO中四分之三的成员方为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
原因,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处于竞争劣势,但如果没有它们的
更多参与,那么世界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也将是一句空话。
五、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准入是WTO成员的一项具体承诺义务,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
原则,是指WTO成员一旦在具体承诺表中做出对其他成员开放其保险服务贸易
领域中具体部门的承诺以后,就应保证其他成员的保险服务产品和保险服务提
供者,以不低于具体承诺表中承诺的待遇进入本国保险市场。
首先,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并非是每个成员的普遍义务,WTO
各成员可以根据本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同其他成员的谈判中确定自己在
该领域的开放方式。例如,一成员的保险服务产品要进入其他成员的保险市场
可以通过下述方式发生:(I)通过成立一个新的保险公司;(2)开设一个分支
机构;(3)只提供保险服务产品,该方式中不必在目标成员国内开设保险机构,
可以通过保险市场中的经纪人或国际互联网方式进行。在这三种方式中,目标
成员可以根据国内保险业竞争力现状以及其他交换利益的考虑,在间其他成员
的多边谈判中确定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开放保险市场。
其次,WTO成员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同其他成员的谈判中确定的开放的
具体部门以及具体开放方式及范围应该列入其具体承诺表中。对于具体承诺表
中同意和明确给予其他成员保险服务产品和保险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进入本
国保险市场的审批进程中,该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即“言而有信,信而
必践”。如,成员方一旦在具体承诺表中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保险市场以
4l
商业存在方式从事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就应该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设立保
险分公司或保险子公司,该成员保险监管机构对其他国家保险公司在本国设立
的保险分公司或保险子公司的监管,也仅限于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的保险业务。
此外,在确定了保险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一般原则的基础上,WTO框架
中有六种市场准入措施要加以限制,除非其他成员同意并明确记载在其具体承
诺表中,否则,这些措施将不允许被维持或采取。即:(1)不得以本国保险市
场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数目过多为由拒绝其他成员方的保险
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进入本国保险市场;(2)不得在审批外国保险公司的时候,
以国内已有外国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本国市场保费收入的比例过离为由拒绝
新的外国保险公司进入本国保险市场;(3)不得限制来自其他成员的保险公司、
保险相关服务提供者——计算机服务商、电讯服务商、财务机构、保险精算师、
律师等对本国提供保险服务或与保险相关服务的次数以及服务贸易额等;(4)
不得限制外国保险公司雇佣的外国员工数目或外国员工的工资比例;(5)成员
方也不得指定进入本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应采取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必须
以合营的形式才能从事保险服务经营活动;(6)WTO的成员不得限制外国资本
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的投资额度及比例。
当然,如果WTO的成员承诺开放其国内保险市场时,该成员在与WTO其他
成员经过协商以后,如果其他成员表示理解和同意,该成员仍可采取或维持上
述六种限制市场准入的措施。不过,这必须在其承诺表中明确记载下来。如,
中国与美国、欧盟等WTO成员达成的加入WTO的协议中,曾明确规定,外资人
寿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时,应采取合资公司的形式,而且,外资所占股
份不得超过50%,这项规定就得到了WTO成员的认可。再如,欧盟三代保险指
令颁布后,欧盟的成员国对来自欧盟内部其他成员国的保险公司允许其使用单
一执照在本国从事保险服务经营活动,但对来自欧盟之外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
司,欧盟成员国在对其市场准入审批时,则可以本国保险市场的状况为由,如
本国保险市场供过于求,本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数目过多等等,拒绝外国保
险公司进入本国保险市场开展保险业务。
六、逐步自由化原则
逐步自由化是指WTO成员不断进行服务贸易多边谈判,逐步取消和减少国
42
际保险服务贸易中的障碍,推进保险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逐步自由化原则是考
虑到WTO成员保险业竞争力水平之间存在的差距,本着公平竞争、平等互利、
权利与义务相平衡以及照顾发展中国家成员开放能力的宗旨而制定出的重要原
则。这项原则的制定,也使得WTO框架下的保险服务贸易协议文件本身具有开
放性和发展性的特点:WTO的成员根据逐步自由化原则,在WTO框架内可以就
服务贸易相关的事项如补贴、政府采购、市场保障措施、服务资格、技术标准、
许可证制度等进行谈判,以促进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进一步自由化。
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中,WTO的成员本着互利互惠及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
则,定期举行关于减少或取消影响成员国保险服务贸易进一步扩大的措施,以
加快各成员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进程,逐渐准许WTO成员的所有保险服务产品
及保险服务提供者无限制地进入所有成员的保险市场,通过来自多方面的保险
服务产品及保险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有效竞争,以最终实现提高全球保险市场效
率和WTO全体成员利益的目标。
在保险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谈判的基本原则和最终目标的基础上,还进一
步规定了保险服务领域的逐步自由化谈判,要考虑到WTO成员,尤其是发展中
国家成员保险服务的现实状况,允许这些保险服务较为落后的成员在开放其国
内保险市场时,在考虑到国家政策目标的基础上,采取循序渐进的开放策略。
如,在发展中国家成员承诺开放其保险市场的同时,允许其与其他成员通过谈
判对进入其保险市场的其他成员的保险服务产品及保险服务提供者附加一些特
定的条件限制,如要求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保险市场经营保险业务时,采用合
资公司的形式,规定外资在保险投资中的最高份额等。
保险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原则要求WTO服务贸易理事会在主持每一回合
的谈判中,预先都应建立起该回合谈判的指导原则和程序,以指导保险服务贸
易自由化的谈判进程。谈判的指导原则和程序要在评估成员自上一回合谈判以
来各成员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自主进行的自由化改革进展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确
定。此外,每一回合的保险服务自由化谈判都应该将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作为谈判指导原则而予以考虑。
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展开的每一回合自由化谈判——无论是双边、诸边还
是多边谈判,都应该朝着更加自由化的目标迈进,而不允许走回头路。对于各
成员来说.它们在具体承诺表中同意开放的保险服务贸易范围、方式、幅度等
应该随着谈判进程的推进而有新的发展。
43
具体承诺的逐步自由化是通过对成员具体承诺表中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的
条件、资格以及规定、限制等逐步放宽来体现的。因此,WTO成员在保险服务
贸易领域逐步自由化每一回合的谈判中做出的“让步”(具体承诺)都应明确
地记载在其具体承诺表中。如成员规定外国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提供者在保险
市场准入方面,允许由跨境提供、境外消费扩展至包括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
在内的所有的四种保险服务提供方式包括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保险市场从
事保险业务和允许外国保险专家进入本国保险市场,从事保险经营指导服务;
对外国保险产品或外国保险资本在本国保险市场的某种保险服务提供方式附加
一定的条件限制:外国保险资本在本国市场享受国民待遇的资格与条件等等。
这些承诺事项都必须明确地记载在具体承诺表中。
由此可见,WTO框架中各成员方有关保险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表实际上是
一个动态和发展的承诺表,随着保险服务贸易领域自由化谈笋Ⅱ进程的持续,成
员方的具体承诺表中对来自其他成员的保险服务产品及保险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将会越来越少,各成员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保险市场开放方面承
担的义务也将会越来越多。
总之,在保险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进程中,全球范围内的保险竞争的自
由化是最终的目标,但在这一进程中,也允许成员根据其国内保险市场的现实
状况,对其以前做出的承诺义务进行修改或撤消。但是,这种对承诺义务的修
改或撤消必须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与受到影响的有关成员方达成协议,即同
意其他成员方针对本方的修改或撤消做出其相应的补偿调整等。如成员如果决
定对其以前“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合资形式进入本国保险市场,外资在合资公
司中所占比例可以超过51%”的承诺,修改为: “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合资形
式进入本国保险市场,外资在合资公司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50%”,实际上就
意味着该成员方收回了允许外资在合资公司中占据控股地位的承诺。这种修改
就必须取得其他成员方的同意——比如允许其他成员方也相应收回以前对该成
员方做出的类似承诺等。
当然,如果某成员方就修改或撤消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与其他成员方
进行的谈判无法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所有成员可将该事项提交WTO争端解决
机构进行仲裁,在仲裁结果做出对受影响成员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补偿调整
之前,成员方不准修改或撤消其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曾经做出的承诺。
第三节WTO成员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诺
回顾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基本法——《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全球金融服
务贸易协议》的产生过程,可以发现:由于WTO成员保险业的竞争力水平和保
险市场的发育程度相差悬殊,因此,只能将保险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独立于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的框架之外,将保险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与成员在保险服务贸易
领域的具体承诺适当分离,许多具体协议不是像《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中的具体协议那样,作为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对全体成员方生效,而只是采
取成员方各自承诺并签字生效形式存在。因此,在现行的保险服务贸易多边规
则体系之中,所谓具体承诺的协议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一、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金融服务附件一》第二条规定,“不管本协定任何
其他条款作何规定,不应阻止成员为谨慎原因而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为保护投
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具有托管责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
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如果这些措施不符合本协定条
款,则它们不应用来逃避该成员在本协定下的承诺或义务。”
根据该项条款规定,为了防止保险市场竞争秩序被扭曲,WTO成员在保险
服务方面采取的谨慎措施,应该为其他成员理解和确认。同时,各成员方在承
诺维护其国内现有的保险服务管理现状的前提下,应承担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义
务。因此,WTO框架下的保险服务贸易开放程度,实际上就是各成员降低保险
服务贸易壁垒对本国保险业的保护程度。
《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中有关市场准入、国民
待遇和附加承诺的条款,是{盯O成员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做出具体承诺的主要
法律依据,因此,各成员的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就包括了保险服务及与
保险服务相关部门关于四种保险贸易方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
自然人移动)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以及附加承诺的各项内容。
(一)市场准入具体承诺
对于市场准入这项具体承诺来说,在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基本原则下,
各成员方除非在其承诺表中明确规定,否则,不得维持或采取六种限制其他成
员保险服务提供的措施:(1)保险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2)保险服务贸易
总额或资产总额的限制;(3)保险服务贸易次数或供给总量的限制;(4)其他
成员保险服务提供者雇佣自然人的限制:(5)保险服务法人形态的限制:(6)
其他成员在保险服务中投资总额的限制。即成员针对四种保险服务贸易方式,
应在具体承诺表中逐一列明:在来自其他成员的每~种保险贸易方式中,本成
员方将采取何种限制措施。否则,这六种限制措施将被禁止使用。
除了上述规定之外,WTO成员的市场准入具体承诺还包括:
1、保险开业权的保障。成员方应允许其它成员方保险服务提供者在其国内
设立保险机构或进行商业性拓展,包括并购现有的保险企业.成员方可对保险
开业和扩展设定一定的附加要求条件或程序,但这些要求、条件或程序不得构
成对保险开业的实质性阻碍。
2、新保险服务的许可。新保险服务是指在成员方国内任何保险服务提供者
所不提供的保险服务,即所谓的“保险创新”,包括对现有保险服务的实质性升
级或更新,如开办新险种。对于其它成员方的保险服务提供者,成员方应允许
其在本国国内提供保险创新服务。
3、保险信息传递与处理。成员方不得采取措施阻碍保险信息(包括以电子
手段传递的数据资料)传递或处理,或是阻碍保险设备的转让。其前提是这种
信息传递、处理或设备转让是保险服务提供者的正常商业行为所必需。这是与
保险开业权密切相关的一项禁止性义务,保险企业的正常开业除了需要一定的
资本、人员、场地外,一些重要的信息资料(如寿险的精算资料)和关键的机
器设备(如信息处理设备)对保险公司的正常展业都是必不可少的。这一规定
有助于预防成员方以禁止或限制保险信息传递与处理的方式来变相阻碍外国保
险公司的开业或正常营业,从而使“开业权”落空的规避行为。
4、保险服务人员的临时准入。成员方应允许正在国内或己在国内设立商业
机构的其它成员方保险服务提供者的下列人员暂时入境:(1)具有信息独占权
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掌握保险客户名单的营销主管人员等;(2)保险服务经营
的专家,如高级企划人员;(3)计算机服务、电讯服务及保险财务方面的专家;
(4)保险精算专家及法律专家。但上述(3)、(4)项人员的临时准入,须考虑
成员国国内合格人员的供应量而定,亦即若可在当地觅得充足的(3)、(4)项
所列的专家,便无需从境外引入上述人才,实际上意味着成员国可以本国已有
充足的相应人才为由,拒绝(3)、(4)项人员的准入要求。
(二)国民待遇具体承诺
对于保险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这项具体承诺来说,一股成员认为,对其他
成员的保险服务给予完全国民待遇,实际上就意味着保证其他成员公司进行本
国保险市场后,能够享有与本国公司同等的待遇,拥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因此,
WTO成员往往会根据本国保险业竞争力的现状,从帮助本国保险业提高竞争力
的角度出发,针对来自其他成员的每一种保险贸易方式,决定给予或取消国民
待遇。
WTO成员的国民待遇具体承诺包括两大部分,首先是根据保险服务贸易基
本原则做出的相应规定,其次,还包括:
l、公共机构保险服务采取的国民待遇。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中虽然有“政
府采购例外”的规定,但仍要求每一成员方应确保在其国内建立机构的其他成
员保险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或出售本国公共机构的保险服务方面,应享受国民待
遇。
2、跨境保险服务的国民待遇。这一国民待遇要求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
成员方应允许非居民的保险服务提供者通过中介或本身作为中介,根据国民待
遇原则提供除人寿保险之外的所有保险服务:另一方面,成员方应允许其居民
在其它成员方国内购买上述保险服务。
3、支付与清算的国民待遇。根据GATS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成员方应
当允许在其国内已设立商业机构的其它成员方保险服务提供者使用由公共机构
运营的支付与清算系统,以及获取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所提供的官方最终资金
贷款或清理的权利。
4、加入相关组织或机构的国民待遇。其他成员保险服务提供者在加入或参
与保险自律组织、清算代理机构或别的组织、机构时,其享受的待遇应与本国
保险公司相同。当成员方直接或间接地给予相关组织成员以提供险服务的特权
或优惠时,其他成员保险服务提供者也应享有这些特权或优惠。
(三)附加承诺
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逐步自由化的谈判中,WTO的成员还会就有关保险服
47
务的资格、标准以及许可证等事宜展开讨论,成员方经过谈判达成的保险服务
资格、标准及许可证等措施将作为有关成员的附加承诺,列入其具体承诺表中。
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与关税贸易总协定中的关税减让表极为相似,自
由化进程的实现都需要通过定期的谈判,逐步降低或调整承诺表中的限制与条
件。表2-2是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的基本模式。
表2—2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
保险贸易方式:(1)跨境提供(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移动
部分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附加承诺
l、直接保险服
(1)无(1)无

(2)无(2)持有本国公司寿险
须有部长
1)寿险服务
(3)外资入股限制在资本的保单的客户享有一定数
颁发的许
2)非人寿保险
50%以下额的寿险保费减免税
可证
(4)只允许高级管理人员、专(3)无
服务
家和技术人员(4)无
(1)无(1)无
2、再保险和转
(2)必须优先向本国保险公司(2)外资不能承担法定
分保分保无
分保服务
(3)无(3)无
(4)无(4)无
(1)无
高级管理
3、保险中介(2)无(1)无
人员、专
(包括保险代(3)外资入股限制在资本的(2)无
理、保险经纪) 50%以下(3)无
家必须经
服务(4)只允许高级管理人员、专(4)无
本国监管
家和技术人员
机构认定
4、保险辅助
(1)无
(包括咨询、保
(2)无
(1)无高级管理
险统计、风险
(3)无.横向水平部门有限制
(2)无人员、专
评估和理赔)
除外
(3)只要外资入股不超家必须经
(4)只允许高级管理人员、专
过49%就无限制本国监管
服务(4)无机构认定
家和技术人员
资料来源:根据W'TO秘书处资料,自行编制。
二、WTO成员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诺
在WTO框架下,保险服务贸易谈判的目标,是在不影响各成员为实施其国
内宏观金融政策,在保险服务方面采取谨慎措施的前提下,使各成员的保险市
场相互进一步开放,从而为所有成员的保险服务提供者——保险公司、再保险
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等进入其他成员的保险市场提供保险服务、参与竞争,提
供平等的机会。
而从成员方保险市场准入具体承诺和国民待遇具体承诺之间的关系来看,
由于国民待遇限制的内容和市场准入限制的内容密切相关:一方面,市场准入
是国民待遇的前提,如果某成员不承诺给予其他成员的保险服务产品或保险服
务提供者以市场准入的机会,国民待遇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自由化的市场
准入承诺通常伴随完全的国民待遇承诺。因此,对市场准入承诺的研究,基本
上可代表对各成员方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的研究。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部分乌拉圭回合协议为未来
服务贸易谈判工作规定了时间表(此后,曾作过修改与补充)。这份固有的议程
包括服务贸易领域新的谈判和具体形势评估,下面是从1995年开始的服务贸易
领域主要谈判工作议程:
(1)服务业与环境: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四条(一般例外)的修
改工作组报告——1996年12月;
(2)服务业政府采购开始谈判——1996年末;
(3)金融服务业结束谈判——】997年12月30日;
(4)服务业紧急保障措施谈判结果生效——1998年1月1日;
(j)服务业新一轮谈判开始——2000年1月1日:
(6)服务业最惠国待遇减让首次审议——2000年1月1目;
(7)服务业补贴开始谈判——2004年
上述议程中,与保险服务贸易最为密切的金融服务业谈判已经如期完成,
并于1997年12月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WTO的70个成员方(欧
盟15国作为一个成员方)提出或改进了各自关于金融服务开放的承诺。从各方
开放保险市场的承诺来看。70个成员中,除了哥斯达尼加、萨尔瓦多、印度、
科威特这四个成员外,其余66个成员都承诺开放其国内保险市场。美国和欧盟
除了有限的一些限制以外,将全面开放其保险市场,日本也将更多地对外开放
其保险市场,并将其与美国在双边谈判中达成开放保险市场的时间表纳入多边
承诺范围。除了马来西亚以外,其余东南亚国家以及拉美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也
承诺保持已经设立的外资独资的保险公司,并承诺“充分”或“有限”地开放
其保险市场。
以下是各成员方的保险市场准入条件与限制的承诺情况:
其一,允许设立100%夕b资独资保险子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成员
有:澳大利驻(寿险部门不允许设立分公司)、奥地刹、巴林、比利时、玻利维
亚、厄瓜多尔、芬兰、法国、德国、希腊、香港、匈牙利、冰岛(设立分公司
根据对等原则)、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对收购现有保险公司
有一些限制)、卢森堡、澳门、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尼
日利亚、挪威(对外资控股挪威保险公司有所限制)、秘鲁、波兰(1999年允
许设立分公司)、葡萄牙、塞内加尔、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对法人
形式有要求)、土耳其、乌拉圭(只允许在再保险领域设立分公司)、英国、美
国。
其二,允许外资设立100%夕b资独资子公司、但不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的成员有:巴西、智利、印尼、牙买加、尼加拉瓜、南非(如外资控股比例超
过25%,需获得政府批准)、委内瑞拉。
其三,允许外资在保险公司中占大部分股份的成员有:埃及(寿险业务2000
年外资比例允许达到51%,非寿险业务2003年外资比例允许达到51%,在自由
贸易区,外资比例可以为100%)、加纳(外资比例允许达到60%)、肯尼亚(非
寿险业务、再保险业务、除保险代理以外的附属服务,允许外资比例为100%,
但不允许设立分公司:寿险业务外资比例允许达到51%,但现存从事寿险业务
的新申请者外资比例为25%)、菲律宾(允许设立子公司形式,但其中外资比例
不超过51%;不允许设立分公司)、罗马尼亚(允许设立子公司形式,但其中外
资比例不超过99%:不允许设立分公司)、新加坡(寿险、非寿险业务中外资比
例不得超过控股权)、斯洛文尼亚(允许设立子公司形式,其中外资比例不超过
99%;但再保险业务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控股权的比例。)、泰国(允许设立分公
司:保险附属服务中允许设立予公司形式但其中外资比例不超过49%;寿险和
非寿险业务允许设立子公司形式,但其中外资比例不超过25%)。
其四.允许外资在保险公司中占小股份的成员有:多米尼加、洪都拉斯、
马来西亚(现有外资保险中外资比例不超过51%,新申请者外资比例不超过
30%)、斯里兰卡、突尼斯。
其五,没有关于保险业开放承诺的成员有:哥斯达尼加、萨尔瓦多、Ep度
(做出了有限度承诺)、科威特。
其六,承诺开放所有保险领域的成员有: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比利
时、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哥伦比亚、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洪都拉斯、香港、匈牙利、冰岛、爱尔
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肯尼亚、卢森堡、也门、马耳他、毛里
求斯、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尼日利亚、挪威、菲律宾(保险中介服务的承
诺有待最后确认)、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突尼
斯、土耳其、英国、美国。
其七,承诺中仅不包括退休金业务的成员有:智利、捷克、埃及、秘鲁、
波兰、泰国。
其八,承诺有选择开放保险业务的成员有:阿根廷(开放除保险中介、附
属服务以外的其他保险服务)、塞浦路斯(开放除保险中介、附属服务以外的其
他保险服务)、加纳(开放除保险附属服务以外的其他保险服务)、印尼(开放
除保险附属服务以外的其他保险服务)、韩国(开放除退休金业务和保险中介服
务以外的其他保险业务,并对保险附属服务有限制)、巴基斯坦(开放所有再保
险业务和寿险业务,但非寿险业务只对现存的保险公司开放)、塞内加尔(开放
除再保险以外的所有其他业务)、新加坡(除保险中介领域作有限承诺外,其余
没有限制)、斯洛伐克(开放除退休附属服务以外的其他保险服务)、南非(开
放除保险附属服务以外的其他保险服务)、斯里兰卡(开放除保险中介、附属服
务以外的其它保险服务)、乌拉圭(开放汽车保险、MAT货运保险、退休金的
咨询业务、精算业务)、委内瑞拉(开放除退休金业务、MAT和保险附属服务以外
的其它保险服务)。
根据wT0成员对保险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可以将当前wT0成员保险市场开放
(即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大致上划分为发达成员充分开放、发达成员有限开放、发
展中成员充分开放和发展中成员有限开放等四种模式。这四种模式在保险市场的发
育程度、保险市场的潜力、国内保险业的竞争力以及保险市场的历史发展特点等方
面都显现出不同的特征,如表2—3所示。
表2--3保险市场开放的四种模式
保险市国内保保险
保险市场的历史发展特采取这一模式的
模式特征场发育险业竞市场
程度争力潜力
点典型国家或地区
发达成员非常发
发展历史很长,各种法美国、加拿大、中
充分开放模式达
强较小规、制度比较成熟,基国香港特别行政
本定型区
发达成员非常发
强较小
发展历史很长,各种法
欧盟。、日本
有限开放模式达规、制度不断发展变化
发展中成员
发展中弱较小
发展历史较短、各种法智利、南非、摩洛
充分开放模式规、制度不完善哥、匈牙利
发展中成员
发展中弱很大
发展历史较短,各种法
韩国、泰国、墨西
哥、菲律宾、马来
有限开放模式规、制度不完善
西亚
注①:欧盟各成员国保险市场对外实行“有限开放”、对内则是“充分开放”。
资料来源:魏华林、俞自由、郭杨著《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及其监管》,中国金融出
版社1999年1月版,第29页。
从WTO成员对保险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中,可以看出,不同类型的成员对
保险服务活动的承诺情况相差很大(参见表2—4)。此外,对于四种保险服务贸
易方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WTO的成员还是有
所偏好的。自然人移动方式提供的主要是保险辅助服务,如保险精算、保险专
家指导等等t而且这些服务主要是在跨国保险公司内部进行的,一般认为,保
险服务贸易中这种贸易方式不太重要。因此,各成员的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诺,
主要着眼于其他三种贸易方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做出承诺。
成员数量
具体服务活动
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转型经济国家总计
A、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服

24 38 4 66
B、非寿险服务25 37 4 66
C、再保险及转分保服务25 41 4 70
D、保险辅助服务24 36 4 64
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秘辑处
由于大多数发达成员保险市场发育充分、国内保险业的竞争力强、保险市
场潜力不大,在保险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中,往往摆出充分开放保险市场的架
势,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较少。因此,以下通过部分WTO发展中成员
关于三种保险贸易方式的具体承诺,来进行分析。
衷2—5 ITO部分发展中成员直接保险服务(人寿和非人寿)的市场准入承诺
跨境提供方式的承诺境外消费方式的承诺商业存在方式的承诺
对二三种限制
仅在法律形
方式的
完全有限完全有限式上完全或仅限制提供者
仅限制
既有数量又
完全承诺其他成
有限数量有股权限制
员股权
埃及,加纳、肯尼
加纳、肯尼冈比亚、莱索
加蓬、毛里求
埃及、文莱、
加蓬、
亚、突尼斯、尼日
亚、突尼托、尼日利
新、摩洛哥、卡
加蓬、冈
冈比
利亚、印度、韩国、
埃及、加斯、文莱、亚、塞内加加纳、印度、马来
比亚、巴
亚、巴
马来西亚、菲律
蓬、冈比马来西亚、尔、塞拉利
塔尔、捷克、匈
肯尼西亚、巴基
林群岛、
林群
宾、卡塔尔、斯里
亚、莱索卡塔尔、斯昂、巴林、印
牙利、斯洛伐
亚、韩斯坦、菲律
所罗门、
岛、所
兰卡、寨冒、±耳
托、南非、里兰卡、土度尼西亚、以
克、阿根廷、波
国、保宾、新加坡、
罗门、
其、保加利噩、捷
巴林群耳其、捷色列、所罗门
利维亚、巴西、
圭亚那克、匈牙利、斯洛
岛、所罗克、匈牙群岛、土耳
智利、哥伦比
加利斯里兰卡、
圭亚
伐克、斯洛文尼
门、泰国、利、斯洛伐其、波兰、罗
亚、厄瓜多尔、
亚、古泰国、斯洛
那圭亚那克、斯洛文巴尼亚、圭亚
牙买加、尼加拉
巴、墨文尼亚、多
亚、阿根廷、巴西、瓜、秘鲁、乌拉
西哥米尼加、洪
哥伦比亚
尼亚、阿根那、巴拿马、
圭、委内瑞拉
都拉斯
廷巴拉圭
注:此表中所列的发展中成员GDP占VrfO发展中成员所有GDP的九成以上.因而极有代表性.
资料来源:Mattoo.A.(1998)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WTO:Liberalization
in the Developing Economics,Staff Working Paper(9803),WTO,Geneva
首先,由表3—4可以看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以及商业存在这三种保险
服务贸易方式中,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的方式承诺给予自由化的发展中成员数
量较少,五十多个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作了承诺的成员中,仅仅只有五个成员
承诺给予完全自由化。其中主要原因是由于这种方式一般涉及资本流动,而保
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又要求如果资本流动是跨境提供的必要因素的话,那么在
跨境提供上做出自由化承诺的成员不能限制资本的国际流动,出于国内金融体
系稳定性的考虑,大多数发展中成员都不愿意在跨境提供这种保险服务贸易方
式上做出自由化的承诺。
其次,尽管以境外消费方式进行的保险服务贸易发生在国家管辖权之外,
政府往往较少关注,但是,许多发展中的WTO成员仍然不愿意做出完全的自由
化承诺。可以推测的原因是:发展中成员往往资本短缺,保险业又是一个资金
内汲型行业,因而,它们往往希望通过控制居民购买保险时的境外消费行为,
以减少资本外流。
最后,发展中成员承诺其保险市场准入的主要方式是商业存在,这种方式
之所以比较普遍,是由于大多数直接的保险服务是无形且无法储存的,在提供
保险服务时需要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接近。在五十多个做出承诺的成员中,有十
七个成员保证除了法律形式要求外,对商业存在取消限制。不过,更多的发展
中成员出于促进本国保险业竞争力提高等方面的考虑,而制定了一些限定政策,
如限制其他成员保险公司的数量,限制其他成员资本在保险业中的股权比例等,
并希望通过实行这些限制措施,以避免发达成员实力雄厚的保险业对本国幼稚
的保险业造成直接的冲击。
第四节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与保险服务自由化的发展
在WTO框架下,近年来,随着《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全球金融服务贸
易协议》的达成,WTO成员之问保险服务的联系进一步加强。更为重要的变化
是wTO绝大多数成员——无论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围绕保险服务贸
易领域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就本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做出了具体承诺,
使得WTO有关保险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有了对应的、可具操作性的落实方案,
从整体上降低了成员之间互相进入对方保险市场的门槛,势必会加速各成员国
内保险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但是,由于WTO成员间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保险
业的竞争力差距很大,许多WTO成员在其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中,对市场准
入和国民待遇作出了一些限制。一般来说,这些限制措施的采用,一方面有利
于提升WTO成员国内保险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对于世界保险服务自由化的
发展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市场准入具体承诺限制
在保险服务贸易中,成员方做出市场准入的承诺,就意味着将给予其他成
员的保险服务产品及保险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地保险市场的权利。从这个角度出
发,可以说市场准入就是保险服务领域自由贸易的基石。但是,从wTO成员保
险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中,我们看到:还没有任何成员对其他成员保险服务产
品及保险服务提供者承诺给予无限制的完全市场准入。如在美国这个属于发达
成员充分开发模式的保险市场中,由于其保险管辖权隶属于各州,如果其他成
员保险公司想获得在美国各州的营业执照,那么,就不得不一个一个州申请获
得执照,这种营业许可程序本身就是一种市场准入壁垒。
从自由竞争的观点出发,由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处于保险服务活动相对弱
势的一方,WTO的成员在允许其他成员保险服务产品及保险服务提供者进入本
国保险市场的同时,应当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免于因其他成员保险服务产品
及保险服务提供者不受限制地进入本地保险市场而受到损害。但是,WTO成员
现行的保险市场准入限制措施中有许多实际上与保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利益
是没有多大关系的。
首先,从成员方关于保险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中可以看到,WTO的部分成
员在市场准入限制中提出保险公司所有权的本地化,即要求保险公司的所有权
绝大部分地控制在本国国民手中。还有的成员要求所谓的保险人本地化,即在
保险市场准入限制中提出,如果其他成员保险服务提供者想进入本地保险市场
从事保险及保险相关的业务活动,唯一的途径就是在本她保险市场刨办子公司,
而这种市场准入方式的成本在许多情况下是非常高昂的。伴随着保险人的本地
化要求一起出现的市场准入限制措施,还有承保行为的本地化,即本国的财产
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某些或全部险种,或相关的责任保险必须由获得本地注册
许可的保险公司承保。这些限制措旌的实施,显然有利于本国保险业市场地位
的巩固和扩张。
其次,WTO的部分成员还通过市场需求测试来限制其他成员进入本地保险
市场。即规定:除非其他成员保险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保险产品在本国保险市场
中无法获得,或这些其他成员保险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活动经过本地监管机构认
定将对该国经济产生巨大的益处,否则,其他成员保险服务产品不准进入本地
市场,其他成员保险服务提供者不能在本地保险市场中经营保险业务。
最后,WTO成员在其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中还有一种市场准入的限制措
施,就是实行强制分保。即要求在其国内开展业务的所有保险公司必须将其直
接保险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国内的再保险公司,或要求接受本地保险公司分保
业务的其他成员再保险公司将其接受的部分再保险业务转分保给本地再保险公
司。强制分保的目的在于提高成员方国内保险市场的自留能力,同时,还可以
在国际再保险交易的谈判中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这种措施的效果限制了其他
成员再保险公司进入本地再保险市场,从而确保本国再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
二、国民待遇具体承诺限制
成员方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做出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即对其他成员保险
服务产品及保险服务提供者与本国保险产品及保险服务提供者,在类似的条件
下适用同样的法律和监管条例。至少对其他成员保险服务产品及保险服务提供
者给予不低于本国保险服务产品和保险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其目的是保证其他
成员公司进入本地保险市场后。能够享有与本国公司同等的待遇,拥有平等的
竞争机会。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越发达的成员,在对待其他成员保险服务产品及保脸
服务提供者的态度上越倾向于采取完全国民待遇原则,反之,市场经济越落后
的成员,则越倾向于采取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
从WTO成员保险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中可以看出,在部分成员的保险市场
上,对其他成员保险服务产品及保险服务提供者仍然存在着国民待遇问题。有
的成员在保证金及资本金方面,对其他成员保险公司和国内保险公司的要求并
不相同。有的成员对其他成员保险公司在其国内开展保险业务课以比本国保险
公司更高的税赋。还有些成员不允许或限制其他成员保险公司加入当地保险同
业协会,从而限制了其他成员保险公司获得营业所在地国家统计数据、研究成
果和对保险立法等施加影响的机会。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许多成员实际上并没有将国民待遇原则应用于保险服
务贸易领域之中。不过,由于保险业经营的特殊性,即使严格遵循于国民待遇
原则,也未必就能在保险服务领域实现促成竞争机会平等这一目的。首先,WTO
各成员对金融活动的监管规则存在差异,即使两个成员适用同样的国民待遇,
这些差异仍会形成保险服务贸易壁垒。如欧盟从事银行保险的公司,在许多坚
持实施分业经营原则成员的保险市场中,就无法充分发挥其协作经营的竞争优
势。其次,即使给予其他成员方保险服务提供者完全的国民待遇,但成员方限
制其保险市场中竞争者数量的措施,使已有公司获得相对于保险市场潜在进入
者的巨大竞争优势的措施,实际上就造成了竞争机会的不平等。
三、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与保险服务自由化的发展
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WTO成员关于保险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
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从WTO成员的角度来看,一般可以认为,保险市场准入
的具体承诺与国民待遇具体承诺,分别对应着成员保险市场的自由开放与保险
市场的平等竞争问题。而从WTO本身来看,保险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也直接
影响着世界保险服务自由化的进程。
WTO的宗旨是促进世界经济的自由化、一体化。但是,在保险服务领域,
随着自由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将有可能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强。例如,
由于WTO内部不存在有关如何处理跨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问题的统一规则,如
果一个跨国保险公司出现了偿付能力危机,就会引起极其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社
会问题。相应地,成员方的政府可能会得出结论,认为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可
以最大程度地维护本地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本地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从WTO成
员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中,我们并不难揣磨出部分成员的这种“心
态”,如某些成员国内保险业竞争力较强,但在它们的具体承诺表上对其他成
员保险服务产品及保险服务提供者仍设置了较多的市场准入限制,就是这种
“心态”的反映。因而我们可以认为:成员市场准入承诺与其保险业的发达程
度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不能认为保险业愈发达的成员,其保险市场准入限制就
会愈少,或保险业愈发达的成员的保险市场就愈开放。
在保险服务贸易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中,我们看到,成员方出价的高低与
其国内保险业的发达程度有较密切的联系。由此可以看出:保险业愈发达的成
员,对其他成员公司愈坚持国民待遇原则,而保险业愈落后的成员,对其他成
57
员的保险业愈倾向于设置国民待遇的限制。进而,可以得出与市场准入承诺不
一致的结论:保险业愈发达的成员,保险市场的竞争条件会愈平等。
此外,还应注意到,实行国民待遇的结果并不能必然达到使保险服务领域
实现竞争机会平等的目的。除了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方保险监管程序和
方式的协调化也是保险服务竞争自由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要求,但是,在盯0
内部,成员方之间保险监管的协调化问题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这势必会影响到
世界保险服务的自由化进程。
综上所述,随着WTO成员方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的逐步落实,
保险监管日益协调,世界保险市场将由各自封闭的保险市场向自由开放的整体
市场发展,用图表示这种发展进程与成员方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关系为:
l 封闭的保险市场——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差异,严格保险监管

I转型的保险市场——市场准入门槛逐步降低t部分国民待遇差异、多样化的保险监管
圈9.-2 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谱与保险服务自由化的发晨
58
第三章保险服务贸易政策与保险公司竞争力培育
保险服务贸易政策是各国在保险服务领域内对贸易规模、构成及方向进行
调控时,采取的措施总和。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竞争已经演变为合作竞争
和规制竞争,保险业竞争政策也面临着国际化的问题,尤其在WTO框架下,保
险业的竞争政策加强了国际协调。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已经成
为各国保险业竞争政策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延伸和扩展。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相应
也有着深刻的竞争理论基础,各国在制定保险服务贸易政策时,往往立足于本
国保险业的竞争力现状,以期通过对贸易的调控,提升本国保险业的竞争力。
第一节wro框架下成员方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
一、两种典型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
根据各国在保险服务领域制定贸易政策时对本国保险业的保护程度,通常
可以分为两种对立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即开放型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和限制型
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当然,这是两种典型或极端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各国实
际上采取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都是介于这两极之间的。
(一)开放型保险服务贸易政策
开放型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制定者从古典和新古典竞争理论中的自由竞争观
点出发,认为世界各国对保险服务领域开放贸易,有利于世界范围内的保险资
源实现最优配置,有利于全球保险市场福利的提高。开放型保险服务贸易政策
主要指政府在国内制订的自由、竞争政策可以也应该延伸到保险服务贸易领域,
应允许保险服务的多种方式自由输入和输出。
在政策措施上,开放型保险服务贸易政策采取了降低甚至撤除各种贸易壁
垒的措施,如降低本国保险市场的准入条件,给予他国保险服务提供商以国民
待遇,各项审批措旄保持较高透明度等。当然,制定开放型保险服务贸易政策
的初衷是期望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保险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因此,采取这一贸易
政策的国家常常要求其他国家也能坚持执行开放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即要求
采取对等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
(二)限制型保险服务贸易政策
限制型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制定者认为,国家应采取包括法律的、行政的和
经济的竞争政策等手段来干预和影响保险服务贸易活动,一方面通过限制保险
服务贸易的进口,以保护本国保险业不受外国保险业的冲击;另一方面,应鼓
励保险服务贸易的出1:3,以增强本国保险业的竞争力。这种类型的贸易政策以
竞争力理论为依据,强调国家在一定阶段应采取措施限制外国保险业进入本国
保险市场,以避免幼稚的本国保险业受到外国发达保险业的强有力竞争的冲击。
二、WTO规则对成员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的影晌
在V/TO框架下,《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这两个法
律文件涵盖的一般规定已经成为调节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秩序的基本原则。从法
律效力角度来看,它们具有直接影响各成员国内保险法律法规的效力,各成员
方制定保险服务贸易政策时,必须以这些基本原则为标准,进行合理的“国际
让渡”。
不过,在w1’o框架下,以公平竞争理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保险服务贸易
基本原则本身包含着众多的例外及免除措施,使得其效力被大大削弱了。这给
许多成员,尤其是发展中成员创造了保险服务贸易领域逐步自由化的灵活性和
提升本国保险业竞争力的机会。因此,WTO框架下,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的
贯彻执行,在推进国际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也使得成员方,尤其是发
展中成员方国内保险服务贸易政策仍然可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一)WTO规则与成员方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目标的对立统一
毫无疑问,WTO框架下,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的目标是要在全球范围内
实现保险服务的自由、公平竞争,但是,这只能是一个最终的目标。因为,考
虑到WTO成员,尤其是广大发展中成员保险业竞争力仍然较差的实际情况,
必须允许各成员联系其国内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的具体目标,在保险服务贸易基
本原则的指导下,逐步开放国内保险市场。
从备成员国内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的目标来看,与保险业的竞争政策一样,
往往也具有两个目标,一是追求效率,使保险资源通过市场竞争,能够得以合
理配置,以提高保险市场的福利水平:二是实现公平,主要是指保险服务提供
60
者之间竞争条件的公平。
l、效率目标的统一性
就效率目标而言,成员方保险服务贸易政策与WTO框架下保险服务贸易
基本原则一样,都追求保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险市场福利的提高,两者只是
存在国内与国际范围的区别。从这个角度看,成员方保险服务贸易政策效率目
标与WTO基本原则最终目标之间具有统一性。
首先,从全球保险市场来看,保险服务发展水平极度不平衡,二十世纪九
十年代以后,发达成员国内保费增长幅度放慢。保险市场需求相对饱和,保险
商品供给过剩,这促使发达成员国内的保险服务提供商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
而发展中成员往往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国内保险业竞争力相对较弱。在WTO
框架下,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推动着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这使得发展
中成员将更有机会借鉴国际保险业发展经验,不断提高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逐渐把潜在的保险市场转化为现实的保险市场,提高了保险市场的整体效率。
而且,由于发达成员的保险业具有强大的财务实力和分散风险的能力,这将有
助于改善发展中成员保险市场中个人、家庭和企业的财务状况。而从发展中成
员保险业来看,与发达成员保险业同台竞技,有利于提高发展中成员保险资源
的配置效率。
其次,在wTcI框架下,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推动着保险服务贸易自由
化进程,为发展中成员保险业提供了创新机遇。发展中成员保险业大部分是在
近三四十年才恢复和发展起来的,过去的保险创新主要靠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
体制改革等外部力量来推动,内在的创新冲动明显不足。发展中成员保险业若
想继续发展下去,必须致力于保险创新。对照发达成员保险业的现状,在经营
管理思想创新方面,要转变经营观念,实现向商业化转化,追求自身盈利的最
大化:在组织机构创新方面,应着重进行内部组织结构的创新,明晰产权,建
立以股份制为基础的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保险产业
结构的创新,整合保险资源,发展多功能的金融服务集团:在产品创新方面,
要针对市场消费需求,有选择地引进发达成员保险业中业已成熟的险种,同时
顺应消费者需求,开发具有自身特色的保险产品;在营销方面,应在经营技术
上采用最新科技成果如信息高速公路等来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提高保险交易
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保险市场的有效供给。
再次,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利于转变保险观念,传播保险知识,扩大保
61
险需求。制约发展中成员保险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保险需求不足,造成需求不
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消费者保险观念的淡薄和保险知识的匮乏。通过推进保险
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来自其他成员,尤其是发达成员的保险服务提供商将以
其拥有的雄厚实力和强烈的宣传意识,能有效地弥补发展中成员国内保险知识
传播体系的不足。同时,由于发达成员的保险服务提供商带来了诸多保险新产
品,使发展中成员的保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保险人和保险产品的机会。
此外,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利于促进发展中成员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
这主要表现在:发达成员保险机构具有特点的个人代理制度,能有力她促进发
展中成员保险代理人员数量的增加和素质的提高:发达成员保险经纪公司的进
入,对发展中成员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具有借鉴和推动作用;发达成员保险
公司对于精算、公证、公估、法律等规范的保险中介服务的需求,也能够在客
观上刺激这些中介机构的发展。
最后,在WTO框架下,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推动着保险服务贸易自由
化进程,也有利于促进发展中成员保险人才的培养。在保险市场国际化进程中,
可以使发展中成员人才接受更多的考验,得到更多的锻炼机会。同时,发展中
成员保险市场的国际化也使本地保险人才国际化。发展中成员保险市场的开放
使更多的外国保险专业人士更加了解发展中成员保险业的状况,愿意到发展中
成员保险业中来谋求个人的发展。
2、公平目标的对立性
WTO框架下,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的目标,是要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保险
服务的自由、公平竞争。但是,由于发展中成员保险业竞争力处于相对弱势,
在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发展中成员的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后,发展中成员
保险业将面临着发达成员保险业的有力竞争,从发展中成员保险业的角度来看,这
种竞争是形式上的公平.而实质上极不公平。
首先,从总体上说,发达成员保险业同发展中成员保险业相比,有很大的
竞争优势。l 9 9 8年,全球最大的2 5家保险公司全部来自欧美和日本等
WTO中的发达成员。此外,在产品开发技术、营销技术、管理手段、风险控制、
资金运用、人才资源开发与使用等方面,发达成员保险企业的竞争能力都很强,
这就使得发达成员的保险公司在发展中成员国内拓展业务的难度要比其在本国
参与残酷竞争要容易得多。与发达成员几百年的保险发展历史相比较.发展中
成员的保险业仍十分幼稚。此外,发展中成员保险业的差距还在于缺乏一个完
62
整的代理、经纪、公估等中介机构体系,产品的分销仍然主要靠机构扩张和人
员扩张来实现。各保险公司在险种设计、精算水平、核保技术、经营手段、售
后服务、成本管控等方面也与发达成员存在差距。这样,具有雄厚资金实力、
先进保险技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发达成员保险业与尚不成熟的发展中成员保险
业同台竞争,无疑给发展中成员保险业带来巨大的冲击。
其次,在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发达成员保险业利用其跨国经营、
创新能力、金融性保险产品、服务水平以及经营管理机制等方面的优势,与发
展中成员保险业争夺优质客户群,从而分流发展中成员保险业的优质保费来源,
挤占发展中成员保险业的市场份额。这一方面削弱了发展中成员保险业的市场
占有率,对保险业务结构产生了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削弱了发展中成员保险业
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再次,对于发展中成员来说,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导致资金外流的潜
在可能。保险业特别是人寿保险业,聚集了大量的长期资金,对资本市场具有
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具有较强的金融特征。发达成员保险业带来的外资数额
是相当有限的,相反却可以在发展中成员保险市场上通过收缴保费的形式聚集
大量资金。发达成员保险业通过境外投资和与境外保险公司办理分保业务的形
式,向境外转移资金,从而影响发展中成员宏观经济中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的调控力度,对发展中成员的经济安全构成一定威胁。
最后,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会造成发展中成员保险人才的流失。发达成
员保险业优厚的报酬、灵活的分配机制、公平的用人机制以及良好的培训机制
和“本地化”措施等,必将吸引一部分发展中成员保险业的经营管理人才。人
才的流失另外一个重要影响就是负面的示范效应,这些人员在发达成员保险业
所处的环境和享受的待遇,对发展中成员保险业人员,尤其是同等层次人员具
有重要的心理影响。这使发展中成员保险业感到了人才流失的压力,其用人机
制、分配机制、激励机制和人才流动机制等受到了一定的冲击。
考虑到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保险市场效率和公平的不同影响,WTO的发
展中成员在制定保险服务贸易政策时往往犹豫不决。从发展中成员在保险服务
贸易领域所做的承诺情况来看,大多数发展中成员,往往是出于交换利益的考
虑,才对原来限制较多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做出一定的开放调整。相比之下,
WTO的发达成员,则大多选择极为开放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以希望通过“互
惠”的自由化,推动本国保险业的海外扩张。
63
(二)保险服务自由化与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的相对独立性
WTO框架下,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的贯彻.最终将实现全球保险服务的
自由化,保险服务的公平竞争将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方
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的制定也将逐步进行“国际让渡”。但是,世界保险服务水
平不平衡发展的现实,迫使WTO中所有成员,尤其是发达成员必须认可成员间
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存在区别是合理的。因此,WTO框架下,在按保险服务贸易
基本原则推进的保险服务自由化进程中,成员方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仍具有相
对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通过成员方保险服务贸易政策措施与WTO保险服
务贸易基本原则的一定差距能够得以反映出来。
1、保险服务自由化与成员保险业所有权归属限制的相对独立性
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的最终目标,是要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保险服务的自
由、公平竞争。从竞争理论中我们看到,在没有竞争失灵情况出现的条件下,
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是不允许外来力量(如政府)干预的。因此,在不考虑成
员国家安全和其他重要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的要求,
不能对保险业的所有权归属进行限制。但是,部分wT0成员选择自己的保险服
务贸易政策时,除了保险服务贸易原则所包含的例外措施或谨慎性措施之外,
往往对保险业的本国所有权规定一个最低艰额,甚至禁止其他成员占有本国保
险业的股份。如部分发展中成员在其保险服务贸易政策中,就要求外资寿险公
司进入本国保险市场时,必须采取与本国合资的形式,且其他成员的股份不准
超过50%。这种对于保险业所有权归属的限制,无疑会造成进入保险市场的障
碍,影响自由竞争。不过,保险业所有权归属的限制,似乎可以归属于WTO成员
的市场准入具体承诺。因而,只要与WTO其他成员达成认可协议,也仍可纳入
有关成员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中。
2、保险服务自由化与保险业许可要求的相对独立性
保险服务自由化,从绝对意义上讲,是要求保险服务产品和保险服务提供
者,能自由进出世界上任何国家(地区)的保险市场。但是,从WTO框架下的
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来看,也并非以取消成员保险业许可要求为目标。因为,
保险业的许可要求是WT0成员保险市场准入的重要手段,如果禁止这一手段,
保险市场的竞争也可能发生扭曲,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所
以,WTO框架下的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也认同成员对保险业许可的要求。
不过,它认为成员对保险业许可的要求。应该满足最惠国待遇原则并逐步降低
市场准入的门槛。
从WTO成员保险业许可要求的实施情况来看,几乎所有的WTO成员,对申
请在其国内保险市场开展业务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最低缴付资本金以及高级
经理人员的国籍等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要求,只有符合了要求,才能成为获
准开业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许多成员禁止本国公民向未获准开业的保险
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如作为WTO成员公共政策目标的权利,几乎所有成员都规
定强制保险必须向获准开业的保险公司购买。不过,对于某些急需的险种(主
要指大型商业保险)如果无法从本地获得,WTO成员还是允许从未获准开业的
保险公司购买。而且,WTO成员在保险业许可要求中,对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
司往往要求不同:几乎所有的WTO成员都允许其他成员的再保险公司无须获准,
即可在本国开展业务,而其他成员的保险公司则需要满足许可要求。
WTO成员的以上保险业许可要求,应该说还是符合WTO框架下的保险服务
贸易基本原则的。但是,也有部分WTO成员仍然坚持在其保险服务贸易政策中,
以保险市场饱和或避免过度竞争为由,对保险业许可要求设置极高的门槛,以
阻止其他成员保险业进入本国保险市场,这种与保险服务自由化背道而驰的保
险服务贸易政策似乎仍将维持一段时期。
3、保险服务自由化与成员保险业分业经营限制的相对独立性
产、寿险混业经营是保险服务自由化的主要内容之一,从保险业风险转移、
风险分摊、风险的多样化以及保险业的金融中介作用上讲,应该允许既经营产
险业务也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出现在保险市场中。而且,从WTO中发达成
员的保险市场来看,近几年来,产、寿险之间分业经营的壁垒已被打破,甚至跨
越保险、银行、证券等多种行业的金融集团也呈发展之势,保险服务自由化进程
正在深入。不过,部分WTO的发展中成员仍然逆潮流而动,在保险服务贸易政
策中,对来自其他成员保险业在本国的经营做出严格分业经营的限制——无论
该保险公司在其母国是独立经营产、寿险业务,还是经营产、寿险综合业务,
甚至是经营产、寿险及再保险业务的大型保险集团。采取这种限制时,往往有
一些很好的借口,如分业经营有利于防止风险的蔓延,有利于简化保险监管,
不同保险公司的风险组合有所不同等等。但是,在保险服务贸易政策中引入这
一限制还有一个更深入的考虑,即通过分业经营,限制发达成员大型保险集团
综合优势的发挥,以有利于本国保险业竞争力的培育。在WTO框架中,由于保
险业分业经营的限制措施本身并不违背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因而这些限制
6S
措施就常常被WTO的发展中成员导入其保险服务贸易政策之中。
第二节保险服务贸易政策与保险公司竞争力培育
一、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实质
正如第一章中所指出的那样,竞争力是一个新的经济学概念,至今仍无法
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正因为如此,近年来虽然有一些文献开始讨论保险公司
的竞争力,但观点相距甚远。那么,到底什么是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呢?对于这
一问题,我觉得有两点值得考虑:一是研究保险公司竞争力必须注意到保险经
营活动的特点;二是竞争力概念本身是动态发展的,它带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脱离具体的历史背景讨论保险公司竞争力是无法找到正确的答案的。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以物品为基础的生产明显地转向了以高技能、高技
术和以服务为基础的生产,新的竞争焦点也由追求数量高、价格低转向了企业
在特定技术和特定市场之间找到正确位置的能力。就保险公司而言,竞争力的
概念已由产品的保险市场占有率或支配市场份额的能力,转向了公司在保险市
场中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在新的时代,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实质发生了重
大变化,保险公司要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既要考虑短时期内公司的市场扩
张能力或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也要考虑保险公司长远的市场支配能力,要平衡
好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从保险公司经营的角度来看,这就意味着,
保险公司在数量增长和效益提高面前,应优先选择效益提高这一目标,不仅要
重视保险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更要重视保险公司的“生产力”——即保险
公司的生产效率或保险产品的人均产出量,因为,随着技术的进步,尤其是风
险管理技术水平的提高,作为服务业之一的保险业,大量的经营成本还是人力
成本,保险公司人均产出率(生产力)的大小决定着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的好坏,
也决定着保险公司未来发展速度的快慢以及竞争力的强弱。
从竞争力理论出发,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同样也有核心竞争力与非核心竞争
力之分。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指影响到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至关重要的
因素,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长期盈利能力等。相对而言,保险公司的非核
心竞争力则是指对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有一定影响的系列因素,这些因素对保
险公司竞争技能影响的程度与核心竞争力相比稍微次要一些,如保险公司现有
的市场份额、保费规模等。
综上所述,在知识经济时代,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就是保险公司保持可持续
发展的一种能力,它集中体现为保险公司的生产效率或保险产品的人均产出率
(生产力)。与工业经济时代强调抢占数量空间(Production)相对照,知识经
济时代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更强调提高保险公司的生产效率(productivity),这是
一种实质的区别。
二、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指标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各国保险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使得不同国家的保险公司
往往处于同一市场,面对面地展开竞争,竞争的结果主要取决于不同保险公司
之间各自竞争力的强弱。为了比较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力,需要建立一套科学
的指标体系,它既能反映一般企业的特征,又能反映保险经营活动的特点。以
下,我们从一般企业竞争力指标出发,再结合保险经营活动的特点,引出保险
公司的竞争力指标。
(一)一般企业的竞争力指标
企业的竞争力指标亦即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因素,它不仅包括了企业直接参
与竞争的资源和要素,如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研究开发能力和内部管理效率
等,还包括影响和决定着企业参与竞争的资源和要素的其他非直接因素,如企
业信用、经济环境、监管环境和产业环境等。这些因素不论是在国际市场还是
国内市场.都分别从两个层面上对企业竞争力产生影响,一是企业处于何种产
业,该产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如何:二是企业在所处产业中的竞争优势如何。一
方面由于不同产业的发展有各自的兴衰周期,具有各自不同且持续时间长短不
一的盈利能力(见图3-1),这种来自产业内部固有的盈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
决定了企业的盈利水平,从而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企业在所处产
业中的竞争优势,即其相对竞争地位在实质上也反映出企业的竞争力。
从产业层次上看,影响企业竞争力的指标主要有两个:一是该产业在一段
时期内的盈利能力:二是该产业中企业的市场集中度。
就第一个指标而言,之所以选择产业在一段时期(而且是一段较长时期)
的盈利能力,主要是因为盈利能力在短期内由于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较
67
大变化,如果选择产业短期的盈利能力来预测企业竞争力,必然的结果是企业
的竞争力像短期盈利能力一样变化莫测。




圈3-1 产业生命周期曲线
生命周期
至于选择产业内企业的市场集中度作为第二个指标,首先是出于规模经济
方面的考虑。根据实证研究结果分析,经济学家将产业分为三类:第一类产业
中,企业的市场集中度低于10%,市场中的企业数量众多,产品同构程度高,
市场自由进入,属于完全竞争产业,在这类产业中,没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
存在:第二类产业中,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在10%~50%之间,企业数量相对较
少,产品有较大的差异存在,属于垄断竞争产业,这类产业存在着明显的规模
经济效应;第三类产业,企业的市场集中度超过50%,市场为少数几家企业(寡
头)所垄断,属于寡头垄断产业,在这类产业中常常不仅没有规模经济,还存
在着规模不经济。显然,如果企业属于上述不同类别的产业,由于规模经济效
应导致竞争力水平相差悬殊,往往就会对本产业内的企业竞争力产生不同的影
响。其次,许多经济学家还认为,在某种产业中,如果极少数几家企业占有大
部分的市场份额,成为市场的支配企业,就有可能控制市场,操纵价格,形成
垄断势力,并对新进入该产业的企业产生较大的竞争压力,从而导致整个产业
内的企业数量增长缓慢,企业竞争力难以提高。
由于各种产业的经营性质千差万别,在产业内部,企业的相对竞争优势地
位如何衡量,必须针对具体产业分别考虑,无法对所有产业构造一个统一的竞
争力指标体系。
68
迄今为止,许多国际性及地区性组织都提出了自己的竞争力指标体系,这
些竞争力指标体系大都从国家竞争力角度展开,部分指标体系中也包含了企业
竞争力指标。虽然众多的竞争力指标体系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如具体的评
价指标和评价方法都有所不同,但是,这些竞争力指标体系,在评价企业竞争
力的思路上基本是一致的:无外乎都是从企业核心竞争力指标出发,衍生出企
业非核心竞争力指标,乃至整套企业竞争力指标体系(参见表3-1)。
袭3-1 嗣两I管理开发学院企业竞争力指标
指标序号指标名称
6.13 全匠质量管理应用情况
6.14 新产品投入市场所需时间与竞争者相比
6.15 产品价格质量比与竞争者相比
6.16 外公司对使顾客满意的重视程度
6.18 公司信誉
6.19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合理经营的确保程度
6.20 管理者的企业家推动与创新意识的强弱
6.2l 高级管理人员从市场上得到的容易程度
6.22 高级管理阶层对国际商务的熟悉程度
6.23 管理者对社会的责任感
6.24 经理人员为股东创造价值的有效程度
6.26 劳资关系对生产的有利程度
6.27 雇员与公司目标一致程度
资料来源: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IMD)。The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 1997
(二)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指标.
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指标,是指不同的保险公司之间相互进行竞争力的比较
时所依据的因素。毫无疑问,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机构,它的竞争力指标处于一
般性企业的竞争力指标体系之中,包含有劳动生产率、管理效率、劳动力成本、
企业业绩(市场份额)以及企业信誉等指标。此外,保险公司以风险为经营对
象,实行负债经营的特殊性,又使得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指标具有自己的产业特
色。
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竞争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在实
质上就成为国际竞争力。从产业层次来看,一国保险产业的盈利能力及该国保
险市场中企业的市场集中度,是影响该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两个重要指标。
就盈利能力而言,与其他金融产业相比,由于保险业的股权流动性较差,
变现能力较弱,而且,保险业具有负债经营的特性,因此,在短期内,保险产
业的盈利能力不可能很强。但是,从长期来看,保险业拥有规模庞大而且来源
稳定的资金,通过专业人士进行组合投资,可以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且收益较
高的回报。
根据波特的产业竞争分析可以知道,保险市场中不仅存在现有保险公司之
间的竞争,而且还有来自保险替代品市场以及保险市场潜在进入者的竞争,保
险市场中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对保险公司竞争力发挥着巨大的影响作用。集中
度过低的保险市场中,由于保险公司数量多,保险产品同构程度高,保险市场
进入自由,不存在明显规模经济的效应,保险产业竞争力较弱;市场集中度过
商的保险市场,进入壁垒较高,存在规模不经济效应,而且,这种市场格局往
往由于政府行为所导致,保险产业本身的竞争力并不强;而市场集中度适中的
保险市场,产品之间差异较显著,保险替代产品无法对其产生较大冲击,规模
经济效应明显存在,保险产业处于成长的高峰时期,竞争力较强。
从保险公司层次来看,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是保险公司内部一系列互补的
技能和知识的结合,它使得保险公司的经济活动素质达到了一个较高水平。保
险公司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承保、投资、服务三项业务工作,而支撑着这三项
业务工作的是保险公司所拥有的产品创新能力、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投资能
力、企业管理能力、营销网络和服务水平等因素。此外,由于保险公司的负债
经营特性,其偿付能力、公司信誉等因素对于保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指标体系可以这样建立:从保险产业层次上
看,应包括盈利能力、保险公司市场集中度两个指标,它们实际上已经反映出
了保险产业对外部资本的吸引能力,以及保险公司的资本增长、外部扩张能力
等影响保险公司竞争力的众多因素:从保险公司层次上看,应包括保险公司的
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信用、企业资本实力、产品创新能力、投资能力、营销网
络、服务水平以及管理效率等指标。在由如此众多的指标构成的保险公司竞争
力指标体系中,选择偿付能力、信用级别以及资产利润率(盈利能力)、市场集
中度等四个指标就足以衡量任何保险公司的实际竞争力,因为其他的保险公司
竞争力指标最终都可以通过这四个指标反映出来(参见图3-2)。
圈3-2 保险公司竞争力指标体系
偿付能力的强弱取决于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即保险公司自有资产和
保险准备金的提留能否满足其承担的责任。保险业属于经营高度危险的产业,
足够的偿付能力能确保被保险人权益不受损害。偿付能力的计算有多种方法,
如中国以保险公司实际资产与实际负债差额作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美国
从保险公司的业务资产、投资等多项风险出发选择采用风险基础资本额作为其
偿付能力指标,欧洲国家则将承保、理赔、资本三者分别计算,取其高者作为
偿付能力指标等等。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进行计算,偿付能力最终仍能反映出保
险公司的资本实力、投资能力与企业业绩等竞争力指标。
信用级别的高低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与竞争力不同)、保费收入、
市场份额、新产品开发周期、资本金、资产负债情况、偿付能力、利润、费用、
不良资产等等。之所以存在信用评级的问题,主要的原因是保险市场信息无法
充分被披露出来。信用评级公司在对保险公司进行信用评级时,是按照从产业
到企业依次进行的,就保险公司层次评级来说,它主要对经营因素、财务因素
和管理因素三个方面进行评级,其中经营因素包括保费收入增长率、赔付率、
费用率、投资收益率、市场地位、产品研发能力、营销网络、服务水平等:财
务因素则包括承保质量、盈利能力、再保险、投资和流动性、保险准备金充足
性、资本充足度等;管理因素则包括保险公司的管理战略、管理模式和组织机
构、管理层的素质和风险偏好、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文化,以及内控机制建设
等等。保险公司信用级别是对上述各个指标进行总体评价,因此它实际上是保
险公司产品创新能力、营销网络、服务水平等众多的竞争力指标的综合反映。
三、保险服务贸易政策与保险公司竞争力培育
从内容上看,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对保险市场竞争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外国
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企业设立形式、经营地域和范围的限制、投资和税
收的国民待遇等等,在WTO框架下,都成为各国保险业竞争政策的组成部分。
因此,可以说保险服务贸易政策是保险业竞争政策在贸易领域的延伸和拓展。
各国往往从本国保险市场现状,尤其是保险业竞争力的现状出发,运用竞争理
论的基本原理来制定本国的保险业竞争政策,而这一政策制定的逻辑显然也常
常被各国用于制定保险服务贸易政策,正是由于各国保险业竞争力之间的巨大
差距,使得它们选择不同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
以下,我们从竞争理论的角度,围绕各国制定保险服务贸易政策时,重点
关注的保险市场开放对保险业竞争力的影响这一中心问题展开分析,以揭示
WTO成员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的实施与其国内保险业竞争力培育之间的关系。
实施限制型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的国家通常认为,如果允许外国保险业较大
程度介入本国保险市场,蜂拥而入的外国保险业,尤其是其中的跨国保险集团,
依靠其自身庞大的经营规模,在全球众多国家开展保险业务,会获得规模经济
(基于公司庞大的规模)和范围经济(基于公司跨国经营及多种类产品)效应。
从而,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开设的分支公司可以以低于本国保险公司的价格开
展业务,使得本国保险公司在竞争中失败,并被淘汰出保险市场。
其次,由于外国保险公司,尤其是跨国保险公司具有强大的资本实力,先
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等竞争力优势,如果实施开放型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在
本国保险市场大幅度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会形成市场巨大
的竞争压力。本国保险公司由于资金、技术和管理方面等处于劣势,在长期的
竞争中必然会处于不利地位,外国保险公司则能经受住竞争的考验,并最终垄
断国内保险市场。为了保证本国保险市场有效竞争,应对幼稚的国内保险业采
取保护措施,直至其竞争力提高到足以同国外保险公司在相同的基础上公平竞
争为止。
而实施开放型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的国家则认为,只有在竞争充分有效的保
险市场中,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才能真正得到提升,在一个垄断、封闭的保险市
场中,谈论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是毫无意义的。外国保险公司进入本国保险市场
展开竞争,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个市场的效率,如通过产品适度降价使保险消费
者获得价格更低廉的保险服务,吸引更多的保险消费者,扩大本国保险市场的
整体规模,从而间接地提升本国保险公司竞争力。
72
另一方面,从理论及实证的角度都不足以说明外国保险公司会垄断本国的
保险市场。首先,大多数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国内保险市场的国家,都要求
采取合资的形式。其次,外国保险公司的本土化过程需要较长的时间,由于要
完成雇佣培训员工、建立分销网络、设计和报批产品,建立公司形象等工作,
它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显示出自身的资本、技术、管理等竞争力优势,因而也
不可能迅速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再次,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开业后,其管理
层面临着来自股东获取或提高利润率的要求,导致其产品不可能保持长期低价
销售,亦即它们不可能完全以价格为工具同国内保险公司展开竞争。同时,进
入本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由于受到本国保险监管机关及监管法规的制
约,其企图控制保险市场的竞争行为将能够被监管和制止。最后,以保险业是
幼稚产业需要保护为借口,拒绝让外国保险公司介入本国保险市场,本国的保
险消费者也只得以较世界市场更高的价格来接受保险服务,实际上是损害了消
费者的利益。而且,这也无法增强本国保险公司提升竞争力的动力,而只可能
增加本国保险公司对这种保护措施的依赖。
不过,在现实中,各国制定其保险服务贸易政策时,除了考虑本国保险公
司竞争力的现状外,还会考虑到未来实施开放型或限制型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
对于本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影响,甚至还会着眼于宏观经济大局,考虑到保险
服务贸易政策的实施对于国家经济安全以及其他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因此,我
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许多发展中国家,面对国内保险公司竞争力较弱的现实,
却选择实施开放型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
当然,从整体上讲,各国制定和实施保险服务贸易政策还是以提升本国保
险公司的竞争力为最终目的一选择限制型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的国家往往是通过
保护本国保险公司免受外来冲击,促进本国保险业的结构调整,以达到提升本
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目的;而选择开放型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的国家则基于本国
保险公司发达及保险市场饱和的现实,保险服务贸易政策以推进本国保险公司
海外业务拓展,不断提升本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为出发点。
第四章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现状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将日益国际化。毫无疑问,与主
要竞争对手一外国保险公司相比,中国保险公司既存在绝对的差距,也具有相
对的优势,这些差距与优势集中表现在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上。因此,科学
地评价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现状,在中国保险市场国际性竞争即将全面展开
的形势下,就显得极为重要,这不仅对政府部门改善保险业竞争环境和选择保
险业的竞争政策提供了客观的依据,也为WTO框架下的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
培育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第一节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外在表现
中国保险业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在市场竞争规模、经营管理手
段、保险营销方式以及引进外国保险公司试点工作等方面都积累了许多成功经
验。可以说,中国保险公司面对外国保险公司的竞争也并非不堪一击,已具备
了一定的竞争力。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保险业大体上仍是一个幼稚产
业,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与外国保险公司相比,差距还很大。
一、中国保险公司的绝对竞争弱势
(一)保险费率总体水平偏高
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商品的价格。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竞争
的重要手段,正确、合理的价格是推动市场体系进入良性循环的主导因素。但
从中国保险市场来看,目前中国保险公司保险费率总体水平偏高,在一定程度
上阻碍了保险消费。如到1999年底中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达59621亿元人民币,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854元人民币。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备的情
况下,人们理应也有能力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处理面临的风险。但是,1999年中
国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包括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为872.1亿元人民币,仅占
居民储蓄余额的1.5%左右。造成保险消费不旺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保险产品价
格偏高,据统计,1999年中国保险公司业务费用率为23%左右,为外国保险公
司费用率的2倍。此外,分析保险费率的主要参考指标是赔付率。赔付率是赔
74
付支出与保费收入的比值,赔付率越高,投保人得到的补偿越高,说明费率越
低,在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中,由于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近年来,它们的赔付率
都超过了t00%。i989~1998年中国保险公司保费总收入为5880.1亿兀人民币,
同期支付赔款和给付2622亿元人民币,平均赔付率仅为44.6%。可见,中国
保险公司总体保险费率还是相当高的。此外,由于中国保险市场保险费率被严
格控制一不仅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必须报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而且个别险种
还严令执行全国统一的条款和费率,不许上下浮动,造成了保险费率与保险市
场的供求存在较大差距,使得保险费率这一市场价格信号不能正确反映保险市
场供求状况,而且直接导致保险公司采取向代理人支付超标准佣金等违规竞争
手段,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保险公司创新乏力
中国保险公司刚刚起步,各公司在险种设计、精算水平、营销方式、风险
管理及资金运用等方面,专业人才都很缺乏,管理水平较低,经营活动处于一
种被动状况。
l、险种设计。目前中国保险公司产品雷同现象极为严重。在寿险业务中,
综合性的产品偏多,尤其是一些少儿险,几乎包括了教育、婚嫁、养老等所有
的风险责任。此外,寿险产品设计明显落后于保险消费需求,公众急需纯粹的
医疗保险、老年护理保险,但寿险市场上没有老年护理保险,保险公司对医疗
保险的投保又做出了种种限制,有些医疗保险必须在购买其他险种的基础上才
能以附加险方式投保。在产险业务中,中资产险公司的险种结构大体相同,类
同率达90%以上,产品主要集中于机动车险、企财险和货运险等已经形成规模
的险种上,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险种虽然发展空间大,却开办得
较少,仅占产险业务总量的10%以下。
2、精算水平。精算师负责保险产品的设计(保险费率的厘定),准备金提取、
利源分析、红利分配、测定死亡率和进行死亡表的编制工作。外国保险公司往
往是利用精算结论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中科学决策的依据。但目前在中国保险市
场,精算师的现实需求量却并不多,尤其是需求节奏跟不上精算毕业生的增长
速度(目前中国已有十余所高校培养精算方面的本科生或研究生),这种现状与
中国保险业的监管方式不无关系,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却是反映出中国保险公司
近年来由于经历了一段高速的发展时期,危机意识普遍不强。
3、营销方式。中国保险公司的营销方式明显存在一种重感性、轻理性的倾
向,即注重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忽视保险产品与营销方式的匹配性,使得
保险产品的市场拓展难度DH::Jc:。如由外国保险公司引入中国保险市场的个人代
理制目前无疑在保险市场,尤其是在寿险市场中占有主导地位的营销方式,但
是不是保险公司推出的所有保险产品都适合于这种营销方式呢?因特网和电子
商务的爆炸性发展早已为网上保险商务的实现提供了可能,il七J'l-,银行保险在
欧美发达国家也已占有一定的份额,但是,这些保险营销方式在中国保险公司
中仍举步维艰,没有得到很好的应用。
4、风险管理。目前中国保险公司只能用提取准备金和再保险的方式进行企
业风险管理。再保险诚然可以控制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但在再保险成本偏高
以及中国再保险市场发育不健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对法定分保之外的业
务“惜分”,积累了较大风险。发达国家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管理时,一方面有
较完善的再保险市场作后盾,另一方面。运用较低廉的资本市场工具如“保险
证券”、“保险期货”等有效规避风险。
5、资金运用。摩根·斯丹利曾断言:投资是保险业的核心业务,没投资就
没有保险行业。现在保险公司管理着全球40%投资资产,保险投资已成为现代
金融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详见表4—1)。但中国保险公司在1998
年以前,保险资金运用只限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据统计,从目前中国人寿
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
的情况来看,保险资金的40%一60%局限于现金或银行存款。
表4-1各国保险投赉结构构成
单位:%
国别英国美国日本德国
股票60.4 5.24 26.60 4.63
寿
债券25,01 67.92 18.02 14.35
房地产9.34 2.73 5.32 5.26

贷款1.95 19.39 37.64 52.07
其他3.05 4 73 12.42 14.38
股票31.98 17.83 20.37 lO.81
债券56.94 72.59 32.26 20.40

房地产5.61 1.62 7.03 6.53
贷款3.35 O.66 25.42 45.43

其他2.11 7.28 14.92 16.84
资料来源:王磊:‘保险资金市场路径》,载‘资本市场>.1999(11),第28页
1998年lO月至1999年10月保险公司相继被批准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
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及以基金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但由于目前中国同业拆借市
场不活跃,进入股市的保险资金量又过小,效用不大。加上有的保险公司重视
规模,轻视效益,对保险资金运用不重视,有的寿险公司甚至连国债投资也没
有,这样就限制了中国保险公司资金投资领域的拓展。相比而言,外国保险公
司投资渠道就宽敞得多。而且,由于竞争的加剧,在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承
保利润接近于零,甚至为负数,保险公司就凭借投资利润弥补承保亏损获取利
润。
=、中国保险公司的相对竞争优势
中国保险
绝对的差距。
场竞争考验的
此外,中国保
险公司仍具有
以说,虽然中
的竞争优势。
公司的竞争力与发达国家的大型保险公司的竞争力相比,存在着
但尽管如此,中国保险市场有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经过了市
中国保险公司,已具餐了一定的与外国保险公司相竞争的实力。
险市场在五年后才全面对外开放,在入世后的过渡期内,中国保
外国保险公司所不具备的业务及地域范围的相对优势。因此,可
国保险公司的整体竞争力较弱,但在一定的时期内,仍具有相对
(一)充分的发展空间优势
保险需求可分为三个层次:现实保险需求、潜在保险需求(消费者有支付
能力但无强烈购买动机的需求)以及预期需求(一定时期可能产生的有支付能
力需求)。从保险深度来看,一般中等发达国家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为4%,按此标准来测算中国保险市场潜力,2000年中国GDP总值为89406.3
亿元人民币,年收保费应为3576.25亿元人民币,与2000年实收保费1595.9
亿元人民币相比存在1980.35亿元人民币的市场潜力。若按保费收入占居民储
蓄余额70000亿元人民币的:4%计算,保费收入应为2800亿元人民币,与2000
年实收保费相比存在1300多亿元人民币的市场潜力(参见表4—2)。
袭4-2中国田内生产总值与保费收入统计数据表
年份国内生产总值(亿元) 保费收入(亿元) 保险深度(%) 保险密度(元)
1980 4571.8 4.6 O.10 0.47
1981 4862.4 7.8 0.16 0.78
1982 5294.7 10.3 O.20 1.0l
1983 5934.5 13.2 0.22 1.29
1984 7171.O 20.O 0.28 1.93
1985 8964.4 33.1 O.37 3.17
1986 10202.2 45.8 0.45 4.33
1987 11962.5 71.04 0.59 6.62
1988 14928.3 109.5 0.73 lO.05
1989 1609.2 142.6 0.84 12.89
1990 18547.9 178.5 O.96 】5.76
199l 21617.8 239.7 1.1l 20.93
1992 26638.1 378.0 1.42 32.7l
1993 34634.4 525.0 1.52 45.03
1994 46759.4 630.0 1.35 52.57
1995 58478.1 683.0 1.17 56.39
1996 17884.6 776.0 1.14 63.40
1997 74772.4 1080.0 1.44 87.36
1998 79553.0 1247.3 1.57 100.89
】999 8】9】1.0 1393.22 1.67 i10.58
2000 89406.3 1595.9 1.79 127.7
2001 95933 2109.36 2.2 168
资料来源:1980—1998年数据参见孙建中:‘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分析和前景预
测》·载‘保险研究》,1999(9).第12页.1999—2001年数据‘中国保险报》有关数据统
计。
当然,社会支付能力是否能转化为现实的保险需求还应该具体考虑居民的
消费结构、消费动机等。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8
的建立、居民保险意识的增强,中国潜在的保险需求将更为广阔,持续高速发
展的国民经济为保险需求的扩大奠定了雄厚的基础。1980~1998年,中国经济
增长率年平均为9.7%,近年来虽有所调整,但仍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城乡
居民人均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可望保持在5%~6%的水平,伴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
增强、城乡人民收入的提高、消费结构的变化(恩格尔系数的下降),未来的保
险市场需求必然增加。不仅如此,中国人口资源丰富,2001年底人口已超过13
亿,寿险需求潜力巨大。同时,中国面临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按照国
际保险业的经验,这一趋势也必将带动保险需求。据国际权威评估机构预测: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需求每年将以13%的速度持续递增,2004年中国保
险市场的预期规模将高达2600亿元人民币,发展前景极其广阔,面临着巨大的
发展空间,已经开业的中国保险公司将可以大展身手。
(二)本土文化的相对优势
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有赖于保险公司具备的资本实力、先进的技术和较高
的管理效率,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社会人文环境、社会群体的价值观、
信仰、教育程度、风俗习惯等。中国保险公司熟悉中国保险消费者的文化背景,
又无语言障碍,易于相互沟通。而且,中国近现代史上曾有过较长时期被侵略
的历史,亡国之恨切肤之痛!中国人曾有过抵制日货、拒用美货的历史,消费
者对中国保险公司的民族认同感较深。瑞士再保险公司的调查报告也表明:这
一现象在许多亚洲国家都存在。根据统计,外国保险公司在亚洲国家内保险费
总收入的平均比重人寿保险业为18%,非寿险业为8%。不过,各国具体情况有
所不同,在人寿保险业中,外国保险公司占本国国内保险市场份额最高的是马
来西亚为56.4%,最低的是韩国为0.4%。在非寿险业务中,新加坡的外国保
险公司所占份额为34.1%,印尼为16.9%,日本为3%,泰国为1.2%,韩国
为0.4%。这些数据表明与货物商品市场不同,各国的保险公司在其本国保险
市场基本上还是占据主导地位,这说明了民族保险公司具有自身天然的竞争优
势。
此外。任何一个“外资”的本土化都是一个耗时费力的过程,特别是对于
像保险这样一个与社会人文环境、群体价值观、信仰、教育程度、风俗习惯等
密切相关的产业更是如此。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以后,至少要花两、三
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来了解本地保险市场需求,收集相关数据,熟悉保险标的风
险状况,设计产品,构建产品销售网络,培训销售人员等,在这段时期内,中
国保险公司所具备的本土文化优势则可以尽情地发挥出来。
(三)WTO过渡期内的经营优势
加入V/TO,并不意味着中国保险市场马上全面对外开放。作为一个发展中
国家的幼稚产业,中国保险业在入世后的五年内仍将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根
据中国入世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保险市场全面对外资开放之前有三到
五年的过渡期,并且,申请在中国保险市场设立外国保险公司有~系列条件限
制:如申请开业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有30年以上经营历史,资产总额50亿美
元以上;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经营寿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只能与
中方组建合资公司,不允许以独资形式进入:外资非寿险公司在入世两年后,
才允许设立独资子公司:地域限制在入世三年内依次取消;业务范围限制在入
世三年后才全面取消等等。从国际保险业的惯例来看,通常一个新的寿险公司
开业,至少需要五到八年的时间才能真正盈利,而一个新的非寿险公司也需要
三到五年时间才能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客户网络。相比之下,许多中国保险公司
都已具有相对发达的营销网络和相当的经营规模,加上入世过渡期内外国保险
公司受到的种种限制措施,无疑使国内现有的中国保险公司比外国保险公司,
尤其是尚未进入中国的外国保险公司具备了更为广阔的经营空间优势。
(四)后发优势
尽管与发展了上百年的外国保险公司相比,中国保险公司尚处于发展的幼
稚阶段,伴随着中国保险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国保险公司不可避免地会受到
外资进入的强大冲击。但是,有竞争便有合作与交流,在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
国保险市场与中国现行体制和各种社会文化因素努力磨合过程中,中国保险公
司可以适时学习对方成熟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这一方面可以节省发展的成
本,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实践中失误的机会,加速对先进外国保险公司的追赶。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中国保险公司的学习能力强,只要有决心,完全有能力迎
接外国保险公司的挑战。如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进入上海保险市场,带来
了国际上通行的寿险营销的代理人制度,并迅速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根据统计,
1995年上海保险市场77万张个人寿险新保单中,仅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就售出
70万张,新单数市场占有率达到91%,这些给中国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但很快中国保险公司就开始学习并迅速掌握了这种营销方式,1993年平安保险
公司上海分公司率先在国内保险公司中引入个人营销制,随后不久,上海市场
的其他中国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个人营销,到了1996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的个
人寿险保单占有率,就从1995年的91%急剧下降到38%,】997年进一步下降
到20%。再比如,外国保险公司不仅有直销、代理人营销方式,而且还广泛开
展银行保险、网上保险业务,对此,中国保险公司也作出了借鉴学习的反应,
如部分中国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启网络服务站,为网民提供公司简介、投
保咨询、险种选择以及防灾理赔一系列服务等等。由此充分说明了暂时落后的
中国保险公司具有后发的比较优势。
第二节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指标分析
一、盈利能力(资产利润率)
资产利润率常常被用来衡量一国保险产业或某一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当
然,由于这个指标从短期(年度)利润与资产总额的相互比例来计算,因而,
它往往只能反映该国保险产业或保险公司的短期获利能力。
从中国保险业情况来看,首先,中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与外国保险公司尤
其是国际上大型保险公司是无法相比的,如1998年两家最大的中国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116.75亿美元和58.06
亿美元,而同年位列世界首位的法国安盛保险集团资产总额则高达4495.56亿
美元,连第25位的美国安泰保险公司资产总额也高达1051.48亿美元(参见表
4—3),中国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明显偏小。其次,从资产利润率来看,世界最
大的25家保险公司中最低的为英国信诚保险集团,1998年度,该集团资产利
润率为4%,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这一指标分别为0.47%
和1.78%。如果考虑到中国保险市场保险费率高于世界保险市场平均水平这一
8l
因素,中国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与世界大保险公司相比存在很大差距。
表4-3 1998年全球前25大保险公司与中田保险公司资产实力比较
单位:百元美元
增长率所有者资产利
排名公司(国家) 资产净利润
% 权益润率%
1 AXA(法) 449556 5 16634 52683 11.72
2 AlIianz Group(德) 401406 45 26041 46805 11.66
3 Nippon Life(日) 37840l l 8501 51128 13.64
Zenkyoren&Prefectural 4 297477 3 3990 46154 15.52
Ins.Federalion(日)
5 Dai—ichiMutual Life(日) 261164 4 5198 35030 13.41
6 AIG(美) 233676 17 30123 24879 10.65
7 Metropolitan Life(美) 215346 6 14367 11503 5.34
8 Sumitomo Life(日) 212200 2 4411 29320 13.82
2urich Financial
9 205963 11 22994 2522l 12.24
Services Group(瑞士)
lO Prudential Group(英) 196536 10 5443 18782 9.56
Prudential Insurance Co.
1l 195863 l 8536 16434 8.39
of America(美)
12 Generali(意) 177207 71 10361 35364 19.96
13 CGU(英) 168181 16 15230 26163 15.56
14 Aegon Group(荷) 153745 6 9298 12920 8.40
Mei Ji Life(日)
15 ljl752 l 3359 22185 14.62
Hartford Financial
16 150632 14 6423 11616 7.71
Service Group(美)
17 ING(荷) 141418 8 25447 22891 16.19
18 Munich Re.(德) 135845 40 8762 15391 11.33
19 Legal&General Group(英) 130309 33 4519 521l 4.OO
20 CNP Assurance Vie(法) 11738l 15 2990 18112 15.43
2l Cigna(美) 114612 6 8277 16413 14.32
Standard Life Assurance
22 107825 16 8203 7.6l
(英)
23 Citigroup(美) 107822 12 17224 14062 13.04
24 Asahi Mutual Life(日) 106676 O 1975 13903 13.03
25 Aetna(美) 105148 10 11389 14838 14.i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5806 334.9 103.3 1.78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儿675 622.7 54.7 O.47
中围人寿+中嗣人保1748i 957.6 158 O.90
资料来源:1、2000年1月‘保险资讯,173期.
2、《中国保险年签》1999。
不仅从目前来看,中国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资产利润率)无法与世界最
大的保险公司相比,而从长期来看,情况似乎也不容乐观。这是因为保险公司
的长期盈利能力取决于建立在良好的市场机制下的保险公司的风险吸收能力与
风险控制能力,以及创新能力、资产管理能力等等,与外国保险公司相比,在
这些方面中国保险公司更无优势可言。如在产品创新方面,投资连接型产品占
寿险业务的比重,英国和新加坡1997年已达到50%和33%,银行保险占寿险市
场的比例,法国、意大利在2001年底分别己超过60%和50%。在资产管理方面,
美国保险公司投资于本国货币和资本市场的金额从1987年的134亿美元上升到
1996年的1440亿美元,1997年的2380亿美元,占机构投资者市场份额的比例
分别为28.21%、14.55%和16.54%,而中国保险公司非传统保险产品的比例不足
20%,银行保险业务才剐刚起步,总资产占全国金额资产比例到2001年底仍未
超过1.50%。
中国保险公司盈利能力低直接影响着外来资本对保险业的注入,使得保险
业务发展与资本金短缺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进而也影响着中国保险公司的竞
争力状况。
二、市场集中度
衡量保险业市场集中度的方式有多种.如勒纳指数、贝恩指数、帕潘里欧
指数等,但最常用的主要有“N个竞争主体市场集中率”和“赫芬道尔指数”
(简称“赫氏指数”)两种。前者是指N个(N通常指3至5个)市场竞争主
体的市场份额之和,市场集中率越高,说明市场的垄断性越强。后者指一个产
业中各市场竞争主体的市场份额的平方和,即:

赫氏指数=Σ(睾)2 』_一、11 7
其中,N是市场竞争主体个数,x.为第i个主体的绝对规模,T是市场的总
规模。
'
很显然,当所有的主体都是有相同的市场份额时,该指数为÷,如果市场
中只有一个主体,则指数值等于l,赫氏指数倾向于一种急剧偏向低值的分布,
而且,赫氏指数可以用来计量市场份额的变化——即市场中厂商规模的离散度。
根据2000年中国保险市场各公司的业务分布状况(参见表4—4),我们可
以分别计算“N个竞争主体市场集中率”和“赫氏指数”。其中,保费收入最
多的前4家中国保险公司的市场集中率为95.99%,而依据12家中国保险公司
市场份额计算的赫氏指数为:
(29.98%)2+(40.47%)2+(9.47%)2十(16.97%)2十(0.29%)!+(0.45%)2+(O.94%)
2+(0.24%)2+(0.17%)2十(O.21%)2+(O.Oj%)2+(O.18%)2=0.2863
对比之下,国外成熟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的市场集中度则相对较低,如
1996年美国前8家保险公司在寿险市场中的市场集中率为34.7%(当年美国共有
1001家寿险公司),非寿险市场中的市场集中率为36.1%(美国1996年共有1138
家财产保险公司),而以前8家公司市场份额所计算的赫氏指数分别为O.1224
和O.1132。由此可见,中国保险公司的市场集中度过高,也表明中国保险市场
竞争机制发挥的作用有限,整个产业仍不成熟。
表4—4 2000年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结构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保费市场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公司名称总资产保费市场保费市场
收入份额%
收入份额% 收入份额%
中闺保险公司3237.67 1586.28 98.52 602.42 99.22 893.86 98 16
中田人民保险公司489.54 468.24 29.08 468.24 77.13
中田人寿保险公司159.69 651.65 40.47 651.65 64.97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315.07 152.46 9.47 68 42 U.27 84.04 8.47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52.25 273.22 16.97 48.32 7.96 224 90 22.423
华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9.09 4.74 0.29 4 74 0.78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5.88 7 19 0 45 7.19 0.72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2 98 15 06 0 94 15.06 1.50
新疆兵团保险公司9.45 3.83 0.24 3 12 0.51 0.71 0 07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 7l 2.70 O.17 2.63 0.43 0.07 0.007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18 3.4l 0 21 3 41 0.56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 83 0 84 0.05 0.84 0.14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0 2.94 0 18 2 70 0.44
外匿保险公司54.66 23.80 l 48 4.67 0.78 19.13 上_84
美国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27.07 12.18 l_48 12.18 1.21
美圈友邦保险广州分公司6.76 4.63 0.77 4.63 0.46
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1.1 0.24 0.29 0.24
日本京京海上火灾保殓株式会社
上海分公司
2.17 0.76 0 01 0 76 0.14
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2.17 1.31 0.05 1.3l 0.2l
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1.14 O.34 0.08 0.34 0.057
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L 07 0.07 0.02 0.07 0.013
瑞士丰豢保险上海分公司1_9l O.59 0.004 0.59 0.098
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2.12 1.46 0.03 1.46 0.24
香港民安保险海口分公司0.2 0.05 0 09 O 05 0.008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5 0.30 0.004 0.30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16 0.27 0.02 0.27
皇家太用联合上海分公司1.12 0.09 0.02 0.09 0.014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3.72 1.51 0.006 1.51
合计l∞00 100.00 100.00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年鉴)2001
三、偿付能力
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的业务增长速度一直保持着两位数的水平(见表
4.5),但在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也日益
暴露出来。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有多种计算方法。马明哲在其
《挑战竞争》中,根据《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规
定以及有关数据,测算当时中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缺口差额,在1997年底为
74.5亿元,缺口差额达到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32.69%,与外国保险公司存在较
大差距。正如张维迎在1998年曾经提出的那样:“中国未来金融稳定的三大威
胁第一个便是保险业的支付危机。”从长期来看,偿付能力不足将对未来中国保
险公司的竞争力产生较大冲击。
衰4-5 近年来中田保险市场业务发展状况
年度保费收入寿险保费/比例产险保费/比例
1996 776亿332.85亿,4l% 443.15亿/59%
1997 1080亿592.16亿/55.2% 487.84亿/44.8%
1998 1247.3亿683亿/54.8% 499.6亿,45.2%
1999 1393.22亿872.10亿/62.6% 521.12亿,37.4%
2000 1595.9亿997.5亿/62.5% 598.4亿/37.5%
2001 2109.36亿1423.97亿,67.4% 685.39亿/32.6%
资料来源:i、魏华林、王文祥编著.‘保险业的世贸规则及国际惯例>,中国言实出
版杜,2001年11月。
2、“中国保险网”:m.china—insurance.com,2002年2月27日
(一)中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
近年来,中国寿险业一直以较商的速度发展,现金流入始终保持了较高的
水平。在未来5年左右的时间内,:随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资本市
场的发展,居民的商业保险意识将有所提高,分红和投资连接等非传统产品将
逐渐为社会所接受。因此,寿险业务仍有较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在寿险业务规
模快速发展的同时,中资寿险公司也面临着偿付能力不足的危机,而利差损积
累、利润率低、资本注入不足是导致中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
首先,前几年中国保险市场上的寿险产品,多为固定利率的传统型产品,
缺乏抵御利率变动风险的能力。对比表4-6及表4-7,可以发现中国寿险业的快
速发展起步于预定利率较高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国家连续八次下
调利率,导致巨额利差损失出现。如原有已售出的固定利率保险产品的利率曾
一度高达90/0的年复利,但自1996年以来8次降息,一年期存款利率已由9.18%
F调到1.98%,低于目前寿险产品2.5%的预定利率,而过去已经售出的高预定
利率保单,仍需按原来锁定的高利率给付,导致利差倒挂严重,至2001年底为
止,中资寿险公司利差损已达500余亿元人民币(中国寿险保费收入中,外资
与合资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为2%左右,利差损主要由中资寿险公司所背负)。
此外,由于高预定利率保单均为储蓄性保单,保险期限长,责任准备金按年复
利计算提取,较长时期内该类保单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总额每年都会增加,加之
该类保单预定利率比责任准备金投资利率高,会造成本年度该类保单责任准备
金的利率损失,本年利差损加上以往年度的累计利差损,使中资寿险公司利差
损将里现逐年“滚雪球”式扩大的现象,造成了巨大的偿付能力危机。
表4-6近年来储蓄存放一年期利率变动表
【调整期!.996.5 1996.8 1997.10 1998.3 1998.7 1998.12 1999.6 2002.2
|年利率(%I 9.19 7.47 5.67 5.22 4.77 3.78 2.25 1.98
表4-7 中嗣保险市场寿险产品年复利变动表
调整期1997年12月以前1997年12月1日1999年6月10日
年复利7%~9% 4%~6.5% 2.5%
资料来源:魏华林、王文祥编著,《保险业的世贸规则及国际惯例》,中国言实出版社,
2001年11月。
其次,中资寿险公司由于保险产品单一、投资收益差,导致企业资产利润
率较低。据统计,2000年国内寿险公司的平均资产收益率只有1.19%,远低于
2.1%的国际寿险业平均资产收益水平(参见中国国际金融公司2000年10月研
究报告《中国保险产业分析》)。较低的资产利润率,使得中资寿险公司在短期
内无法依靠自身的利润积累,来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最后,资本注入不足也是中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又一个重要的原因。
寿险业务的高速发展已造成中资寿险公司资本金明显过小。从美国寿险业平均
水平看,寿险公司净资产与总资产比率在15%以上,而2001年底,中资寿险
87
公司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约为10%,资本水平与国际同产业相比,有较大的差
距。根据预测,中资寿险公司未来五年的业务发展速度约为25%左右,与此增
长规模相应的资本金需求将在500亿元以上,加上利差损导致的500亿资本要
求,总资本需求将达1000亿。而所有中国保险公司资本及公积金总和目前还不
到300亿人民币,寿险公司资本与公积金总和也不到200亿人民币,由此推算,
中资寿险公司未来五年的资本缺口将达800亿元(参见图4一1)。从各寿险公司
情况来看,1996年以后成立的新公司由于业务规模小,资本还较充足,但是,
像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这样成立时间早,寿险业务规模大的中资寿险公司,
资本不足问题已经凸现,并将随着业务的增长而越来越严重。
图4-1 中资寿险公司来来5年的资本缺口
总之,中国寿险业已经存在巨大的偿付能力危机,虽然在短期内,由于大
部分寿险业务尚未进入给付期,利差损不会很快变为中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
足的现实或诱发退保风潮,偿付能力问题尚不足影响中资寿险公司的市场竞争
力。但是,从长期来看,中资寿险公司潜在的偿付能力不足,将导致在同外资
寿险公司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88
(二)中资产险公司偿付能力
国际上,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往往是先找出该公司存在的各
种风险,然后评估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最后再把风险损失金额与保险公
司的所有者权益(资本金加公积金)进行比较,看是否可以抵御风险可能造成
的损失。由于保险金额与保费收入之间存在较为固定的预算,因而,各国财产
保险公司在计算偿付能力时往往又以保费收入(代表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
与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资本金加公积金)作比较。
近二十年来,国际财产保险市场居高不下的赔付率,导致各国财产保险业
纷纷将所有者权益与保费收入的比例所定义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上调,目前,
国际公认的最低偿付能力安全标准为l:2.5左右。
中国《保险法》第98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自留保费不得
超过其原有资本金加公积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总和的四倍。其中,自留
保费等于保险公司承担业务的保费收入加上分入再保险业务的分保费收入,再
减去分出再保险业务的分保费支出。当财产保险公司某一会计年度的自留保费
超过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所有者权益)的四倍时,应采取三种措施,或者增
加资本金(股东增加出资或扩股)、增加公积金(当年税后利润不全部用于股东
分红),或者减少自留行为。同时,《保险法》第99条还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
危险单位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
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根据这两项法律规定,以2000年底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的
资本金及公积金为基础,可以计算出各公司的自留承保能力及偿付能力余额(见
表4.8)。
袭4-8 中资产险公司的自留承保能力及偿付能力余额
单位:亿元
公积
每一危险最最大自留实际自有效负荷偿付能力
公司资本金大自留承保承保能力留保费余额)(%)

能力
中国人民保77.00 1.76 7.88 368.03 116.82 .16.82
险公司
315.04
中国太平洋10.00 8.95 1.89 75.80 54.74 "72.21 +27.79
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保22.20 18.52 4.07 162.88 38.65 22.91 +77.09
险股份有限
公司
华泰财产保13.33 O.82 1.40 56.60 4.86 &59 +91.4l
险股份有限
公司
天安保险股5.02 0.4S O.55 22.00 2.49 1I.32 +88.68
份有限公司
大众保险股4.20 O.83 0.50 20.12 2.58 12.82 +87.18
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3.00 0.05 0.3l 12.40 2.52 20.32 +79.68
险股份有限
公司
永安财产保3.10 O.03 0.31 12.52 0.76 6.15 +93.85
险股份有限
公司
新疆兵团保1.54 2.56 0.41 16。4 3.70 22.56 +77.44
险公司
合计139.39 34.43 17.38 693.76 478_33 68.95 +31.05
注:①因太平洋保险公司2000年底尚未完成产寿险分业经营的体制改革,资本金按
10亿元人民币计算,并假定原公司公积金全部计入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此外太平洋保险
公司向太平洋安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入的资金也未作扣除.②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
分业前的资夺金总额,其中部分资本金和公积金应用于寿险业务因无法分割,故假定资本
金和公积金完全用于产险。实际上,这两家公司的最大承保能力低于此表所列金额。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年鉴》,2001年。
从此表中可以看出,中资财产保险公司所有的自留保费与所有者权益(资
本金+公积金)的比例约为l:2.8左右,而且,唯一的国有独资财产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这一比例,已经超过了《保险法》所规定的1:4的上
限水平。
对比之下,从目前己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来看,股东权
益与保费收入比例,1998年的数据分别为:美国国际集团(美亚保险公司的母
公司)约为l:1.2,丘博保险公司为l:1.25,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社为1:
2.9,瑞士信贷(瑞士丰泰保险的母公司)为1:2.6(参见表4—9)。由于外资保
险往往采取金融集团化的经营模式,上述数据中还只是依据其业务收入(包含
保费收入及其他金融服务收入)计算出来的,在扣除其他金融服务收入看,则
此比例将相应提高。此外,如果再考虑到分保因素,那么,在华外资财产保险
公司母公司的偿付能力就更为优良。
裹4-9 进入中国市场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主要经营指标(1998年)
单位:百万美元
500
公司名国家业务利润资产股东权利润/ 利润/ 利润/
强排
称盆业务收资产股东权
名收入入益
37 瑞士信瑞士49。143.3 2,116.9 474,974.1 1 8.809.3 4.31% 0.45% 11.25%

76 美国国美国33,296.0 3。765.6 194,398.0 27,131.0 11.31% 1.94% 13.88%
际集团
239 东京海日本16.630.3 243.7 47,085.1 5,754.7 1.47% 0.52% 4.23%
上火灾
保险公

285 三星韩国14。407.4 68.2 30,288.2 489,8 0.47% O.23% 13.92%
美国丘美国6,349.8 707.0 20,746.0 5,644.1 11.13% 3.14% 12.53%

资料来源:“The world’s largest corporations:1998 Global 500”。Fortune Agmtz,1999
91
四、信用级别
信用级别是保险公司信誉、产品创新能力、营销网络、服务水平、管理效
率的综合反映。在保险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下,信用等级往往成为潜在的保
险客户在投保时选择保险公司考虑的主要因素。从国际保险市场来看,保险公
司的信用等级也与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密切相关:信用等级较高的保险公司业务
量增加稳健,市场竞争力强,而信用等级较低的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缓慢,市场
竞争力弱,有些甚至发生财务危机,导致公司破产。
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往往由专业的信用评级公司进行。不同的信用评级公
司在选择评级指标、运用评级方法以及评级结果的表示符号等方面有所不同,
但从评级的结果来看,不同的信用评级公司针对同一保险公司评级的结果,基
本上是一致的,而且,准确度极高,如从美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众多的无偿付
能力保险公司的评级结果来看,贝斯特(A.M.Best)信用评级公司的信用评级
结果准确率为79%(参见裴光:《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目前,国际上针对保
险公司进行评级的主要是由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Poor’s)、贝斯特公司
和惠誉公司(Fitch)这三大评级机构来完成的,此外,穆迪公司(Moody’g)也
常常参与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国内中美合资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也已
经为两家中国保险公司进行过信用评级。
标准普尔公司的保险信用评级包括两套体系:偿付能力评级和数量评级,
在评级时从保险公司所面l临的行业风险、业务分析、管理和公司战略、经营状
况、投资、资本赢利性、流动性和财务灵活性等八个方面考察被评级公司的财
务实力。贝斯特公司从产业分析(产业内的竞争程度、产业间的竞争程度、竞
争的有序程度、国家对保险业的保护程度)、组织结构(股份制相互公司、集团
公司)、业务分析,投资分析、财务分析、监管趋势等六个方面再结合考虑未来
预期(包括对经济、政治、法律环境的预期,如利率、通胀、汇率、政治风险、
监管风险等的预期)对保险公司财务实力予以评级,并采用风险预测的标准比
率如基础资本比率、资本化比率、综合比率、债务资本比率、费用比率、盈利
与利息的比率、损失变动率、损失调整费用比率、资本市值与账面值的比率、
再保险摊回与盈余的比率、准备指数、平均资产收益率、平均股本收益率、留
存比率、赔付准备金比率、生存比率、承保准备金比率等17项指标进行量化。
而惠誉评级公司则选择保险公司的外部环境(包括经济环境、监管环境和产业
环境)、运营医素(包括管理及战略、竞争地位)和财务因素(包括获利能力、
投资组合、偿付能力、资产流动性、准备金管理),对保险公司进行个体评级,
然后,再结合考虑政府支持度、所有权结构、公司重要性等对评级因素的影响,
对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
从评级的结果来看,目前,国际上的大型保险公司都主动参与过信用评级,
并且评级均在优良级以上(参见表4一10),而中国保险公司中虽然有两家被国
内的信用评级机构一中诚信评级(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被评为AA+,平安保险公
司被评为AAA).但还没有公司参加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这说明,在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保险公司还不适应这种国际保险业的潮流,也说明中
国保险公司还不具备获得较高信用等级的实力,从信用评级角度来看,中国保
险公司的竞争力较弱。
表4.10 部分进入中目的外田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结果
公司名称评级机构及评级结果
标准普尔贝斯特惠誉穆迪
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AA+
德国安联保险集团AAA A++
澳洲联邦银行(豪联保险母公AA-
司)
美国恒康人寿保险公司AAA Aa3
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AAA
资料来源:裴光:《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11月
第三节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影响因素分析
通过第二节和第三节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保险公司与外国
保险公司相比,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就整体竞争力而言,
存在着绝对的差距。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有哪些呢?以下,将从中国保险公司
面临的市场竞争格局、竞争政策以及运行体制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方面展开
分析。
93
一、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是一种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已经形成以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四家中资公司为寡
头的市场竞争格局。在这种市场中,竞争虽然存在,但受到几家寡头的限制而
使竞争的规模和深度局限于一定水平。
从保险市场集中度来看,以寿险业务为例,2001年,中圈保险市场寿险保
费收入1423.97亿元,而最大的三家寿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收入总和为
1357.95亿元,总的市场份额达到了95.36%,而且,这三家中资寿险公司(寡
头)也是拉动中国寿险保费增长的绝对主力。2001年,中国寿险业务增长的
426.47亿元保费收入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169.9亿元,占39.79%,平安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为177.07亿元,占41.52%,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为66.91亿元,占15.69%,三家公司新增寿险保费之和占全国所增寿险
保费的97%,在保费基数很大的情况下仍然保持较高的增长率,使得三家中资
寿险公司的寡头地位得到了巩固,给新兴保险公司带来更严峻的挑战。在中国
保险市场中,寿险业务形成了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
险)、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而产险业务中则
同样形成了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险)及太平洋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垄断的市场格局。由此可见,中国保险市场虽然有52
家中外保险公司开展业务,但整个市场仍呈现出一种寡头垄断的格局。
不过,由于发展的不平衡,从全国各地区保险市场来看,虽然寡头垄断的
整体格局基本不变;但是,垄断成分却相差甚远,主要表现为两家国有独资保
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当地保险市场的垄断状
况。有资料表明,越是保险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寡头之间共同垄断市场的特征
越明显,而越是保险业欠发达的地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94
独家垄断的特点就越突出。如2000年,上海保险市场寿险业务的51.8%为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所有,寿险业务的43.4%份额为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9.3%的份额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所有,寡头垄断特点较为明显,相比之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当年在京、津、沪、深、穗以外省区的
市场份额一般都在70%以上,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高度垄断着这些地区的保险市
场。
二、中国保险业的竞争政策分析
保险业的竞争政策是指保险市场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总和,它通常包
括国内保险竞争政策和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国内保险竞争政策的延伸)两大部
分。从中国保险业的国内竞争政策来看,过度严格的市场准入审批制度、不健
全的退出机制、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和投资限制以及不合理的税收政策,影响
了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首先,从中国保险市场的情况来看,过度严格的市场准入审批制度影响了
竞争性保险市场的形成,从而抑制了中资保险业提升竞争力的内在动力。《保险
法》及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设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的资格条件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设立
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收
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
会规定的任职资格;(3)经营寿险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
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4)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办公设备:(5)保险股份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组织:
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6)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
件。”此外,保险监管机关在审批机构准入申请时,除了要求满足法律法规的
严格条件之外,还有许多不成文的规定,如“一年审批一批”,分支机构审批
层次不分,将分公司与支公司相互视同等等,而且审批程序的透明度较差。多
年来,由于实施这种严格的市场准入审批制度,使中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数量
增长缓慢,对已占据市场绝大部分份额的中国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独资保险
公司来说,市场竞争的压力不大,使得提升竞争力的内在动力受到了抑制,运
行体制改革难以深入进行下去。
其次,不健全的退出机制影响了保险产业的盈利能力,从而影响了中国保
险公司的竞争力。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畅通是建立保险市场良好竞争秩序的前
提。资本天然的逐利性使得它能在全社会不同产业问进行流动,哪一种产业的
和润高,资本就会流向哪一种产业。但是,中国保险业的竞争政策中,保险市
场的准入极其严格,而有关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获得保险经
营许可的公司事实上受到了无形的保护。这种不健全的退出机制,使得一些低
效率的保险资本无法及时被淘汰出去(如注册资本金长期不到位,为掌握保险
公司控制权而不愿增资扩股以免让位于新的股东等现象比比皆是)。保险市场良
性的资本供求关系不能形成,有效竞争明显不足,保险公司的竞争行为扭曲。
既然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经营者当然感受不到市场竞争的压力,
不计后果的高风险活动泛滥保险市场便成为必然的结果,影响了整个保险产业
的盈利能力,挫伤了外来资本注入保险业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了中国保险公司
竞争力的提升。
再次,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导致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提升缓慢。保险业的
分业经营体制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即在整个金融业内,银行、保险、
证券和信托机构都限定在各自的传统业务领域内。经营不得超越规定的业务范
围。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开始推行金融改革,1993年12月,国务院发
布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金融业进行清理整顿,并提出了银行、证券和
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改革思路。199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
以及1998年出台的‘证券法》和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从法律上确立了金
融业分类经营的体制。第二个层次,即在保险业内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业
务分业经营。《保险法》第92条规定: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
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严格分业经营的体制虽然从理论上可以降低系统性的金
融风险,但是,从这种分业经营体制在中国保险市场的实践结果来看,效果并
不理想。这种经营体制加大了中国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浪费了大量的保险客
户资源,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也不便于客户的投保。同时,由于中国
保险公司迟迟不能进入相关产业,造成了经验积累、人才培养和体制磨合的时
机错失,使得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提升速度极为缓慢。
此外,严格的投资限制也抑制了中国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提高,导致部分
中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危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为满足其支付赔款
和给付保险金的需要,必须将保险资金用好用活。但是,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及投资比例仍受到严格的限制,目前中国保险公司只能将保险资金存入银行或
购买债券(政府债券及金融债券)以及投资基金。近年来,在银行连续降息、
国债利率不断下调的情况下,中国保险公司的投资收入无法满足未来赔款和给
付的需要。尤其是在利率上涨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上半期,中资寿险公司出售
了大量的高预定利率保单,出现了巨额的利差损,而且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当股市上扬和其他产业利好时,保险资金却无法分享宏观经济良好运行带来的
社会平均利润率,客观上造成保险投资盈利受限,抑制了中国保险公司盈利能
力的提高。
最后,不合理的税收政策导致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先天不足。从二十世纪
九十年代至今,中国保险市场的税收政策进行过多次调整(参见表4-11),但
整体上来看,对保险公司实行了高税赋的政策,其税率之高,税基之宽,非国
际同业水平可比,同时,对居民及法人购买保险产品也基本上没有税收优惠的
考虑(参见表4-12)。此外,这种税收政策还曾在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保险公
司之间设置差距(现在已经取消了外国保险公司的税收优惠),从而抑制了保险
业尤其是中国保险公司的发展,使得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受到较大的冲击。
表4-n 中国对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
年份税种产险寿险备注
1980. , , , 出于要对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积累
1982 一笔总准备金的需要,该时期保
J 险业免一切税.
1983— 所得税55% 长期寿按总保费(储金业务折保费)及
1986 调节税20% 险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之和
营业税5% (含长交营业税(国外分入业务、农险
另外,调节税以毛利期健康业务、出口信用险和出口货运险
润为税基,从1985年险)免业务免营业税)。
起改为15%,所得税一切
和调节税交中央,营税。
业税交地方。
1987- 同1983·1986年。只是所得税和调节税由中央和地方共享,重大灾害发生时保
1993 险企业与国家财政之间“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994~ 所得税人保55%,外资15% 同1983—1986年规定。
1996 (第~年全免,第二
三年减半,特区内的
外资5年全免).特区
的15%,其他33%.
营业税5%fR纳地方税.
1997. 除营业税税率由5%改为8%(5%为地税,3%为国税),附加税内资按5%交
2000 地税,外资免,其他同1983.1986年。
2001 财政部规定t自2001年起上调的3%的营业税分3年调整完,即2001年为
至今7%,2002年为6%.2003年为5%.中资、外资待遇相同.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年鉴》各期整理。
而从保险服务贸易政策来看,过去十余年的中国保险业务贸易政策主要涵
盖于两项法规文件中,其一是1992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上海外资保险机
构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实质上成为】992年至2001年的中国保险服
务贸易政策的主要内容。其二是1998年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该文件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公司和保险咨询公司,列入限制外商
投资产业目录中,并指出,如果没有明文规定,保险及与保险相关的公司,不
允许采用外商独资形式以及中方必须在合资公司中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等。
表4-12有关居民及法人投保的税收政策
年份对单位保户对个人保户
1980-19 产险车险和企财险保费进成本不得扣减所
96年寿险无得税
1997.至产险同1980.1996年
全寿险为雇员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保费以工资
总额的s%为上限可进成本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年鉴》各期整理。
从保险服务贸易政策的内容来看,对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组
织形式、经营业务、经营地域以及投资领域等方面,中国政府都做出了明确的
规定。这些政策在上海、广州的实施,使两地的中国保险公司意识到了自己与
外国保险公司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主要表现在外资的用工、分配、财务
制度比较灵活,以及外国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专业水准、业务经验和风险意
识较强,这种意识成为了激发两地中国保险公司增强自身竞争力、迎接外国保
险公司挑战的动力。不过,外国保险公司在上海、广州两地开展保险业务时,
~方面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较高的专业水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支撑,另一方面
又享有税收、用工、分配等方面的优惠待遇,使得它们在同中国保险公司的竞
争中一度曾占据有利地位,甚至通过吸收中国保险公司高级人才等方式削弱了
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当然,从更广泛的范围来看,由于外国保险公司受到严格的地域限制,大
99
部分地区不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涉足,导致这些地区中国保险公司远不如上海、
广州等地的中国保险公司那样充满危机意识,中国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独资
保险公司充当着市场领头人的她位,往往使其固步自封,缺乏提高企业竞争力
的内在动力。
三、中国保险公司的运行体制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分析
从中国保险市场竞争的特征来看,目前的竞争仍处于竞争优势理论中所划
分的竞争第一个阶段,即要素驱动阶段,竞争主要依靠机构的扩张和人员的大
量投入以获取更多的保险市场份额。虽然,这种依赖于要素(资本、人员)的
投入获取保险市场份额的竞争方式,对于提高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作用甚微。
可是,为什么二十多年来,中国保险公司却屡屡仰仗于这种方式参与竞争昵?
从竞争优势论中的竞争力理论来看中国保险公司,它们也具备营销网络、品牌
等决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似乎竞争力应该较强。但是,这种分析缺乏竞争力
理论的实施前提,该前提假设企业是构成经济社会的单元和主体,企业的生产
管理、质量控制、市场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开发投资等都实现了市场化
的运作,反观中国保险公司,由于运行体制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所限制,这些
前提条件并不完全满足。因此,必须从影响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运行体制和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上寻找原因。
(一)运行体制分析
目前,中国保险公司主要有两种,一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一是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由于资本来源不同,在市场中的经营机制也有所区别,
对其自身的竞争力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目前共有五家,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
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多年
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一直是中国保险业的中坚力量,市场占有率稳居70%以
上,集中了大量的保险经营管理人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由国家财政拨
款,所有权是非常清楚的,但产权尚需进一步明晰,国家作为唯一的股东对公
司的经营管理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现有的公司治
理结构和企业经营决策的形成机制,使得企业在面临近期和长远的目标冲突时,
必然选择近期目标:在面临数量和效益的矛盾时,必然选择数量。这种粗放式
100
发展的模式显然是不利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竞争力培育的。同时,资本注入渠
道的单一化,导致部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资本金未能
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出现了偿付能力不足的危机。
中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有15家之多,从理论上讲,这些公司由于有明确
的出资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既要承受保险市场竞争的压力,又要承受来自股
东的压力,公司提升竞争力的内在动力较大,而且,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现
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公司的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责任划分明确,
内部约束控制机制较好。在市场竞争中,这些公司应该特别重视竞争机制的创
新,如突出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理念等等,公司竞争力能在较短的时期内得
到提升。不过,就目前而言,中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竞争的决策机制和经
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与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公司还有很大距离,在一定程度上,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竞争机制和市场行为也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相似。此外,
中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场份额还比较小,人才整体实力较弱,资产规模较
小,市场网络不健全,导致它们在中国保险市场中仍处于从属地位,公司的竞
争力还有待提高。
(二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分析
中国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现状是在保险业恢复历史较短、经济体制转轨尚
未完成的背景下形成的。从目前状况来看,中国保险公司的员工基本上由军队
转业干部、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调入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三部分组成。其中,
前两部分员工在各中国保险公司的比例约占70%左右,年龄大都在40周岁以
上。这样的人力资源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弊端:即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比较老
化;保守气息浓,创新意识弱,对于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较弱的现实缺乏清醒
的认识,危机感不强。
与此相应中国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也存在着较多的局限性,主要
体现在:第一,中国保险公司惯用的“评比式”人事考核制度在本质上与计划
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适斑保险公司的市场商业化运作模式;第二,
中国保险公司基本上采用了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办法,主要从“德、能、勤、绩”
四个方面对员工进行考核,不太符合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i第三,中国傈险公
司日前的考核机制缺乏科学性,使考核的结果难以为员工心悦诚服地接受;第
四,中国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基本上没有建立长期的培训体系,使
得人力资源的开发难以进行下去,很难适应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必须进行知识
10I
管理的趋势。此外,中国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优胜劣汰的竞争机
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使得中国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经营机制的转
换难以进行下去,公司的劳动生产率(或人均产出率)难以提高,抑制了保险
创新,也影响了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第五章WT0框架下的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培育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WTO的第137个成员,中国保险市场加速了
其国际化的进程。根据中国政府关于保险业的入世承诺,从2001年12月入世
起,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设置三到五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对外国保险公司
的设立形式、营业地域、业务范围有一定的限制,过渡期结束后。除对外资人
寿保险公司的设定形式未作承诺之外,其余领域全面放开。可以预见,面对中
国这个世界上潜在保险需求最大的市场。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外国保险
公司必将纷至沓来,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将发生重大的变化,中国保险公
司的现有市场份额会有所流失。与此同时,作为一个WTO成员,中国有义务
遵守WTO框架下保险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履行自己的承诺。因此,保险市
场的竞争规则也将与国际惯例逐渐接轨,倡导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会尽快形成。
此外,以供求决定价格的竞争机制也将在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调节着保险市
场产品的供求变化以及竞争者的优胜劣汰。
同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相比,中国保险公司虽然有相对的竞争优势,但整体
上的竞争力与外国保险公司相比存在着绝对的差距。面对着强劲的竞争对手,
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政府部门,尤其是保险监管部门要慎重选择中国保险业
的竞争政策。毕竟,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中国保险公司的利益作为
代价,而着眼于帮助中国保险公司培育竞争力也不能违背W1.o的基本原则,
同时,中国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之~,要尽快适应新的竞争环境,培
育竞争力,变革现有运行体制并充分利用好自身的相对竞争优势,力图在竞争
激烈的中国保险市场上立足、生存和发展。
第一节入世后中国保险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
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将融入世界保险大市场,WTO其他成员,尤其
是发达成员的保险公司也将大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众多的中外保险公司参与
竞争,使得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演变为国际竞争,市场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
供求决定价格的竞争机制也将在保险市场中起着主导作用。与此同时,市场竞
争规则由国内自行确定将演变为倡导公平竞争国际规则。
103
一、垄断竞争的市场新格局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由于巨大的
潜在需求吸引,中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的数量都会大幅度地增加,中国
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将发生重大的变化。就外国保险公司而言,它们首先在南
从深圳北至大连的沿海地区设滩布阵,后在中国腹地武汉、成都、重庆等城市
鸣锣开发,继而,铺遍全国。就中国保险公司而言,一方面,首先会抢占外国
保险公司一时无法涉足的地区,另一方面,也会在优先对外资开放的地区同外
资直接展开较量。
另外,考虑到原有的规模较小的股份制中国保险公司以及新设立的中国保
险公司在营销网络、经营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表现出来的竞争力较弱这一事
实,可以预见。这些股份制的中国保险公司无法在全国范围内与其他公司展开
全面竞争,它们必然会优先选择区域化的发展战略。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格局将
会由目前的寡头垄断逐步过渡到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占有主要份额的垄断竞争,
在这种垄断竞争型的保险市场上,市场份额大部分由数家大型保险公司所拥有,
并在竞争中逐步调整市场占有率和不断培育和提升竞争力;中小保险公司则发
挥其专业性强、灵活经营的优势活跃于保险市场中。
此外,在一段时期内中国保险市场仍将表现出极强的地域化差异特征,甚
至部分地区的独家垄断状况以及寡头垄断状况还将维持下去,而另一部分地区
则会出现激烈的竞争,甚至完全竞争的市场格局。
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
中国保险市场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转轨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而恢复和发展起来的,发展历史很短,从恢复
国内保险业务至今不过二十余年,对外国保险公司开放则更短至十年。如此短
的历史,加之体制转轨时期各种利益主体之间激烈冲突的影响,造成了中国保
险市场竞争主体——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
司之间摩擦相对较为严重,保险市场的竞争规则往往成为竞争者相互指责的焦
点。
04
从中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的摩擦关系来看,中国保险公司认为中国
人民银行1992年颁布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简称“1992年上
海办法,,)中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享有税收、投资以及用工、分配、财务制度等
方面的优惠,实际上,是给予了外国保险公司以“超国民待遇”,使得本来就属
于幼稚产业的中国保险公司更难与外国保险公司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开展竞
争。而外国保险公司也以“t992上海办法”中对外国保险公司经营地域、业务
范围的限制为依据,认为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只享受到“低国民待遇”。
从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摩擦关系来看,股份制保险
公司认为政府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保护过多,在资本金并不充足的情况下.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遍布全国各地,甚至还可以利用行政手段开
展保险业务。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则认为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用工、分配制度灵
活,不必承担过多的国家政策义务,并且在险种审批等方面占有事实上的优势,
这有利于股份制保险公司吸引人才、拓展业务。
保险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种种摩擦,集中地反映了各方对竞争规则的不满
心态,即认为中国保险市场竞争规则是一个不公正的竞争规则。此外,中国保
险市场的竞争规则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效率低、透明度不高的问题。如少数
外国保险公司超越限定的地域拓展业务,却迟迟未受到处罚。
中国加入W1’o后,必须遵守WTO框架下的保险服务贸易基本原则,并履
行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入世承诺。而以倡导公平竞争为理想制定出的保险服务
贸易基本原则,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要求的同时,更强调WTO成员
要通过实施“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和“逐步自
由化”原则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中国政府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
的承诺中,宣布在三至五年的过渡期内逐次取消对外国保险公司实施的她域限
制,放开业务范围。除了人寿保险公司坚持外资必须以合资方式进入外,其他
限制也将全面取消。同时,承诺给予外国保险服务商品及外国保险公司充分的
国民待遇。由此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保险市场中针对外国保险公司的
种种限制将被取消,各种不公平竞争的因素将被清除,中、外保险公司将站在
同~条起跑线上实施同一竞争规则,展开公平竞争。与此同时,随着国有独资
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工作的推进,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最终将改造成国有股份为
主的股份制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原有的摩擦将自动
10S
消除,中国保险公司也将在同一竞争规则下展开公平竞争。
三、主导作用的竞争机制
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是指众多的保险消费者(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从获
取自己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决策以获得交易中的优势,并影响保险服务
商品价格的行为。显然,保险消费者之间的竞争有拉升保险服务商品价格的趋
势,而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则有拉低保险服务商品价格的趋势,而二者之间的
竞争则是上述两种力量相互较量的结果。如果任何一方的竞争主体过少,都会
削弱竞争,在保险市场产生较高程度的垄断,不利于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
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至今,市场格局完成了从完全垄断到寡头垄断的过渡,
但是,即使是目前由极少数几家中国保险公司作为寡头的寡头垄断市场中,由
于市场集中度极高,排斥竞争,使得保险费率整体水平居高不下,竞争机制无
法发挥出调节市场行为的主导作用,阻碍了保险资源的合理配置。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数量的增加,市场格局将由寡
头垄断迈向垄断竞争,虽然少数几家大型保险公司仍将占据中国保险市场大部
分市场份额,仍有垄断之嫌,但是,在这种市场格局中。竞争行为受到了市场
力量的维护,保险费率将逐步由目前的政府强制定价向市场定价过渡,供求规
律决定保险服务商品价格的竞争机制,将发挥其调节竞争行为的主导作用。
当然,由于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她域性差异特征明显,一定时期内,保险
业发达的地区(也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保险公司的数量较多,竞争较为激
烈,投保人有较大的选择余地,竞争机制作用发挥得较为充分,而在保险业发
展落后的地区(同时也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保险机构较少,垄断程度很高,
甚至还有一些地区,保险市场仍将处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完全垄断经营状态,
竞争机制无法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此外,在中国加入WTO后,竞争机制在中国保险市场日益发挥主导作用
的同时,保险费率市场化将成为必然趋势,甚至部分竞争较为激烈的地区,中
外保险公司为争夺市场份额,还会展开恶性的费率竞争,最终造成保险公司的
严重亏损甚至破产,损害保险消费者(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为
维护中国保险市场竞争秩序,使之不致发生上述竞争扭曲的市场行为,中国保
l(坫
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可能会采取限定边界的办法进行
管理,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规定等。
第二节、)汀。框架下中国保险业的竞争政策选择
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培育和提升只能提高创新才能实现,保险创新是公司作
为人、财、物、信息等资源的经济组合体,将自身各方面的资源充分组织和协
调起来,同时对市场竞争环境中的资源加以选择和利用,以达到提升竞争力目
标的系统工程。因此,保险公司要实施创新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首要的
就是公平的保险市场竞争环境。而保险业的竞争政策是影响保险市场竞争环境
的最重要因素,它通常包括保险市场进出机制、税收政策、投资政策以及保险
服务贸易政策等内容。在保险市场中,当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发挥作用时,保
险业的竞争政策往往属于保险市场的外生变量,它从根本上决定着保险市场的
竞争环境,并影响着保险公司的创新行为。
面对着加入w1'O后,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外国保险公司和竞争力相对较弱
的中国保险公司,中国保险业的竞争政策必须慎重选择——毕竟,中国保险市
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中国保险公司的利益作为代价,而着眼于帮助中国保险公
司培育竞争力也不能违背wTOI的基本原则。在选择保险服务贸易政策时,要
根据中国政府在保险服务领域的入世承诺中规定的市场准入标准,严格审批外
国保险公司的进入申请,同时,应按照国际惯例尽快制定强制保险的清单(只
允许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和相应的法规,为外国保险公司设定业务界限。在
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方面,应加快减税的步伐,因为,未来几年内承担绝大部分
税赋的仍然是中国保险公司,减税有助于它们提升竞争力。此外,还应该从保
险市场进出制度、保险业经营体制以及保险投资等方面,对现行的保险业竞争
政策进行调整,以形成一整套既符合wTO规则,又能兼顾国情和有助于培育
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保险业竞争政策。
一、保险市场进出制度的完善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保险市场将逐渐演变为垄断竞争的市场格局,由供
需决定价格的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险资源的优
107
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中国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但是,竞争机制主导作
用的发挥,还要求建立健全保险市场的进出制度,以保证从市场进入、市场竞
争到市场退出的全过程市场行为的规范和有序,并降低经营失败的保险公司退
出市场时,对整个保险市场造成的震荡程度。
(一)有步骤地引进外资和民营资本,降低保险市场的进XI'-]槛
从中国保险业现行的市场准入制度来看,由于保险市场准入门槛较高,且
受到严格管制,使得现有的公司在事实上受到了市场壁垒的保护,导致保险市
场竞争行为被扭曲,有效竞争明显不足,优胜劣汰的竞争机铋不能发挥作用,
中国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难以提升。加入WTO后,
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门槛已经降低,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增强
中国保险公司提升竞争力的内在动力,有必要降低新兴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
的门槛,当然,进入保险市场的标准也不必采取“国民待遇”,因为,根据WTO
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只对已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才适用。而
且,从实际来看,降低新兴中国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标准也是可行的,毕竟,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保险市场的需求也参差
不齐,因此更需要中、小保险公司的适度发展。而中小保险公司的适度发展,
也有助于调整中国保险业的市场集中度,改善保险市场结构,增强中国保险公
司的竞争力。
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保险市场将继续
维持较高的发展速度,保险业对资本的需求将长期存在,而且需求量巨大。加
入WTO后,由于中国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这项关键的竞争力指标上存在着差
距,为了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就更应该注重保险资本的社会化问题,消除
对不同所有制资本的偏见,有步骤地引进外资和民营资本,使各种保险资源在
保险市场都能高效地发挥作用。对于中国保险公司来说,根据现有的政策规定,
中外资企业都可以向其投资入股,外资参股中国保险公司的上限是百分之二十
五,单一外资股东则不得超过百分之五。而这只是一个暂时的方案,为保证中
资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划定百分之二十五的上限本身没有任何根据,因而,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规定应该被突破。通过增资扩股,引进外资和民营资本
参股,实现股权多元化,不仅可以解决股权所有制结构单一、投资者对企业监
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更为现实的意义是,注资渠道的多元化,可以解决资本
108
不足与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缓解偿付能力危机,提升竞争力。
(二)强化保险市场退出制度的权威性,实现保险资源的优胜劣汰。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在保险市场退出方面,除去正常的合并和分离,美国
保险公司破产的比例平均每年约为O.5%到1.O%,英国约为O.5%到2%,加拿大
约为0.75%到1%,就连日本这种比较封闭的由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对
该破产的保险公司也毫不留情地让其破产,并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产生了保
险公司的倒闭潮。保险市场退出制度的实施,虽然在短期内给这些国家保险市
场造成一定的冲击,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正是由于保险市场退出制度的权
威性得到了保证,才使得美日等国的保险公司在发展中,特别重视增强偿付能
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从中国保险市场的实际出发,强化保险市场退出制度的权威性,可以分步
骤依次推行:
首先,建立保险市场退出的预警制度。通过市场化和社会化相结合,加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建立健全以保险监管部门为监管主体,保险公司为
自我约束主体,保险中介、保险同业公会、保险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
评级机构、社会媒体为社会监管主体,司法机关为法制监管主体的四级监管体
系,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督作用,提高保险市场竞争的透明度,
增强保险公司的危机意识。
其次,降低保险公司沉淀成本,减轻退出保险市场的风险。保险公司的沉
淀成本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保险商业活动本身的花费,如未了责任资产和金
融资产;另一类是用于竞争战略的花费,如广告、专有技术形态的沉淀成本。
它也可被理解为一种投资成本,投资可在很长的周期内为保险公司带来收益,
但在保险公司退出保险市场时是无法收回的。沉淀成本过高往往使保险公司退
出市场的风险很大,因为,巨大的沉淀成本将加大收购和接管者的负担,如果
被强制退出市场(如破产、倒闭),也会加大保险市场的动荡程度或加大政府的
负担。降低保险公司退出时的沉淀成本,目前可以采取的方法很多,包括专用
资产加速折旧、对过高的费用不允许进入成本、对应收账款记提高比例的坏帐
准备金等等。
最后,对于保险市场中已经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资不抵债的保险公司,
要果断实施强制退出的制度,使之尽快退出市场,以防止风险的无限累计,保
证保险市场资源良性流动,提高市场效率,同时可以警示其他保险公司。
(三)建立保险市场的退出保障机制。减轻对保险市场发展的冲击。
毫无疑问,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退出机制的
建立具有市场警示、释放风险等积极效应;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
特殊金融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公共性,一旦个别公司发生倒闭,发生连锁性
的破产,可能引发信任危机,触发退保风潮。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
承受风险和冲击的能力还很弱,为尽量减轻保险公司退出保险市场带来的冲击,
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构造保险市场的安全网。保险保障基
金应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存在财务危机的尤其是临近破产的被援助对象予以
援助和监控,并在被援助对象倒闭时补偿保单持有人。
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应为政府部门及中国保险市场的所有保险公司——包
括中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同时,要根据国家的财力和保险业的实际状
况量力而行。从目前来看,保险保障基金的功能只能是对保险公司退出时造成
的客户损失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不可能也不应动摇被保险人规避风险的自我
保护意识,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保险公司市场竞争行为的约束机制。
此外,考虑到不同的援助对象的差异性和脆弱性,为防止交叉传染,应分
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险和寿险保障基金公司,分别对产险和寿险保障基金
统一管理、独立使用。对每家被援助对象使用保险保障基金的最高限额,应做
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不同的险种、不同的保户的保障政策应有差别性,并
且以后随基金规模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二、保险业经营体制的选择
近几年来,中国保险业已基本完成了“分业经营”的经营体制改造工作,
与之相适应,保险业的监管也采取了分业监管的模式。这种经营体制主要的法
律依据是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该法明确规定,中国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
即一方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信托业等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另一方面,
保险业内部产、寿险业务实行分业经营。与国际上出现的兼业经营或混业经营
的趋势相比,中国保险业的分业经营体制显然采取了背道而驰的做法,不利于
110
中国保险公司提升竞争力。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金融保险市场开放程度将大大提高,从目前进入
中国保险市场的国际竞争者来看,大多数是采用了集团控股模式实现产、寿分
业经营和专业化管理。例如,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美国国际集团AIG,其下设
全资寿险子公司——友邦保险AIA,产险子公司——美亚保险AIU,在美国本
土AIG还拥有多家投资子公司,负责整个集团保险资金的专业化管理,1998
年业务收入中产险占50%,寿险占33%,其他金融服务占17%。在中国市场
开业的德国安联集团、法国安盛集团和意大利忠利保险集团等也都是典型的综
合金融服务集团。
回顾一下世界各国金融保险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其
一,分业经营体制的确立仅仅是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其二,金融业分业
经营体制要求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严格分业经营,不得相互持有股权;
其三,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中,只是允许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保险等业务,而
似乎并不允许保险业经营银行业务;其四,保险业分业经营体制下,同一保险
集团以产、寿险子公司分别经营产险业务和寿险业务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也就
是说,分业经营体制下的分业模式存在着多种选择。
许多学者坚持认为,保险业分业经营是中国保险业客观发展的一个必经阶
段,只有在专业保险业务领域的经营趋向成熟时才能有条件实施混业经营,他
们通过考察发达国家金融保险业经营体制的变迁过程(即都是经历了较长时间
的分业经营之后才过渡到混业经营)得出结论,在现阶段中国保险业分业经营
的原则不宜动摇。甚至有些学者主张,除了产险和寿险分业经营外,还可考虑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成立更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如责任保险公司、健康医疗保
险公司等。
这些观点和主张都有一定的道理,保险业分业经营对于防止保险经营风险
确实能起到防火墙的作用。但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保险公司面I临的
首要任务是如何尽快提升竞争力,在同外国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中立足、生存
和发展的问题。因为,如果中国保险公司在竞争中失败,被逐出中国保险市场,
那么,这种经营体制本身就包含着巨大的风险。因此,为了适应国际金融一体
化的要求,在新的竞争环境下,中国保险业的经营体制选择,除了要考虑规避
风险之外,更要着眼于培育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Ill
培育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尤其要重视大型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培育。
要鼓励现有的数家大型中国保险公司,以保险为核心向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发
展,充分利用好金融集团的客户资源优势,提高其竞争力。因为,即使在现有
的分业经营体制下,仍存在着产、寿完全分立,集团控股产、寿险公司,以及
产、寿母子公9--种选择模式。而集团控股产、寿险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集
团,在现阶段则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首先,它易于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金融服
务需求,实现客户资源在各保险、银行、证券、信托等子公司间共享,扩大同
一品牌的知名度:其次,能够充分发挥规模效益,通过信息、培训、管理技术
和人才的共享,节约了成本,实现了规模竞争优势;再次,还有利于集中统一
管理资金,实现投资专业化管理,取得投资的规模效益:最后,金融集团有利
于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取得多元化收入,并且当一家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时,
由于集团整体实力较强,可以支援该子公司度过困难时期,重新获得盈利机会。
总之,中国保险公司要在国内保险市场开放的环境下与资本雄厚、技术先进的
国际综合金融集团竞争,保险公司自身需要通过走综合金融服务集团的道路来
提高其竞争能力,维护企业生存的安全。国家也需要通过培养若干能够按照国
际规范运作的中资金融保险业航空母舰,来守卫国家金融领域的安全。至于大
量的中小型保险公司,要引导它们确定目标市场,走专业化的道路,这也符合
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与合作理论。
三、保险投资政策的调整
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从世界保险市场来看,
近年来,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就是注重发挥保险业的金融功能,并运用金融工
具实现传统方法难以实现的风险管理和风险转移。从保险投资和保险业发展之
间的关系来讲,往往保险投资效益好的国家保险业比较发达,保险公司的竞争
力也很强;反之,保险投资效益较差的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就会受到严重的影
响。例如,美国保险业承保业务自1977年以来连续20多年亏损。保险公司主
要靠投资收益弥补承保亏损,取得经营利润,其结果是美国保险公司,尤其是
大型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也一直稳居世界前列。
近年来,中国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政策,在投资比例及结构上,目前的主要
112
政策是:第一,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及债券回购,保险公
司无需监管部门批准,可自行选择投资比例:第二,允许购买信用评级在AA+
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但保险公司持有各种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10%,
持有同期债券余额不得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额的10%或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
第三,长期大额协议存款仅限于中国保险公司;第四,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的比
例由保险监管机关确定,保险公司持有的单一基金按成本价计算,不得超过保
险公司可由于购买基金资产的20%,保险公司持有的单一基金的单位数,不得
超过该基金发行单位总量的10%。由此可见,现行保险投资政策对中国保险公
司的投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
中国加入WTO后,外国保险公司大量涌入,导致中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
可能出现过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将呈下降趋势,甚
至可能出现承保亏损.这种形势对于中、外国保险公司影响是大不相同的。对
于外国保险公司来说,它们已经习惯了国际保险市场上持续多年承保利润较低
的环境,凭借较高的投资管理水平,也能很好适应承保利润下降的中国保险市
场。而中国保险公司则只有进行投资制度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扩大
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才能尽快提升竞争力,有效
地与外国保险公司展开竞争。但是,现行保险投资政策对中国保险公司如此严
格的投资限制显然使保险公司的投资受阻,失去了较大的利润空间,导致中国
保险公司的竞争力难以得到提升。因此,需要对保险投资政策也相应做出调整。
首先,在保险投资方式的选择方面,要与时俱进,根据不同阶段的需要,
选择不同的保险投资方式.世界各国保险投资的经验和教训表明:由于经济发
展具有阶段性,保险投资也必然具有阶段性,保险投资必须适应某阶段国民经
济发展的需要,才能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基于中国经济发展仍处于转轨时期,
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
报率较高,应允许中国保险公司进行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
债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债券投资。这
样一方面可以支持国家长期项目的建设、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另一
方面也可使保险公司的资产保持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符合国际保险业投
资的惯例和经营特点。
其次,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政策应有所区别。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
¨3
带有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而中国目前仍没有互换(SWAP)等可转换浮动
利率和固定利率的金融衍生工具,选择可锁定利率风险的长期固定利率金融债
券,则应是保证寿险公司长期经营的较稳妥的手段。为此,国家应考虑直接向
中资寿险公司发行固定利率的20~30年期基础设施建设债券,这样既可以为国
家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寿险公司也可以做到长期资金长期使用,
以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而非寿险通常都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
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同时,从投资风险控制方面考虑,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
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
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增加保单抵押放款,降低保险资金运用的压力。保单是一种有现金
价值的金融商品,虽然它具有保障的性质,但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几乎没
有任何流动性,保户如果出于自身需要而要求变现,只有采取退保的办法。众
所周知。退保无论对保户还是对寿险公司都是相当不利的。增加保单抵押放款,
一方面对中资寿险公司来说,在保单的现金价值额度内提供放款,不存在风险,
降低了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投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转移利率风险;另一方面,
提高保单的流动性,可以促进寿险保单的销售,扩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
最后,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采取差异化的保险投资政策。一方面,根据保
险公司偿付能力大小,决定保险公司的投资规模及结构。一般来说,保险公司
的偿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险公司可自由运用的资金愈多,则保险投资方式上可
选择盈利性大、风险高的方式,保险公司的投资规模相对也可大些:而偿付能
力越小,则保险公司的投资规模应该相对缩小,并且,投资应集中于风险较低
的方式。另一方面,应该允许内控完善、管理规范的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保险
投资管理公司,聘请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投资。采取
这种差异化的保险投资政策,,有利于中国保险公司在争取投资政策上开展有效
竞争,提高保险投资管理的水平,从而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第三节中国保险公司的运行体制优化和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创新
中国保险市场上已有五十二家保险公司,从数量上看,外资及合资公司已
经超过了中国保险公司。但是,从中国保险业恢复以来,中国保险公司一直是
中国保险市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而且在《中国保险业十五发展规划》中也正
式明确未来几年中国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不过,由于运行体制不顺、机制不活。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落后,严重抑制了中
国保险公司的创新,影响了中国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培育。随着中国加入WTO,为应对外国保险公司强有力的挑战,中国保险公司
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构造多元化的产权制度,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
改革现有的组织结构,创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使公司成为治理结构完善、运
行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
一、运行体制的优化
保险公司的运行体制包括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组织结
构等内容。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决定着保险公司的权力结构,在单一产权制度
下,保险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会受到极大的干扰,保险公司内部的生产
管理、市场战略、研究开发投资等行为都无法实现市场化的运作,保险公司的
创新更是无法得以实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通过设定各种组织结构以明确公
司各方参与者的权责,从而解决保险公司内部各种代理问题的机制。如果保险
公司没有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投资者对公司经营者的软性约束阀题无法解决,
难以形成有效监督制约,这样将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者缺乏创新的压力和动力,
表现为短期市场行为严重,保险公司的竞争力难以提升。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
则决定着保险公司经营信息传递、战略决策执行的速度以及对保险市场需求变
化的敏感程度,进而决定着保险公司的运行效率。保险公司采取金字塔形的垂
直组织结构时,由于管理链条较长,对市场的反应不敏感,保险公司自上而下
1l 5
创新行为难以得到实施。反之,如果采取扁平化网络形的组织结构,保险公司
的创新行为可以在多层面及时实施,以应对保险市场需求的变化。
(一)构造多元化的产权制度
构造多元化的产权制度是中国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升竞
争力的关键。从保险公司竞争力结构体系来看,影响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四个重
要指标,与保险公司的产权之间都有联系,例如偿付能力这项指标,与保险公
司的资本金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而资本金的出资方实质上就拥有保险公司的
产权。在中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市场竞争园际化的条件下,沿袭单一产权制
度,将使保险公司的运行成本越来越高,对于提升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极为不
利。
1.多元化的产权有助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解决资本不足问题
近年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资本不足,已经出现
了偿付能力不足的倾向。国有独资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甚至在《保
险法》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之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0年底资本金总
额77亿元人民币,加上多年提存公积金1.76亿元人民币,合计78.76亿元人民
币,按照《保险法》第98条规定,当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最大的自留保费应为
315.04亿元,但是,当年该公司却自留了保费368.03亿元,超过最大负荷额度
的16.82%,出现了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出现偿付能力危机的主要原因是国有
独资保险公司只能依赖予财政拨补增资,但多年来中国财政持续赤字,导致财
政增资无法及时到位。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在过去也存在过多年,但当时却不
会造成多大的问题,原因在于:一方面,保险消费者(投保人)把国有独资保
险公司与国家和政府划等号,不太理解保险公司资本金的作用。另一方面,对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而言,保费收入实际上起到了替代财政注资的作用。但是,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国际化以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已经走出国家的怀抱,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出现在保险市场中,投保人对其信心
已逐渐弱化,而保费收入替代资本金的作法,将由于保险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
透明度提高,而无法实施下去.因此,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已成为燃
眉之急的问题了。
6
解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在目前来看,显然是无法依靠已经非
常拮据的国家财政了,而且中国经济的体制转轨已进入关键期,大规模的基础
建设投资,以及西部开发大战略的实施都急需资金的投入,国家财力有限,甚
至还需要保险业提供资金支持。以1999年为例,全年财政收入11377亿元,财
政支出13136亿元,发生赤字1759亿元,在这种财政吃紧的情况下,国家财政
不容易拿出数以亿计的预算支出用于补充国有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此外,即便
将来国家财政状况好转,恐怕也难以满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因
为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全方位竞争展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必须通过大规模的
业务扩张来维持其市场主体地位。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保费收入的增长速度
往往高于国内生产总值以及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因而,如果坚持国有独
资,现有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金不足问题是无法解决的。
从目前来看,利用产权多元化解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问题,已
经具备了必要的基本条件。首先,思想观念已经获得了转变。中共十五届四中
全会提出按“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同时又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
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除少数必
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保险业过去被
认为是掌握着国家经济命脉的金融业组成部分,而坚持由国家垄断。现在来看,
虽然它对国家金融安全仍起着重要作用,但作为一种服务业,要满足经济发展
对风险保障提出的要求,采取国家垄断经营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国有独资保险
公司的产权多元化改造,在观念上已不存在障碍了。
其次,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民营经济的腾飞,居民的高储蓄倾向以及加
入WTO后,外国资本流入的速度加快,已经解决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资本
金来源问题。虽然,从中国保险业过去数年的盈利能力来看,投资于保险公司
(如向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注资)在短期内难以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但是,从
中国经济持续多年高速发展,从中国政府履行入世承诺的决心上,许多具有战
略眼光的资本持有者对中国保险业还是充满着信心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产
权多元化目标并不难实现。
2.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产权多元化的路径
至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产权多元化如何实现,从路径设计上讲,大致上可
117
以分为两步:一是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价值;二是多渠道
引进外资和社会资本。其中,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价值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筹集
资本的价格前提,只有得到社会认可价值的条件下,社会资本才有可能注入国
有保险公司。在国家掌握保险公司控制权前提下,为增强公司资本实力需要通
过多种渠道进行资本扩张。
首先,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要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合理确定国有
资产的价值。多年来,由于运行体制原因,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所有制是清晰的
(即国家所有),但产权不明晰,使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无法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这导致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着“帐外帐、假数据、
假账本、假报表”等问题。此外,保险公司的负债因为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
而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负债的特征,对于保险公司的负债评估主要是评估各类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及其结果,但评估方法的复杂性、非一致性往往导
致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价值难以准确反映出来。这些现象的存在,
使得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无法公开披露公司内部的真实财务信息,影响了国有
独资保险公司的公众形象。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通过推进资产核资工作,在彻底弄清真实资产状况的基
础上,还应该聘请独立的具有权威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审
计事务所,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结果,及时
向社会公布。
其次,多渠道引进外资和社会资本。根据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中外资企
业都可以向中国保险公司,包括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此外,国有独资
保险公司在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还可以采取其他渠道筹资以增强资本实力,
建立多元化网络式的产权结构.就中资来说,政策中对于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没
有明确的限制,为改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现行的产权结构,应以吸收民营企业
资本为主,适度吸收其他产业的国有企业资本入股,这有利于稳定保险公司的
保源结构。
就外资入股来说,目前的规定是外资股份不得超过中国保险公司总股本上
限的百分之二十五,而且单一的外资股份不得超过百分之五。显然,制定这样
的政策是出于中资掌握公司控制权方面的考虑,其主要依据是,中国政府以百
分之二十五的股份上限为标准,来确定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超过百分之二十五
118
的企业就成为了中外合资企业,也就是说,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外资股份占到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时,公司的所有制形式会发生改变。其实,从掌握公司控制
权的目的出发,要求国有股份占到百分之六、七十以上,这本身是没有得到任
何实证支持的,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是51%。因此,对外资参股中国保险公司,
尤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不必设置过低的股权比例限制,只是在实际操作中加
以掌握即可,这有利于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制的初期增加外资入股的积极性,
而且通过吸收外国保险资本入股,实际上还有利于促进外资公司的保险产品、
保险技术、管理经验、管理人才向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转移。
3.产权多元化有利于股份制保险公司优化股权结构
相对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来说,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具有产权清晰的优势,
公司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保险市场竞争主体。但是,大部分中资
股份制保险公司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存在着投资者对公司监督制约不到位的
问题。
虽然,从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股本构成来看,几家大的全国性公司,如平
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华泰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都已初步实现了产权多元化的目标,许多股份制保险公
司甚至还引进了外资股份。但是,从整体上看,股权的所有制结构单一化还未
能彻底解决:绝大多数股份制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是国有企业。因而,中资股
份制保险公司从本质上说,仍属于国有保险公司,这使得它的行为方式与国有
独资保险公司有诸多相似之处,无法真正解决投资者对公司监督制约不到位的
问题。
股份制保险公司实现产权多元化,最有效的方式是上市筹资。就中国的股
市容量而论,让所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全部上市,恐怕还难以承受。所以,应该
逐步进行。首先,支持资产状况良好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上市,保险监管部门从
偿付能力、市场行为等方面对申请上市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查,并与证监会等部
门加强联系,及时解决问题,为保险公司上市创造条件,尽快推出几家条件较
好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上市;其次,以上市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为参照,建立保险
公司上市的基本标准,鼓励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上市筹资积极做准备,以后
只要符合保险公司上市标准,就应允许这些公司上市,以实现壮大资本实力和
119
产权多元化的目标。
(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是调整公司各方参与者关系的规范,公司的参与者主要包括三个
方面:股东、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及其成员,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要在这三
方面参与者之间建立起两种有效的责任关系,即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
股东对董事会的有效制约。从中国保险公司现状来看,要建立好的公司治理结
构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有一定数量的熟悉业务的独立董事,具有
较强保险经营能力的管理层,良好的公司战略规划和完备的公司内控机锚.
1.建立一个健康负责的董事会
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对公司的股东负责,尤其是公司董事要树
立保险公司永续经营的战略观念,使得股东长期价值的增加成为公司的首要目
标。同时,要根据这一目标要求,对保险公司管理层的工作绩效进行持续的评
估。对于股东提出的有关公司状况和管理层工作绩效等问题以及保险公司的重
大问题,如公司战略规划、新董事候选人的背景(包括其与公司经济),保险公
司的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股东进行披鼯。保险公司董事会还必须保持相对的独
立性,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对所有股东包括外资股东以公平对待的方式一视同仁,
应该特别注意尊重小股东的利益,保持董事会的公正性,以确保董事会的决策
和运作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避免大股东的侵权性控制。
引入独立的外部薰事。独立董事必须是与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没有任何
商业联系,也不曾任职于保险公司董事所在公司的,熟悉保险经营业务的专家。
独立董事在保险公司董事会中主要的作用是平衡不同股东之间,以及保险公司
股权发生变动时的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
2.有效激励和约束保险公司管理层
保险公司是负偾经营保险的特殊金融企业,管理层素质决定的管理效率,
往往是影响保险公司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要提升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必须
建立一套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使管理层的
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保险公司的长期负债性特征,还决定着保险公司管
理层的薪酬应与保险公司长期业绩表现挂钩,这样,对保险公司管理层的薪酬
安排应分阶段而不是一次性地授予。
120
3.制定良好的公司战略规划
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险公司的经营是永续经营,一个竞争力较强的保险公
司将会在保险市场中长期发展下去。而且,从保险市场的角度考虑,保险公司
的退出对保险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是有损其整体福利的。因此,保险公司本着
对股东负责的态度应该制定出良好且具体可行的公司战略规划,并通过公司管
理层予以实施,而且要以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保险公司管理层
的工作绩效标准。
4.建立完备的公司内控机制
首先,由于保险公司是以风险为经营对象的商业机构,在经营中除了要强
化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外,在保险公司内部,要按照业务
拓展与业务管理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完备的内控机制,以加强保险经
营风险的防范。
其次,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本身要求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
经营管理层以及内控机构都必须健全,三者各司其职。因为,保险公司的负债
评估方法较为特殊,为避免公司经营管理层从个人利益出发虚报业绩,保险公
司也应该从制度上确立内控机构的独立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对经营管理层实
行任期及离任审计制度,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三)形成扁平化的组织结构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由其运行体制决定的。目前,全国性的中国保险公
司基本上都是采取总、分、支公司的组织结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带有计划
经济色彩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从中央到省、市(地)、县,自上而下,采取的
仍是垂直状、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各种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经营管
理则按照层层传达的方式运转。
由于这种组织结构形成的金字塔形等级制度,强调的是在保险公司内部进
行纵向联系,而缺乏横向联系。保险公司经营信息的传递、战略决策的执行及
监督都必须通过较长的管理链条来实现,使得中国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独资
的保险公司对市场变化的反应不敏感,公司运转的效率不高,市场竞争力较低。
为适应加入WTO后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国保险公司要以产
权为核心,适时改革现行的金字塔形总分支公司管理的组织结构,建立扁平化
l 2l
的组织结构。
中国保险公司实行扁平化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的运转效率,降低管
理成本,从而为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创造了条件。扁平化的组织结构是通过减少
管理层次、精简中层职能机构和人员,同时赋予基层岗位人员较大的自主权和
更多的灵活性来实现的。这样一种组织结构可以使具有不同知识的员工分散在
结构复杂的保险公司内部,以有效解决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间横向的沟通和协
调问题,使保险公司成为一种紧凑而富有弹性的新型组织。采取扁平化的组织
结构,可以使中国保险公司在降低公司管理协调成本的同时,大大提高公司对
于保险市场的反应速度,进而提升保险公司的竞争力(速度本身就是竞争力)。
中国保险公司将现行的组织结构改进为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基本思路是减少管
理层次,下放管理权限,增加基层展业机构的自主权;同时,针对中间管理环
节的弱化,进一步强化总部的管控作用。目前,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改革现
行的总分支公司式管理模式,成立一定数量的全资、合资子公司,建立新型的
母子公司.强化总公司的管理职能。弱化省市级分公司的职能。地市分公司以
下只设展业办事机构,以减少中间管理层次。而母子公司的管理模式可以突破
行业及地域方面的限制,实行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经营。就当前来说,在中
国保险公司内部,应将保险业务与保险投资业务分离开来,成立专业的投资予
公司。这样,一方面有助于保险公司防范风险,提高收益;另一方面,更有助
于保险公司通过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加强保险业务管理,提高公司的运转效率,
从而在整体上增强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创新
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一方面是保险公司竞争力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是保
险公司创新行为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前提。首先,在知识经济时代,资金、技
术等资源的投入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收益将逐渐递减,因为经过一段时间后,保
险市场的竞争者必然会从中得到启示,最后想办法模仿。因此,不可能长久发
挥优势,而人力资源受保险公司发展方向、文化范围等影响很大,不同的环境,
可以作出不同的贡献,这种由环境与人力资源匹配产生的独特性是其他同类竞
争者无法模仿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本身就是保险公司竞争
力的组成部分。其次,保险公司的创新也需要与知识经济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
的,能把广泛的相关知识与保险专业知识相结合,并具有“知、懂、会、专、
精”五个层次的知识和技能结构的保险专业人才,因为保险公司的创新理念只
有那些知识广博、专业精通,能把握保险经营全局的高素质人才才能提出,保
险公司的创新行为,也需要大批高素质的保险公司员工具体实施。
随着中国加入wT0,外国保险公司大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由于考虑到人
力资源成本及保险业经营的独特文化传统需要,它们可能会更多在中国聘用管
理人员和保险专业人才。外国保险公司的高薪水、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海外培训机会等给中国保险公司的人才造成了很大诱惑。如果中国保险公司不
充分重视人才的作用,一方面会导致人才流失,另一方面,也不能吸引优秀人
才加盟,后果将不堪设想。为了提升竞争力,中国保险公司必须对人力资源的
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以适应新的竞争形势的需要。
(一)改革人事管理制度,科学管理人力资源
保险公司的人才既包括管理人才、经营人才,还包括医学人才、精养人才、
投资人才等等,这些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人才构成的人力资源将是中国保险
公司进行产品、营销和服务创新的关键因素。如果说人才是关键,那么制度则
是根本。一个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往往能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各方面人力资源的
优势,而落后的人事管理制度则会阻碍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及优势的发挥。因
此,中国保险公司应积极创新人事管理制度,以形成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应以建立适应保险市场竞争需要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发挥它的创造性,增强员工的自觉性为
思路,以人事考核和人才选用机制的创新作为基本的工作方向。
人事考核不仅是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保险公司整个企业管理的基础。
在实际工作中,考核结果不仅要与员工的薪酬挂钩,而且应成为员工职务晋升
和岗位调整的重要根据,就中国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来言,人事考核
制度的创新应优先建立激励和淘汰机制,以深化公司人力资源。激励的实质在
于满足人们的需求,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将马斯洛的五个层次需求划分
为外在激励因素和内在激励因素。凡是满足员工生存、安全和社交需要的因素
都属于外在激励因素,如薪酬、人际关系。而满足员工自尊和自我实现需要的
因素是内在激励因素,即员工从工作本身取得了很大的满足想、新鲜感、光荣
感、自我实现感。内在激励因素产生的工作动力远比外在激励因素要深刻和持
久。因此,中国保险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要注意二者的结合,并且以内在激
励为主的办法来稳定公司人才队伍。当然,对于中国保险公司来说,建立激励
机制十分必要,但引进淘汰机制也不可或缺。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要解决
中国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人力成本过高的包袱问题,引进淘汰机制
更有必要。
就中国保险公司而言。目前主要是要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
革,以促进公司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在用工制度改革方面,推行竞聘制、试
聘制和聘位制;开展双向选择,提供员工在工作一段时间后自由选择岗位的机
会,优化劳动组合,实行试岗、待岗和下岗制度;加大减员增效的改革力度,
积极推动全员劳动合同制,探索有偿辞退等行之有效的新办法。此外,在用工
制度改革过程中应把人员精减与机构精减结合起来,提高分支机构的产出率。
在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要彻底消除现彳亍的等级工资制,引进并建立能评价员工
贡献的分配考核指标体系,真正建立起员工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的分配机制。
在人才选用机制的创新方面,首先,要营造选人纳才的新环境,确定选人
用人的新标准。中国保险公司要改变过去那种凭借领导个人好恶选人的“惯例”,
选择保险市场竞争需要的选拔人才标准。要创造一个能让人才施展才华的宽松
环境,中国保险公司上上下下要树立人才意识,使尊重人才成为一种风气,尤
其不要轻易放弃敢于挑刺的人才。其次,要开阔选择人才的新视野,建立选人
用人的新机制。中国保险公司选用人才应具有开放性的眼光,而不应局限于公
司内部。因为,在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更新的速度加快,中国保险公司所急
需的精英人才、投资人才等仅靠公司培养已不太现实,解决人才短缺最快捷和
有效的办法就是引进人才,包括从外资金融保险机构中聘请有长期金融保险工
作经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资深专业人士加盟中国保险公司,这对改变中国
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的素质构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持续开发人力资源,实现人力资源的不断增值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更新速度加快,每个人必须终身不断地学习,才
有可能跟上形势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经济时代是终身学习的时代,
许多知名的外国保险公司十分重视研究开发和培训工作,将之作为培育公司竞
争力的重要途径,如安盛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规模达数百人的
专业研究机构,对国际保险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新的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同时,
根据相关的研究结论,适时地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
不断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就中国保险公司来说,建立大规模的专业研究机构尚有一定困难,可以拓
展思路,加强同高等学校及相关研究机构的合作,针对中国保险市场环境发生
的变化及出现的新规律开展合作研究,科学地为公司的发展定位。
在员工培训方面,应加大投入,在抓好公司内部培训的同时,重视依托社
会教育的力量,利用高校学历教育与外国保险公司实务培训资源,组织员工参
与培训学习,加强保险后备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公司人力资本的存量,从而
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第四节创新——提升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中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日益加剧,竞争格局也在逐渐发
生变化,中国保险公司要适应新的竞争环境,必须加快创新的步伐,只有这样,
才能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才能适应即将到来的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保险公司
创新的直接目标是研究和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并迅速将其投入保险市场,通过一
定促销方式和营销渠道以及完善服务实现创新的效益。因此,保险公司的创新
除了产品的创新之外,还包括保险营销方式的创新和服务的创新。
一、保险产品的创新
保险产品的创新作为中国保险公司业务增长的推动力,既是适应保险消费
者需求变化与应对入世后中国保险市场激烈竞争的结果,又是中国保险公司持
续发展以及培育竞争力的需要。针对中国保险公司产品之间普遍存在的厘同化
问题,中国保险公司应明确产品创新以保险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创新过程中,
应以客观全面的市场调研为基础,并运用多种手段,创造保险产品的差异性,
提升保险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一)保险产品创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保险产品创新的首要前提,是保险市场上存在着尚未满足的风险保险需求,
而且这种需求也能够通过保险来满足。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
提高,潜在的保险需求将逐渐被转化为现实的需求,这为中国保险公司的迸一
125
步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机遇。但是,还必须注意到,保险消费需求是多元的,要
满足各种各样的保险消费需求,就要求保险产品的创新应具有丰富的内容。即,
保险产品的创新必须细分保险市场的需求,针对不同客户群体开发出各自的特
色险种,使险种做到:社会认同、文化认同、心理认同和个性认同。因为,只
有牢牢把握保险市场需求这一主线,才能使创新的保险产品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从而保持竞争优势。
就寿险产品而言,中资寿险公司应尽快掌握国际寿险产品开发的思路,对
中国保险市场中的寿险消费者按年龄、收入、地区等因素进行分类,一方面针
对中高收入阶层推出国际上流行的投资连结型、分红型以及外币寿险产品,另
一方面针对农村居民及城市低收入阶层开发出保障额度较小的保单。
就产险产品而言,中资产险公司应适应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需要,积极开
发服务于第三产业、新经济增长点,以及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应依法承担经济赔
偿责任等相关领域的保险产品,尤其是各类责任险和高科技产品的特殊保险,
如设计出多年度及跨险种的保险产品,即在同一个保险计划中,将多保险风险
一揽予考虑进来,采用综合费率。
(二)保险产品创新以市场调研为依据
保险市场是保险产品创新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有竞争力的保险产品一定
是能充分满足保险市场需求的产品。中国保险公司要创新出适销对路的保险产
品,必须对中国保险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全厩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保
险需求转化为保险购买力的可行性研究,从而为保险产品的创新提供依据。
首先,中国保险公司要对潜在的保险市场需求进行细分,包括对地域的细
分与客户群体的细分。从地域上看,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之间自然环境、
经济发展水平、民族分布、文化信仰等都存在一定差异,丙不同的客户群体的
社会阶层、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以及对保险的认知等也存在着差异。考虑到
这些差异的存在对保险消费行为的影响,因此需要对中国保险市场进行细分,
准确把握每一特定区域具体目标客户群的保险消费需求。
其次,中国保险公司要根据现实的情况,对市场调研发现的种种保险消费
需求转化为保险购买力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如针对某种保险消费需求,保险公
司自身具备的风险管理水平、人力资源、分支机构、资本规模等条件能否适应
向客户提供该类保险产品:某些保险消费需求所对应的客户群体规模能否保证
相应的保险产品有足够的保险需求来源等等。
总之,中国保险公司只有进行全面细致的保险市场调查研究,才能得出保
险市场需求的客观结论,进而为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创新保险产品提供科学依
据。也只有这样,中国保险公司的产品才能保持持久的市场竞争优势。
(三)保险产品创新方式应兼收并蓄
加入WTO后,中国保险市场上外国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上的优势是十分
明显的。一方面,国际保险市场上已经具有很多成熟的保险产品,外国保险公
司在境外有过多年的经营经验,只需加以调整,就可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推出;
另一方面,保险产品的创新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开发周期长,成长
较慢,而且中国保险公司在资本实力上与外国保险公司无法相比。因此,中国
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创新方式上应兼收并蓄的方法,以达到推陈出新的目的。
首先,应加强对传统保险产品的改造。面对保险市场需求的不断交化,传
统的保险产品可能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但是,它们往往并非
完全丧失生命力。因此,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传统保险产品进行改造,
摒弃被市场淘汰的部分,保留其满足客户需求的内容,并加以改造和完善,提
升产品的竞争力。如在汽车保险中改变过去只针对汽车风险厘定费率的做法,
综合考虑驾驶风险、地域风险等多种因素推出新的汽车保险产品。同时,在汽
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之外开发出更多的附加险种。当然,对长期亏损的保
险产品、已经丧失需求的保险产品也应该予以摒弃,如停办丧失市场需求的简
易人身保险产品。
其次,借鉴国际经验创新保险产品.发达国家的保险业有数百年的经营历
史,外国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创新方面已经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经验,可以为中
国保险公司所借鉴。如国际保险市场上,针对利率风险,许多保险公司在厘定
寿险保单费率时,在预定利率方面进行创新.先后推出了分红保险产品、投资
连结产品、万能保险产品等,中国保险公司在创新保险产品时可以借鉴过来。
在中国保险消费者收入水平以及中国资本市场成熟程度等时机具备时,及时推
出相应的保险产品。
最后,开发出满足特定消费需求的保险产品。如针对科技进步带来的风险
以及人们生活、生产方式的改变和风险保障需求观念的改变,适时推出技术含
量高和集多种功能于一身的新险种。此外,中国保险市场的需求层次极为复杂,
中国保险公司应利用自身所具备的本土文化优势和营销网络优势,重点针对保
险市场中的大量低端需求,面向农村居民,面向城市低收入人群开发出符合中
国居民消费习惯的、小额保险产品,这样一些能代表中国保险公司形象的保险
产品,可以巩固自身在市场中的份额,提高中国保险公司的声誉和竞争力。
二、营销方式创额
在营销方式创新方面,中国保险公司应构建完整的营销体系,并努力探索
应用新技术营销的途径,以扩大保险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提高保险公司的生
产率,进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一)构建完整的营销体系
中国保险业恢复的历史较短.而且,在保险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不同主体
闻的发展也极不平衡,如中国保险公司的数量持续增长,但保险代理公司、保
险经纪公司的起步则是近两三年才开始的。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中国保险公
司的营销方式普遍存在单一化、简单化的现象。要在入世后与外国保险公司进
行有效的竞争,中国保险公司已经不能再亦步亦趋地跟在外国保险公司背后,
简单模仿它们的营销方式了,当务之急是构建包括传统营销方式与新型营销方
式相结合的完整营销体系。在传统营销方式中,寿险营销的个人代理制、专属
保险代理人制、保险经纪人制等方式仍有较强的生命力,中国保险公司应在对
这些营销方式予以规范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代理人和经纪人两支中介的力量和
作用拓展业务,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占有率。在新型保险营销方式中,银行保
险、电话营销、直接反应营销等方式已被部分中国保险公司引入营销体系中,
目前的关键是要迅速掌握这些营销方式各自的规律性,提高其产出效率。中国
保险公司在构建了完整的保险营销体系后,可以根据不问保险产品与不同营销
方式之间的匹配性,进行选择性的应用,以提高保险产品市场营销的成功率。
(二)探索应用新技术营销的途径
近年来,网络经济的发展使保险的经营方式等发生了显著变化。网络保险
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的竞争优势,将逐渐成为保险公司新的营销渠道。中国保
128
险公司在保险营销方式创新方面,尤其要重视IT技术的应用。~方面,保险公
司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以最快的速度沟通被保险人与保
险公司的相关联系,满足日益增高的互联网使用者购买保险产品的要求。另一
方面,应用IT技术提高传统营销渠道的生产效率,如为保险代理人配备个人掌
上电脑(PDA)不仅便于他们为客户介绍保险产品、计算保险费,而且可以加
快保险公司同客户之间的联系速度,使客户增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感。
美国保险界人士经过测算认为,在二十一世纪的美国保险业务中,将有31%
的企业保险需求和37%的个人保险需求是通过因特网来实现的。而随着互联网
技术在各行各业的渗透,中国保险市场的大量保险需求也将极有可能会通过因
特网来完成。因此,中国保险公司要在现有的在网上设定网址、网页基础上从
网页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上进行完善,开通网上服务,通过互联网解答客户提出
的各种保险咨询,通过发布广告、公告、电子邮件,向客户传递有关保险产品
的各种信息,这样,不仅可以节省中国保险公司的市场促销的广告成本,而且
降低了保险产品的销售难度,提高了保险产品营销的成功率。
三、服务内容创新
保险产品是一种服务产品。因此,保险创新尤其要重视服务内容的创新。
中国加入WTO后,随着中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展开激烈的竞争,
为了赢得客户、占领市场,保险服务的内容将不断增加,中国保险公司要适应
形势,不断进行服务创新。在保险服务创新方面,除了传统上追求理赔优质服
务之外,还应全面地了解客户需求,增加保险的附加服务,使客户在取得有形
的保险价值同时,享受到更多的无形保险服务,如建立保险公司的全套咨询系
统,成立保险客户俱乐部以及为保险客户提供紧急状态的救援服务等等。
(一)与保险产品有关的服务创新
与保险产品有关的服务包括保单的保金服务以及信息服务和投资服务。就
保全服务而言,为了适应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灵活性的要求,中国保险公司
可以在保险产品设计过程中考虑增加保费自动垫交存款、贷款条款、不丧失价
值任选条款等服务内容,结合保险公司的保单管理能力加以组合创新,以降低
保险产品的退保率和保单失效率。就信息服务而言,中国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外
国保险公司的经验,为客户提供风险咨询、风险管理以及保单查询、变更、索
赔等服务,以增进保险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此外,在投资服务方面,
中国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的设计中,可以考虑采取“一般账户”与“分离账户”
结合的方式,给予保险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更多的选择权,中国保险公司则
发挥出专业理财的优势,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投资服务。
(二)与保险产品基本无关的服务创新
保险专家早就发现这样一条规律:保险公司同保险客户保持联系的渠道数
量与保险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忠诚度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中国保险公司可以
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国际紧急救援、急难援助、疾病咨询、家庭陪伴、家务帮
助,损害和热线信息,损失发生后救急衣物等延伸的服务,以增强保险产品的
竞争力,树立中国保险公司的品牌。
总之,中国保险公司应该注意到,在中国飙入WTO后,中外保险公司之
间激烈的市场竞争不仅会针对保险产品的价格而展开,更会针对附加在保险产
品上的各种增值服务而展开。要提升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必须十分重视保险服
务内容的创新,通过为保险客户提供周全的服务,强化保险产品的差异化,避
免采用大幅度降低保险费率,支付高额手续费及无原则退费、变相回扣等不规
范手段争抢保险业务,增进保险客户对中国保险公司的认同,提升中国保险公
司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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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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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b!12:』』!曼型:§!i§;!!:£鲤
中国保险信息网:b!!仑;』』!哑:鲤i!§£!:£塑
中国在线金融——保险频道:b!!Q;』Z!型:£殴2:£趔
报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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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9期
2、魏华林:“日本保险系列破产案有何启示——根源在于粗放型发展模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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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险报》2000年12月14目
3、魏华林李开斌:“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保险研究》2001年第7

4、魏华林李开斌:“WTO与中国保险组织结构的发展”,《新华保险研究》2000
年创刊号
5、魏华林李开斌:“新世纪初中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研究”,《中国商业保险》2001
年第4期
6、李开斌魏华林:“保险产业政策的国际比较和启示”,《经济评论》2001年
第6期
7、胡炳志:“论银行业的有效结构和竞争模式”,《经济评论》2000年第2期
8、胡炳志王兵:“我国保险公司的最佳经济规模分析”,《保险研究》2000年
第10期
9、大鹏证券:“保险资金入市的策略与对策”,《管理世界》2000年第4期
10、魏华林:“入世后中国保险发展的对策”,国研网2000年12月
11、韩龙:“论WTO金融自由化中的金融监管问题”,《国外社会科学》2002
年第1期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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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炳才:“消除理解上的差异——正确把握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发展趋
势”,《国际贸易》1999年第2期
陈汉林:“开放市场不等于放弃合资保护——wTD有关协议中的保障措
施”,《国际贸易》1999年第7期
王林生:“WTO与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金融研究》1999年第6

15、陈元燮:“保险资信评估问题研究”.《金融研究》1999年第10期
16、米建国李扬黄金老:“应对WTO推进银行制度改革”,《经济研究参
考》2002年第4期
17、王文祥魏华林:《正确认识与合理开发保险资源》,《经济研究参考》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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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德]B.费舍尔: ‘‘全球养老基金和保险业的演变”,《国外社会科学》,
1999年第5期
19、孙祁祥: “论寿险业投资的市场化选择”,《经济研究》,1998年第12

20、陈东升;“寿险业、资本市场和经济增长:一个理论框架”,《管理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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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孙祁祥:“论世纪之交中国保险业的创新与发展”,《财贸经济》,1999
年第4期
22、高世揖王巍:“企业对政府定位的要求——关于国家竞争优势的讨
论”,‘中国企业家》,2002年第4期
23、余文娟:“保险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评析”,<保险研究》2001年第1l

24、Kerst in Berberich:“Bancassurance In Europe:Concept And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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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Mattoo,A.(1998)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WTO:Liberalization
in the Developing Economics,StaffWorkingPaper(9803),WTO,Geneva
26、The world’S largest corporations:1998 Global 500,Fortune Agmtz,1999.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主要科研工作
专著类:
1、江春胡昌生张蕾王文祥:《WTo挑战中国金融业》,武汉
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
2、魏华林王文祥:《保险业的世贸规则与国际惯例》,中国言实出
版社,2001年11月出版
论文类:
】、陈静王文祥:“论商业保险经营效益与经营风险的权衡”,《经济
评论》,1999年第5期
2、王文祥:“安全负荷率与再保险精算”,《经济评论》,1999年增刊
3、王文祥:“入世后中国保险业的绝对差距与相对优势”,《武汉金融》,
2000年第3期
4、魏华林王文祥:“入世对中国保险中介产业的影响与对策”,《华
南金融研究》,2000年第5期
5、王文祥魏华林:“正确认识与合理开发保险资源”,《经济研究参
考》,2001年第11期
6、王文祥:“国际保险业近年来的并购活动分析”,《中州学刊》,2002
年第1期
7、王文祥:“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与保险市场的发展”,《经济评论》,
2002年第4期
项目类:
1、2001年度湖北省统计课题“武汉地区保险市场研究”主持人。
2、2001年中铁第十一工程局课题“施工企业资本运营研究”,主要完
成者,已经完成。
3、2001年,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课题“银行保险在中国金融体系中
的发展研究”,主要完成者,基本完成。